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条例

2020-03-03 15:06: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违反上列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1)责令限期改正;(2)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财政部门通报(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纳税人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或少列收入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同上

六、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七、单位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十一、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实施办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机构的处罚

一、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经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由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处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由证券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报告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迟延结账日 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关于票据的处罚

一、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处罚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票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

关于普通发票的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法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纳税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扣缴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八、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一、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相关性原则、

三、实用性原则

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

二、技术性审核

三、完整性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1.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审核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会计工作的程序性、制约性和责任性的需要而建立的。

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适应性原则。

三、规范性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会计核算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可比性原则4.一贯性原则5.及时性原则6.明晰性原则7.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原则8.配比原则9.谨慎性原则10.实际成本计价原则1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2.重要性原则1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单位负责人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负责

会计法律制度的特征:1.专业性2.技术性3.协调性 职业道德的特点:1.专业性、2.继承性、3.实践性、4.多样性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点:1.阶级性2.实践性3.社会性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中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主要是审查单位财务收支的:1.合法性2.合理性3.正确性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数字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在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消该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

关于税务登记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其承包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七、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八、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理。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九、注销登记的种类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十、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或者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十

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四、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十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十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十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找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八、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十

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限期为15日

十、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就当立即。

二十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十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年。

关于会计从业格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2.离岗备案。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填写注册登记表3.调转登记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90日内填写调转登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于1993年12月23日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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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罚条例

健身房处罚条例

食堂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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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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