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细则

2020-03-03 16:50: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项目部“三违”处罚条例细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使违章处罚有章可循,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细则。

二、编制依据:

本条例细则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为`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条例细则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二级机构和外协队。

四、具体条例: 4.1违章的分类:

4.1.1从施工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 4.1.2从违章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4.1.3从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规范要求、思想素质区分,上班时打闹,酒后进入施工现场,随意损坏安全设施等均属违反劳动纪律。

4.2“三违”处罚的主要原则:

4.2.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本标准,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4.2.2无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都要和事故同样对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

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4.2.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或无安全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2.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能抵制,也应负同样责任。

4.2.5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恶性未遂、未遂、轻微伤害)的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4.2.6对在一个季度内重复违章的人员,或重复发生同样的违章行为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停止工作。由安全部重新组织待岗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待岗期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4.3行为性违章:

4.3.1行为性违章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3.2行为性违章主要是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发生的违章。 4.3.3违反劳动纪律亦属于行为性违章。

4.3.4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因行为性违章而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五、处罚细则:

5.1.有以下行为性违章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 5.1.1进入施工现场,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带。 5.1.2穿高跟鞋、穿凉鞋、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5.1.3进入现场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 5.1.4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1.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器设备。 5.1.6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接线。 5.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5.1.8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1.9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时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5.1.10现场配电箱、盘门不关闭。

5.1.11使用单项三孔插座代替三项四孔插座。

5.1.12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经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5.1.13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圆尺进行测量。 5.1.14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5.1.15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照明用。 5.1.16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5.1.1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5.1.18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者。

5.1.19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5.1.2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5.1.21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22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5.1.23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未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5.1.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5.1.25两人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5.1.26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5.1.2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5.1.28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5.1.29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5.1.30歪拉、斜吊。

5.1.31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5.1.32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5.1.33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5.1.34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1.35厂内机动车行驶时,违章带人。

5.1.36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5.1.37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5.1.38运行中将转动机械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遮拦内、带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1.39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

运转中机械的转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1.40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不关。

5.1.41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5.1.42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5.1.43不及时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5.1.44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5.1.45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5.1.46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5.1.47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5.1.48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5.1.49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5.2.有下列行为性违章之一者处以200元罚款。 5.2.1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者进行带电作业。 5.2.2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5.2.3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5.2.4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或坑井内。

5.2.5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防性材料等物件。 5.2.6在高处追跑、打闹、打架等。

5.2.7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2.8擅自搭设脚手架。

5.2.9凭借栏杆、脚手架或瓷件起吊物品。

5.2.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的。 5.2.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再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2.12工件上站人或工件有浮物时起吊。 5.2.13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14使用卷扬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5.2.15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5.2.16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5.2.17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5.2.18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5.2.19施工现场吸烟者。

5.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300元罚款:

5.3.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或移作他用。 5.3.2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5.3.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空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并不予及时恢复。 5.3.4非起重机司机操作起重机。 5.3.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5.3.6施工电梯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装。

5.3.7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5.3.8对酒后登高作业者处以500元罚款。

5.3.9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者1000元罚款。 5.4.有下列装置性违章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5.4.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5.4.2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5.4.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5.有下列装置性违章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5.5.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5.2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5.5.3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5.5.4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的安全设施。 5.5.5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无专人监护。

5.5.6在锅炉房、汽机房、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5.5.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5.5.8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5.5.9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电源板,且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

5.5.10库房出库的电动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5.5.11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5.5.12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未设防护立网。

5.5.13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5.5.14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5.5.1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围栏或夜间无警告红灯。 5.5.16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5.5.17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5.5.18脚手架上堆放的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 5.5.19高处作业临空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5.20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又不及时回收。

5.5.21在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5.5.22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5.5.23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5.5.2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5.25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5.5.26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5.6有下列指挥性违章行为之一者,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 5.6.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5.6.2无视安监部门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6.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6.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6.5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6.6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协队伍。 5.6.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就组织施工人员施工。

5.6.8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5.6.9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5.6.10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5.6.11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或气割等工作。

5.6.12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跌措施。

5.6.13工作点风力达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听不见)指挥

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5.6.14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5.6.15在易爆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5.6.1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5.6.17决定让设备带病进行,超负荷运行,必须超负荷运行时而没有安全措施。

5.6.18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5.6.19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5.7.有下列指挥性违章行为之一者,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5.7.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7.2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5.7.3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5.7.4见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制止。

5.7.5班组长或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5.7.6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5.7.7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对责任者处于500元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三违处罚细则(新修订)(版)

三违处罚6月

“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处罚决定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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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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