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范文

2022-09-0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

家暴不只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所以反家暴也同样是一项“世界性事业”。尤其是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从政府到社会,从国家法律建设到民间组织自发行动,都在反家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在家暴行为中往往充当受害者角色的妇女儿童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在反家暴方面,不管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是公众的意识,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相对滞后。前几年,有一部由蒋雯丽和梁家辉主演的电影《刮痧》,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影片的主要故事情节,就是作为中国的移民家庭,爷爷在孙子生病以后用刮痧的方式为其治疗,结果被邻居误以为是虐待儿童而报警,最终被美国有关部门认定为虐待,并且剥夺了父亲的监护权,颁发了“远离令”。

电影上映以后,让很多中国观众啧啧称奇,觉得美国人真是小题大做,我们不是向来信奉“棍棒教育”嘛,到了美国怎么还犯法了。国内公众的这种反应,恰恰体现出在反家暴方面国内从法律制度到民众意识的全面滞后。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借鉴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就可以让我们在反家暴方面少走很多弯路,让以妇女儿童为主要潜在家暴受害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们以美国为例,先来说说他们的法律制度建设。1994年通过的《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美国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最重要的联邦法律,美国国会于2000年和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重新审定。如果说《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全国统一的“联邦法案”的话,美国各州关于反家暴也都有自己的专门性法律。这就构筑起了一道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保护网,避免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连挑剔的美国学者也承认,在与家庭暴力做斗争时,美国不缺少法律,也没有必要在立法上采取大的动作,他们所需要的,只是行动。

那么再来看看美国在反家暴方面的“行动”。美国关于家暴的法律判罚相当严厉。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动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邻居报警也会遭到逮捕。因为家庭暴力属于由政府起诉的公诉罪,一旦报警就无法撤销起诉。在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同居者以及曾经同居生子的男女。不管家庭暴力犯罪的程度和影响如何,警察都会将施暴者逮捕送进监狱,而保释金会高达5万美元

推荐第2篇: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严重伤害和威胁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仍然存在着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在此,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暴力和重大暴力,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及痛苦。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完全的“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重要原因。

3、生活压力的发泄。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尤为重要。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行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各级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机关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诉讼程序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以及刑事起诉。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六)明确家庭暴力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3]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4] 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5] 全国妇联蓝皮书:《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02年6月。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孙海娇)

来源:中国法院网

推荐第3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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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现在,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二)《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于:

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

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抓轻微违法和犯罪的先期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

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认定

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对人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精神暴力是体现在知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一种暴力表现行为。如一方有外遇后,便与另一方不说话,或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经理,在外面包二奶后,只给妻儿生活费,其它义务都不尽。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长期不说话,生活不关心。

(三)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根据行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四)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罚根据。本法应明确“婚内强奸”的要件。应将受暴者在不自愿,施暴者发暴力实施的性行为等给受害者造成精神、身体损害认定为“婚内强奸”。

第四章 家庭暴力的取证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特有证据规则。

第五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一)提高对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与男子一样,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深层次上解决她们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实现男女两性协调发展,才能为妇女群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把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发挥出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

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如: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有这方面的教学内容,还要从孩子抓起列入教育大纲等;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中自觉倡导和体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在领导层决策中自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鼓励个人建立援助救济机构;扩大就业和医疗保险范围,等等。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把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范围,纳入社区村屯精神文明建设、五好文明家庭建设、考核综合治理的具体目标。要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从思想上、心理上、生活上、法律上等多方面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途径。

各级妇联组织应旗帜鲜明地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积极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如何认定、打击重婚和包二奶,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给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照顾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充分体现法律对妇女儿童的积极保护,这是减少婚姻家庭领域中对妇女儿童侵权行为的最有力保障。

总而言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预防时应:

1、明确妇女联合会的责任;

2、明确政府相关机关,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责任;

3、明确社会责任。

(二)发挥社区在家庭暴力预防中的特有功能。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第六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由于“没有救助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

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一)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安全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二)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

3、增设相应的处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适当的处罚;

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力度。如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检察院成立“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

平等的性别观念。

(五)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七)妇女联合会是妇女的娘家,当她们受家庭暴力伤害时,首先会想到妇女联合会。向妇女联合会诉苦和寻求救助。妇女联合会应该义不容辞的给予救助、给予她们帮助、搜集证据、寻找解决途径。并在生活上给予关怀,精神上给予安慰。

总之,对于上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应提出具体责任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者,可给予刑事处罚;

(二)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甚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判处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或公、检、法、司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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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6.紧急庇护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7.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呼吸内科 2016-03-12

推荐第6篇: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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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一直是我国现如今社会上广为关注的一种不良现象,为了保障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指定并且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制定了五大制度预防、制止、杜绝家庭暴力,这将会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这五大制度将会给广大受暴妇女维权带来怎样的改变呢?

一、告诫制度:轻微家暴可以要求公安发告诫令

受害者遭受轻微家庭暴力,可以立刻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令》。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告诫令》对施暴者有非常好的震慑威力,预防家庭暴力效果非常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是有一定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循环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还配套规定了回访制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代为申请,法院颁发,公安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简单。受害者只要证明遭遇了家暴,或者面临了家暴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可以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受暴妇女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受暴妇女都同时受到经济控制,可能同时处于人身危险和经济困难的状态中。结合这一常见现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迅速做出裁定,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将会承担严重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颁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强制报告制度:特殊人员对家暴有强制报告义务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这一类人群在遭遇家暴之后很难自我保护和获得法律救济。针对这一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

特殊单位和机构的人员对这一类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www.daodoc.com 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报告制度意味着抵制家暴行为不再只是受害者当事人的事情,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抵制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与公众力量,那么这个社会的家暴行为也将会日益减少。

四、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无限”人的特殊保护

在众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无限人”,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同住一个屋檐下,施暴者甚至可能会在回家之后实施更为严重的报复行为。而由于这种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之中,公权力很难对这种发生极为隐蔽的暴力行为进行干涉和介入。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

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当“无限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对受害者有安置和庇护的法定职责。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之前,公安机关面对受害者的求助,往往是以“家务事”为由推诿,导致很多受害者没有及时得到救助和庇护,最终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推行,对于那些饱受家暴摧残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来得正是时候。

五、监护撤销制度:撤销权利,仍承担义务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三者相对而言较为弱势,非常容易成为被家暴的对象。而对施暴者往往可能是他们的监护人。由于监护人具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权,可以持续地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为了扩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广度和深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监护撤销制度。“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由此可知,监护撤销制度仅仅是撤销了加害人监护权,并未因此免除加害人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推荐第7篇: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

自人类组建家庭以来,暴力就在家庭内上演。这一难题困扰世界,各国应对的态度和方式也有区别。在中国,由于封建陋习的影响,曾有不少人认为家暴是无关公众的家庭内部事件,法律不宜干涉。近些年来,社会人口流动加速之后发展成为“陌生人社会”,家庭成为孤立的单元,家庭成员只能依靠自我化解矛盾,在应付外部压力的同时,内部张力也扩大,从而更易引发殴打妻子、孩子甚至老人的暴力事件。因此,虽然反家暴立法已提上日程,但要解决家暴问题显然不能光靠一纸法律。

本刊记者/李静睿

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陈莉(化名)为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2011 年9月28日上午,这起特殊的抢劫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陈莉被判有期徒刑2年6 个月并处罚金。图/CFP

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暴事件最为喧嚣之际,全国妇联公开宣布,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纳入全国人大今年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从10月开始,年底前完成,这看起来像是对李

阳事件最为直接的回应。

这其实只是一个巧合。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社会法室已经做了整整一年调研,我们也准备了多年。”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把“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开始,针对家暴是否应该专门立法,一直是一个社会各方既关注又纠结的问题。

很少有人知道,作为一名“国际友人”,李阳的妻子Kim在事发后求助于非常中国化的解决模式:找妇联。只是因为对妇联的架构并不了解,她没有找到对口的权益部,而是去了全国妇联的国际部。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找妇联的原因是当时李阳多次对外表示:道过歉了,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是kim并不能接受这一点:把我打成这样,问题也没有解决,怎么接受一下媒体采访,就都过去了呢?

这正是酝酿中的《反家庭暴力法》试图解决的问题:一场处于公权和私域之间微妙地带的家暴事件,

到底怎样才能算“过去了”?

家暴无关职业

从2004年开始,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一直都在4万到5万件之间,这个数字和2000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而且一直未有减少的趋势,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但是蒋月娥说,很难从这个数字去判断中国的实际家暴数量,因为这既可能因为家暴现象的确有愈演愈烈之势,也可能因为妇女维权意识的提高,更多人勇于大声地讲述自己的遭遇。到底有多少“沉默的羔羊”,这可能永远是一个未知数。

不过几乎所有的社会学调查都证明了中国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7年至2008年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不同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最低为36%,最高达62%。这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在女性之外,儿童是家庭暴力的另外一个主要受害群体,据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提供的调查数据则显示,中国

有超过70%的家庭都存在对儿童的暴力。

在向有关领导进行反家暴立法的情况汇报时,蒋月娥用了这样的词句形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前面两句是说那些不为人知的家暴事件,后面两句话则是在为当前已经不可掩盖的家暴极端化趋势做出注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到2007年审理了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其中一共死了13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夫案。2010年,黑龙江一名超过60岁的女性举起家中劈柴的斧子劈向了熟睡中的丈夫,原因自然也是丈夫多年的打骂虐待。

如果说这些杀夫案像台湾女作家李昂那篇著名小说《杀夫》的现实投影,那还有的故事比欧·亨利的《警察与赞美诗》更加荒谬:今年3月,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陈莉(化名)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之下,拿着一把价值两块五的水果刀抢劫一辆出租车,原因是“进了监狱就能办离婚”。

蒋月娥提醒记者,那种认为农村男人更喜欢打老婆的观念是一种误区,高收入、高学历、高地位的三高人群暴露出来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而且方式常常更为极端恶劣。去年7月,北京市就有一起轰动的女编辑杀夫案。夫妻双方都是高学历人群,丈夫更是知名企业高管,年薪过百万。在供词中她提到,丈夫要求她脱光衣服,并且威胁将会“把你乳房割下来!”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副主席李洪涛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她接触的家暴案例中,名牌大学毕业生、高校老师、媒体高层、各种公司白领都频频出现,因此她反对用各种物质化因素去衡量家暴的发生率,“我们反复强调的是,家暴不分人群,普遍存在,如果一定要分类总结,那么婚姻基础薄弱、家庭关系复杂、夫妻沟通不畅以及男权意识强烈的家庭相对容易发生,家暴和学历收入职业这些并没有决定

性的关系。”

但李洪涛也承认,城市里的家暴事件更为危险,因为它往往更为隐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房子都是敞开的,谁家打了老婆,村里的人都会知道。但是城市尤其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里没有多少邻里交往,个人隐私意识又比较强烈,那些受过高等教育有一些社会地位的女性,大部分都会顾忌自己的社会地位,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公开遭遇。而有家暴倾向的男性,也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难让人疑心背后的阴暗面”。

制止家暴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公权力的介入。李洪涛说,判断家暴事件究竟属于私域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置,还是公权力应当介入的分界点非常明确:是否侵权了人权。

法律过于分散

中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还同时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获得经济赔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强调了应该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2008年全国妇联又联合另外六个部委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家暴发生之后,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这份意见书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上仍然沿用了既有的法律解释,并未包含婚内性侵犯、经济控制等家庭暴力形态。

“法律太分散了。”蒋月娥说,现在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必然导致了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警察还是传统观念,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都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能干预”,而在最为极端的以暴制暴的杀人事件中,法官的判案标准也始终未能统一,“最低的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三缓三,但是最高又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对于很多家暴致死案件以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判刑,各方也一直存有质疑之声。根据《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定刑,即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力度。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她的丈夫王光宇就是以此罪定刑,最后被判六年半。这个判决曾经极大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董家的代理律师李莹和张伟伟在事后写道:“我们

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已经各自向立法机关递交了自己的《反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两个文本在原则上大致相同,如提出把家庭暴力分类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对施暴者将采取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刑事和经济处罚之外,对施暴者要通过矫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进行疏导,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模式等等。

目前各地还处于试点当中的“人身保护令”可能将是法律的最大亮点,这一做法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即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不得对申请者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者。蒋月娥说,根据全国妇联了解的情况,“人身保护令”效果很好,绝大部分都停止了施暴,也很少有复发的

报告。

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三位女权主义者,以表彰她们“以非暴力方式抗争,争取妇女安全和妇女参与创建和平的权利”。目前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中国,将会是下一个

吗? ★

推荐第8篇: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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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反家庭暴力法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面由我带领大家学习一下《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解读及相关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法条体现: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虽然发生几率比较小,但也仍然存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定义解释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兜底。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

1 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工作被列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 法条体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暴工作。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依法惩处家庭暴力加害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2 会要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等等。

亮点三: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需承担相应职责法条体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用人单位是我国社会支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员工依托的工作组织,它的制度约束和评价对于员工依然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在教育引导员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便利条件和不可低估的优势。同时家庭和睦、不受暴力影响的员工能够创造更为积极友好的工作氛围和单位文化,也有利于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提升。所以履行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既是国家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3 亮点四:发现家暴不报案,相关单位责任人或将担责法条体现: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责任。

4 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借此本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五: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需积极采取措施

法条体现: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响,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包容性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对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存在不同看法。但本法的出台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

5 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其他部门机构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像本文案例二当中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推诿出警的,将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六:公安机关可针对轻微家暴对加害者出具告诫书法条体现: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6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适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伤害标准而处于公权力无法干预的状态,相当多的施暴者因此而有恃无恐并逐步升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本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化解受害人的困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亮点七:“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将得以改善法条体现: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

7 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增加了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上述法律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从而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做好收集和固定证据工作。在此基础上,本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家暴有效隔离在萌芽状态

法条体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

8 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法单列一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相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

9 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相关措施。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法条体现: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有些人之间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他们之间发生暴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为了保护这一类人群免受家庭暴力的威胁,有必要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本条所称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一是监护关系。未成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

10 的监护人。还有的情况下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这种情况下监护人虽然不属于被监护人的家庭成员,但其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暴力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是扶养关系。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虽然与被扶养人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但也应当受本法调整。 三是寄养关系。寄养是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人员的重要途径。被寄养人虽然法律上不属于寄养家庭的家庭成员,但寄养家庭依法承担了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在寄养家庭遭受的暴力也受本法调整。 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许多年轻人出于结婚目的进行婚前同居,还有的是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而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同居者之间构成亲密关系,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只是由于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不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相关法律关系,但对其中的暴力受害者也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一:提供证据很重要

女青年小青遭遇家庭暴力,被丈夫殴打后,用手机对伤情拍照,想以此为证据主张权益。不过,当她拿着照片找到律师后,律师告诉她,这样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

据张向龙介绍,不少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在遭遇家暴后对伤情进行拍照,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照片只能证明受伤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所受伤害由谁造成。要尽量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出具“指定医院函”,再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

案例二:要第一时间报警

女青年小刘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她最终拿着伤情照片、警方“指定医院函”、笔录、诊断证明到法院打官司。在律师的帮助下,她的家暴事实在法庭上形成不争的事实,双方离婚时,小刘获得了更多“财产补偿”。

张向龙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对警方的要求提高了,民警因家暴出警要求有家暴笔录,就家暴情节对各方询问,而不仅仅以家庭纠纷处理,这为受害方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证据。所以,当事人要记住,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纵容对方。 案例三: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44岁的武女士与中年男子赵某是半路夫妻。赵某文化程度不高,无业,无房。二人婚后一直住着武女士的房子(武女士婚前财产)。婚后不久,武女士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几度争吵后,武女士离家与赵某分居。怎奈,赵某不想分手,赵某几度到武女士的单位吵闹。后来,法院判决二人感情破裂离婚,赵某腾房,搬出武女士的房子。

张向龙表示,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的案例,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解读,赵某的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因为他的无理取闹,妨碍了女方的正常工作,对受害人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那么武女士除向法院起诉离婚外,还可向法院请求发布保护令,制止赵某的行为。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灵影响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灵暴力”是中国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而又未引起重视的问题。它是指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影响其心理健康发展的、身体伤害以外的暴力行为。在中国的家庭里,有不少的孩子都曾受到过各种形式的心灵暴力,致使很多青少年无端端地生活在自卑和焦虑中。那么,发生在人们身边的、常见的心灵暴力行为有哪些呢?

1、威胁恐吓孩子

用要挟的话或手段威胁孩子是家长教育孩子时常常采用的一种错误方法。家长往往认为孩子小、不懂事,讲不通道理,就采用这种

13 “简单易行”的方法,以图达到让孩子听话的目的。如孩子吵闹、不肯睡,家长就说“老虎来了,多可怕,赶快把眼睛闭上”;或把孩子关到黑漆漆的房间,以表示对他不听话的惩罚。这种方法破坏了孩子对家长的信任和依赖,使其胆小怕事,甚至导致恐惧症或者焦虑症;还易使孩子模仿这种行为去骗人、吓唬人,以强迫对方答应自己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2、轻视孩子

很多家长在责备自己的孩子时,总是会拿自己孩子的缺点和别家小孩的优点进行比较,看到别的孩子作文拿奖,于是就骂自己的孩子:“你怎么什么都不行?你要是有某某一半优秀就好了„„”其实,每个孩子都有可爱之处,都是可以发光的金子,家长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否则,只顾说孩子的缺点,只能让他们变得更自卑,甚至连原来的优点都失去。因此,家长首先要给予孩子一颗自信的心灵,没有自信的孩子,不会有改变缺点的力量。

3、期望过高

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家长容易出现“家庭超前教育”的浮躁心态,往往不顾孩子的实际情况,强行让孩子朝着父母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比如用成人或者“神童”的标准来要求孩子,不停地让幼小的孩子学这学那,学英语、学舞蹈、学画画,然后对孩子说,“为了你,我们牺牲了许多时间,花了大把的钱,你不好好学习,就没脸来见父母了”。对于一个正在成熟和发展中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包袱,孩子不能达到父母的期望时,会产生自我否定的心理。

4、羞辱斥责常言道“童心不可辱”,不过,当孩子犯错误、做错事后,不少家长喜欢用难听的话辱骂孩子,这会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还造成了亲子间的隔阂,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许多孩子干脆“破罐子破摔”,失去进取心。

家长总是不忘给自己的孩子做饭、买营养品,精心呵护孩子身体的成长,却忘了孩子心理的发育也需要精心栽培。不断积累的情绪问题会和青少年的智力一起发展,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让他们迷失。情感上不健康的青少年,无论智力多么超群,也不可能快乐。 家庭暴力危害——易导致心理疾病

案例一:小舟一个人坐在地板上玩玩具,他的爸爸在喝酒。忽然,爸爸不知道想起来什么,大声叫:“小舟,过来!”结果把小舟吓了一跳。平时经常挨打的他磨蹭到爸爸面前,忽然就被爸爸打了一记耳光,小舟还没哭出声来,爸爸就骂上了:“就知道看电视!都学前班了还数不到10,看明年哪个学校要你!”小舟的妈妈赶紧从厨房过来劝解,没想到这更激起了小舟爸爸的怒火,一边数落一边又打了小舟几下,吓得小舟饭也不敢吃就躲进卧室睡觉了。第二天,小舟忽然又跳又唱,说自己就是变形金刚,再也不怕被打了。原来,由于长期受家长虐待,小舟竟然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案例二:小奇和爸爸一起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当他们都喜欢的晚会结束,冲突就开始了:爸爸想看球赛转播,小奇想看动画片。小奇跳下沙发把遥控器抢在手里,立即把频道调到他熟悉的少儿节目上。爸爸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了儿子的挑战,一伸手就把遥控器夺过来,

15 随即把频道换到了他想看的体育节目。小奇哭了。爸爸被吵得不耐烦,同时觉得小奇用哭声抗议应该受到教训,所以站起来一边踢小奇一边把他拉进洗手间关起来,嘴里还骂道:“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小奇的妈妈也附和着说“棍棒底下出孝子。”

美国科学家研究发现,频繁遭受暴力或接触暴力事件的儿童比其他儿童更容易感到抑郁和焦虑,这些孩子往往比较自卑,而且在学校不合群,上学后的学习成绩也不如其他孩子好。暴力行为导致的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会使儿童更易患其他一些疾病,包括生理方面的疾病。有压力反应的孩子更容易患哮喘、过敏、免疫力低下或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 案例一

缺少关爱14岁少女吸毒

济南市救助站接收的流浪儿童中,有些孩子不仅家境殷实,父母还都有较高学历。但他们宁愿过流浪的日子,也不愿回家与父母相处。 莎莎(化名)今年14岁,母亲是位老师,父亲在金融机构工作,优越的家庭环境让她从小吃穿不愁。但是,她并不快乐。父母平时工作忙,极少有时间陪她。有时,她一天都难得和父母说上一句话。在家里,莎莎觉得自己是多余的。

慢慢地,她开始厌学,常常逃课,性格也变得越来越孤僻。父亲知道后,对她就是一顿暴打。后来,莎莎就经常不回家,结交了一群朋友,整天在街上晃荡。“被送到救助站时,她已经吸毒成瘾了。”姜明有些心疼地说。

16 网吧老板比父亲好

在百度“家庭暴力吧”,记者遇到了20岁的济南网友“音乐盒”。他告诉记者,自己从小遭受父亲的虐待,父亲的责骂已经让他失去了自信,变得越来越自卑。他见到陌生人就不愿说话,现在连找女朋友的勇气都没有了。“音乐盒”说,上小学的时候父亲就经常揍他。有一次,作业上没有写最后那个句号,父亲看到后,拿起一根竹条就打他,因为用力过猛,竹条都断了。“我最受不了他侮辱我,叫我渣子、废物。我夜里经常会做噩梦。”他说。

上初中时,他还离家出走过一次。那段时间他都是靠朋友吃饭,也没去学校。后来在街头一个角落避风时,他被父亲发现了,当场被打断两条肋骨。

他说,家庭环境甚至还没网吧温暖。他跟一个网吧老板很熟,一次实在没钱吃饭了,老板就给了些钱,拿到钱的那一刻他就哭了。“为什么外人都能关心我,而自己的父亲却不能?”

中华女子学院女性教育学教授田梅英认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在维护权益时也面临尴尬。“他们还需要父母的监护,如果真诉诸法律,也有可能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田梅英说。

一半多家长对孩子缺乏尊重

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中,有不少已为人父母。去年青少年研究所在对他们教育下一代的方式的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父母会采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

调查中,承认“经常打骂孩子,不打不成器”的有5.94%;承认

17 “偶尔会打骂孩子,孩子气得你没办法”的高达48.51%;表示“从不打骂孩子,打骂孩子是家长无能的表现,也是违法的”有36.63%;选择“其他”的占8.91%。

调查显示,有一半多家长的儿童权力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对孩子缺乏足够的尊重和理解,当孩子出现问题时,采取打骂这种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

该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徐胜男说,如今家长所受各方面的压力的增大、家长对孩子学业期望值的增加以及新时期孩子独立意识的增强,使得一些家庭中打骂现象变成暴力事件并不断升级。这不仅给孩子带来精神与肉体的双重伤害,也是孩子不良性格形成的重要诱因。

强迫孩子上辅导班也是家暴

家长经常对孩子说“你真没用”“你真让我丢人”等话语,从不赞扬孩子,儿童成长过程中经常目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都会使儿童丧失自信,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我不理孩子,或者说他两句,这也是家庭暴力?”市民李女士说,之前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对此,马玉珍认为,各种类型的责骂、威胁、恐吓或嘲笑,又称“冷暴力”,虽然不会直接导致身体上的明显创伤,但很可能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妨碍儿童身体、心理等方面的发展。“比如,家长强迫孩子上辅导班,就是冷暴力的一种形式。”

打孩子一巴掌也违法?

“打孩子是为了他好。”在记者随机调查的30名家长中,有21名被调查者认为,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别人没有权利干涉。“我

18 打孩子一巴掌,也是家庭暴力吗?难道我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能碰了?”一位出租车司机说。

济南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祥指出,判断家长是否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要看造成的影响是否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他说,一般情况下,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伤害的不法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如果是偶尔打骂,但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孙兆祥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父母虐待子女,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具体规定。除非把孩子打伤、致残等,触犯了刑法,父母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暴力也会被“继承”

济南大学心理学教授龚晓洁说,孩子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遭受家庭暴力,往往都会接受并使用暴力。这是一种“暴力循环”现象。

她说,家长对孩子动辄打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经常挨打不仅容易使孩子产生暴躁的性格,还会让孩子误认为,使用暴力手段就能解决问题。在这种环境中成长,当孩子做父母时,有可能把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用在下一代子女身上。

龚晓洁还认为,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年龄较大的孩子则以流浪的方式逃避家庭暴力。

许多受暴者不但遭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有些还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患。

山东心理咨询网咨询师杨忠斌说,因遭受家庭暴力患上心理疾病的儿童,他每年都会接诊数十例。“这个数字还在增长。”他说。

19 今年9月,市民赵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来做心理治疗。赵女士说,儿子从小就聪明伶俐,尤其喜欢画画。可从去年年底开始,儿子性格大变。“现在他几乎不和我说话,表情也很木然。”她说。

详细了解情况后,杨忠斌发现,赵女士和丈夫常常吵架,有时还会大打出手。起初,孩子还因为害怕哭闹,慢慢地就不再说话了。“家长间的暴力行为间接地影响了孩子,导致他患上自闭症。”杨忠斌说,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儿童,由于受到长期的惊吓,他们经常会做噩梦,有自闭情绪。有的还离家出走、辍学,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

推荐第10篇: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

昨天(2015年8月24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审议,在司法实践中效果突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得以确认,有望在全国推展。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有5章35条,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预防和调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处置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1、适用范围:我们主张从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出发,要把家庭成员之间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

2、基本原则:一是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坚持优先保护受害人;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原则;四是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五是教育、矫治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多机构合作干预:因为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这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这也是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创新证据规则:家暴问题之所以不能很方便、快捷的进入司法程序,就是举证难的问题。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生活内部,证据不容易固定,因此要考虑到家暴的特点,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对证据采信、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体现我们的立法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特点,也就是减轻受害人的取证责任的难度。

5、强化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是主要的受害群体,他常常被隐藏在妈妈等受暴对象之后,没有进行区别性和独立性的对待,显然不合适。 明确了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法律责任就是要具有可诉性,通过反家暴立法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固定下来,比如说施暴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涉及到本来依法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涉及到实行社会救助的机构或者进行验伤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正确履行相应的责任;通过这些责任的细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能够落到实处。

7、未婚同居发生暴力不属于“家暴”: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稿起草说明(下简称“说明”)中,对此予以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8、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九条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二十四条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10、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三十二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

第三十五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第三十六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11、第三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刘栓霞就是这样一名女性。1990年刘栓霞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军水,并嫁到宁晋县东马庄村。从结婚第二年开始的12年里,她一次次地遭受丈夫的毒打,她一次次地选择了忍让和迁就。在这12年里,丈夫用尽了家里可以使用的工具来打她,包括:木棍、铁棍、皮带、椅子、铁锹、斧子、搓板、叉子、擀面杖等。2003年1月15日,刘栓霞再次被丈夫用斧头砍伤。刘栓霞终于忍无可忍了,17日,她在给丈夫做饭的过程中投入毒鼠强,张军水吃后不久就咽气了。

2003年7月上旬,宁晋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家庭悲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30年来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问题,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男性,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北京日报报道说,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据悉,在对受暴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发现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到几大困难阻碍:

1、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另外,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通过对实践调查发现,近1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提到对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实最终未能得到法庭的认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1)、当事人举证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有的当事人虽然报案,但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有的派出所虽然到了现场,但由于暴力行为已结束,无法认定曾存在暴力行为。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

3、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4、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难。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因此婚内赔偿不再受到质疑,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此外,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妇联、新闻媒体、司法等部门要充分结合自己的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据悉,由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的法学专家们草拟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建议稿完成后将可能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形成提案等途径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说,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同时,通过制定各种防治措施,可以确保相关机构承担反家暴义务,并表明中国政府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的积极态度。

结束语: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全国妇联刚刚结束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有近一半的人仍认为丈夫打老婆“有理”。人们心理的矛盾说明我们还要更加深入地开展观念转变和意识提高的工作。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权侵犯的一种表现,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直接体现现实社会中的妇女地位,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这位负责人强调,这要求我们还要在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等方面多做工作,从而推动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一方面要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同时要提高男性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尊重妇女,爱护妇女。只有让反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才有可能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依然任重而道远。

第12篇:反家庭暴力法问答

1、什么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您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家庭暴力形式有哪些?

(一)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3、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是广泛性。家庭暴力是不分社会阶层、民族、地区、职业、文化水平的普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普遍存在,是人类社会的陋习和悲哀,而且,并没有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而在根本上发生改变。

二是隐蔽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外界不容易看到,受害者往往出于隐私,碍面子或者害怕带来更坏的处境等原因,不愿曝光或不敢曝光。城市的家庭暴力比农村更隐蔽,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越强。另外一方面,公众对身边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也常常视而不见。

三是习惯性。实施家庭暴力并非男性与生俱来的天性和本能,而是在成长过程中耳濡目染慢慢被教化出来的结果,是很多男性在社会教化的过程中,在男子汉气质的养成中形成的,与伴侣沟通的方式和控制伴侣的手段。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制度和习惯,在社会教化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潜在地教化了男性使用暴力对待自己的伴侣,对已发生的暴力行为的纵容,则进一步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倾向。一般来说,从小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使一些男性更容易学会使用暴力处理与伴侣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同时,使一些女性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更能忍受暴力,所见所闻所感所受使她认为这就是女人的“命”。

4、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5、如何做好预防家暴的措施?

一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二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寻求社会支持。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三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妇女要树立起“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信心。 四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争取司法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6、发生家暴应如何报警?

一是第一时间拨打110,对110言简意赅说明被打情况,并且明确告知自己所感受到的强烈威胁和恐惧,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接听派出所警察电话,到你家来之前,警察同志通常会打电话给你,询问最新进展,也会劝慰您几句;三是与上门警察进行沟通;四是到派出所开报警回执、做笔录、开委托鉴定书;五是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7、遭遇家暴时,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前预防作用如何?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9、哪些有效处置措施来进行反家暴?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13篇: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黄瑾律师

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

1 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2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

3 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臵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

第14篇:反家庭暴力法宣传

《2016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有哪些“独门秘器”?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第15篇: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亮点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亮点四: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看,这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亮点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回答中外记者有关反家暴法的问题。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我有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次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家务事,请问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进行反家暴?这些措施是否有助于破解现实中的起诉难、认定难和举证难?谢谢!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中国的俗语是真实的。从今年8月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初审,到现在的这次常委会二审通过,我深深地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深刻的含义。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我们现在的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预防,二是制止。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于制止,我们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我们采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项,这三项也是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说的强制报告。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我们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我们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解释一下,反家庭暴力法自从8月份初审以后,我们把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进行了公布。公布以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我们很感谢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也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大家反映的意见都是好的,包括希望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这些意见都很好,有的我们接受了,有的我们没有采纳。为什么?我在这里给大家作一解释,就是我前面所说的,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我们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要有有效的办法进行制止,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家普遍的认知程度及我国的发展状况,说到底就是要符合中国实际,我们要依法治国,我们还要以德治国,要通过正面的宣扬,宣传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 我们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要考虑其他部门的看法,我们要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这种不文明行为,这种不良现象,我们也要考虑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各种事项考虑的情况下,形成了目前的稿子。当然,我也相信,随着大家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的认知程度的统一,随着我们一定实际情况的条件成熟。我也相信,在一定的时候,对我们现在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进行修改,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刚才记者说了,规定这些内容能起什么作用?起码能起三个作用: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一种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整体来说,通过这些行动,最大的作用是促进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谢谢!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我想问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请问家庭成员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员?第37条有一个附则的规定,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离婚后因住房条件限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间照料孩子晚上离开的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是否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美联社记者: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我想问一下,在这个定义当中,包括不包括同性恋的居住者?谢谢。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刚才我说了,第37条有这么几个意思:一是指的家庭成员以外;二是共同生活;三是参照本法执行不是适用本法。我前面说了,我们这种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生活的,但是对同性恋的到现在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个事情。谢谢。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妇女的权益保护,以明确法律法规,确保妇女权利的最大化为目的。

第1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7篇:反家庭暴力法[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2

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营山县司法局 宣

第18篇: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篇一:反家暴讲义

反对家庭暴力,创建最美家庭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五种:

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⒈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案例:

9岁的被害人张琼丹系上诉人向和平与张继云的亲生女儿;2011年9

月16日,向和平在与张继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琼丹。

因张琼丹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张琼丹,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张琼丹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张琼丹死亡。经鉴定,张琼丹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和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向和平提出上诉。

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和平为达到教育被害人张琼丹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张琼丹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张琼丹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15年3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家庭暴力的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具有隐蔽性,取证难;恶化升级,后果严重,处罚偏轻。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麒麟街道泉水新村小区的李文斌、乐燕是同居关系,家中有两个女儿,大女儿3岁是乐燕与其前男友所生,小女儿1岁同是乐燕与李文斌所生。李文斌和乐燕均吸毒。2013年3月李文斌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乐燕独自一人在家带两个孩子。

乐燕在夜总会上班,吸毒,经常不回家。乐燕家在5楼,住6楼的邻居施春香有一天路过乐燕家听到有人拍门喊“妈妈,妈妈”。施春香由于照看着家孙和外孙,就没在意此事。大约晚上11时她睡觉前,仍然听到拍门的声音,而且里面的孩子用手将门锁拽的响,但就是打不开。

第二天早上5时许,乐燕家的大女儿竟然自己将门打开了跑到了楼下。施春香送完孙子上学回到小区后,看到乐燕的大女儿光着上半身,下身穿着裤子站在小区保安处。邻居给她包子吃,并把她送回家说她家还有一个更小的妹妹,大人经常不在家。

施春香因为孩子拍了一晚上的门而没有去帮助而深深自责,就想着给她们提供帮助。有一次,施春香看到乐燕总不给小女儿换尿不湿,就跑到乐燕家,让给小女儿换尿不湿。尿不湿取下来后,一股恶心的臭味扑过来。孩子的下身4处溃烂。她说赶紧用毛巾洗洗,乐燕说没有毛巾。施春香立刻回到家里,找来了红霉素眼药膏拿到乐燕家,让乐燕给孩子涂药。

施春香对乐燕说,下次出去的时候不要将门锁住,我们邻居可以也照看孩子。乐燕立即提议,将房门的钥匙留在施春香处。施春香经常帮助照顾孩子,有一次她发现乐燕连续好几天没有回来,害怕了,就把钥匙还给了乐燕。

乐燕家的对门邻居张宇,有一天下午,一女子突然有人敲他的门,张宇打开门后看到是一个20多岁的女子,后来张宇才知道她是对面女主人乐燕。

乐燕这次是来借大米的,“你随便拿吧”,张宇说。乐燕就开始挖袋子里面的大米。从此乐燕一发不可收拾,“米、面、油、盐、菜”啥都借,一般是下午

3、4点的时间来借的较多。张宇分析,乐燕晚上经常外出,到天亮才回来。然后一觉睡起来开始借东西做饭吃。 乐燕还有的时候也来借烟抽。

在以后的接触中,张宇逐渐了解到,乐燕是邻居两个孩子的妈妈,在夜总会上班,但是乐燕很少回家。2013年2月底,李文斌因为吸毒被警方抓走后,乐燕就很少回来了。

对乐燕家的情况,当地社区和派出所都是了解的。曾有人提议把两个孩子送孤儿院,但因其有父母,不符合条件送不掉。

李文斌被抓后,社区决定每月拿出800元钱用于救助乐燕和两个孩子。这笔费用是交给片警监管的,片警每一周或10天去乐燕家了解一次情况。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

床边,均已没有呼吸。此时距李文斌刑满释放还有2个月另10天。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造成两个孩子死亡的祸根是毒品。数年前,李文斌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安置,李文斌有两套房还有补偿款,可是在毒品的摧毁下,家里的一件件东西都被变卖。最后,连自己的女儿也没有保住。

三、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我国目前与治理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重拳出击。

重要的措施有:

㈠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篇二: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

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

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而国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是有这个必要认为夫妻名义的同居是事实婚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妇女的利益。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或者说应当认为女方当事人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会家庭中是弱势的群体,国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但是当事人就是不爱惜自身的权利的话,那么国家还对他进行保护的话,那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偏见,对一部分人的溺爱,这是极不公平的,双方当事人恋爱同居只是出于他们之间对爱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达到了家庭成员的程度,如果他们结婚登记了,那他们就完成了质变,不然的话他们现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种量变,他们之间的还是没有能够达到那层关系,不该归家暴法管。

2.网络热议条款:网络冷暴力该入法条吗?

这是在微博上热议的一条关于家暴的法条,如今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像腾讯qq这种网络社交工具也渐渐地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密不

可分的关系,这时有网友提出问题:当双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时,对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词进行回复时,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冷家暴,毕竟现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们的手机等信息交换工具,而两个人在进行网络聊天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时时会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重视,从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现,以上就是网友对于网络冷暴力的解释,接下来我将陈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网络冷暴力的提出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我对于他是不赞成的理由有两个: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伤害的一般是弱势的女性,而女性对于冷落是非常敏感的,这是相对于男性而言转载自百分网http://www.daodoc.com,请保留此标记的,在进行网络交谈的时候由于不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所以双方是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男性的当事人不方便或者说不能与女方当事人交谈的情况出现,而女方当事人由于不是亲临现场不知道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毕竟网络交谈比起面对面的交流还是有着很多的差距的,他的优点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二,这想法条的制定会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护家庭成员,在本来就已经存在矛盾的家庭的当中,夫妻双方本来就对彼此抱有意见,或者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结果就因为对自己不理睬,原本还有可能的调节的家庭矛盾因为这个法条的出现而变得遥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会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准许你冷落我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还没离婚,就被对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调解希望也被这个法条终结了。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员只是想用法条来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交谈与沟通了!

3.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是该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条的讨论显示了网友与时俱进的想法,这也说明现在的社会与以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也该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相比较解放以前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虽然还没有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确实是已经大幅度上涨了,女强人就是对社会上的一些比较强势的女性的称呼,而这些年来有着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无路的情况,有的男性甚至到妇联求救,请妇联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妇,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人一直是强势这个词的代名词,但是现在人们该改改老观念了,在现代家庭组成中也是存在着性格软弱,或者说过于温顺的男性,他们的性格使得当他们遇到的妻子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的地位反而会是家庭中较低的,这时需要我们反思与关注的!

反家暴,拥安宁。

篇三: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心得体会 (自动保存的)

促进性别平等,妇联干部努力永远在路上

——学习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金秋十月,我有幸走进了省委党校,参加了湖南省妇女干部培训学校组织的2015年妇干班的培训学习。学习时间一个月,学习内容丰富,开篇第一堂课就是妇干校校长刘艺教授给学员们解读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中央名义下发后,立刻引起热议,这份全覆盖群团工作的重要文件值得思索的东西太多了,刘教授在一堂课里以极精炼而又生动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她思索和研究的成果: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位,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的工作,是重要的工作法宝。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调,新形势下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性,群团工作要增强“三性”——群众性、政治性、先进性。

并对群团工作定向、定规、定策。

妇联工作是群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以我从事街道妇联工作的现状来看,妇联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如何加强群团工作,如何提高群

团工作水平,如何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如何让男女平等国策真正深入人心,为促进性别平等做出努力,这是每个妇联干部都必须认真思索的事,从我个人自身实际出发,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认真学习,启迪思维,更新观念,拓宽思路。

学习理论知识,反复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领会精神。再次学习潘萍教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当代价值》的课件及笔记内容,提升理论水平。 学习业务知识,唐娅辉教授所讲的《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选择》、《构建反家暴干预机制》与促进性别平等密切相关,这些课值得再次学习并阅读与此相关的书,如〈新婚姻法的理解》等,尽可能多地掌握与妇联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学习提升个人幸福感的知识,有关德性的知识,有关亲子教育的知识,婚姻的经营,女性礼仪,阳光心态的塑造等,这些知识的掌握有利于单位人际关系的处理,有利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多学习,做个快乐的人,提高幸福指数。

二、态度,改进作风,热心工作,诚心为民。

因为自己是街道 的兼职妇联主席,并且在一个经济开发区工作,对征拆、双创、党建等中心工作投入精力多,对妇联工作不积极,学习了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后,我觉得自己首先得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妇联工作。妇联服务的对象是妇女、儿童,他们是

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组成,这部分人员的幸福安定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妇联工作不是应付敷衍,而要认真对待。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要有自豪感,要有热情,“干一行,爱一行”。要改进作风,多下社区、村,了解妇情,体贴妇情,设身处地为其着想,为他们提供确实需要的帮助,开展活动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参与,吸引群众关注、参加。

三、深入思考,适当建议,形式多样,寓教于乐。

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工作,妇联工作也必定是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促进中心工作的完成,作为妇联干部如何开展妇联工作,一定要深入思考,保持清醒的琡头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以妇联活动促进服务于中心工作,精密计划,做好方案,适当建议,建议一旦被采纳主要进一步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寓教于乐,做好活动结果的评估、总结。 活动不仅要寓教于乐,多式多样,而且要推陈出新,讲究质量。这次妇干班的培训学习了解到了很多有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落到了实处,这样的有益项目值得引进、争取。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活动要充分考虑新技术的使用,中文里点评文学伤口时有一句话叫做“越有民族性的东西越具有世界性”,这句话用于发展地方旅游文化业有异曲同工之妙。社区、村妇联组织,广大的妇女同胞是文化事业的一支生力军,作为妇联干部要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让女人们有

一展所长的舞台,女人有自己所的事业,能实现自我价值,能赚到安有立命的钱,这就是妇女解放,这就是促进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是一个遥远的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妇联干部唯有一直努力下去,有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这股东风,有了妇联干部的努力,遥远的目标有了一点一滴的接近都是值得骄傲的胜利。

篇四: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 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 “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五:面试热点:反家暴入法

【热点概述】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规定,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专家观点】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这部法律所要解决的就是要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家暴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文明倡导法、和谐促进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表示,防范家庭暴力,必须给予受害者以法律上的赋

权,我国此前在立法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已经为全国性反家暴法律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对反家暴法出台有很大的好处,说明出台反家暴法在中国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已经有了很好的示范。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既有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各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无疑是令人惊喜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堪称亮点的规定,如将反家暴纳入警察、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等反家暴核心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设定法定人群遭受家暴时相关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庇护所;设立了警察处置家暴的告诫制度等。

【模拟练习】

根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

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而面对家暴,大多数人都诉诸于沉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2014年11月25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谈谈你的理解。

【中公答案】

长期以来,我国“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使得在家庭中男女地位始终无法做到完全平

等,同时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如何对待属于家庭内部的事。而大多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也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而难以启齿,或由于现行的法律尚无配套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从而使得这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家庭暴力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和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相处,影响了子女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是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进程的第一步。我国首部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和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制裁和处置,它的出台完善了国家社会领域的立法,为反家暴工作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保护民众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助一臂之力。

但是家庭空间的私密性决定了外部的法律干预必然存在“遗忘地带”,法律干预无法解

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表述困境,也不可能脱离夫妻关系中的道德、文化和情感等因素的束缚。因此,反家暴法重在框架与引导,一是为夫妻双方提供行动框架和权责边界;二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交往和相处的行为引导,最终实现家庭消融家暴。家暴入法只是一个开始,在寻求法律手段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推进社会文明和个人素质的整体提升,培养新型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当下,特别要改变三个认识:一是家庭暴力只是“舌头碰到牙”,是难免的事;二是“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过日子;三是“家丑不可外扬”。家暴不应公之于众,不能诉之于法,解决这些问题当为基础。

第19篇:反家庭暴力法教案

反家庭暴力法教案

一、教学目标

学会读写与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相关的字词,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基本内容。家庭、文明、恐吓、强制、暴力、殴打、告诫、治安、预防、捆绑、审理、处罚、制正、残害、鉴定、平等、限制、保护、和睦、谩骂、驳回等生字词。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学会认读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相关的字词。

2、教学难点:字词的写法对学员来说较难,家庭、文明、恐吓、强制、暴力、殴打、告诫、治安、预防、捆绑、审理、处罚、制正、残害、鉴定、平等、限制、保护、和睦、谩骂、驳回,需要学员们多练习。

三、教学过程

1、导入

各位学员,大家好!你们有谁了解或看到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新课导入

向学员们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摘录。 1.精神暴力入法。[原文]: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强制报告制度。[原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子帮助。

3.告诚书可作家暴证据。[原文];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诚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人身安全保护令。[原文]: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五、小结

今天各位学员都记住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内容了吗?复习字词并提问你们本地有家庭暴力现象吗?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应对?

第20篇:反家庭暴力法测试题

1.(单选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 )。 A.加害人、法定代理人 B.加害人、受害人 C.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D.受害人、近亲属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 )。 A.一年 B.六个月 C.五个月 D.三个月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下列哪一机关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B.省级的人民政府 C.乡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 )形式作出。 A.裁定 B.决定 C.通知 D.判决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告诫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B.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C.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D.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 )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A.可以 B.部分 C.适当 D.应当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下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B.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免收诉讼费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D.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诉讼费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 )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A.民政部门 B.司法机关 C.人民政府 D.村委会 正确答案:A 9.(单选题)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B.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律不受理

C.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D.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正确答案:D 10.(单选题)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B.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C.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D.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正确答案:D 11.(多选题)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所在的( )投诉。 A.妇女联合会 B.村民委员会 C.上级单位 D.居民委员会 正确答案:ABD 12.(多选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 A.终止 B.延长 C.撤销 D.中止

正确答案:BC 13.(多选题)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有确凿的家暴证据 B.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C.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D.有具体的请求 正确答案:BCD 14.(多选题)下列家庭成员之间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 A.捆绑

B.经常性谩骂 C.残害

D.限制人身自由 正确答案:ABCD 15.(多选题)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是( )。 A.共产主义青年团 B.工会

C.妇女联合会 D.法院

正确答案:ABC 16.(判断题)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17.(判断题)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诉讼费用。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18.(判断题)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19.(判断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0.(判断题)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A.十二 B.七十二 C.四十八 D.二十四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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