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范文

2022-07-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推荐第2篇:处罚决定

1.26事故处罚通报

2010年1月26日早7:50分左右,现场生活区2层西侧第2间宿舍发生火灾,事故系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杨波(1987.10.20出生,男,身份证号:500381198710204411)违反项目部宿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乱接电线引燃被褥所致。后经项目部人员、东城区消防支队、王府井消防中队等全力扑救,将火灾及时扑灭。虽无重大人员伤亡,但影响极为恶劣,正值北京市“两会”期间,给政府主管部门、协和医院和我集团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声誉。为严惩违章、警示告诫责任人,项目部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队长杜高明个人罚款5000元,现场负责人汪昌德个人罚款3000元,后勤管理员成建个人罚款2000元,当事人杨波本人罚款3000元处理。

2、由此事故导致总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包括:为消除此次恶性事故造成消极影响的费用及修复活动板房的人工、材料费,消防灭火器材的更换费用等。

3、由此事故导致各级政府、业主等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均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对总包方项目执行经理、现场经理等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另行通告。

望重庆天晖领导和各参建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反思,加强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抓培训教育、抓监督落实,并警示所有本工地施工人员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协和医院项目经理部

2010.1.27

推荐第3篇:管理处罚决定

关于营销部1月29日深夜“冲撞事件”

处罚意见

一、事发情况。

1、售房部王磊,1月29日晚饭喝酒后上班,情绪激动,与公司多位领导发生言语碰撞,冲撞公司最高领导,产生极其败坏的影响,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事发原因。

(1) 王磊与售房部多位员工发生过争抢客户行为,多次与商铺购买客户发生对质行为,严重影响了客户情绪,损害了公司形象,并招致公司管理层不满。

(2) 王磊不直接与管理层沟通,也不反映自身诉求,也不按照营销部的“业绩仲裁”流程处理争议事件,也不愿意接受管理层的主动调解,而是直接与公司副总和总经理进行沟通,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遵守公司管理流程。

(3) 王磊与多位同事发生客户业绩争抢情况,管理层忽略了其本人合理或非合理的诉求,导致其长期得不到重视,情绪不能缓解,压抑积累后产生激烈的反应。

(4) 王磊内心中一直想得到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认可,表现自我,但因职能分工的不同,公司高层对于基层工作的细节不可能完全顾及,所以不能发表意见,招致其不满心态。

(5) 王磊本人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比较狭隘,不能把生活与工作分开,嗜酒的不良习气带到公司层面,控制不了自我情绪,最终铸成大错。

二、处理决定。

公司最高管理者集公司形象和公司文化为一身,承担所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外部和内部双重矛盾压力,肩负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关乎着每个人的命运,是公司上下员工以及其他外围的合作单位的千百人员的前程事业保障,也是大家生活来源和利益所在,所有人员必须致力于保障公司最高领导的形象和身心不受影响。

但是,售房部王磊罔顾公司的信任,漠视公司领导对他的培养,从一个初出校园的大学生,短期内受到饱满的专业培训,提升了职业学识,在生活中提升了自我价值,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而且在自身的本职工作中一度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但随后,没有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和道德素质的学习,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领导、不认可上级、与同事争风吃醋、争吵打闹,不参加公司的道德素质培训,工作时间饮酒,不会控制自我情绪,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不相信上级而越权向高层上报,众多的自身问题不断积累,终于爆发出来,铸成大错,无可挽回,让公司最高领导寒心难过,痛心疾首,唏嘘不已。

为此,营销部充分听取了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做出如下决定:

1、王磊因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定,予以立即辞退。

(1) 不尊重公司领导,冲撞公司最高领导,动摇公司根本利益所在。 (2) 酒后闹事,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3) 不直接与主管上级汇报,而向高层越权、越级上报。

(4) 本来是公司内部的业绩评定问题,不顾后果,与客户多次对质,导致客户情绪波动,从而怀疑公司信誉,让公司形象受到损伤。

(5) 与同事争夺客户,不能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和接待顺序来进行合理划分业绩,发生争议不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仲裁”制度来合理调节,而是采取吵闹的方式,严重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破坏公司管理规范制度。

(6) 个人协调能力不足,全局意识不强,多次激发退款客户的吵闹情况,影响售房部正常工作,造成公司信誉损失。

(7) 王磊发生的事件进行公司通报。

2、王磊本人的销售业绩和工资进行清算。

(1) 按照公司2014年7月份出台的“业绩划分标准”规定,首次接待客户,占客户业绩奖金的70%,其他参与接待按照30%进行分配。

(2) 王磊所涉及的客户签约收款,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按照实收款的0.5%奖金发放,本人首次接待的客户,按奖金比例70%进行结算,后期接待的客户按照奖金比例30%结算。

(3) 王磊在职前成交收款的客户进行结算,离职后所产生的客户业绩与其无关。 (4) 王磊1月29日冲撞最高领导事件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5) 王磊1月29日造成车辆及其他的财产损失,公司保留追诉权利。

(6) 王磊多次与客户对质,影响客户情绪,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三、管理责任处罚。

1、营销部负责人:陈琪之,管理失责,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 作为负责人,营销部所有产生的问题,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2、售房部管理人:雷

毅,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 作为直管干部,有直接责任。

3、招商部负责人:何

杨,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4、前期部负责人:王

磊,管理失度,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 作为在售房部办公的中层干部,有言语评价过激的过错。

5、大客户负责人:朱

茵,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6、

销 售 主 管:熊

萍,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 作为直管组长,有直接责任。

总经理批示:

营销总监:

销售经理:

招商经理:

大客户经理:

销售主管:

职业顾问:

营销部

2015年1月30日

推荐第4篇:三违处罚决定

云南省后所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矿纪矿规,狠反“三违”,依法依规整治安全生产秩序。现就矿对“三违”的处罚规定如下:

三违行为依据情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分为:Ⅰ——轻微“三违”,Ⅱ——危险“三违”,Ⅲ——危害“三违”。

一、安全管理部分

1.带烟、火、手机(防爆手机除外)、电子表及其他点火物品下井,罚当事人200元和检身工100元/次,并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2.设备、设施不完好,对负责检修人员罚200元/次,违规操作的人员罚300元/次。

3.不执行员工通用行为规范(行为文明和语言文明),给予罚款100元/人次。

- 12罚200元/次,连续2次调到一线工作;对举报人保密并奖励200元/次。 Ⅰ

2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当事人、队长、书记各200元;上级部门查处未持证上岗的处罚,由当事人所在连队全部承担。

Ⅰ 29.事故发生后经调查落实,证据确凿,若有人找井口说情,给予说情者罚款100元。 Ⅰ

30.偷拿、破坏公物除归还公物外加罚款300元。Ⅰ 31.对矿和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质、按量整改落实,罚单位正职100元∕条。 Ⅰ

32.队干在值班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现场管理不到位罚队干3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罚值班队干600元外,并给予撤职处分。

33.值班队干下井后必须对本连队所管辖的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作业地点安全情况检查表”,不按照要求执行的给予值班队干200元∕人次的罚款。

34.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罚队长、书记及值班队长各200元∕人次,分管副井长100元/次。

二、采掘部分

1.高档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四对八梁差一根罚队干、班长100元/人/次。

2.采掘工作面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空顶作业罚款值班队干、班长、群监网员各300元。

3.掘进头未采取湿式作业的罚值班队长和班长50元/人/次。

4.工作面提前摘柱罚款当事人10元/棵、连队正职、值班队干、班长200/人次。

5.采煤工作面15米内严禁平行作业,违者处罚值班队长、当事人200元/次 。 Ⅱ

6.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处罚班长、值班队长各200元/次。

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打好贴帮柱罚款队干100元/次。

8.采煤工作面放炮后未按规定及时扶柱(连续3棵,间隔10棵)罚当班班长、值班队长各100元∕次。

9.工作面空顶作业、掘进头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失效,采煤工作面提前摘柱(连续3棵),罚分管副井长、队长、书记、值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次/项。

三、一通三防部分

1.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罚队长、书记、分管副井长200元/人/次,取消值班队干、当班班组长当月安全奖。

2.瓦检员假检、空班漏检:罚分管副井长200元∕次,当事人所在连队队长、书记各罚300元∕次,当事人500元/次;屡教不改者调离一线工作。 Ⅱ

- 569.耙斗装岩机控制按钮不在司机操作范围内或未吊挂,处罚司机100元/次。 Ⅱ

10.耙斗装岩机安全设施不完善,处罚班长、司机各50元/次。

11.违反提升管理规定,携带四超物品(超长、超宽、超重、超高)乘车的罚当事人100元/次。

12.提升滑坡须配齐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一人摘挂钩代开绞车处罚当事人200元/次;斜巷运输不发送信号、下部车场无信号把钩工,处罚信号把钩工和绞车司机人均200元/次。 Ⅱ

13.大巷扒车处罚200元∕次;坐机车头罚当事人和司机各200元∕次。 Ⅱ

14.斜巷不带电放车,罚绞车司机100元/次;平巷矿车运输没有使用正规连接装置,每辆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150元/辆;机车司机在机车无制动闸或制动失灵的情况下行车,罚司机和队干各100元/次;斜巷运输超提矿车,罚信号把钩工50元/辆。

15.机车运行时司机遇人不减速、不鸣号,罚司机200元/次。

16.列车运行遇停电或出现故障须处理时,不设警戒或未发出信号,处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200元/次。

17.凡使用刮板输送机连队,不打机头压柱和下班后开关不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台,给予当班值班队长、正副班长各罚100元,司机罚款200元/次。

18.斜巷提升滑坡收空钢绳和不使用保险绳的,给予把沟工罚款100元/次。

19.斜坡提升放小机车时,严禁加挂任何车辆,违者给予提升司机、把沟工罚款200元/次。

20.不规范乘坐架空绳道,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人次。Ⅰ 21.滑坡提升行车行人,罚款把沟工、当事人300元/人次。

22.放车后阻车器或挡车门﹙安全门﹚不复位罚款把沟工50元/次。

23.不使用挡车栏或挡车门、阻车器、耙斗机防护板、绞车护身板一次罚当班班长50元/次。

24.在工作面、顺槽及上、下山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100元/次。

25.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源,未将控制手把取下随身携带罚款50元/人次。

26.机车的闸、灯、警灯(喇叭)、联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罚款机车司机100元/次。

27.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间距小于100米的罚后面机车司机100元/次。

28.机车撞坏风门的罚机车司机500元/次(归“一通三防”)。

29.大小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或失效,罚机车司机、跟车工各50元/次。

- 910元/次,放炮母线长度不合要求,罚放炮员100元/次。 Ⅱ

6.放炮员不随身携带钥匙罚款100元/次。Ⅰ 7.不执行或执行不严“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各100元/次。 Ⅰ

8.反向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罚队长、书记、值班队长、班长、放炮员各100元∕次。

9.造成民用爆破物品被盗、流失、私藏、转借、变卖等事故和案件发生,对责任人处予2000元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地面单位车间设备及人员操作管理部分

发现以下违章作业现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每次100~500元的处罚。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2.手代替工具操作,使用不安全设备。

3.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任意挪移车间内孔洞、水沟盖板及设备防护栏;如因工作需要移动又不设置危险标志,工作完成后不恢复原位的。

5.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而随意打洞、拆卸保护装置而留下安全隐患的。

6.跨越刮板、胶带输送机等运转设备的。

7.无论胶带输送机运转与否,在胶带上站、行、坐、卧;用胶带输送机搬运工具及其他物件的。

8.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清扫工作现场时,用水冲洗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运转部件的。

10.检修、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的。 11.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警示牌的。 12.电工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的。 13.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 14.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15.氧气瓶、乙炔瓶未分开存放和运输;焊接作业时的气瓶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及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的。

16.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的。 17.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护、检修作业的。 18.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开设备和故意停设备的。

20.擅自更改或撤除安全装置;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 21.进入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进入容器内无人监护,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22.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安全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的。

23.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人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的。

24.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负责人的。

25.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

- 1314

推荐第5篇:企管检查处罚决定

鑫运公司处罚决定

针对2014年4月3日上午,公司企管部对我公司地面各岗位大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如下问题,我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皮带队:队长、副队长上班期间看电视、洗衣服。(皮带

队队长、副队长各考核5分)

2、食堂:①无台帐登记;②无食谱、价格公示;③餐厅灶房、

灶具卫生差。(考核司务长邓庆一同志个人15分)

3、资产科:资产科室内卫生差、文件资料摆放乱。(科室考

核5分)

4、生产楼:①楼道、卫生间卫生差;②生产楼各科室卫生差。

(安全科、生技科、防治水科、通风科、安指中心、监控室地测科各扣5分,连带当日值班矿长史玉强同志考核5分)

鑫运公司: 考核办

2014年4月4日

推荐第6篇:违规违纪处罚决定通知书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通知书

煤安第 号

违规违纪事由:

处理决定:

安全执法人员: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通知书

煤安第 号

违规违纪事由:

处理决定:

安全执法人员: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违规违纪处罚决定通知书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通知书

煤安第号:

违规违纪事由:处理决定:安全执法人员:领导批示:

年月日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通知书

煤安第号:

违规违纪事由:处理决定:安全执法人员:领导批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罚决定

关于张

三、李四等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罚决定

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

公司营销部经理张

三、市场部经理李

四、市场部王五

三人于2012年4月1日晚在公司宿舍因个人原因酒后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公司《职员手册》、《管理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以上三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张三予以离职处理;

2、对李四处以记过处罚一次,并处减发6天本薪;在

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此次违纪事件作出不

少于500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3、王五目前处于试用期内,鉴于此严重违纪事件,其

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并处以记过处分一次,减发6天

本薪;在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此次违纪事

件作出不少于500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此处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公司其他职员引

以为戒,良好处理公司团队关系,营造和谐、团结的团队氛围。

*****************有限公司

行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推荐第9篇:关于员工打架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梁志均、韦澳争执事件的处理决定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志均对韦澳人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志均多次叫韦澳,韦澳未回应,于是梁志均将一块电子板扔向韦澳,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澳的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

2.梁志均将电子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澳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禹舜科技有限公司

厂务部

2014.11.20

推荐第10篇:关于员工打架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陈永飞、贺军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

6月1日6:00,保安员贺军对陈永飞人身攻击。据查,6月1日早晨换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由陈永飞先动手与贺军打起来,贺军咬伤了陈永飞的手指,去诊所包扎医药费共计180元。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200元)。2.贺军咬伤同事手指,行为过激,罚款600元。

3.俩人之前的不和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王书舟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10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

第11篇:冬运中心处罚决定全文如下[优秀]

冬运中心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7月24日晚,国家短道速滑队于青岛市集训期间,在驻地发生了严重冲突,引起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此次短道速滑队内部严重冲突事件,是由于王濛等人违反队规外出饮酒并未按时归队,在国家短道速滑队领队进行管理时,王濛、刘显伟追打领队和助理教练及上前劝阻的人员;期间损坏了酒店公共物品,并使自己受伤;在凌晨从医院返回驻地后又擅自严重干扰其他队员正常休息。

此次事件性质极为恶劣,打人运动员严重违反了队伍队规,触犯了道德底线,背离了体育精神,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本应起示范作用的奥运冠军形象,损害了国家短道速滑队的形象,损害了中国运动员的形象,辜负了广大体育爱好者及社会各界对国家短道速滑队的殷切期望和厚爱。为此,冬运中心经研究决定对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撤消王濛国家短道速滑队队长的职务;

(二)取消王濛、刘显伟国家短道速滑队队员资格,调整回地方队;

(三)取消王濛、刘显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资格;

(四)王濛、刘显伟对损坏的公共物品做出赔偿;(五)王濛、刘显伟做出深刻检查和道歉;

(六)梁文豪、韩佳良、刘秋宏和周洋在队内做出深刻检查。

中国短道速滑队内部发生严重冲突后,冬运中心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首先做了大量调查工作,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我们历来本着贯彻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的宗旨,作为优秀运动员,在竞技场上争金夺银,是运动员的重要目标,但绝不是唯一目标,比金牌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成为有着崇高理想、品德高尚、素质全面的一代新人。王濛等运动员曾为中国短道速滑事业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出现这次严重打人事件令人十分痛心。中心做出处理决定是出于对运动员本人教育和帮助的目的,使其能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项目运动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

第12篇:和平小学关于治理处罚决定

和平小学

关于治理“教育三乱”的处罚决定

1、明确“教育三乱”概念:即乱收费、乱订资料、乱办班、补课。

2、明确乱办班、补课的定义:乱办班、补课就是没经过批准的教师私自举办的各种文化课补习班和参与社会办学的兼职,以及教师不管在任何场所,未经过允许,组织或参与补习文化课,包括一切收费与不收费的行为(只要给学生补课,不管收费不收费,有一名学生即视为违规)。

3、学校查实教师有“三乱”行为,扣该教师第13月工资。

4、凡是被举报到教育局及上级部门的三乱行为并查实的,除扣该教师第13月工资,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等先进取消资格。

5、被教育局通报、警告、记过等处理的教师,除扣该教师第13月工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外,调离中心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教师资格。

6、各校校长是之力教育三乱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现此类现象负主要责任。要逐级落实责任,层层包保。

7、对学校出现“教育三乱”的,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并责令停止,对不听劝阻的,予以免职处理。

8、为补习班提供场所、桌椅、介绍教师、学生等视为参与办班,对学校未经批准私自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乱订学习资料。一经查实,是班主任的撤销班主任职务,是一线教师的调离一线教师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绩处分。

9、对擅自办班、补课、参与社会办学的无偿和有偿补课、乱收费、乱订资料等均视为违纪,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相应职务。是班主任的撤销班主任职务,是一线教师的调离一线教师岗位,是中心校的调离中心校,并没收教师的全部收入,并处以总收入的1倍罚款。

德惠市同太乡和平中心小学 2013年3月

第13篇:关于某违规操作设备处罚的决定

关于xxx违规操作设备处罚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车间:

为了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设备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使用保养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每位设备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原总装车间员工xxx同志违规操作使用剪板机,导致工作台面断裂,造成经济损失16000元左右。根据泰振字(2012)05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5%的经济处罚,罚款800元。

对于事故造成的原因,车间主任,班组长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予车间主任王健150元罚款,班组长朱洪群100元罚款。

望各车间设备操作员工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规范使用、维护、维修、保养设备;同时车间主任,班组长要及时提醒监督,提醒各操作者不得违规操作。

——————————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第14篇:证监会对于大智慧违规披露处罚决定

证监会对于大智慧违规披露处罚决定(对于审计失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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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会计与财务知识研究 财经

*读书时我的爱好,思考是我的嗜好,公平是我思考的主线* 前些天一直在忙,无空闲时间,对于万科事件,欣泰电气事件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合规,财务审计失败进行进行解读,在我忙完大半年的时间以后,开始回归正常。在周五证监会网站公布对于证监会对于大智慧公司的处罚相关决定。

背景资料:中国证监会在7月22日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89号文件,对大智慧的违规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与治理层,立信会计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作出行政处罚。作为了一个注册会计师,我重点这次对于立信会计事务所的处理是:对于立信会计事务所处罚是:没收收入70万,罚款210万元,对于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罚款10元。(这是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处罚。)

对于这次的审计,立信会计事务所有一下五点,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个人认为,对于国内所很多审计都是走形式,这样直接处罚注册会计师是应该的)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2013年12月,大智慧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软件产品销售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导致2013年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

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大智慧2013年12月确认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达37.74%(审计调整前,以母公司口径计算),并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月26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的22,422,913.77元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了2013年收入。

针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大增,期后退货显著增加的情况,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退货原因进行详细了解。会计师仅执行了查验公司合同,抽样检查并获取软件开通权限单、销售收款单、退款协议、原始销售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没有根据公司销售相关的财务风险状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在面对客户数量较多,无法函证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2013年12月,大智慧对部分客户以非标准价格销售软件产品。经查,该售价主要是以“打新股”、“理财”为名进行营销,虚增2013年销售收入2,872,486.68元。

对此,姜维杰称关注到非标准价格销售的情况,并获取了销售部门的审批单。但是,相关过程没有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同时,审计工作底稿程序表中“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的程序未见执行记录。

三、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13年12月,大智慧电话营销人员对客户称可以参与打新股、理财、投资等以弥补前期亏损。部分客户应邀向大智慧汇款,其中有客户在汇款时注明“打新股”等。大智慧收到款项后计入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经查,大智慧虚增12名客户2013年收入2,872,486.68元,后续已应客户的要求全部退款。

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复印留存了部分软件产品销售收款的电子银行回单,其中摘要栏中的“打新股资金”、“理财投资资金”等备注存在明显异常。对此,会计师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以发现的错报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为由,未进一步扩大审计样本量,以确认抽样总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底稿中也没有任何记录表明立信所已对该异常事项执行了任何风险识别和应对的程序。经查,如果立信所扩大银行回单的抽样范围,2013年12月存在异常摘要的银行进账单笔数将为48笔,合计金额873万元,明显高于底稿中抽样所涉及回单数量及对应金额。

四、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

大智慧将应归属于2013年的年终奖跨期计入2014年的成本费用,导致2013年少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审计工作底稿未描述或记录针对审计报告报出日前已发放的2013年年终奖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其未被计入2013年成本费用的合理性解释。审计工作底稿“应付职工薪酬”程序表中第8项应执行的审计程序记录: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但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明细表中未记录此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信息科技)为大智慧全资子公司,其提前一个月将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财务报表纳入大智慧信息科技的合并范围,导致大智慧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审计工作底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子公司审核表(初始法计量)”明细表编制不完整,确认合并(购买)日的审计表格未填列,无确定其具体执行了何种审计程序以确定购买日。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审计证据中,未见会计师所称据以认定购买日的支持性文件。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识别出的所有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并评价其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准则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和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姜维杰、葛勤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立信所、姜维杰、葛勤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应当免予处罚,理由如下:

(一)2013年大智慧软件产品销售方面。1.针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销售大增。(1)会计师在执行了常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实施了追加的审计程序,均未发现大智慧存在“2014年3月31日前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政策。(2)会计师对电话录音实施了询问程序,项目组以普通客户名义电话询问大智慧销售人员的审计程序也可实现与抽样查听电话营销录音同样的审计目标。(3)针对个人用户无法函证时采取的替代审计程序,采取了相比函证程序更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抽取了销售发票、对应的银行进账单以及服务开通的系统记录,逐一核对记载的客户姓名、金额、销售内容、时间是否一致。对2013年12月大智慧销售收入按照软件产品类型进行了分层测试,测试结果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2.针对期后退货显著增加,当事人设计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关证据。(1)了解期后退货原因。退货增加主要是由于2014年1月至2月证券市场低迷,以及部分用户参考大智慧推出的模拟盘(金牌投资顾问模拟盘)导致投资出现严重亏损,在监管部门立即处理投诉的要求下,对该部分客户进行了退货处理。(2)实施期后退货的实质性测试。根据大智慧退款流程,检查了退货协议、退款申请审批单、付款原始凭证、红冲发票、客服部门退货清单等。客户与大智慧根据《退货协议》就退款事宜协商一致,且部分用户是扣除一定使用费后退还,并非“2014年3月31日可全额退款”的情形。同时,会计师将2014年1月至审计报告日的2,242万元销售收入进行了审计调减处理。

(二)立信所对大智慧销售业务流程进行了了解,并根据了解的业务流程设计和实施了内部控制测试,未发现重大不一致,但提交给调查人员的资料仅包含实质性底稿,未包含相关的内部控制底稿。

(三)立信所对销售业务流程进行了了解,并执行了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如:抽取销售发票、对应的银行进账单以及服务开通的系统记录,逐一核对记载的客户姓名、金额、销售内容、时间是否一致。查验结果未发现重大异常。

(四)针对大智慧跨期确认年终奖,会计师对职工薪酬进行了了解。1.2014年1月发放的奖金对应职工人数是1,852人,并非是按2013年在职的人员1,993人为基数发放奖金,故奖金发放人数在2013年12月31日已确定的说法不准确。2.符合一贯性原则。3.大智慧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法律文件中未对其他薪酬(包括年终奖)作出明确的约定或任何的书面承诺。4.2014年1月发放年终奖的目的是为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而给予的一次性的额外补贴,并非完全是按惯例发放的年终奖,亦非归属于2013年度的薪酬。5.该笔薪酬在2013年12月31日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均不能合理预期且不能得到可靠估计。故大智慧年终奖应采用按实列支的方式处理,且该项专业判断得到了有关专家意见的支持。由于采用按实列支的年终奖不适用审计工作底稿程序表中第8项的规定,故审计工作底稿中未作奖金期后支付情况的复核记录。

(五)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1.会计师对天津民泰收购情况、实收资本的情况进行了查验,了解到天津民泰剩余注册资本已于2013年11月1日由新股东大智慧信息科技和原股东杨某萍按股权比例缴足。2.“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底稿中取得了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对天津民泰工商登记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实,在审计小节中对控制日的判断结论进行了记录,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发现工商登记资料中相关法律文件落款日期2013年11月4日属事后修改后,会计师对该日期变更事项曾要求大智慧编制情况说明,同时向工商局发函询证,并请大智慧明确上述文件变更的具体日期。3.对认定购买日的支持性文件《关于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战略部署会议纪要》进行了取证和核实。对大智慧与天津民泰整合10月15日导入第一笔业务的记录进行了取证,此外,对工商局出具的说明进行了取证及核实。

我会认为,当事人立信所、姜维杰、葛勤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针对2013年大智慧软件产品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销售大增,期后退货显著增加的情况。1.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在常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当事人实施的追加审计程序仅查验一项,并未实施过以普通客户名义询问大智慧工作人员的审计程序。2.会计师执行电话查听程序的前提是其已对期后退款事项产生的原因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1)了解期后退货原因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明确记录,且相关的管理层说明系2015年11月30日签署,不能证明会计师实施了该项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2)由于收入和期后退款均存在大幅增加的异常情况,会计师即使取得公司管理层说明,但以内部审计证据就认可管理层提出的退款理由,显然不足以应对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3)《退款协议》为统一制式合同,无法获悉退款的真实原因,且大量退款发生在软件销售合同约定的5个工作日之后,对此异常情况,会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当事人申辩其通过询问大智慧管理层,了解到退款原因系投资顾问业务导致客户亏损从而引发客户过度维权所致,但审计工作底稿中并没有相关记录。故根据大智慧的销售特点,在对个人客户函证效果较差、内部证据可靠性较低的情况下,当事人执行电话查听将是其获取直接的审计证据最有效的程序之一。综上,针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销售大增、期后大量退回,立信所没有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对期后大量销售退回做出的审计调整,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调整的理由以及对是否存在其他潜在退款的考虑,亦未针对期后大额退款的情况重新评估资产负债表日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二)未提供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其在听证环节所提交内部控制测试底稿的真实性,且与我会调查时立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维杰出具的保证其所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性的承诺书不符,故不予采纳。

(三)注册会计师在发现摘要异常的情况下,未对该异常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七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一)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环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错报,并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错报与审计过程中累计的错报合计起来可能是重大的”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识别出的所有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并评价其对审计程序的目的和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规定。

(四)大智慧2012年12月计提发放2012年奖金10,188,666.00元,2013年12月未计提发放2013年奖金,故大智慧对年终奖的处理不存在所谓的“历史一贯性”。根据大智慧财务总监王某红、财务经理郭某莉的邮件记录,董秘王某在2013年12月已关注过若将2013年年终奖计入2014年是否会引起会计师进行审计调整,加之大智慧2013年年终奖的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0%以上,金额显著重大,在2012年12月大智慧已经计提发放2012年大部分奖金,2013年12月未计提发放2013年奖金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关注到2013年年终奖的记录,亦未见会计师认为2013年年终奖无需进行审计调整的解释和说明。

(五)针对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审计证据中仅有一张付款凭证。审计工作底稿未充分记录会计师对于大智慧已经实际控制天津民泰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判断过程,不能证明当事人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情节

一、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点评:

(一)对于上述的处罚第一条,注册会计师(尤其是国内所,在企业地位)核查起来不容易,但是也是可以核查,对于面临资产负债表日销售大增,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大量退回,追加审计程序只做了一项,电话录音,只检查销售退货的原因,未保持职业怀疑,有销售退回的条款,且注册会计师过渡信赖内部证据。教训,要在底稿多做几笔。注册会计师应该直接联系销售部,要很多客户的电话,并且包括销售退回的,进行电话询问,多要电话原因,防止企业提前打招呼。

(企业对于付销售退回的条件的销售,在无法预计销售退回的情况的做,发出商品处理)

(二)未提交内部控制测试底稿,这怪不得别人。

(三)对于银行回单,摘要标“注打新股”只是检查,销售发票,银行收款,姓名,金额核对,这明显没有保持职业怀疑。过渡信赖内部证据。

(四)对于年终奖,注册会计师未实行实质性分析程序 ,这是注册会计师的实务,分析程序,一分析就能得出,这处罚注册会计师一点不冤枉。

(五)对于底稿中,只有付款凭证,这是最容易取得,注册会计师申辩的资料,有后面补充的嫌疑,注册会计师未在现场,对于后买日满足的五个条件进行分析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形成购买日。有关条件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确定够买日的重要因素。

(3)参与合并各方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

(4)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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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强制执行海IJW关的处罚IJW决定

海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依法行政,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既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工作的实际,当事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上一级海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上一级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 1

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海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的,处罚即为生效。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本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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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关于对有关干部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有关干部的处罚决定

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董事长提出的“三个零容忍”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执行力、管理水平,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加工事业部对车间、班组管理不严,出现员工工作期间劳动组织纪律涣散、

6S管理没有形成常态化,同时对物资管理存在不完善之处,加工事业部马***、***、**负有领导责任,分别扣罚100元、100元、50元的绩效工资。

二、PMC对出入库物资管理不严,存在漏洞,员工责任心不强,杨**负有领导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三、采购部对供应商返还产品管理存在漏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细节没有到位,李**负有领导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四、市场部的销售日报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天天报出,并形成常态化日常工作,体现出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积极,**、**负有领导责任,分别扣罚100元绩效工资。

五、品质部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存在把关不严,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亟待提升,徐**负有领导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对以上部门的具体责任人,责成上述各自的部门领导认真查清,切实加强管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同时提出对相关具体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

望公司全体干部和员工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采取措施改进,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坚决按照董事长的指示精神,将公司各项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第17篇:关于某出单员的处罚决定

关于xx出单员的处罚决定

xx支公司、中支各出单点:

在xx年xx组织的业务自查中,发现xx出单员,自2x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无故将x笔交强险业务,挂在了“xx有限公司”名下xx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我司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对公司业务自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总经理室研究决定,对出单员xx给予严重警告一次,扣罚三个月的绩效工资,xx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扣罚一个月工资。 特此决定

xx支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18篇:汉工商局不公开处罚决定被判败诉

汉工商局不公开处罚决定被判败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武区行初字第29号

原告黄志宏.......

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 亭小区二村43号。

法定代表人熊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宏因要求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下称 武昌工商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 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志宏,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双、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志宏于2009年1 0月28日向被告武昌工商分局提出申请, 要求公开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下称汉福超市洪 山广场店)自2009年1月1日起受到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被告 收到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投诉数量的信息。同年11月17日,被 告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决定公开收到对汉福超市洪山广 场店投诉数量1 05起的信息;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受到的行政处 罚和责令改正的信息不予公开。

被告武昌工商分局所举证据:

1、原告向被告要求信息公开的申 请表,用以证明原告要求公开信息的用途是为了了解信息。

2、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用以证明对原告要求公开信息中的部分信息予 以了公开,即对收到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投诉数量告知了原告。被 告提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 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原告黄志宏诉称,2 009年1 0月28日,原告黄志宏向被告武昌 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被告收到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投诉数量的信息。同年 11月2日被告法规科向原告出具了收到申请的回执。同年11月17 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决定不公开行政处罚记录。为此,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以法规科签收回执的行为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 开决定书。

原告黄志宏提交的证据:

1、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所出具 的回执,用以证明被告以内设机构法规科署名签收回执违法,被告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回执。

2、《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政府信息 公开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作出了不予公开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 受到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信息决定。

3、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 明经行政复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了被告的不予公开部分信

息的决定。原告提交的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行政 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

被告武昌工商分局辩称,对行政相对人以外的人公开行政处罚 决定和责令改正事项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要求公 开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信息不能合理说明是自己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所以,被告只向原告公开了收到对汉福超市洪山 广场店投诉数量的信息。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向被告要求信息公开的 申请表和被告收到原告申请表的回执,能证明原告于2009年1 0月 28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的行政 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自2009年1月1日起收到对汉福超市 洪山广场店投诉数量的信息;同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 到原告申请的回执。《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和《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能证明于2009年11月17日被 告作出决定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即收到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投诉 数量1 05起的信息予以公开;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受到行政处罚 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信息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09年1 O月28日,原告黄志宏向被告武昌工商 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受到行政处罚、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和被告从2009年1月1日起收到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 店投诉数量的信息。被告于同年11月2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由其内 设机构法规科向原告出具了收件回执。同月1 7月,被告作出《武汉 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决定公开部分信息。其主 要内容:因对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且也不涉及原告 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决定不予公开;对收到对汉福超市洪 山广场店的投诉数量予以公开(自2009年1月1日起共收到1 05起)。 原告对被告作出不予公开部分信息的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 201 O年3月9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武工商复字【2010]2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决定。原告仍然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告武昌工商分局作为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在其职责范 围内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参照《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 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入c类信息系统:(一) 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较大数额的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记录;”第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数 据库的A类信息和C类信息,依法无偿向社会披露;”的规定,企业 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 信用体系,为社会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无偿向社会披露企业 的信用信息。被告武昌工商分局在收到原告黄志宏要求公开汉福超 市洪山广场店受到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信息申请后,作 出不予公开该部分信息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至于被告武昌工商分局对原告黄志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出具的回执,仅仅表示被告收到了原告的申请。被告内设机构 法规科代表被告签收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 认被告以其内设机构的名义签收回执的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2目、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于2009年11月 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中不予公开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洪 山广场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的决定。

二、责令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 5日内向原告黄志宏提供2009年1月至2009年1 O月武汉汉 福超市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的信息。

三、驳回原告黄志宏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

户:079 301040012245;开户行:农行武汉直属支行8 301 78;上诉人 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才伟

审判员廖君跃

审判员甘桂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虹艳

第19篇:金桥双语学校关于教师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金桥双语学校关于教师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为了严肃校纪,端正教风,按董事会要求特制定如下处罚决定:

一、严肃会议纪律

全体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含升旗仪式),无故旷例会一次扣50元,请假一次扣20元,升旗缺席一次扣20元,会议升旗期间不得接打电话。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教师请假需到年级主任处写好请假条,请假一天一内(含一天)经年级主任签字后报政教处审核存档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上需由校长签字,并送政教处存档,否则无效。假期结束后到年级主任处销假。

在学校上班期间请假一律扣掉当日课贴(按课表执行,含早晚辅导课,调课无效),每月累计给与2天事假,且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天,超出部分除扣除课贴外另按每天50元扣除(婚丧病产假除外,婚丧病产假者课贴扣除),病假超出2天需医院证明,非紧急情况,电话请假无效。请假出现缺漏课按旷课处理。

三、严格执行工作值班纪律

1全体教师实行坐班制,且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无故缺签每次扣5元,一日内连续缺签按旷工处理。旷工按一日扣100元折算。

2、签到时间:

上午 早5:30 前初三班主任中午12:30 ——12:50值班班主任

早5:40前初一初二班主任13:10 ——预备铃其他教师

早6:00前小学部班主任

早7:05前早读教师

早7:50前其他教师

签退时间 :上下午第三节课下课至第四节课下课后10分钟。

3、有课教师必须按时进班,无故延迟者按延迟时间给与部分课贴的扣除(延迟5—15分钟扣除该节

课一半课贴,超15分钟扣除该节课课贴)。漏、旷课按该节课课贴2倍扣除(含早晚自习辅导)。

4、班主任老师早晚必须到岗并维持秩序。晚自习放学后必须及时到达学生宿舍,检查、督促学生就

寝,宿舍熄灯后5分钟方可离开。中午12:50——上课前预备铃必须到教室维持午休纪律(单日单班到位,双日双班到位),当日中午值班班主任,下午第一节无课者可休息一节课。缺漏岗者每次扣初中3元,小学2元。

5、期中、期末考试监考、阅卷不得请假。月考监考每缺考一场扣20元,阅卷缺席者扣40元,扣完

本次月考费为止。

四、设置满勤奖

设置满勤奖,奖金50元。凡请假、旷漏岗、未签到、查岗不在等情况一律不在享受满勤奖。(公差除外)

五、其他

1、中午全体教师禁酒,禁止喝酒进课堂。

2、学生在校期间,凡发现一次打架的,扣除班主任费30元,同一月份该班每增加一次打架,该班

主任费增扣10元(如第一次扣30,第二次扣40,以此类推);学生私自外出班主任发现不及时的扣20元)。

3、凡因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与当事教师300---500元罚款,造成伤害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此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董事会 校委会

2011-4-6

第20篇:关于《对违规员工处罚决定》的心得体会(材料)

关于《银行关于对违规员工处罚决定》的

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XX银行[2018]1号文件,进一步提高了我对我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明晰了岗位责任。并且发现自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懈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大意,认识不到位,对工作用心不够,存在“得过且过”“差不多就行”的想法。

2、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散漫松懈,工作安排不具体、落实不到位。对领导布置的工作,不是一马当先,而是没有立即落实,存在“在其岗不尽其责”的现象。

3、对同事要求不严,在工作中,对同事要求太松,监督不力。发现工作存在问题时,总觉得给同事留点面子,没有立即给予纠正制止,实际上,这样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造成了工作上的失误。

自己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地方。由此,我将引起高度重视,深刻的反思,弥补不足,同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思维导向。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是我们的家,我们要共同爱护好。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如何去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 ﹑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以及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我行稳健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严格执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

作为我们一线员工,一是要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要认识到违规操作行为所付出的沉重代价,绝不能以牺牲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的职业生涯为代价,做出危害南江农科村镇银行形象和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行为。二是一定要知晓触犯禁令的后果。三是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确保我们支行各项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三、在实际行动中,不断严格要求自我。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员工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作为日常生活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要求自我,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认真细致的做业务,不违规办理操作,时刻牢记各项制度,我们才能尽快的提升业务能力,也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违规失职的行为,做一名合规的银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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