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范文

2022-08-2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模拟法庭

好家风装饰公司与个人吴顾借贷案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

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做任何记录。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1是否到庭?被告2是否到庭?

被告2:到庭。

书记员:原告律师是否到庭?

原告律师:到庭。

书记员:被告2律师是否到庭?

被告2律师:到庭。

书记员:相关人员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我是本次庭审法官,我叫梁新。现在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我叫吴顾,是广州市一间小型建筑材料店老板,住本市天河区。我委托何

碧作为我的律师。

原告律师:我叫何碧,女,是原告律师。

被告2:我叫冯蒲,是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经理,住本市天河区。我委托赖诗作为我的律师。

被告2律师:我叫赖诗,女,是被告2律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审理原告吴顾诉被告1温毅及被告2好家风装饰

公司拖欠借款一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

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交待回避权。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事实

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审判官,你好。我先说说事件的起源。我跟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在2009

年年初开始有生意来往,被告2每次都是派被告1温毅与我谈生意,且与

我签订一些合作合同(含有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盖章),我们两家企业一直

都合作愉快,而且他们信誉很好,每次购买材料的钱都准时付。就在2010

年1月份,被告1温毅像往常一样跟我谈生意,期间他谈到最近他们公司

资金周转不灵,需向我借现金60万周转。经调查所知,确有此事,我就向

被告2伸出援助之手,借出60万。几天后,被告1带了一份借款合同过来,

上面写有:60万借款会在2011年一月份前全部还清,且在还款期间每月给

我1000元利息。我跟被告1像往常签合同一样签订这份盖有被告2好家风

装饰公司盖章的借款合同。2010年5月份时,被告1代表公司还给我20

万。至今,借款期限已到,但是我还没收到余下的借款及利息。 当我在2011年1月份向被告2追债时,被告2却告知我从来都没有向任何

人借款,说向我借款的是被告1温毅本人,而且被告1已在2010年11月辞

职,公司现在也联系不到他。

我现在也联系不到被告1温毅,今天开庭他都没有出席。但我手里有借款合

同,上面盖的就是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章,这借款合同与之前和被告2

签订的公司合作合同在形式上雷同。所以我把好家风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

求他们还我余下借款40万及利息1.5万。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2:原告所诉事实不符。在2010年1月份,我公司是接到一项大工程,但根

本就没有向原告借钱这回事,关于签合同,签这么大的一笔款,你当时

为什么不向我公司的法人了解清楚呢?这个很明显是被告1温毅利用你

跟他的合作信誉和我公司的名义向你借的;他现在都已经辞职几个月了,

我们也联系不到他,他可能就是为了逃债才辞职的。

我公司向来信誉都很好,经常跟一些大小企业合作,而且很多时候都交给

被告1去交谈生意,小的合同一般都会让他去签,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东西

他是比较熟悉的。但我们也没有让他去向你借款啊,所以我公司没有偿还

借款的义务。

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谁该偿还这笔借款。

下面由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现在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原告:被告2称不应由好家风装饰公司来偿还借款,现呈上证据一:借款合同,

上面有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的盖章,证明我有借钱给好家风装饰公司周

转。

证据二:公司合作合同5份,证明我们两家公司长期合作都是由被告1签

名,然后盖被告2公司的盖章,且都生效。

审判长: 被告对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有。我们没有派人过去跟你借款,证据一不能代表公司的借款,应该代表

被告1温毅偿还借款。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被告2:提供证据一:好家风装饰公司法人代表证明,证明被告1不能代表好家风

装饰公司向原告借钱。。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官:现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及被告方可进行自由辩论。

原告:你们公司借了钱又不还,是不是想赖账啊?现在我等钱用啊,你快点还钱给我啦。

被告2:又不是我公司借你的钱,你去找温毅还啊,我公司又没拿过钱,干嘛要还你钱啊。

审判官:好,肃静!辩论结束。先进行最终陈述,由原告做最终陈述。

原告律师:被告2好家风装饰公司借款到期却未如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还有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

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我恳求法官依法判决被告2归还剩余借款及利

息给我当事人,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被告2律师:原告跟被告1温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涉及到我的当事人好家风装

饰公司,那张合同只能代表温毅个人的借款,合同上的印章来历不

明,并非是我当事人亲自盖上去的,而且也不能证明这合同的真实

性,为了高利润而签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可疑性,所以我恳求法

官依法判决该借款不用我当事人还款。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现对本案进行调解。原

告,愿不愿意庭外和解?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2没有和解诚意,现我不愿意

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被告2,愿不愿意庭外和解?

被告2:不同意和解。

审判长:由于双方不同意和解,现本案要再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另选时间再次开

庭,今天庭审到此结束,退庭。

推荐第2篇:模拟法庭

淄角镇中学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管理,真正让“校园调解员”起到调节学生纠纷、处理复杂矛盾的作用,10月26日,淄角镇中学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 “模拟法庭”活动。

在德育处的指导下,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件”作为素材,用学生自己的观点和方式调解同学间的矛盾和纠纷,由法院聘任并经法官培训的“调解员”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公诉人、证人、法警等,通过现场举证、质证和辩论,模拟庭审情景。模拟法庭从开始到结束都进行得十分顺畅,同学们在角色扮演上十分投入,模仿得惟妙惟肖,在法律逻辑、举证质辩上非常符合法理和情理。严谨的庭审程序,逼真的现场环境,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淄角镇中学一贯重视普法教育工作,去年被市教育局评为全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今年又惠民县人民法院定为“法伴我成长”院校共建和谐校园普法教育基地,7月荣获“全国普法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推荐第3篇:模拟法庭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10月24日,团县委、法院联合主办的“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在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举行。

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石洪亮;县政协副主席姜葳;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长义出席了活动,县内各中学团委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及部分群众观摩了模拟庭审过程。

这次模拟法庭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采用逼真的场景,以案说法、庭审辩控。来自县第四中学的11名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成功模拟了因沉迷网络最终实施抢劫的典型案件审理全过程,让同学们亲身参与到法庭审判当中,了解法庭审判过程及法庭纪律,见证法律的威严,使他们更加懂得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模拟审判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对学生的精彩模拟做了现场点评,认为模拟庭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审判。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举行,是我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活动通过青少年亲自体验庭审现场,激发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强烈渴望和浓厚兴趣,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变青少年被动学习为主动了解,给青少年敲响警钟,提高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的能力,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

推荐第4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之我感

在这个学期,第一次接触了民事诉讼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而言,程序法相对抽象,它有很强的理论体系,严密的逻辑,仅仅在“纸上谈兵”很难将实体的程序与之相联系。所以,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总会觉得它比较难懂且难以想象,学了后面的,前面的就变得模糊。然而模拟法庭很好的弥补了这个缺陷。通过模拟法庭,我们把书本上的知识运用于实践;通过实践,再对书本上的知识有一个系统化的了解,加深印象。

对于模拟法庭,大部分的同学都是第一次接触,所以我们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从剧本的选择、修改到模拟演练直至最后的正式表演,每一个人都付出了心血,都为了这次的表演做足了准备功夫。剧本是关于名誉权的,讲述的是一个大学生与一个中年人在网络因观点不和发生争执,对当事人一方造成名誉侵权的案件。此案件的选材很符合我们,因为我们与本案中的一方当事人一样都是大学生,且网络也是很贴近我们,我们的思想、行为与其很贴近,我们很容易像他一样犯这种错误,而通过这次活动,很好的给以我们一个警示作用,同时引发我们的思考,如何通过制度、法律杜绝网络上的名誉侵权。

在这次活动中,我担任审判员,虽然并没有很多内容要说(因为审判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长完成审判工作,主要的工作仍是由审判长承担),但是却深刻的体会到了整个开庭的过程。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阶段,评议与宣判程序,经过模拟法庭,这个过程由朦胧到了清晰。我第一次站在审判者而不是观众的角度来看待整个案子的审判。司法救济是维护个人人身权利的重要手段,而作为审判者,必须保持绝对的公正,平等对待被告方,原告方以及证人,必须给予他们每个人为自己申诉,辩护的权利,因而审判者的工作往往都是有很多重复的,重复的问一个问题,重复的向当事人提醒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只为保持司法的公正,公平

但毕竟这是我们第一次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过程中仍旧有很多的不足,最明显的一点就表现在庭前证据交换。我们班是第二个班出场的,老师在出场前就已经提醒注意庭前证据交换,已经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在审判过程中不必再进行证据的传递,且证据的传递必须由法警从乙方手中送达到另一方,再由法警递交个书记员,由书记员递交给审判长。然而,由于受到剧本的限制,明明审判长已经说明已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是我们依旧有现场的交换,且过程有点乱。除此之外,还有证人入场以及出场必须由法警在前面带领,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公正性,证人不可以在场听审等等。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在书本上写得简简单单的东西,在现实中实行起来还是有困难的,很多细节看起很微不足道,一旦自己去体验,才会发现自己所欠缺有好多。

由于考虑到时间等因素,双方的代理人均为将法条具体陈述,而只是概括性说了法条的条目,出处,并未认真进行分析。我认为,模拟法庭,就是一个为法学院学生提供良好实践的机会,我们不仅应当陈述具体法条,而且更应当将法条与当事人的行为联合起来进行分析,形成与真正法庭一样的,具有严格标准,严肃氛围,激烈争辩,有理有据法庭氛围,而不是草草了事,为了应付。

模拟法庭仅仅是一场表演,是一场将法庭审判过程展现在大家面前的表演,然而,模拟法庭又不仅仅是一场表演,它是我们把在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的一个平台,是我们能够真正了解所学知识,并且融会贯通的一种良好方式,是我们能够完善自己,查漏补缺, 探求更深层次的一种良好方式。作为法学院的学生,在将来总有一部人要进入这个领域,然而现实却往往不能这种让我们尝试的机会,因为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我们不能要求当事人为我们的过错,对法律程序的疏忽等而承担其不应当承受的,因此,我们必须更加严格完善自己,而模拟法庭为我们提供了完善自我的机会,将生硬的记忆准入实践,在实践一步步完善自己的程序体系,为我们将来的工作作基础。我希望在今后能够再多参加这样的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经历,但是我获益良多。

推荐第5篇:模拟法庭

****大学本科专业实习报告

学号:

学生姓名:

院部:

专业:

年级:

指导老师:

实习单位:

起止日期:

学年专业实习报告

期末考试结束后我参加了由法学院组织的08级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专业实习活动,短暂的实习,使我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工作流程有了深刻的认识与了解,同时也深化了我对书本中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接触这些案件,使我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各类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更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的内涵。在此,我要向所有为我们提供这样实习机会和给予帮助和指导的学院领导和各位相关老师致谢!并且希望以后也能多组织这样的实习活动,对我们的专业帮助确实有很大帮助!

实习目的

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司法工作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法学是一

门理论性和实际性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以培养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主线,建立理论和实践为重要的体系,突出法律运用能力,能把法律知识带到生活中。

实习过程主要如下:

根据法学院的安排,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经过周密的准备和细心的安排之后,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选择了一个刑事案件,小组成员的安排是: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由我担任,***担任陪审员,***担任书记员,***担任被告,***和***担任被告律师,公诉方由***和***担任,公安审讯人员由***,***,***,***,***组成,证人由***,***担任,法警由***和***担任,其他同学担任旁听。

案情介绍:{书上的案例分析都行}

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案情,我们查阅了大量相关文件和资料,撰写了各自的法律文书。写完法律文书和做完各方面的相关准备后,我们就正式进行了模拟法庭。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安排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调查与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再介绍案件名称,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辩护人也可举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公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新的意见。之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进行合议庭讨论,最后再开庭作当庭宣判,这就是整个庭审程序。

通过对以上案件模拟审理后,模拟法庭作出了以下判决: 以上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判决认为,{结合案情结尾}.....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实习体会和总结:

在本次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

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所有的一切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和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完全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这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其次,这次活动也更加和谐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并不断完善。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总的说来,我们这次专业实习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因素。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推荐第6篇:模拟法庭

实验中学观“模拟法庭”

初预一班周婧怡5号

今天下午,我们学校在室内体育馆里观摩了一场接近50分钟的模拟法庭审问表演。虽然这个法庭审问是模拟的,叔叔阿姨把它缩短了的。可是,它却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

活动开始前,我们了解了此次出席的“大人物”有哪些?有团书部书记万老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些叔叔阿姨,还有严助理……..

本次案件主要讲的是一个名叫李东的初三学生因沉迷于网络没钱还,收到了社会青年陈伟的怂恿,跟着他去抢劫,最后抢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1000多元和50元现金。后来,中学生李东因为良心不安,最后父母陪着他去投案自首了。

“啪!”开庭了,法官先宣布了开庭的一些简要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接着由公诉人宣读法庭调查,然后是当事人陈述,出示物证等相关呈堂证供,再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宣读评议和宣判,最后由法官作出裁判。

对于法官讲述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也十分后悔。但是,这又有什么用呢?再可怜的背影换来的只是法律无情的判决,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

从李东的陈述中我得知李东,这名初三学生原本成绩很好,在老师心目中是好学生,在父母心中,是好孩子。他是从去年开始迷上网络中那些打打杀杀的画面的,之后一放学就马上去网吧。后来,他没钱给网吧的店主,一些社会青年就“好意”帮他还钱,再后来就怂恿他抢劫。

最后判决是这样判的,李东因为是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青少年,所以减轻了判刑,而且他是从犯并知错就改,给警方提供了主要犯罪人陈伟的罪行,和他们抢劫的过程。因此李东判刑1年,缓期徒刑2年。而主要犯罪人陈伟不禁抢劫了他人1050元钱财,而且在抢劫过程中还是用了暴力,所以他判刑4年。

经过这一堂生动逼真的法庭教育课,我懂得了很多,我们不能沉迷于网络游戏,这样会逐渐走向犯罪的道路,而且还会给你的父母很大的悲痛;还有,我们交友要谨慎,不能交陈伟那样的坏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犯了法,法院终究会给你你应有的制裁的!

推荐第7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不仅需要我们具有与模拟审判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以及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加深法律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着巨大的作用。

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这个学期,我们终于开始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学习,在这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们观看了上届学长学姐的模拟法庭的视频,老师也给我们两个班分配了任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在同学们的相互配合下,我们顺利完成了这项任务,并领会到了模拟法庭的真正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担任了一名被回避的陪审员,虽然在开庭的过程中并没有说什么内容,但是在和同学们的配合下,还是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过程,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完整的把握。

首先,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我了解了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构思剧本,编剧从电视剧中获取灵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编,最终确定了出演王婆、西门庆、潘金莲杀害武大郎一案;我们分配好各自要出演的角色,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各自完成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书,把证据材料汇总等。为了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大量时间进行细致讨论,找出解决思路,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把前期工作做好。

其次,在准备过程中,要有团队精神,以正确的态度相互磨合,

把握好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有不同的意见及时提出,事无巨细,仔细思考,往往一个细节就能决定案件的成本。模拟法庭是对学生能力的一种全方位的锻炼,首先锻炼的是我们的组织协调能力,模拟法庭的组织实施,需要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只有组织得当,才能进行成功的演出。模拟法庭也可以锻炼我们收集资料的能力,我们班发挥了创新的精神,古今结合,从电视剧中获取创意,剪辑了关于此案的视频资料,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我们必须运用相关的实体法分析案情,运用相关的程序法知识运作模拟法庭并对案件进行审判。这不仅使我们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锻炼了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在开庭准备时,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当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地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座,询问确认到庭情况,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接着是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以及传唤被告人王婆、西门庆、潘金莲并查明其情况;宣布开庭时应说明案件由来、审理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等,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其陈述过于冗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庭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此案较为复杂,原告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按部就班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辩护人和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更深层次的知识,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律思维和业务技能得到了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进行了自我检测。我发现模拟法庭结束后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受,以前看书比较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蕴含怎样一个实际意义,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第一次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不仅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同时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记员语速过快。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门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其工作水平和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庭审记录质量的高低,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书记员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控制好自己的语速,保证到庭人员能够清楚、明确地听到自己所说明的内容。

二、法官出现了细节错误。由于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开庭宣布了不公开审理此案,结果到了后面又出现了公开审理此案,前后矛盾。法官应对法律知识娴熟,法官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分子能否做到依法公正惩处,关系到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平等有效进行保护。业务素质是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内容,在工作中具体表现为法律水平、司法技能和学识等方面。所以,高素质的

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在学识上知识渊博,精通法律;在人品上道德高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三、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争辩,并不激烈,有点讲和的味道,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在这学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我们还观摩了雨湖区法院审理××非法挪用资金一案,整个过程节奏感非常强,公诉人语气铿锵有力,法官在被告人陈述冗长的时候也予以了正确的引导,最后,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也给我们作了指导,分享了他们的工作经验,为我们以后的工作方向起了指路明灯的作用。

模拟法庭让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这对我们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培养自己的多向思维能力,树立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做一个真正的法学人。

推荐第8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案例:

毕业证引发的纠纷

大学生刘晓雪临近毕业时意外接到学校勒令退学的通知,并被告知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理由是刘晓雪因旷课曾被学校做出留校察看的处分,此后其还参与过同学打架。刘晓雪却提出:该处分决定不仅未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自己对此甚至毫不知情。于是刘晓雪以学校违反《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向他发放毕业证,还针对学校存在的老师资质不合格、乱收费等服务瑕疵要求学校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学校法人代表杨帅认为自己对刘晓雪的处理是正当行使权利,并提出

双方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焦点: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怎样认定?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1级法律事务全体同学

2012年12月14日

推荐第9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一、教育目的: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让学生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使学生能够在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准备工作:

1、向同学大致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让学生在课前收集和本案有关的一些资料,初步掌握和本案有关的一些内容。

2、向同学大致介绍法庭审判的流程。布置同学在课前查阅关于法庭审判较为详细的内容。

3、根据模拟法庭开庭的需要,号召并由同学自荐或他荐扮演以下角色: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两名,书记员一名;公诉人一名,被告一名;辩护律师一名;庭警两名,证人六名。(争取班级二分之一的同学参与的活动中来)。

4、制做席卡,包括审判长席一个,审判员席两个,书记员席一个;原告席一个,公诉人席一个,被告席一个;辩护律师席一个。

三、教育设想:

将实践与课堂学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法律知识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让他们从小学法、知法、守法,树立法律意识,并进一步让他们的言行在家庭中产生作用,进而去影响社会。

同时,可以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去阅读和探讨一些法律知识,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使教学不仅仅是一种“告诉”,而是学生在情境中主动地实践、体验和探究。

四、会场布置:

1、用美术字在黑板上写上:模拟法庭

2、将教室布置成法庭的形式:设有审判长席一位,审判员席两位,书记员席一位;公诉人席一位,被告席一位;辩护律师席一位,证人席一位;观众席若干。

五、活动程序:

(一) 教师导入(杨艳红)

同学们,下午好,今天我们的班会课将组织一次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里面所有的角色包括审判长、律师、原告、被告等等都是由我们同学自己扮演的,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让同学们在实际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宣布模拟法庭的程序

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三)模拟法庭开始:

1、开庭阶段

(1)书记员(濮一伟):

①查对公诉人(郑久延)、当事人(钟小杰)、证人(王辰晟、金文超、郑辰)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②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提电话机及传呼机;

5、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重要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孔晋)

①宣布开庭

②传唤当事人到庭(庭警:李泰霖、江昊俊),查明当事人的姓名(钟小杰)杨博、年龄

19、民族汉、籍贯四川省南部县、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学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某乡某村某号,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6月22日。

(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2003年6月5日下午,南充市公安局在对考场进行例行保密检查时,发现存放在南部县教育局保密室内的高考试卷被盗。案发后,四川省公安厅负责人立即率领专家组赶赴南充指挥案件侦破。经过公安民警周密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四川省南部县检查院认为被告人杨博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的高考试卷,其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孔晋、叶钦达、於韬)、书记员(濮一伟)、公诉人(郑久延)、辩护人(陆自清)、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钟小杰)、辩护人(陆自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①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②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

③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5)审判长(孔晋)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2、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郑久延):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川南检刑诉字第008号

被告人杨博,男,1984年7月5日生,(文化程度)高中,汉族,住四川省南部

县某乡某村某号,(职业)学生。2003年6月7日被收审,2003年6月20日逮捕。

上述被告人因盗窃2003年高考试卷一案,由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其罪行如下: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犯罪。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爱侵犯,故对被告人杨博依法提起公诉。请根据被告人罪责,态度予以惩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袁若石

2003年6月22日

(章)

附:

1、被告人杨博现押四川省南部县橘子山看守所;

2、案卷4册;

3、作案工具:起子。

(2)被告人(钟小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我叫杨博,是南部县某中学高三学生。为在今年高考中取得好成绩,产生盗窃高考试卷之念。经两次踩点后,6月5日凌晨,准备潜入县教育局办公大楼,但在没进去就在楼道口捡到《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科数学、语文、英语、综合,理科数学、综合卷。当日下午1点钟,我得知有关部门发现高考试卷被盗的情况后,迅速回到学校寝室,从箱中拿出所盗高考试卷看了文科语文作文题、数学题二道后,便将试卷销毁,同时购买了强力胶水涂于手指上模糊指纹。

(3)双方陈述后,由公诉人(郑久延)讯问被告人(钟小杰):为什么会产生盗窃的念头呢?

(4)辩护人(陆自清)经审判长(孔晋)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试卷是捡的?哪里捡的?

(5)最后,审判人员(叶钦达、於韬)根据需要可以讯问被告人(钟小杰)。 证人出庭作证时,审判人员(叶钦达、於韬)应当核实其身份,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6)公诉人(郑久延)提出的一号人证(王辰晟)并开始询问,首先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门卫),然后让证人就其了解的案情作充分的陈述(看见身影),最后再根据需要向他提问;公诉人询问后,被告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向控方证人发问:问王辰晟的精神状况和案发当日是否喝过酒。

公诉人提出二号人证(金文超,钟小杰高中班主任),证人指出钟小杰在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一直处于中下水平,同时他父母对他管教十分严厉,曾几次因当事人成绩不理想打骂过钟小杰。

(7)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陆自清)提出的证人(郑辰,钟小杰的同学),法庭同意到庭后,应先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询问,然后,经审判长许可再由公诉人询问。

(8)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人在出庭作证和接受询问过程中,审判人员(叶钦达、於韬)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随时提问,不受控辩双方询问的限制,控辩双方对证人询问或发问的内容如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询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加以制止,对于鉴定人的询问,可参照对证人的询问进行。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9)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郑久延)、辩护人(陆自清)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强力胶水;指纹鉴定书;当事人学习成绩表),让当事人(钟小杰)辨认。双方出示的物证,都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辨认和作出明确回答并记录在案。

3、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论证,互相辩驳。

第一轮辩论首先由公诉人(郑久延)发言,通常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辩护人(陆自清)发表辩护词。

第二轮、第三轮及以后的辩论则主要围绕争议的焦点:门卫王辰晟的精神状况和在喝酒情况下的辨别力进行。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孔晋)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待控辩双方都已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后,审判长(孔晋)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4、被告人最后陈述

(1)审判长(孔晋)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立即宣布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钟小杰)最后陈述:我叫杨博,是南部县某中学高三学生,平时学习压力非常地大,爸妈要求十分严格。为在今年高考中取得好成绩,产生盗窃高考试卷之念。经两次踩点后,6月5日凌晨,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县教育局办公大楼,切断报警装置电源,强行进入保密室内,撬开铁皮柜,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科数学、语文、英语、综合,理科数学、综合档案袋中抽出试卷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点钟,我得知有关部门发现高考试卷被盗的情况后,迅速回到学校寝室,从箱中拿出所盗高考试卷看了文科语文作文题、数学题二道后,便将试卷及作案工具悉数销毁,同时购买了强力胶水涂于手指上模糊指纹。

(2)被告人(钟小杰)最后陈述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休庭期间,诉讼参与人退到庭外。由老师引导同学们讨论以下话题:虽然学习压力巨大,平时的努力没得大好的成绩,父母学校的严格要求等等不能不说是钟小杰走上犯罪道路的导火线,但是同学考虑一下我们同样作为也非常大学习压力的高中学生,我们为取得好成绩会采取跟钟小杰同学一样的过激行为而走上犯罪道路吗?同学们曾经有过这种想法吗?面对巨大的学习压力特别是在全国理科班这样的竞争压力下为了取得好的学习成绩,同学们会采取什么样的渠道来达到自己的学习目的呢?(五分钟)

引起讨论,适时总结: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选取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5、评议和宣判阶段

评议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秘密进行的,评议时如果有意见分歧,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孔晋)即可当庭宣判:被告人杨博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6份,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即“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考虑其作案动机是因为平时来自学校父母的压力,属于高压力下的激情犯罪,酌情从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教师归纳小结:

先对模拟法庭进行过程中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然后提出希望。

希望通过今天的班会课,能够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从小树立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作一名讲法、守法的上海公民

推荐第10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学校组织我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观摩与实践的活动。当晚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模拟法庭的教室。

走进教室,就看到威严的国徽挂在墙面的正中,法台及讼诉参与人的各种桌椅均错落有致的摆放整齐,立刻给人以冷峻、严肃的感觉。同学们走向座位安静的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期待着本次活动的开始。

这时我们的刘老师说话了:“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是观摩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庭牢活动,那咱们活动的参与人自然也是我们的同学们。”这老师话音刚落,教室里一片喧哗,有的同学说:“我还以为是看真的法院开庭呢?”有的则说:“我们也是专业,能演得像吗?”就这样,大家七嘴八舌的吵开了。此刻,老师微笑着说话了,“同学们别紧张,搞这次活动不仅仅是让大家观摩,也要求大家能积极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将我们多年所学与实践融合,也可以提高同学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表演的同学亲身感受一下庭审的氛围,观摩的同学要仔细看并指出表演同学的不足之处,这样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处的嘛!”大家相互看着,心里想着老师会如何安排角色,是否会安排到自己呢?安静过后,几位老师的商议有了结果,分别让10位同学分别担任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辩护人、被告人等不同角色,当然,教师也考虑到了一些细节,如我们公安系统的同学,无愧于就是法警了,律师同学就是辩护人,而我就理所当然,摇身变成了审判长,因为我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对刑事法庭的流程比较清楚。当一切准备就绪了,我感觉自己也有点小紧张,心跳加快等现象。随着老师说准备开始,我用力长吸一口气,随其他同学走向了法台。

“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本次模拟案件是非曲直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一女性,被检察院指控有罪,但种种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明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故此被告人无罪。依据这些材料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同学们也为我们的参与而鼓掌,但同时,我也发现此次庭审中自身的不足和本次活动内容及材料上的瑕疵。尽管这样,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绘声绘色。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地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次模拟,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起来,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会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

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说,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且不定期应组织类似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感受其中。

第11篇:模拟法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2、

3、

4、

5、

6、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1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

2 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

3 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

4 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 本状副本3本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5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

6 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 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

四、

五、

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

7 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 60,民族 汉,职业及工作单位 :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8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

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 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证人:没有。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 证人:对。 原:好,提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

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 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 证人:没有。

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 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

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 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 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

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 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 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 被:老太太伤势如何?、

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 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 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

9 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 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 合议庭简短合议 (停顿几分钟)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

10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

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方所认为的原告方对原始笔录进行了篡改。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

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

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方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

11 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

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元;

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

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

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

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

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元

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1073.3元。

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

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

12 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也许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个腿脚不灵便的老太太在负重的情况下,跑去赶车,自己很可能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或者是被别人挤倒的。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 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

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

13 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

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 (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

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

14 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 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 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

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15 原:要求调解。

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

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 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11219.7元人民币。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 被:同意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第12篇:模拟法庭

湖南省某某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案由:原告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还有两年合同到期。2009年冬天,因雪后路滑,原告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因人老骨脆,多处骨折,形成残废。医疗费花了很多,而且尚未全愈,还需卧床静养。原告让家人找单位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企业却认为原告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不能按工伤处理,并因原告长期还是无法上班,单位将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原告是不是属于工伤

开庭时间:2010年9月19日

开庭地点:湖南省某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某某陪审员:某某

审判员:某某证人:某某

原告:某某(常德农机工具厂员工)原告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常德农机工具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代理人:某某

书记员:湖南省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一案即将开庭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并查明基本情况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记录

一、公开审理民事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准旁听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2、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6、法庭内不得使用手提电话机、BP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已带入法庭的必须关闭;

7、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戒,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通讯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持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各方当事人到庭情况。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湖南省民法院民事一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审判长:原告提交证据。

原告:《工伤管理条例》规定: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其中“工作场所”在实践中常被广泛的理解为“包括上下班路线”等,因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二条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审判长,陪审员:

常德市风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常德农机具厂的委托,指派本人为其提供民事辩护及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在此之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我代表常德农机具厂对原告所受伤害表示同情和慰问。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职责,本人在发表辩护词时,有可能伤及原告及其家属的感情,请被告予以理解。

1 就对方的证词所说,原告是在上班途中,因为自身身体问题滑倒从而导致残废的,认定这是属于工伤范围,企业应该给与赔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不属于工伤范围,故希望法庭驳回对方关于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赔偿的不合法要求

2 根据

3 根据湖南省《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人经过我方当事人的同意,我方当事人会根据上述条例给与原告补偿。

请法院对我的辩护理由予以充分考虑,给与足够重视

审判长:被告提交证据。

被告: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将庭审笔录当庭阅看,如有遗漏和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

审判长:休庭。(敲法槌)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第13篇:法庭模拟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法庭模拟,经过几周时间的准备,终于在今天得以顺利的开展,并且落下了帷幕。虽然不是很令人满意,但还是蛮欣慰的,毕竟第一次实践参与法庭的审判程序,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案例中,让自己亲身体验在开庭审理前准备过程中以及开庭过程的种种辛酸苦辣。整个开庭的过程是复杂的,严谨的,由于我们对程序并不熟悉,在有个别环节中存在瑕疵。让我深刻的感受到,仅仅凭借自己在书本上所学的那点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更多的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参与实践活动。这次实践让我们学到了很多。

首先对于案例的改编也是一个费心思的工程,不能简单的设定成符合某个罪名的案件,而是要能有辩论的余地,符合多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才有利于案件的证据调查以及庭审辩论环节。经过和其他分组成员几天时间的讨论,结果如下:2009年9月5日11时40分,被告人左学义驾驶豫J-QG008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左学义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陈某某,将陈某某碾压于车下。事后,左学义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陈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案发后,左学义被依法逮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其次接下去的工作就是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公安组制作的证据,我们法官组成员的第一次开会讨论对于案件涉及罪名的初步判断。我们每个人都发表了对于案件的看法以及应处罚的罪名,结果分成三派,有故意杀人,遗弃罪和意外事件。我的观点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根据故意杀人的构成条件,即在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下,放任与被害人的生命于不顾,因为被告人有撞人的意外事件的前行为下,即先行义务,他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是放任于不管,明知将被害人拖出后放置于桥上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救助而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左学义的间接故意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随着案件程序的进展,辩护组也提交了证据内容,我们法官组开了第二次的讨论会,这次根据辩护组和检察组双方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对于案件实质内容的了解更清晰,更明了,更彻底。此次的讨论主要集中了两种观点,遗弃和意外事件,不能达成合意的原因主要是针对事发时,即被害人被撞后是否死亡以及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想法,根据两组提供的证据上分析可得被告人下车检查时,通过多种方法检查结果认为被害人当时已死亡,随即被告人把被害人从车底拖出,而且还是通过千斤顶的帮助,而不是在拖不出的情况从尸体上碾过,由此也可证明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意。而且被告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放置于路边就不能认定为遗弃,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即无法预见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撞死被害人,然后将尸体放于路边是情理之中的事,没有可罚性。以上是我在这次会议中的所提的观点。第二次会议的结果初定是遗弃和意外事件,最后结果还得等开庭时辩护组和检察官组的对于证据的质证结果以及辩护结果再定结论。

随着各组成员准备工作的就绪,我们正式进入庭审程序,随着法官的一锤令下,正式开庭,在庭审进行中,法官主导庭审程序,各组出庭人员都能很好的配合,成功完成此次的模拟法庭。 从这次的开庭审理来看,总的来说还是挺不错,毕竟对初来咋到的我们来说能达到这种结果还是满意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我觉得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的模拟审判长的说话语气极其气势都还蛮有法官的架势,整个过程都能严肃并且严谨的遵循法庭的程序,显示出了法官的威严形象,使我们的庭审顺利完成。其中的不足之处,就是作为合议庭,三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缺少对被告人的发问以了解案情,而且在整个审判程序下来,两位审判员都没发言过,即分工不够,作为中国的法官主导庭审的特色没有发挥出来。 这也是我作为法官组的成员所比较惭愧的事,对于实践我们真的太缺乏了,所以也没有顾虑到这方面的缺陷,当然这也是给我们的警钟,在学习课本知识之余应多关注实例,去法院参加见习。其次,在庭审过程中,辩护组的成员做的很让我佩服的是,他们抓住了质问证人时的技巧,该问什么?怎么问?都是很大的学问,从他们的出色表现看,他们在这方面是做足了功课而且抓住了重点。相比之下,作为控告组的一方,显然处于弱势,而且从他们的表现来看,明显是缺乏准备工作,连定罪依据都提供错误,把已经废止的法律依据提供上来,而且在质证环节也显得薄弱,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个警示,即开庭并不是简单的辩论,更重要的是找证据,用事实说话,再结合雄辩才能博得法官的认同打败对方。再次,整个环节都能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我觉得在辩论环节,还有所欠缺,不能体现出法庭辩论的气势,太过于平静。最后,从庭审的结果看,我们的合议庭在经过开庭之后作出的正确判断,给被告人定意外事件,即根据双方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辩论的一系列链条,再结合被告人的如实陈述,最终判决是意外事件,体现了依法判案的原则。当然,不足的地方就是在宣判阶段,我们的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频频出错,对于法官作为威严及庄严代表,这是不容许的。对我也算是启示作用,在准备工作中应该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位,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是我们最容易忽略也是最容易出错的,都是我们的不足之处。观看完后总的感觉是让我受益匪浅,真切的体会到了整个庭审都需要认真,仔细,不管是哪个角色都需要作一番苦功夫,为我在往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

根据案件的开庭审理,检控组和辩护组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是对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遗弃。各方都极力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这也引发了我们对此争议问题的思考,即当这样类似的问题发生在我们身上或身边的时候,我们会怎样做,像被告人一样丢弃被害人于路边,还是拨打120尽全力救助被害人,虽然这在法律上没有给与处罚,但是道德层面呢?对于现在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心里,人情疏远,利益至上的社会动态,肯定不止左学义一人会这样,驾车撞死人不管不顾。现在普遍的人心里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即事不关己高高挂上,能避多远就多远。做了什么坏事,看看周围有没目击者,如果没有,那就逃之夭夭了呈现出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丧失了人与人之间应该和睦友爱,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情操,传承我们的中华民族美德。对于现在社会上盛行的人们之间的漠视态度极其担忧。很多人都把社会责任感抛弃于外,对于自己造成的后果都不敢负责人的人更别人提能担当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之下,国家也应该做出努力,即学校的教育问题,在教育学生学习的同时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更应该提倡学生去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心的身边的小事,不能拘泥于形式。遏制这种不良的人心风气应该是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更应该提倡道德,以道德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这样也更发挥了公民的监督力量。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让我学到了很多,不仅包括知识的加深巩固以及更新,而且让我反思了引起这样的案件的事实反应了现代人文的不良面貌,不容乐观的现状,督促自己应该做的更好,秉着这样的信念,大家一起进步社会才会进步

第14篇:模拟法庭

演员:审判长、助理审判员两名、书记员、公诉机关、被告、被告律师、原告、原告律师、证人、法警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一依次就做。)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书记员:审判长:(一锤)A市职业学校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三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提审被告人批准文件) 法警提出被告人张三

审判长:被告人张三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讲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1990年9月9日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A省A市A镇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什么民族的?文化程度如何? 被告: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十月十日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被告:十月三十日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你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A市职业学校张三偷窃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钟云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景小景、林梦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凯雯担任法庭记录,A市职业学校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芸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三委托,A市飞翔律师事务所吴思诗为被告人张三进行辩护,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可以申请换人。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上诉人员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以外,你们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三,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就读于A市职业学校高一年级,A省A市A镇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三伙同其他班级学生李四(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在高一(1)班,趁原告王五不注意,将其放在抽屉里的书包钱包偷出,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后,将钱包扔到五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三处已追缴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员: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员:被告人张三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员:是否修改陈述? 被告:不修改

公诉: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高一(1)班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诉:来干什么? 被告:拿书

公诉:到高一(1)班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因为那天我刚好和李四一起打算回宿舍,后来发现忘记拿书了,于是我就和李四一起回班级,当时我看见张三书包还在班级,出于好奇我就想看看里面有什么,结果就看到有个钱包,我本来没想偷的。

公诉:谁想到要拿王五的钱包的? 被告:我

公诉:那你想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那李四(同伙)呢?

被告:她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诉:你们偷到什么?

被告: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公诉:谁拿走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护: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宿舍? 被告:是的。

辩护: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平均成绩80分。

辩护:你经常去网吧、ktv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讯问完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六到庭。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证人赵六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六 审判长:年龄 证人:18 审判长:班级? 证人:高三(1)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六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判长:交给书记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你能否把当时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3年4月24日下午5点许,我回班级拿书,看见两人身上都被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起另一个书包飞快地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五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就跑了。 公诉: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她(证人手指向被告) 公诉: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赵六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人证言

2013年4月24日下午,我在高一(2)班玩,准备离开时发现书包不见了,我于是马上联想到我的书包在本班,于是我就回班级打算拿书包,可是当我到班时却发现自己的书包不见

了,于是我就马上报告了学校公安部门,经学校公安部门搜查,在五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我发现丢了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原告:赵六

2013年8月8日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法警将这些物品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将物品给身边人民陪审员看 审判长:给被告人看下。

法警将这些物品拿在手上,给被告看。 审判长:交还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举证完毕

审判: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没有

审判: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张三盗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却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请求合议庭给以被告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级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飞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诉》、《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张三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较好;第

二、她从没有偷窃行为;第

三、她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KTV等地方;第

四、她曾因拾金不昧收到受到学校嘉奖;第

五、我的当事人还是中学生,所受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单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她懂法,结果就不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被告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辩:我们的确对被告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

告出现!

被辩: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即使发现制止,今日校园的小偷就有可能成为明日社会的大盗。 被辩:原告律师说得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就是当事人就会因为触犯法律而备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辩:沉默 审判长:(问原辩)辩护人有无的新辩解? 原辩: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其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出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回去拿书,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这时,(同伙)李四干脆说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当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和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张三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张三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者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张三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犯盗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日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职业学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本。 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张三带出法庭。(法槌一击)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15篇:模拟法庭

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 原告: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 郑吒 和被告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市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莎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蕾,徐琼琼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原告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长:被告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

审判长:被告有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 被告:收到。 审判长:有无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被告: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本庭的调查重点在于原告密码被盗,是原告疏忽还是银行管理疏漏?对利用自助银行或者ATM机实施的犯罪活动,应由储蓄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取款,造成的损失应由储蓄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有 审判长: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就此重点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原告应该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1.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储蓄合同关系;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2.证人戚雅琴的证词,用以证明证人陪同原告到自助银行刷卡准备取款的经过;

审判长:现在传证人戚雅琴

证人戚亚琴,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陆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现在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

审判长:可以发问

被告;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问题问被告? 被告还有无问题问原告?

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4.接报回执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

5.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于2003年6月10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9月23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8月29日、11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罗淦所作的讯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11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陈秋哲所作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

6.犯罪嫌疑人罗淦指认犯罪地点的记录、盗码器图片、温州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卡内的资金被罗淦等人提取;

7.温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2003)第471号起诉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犯罪分子窃取原告卡内资金的事实已被司法机关确认;

8.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对账单和原告给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损失吻合。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被告举证

被告: 1.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办卡须知,用以证明“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已经向太平洋借记卡的申办人明示;

2.原告申办太平洋借记卡的打印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

3.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原告长期使用本案所涉太平洋借记卡的事实,以及犯罪分子取款的日期。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辨认阶段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

审判长:被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长:打断你一下,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原告于洋与被告韩静文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民事判决书

第16篇: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培养法律硕士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这是对于本次我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我的最大感受,从接到通知,到公演完毕,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

我们以王勇上诉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模拟法庭一直是我们法学院的一个特色课程,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说多少内容,但是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整个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首先最大的体会就是做个审判员真的很不容易,原本以为审判员只是配合审判长工作,但做过之后才知道审判员的任务也是很艰巨的,也是很累的。实践中的法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作为审判员就必须掌握好各种情况的应对方法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审判过程中,对审判人员的体力也是个很大的考验,有些案件审理的时间很长,审判员在体力消耗的情况下对案件审理的进展也会有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审判员掌握着当事人的命运。所以,能不能时刻以清醒的头脑去审理案件也是很关键的。因此,我觉得审判员是一个又费神又费力的工作。

其次,感受颇深的是在我们准备审判材料的时候,我们发现在实践中运用的知识与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有很大差距。虽然很多知识拿到试卷上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写出,但到了实践中却有些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的感觉,我想这也是现在法律实务教育上的一个缺陷。

最后,在参加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程序公正对于限制审判人员的任意裁判也有积极的作用。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在整个实践当中,我们经历了分析案件事实、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第17篇:模拟法庭剧本

运输合同

时间:2000年8月20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物:

审判长:李智军

审判员:刘碧华 高雅铃

书记员:邱腾连

原告:陈惠敏

被告:余康钰,长阔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津津律师,女,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泽宏律师,男,北京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惠敏,女 1991年生,学生,住北京西城区,我委托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吴津津,女,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余康钰,男,1980年生,司机,住北京东城,我委托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曾泽宏,男,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开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长李智军,审判员刘碧华,高雅铃审判,本院书记员丘腾连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是北京海洋大学学生,在2000年8月21日晚乘坐被告余康钰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言明要去北京朝阳区双井,但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在行车时,本人癫痫病突然发作,被告余康钰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本人误当做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被告将车停下,我被被告拖下车弃于路旁,后被告开车离去,致使自己的手机、钱包在昏睡时丢失。我认为:被告在履行司机职责的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给本人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因而被告理应赔偿本人的一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完全是事实。作为出租车司机,本人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乙方应尽的义务。本人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应不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本市第一医院证明书,病历)这是北京市第一医院病历以及患病证明书

被告:这是行车记录,我确实是按原告要求,将其送到指定地点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 法庭辩论阶段)

辩论由吴津津,曾泽宏写。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其违反了“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原告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虽然被告声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但他看到乘客突然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他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这也从中说明被告已经看出原告处于一种非常不舒服的状态中,但在这时被告并没有主动的去了解原告不舒服的原因,而是急于把原告撵下车,怕惹麻烦。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和第30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尽到其救助义务,致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伤害。对于财产的损失,由于原告并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实际存在和具体的数额,因此在法律上无法认定。但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上述一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坐 下)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第18篇:模拟法庭稿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剧本

(2010年4月)

(书记员入席、站立,宣布法庭纪律) 请大家坐好,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人民法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鼓掌、喧哗、

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旁听人员所携带的通信工具一律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制止者,审判长

可口头警告、责令退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公诉人入庭” (公诉人依次到庭就座)

书记员:“请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到庭就座)。

书记员:“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 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

书记员 “传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 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所有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说完坐下记录)。审判长:

“现在开庭”。(击法槌) 审判员1: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齐:到庭。)

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原告及其代理人答) 原告马倩:我叫马倩,现年15岁,希望中学初二

学生,永坪镇人,我叫王延平,延川县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担任原告马倩的辩护律师,审判员1:被告及其代理人

是否到庭?(齐:到)审判员1:请向法庭告知你们的基本情况。被告王小杰:我叫王小杰,现年19岁,社会青年,

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刘成,现年15 岁,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延川县永坪镇人。我叫陈西平,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

延川县神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王浪,是被告刘成的诉讼代理人,是延川县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刘永军,

现年39岁,被告刘成的父亲。我叫刘江,现年38岁,聚缘网吧老板,永坪镇人。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厅今天在此审理由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

结向本院移送侦查起诉——被告王小杰、刘成抢劫原告马倩财物一案。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

————担任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延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做最后陈述。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过程中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双方当事人在庭审

中要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遵守法庭纪律秩序,(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审判员1: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交代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

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1: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齐答不)。被

告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齐答不)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起立,宣读起诉书)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延检刑诉[2009]、第23号

被告人王小杰,男,19岁,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社会青年,无业。2009年2月10因涉

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

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成,男,15岁,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

于2009年3月10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延川县公安局逮捕,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涉嫌抢劫一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 1 -

2009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杰和刘成在永坪新楼区将希望中学初二学生马倩(女,15岁)拦住,对马倩

进行恐吓将其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并将原告马倩刺成重伤,经查明抢走马倩人民币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mp5

一部,财物价值共计2000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王小杰、刘成销售,赃款已被挥霍。被告人刘成于2009年2月15日

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永坪派出所投案自首,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成被永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大虎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

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二人。

此致

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检 察 员:×× 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讯问阶段,被告人王小杰,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

见吗?被告人王小杰:我要申明的是,我是受刘成的蛊惑才跟他干的。

审判长:被告人刘成,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刘成:我不想去,是王小杰逼我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需要。审判长:下面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1:原告马倩,请你把当天的情况复述一下。原告马倩:09年2月10日晚7点30分,我与同学刘雪一块外出

玩耍后往回走,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旁,看见两个男子,一大一小,蒙着面,其中小个子叫我们不要动,大个子拿着水

果刀,恐吓我,叫我拿出随身财物,我拼命呼救、厮打,但因寡不敌众,身上所带200元钱和摩托罗拉手机手机一部、

Mp5一部,被他们二人抢去了,在厮打中我被他们刺伤,后来因我流血过多,也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公诉人1:谁拿刀子

刺伤了你?原告马倩:被告王小杰。(手指向王小杰)公诉人1:谁将你的财物抢去的?原告马倩:由于当时乱,加

上我受惊过度,我也不清楚谁将我的财物抢走了,公诉人1:王小杰,你俩抢劫受害人马倩是有预谋的还是偶然的?

王小杰:有预谋,因为刘成和马倩是同班同学,他告诉我马倩家里非常有钱,父母非常溺爱她,她平时身上装很多

钱,带着手机和随身听,所以我俩的目标就瞄上了她。公诉人1:刘成,你与受害人马倩认识吗?刘成:认识,我俩是同

班同学。公诉人1: 刘成,你是在校学生,而王小杰是社会青年,你俩是怎样走到一起的?刘成:由于我喜欢上网,在

网吧与他认识并交往,公诉人:那你知道你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要受法律严惩吗?刘成:我参与这次抢劫是

受王小杰威胁才去的。 公诉人1:他是如何威胁你的?刘成:平时我喜欢玩游戏,跟王小杰借点钱,这几天他向我逼要

欠他的账,因为我没钱,所以他逼着我给他找准目标,然后实施抢劫,用强劫来的财物抵债,如果我不去,就拿我放血。

我是迫不得已啊。 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刘成所说是否属?王小杰:不属实。因为他沉迷上网,欠网吧老板的钱,又

不敢向家长要,于是他找到我,让我帮他,并许诺,成功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我开始不愿意,后来经不住他

的软磨硬泡,就稀里糊涂得参与了这次抢劫,真是后悔啊! 公诉人2:刘成,你是否欠聚缘网吧老板的钱,聚缘网吧老

刘江利是否向你索要过欠账?刘成:欠过,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向我索要过, 公诉人2:刘江,刘成是怎样欠你钱的?

刘江:他上网有时没钱,所以就欠下了。公诉人2:案发之前,你向刘成索要过吗?刘江:没有,真的没有 。公诉人2:

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无视国家法律,手持凶器,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公然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现特提

起公诉,请贵院依法严惩,公诉人2(出示水果刀一把):原告马倩,案发当天,被告王小杰是不是用这把刀将你刺伤的?

法警(向她出示,请她辨认)。原告马倩(辨认少刻): 是。 公诉人2:被告王小杰,这把刀是不是你当天用过的凶器?

被告王小杰:(看后)不是。 公诉人2:(出示物证---法医鉴定书) 经法医鉴定,这把刀子上的血迹和手印确系被告

王小杰的。被告王小杰这样说,纯属推诿责任。原告马倩:被告当天用凶器刺伤我,这里我有证人可以作证。审判员1:

证人是否到庭?原告王元: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员1: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

我叫刘雪,永坪新楼区人,希望中学初二学生,是原告马倩的同学。 审判员1:证人刘雪,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刘雪:听清楚了。审判

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刘雪:能。

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

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证人:2009年2月10日晚7点30分,当我和我的同学马倩行至新楼区红旗小区时,被两个蒙

着面的一大一小的男青年拦住,其中小个子恐吓我们不要动,当时我被吓呆了,一动也没敢动,他们二人便开始抢劫马

倩身上的财物,马倩大声呼救、奋力反抗,但因力量对比悬殊,最终被拿刀子的大个子刺伤,二人将财物抢劫到手跑了,

我的话完了。 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被告王小杰:公诉人和原

告说我拿刀将原告刺成重伤,这不符合事实,在当时,王元想抢我手中的刀,我情急之下,就不小心刺到了他,马倩受

的仅仅是皮外伤。 原告马倩:原告说我仅仅受的是皮外伤,这不符合事实,这里有证人可以证明案发当晚被告确实将我

刺成重伤。审判员1:谁可以为你作证?原告马倩:永坪油矿医院的王大夫可以为我作证? 审判员2:证人是否到庭? 原

告王元: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作证。(证人上庭)审判员2: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证人(白亮大夫):

证人:我叫白亮,是永坪油矿医院的外科主治大夫。审判员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

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白亮:听清楚了。审判长:你能如实向法庭作证吗?证人白亮(大夫):

能。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白亮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1;请你把当天马倩住院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2009年2月10日8点左右,我正在值班,突然几个人抬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女学生进来,经检查,女学生的胳

膊和手上多处被刺伤,且因流血过多而昏迷,我立即为她救治,总共缝了七八针,此后的一个月,我一直是她的主治大

夫,这是病人住院治疗的病例复印件和医疗鉴定证明书。(由法警传给审判庭)我的话完了 。 审判员1:证人可以退下。

被告王小杰:原告说,他身上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和Mp5一部都被我二人抢走,这不符合事实,当天,我们仅从

原告身上抢得200元花了。公诉人1: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我们得知,被告王小杰、刘成将所抢得的手机、Mp5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钟楼底下的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维修部的老板李世军,现已到庭,可以作证。审判员2:传证人上庭作证。(证人上)审判员:请把你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我叫李世军,是永坪好再来手机维修部的老板。

审判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世

军:听清楚了。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交一纸保证书送到证人面前,证人贺国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2;请把你知道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维修老板:2009年2月11日下午,来了两个一大 一 小的男青年,说自己手头紧,急用钱,愿以500元的价格将一

部摩托罗拉手机和一部Mp5卖给我,我当时怀疑来路不正,但在他俩再三保证、哀求之下,我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手

机和Mp5,我真是糊涂啊。我的话完了。

审判员2:证人可以退下。 公诉人1:那你二人将卖手机和Mp5所得的赃款作什么了? 被告刘成:事后,王小杰将

手机和mp5卖掉,仅给了我150元,我将100元给网吧老板还了帐,剩下的上网花完了。公诉人1:被告王小杰:刘成所

述是否属实?被告王小杰:不属实,我们将手机和MP5卖掉以后一人一半分了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公诉

人1:没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证、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答:没有。审判长: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的举

证?(被告及诉讼代理人齐答: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法庭调查,对于双方证据的确认,有异议的待合议庭

评议,现在合议庭总结本案的诉讼焦点是,第一,被告人王小杰、刘成谁应对本案负主要法律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聚缘网吧老板刘江是否应对本案负一定责任。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1:经过法庭

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有关书证,宣读了证人的证言,表明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劫他人的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请

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及情节作出量刑处理,并依法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小杰、刘成二人手持凶器,公然把我的当事人的财物抢劫一空,并对我的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以我们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共计18650元,并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王小杰: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18650元,我不能接受,前面我已申明,我不是有意刺伤她,在厮打中,我用刀子划破了原告的表皮,她受的仅仅是皮外伤,不可能花这么多的钱。原告马倩:至于我受的是轻伤还是重伤,有医疗鉴定书、油矿医院王大夫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王小杰确实将我刺成重伤。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原告方提出的补课费和精神损失费,这我方不能接受,按理来说,如原告确系重伤,那么在原告住院期间,她是不可能有精力和时间来补课,至于精神损失费,从现在看来,原告的精神状态和气色很好,精神方面似乎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原告马倩:你纯粹胡说。(手指向被告代理人)。王小杰的代理人:如确实要我们承担全部责任,我方认为,被告刘成也应承担一半。被告刘成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认为此案件的责任和赔偿费用应平均承担,这我方不能接受,首先我的当事人参与抢劫是受王小杰的胁迫才干的,当时,如果我的当事人不去的话,被告王小杰扬言要放他的血,我的当事人不得不去啊。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刘成说他是受我的当事人的胁迫才干此事的,这是站不住脚的,从主观上来看,刘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已不能自拔,从客观上讲,他欠网吧老板的钱,在网吧老板的催要下,他才想出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办法,并找到我的当事人要他帮忙,许诺事成之后,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应该说是我的当事人受到他的引诱才干出如此的傻事。刘成的代理人:被告人王小杰说我的当事人引诱他,这完全是在胡说,据我们调查了解,刘成从小性情乖张,性格和善,与邻里的孩子都能和谐相处,上了初中之后,其行为中规中距,除了偶尔上点网外,从不惹是生非,如不是受王小杰引诱和威胁,谁能相信他能做下如此的事,众所周之,被告王小杰平时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已屡有前科,干出如此的事情已不足为奇。王小杰:你才屡有前科(手指向刘的代理人),被告刘成的代理人:你就是有前科。审判长:(击法槌)请注意法庭纪律。刘成的代理人:我方对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刘成犯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未积极参加抢劫,而是属于跟帮的行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只是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并未实施暴力。被告刘成:刘成不仅对马倩在语言上进行了威胁,同时也参与了这次抢劫,是他将原告马倩的钱物洗劫一空并逃走,至于他说我仅仅分给他150元,这纯属胡说,我们一人一半,因为卖赃物时我们二人在一块,这一点手机店的老板也能证明。被告刘成:我把马倩的钱物抢劫到手后逃走,这是事实,但这是王小杰计划预谋的:他缠住马倩,我得手后逃走。至于他说分给我一半赃款,这纯粹是血口喷人。刘成的代理人:从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来看,应认定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作用,所以被告王小杰对此案件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王小杰的代理人:被告王小杰方说刘成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抢劫的的整个事件都是他一手策划的,抢劫对象是他找准的,如果不是他和受害人马倩熟悉,我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马倩身上有那么多的钱物,更不会有抢劫事件的发生,再有,我用的水果刀也是他给我的,他给我说,如果马倩不主动交出钱物,就动刀子,如果刘成当时不给我刀子,也不会导致马倩受伤的事,俗话说,不怕杀人的,就怕递刀的。被告刘成:水果刀确实是我的,但不是我主动给他的,当时我不给他刀子,怕出大乱子,是王小杰从我身上强夺过去的。王小杰的父亲:我儿子干出这样的傻事我倍感痛心,但我认为我儿子走上这条路,聚缘老板刘江也难逃其咎,如不是聚缘网吧老板让我儿子进去,我儿子不会迷上网吧,不会欠他的钱,也不会被他逼得走投无路,更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聚缘网吧老板刘江也应对此案件负一定的责任。聚缘网吧老板刘江:被告刘成虽然欠我的帐,但我一次也没有向他催要,至于说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归结到上我的网吧,这是站不住脚的,不上我的网吧,那他还可以上其他的网吧。刘成的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性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老板明知刘成是未成年人而允许他进入,就应负法律责任。网吧老板刘江:刚开始时,我看刘成像未成年人,不让他进去,后来他拿着身份证作证,所以我就放他进去了,作为网吧经营者,不可能去对每一个上网者的情况都具体调查。唉!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停顿一下)审判长:请控辩双方继续辩论,(停顿一下)公诉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公诉方:没有。原告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原告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被告王小杰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刘成及代理人是否有新的辩护。刘成的法定代理人:有,我作为被告人的父亲,对孩子犯下的罪行非常痛心,我对孩子平常管教不严,对他的行为听之任之,以致他一错再错,我真的是难辞其咎,但考虑我儿子还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始终较好,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自首情节,如果对他从重处罚,会对他的前途产生很大影响,希望法庭能给我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我愿如数赔偿。审判长:法庭

辩论结束,下来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现在由被告王小杰作最后陈述。被告王小杰: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抢点钱,只要数目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重新给过的机会,给我一个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刘成作最后陈述 ,刘成:此刻,我真的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我心中无比的负疚感,我沉迷网络游戏,荒废了学业,枉费了老师对我教育,辜负了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玷污了同学之间最纯真的友谊,我的无知,让我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失去自由,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同学和老师,更对不起我的父母亲…… ,在这里,我希望大家特别是青少年同学们能以我为鉴,严于律己,珍爱生活,热爱学习。审判长:现在由聚缘老板刘江做最后陈述。聚缘网吧老板刘江:对于这次案件的发生,我深表遗憾,虽然这次案件和我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我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我不应该接纳未成年人刘成进入我的网吧。以后我一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一个守法的经营者。 审判长:现在休庭3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继续开庭。现在退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法警上来把被告带下)四:法庭判决阶段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庭,(待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入席后)。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员:永坪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就坐)。将被告人王小杰、刘成带上来(法警将二被告带上来)传被告刘江到庭,(刘江到庭就坐)。审判员1:对被告人王小杰、刘成抢劫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原告方、被告方的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二人抢劫王元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小杰、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小杰在此案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是主犯,应负主要法律责任和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网吧老板刘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致刘成迷恋网吧,因此刘成走上抢劫这步路,他也应负依据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法赔偿原告马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70%折合人民币13000元,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 30%折合人民币5600元,并处罚金1000元。网吧老板蔡宏伟停业整顿,退还被告王小杰、刘成的赃款,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原告人对此判决有无意见?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依次回答)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闭庭。(击法槌)

第19篇:模拟法庭剧本

模 拟 法 庭 剧 本

时间:2009年5月

地点:待定

主办: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

演出人员:(见附表)

旁听人员:全市教学工作会议与会人员

案件审理过程:

1、提起公诉;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当庭宣判;

6、法庭教育;

7、闭庭。

演职员表及服装

序号角 色扮演者姓名

1审判长(法官,啄木鸟标志)

2审判员1(法官,啄木鸟标志)

3审判员2(法官,啄木鸟标志)

4书记员(啄木鸟标志)

5司法警察(黑猫警长标志)

6司法警察(黑猫警长标志)

7公诉人1(检察官,小刺猬标志)

8公诉人1(检察官,小刺猬标志)

9被告人1(校服,遮面)

10辩护人1(律师)

11辩护人1(律师)

12主持人

备注: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余角色可由同学以真名担任。

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少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校于2003年4月创新性地建立了学生的自治组织“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 制定了“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章程,成立了小白兔接待庭、小刺猬调查庭、啄木鸟审理庭、黑猫警长执行庭、小百灵宣传庭等5个工作机构。六年来,我校少年维权中心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环保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这一活动,引起了团市委、教体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青岛市青少网、胶南市电视台进行了宣传,学校撰写的相关论文在山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上交流,学校被评为《青岛市依法治教先进单位》和“青岛市青少年社区维权岗”。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庭 审 程 序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已经到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二、开庭程序

审判长: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审理庭就由小刺猥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然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然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然:我叫安然,1998年8月12日出生于胶南市孟家滩村,汉族,现在第二实验小学四年级八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小刺猬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然:2009年 月 日

审判长:根据小刺猬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 啄木鸟审理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白杨、王晨汐、董亨姝依法组成合议庭,白杨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李润芝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逄金晖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人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然: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件1)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安然:一致

审判长:你现在是否需要再作修改陈述?

被告人安然:不需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安然:知道了。

公诉人: 月 日你是什么时间去网吧的?

被告人安然:下午2:00多。

公诉人:玩到什么时候回家的?

被告人安然:晚上11:00

公诉人:去网吧干什么?

被告人安然:先查了一会儿资料,查完后又玩了一会游戏。

公诉人:既然查完资料了,为什么第二天又去了?

被告人安然:觉得玩游戏很刺激,很有趣。

公诉人:第二次去网吧,晚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安然:大约是下午2:00到晚上11:00

公诉人:为什么总在这段时间去?

被告人安然:因为这两天父母的上班时间是下午2:00至晚上12:00,我在这段时间去网吧,父母就不会知道了。

公诉人:当同学好心劝你跟老师承认错误,你是怎样做的?

被告人安然:我害怕同学去告诉老师,就拽着他的衣领吓唬他,要他不要去告老师。

公诉人:当时你还把同学推倒了,导致同学的脚扭伤。是这样吗?

被告人安然: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拒绝跟老师认错?

被告人安然:我是花自己的压岁钱去网吧的,也没干什么坏事,所以感觉没什么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安然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安然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

辩护人:被告人安然,你家里有电脑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

辩护人:你去网吧那里所为何事?

被告人安然:因为老师布置了一个研究性学习的作业,我要查一查有关“北京十六景”的资料。因家里没有电脑,所以就去了网吧。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

被告人安然:不知道。

辩护人:你与孟君同学以前有矛盾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矛盾。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把他的脚扭伤?

被告人安然:我只是想吓唬吓唬他,让他不要告老师。没想到把他的脚扭伤了,我感到很后悔,很对不起他。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请说明所举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要求出示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2 )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3)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孟君同学的证言笔录,展示治疗单据等。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4)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附件5)

审判长: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请被告人安然自行辩护。

被告人安然:我是因为查资料才进入网吧的,以前也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的规定。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和好心帮助我的同学。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希望法庭能对我宽大处理。请我的律师继续为我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见附件6)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 宣读答辩词。(见附件7)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错误有无及轻重,对错误的认识及处罚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安然:(见附件8)

审判长: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见附件9)

结束语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

刚才,“少年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小学生不文明上网一事进行了模拟审理,通过刚才使学生深深地懂得了不文明上网给自身造成的危害性 ,进一步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同时增强了依法办事的知识、能力,提高了维权意识,我再次倡议大家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定,杜绝不文明上网的不良习惯,做一名文明的少先队员。同时,我们每一名少先队员都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刚才,我们进行的模拟法庭所涉及的人与事,都是虚构的。感谢这些同学的精彩表现!希望这种法制活动能带给大家一些启迪!也希望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愿我们的少年维权中心越办越好!

现在我宣布:本次活动到此结束,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

1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起 诉 书

(2009)二实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胶南市孟家滩村人,汉族,现在第二实验小学四年级八班就读。

本案由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白兔接待庭于 月 日,经孟君同学举报而受理,侦查终结后,于 年 月 日向小刺猬调查庭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

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不在家,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让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时,他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恶语相向,用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然的供述;

2、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3、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4、&

瞒着家长私自外出,是我辜负了爸爸、妈妈对我的期望。

我还要向孟君同学真诚的道歉,感谢你的及时制止,否则我迷恋上网络游戏,会把自己的前程毁掉的。也会给社家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我一定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请求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最后我还要对那些想去网吧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说,快别干了,网络游戏就像吸毒,沾了就上瘾,千万别去网吧了!

被告人:安然

附件9

宣判书

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被告人安然私自去网吧并致同学脚部扭伤一案,由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于2009年 月 日向本庭提起公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

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安然的供述,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和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所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依据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安然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误入网吧,多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被告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为规范意识,认真悔过自新。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条款,依照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安然同学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并写出决心书改正自已的不良行为。

2、利用班队会时间,向本班同学公开检讨。并全校通报。

3、责令安然同学向孟君同学道歉,并赔偿孟君同学的药费共计人民币212.00元。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三日内向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诉。

所判决的内容由“少年维权中心”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关于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到此结束,退庭!

第20篇:模拟法庭报告

模拟法庭报告

模拟法庭对于我们同学,每一个参与的同学来说,都是那么的有意义!她不仅仅让我们体验到了法庭的尊严和神圣同时,我们也深深的意识到自己作为法律人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太少,更加的鞭咎我们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学习中来。不断完善自己,不仅仅的是完善自己的法律基本知识,同时,更加坚定自己的法律信仰。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例是我们自己全组的同学构想出来的。对于这件事,当时,我们组的成员的意见还存在较大的分岐,但我们后能迅速的把大家的团结起来,这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本次的案例是这样的:被告人李建与其妻冯某于200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小孩。某日,被告人偶然发现其妻与张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一直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张某。2009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霄店吃夜霄时,恰巧遇上在隔壁桌吃夜霄的张某。遂起杀心,被告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向被害人砍去,被告人李建狂追受害者张某约1300m追至城郊一条河边时,受害者已被被告人李建砍了数刀,受害者面对被告人李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跨越3.46m宽的河躲避被告人李建的追击。但受害者张某脚踩河边一滑,掉入河中,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溺水身亡。这过程被不懂水性的陈某看到,被告人李建见张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中弃刀而逃,陈某当即向鹤城区公安局报案。

案例的出来是我们不断的讨论不断修改的结果,所以也导致了我们的剧本,时常需要修改和完善。

在本次法庭中,我是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写辩护词的过程中,由于其剧本的不确定性,我的辩护词也时常跟着剧本走。同时,我在写辩护词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较多的困难,作为辩护律师,是最大的为被告的利益服务的。在本案中,公检人指对被告为故意杀人,作为辩护律师,同时也考虑到本案的可观性和争论性,为被告作故意伤人辩护。

在剧本中,我们还有意的插入了一些庭审中的辩论环节。我们认为,这样,有利于案例的更加明晰的摆在大家面前,有利于法官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也利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我们这也只是一个雏形,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我们都受益匪浅。

1、我们在组织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团结的力量。

2、合理的分工是这次模拟法庭成功的重要因素。

3、我们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同学们之间的讨论,交流和更多的上网查资料等,不意间,提高了我们自生的法律知识。

4、更重要的是我们更加的坚定了我们作为法律人所必须的法律信仰。

感谢老师们对我们的模拟法庭给予的支持和鼓励,我们会面对自身的不足改正自己,提高自己。

08级法学二班陈翼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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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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