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案例

2020-03-02 02:53: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招标投标案例

(一)【背景资料】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07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7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4月20日上午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4月23日由当地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5.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解析]

1.妥当。因为工程方案、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2. B企业投标文件无效,因无法人代表签字,又无授权书;

C企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其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才送达;

D企业投标文件有效,属细微偏差;

E企业投标文件有效,属细微偏差。

3. ①开标时间不妥,因为开标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

②开标主持单位不妥。开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 ①公证处人员只公证投标过程,不参与评标;

②招标办公室人员只负责监督招标工作,不参与评标;

③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即不少于5人。

5. 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即应在6月9日前签订合同。

(二)【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栋办公楼,地上28层,地下一层。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为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建设单位决定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F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交到指定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又提交了一份补充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认为F施工单位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了

F单位提交的补充文件。开标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省建委主持了开标,开标过程中发现: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只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2)B投标单位由3家公司联合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二级施工企业;

(3)C投标单位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低4%;

(4)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F、G、H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没有异常情况。经过评标过程,最后选定H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于35天后与H投标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2.F投标单位提交补充文件的做法是否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A、B、C、D投标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解析]

1.“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违规。因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F投标单位的做法不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F投标单位有权提交补充文件,而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拒收。

3.(1)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进行资格审查不妥。因为资格审查应该由招标人审查。

(2)省建委主持开标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招标人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

4.(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2)B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在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联合体的资质应为二级。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为一级。因此,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无效。

(3)C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为开标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4)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因为投标文件只需要有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即可。

5.违规。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拟建某重点工程,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业主自行决定采

取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向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规定9月15日下午三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

C、D提交了投标文件,但E企业于9月15日下午四时才送达。B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而当场又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9月17日由当地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2人、公证处公证人员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C企业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评标委员会于9月23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确定A企业为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要求A降低报价3%,才与A企业签订合同。

【问题】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B施工单位是否可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C、D、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6.招标人要求A降低报价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因为该工程为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1)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招标人主持。

3.B施工单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4.(1)C企业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废标。

(2)D企业投标文件有效。因为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当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因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1)公证人员做评委不妥。公证人员无权做评委评标,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公证性和合法性。

(2)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必须有5人或5人以上。

6.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背景资料】

业主拟建某重点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土建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0年5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业主进行了资格预审,省外投标人F资格预审不合格。A、B、C、D、E等五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B承包单位6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6月3日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主持举行了开标会,开标结果发现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编制标底单位重新复核标底。编制标底单位复核标底后,发现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编制标底单位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由于种种干扰,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一直到超出投标有效期5天以后才公布,最后确定E承包单位中标。因为E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全部投标报价中的次低报价,业主要求E以不高于A承包单位的报价承包本项目。E承包单位迫于无奈,答应降价。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指出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在签订合同前,业主与投标人进行承包价格谈判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5.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解析]

1.不妥。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不妥之处:

(1)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B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乙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

(3)公证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会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4)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不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且标底应在开标前完成。

(5)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不妥。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对投标单位没有合同约束力。

4.不妥。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审计案例

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篇综合案例测试

招标投标工作方案

招标投标工作方案

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邀请书

网络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流程

《招标投标案例.doc》
招标投标案例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