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范文

2022-07-3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财产分配协议书

财产分配协议书

根据现有财产经父母主持,兄弟三人商量,本着三人的现状,作出切实可行的议决。

一、现拆迁赔偿两个地基植强、植权、各分一个,房屋拆款归植强。(安置费和水电开户费各一份)

二、原分场房屋和土地所有权归植权。

三、植望房屋,植强两个人房价,植望多分壹万,植望地基壹个。

(若争取二个地基,拿出一个拆价补平,多余部分,植望分5-5分,植强4-5分)

四、父母病老终,三个共同负责,为了方便起见,三人各拿出壹万元交父母周转看病,年终结一次账,补足叁万。

五、三人计房建后都必须留一间楼底住房给父母住。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认可后,签字生效。

年月日

推荐第2篇:财产分配协议

财产分配协议

关于樊光桂,唐盼对彭喜玉遗产(其中人民币100000元整,无其它任何财产)分配,经双方商量达成如下协议: 前题:综合彭喜玉原有离婚证内容: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它协议均无唐盼实无继承权利,现樊光桂和彭喜玉有结婚证,属合法继承。樊光桂出于人道准予唐盼参与分配。

1、为彭喜玉办丧事开支43000元(其中唐盼支付37087元,樊光桂支付5913元)从遗产中扣除。

2、除开支剩余57000元,唐盼得20000元,樊光桂得37000元。

3、樊光桂不负唐盼任何责任。(包括以后结婚、建房)但准予以后来往。

4、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保留,签字生效。

樊光桂签字:唐盼签字:

2012年2月8日

推荐第3篇:财产分配协议书

财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 姜雁玲

乙方: 胡伟

甲、乙双方系被继承人 胡志远妻、子,现甲、乙双方针对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下: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3㎡.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红旗村168号2楼3号;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0.38㎡.(甲方提供的数据)地址为汉阳区五里街五合村6栋29号1-1室.二、遗产分配方案: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现由于即将拆迁,拆迁款金额约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位于七里庙房产现评估价约为8500元/㎡,总价值金额约为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

3、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由甲方继承办理拆迁手续,乙方将予以协助办理.针对国棉社区房产,甲方折价补偿给乙方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余款由甲方所得.在办理完拆迁手续后,拆迁款到账后一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将补偿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汇给乙方指定账号;

4、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由甲方继承;

5、甲、乙双方在收到各自相应的拆迁款项后将再无任何利益瓜葛。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遗产,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守约方的损失;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的面积如与以上面积不相符,以上分配方案将不成立。并且位于国棉社区的房产拆迁款全额由乙方继承;

3、甲方如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将款项汇给乙方指定账号,甲方每逾期一日,将按照补偿给乙方款项的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内进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

3、为保证本协议表达的意思的真实性,由双方共同信任的两位见证方对协议

书的签订过程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予以见证;

4、本协议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与两位见证方各持一份;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签约时间:乙方: 身份证号:见证方: 年月日

推荐第4篇: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据和计算依据。对享受国家试点城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破产的,还应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2)破产分配方案应明确在不同顺序上的财产请求权的详细情况,各项请求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处所、请求权数额等。

(3)关于所欠职工工资的计算,实践中应为实际所欠职工的工资。清算组在计算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针对工人工作期间实际情况按国家法定工资标准据实计算,对效益工资部分因亏损企业无效益可言,故不应入所欠工资的范围。对企业长期放假的职工,不能按工资表上的标准发放,而应按同一地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4)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标准,此前欠缴的应列入破产分配之列。

(5)债务人所负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负企业职工集资款,都在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顺序中清偿。但对职工集资的违法高息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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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财产分配协议书(民事)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亲人在交通事故中遇害,现就所得赔偿款项及其它财产分配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人民币元(大写元)。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全部法定赔偿事项。

二、上述款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实际支付。

三、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对本起事故全部补偿事项作一次性处理,对以上协议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表述均无异议。

四、乙方在收受本协议约定补偿款后,即表示自愿放弃因本起事故向甲方的其他请求权,同时承诺不再因本事故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请求或与甲方发生纠纷。

五、双方经慎重考虑一致表示,本协议签定并履行后即代表本起事故的财产分配问题至此协商解决终结。

六、本协议签定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反悔,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再因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另一方可以依本协议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见证人: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就在前不久,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在这其中有关于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是最受到关注和瞩目的。那么其中关于房产方面的条例具体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

婚姻的众多种类的财产当中,其中有一项便是存折,或者银行卡里面的现金。在我们日常的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谈恋爱的时候,双方都互相非常的信任,男方或者是女方,十分大方的就把自己的存在拿出来,交到对方的手里。然而,到了结婚,也始终是这样,全权交给对方。既是一种财产的保管,也相当于一种赠送。可是,到了离婚的阶段,就没有这么甜蜜和互相信赖了。这份存折里面的财产,应该是如何分配额才合理呢。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条例里面,有关于这样类型的东西该如何分配的解释和说明。若是已经赠送了的,就应该把名字改成被赠送的那一方,里面的财产当然也就归被赠送的这一方所有。

推荐第7篇: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

申请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号,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借款利息【已计利息为人民币72000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被告XX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3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人前向贵院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案号列……号。而被执行人XX因……号案件,唯一的财产被贵院查封。目前,没有XX的其他财产线索。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参与贵院……号案件的财产分配。

请准许。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

2013年月日

推荐第8篇: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

致: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 身份证件号码:被申诉人:

判决支付我方欠款合计元,因被告无财产一直未执行,得知贵院查封被告财产,特此申请参与分配,还望支持。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代表:

推荐第9篇: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

立协议离婚书人如下:

男方姓名:xxx

出生年月日:xx年xx月xx日生

身分证号码:xxxxxxxxxx号

住址:xxx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女方姓名:xxx

出生年月日:xx年xx月xx日生

身分证号码:xxxxxxxxxx号

住址:xxx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以上双方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个性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期间亦无生育子女,经彼此同意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

二人各奔前程,本案离婚并经见证人二人确认双方确有离婚之真意,同意接受及遵守以下离婚协议条款暨共同签捺如下:

一、男女双方即日起同意离婚,并同意于xx年xx月xx日xx时至xx省xx市婚姻登记机关为自愿离婚之登记。双方并同意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并不得有干扰他方之行为。

二、财产之分配:

(一)男方同意全额负担女方所有之(xxx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不动产向银行贷款xxx万元本金暨贷款所滋生之所有利息;男方同意全额负担之方式,系以每月按期清偿银行贷款之本金及利息方式办理,男方并于本离婚协议书签据同时,当场开立男方为出票人之xx万元支票一张为担保;男方同意若有一期未依期限为清偿,本案全部未到期之银行贷款之本金及利息均全部视为到期,女方可迳对男方所有财产为求偿。

(二)双方共同投资xx部分,双方

同意由男方清偿女方原本投资金额xxxx万元整,男方并于本离婚协议书签据同时,当场开立男方为出票人之(1)xx年xx月xx日(2)xx年xx月xx日(3)xx年xx月xx日,金额均为xx万元之支票三张为担保;男方同意若有一期未依期限为清偿,本案全部未到期之支票金额均全部视为到期,女方可迳对男方所有财产为求偿。

(三)男方同意全额负担女方所有之自小汽车(车号:xxxx–xx号)向银行贷款xx万元本金暨贷款所滋生之所有利息;男方同意全额负担方式,系以每月按期清偿银行贷款之本金及利息方式办理,男方于本离婚协议书签据同时,当场开立男方为出票人之xx万元支票一张为担保;男方同意若有一期未依期限为清偿,本案全部未到期之银行贷款之本金及利息均全部视为到期,女方可迳对男方所有财产为求偿。

(四)男方所有之不动产(xxx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xxx省xx市

xx区xx路xx号)之银行贷款及利息,均应由男方自行负担,男方不得以伪造、欺骗等方式造成女方负担。

(五)男方同意于上述义务存续期间(包括对银行及女方)就xx人寿保险单(保单号码:xxxxxx、xxxxxx号)之受益人特定为女方,男方应在该应给付之所有义务均完成后,方能变更保险单之受益人;男方同意保单保险费由男方自行负担;男方亦同意若前述二保险单为解约,此二保单解约所得到之金额,优先清偿上述贷款等费用,男方并同意违反此约定愿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xxx元。

(六)双方同意,若男方有汇款必要,以女方所提供之xxxxxx帐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号)为依据。

(七)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xx万元,现值人民币xxx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xx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xx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xx万元,首付款于婚后

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xx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xx万元-未还贷款本金xx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xx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推荐第10篇: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案例介绍】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

1、

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几种观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有效。

2、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

3、服装厂应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也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来清偿债务。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后,其财产如何分配。由于本案的当事人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所以对其财产的处理除适用《企业破产法》外,还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本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为了避免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两大类行为为破产无效行为。第一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如上述违法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第二类破产无效行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本案中服装厂在法院立案前3个月时给每位领导无偿分发一件皮衣,属于上述第(1)项中的“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进价的五成出售给每个职工皮衣一件,属于上述第(2)项中的“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行为;而在法院受理此案5天内对15户债权人的清偿,则属于第二类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追回上述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对于那些制造破产无效行为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和社团组织经费购置的财产等;当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因此,服装厂总资产中

1、

2、3号房产变现的15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应当优先对工商银行清偿。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5万元财产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20万元未到期债权则属于破产财产范围。服装厂总资产中的三辆汽车为借来物,应当还给物主,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再次,安排好破产企业职工,是保证社会稳定,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对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指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试点城市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才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规定还指出,职工安置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所以,本案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应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最后,《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先用来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清偿到某一顺序全部用完时,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于银行债务的清偿顺序,还是看其有无财产担保。如有财产担保,应当优先受偿;如没有财产担保,只能与其它债权人一起受偿。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根据上述规定,服装厂总资产的分配应当是:

1、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150(破产费用)-(350+15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207万元

2、1207/(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第11篇:左右为难的财产分配协议

赵五哥又一次来到了我们办公室,黑幽幽的脸上到处都是皱褶,一身已经洗了发白的工装,配上他那一头花白的头发,叫人感觉好像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农民。赵五哥年龄其实不是很大,今年才55岁,只比我大了十岁,但我们俩站在一起你一定以为是爷俩!

赵五哥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进的厂,被分配在机电科,现在不大不小的成了一个算是个小队长,属于那种混日子拿工资的主。每天勤勤恳恳的上班,下了班就伺能家里的那几亩地(赵五哥的老婆是我们厂附近农村的,嫁过来后家里的几亩地就给了赵五哥),由于长期风吹日晒的,所以赵五哥比起我们看来要显的苍老了很多。

赵五哥和五嫂一共生育了三个孩子,老大赵飞考上了技校进了我们厂,后来在本厂找的老婆,现在一家三口住在新家属区。老二赵鹏没有上学,初中毕业就进了汽修厂做学徒。由于户口在五嫂那边,所以是农村户口,现在在一家汽修厂打工,今年春节刚结婚,老婆是汽修厂老板的女儿,今后这日子估计过不差。老三赵静香是个女孩,正在上研究生,估计是回不来了。 赵五哥完成了两个儿子的人生大事,女儿估计以后也不需要自己操心,所以就想着给两个儿子分分家,都去自己单过,自己和老伴也好轻松的享受几年。但就是这场分家协议,使得两个小家庭可以说是形同陌路。

赵五哥家的两个儿子,其实岁数相差的不是很大,才相隔了一年。当时为了躲避计划生育罚款,两个孩子就分别报了户口,一个跟着爹,一个跟着妈。所以当年老大考技校的时候,老二完全也可以上技校,但那会赵五哥家里生活困难,家里真的没那么多钱同时供两个孩子在外的吃喝拉撒。所以就跟两个孩子商量,主要也是跟老二商量。告诉他说,反正你也是农村户口,家里的地将来就都是你的。你就别上学了,叫你哥上学,进厂。你呢,就去学个技术先干个学徒工,将来等你结婚了,家里的地就都给你种。当时老二就同意了,叫大哥去了技校,老二去做了学徒工(我们这边的学徒工,是没有工钱,只管饭,一般都是三到五年白干活)。

春节前,老二也结完了婚,过了年就跟自己爹妈提出了地的事,想按照以前的说好的把地都要过来自己用。赵五哥到没有推脱,就想着趁这个机会分家吧,所以就写了份协议。家里的地和在村里的自建房都给了老二,老家属区和新家属区的两套房子都给老大,老两口呢就搬去和赵五哥的丈母娘一起住,也方便照顾老人。

但协议一出来,老大不愿意了。说现在厂里的工资太少,不够生活的,地必须两家一家一半!至于当年说好的事,老大直接就不承认了,说当时自己年龄小不懂事,大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根本就没听清!一听老大那么说,老二当时就急了,说大哥是昧着良心说话,技校你上了,班你上了,新房子你也住了,便宜沾光了,转过头了就什么都不认账了!老大就指责老二太贪婪,家里好几亩地,都给你了,要是征收了得几十万,都是一样爹娘生的,必须平分!当初你不上技校,没人逼你,你自己愿意,想吃后悔药,自己找爹娘去,跟他说不上!两兄弟和两妯娌当时就在赵五哥家爆发了家庭大战,最后还是警察去了才给拉开。

没几天这事就转到了我们街道和厂区的联合调解办公室,看着这样的事,我们还真不好调解。赵五哥也承认当初是给孩子们这么说的,但问题是现在老大不认账,老二不愿意吃亏,愁的赵五哥天天往我们这里跑,希望能给拿个主意。

为了这个事,我们也算是绞尽脑汁。就又起草了一份分配协议,叫老二吃点亏,把自建房也给老大算了,赵五哥在偷偷的给老二补点钱。这样老大拿三处房子,老二继承所有的土地,但在我们咨询了村委会后,这个协议又无疾而终。主要是老大是非农业户口是没有权利继承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即使那处自建房给了老大,村里也不会给确权,老大也只有使用权,没有财产权,甚至连翻盖都不可以,房子塌了村里就无偿收回。

看着赵五哥每天愁眉苦脸的往我们办公室跑,其实我也愁啊!这样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又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的分配协议真的不好写。我个人是个独生子女,所以真的不理解,为什么亲兄弟能为了那几亩地,而反目成仇?为什么当初说好的事情,等到现在就变了呢?

第12篇:财产分配协议书 (自动保存的)

财产分配协议书

一、2012年2月29日前许乃波徐卫平俩人共有的现金存款证券及其它财物归徐卫平所有。

二、自2012年2月29日启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西路59号B幢-111屋总面积计410.26平方,门面房及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水湖路188号恒大金碧天下大闻涛苑09幢2单元204室总计面积134.06平方。两处房产归许乃波所有(使用权、出租权、无买卖及赠与权)。

三、南京市雨花台区山雨工程机械加工厂,南京市江宁区其林门业成工程机械加工厂、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金陵工程机械加工厂、盱眙县君宁工程机械加工厂以上四厂的设备及利润归许乃波徐卫平所有。

四、在许业成(许乃波、徐卫平孙子)年满18周岁时,许乃波徐卫平将胜太西路59号B幢-111屋门面房赠与许小虎(许乃波徐卫平儿子)75%,许乃波留有25%的产权。

五、许乃波、徐卫平任何一方先百年后对方为双方财产的继承人。

六、自这份财产分配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以前所有协议及合同双方宣布无效。

七、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人:签字人:

年月日

第13篇:新婚法司法解释之财产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

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14篇:第七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第七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一、单项选择题

1.老王去世时留下遗产10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3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遗产分割后发现老王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该债务应()。

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

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偿

2.下列属于遗产的是()。

A.被继承人生前承曲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

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

3.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8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50万元,另3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丁未尽抚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4.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有关朱某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B.应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C.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再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D.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5.公民甲因意外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妻子、父母和祖父,则其祖父的继承权属于()。

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代位继承D.转继承

6.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

7.下列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已与他们结婚的丧偶儿媳B.养子女对其生父母C.未建立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母D.离异的配偶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养子女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B.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进行结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C.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父母遗产D.非婚生女子不离有继承父母痢疾的权利

9.下列有关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自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之时起,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B.继承权的丧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继承人遗弃其父的,也丧失对其母遗产的继承权D.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0.在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

A.承租人B.抵押权人C.典权人D.共有人

11.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

A.购买权B.撤销权C.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D.解约权

12.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1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1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A.由双方妥为保存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从事部门保存

15.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16.张某所立的下列遗嘱中,()是有效的。

A.张某临终前对两个子女口述的遗嘱B.张某列前两个月亲笔写下的一分遗嘱

C.张某秘密委托邻居贾某代书的一份遗嘱D.张某独自用录音机录下的口头遗嘱

17.老人林某70岁,亲笔写下遗嘱:“三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林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处,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由林文继承。”老人亲自签名,署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18.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A.不再缴纳和清偿B.继承人缴纳和清偿C.应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缴纳和清偿

D.应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缴纳和清偿

19.男方以自己名义为岳母家盖房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A.由男方偿还B.由女方偿还C.由岳母亲偿还D.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20.某甲孤寡无靠、瘫痪在床多年,一直由邻居某乙扶养照顾。乙有一子一女。一日某乙遇车祸身亡,留下瓦房3间,存款5万元,现金3 000元。乙妻、乙子、乙女分割了遗产。某甲生活来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某甲()。

A.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B.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C.没有资格分得遗产D.平均分得遗产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遗嘱形式需要证人在场方为有效的有()。

A.公证遗嘱B.口头遗嘱C.录音遗嘱D.自己遗嘱E.代书遗嘱

2.甲有妻子及3个儿女以及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8年5月6日,甲因心脏病 突发死亡。对其遗产的处理正确的是()。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E.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3.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B.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D.养老育幼,互助互济的原则E.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A.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B.遗弃被继承人的C.非为争夺遗产而谋害被继承人的

D.为达到早日继承遗产的目的而诅咒被死亡的E.非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

5.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是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出具的。

A.户口证明B.居民身份证C.离婚协议书D.结婚证E.单位介绍信

6.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A.婚姻无效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D.离婚

E.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

7.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B.收养人须无子女C.只能收养一个D.收养人有无关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E.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8.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B.一方或双方由知道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E.双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利润

9.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B.外甥媳、外祖你、表嫂、舅父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甲经常暴力打妻子B.乙在外面长期与一男子同居,乙的丈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

C.丙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妻子提出了离婚请求D.丁与妻子因感情不和从2000年分居到2004年,双方都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要求E.以上选项均是

11.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有()。

A.一方未达法定婚龄B.一方已有配偶C.一方患麻风病已经治愈D.双方是姑表兄妹

E.双方是父母之命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C.男女双方已订婚D.男女双方均无配偶E.男女双方均无疾病

13.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E.欺诈婚姻

1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A.本人居民身份证B.本人户口簿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D.指定医院出具的本人婚前健康检查证明E.单位介绍信

15.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A.法院不予受理B.宣告婚姻无效C.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D.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收兵,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E.以上选项均不正确

16.小王在一次抗洪救灾中不幸牺牲,下列()属于遗产。

A.他生前购买的1000元债券B.他生前承包的一辆小卡车C.所在单位在他死后发给的3000元抚恤金D.他已继承的两间房屋E.他本月工资2 000元

17.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A.儿媳、王强B.江某C.王英D.王玲E.李勇

18.个体户张某开设面饭馆,因经营不善,亏欠税款和货款共1万元,不久因焦虑成疾病故,遗留切面机一部,平顶瓦房一间,共估价5 000 元。张某有一子,其子()。

A.若继承遗产,负责清偿1万元的债务B.若继承遗产,负责清偿5 000元的债务C.若放弃继承,不负责清偿张某的债务D.不论是否继承遗产,均应负责清偿张某的债务E.税款必须偿还,贷款可不必偿还

19.我国《婚姻法》列举的作为感情破裂的表征有()。

A.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不断发展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E.不孝敬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的

20.我国遗产转移的方式有()。

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D.遗赠抚养协议E.设立信托

三、判断题

1.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使用权。()

2.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3.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

4.共同共有人共同财产依约定享有所有权。()

5.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6.继承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8.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9.子女可以随你姓,也可以随母姓。()

10.夫妻双方离婚后,得了传染性疾病的父亲前去探望随母亲生活的子女,母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B 3.A 4.C 5.A 6.A 7.C 8.C 9.B 10.B 11.C 12B 13B 14B 15B 16D 17D 18D 19C

二、多项选择题

1 BCE 2ABD3ABCDE4CE5ABCD6BCD7BC8ABCDE9ACD 10ABCDE 11ABCD12AB13ABC

18BC19ABC20CDE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4AB15CD16ABDE17ABCD

第15篇:“粮食企业破产财产分配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分配原则

(一)严格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坚持按法定程序予以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三)国有划拨土地不参与分配。

(四)采取二次分配办法。首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每个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统计确定,如果不能保障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如果破产资产可满足破产费用条件下,启动分配程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第一次分配是对现有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和破产企业现有的货币资产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追讨结束后的变现收入进行分配。

(五)分配过程中,如遇有设定抵押优先受偿的情况,由法院裁决确定。

二、分配顺序

(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1.法院诉讼费及公告费用

2.中介机构费用(含审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

3.留守人员工资、补偿金及保险费

4.清算组成员工资及补助

5.清算组印刷费、复印费、交通费等办公费用

6.不可预见费(包括破产终结审计费、追讨债权费用等)

(二)第一顺序应偿付的债权

1.拖欠的职工工资

2.拖欠的经济补偿金( 年粮改后在职人员)

3.04年粮改遗漏人员工资、补偿金及社保费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及医疗保险

5.遗属及 年代精减人员补助

6.工伤人员补助

7.军转干部工资、医疗保险及补贴等费用

8.企业累计欠付社保公司保费及滞纳金

9.破产前企业职工垫付的费用款及利息

10.年粮改时借入的粮改资金及利息

11.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

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本顺序的债权时,缺口由县政府解决。

(三)第二顺序应偿付的债权

1.破产前企业欠缴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清理后提供)

2.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应缴税款(税务部门直接提供纳税额)

3.应交破产企业以前年度欠交的土地年租金(金额由土地部门提供,纳入本顺序的依据由土地或财政部门提供)

本顺序不能全额清偿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二)第三顺序应偿付的其他债权

前顺序分配后的剩余资金按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度进行比例分配,包括二次分配。

三、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各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大会通过并由县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二)分配方式

清算组(即管理人)采取贷币分配方式将应分配额支付给债权人。

(三)分配款的支付

1.属于企业的债权人要提供清晰、明确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与分配额相同的发票给清算组;清算组将在法院裁定认可后10日内支付;

2.原已知债权人属企业但因解体改制的继承原始债权的要有原始企业的授权;

3.职工债权偿付前,按法律要求和县粮改办意见,组成清查核实工作组,对每个破产企业职工债权逐笔逐项进行清理核对并确认,企业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以现金形式发放。清查核实小组组成人员要在债权确认明细表上签字,债权人领取时要登记身份证并留指印。

4.债权人不提供银行账户或不自行领取的分配额,自偿付日起两个月后,清算组将其分配额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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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201204浙江高院执行局)

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三)问题

(一)第2种情形中的“歇业”应如何掌握?

答:“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

(四)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是各自执行还是适用参与分配?

答: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执行的债务,但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五)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如何实行分配?

答: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

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六)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

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如何处理?

答: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允许。

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

(八)问题(七)中的优先权包括哪些?

答: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退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九)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而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答: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分配方案异议处理。

(十)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不应当准许?

答:要区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如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必须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如债权人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当允许。

(十一)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先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使得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受偿比例降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执行法院可在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后,对追偿所得予以执行,并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如果该保证人怠于行使追偿权,上述法院可按执行已决到期债权的方法(第三人无权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在保证人可追偿的数额范围内对其为之担保的主债务人予以执行,执行所得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十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执行规定》第92条的规定,应通过其原申请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下同)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工作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工作日。

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

(十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具体如何确定分配比例?

答:举例说明如下:

甲、乙、丙均申请执行丁,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财产,后拍卖得款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决定给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数)。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A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A×(1+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100万元)×A=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A=46.875%。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1.2=56.25%。

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

(十四)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应由哪个法院处置?

答:此种情况下,在先查封法院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十五)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该财产的价值高于抵押债权额,但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怠于处分,或者其当事人以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要求移转抵押财产处置权。

(十六)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但案件尚未审结,或虽已审结但债权人怠于申请执行,而其他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亟待执行,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诉讼中的债权,分配法院应当按照其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出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视诉讼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十七)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但分配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参与分配条件而未将其列入分配方案,该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答:对该债权人的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处理。

如该债权人的异议或复议申请得到支持,主持分配的法院将其列入分配方案后,其他债权人就该债权人的分配资格问题又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中的问题

(十八)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时,怎么处理?

答: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既指向执行行为,又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或者其异议针对执行行为,但异议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实体权利,并主张该实体权利具有阻止执行效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十九)财产刑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行使救济,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因难以解决列被告的问题而无法提起诉讼,此时应如何保护其获得救济的权利?

答:为了不使这两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与民事执行案件案外人获得救济的权利相差太大,可允许前者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中,需不需要交代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答:审查这两类异议作出的裁定中,应当分别交代申请复议权或诉讼权利。

(二十一)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中,需不需要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在审查执行行为异议作出的裁定中,不需要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直接交代申请复议权即可。在审查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中,应在交代诉讼权利后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援引《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提出异议,但执行法院审查后发现其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对异议是否成立仍需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裁定中不能告知申请复议权,而应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援引《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并作出了裁定,裁定中还告知了申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复议法院经审查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无需对复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来源:审判研究)

第17篇:轮候保全申请人能否参与查封财产分配

轮候保全申请人能否参与查封财产分配

2011年6月24日,尹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尹某出借人民币75.2万元给周某,借款期限4个月,并由潘某担保。后周某因经营不善并转移财产,尹某于2012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周某付还借款,并于当日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申请对周某的汽车配件生产设备一套予以查封。同日,张某因周某欠其借款及利息100.34万元未还为由对周某的财产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对周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分别支持了尹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17日,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查封的财产汽车配件生产设备一套于2012年1月10日予以拍卖,拍卖款为56.34万元。2011年11月,张某亦申请执行,并申请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分歧

该案在执行中,对张某能否参与查封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张某申请的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自始没有发生效力,故张某无权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张某有权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周某存

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张某则无权申请参与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被执行人周某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被执行人周某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张某不应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周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采取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可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第18篇:7、第七章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考试专用)

一、单项选择题

1.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行为要件

B.形式要件

C.主观要件

D.实质要件

【答案】B

2.再婚配偶以继承()。

A.再婚后的共同财产

B.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C.再婚前的房屋

D.再婚前的储蓄

【答案】A

3.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致使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A.父亲

B.父母

C.母亲

D.学校

【答案】B

4.当子女()时,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A.成人

B.被他人合法收养

C.工作

D.死亡

【答案】B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

B.有限连带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无限责任

【答案】C

6.()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财产占有权

B.财产所有权

C.财产使用权

D.财产收益权

【答案】B

7.公民对自家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是()。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答案】A

8.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的同意。

A.部分共有人

B.全体共有人

C.任一共有人

D.大多数共有人

【答案】B

9.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

A.不能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B.可向所有共有人追偿

C.可向任一共有人追偿

D.视情况而定

【答案】A

10.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是()。

A.法定共有财产

B.法定特有财产

C.夫妻约定财产

D.夫妻法定财产

【答案】B

11.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为准。

A.最开始的公证遗嘱

B.中间的公证遗嘱

C.最后的公证遗嘱

D.任意的公证遗嘱

【答案】C

根据材料回答l~3题

王某现在80岁,妻子健在,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一个25岁的孙女、一个22岁的孙子和一个l0岁的外孙。王某想制订一份财产传承规划,他现在向助理理财规划师咨询以下问题,请选择正确的答案。

12.()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取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方式,同时,也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A.结婚登记

B.双方同意

C.社会认可

D.法院证明

【答案】A

13.通常意义上的财产分配规划是针对()而言的。

A.家庭财产

B.夫妻财产

C.社会财产

D.公司财产。

【答案】B

14.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订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是()。

A.财产投资规划

B.财产分配规划

C.财产传承规划

D.财产增值规划

【答案】C

15.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处理。

A.个人财产

B.夫妻共有财产

C.家庭共有财产

D.一般共有财产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6.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

A.个人财产

B.夫妻共有财产

C.家庭共有财产

D.一般共有财产

【答案】D

17.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

A.天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B.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C.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D.他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BC

18.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

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

C.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

D.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答案】BCD

19.通常意义上的兄弟姐妹包括()。

A.直血缘兄弟姐妹

B.全血缘的兄弟姐妹

C.旁血缘兄弟姐妹

D.半血缘兄弟姐妹

【答案】BD

20.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主要包括()。

A.财产分配的风险

B.财产投资的风险

C.财产传承的风险

D.财产丢失的风险

【答案】AC

21.子女抚养教育的相关财产风险包括()。

A.一般情况下子女教育等财产投入风险

B.离异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的风险

C.夫妻一方去世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被侵占的风险

D.夫妻一方出国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被侵占的风险 )处理。

【答案】ABC

22.个人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将资金投入企业后,就丧失了对资金的()。

A.所有权

B.直接占有权

C.直接使用权

D.直接处分权

【答案】BCD

23.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接受他人赠与

B.收益

C.互易

D.买卖合同

【答案】ACD

24.属于自愿丧失的有()。

A.出卖

B.抛弃标的物

C.没收

D.征用

【答案】AB

25.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A.遵守法律的原则

B.遵守约定的原则

C.遵守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D.遵守效率公平兼顾原则

【答案】ABC

第19篇:分配

高考政治考点解读:经济常识——分配

一,分配什么?

1.国民收入:是指用货币表示的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已消耗的生产资料后余下的那部分净产品。国民收入作为净产值,是劳动者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能力。

2.增加国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考点2 1.国民收入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按其最终用途,一部分用于积累,一部分用于消费。

2.积累:(1)扩大再生产(主要部分)(建工厂,修铁路,兴修水利等基础设施);(2)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建学校,建医院,建剧场等公共设施);(3)社会物资储备(应付战争、自然灾害等)。 3.消费:(1)公共消费(国家行政,国防,科教文卫事业,社会保障等);(2)个人消费(消费的主要部分)。

4.正确认识和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①必要性和重要性: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是国民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之一。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以及结构的优化,才能既保证生产的扩大,又保证人民生活的改善,从而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②积累和消费的对立统一关系。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二者可以相五促进。对立性主要体现在二者所体现的利益关系不同。积累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消费代表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眼前利益,在国民收入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③怎样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和消费部分都应有所增长,二者不可偏废;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国民收入的分配还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分配的主体 ㈠、国家----财政收入

1. 财政的含义。财政是国家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它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财政的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财政是通过预算实现的。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环节。国家预算一般由中央和地方预算组成,两者构成国家预算体系。

3.预算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这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两个方面。国家通过税、利、债、费四种形式,组织收入,筹集资金,形成财政收人。同时国家又要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形成财政支出。按具体用途,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财政支出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反映政府的政策。通过财政支出,国家的各种职能才能得以实现。

4.财政收支状况有三种情况:①收大于支,有节余,意味着财政资金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如果节余过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利。②收支相等,是最理想的状态,意味着财政资金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③支大于收,形成财政赤字,意味着财政支出要依靠借债来维持。不能笼统地说财政赤字 1

是有害还是有利。一般说来,财政赤字过大会引发通货膨胀;但近年来,我国运用适度的财政赤字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5.财政的作用:第一,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第二,国家通过财政可以促进经济面发展。第三,财政可以有力地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财政有利于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五,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6.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关键是大力增加财政收入。

7.财政收人主要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的制约。其中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的影响是基础性的。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在社会总产值中,最终有多少成为国家集中的财政收入,要通过现的分配过程,所以财政收入还要受分配政策的制约,并非国家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应统筹兼顾,综合考虑。

8.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9.税收的基本特征:①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主要标志。②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强制征收的。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税收的固定性并不是指税收是永远不变的,而是指征税对象和税率是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的,不能随意改变。因此,税收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变化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③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统一于税法,这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④违反税法的四种行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没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不同点在于违反税法的手段、方式不同。偷税、骗税采用的方式较隐蔽,而欠税、抗税则比较直接明显。

10.主要违反税法的行为:(1)偷税:方式:欺骗、隐瞒。表现:仿造、涂改、销毁帐簿和票据;少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及经营利润等。(2)欠税:关键词:纳税期限。(3)骗税:方式:欺骗。主要目的:骗取国家税收优惠,集中表现在出口退税方面。(4)抗税:方式:暴力、威胁。目的:拒不缴纳税款。

11.我国税收的性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税收的增长主要依靠生产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效益的提高,而不是加重企业和人民的负担。所以,我国税收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关系。国家把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用于不同方面的建设,都是为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劳动人民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

12.我国税收的作用:第一,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第二,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第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13.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三者的关系:财政收入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税收是财政收入中最基本、最稳定可靠的形式,税收过程就是国家组织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也是国民收人的分配过程。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有重要作用。在财政收 2

支和税收征管中都要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财政和税收都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吕标的重要调节手段。

14.纳税人的含义和决定因素。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是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15.主要税种:(1)增殖税:对增值额征税,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发展。(2)营业税,对营业额(销售额)征税,是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税种。(3)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4)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纯收益额征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5)个人所得税:指国家对个人所得额佂收的一种税,它对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有重要的作用。

16.“纳税人” 意识是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意识。一方面,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纳税人的权利。

17.公民必须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原因:第一,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劳动人民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的各种职能才能得以实现。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每个公民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享受服务就必须承担义务。有偷税等行为的人,不仅是违法的人,也是缺乏责任心和不讲道德的人。

18.公民如何树立纳税人意识。(1)作为纳税人,应把为国纳税引以自豪,将自觉纳税看成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青年学生一旦成为纳税人就要自觉纳税。(2)每个公民都应该以纳税人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关注国家对税收的使用,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3)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向不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及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㈡、个人---取得劳动报酬或根据生产要素取得收入 ㈢、企业---利润 三,分配方式 ㈠、初次分配

1、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合理比重

2、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3、适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4、完善和落实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基本分配制度 ㈡、二次分配---再分配---国家的宏观调控以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

1、在初次分配中要注重公平,在再次分配中要更加注重公平

2、保护居民的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3、进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增加居民收入

4、加强财政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力度

5、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

6、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7、大力发展生产,增加就业

四,总结 1, 2, 3, 根本目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根本手段:发展生产,增加国民收入。

现实措施:深化收经济体制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第20篇:分配协议

库房被拆迁后补偿款分配协议

甲方:赵晋文

乙方:梁国壁贾兴顺王文强

甲乙双方于2009年5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渭源县新城区的宅基地后院平方米的土地租给乙方,并提供车辆通行通道,租期6年,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因该地块拟被征收部门征用修建商住楼,为了配合征地工作和解决双方修建的库房补偿问题,经甲乙双方和征收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修建的库房,面积372.69平方米,征收部门拟评估

补偿人民币372,690元整,(最终数额以征收部门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包含奖金,补偿款由甲乙双方四人平均分配,各得赔偿数额的四分之一。

二、甲乙双方作为一个合同主体与征收部门统一签订库房拆

迁补偿合同,并提供各自身份证和银行账户,由征收部门给双方转账或付款,乙方自动放弃对租用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对以前协议负违约责任。

三、库房所占土地面积的补偿款由甲方单独领取。

四、以上协议在2015年8月1日前有效,在征收工作结束前,

乙方必须保持库房的完整性,并不在库房内存放有价物品。若2015年8月1日前征收部门未征收该库房,则上述协议于2015年8月1日起自动失效。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四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果违约,每人补偿

违约金10万元。

以上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拆迁办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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