加强和完善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垦办文[2006]11号)精神,结合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提高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节省投资,把关系垦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公路建设等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做深做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为垦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扩大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二是依法规范地开展各项采购招标业务,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提高节支率;四是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五是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垦区各级各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1、垦区各单位采购货物、从事工程建设及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总局和哈尔滨分局机关各部门及垦区在哈尔滨市各单位,零星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复印纸和打印纸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其它分局和农牧场等单位在哈尔滨市采购上述物品的,也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
3、采购招标权限和限额标准,仍执行总局办公室黑垦局办发[2000]1号、总局黑垦局文〔2001〕132号、黑垦局文[2004]66号、黑垦局文[2005]349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采购招标或越权采购招标。
4、总局直属各医院、各分局中心医院(医疗集团)所需医疗设备、仪器、耗材和药品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农牧场等基层单位职工医院所需耗材、药品和一年内购买同类医疗设备及仪器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属国家及总局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垦区各类高中等学校所需各种仪器设备、课本和图书等,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农牧场所属中、小学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5、垦区各类公路建设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垦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搞好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公路建设质量,节省投资,防止腐败。
6、为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垦区各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及农牧场长期或大批量使用并需外购的包装物(包装箱、编织袋等),必须由总局或分局按权限分工实施集中招标采购。
(二)花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起积极合理的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堵塞工作环节上的漏洞。
3、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履行以及验收等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三)增强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
1、所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整个采购招标过程要规范、合法,中标结果要予以公布。
2、采购单位及采购招标机构不准干预和误导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要合法,专家数量要在2/3以上,其余1/3为采购招标机构、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建设(采购)单位不准违反评标委员会法定人员结构的规定,争当评委成员。
3、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靠专家选择或
加强和完善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垦办文[2006]11号)精神,结合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提高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节省投资,把关系垦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公路建设等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做深做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为垦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扩大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二是依法规范地开展各项采购招标业务,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提高节支率;四是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五是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垦区各级各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1、垦区各单位采购货物、从事工程建设及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总局和哈尔滨分局机关各部门及垦区在哈尔滨市各单位,零星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复印纸和打印纸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其它分局和农牧场等单位在哈尔滨市采购上述物品的,也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
3、采购招标权限和限额标准,仍执行总局办公室黑垦局办发[2000]1号、总局黑垦局文〔2001〕132号、黑垦局文[2004]66号、黑垦局文[2005]349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采购招标或越权采购招标。
4、总局直属各医院、各分局中心医院(医疗集团)所需医疗设备、仪器、耗材和药品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农牧场等基层单位职工医院所需耗材、药品和一年内购买同类医疗设备及仪器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属国家及总局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垦区各类高中等学校所需各种仪器设备、课本和图书等,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农牧场所属中、小学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5、垦区各类公路建设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垦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搞好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公路建设质量,节省投资,防止腐败。
6、为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垦区各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及农牧场长期或大批量使用并需外购的包装物(包装箱、编织袋等),必须由总局或分局按权限分工实施集中招标采购。
(二)花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起积极合理的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堵塞工作环节上的漏洞。
3、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履行以及验收等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三)增强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
1、所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整个采购招标过程要规范、合法,中标结果要予以公布。
2、采购单位及采购招标机构不准干预和误导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
会成员结构要合法,专家数量要在2/3以上,其余1/3为采购招标机构、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建设(采购)单位不准违反评标委员会法定人员结构的规定,争当评委成员。
3、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靠专家选择或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坚决防止业主单位个别人说了算;评标(估)报告要把中标或未中标理由说明说透,做到定之有据,否之有理。
(四)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1、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机构,都要积极投身于垦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为垦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的服务。
2、积极配合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充分利用招标机构的专家信息库资源,为建设(采购)单位当好参谋和助手。要置身于项目建设,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动态,监督、协调和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建立项目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据招标结果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理变化情况,对项目招标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认真把好验收关,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领导要站在建立公平交易环境、保护干部、建设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融洽干群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2、要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办事,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
3、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保证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障、行动上落实。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监督机制。
1、建立招标机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新闻舆论以及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3、要搞好上级采购招标机构对下级采购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机构不得擅自或越权实施采购招标。凡擅自或越权实施的采购招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把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做为一项长期和规范的制度坚持下去。
(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1、发挥好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公证、审计和采购招标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总局采购招标局负责垦区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切实负好责任,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制度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采取变通等手段排斥和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以确保垦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2、今后,总局每年都将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各分局、农牧场可不定期地对所辖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3、廉政建设、反腐败及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落实情况;
4、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5、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中心是否擅自或越权采购招标;
6、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各分局、农牧场、总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我毕业于黑龙江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专业交通土建方向,于2009年8月到本公司工作,到现在已经工作三个月了,这段时间是我工作的转换阶段,通过工作学习,使我对招标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是我在学习中的心得体会。
对于我来说,招标是一页空白,比较陌生,刚刚涉足招标工作,从事招标项目,对于我来说也是一次挑战。在刚刚工作时,为了可以对招标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的了解,我对已完成的招标项目的资料进行精心整理,通过整理资料,也就是我学习一个过程,招标——一个需要精心、认真的工作,在招标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认真对待,作为招标工作后期的资料归档备案,是招标工作在迎接纪检和年检的必备资料,也是公司资质考核的组成部分。我是从2009年资料开始整理的,在公司资料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全面,通过对下面分公司资料回收、整理,建立了统一的标准的档案册,对每个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时对资料不全项目进行进一步回收备案。通过半个月的整理,2009年前八个月的资料大部分已经整理完毕,整理过程中,使我初步对招标有了初步认识。
为了更快的熟悉招标工作中其他环节,我认真的阅读了大量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书籍,主要包括国家建设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公路建设管理法规等,并重点的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详尽的学习,同时,对招标文件的编辑进行了全面学习,为了更加彻底清楚招标文件的编制,我积极参与了新项目招标文件的编辑,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进
行评标、签订承包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制招标文件一次重要工作,招标文件编制过程只有经历初步编辑——初步检查(进行第一次修改)——打印——二次检查修改(分篇分幅检查)——定稿,才能成为优质的招标文件,只要把每个环节都要抓紧,才能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只要做到对招标的环节的把关,才能保证接下来招标工作可以顺利完成,从而保证对业主负责,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度。我积极参加开标工作,为了在开标现场能够更加顺利完成开标工作,我提前将开办需要的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不慌乱,事后免麻烦。
为了可以进一步丰富知识,对招标进行全面学习,我深知,在招标过程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工作尽管在公司中并没有实施,也是招标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项目,从长远来看,以后必将涉及到这方面工作,近期,我将参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学习,并且熟悉概预算的相关软件,提高应用计算机解决招标工作的能力,加强自身知识的储备,培养全面发展的能力。
公司正处于发展壮大阶段,在国家有利的发展政策下,将面临着巨大机会和挑战。
随着招标市场日趋完善下,涌现出很多招标代理服务机构,随之而来的将面临着巨大市场竞争,提高公司在招标市场的竞争地位,使公司在竞争中可以独占鳌头迫在眉睫。通过对公司目前情况了解,我认为应该着手于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内部实力是公司整理实力的主要部分,内部实力的
最主要的就是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使公司在招标行业中脱颖而出;
第二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能够得以顺利发展,公司内部管理是要进行一次精确管理过程,提高员工积极性,开发员工的潜在能力,使公司可以顺利的发展, 加强奖惩措施,保证发展目的得以顺利有序的完成,积极落实公司的管理制度,不能将制度纸上谈兵;
第三提高公司在行业中的信誉度,在业主的评价,作为服务行业,只有加强服务质量,才能博得业主的信赖,在招标过程中应该在本着原则中为业主着想,达到业主的招标的本质目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使公司内部员工形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学习奋进学习精神;
…………。
公司未来面对巨大机会和挑战,作为个人,我将从现在做起,从工作一点一滴做起,积极准备迎接挑战,提高个人能力,为公司在未来中的蓬勃发展尽微薄之力。
招标投标制
1989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开始在水利行业正式推行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几年的制度执行,水利部于1995年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原有的施工招标投标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该规定要求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制,主要是指水库、供水枢纽工程。为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于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纳入法制化轨道。之后水利部、国家七部委陆续颁发了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的实施办法,形成了完整的套法规体系,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扩大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实施范围,要求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包括各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等各类业务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明确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剔除了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的议标方式;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建立评标专家库、各个环节的时间底限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保护了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权,禁止项目主管部门参与评标、批准确定中标人,等等。
招标投标案例
(一)【背景资料】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07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7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4月20日上午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4月23日由当地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5.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解析]
1.妥当。因为工程方案、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2. B企业投标文件无效,因无法人代表签字,又无授权书;
C企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其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才送达;
D企业投标文件有效,属细微偏差;
E企业投标文件有效,属细微偏差。
3. ①开标时间不妥,因为开标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
②开标主持单位不妥。开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 ①公证处人员只公证投标过程,不参与评标;
②招标办公室人员只负责监督招标工作,不参与评标;
③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即不少于5人。
5. 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即应在6月9日前签订合同。
(二)【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栋办公楼,地上28层,地下一层。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为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建设单位决定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F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交到指定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又提交了一份补充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认为F施工单位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了
F单位提交的补充文件。开标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省建委主持了开标,开标过程中发现: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只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2)B投标单位由3家公司联合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二级施工企业;
(3)C投标单位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低4%;
(4)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F、G、H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没有异常情况。经过评标过程,最后选定H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于35天后与H投标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2.F投标单位提交补充文件的做法是否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A、B、C、D投标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解析]
1.“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违规。因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F投标单位的做法不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F投标单位有权提交补充文件,而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拒收。
3.(1)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进行资格审查不妥。因为资格审查应该由招标人审查。
(2)省建委主持开标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招标人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
4.(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2)B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在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联合体的资质应为二级。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为一级。因此,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无效。
(3)C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为开标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4)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因为投标文件只需要有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即可。
5.违规。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拟建某重点工程,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业主自行决定采
取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向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规定9月15日下午三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
C、D提交了投标文件,但E企业于9月15日下午四时才送达。B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而当场又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9月17日由当地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2人、公证处公证人员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C企业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评标委员会于9月23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确定A企业为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要求A降低报价3%,才与A企业签订合同。
【问题】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B施工单位是否可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C、D、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6.招标人要求A降低报价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因为该工程为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1)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招标人主持。
3.B施工单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4.(1)C企业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废标。
(2)D企业投标文件有效。因为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当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因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1)公证人员做评委不妥。公证人员无权做评委评标,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公证性和合法性。
(2)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必须有5人或5人以上。
6.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背景资料】
业主拟建某重点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土建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0年5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业主进行了资格预审,省外投标人F资格预审不合格。A、B、C、D、E等五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B承包单位6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6月3日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主持举行了开标会,开标结果发现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编制标底单位重新复核标底。编制标底单位复核标底后,发现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编制标底单位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由于种种干扰,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一直到超出投标有效期5天以后才公布,最后确定E承包单位中标。因为E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全部投标报价中的次低报价,业主要求E以不高于A承包单位的报价承包本项目。E承包单位迫于无奈,答应降价。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指出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在签订合同前,业主与投标人进行承包价格谈判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5.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解析]
1.不妥。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不妥之处:
(1)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B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乙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
(3)公证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会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4)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不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且标底应在开标前完成。
(5)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不妥。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对投标单位没有合同约束力。
4.不妥。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投
标邀请
XXXXXX 有限公司 书
致:
1、XXXXX的 XXXXXX工程批准兴建。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本工程建设地点,结构层次/,建筑面积(m2)(或建设规模)。
3、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4、工期日历天。
5、工程的招标范围,发包方式 总承包。
6、如你方接受投标邀请,请凭本通知书于 XXX年 XXX月 XXX日 XXX 时至 XXX年XXX 月 XXX日 XXX 时到武汉市农业招投标中心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XXXX元人民币。
7、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书或银行保函,下同)。
8、投标文件与投标担保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XXX 年月日时XXXXX会议室。
9、收到本书后 1 日内,请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你方不准备参加本次投标,请于 XXXX年月日前通知我方。
10、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30分,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送达地点:
日期:XXXX 年月日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日期:XXXX 年月日 联系电话: XXXXX联 系 人:XXXXX
网络招标投标范例
(一)网上投标设备的基本条件
1、最低硬件配置条件:CPU:1.5G内存:512M硬盘:40G 显卡:支持1024X768分辨率
2、可以上互联网,速率不小于128KB/S。
(二)供应商投标前准备工作如果要进行网上投标需要做两个准备工作,一个是成为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免费),二是办理投标使用的U-Key(已购买过的U-Key只需续费即可使用)。具体办理步骤为:
1、浏览招标公告: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信息”栏目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如果有意参与投标,则下一步进行网上注册。
2、网上注册:请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首页“注册”,注册完毕后打印“供应商基本情况登记表”,完成后则下一步办理U-Key。
3、办理U-Key:为更有效地保证投标的安全性,请携带“供应商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证件(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费用)到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填写《数字证书登记单》,购买U-Key、制作CA证书,同时购买招标文件
(三)购买招标文件
1、如果已经成为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并办理了U-Key,可以使用U-Key(插入计算机的USB接口,安装附送光盘上的驱动程序)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使用证书登录”处,登陆到“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2、通过“供应商报名”功能进行报名(供应商报名功能的使用帮助详见《供应商使用操作手册》)
3、报名后请等待招标代理机构对您资格的审查,审查结果将以消息回执的形式通知,可以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首页的短消息中查看审查的结果。如果您一直未收到通知短信,可以电话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消息回执后请到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办理购买招标文件手续。
4、供应商报名完成后,使用U-KEY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 ,通过“供应商投标”功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此招标文件是制作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文件),下载标书之前必须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目前商品库中有无要投标的商品信息,如果没有需使用“商品入库申请”功能对投标商品先行入库(所有参数必须填写完整)(此项必须在下载招标文件之前进行)。
(四)制作投标文件以下过程应首先完成使用U-Key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入到“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并确认在此过程中U-Key在线。
1、招标文件质疑:购买招标文件后,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义,可以通过“项目标前质询”功能,提交疑问。
2、查看澄清文件:通过“项目标前质询”功能,查阅相关负责人对质疑的回复。
3、制作投标文件: 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河南省政府采购离线辅助制作投标文件”客户端软件。利用该系统制作投标文件,
系统的使用请参阅系统中的使用帮助。
4、上传投标文件:当制作好投标文件后,在开标时间前,使用U-Key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和加密,通过“供应商投标”功能上传您的投标文件。
5、接收确认投标函:上传投标文件后请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首页“我的消息”中查阅投标文件的回执,同时使用“查看回执文件”功能查看投标文件是否验证无误。如果收到投到文件回执且回执文件中确认投标资料经验证无误,即投标成功;如果没有收到,请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6、撤回投标文件:如果完成上传投标文件后在未开标前需要修改投标文件,则通过“供应商投标”功能撤回您的投标文件,一旦撤回,原已接收到的投标文件上传确认函则自动失效,只有再次上传投标文件才能被确认为投标。
(五)参与开标
1、参加开标: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现场进行开标、唱标,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携带U-Key参加,现场统一使用U-Key对投标文件解密。
2、投标文件澄清: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评委有可能对投标文件进行质疑,由投标被授权代表现场进行书面答复。
(六)中标结果
1、查阅中标公告: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查阅“中标公告”。
2、接收中标通知书: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接收中标通知书。
3、签署框架协议: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签署框架协议,只有签署框架协议后,才真正成为“中标的供应商”。
【招标投标流程】建设工程交易流程
我中心为贯彻执行好宁建招字[2007]601号文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新开发的“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定于2008年2月25日(周一)起试运行。现中心根据601号文件和新系统的相关要求,对进场交易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暂定如下:
一、基础信息登记
1、首次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需持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交易中心信息部进行登记;
2、首次进入南京市场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需持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到交易中心信息部进行登记;
3、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按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将立项批文的电子图片如实登记填报和上传。
项目注册信息、发包方案信息、自行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信息等数据在系统上填写准确齐全后,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并直接打印出需提交招投处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备案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等资料。
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备齐复印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案后,应通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备案立项批文、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招标公告发布备案表等材料。还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盖有招标人单位法人章的招标公告正式文本在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栏张贴。招标公告的法定发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人必须须确保提供的公告文本与在政务大厅备案的文本完全一致,如不一致,有可能导致重新发布公告的后果。
办理流程:
1、招标人登陆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根据相关文件内容录入项目、发包标段信息;
2、根据发包方案,通过系统录入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招标公告信息并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标段编号,招标人通过该系统打印出招标公告的正式文本。
3、招标人携带立项批文、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招标公告发布备案表、招标公告正式文本等材料到交易中心信息部,在核对文本与网上信息无误后,信息部将公告发布到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4、招标人将上述资料递交建设系统政务大厅进行备案。
5、如招标公告内容未获招标处审核通过,招标处将通过交易系统将结果反馈招标人,招标人到政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招标处书面反馈材料,招标人在修改后按上述程序重新发布。
三、投标报名
1、拟参与报名的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交易中心完成基础信息登记的单位。
2、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即为投标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投标人可选择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资格预审文件,也可选择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前4个工作日到招标人处报名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还可以选择在招标公告发布的最后一个工作到交易中心的报名处进行报名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3、招标人在本单位或在交易中心报名处接受报名时,均必须将投标单位报名单位的名单录入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在录入过程中如发现系统中无某投标单位的基础信息,必须提醒该单位到交易中心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后再进行报名。
4、接受报名期间,招标人可登陆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随时查询网上和现场报名情况。
5、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间截止后,招标人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打印出报名表,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报名。
6、如发生报名不足3家的情况,交易系统将在报名截止后自动提示招标人重新发生招标公告。如两次报名仍不足3家,招标人可通过交易系统选择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选择打印转不招标申请表,转入竞争性发包程序需经招标处批准。
四、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办理程序:
1、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确定是否使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2、资格预审结束后,如合格家数达到一定数量需使用随机抽签方式的,招标人应将抽签的签到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向交易中心明确。
3、交易中心确认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后,招标人须在发出的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明确随机抽签确定潜在投标人的会议签到时间、地点、投标人未参加抽签(不到、迟到等)的处理方法、抽取数以及抽签规则等内容;
4、抽签过程如需委托公证的,抽签前招标人与公证处签署公证委托书,公证处负责将委托书复印件交交易中心;
5、招标人(或委托的公证人员)须准备好签到表、配号单等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抽签时间前半小时到达抽签地点,投标人应在签到时间前到达抽签现场并签到;
6、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宣布抽签规则、抽取数及未参加抽签投标人的处理办法等;
7、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系统逐一进行配号并登记;
8、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出事先确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6、将抽签情况登记并记入资格预审报告;
7、确定潜在投标人后,招标人须将资审结果录入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
五、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1、投标保证金的委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到政务服务大厅4号窗口或者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投标保证金委托书范本;
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上传《招标文件》前,应在“新增招标文件备案”界面中的“本次开标委托中心代收保证金”栏目中打勾确认。
2、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提交窗口,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中心负责监督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工作。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投标人据此将投标保证金提交托管银行,并持托管银行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复印件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4、提交投标保证金账号
户名: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
账号:32001595846052501449
开户银行:建行五台山分理处
5、提交投标保证金地点和时间
提交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建设银行南京中山支行五台山分理处
提交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6、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方式
㈠提交方式:现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和银行保函。
现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的付款人必须是投标人(或者是投标人驻宁分公司)。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提交现金的,请同时提供投标人帐号和开户行,用于退还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采用标准样式。
㈡退还方式:原则上按照提交时的路径、银行账号返还。以现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仍转帐退还至投标人提供的帐号上。
7、投标保证金利息计算和划付
㈠计息利率:执行人行规定利率
㈡结息方式:按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分别设户,按中心文件规定的时间退还本息。
8、提交投标保证金程序
㈠采用现金、银行本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投标人提交现金或银行凭证,由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五台山分理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审核确认后开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或《投标保函代保管确认函》
㈡采用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
投标人提交支票、银行汇票,托管银行审核后提供票据回单。投标人可根据托管银行提供的资金到账查询电话,在银行工作时间进行电话查询。投标人在保证金到账后到托管银行凭回单换取《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
㈢采用电汇方式提交:
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人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托管银行审核后开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
9、退还投标保证金程序
㈠未中标
1、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本票方式投标的,在交易中心和银行双方确认后,由银行以转帐方式退还至投标单位提供的单位帐号。
2、采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投标的,经交易中心和银行双方确认后,由银行以电汇或转帐方式退还至投标单位提供的单位帐号。
3、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退还:投标人凭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投标保函代保管确认函》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托管银行审核后进行保函退还。
㈡中标
1、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本票方式投标的,在交易中心和银行双方确认后,由银行以转帐方式退还至投标单位提供的单位帐号。
2、采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投标的,经交易中心和银行双方确认后,由银行以电汇或转帐方式退还至投标单位提供的单位帐号。
3、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退还:投标人凭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保函代保管确认函》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托管银行审核后进行保函退还。
10、《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一式五联,一联银行留存联、一联为递交招标单位联、一联为交易中心留存联、一联为投标单位留存联、一联为留存备用联。
11、托管银行咨询电话:025—8663717
3025--83231565
12、注意事项
1、采用支票等方式交付保证金的,须在法定工作日下午17:00前提交至托管银行,以确保能参加当天的银行票据交换。
2、除银行保函户名为招标人全称外,其余收款人均为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
3、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投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保函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数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函,由此产生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前到达专用账户,并承担其未能及时到帐的后果。
六、开标室申请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先通过系统录入招标文件备案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然后通过系统选择开标时间及开标室(必须在标段潜在投标人信息已录入并提交后)并提交。在提交后的48个小时内,将载有开标时间和地点的招标文件递交政务大厅4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办理开标时间、地点确认手续,如提交后的48个小时内未能办理确认及备案手续的,所预定的开标地点和时间将可能被其它项目占用。
注:招标文件备案时间必须附合《招标法》的规定;
招标人变更开标时间的,须持变更开标通知书至交易中心综合部办理开标室变更手续。
七、招标人评委备案
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向交易中心综合部提交招标人评委备案表,招标人评委必须符合省招标办[2007]360号文规定。
八、缴纳评委劳务费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综合部领取缴费表格后,到政务大厅35#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暂定为评标半天200元,一天300元。
九、抽取专家评委
招标人于开标前一天到交易中心办理抽取专家评委手续。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济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技术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3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七人(技术评委不得少于五人)。
十、进入监控室: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需进入监控室监督评标过程的,在开标前持盖有纪检部门公章的介绍信到交易中心办理审批手续,进入监控室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十
一、开标
1、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组织,招标人如委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应在开标前出具招标人的书面《委托公证书》,并提交《委托公证书》的复印件后参加开、评标活动。
2、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室,做好投标文件的签收和各投标人的联系方法等工作,签收表应随评标报告一并备案。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数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表格、图纸等资料。
十
二、评标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以有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在进入评标区前在交易中心负责开标的工作人员处统一领取工作牌,凭工作牌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人员通讯工具应在进入前统一存放在手机柜中。
1、评标准备工作。
(1)发放评标资料。(2)打印评委名单。(3)评委介绍。
(4)由交易中心经办人播放《评标纪律》录音。(5)评委会成员分别在《评标声明书》上签字承诺。
(6)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向评委会介绍工程情况、特殊技术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主要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评标工作。
(1)初步评审阶段。(2)详细评审阶段。(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
3、评标结束前工作。
(1)由交易中心综合部经办人统一发放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为半天200元,半天以上300元,评委因故未能评标的,每人次发放50元交通费。
(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如需要封存评标相关资料的,向交易中心综合部提出申请,并在《评标资料封存登记本》登记后按招标人要求或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封存,交易中心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招标人提供15天的免费保管期。
十
三、中标公示申请
交易中心综合部在接到招标人的《书面公示申请书》后,按照申请书所确定的起止时间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和投标人可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查询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截止时间为第三个工作日的23时的最后一秒)。
十四、领取《南京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和《中标通知书》的格式文档
招标人提交《书面公示申请书》后和中标人一同到政务大厅35#窗口收费处缴费纳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并领取《南京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和《中标通知书》的打印件。
十五、工程竣工消号
投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到交易中心信息部办理项目经理销号。对已竣工项目,持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原件办理即可(复印件留存);对主体已完尚未竣工项目,投标人必须在信息网上下载(或在信息部领取)“工程主体完工证明”,由建设、监理、投标单位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办理。
十
六、项目经理更换
报名结束前,投标单位登录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后可自行完成变更,报名结束后,投标单位如须更换报名项目经理,必须说明原因并经招标单位重新确认签署意见。如该项目资格审查已结束,招标单位还需对更换的项目经理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十
七、网员入网办理
需要加入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单位,可在网上下载或信息部领取有关表格,填写后在交易中心307室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费窗口缴纳网员费后即可开通。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招投标有关事项,必须持省招标办培训合格证书。
招标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和招标单位资质
根据《荆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是投资在4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为了防止不具备招标条件、招标资质的工程项目和业主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对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及业主资质进行审查,并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工程项目的发包行为。
招标工程条件的审查,主要是对工程从项目是否已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是否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建设征用地情况;施工现场状况;建设规划许可、资金筹措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将不予办理招标申请审批手续。招标单位资质审查:主要是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无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组织开展招标工作的能力。对于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另外,根据《荆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与《荆门市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指定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监理。同时,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管理工程项目资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建设投资效益。
2、招标申请和投标申请
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具体提交,荆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工程项目规模、性质及适用范围等,审查后须经经办人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以确定招标形式及投标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的通知》规定、凡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审查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时应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除以除以上所指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而采取议标方式定标的工程,仅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和有保密要求的工程,以及只有潜在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在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时查详细写清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拟定投标单位名称,施工前期准备、招标单位机构等内容。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同意后,即可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与此同时,各投标申请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承担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综合考察。经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报荆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合格的即定为正式参与投标的单位。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取从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中,由业主推荐1/3,随机抽取2/3的办法确定总数不少于5家的投标单位。
3、招标书的编制与送审
招标书是明确招标单位招标要求、指导整个招标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写招标书。为了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制定了《荆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书范本》供大家参考。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书时,结合不同的工程特点,对范本的条款作恰当、必要的补充、修改即可。
招标书编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主要条款、图纸及技术资格、技术规范、投标书(表式)等,同时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书中规定招标评标的具体操作办法。
审查招标书,主要是为了杜绝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工期、要求垫资带资、随意肢解工程等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条款出现,确保公平竞争。
4、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是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被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向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发出的一种书面邀请。投标单位收到投标邀请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投标。若愿意参加投标,则要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编制工程标底价格
工程标底的编制与审定决定着整个评标定标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是整个招标工作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合理的造价,每个招招标工程都要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价格必须由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价格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招标单位要向编制标底的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及现场有关资料。标底价格编制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要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同时,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以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6、发放招标书
招标书是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发标会议时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一种书面文件,该文件包括招标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7、勘察现场
为了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于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获取与工程预算及施工方案有关的信息,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时向他们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如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书规定的条件,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场地地质水文情况,现场周边环境、临时用地等等。
8、投标预备会
为了解答和澄清投标单位、标底编审人员提出的疑问,招标单位在招投标办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预备会上,由招标单位、设计人员对所有问题一一解答澄清。投标预备会结束后,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提出的疑问以及对问题的解答,都要以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报招投标办核准,并在三日内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书的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单位。核准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书同等的效力。
9、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包括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要求编制投标预算价和确定投标报价。
投标书编制完成,经核对无误后,按招标书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到招投标办。招投标办要做好投标书的接收和保密、保管工作。
10、标底价格的报审
为了保证标底价格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投标截止日后,开标前,标底应报招投标办审定,未经招投标办审定以及自编自审的标底价格一律无效。
标底价格审定完后应及时封存,开标前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
11、开标
开标是投标单位实力竞争的具体化和公开化,是评委获取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各投标单位唱标的内容和质量,尤其是投标报价直接关系到开标会的成败和中标单位的确定。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招标办、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开标会有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检查结果;
(7)由投标单位代表宣读投标书, 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技术措施、优惠条件等;
(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9)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2、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组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评标办法有百分法、评议法、合理低报价法、商务标技术标两段评标法。目前普遍采用百分法评标办法。评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体现程度。评标质量的好坏又与评标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密切相关。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评委及评委库专家评委共同组成,其中,专家评委占2/3以上。1998年,荆门市从质量监督、造价、勘察、设计、规划、水利、电力、交通、建材、化工等各行业筛选,组建成立了荆门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并制定了《荆门市评委库管理暂行规定》,对专家评委的权力、义务、评标工作纪律、评标专家确定程序都作了规定。工程招标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标办监督下,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或当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评委工作由评委对投标书从符合性鉴定、技术性评估、商务性评估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本着公正、科学、合理、竞争、优选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及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对各项评分依据进行讲评,评分汇总后,经评委签字认可,招标办核准,当场宣布工程标底和评、定标结果。
13、中标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投标办核准,经招投标办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与招投标办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14、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其它行政规章,依据招标书、投标书的要约和承诺拟定合同草案,经招投标办审核通过后,由双方正式签定施工合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为了保证招投标和合同的严肃性,双方不得签订私下合同或第二合同。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建筑法》、《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条款出现,更不能将不合法的条款付诸实施。
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重要经济事项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农村重要经济事项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者;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者。
二、招标投标项目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形成招标投标初步方案。并报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级的请示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依照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呈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指导意见。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提出的指导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订。经修订形成的招标投标方案,要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征求意见后立项。
三、招标项目的标底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成立标底制定小组。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通过广播、张贴告示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四、投标可以采取书面投标和口头竞标两种形式。采取口头竞标的形式,应当在党员或者村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书面形式投标的,其投标、开标、定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中标者当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中标者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所签合同须经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备案。
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a)合同条款第五章
(b)填写完毕的投标标书格式附件1
(c)投标价格表附件2
(d)货物说明一览表附件3
(e)技术规格第四章
(f)规格偏离表(如果有的话)附件4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和数量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
4.合同金额
除上述合同文件外,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定明货币)。其分项价格详见投标价格表。
5.支付条件
货物的支付条件详见合同条款。
6,交货时间和目的港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时间和目的港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
买方卖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气、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的定义。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清单规范》进行编制: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⒋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定计算。
第七条工程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参照《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列项编制,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采用《清单规范》的统一格式。
第九条招标工程标底
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在此基础上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可以在各投标报价表格中,自行增减认为需要增减的费用项目;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中已综合计算。
第十一条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一)计价依据
综合单价暂依据《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SGD6-2000)、《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组价。
(二)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②③
↓↓↓
装楼定
饰地额
工面编
程号
2A0001
①表示定额册,如1代表土建、2代表装饰、3代表市政,从计价定额的编号查出;
②表示计价定额的分部,在计价定额中查找;
③表示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编号。
一个项目由几个定额子项组成时,几个子项可以相加,如装饰工程轻钢龙骨吊石膏板,可由装饰定额2C0019+2C0094组成。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计价定额中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等。
计价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
费用定额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分别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和税金栏内,按实计算列入。
其他费用=定额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费率。
费率从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中查找。
(四)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定额直接费+价差+其他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在此基础上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招标与投标、签定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后的计价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
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中的计价
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在15%以上(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工程索赔
因工程变更以及其它原因发生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行政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清单规范》规定,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具有全国或四川省资格并注册,下同)签字,不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作业指导书
YHKFQ-GL-04
1目的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确保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可进入市招标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3职责
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实施、管理、监督。
4作业要求
4.1取得批复:建设规划局讨论招标细节,委托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报送管委会批复;
4.2招标报建:按市招标办要求,提供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报建审核表等相关资料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窗口办理招标申报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发布招标信息;
4.3投标单位入围:依据市招标办规定,经建设规划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选择投标入围单位;
4.4招标文件备案:委托代理公司编制预算书和招标文件,经建设规划局讨论和会签后,确定最高限价,报市招标办备案;
4.5招标答疑:安排统一时间邀请各投标单位进行招标前施工现场踏勘,对投标单位的疑问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报市招标办备案;
4.6开标、评标:在市招标办监督下,依据相关开标、评标办法实施,确定预中标候选单位;
4.7询标:对预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建设规划局会签后,进行询标,形成书面询标纪要;
4.8公示及书面报告:依据询标情况,确定中标公示单位,报市招标办公示,公示完后未有异议,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市招投标办。
4.9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报市招标办备案,经市招标办确定中标单位后,发中标通知书;
4.10签订合同:依据招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等,编制合同文本,经建设规划局会签后,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
4.11资料归档:以上工作完成后,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5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3《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4《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6记录
6.1招标批复
6.2招、投标文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6.3询标纪要、答疑纪要
6.4合同
6.5合格供应方清单及资质台帐
编制人(日期):审批人(日期):
XXXXX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
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条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
(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
(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我单位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的规定进行招标,于年月日公开开标后,确定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提交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请予备案。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2.会议纪要;
3.评标4.委员会的评标5.报告;
6.招标7.范围、招标8.方式、投标9.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10.标11.准和方法、合同12.主要条款等内容(详见招标13.文件);
14.中标15.人的投标16.文件。
招标单位:(盖章)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我单位 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的规定进行 招标,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确定 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提交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请予备案。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2.会议纪要; 3.评标4.委员会的评标5.报告; 6.招标7.范围、招标8.方式、投标9.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10.标11.准和方法、合同12.主要条款等内容(详见招标13.文件); 14.中标15.人的投标16.文件。招标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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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电力招标公司 招标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二零零九年二月
招标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目的:
保障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招标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组织有序竞争和合法交易。
二、监督机构:公司下设监督组。监督组必须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不得超越职责、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进行监督。
三、实施监督应当按照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实施事前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准备阶段的前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为实现规范化管理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具体项目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程序、有关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
2、提供信息、场所、办公服务的情况;
3、受理、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
4、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5、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二)实施事中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运行过程的中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运行操作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情况;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三)实施事后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确认阶段的后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组织审核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分项表;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情况;
4、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四、对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进行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
(一)按照“项目人工作规范”执行的情况;
(二)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廉政法规的情况;
(四)违法违纪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五、实施监督采取的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工作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反映、投诉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进行处理。
六、实施监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具体方法:
(一)查询有关情况;(向项目单位、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评、定标委员会、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资料和文件)
(三)查看有关现场和运行过程;(配合集团公司纪检监督部门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查证有关事实;
(五)调取收集证据;
(六)采取有关措施;
(七)提出有关意见、工作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八)作出有关决定;
(九)其他适当的方法。
七、有关监督组人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如有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依法按章予以追究。 引用文件:
1、《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办法》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备案
(一)经办人收到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时,责成招标人改正;
(二)审查合格后,经办人签字,加盖备案章。
工作内容: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进行检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立即责成招标人改正。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一科、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二、对开标、评标过程的旁站监督
监管人员进入现场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旁站监督,以保证开标评标活动规范进行。如发现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可预见的问题,立即制止和处理。
工作时限: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一科、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一)经办人受理签字;
(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办领导签字备案。
工作内容:审查企业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须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工作时限:符合条件,当即办理。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一科、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四、合同备案管理
合同管理分为备案管理和跟踪回访。
(一)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后,送市招标办二科备案;
(二)跟踪回访:合同实施过程中,市招标办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回访。
工作时限:
(一)备案管理:无违反《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当即办理;
(二)跟踪回访:不定期地到施工现场进行回访检查。
工作内容:
(一)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和公正公平性;
(二)发现不公正不合法条款,责成甲乙双方更正。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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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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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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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所列的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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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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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
(七)项至第
(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
(七)项至第
(十五)项进行。
第十三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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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或者因故终止招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或者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期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满足项目管理需要,有利于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招标人可以实行总承包招标或者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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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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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发包人对分包实施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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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供应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其规定。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分差,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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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公路工程施工以及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等工作应当适用本办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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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仅适用于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
(一)、
(三)、
(四)项内容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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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明确备案部门和相应权限,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文件,明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的优惠措施,明确在资格预审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分差等具体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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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部门、程序,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评标办法等关键内容。上述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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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以及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货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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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次公开进行。第一次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报价文件不予拆封,由招标人妥善保存。第二次开标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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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单,再对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对其报价文件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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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全面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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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如有)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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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该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按照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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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次开标;如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六)否决投标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如有);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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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
(十一)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前款规定的第
(一)、
(三)、
(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名称、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已完类似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同时公示资格预审阶段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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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审查的申请人名称、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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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四)评标情况说明;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六)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七)中标结果;
(八)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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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五)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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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成交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督部门、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部门、程序,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监督;
(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 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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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三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勘察设计业绩;
(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四)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
(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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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商务文件;其他项目商务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技术文件。
第六章 施工监理招投标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执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六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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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七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设施和设备;
(三)监理业绩;
(四)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机构设置;
(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
(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四)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施工招投标
第六十九条 对于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跨境公路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的跨海或者跨江通道工程等公路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将下列招标资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二)施工招标文件;
(三)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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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收到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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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七十一条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可以采用单信封或者双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
第八章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
第七十二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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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招标。
第七十三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及其附属单位,均不得参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七十四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九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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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七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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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驳回。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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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下列等处罚并予以公告:
(一)扣减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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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其在3个月、6个月、1年或者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的有关认定或者通报文件同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一)至
(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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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37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
公证处: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审查: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审查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四)委托招标的,要审查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
(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评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拒绝公证:
(一)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二)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三)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拒绝公正的,公证处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现场监督证明:
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宣读公证词与出具公证书:
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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