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问答

2020-03-01 21:36: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什么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您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家庭暴力形式有哪些?

(一)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3、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是广泛性。 家庭暴力是不分社会阶层、民族、地区、职业、文化水平的普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普遍存在,是人类社会的陋习和悲哀,而且,并没有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而在根本上发生改变。

二是隐蔽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外界不容易看到,受害者往往出于隐私,碍面子或者害怕带来更坏的处境等原因,不愿曝光或不敢曝光。城市的家庭暴力比农村更隐蔽,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越强。另外一方面,公众对身边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也常常视而不见。

三是习惯性。实施家庭暴力并非男性与生俱来的天性和本能,而是在成长过程中耳濡目染慢慢被教化出来的结果,是很多男性在社会教化的过程中,在男子汉气质的养成中形成的,与伴侣沟通的方式和控制伴侣的手段。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制度和习惯,在社会教化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潜在地教化了男性使用暴力对待自己的伴侣,对已发生的暴力行为的纵容,则进一步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倾向。一般来说,从小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使一些男性更容易学会使用暴力处理与伴侣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同时,使一些女性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更能忍受暴力,所见所闻所感所受使她认为这就是女人的“命”。

4、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5、如何做好预防家暴的措施?

一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二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寻求社会支持。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三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妇女要树立起“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信心。 四是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争取司法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6、发生家暴应如何报警?

一是第一时间拨打110,对110言简意赅说明被打情况,并且明确告知自己所感受到的强烈威胁和恐惧,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接听派出所警察电话,到你家来之前,警察同志通常会打电话给你,询问最新进展,也会劝慰您几句;三是与上门警察进行沟通;四是到派出所开报警回执、做笔录、开委托鉴定书;五是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7、遭遇家暴时,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前预防作用如何?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9、哪些有效处置措施来进行反家暴?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问答(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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