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XXXXXXXX办事处:
根据《XXXX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X委发5号文件)第四项第三条“扶持农业高端项目发展:园区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从事精品农业生产的连栋温室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贴400元”。在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大连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旅顺口区铁山街道牧羊城村(尹家)建设蝴蝶兰智能连栋温室23184平方米。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8264平方米建蝴蝶兰智能连栋温室两座,现已投入使用,蝴蝶兰花卉也陆续上市;二期6740平方米及三期8180平方米智能连栋温室预计在2011年11月末完工并投入使用。
公司已建成并投产的高标准智能连栋温室内设国际先进的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高档苗床,是国内功能最全、设备最先进的多功能温室之一。目前生产的蝴蝶兰花卉系列产品,品系先进、品种齐全、品质优良,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公司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发展科技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花卉种植及种苗繁育,同时带动了当地花卉种植业和种苗繁育业向高质、高效方向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型农业发展壮大。特呈请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与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协商落实此文件,把政策金尽快落实到本
公司,这样利于促进本公司花卉产业进一步发展。
特望批复为盼。
XXXXXXX村民委员会
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函[2004]27号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
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政办发[2012]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我县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政银行、县人社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县常驻户口的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个体从业人员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对象具体包括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妇女创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未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四)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贴息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娱乐业、建筑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
(五)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及有关材料
(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关系)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中有财政供养关系
的,本单位与财政签署意见,贷款到期未还的,财政局按一定比例扣除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工资;无财政供养关系的,单位负责扣还贷款人、担保人一定比例工作偿还贷款;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配偶声明(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第七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申请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
(二)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六)服从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凡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 个人或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贷款人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携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3、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4、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5、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贷款人配偶声明;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7、个人诚信报告;
8、合伙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和合伙经营协议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二)经办银行会同保康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对贷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考察。
(三)担保中心为考察合格的贷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移交银行发放贷款。放贷过程做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考察、一次性放贷”,贷款人将所需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从受理到放贷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属贷款人已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将贴息汇入贷款人账户)。
第十一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需提供的资料:
1、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报告;
2、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税、地税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7、企业职工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9、企业提供贷款抵押相关资料(含房产抵押等);
10、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二)担保中心对申请小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初审。
(三)经办银行、财政局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合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四)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放贷。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政策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会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要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企业需承担的责任:
1、贷款企业需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贷后跟踪服务及贷款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依法追缴,确保贷款及时有效回收。
第十三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保康县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各部门协调一致、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0一二年 月 日
主题词: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 通知
保康县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 日印发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部、省、市有
关单位,驻区各部队:
’
《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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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搞好地震应急工作,使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应急预案》、《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发布以后或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经区政府批准,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并接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委分管副书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武警中队负责人、团长、区地震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广电局、区粮食局、区移动通信公司、区电信局、区气象局、火车站、武警中队、区电力公司、区地震局、区城管局、市石油公司、部队(场站)、、预备役炮团、中心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士J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震监测预报组、组织宣传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防疫组、交通运输组、通讯联络组、供水保障组、供电保障组、生活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组、恢复建设组。
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预案承担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外,还应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地震应急办事机构。
人口疏散:£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人口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邀j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5、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实施紧急—十一“、7 .叉饭。
(三)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蔷;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地震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建设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地震局。
①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及时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③组织现二勿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汇总灾害损失情,一Jx口\'b和快速评估,及时了解灾区救灾进展情况。
④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⑤负责处j里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地震监测预报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地震监测预报组组长由区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副局长、区统计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地震局。
①密切监观地震活动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收集和分析宏、微观异常数据;负责震情会商和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与应/刍\',Q-工作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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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发生地震灾害后,应尽快确定地震三要素,及时了解灾区
灾情,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③负责现场余震监测工作。0
④负责地震现场调查和灾情速报工作。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地震灾害速报网,组织灾区灾害调查并及时报
指挥部。
⑤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评估工
作。
3、组织宣传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织宣传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
局局长、区广播电视局局长、区人事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
区委宣传部。
①按照规,:之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
关信息。
②地震灾害发生后,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都应自动进入应
急状态,加大:耋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
作。
③宣传抗震救灾工作中典型事迹与模范人物,稳定人心,稳
定社会秩序,促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④负责地震应急机构体系的人员配置,提出对干部的奖惩及
临时任免意见。
⑤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4、治安保卫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检察院
检察长、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分局。
①在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与加强领
导机关、金融系统和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②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紧急治安防范措施。
③维护交通秩序,实施紧急交通管制。
④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5、医疗救护防疫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医疗救护防疫组组长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人民医院院长、中医院院长、市
、区疾病控制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
卫生局。
①在临震应急期间,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及医疗救护器
材、帐篷等,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
②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奔赴灾区,利用各种医
疗设施或建立f缶时医疗点抢救伤员。
③做好卫:主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及疏散工作。
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
‘
⑤医药部门应积极调配充足的救灾药品。
6、交通运输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地点设
在区交通局。
①在临震应急期间,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运输车辆
的准备工作及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②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毁道路、桥梁及
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③组织、协调、疏散伤病人员。
④区直各部门及驻市各单位的交通工具,都应无条件地服从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
7、通讯联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通讯联络组组长由区电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地点设在区电信局。
①在临震应急期应加强对主要通讯线路的检修及通讯物资的
准备工作。
②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损毁的线路及设
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无阻。
③具有通讯设施的部门,应当优先为救灾工作提供服务。
8、供水保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供水保障组组长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副
局长、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厂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麦积水
厂o
①在临震应急期间,组织力量对供水设施及管线进行检修加
固,排除隐患,并对排水工程进行清淤疏通。
②地震灾害发生后,供水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恢
复被毁坏的供排水设施,保证灾区用水。
③积极配备第二水源,以便急用。
④对各单位自备水源进-/亍诟1查摸底,当地震灾害发生后,各
单位饮用水源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9、供电保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供电保障组组长由供电所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电力
局局长、区商务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供电所。
①在临震应急期间,组织力量对主要变电线路进行检修、加
固。
②地震灾害发生后,供电部门要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恢
复被损坏的线路及设施,确保灾区正常供电。
③储备抢修更换用的电气元器件等物资。
1 0、生
10、活物资供应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生活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
政局局长、区粮食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供销联社主任担
任,办公蚋。点设在区民政局。
①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应急资金、物资、食品的储备工
作。
②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队伍,按照指挥部的
统一部署,调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
应。
③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④积极组织灾民的转移、安置与恢复重建工作。
11、
11、抢险救灾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副组长
由人武部部长、预备役炮团团长、武警
①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
术训练和抢险救灾模拟演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
②地震灾害发生后,应迅速组织队伍奔赴灾区,抢救被压埋
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③公安消防部门应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
体等次生灾害昀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抢险队伍抢
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2、恢复建设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恢复建设组组长由区发改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局副
局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区行政执法分局局长、区农办主任、
区扶贫办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发改局。
①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普查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
毁情况。
②提出重建计划,并报市政府。
③积极争取外援和筹措建设资金。
.
二、地震应急响应
(一)地震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
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I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l 0日内可能
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Il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
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一
地震中期预警为IIl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
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二)预警发布
省政府发布地震预警后,如果发现本辖区有明显临震异常,
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 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
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三)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也震灾害,是指造成3 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
+ 损失占全区上每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
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 00人以下死亡,或造 A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A 20人以上、5 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震应急响应的分级和启动
1级或Il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在省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按省抗震救A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实施地震应急工
作。IIl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进行地震应急工作。IV级响应:应
对一般地震灾害。在省、市的领导与支持下,由区政府领导地震
应急工作,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并请求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IV级地震应急
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一)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启动IV级地震应急响应。区抗
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准备;灾区
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当地应急预案,尽快将受
。(三)请示市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视情况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四)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j指挥部各专业组及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确定的规模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并随时同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
(五)以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协会为主,财政、卫生、交
通、铁路等部门参_力口,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并按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分配和发放工作。
(六)震后监测预报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灾区监测地震活
动和灾情调查,:辫随时将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七)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省、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申请到一般
地区救灾、考察、采访的外国科研人员、专家及记者,由区外事
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在灾区的来华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
由邀请单位负:薏安置;外国来我区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区
旅游局负责安置。
(八)新睡单位要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在有利于
稳定灾区和全区:往会秩序及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
时、准确、实事隶是的宣传报道。
五、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
(一)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迅速到位,指挥部成员及各专
业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指定地点集结,按省政府启动的l级或II级地震应急响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进行应急行
一I
’
功。
(二)积极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充分发挥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区政府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按IIl级地震应急响应进行地震应急工作准备。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并对预报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应急工作意见。
(二)区地震局应密切监视震情信息,及时收集、处理监测数据,分析震情发展趋势;邀请省、市地震局专家进行震情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库对未来地震损失作出估计,并报区政府。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组应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赶赴灾区。
(四)财政、粮食、卫生、食品药品、供销等部门积极筹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并对原储备物资和食品进行全面检查。
(五)供水、电力等部门应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固,并提出应急方案。
(六)公安、武警、司法等部门应加强对重要机关、金融单位、监狱等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
护社会稳定。
(七)新闻单位要做好应急宣传,按照规定发布震情,平思
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七、其它地震事件的处置
(一)有感士{妾j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
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系统内部应
急预案,按内部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情况
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
震部门应派出:【乍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工作,
平息地震谣言。噩地震局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并将结果及时上
报区政府。
(三)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区造成了灾害损失或造成严重
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地震
应急响应。
八、其他事:页
(一)名讵术语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
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
泥石流、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影
响。
‘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
以及通信、交通、广播电视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
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
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
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
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
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卷b
≯/\o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报市地震局备案。各乡镇、办事
处地震应急预案由乡镇、办事处发布,报区地震局备案。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对各自承担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业组预案或单位内部应急预案要进行及时的
修订和完善,报区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
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三)预案实:施时间
‘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破坏性地震应急颈案》同时废止。
附录: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x×乡镇街道办事处地震灾情速报(第x×期)
速报人:××x
批准人:××x 截止
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死亡人娄(,受伤人数(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的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其他情:冗(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 情况等、》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
了靠!多::夕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主题词:科技:.地震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地震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 协办公室。
×××公安局民爆大队
关于落实×政办发【2014】×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情况的汇报
为切实贯彻落实×政办发【2014】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全生产工作,提高民爆物品综合防治水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政办发【2014】2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县公安局民爆大队立即组织领会了文件精神内容,成立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并召开了专题安全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现将这次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以来共检涉爆单位25家,总计总计检查68余次,出动警力135人次,警用车40辆次,测爆仪32台次。检查中,检查人员各负其责,认真对照规范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对不符合爆破作业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该整改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决不留死角,确保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这次检查共发出整改通知单3份,查出隐患7条。
通过这次检查发现,我县爆破作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进一步好转,文明作业程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及安全防范理念大大提高。大部分企业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组织了自查自纠。极少数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我县民爆物品管理较全国一些地区管理较为严格,部分重点工程安全管理理念跟不上。
2、涉爆人员流动性大,造成部分企业涉爆人员配备不足,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造成安全隐患。
三、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1.各有关单位对查处出有关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组织专门警力,有针对地对一些重点工程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尽快与我县的新形势新要求并轨。
3.与涉爆单位协商,借今年涉爆人员培训的契机培训一些必备的、可以长期固定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大力宣传贯彻《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发展。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人为本,做好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严把管理人员安全素质关。
3.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4、加大排查治理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从问题的源头处进行防治。
5.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强化日常监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通过这次检查,对进一步提高认识,促进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以及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消除事故隐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8〕2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占比达到25%左右,专业人才、服务技术、服务品质、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办等)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心理)、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专科医疗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养老、康复、护理等为一体的养老院、康复医院。(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行政审批局等)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优先举办儿科、精神(心理)科、妇科、外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深化“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市”建设,到“十三五”末,力争申报建成19个“河北省中医药强县”,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旅游、文化、生态等资源融合,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旅游发展委等)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协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等)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提高服务品质,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开展医疗服务私人定制,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健康体检、特色诊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服务。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打造“医-康-护-养”四位一体服务体系,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等)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完善医疗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办综合性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围绕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以特色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建设一批养生休闲、疗养康复项目,打造若干条健康养生精品旅游线路,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医疗与体育融合,探索将医疗康复与健身运动相结合,在体检中心提供健康体质监测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开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七)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深化应用,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诊断服务,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支持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函〔2018〕10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 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的落实,结合我市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1、进一步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以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为目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当降低商服用地供应总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2、认真分析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情况,掌握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数量和规划可建面积情况;对调查数据显示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及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新建项目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比例,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如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
对于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在满足环保、日照、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申请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质,并结合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比例,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应超过原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的70%。调整后,国土部门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4、已供地的商业办公项目、已开发的商业办公设施,减缓预售许可办理速度,以减少上市量,减小市场库存量;已办理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的,鼓励自持物业进行经营租赁,或发展其他功能。(牵头单位: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5、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支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政府采购文件汇编目录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14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24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27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 56号)30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34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37
二、财政部及国家部委有关文件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2004) 41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2004)57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2004)63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61号2010)68
5、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82号令1998)751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13号2004)77
7、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库[2001]21号)103
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118
9、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132
10、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138
1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145
12、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财建(2004)300号)146
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151
14、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财库[2007]1号)164
15、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
[2007]2号)166
16、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0部委 发改法规[2008]1531号)168
17、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 财建[2009]648号)172
18、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177
三、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文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 通知(财库[2004]185号)181
2、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184
3、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186
4、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187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190
6、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192
7、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7]30号)197
8、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203
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07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212
1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217
1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220
13、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库[2011]20号)221
14、关于调整公布第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财库[2011]21号)224
国 辉
2016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因此,其内容合法。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件。 上述意见,敬请参考。 此致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 2016年2月29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年11月17日
来源:计划处
录入:hgf 有5507位读者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各市、县(区)科技局:
根据《宁夏 \"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和重点任务,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改善民生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2012年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紧密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科技创新支撑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推进\"五优一新\"产业、特色优势农业发展、生态移民建设和重大民生科技进步为重点,整合国家和地方科技资源,统筹项目、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着力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申报领域和方向
(一)工业领域
1、能源化工。风光电及生物质新能源开发关键技术,煤炭高效开采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煤炭发电新技术,高效燃煤、燃烧、建筑等节能环保新技术,煤化工、氯碱化工及其高端产品与产业链下游相关产品产业化技术。
2、新材料。钽铌铍钛稀有金属新材料、铝镁合金轻金属材料、碳基材料、复合材料及新产品开发生产加工关键技术,清洁低成本高纯硅、多晶硅、单晶硅及其电池片、电池组件生产工艺技术,羊绒材料、聚酯纤维及其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新型特色建筑材料的研发技术。
3、装备制造业。高档数控机床、煤矿综采设备、自动化仪表、铁路牵引变压器、轴承等优势产品生产关键技术,大型风力发电、起重机械设备、橡胶轮胎等高技术产品的研制与测试技术,超大型铸件设计与成形技术,装备再制造等技术。
4、信息产业。机械、煤炭、电力、建材、造纸等企业的数字化技术,冶金、石化、生物发酵等流程行业的智能化控制以及信息化技术,金融、物流、网络教育、传媒、医疗、旅游、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信息化技术。
5、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煤炭高效开采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冶金、化工、造纸、建材,尤其是煤化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金属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环保和生产安全技术的应用与示范。
(二)农业领域
1、特色优势农业。种质资源收集、挖掘、利用与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技术,种植业优质、高产、高效综合配套栽培技术,设施农业优质、安全、高效综合生产技术,优势果树丰产栽培技术,重大农林生物灾害预防与控制技术,畜禽水产健康养殖技术。
2、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与节水农业。旱作高效节水农业关键技术,水资源综合高效利用技术,耕地质量保育技术,农业节本增效技术,肥料高效利用技术,农作物连作障碍防治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引黄灌区农田节水高效关键技术与模式。
3、农业高新技术。农林优质高产抗病虫抗逆转基因新品种选育技术,生物农药与生物肥料新品种、新剂型的研制与开发,基于物联网的数据采集与精准管理技术,现代农业精准管理智能化控制技术。
4、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贮运加工。农产品安全隐患源头控制技术,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降解技术,农产品贮藏与加工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果蔬物流与贮藏保鲜关键技术研究,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及新产品研发。
5、现代农业装备。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新型农机具引进与开发,精量播种及旱作节水机械研制与开发,多功能精量移动滴灌设备、新型行走式机械增压补水器等集水补灌设备研制。
6、农村信息化技术。土壤信息快速获取及诊断技术,农作物生长与营养状况的无损伤检测技术与信息快速获取技术,精准作业和管理技术,精准农业配套与集成综合技术,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警、农村环境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等农村社会管理及服务信息化技术。
(三)社会发展领域
1、资源开发利用。沙区中药材、生态经济林、草畜、硒砂瓜、设施农业、砂料建材、新能源、沙漠旅游等沙产业开发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水资源综合开发与高效利用、土肥资源可持续利用、绿色能源高效利用、地质资源勘探与开发利用、城市和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管家技术研究。
2、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盐渍化、土地沙漠化、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湿地生态保护、污染物源头减排与污染防治、宁夏珍稀濒危物种及特色植物的繁育和保护、抗旱节水造林技术研究。
3、中药现代化。地道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关键技术研究;大宗中药材深加工及饮片技术标准研究;以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中药、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的研制与开发;回医理论体系研究,回药新药、保健品开发研究。
3、人口与健康。产前诊断技术、生育力保存、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危险因素早期识别与干预技术研究;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人畜共患疾病等重大高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地方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干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研究;职业病、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4、生物技术。生物药品、新型疫苗、诊断试剂等生物新药开发,生物发酵新产品、酶制剂、新型食品添加剂等研发及产业化,菌种生产与发酵工艺优化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动物疫病快速诊断试剂盒与基因工程疫苗药物和生物制剂产品研发,生物质转化与生物环保技术。
5、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城镇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地下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型、高耐久性低碳绿色建材研发,抗震结构、轻质材料与可再生能源等建筑节能优化关键技术集成应用研究,高效低耗城市基础设施开发,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技术研究,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应用技术研究。
6、公共安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检测、溯源与预警、全程控制技术及其标准研究;生产事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技术研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自然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对策措施关键技术研究。
(四)对外科技合作
1、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开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发、现代节水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重大疾病防治、公共安全、粮食生产等领域的技术合作。
2、院地、陕宁科技合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开发、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主要内容,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陕西省的科技优势资源,加强与国家大院大所和重点大学及陕西等科技大省的科技合作。重点支持新技术引进、新成果中试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及主导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项目。
(五)软科学研究
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科技支撑问题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发展研究,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问题的研究,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研究,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工作机制创新研究,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研究,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行为研究,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模式研究,黄河金岸城市带共建共享机制研究,自主创新品牌发展战略研究,科技保险绩效评价与险种创新研究,科技融资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六)引导项目
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以提高市、县(区)科技局的管理能力为主,突出地方特色优势,突出示范推广。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支持领域和重点方向,并在自治区内实施。项目研究及产业化目标明确、具体,研究内容重点突出,研究成果应用前景广阔,产业化机制可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良好基础。
(二)项目申报以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为主体,申报单位应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都应与企业结合,突出生产需求。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申报与生产需求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有主持或参加科研工作的积累、经历和能力,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作为两个课题的负责人。
(四)与自治区科技计划在研或已完成的项目、在项目研究内容和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在研的自治区和国家二个以上(含二个)的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
(五)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2010年、2011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评议为差的项目主持人及未按时结题或有不良信誉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
(六)申报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具备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条件并能配套所需资金,要求外方合作机构对合作项目要有相应的技术、资金、设备等科技资源投入以及其它经费渠道来源。企业为主提出的合作项目,要求企业配套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2:1。同时,提供与外方机构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的中外文版本复印件。
(七)宁夏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与陕西省科技合作项目,必须是经过双方对接洽谈确定,同时必须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引进、转化)合同书或技术合作协议书。
(八)引导项目只接受以市、县(区)科技局为主持单位的申报,结合富民强县专项资金项目,每个市、县(区)限报1-2项。
根据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2012年攻关计划按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个层次进行布局。重大专项由发展计划处会同业务处进行主题凝练和顶层设计,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左右,实施年限为3年。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照支持领域和方向申报,实施年限为1-2年,重点项目支持额度80万元左右,一般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在20万元以内。
四、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由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2011年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推荐表》及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1、2,附电子版)统一报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科技厅结合2012年的支持领域和重点方向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科技厅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见附件3)。同时,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提交纸质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经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或所属部门科技处审定、汇总后将项目申报函和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按照属地原则,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科技局初审后报科技厅,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三)除申报的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自治区软科学研究项目分别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5)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6)外,其它项目一律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4)。申请书可从科技厅网站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请各申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组织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报送。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要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和筛选,杜绝重复申报。每个市、县(区)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项;对之前承担项目结题率低的单位要从严控制申报。
(三)各申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已往分配的密码和帐号,指定专人负责网上申报工作,同时注意妥善管理申报密码和帐号。涉及到保密的项目申请书,请将纸质件及刻录光盘直接报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徐万仁0951 -501317
6、张海东0951 -5032628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项目的网上申报和文件受理):李金芝0951-69827
29、吕汇0951-6982683
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网络技术支持):张天赐 0951-60872
48、王国华 0951-5011204
附件:
1、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推荐表
:
2、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 :
3、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须知 :
4、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格式) :
5、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请书(格式) :
6、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申请书(格式):
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卫评审[2014]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大学、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实践能力,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2]40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现将做好2014年度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强化工作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推荐工作,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见附件1)。同时认真核实申报材料,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组织人事干部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要点和操作口径,加强政策宣传,结合岗位设置认真审核上报材料后,报送评审受理部门。
(三)申报医师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
二、申报要求
(一)论文要求
1、送审论文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并标有“ISSN”、“CN”期刊号,“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和译文不予受理,对罕见的个案报道由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核后予以受理。
3、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4、按文件规定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者,请参照《核心期刊目录一览表》,并在论文宣读表上标注核心期刊目录的序号。核心期刊目录可查询上海卫生人才网(www.daodoc.com)。
(二)科研课题、科技奖项等材料要求
1、完成科研课题排名要求完成局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排名要求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排名要求为前5名。
2、科研课题须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结题验收等材料。
3、申报人员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科技奖励的,需提交奖项证书以及申报科技奖项的材料。评选获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不能作为奖项上报。2014年度科技奖项可纳入申报范围。
(三)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要求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获得相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申报。
2、凡申报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由上海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医古文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仍可继续使用。
(四)定期工作要求
1、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定期工作”考核和管理工作。
2、为了扶持郊区新建、改建、迁建三级综合性医院工作(“5+3+1”工程),凡是扶持医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该项目医院工作的时间,可计入定期工作时间。
3、为加快院前急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院前急救专业学科发展,本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到市、区(县)医疗急救机构工作的时间,可计入定期工作时间。
(五)第二年申报和隔年申报要求
1、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度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1)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的专著。
2、评审未通过人员隔年申报须有新业绩(包括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发表新论文、承担课题及临床创新等)。
(六)诚信要求申报个人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如提供的材料有失实、虚假情况,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责任。
(七)公示要求为了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将考核推荐的结果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证明,填写《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一览表》(见附件3)。
(八)评审面试要求
1、凡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面试。面试时,申报人员须用PPT形式进行汇报,主要介绍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和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表的论文、承担的课题及临床创新等),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2、在国外执行援外医疗的人员,由单位出具专题报告并提供有关批件等材料,经批准,不参加面试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可以进入评审程序。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援外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见附件4)。
在国内执行对口支援公务的人员,应参加面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不参加面试,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3、申报人员制作和上报PPT要求
(1)申报人员制作PPT请使用Office2003版本,电子文档内容不得超过20页,文件大小严格控制在5M内,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学科组+姓名+身份证号码”。
(2)各主管局(单位)汇总申报人员PPT电子文档后,统一于9月26日前上传至《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卫生人才网。
(九)其他事项要求
1、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上报申报材料时,按《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软件信息要求上报。
2、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受理审核后上报。
3、符合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现在本市医药商业行业和中药商业行业从事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受理审核后上报。
三、受理时间、地点及相关费用
(一)受理时间:9月1日至9月5日,具体安排如下: 9月1日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9月2日至3日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月4日
各有关大学
9月5日
委属单位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北路408号)。联系电话:021-63596135
(三)费用:评审费1000元/人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推进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工作,现将《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22日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方案的总体要求,按照卫生部、人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根据全行业评审的要求,组建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设在上海市卫生局。
二、评审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科研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除部队医院军人身份的专业人员外),以及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已经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满1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和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申报考核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除符合执业资格准入要求外,申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正高级(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卫生正高级(医学科研):具有卫生类专业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副高级(临床医师类、医学科研、卫生事业研究):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卫生副高级(预防医师类、药、护、技):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二)专业实践经历
专业实践能力申报考核须结合岗位设置要求,与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专业实践能力。
1.专业技术经历。申报人员须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和带教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教学医院人员应具有独立培养和带教研究生的经历。
2.基本工作量考核。申报人员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申报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0次以上,申报副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5次以上。
3.基层“定期工作”考核。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基层“定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接收单位的人事和业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定期工作”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各市级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三)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申报人员须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送审论文均按要求须公开宣读。申报不同任职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正高级(医师类、卫生事业研究):提交论文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2)卫生正高级(药、护、技):提交论文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3)卫生正高级(医学科研):提交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SCI或ESCI全文收录2篇及以上;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2项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第一负责人。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副高级(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提交论文2篇。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的人员(预防医师类、药、护、技),提交论文3篇。
(2)卫生副高级(医学科研):提交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四)继续教育、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实向单位进行申报,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
(二)单位考核推荐
1.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或学术委员会,分类制定可操作的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岗位设置要求,对申报人员任职期间全方位考核综合评分,评价结果需达到良以上。并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将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在单位内公开,择优推荐,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2.推荐考核应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和重点发展领域适当倾斜。对按规定到农村、基层“定期工作”及承担援外任务、对口支援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的医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优先推荐申报。
(三)部门汇总审核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等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并结合岗位设置审核后报送评审受理部门。
(四)材料受理核实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高评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实工作,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五)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
五、其他
(一)任职资格转评。对于从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相关系列或卫生系列不同类别转入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符合申报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相应的执业资格外,需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单位考核称职后,方可参加转评(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经确认其达到卫生系列同级任职资格后,须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二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报上一级任职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关于修改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和《关于在本市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强化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的通知(试行)》(沪人社专发[2011]52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的说明
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的说明
一、申报人员要求
(一)回国留学人员
按国家人社部和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回国留学人员根据学历、在国外的工作经历以及工作业绩,申报职称可参照国内与其同类人员的情况,申报相应的职称级别。
(二)回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引进到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申报。
(三)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受理审核后上报。
(四)研究系列人员
凡申报医学科研专业人员,必须是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研究所(室)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
(五)援外、对口支援等人员
因在国内、外执行援外医疗、对口支援等公务不能参加面试的人员,由单位出具专题报告并提供有关批件等材料,可以进入评审程序。单位申报时须提供《因公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援外人员申报在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论文方面的申报条件要求:
1.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方面:取得援外出国前外语培训合格证书的,可视为具有外语职称证书(四年有效)。援外人员援外期间申报高级职称,可不要求提交计算机职称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
2.论文方面:援外人员援外期间申报高级职称,可将在援外工作期间撰写的专业学术文章或专业实践报告、经验总结视作一篇送审论文进行申报。
(六)在当年度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须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二、学历方面
(一)学历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学历。对于学历材料有疑问的,可进行学历验证。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二)关于学历计算
1.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博士学位前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取得学位后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1年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任职未满2年的,获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学位者,除了符合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任职和聘用年限外,获取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1年。
3.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的,除了符合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任职和聘用年限外,毕业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
4.申报卫生事业研究专业的人员,原是卫生类大专学历,又取得管理类的本科毕业证书,申报时学历可按本科填写,毕业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
三、论文方面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医学基础研究、临床研究类和具有临床指导意义的分析等文章。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并标有“ISSN”、“CN”期刊号。“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四、科研课题、科技成果、奖项等方面
(一)科研课题或成果均须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结题验收等材料。
(二)有关科研奖项,均为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申报时须提供正式的获奖证书或证书复印件,评选获奖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
五、继续教育、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方面
(一)继续教育
申报对象应结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二)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1.职称外语(医古文)考试: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申报人员应取得卫生类A级英语考试或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县级医疗机构、本市驻外省市医疗机构的人员可参加卫生类B级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凡申报中医、中药专业的人员,须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职称计算机考试:按国家人社部和市人社局的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和专业说明
申报个人按下述申报材料进行准备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份;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个人小结)主要对任职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中1~8页)。
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1份;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主送论著、论文,“论文宣读表”;
(五)专业技术研究课题立项、成果及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六)外文、医古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七) 有关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毕业证书;
(八)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有关执业证书;
(九)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职称资格证书; 2.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证书;
3.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4.有关专业培训证明。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认可的有关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培训班,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
(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十一)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师,需提供《上海市医疗机构中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考核表》;
(十二)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十三)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发表、课题结题、成果鉴定、奖项获得和“定期工作”完成情况等材料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度的6月30日。
海南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
行[2012] 9号
关于对公司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物资财产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减少损失,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行政人事部牵头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盘点的范围: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非低值易耗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运输工具、工作用具等。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物资设备等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账、物、卡的相符情况,并对不符的进行清查。
2、本季度资产使用权异动后尚未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的,要抓紧补办手续。
3、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和维修情况,保证仪器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对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财产物资损坏或遗失的,必须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人,并填报《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盘点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处理。如属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落实具体责任人,认真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清查盘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部门《固定资产盘点表》请于4月17日前报送行政人事部。附件:
1、《固定资产登记表》
2、《固定资产盘点表》
海南陵水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产物资清查盘点通知抄报:安俊明董事长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关于×××××××××××××××会议的通知,各职能处室: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
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
关于×××××××××××××××会议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
定于×月×日召开××××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月×——×日(会期×××,×××××报到。)
二、会议地点
××××××××××××××××××××××××××××。
三、参加人员
××××××××××××××××××××××××××××。
四、会议议题
××××××××××××××××××××××××××××。
五、有关事宜
(一)××××××××××××××××××××××××××××。
(二)××××××××××××××××××××××××××××。
(三)×××××××××××。
联系人:×××,电话:××××××××,传真:××××××××。
XXXXXXXXX
××××年×月×日
例文(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10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9日9-10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二、会议地点
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四、会议议题
传达学习中宣部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 (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中共XXXXXXXX委员会宣传部
二○○三年九月四日
《通知》写作要点
通知是下行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服从安排的文种。通知讲究时效性,是告知立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通知。
二、正文:
一通知前言:即制发通知的理由、目的、依据。例如“为了解决×××的问题,经×××批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二通知主体:写出通知事项,分条列项,条目分明。
三、结尾:三种写法:
一意尽言止,不单写结束语。
二在前言和主体之间,如未用“特作如下通知”作为过渡语,结尾可用“特此通知”结尾。
三再次明确主题的段落描写。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1年08月06日10:27 我来说两句(0)
(2011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11年7月16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1号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6月28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
危险房屋防治、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
军队房屋、宗教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保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
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使用安
全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安监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
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
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依法公开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等信息,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监督。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或者扩大门、窗、壁橱,变更门、窗、壁橱位置;
(三)在柱、梁、楼板上增开或者扩大洞口;
(四)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
(五)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
构。
前款规定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需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第十条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使用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
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户外广告设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房屋结
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实施改造,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
他房屋管理单位。
承担改造任务的施工者应当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实施改造;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施工者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
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
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城建档案机构、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等事项,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房屋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年限的,参照房屋结构耐用年限确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手续;对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施工者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设备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需要继续使用的;
(六)公共建筑超过房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半,改变原设计结构、用途,而且五年内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
(七)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用于出租、改变用途,
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前款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整体委托鉴定。其中,第二项的鉴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第四项、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委托;其他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房屋办理交易过户,或者办理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户外广告设
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求房屋
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因工程建设造成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治理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文
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
状况。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为非危险房屋的,
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应当做好排
险解危工作。
遭遇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治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
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共同治理。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相关责
任人承担。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农村自建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分工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发生的
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成片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有关
部门和房屋所有人逐年改造。
第五章 房屋白蚁防治
第二十四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及时组织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灭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依法应当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施
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销)售和权属登记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
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应当载入房屋质量保证书。
依法应当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出具白蚁防治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
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二十八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第二十九条 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经白蚁预防和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房屋所有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可以予以减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擅自实施改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方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实施改造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
蚁防治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为未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七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交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商贸、餐饮、人力
资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房屋结构耐用年限、施工区周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
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 [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 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第八条 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基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 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10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 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 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 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 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 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9-08-06
典当融资首次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金融危机让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典当行成为中小企业一解燃眉之急的重要渠道。我市目前有10家具有典当经营资格的典当行,记者采访部分典当行了解到,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典当行的融资程序和时间更快速便捷。为鼓励典当行向更多中小企业融资并规范该行业发展,我市日前出台典当融资补贴政策。业界人士解读,此举表明政府有意促进典当行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典当行月息可比银行更低?
位于火炬区张家边的中山市正泰典当有限公司,其副总经理张俊伟对记者说,如今的典当行,早已不是“山穷水尽”才投奔的地方,它已经演变成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融资的重要渠道了。
“客户开来汽车做质押,最快半个小时就可以让他拿到钱。”张俊伟举例说明典当行融资的便利。
典当行作为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以其简单、便捷、额度灵活等特点,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融资的燃眉之急,是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相对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月利率较高。《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低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典当行的月利率完全可以比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月利率更低。”张俊伟认为,管理办法对费率只规定了上限,没有规定下限,许多企业不了解这些,认为典当行就是“放高利贷”,不敢前来融资。
典当行利率是否可以比银行更低?中山市信诚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杞鹏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个别典当行自行大幅下调利率,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一种伤害。少数违规经营现象的存在,已经给典当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冲击,规范行业发展才是长久之计。
政府出台典当融资补贴政策
和浙江、上海、北京相比,广东典当行业发展相对较慢。与金融危机后浙江省典当行融资供不应求的现状比,广东企业对于典当行融资仍心存顾虑。
张俊伟称,金融危机并没有让广东省的典当行生意火爆,一些中小企业订单减少,不敢在困难时期负债经营。不过他感到欣慰的是,我省今年5月底出台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典当融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首次将典当融资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根据规定,省里将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里安排1000万元,对积极向本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典当机构三类非传统金融机构提供鼓励性补助。每间典当行机构每年最多能拿补助30万元,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典当融资总额的2%。
行业协会人士认为,此举充分表明政府有意促进典当行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把典当机构、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纳入金融范畴,将促进整个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渠道。
善政【2012】12号
关于建立并落实“企业一套表”
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县统计局《关于建立并落实“企业一套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为扎实推进全镇“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善应镇政府决定建立“企业一套表”工作包企业责任制。全镇共8家限上企业,由镇班子成员为包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对分包企业“企业一套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各包企负责人要结合一套表工作推进中可能出现的阶段性问题,适时到分包企业进行督导,并根据一套表工作推进的需要,随时调整方法,确定各阶段的督导重点和中心工作,一包到底。各包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扎实推进“企业一套表”工作,每家企业除有一名
镇班子成员为包企负责人外,再配备一名统计业务指导员,包企负责人要抓紧落实企业实行一套表网上报送的条件,业务指导员要认真分析原有纸介质报表报送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两种方式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预案,指导企业统计人员如实上报本企业的统计指标,确保每家企业统计人员熟练掌握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各项技能,防止出现企业漏报、数据丢失、数据少报等情况。
附:《善应镇“企业一套表”工作包企责任制分组名单》
善应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善应镇“企业一套表”工作包企责任制分组名单
善政【2012】13号
关于成立企业一套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镇企业一套表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善应镇企业一套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镇企业一套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金周 副组长:袁鹤
成员:陈献军王建军张玉清秦乔稚
齐翔吕涛孙怀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一套表业务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站,史红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统计站全体人员。
善应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PPP项目实施全流程解读
十八大后的2014年是我国的PPP发展元年,财政部公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各地开始关注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 2015年我国的PPP项目进入井喷期,各地积极论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的PPP模式可行性和契合度,随着财政部第二批206个示范项目的公布,PPP模式的应用在这一年被推向一个阶段性高度; 进入2016年,可以预见,各地掀起的PPP潮涌依旧难消,加之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即将出炉,今年的PPP发展形势和成效依旧值得期待。 尽管发展势头强劲,但毕竟PPP模式在我国处于初级应用阶段,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均处于探索实践中,对这种模式的基本操作和流程有待熟练掌握,对其理解和运用也有待深化强化。
为此,本文对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阶段流程和采购方式选取作了介绍和分析,希望对各地的PPP项目采购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一、PPP项目识别项目发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项目发起
(1)政府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项目、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项目筛选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PPP项目准备
组织实施机构
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考虑到PPP运作的专业性,通常情况下需要聘请PPP咨询服务结构。
项目组织实施通常会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政府高层沟通、总体工作的指导等,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开展,以PPP咨询服务机构为主要组成。项目实施结构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包含工作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实施主体、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
尽职调查
项目内部调查
项目实施机构拟定调研提纲,应至少从法律和政策、经济和财务、项目自身三个方面把握,主要包括政府项目的批文和授权书、国家、省和地方对项目的关于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特许经营和收费的相关规定等;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总体发展规划、与项目有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建设规划、现有管理体制、现有收费情况及结算和调整机制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已形成的相关资产、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项目用地的征地情况等。
外部投资人调查
根据项目基本情况、行业现状、发展规划等,与潜在投资人进行联系沟通,获得潜在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信息,并对各类投资人的投资偏好、资金实力、运营能力、项目诉求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与潜在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沟通,组织调研及考察。
实施方案编制
通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完成项目招商实施方案编制。招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三)PPP运作模式。PPP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转让一运营一移交和改建一运营一移交等。选择适合的模式至关重要!
(四)交易结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五)合同体系。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六)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实施方案审核
为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外部专家建立PPP项目的评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确保“物有所值”。评估通过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实施方案推进。
三、PPP项目采购
项目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项目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PPP运作需建立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0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谈判与合同签署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己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PPP项目执行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项目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绩效监测与支付
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五、PPP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采购方式
对于政府采购PPP项目,目前采购方式多倾向于较为刚性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然而,由于PPP项目特点复杂,采购对象多为公共服务,且随着深化改革,政府采购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如何选择,成为顺利完成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重中之重。
那么,在六种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中,哪几种适用于PPP政府采购?其优劣势分别是什么?
公开招标 PK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优势]
程序公开透明:全国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当众开封投标响应文件,开标结束后立即交于专家评审,并最后确定候选人,过程透明规范。
社会资本方竞争充分:招标前通过社会媒体发出公告及公开发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障社会资本方的知情权,使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都有充分竞争的机会和权利。
降低成本:因为社会投资人的范围扩大,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会更加多样化,报价也就多样化,公开发布公告,能够寻找到最佳的社会资本,从而降低成本。
[局限]
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PPP模式目前在我国处于大力推广、积累经验的阶段,PPP项目中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
招标过程耗时长: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要经过很多程序,花费时间较多。
合同不允许谈判: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的工作不涉及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
邀请招标
招标人选择范围:邀请招标针对的是已经对本次PPP政府采购项目有所了解的实体,而且事先已经确定了投标人的数量,即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公开招标是针对一切潜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开程度:公开招标中的所有活动都须严格按预先制定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邀请招标没有发布公告的程序,只是向潜在招标人发布邀请,因此公开程度没有公开招标力度大,产生不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时间费用成本:虽然邀请招标不经历发布公告环节,但还要经历信息采集环节后才能邀请潜在招标人。在此方面,邀请招标的程序较公开招标复杂,时间成本也较大。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降低了无人投标而导致流标的风险,这对政府采购中一些价格波动较大、专业性较强商品的采购是很有必要的。
总 结
总体来说,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缺陷。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人提出详细的报价。
潜在投标人可由招标方筛选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时间和精力成本,还可防止恶性竞争。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在PPP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市场上符合参数要求产品较少、招标数量较少,以及招标项目具有保密性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优势]
1.供货渠道稳定。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项目法人与供货商一般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货渠道稳定。
2.采购程序及操作时间相对较短。因为采购项目只针对一家供应商,无需经过竞标比价等这类复杂环节,因此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较为简化,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局限]
1.采购价格较高。单一来源采购不存在比较,不能形成竞争机制,而且产品一般都为进口,运费及关税等附加费较高,致使采购标的价格较高。
2.供货周期较长。单一来源采购不能保证配件的及时供给,需提前储备,因此存在占用采购方库存资金的现象。
3.过于依赖特定一家供货商,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供货厂家缺货,或在运送过程中出现问题,则不能保证采购标的及时供给,存在一定的风险。
4.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总 结
因此,除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PPP项目应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竞争性 磋商 PK 竞争性 谈判
竞争性磋商
[适用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五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前三种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合同条款;第四种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评审方式]
1.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并汇总得分。
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4.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6.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7.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
[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增加了5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情形: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评审方式]
1.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只有两家投标人响应时,采购人、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总 结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适合PPP项目。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额巨大、政府快速推进的情况下,需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充分协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综合实力最强,综合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比较,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最能满足PPP项目对采购方式的要求,在选择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时,应重点考虑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各区、县(市)残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信息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残联、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信息主管部门:
现将《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工商局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大力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内且从事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自筹资金、寻求合作等方式,通过自主从事科技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来创造就业岗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二、自主创业资助项目
(一)开办费补助
1、补助对象:领取杭州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自主经营1年以上但不足2年的。
2、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扶持;在取得一次性开办费扶持后,经营满1年再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3、适用原则:该补助同一人只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原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4、资金来源:从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残疾人出资50%以上,安置本市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
2、补助标准:每年按残疾人业主及其残疾人雇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按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补助。
3、资金来源:从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小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自主经营3个月以上的残疾人。
2、贴息标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年贷款利率,由残疾人个人承担3%,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在预算额度内予以贴息。
3、资金来源:从市和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自主创业服务
(一)残疾人可参加市残联免费提供的“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也可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报销。同一项目不重复培训。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自主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创业。
(三)鼓励创业指导师为残疾人提供指导服务,帮助残疾人创业成功并带动其他残疾人就业。
四、自主创业奖励政策
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奖励机制。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在残疾人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奖励2万元;获省政府表彰,奖励5万元;获国家表彰,奖励8万元。资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和审查,对骗取扶持政策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外,该业主及其创业实体5年之内不得享受各项扶残助残优惠政策。
(二)本办法所涉资金补助及奖励标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加强残疾人自主创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平台资源共享,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信息化技术保障。
(四)自主创业的残疾人除按规定享受本办法有关扶持政策外,仍可享受其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财社[2000]341号、杭残联[2005]59号和杭财社[2006]1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一般组成
一、报价部分
1、开标一览表
2、分项报价明细表
二、技术部分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详细的技术参数指标和部分投标产品彩页图片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5、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6、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7、产品验收清单
三、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及售后服务陈诺的授权书原件
7、投标人近两年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社保资金缴纳证明、纳税证明
8、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9、售后服务有关材料
10、商务应答表
11、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
1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四、投标产品资质文件部分
1、产品质量承诺书
2、投标产品资质文件
五、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组成 ..................................................1
一、报价部分..............................................................................................................1
二、技术部分..............................................................................................................1
三、商务部分..............................................................................................................1
四、投标产品资质文件部分......................................................................................2
五、其他部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其他部分
1、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诺
2、声明
3、投标人知识产权承诺书
4、电子信息类产品归属地
5、项目管理实施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维修服务网点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附件
这是我自己这大半年来做政府采购工程以来总结的一些做标书需要的东西,不同的工程可能需要的东西不一样,大师这几样基本上都是通用的。做标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招标书的技术指标要求,在商务应答表里面一定要正面清晰的回答,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浙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为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全国、省、市、县四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贪大求洋、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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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鉴于我省已在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时基本完成全省域的普查任务,此次地名普查的重点:
一是补充查清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新生地名;调整、完善已经完成的地名普查内容。
二是建立完善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三是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是促进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区划地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大力开发地名服务、地名文化等公共产品,提升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本次地名普查的范围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省所有陆地国土。试点区域也应按照本次普查的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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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地名普查办)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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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骨干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全省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根据我省实际,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结束,比全国提前一年完成。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 — 4 —
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工作;2016年1月至6月,完成省、市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具体计划由各设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设区市地名普查办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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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全省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设区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和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指导检查组,对普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成果审定。地名普查成果由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 — 6 —
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市、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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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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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铁路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民宗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宗教方面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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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省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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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浙江海事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军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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