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转让合同范文

2022-09-2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林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1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2 第二条 转让林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权 林权的四至界限为: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 第三条 转让林权的期限

上述受转让的林权的林地使用的期限为2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转让金及其支付方式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整(¥

)。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乙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现金、转款、承兑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3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权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4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第七条 债权债条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甲方林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林权交给乙方,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5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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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东恒华山林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阿拉斯加林业局

为了可持续开发鸡笼山生态资源,落实阿拉斯加人民政府的规划,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对鸡笼山腹地进行种植、畜牧、旅游休闲深层次开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永久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约亩(附详细资料为附件)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亩,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该宗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卫星航拍图),其地理经纬度坐标分别为。

二、甲方先期提供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林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双方订下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订金。全部林地过户完毕,甲方要为乙方申领新林权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待全部手续办结,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双方即行结算全部转让费用,扣除前述订金转为转让林权款后,乙方应在60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

四、甲方与该林地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未能取得本宗转让所涉的林地经营权等情形而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承担违约责 1

任。

五、乙方因开发该林地与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或需要承包、租赁相邻属于其他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与周边林地集体协调解决矛盾或承包、租赁事宜,若因甲方故意制造障碍,影响乙方的开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付相应的补偿。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甲方已修好的公路时,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甲方应提供该宗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县林业局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乙方因深度开发该宗林地,需要丙方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丙方须积极为乙方向好望角省林业厅办理好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为乙方争取相关的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

九、因乙方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了20万元订金,故自当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对本宗林权进行再流转、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归乙方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十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 20万元违约金。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经丙方见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一份给县林业局备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附件一:转让林地的航拍图;

附件二:甲方对转让林地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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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鉴于:

1.甲方于 取得 山场 亩, 经营,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山场资源偷盗严重,承包人连年亏损,多年没有收益,原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为维护村级集体经济利益,扩展本村林业发展空间,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村村民户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现甲方同意将其合法取得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同)转让给乙方。

2.乙方是愿意为林业事业投资,为搞活经济而拓展发展空间的个人公司,愿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林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积极报名竞购的情况下,取得购买资格,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面积和位置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位于岳西县冶溪镇 村 组 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木林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面积 亩。具体位置四界详见附件1:25000或1:10000地形图及交地确认表。甲方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转让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林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人批准和同意。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

二、转让期限

自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同期满后由各方协商确定续期事宜。甲方同意积极支持并协助乙方与有关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人办理续期事宜。

三、转让林地的用途

本次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但为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建设除外。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以经村支两委会提议,全村村民票决通过后确定的价数

万元整(人民币),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五、产权的交接和支付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自乙方收到其名下有效林权证之日起,双方应尽快指定专人办理产权交接事宜,产权文件的交接工作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林地、林木权属、界限、坐落等,以及相关林业设施的产权文件整理,制作详细的资产目录装订成册作为本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署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产权交接事宜的基础文件和依据。签署确认书后,乙方有权派遣必要的工作人员进驻山场,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林权(包括原有林业附属设施),自乙方从甲方处收到本次转让有效的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有效的林权证之日起交付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员须按乙方要求全部撤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及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乙方根据需要,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数量采伐已收购的林木,并在采伐后,依法自主开展造林、营林业务。乙方在受让林地使用权后的新造林所有权属乙方,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开展的林地更新、营林活动不受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2.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收益、合法经营权等,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割脂、采伐等破坏森林行为。

4.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好林地转让相关材料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对本合同的审核手续,以及申办林权证的申请手续,并在该期限内为乙方办得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林权证等。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并按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5.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对林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甲方先前已经列入政府林业持持的退耕还林等项目,其收益仍由甲方所有,但林地、林木产权属于乙方。林地、林木转让后如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6.乙方不得改变转让林地的性质,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亦应协助乙方采取积极措施。

2 7.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流转的林权是可合法转让予乙方的商品林, 场原每年分配的采伐限额指标如数无偿乙方使用。甲方已依法就现有林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有),应当在转让过程中,一并无偿转让给乙方。

8.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流转林地、林木享有完全的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甲方不得干涉或阻挠。

9.甲方现有在流转林地上的所有林业设施(如有)在转让期限内一并移交乙方管理和使用,不另行计价。且甲方应妥善管护所涉及的财产和林场的供电、供水设施,使其在交接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全面冻结山上资源。但甲方应确保流转林地的正常管理,直至与乙方顺利完成交付工作。

11.甲方保证流转林地、林木截止到交付工作完成之日不存在拖欠政府税费、行政费用、罚款、水、电费、民工工资及其它债务等情况,在合同交付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12.合同期满后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置有关林地、林木及相关资产;如林木已经达经济砍伐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等林木的采伐和运输,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如林木未达经济砍伐期,甲乙双方并会同林地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延长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事宜,或将林木评估后作价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评估费用由双方分担,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且该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造林基地的更新事宜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转让或乙方正常经营林场,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如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须额外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因任何原因不予转让或林地、林木存在抵押、担保、产权不清晰而产生纠纷时,除了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如乙方不予受让,除了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若因流转手续、审批手续出现时间延误而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本合同项下森林的合法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收益权、合法经营权以及林权证的,乙方有权拒付转让款,延误时间如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

八、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

3 民政府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合同效力和双方履行本合同的重要依据,不得有任何的缺失。本合同所列附件,若甲方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由甲方对所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在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对本次转让行为予以审批或审核后生效。本合同甲乙方各执一份,有关审核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村委会(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岳西县林业局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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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XXXX 住所:禄丰县一平浪镇横沟村委会马高鲁村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XXX 住所:XXXX村委会上村XXX号2室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依法、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

甲方同意将四至清楚林权无争议,坐落于:XXX(镇)XX村委会马高鲁组,小地名:XX,林地类型:商品林,林种:薪炭林,主要树种:栎类,面积465.6亩,林权证号:禄林证字(XXX)第XXXX,宗地编号:XXXX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宗地四至

东:至耕地边为界

1 南:至XXXX横路为界 西:至宝顶横路为界 北:至XXXX横路边界。

二、转让期限

转让林地使用年限为XXX年,即自XXX年6月7日起至2078年2月19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XXX万元,(大写:XXXX拾XX万捌仟叁佰元整)。 签订合同时乙方首付XXX拾万元,余款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甲方全部林权转让费。(乙方拿到新《林权证》后,一次性付清差欠甲方的尾款)。

四、转让林地的用途

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转让林权所取得的收益,以及按合同约定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

(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

(3)合同期限内,乙方将流入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

2 给第三者,甲方有知情权利和同意权,并要求第三者(或再次流入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义务

(1)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没有债务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在合同期间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

(2)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对受让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4)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3 (6)在合同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允许继承;经依法登记取得转让林地林权证书后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的义务:

(1)履行合同规定,付清全部林权转让费。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葬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

(3)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木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

(4)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6)乙方将合同约定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林地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林权流转不损害原权

4 利人的合法权益。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不干涉甲方村民采摘野生菌,不允许放牧。

2、乙方允许在现有老坟周边20米范围内葬坟,不允许葬新坟。

3、若今后马高鲁村民小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如修路、河渠、本小组架设电路占用不作任何赔偿,有政策的按政策办理。

4、若因建设需要占用本宗部份林地,所有赔偿或补偿马高鲁村民小组与受让方(乙方)按1:9分成,受让方占90%。

5、XXXX年到期后,乙方自行拆除乙方所建设施,山林无偿归还马高鲁村民小组或按XXX年后的现行林业政策办理。

6、签订合同前因该宗山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配合解决。签订合同后因该宗山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承包费总额的XXX%,并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

5 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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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 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_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公保村委会十四村民组,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_16_亩,林种_用材林 _,树种__杉树(间种胶木)_,苗木约_3100_株(含间种的胶木,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除外)。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_25_年,自_2011_年_2_月___日至_2026_年_2_月__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36000.00__)。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对本合同山场的苗木进行为期一年(即2011年度)的护理,以使苗出荒。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如有)。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该

转让的林地,其森林、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补偿规定协商解决)。

3、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项目造林,其相关补助按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_30%_(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的违约金。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其中乙方损失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合同项下林地的全部投入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大宁镇司法办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机构(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6篇:临泽县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森林类别:地类:林木株数:承包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附图为准。

2、转让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转让林地的用途:

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元,合计元。支付的时间为。 第五条其它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未尽事宜:

甲方:乙方:

鉴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订

林权转让合同

推荐第7篇:林权转让意向合同

林权转让意向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约

亩(附详细资料为附本)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甲方先期提供如下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甲方须提供林权证及整套林权档案资料。

2、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权流转给乙方的会议记录,村委会、村民小组长(法人)、村民代表、须签字盖章。

3、本林地中的村民承包耕地及其它承包地,村民小组必须提供四至界线和与本林权没有纠纷的书面依据。

二、双方定下转让意向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甲方应召开与本宗林权转让相关的村民大会,讨论并百分之百通过本宗林权转让给乙双方的决议,并签字盖章做为正式合同附件,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办妥。

三、甲方对其支付给村民的转让费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转让费内部分配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因此类事情发生纠纷,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并依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林地转让权属,如权属存在纠纷应由甲方在签定合同之前解决,并提供法律文书。如不能解决应将其面积割除,乙方按面积比例扣减转让金。

五、本合同的转让期为

年,自

日起至年

日止,转让期届满之时,相关权利人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协商后续或者善后事宜。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乡、村、组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乡、村、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保证乙方生产用水,乙方对本林权范围内的水源点有无偿使用权,相关乡、村、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宗转让面积为

亩,转让价格定为每亩

元。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八、甲方应提供其名下在本转让林权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村委会及法人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全部林地过户完毕,转让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领到林权证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若有延误,乙方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至款项支付完毕。

十、意向性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须向乙方退还定金外,并支付

元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对本林权范围内的经营、开发、用工按市场价优先考虑甲方村民。

十二、在合同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由乙方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十三、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协议书中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事项在外)。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经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六、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约定甲方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签订本合同时尚不能完全齐备,甲方保证在

日之前齐备包括流转给乙方的林权证在内的所有资料交付给乙方。如果超出此期限,每超过一个星期,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至全部资料交齐为止。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在正式合同中补充完善。

甲方:

乙方:

月 4

推荐第8篇:山地林权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厦门x公司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盖章)

乙方:厦门y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推荐第9篇:山地林权承包转让合同

山地林权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广西宾阳县武陵镇留寺村委龙德村签署了《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投入建设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种上了3000亩速生桉林等,形成了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山地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900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付清;

三、上述山林地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推荐第10篇:林权转让协议

林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

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

1、,

2、。

第二条、转让单价、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单价及价款:

(1)、棵*元/棵=元;( 2)、棵*元/棵=元; (3)。合计转让总

价格为:元整(小写: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

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

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

林木及其它产品。

6、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人民法院。

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若乙方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可从已支付的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除全额退还转让款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农村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转让费的利息。

2、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该损失。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年月日

第11篇:林权转让协议书

林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林木简况:

转让山场为杉木和杂木,坐落于荔波县播尧乡觉巩村下岜竹组的浪尧、拉塘两片山地。总面积为 亩,四至详见林权证图标,林权证号为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叁拾捌万圆整(¥380000.0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 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组织生产中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情、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6、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林木及其它产品。

7、,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 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一、由甲方同乙方办理各项交易手续。

二、甲方同意以叁拾捌万圆(¥380000.00)的价格将下岜竹组一九九九年全组在浪尧、拉

大片杉木林区的所有林木卖给乙方,并由甲方自己办理林权证转让手续给乙方.

三.乙方分两期付款给甲方.即双方在签好合同之后,乙方先首付伍万圆整(¥50000.00)给甲方,待乙方得到所买林区的林权证后,乙方再将第二期款全部交付甲方.

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取得林权证后,给乙方一年时间的砍伐期限.如因乙方自己原因,乙方要求延长砍伐期限的由乙方另外付给甲方延长期租用费每月肆佰圆整.

五.甲方同意在乙方砍伐林木期间,同时组织人员在原林木区栽种新树苗(植更换林),确保乙方能正常砍伐林木,如由甲方原因影响乙方砍代时间,乙方有权延长相应时间的砍伐期,且不需向甲付任何费用。

六、在乙方砍伐期间,如有地界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

七、乙方向甲方交付首付款后,如甲方有反悔行为,甲方必须退还首付款(伍万圆整)给乙方,另外还付违约金(伍万圆整)给乙方。

附条:

1、乙方从交付预约金伍万圆之日起,如有反悔,甲方既不退回预约金。

2、自从交付首付款之日起,本股本组人员不许擅自到400亩林区内乱砍任何林木,如发现乙方有权按乡规民约处罚。

八、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代表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的成员都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12篇:林权转让协议书

林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统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与林地亩有偿转让给乙方,有效期为五十年,至二〇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二、甲方负责有关林权手续,过户给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证该林权无任何债权债务(以前所有协议自行作废)。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所甲方林地内所有林木及附属物归乙方经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13篇:林权转让协议书

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约亩(附详细资料为附本)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甲方先期提供如下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2、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3、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

4、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

二、双方定下转让意向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万元,双方即以共同名义召开与本宗林权转让相关的村民大会,讨论并百分之百通过本宗林权转让给甲、乙双方的决议,明确本宗林权转让费应付给村民部分的支付方式及分配方案(造分配花名册),分配方案应包括所有搬迁户和非搬迁户;组织会议并达成结果的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该会议形成的资料要交一套给乙 1

方长期保存。之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再向甲方支付万元。

三、甲方对其支付给村民的转让费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转让费低于当地保护价应补偿差额之类的事情,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如因此类事情发生纠纷,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并依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与原村、组集体或者原承包户产生的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未能取得本宗转让所涉的林地经营权等情形而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万元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的转让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必须提供证据以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林地上的林种是商品林,若甲方转让的是生态林地 ,视为转让无效。转让期届满之时,相关权利人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协商后续或者善后事宜。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乡、村、组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乡、村、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宗转让面积为亩,转让价格定为每亩元。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八、甲方应提供其名下在地界内所有的

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县林业局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全部林地过户完毕,甲方要为乙方申领新林权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待全部手续办结,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双方即行结算全部转让费用,扣除预付款及保证金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若有延误,乙方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至款项支付完毕。

十、因乙方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了万元预付款,故自当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对本宗林权进行再流转、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及村组、农户均不得干涉;此事项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由甲方与原承包户协商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但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满两年被征用的,须从所得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剩余年份转让费给乙方,乙方可在保证金中扣除此款。

十三、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协议书中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事项在外)。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经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一份给县林业局备案。

十六、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约定甲方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签订协议书时尚不能完全齐备,甲方保证在年月日之前齐备包括流转给乙方的林权证在内的所有资料交付给乙方。如果超出此期限,每超过一个月,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至全部资料交齐为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14篇:林权转让协议书

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山林的基本情况

转让山林位于

乡(镇)

组,林权证号为

1、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

,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2、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

,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3、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

,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4、小地名为

林班

小班,树种为

,面积

公顷(亩、株),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1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该山林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款,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要将上述山林林权证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变更后该山林林权所有者为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县林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第15篇:林权合同

林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

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森林类别 ,地类 。

2、转让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

元。 现金支付

元。 转账支付

元。 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共有人:

中证单位(签章):

第16篇:林权转让政策、程序手续及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政策、程序手续及林权转让合同汇编

一、林权转让政策、法规汇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林权转让程序及手续办理

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转让合同签订前,乡(镇)街办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对拟转让情况进行审查;转让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办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查,100亩以上的由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后审批;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延包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办农村经营管理站、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承包合同签订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后,原则上流转当事人应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鉴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2、办理林权转让所需资料: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件;合同或协议书;原林木、林地所有人证明(林权证复件)或土地使用证明;林地所有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参加村民会议的户主人口登记表;2/3村民或农户签字同意表;四至范围图;公示表;如委托代办还需附委托代办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件。

三、林权转让合同范本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受让人:____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 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集体组织)_ ,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_ _亩,林种_ 林 _,树种__ 树 _,苗木约_ 株。

原林权证登记号为: 第三条 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_ _年,自_ _年_ _月___日至_ _年_12_月_31_日止。

第四条 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整 (¥ .00__)。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金。

第五条 转让金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于林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对本合同山场的苗木进行为期一年(即 年度)的护理,以使苗出荒。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如有)。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该转让的林地,其森林、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补偿规定协商解决)。

3、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项目造林,其相关补助按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_

%_(即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其中乙方损失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合同项下林地的全部投入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第17篇: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约

亩(附详细资料为附本)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甲方先期提供如下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保证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账务,所属权无争议。

1、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2、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3、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确保可办理林地林权使用权证分割。

4、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

二、双方定下转让意向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万元,双方即以共同名义召开与本宗林地林权转让相关的村民大会,讨论并百分之百通过本宗林地林权转让给甲、乙双方的决议,明确本宗林地林权转让费应付给村民部分的支付方式及分配方案(造分配花名册),分配方案应包括所有搬迁户和非搬迁户;组织会议并达成结果的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考察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该会议形成的资料要交一套给乙方长期保存。之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再向甲方支付

万元。

三、甲方对其支付给村民的转让费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转让费低于当地保护价应补偿差额之类的事情,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如因此类事情发生纠 1

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纷,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并依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与原村、组集体或者原承包户产生的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未能取得本宗转让所涉的林地经营权等情形而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

万元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的转让期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甲方必须提供证据以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林地上的林种是商品林(速生林、经济林、能源林)若甲方转让的是生态养护林地 ,视为转让无效。转让期届满之时,相关权利人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协商后续或者善后事宜。

六、林区道路由甲方建设。甲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甲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乡、村、组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乡、村、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宗转让面积为

亩,转让价格定为每亩

元。实际面积以林地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八、甲方应提供其名下在

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等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县林业局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全部林地过户完毕,甲方要为乙方申领新林地林权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待全部手续办结,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双方即行结算全部转让费用,扣除预付款及保证金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若有延误,乙方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至款项支付完毕。

十、因乙方已于

日向甲方支付了

万元预付款,故自当日起甲 2

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对本宗林地林权进行再流转、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及村组、农户均不得干涉;此事项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由甲方与原承包户协商享有;林地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但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满两年被征用的,须从所得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剩余年份转让费给乙方,乙方可在保证金中扣除此款。

十三、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协议书中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事项在外)。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经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一份给县林业局备案。

十六、甲方本人或者直系亲人有企业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证照、产权证、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政府批文等原件。

十七、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约定甲方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签订协议书时尚不能完全齐备,甲方保证在

日之前齐备包括流转给乙方的林权证在内的所有资料交付给乙方。如果超出此期限,每超过一个月,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至全部资料交齐为止。

甲方:

乙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20号三楼,

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18篇: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

于的百分之百林

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亩

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依法转让给

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森林类别,地类。

2、转让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

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

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

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

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现金支付。于协议签

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

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共有人:中证单位(签章):

年月日

第19篇:集体林权转让协议书

集体林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西双版纳恒心创吉橡胶公司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有关事项如下:

一、甲方将承包于_______县_______乡(镇)_______村_______组,于_______年种植橡胶地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以清点时数为主。

二、不到一米的橡胶树不做清点在内。

三、林权证由购方办理,费用自付。

四、付款方法:清点橡胶树前预付定金_______,(如果乙方单方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将向甲方双倍支付定金。)林权证转让给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胶树总款的40%,余款自林权证转让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若此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乙方构成违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超过一天按余款的5%计算违约金。

五、甲方义务履行完毕,林权证转让给乙方后,民工工资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此协议自双方签字支付定金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九、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订立日期:年月日

第20篇: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河北省涿鹿县河东镇鹰窝沟村用材林70年使用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11000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涿鹿县河东镇鹰窝沟村的林地11000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山鸟岭 南至:杨木蒋地 西至:西梁尖

北至:王连沟梁

森林类别:用材,地类:林地。

2、转让期限。至2071年11月10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

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770万元。现金支付。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540万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代表人: 手机:13681377746

乙方: 共有人:

中证人: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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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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