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范文

2022-09-2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严格杜绝我矿井下安全生产作业中,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同时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三违”人员处罚暂行管理办法:

一、对一般性 “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一般性“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3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1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上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采用边上班边培训的学习方式。

5、四关“义务劳动关” 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报道,由安监科或所属科室安排本人参加矿上义务劳动,同教育培训学习一同执行,采用边上班、边学习培训、边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5天。

6、五关“现身说法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到各科室、队组班前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严重“三违” 人员必须过六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5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2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的加倍,两次处罚

2 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其培训期间只记出勤,不记工资。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5、四关“担保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培训完毕上岗前必须有本班队长或班组长做担保人,无担保人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担保人要签定担保协议,对于被担保人在处罚期内,再次出现“三违”行为的,担保人同被担保人承担同样的处罚。

6、五关“家庭教育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上交书面检查和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时必须有家属到场并有家属签字,并由安监科组织本人和家属观看“事故案例教育”录像,配合安监科做好安全协管工作。(队组职工由本队组直接负责人签字)

7、六关“井口喊话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利用职工上下班期间,在井口配合检身工检身同时向出入井职工进行现场喊话,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推荐第2篇: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三 违 处 罚 条 例 1

【三违】人员

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规程,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全矿干部职工都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性,认识到它是危害矿工生命安全、给矿工亲人带来痛苦,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矿山建设和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的大敌。对“三违”人员不严惩,职工的身体建康、矿山面貌、煤矿工人的形象就无法得到改变,为了使我矿的安全工作得到彻底的改变,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特制定“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矿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律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严惩。

第一章 惩治“三违”的具体规定

一、凡是“三违”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个人有“三违”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未能触犯法律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百分之10-30,并开除出矿。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矿委会反映实际情况,矿委会调查清楚后,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凡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煤矿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上级和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开采支护的,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加倍处理。

二、违反入井须知和开会制度的

1、进出班要按规定登记;每人出井后必须自己签字,否则罚款50元一次。

2、开会迟到、早退、手机不设置为振动、交头接耳、会场睡觉、乱扔烟头;罚款50元一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3、在井下打开矿灯,私自带矿灯离矿罚款200元。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4、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化纤衣服下井;罚款50元。

5、按时参加班前会,时间为早班7点30分,中班15点30分,夜班23点30分,不参加班前会的;罚款50元。

6、酒后上岗作业;罚款200元。

7、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到严禁烟火的地点;地面罚款50元。井下罚款500元。

8、进出班乘坐轻重矿车及提升矿车;罚款500元。

9、绞车巷兼作人行巷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跟上行车追尾;处罚200元。

10、在工作地点打架斗殴者;罚款100-500元。

11、进出风门不关闭或者关闭不符合关闭要求;罚款100元。

12、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盲目作业罚款100元。

13、擅自停开局扇风机;罚款500元。

14、擅自停开主扇风机者,除处罚追查其责任;罚款500-1000 元。

15、损坏警标、路标和各种记录牌板;罚款100元。

16、在井下或工作地点睡觉;罚款100-200元。

17、私自进入废巷、盲巷者;罚款500元。

18、特种作业人员未提前进班罚款50元,上班脱岗罚款200元。

三、违反采煤有关方面的处罚

1、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支护;罚款50元。

2、作业人员未按本作业地点要求备足支护每少一根罚款50元。

3、支柱未用绞梁、支柱未打迎山有力、支护未打稳;罚款50元。

4、支柱排距、柱距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罚款50元。

5、支柱规格不符合规定“且返工和算材料外”;未按矿规定架设临时支护、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罚款50元。

6、未按规定砌溜煤眼、砂口和行人道;100元。

7、工作面未规定正规开采或乱挖乱采;罚款200元。

8、违章进入采空区刨煤;罚款200元。

9、放炮打倒支柱、采煤后空顶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支护;100-300

元。

10、工作面未做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凡一项没有做到;罚款100-300元。

11、沿空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款200元。

12、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报告;罚款100元。

13、私自改变有关安全措施和方案;罚款300元。

14、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段该进行特殊超前支护未支护的;罚款200元。

15、工具或材料未存放好、打伤他人或自己;罚款100元。

16、搞好原煤质量,采、运、装煤各环节卡将矸石择出,严禁认为将矸石掺入煤种。已经查实;罚款200元。

17、未带自救器、便携式报警仪、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的罚款50元/次。

18、运输巷和回风巷超前支护不到位;罚款50元/根。

19、采面铰接梁不到位;50元/根。

20、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未按规定支护处罚100元/次。

21、机头机尾的支护未按规定掺设压柱,凡少一柱罚款50元。

22、采煤工作面尾巷超过6米未回撤处理超1米;罚款100元。

四、违反掘进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掘进碛头超过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及时支护的;罚款100元。

3、操作前未对碛头顶、帮进行敲帮问顶;罚款50元。

4、未按照规定处理危岩、活砂未刁放干净或碛头、工作面浮(煤、砂)未收清干净;罚款100元。

5、打炮时有水不进行湿式作业的;罚款50元。

6、边打眼边装药;罚款200元。

7、设备未收到安全地点和干燥处;罚款50元。

8、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9、支护未打迎山和未打牢固的;罚款50元。

10、火工产品不装箱上锁者;罚款200元。

11、火工产品和其它物品混装;罚款200元。

12、未用完火工产品不退库者;罚款200元。

13、未在安全地点装配引药;罚款100元。

14、装药量超过规程规定;罚款50元。

15、未装炮泥和炮泥长度不够;罚款50元。

16、未用木质炮棍装药;罚款50元。

17、装药方法不当和反向爆破;罚款50元。

18、不是放炮员从事放炮工作;罚款200元。

19、雷管脚线、放炮母线未按规定扭结;罚款50元。 20、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距离和地点;罚款300元。

21、当班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瞎炮的;罚款300元。

22、放炮脚线、放炮母线未悬挂在电源线另一侧;接头未使用绝缘胶布或胶带包扎、与电气设备接触;罚款50-100元。

23、放炮线与风筒、监控线不分开悬挂;罚款50元。

24、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放炮;罚款300元。

25、未按规定安设警戒和警戒位置不当;罚款300元。 26 放炮器钥匙把手未随身携带;罚款50元。

27放炮时未把矿车、探头、设备设施和工具、材料放到安全地点;放炮后探头未恢复到原位的,罚款300元。

28、巷道、楼眼口、煤楼等煤砂未收净;罚款50元。

29、放炮打垮支柱未及时补上,冒险作业;罚款100元。 30、放炮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检查风筒到位、未清理浮石、未把探头悬挂好离开工作业地点;罚款100元。

31、处理瞎放又做与瞎放无关工作;罚款100元。

32、私藏爆炸物品的;罚款500元。

33、贯通巷道无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施工;罚款300元。

34、贯通巷道另一被贯通处未设置警戒和未检查瓦斯放炮;罚款100元。

35、不按规定安设局扇和局扇风机拉循环风;对相关人员罚款200元。

36、瓦斯超限放炮、停风放炮;罚款1000元。

五、违反通风瓦斯管理处罚

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执行交接班;罚款50元。

3、瓦斯日报未做到三对口;罚款50元。

4、临时停工、停风地点未设栅栏;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排放瓦斯和不按规定进行送风;罚款300元。

六、违反提升运输管理处罚

1、取挂钩工、绞车司机每天对工作地点的设备、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无日检记录;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未注意前方埋头推车;罚款50元。

3、平巷推车1人只准推一个矿车,超过的;罚款50元。

4、在途中或车场停车未采取稳住措施;罚款50元。

5、推车时碰跳矿车、不及时恢复的;罚款100元。

6、斜坡或平巷超挂轻重车;罚款50元。

7、超长物料车不单独运输;罚款100元。

8、未按规定使用副绳和阻车器;罚款100元。

9、未按规定发信号或信号不明动车、当班不按规定保足各工作地点轻重车的;罚款100元。

10、绞车带病运行、保护设施不使用、不按规定运行绞车;罚款100元。

11、不按规定作记录、各种记录不规范;罚款50元。

12、车辆过道岔或者过窄巷时、过往人员不进行避让的;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使用挡车栏;罚款50元。

14、挂钩链钩未连好运行、造成跑车的;罚款200-500元。

15、推车或提升挂坏电缆、水管、风管、风筒或设备设施;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上、下班;罚款100元。

17、绞车不带电运行、不按规定保养钢丝绳;罚款100元。

七、违反机电设备管理的处罚

1、井下带电检修设备、带电搬迁设备;罚款200元。

2、偷拿材料、设备等;罚款500元。

3、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地或局部接地;罚款50元。

4、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前未按规定试运行检查;罚款100元。

5、操作人员和其它不爱护或损坏、损坏设备;罚款100元。

6、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加油;罚款50元。

7、维修电器设备未使用绝缘工具、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无保险措施登高作业;罚款50元。

8、电器设备失爆、差、缺螺丝、弹簧垫和挡板;罚款50-100元。

9、无密封圈,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罚款100元。

10、检修设备未挂牌,各种设备未按规定安装,安装不规范;罚款50元。

11、值班不到位;罚款100元。

12、水泵司机必须严格按矿里规定的时间开水泵,不能脱岗,做好运行记录、违反的;罚款100元。

13、保持机修房、水泵房、操作室及机电硐室内的整洁卫生,材料堆放有序;凡违反;罚款50元次/人。

八、违反矿井监控系统管理的处罚

1、地面主机监控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脱离无人值班的;罚款

50元。

2、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报警,主控风门未及时关闭,主扇风机关、停未及时处理和未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的;罚款50元。

3、矿井监控系统严禁打游戏和作其它与监控系统无关工作;罚款50元。

4、井下各类监控设备未按规定安设和悬挂;罚款50元。

5、认为损坏监控设备、系统的除扣除原价损失外;罚款100元。

6、各类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校检,严禁带病运行;罚款50元。

7、在安全条件下人员按动定位识别卡警急呼救器;罚款50元/人次。

九、违反管理有关规定

1、管理人员到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按定开班前会;100元。

2、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3、出井人员出井后必须把矿灯、自救器按规定时间交回矿灯房否则【未遗失】;处罚50元。

5、考勤人员必须严格准确登记出井人员时间、工种、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号、自救器编号,否则罚款50元。

6、矿灯房工作人员每班认真检查矿灯亮度、失爆、自救器含氧度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将失爆矿灯、失效自救器发出入井,违者;罚款100元。

7、井下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到“三不走”【违章行

为未纠正不走、当班隐患未处理妥善不走,工作面人员未出班不走】否则;罚款100元。

8、每班瓦检、安全员、带班领导要按时在井下交接班,交接时间为:早班8点,中班16点,夜班24点,地点在井下的中央变电所,否则罚款100元。

9、出井煤、矸翻卸后,不得有残余煤、矸砂存入矿车内,否则每一辆矿车处罚10元。

10、班组未经同意休大班;每人罚款100元。

11、班组未按规定人员上班缺员的;罚款100元/人。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矿委会研究讨论决定,重新补充完善。

一、职工检举违章、经核实后按罚款金的50%给予奖励。

二、对检举人或执行本办法的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次。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矿。

四、本办法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

2018年8月15日

推荐第3篇: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2、综采部分

2.1作业规程在开工前10天,必须全部审批完毕送交技术科、安监站、通风区等相关部门,否则罚技术员100元。

2.2各综采工作面采高管理及考核由技术科负责,综采队组应严格按《作业规程》中规定采高值进行回采,不得随意降低采高,当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上覆采空、煤柱、空巷时,由队组编制专项措施,经技术科核实后按实际情况考核采高,如采高因人为因素低于规定值100mm时,每次罚当班上岗干部50元,罚队组1000元。

2.3综采队组必须严格按确定的停采线通知单位置准确停采,不得提前停采,否则按损失煤量×吨煤工资单价扣罚集体,罚队长、书记各500元,技术员300元。

2.4综采队组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花边梁、防坠装置必须按规定使用,如有损坏,发现一处由责任人原价赔偿,如队组找不出责任人,则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2.5综采新工作面切眼的托板、锚索板、钢梁应按规定回收,每发现一处不按要求回收,罚队长100元。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收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2.6综采工作面停采线外的护帮网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回收,如不回收,罚单位正职各500元。

2.7日常综采工作面的帮网必须及时回收,如确实不能

回收的必须当班将护帮网在支架切顶线处断开,停采线外不能回收的护帮网也必须在绕道处断开,严禁与采空区形成导电网络,否则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2.8在过地质构造,不按规定采取支护的;支护规格不按措施执行的;工作面在遇特殊情况下两巷顺槽顶板压力大,需要多支单体柱不按规定支护的;罚技术员50元、队长、书记100元。

2.9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到3~5%,配比浓度不够,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同时单位队长、书记、上岗干部各罚款300元。

2.10损坏矿压仪表、仪器按原价赔偿,并队长、书记、当班上岗干部每块各罚款50元。

2.11 综采工作面的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泵站压力的80%,如各种仪表显示支架初撑力不合格,每有一架罚当班上岗干部、队长、书记各50元,责任者20元;如连续5架不合格罚当班上岗干部、队长、书记各500元,责任者200元;如连续10架以上不合格,按责任事故处理。

2.12综采停采支护结束后,由技术科、安监站、调度室、准备区队组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退。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100元。

2.13综采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必须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排间距、数量等各项支护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

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罚队长、书记100元。

2.14采掘工作面核准后应安装灯箱,巷道灯箱应标明巷道编号,各类管理牌板要齐全,整洁亮化,内容与工作面实际情况相符,否则,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2.15泵站的压力要达到规程的规定,发现一次达不到规定,扣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者罚50元,单位主要领导、上岗干部各50元。

2.16超前支护和端头支护,必须达到两个百分之百,每缺一根扣罚上岗干部100元,责任者100元。

2.17综采工作面的单体柱要用硬连接连接(有效),并编号管理,没编号罚单位100元,每有一根未串联的,扣罚责任者50元,上岗干部30元,所有花边梁必须使用防坠装置,每有一根不使用(使用不规范)的罚责任者50元,上岗干部30元。

2.18头悬板要严格执行规程进行放顶,凡发现一次眼距和深度不符合规定的,扣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有眼不拉的罚责任人200元。

2.19各运转部位必须按要求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罚队长、书记每人200元,有防护设施而未安装的,罚上岗干部和责任者每人200元。

2.20皮带运输机必须按规定设置行人过桥,有一处没有设置的罚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200元。

2.21要完善皮带的各种保护,保护不齐全每缺一项扣罚队长、书记各200元,有保护不起作用的罚机电队长、责任者各200元。

2.22皮带信号必须按规定安装到位,且灵敏可靠。安装不到位、保护不齐全的罚机电队长、责任者各100元,信号不通的严禁开机否则按事故追查。

2.23皮带的上下托辊必须齐全,每缺一串,罚上岗干部、责任者各50元。

2.24皮带上下托辊不得有毛,发现一串有毛罚责任人30元。

2.25 皮带尾部必须安设戗尾装置,没有戗尾装置罚单位正职和机电队长各200元;有戗尾装置不用的,上岗干部和班组长各罚200元。

2.26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前梁接顶必须严密,凡发现一架明显不接顶的扣罚责任者50元。2架到6架不是连续不接顶的,扣罚责任人、上岗干部各200元。7架以上不是连续不接顶的按事故追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上岗干部、队长、书记各罚款300元)

2.27支架应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没有安装的每缺一组罚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100元,已安装但使用不规范每有一组罚责任者50元。

2.28机组的各种仪表、手把必须齐全灵敏,凡达不到

规定的不准开机,违反规定者,罚责任人5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2.29机组必须按规定设置内外喷雾灭尘装置,每缺一个扣罚责任人100元,有该装置而不使用的扣罚责任人30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因设备存在的问题不考虑)

2.30截齿要齐全,每缺一个扣罚责任者50元,人为损坏一个齿座罚责任者30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2.31综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有一项达不到的扣罚上岗干部和责任者各20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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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 本《规定》经XXX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 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 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第9条 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 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2 第24条 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 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 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3 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4 第49条 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 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 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 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 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5 第61条 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 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50元的罚款。

第63条 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第64条 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元。 第65条 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 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 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 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 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 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50元。 第73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 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 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

6 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7条 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50元。

第78条 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 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1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100元。

第82条 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 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 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 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 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 拣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7 第89条 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100元,每条药罚50元。

第90条 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 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 巷道维修

第92条 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 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 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 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 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回采、掘进

第98条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

8 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5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 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 第104条 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 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 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0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 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 第111条 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 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13条 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9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 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6条 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元/根。 第117条 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10元/处。

第118条 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 机电

第119条 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100元。

第120条 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 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 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 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4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10 第125条 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7条 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 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 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131条 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100元。

第132条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 第133条 有人值守电气设备值守人员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罚款50元。

第134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电气设备烧坏,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35条 故障设备不及时检修影响生产安全,罚款200元。

第七节 提升、运输

第136条 斜巷提升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款50元。 第137条 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挡车栏,罚款100元。

11 第138条 信号把钩工不按规定发出信号,罚款50元。 第139条 斜巷提升严禁超挂车辆,否则罚款20元/口。 第140条 斜巷提升无论下放轻重车都必须带电、严禁放飞车,否则罚款100元。

第141条 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连环,罚款50元。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4条 第145条罚款50元。

第146条 罚款50元。

第147条 第148条罚款100元。

第149条会研究处理。

第150条 第151条

矿车下道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罚款20元/口。 一人同时推两辆以上的矿车,罚款20元。 同向推车时,两辆车的间距小于20m,罚款50元。 推车过风门后不关闭风门,过岔道后不复原岔道,绞车司机未听、看清信号或不回复信号就启动绞车,绞车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款100元。 绞车司机在操作绞车时打瞌睡,做其它无关的事,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未包括的“三违”行为,由矿安全办公本《规定》从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XXX煤矿矿委会。

推荐第5篇:煤矿“三违”人员处罚标准

易顺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部分:综合部分处罚规定

1、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2、对有关规程和安全措施不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3、发现“三违”不制止,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同“三违”者同样受罚。

4、对举报“三违”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1000元。

5、不按规定抽调培训人员或出现缺员顶替等,罚单位主管责任人200元。

6、对发生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半个小时内隐瞒不报,罚单位领导和现场负责人各500元。

7、“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及姓名者加罚100元。

8、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00元。

9、私自带他人入井者罚100元。

10、验身员、安监员班中脱岗,对其给予300元处罚,造成后果严重的开除矿籍。

11、井下各种记录不按规定填写、不填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12、井下各种牌板填写不及时、填写不清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13、各转载点浮货堆积,罚责任者100元。

14、硐室内存放与硐室设施无关的物品,罚责任者100元。

15、井下施工要做到工完料净,否则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16、刮板输送机挡煤板设备齐全,刮板输送机道清洁卫生,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7、在查岗期间通风报信者罚款200元。

18、本单位搞文明生产不顾及其他单位,致使其他单位文明生产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1

19、早升井、晚入井、班中干私活的,一次罚100元。班长以上人员加倍处罚。 20、在井下打架斗殴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开除矿籍。

2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包括火、电焊等措施);罚责任人1000元。

2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罚责任者1000元。

23、工作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罚责任者500元。

24、安全监察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200元。

25、入井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定位仪、喝酒的;一次罚款200元,并不许入井。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次。

26、刁难、谩骂、殴打安监员或瓦检员、检身员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开除矿籍。

27、考核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避灾路线等安全知识一次不合格罚款100元。

28、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9、各区队责任区内各种牌板(路标、图表、绞车管理牌板等),每缺失一处或有不准确的罚责任人100元。

30、各区队责任区内有淤泥、积水、杂物或物料摆放凌乱的,每发现一处,罚队长100元。

31、各级检查隐患重复出现的罚责任人200元/条。

32、无故不参加生产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33、无故不参加小班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34、班中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及汇报不清者,每次罚款100元。

35、隐瞒生产事故不及时汇报,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

36、调度安排工作不及时落实,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37、调度员工作不认真,不能够及时收集信息,工作不到位,每次罚款100元。

38、上报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种报表、记录等,有不及时、不准确等现象时,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部分:采煤部分处罚规定

1、采面无故行走停止刮板输送机者罚100元。

2、超前支护端头支柱安全绳未挂的一颗罚责任者100元。

3、拉移变电列车不按措施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

4、用回柱绞车拉移大件不按规定固定回头轮的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

5、发现一处悬顶超规程规定而不立即处理者罚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

6、回撤期间铺金属网的工作面有一处联网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全工作面有三处以上不合格除按规定处罚责任者外对班长罚100元。

7、采煤工作面备用的支护材料少于作业规程的规定,罚队长100元。

8、工作面移架时不上尺上线,一处罚责任者100元,超过3架时,罚班长100元。

9、机组检修时,工作面倾角超过20度不挂防护网或防爆帮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10、前后超前支护失效支柱一颗,罚当班班长100元。

11、工作面不按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罚直接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

12、工作面有推移装臵不用而用支柱移刮板输送机者罚100元。

13、单体支柱连续两架支柱迎山角度不符合规定,每架罚责任者100元,超过5架每架罚班长100元。

14、工作面上下出口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支护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

3

15、前顺槽和回风道超前支护20米内支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16、单体支护柱距、排距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超过5处罚班长100元。

17、液压支架之间和底座前端及底座上的煤、矸石清理不干净,每架罚责任者20元。

18、液压支架接顶不实不严,每架罚责任者100元。

19、液压支架移架不到位,罚责任者100元。

20、操作支架时,操作完成后操作手把及时打回零位,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21、综采工作面顺槽推移转载机时两侧禁止行人或作业,否则对行人或作业人员及推移转载机人员各罚100元。

22、机组割煤时上下10米范围内(采煤机司机除外)不准有人作业,否则罚司机和作业者各100元。

23、工作面出现咬架现象,每架罚责任者100元。

24、前后两巷超前支护及开帮处缺柱或少棚,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25、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罚责任者100元。

26、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不悬挂探头或悬挂位臵不对的,罚责任者100元.

27、不走行人过桥的,罚责任者100元。

28、液压管路连接未使用专用“U”型销子的每处罚责任者30元。

29、顶梁损坏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

30、用溜子运料没有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31、有1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维修处理的罚责任者30元。

32、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者100元,现场无备用乳化液罚班长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33、出现断梁、折柱、漏液支柱、硬柱而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者100元。

4

34、端头后部密集线托后尾梁不及时回撤的罚责任者100元。

35、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方米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队长200元。

36、密集支柱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戗柱(棚)不及时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37、工作面两端头尾巷的网、锚杆托盘、螺丝,棚架等不安规定回收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38、工作面支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而未及时调整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39、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罚责任者500元。

40、开机强行截割坚硬岩石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41、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人作业时,不护帮护顶的罚责任者100元。

42、工作面试生产、过硐室、过断层、初次放顶、末采等特殊情况时没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罚责任人500元。

43、无水开机割煤的罚责任者100元。

44、液压支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支护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罚责任者100元。

46、工作面处理大块煤时,必须将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47、立柱千斤缺少连接销子每个罚责任者30元,连接销子缺开口销子5个以上,罚责任者100元。

48、机组割煤时刮割前梁每处罚司机100元,损坏前梁罚机组司机100元。

49、机组在最大空顶距割煤罚司机100元,罚班长100元。

5 50、开刮板输送机前不给声光信号或不打点,罚责任者100元。

51、采煤机与刮板输送机连锁控制失灵继续开机割煤,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2、采煤机缺少截齿而继续割煤,每缺少一个截齿罚责任者100元。

53、采煤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不将开关停到零位,截割部离合器与牵引换向装臵没打到零位,罚责任者500元。

54、工作面放顶煤,每架见岩石不放,否则一架罚责任人100元。

55、工作面控制好伪斜,防止支架及前后溜子下窜,否则发生一次罚2000元。

56、小班1小时以上机械事故:经讨论,如小班人为原因造成事故罚小班500元;如因白班检修班检修不到位罚检修班300元,罚小班200元。

57、定检时间超过矿规定,检修班罚100元,小班罚100元;如有大的检修任务,在早班会提出延长检修时间,如再超时罚款200元。

58、所有设备必须物见本色,否则每台罚100元。

59、每月开一次或几次安全生产例会(生产矿长、生产副总及综采队班组长以上领导参加)。

60、综采队工作面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工具备齐放于井下工具箱中备用。

第三部分:掘进部分处罚规定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罚班长200元。

2、新拉门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罚班长100元。

3、掘进工作面前探梁或前探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班长100元。

4、掘进工作面背板封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架罚责任者100元。

5、掘进工作面空帮,碹壁充填不实或碹壁缝超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6、斜巷掘进时不按规定设臵使用防跑车装臵,罚班长100元,队长200元。

7、掘进的小耙斗机的滑轮挂在梁子或支护锚杆上耙货,罚责任者100元。

8、掘进小耙斗机出货时在其耙斗机前方有人时罚司机和前方人员各100元。

9、小耙斗机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或打结仍在使用,罚班长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10、翻修巷道、空顶区等特殊地段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无措施罚责任人500元;如措施执行不利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200元。

11、人力推车时放飞车罚款500元,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12、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及时给中腰线,罚责任者100元。

13、掘进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电缆、管路和机电设备等安全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14、掘进巷道在贯通前,炮掘相距20米、综掘相距50m时,必须有贯通的安全措施,否则责任人200元;如有措施而不执行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200元。

15、掘进巷道的支护材料、支护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16、离开综掘机操作台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回路和综掘机上的隔离开关,否则罚司机100元。

17、给综掘机换截齿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电路开关,切断综掘机供电电源,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18、综掘机内外喷雾失灵而继续开机罚司机100元。

19、综掘机掘进时巷帮出现台阶状或台阶高度达到200毫米,巷道每延长米罚司机100元。

20、锚喷支护所用的材料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

7 长100元。

21、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中,锚杆的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标准,每根罚责任者100元。

22、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时,每延长米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23、锚杆布臵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24、使用不符合规定长度的锚索,每根罚责任者500元,罚队长500元。

25、锚杆安装完的外露长度以及托板、螺帽的使用应符合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26、锚杆支护的喷射混凝土滞后工作面的距离每超规定1米,罚班长100元。

27、放炮不用炮泥,罚责任者100元。

2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放炮线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29、当班剩余的雷管及火药不交回,每发(公斤)罚责任者500元。

30、火药箱或雷管箱不完好、不上锁或锁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200元,队长200元。

31、背运火药时不用火药兜罚责任者100元。

32、火药、雷管乱放每卷药罚责任者10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100元。

33、拒炮、残炮和当班没有放完的炮,当班没处理又没有向下一班交代清楚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34、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个罚100元。

35、发现无编号雷管或退领手续不全,每发雷管罚责任者100元。

36、装完炮后脚线不及时拧结的,每发罚责任者100元。

37、放炮前不将母线的两个头拧结,罚责任者100元。

38、无措施放明炮、糊炮,不用放炮器放炮,对责任者每项罚500元。

39、放炮崩倒的支架不及时扶好,还继续从事作业,罚责任者每架200元。

8 40、放炮器的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100元。

41、放炮母线同电缆铺放一起,罚责任者100元。

42、井下除采掘工作面外,如在其他地点放炮时没有专门安全措施,罚责任人100元,罚队长200元。

43、放炮时不听警戒人员劝阻而进入警戒区内者,罚款1000元并开除矿籍。

44、工作面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时放炮,对指挥者罚200元。

45、皮带跑偏用锚杆和其他材料调整的罚责任者100元。

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及采掘分供电者,每项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200元,罚队长100元。

47、耙斗机无防护栏而开机耙装货的罚责任者100元。

48、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责任者200元。

49、耙斗机不按规定安设照明的,罚责任者100元。50、锚杆角度小于75度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51、迎头有锚杆失效或锚杆托盘没上紧而继续工作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2、装药撤人不及时,超员或有人干其他工作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3、耙斗机卡轨器松动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54、耙斗机在大于5度的上下山不使用吊绳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5、综掘机开动前未发出警报的,对司机罚款100元。

56、爆破后未洒水冲尘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7、爆破工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脚线而爆破的,罚责任者100元。

58、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的,罚责任者200元。

5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9 60、不执行“一炮三检”和 “三人连锁”制度的,罚责任者100元。 6

1、超前护顶不及时的一次罚班长100元。6

2、小耙斗机压顶松动继续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

63、溜子压顶(地锚)松动继续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无压柱(地锚)的罚班长200元。

65、架棚巷道棚子不按规定上全拉杆、撑木,不刹帮、顶的一架罚责任人100元。6

6、白班做好定检定修工作,不准超时,否则100元/次。6

7、掘进队进尺完不成任务进行处罚,每米100元。6

8、所有设备必须物见本色,否则每台罚100元。

第四部分:机电、运输部分处罚规定

1、液力偶合器易熔塞用其他材料代替,罚责任者100元。

2、高压操作人员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利、不穿戴绝缘保护用品,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3、设备加油时不使用符合要求的滤网,罚责任者100元。

4、设备加油时油脂混用者(无措施),罚责任者100元。

5、无专项措施用输送带拉各种材料、配件、设备等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6、各种输送机经常需要跨越地方不设行人过桥或所设的过桥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7、对蹬车(皮带)、带电作业,干部一律免职,是工人的一律留矿察看一年或开除矿籍,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1000元处罚。

8、对主供电值班、主排水司机、主运输司机(含所有皮带司机)、主提升司机(含井下绞车固定岗)班中脱岗,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100元处罚。

9、不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10、小绞车司机提、放车时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责任者100元。

11、绞车运输提升时超挂超提矿车,每超一辆罚责任者100元。

12、绞车提运大件材料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13、矿车提升运输时链子、销子不符合规定罚信号工100元。

14、矿车链子、销子不按规定检查、检测的,罚责任者(主管部门)100元。

15、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臵提升的,罚责任者2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16、斜巷运输时安全设施每缺少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17、下山掘进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在距工作面规定范围内设有可靠的保险挡,否则罚班长100元,罚队长200元。

18、斜巷不带电放车的罚司机500元。

19、绞车信号工提运不符合规定装运的车辆,罚信号工100元。20、绞车的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责任者100元。

21、运输巷道两侧架设的管、线、梁等突出部分距输送机(矿车)的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施工负责人100元。

22、绞车安设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23、井上、下机电维修人员脱岗及非机电维修的人员检修设备的罚责任者100元。

24、机电设备不按规定上台、上架、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25、电缆托地不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26、用机电设备烘干衣服或其他材料的罚责任者100元。

27、平巷一人推两个矿车的罚责任者100元。

28、不经批准乱拉乱接电源的罚责任者200元。

29、电焊机不完好和电气操作不按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30、机电硐室卫生不好,无供电系统图、无标志牌、无照明的每发现一项罚责任者

11 100元。

31、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完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32、电缆接头冷补不合格的罚责任者100元。

33、小型电气设备不完好、不灵活、不可靠的罚责任者100元。

34、使用风管、水管不及时盘放回收的一条罚责任者100元。

35、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伸缩皮带加缩链条不停电的,罚责任者100元。

36、电机缺护罩或护罩固定螺丝不齐全的罚责任者100元。

37、小型电器压线板紧固不牢的罚责任者100元。

38、信号电铃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的罚责任者100元。

39、小绞车无护绳板,压绳板不齐全的罚责任者100元。40、小绞车开口销子用铁丝或其他代替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41、回头滑子不使用保险套的罚责任者100元。

42、带电迁移设备的罚责任者500元。

43、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罚责任者200元。

44、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罚责任者200元。

45、不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或安设后不起作用的罚责任者200元。

46、大绞车超速、过卷等保护装臵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罚责任者500元。

47、大绞车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200元。

48、停送电无工作票的罚责任者100元。

49、钢丝绳锈蚀、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罚主管队长200元。

50、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压力表损坏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51、停电后不挂牌上锁、站岗、检电放电、挂接地线的罚责任者100元,发现带电

12 作业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52、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罚责任者100元。

53、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罚责任者100元。

54、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道内不设挡绳轮的罚队长100元,罚班长100元。

55、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操作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56、使用不合格的连接绳起吊重物的罚责任者200元。

57、摘挂钩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罚责任者100元。

58、道岔严重不合格的罚主管队长100元,罚队长100元。

59、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罚责任者200元。60、斜巷地滚滑轮不转的一个罚责任者100元。

61、信号不清楚,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考核500—1000元。

62、斜巷行车行人、行车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6

3、运送物料超宽超高的罚责任者100元。

64、机电部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机电隐患或安排的机电工作,用整改通知单下发到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按整改单要求认真整改落实,预期没完成的每拖后一天,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因缺少配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延期。

65、各生产岗位要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设备完好情况,隐患交接及设备卫生面貌,工具等内容,对当班设备存在的隐患除汇报工区及时处理外,还要和接班人交接清楚,防止事故扩大。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考核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各100

13 元。不按时填写交接班记录的岗位司机考核100元。

66、各区队设备实行包机制,明确责任范围,提高操作人员的自主管理意识,加强责任心;本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单位要落实到责任人,联责考核,不执行包机制度的,考核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100元。

67、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减速机、油箱、油位、油量符合要求,不得缺油运行,发现一次按野蛮使用设备考核单位1000元,联责责任人100元,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的原值考核责任单位,联责责任人100元。

68、“一坡三挡”。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不及时使用“一坡三挡”,罚责任者100元/次。

69、绞车“四压两戗”或地锚失效,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70、绞车钩头不按规定安设绳卡子,无保险绳,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五、电器设备、

1、开关的过流整定合理,漏电、缺相等保护正常使用,不得随意调整设备的整定值或甩保护运行,当出现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复位开机,否则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因甩掉保护强行开机,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设备管理规定考核单位并联责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

2、电气设备严禁失爆、铜丝或其他金属物代替保险丝、各种保护不起作用,考核单位1000元,联责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300元。

3、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禁止电话预约、打电话停送电,发现一次考核单位200元,责任人10元;

4、变电所要做好停送电记录,变电所值班人员要认真、及时填写停送电记录,开关停电后,要挂停电分合牌,送电时要对牌送电,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5、严格执行执行用电审批制度,禁止不经审批,擅自增减负荷,没有用电审批的考

14 核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6、需要水冷却的设备,开机前先开冷却水,无水开机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停机10分钟后停冷却水,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因无水开机,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设备管理规定考核单位并联责相关责任人500-一1000元的罚款。

九、皮带

1、机头及机尾因皮带跑偏等原因,造成进入煤矸及其他杂物时,要停机清理,不得强行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200—500元。

2、皮带机尾迁移后,必须对皮带进行试运转、防止跑偏运行,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皮带撕裂的考核200—500元。

3、皮带运行期间,因皮带跑偏无法装煤,必须停机进行处理,对皮带跑偏不及时处理的,考核当班班长100元;底皮带磨H架,考核单位300元。带扣脱口超过10%不及时重新打扣的,考核单位200元,当班班长100元,造成皮带撕裂的考核单位500元,联责维修工100元,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单位1000元。 。

4、皮带保护齐全有效,安装位置正确,皮带保护不试验、记录填写不及时、皮带综合保护器运行在无保状态的,考核司机100元;皮带保护不起作用的,考核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5、皮带每隔50米加设一组防跑偏,不按规定安设放跑偏的,考核单位100元。

6、皮带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死辊、坏辊及时更换,否则考核单位200元。

7、皮带滚筒和托辊无毛穗及其他缠绕物,托辊无铁丝捆绑,否则考核单位200元。

8、皮带下浮煤距底皮带大于20cm,无大块矸石,浮煤严禁埋住底托辊,否则没处考核单位200元。

9、皮带清扫器正常使用,齐全有效,缺少清扫器或清扫器不起作用、磨清扫器架的每处考核单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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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锚杆、铁管、铁丝网、钎子等铁件,严禁进入主运系统,否则考核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100元。经过给煤机没有拣出的同等考核责任单位100,造成事故的,经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十、转载机刮板运输机、破碎机

1、拉移转载机时,操作人员对转载机两侧进行巡查,不得有刮碰点,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对不巡查盲目迁移的考核责任人100元,刮坏设备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刮板运输机出现斜链时,不得斜链运行,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因斜链开机造成的断链或落链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3、无液力耦合器运输机,不得采用点动的方式增加负荷,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当因负荷大无法正常启动时,必须采用卸煤减负荷的方式,不得强行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电机烧坏的按设备管理规范考核区对及相关责任人200-一500元罚款。

4、拉移前溜时,严格按规程操作,防止跟机太近,否则按行为违章考核责任人,造成齿轨断裂、连接销断裂的考核责任人200-一500元

5、为防止溜头、溜尾迁移时损坏连接部位,迁移时必须采用合理方式固定溜头溜尾,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6、刮板齐全,无断损,螺丝紧固,否则考核单位300元,联责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一、采煤机

1、采煤机运行前,岗位司机必须检查齿轨、连接销情况,如有缺销时,不得强行通过,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单位、联责责任人200-一500元。

2、采煤机运行到溜头溜尾时,必须保证溜子平直,防止碰坏内喷护罩及旋转体,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单位、联责责任人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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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工作面出现断层超过30公分时,应采取措施,抬溜子或放震动炮,不得强行截割,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按野蛮使用设备考核单位1000元。

4、煤机截齿齐全,每少一个考核单位100元;煤机停止运行、检修时,煤机隔离开关必须在停止位置,煤机必须闭锁前溜子,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5、煤机各紧固件齐全,紧固有效,电缆夹齐全,拖拽电缆装置正常使用,电缆不得受力,否则考核区对500元,联责机电负责人100元。

十二、综采支架

1、拉移支架时,必须观察后尾梁及后叉状态,及时调平防止后叉叉到后溜,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损坏的,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单位及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2、当用支架进行起吊作业时,起吊点不得在千斤顶上,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损坏设备的按设备管理办法考核单位、联责责任人l00——500元.

3、乳化液浓度必须在3%.5%,不加乳化液开清水泵,按野蛮使用设备考核1000元。

4、拉溜头、溜尾时,必须观察距后溜减速机的距离,后尾梁距减速机的距离不得低于20cm,否则考核单位500元,联责单位主管、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100元。

5、加强煤机司机的管理,发现一次割支架罚款当班500元,司机100元。加强煤机司机三班固定的考核,严禁非煤机司机操作,否则罚单位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十三、综掘机

1、截割头、截割臂:在施工时,掘进机炮头在吃刀同时,不得炮头全部吃进,全部吃进会造成截割部配件损坏严重,吃刀必须吃进炮头的2/3, 否则野蛮推进吃刀,对单位考核500元,责任人100元。

2、掘进机在施工中,乱调油泵压力、乱改液压系统,使用液压连接外置设备的,对单位考核500元,责任人100元。

3、掘进机在跨越轨道时,必须使用道木垫平道心,避免掘进机履带被轨道隔坏及履带销柱。不使用道木移动掘进机跨越轨道的对单位考核500元,联责责任人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管理规范考核。

4、加掘进机液压油时,必须使用掘进机本机的标准液压油,不得乱加液压油,否则对单位考核500元,责任人100元。

十四、升井设备

l、对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要及时升井,暂不能升井的,按规定要求上台上架并挂牌管理,否则罚单位2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2、各单位升井后的机电设备及物料应通知机电部,由机电部协同办理交接手续,按要求存放。常用设备(有修复价值)运往机修车间,暂不用或报废设备运至设备料场,严格按定置化管理要求:物料存放有序,码放整齐,发现乱卸、乱放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3、各单位在地面料场需用材料时,挑选有序,挑选完后将其他物料摆放整齐,否则罚款5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4、上井的物料进入料场后卸车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否则罚款5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五、设备调拨与调剂

1、根据生产需要,机运部负责全矿设备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私自挪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未经矿长批准,严禁向外单位出借、出租设备。否则,罚责任人500元,造成设备流失的,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

六、电缆

1、电缆吊挂每米不合格罚10元,累加计算

2、人为挤压电缆发现1处罚100元

3、不经机电部私自割电缆罚100元

4、未安规程规定保护电缆罚200元

5、电缆明接头或冷补不合格罚200元

七、绞车

1、在用绞车的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牵引长度大于30米时必须能实现双打对打。一项不符合处罚100元。

2、绞车管理实行“包机制”,并执行挂牌管理。无包机制、包机人各处罚100元。

3、绞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并有相应的记录。否则处罚100元。

4、绞车所用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处罚100元。

5、绞车必须从滚筒下方出绳,严禁从滚筒上方或从挡绳板侧出绳牵引车辆。否则处罚100元。

6、绞车必须安装框架式护绳板。否则处罚100元。

7、在用绞车一律实行挂牌管理,包括技术特征,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否则处罚100元

8、绞车司机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部分:一通三防部分处罚规定

1、瓦检员漏检、假检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瓦检空班罚责任者200元。

2、运输时损坏风筒,对责任者罚100元。

3、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4、风筒接头不严或破口不及时粘补,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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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敞开风门不关闭罚责任者200元,损坏风门罚责任者200-1000元。

6、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7、风量、风速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500元。

8、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台风机供两个供风点时,罚责任者200元。

9、挡风帘设臵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

10、扩散通风超过6米,罚责任者500元。

11、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调风措施,罚责任者200元。

12、新设局部通风机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13、不同规格风筒不使用过渡节,罚责任者100元。

14、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米不设弯头,罚责任者100元。

15、隔爆水袋损坏不及时更换或缺少、无水、缺水,每个罚责任者100元。

16、各种防尘、防火等管路、设施接设不到位,罚责任者100元。

17、应设灭火器及沙箱的地点每缺少一个灭火器或失效一个灭火器,罚责任者100元。无沙箱或沙箱沙量不足,罚责任者100元。

18、各种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19、盲巷无风区域没按规定设好栅栏、警标,罚责任者100元。20、掘进工作面随意停风,罚责任者200元。

21、瓦检员不执行 “三签字”、“三对口”制度的,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22、瓦斯记录牌板、日报表、手册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23、局部通风机未实行挂牌管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24、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内容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25、安全监测传感器悬挂位臵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26、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罚责任者100元,并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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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工作面不执行爆破喷雾或喷雾装臵不到位的,罚责任者100元。

28、掘进工作面耙装前不洒水的,罚责任者100元。

29、综掘机、喷浆机工作时各转载点不安设或使用喷雾装臵的,罚责任者100元。30、喷雾装臵不到位、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

31、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罚责任者100元。

32、瓦检员佩戴的光学瓦斯检测仪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者200元。

3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罚责任者100元。

34、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影响迎头风量的,罚责任者200元。

35、风水管路、电缆、支架等挤压风筒的,罚责任者100元。

36、巷道贯通时通风干部不在现场的,罚责任者100元。

37、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前后5米的,罚责任者100元。

38、瓦斯报警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罚责任者100元。

39、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罚责任者500元。40、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4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启通风机的,罚责任者100元。

42、风筒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罚责任者200元。

43、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罚责任者100元。

44、未按规定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罚责任者100元,罚班长100元,罚队长100元。

45、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

46、人为造成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罚责任者500元。

47、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罚责任者200元。

21

48、不按规定测风或调风无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罚技术主管200元。

49、不按规定封闭独头巷道的,罚责任者100元,罚主管100元。50、监测不安设断电装臵或人为甩掉不用的,罚责任者200元。

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每项次罚款200元。(1)、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臵的;

(2)、未装设“三专两闭”(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3)、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的;

(4)、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 (5)、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

(6)、风筒破损严重,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又不及时处理的;

(7)、风筒悬吊要求平直、风筒接设时,出现反接头的、出现将风筒圈扎眼接设的,接头不反压边的;

(8)、盲巷不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的; (9)、穿化纤服装入井,或在井口20米内吸烟的; (10)、井口房附近20米范围内有烟火或用明火取暖的;

(11)、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 (12)、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臵者罚责任单位;

(13)、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4)、井下各巷道、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定期洒水灭尘,不得出现粉尘飞扬;

六:技术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1、井下标定必须准确,误差不得超过《规程》规定,标线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无误。

22 对现场标定元素进行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迁站,否则必须重标。未按此程序进行标线者,一次罚款100元。如标错线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分析处理。标线后30-40米时,必须对新标的线进行复测,否则罚组长100元,并立即复测。

2、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严禁敲打或吊挂重物。如对延挂的中腰线点有疑问时,施工单位要及时告知测量人员,否则出现差错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破坏中腰线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地质人员应随时收集井下巷道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图,在每月7日前对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每缺一次罚款相关人员100元。

4、工队对探放水工作要全面配合,探水队按探放水设计对施工头面进行探放,不按要求探放罚款每次500元。施工队每次掘进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短掘短探,每次不探罚款1000元。

5、地质人员应随时收集井下巷道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图,在每月7日前对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每缺一次罚款相关人员100元。

6、对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议,发现一次不及时收集资料上图、分析、预报的给予100元罚款,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时,处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7、所有统计资料、及时数据要逐月登记台帐、上表造册,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资料的存档,否则,处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8、测量人员 对各测量内容必须进行复测、复算、校对、及时填图,违反规定罚款100元。

9、测量人员对当日测量资料进行记录、整理、计算、对算和精度评定,必须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并将测算资料上图,检查发现一次不及时进行对算、上图的予以批评教育,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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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月统计资料必须及时上表、建帐,次月7日前检查发现一次未进行该工作的对其负责人罚款100元。

11、测量对井下中腰线要及时标定,并且最前面一组中腰线至迎头不许超过30米,否则每次对测量人员罚款100元。

七、矿井防治水处罚规定

(现场管理方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联责单位领导100元.井下探放水超前长探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更改钻孔参数的;施工探放水钻孔未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和落实的; 施工现场记录台账未及时填写或填写不符合要求且无签字的

现场无探放水牌板或牌板填写错误、不规范和无签字的(长孔超前探牌板由探水队管理,短探牌板由施工单位管理);

掘进单位未按规定或有领导特殊安排探测巷道顶底板煤层厚度或弄虚作假的; 在掘进或施工探放水钻孔过程中发现有出水征兆现场不按《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而继续施工或不及时汇报的;

在掘进或探放水施工中遇有岩性变化不及时汇报的。

2、防治水部要根据矿井采掘计划和采掘现场实际进度及时提供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未按规定提供的每次对责任工程技术人员处罚100元。

3、职能部室和施工单位要对防治水部提供的预测预报进行贯彻学习并有签字记录,对未贯彻学习、没有签字记录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

4、矿领导安排矿钻机队正常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施工单位或相关职能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处罚

24 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处罚5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罚2000元,并视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行政或刑事责任:

现场违反相关规定发布错误命令造成事故的;

发现有出水征兆不及时按照避灾路线撤人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的; 超出探水警戒线施工造成事故的; 无安全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 擅自在防隔水煤柱范围内施工工程的;

已经突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控制灾情而未实施逃离现场的; 现场不按安全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而造成事故的;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

6、未尽事项按照矿有关处罚管理规定和防治水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

1、如有重复出现的规定,处罚时按上限进行处理。

2、如出现其他“三违”及影响安全生产的现象,试情节给予不少于100元/项处罚。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易顺煤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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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后果,界定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第三章 “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章 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矿井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1)管理制度要规范。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学。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五章 “三违”的界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坚持“严、细、实”的工作要求,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遵循科学、适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第六章 “三违”的认定程序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 公司、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处理。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以及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驻矿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矿长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处理。

3.一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由安全监察科组织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做出通报处理。

第七章 “三违”的处理办法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6-8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上级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5-10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公司更换工程总监;矿科室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长对主管科室提起一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主管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处理;矿领导层违章指挥行为,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报集团公司,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2-6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管理岗位;监理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3-8万/元,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项目部;矿属基层单位(区队)二类违章指挥行为对该单位罚款1-2万(直接违章指挥人员承担8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并对直接违章指挥者提起二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直接违章指挥者做出处理。

3.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1-2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者调离项目部;监理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2-3万元,责令监理单位对直接违章监理调离项目部;矿属各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1万元/起(直接严重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者承担6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现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共同承担20%,具体分配份额由该单位自行决定),并对严重违章者或违反劳动纪律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一般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般违章行为罚款5000元-1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者停工培训3天以上,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矿属各单位一般违章行为对直接违章者罚款1000-5000元/起,下岗培训3天以上,取消当月风险抵押金兑现和安全绩效奖,扣除“三违”人员所属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分/人次。

5.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或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矿处罚外,矿对各科室、各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一律上调一个级别,按上一级别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6.因违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照矿相关制度另行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反违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指挥类违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的。 (2)超能力、超定员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 (3)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公司有关规定验收而生产或验收不合格,未认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

(4)无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或无采区设计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

(5)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或从事生产。

(6)巷道断面尺寸、坡度等设计不符合通风、提升、排水供用电、行人等实际使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仍然指挥或同意使用。

(7)矿井采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给排水、供用电、地面生产等系统设计不科学,不严谨,增加生产或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节、作业人员、零星工程或造成生产工艺复杂化,导致作业风险明显加大,仍然指挥或同意职工生产作业。

(8)擅自变动、拆除、改造、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同意或指挥生产。

(10)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值守空岗。 (11)停工停产期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2)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3)挂牌督办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

(14)未按规定汇报重大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资料、提供假数据和信息。

(15)未制定专门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

(16)零星工程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标准、一验收”。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以及贯通巷道、调整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大件设备安装运输等工程。

(17)因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作业标准等不完善或系统存在缺陷,造成职工现场无章可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离矿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安排临时负责人,导致工程项目无全面负责人的。

(18)矿井有强矿压显现现象,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关于冲击地压防治之规定。

(19)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安全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 伪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0)提升运输系统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21)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冒险作业。

(22)未申请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安排职工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23)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或失效;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安排使用 。

(24)设备有安全缺陷,不符合现场作业条件,投入使用或超过折旧年限仍超期投入使用。

(25)设备已经出现故障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繁,未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仍继续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26)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环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

(27)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 。

(28)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安排投入使用。

(29)提升运输巷道轨道敷设不规范,轨距、坡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3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完善或失效;指使职工破坏或关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动态预警分析;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 (32)矿长、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项目部经理及通风主管未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33)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安排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排放瓦斯。

(34)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同意或指挥职工继续工作。

(35)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6)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 (37)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 85%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

(38)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内未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且井筒中风速超过 4m/s。

(3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

(40)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

(41)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取抽采瓦斯措施。

(4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 (4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处于回风流。 (44)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

(4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回风流中 CO 浓度超过规定。

(46)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未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

(47)启封火区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8)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治水无措施。 (49)有严重突(透)水危险,不施工探放水钻孔,指挥职工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50)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指挥施钻人员拔出钻杆。

(51)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具备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52)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安全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3)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程、措施施工。

(54)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组织生产。

(55)采煤工作面机巷断面不足设计值的 60%、风巷断面小于 3m2 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6)上、下山施工未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室。 (5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未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

(58)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它水体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测预报,先治后采”。

(59)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瓦斯等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未立即停止施工。

(60)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

(61)矿井或工作面周边老窑或采空区有积水威胁,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就指挥进行采掘作业。

(6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的。 (63)强令班组或员工操作特种设备超温、超压或超负荷运行的。

(64)不具备检修或动火安全条件,强令进行检修或动火的。

(65)在无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强令班组解除系统或设备联锁。

(66)危废品未按规定处置,随意转移或处置。 (67)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或批准,随意修改煤化工生产工艺参数。

(68)不顾职工身体状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69)指挥职工从事严重违章作业。 (70)其它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违章指挥行为 (71)责令停产停工整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恢复生产作业。

(72)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73)安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职工入井作业的。 (74)处理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5)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组织生产。

(76)采掘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组织“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继续指挥职工作业。

(77)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而继续组织生产。

(78)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9)采煤机未安装能开停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组织生产。

(80)采煤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1)采煤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 80%,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2)采煤工作面出现来大压征兆,有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可能,仍安排职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

(83)掘进巷道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组织施工。

(84)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85)井下吊装物件使用原有支护锚杆的。

(86)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

(87)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

(88)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89)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

(90)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未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

(91)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92)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93)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9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95)电气设备没有安全标志及入井检验合格证入井的。

(96)设备运行期间安排职工进行检修、清理浮煤、清除煤尘等作业。

(97)机电运输设备主要转动部件裸露无防护罩、安全栏,未按照规定进行“逢孔必堵、逢转必罩”仍继续使用。

(98)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99)提升运输连接件(三环链、插销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

(100)一部绞车双向提升或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 (101)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10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 10分钟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 40%。

(103)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放炮;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4)排放瓦斯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5)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 (106)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07)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108)指使职工改变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参数。 (109)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没有补充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

(111)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水患威胁区域的人员或出现上方探水,下方人员作业现象。

(112)巷道积水深度超过巷道高度 1/3,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3)设备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就指挥投入正常使用。

(114)安排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

(115)指使职工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正常安设位置。

(116)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 (117)在绞车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安排使用。

(118)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安排施工零星工程。

(119)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安排施工。

(120)未制定安全措施,指挥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121)井上下要害岗位未按规定做到双人上岗。 (122)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通知,就指挥职工开工。

(123)明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不制止或直接指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

(124)其它一般违章指挥行为。 第二节作业类违章

一、一般规定(均视为严重违章)

(125)入井未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酒后入井、上岗,入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126)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反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127)发生事故后,未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因瞒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28)下发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单)后,无故拖延,整改不力、不彻底。

(129)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安监(检)人员。

(130)入出井人员不服从检身人员检身,刁难、打骂检身人员。

(131)井上下要害场所、重要岗位脱岗、睡岗、串岗。 (132)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13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破坏或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1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

(135)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

(136)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137)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

(13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

(139)在禁火区域内无措施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140)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

(141)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42)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

(143)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 (144)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 (145)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乙炔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

(146)氧气瓶无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 (147)乙炔气瓶无防回火装置,无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

(148)在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

(149)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

(15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151)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作业。

(152)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 1.5 米时未戴安全帽。

二、掘进

(一)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153)支架迎退山超规定。

(154)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至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155)锚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托梁)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未到基础,“赤脚穿裙”。

(156)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7)锚杆(索)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158)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159)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60)喷浆前未冲洗岩帮,未对喷体定期洒水养护。 (161)潮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未使用锚喷除尘器。

(16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

(163)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 (164)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巷道内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

(165)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施工现场实际不。

(166)掘进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 (167)锚杆巷道未使用专用工具。

(168)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做拉拔试验的。

(169)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

(170)耙装机尾轮悬挂在作为支护的锚杆及其他支护体上。

(171)巷道成形差、有伞檐,煤跟不符合规程规定。 (172)岩掘工作面见煤后,不及时更换雷管、炸药的。 (173)在有冲击地压区域施工时,不采取限员限位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174)砌碹工作台上存放的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75)砌碹没底槽,不留缓冲圈,灰浆不饱满,不抹保护层的。

(二)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176)巷道维修未落实“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未落实。

(177)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或超前支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超前支护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178)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检测工具不齐全或不合格。

(17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

(180)锚杆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

(181)修复巷道未执行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整改支柱未执行先支后回。

(182)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

(183)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 (184)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时未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上方无挡车设施。

(185)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

(186)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外露长度连续出现5 根以上或累计出现 10 根不符合规程规定。

(187)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未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或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乱扔乱放。

(188)启动综掘机前未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

(189)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启综掘机。

(190)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91)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

(192)掘进作业时,未在二运后方悬挂安全警示牌或现场作业人员进入二运以内范围。

(193)退锚作业时,退锚器受力下方有人作业。 (194)站立于综掘机上打注锚杆、锚索。 (195)带手套扶钻杆打眼。

(196)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反规程规定。

三、一通三防 (一)通

风 1.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197)局扇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架或吊挂;无消音器。

(198)局扇未实行挂牌管理。

(199)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 5 米的盲巷未密闭,电源未切断。

(200)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01)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未做到逢环必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202)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

(203)密闭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04)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 (20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

(206)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 (207)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风筒断开后未及时联接。

(208)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

(209)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漏风严重。

(210)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或未正常使用。

2.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211)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 (212)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13)擅自开停局扇,局扇无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14)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 (215)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216)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排放瓦斯。 (217)矿井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以及防尘、防火、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更新不及时。

(21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219)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时,井筒中未安装甲烷断电仪或风速超过 6m/s。

(220)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221)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

(222)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或破坏通风设施。

(二)瓦斯 1.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23)炮眼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24)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25)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 (226)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牌板悬挂位置不当。

(227)盲巷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栅栏设置不严密的。

(22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作业的。

2.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229)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

(230)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伪造数据的。 (231)破坏瓦斯监测设施。

(232)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

(233)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234)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235)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236)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及执行安全措施。 (237)安全监控设备未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配置,安设位置不当,未定期标校、失灵。

(三)防尘

1.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38)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

(239)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240)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未实现全断面覆盖。

(241)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未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

(242)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43)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244)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245)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未按规定设置;管道、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2.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246)掘进巷道未按规定时间洒水降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247)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未冲刷煤岩帮;扒装未洒水降尘。

(248)放炮时净化水幕未打开,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

(249)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用。

(250)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不完好;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

(251)未制定除尘制度或未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 2 毫米,长度超过 5 米。

(252)无水开启采煤机、掘进机。

(253)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 (254)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

(四)防灭火

1.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55)皮带机头、机尾 20 米内使用易燃性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256)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

(257)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 (258)生产地点未经批准使用火炉取暖,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2.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259)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胶带输送机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胶带输送机巷道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260)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61)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人迹罕至的巷道,未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262)主扇风机房 20 米范围内有烟火;

(263)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264)井下动用电气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瓦检、安监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五)爆

1.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65)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 (266)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 (267)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

(268)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269)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270)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 (271)无证件进入火药库。

(272)火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 (273)火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悬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274)火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 2.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275)瓦斯超限仍然放炮。 (276)放炮员无证上岗。 (277)无规程、措施放炮。

(278)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 (279)爆破时,炸药箱不撤到警戒线以外。 (280)现场领用退记录不齐全,不属实。 (281)现场无安监员监督检查而定炮。 (282)瓦斯超限仍然放炮。 (283)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284)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28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或丢失被盗;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

(286)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未按作业图表装药定炮。 (28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28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

(289)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定炮炮眼未填充炮泥封孔。

(290)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 (291)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292)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293)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

(294)火药雷管私自携带升井。

(295)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 (296)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

四、地测防治水

(一)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97)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298)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299)地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00)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排查意见落实不到位。 (301)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不向矿调度汇报。

(302)未通过测量人员放线,私自开始施工的。 (303)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04)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 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

(305)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

(306)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30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探查措施的。

五、机

(一)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308)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而继续投入使用。 (309)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防爆门漏风,启闭装置不灵活而继续运转。

(310)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巡检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运行效率低或出现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

(311)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等设备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管理制度及记录建立不齐全;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

(312)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

(313)电缆破口或划伤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314)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31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16)使用未经校验的压力容器。

(317)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 (318)采区供电系统未与采掘供电系统分开供电,且供电范围超规程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

(319)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320)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321)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322)40kw 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323)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24)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 0.5 米。 (325)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

(326)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规定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327)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328)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未打到零位。 (329)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标准。

(330)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并未贴防爆检查许可证就入井使用或防爆检查证过期。

(331)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332)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高跟鞋、拖鞋。 (333)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未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不戴防护眼镜;女工未戴防护帽,长发不盘在帽内。

(二)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34)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缆线。 (335)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

(336)井下小型电器设备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337)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 (338)电气设备失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 (339)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340)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34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342)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不按规定进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

(343)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停送电制度。停电检修不按规定悬挂“禁止送电、有人作业”警示牌板。

(344)故意拆除或解除机电设备保护,强行开启电器设备的。

(345)在人体与带电体非安全距离内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 (346)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347)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故意关闭矿灯。

(348)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 (349)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位置不正确。

(350)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等仪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 2 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51)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需要安装安全门的位置没有安装安全门或安全门停用;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352)安装、维修电气设备,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53)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等综合保护。 (354)胶带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自动洒水等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失灵而继续运转。

(355)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

(356)井下烧割,无措施或一措施多地点、多次使用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接、氧割。

(357)井上下机房硐室、变电所,投入运行的大型设备(如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无极绳绞车、设备列车)等位置未按规定设置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设置的灭火器失效。

(358)刮板运输机尾轮不转、飞链、漏链、中部槽严重倾斜、机尾无稳柱等仍继续投入使用。

(359)停、送电采用约时或电话停送电。 (360)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61)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没有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不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局部通风机无“三专两闭锁”。

(362)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六、提升运输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363)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监护,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

(364)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

(365)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

(366)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 100 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

(367)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368)用电机车代替推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入翻车机。

(369)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

(370)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超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

(371)无故进入主、副、凤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翻越封闭栅栏。

(372)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而继续使用。 (373)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

(374)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 10 米范围内安设局扇,语音通讯装置不放进信号硐室。

(375)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

(376)斜巷人车在行驶中,跟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其他人员与斜巷人车跟车工同坐一排座位。

(377)在胶带输送机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机头、机尾。

(378)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379)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车栏。

(380)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品乘车乘罐。 (381)斜巷人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

(382)斜巷“一坡三挡”不全或缺失。

(383)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平巷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侧道运行车辆。

(384)矿在用设备不按规定检查,检查不认真、漏检、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85)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8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但不构成严重违章的行为,一律按一般违章处理。

(二)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87)乘坐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或者非运人设备。 (388)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不按照信号指令操作设备。

(389)检修胶带输送机或沿线附属设施时未进行闭锁。 (390)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更换托辊、维修挡煤板、清扫器、清理设备浮煤等现象。

(391)机车司机发现轨道接头错茬、连续两根以上枕木悬空、断裂未进行处理强行通过。

(392)机车、人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未将乘人装置防护链挂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人员超载。

(393)机车过风门或推矿车过风门时不停车开风门。 (394)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在坡道强行换挡。

(395)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

(396)主要运输大巷,未经调度部门同意,采用人力推车。

(397)乘车、乘罐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临时停车时不经跟车工允许私自下车。 (398)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跟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399)乘车人员未上下完,司机未进行安全确认便起步运行;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乘人装置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

(400)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炸药同乘一列车(护送、跟车人员除外)。

(401)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02)斜坡上停放有矿车时,进入其下方跑车可能伤人的区域通行。

(403)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 (404)斜巷提升中,矿车还停留在斜巷段,绞车司机就擅自离开岗位。

(405)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

(406)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未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

(407)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408)斜巷提升运输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

(409)使用照明信号、制动系统、联接器等安全装置不完好的机车。

(410)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 (411)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

(412)采用倒拉牛绞车提升时,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 0.5 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413)新安装绞车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无“准用证”就投入使用。

(414)下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时,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415)倒向提升中,钢绳内侧有人逗留时开启绞车。 (416)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硐室。

(417)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不全。

(418)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 (419)车辆临时存放或装车时,未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

(42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 (421)运输“四超件”未严格执行专项措施。 (422)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人监护,不采用安全防护的;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煤仓、溜煤眼无篦子或者警示装置不正常使用。

七、地面建筑施工作业

(一)地面建筑施工作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23)进入工地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424)安全帽无衬垫、破损的。

(425)衣裳不整,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的。 (426)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安全警示牌,无消防设备的。

(427)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件的。

(428)外脚手架下未按规定垫5cm厚大板或槽钢的。 (429)架子工穿皮鞋或不穿防滑鞋的。

(430)卸料平台未按规范搭设或无荷载计算的。 (431)高空作业时工具没有放在工具袋中的。 (432)烧焊工作业不带手套和防护用品的。 (433)起重工起吊时不鸣笛示警的。

(434)起重作业,物料重心歪斜强行起吊的。 (435)起重工把超重限位卸除超负荷起吊物料的。 (436)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操作电器设备的。

(437)配电箱离地高度不够,电缆线老化的。 (438)塔吊未停稳就接物件的。 (439)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的。

(440)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441)随意穿越警戒线。

(二)地面建筑施工凡出现下列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442)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法不正确。 (443)对首次进入工地作业的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的。 (444)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证》、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工种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没有定期复查的。

(445)在特殊地点施工无专项安全措施的。 (446)施工现场不设安全通道或不走安全通道的。 (447)酒后进入工地作业的。

(44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

(449)对“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不进行安全防护的。

(450)对深基坑无专项支护措施、不按措施支护的。 (451)外脚手架施工层下方未设置平网保护的、脚手架与建筑物间缝隙未封闭的。

(452)井子架、龙门架超过20m不设置缆风绳的。 (453)拆除作业时未安排警戒人拉警戒绳的;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不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454)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站在钢筋骨架或攀登骨架上下的。

(455)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作业时无防滑措施的。 (456)井筒或井筒附近作业时无防护致井筒坠物的。 (457)起吊物品不用马镫不检查钢丝绳的。 (458)水电工或机修工在设备维修、接电等行为中带电作业,无绝缘保护的。

(459)施工用电不设三级保护装置、一闸多用的。 (460)乘坐龙门架上下的。

(461)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不全,传动装置不灵敏的情况下强行使用的。

(462)起重设备未使用移动对讲设备;操作人遇大雾、雷雨天气等视线不明仍然作业的。

(463)夜间作业照明不足,视线不清,仍施工作业的。 (464)进行机床切削、砂轮机磨削刀具、磨光机打磨、高压水冲洗、带压堵漏等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带手套等。

(465)外来施工人员无临时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66)忽视治安管理,致使外来闲散人员进入建筑施工区域。

(46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468)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

(469)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八、其他作业

1.电气焊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70)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够 5 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动火点距离不够 10 米。

(471)焊接作业,焊工不带安全帽。

(472)氧气瓶、乙炔气瓶混载、混放;乙炔气瓶卧放。 (473)氧气瓶、乙炔瓶防护帽、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缺损或不完好。

(474)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475)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476)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

(477)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478)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479)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

(480)焊接作业时,二次线搭接点距离焊点过远,未直接与焊件相连;利用管线或设备搭接二次线。

(481)电焊带接头铜线裸露不及时处理。

(482)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483)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 (484)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的。 (485)工作前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

2.机加工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86)操作大型机床加工工件走刀过程中,操作人员离开机床。

(487)机床未停稳就对工件进行测量。 (488)机床作业时有无关人员围观。 (489)使用没有保护罩的角向磨光机。

(490)在剪床操作时两人同时在一部剪床上剪切两种材料。

(491)站在砂轮机正面作业。

3.钳工、管铆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92)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 (493)管道安装工作中,在其他管路上任意悬挂吊装重物。

(494)扳手当榔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

(495)锤把上有油污即使用。 (496)螺丝刀当撬棍使用。

(497)不戴眼镜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 (498)两人使用同一台立式砂轮机。

4.装卸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99)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500)危化品装车前,不按照规定对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检查。

(501)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

推荐第7篇: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安监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1

目录

一、“三违”的识别 ........................................3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5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5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8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9 第四章 “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1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4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6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0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3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24

海则庙煤矿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般“三违”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严重“三违”对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20m范围)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第十七条 箕斗、矿车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的;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二十四条 人车超定员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

的;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

第五十六条 干打眼的(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 第五十七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

第五十八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

第六十二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

第六十三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

第六十四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

第六十五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

第六十六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

第六十七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

第七十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

第七十一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第七十二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

第七十三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第七十四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

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七十五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第七十六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

第七十七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

第七十八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第七十九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第八十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

第八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

第八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

第八十三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

第八十四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

第八十五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

第八十六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第八十七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

第八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

第八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九十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

第九十一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

第九十二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十三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

第九十四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

第九十五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第九十六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

第九十七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

第九十八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

第九十九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

规定的;

第一百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

第一百零一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零二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

第一百零三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

第一百零四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第一百零六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

第一百零八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

第一百零九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

第一百二十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车运送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第一百三十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

第一百六十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第一百七十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

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

第一百八十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

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

第二百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

第二百零一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

第二百零二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

第二百零三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第二百零四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

第二百零五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

第二百零六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

第二百零七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

第二百零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

第二百零九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一十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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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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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

第二百三十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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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

第二百五十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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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六十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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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

第二百七十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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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

第二百八十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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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九十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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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

第三百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

第三百零一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

附 则

第三百零二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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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行为界定、处罚标准

一、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3000~5000元

2.施工单位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上级检查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罚款3000~5000元。

3.施工单位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罚款1000~2000元。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罚款1000~5000元。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3000~50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1000~30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1000~2000元。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罚款2000~3000元。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罚款1000~2000元。

1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1000~2000元。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3000~5000元。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违章”

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火源的;罚款100~300元。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300元。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200~500元。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100~200元。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罚款100~200元。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100~200元。

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200元。 2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的;罚款100~200元。 24.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

2

架空乘人索道的;罚款100~300元。

25.入井前不检身或检身不严格的;给予检身工罚款100~200元。 26.出现猴车乘坐超员的;给予把钩工罚款100~200元。 2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2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100~300元。 29.装卸矿车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罚款200~500元。 32.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三)轻微“三违”

33.井下脱帽休息的;罚款50元。

34.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50元。

3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

3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50元。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3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临时支护的;罚款1000~5000元。 3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罚款2000~5000元。 39.空顶作业的人员;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款1000~2000

3

元。

4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未及时汇报的;罚款2000~5000元。

4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1000~3000元。

4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罚款1000~2000元。

43.乘坐刮板输送机的;罚款1000~2000元。

4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1000~2000元。 4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罚款1000~3000元。

4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罚款1000~5000元。

47.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4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罚款1000~3000元。

4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4

50.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5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300~1000元。

5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罚款500~1000元。

53.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罚款500~1000元。

54.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罚款500~1000元。 5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罚款罚款200~500元。

5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罚款200~500元。

57.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200~500元。

58.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款200~500元。

59.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罚款500~1000元。

60.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罚款200~500元。

61.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罚款100~300元。 62.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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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500~1000元。

64.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罚款100~500元。

65.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300元。 6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罚款100~500元。

67.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200~500元。。 68.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69.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70.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71.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罚款200~500元。

72.一个工作面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73.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

74.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罚款200~500元。

7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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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手扶钻杆打眼的;罚款200~500元。

77.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三.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78.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79.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3000元。

80.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81.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1000~2000元。

82.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1000~2000元。

83.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罚款1000~2000元。 87.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罚款2000~5000元。 85.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罚款1000~3000元。 86.乘坐矿车的;罚款1000~3000元。

8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1000~3000元。

8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罚款1000~3000元。

9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

7

元。

91.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1000~2000元。

9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1000~2000元。

93.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0~2000元。

9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1000~2000元。 95.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罚款1000~3000元。

96.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罚款1000~2000元。

97.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三违”

98.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罚款500~1000元。

99.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罚款500~1000元。 100.用吊链起吊重物,吊链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0~500元。

101.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罚款200~500元。

10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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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0~500元。

10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罚款200~500元。

105.提升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罚款200~500元。

106.正在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07.甩掉风、瓦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罚款500~1000元。

10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罚款500~1000元。

109.井口安全门上人或装料后未及时关闭的;给予把钩工罚款100~300元罚款。

110.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111.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罚款500~1000元。

112.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罚款100~300元。

11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罚款500~1000元。

114.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500~1000元。 115.立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罚款200~

9

500元。

116.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罚款200~500元。

117.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罚款500~1000元。

11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罚款500~1000元。 11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500~1000元。 12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500~1000元。

12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罚款200~500元。

122.小绞车不按规定操作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23.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200~5000元。

12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100~300元。

125.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

12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罚款500~1000元。

12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200~500元。 12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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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罚款100~300元。

130.提升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罚款500~1000元。

13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罚款500~1000元。

13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罚款100~300元。

133.班组长、特殊工种(瓦检员除外)、干部入井不携带便携瓦检仪的;罚款100~300元。

134.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35.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罚款200~500元。

136.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罚款100~200元。

137.检修或搬迁设备前未进行检查瓦斯浓度的;罚款100~300元。 138.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39.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罚款200~500元。

140.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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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罚款100~300元。

142.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罚款100~300元。

(三)轻微”三违”

14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146.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把钩人员;罚款50元。 四.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47.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罚款2000~5000元。

14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罚款2000~5000元。

149.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150.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

151.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1000~3000元。 152.局部通风循环风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153.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2000~5000元。

154.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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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违反规定的串联风;;罚款1000~3000元。

156.井下焊接、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焊接的;罚款1000~3000元。

157.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罚款1000~3000元。

15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0~3000元。

159.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罚款2000~5000元。 160.工作地点煤尘堆积超过的;罚款2000~5000元。

16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1000~3000元。

16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罚款2000~5000元。

16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三违”

164.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100~300元。 165.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300元。

166.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167.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100~300元。

168.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罚款100~300元。 16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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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警标的;罚款100~300元。

17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100~300元。 17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罚款100~300元。

17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罚款100~300元。 173.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300元。 174.瓦斯检查第

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罚款100~300元。

175.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罚款100~300元。 17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177.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78.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79.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80.人为破坏风筒者;罚款200~300元。

18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罚款100~300元。

182.综掘机司机随身未携带甲烷便携仪的;罚款100~300元。 183.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罚款200~300元。

184.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罚款100~300元。 18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罚款100~300

14

元。

18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300元。

18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300元。

188.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300元。

189.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罚款100~300元。 190.延接管路不吊挂的;罚款100~300元。

(三)轻微“三违”

19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50元。 19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罚款50元。 五.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93.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罚款2000~5000元。

19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0~5000元。

195.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罚款2000~5000元。 196.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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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三违”

197.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罚款200~500元。

19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罚款200~500元。

六、其它

(一)严重“三违”

199.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罚款1000~2000元。

200.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1000~3000元。

201.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1000~3000元。

202.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罚款2000~5000元。 203.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罚款2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20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罚款100~200元。

205.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206.处理拒爆、残爆时,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500元。 207.井下存放柴油、变压器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油脂的;罚款100~300元。

20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罚款200~500元。 20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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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不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罚款100~300元。

211.井下使用或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罚款100~300元。

212.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100~300元。 213.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罚款100~300元。

214.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215.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罚款100~300元。

216.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100~300元。

21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100~300元。

218.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300元。

21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罚款200~500元。

220.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罚款100~300元。 221.井下火工品运输(包括地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2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或无人监护,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23.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损坏后不及时配备,每处罚责任单

17

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人为故意破坏,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另外并全额赔偿。 224.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25.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职工工伤住院的,轻伤一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工伤本人承担10%;重伤一人罚责任单位4000元,工伤本人承担10%。因职工本人违章造成工伤的,工伤本人承担罚款总额的20%。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

推荐第9篇:“三违”处罚细则

项目部“三违”处罚条例细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使违章处罚有章可循,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细则。

二、编制依据:

本条例细则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为`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条例细则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二级机构和外协队。

四、具体条例: 4.1违章的分类:

4.1.1从施工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4.1.2从违章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4.1.3从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规范要求、思想素质区分,上班时打闹,酒后进入施工现场,随意损坏安全设施等均属违反劳动纪律。

4.2“三违”处罚的主要原则:

4.2.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本标准,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4.2.2无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都要和事故同样对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

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4.2.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或无安全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2.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能抵制,也应负同样责任。

4.2.5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恶性未遂、未遂、轻微伤害)的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4.2.6对在一个季度内重复违章的人员,或重复发生同样的违章行为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停止工作。由安全部重新组织待岗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待岗期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4.3行为性违章:

4.3.1行为性违章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3.2行为性违章主要是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发生的违章。4.3.3违反劳动纪律亦属于行为性违章。

4.3.4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因行为性违章而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五、处罚细则:

5.1.有以下行为性违章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5.1.1进入施工现场,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带。 5.1.2穿高跟鞋、穿凉鞋、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5.1.3进入现场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 5.1.4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1.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器设备。5.1.6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接线。 5.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5.1.8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1.9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时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5.1.10现场配电箱、盘门不关闭。

5.1.11使用单项三孔插座代替三项四孔插座。

5.1.12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经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5.1.13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圆尺进行测量。5.1.14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5.1.15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照明用。5.1.16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5.1.1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5.1.18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者。

5.1.19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5.1.2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5.1.21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22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5.1.23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未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5.1.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5.1.25两人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5.1.26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5.1.2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5.1.28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5.1.29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5.1.30歪拉、斜吊。

5.1.31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5.1.32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5.1.33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5.1.34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1.35厂内机动车行驶时,违章带人。

5.1.36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5.1.37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5.1.38运行中将转动机械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遮拦内、带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1.39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

运转中机械的转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1.40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不关。

5.1.41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5.1.42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5.1.43不及时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5.1.44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5.1.45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5.1.46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5.1.47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5.1.48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5.1.49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5.2.有下列行为性违章之一者处以200元罚款。 5.2.1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者进行带电作业。 5.2.2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5.2.3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5.2.4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或坑井内。

5.2.5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防性材料等物件。5.2.6在高处追跑、打闹、打架等。

5.2.7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2.8擅自搭设脚手架。

5.2.9凭借栏杆、脚手架或瓷件起吊物品。

5.2.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的。5.2.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再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2.12工件上站人或工件有浮物时起吊。 5.2.13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14使用卷扬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5.2.15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5.2.16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5.2.17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5.2.18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5.2.19施工现场吸烟者。

5.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300元罚款:

5.3.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或移作他用。5.3.2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5.3.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空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并不予及时恢复。5.3.4非起重机司机操作起重机。 5.3.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5.3.6施工电梯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装。

5.3.7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5.3.8对酒后登高作业者处以500元罚款。

5.3.9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者1000元罚款。5.4.有下列装置性违章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5.4.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5.4.2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5.4.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5.有下列装置性违章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5.5.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5.2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5.5.3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5.5.4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的安全设施。 5.5.5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无专人监护。

5.5.6在锅炉房、汽机房、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5.5.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5.5.8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5.5.9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电源板,且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

5.5.10库房出库的电动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5.5.11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5.5.12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未设防护立网。

5.5.13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5.5.14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5.5.1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围栏或夜间无警告红灯。 5.5.16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5.5.17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5.5.18脚手架上堆放的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 5.5.19高处作业临空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5.20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又不及时回收。

5.5.21在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5.5.22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5.5.23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5.5.2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5.5.25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5.5.26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5.6有下列指挥性违章行为之一者,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 5.6.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5.6.2无视安监部门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6.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6.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6.5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6.6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协队伍。5.6.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就组织施工人员施工。

5.6.8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5.6.9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5.6.10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5.6.11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或气割等工作。

5.6.12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跌措施。

5.6.13工作点风力达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听不见)指挥

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5.6.14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5.6.15在易爆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5.6.1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5.6.17决定让设备带病进行,超负荷运行,必须超负荷运行时而没有安全措施。

5.6.18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5.6.19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5.7.有下列指挥性违章行为之一者,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5.7.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7.2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5.7.3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5.7.4见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制止。

5.7.5班组长或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5.7.6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5.7.7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对责任者处于500元罚款。

推荐第10篇:三违处罚6月

“三违”处罚通知

黄泽清队;

2014年5月27日采煤工作面煤炭质量差,矸石超标,严重违反矿煤炭质量数量管理规定,并给相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1.给当班带班矿长王科枣处罚壹佰元(100元);2.给当班工作面安全员唐明书处罚壹佰元(100元); 3.给当班工作面班长张合念处罚壹佰元(100元),另扣原煤2斗;

4.给当班工作面装车工李发兵处罚壹佰元(1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认真检查煤炭质量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下不为例,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严加重罚。

金旗煤矿 2014-05-27

“三违”处罚通知

王传宝队;

2014年6月16日夜班,1M05上山掘进工作面煤炭质量差,矸石超标,严重违反矿煤炭质量和数量管理规定,并给相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1.当班班组5人,工作面4人每人处罚伍拾元合计(200元);2.给当班工作面装车工1人处罚壹佰元(100元) 3.给当班工作面安全员黎仁明处罚壹佰元(100元); 4.给队长王传宝处罚壹佰元(100元),另扣当班原煤2斗;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认真检查煤炭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金旗煤矿 2014-06-16

“三违”处罚通知

陶必武队:

2014年6月24日早班,1103工作面出渣石装得过满,对运输及巷道卫生造成很大影响,严重违反矿我矿运输管理规定,并给班组壹佰元(100元)的处罚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队加大个渣石运输管理,并积极配合,确保巷道的清洁和卫生。

2014-06-24

金旗煤矿

三违处罚

陶必武队:

2014年6月26日,早班领去的爆炸物品库存在井下未退库,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实施,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给与贰佰元(200元)教育和处罚

务川县金旗煤矿

2014年6月26日

三违处罚

申修堂机车司机:

2014年6月26日夜班,机车司机在操作时未进行日常检查, 经机电科认证,机车缺水造成气缸轮烧坏,机车不能运行,影响井下运输和生产,给与贰佰元(200元)教育和处罚

务川县金旗煤矿

2014年6月26日

“三违”处罚通知

方 应检身员;

2014年6月在井口值班,验收煤炭质量和数量时,弄虚作假,多加煤碳斗数,情节恶劣,严重违反我矿管理规定,并给与伍佰元(500.00)的罚款和教育。下不为例,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严加重罚和开出。

金旗煤矿 2014-07-07

“三违”处罚通知

黄泽清队;

2014年7月3日夜班,采煤班工作面电缆未按要求吊挂,放炮时电缆炸坏,严重违反炸炮管理规定,给班组处罚叁佰元(300)的教育和罚款。

2.孙中学电工在处理采煤工作面电机时违规操作处罚贰佰元(200.00)的罚款和教育。

金旗煤矿 2014-07-07

“三违”处罚通知

杨元波队;

2014年09月05日中班,掘进工作面边打眼子 边装药严重违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规定,给予叁佰元的罚款和教育(3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金旗煤矿 2014-09-05

“三违”处罚通知

陶必武队;

2014年7月17日早班,+1103石门掘进除石渣,矿车链子反接,导致矿车提升时翻车,矿车损坏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如下:

一.绞车司机申雄给予伍拾元(50.00元)处罚和教育。

二. 陶必武队给予贰佰元的教育和罚款(200.00元)

从今日起,认真检查提升各个环节,希望全矿职工及管

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金旗煤矿 2014-07-17

“三违”处罚通知

杨元波队:

2014年7月18日早班,1M05工作面出渣石装得过满,对运输及巷道卫生造成很大影响,严重违反矿我矿运输管理规定,并给班组壹佰元(100元)的处罚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队加大渣石运输管理,并积极配合,确保巷道的清洁和卫生。

金旗煤矿 2014-07-18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

2014年7月18日中班,+1M05采煤工作面领去的爆炸物品,未严格按照我矿爆炸物品领退时间退库,严重影响我矿的正常生产,给予贰佰元的教育和罚款(2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并积极配合,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金旗煤矿 2014-07-18

“三违”处罚通知

李如平机车司机:

2014年7月29日夜班,在1190M巷道运输,运输同时将井下防尘设施损坏,即不报告也不修复,严重违反矿我矿运输管理规定,并给壹佰元(100元)的处罚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队加大运输管理,并积极配合,确保巷道的设备设施完好。

金旗煤矿 2014-07-29

“三违”处罚通知

谭明勇队:

2014年7月29日早班,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未使用前探,严重违反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并给壹佰元(100元)的处罚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金旗煤矿 2014-07-29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

2014年8月4日中班,+1155采煤工作面的放炮器钥匙,放爆后未随身携带,继续挂在放炮器上,严重违反放炮管理规定,给予壹佰元的罚款和教育(1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金旗煤矿 2014-08-04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长:

2014年8月3日早班,未参加全矿的工程质量验收,违反了矿调度会的规定,给予贰佰元的罚款和教育(2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金旗煤矿 2014-08-04

“三违”处罚通知 黄泽清队:

2014年09月04日夜班,张合念班民爆物品管理不严,掉了一发雷管编码为6031127Y72106,未严格按照矿管理规定实施,经矿核实情况属实,对班组处罚伍佰元和教育(5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

金旗煤矿 2014-09-04

“三违”处罚通知

绞车司机:

申 雄.邹启余二人2014年8月5日以前,跑车防护检查记录长时间未填写每人各处罚伍拾元和教育,希下不为例。

金旗煤矿 2014-08-05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

2014年8月11日早班,工人在井下运输协调时不服从管理,给予贰佰元的罚款和教育(2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金旗煤矿 2014-08-11

“三违”处罚通知

电工班组:

2014年8月11日中班,1155风机未按时供电,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对其罚款100元,希下不为例。

金旗煤矿 2014-08-11

“三违”处罚通知

金中林队:

一.2014年9月2日夜班,工作面的矸石车在+1155跳道,跳道后未处理,严重违反调度会管理规定,给予贰佰元的罚款和教育(2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出现机车.矿车跳道

无条件处理确保正常运转。

金旗煤矿 2014-09-02

“三违”处罚通知 孙绍生队;

2014年8月14日夜班,工作面领去的爆炸物品,到工作面使用后未上锁,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给予壹佰元的教育和罚款(1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并积极配合,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金旗煤矿 2014-08-15

“三违”处罚通知

孙绍生队:

2014年8月11日夜班,工作面领去的爆炸物品,未严格按照我矿爆炸物品领退时间退库,严重影响我矿的正常生产,给予贰佰元的罚款和教育(2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积极配合,按时领退。

金旗煤矿 2014-08-11

“三违”处罚通知

孙绍生队;

2014年8月14日夜班,工作面领去的爆炸物品,到工作面使用后未上锁,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给予壹佰元的教育和罚款(1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并积极配合,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金旗煤矿 2014-08-15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

2014年9月2日,工作面运去的材料车,使用后继续存放在井下,严重影响各队材料车的运转,给予壹佰元的罚款和教育(1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队使用的材料车必须及时返回地面。

金旗煤矿 2014-09-02

“三违”处罚通知

金忠林队长:

2014年11月17日夜班未参加班前会,严重违反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给予壹佰元的罚款和教育(1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

金旗煤矿 2014-11-17

“三违”处罚通知

金中林队长:

2014年8月16日早班,闵文军在+1155装煤矿车未联接,造成7个矿车跑车,严重违反我矿运输管理规定,给予伍佰元的罚款和教育(500.00元)。 从今日起,希望全矿职工加强运输。

金旗煤矿 2014-08-16

“三违”处罚通知

金中林队:

2014年8月15日早班,1155工作面线路未吊挂,在回收材料时造成电缆损坏,严重违反矿我矿机电管理规定,给予贰佰元(200元)的处罚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队加强管线吊挂以防损坏。 金旗煤矿

2014-08-15

“三违”处罚通知

2014年8月14—15日,黄泽清.孙绍生2队工作面运去的材料车,使用后继续存放在井下,严重影响各队材料车的运转,给予各队壹佰元的罚款和教育(100.00元),合计贰佰元。

从今日起,各个队使用的材料车必须及时返回地面。

金旗煤矿 2014-08-15

“三违”处罚通知

2014年8月17日,未参加安全例会的,严重违反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参加人员给予处罚如下

一.瓦检员黎仁明 安全员雷友明各罚款伍拾元和教育(50元)。

二.队长金中林给予罚款壹佰元和教育 (100元) ,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

金旗煤矿 2014-08-17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

2014年8月19日早班,未参加班前会,严重违反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参加人员给予处罚如下 一.徐志龙 刘安平杭永华

潘云军 潘洪均5人各罚款叁拾元和教育合计(150元)。

二.杨中伦队工作面材料车未运出地面给予罚款壹佰元和教育 (100元) ,希望全矿职工引以为戒。

金旗煤矿 2014-08-19

处罚通知

金中林队:

2014年8月1—10日,在安全前提下未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差200斗,每斗扣5元,合计扣壹仟元(1000.00元),各工作面组织好人员,在安全情况下完成矿规定的生产任务。

金旗煤矿 2014-08-19

“三违”处罚通知

杨中伦队;

工作面的雷管箱已坏未上锁,不修复继续使用,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给予队长贰佰元的罚款和教育(200.00元)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认真检查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并积极配合,希望全矿职工及管理人员引以为戒。

金旗煤矿 2014-08-27

18

“三违”处罚通知 孙绍生队:

工作面支护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经调度会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一.孙绍生队长管理教育不到位给予罚款贰佰元和教育 (200元)

早班:唐明书现场跟班人员监管督促不严给予罚款壹佰元和教育 (100元)。

中班:雷友明现场跟班人员监管督促不严给予罚款壹佰元和教育 (100元)。

晚班:申耀忠现场跟班人员监管督促不严给予罚款壹佰元和教育 (100元) ,希望全矿职工引以为戒。

金旗煤矿

2014-08-27

“三违”处罚通知

黄泽清队;

2014年8月24日,张合念班工作面爆炸物品,未严格按照我矿爆炸物品领退时间退库,严重影响我矿的正常生产,给予贰佰元的罚款(200.00元)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并积极配合,按时领退。

金旗煤矿 2014-08-24

(20)

“三违”处罚通知

金中林队;

2014年8月23日,肖小军班工作面爆炸物品,未严格按照我矿爆炸物品领退时间退库,严重影响我矿的正常生产,给予贰佰元的罚款(200.00元)和教育。

从今日起,各个环节,并积极配合,按时领退。

金旗煤矿 2014-08-23

(21)

“三违”处罚通知

申继刚烧水工;

2014年9月2日,未按时上班,锅炉无水 .火。澡堂卫生未打扫严 重违反我矿后勤管理规定给予贰佰元的罚款(200.00元)和教育。 从今日起,下不为例,违者重罚。

金旗煤矿 2014-09-02

安全奖励通知单

电工:李安雨

2014年11月11日夜班在1103抽水下班途中检到一发雷管编号为4840806k8517经安全科核实,情况属实参照安全例会管理规定,奖李安雨个人奖壹佰元(100.00)整。

金旗煤矿

2014年11

2

第11篇:“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处罚办法

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

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实施办法

(暂行)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三违”处罚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8、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管理制度《“三违”处罚办法》。

第三条“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一、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30吨以上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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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发放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9、装卸、施工作业不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1、危险化学品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带防护用品。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二、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15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包括龙门吊日常装卸操作)。

2、安全帽不系护带,现场装卸、试压、维修作业和安全监护人员不穿劳保鞋。

3、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在转动的部件附近戴手套进行维修、润滑、涂抹等作业或直接用手接触转动、滑动的物件和绳索。

4、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品储存区吸烟或将烟头扔在这些位置。

5、在岗位期间,工衣穿着不规范,上衣和工裤不统一。

6、转动和滑动设备和设施的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7、高压作业未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高压管线周围站人,高压管线未泻压完毕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8、下水管道内施工完不及时盖好井盖或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9、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10、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11、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12、野蛮搬运化学危险品,使用化工物资随意掂衬物品,随意排放、丢弃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物。

13、在宿舍、营房使用电炉,人离开房间不关闭电器电源。

14、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15、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16、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

17、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18、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19、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21、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22、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1、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22、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2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2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25、超速行驶。

26、强超抢会。

27、乘车不系安全带。

28、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29、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30、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3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32、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33、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34、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35、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6、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第12篇:“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处罚办法

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

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实施办法

(暂行)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8、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条“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一、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30吨以上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发放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9、装卸、施工作业不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1、危险化学品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带防护用品。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二、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15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包括龙门吊日常装卸操作)。

2、安全帽不系护带,现场装卸、试压、维修作业和安全监护人员不穿劳保鞋。

3、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在转动的部件附近戴手套进行维修、润滑、涂抹等作业或直接用手接触转动、滑动的物件和绳索。

4、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品储存区吸烟或将烟头扔在这些位置。

5、在岗位期间,工衣穿着不规范,上衣和工裤不统一。

6、转动和滑动设备和设施的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7、高压作业未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高压管线周围站人,高压管线未泻压完毕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8、下水管道内施工完不及时盖好井盖或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9、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10、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11、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12、野蛮搬运化学危险品,使用化工物资随意掂衬物品,随意排放、丢弃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物。

13、在宿舍、营房使用电炉,人离开房间不关闭电器电源。

14、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15、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16、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

17、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18、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19、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21、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22、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1、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22、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2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2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25、超速行驶。

26、强超抢会。

27、乘车不系安全带。

28、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29、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30、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3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32、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33、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34、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35、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6、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10分。

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2、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3、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4、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第四条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第八条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第九条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第十条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一条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委会。

第13篇:“三违”处罚办法

反违章指挥 反违章操作

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实施办法

(暂行)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 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8、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条 “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一、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30吨以上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发放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9、装卸、施工作业不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1、危险化学品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带防护用品。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二、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15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包括龙门吊日常装卸操作)。

2、安全帽不系护带,现场装卸、试压、维修作业和安全监护人员不穿劳保鞋。

3、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在转动的部件附近戴手套进行维修、润滑、涂抹等作业或直接用手接触转动、滑动的物件和绳索。

4、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品储存区吸烟或将烟头扔在这些位置。

5、在岗位期间,工衣穿着不规范,上衣和工裤不统一。

6、转动和滑动设备和设施的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7、高压作业未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高压管线周围站人,高压管线未泻压完毕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8、下水管道内施工完不及时盖好井盖或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9、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10、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11、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12、野蛮搬运化学危险品,使用化工物资随意掂衬物品,随意排放、丢弃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物。

第14篇:三违处罚决定

云南省后所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矿纪矿规,狠反“三违”,依法依规整治安全生产秩序。现就矿对“三违”的处罚规定如下:

三违行为依据情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分为:Ⅰ——轻微“三违”,Ⅱ——危险“三违”,Ⅲ——危害“三违”。

一、安全管理部分

1.带烟、火、手机(防爆手机除外)、电子表及其他点火物品下井,罚当事人200元和检身工100元/次,并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2.设备、设施不完好,对负责检修人员罚200元/次,违规操作的人员罚300元/次。

3.不执行员工通用行为规范(行为文明和语言文明),给予罚款100元/人次。

- 12罚200元/次,连续2次调到一线工作;对举报人保密并奖励200元/次。 Ⅰ

2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当事人、队长、书记各200元;上级部门查处未持证上岗的处罚,由当事人所在连队全部承担。

Ⅰ 29.事故发生后经调查落实,证据确凿,若有人找井口说情,给予说情者罚款100元。 Ⅰ

30.偷拿、破坏公物除归还公物外加罚款300元。Ⅰ 31.对矿和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质、按量整改落实,罚单位正职100元∕条。 Ⅰ

32.队干在值班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现场管理不到位罚队干3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罚值班队干600元外,并给予撤职处分。

33.值班队干下井后必须对本连队所管辖的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作业地点安全情况检查表”,不按照要求执行的给予值班队干200元∕人次的罚款。

34.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罚队长、书记及值班队长各200元∕人次,分管副井长100元/次。

二、采掘部分

1.高档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四对八梁差一根罚队干、班长100元/人/次。

2.采掘工作面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空顶作业罚款值班队干、班长、群监网员各300元。

3.掘进头未采取湿式作业的罚值班队长和班长50元/人/次。

4.工作面提前摘柱罚款当事人10元/棵、连队正职、值班队干、班长200/人次。

5.采煤工作面15米内严禁平行作业,违者处罚值班队长、当事人200元/次 。 Ⅱ

6.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处罚班长、值班队长各200元/次。

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打好贴帮柱罚款队干100元/次。

8.采煤工作面放炮后未按规定及时扶柱(连续3棵,间隔10棵)罚当班班长、值班队长各100元∕次。

9.工作面空顶作业、掘进头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失效,采煤工作面提前摘柱(连续3棵),罚分管副井长、队长、书记、值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次/项。

三、一通三防部分

1.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罚队长、书记、分管副井长200元/人/次,取消值班队干、当班班组长当月安全奖。

2.瓦检员假检、空班漏检:罚分管副井长200元∕次,当事人所在连队队长、书记各罚300元∕次,当事人500元/次;屡教不改者调离一线工作。 Ⅱ

- 569.耙斗装岩机控制按钮不在司机操作范围内或未吊挂,处罚司机100元/次。 Ⅱ

10.耙斗装岩机安全设施不完善,处罚班长、司机各50元/次。

11.违反提升管理规定,携带四超物品(超长、超宽、超重、超高)乘车的罚当事人100元/次。

12.提升滑坡须配齐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一人摘挂钩代开绞车处罚当事人200元/次;斜巷运输不发送信号、下部车场无信号把钩工,处罚信号把钩工和绞车司机人均200元/次。 Ⅱ

13.大巷扒车处罚200元∕次;坐机车头罚当事人和司机各200元∕次。 Ⅱ

14.斜巷不带电放车,罚绞车司机100元/次;平巷矿车运输没有使用正规连接装置,每辆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150元/辆;机车司机在机车无制动闸或制动失灵的情况下行车,罚司机和队干各100元/次;斜巷运输超提矿车,罚信号把钩工50元/辆。

15.机车运行时司机遇人不减速、不鸣号,罚司机200元/次。

16.列车运行遇停电或出现故障须处理时,不设警戒或未发出信号,处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200元/次。

17.凡使用刮板输送机连队,不打机头压柱和下班后开关不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台,给予当班值班队长、正副班长各罚100元,司机罚款200元/次。

18.斜巷提升滑坡收空钢绳和不使用保险绳的,给予把沟工罚款100元/次。

19.斜坡提升放小机车时,严禁加挂任何车辆,违者给予提升司机、把沟工罚款200元/次。

20.不规范乘坐架空绳道,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人次。Ⅰ 21.滑坡提升行车行人,罚款把沟工、当事人300元/人次。

22.放车后阻车器或挡车门﹙安全门﹚不复位罚款把沟工50元/次。

23.不使用挡车栏或挡车门、阻车器、耙斗机防护板、绞车护身板一次罚当班班长50元/次。

24.在工作面、顺槽及上、下山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100元/次。

25.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源,未将控制手把取下随身携带罚款50元/人次。

26.机车的闸、灯、警灯(喇叭)、联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罚款机车司机100元/次。

27.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间距小于100米的罚后面机车司机100元/次。

28.机车撞坏风门的罚机车司机500元/次(归“一通三防”)。

29.大小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或失效,罚机车司机、跟车工各50元/次。

- 910元/次,放炮母线长度不合要求,罚放炮员100元/次。 Ⅱ

6.放炮员不随身携带钥匙罚款100元/次。Ⅰ 7.不执行或执行不严“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各100元/次。 Ⅰ

8.反向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罚队长、书记、值班队长、班长、放炮员各100元∕次。

9.造成民用爆破物品被盗、流失、私藏、转借、变卖等事故和案件发生,对责任人处予2000元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地面单位车间设备及人员操作管理部分

发现以下违章作业现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每次100~500元的处罚。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2.手代替工具操作,使用不安全设备。

3.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任意挪移车间内孔洞、水沟盖板及设备防护栏;如因工作需要移动又不设置危险标志,工作完成后不恢复原位的。

5.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而随意打洞、拆卸保护装置而留下安全隐患的。

6.跨越刮板、胶带输送机等运转设备的。

7.无论胶带输送机运转与否,在胶带上站、行、坐、卧;用胶带输送机搬运工具及其他物件的。

8.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清扫工作现场时,用水冲洗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运转部件的。

10.检修、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的。 11.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警示牌的。 12.电工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的。 13.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 14.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15.氧气瓶、乙炔瓶未分开存放和运输;焊接作业时的气瓶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及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的。

16.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的。 17.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护、检修作业的。 18.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开设备和故意停设备的。

20.擅自更改或撤除安全装置;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 21.进入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进入容器内无人监护,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22.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安全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的。

23.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人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的。

24.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负责人的。

25.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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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三违处罚制度

安 全 生 产 违 章 处 罚 条 例

河 煤 矿 三

2013年1月

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性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特制定《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2条

本《条例》经樊家河煤矿三号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

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

对查获的违章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则罚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50元、不参加安全学习会的职工罚款50元。

第8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违章处罚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

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 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 第14条 戴手机、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

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2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上班的罚款50元。

第19条 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变电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 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 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 爬矿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 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

200现场的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的罚款5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 割破风筒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 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 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 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 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 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 放炮员的管理

1、放炮母线长度、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爆破的,一次罚款50元。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架或距离低于0.3米的,一次处罚50元。

3、未按《火工产品管理》规定领用、运送、存放者,一次罚款100元。

4、对私藏、传借、丢失火工产品者,一次重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5、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私自在更衣箱、宿舍内存放火工者,一次处罚500元。

6、放炮前未按规定清点人数,没有撤出放炮区域内人员的一次处罚100元。

7、放炮前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少设警戒、未发信号、发送信号时间过短、一次处罚100元。

8、放炮前、后,放炮母线没有拧成断路,处罚50元。

9、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处罚100元。

10、每次放炮后,未填写现场爆破记录及签字者,一次罚款50元。

1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2、在同一地点,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否则罚款100元。

1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爆破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4、爆破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放、乱放、乱扔,否则罚款50元。

15、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违反一项罚100元。

16、警戒员不坚守警戒岗位,擅自离岗者,处罚100元。

17、对报废雷管炸药未按规定擅自处理者,处罚100元。

18、放炮后未搜集未爆或残爆雷管的,每发处罚50元,并奖给拾到者每发50元。

第63条 库管员的管理

1、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2.非放炮员不得领用炸药、雷管。否则处库管员50元的罚款 。 3罚款50元。

第66条 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 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 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50元。

第71条 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3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 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 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 第78条 款200元。

第79条 100元。

第80条 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2条 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 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 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

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 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

50元。 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 第90条 第91条 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 巷道维修 第92条 第93条 第94条 第95条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200

100元。

第96条 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200元。 第97条

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回采、掘进

2、巷道超过规定,处罚作业人员100元。

3、中线不及时到位,处罚负责人100元。

5、作业人员不按管理人员规定采掘者,罚100元。

6、在井下打架斗殴者,一次处罚100元。

7、采掘巷道被堵,不及时处理,罚主管负责人100元。

8、安监科下达的限期安全整改、拒不完成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罚负责人员一项100元。

9、采煤工作面及两巷10米内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的,处罚班组长50元。

第98条 款。

50元的罚第99条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

50元的罚款。

第10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在空区采煤、拉煤20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

100元。

第103条 第104条 根罚款20元。

第105条 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或100元。

第108条

50元。 50元。 第10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100元。 第110条 第111条 100元。 第112条 第113条

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50元。

第115条 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元。 第118条 款100元。 第六节 机电

1、对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在没有安检、登记前,擅自入井使用者,处罚使用者100元。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者,处罚200元。

4、非专业人员停送电时,处罚操作者50元。

6、井下供电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否则处罚使用者或电工100元。

7、井下供电发生漏电,没有及时处理及整改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100元。

50元。

100

8、井下发生电器着火,处罚负责人200元。

9、供电设备开关、接线盒、密封圈、挡板、无接地、少螺丝、弹簧垫,违反《规程》规定要求的,每项各罚主管负责人50元。

10、作业人员管理不当烧坏干变,每台罚款80元。

11、风机、水泵、煤电钻线不按规定悬挂,罚管理者100元。

第120条 款50元。

第121条 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 50元的罚款。

第123条 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50元的罚款。

第126条 50元的罚款。 第128条

100元。

第129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

100元。

第130条 第131条 款100元。

50元。 第132条 第135条 故七节 提升、运输、维修车间 第136条 第137条 第146条 罚款50元。 第147条

200元。 200元。 第

50元。 100元。

100元。

1、井口挡车器失灵没有及时检修,一次处罚信号工50元。

2、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并不听信号工劝阻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信号工不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执行的,处罚50元。

4、斜井矿车上下放物料时,把钩人员因疏忽大意,造成跑车事故的,除一次罚款300元外,造成事故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绞车运行时,爬车者,罚款100元。

6、作业人员未检查矿车、连接装置、钢丝绳,罚款100元。

7、矿车掉轨、翻到时、未及时处理的,罚带班人员100元。

8、冬季下班吊帘没有放下的,一次罚款50元。

10、因精力不集中发错误信号,造成机械及事故的,除100元罚款外,追究责任。

1、提升绞车每天必须由专人检查,无检查、无记录,罚负责人每项各50元。

2、绞车主副司机不按《规程》作业,不填写记录者,每项各罚50元。

3、绞车司机精力不集中造成矿车上吊,发生损坏、坠落矿车者,一次处罚1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4、绞车房机电要害部位无挂警示牌,处罚负责人50元。

5、对设备安装、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者,除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外,另追究责任。

6、提升钢丝绳少于安全系数,不及时更换者,一次处罚负责人200元。

7、高空作业不带保险带者,一次处罚负责人50元。

8、在井口、井底车场焊接,未经机电部门许可,未采取安全措施工作的,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9、井下使用的矿灯发现无闭锁、损坏不及时修理、接触不良、时间不够的,每项各罚充灯人员50元。

10、充电工在交接班之前,必须把没有交灯人员的名单报调度室,违者一次处罚20元。

11、室内卫生不好,不按时冲洗矿灯者,一次罚款20元。八节、锚杆、支护队

1、支护人员必须按矿规定时间上下班,否则一次50元。

2、支护人员进入井下,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发现离层顶板及时清理,否则罚100元。

3、工作面支护行距、株距要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面支柱有腐朽、折断、破裂或松动的,罚作业人员50元。

5、支护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睡岗,否则罚50元。

6、锚杆外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不予记数。

7、锚杆,支柱要存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元。

8、工作面打倒支柱不扶的,罚款50元。

第153条 上锚杆、锚索不打临时支护,冒险作业的罚款100元。 九节 井下通风

1、局扇安装未按《规程》规定的高度大于0.3米,距回风巷口10以上的规定,处跟班队长100元罚款。

2、风筒挂设平直严密、逢环必挂、专风专供,不得出现花接、反接、破口(大于5cm),一项达不到要求,对所在工作面跟班队长罚款50元。

3、必须确保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8米,违者对所在工作面跟班队长罚款50元。

4、严禁循环风、串联风、下行风不合格自然通风出现,发现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5、定期对矿井、井下各工作面、硐室的风量进行测量、分配、调解,使风速、风量、煤尘均达到规定要求,如发现造成风流紊乱,气体超限,罚瓦检员100元。

6、对临时不工作的巷道(不大于6米的),必须打栏杆,大于6米的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违者对瓦检员罚款50元。

7、两巷贯通必须遵守《规程》第108条的规定,违者对主管领导和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8、局部通风机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停送,非工作人员不得停送,否则罚款50元。

9、风筒脱节未及时接好,造成不安全或影响工作者,一次罚跟班队长50元。

10、在风门行走不及时关闭风门造成风流断路者,罚100元。

11、损坏风筒,不悬挂风筒者,每项罚款100元。

十节 井下运输

1、防爆四轮车无照明、无制动装置、不能及时停车者,一项处罚50元。

2、防爆四轮车无皮带护罩,主轮护壳时,罚司机100元。

3、乘坐防爆四轮车者,一次处罚司机和乘车者各100元。

4、井下运送设备或材料时,四轮车司机必须按运送人员要求运送到地点,否则罚款50元。

5、防爆四轮车在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者,罚款100元。

6、四轮车司机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按带班人员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进入采空区或警戒线以内,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节 井口检身、考勤人员

1、检身、考勤人员发生脱岗、串岗,一次各罚5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上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50元。

3、入井人员,不穿胶靴、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一次处罚50元。

4、不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学习会,一次处罚50元。

5、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的,一次处罚200元。

6、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

7、检身人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8、对井口附近20米内卫生不好者,或者有烟头的,处罚当班人员20元。

9、对入井人数、时间不登记或登记不实者,罚50元。

10、对入井人员不按《入井须知》要求入井的,对井口检身工罚款50元。

十二节 监控、调度室

1、监控、调度人员发生脱岗、串岗,一次各罚5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上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50元。

3、保持室内温度均衡、卫生干净,违者罚款30元。

4、严防电脑操作过程中直接断电,违者罚50元。

5、严格执行监测系统每月调试一次,以防误差,违者罚款50元。

6、监测数据及监测气体变化情况,必须如实造册登记,违者处罚50元。

7、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违者罚100元。

8、严禁在监控主机上网、打游戏,违者罚款50元。

9、井下、地面不能正常通讯、信号中断没有及时处理,处罚负责人100元。 十三节 抽风人员

1、抽风人员必须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在交班时作好交接班记录,否则罚款50元。

2、上班前严禁喝酒,违者罚100元。

3、主扇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否则罚100元。

4、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私自停机,并认真填写记录不得丢失。否则罚50元。

5、在风井30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发现一次罚50元。十四节 安全员、带班人员

1、下井安全员、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否则罚50元。

2、安全员、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休班,空班,否则罚款100元。

3、交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确认井下安全状况后签字,否则罚50元。

4、安全人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电气设备、爆破、火工品存放、水、路等。哪项影响生产或出现不安全事故罚当班安全员100元。

5、本班未处理的隐患或需要下班处理的隐患必须在交接班过程中说明,否则罚款100元。

6、瓦检员必须在开工前提前检查瓦斯、煤尘、通风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7、瓦检员实行“三对口”制度,瓦斯牌板、瓦斯手册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不符者,罚款100元。

十五节 掘进机

第149条 掘进机不定时检修保养造成事故,罚队长200元。 第150条 掘进机司机开机前3分钟不发报警信号 罚款100元。 第151条 掘进机司机擅自改动或甩掉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用 罚款200元。

十六节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1、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财产和人员利益免受损失的,一次奖励100元。

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原材料有重大成绩的,一次奖励300元。

3、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成绩的,一次奖励300元。

4、敢与违章行为作斗争,并能积极检举、汇报、制止成绩显著的,一次奖励200元。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一次奖励200元。

6、对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好,全班组无“三违”现象、无工伤的,一次奖励班组500元(生产奖与安全奖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154条 处理。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第155条 本《规定》从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6篇:“三违”处罚条例

红潭河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违规行为。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是指:“三违”行为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由矿依照本条例执行的处罚。“三违”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罚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三违”行为的程度及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后果,处罚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罚款、

(三)辞退或开除。

第四条

“三违”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批评教育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一) 情节轻微并立即整改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条

“三违”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 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

(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制造假象,嫁祸于人的;

(四)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二章

一、管理部分

第六条

进、出井需知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新工人进、出井无指定师傅带领的责任人; 2.入井人员防护用品穿戴不齐或穿戴化纤衣裤的; 3.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定位仪入井的; 4.进、出井下工器具不配带好,伤害他人的; 5.进入警戒线带烟火的; 6.酒后入井的;

7.紧急情况撤人不听指挥,延误出井时间的。

第七条

管理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本单位出现安全事故,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指:对单位管理工作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过程中有过错的行为)的;

2.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汇报的; 3.本单位相同隐患多次/月(多次指:2次及以上)发生的; 4.不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上报的; 5.对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的; 6.对矿和上级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时组织整改的; 7.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召开专业会,定期收集、分析、解决本专业安全隐患的;

8.分管专业主要领导,本专业工作问题被上级检查二次/季以上不合格的;

9.无故不参加各类专门会议(如:安全办公会、碰头会,安全紧急会等)的;

10.对矿及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的; 11.参加安全办公会、碰头会等会议,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不落实或遗漏工作任务的;

12.对《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贯彻实施的;

13.擅自降低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 14.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生产指挥、调度有失职、渎职的; 15.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组织召开班前会,不安排部署本班安全生产工作的;

17.队级井下值班领导未对当班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能处理而不处理遗留给下一班的;

18.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明当班安全工作重点,不抓重点工作、蹲守重点岗位,避重就轻,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全考核办法规定额度加倍处罚;

19.队级井下值班领导擅离职守(离开工作生产现场睡觉、聊天),不与当班工人同进同出的;

20.对部门(单位)工伤、安全事故,不积极主动参与处理的;

21.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召开工作会议、安全会议、班前会议的;

22.不积极主动参与矿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的; 23.违反环保工作制度的;

24.不爱护生态环境卫生,人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

二、“一通三防”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风量配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4.未坚持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制度的;

5.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未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根据需要配风、调风的;

6.测风记录、牌板、报表未按要求填写和上报的;

7.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数量不足,仪表不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时检验进行使用的;

8、矿井测风站地点设置不符合《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9.通风设施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10.采用循环风、微风、无风作业的,扩散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1.局部通风机未指定专人管理,牌板填写有错或不清楚的; 12.局部通风机停运不撤人、不停电、不设栅栏或进行封闭的; 13.局部通风地点风筒出口距离和工作面有效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的;

14.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造成碛头或回风瓦斯超限的; 15.风筒拐死弯及异径风筒“花接”的;

16.风筒接头不严密、风筒破口大于10㎜不及时粘补(末端20M除外)的;

17.擅自打开风门或进出风门不随手关闭风门的; 18.擅自在通风巷道内设置障碍影响通风断面的; 19.瓦斯超限作业(包括瓦斯超限装药连线)的;

20.采掘工作面局部地点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和汇报、停止工作的;

21.盲巷不及时按规定封闭或设置栅栏、警标的; 22.井下电焊作业无专门的安全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的; 23.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不随工作面推进面改变位置的;

24.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传感器出现断线、误传误报,2小时不处理完毕的;

25.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瓦斯超限报警不及时处理的;

26.新上采掘工作面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的;

27.井下设置的瓦斯监测装置失灵失效,不及时更换的; 28.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

29.矿长、总工程师不坚持每天签阅瓦斯日报表的; 30.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31.瓦检员当班漏检、假检及牌板、日记、手册三不对口的; 32.割破风筒处理瓦斯积聚的;

33.不按规定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34.随意拆密闭的,打开栅栏进入盲巷或未经调度室值班领导同意进入禁区区域的;

35.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 36.不按要求装炮泥和水炮泥,炮泥长度不足的;

37.放炮前,不执行放炮撤人、拉线挂牌、警戒站岗规定就放炮的;

38.新开碛头或刷帮、起底,不保护电缆、设备等,放炮损坏电缆、设备等的;

39.撤人失职或警戒失职的; 40.不服从警戒人员撤人指令的;

41.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放炮操作点不检查瓦斯,未下达命令就拉炮的;

42.放炮后,放炮母线没有及时扭结短路的; 43.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器或钥匙转给他人的;

44.瞎炮、残爆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45.放炮后等待时间不够或炮烟未吹散进入碛头的; 46.放炮母线有明接头、裸露的; 47.放炮员对装药情况不清楚的; 48.放炮员违章做引药的;

49.巷道贯通无措施、不检查两边巷道瓦斯、不进行警戒设置掘进放炮的;

50.掘进碛头或其他地点干打眼的;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无洒水防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51.放炮后碛头没有洒水防尘,湿式装渣的; 52.溜子、皮带转载点无洒水防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53.采掘工作面防尘供水系统损坏,不及时修复供水的; 54.不定期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的; 55.井下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56.打钻进尺虚报、谎报的;

57.打钻方位角按要求正、负、仰、俯视角度超过5°的; 58.打钻个数少于措施规定的;

59.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0.隔爆水袋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缺水、丢失不及时汇报的; 61.消防设备设施不按要求装备和安设的; 6

2、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63.消防设备设施过期或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的; 64.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和该区域责任人不修复、汇报的; 65未按规定时间对采空区密闭内空气成分进行取样化验的; 66.损坏安全防护装置、通风设施,该区域责任人不及时恢复原状和不汇报的;

67.损坏防爆、防尘、瓦斯监测、压风自救等安全装置及设施,该区域责任人不及时恢复原状和不汇报的。

三、回采部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采面“眼、巷”不齐全,其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的;

2.采面进、回风巷断梁折柱(2架以上)没有及时更换维修的; 3.采面进、回风巷浮煤未按规定回收的;

4.回收材料或备用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工作面通风和人员通行的;

5.采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未打双排支柱,10~20m范围内未打单排支柱,20m以外支架损坏未及时支护的;

6.进班或放炮后,在作业前没有“敲帮问顶”的;

7.进班或放炮后,未对支柱进行复升或对损坏和歪斜支柱进行更换或加固支护的;

8.支柱防倒钩、防倒绳吊挂不齐全进行作业的;

9.装药放炮,不按规定领用炸药、雷管的;

10.装药放炮,不按规定正向装药(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的; 11.装药放炮,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或炮泥和水炮泥不按规定长度封堵的;

12.放炮连线,不按规定串连脚线(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或漏连脚线、脚线短路的;

13.放炮撤人、站岗、挂牌失职或专人传达放炮、撤出警戒指令失职的;

14.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 15.放炮后等待时间不按规定要求,提前进入采煤工作面的; 16.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不进入采煤工作面巡检的; 17.放炮后未经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允许,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的;

18.放炮或其它原因压死溜子,不主动掏溜子煤的; 19.掏煤不服从分段进行,擅自掏煤压死溜子的;

20.采长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造成空顶继续作业的; 21.煤壁挂绞接顶梁不上销子或不打斜撑的; 22.支护使用漏液支柱或出现漏液支柱不及时更换的; 23.采煤工作面支柱迎山无力,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的;

24.采煤工作面打临时支柱,支柱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5.增加采煤工作面支柱行数采用“单梁单柱”,或绞接顶梁方

向不符合规定的;

26.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7.抬棚撑子上方未按规定扣紧背牢,有空顶空帮的; 28.煤壁未采直留有伞檐;

29.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的; 30.采煤工作面支护不打替柱,先撤后支的; 31.采煤工作面支护背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2.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33.采煤工作面支护行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无特殊情况的排、行不平直的;

34.采煤工作面打支柱后不挂防倒钩或牵防倒绳的; 35.不执行作业规程随意留煤柱的; 36.绞顶木垛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7.使用绞接顶梁支护出现连续3根不绞接顶梁或绞接率达不到90%的;

38.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9.移溜机头机尾不采用“四对八梁”支护的;

40.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增长或缩短,保证采煤工作面正常转运或采煤的;

41.移溜不按规定辅垫排材、枕木,保证底槽链条空间,堵塞底槽的;

42.移溜不掏浮煤,造成溜子距煤壁距离大于10㎝、溜子不平

直或溜子间隙过大的;

43.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不打压柱或不稳固的;

44、坏槽板、溜子脱链、溜子其它故障,不汇报、不协助处理,给下班生产造成影响的;

45.拈“正料”支柱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6.移溜子和拈“正料”不保护压风管路、泵站乳化液管路,造成损坏的;

47.回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顺序操作和人工分段放顶段距小于规定的;

48.单体液压支柱回柱不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回柱的; 49.回柱退路不畅通,不进行清理或处理的;

50.需回出的支架顶板来压或破碎,未进行加固或背扛的; 51.采空区方向支架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或打“大底座”等要求的;

52.单体支柱、绞接顶梁不按规定立放倒地的; 53.坏单体支柱、绞接顶梁不按规定运出采煤工作面的; 54.采煤工作面其它工作与回柱平行作业时,两者相距小于15m的;

55.采煤工作面压风管路、泵站乳化液管路漏风和漏液不及时处理的;

56.分头乳化液小压管不保护,乱丢乱甩的; 57.泵站泵压小于或大于规程规定区间的。

四、掘进部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掘进施工中,距碛头超过30m,未按规定设置中、腰线的; 2.工程技术、地测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 3.掘进工作面造成堵塞巷道断面1/3的;

4.作业前没有检查工作面安全、“敲帮问顶”,悬矸不及时处理的;

5.没有检查瓦斯即进行作业或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6.架棚巷道支护质量严重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构件规格质量、棚距、梁条接口前倾后仰、背帮背顶、柱窝深度等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7.支护不完好,巷内断梁折柱没有及时更换的; 8.文明生产差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9.维修作业时,没有保护好管线、设备、设施的;

10.砌碹巷道基础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做到实底,出现砌体灰缝不饱满,干缝、瞎缝,料石摆放不齐,出台阶,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沟洞、露筋的;

11.斜巷掘进提升时有人行走或下方有人作业的; 12.岩石破碎没有及时进行临时支护的;

13.放炮前没有对靠近碛头的支架时行加固,放炮后没有对崩倒、崩坏的支架及时进行维护继续作业的;

14.巷道冒顶处没有按规定绞架或接顶不严的;

15.在独头巷道修护时,没有坚持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多处作业的;

16.工作面无风或停风后瓦检员和班组长没有及时撤离人员的; 17.锚杆支护未按设计施工,初锚力、锚固力达不到要求的; 18.不按作业规程和特殊作业措施要求进行作业的;

19、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20.在残眼内钻眼的; 21.未坚持湿式钻眼的;

22.碛头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3.爆破材料未按规定管理的。

五、机电部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不按规程规定对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的; 2.检修、维护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的;

3.设备的旋转和传动部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遮挡的; 4.无计划人为造成停送电和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停送电的;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6.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识牌的; 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8.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人不负责任的;

9.用皮带输送机运送材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10.用刮弧输送机运送材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11.井下无人值班硐室没有关门加锁的;

12.信号不明,没有进行电话联系擅自启动绞车、输送机的; 13.运输司机接班后未认真按操作规程检查设备各部位状况的;

14、运输司机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详细填写运输记录,情况不明、交接不清的;

15.设备发生故障不检查,虽检查不作记录的; 16.电钳工入井处理故障后不向调度室汇报的; 17.井下使用矿灯发现失爆的;

18.井下供电没有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三坚持”的; 19.电钳工处理故障不按规定操作的。

六、运输提升部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轨道上山强行行人或检查、检修人员未征得绞车司机同意行车通行的,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上限罚款500元);

2.机车司机未得到发车信号或信号不明擅自发车的; 3.机车头灯不亮、铃不响、闸失灵、无撒沙装置或撒沙装置无沙的;

4.机车司机在开车运行中过弯道、风门、人多和局扇等噪音大

的地方不打铃、不减速、不瞭望的;

5.司机和跟车员对爬飞车人员不制止的; 6.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 7.机车司机超拉重车的;

8.司机离开机车时,车灯不施闸关闭,不带走手把的; 9.跟车员没有正确使用红灯的; 10.阻车器、挡车拦失灵的;

11.没有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拦失灵的;

12.机车或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跟车员除外)的; 13.斜井运输材料时蹲钩或在材料车上乘坐人员的;

14.非工作人员进入信号室、变电所、泵房、绞车房、抽风机房、压风房等要害硐室的;

15.提升钢丝绳没有每天进行检查和作好记录,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继续使用的;

16.非运输系统工作人员随意搬动和损坏运输安全设施的; 17.平巷推车时,同向两车车距小于10 m的;

18.平巷推车时,两处以上作业点搬岔道后不还原位的; 19.人车跟车员在人员上下车时,不瞭望、不检查就发出开车信号的;

20.机车不按规定拉车,斜井提升运输超挂空重车的; 21.“四超“物资无措施运送的; 22.机车运行中或未停稳上下车的;

23.人车超员或站立车上的; 24.乱扔矿车插销、三连环的。

七、火工品管理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雷管炸药不分装分运的;

2.无炸药箱、雷管箱和炸药、雷管箱不上锁或乱丢乱放的; 3.丢失炸药、雷管、起爆器的;(炸药200元/条,雷管500元/发)

4.代领、代交炸药和雷管的;

5.领退炸药、雷管填写手续不清楚和不齐全的; 6.穿化纤衣服运送和使用炸药、雷管的。

八、消防部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入井携带烟火的;

2.井口工作广场警戒线以内吸烟或使用明火或携带烟火的; 3.在机房和要害部位等易燃、易爆禁止烟火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4.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设施、工具的; 5.用气油、柴油等易燃液体升火的; 6.易燃和可燃物混放的;

7.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没有统一存放在铁箱内运出地面而乱丢乱放的;

8.井下硐室内存放气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的; 9.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的。

九、压力容器部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压力容器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的; 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 .3。不按规定对锅炉用水进行处理的。

十、劳动纪律部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出矿。

1.下井人员酒后入井和地面单位职工酒后上岗的;

2.井下人员入井不提交入井登记牌,不携带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

3.带电子表或烟草、点火物入井的; 4.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入井的; 6.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 7.用电缆线捆绑、抬运物体的;

8.在井下随意取下安全帽或用安全帽作座垫的;

9.手上交接班人员没有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的; 10.不参加班前会进班的;

11.不按劳动保护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2.出井后不及时领取入井登记牌、交还矿灯的; 13.损坏安全设备、设施、器具、标志、图板的; 14.擅自涂改各种记录、图板、标志的; 15.特殊工种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6.非特殊工种人员擅自操作特殊设备的; 17.特殊工种人员混岗操作的; 18.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19.不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调班上岗和离岗的人员; 20.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

21.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做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2.工作时间睡觉的;

23.上班时间互相谩骂或打架斗殴(在井下出现重处)的; 24.不按时参加职工培训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一人一次发生两种以上“三违”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二人以上发生共同“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事宜由矿安全办公会议裁决。

第二十条

本条例可根据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适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矿行政。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红潭河煤矿 2018年4月

第17篇:“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

施工工作人员共性严重、一般 “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2.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检身员、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3.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4.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5.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6.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7.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8.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9.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0.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11.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3.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4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5.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6.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17.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8.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

人罚款 50元。

19.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2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1.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22.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23.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2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25.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26.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27.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

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28.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29.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0.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1.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2.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33.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34.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35.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36.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37.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38.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39.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4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41.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4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43.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4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5.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47.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 “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48.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49.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50.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51.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52.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53.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54.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55.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18篇:三违处罚决定书

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200

1被处罚人单位:

被处罚人姓名:

违章时间:年月日

违章地点:

违章性质:□A□B□C

违反长春市双顶山矿业安全处罚条例第类项条之规定

处 罚 金 额:

当班带班段长:安监员签名: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注:

1、如不服本决定,可在3日内到公司安 全部申请复议,过期不予受理。

2、违章人员自接到罚款单后3日内到公司 安全部交纳罚款,不按时交纳者,给予2倍处罚。

第19篇: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2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50元;轻微三违处罚30元。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现分别列举如下:

严重三违:

1.殴打、辱骂井口检身工、安检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2.携带烟草、火机等点火物品下井。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3.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对各责任人分别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4.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5.主扇停风时不打开防爆门,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6.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处罚200元,并按事故追查。

7.穿化纤衣服入井,处罚200元。

8.酒后入井或地面重要岗位酒后上岗,处罚200元。

9.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处罚200元。

10.在重要防火场所内抽烟,处罚200元。

11.机电失爆,处罚200元。

12.井下出现明火不停止作业(有措施除外),处罚200元。

13.瓦斯超限,强行作业,处罚200元。

14.随意停止局扇运行,处罚200元。

1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处罚200元。

16.瓦检员空班漏检,处罚200元。

17.瓦检员假检,处罚200元。

18.巷道贯通不设警戒,处罚200元。

19.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处罚200元。

20.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处罚200元。

2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处罚200元。

22.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补充措施作业,处罚200元。

23.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处罚200元。

24.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作业,处罚200元。

25.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处罚200元。

26.井下、井口20M范围内、皮带走廊、煤仓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处罚200元。

27.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处罚200元。

28.处理筒仓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处罚200元。

29.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打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而作业者,处罚200元。

30.随意闭锁主皮带,处罚200元。

31.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作业,处罚200元。

32.高压停送电无票操作,处罚200元。

33.井下睡觉,处罚200元。

34.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处罚200元。

35.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检修电气设备不闭锁并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的,处罚200元。

36.机动车辆撞坏风水管路、电缆,处罚200元。

37.损坏通风设施,处罚200元。

38.井下随意拆卸矿灯,处罚200元。

39.掘进巷道无计划停风时不撤人,继续作业,处罚区队现场管理人员200元。

40.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处罚200元。

41.有发生冒顶、大偏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且继续作业的,处罚200元。

42.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处罚200元。

43.喷浆不保护好周围管路,处罚200元。

44.装载机、叉车载人,处罚200元。

45.乘坐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处罚200元。

46.开综掘机、采煤机不开冷却水,处罚200元。

47.综掘机停下时截割头未落地,处罚200元。

48.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处罚200元。

49.支护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处罚200元。

50.在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检修不闭锁作业,处罚200元。

51.车速过快的司机,遇行人不减速行驶的司机,处罚200元。

52.戴手套扶钻杆,处罚200元。

53.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处罚200元。

54.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输材料设备,处罚200元。

55.工作面存在严重隐患未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处罚200元。

56.不佩戴自救器入井,处罚200元。

57.未停气、停水卸压进行较大阀门检修作业的,处罚200元。

58.风动管路、压力较大的液压管路,使用铁丝代替“U”型销,或U型销没有插到位,处罚200元。

59.机动车辆刹车、照明等安全装臵失灵,车辆达不到完好要求,继续使用,处罚200元。

60.人料混装的司机、乘坐人,各处罚200元。

61.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处罚200元。

62.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处罚200元。

63.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的,处罚现场工作的负责人200元。

64.岗位工种脱岗,处罚200元。

65.水冲电器设备的,处罚200元。

66.蹬高作业不戴保险绳的,处罚200元。

67.站在综掘机炮头上进行支护作业,处罚200元。

68.无风微风作业,200元。

69.无油位开机,200元。

70.其他严重违反三大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般三违及轻微三违:

1.岗位上打闹、戏耍,处罚50元。

2.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的责任人,处罚50元。

3.风筒漏风不及时处理的责任人,处罚50元。

4.皮带运行中在小于0.7m 的非行人侧作业,处罚50元。

5.借助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车辆未熄火,且无措施作业的,处罚50元。

6.各种胶轮车的驾驶室内超规定坐人的司机、乘坐人各处罚50元。

7.未通过喊话通知或语音报警启动皮带输送机的,处罚50元。

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数量不足,处罚责任人50元。

9.综采工作面顶、底板未割平(特殊情况除外),处罚煤机司机50元。

10.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处罚50元。

11.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处罚50元。

12.作业空间附近顶帮有活煤(矸)未找掉继续作业,处罚50元。

13.井下回风巷道中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处罚50元。

14.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车且从侧面超出车外的,处罚50元。

15.需携带便携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所带便携式瓦检仪在井下不开机,处罚50元。

1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失效的,处罚50元。

17.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处罚50元。

18.前探梁吊环螺丝未戴满扣的,处罚50元。

19.前探梁上没有使用背板接顶,处罚50元。

20.探头不及时前移,离迎头5m以上,处罚50元。

21.井下刮板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坐岗,处罚50元。

22.未使用转载点喷雾(特殊情况除外),处罚50元。

23.风筒不及时吊挂,离迎头大于20m(打探眼时必须接到10m以内),处罚50元。

24.工作时不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防护面具、防砸鞋的、防护眼镜的,处罚50元。

25.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处罚50元。

26.工人上车没有坐稳,司机行车,处罚50元。

27.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处罚50元。

28.皮带运行中无有效的防护措施清理机头、机尾,处罚50元。

29.皮带、刮板运行时不走过桥跨越的,处罚50元。

30.带手机入井,处罚50元。

31.一般情况的铁丝代替“U”型销,处罚50元。

32.井下摘卸矿帽,处罚50元。

33.排水上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处罚50元。

34.停综掘机、采煤机,在其附近3m范围内进行其他作业不打隔离,处罚50元。

35.支架没有达到初撑力,处罚50元。

36.张紧绞车开关使用后未停电,处罚50元。

37.井下打盹的,处罚50元。

38.锚杆支护不合格的责任人,处罚50元。

39.材料、设备管理不力导致材料、设备丢失、浪费、错误使用的责任人,处罚50元。

40.煤机割端头不设警戒的,对煤机司机处罚50元。

41.综掘机附近有人或障碍物开机的,对司机、看帮各处罚50元。

42.锚杆钻机不使用时,不停风,对锚杆支护组长处罚50元。

43.灭火器材过期不更换的责任人。

44.其他违反三大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程度较轻的行为。

轻微三违:

1.井下乱扔垃圾的,处罚30元。

2.欺骗管理人员的,处罚30元。

3.不带必要的劳动工具,处罚30元。

4.皮带底托辊被埋住的责任人,处罚30元。

5.材料码放不整齐的责任人,处罚30元。

6.更衣室抽烟,处罚30元。

7.入井、升井不签记录,处罚30元。

8.负责范围文明卫生不合格的责任人,处罚30元。

9.风筒悬挂不符合标准的责任人,处罚30元。

10.其他轻微违反三大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程度的行为。

11.拒绝在三违卡上签字者加倍处罚。

12.本三违处罚标准和公司其他管理办法一并实施。

13.根据需要,可补充增加部分条款。

14.本标准解释权归安通部。

第20篇:桐河煤矿“三违””管理处罚规定

桐河煤矿“三违””管理处罚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三违”处罚标准,杜绝随意处罚的不良行为,做到有章可特循、程序合理,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查出的“三违”行为,不能在现场作出处罚决定,要交安全科分析。安全科及时对“三违”行为组织分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次日必须把分析处理情况通知“三违”发生单位,并做好记录。安全、技术科出具罚款单据时,必须注明“三违”情节,处罚依据条款。

若某种“三违”行为为本规定中暂没有处罚规定的,按性质定出处罚标准并补充到本规定中,下一次出现类同“三违”时按本规定执行。

员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可以向矿“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析及核实。现场查出的“三违”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50元/人。

2、违犯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50元/人。

3、不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者罚20元/次,同时严禁上岗。

4、因工作原因辱骂安全管理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打人致伤者另行处理。

5、不持证上岗者的不得下井作业,强行下井者罚100元/人次(特

1 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6、井口20m范围内发现烟头罚运输工区10元/个。20m范围内吸烟者罚50元/人。

第二章 火工品管理

1、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罚100元/次。

2、施工地点无炸药箱或炸药箱损坏或无锁者,罚100元/次。

3、现场未使用雷管箱者,罚放炮员100元/次。

4、雷管、炸药混放,罚放炮员200元/次。

5、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6、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7、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处。

8、用放炮或放顶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业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管线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工区区长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起其他事故的,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机电运输处理规定

1、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罚款100元,领用者罚款100元。

2、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200元。

3、安装好的设备,验收时检查出设备不完好或失爆,对安装人员罚款100元,区长罚款50元。

4、电气设备在使用中,查出一次失爆,对当班机电工或责任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

5、一次查出3台以上设备失爆,当班机电维护工罚款100元,维护班长罚100元,工区区长罚款50元。

6、故意造成电器设备失爆,一律开除矿藉。

7、带电检修或无措施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罚施工人员100元。

8、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9、严禁用铁丝、铜丝和其他金属物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 罚款500元/次。

10、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悬挂设备责任牌,一处不完好,无责任牌,一次罚责任人30元。

11、喷浆机喷浆后未及时清理的,罚使用人200元/次。

12、新安装和重新拆装后的机电设备,未经机运科、安检科、安装单位验收就使用的,罚施工单位区长200元/次。

13、未经矿同意转用井下机电设备,每台件罚使用单位安排人100元。

14、电机散热槽上有杂物的,罚责任人50元。

15、电动机无风叶罩或风叶罩损坏,罚责任人100元。

16、电动机无风叶,罚责任人50元。

17、电缆掉挂吊挂不符规定的,每处罚责任人10元。

3

18、施工单位负责保护施工地点的电话,人为损坏罚款200元,丢失按原价赔偿。

19、安设电话地点30m范围内的电话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和维护,不准掐断多余的电话线,如违反,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20、电话维修班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规定,安装和维护电话,若有失爆罚责任人200元,因安装维护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每次罚款200元,按事故性质追究责任。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电话故障, 电话维修班必须及时安排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并追究责任。

21、风水管路必须按规定铺设吊挂,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22、风水管跑风漏水每处罚款30元。

23、皮带机头、转载点防尘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不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24、皮带需设人行过桥而不设,机头、机尾无防尘护栏,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25、皮带机头必须配备2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和0.2m3灭火砂,一处不齐全罚责任人50元。

26、运输系统核子称发现作弊行为,第一次罚责任人500元,第二次开除矿藉。

27、出现金属物件从运输机进入煤仓,每件罚皮带系统司机50元/人。

28、皮带零部件、紧固件必须完好齐全,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4

29、溜子必须按《措施》打牢压柱、戗柱,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30、机电设备未上台架的,每台件罚责任人50元。

31、安装设备不具备验收条件而通知验收的,罚安装单位下通知人验收的100元。

32、挡、阻车器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处,整改后仍不合格罚整改人200元/处。不正常使用挡、阻车器一次罚责任人50元。

33、回柱绞车不按《措施》规定打压、戗柱,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34、矿车提升运输不挂保险绳,不用红灯,不使用防跳销,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35、绞车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每次罚检查机电一区责任人100元/次,检查记录不报安检科审查,每次罚检查责任人50元。绞车闸把不灵活的罚责任人30元。

36、绞车硐室无牌板罚技术员30元/块。

37、溜子、皮带、绞车无信号、信号不齐全、不灵活可靠,罚责任人50元/台。

38、入井矿车不安好,每辆罚运输工区50元。无地滚每次罚责任单位30元/处。

39、井下使用、备用的各类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维护、管理和操作,未按规定操作,如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盗,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或按原价赔偿。

5 40、矿车灯不亮,罚使用单位50元。

41、非机电工拆撤电器设备的罚200元/次。

42、放飞车或大滑未造成后果的,每人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43、吊钩装车不设阻车器,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跑车事故另行处理。

44、泵站不按规定加乳化液,罚司机100元/次。

第四章 采、掘、巷修处罚规定

1、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罚负责单位100元/次。

2、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上下出口不架锁口棚,或架设不合格每次罚施工责任单位100元。

4、没有按规定施工超前档或超前长度不够,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5、工作面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冒险蛮干,罚作业人员100元/次,罚现场管理人员50元/次,工区干部100元/次。

6、采面上下端头空顶作业,每次罚作业人员100元。

7、掘进迎头,修复头空顶作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8、上下隅角不按规定打隔离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支护不合格,每柱、梁罚施工责任人10元。

10、违章使用单体,每棵罚200元;造成活柱,油缸变形的每根罚款800元,违章使用铰接顶梁,每棵罚款50元;造成变形或报废的每根罚200元。违规支设大棚,大棚支设不合格,一次罚当班现场组50元。

11、新开工和停工复工的迎头,必须验收后才能开工,否则每次罚主管区长100元。

12、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的,罚负责人100元/次。

13、缺撑杆,罚负责人10元/处。

14、超前维护,管线、电气设备未保护、临时支护不到位,罚负责人100元次。

15、不按规定初、复喷浆,每米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50元。

16、用短锚索每根罚200元;树脂药卷不按规定操作,每根罚50元。

17、打干眼;掘进炮前、后不洒水降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8、掘进巷道不按规定安设喷雾,罚安装单位200元,不使用罚施工单位200元。

19、顶、帮网兜未处理直接喷浆,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罚发、工区管理人员100元。

20、轨道铺设必须平直、规范、构件齐全,否则一处罚工区50元。

21、永久中腰线一次超过规定未挂时,每超1米,罚该处测量工10元。不及时给开门方位或校核中、腰线,造成巷道改造或少量报废,每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另行处理。临时中、腰线不按规定校挂,一次罚施工单位技术员100元。

7

22、违规推车,每次罚推车人员各50元。

第五章 “一通三防”

一、通风系统

1、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工区技术员100元。

2、巷道贯通后,无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员各100元。

3、未提前按措施建通风设施,一次罚通风区长100元。

4、每月的通风系统图、月报表、系统分析报告不按规定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罚通风工区技术员100元。

5、井上、下通风系统图不相符,一处罚通风技术员10元。

二、局部通风

1、迎头20米往外风筒破口一处,罚维护工10元。

2、迎头20米往外,风筒接头未反边一处,罚10元。

3、迎头20米往外,风筒缺一吊挂罚5元。

4、局扇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罚瓦检员20元。

5、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漏风罚20元。

6、风筒出现死弯,每处罚维护工30元。

7、局部通风机安设的位置、高度、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

8、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过5米,罚当班瓦检员60元。

9、接到位的风筒被人为卡开,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

10、乱拆吊挂风筒的铁丝的,罚责任单位的责任人100元。

8

11、任何单位损坏风筒按成本价赔偿。

12、局部通风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

三、通风设施

1、密闭墙体漏风,罚100元/处

2、密闭前瓦斯积聚罚通风工区100元。

3、风门不自动罚维护工30元/扇。

4、永久风门门扇透光罚20元/扇。

5、风门未联锁罚100元/扇,连锁不合格影响开、关,罚50元/处。

6、风门、密闭未挂牌板,罚20元/处,未填写牌板罚测风员10元/处,风门水沟无挡风帘罚30元/处,管线孔未堵每孔罚10元/孔。风门前后10米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单位50-100元。

7、无意的情况下,损坏风门按成本价划拨材料费给通风工区,并罚损坏风门单位的管理人员各50元。

8、无意用电车或推矿车撞风门每次罚50元/处,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人200元。

9、密闭前、钻场前、盲巷所设的栅栏不合格罚施工人员30元。未设栅栏罚分管区长50元。

四、监测监控

1、使用中探头数据显示正负值超过0。1%,罚监测工30元。

2、监测分站未挂牌管理每处罚20元,牌板未填或数据不对,每处罚监测工10元。

3、探头线未按规定吊挂,每处罚监测工10元。

4、不按规定绘制、补充监测系统图,罚通风技术区长、技术员各50元。

5、不按规定调校、维修、维护监测仪器及配件,罚责任人50元/次。

6、丢失或人为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按原价赔偿。

7、井下监测系统出现异常,通风工区不及时安排人员处理,罚值班领导50元/次,处理人员不及时到现场排查,罚50元次。

五、防治粉尘

1、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等处未按规定安设防尘管路及喷雾,罚责任单位200元/次,采煤工作面运巷、掘进工作面防尘管未接到位,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2、隔爆水袋安装不合格,罚安装人50元;水袋无水或水量不足,每个水袋罚维护人10元;水袋未挂牌管理,罚测风员20元。

3、每出现一处煤尘超限,每10m算一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桐河煤矿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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