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纠纷范文

2022-10-1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村常见纠纷

一、土地纠纷

从多年的实践看农村涉及农民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地半纠纷(含丢垄)、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排水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

(一)地半儿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地半纠纷在我们县特别是西部乡镇发案率最高,此类纠纷存在易激化、难调解、纠纷当事人求决心情迫切等特点,应当引起做调解工作同志们的注意。有个数字:济沁河乡今年5月地半纠纷共发案38件,从几年来济沁河乡民间纠纷发案统计看,地半纠纷的发案数量,约占全乡纠纷总数的二分之一。我觉得预防和化解地半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村民守界经营土地。不贪图小利,按承包面积经营承包田是避免发生地半纠纷的关键。多种地邻一点带来的后果是地邻关系的失和、在村民中的威信降低。从法律层面说你多种那么一点点地属于侵犯他人承包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人家的损失,严重还要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有这么一个案例:地邻的一个地半长不足50米,被李某使用了,地邻索要多次他就是不给人家,铲地期间李某和地邻家的女主人相遇,女主人提出了返还地半的要求,“地不让人、老婆孩子不让人”,我的地凭啥给你一个半,这名妇女一听火冒三丈,把李某骂了个狗血喷头,失去理智的李某挥起锄头朝这位妇女打去,结果这位妇女的肋骨被打折3根,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李某锒铛入狱,不但赔了人家10000多元伤害赔偿金,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私自利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济沁河乡的7位调解主任堪为调解地半纠纷的专家,齐齐哈尔市模范调解员、桦树村调解主任王目坤同志,把村民的诉求视为命令,54岁了每到春季,把米绳子绑在摩托车上,村民随叫随到,今年5月受理地半纠纷13件,化解13件,调成率为100%。原龙头村调解主任张宝贵同志经常放弃自家500亩土地的耕种,为村民的地半纠纷奔波忙绿,5月份化解地半纠纷11件,他们的事迹非常感人。

我觉得调处地半纠纷应把握好两点:

1、公平公正处理纠纷。村民手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有土地台账,处理地半纠纷的证据不难取得,土地没不了,关键是不分亲疏远近公正的处理纠纷。偏亲向友,处理不好纠纷,矛盾激化了你付不起责任。无调处不当引起的的矛盾纠纷激化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调委会基本要求。

2、要有责任心。地半纠纷多发生在农忙时间,群众找到头上要及时到场,避免影响耕种土地。前面提到的王目坤,村民有纠纷打个电话就到场,他的事迹受到县领导的肯定。我当了多年所长,每到春季一怕上访和二怕地半纠纷处理不好,心情可谓如履薄冰。

2、教育村民流转承包田将面积约定清楚。土地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近几年我县农村承包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流转的价款也越来越高,建议流转土地时与对方签订承包田流转协议,协议中注意将承包田的面积、垄数、实际地宽约定清楚,垄较长的建议多丈量几绳并写入协议之中,作为以后处理争议、维护权益的证据。丈量土地时最好约上地邻并请地邻在承包田流转协议上签字。有的同志可能会说小题大做,其实不然,先君子后小人,事前麻烦一点比日后对簿公堂强百倍。

去年4月的一天,我在所里忙着处理一起上访问题,突然接到会兴村一位张姓村民的电话,这位村民焦急的说:高所长快来吧,我因地的事快出人命了。放下电话我不敢怠慢马不停蹄地赶往现场。纠纷现场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躺在张某的车前,老太太嘴里不住的嚷着:不把地半给我你别想种地,老人的儿子纠集一些亲属拿着棍棒数落张某连一个老人的便宜也占,不把地退出来就送张某回老家。我将老人扶起为她拂去身上的尘土,我向老人保证一定把她的纠纷处理好并把老人搀扶回家。老人的亲属见我对老人这样尊重也降了火气,我对他们说:如果我处理不明白你们再动粗也不迟。

我向老人下了保证,向老人的亲属吹了牛,一个司法所长连一地半纠纷处理不了我是什么所长?群众会怎样看我?双方僵持不下纠纷激化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激化了我还怎么面对当事人呢!我在心里不住的打鼓。我找来米绳和村委会的土地台账,量了纠纷双方的地,又丈量了两家地邻的土地终于弄清了张某占用老人30厘米土地的事实。我要求张某将多占老人的土地给让出来,可张某说啥也不同意,他说:地是从王家转包来的,要地找王家要去吧,我包地说的就是这些垄我一点也没多种,没办法我又与远在大连务工的王某接通了电话,用了近半个小时方说服王家给老人让出地半。做完调解协议书回到乡里已是晚上9点多了,一身一鞋的土,晚饭也没顾得上吃,可我心里非常高兴,因为纠纷的两家可以高高兴兴种地了。

3、教育村民翻地起垄时注意界限。因重打垄引发的地半纠纷为数不少。重打垄前要搞清相互收取地半的关系,该给人家的半给人留下,该收半的先告知地邻,再进行收半,免得日后争议;打垄时还要注意驾驶好农机,千万不要越界。我乡一村干部驾车技术实在欠佳,自家地重打垄时将垄弄得七扭八歪,不自觉的占了地邻的地,垄窄的40厘米,宽处70-80厘米,焉能不起争议。

4、坡地耕作别咬上家。坡地耕作时为了自己的地够垄数,很多人往往使劲往上咬,常使坡上地主地数不够,反之,上家也别滚垄吃下家,因此引发纠纷。建议耕作坡地时事先将犁杖调整好,注意界限。

5、学会处理地半纠纷。发生了地半争议,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保持争议地利用现状,然后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收集证据,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地利用现状即争议地以前谁种还由谁种,待纠纷解决完结再纠正错误。 处理地半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和气生财、冲动是魔鬼,这里送给朋友们几句话: 相邻种地要和气, 流转土地要量地。 翻茬起垄看仔细, 守界经营是福气。

(二)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

很多离婚的夫妇离婚时不对承包田进行分割,有的离婚时故意不分割,目的是将承包田作为子女的扶育费交由另一方耕种,但对哪块地是自己的、做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不做约定。纠纷了找政府调解有的甚至提起了诉讼,这是对自己的权益的漠视。

建议夫妻离婚时将承包田分割清楚,在分割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平的按地力,将承包田一块或几块归一方使用。这种分割方法利于双方今后对土地的经营耕作,有为数不少的纠纷当事人常持这种态度,你不是要地吗?我块块给,以此阻止另一方要地,其实不给人家土地是侵犯他人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若一方请求权益是要赔偿人家损失的,得不偿失。

2、以地抵子女抚育费书面约定清楚。离婚时一方若想以承包田的流转收益作为子女的扶育费,要将属于自己的土地的地块、坐落、面积、每年抵顶子女扶育费的数额、期限约定清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日后争议,也便于期限届满收回土地。

3、土地分割协议报村委会备案。分割土地后要将土地分割协议书提交村委会备案。这样做可以将地帐分开,避免日后领取粮食补助再起争议。

有这么个案例: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王某舍下出生刚刚两个月的孩子出走,后两人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两人协议一切财产归李某所有、孩子归李某抚育。去年3月王某返乡向李某要地,遭李家拒绝,受理后我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李某将承包田予王某返还。李某的工作通了,可孩子的奶奶任我们说法讲理她就是听不进去,她认为孩子是我一把尿一把屎养大的,你连看都没看过一眼,还有脸要地,地归孩子了,爱那告那告去。调解陷入僵局,把纠纷推向法庭我们可以相安无事,可依据这么明了的纠纷调不下来我们又觉得不是滋味。为使孩子的奶奶转变观念,我们向李家的邻居高大婶普起了法,高大婶主动做起了工作,终于使孩子的奶奶弄明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个理,愉快的将前儿媳的土地返还了。

处理当事人离婚分割土地纠纷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 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父母的承包经营权同样不可侵犯。现在国家给粮补、土地流转的价格不菲加之粮食收购价格较高等,年老的父母的土地成了一些子女争夺的焦点,有的兄弟姐妹间为争夺父母的土地大打出手,社会影响恶劣。

如何处理好父母的土地问题,我们建议做子女的要做好以下几点:

1、尊重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父母尚有劳动能力,他们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对土地很有感情,愿意经营土地,存在不种地缺点啥的心理。做子女的要尊重父母的承包经营权,不打父母土地的注意,父母经营有困难时帮助父母铲趟收割,收益归父母所有。父母愿意部分或全部流转土地时尊重父母的意愿,不侵占父母流转土地的收益。

2、多子女家庭父母归某一子女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父母所有。

3、父或母去世一方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仍由健在的父或母所有。

4、父母均过世,父母的土地由和父母共同分地的子女经营,但土地台账已分开的子女无权经营父母的土地了。

5、父母的土地台账单立,父母均已过世,此时村委会有权将父母的土地收回,作为村机动地使用。

6、父母承包的林地,父母都去世时,子女在承包期内有继续经营父母承包的林地的权利。林地的承包人有多个子女的,继续经营父母承包林地的权利可均分。 处理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物权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四)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和排水纠纷。

田间路的通行、排水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基本权利,但一些当事人为一己私利私开滥挖土地,使两类纠纷频发。表现:田间路边的荒地俨然属于自己的我想开就开,置他人的通行和法律于不顾;为了我的地能排出水,不顾他人的土地损害,将山洪引入他人的承包田中,更有甚者公然雇用钩机在他人的承包田中掘开500多米的排洪沟,其法律意识、道德水准不知哪里去了。

预防这类纠纷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几点:

1、遵守《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检举揭发滥开滥挖者,保护生态环境。

2、讲道德不在田间路边开荒,尊重他人的通行权利。

3、依法处理承包田排水问题,合理规划,不破坏洪水历史流向,尊重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9年,我所受理了一起排水纠纷,李某前几年为了多种点地把已使用多年的排水沟填上,为了排山洪,雇用钩机,私自将地邻已长出青苗的承包田挖了一条长500余米,宽1.5米的泄洪沟,我们找他问他问什么这样做?李某竟说不挖沟山洪排不出去。我们又问他为什么不在你自己的地里挖沟呢?李某说:我家的苗好,没让他家拿雇沟机前在他地里挖条沟还不行吗?

今年5月我们所受理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李某和王某两家承包田地头顶地头,中间隔了一条宽不足2米的田间路。王家为防李家趟地四轮车压苗,秘密将田间路挖了一条深80多公分的沟子,李家不知道挖沟了,还是正常趟地,结果四轮车掉进钩子造成翻车,险些将人压在车下,还造成四轮车半轴、变速箱损坏。李家修车花了1000余元。这些相邻关系纠纷,只要学点法律、不太自私都是可以避免的。我们都是做调解工作的,有责任把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告诉群众。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

(五)宅基地纠纷。

1、邻里之间要讲求团结,买卖房屋请邻居到场,将宅基地的边框四至指认清楚,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2、新建、扩建房屋尊重历史,占用人家宅基地的再建时给人家让出来。要使用人家宅基地的与邻居协商,在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再行使用。

3、在界址墙边栽树要防止树木的根系日后延伸到邻居的宅基地中。树长大后可能影响邻居今后通风采光的就不要栽了。

二、除婚约或离婚的返还彩礼纠纷

解除婚约或离婚后返还彩礼纠纷在我乡的发案率较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青年男女之间,老年人再婚因感情不和离婚而请求返还彩礼的也有相当的比例。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男方给女方数额较大的财务,媒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不果,男方为避免人财两空被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订婚(或结婚时)喜气洋洋,分手了双方反目对簿公堂。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收受彩礼是法律所不支持的行为,我们真心希望发生返还彩礼纠纷的当事者,尊重法律,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妥善处理好返还彩礼纠纷。俗语说:“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既然不能为夫妻还可做朋友,何必往感情的伤口上再撒盐。

四、赡养纠纷

赡养纠纷也是我乡发案率较高的纠纷之一,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

8、200

9、2010年发别发生2件、6件和9件。这类纠纷社会影响恶劣,与和谐社会建设及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相悖。产生此类纠纷的案由主要有:

1、子女间互相攀比。结婚时父母给的少了、父母未给看孩子了、父母的土地给他人种了等,以父母给予多少作为是否赡养父母的条件,忘记了法律义务,忘记了父母把你养大跟谁讲过条件。

2、道德品质败坏,殴打虐待父母。置养育之恩、道德伦理于不顾,轻则辱骂父母、重者对父母施以拳脚,年迈的父母老泪纵横求助司法部门解决养老问题。前不久,我乡一村民就因殴打公公被治安拘留12天。

3、挑拨父母和赡养者之间的关系。不对父母进孝心,很挑鼻子竖挑眼,指责赡养者这不是、那不对,导致父母与承担赡养责任的姊妹弟兄反目。殊不知赡养好父母并非易事。

4、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得不到尊重导致父母另作选择。老人辛苦一生,一些多年养成的生活习惯做子女的应当尊重。很多老年人呆不住,愿意种点土地活动活动筋骨,可有些年轻人不理解,导致父子反目。王老汉想种几垄施农家肥玉米享用,但儿子百般反对,老人一气之下选择到女儿家生活。

5、生活必须无保障。父母愿意种地但无人给趟地、拉地,父母弄不动烧柴子女不管等易引起纠纷。

赡养纠纷的预防措施:

1、多子女家庭,弟兄姐妹和和气气早到一起研究父母的赡养问题,必要时可请邻居、村委会、司法部门同志参与达成赡养协议。

2、学法律明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此外对老年人赡养问题《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还有特殊规定。这里应当明确并非只有老年人才可以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即使不是年满60岁的老人同样可以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3、向孝亲敬老模范学习。

4、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5、不打父母土地注意。

五、故意伤害人身纠纷的预防

人身伤害案件也是我乡发案率较高的案件之一。此案侵害人身健康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处罚和打击的重点。

(一)、人身健康权的范围。一是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打断他人的手臂、打落牙齿都是对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二是人体器官功能的正常性,如打伤他人脾脏、打瞎眼睛等是破坏人体器官功能正常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案立案标准。

1、行为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可以通过殴打的方式,也 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车撞、设置陷阱、利用动物等方式。

2、造成轻微伤害。所谓轻微伤害,指尚未达到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或人体器官功能损伤的情况,如肉体的暂时疼痛、肌肤轻微擦伤、口鼻暂时流血等。如果伤害超过轻微伤达到轻伤或重伤的程度,则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必须针对他人完成。自然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4、必须具有非法性。

(三)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即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汤等;后者如负有保护幼儿职责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自己的眼睛刺瞎的就构成本罪。既可以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又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行为。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身体一定程度的损害,才构成本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罚标准。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60周 岁以上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预防故意他人身体案件的预防。

1、依法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有纠纷能

解决的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找相关部门解决,不鲁莽做事。

2、学法律、讲义务、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六、牲畜毁地赔偿纠纷的预防

工作实践中,每到春秋季节,我们常遇到一些当事人为取得得牲畜损毁庄稼或树木赔偿,不顾他人财产所有权,故意将他人的牛或羊赶回家,让畜主拿钱投;也有气愤不过将他人的牲畜砍伤打死的;也有漫天要价向畜主索要高额罚款的。就损害发生的原因而言:有赶着牛群或羊群故意损毁人家的庄稼、树木的,多数属于畜主对牛群或羊群疏于管理而进了人家的承包田或树地引起纠纷。该赔偿纠纷当事人饲养的牛或羊明明进了人家的承包田或树地,为不拿赔偿否认进地事实;更多的是受害方高额索赔甚至向畜主索要罚款,实际损失和受害方的要价相差悬殊引发纠纷。那么遇到牲畜损毁庄稼或树木怎么办呢?

1、固定受损证据。用手机、照相机或采取请无利害关系的人现场作证等方式固定牲畜实施损害行为的证据、固定受损证据,作为受害方今后向致害方索要赔偿的证据。

2、依法索赔。除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有处罚权外,公民个人是无处罚权的,即受害方无权向致害方施以罚款。赔偿的标准,庄稼受损的赔偿标准是实际损失。幼树被毁的赔偿标准为:幼树被毁的依《森林法》致害方应为受害方补栽损毁幼树1-3倍的树木。其他树木被毁按实际损失赔偿。

3.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庄稼等被毁请求赔偿要具备的条件: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可向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

4、切记不要把人家的牛羊赶回家。把人家的牛羊赶回家属于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七、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车判刑是司机朋友热议的话题,为防止交通事故,这里把危险驾驶罪介绍给大家。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依照《刑法》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竟驶“情节恶劣”包括如下 情形:

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追逐竟驶的;

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的;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竟驶的;

4、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竟驶的;

6、多人或多次追逐竟驶的;

7、追逐竟驶引起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驾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竟驶的;

10、其他应当认定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如何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饮酒驾驶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等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行为。

2、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危险性。如对道路交通安全不具有危险性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推荐第2篇:农村宅基地纠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关于某宅基地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汕濠法河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魏茂根,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南湘八横巷14号,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06141217。

委托代理人朱少波,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镇雄,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溪明,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兴岗街6号,住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南湘七巷19号,身份证号码

440524195609181239。

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茂根与被告魏溪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笃财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茂根、委托代理人朱少波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79年岗背村统一于“上片”规划宅基地,1986年5月原告的父亲魏秋波向村购买“上片”的宅基地一块,面积121.03平方米,该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汕集建字第50302031号)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魏茂根、魏秋波,魏秋波现已死亡。

1987年底,被告魏溪明在其位于岗背社区居委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的房屋南面搭建长9.8米、宽3米的围墙,其位置占用了公告巷道及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当时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拆除,但被告不听劝阻。2004年5月,被告在上述围墙的基础上叠高2米,并加盖上盖物,原告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即申请岗背村出面制止,岗背村多次派干部制止无效。后邀请玉新司法所等部门的领导到被告处调解,玉新司法所等部门的领导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物。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拒不拆除上述违章搭建的建筑物。2005年12月16日原告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搭建的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后原告申请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对被告的上述搭建建筑物是否违章进行确认。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于

2008年5月27日以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明确“魏溪明附加建筑物长9.8米、宽3米是占用公共巷道”。同时,该复函明确魏溪明在其位于岗背南湘七巷19号的房屋的“地籍地形图标标明东至滴水巷,南至滴水巷,西至巷,北至巷。”该复函还明确“巷”、“滴水巷”都属村居规划的公告巷道,属集体所有;至于村民住宅相邻“巷”的距离为多少米?“滴水巷”的距离为多少米?应按村(居)当时的规划执行。该村(居)当时的规划“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

综上所述,被告魏溪明在上述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属非法占用公共巷道(长9.8米,宽0.6米)及原告的部分宅基地(长9.8米,宽2.4米)的侵权行为。被告魏溪明的侵权行为同时也对相邻的原告通行、通风、采光等造成严重妨碍。被告无理强占公共巷道及原告的宅基地乱搭乱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17条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

1、被告魏溪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其位于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房屋的南面占用公共巷道及原告的宅基地搭建的违法建筑物(长9.8米,宽3米);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3.2008年7月3日居委会证明(证明魏秋波购买的位于“上片”宅基地由原告继承);4.2008年7月3日居委会证明(证明按村当时规划,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5.居委会安排宅基地的规划图、6.国土濠江分局复函;7.现场照片一张;8.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06)汕濠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辩称,

1、人民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拆除他人的违法建筑物,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物违法性质的认定及拆除的处理应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故本案诉求涉及到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根据《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汕头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建筑物作出违法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故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附加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的依据;本案并非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而是因搭建建筑物用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2、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且被告所搭建的建筑物早在1983年就形成,而与该建筑物相邻的原告的土地至今仍是一片空地,所以原告所称其相邻权受到侵犯是不能成立的,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

3、被告所搭建的建筑物早在1983年就形成,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或单位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对其辩解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印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5)76号] 文件;3.《关于魏茂根、魏秋波宅基地使用有关情况的函复》;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06)汕濠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

1、证据4居委会无权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和对滴水巷距离进行界定,故该证据中认定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2、证据5无法说明本案任何问题;

3、证据6实际上否认了原告自身的诉讼请求;

4、证据7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5、证据8裁定书中有关本案搭建物的搭建时间为2004年与事实不符。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

1、对证据2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文件应证明国土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建筑物进行认定;

2、证据3于2008年8月4日才向法院提交,已超过举证时效,另该证据已被《复函》中附件否定。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6日,汕头市国土房产局颁发的汕集建字第5030203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确认土地使用者为原告和魏秋波,面积为121.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滴水巷,南至巷,西至巷,北至巷。2008年5月27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出具《关于岗背社区居委会申请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汕国土资濠监[2008]1号)及提供被告魏溪明1996年核发房地产权证存根及地籍地形图确认,被告所有的位于岗背南湘七巷19号全座1/2南畔住宅所使用的宅基地的四至为东至滴水巷,南至滴水巷,西至巷,北至巷;原告的宅基地的北侧与被告房屋的南侧相邻,相邻之间的公共巷道应为“滴水巷”,但“滴水巷”的距离应按村(居)当时的规划。

2008年7月3日,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按该村(居)当时的规划,“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

被告在其上述房屋南侧墙外搭建的建筑物长为9.8米,宽3米,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另查明,魏秋波与原告系父子关系,魏秋波已于1992年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被告在其住宅南侧的搭建物是否侵害原告的相邻权和土地使用权;3.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基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之间的滴水巷被被告占用搭建成建筑物,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权受到了被告侵犯,因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其搭建物。此诉讼请求并没有提出要求确认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

属及搭建物的违法性质的问题,故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因此,被告提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在其住宅南侧的搭建物是否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的问题。首先,应确认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的距离。原告提供了濠江分局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地籍地形图、玉新街道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几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应为“滴水巷”,“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被告辩称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应为“巷”,距离为3米,并提供濠江分局出具《关于魏茂根、魏秋波宅基地使用有关情况的函复》作为证据证明。由于汕国土资源监[2008]1号《复函》是对有关土地权属的最新认定,且与地籍地形图、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故应认定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巷道为“滴水巷”,“滴水巷”的距离为0.6米。其次,原告对双方共用滴水巷享有滴水、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的权利,对相邻共用滴水巷享有土地和空间利益,被告所搭建的建筑物占用了双方共用的滴水巷,已经侵害了原告对相邻共用滴水巷的土地及空间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再次,被告在其住宅的南面的搭建物长

9.8米、宽3米,不仅占用了原、被告宅基地之间长9.8米、宽0.6米的滴水巷,而且占用了原告长9.8米×宽2.4米的宅基地面积。故被告提出其没有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主张的是物权请求,该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且我国立法没有取得时效的相应规定,故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被告位于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房屋的南面占用公告巷道及原告的宅基地搭建的违法建筑物(长9.8米,宽3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溪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位于岗背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片南湘七巷19号房屋的南面占用公告巷道及原告魏茂根宅基地的搭建物(长9.8米,宽3米)。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翁笃财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谢俊光

推荐第3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优秀)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第一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

一、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一)肇事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在道路交通是诉讼中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与肇事车方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为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也硬性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为受害人。

(二)受害人在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下,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理性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总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三、交强险对于本车同乘人员赔付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赔付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四、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赔付范围

《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停气、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例如车辆贬损费是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从条款本意分析,交强险赔偿的财产损失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多为衣物、眼镜、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以上损失的总额一半不会超过2000元。

五、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交强险范围内,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约定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需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责任的条款,才能产生免责效力。如果把免责内容隐藏于合同条款中且并未说明,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将不能产生免责效力。

案例:

元某为其所有的小车投保了最高限额位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在保险

期内元某的同事孙某借用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某、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元某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孙某赔偿林某19万元。此后,孙某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主张19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仅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孙某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只有一个,即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隐含免责内容部分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章节的第四条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保险车辆的人有两类:一是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当驾驶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时,保险人只承担按照民事责任制度为基准能够确认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当驾驶员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时,驾驶员的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则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该条款隐含了一个责任免除的内容,即当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归于被保险人时,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及排除免责原则,在正常的保险关系思维下,投保人必然会预计到自己投保的车辆将来有可能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这些使用人无外乎与投保人熟悉或有特定关系的朋友、家人等。在投保人具有上述合理期待心态的情况下,对上述条款中隐含的免责内容未作明确的解释,而上述情况极有可能是对投保人是否决定投保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该保险责任条款中隐含免责内容部分不产生效力,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应理解为包含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同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仅因为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而导致适用方面的不同,但其保险关系原理是一致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在交强险条例中,已经把投保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一并纳入被保险人范围,立法取向可见一斑。既然两种同属责任保险范围的机动车保险,其被保险人的范围上应该没有任何的区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上述被保险人范围的定义,可参考适用。

(三)总结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诚然,投保时孙某与该车没有直接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出现时,孙某就与该车有了直接的责任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向责任承担主体孙某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一、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损害责任

虽然机动车过户需要登记,但该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性质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机动车是一个动产,当机动车交付之后,它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后手车主手中。在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应该让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与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挂靠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挂靠,即以某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或者以某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进行赢利活动的行为。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车辆挂靠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应依据被挂靠单位是否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确定,如取得了则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于判令被挂靠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租、出借机动车损害责任

出借人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推荐第4篇:道路运输纠纷的类型

P204 T8

概述货运纠纷的类型,并举列说明。

一. 货物灭失纠纷

(1) 交通事故造成货物灭失

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装上指定的运载工具进行运输,此时承运人往往无法直接掌控运输工具,可能由于成云人的运输工具放生事故, 如船舶沉没、触礁、飞机失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 使得货物连同运输工具一起灭失。而上述交通事故既可能是由于无法避免的风险, 如突如其来的恶劣气候、其它车辆的过失等造成的; 也有可能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如车辆或船舶等在未出行前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不适航状况等导致在途事故的发生;或是因为承运人所雇佣的驾驶员的过失引起碰撞、倾覆、或飞机失事。因此,对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灭失,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往往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而大小不一。

另外,还有因为货物本身的原因导致运输工具发生事故,从而造成货物的全部灭失。

(2) 因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战争行为造成货物灭失。

目前,世界局部地区战争还时有发生,战争的突发会造成民用运输工具被误伤而导致货物的灭失。另外,有些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动植物和人类的卫生状况而对到境的货物实施没收和禁运。在2004年年初时,有些国家发生了禽流感,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传播,未发现疫情的国家就通过政府法令没收有关货物,造成货物的全部灭失。

案例:2004年2月19日,经加拿大卫生部证实,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个养鸡场发生了禽流感,疑为H7病毒禽流感,并将进行进一步诊断。对此,2004年2月22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公告,暂停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起产品,以防止新近发生与该国的禽流感疫情传入中国。

公告要求,暂停签发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加拿大禽类及其产品已运抵我国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退回或销毁;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禽流感检测项目,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公告提出,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运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封查。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气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移交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销毁。

其后,中国又对来自其它国家的禽类及其产品采取了相同的措施。虽然相关法律中允许货物退回,但在其实际情况中,往往也考虑到退回也同样无法处理,而采取销毁的比例较高。货主会由此遭受货物全部灭失的损失。造成这类货物灭失的原因往往是相关人员都无法控制的。

(3) 因盗窃造成货物灭失。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控时,因涉及的环节较多,其间可能遭受偷盗致损。

(4) 承运人管理过失造成货物灭失。

由于装运积载不当,货物毁损、集装箱落海也是货物灭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由于管货的过失.如相关手续混乱造成错装错卸,使一部分货物无法交给正确的收货人也视为灭失。

(5) 故意行为造成货物灭失。

由于承运人故意、恶意毁坏运输工具以骗取保险,从而造成所运货物全部灭失。而目前更多发生的,则是利用运输进行诈骗活动,或是利用单据骗取货物,令货主受损或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案例:2003年9月18日,香港消费者蔡先生电话委托深圳爱普司运输公司转运一批灯箱到香港。可是,时间已过去了一年,却至今未收到货物。深圳市消委会通过网络发现,根本没有该企业的登记资料,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人根本不承认是该公司的人,曾经办理蔡先生转运业务的人也一口否认有此事,该公司的地址更无法查核。

然而,经深圳市消委会调查发现,公路货物托运丢失货物的现象很非常严重,而且所丢失的货物多为未投保的贵重物品。其主要的问题是:私营性质的货物运输业管理混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货物运输搞诈骗活动,通常的做法是做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托运货物时所签订的合同、和约、保单等手续不规范、不合理,漏洞百出;整个货运业务的货物运单上所制定的规定对消费者或委托者不利,并有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条款;出了问题不负责任,以推诿、拖拉的方法应付消费者,如托运多件商品,丢失其中某件贵重商品时按件计赔,消费者托运贵重物品时,不提示消费者投保,或在托运单上既不体现货物价值,又不写明货物名称。

二. 货损、货差纠纷

(1) 伪装车前已受损或已存在潜伏的致损因素。

例如,据UK船东保赔协会专家们研究,玉米的水分含量高于安全运输的限度则会先发热后发霉,而不论在运输途中通风或不通风。货损的主要原因是散谷原先含水量过高,而不是不通风。在发达国家中,散谷装入筒仓时要除尘去湿,故其散谷在海运过程中很难发生因不通风而引起的货损。这说明干燥的散谷氨酸无须通风的,散谷的货损往往是因为其本身的原因所致。

(2) 装卸作业受损。

案例:1989年9月,收货人在检验运抵火车站时,发遭受五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货外露,39号锡林筒脱位,34号锡林筒被刮伤,29号机头倾斜,降轴、左手轮轴、变速箱弯曲变形,并有不少缺件。经查货损原因系在运输过程中,粗鲁装卸碰撞挤压所致,同时几方当事人也认识到鉴于卖方包装标记不清,使野蛮装卸成为可能,托运人(卖方)也应对货损负一定责任。

(3) 运输工具积载不当。

案例:1982年1月8日,“樱桃花”号轮由美国装载纤维棉和地毯纺织机械设备30箱,运往上海、天津。2月抵上海卸下部分纤维棉,剩余部分连同地毯设备于3月1日抵天津新港。根据船方签具的清洁提单,这些货物在美国装船是完好无损的,但卸货过程中发现地毯织机设备有22箱严重残损。3月20日,中国外理货公司制作22箱货物残损清单,船方也予以签定。卸货后,收货人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总公司请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货损原因系由于“樱桃”号轮货舱没有分层隔板,货箱不适当地装载于货垛中层,货箱遭受上层货物的重压所致。

(4) 装运后与途中及卸货前的期间保管不当。

如途中的通风不当,假设船舶在气温很高与相对湿度很大的港口装货后即开航,若沿途不通风而驶抵温度很低的水域,则舱内空气中水汽很可能在寒冷的船壳板上凝结成小水珠。反之在气温很低的港口装货后即开航,若沿途不通风而驶抵温度很高与相对温度很大的港口,若骤然开舱或强力通风,则舱外空气中的水汽就会在寒冷的货物表面上凝结成小水珠。这些水珠就会使货物受潮霉烂、发热自燃、加速腐败,造成货损。

(5) 自然灾害

三. 货物延迟交付纠纷

即因承运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或因承运人在接受搬运时未考虑到本班次载货能力而必须延误到下一班期才能发运,或在货物中转时因承运人的过失使货物在中转地滞留,或因承运人为自身的利益绕航而导致货物晚到卸货地。在航空货运中,经常会由于故障、天气原因和海关扣关等原因造成货物的延迟交付。

案例:1998年6月29日,西藏拉萨市甲电脑公司从上海科迪电信公司购得电脑整机、散件若干,购价120万元,用于装备拉萨市某大型公司的网络系统。1998年7月4日,甲电脑与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签订了从上海到拉萨的联运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由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其路线为从上海装船,经长江运到重庆,然后从重庆经铁路运抵成都,再从成都改由公路运至拉萨,直到拉萨甲电脑公司仓库卸货。约定的到货时期为1998年9月1日。后因长江发生洪水,部分航道封航,直到1998年9月25日A电脑公司才收到这批货物。由于公物延迟送到,A电脑公司将要承担对其客户的违约金6万元,于是甲电脑公司要求A航运公司承担这些损失。

四. 单证纠纷

承运人未用时签发提单,或托运人未要求签发提单而造成托运人受损,承运人应托运人 要求倒签、预借提单,从而影响到收货人的利益,收货人在得知后向承运人索赔,继而承运人又与托运人之间发生纠纷;或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单证签发时的失误引起承托双方的纠纷;此外也有因货物托运过程中的某一方伪造单引起的单证纠纷。

案例: 临朐县进出口公司诉韩国先进海运航空提单签发、货物交付纠纷。2000年8月22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HANYOON CO.LTD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64 647.40美元,产品出口价值为201 689.83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分别为青岛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2000年10月,缴费支付方式为T/T(装运后3天)。200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先进海运航空株式会社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20英尺集装箱到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HANYOON CO.LTD”,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 AS CONSIGNEE)”,货物名称为“夹克衫、汗衫和裤子”,件数213箱,运费到付。

被告接受委托后,于2000年10月11日将货物装上船,当时原告未索要正本提单。10月6日货到目的港釜山港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HANYOON CO.LTD。后因原告未收到韩国收货人的加工费,于2000年10月11日书面要求被告退运,

被告通知原告该票货物已按惯例交给了指定的收货人,至于有关费用,应由原告与收货人协商解决。原告于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被告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出去,致使原告的加工费无法收回。回此,原告诉被告赔偿原告来料加工费10 478.90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要求被告签发提单,被告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将货物交给委托书指定的收货人,已履行了双方运输合同约定的义务。海上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无权要求承运人补签提单。由于托运人未及时要求签发提单面遭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

五. 其他纠纷

运输中,除了与货物直接相关的纠纷以外,还会有运费、租金等纠纷,如承租人或货方的过失或故意,未能及时或金额交付运费或租金;承租的运输工具的技术规范达不到原合同的要求而产生的纠纷;由于运输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交易一方认原先订立的合同使其在新的市场情况下受损,故毁约而产生的纠纷;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其它费用如滞期费、装卸费等发生纠纷;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等的损害引发的纠纷。

推荐第5篇:农村产业化道路

杨志远赶忙直入正题,说,在大学的四年里,学生都在思考农村经济的问题,如果说国家是社会的总成,那么乡村就是这个社会总成的基石,乡村家庭就是这个社会总成的基础,不可忽视。其实每个乡村它都有着自己特定的风俗和传统,有着固定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模式,这个特质注定乡村经济必然简单、封闭,农民意识强、目光短视,没有长远的目标和规划,也就谈不上发展。所以学生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否,政策、资源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方面是人,与农村领导者或者说是一村一族之长的眼界思维有关,眼界决定高度,思维决定发展。所以学生有心回去试试,一则是因为父老乡亲的希翼,二来也是想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看自己能不能在农村的实际工作中,摸索去一条有实际意义的发展方式来。

院长点头,开口,说,想法不错。有没有更加具体的想法。

呆在一旁的李泽成看了看表,提醒,院长,您待会还有个会。

院长说,不急。小杨同学你继续。

杨志远知道不能耽搁院长太长时间,于是加快速度,说,其实,农民手中最可利用就是土地,学生觉得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就是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学生的想法是成立一家股份合作制公司,允许农民以手中的土地入股,当然也绝对不允许买卖土地。把村民手里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走农业集体化道路。只有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农业才能形成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机械化水利化现代化的经营优势,才能发挥集体抵抗自然灾害消灭病虫害和改善土地使用状况等各方面的优势作用,才能消除分田单干带来的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只有把村民重新团结起来,才能杜绝农村荒田和不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等种种弊端,最终使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的社会主义道路。

院长思索了一下,觉得这个学生的思路有点意思。他有心和面前的学生探讨一下,说,如果照你这个思路,是不是又回到了吃大锅饭人民公社那一套上去了。

杨志远说,是有那么个意思,但又与其大不相同,因为它将按股份公司的模式运转,人人各尽其能,人人都有考核目标,奖金工资都会有一套完整的考核程序。如果有的农民因为在外打工、或因能力等各方面的原因,也可以不参加具体的工作,只用荒弃的土地入股,年终可参加审计和分红,所以更准确的说,它更像是一家现代化的农业控股公司,以发展深层次的农业深加工产业为主打方向,与村民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依存,互助发展。

推荐第6篇:农村道路调查报告

形势政策作业

农村交通情况调查报告

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 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姓名:陈俊霏

学号:200905020207

农村交通情况调查

概述

农村是中国的基本,新中国的建立是依靠农村包围城市的方针,抗日战争时期也是依靠在农村建立敌后根据地最后成功,所以说农村是中国的根本,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主题,中国想要在这个时期发展壮大起来,光实现城市的现代化是不够的,改革开放世邓小平说过“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大部分城市已经富裕了,当前面临的问题就是农村的发展。

俗话说的好“要致富,先修路”,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农村里通了公路后,农村里有价值的物品才能更好的运往城市销售,得到更多的利润:公路通了后,农村里的设施才能跟好的建设,改善农村的硬件设施,丰富农民的娱乐生活;通了公路后,更便于农民像城市学习先进文化技术,更利于农村的发展。

调查时间,地点,方式

鉴于以上的陈述的问题,2011年寒假期间,我在我的家乡威远县靖和镇高楼村三组进行了交通情况的调查,由于条件有限,采取问卷调查有困难,所以我采用的是走访调查,我提出问题,村民来进行回答,或者我引出一个话题,村民进行讨论,然后我再记录下来。通过调查,得到丰富的,个性化的信息。然后经过归纳、分析、综合、整理,得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粉刺调查我重点采用访谈法,正是想通过这种面对面的交谈法师,找寻农民心目中的交通状况,真实了解农民对交通的要求。

这是道路刚修好后所建立的新房,其中也能看到些道路的情况:

三 访谈时提出的问题或话题: 1 道路从开始修建到现在的过程 2 道路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3 这几年来对道路的改善

4对道路现状的看法,谈谈自己的理解

5对现在的道路有什么要求,希望政府做些什么吗

四 当地交通状况现状及成因

这是道路在下雨天时的情况:

现状一:

我们村在2004时,通过政府,村委的组织。村民凑一少部分资金,政府拨款,村民自己动手开始修路,当时还请了专门放炮的专业人员来开山,但当时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只能修一条最贱单的泥巴路,没有铺石子,也没有让压路机来踩一圈,路宽也只能应许一辆车单向通行,路面不结实,下雨天路面就泥泞了,不能通车。

这条路还是使村里的经济好起来了,村民的家禽,肥猪还是很方便就能卖出去的,余粮也较好的处理了,其后的三四年内,村里至少有10户人家盖起了新房,看上了彩电,村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大的提高。

现状二:

最简单的路修好后,隔了几年也没有什么进展,08年的时候,村里凑钱去镇上一些烧煤的厂里托了一些煤渣用来铺了下路,但也只是铺了某些路段,有些地方在下雨天还是会变得泥泞不堪,不能够通车。关键还是资金跟不上,上面没有继续拨款下来修路。

现状三:

据村民说,本来有两个私人愿意出钱来修下这条路,而且会加宽一些,但是由于要占用别村的土地,别村的人提出的补偿高了,私人就不愿意,路最终还是没有修成,一直到了现在还是这个样子,一道下雨天就难走了。还是需要人们的付出才能把路修好啊,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劳力方面的。

现状四:

政府公共财产投入严重不足,融资困难,资金缺口大。近年来虽然国家对三农问题不断提高重视程度,但实际上各级政府对其还落实不到位,真正分到对农村公路的保养和维修上的资金明显不足,加上农村人民本就贫困,通过“一事一议”凑得资金有限,导致没有多少单位愿意接受承担公路的维护工作,因为这对他们毫无利益可言,毕竟公益事业不是人人都愿意做。

五 对交通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 希望政府加大拨款

农村里要实现村村通,关键还是要靠政府的力量,政府的出资时非常关键的,农村本来就不富裕,如果还要担负修路的费用,那是非常困难的,会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困难,这不是给农民增加致富的机会,而是让我们更加的贫困。所以在修路的资金这一方面还是要靠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 希望政府做好土地的调整工作

农村里修路,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而一些农民习惯了靠土地生活的日子,突然要被占用一部分土地,粮食必然减产,看不见修路后更大的利益,导致有些农民不想做出些牺牲或者要求很多的补偿,。在这里,政府的工作人员就要行动起来,耐心地给农民解释,详细地指出修路的好处,并且做好被占土地的平均担负问题。

三 希望政府出面聘请专业人员

修路就一定要修好,不要整成豆腐渣工程,请一些专业人员来进行设计和技术性工作,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在这上面出现腐败问题,必须要把百姓的事给办实了。也可以做好群众的动员工作,动员群众能出力的就出力,减少资金支出,用来更好地给农民办事。

四 做好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

道路修好后,一定要做好管理与维护的工作,不能让垃圾蔓延到田地里,这样会污染农民生存所依靠的根本。这种对农村根本的污染,也会动摇我们国家的根本。要注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农民贫困,更加不想也不能出现大的安全事故,这会对农民家庭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所以要做好道路上的安全管理。

推荐第7篇:农村道路安全

乡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高发原因

(一)脆弱的安全基础条件是导致乡村道路事故多发的客观原因。由于自然条件以及经济原因使全县乡村道路的基础条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改善,这是导致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特殊的山区地形条件使乡村道路普遍等级低、路况差。南江属典型的以喀斯特地貌为主的山区地形,境内山高路陡,沟壑纵横。因受特殊的深山峡谷地形地貌影响,等级公路等级低,道路特窄、坡陡弯急。南江公路里程已达4500余公里,其中,省道2条共148.4公里,县道11条共384公里,乡道33条共586公里,村道475条共3460公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路网络。通车里程中三级以上等级路183公里,仅占5.4%,乡村道路上等级的比例就更低,且防护设施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

二是乡村道路的水毁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目前,乡村道路建设与管护基本上是乡建乡管,村建村管。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建设的多,管护的少。加之,乡镇、村社财力有限,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对乡村道路的管护是既缺资金,又缺劳动力。特别是每年的汛期,常有山洪暴发,而乡村道路排水设施大多不畅,水毁十分严重,这些水毁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治理,留下了大量的事故隐患。

三是新修村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建设不到位。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如火如荼地进行,各地新修了大量的村社道路。“新修一条路就新增加一处安全隐患”。目前,各地新修的大量村社道路,且相当一部分村社道路还进行了硬化,路面好了,车子也跑得快了,但应该配套设置和建设的警示标志标牌、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却没有同时规范建设到位,安全隐患非常严重。

四是现有的客运交通能力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朋友出行乘车的需求剧增。但全县现有的客运车辆远不能满足农村广大农民的出行需求,全县已通客运车辆的仅有32个乡镇、1个行政村,还有16个乡镇、537个村(居)委会、2408个村民小组未通客运车辆,人们出行极不方便。也给一些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自用车、黑车等非法载客造成了可乘之机。

(二)安全意识淡薄是乡村道路安全最突出的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意识差客观上促成了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是广大农民群众无基本的安全常识。农民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低,接受安全常识等新知识能力弱,本来参加安全学习教育的机会就少,但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花费很大精力组织的一些安全常识教育活动,他们也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去参加学习。因此,他们连一些乘车等基本安全常识都不具备。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自用车、黑车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反正只要是车,不管它安全不安全,只要比走路强,都要搭乘,更不说不乘坐超速超载车了。

二是一些不法车主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以及自用车车主受非法利益驱使,见有利可图,铤而走险,非法载客。他们经济利益至上,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置至脑后,更谈不上安全常识。他们根本不具备有驾驶客运车辆的安全技能,车辆达不到客运车辆所需要的安全条件,驾驶员操作水平低,往往临危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三是存在侥幸肓目跟从心理。一些农民群众以及一些非客运驾驶人员往往都存在侥幸心理,在未出事故前,都认为不会出事故,灾难离自己很遥远。一旦发生事故,就后悔莫及。因此,非法客运车辆大胆非法载客,乘车群众无所顾忌地搭乘。还有部分乘车人有一种盲目跟从的心理,看到别人去搭乘这些非法载客车辆,自己也就跟着去。

(三)监管力量的不足使乡村道路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盲区。农村乡村道路的安全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以及监管的面宽量大,使乡村道路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不少路段还是安全监管的盲区。

一是公安交警、运管、路政等职能部门对乡村道路安全监管鞭长莫及。全县共有客运车辆540台,货运车辆1600台,有乡村道路1800多公里。全县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公安交警包括协警在内才不到100人,受县公安交警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安全监管的各公安派出每所仅有2—5人,全县公安交警系统不足150人。交通路政、运管等监管人员也就100人左右。全县整个从事省、县、乡、村社道路安全监管的行业部门干部总共不到400人,而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路政等部门主要是对省、县道公路及交通运输企业源头管理,乡村道路基本上都是委托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代管。每个公安派出所干警要监

管上百公里的村社道路,每人要负责监管几十台车辆。加之,乡村道路地处偏远山区,车辆的流动性大,监管面宽量大,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力量不够。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乡村道路安全监管职能。2008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了安全监管责任网络,落实了包路段、包车辆监管责任。但一个乡镇加上村社干部在内也就30人左右,现在几乎是村村社社都有了公路,购车的人也越来越多,往往是一个人就要包几十公里,好几台车辆,加之不具备与监管向对应的执法手段,其监管落实的难度很大,效果不是很明显,监管难以到位。

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应将乡村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现有技术标准低的道路,县交通部门要督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的进行改造。要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以及临崖、临河地段,设立安全防护墩或者防护墙及警示牌,并纳入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范畴,以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有效。

(二)加大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中,注重宣传对象的针对性,宣传内容的实用性,宣传方式的多样性,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将交通安全纳

入素质教育,依托中小学校、新闻媒介,通过宣传工作,传播交通安全知识,营造交通文明氛围,优化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乡村道路监管机制,强化一线监管。针对全县管辖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成倍增长而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给道路交通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造成边远乡村的道路交通管理长期处于失控、失管现状。通过开展联合委托执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乡村道路安全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乡村的作用,调动全民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部门管不到、管理难,乡镇管不了、不愿管的问题。一是要规范建设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并按副科级配备主任1名,选调2至5名素质好、能力强且相对固定的干部专职从事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代表乡镇政府行使受委托的权限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府办发

[2008]7号)精神,加大安办规范化建设力度。同时,在每个村(社区)设置1名安全协管员,由乡镇政府报县安监局备案,其工资待遇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乡镇安办执法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的培训,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依照委托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是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上路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按简易程序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各委托部门要针对各乡镇交通状况的特点,负责指导乡镇交通安全防控工作与乡镇执法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

力。要积极研究建立乡镇执法联动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要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首接负责、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乡村交通安全管理委托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交通安全管理委托执法格局。

(四)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消除交通隐患。探索乡村道路建管新机制,妥善解决投入、养护、管理等突出问题。

(五)突出重点,整治乡村客运站。目前,乡村客运站设施简陋、管理粗放、场地不够、随意超载、车辆检验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集中整治。要开辟场地作为载客点,不得在公路和桥上随意载客,造成路面堵塞;严格执行车站营运规章制度,规范营运秩序。

(六)进一步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在交通要道、易发事故地段要派专人指挥交通和引领车辆行进,将车辆带出险道,控制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在雨雪天气要预备防滑材料发给沿途车辆,想尽一切办法,确保不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狠抓车辆年审、营运业主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推荐第8篇:浅谈农村矛盾纠纷

浅析矛盾纠纷化解

一、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及成因。

1、资源权属类。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2、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这类纠纷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3、干群关系类。主要是个别地方村务管理不善,村务不公开透明,严重侵害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决策权; 少数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 还有个别村、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淡化,对待群众诉求缺乏耐心,使一些可以不发生的矛盾发生了,让一些发生的矛盾激化了,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等等。

4、债权债务类。主要是个别地方由于村级经济基础薄弱,债务消化不了,长期被拖欠,引发干部与群众之间、现任干部与原任之间、村干部与包工头之间的矛盾纷争。还有就是在发展家庭经济中,借款融资以及从事买卖、承包、租赁、承揽、建筑、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形成债权债务纠纷等。

5、信访类。主要是个别信访老户对信访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6、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为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等。 7,因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发生区域主要为城乡结合部。

二、一些矛盾纠纷难调的原因

1、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多年来,经过多次的普法知识教育,一些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仍然淡薄,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观念不强。

2、公平、诚信道德观念缺失,社会风气滑坡的影响。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村民的公民意识并没有提高,良好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气并没有形成,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发生纠纷时,体现为一种争强夺利、占别人便宜的意识,而缺少了一种公平诚信的道德观念。

3、“我是农民我怕谁”的小农意识作祟。此种意识在农村区域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碰到的较多,特别是在一方为村民一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中表现较为突出。比如一些老上访案件、一些医闹纠纷,虽然村民的合法理由不充分、底气不足,某些村民也常常是“死缠烂打”纠缠不休,男人劝走了、女人过来;女人劝走了,男人再来,反反复复。总认为只要“闹”了就有甜头、有好处;“闹”的不过分,拿我也没办法,你政府总不能改变我农民的身份。

4、宗族、家族势力的较劲。在农村有些村民之间的纠纷有时不是单个村民的事情,往往表现为一种家族、宗族势力的暗中较劲,也就是纠纷双方自认为的家族、宗族的面子问题,因此,发生这样的纠纷暗中从后操纵、捣鼓的比较多,这样的纠纷反复调处的多,调处也比较困难。

5.花钱买稳定”的消极影响。某些部门当遇到纠纷时,为了尽快解决或出于人道考虑,出一些钱平息纠纷,也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三,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一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即弄清矛盾纠纷的新老大小、个体群体、涉及范围、轻重缓急、风险程度等。二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即弄清矛盾纠纷由何而起,现已到何种程度。三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即弄清矛盾纠纷是经济利益还是当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诉求,是对抗性与非对抗性。这些,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要做到\"三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民众,认真调查研究,深刻剖析内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把矛盾纠纷的诱因、成因、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全部呈现出来,唯有这样,才能心中有数,掌控大局,因势利导。

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介入快是指矛盾纠纷一旦发生,调解人员就要立即出现在矛盾纠纷现场。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或者预防矛盾纠纷激化,而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或平息纠纷,更能为下一步的调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调处快是指调解工作的速度要快。纠纷发生后,调解人员一旦介入,就要抢时间抢速度,争分夺秒地开展工作,不要拖拖拉拉,而应速战速决。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矛盾纠纷的焦点容易查明找准,但要找准解决矛盾纠纷的切入点需要下一番功夫。找准切入点对解决纠纷则至关重要,也是能否成功调解的关键。虽然常见的矛盾纠纷不外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房产、借贷等方面,但每一起纠纷都

有着其个性的特征。每一个特征,就是该纠纷的切入点。切入点清楚了,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容易产生了,就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手段和方法开展工作,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如甲乙双方承包的山场相邻,后因地界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直接影响了生产。当调解员前去调解时,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员从双方的诉说中掌握了地界是纠纷的焦点,而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则是山场承包合同。于是调解员让双方将承包合同拿出来,以各自合同中承包山场的界限为准,结果双方出示的林权证不一样,主要是因为新林权证颁发的时间问题,事实清楚了,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三要因人而宜。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在调解工作中,要坚持因人而宜,不能千篇1律统一模式。由于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就要求调解人员工作方法必须因人而宜。比如,对那些平时思想品质正派,行为表现好的纠纷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采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方法进行。这些人通情达理,得理能让人,无理决不纠缠,是比较容易接受调解的人。对那些反应比较敏感、脾气比较暴躁、逆反心理比较强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应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最好是采取跟其商讨的方式进行,平心静气地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避免让其产生对立情绪,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对一些阅历浅、盲目自大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则要运用借题发挥的方式,即以讲别的人、别的事作为参照对象,进行说理和点评,促使这些人自己有所模仿和对比,以达到调解工作的目的。对于那些有文化知识、好胜心比较强的年青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应尽量运用暗示的手段,使用语言时多用提醒式或启示类的话语,由于这些人反应快,思维敏捷,很容易明白调解人员的意图,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是比较有益的。所以,因人而宜的工作方法,对于调解工作开展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一要把法律宣传贯穿调解的全过程。我国已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任何行为都应受行法律的制约。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调解才是有效的途径。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逐步让公民知道自己的哪些言行符合法律规定,哪些言行违背了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不能做,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纠纷,也能有效地预防纠纷。二要讲诚信原则。讲诚信是社会大力弘扬的一种美德。因此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大力宣传诚信之理念,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原则和根本。有的纠纷当事人今天调解达成协议,明天起了床就反悔,有的上年达成协议下午就推翻。这都是不讲诚信的表现。实践证明,这些不讲诚信的人,不但使调解员的大量调解工作前功尽弃,而且也同样使自己的损失不断扩大,对本人没有任何好处可言。所以,讲诚信不仅利人,也同样利已。大家都有了诚信,不仅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也保障了调解工作不会出现反复。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单、广播、电视等媒体对法律知识进行通俗易懂的宣传,特别要用身边的案例讲

解、案例分析方式,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一种震慑作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及依法行事依法办事的能力,让人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公民道德的教育和引导,构建社会和谐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良好的道德观念是前提和基础。在当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的建设中,精神文明仍是薄弱环节,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风文明”应该是重点。良好公民道德的培养是一项长期、长远的工作,要利用村民自治的方式建立民间组织,通过身边的人和事加强教育引导,少一些说教,多一些真人真事,多一些现场说法,在引导中让村民培养村民自己的良好民风村风,积极培育村民良好的公民道德规范。

3、转变工作方法,加强纠纷问题的排查,以防为主。矛盾纠纷突发性的比较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大多有一个发展过程,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及矛盾纠纷,提前介入是减少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纠纷升级的有效途径。在当前法治仍不很完善时期,许多人有一种“民不告官不究”的习惯思维,重调处轻排查,等出了问题再去解决,治标不治本。社会稳定是一个大概念,矛盾纠纷也是一个大范畴,并不只是打架斗殴之类的事情。矛盾纠纷的爆发也是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而前期问题的解决是关键,群众问题无小事,因此,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也要加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小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才能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营造社会和谐氛围。

4、整合维稳资源,形成调处合力。乡镇基层政府肩负着基层大量的维稳责任,可是因为条块分割的原因,乡镇基层政府行政资源减少了,强制执行能力消弱了,解决手段也减少了,使得乡镇政府对于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解决起来常有一种力不从心之感。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必须整合维稳资源,除了整合区域内的综治部门的资源外,还能调动整合其他事业单位的能力。从一些通过县里调处的矛盾纠纷中可以看出,因为县一级各项功能齐全,在调处中通过整合各方面的维稳资源,矛盾纠纷调处起来就容易得多,办结也快得多,而乡镇政府就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并且取得的效果还不好。

5、加强对不合理诉求的打击惩处力度。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最难调处的就是不合理诉求。要求不合理诉求的人遵循的是一种“痞子哲学”,死缠蛮闹,行走在法律的边沿,道德对此不起作用,触犯刑律又不够,解决起来相当困难。因此,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有关部门,要有措施,要有力度,坚决打击惩处这种不良行为,制止这种不良风气的发生,积极构建一个公平、正义、诚信的良好环境。

五.干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热情接待,稳定情绪。对刚刚被矛盾纠纷搅扰得情绪激动甚至愤怒的当事人,一定要招呼他先坐下来,递上一杯热茶,让他消消气、别着急、慢慢谈,然后请他将事情的经过详细的介绍。这个时候一定要热情,千万不能冷淡,更不能带观点和看法,否则当事人的情绪不但不能平静下来,还会把怨气撒到调解人的头上,这样就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2. 耐心听取,了解详情。农村的矛盾纠纷往往不会因一件事情就会马上发生,当事人双方可能因一件小事形成看法,心生妒恨,然后经过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牵强附会的小问题的积累爆发而产生矛盾。因此在听取当事人反映情况时,一定要有耐心,听得越认真,当事人就越会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对解决纠纷就越有帮助。

3.仔细分析,找准切入。当事人的反映基本上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占各的理。因此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要进行仔细分析,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基本上是当事人双方都不赞成而又无法坚决反对的点。如果这个切入点找不准的话,那势必引起双方的再一次争吵,调解的难度就会加大。

4.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当找准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后,就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服当事人,那就必须要有依据,否则当事人是不会接受的。首先是依据谈话笔录的事实经过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的推理;其次是结合情和理进行利弊分析和劝说,要求当事人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这样就容易把当事人的看法调整到解决矛盾的思路上去;第三是调解大门永远敞开,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就要求当事人回去再思考,第二天再来调解。第二次调解不成功就争取第三次调解,甚至第四次、第五次调解、直至调解成功。其实,任何当事人都不是故意和对方结怨,90%以上是由误会造成的,当事情说清楚,又有调解人协调,双方基本上可以达成谅解,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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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

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吴某,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0号

上诉人杨某某、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某某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9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一廖某某驾驶粤B/25RXX号轿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沙井新沙路107立交路段时,因无驾驶证、未确保安全驾驶,与行人原告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9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08年9月1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803元,原告支付203元,被告一支付4600元,出院证明书注明: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008年12月10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伤残,鉴定费500元。原告系非农业户籍,事故发生前在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4843.33元[(10030元+4500元)÷3]。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原告母亲,1924年10月出生,需赡养5年,由4人赡养,农业户籍。被告一系粤B/25RXX号车驾驶员及车主,被告二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限额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一支付了原告医疗费4600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一因无证驾驶及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由于原告系行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辆,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二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由于无证驾驶属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免赔事由,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参照2008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为:

1、误工费15498.66元(4843.33元/月÷30天/月×96天);

2、交通费,法院酌定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

4、残疾赔偿金49740.42元(24870.21元/年×20年×10%);

5、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10000元;

6、护理费700元(50元/天×14天);

7、被扶养人生活费525.29元(4202.3元/年×5年×10%÷4);

8、鉴定费500元;

9、医疗费4803元;以上款项共计82967.37元,该款应由被告一承担80%即66373.90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600元,被告一还应赔偿原告6177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损失为61773.90元;

二、被告一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61773.90元;以上二项判决如果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承担266元,被告一承担7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予退还,被告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随同上述款项迳付原告。

宣判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61773.9元;

2、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上诉费。其事实与理由是:上诉人诉两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判决廖某某赔偿上诉人61773.9元,并以廖某某无证驾驶,且无证驾驶属交通事故保险免赔事由为由,判决某某保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目的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伤者,而在此案中,廖某某无证驾驶并非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伤者,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保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根本目的。

上诉人廖某某亦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须赔偿被上诉人杨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61773.90元。其事实与理由是: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杨某某提供的工资单表明,杨某某在2008年4月份工资为人民币1719.6元,5月份的工资为人民币1699.6元,6月份的工资为人民币1938元,7月份及8月份均无工资收入。而原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4843.33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因而对杨某某误工费的计算存在巨大差距。杨某某的误工费应为人民币5714元(1785.73元/月÷30天/月×96天)。

2、适用法律错误。交通强制险属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不以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作为赔偿依据,因此,杨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740.42元及医疗费人民币4803元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赔偿。

3、杨某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转院治疗情况,交通费的支付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及次数相吻合。因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杨某某交通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质为残疾赔偿金,该案中原审判决已经判定支付被上诉人杨某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740.42元,并且,杨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无须再支付被上诉人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某某针对廖某某的上诉答辩称,我们认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内容,请求维持对被告一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内容。廖某某针对杨某某的上诉答辩称,廖某某已经购买了交强险,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廖某某在此案中不承担连带赔偿。

被上诉人某某保险答辩称,两上诉人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的争议是在于廖某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无证驾驶的事实已经被事故认定书以及一审判决所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及交强险保险条款第9条的约定保险人都不应当承担在无证驾驶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即便是根据约定来讲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约定的理由来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们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两上诉人关于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对于上诉人廖某某上诉状中提到的误工费以及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我们表示认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杨某某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其2008年6月至7月的工资条,该工资条加盖了 \"××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的公章,显示杨某某这两个月的收入为人民币10030元;上诉人杨某某另外提交了\"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2008年8月的工资为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廖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作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某某保险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廖某某无证驾驶粤B/25RXX号轿车,与上诉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被上诉人某某保险除垫付抢救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本案杨某某的医疗费已由上诉人廖某某和上诉人杨某某自己支付,不存在由保险公司垫付的问题,被上诉人某某保险无须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杨某某主张由廖某某和某某保险连带赔偿其人民币61773.9元,上诉人廖某某主张杨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740.42元及医疗费人民币4803元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由某某保险予以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上诉人杨某某提交的其2008年6月至7月的工资条显示此期间的收入为人民币10030元,\"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杨某某2008年8月的工资为人民币4500元,根据上述工资条和证明应确认上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4843.33元[(10030+4500)÷3)],上诉人

杨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误工96天,原审据此确认杨某某应获得的误工费数额为人民币15498.66元,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廖某某主张杨某某的误工费为人民币5714元,其并未提供反驳证据否定上述工资条及《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上诉人杨某某的出院证明书注明其住院期间陪护1人,杨某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虽不存在转院治疗的情况,但其陪护人员在护理期间必然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廖某某主张无须支付杨某某交通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杨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拾级伤残,必然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损害赔偿金,上诉人廖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质为残疾赔偿金,原审判决杨某某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又判决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和上诉人廖某某各负担6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涂 超 群

审判员 李 小 丽

审判员 廖 炜 冕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玉 慧

推荐第10篇: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QHD市HQ区MY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遇被告许A驾驶河北冀C2013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至北行驶,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弹起后,趴在该车前部,又倒在地上,事发后,被告送到原告至人民医院治疗,但后来被告否认其车撞到了原告,交通队也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盖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症,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因原告没有钱做手术,只住院5天就出院了。出院后,原告经交通队口头许可至其他医院治疗。现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32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23.6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1000元及鉴定检查费90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河北冀C2013号车辆系其所有,上一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期满后,因故导致事发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事发时,被告驾驶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MY家具装饰广场附近,发现原告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在跨越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红旗路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被告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车辆在原告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被告从未承认过碰撞过原告,为此,被告主动申请进行车辆痕迹鉴定,鉴定结果为不能确定河北冀C2013号车辆与人体接触。原告伤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主要证据:

1、原告拍摄的河北冀C2013号车辆的照片,证明当时原告与被告车辆有接触,车上有掉漆皮的部位;

2、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影像报告书、医疗费票据、天穆骨科医院、咸阳路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医疗费票据、处方笺及费用清单,证明原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告的伤情及医疗花费;

3、护理人员王D屏与其夫MYJ的结婚证、MYJ身份证、“丽萍时装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王D屏工作性质系个体经营者、每月收入3000元、护理时间为从原告事发起16个月;QHD市金矛梳理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LJ的务工证明,证明LJ护理原告1个月误工损失为2000元;

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及因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

原告关键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主要证据:

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许A系河北冀C2013号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河北冀C2013号车辆未投保交强险。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被告张合驾驶河北冀C2013号轿车沿QHD市HQ区回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MY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遇原告王B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原告倒地受伤,QHD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公交证明【2009】第05102001号道路就同事故证明载明:“当时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交警西站大队于2009年10月27日向QHD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河北冀C2013号车是否与行人王B身体接触。

交警西站大队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QHD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该《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

法院认为:

本院确认原告的尊师范围为110840.12元,被告许A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上苍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723.6

元,护理费8938.7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共计107117.16元;其余损失医疗费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共计3722.96元。

被告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89.18元;综上,被告许A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许A赔偿原告王B经济尊师108606.34元;

二、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制订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元,原告王B担负1336元,被告许A负担2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QHD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第11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得到了飞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地方党委政府把道路建设视为农村致富的“基础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和便民出行的“民心工程”,不断加大投入,为服务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对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受组织的指派,今天我就本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在座各位共同探讨,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对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

二、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

三、提供一些管理对策供各位参考。

首先,对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快一慢”——道路建设步伐快,交通设施跟进慢。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快速推进,农村道路基础建设得到大大加强,内外衔接、村村互通、方便快捷的农村交通网络迅速发展完善。但农村道路由于受地理条件、建设资金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修建道路时一些配套设施、标志标线及安全警示标志不能及时的跟进和完善,大量的是一些无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光板路在不断的延伸,这不仅给农村道路交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处于更严峻的时期。

“二高一低”——违法行为发生率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低。在我国大多数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行车走路我行我素,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在农村,由于环境、经济、观念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不能掌握交通法规相关要求,上路参与交通不考虑安全后果。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加之管理部门管控不到位,道路上拖拉机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超速超员、公路占道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事故居高不下。

“三多一少”——机动车数量多、类型多、驾驶人人数多;交管警力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民收入增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车辆、驾驶人也开始急剧增多。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的普及使每村每户都成为交管部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农村机动车种类繁多复杂、五花八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等应有尽有。道路不断延伸,汽车数量猛增,工作任务加重,使得现有的实际警力严重不足,加上科技管理手段又相对落后,交通管理很难跟上农村道路交通发展形势,很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我县现有机动车驾驶人18万余人,各类机动车(已注册登记)18.4万辆,农村道路公里数为2477公里,2008年我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79起,其中农村道路48起,占比为26.8%;全年共计死亡183人,其中农村道路48人,占比为26.2%;全年共计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984起(非绝对数),其中农村道路496起,占比为52.3%;全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共计受伤960人,农村道路为500人,占比为52%。今年1-4月份,我县发生重大事故67起,死亡74人,其中农村道路发生12起,死亡12人;一般事故337起,伤340人,其中农村道路140起,伤150人。各位,数字是枯燥的,但从这一组数字中,我们能看出一个问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四分之一,农村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起数的三分之一,农村道路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占事故受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应该说这样的一组数字是很触目惊心的,被放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随着“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将更加严竣。

那么是如何造成这样一个局面的呢?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第二个话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通常在谈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时候,我们都从“人、车、路”这三个方面考虑,确实,人掌控车,车在路上行,这是道路交通的三要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这三个要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人是当之无愧的第一要素,从人这一要素中,我们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二种人,一种是交通参与者,何为交通参与者,其实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从事交通行为的人,开机动车的、骑非机动车的、在道路上行走的人等等,都是交通参与者。第二种是管理者,说到管理者,人们自然而然会想起交通警察,不错,交通警察是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但仅有或者说仅靠交通警察来管理还远远不够。《道交法》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省条例》也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县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警察作为主力军责无旁贷,而各镇(乡)、街道也应该积极做好道路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如前几年在**镇一条通达公路上,时值夏天水泥路面因热胀冷缩的缘故,路面成了弓形状,一天下午天气突变要下雨,一妇女骑了一辆轻便摩托车,急匆匆想赶回家,结果在弓形的路上摔到不治身亡,在随后的处理结论中**镇政府被定了一个次要责任,也许有的领导想不通,出钱修了路,好事变成了坏事,倒不如原来的烂泥路省心省事。其实,对于修建水泥路,这是一件好事,毋容臵疑,因为时代在发展,无论从国家的发展层面,地方的自身建设,还是群众的物质生活需要,都会向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发展经济修建道路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理念有否与时俱进呢?《道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臵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从法律术语来理解,“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由于一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道、村道它不属于公路养护部门的管理范畴,显然这个责任就落到我们乡(镇),甚至村一级的组织机构上。刚才讲的这起案例,原兆民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就顺理成章,象这样的案例在我县绝非个别,几乎各个乡镇都因为管理职能的问题或多或少地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有的是死亡,有的是受伤,后果不一样而已。要知道,如今群众的维权意识相当强,工作中稍有疏漏,就会出现这种后果。也许有人要说,这是单位的职能,不是个人的行为,我们要知道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他的职能是靠人去组织实施的,所以讲到人这个要素,我就先讲我们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外国有个学者曾经说过这样一名话“要看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只须看一下这个国家人民的交通行为”,说简单一点,就是看当地的人们是怎样走路、怎样开车的。有这样一个传言,或许在座的各位也有人听说过。中国有一个留学生在国外与外国女孩谈起了恋爱,有一次一起外出,走到一个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当时前方是红灯,而左右并无车辆来往,这个时候留学生便毫无顾忌地通过路口,站在一旁的姑娘心想,这个人怎么这样鲁莽,一个连自己生命都不懂得珍惜的人,将来他如何懂得珍惜我,于是断绝了与他的恋爱关系。后来这个留学生回到国内又与内地的一位姑娘谈起了恋爱,有一次一同外出,也是走到了一个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前面也是红灯,留学生因为有前车之鉴,同时也受到在国外这种安全意识的熏陶,于是就站在那儿等待绿灯放行,这个行为被他的女友看到了,心想,这个人胆小如鼠,遇事畏畏缩缩,如何能成大器,把终身托付给他以后能有什么依靠,于是也吹了。虽然这个传言没有被证实,但我国国民的安全意识淡薄,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国家的统计数据来看,每年都有十几万人死于车祸,近百万人受伤,其实这仅是一个统计数据,因为统计口径的原因,真实的数字要大得多,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的万人数比例,万公里数比例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但这个“领先”不是好事,它给国家、给社会、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巨大的。说到这里,可能要产生一个疑问,难道中国人就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吗?这个答案很简单,有意识,很淡薄且观念不同。谁也不想出门就碰到交通事故,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过有没有人想到自己一出门就要遵守交通法规呢,估计这个可能性不大,差距就在这里。从我们目前的交通现状就可以看出来,无证驾驶的、没有号牌的、车辆安全性能差(喇叭不响、转向灯不亮、刹车不灵)的,有些甚至是拼装车、报废车的比比皆是。现在已近夏天,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的人十有八九,所以说,在安全这方面我们有意识,但意识淡薄,更缺乏自律性。再比如,交警在日常勤务检查中碰到交通违法人员(以前称为交通违章)很难得碰到一个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交警甘愿接受处理的对象,几乎都是要强调一下客观因素,很难意识到接受一次处理就是接受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大多数人认为是触霉头,只有到大祸临头才悔恨不及。我参加工作有25年,有一件事让我记忆犹新,记得在2001年,我去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来到一方当事人家里做材料,当事人(名字已忘记)一见我就对我说:“江警官,谢谢你,好得上一次你罚我5元钱,之后我每次出去开摩车都戴头盔,这次我出车祸幸亏我戴了头盔,结果头盔撞坏了,头部没有受伤,只不过是骨折,要不然,人早就报销了”,对于他的违章一事我确实记不起来了,但他说这番话时很激动,我也很感动,感动之余,我又想,难道非要等到出车祸了,才能与交警引起共鸣。如果没有这次车祸,他日在路上碰到我,也是这翻笑脸相迎、或是横眉冷对,他戴头盔是因为怕罚款、还是真的有了安全意识,这样的代价是不是也太大了。从机动车驾驶人这方面来看,把交通违法与事故隐患等同看待的人少之又少,农民群众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素质良莠不齐。近年来,尽管交警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公路沿线的农民群众受到了一定教育,但大多数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仍然淡薄,行车、走路我行我素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村驾驶人基本不参加正规的技能培训,不学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驾驶车辆靠经验、凭侥幸,冒然上路行驶,不考虑安全后果。如驾驶车况不良、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我们常有这样一名口头语“十起车祸九起快”,但这句话有多少人听得进。我们的基层中队都使用测速装臵,就因为测速引发了一场社会讨论,最后,还定了一个规定,在固定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臵提示标志,我个人认为,这是权力跟法律搏奕的结果,最后是法律向权力屈服。也许有人要说,现在提倡人性化执法,和谐社会,这是时代的需求,人民的呼声。大家想一想,同样是违章,为什么治理超载就没有异议呢,说到底这是一个话语权的问题,因为超速都是轿车,而开轿车的、坐轿车的都是有一定身份的人,有话语权,所以在触犯自身利益的时候,就能释放出自己的不满,并能够变通。自觉遵守法律,这是法律对社会、对人们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没有提示标志,执法变为违法,超速违法变为合法,进一步讲,没有提示标志的路段是否就是允许超速、鼓励超速,想一想挺滑稽的,说到底这就是人的观念问题。

讲了人的观念问题,接下来讲车的问题。根据《道交法》的解释,车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分,机动车的概念我们都能理解,目前农村常用的多为低速载货汽车、农用

三、四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车辆构成复杂,农民无心车检,安全性较差,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和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货车违法载人的交通违法情况较严重,部分驾驶人存在“小车不倒只管推”的侥幸心理,以致车辆技术状况差,安全无保障。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很多车辆带“病”行驶现象严重,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隐患。车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地位,是一个从属地位,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是依驾驶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一个人懂得车的重要性,他会善待车,爱惜车,保养好车;反之则是“只要机器响,世界遍地走”,安全隐患就出来了。在我们农村由于一些实际情况,无牌无证车辆、报废拼装车辆屡禁不止,而这一类车辆在我们农村还很有县场,我们的群众对使用、乘坐这类车辆还乐此不疲。殊不知,这样的情况是后患无穷,因为大凡拥有驾驶这类车的,基本上都是生活条件不太殷实的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交通法规知之甚少,车况较差,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参加保险等一系列保障,赔偿就成了难题,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要破解这个难题,还尚需时日。而非机动车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些模糊。社会上有一些残疾人超标车,使用机械动力装臵的助力车等,有些人也称之为非机动车。通常见到的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由于管理的问题,我们侧重对机动车的管理,而放松了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导致了非机动车的车况每况愈下,无人问津,这类车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制动不良、车铃不响、夜间反光装臵破损。制动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但就是我行我素,事已关己,还高高挂起。夜间反光装臵在夜间行车安全、自我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尾随的机动车遇对面来车灯光耀眼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的做法就是减速靠右行驶。如果在前的自行车有夜间反光装臵(这个装臵能被动发光),就能很好地提醒尾随的机动车驾驶人注意避让,一旦没有这个装臵很容易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中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首推电动自行车,由于电动车方便实用,在启东的拥有量可能要超过机动车,因此,如今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已扮演了重要角色。每一次的重大交通事故通案会上,每一次的基层中队送上来的事故审核案件中,都有电动自行车的名份,撞别人的有,被别人撞的有。那么电动自行车有哪些安全隐患呢:

1、刹车不灵,可以说十成车中有八成不灵光,

2、速度快,虽然说是非机动车,但开个30码不成问题,尽管没有机动车那么快,但由于该车型的先天不足,稳定性差,所以一旦遇到情况极难掌控,容易摔倒,

3、悄无声响 ,也许它符合环保要求,但客观上容易麻痹他人,及至发现已至眼前,躲闪不及。

关于路的问题,似乎没有太多的说辞,也确实不好妄加评论。农村的道路形式结构单

一、等级多样,硬化的路面比较狭窄,又无路肩,有的临水、临桥,交会困难,并缺乏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的农村道路有以下几个特征:

1、路口多,

2、临河路段多,

3、临近建筑多。要改变这种现状,目前还难以做到,而事故的发生通常在路口,由于视线遮挡,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行车安全常识,因此路口上的交通事故超过了总起数的一半,尤以农村道路的路口为甚。我们农村的白色路面建设推进速度较快,道路相对宽阔平直,车速也提高了,但人们的安全意识,仍然没有跟进,自以为几步就能走过去的路,弄不好就是一起车祸的平台。马上就要进入四夏大忙季节,把路面当成打谷晒场就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而且每年在这个时候这种路面都有惨局发生。到夏季的时候路面的隆起,是一个带有隐患性的现实问题。有些路面由于过往车辆的散落物未及时清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易发生事故,也不容忽视。

上面讲了这么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呢,这就是对策问题。预防交通事故,保障有序畅通,作为交警部门是义不容辞,而我们在座各位也是重任在肩,因为保一方平安是我们的共同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仅说一点个人的观点供参考,一是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我们要将本地区、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现状和事故隐患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利于上级部门在宏观上调控、决策、规划,使得我们的道路交通布局更趋合理。同时建立农村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水平,通过乡(镇)、村两级交通管理网络,接照网络到村、责任到人、群防群治的原则,使交通安全村村有人管,处处有人问,形成齐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果我们各位能在交通安全管理上多作宣传,使得群众从“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从消极心态变为积极心态,那是件功德无量的事。因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件好事,是利人利己的事,是一件务实的事。三是要做好力所能及的事,现今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不同,道路等级、道路状况也有所不同,我们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临近道路的农作物是否建议种一些低矮植物;需要在道路口搭建建筑物的是否可以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建议合理搭建;本村的事故多发地段,特别是路口,是否能制作一些简易牢固的提示标志、标线。对于有从事非法运营,特别是从事学生接送车一类的人要督促引导、规范营运。农作物收获季节预防将道路当作打谷晒场,路面有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修复,或者及时通知主管部门等,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四是要畅通渠道、携手并进。今天,我们在这里说道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仅仅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有些事情看起来清楚,说起来容易,真正做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交警部门要主动与你们沟通,而你们也要将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和我们联系,形成合力,不留死角,真正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各位,提高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并通过我们来提高全社会、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一定会有所好转。由于本人的知识有限,语言表述能力欠佳,所以难免有词不达意的方面,倘若有冒犯的语句,请多多见谅,不过我的心是诚的,我们的初衷和要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一致的,最后请接受我一声真诚的祝福:“安全心中有,活到九十九”。

第12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讲稿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就交通安全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下,希望以此来提高大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倡导文明交通行为,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一、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事故的主要原因 200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万多起,死亡10.9万,66万多人受伤,34个亿直接经济损失。2003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万多起,造成10.4万人死亡、49.4万人受伤,发生41起10人特大恶性交通事故。2002年全世界有126万人死于车祸,平均每分钟就有2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丧生。2004年以来全国又发生10人以上交通事故45起,国际上衡量一个地方交通事故率有一个参数叫万车死亡率。2002年美国有2.1亿台汽车,一年交通事故死亡4.6万人;德国是4500万台汽车,年死亡7800人;日本是7300万台车,年死亡9000人;我国2003年是2140万台汽车,只占世界的1.9%,但年死亡近10万多人。远高于日本(为1)、美国(为1.9)我们的万车死亡率为13.7,2003年万车死亡率11.3。各种统计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时期。

一是一些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违章

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大量存在。

二是道路交通工具构成复杂,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亿余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摩托车5037万辆、拖拉机1573万辆、农用运输车1388万辆;还有大量自行车和牛车、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威胁。

三是公路安全设施相对滞后,一些险路、危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全国三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达151公里,占通车里程的86%。 四是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机制等,都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二、交通事故给驾驶员本人、家庭、社会带来的损失 著名经济学家米塞尔(michael)早在1988年就曾提出,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为3500亿美 元。也就是说,地球上平均每人每年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68.5美元。发展中国家,约占gdp的1%。据报道,2003年全国各类事故拉下全国gdp近3个百分点。而在我国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2002年的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为78.5%;2003年这一比例为76.3%。每天约有300人死亡,这相当于每天掉下一架飞机。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万人死亡,56.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三、讲一讲为什么要加强安全学习

(1)加强安全学习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强安全学习是压事故,保畅通的需要。 人们常说驾驶员的工作是手扶方向盘,脚踏鬼门关。说明次项工作有极大的危险性。统计分析:在200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全国去年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3%。因此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再教育刻不容缓。2003年9月5日和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两次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进一步强调要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要将教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坚

持以人为本,从源头管理、源头教育入手,逐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3)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尤其是最近有些新的法规出台,和每一个驾驶员息气相关,作为驾驶员都应该了解。掌握了就可以避免不懂法而带来的被动和麻烦。 新的机动车审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

一、科目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进行科目二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0日内进行考试。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查验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情况,进行为期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和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综上所述,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需要,是提高驾驶员法律素质的需要,必须抓紧,抓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

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三是强化了对交通弱者的保护。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强调了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二)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篇2: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领导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分析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排部署近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刚才,交警大队大队长通报了今年上半年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希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尽快抓好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随着经济社会及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在不同场合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县政府在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拨出了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相关设备,公开招录了一些交通协管人员,进一步充实了交管工作力量。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站在“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使 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成绩有目共睹,值得肯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及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以及客流量的增长,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从刚才交警大队大队长通报的情况看,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仍然很大,死亡人数占到了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00%,七月刚过中旬,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起,死亡**人,受伤***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大幅上升。客观的讲,国道和省道贯穿我县全境,各乡镇之间距离较长,道路交通设施不够完善,安全隐患多。但主要的原因,还是事故预防工作不够扎实,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效果不够明显;农村道路监管不到位,存在漏管、失管现象;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交通意识淡薄,报废车上路、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十分突出。尤其是各乡镇对如何教育广大农民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对农村“五种车辆”的登记纳管工作做得不好。目前,我县部分路网还在建设当中,道路质量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努力创造一个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

二、突出重点,履职尽责,全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再上新台阶

1、加强从源头上夯实交通安全管理基础。人、车、路是道路交通的基本构成要素和交通管理工作的源头,各相关部门要从这些基本要素入手,将工作着力点前移,通过加强对重点驾驶人、重点车辆的管理和对危险路段的治理,将各种交通事故隐患消灭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一要抓重点驾驶人。要严把客车、出租车驾驶资格准入关,提高驾驶人的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二要抓重点车辆。要对现有的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出租车、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和班次等情况,加强管理管控,及时消除隐患。三要严密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尽快成立由政府领导,公安、交通、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定期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上报排查结果,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正逆双向排查制度。正向排查就是直接从路面上进行的排查,及时把地形复杂、视线不良、防护设施缺失、管理相对薄弱、事故多发的点段检查出来。逆向排查就是通过对当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分类排队,找出事故多发点段、多发时段、多发成因,通过逆向思维的方式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于排查出的隐患,由县政府下达整改通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一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府写出报告,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

“一把手”的责任。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部门要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源头监管与路面整治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要实行主管部门责任承包机制,安监、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不同职责分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分级责任承包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每一条线路,每一个重点部位,采用承包的形式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上。通过以责加压、以压促动、以动求效的方式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以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遵章守法,从每一步做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抓手,由宣传、公安、交通、司法、教育、安监等部门联合成立“贯彻实施《条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大局,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多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把宣传活动与“六〃五”普法工作、“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在广播、电视上开辟交通安全专栏,定期播放交通安全短片、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制作交通安全专题节目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全面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构筑道路交通安全群防群治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及全社会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方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良好格局。要尽快完善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程序,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障经费,明确职责。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向农村延伸,按照“村路乡管、以村管车”的要求,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农机、运管、公安等部门力量,建立长效联络和管理机制,构建“大交管”工作格局。

各乡镇要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乡镇、社区要至少各建成1处交通安全宣传示范点,要在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交通协管员,组建“五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健全“五长”联动机制,制定交通安全宣传年度教育计划,与社区、村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第一时间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把治理无证无牌摩托车和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积极开展农村“五种车辆”的调查摸底、分类建档工作和道路交通参与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的调查分析,督促农村群众办牌考证,并将开展篇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会讲话 在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副县长 聂海波

(2011年9月19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精神,部署和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乡镇职能转变和监管模式创新,努力实现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突破。刚才,易桂蕊局长就前期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李宗刚局长就今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作了很好的发言,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交通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农村道路交通网络进一步形成,为新农村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劲支撑。但随着农村道路建设的突飞猛进,农村人流、物流、车流也随之迅猛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开始凸显,并成为现阶段事故预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其特征主要表现

在三个方面:一是违章多。通过对近几年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得出:95%以上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系违法违章造成。二是管理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职能部门多、基层力量弱、监管经费少,加之农村道路路多、面宽、量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只能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管理工作难以深入持久,不能做到标本兼治。三是隐患大。受资金、地形限制,我县广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建设相对滞后,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整改。一些农村地区客运运力无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催生大量无牌无证车辆涌入农村道路从事非法营运,增加了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风险。为此,全县各乡镇、县级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当前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抓好工作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新路子、新办法,全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力破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大难题” 各乡镇要从当前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出发,努力解决好无人管、管不了、无权管、管不好的“四大难题”。

(一)明确主体、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人管。6月初,县政府出台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古府发?2011?87号),

进一步明确各乡镇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要切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随后,县政府办发文要求各乡镇在6月30日前组建“交管办”、统一挂牌、配备人员,但9月15日,我到部分乡镇就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管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从调研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各乡镇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乡镇工作很有起色,有的乡镇还没有理顺,特别是极少数乡镇,直今“交管办”牌子都没有领取或领了尚未挂牌,对县政府工作意见置若罔闻、毫不执行,在这里提出严厉批评。

(二)保障经费、落实场地、配齐装备,确保乡镇交管办能够管。在前期检查调研情况来看,部分乡镇对交管办经费尚未落实、装备尚未配备。对此,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摄像机或照像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对县级统一配备的执法装备,请公安局牵头,抓紧与财政等部门对接,尽快采取配备相关装备,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委托监管、协助执法、强化培训,确保乡镇有权管。按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把相关职能职责和监管事项委托给乡镇,并与乡镇政府适时开展综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和协助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县法制办牵头,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配合,尽快组织全

县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协助执法证件后,迅速开展工作。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管得好。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交管办从制度、措施和职责上加强管理。一是建立工作制度。要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工作规范和制度,涵盖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要求、驾驶人员管理、车辆管理,使交管办日常管理更加规范、合理、公正;二是明确管理措施。要重点加强辖区营运客车、危化品车、摩托车、校车的常态监管,与交警大、中队、运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建立违法信息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及其村社交通管理员、信息员的作用;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落实交通管理员、信息员以及村社相关协管人员的工作职责,采取包片、包路段等形式,不留死角和监管盲区,确保监管到位。

三、进一步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努力开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局面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县级成员单位要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基本情况。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努力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三)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县乡以下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三道关口”。

(四)加快发展农村客运,不断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客运是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的最终途径,也是有效缓解非法营运车辆非法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安全优质便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调研、评估等方式,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的发展,从线路规划、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考虑群众利益,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方便于民,让农民群众乘上方便车、放心车。同时,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和处理力度,切实保护合法经营,努篇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场会发言稿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场会发言稿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交通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带来人员、物资的快速流通,带来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希望。另一方面,广大农村群众在享受现代社会发达交通便捷、舒适的同时,也承受着交通事故带来的巨大痛苦和损失。据公安部统计,近年以来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农村人口位居前三位。这充分说明了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现就此次推进会讲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

(一)公路等级低。主要表现是山区公路弯多、坡陡,临崖、临河公路多,存在诱发交通事故的因素。

(二)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农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农村群众的交通工具主要是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三)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民群众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对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一知半解或根本不了解,无证驾驶、违章超车、越线、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

(四)对农村道路监控不力。农村道路点多、线长,交警警力有限,很难覆盖到广大农村道路,造成农村道路长期

失管失控。

(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薄弱。农村道路养护和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严重缺乏,一些必要的路面修护和安全防护配套设施迟迟无法到位。

(六)农民群众出行需求增加。造成道路基础建设与农民出行的需求矛盾进一步加剧,农村地区从事违法营运的车辆增加。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力破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大难题” 从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难点出发,努力解决好无人管、管不了、无权管、管不好的“四大难题”

(一)明确主体、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人管。

(二)保障经费、落实场地,配齐装备,确保乡镇安全能够管。

(三)委托监管、协助执法、强化培训,确保乡镇有权管。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管得好。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相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

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就一定能开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局面。篇5:道路交通安全法(讲稿)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

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典型案例

1、200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 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13篇:农村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

工程概述

一、工程概况

二、技术标准

三、主要材料

四、管理目标

第二章

施工组织措施

一、项目组织机构

二、人员组织

三、机械设备组织

四、材料组织

第三章

总体施工方案、施工方法

一、工程测量

一、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方法

三、工序质量控制

第四章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一、工期目标

二、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三、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第五章

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目标

二、质量保证体系

三、质量保证措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目标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章

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一、文明施工措施

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章

冬季雨季施工的保证措施

一、冬季施工保证措施

二、雨季施工保证措施

第九章

附图表

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

工程概述

一、工程概况

镇水厂路是**居和**村的主要干道,全程东西贯穿**村,道路东起**河(水厂),西至***国道,,全长.1800多米道路为混凝土路面,宽.4.5米,混凝土路面厚度为18公分。

二、技术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文件精神及** 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砼路面宽≥4.5m,砼厚度18cm,砼抗折强度必须≥3.5Mpa以上,路面按规范要求每间隔4m~4.5m必须砌缝,路面抹平收光后必须用机构刻槽防滑,按规定设置伸。缩缝及施工缝,并灌缝以防渗漏。

三、主要材料

1、石灰:用于原路面和新做路面的路基结合层。

2、水泥:使用年生产能力超过30万吨以上大厂生产的稳定性强的强度等级达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用于道路砼路面。

3、黄砂:江西赣江产中粗砂,级配符合要求,用于道路砼路面。

4、石子:安徽荻港产优质2.4.6石子,用于道路砼路面。

5、胶泥:优质胶泥用于施工缝伸缩缝的灌缝。

四、管理目标

1、工期目标:计划工期120天,力争在9月30日前交付使用。

2、质量目标: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及以上。

3、施工目标:文明施工、规范作业、标准化管理。

4、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质量事故,无等级火警事故,消灭大机械破损事故,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章

施工组织措施

一、项目组织机构

为圆满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达到业主目标。我公司将本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管理是效益的来源、措施是质量的保证”的宗旨成立项目经理部,派遣具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组织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能满足招标文件和胜任本工程实际要求的同志组成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协调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各科室之间的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确保本项目组织机构下的各施工队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道路工程具体安排如下:项目部设常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组建机械作业组、混凝土施工组、木工支模组,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协同进行工程施工,各施工班组负责入均持证上岗。

项目部下设工程科、质检科、财务科、安技科、材料科,各 部门职责:

工程科:负责测量放样和施工技术全面工作;

质量科:负责施工质量检验;

财务科:负责工程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

安技科: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各项技术、教育、‘管理工作;

材料科: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采购和保管,同时负责工地职工的生活和管理等。

二、人员组织

项日经理曾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部经理,具有同类型工程施工及管理的经验。项目部主体人员大多数参加过交通市政工程的建设,去年参加过郭园镇农路及镇区道路建设,他们对交通市政工程施工有着丰富的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更能发挥出他们的潜能和特长。项目部对整个工程施工集中统一管理,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力度,高低温期间对施工人员采取特殊的经济措施,确保施工力量,以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同时,公司配备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预算员,现场技术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职称、岗位证书。

三、机械设备组织

1、施工机械设备

将根据本工程特点,投入足够数量的、性能良好且能良好且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道路施工机械设备。详见《施工机械设备表》

2、试验检测设备

本工程的原材料及配比试验均委托有相关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同时现场配备砼坍落度测试仪、砼试模等简单的试验检测设备。

3、通讯办公设备

在项目经理部安装程控电话1部,配备传真机1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配备齐全,主要管理人员及各施工负责人均配备移动电话,确保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信息传输通畅。

四、材料组织

对工程所需材料的来源地、价格及质量等进行详细调查,合理安排采购方案;水泥由汽车运送至工地,黄砂、碎石通过水运至码头上岸后汽车短驳至工地现场。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工程用水泥、黄砂、碎石本公司及时做好材料卸车验收入库手续,质量检测及储存工作。

1、水泥:水泥拟选用品牌P.0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进场后按规定频率自检、抽检,经常检查保持足够数量储备。

2、砂:江西赣江产中粗砂,级配符合要求。

3、碎石:安徽荻港产优质2.4.6石子(.级配标准为5~31.5mm)和3.1.6石子(级配标准为5~20 mm),碎石进场后进行筛分、压碎值、针片状和含泥量试验,合格后报请监理组抽检认可后予以使用。 材料进场后分批堆放,并挂牌标识。

第三章

总体施工方案、施工方法

一、工程测量

1、道路定位放样

根据业主提供的道路中心线位置桩,认真对: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要求及技术数据进行放样清杂;排除障碍物。

2、高程测量

测量人员对照原有路面的高程,认真复核设计标高,仔细推算各施工段的标高,如有偏差,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到从业内到业外全面把关,确保测量工作正确无误。

二、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方法

具体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方法详见《施工技术方案》。

三、工序质量控制

1、工程质检

按相关规范检查验收。严格执行班组自检,质检小组复检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三检制度,做到不合格的工序绝不能带到下道工序。如有经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项目,必须返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原材料的管理

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首先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管理,砂石料进场后必须严格堆放场地的管理,保证砂石不混合堆放。砂石料在使用前必须按规范要求取样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水泥必须附有质保书,且按规范要求取样试验,不合格的坚决退货。

3、砼工程

砼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结构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砼工程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

① 合比设计、计算和试验方法,严格按技术规范执行。

② 严格按\'配合:比控制各种材料的用量。在浇筑过程中,经常检查砼组成材料的质量和用量。

③ 严格控制砼的坍落度,施工过程中随时抽查,若有偏差及 时调整。

④ 振捣时,必须掌握每点的振捣时间,防止欠振或过振。

4、测量放样

测量放样工作是整个工程的关键工序,测放工作的失误将直接导致整个工程的失败。因此,测放工作不能有一点马虎。所有测放成果都应经复核验算,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使用。

5、试验

工程质量的检测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执行,配备专用车辆,负责向质量检测单位送样。在试验室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养室,派人专人专职管理,到养护期后,送至监理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第四章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一、工期目标

本工程计划在120天内完成,力争在9月30日前交付使用。

二、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我公司保证立即组建项目经理部,开始办理各种施工手续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当日开工,具体见《施工进度表》。

三、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1、从施工计划编排上保证

按照工期要求,分阶段制定施工计划和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缩短流水作业的流程,努力加快每个环节的施工进度;确保总体工程进度。

加强计划管。理,:’实行流水作业,详细编制施工计划,并用文字、图表的方式把编制依据、工程特点、工艺流程、材料设备、劳动力安排、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传达到每个职工,使每个职工心中有数。处理好工期与质量的关系,把工期、质量、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2、从机械配备和人员落实上保证

我们将以,最快速度,抽调精干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富有经验的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对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统一指挥协调整个工程的施工。从开工起,积极组织施工所须各工种人员,落实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并做好保养、维护工作,一旦我公司中标,确保在3天之内,所需各机械设备、人员准时到场并投入正常施工。

3、从材料供应上保证

对工程所需大宗材料好市场调研工作,工程一旦开工后能快速组织货源到位,确保工程能按预定计划顺利实施。

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导和协调材料供应,杜绝停工待料现象的发生。

4、从安全生产上保证

加强职工安全法规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生产的安全检查、督促,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5、从资金落实上保证

在工程施工前期,除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外,投入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确保前期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第五章

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目标

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率以上。

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时刻将质量工作放_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二、质量保证体系

开工前,成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任组长、技术干部及主要生产技术骨干组成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贯彻公司质量方针,负责该工程的质量预控、监督工作,保证公司质量目标的完成。

三、质量保证措施

1、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进行质量策划,建立层层技术交底制度,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科学组织、精心施工。

2、加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大力度宣传公司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树立质量效益意识。

3、设质量检查检验专职人员,认真执行专检、自检、工序检制度,实行工序卡制度,加强检测手段,每道工序进行质量检测和评定,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各工序质量达标,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三级检验合格报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杜绝不合格工序流入下道工序。

4、该工程作业面广、工期紧,施工过程中,必须科学计划、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各项资源,规范管理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各工序、工种之间的衔接配合。

5、特殊过程控制

①特殊过程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包括:人员、材料、设备要求、施工方法及步骤措施、检查标准、检测方法与要求,明确关键工序控制点及控制方法,落实监督责任人。

②殊过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自己批准的施工方案,直接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书面记录。

③参加工作者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使其熟悉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④认真做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采购和验证工作,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⑤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设备和施工中的半成品都应做唯一性标识,分别采用标牌标识,并加以记录。

⑥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隐蔽工程检验必须在其隐蔽前或后道工序施工之前进行t;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项目监理,由项目监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检验时必须办理隐蔽工程签证手续,并在隐蔽工程记录单上签认,隐蔽工程验收时,应提供自检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⑦所有质量记录,要求填写规范齐全准确工整禁止未经允许的涂改,由专人负责汇总、审核,按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⑧施工过程中,按业主和技术规范要求,报送各类技术文件、照片、录像资料,设计变更、修改,应积极配合、协调、准确理解业主意图,及时按要求实施,对业主和项目监理的所有指令,应详细制定相应措施,及时回复,并认真落实。

⑨按规定要求,正确应用统计技术,利用统计结果确定、控制和验证过程能力及产品特性,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改进。

第六章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目标

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质量事故,无等级火警事故,消灭大机械破损事故,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小组,任命专职安全员,建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由各小组派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配好安全保护措施及消防措施,加强对工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安全档案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工实行定机、定人、定岗,若要变动,须向安全部门报告认可后方可再上岗。

三、安全生产措施

我公司一向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一开始,即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设立安全职能部门和专职安全员,配备安全设备,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制度。专职安全员必须有上岗证。 项目部开工后即配备防火、救火、治安等设备,保证工地正常安全。

开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深刻的安全教育,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坚持全员管理,建立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全体员工在施工的各个阶段,自觉共同努力,保证安全施工。

1、优化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安全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明确技术干部、班组、工人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责任。

制定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化

①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应佩证上岗。

②在工程开工后及时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项目监理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汛、救护、警报、治安等安全措施。我公司成立专门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注意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3安全管理贯彻施工全过程,

○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对不安全因素加强分析,制定方案,采取措施。

④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工人上岗前应进行操作考试和考核,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准上岗。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防护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考核和笔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工地定期举办安全会议,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⑤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用品,施工用电具的拆、接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中机电设备必须做好漏电保护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对不安全的工作环境,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工作。

⑥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或事故苗头,安全员有权责令暂停工作,并负责向领导汇报。

⑦若在施工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展开施救,立即通报业主和项目监理。

⑧项目部应采取措施来防洪和防气象灾害+。平时注意收听当地的气象站预报,如发现有灾害迹象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灾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安全保卫措施

在工地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设专职和兼职治安员。

加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的教育,做到遵章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配备数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对施工区域加强值班、保卫和综合治理;确保施工期间无重大盗窃事件和各种违法事件发生,严禁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七章

文明施工及环境措施

一、文明施工措施

1、根据现场条件,应悬挂施工警示牌,张贴文明标语,使用文明用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杜绝野蛮施工。

2、进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文明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周围地段整洁。

3、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按平面布置图摆放,井井有条,确保场地整洁≯便道畅通。井点及沟槽排水,严禁乱排乱放。清洗机械及施工的废水、废油,引入指定地点,不得乱排。

4、教育广大施工人员爱民如爱己,不滋事扰民,团结地方群众,搞好当地政府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积极做好当地居民思想工作,搞好关系,使居民满意。

二、环境保护措施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

2、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施工废渣,要按监理指示送至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堆放,要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性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废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3、控制噪声的措施

①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对于噪声较大项目,尽量不在午休、晚间施工,以免妨碍附近居民休息。

②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以防发出超标噪声。

4、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对施工区域以外的植物、树木尽力维持现状。

5、临时设施不违反规定用地,严格按照审批的平面布置图实施,不乱搭工棚,不乱停机械设备。

6、工程结束前,清除施工场地内的一切障碍物、杂物、有 害物质等,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恢复环境。

第八章

冬季雨季施工的保证措施

一、冬季施工保证措施

当昼夜平均气温在-5 0C以下,且连续10天以上时,参照《施工技术规范》“季节性施工”中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将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

1、砼施工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砼早期受冻对砼的强度影响较大,施工时根据结构的特点,预先通过试验掺入早强防冻类外加剂,如氯化钠、氯化钙、亚硝酸钠、重铬酸钾等,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另外从养护方面加以保护,用塑料布将整个结构包裹起来,上面覆盖保温类遮盖物如稻草等,根据需要配置若干只煤炉烧开水的蒸汽养护法,并在结构的不同部位安设温度计,严格控制温度。

砼防冻施工过程中各项温度控制如下:砼加热养护前不低于2℃;整体式结构加热温度不超过40℃;分层浇筑的整体结构后一层浇筑时前_层的最低温度不低于2℃;加热结构的拆模温度需冷却至5℃才能拆除;拆模时砼与外界气温差不大于20℃。若遇特别寒冷的气候,计划安排时尽量避开施工,改在天气好耐抓紧超产完成。

2、冬季时期注意做好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冻工作,搭设工作保温棚,加好防冻液,全面护理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便天气好转时能及时有效地工作。

二、雨季施工保证措施

1、疏通施工现场内的排水沟,使其与路基外的水沟相连,能迅速排除施工现场内的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处于良好状态。

2、混凝土拌合台上有雨篷,不因台风、下雨而影响砼的拌和。

3、建造拆除方便的简易牢固雨篷,台风、下雨时覆盖住刚浇筑好的砼面层,防止雨水渗透到混凝土中。

4、运输砼的车斗上盖防水雨布,避免雨水稀释混合料,使其含水量增大。

5、及时测定砂石材料含水量,调整水灰比。

6、施工料场用地顶面做成百分之;左右的横向坡度,且四周挖排水沟,以利排水。

7、注意收听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施工安排,避开在台风、大雨和暴雨天施工,以免造成工程损失。

8、所用临时房屋应牢固,足够抵挡台风,以免影响生产和生活。

第九章

附图表

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14篇:农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新农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

胥坝乡安平村新农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1.2、项目实施单位:

胥坝乡安平村村民委员会

项目实施责任人:周刚

1.3、项目主管部门:

胥坝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王文顺

1.4、项目实施地点:

胥坝乡安平村1-3村民组

1.5、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胥坝乡安平村第

1、

2、3村民组道路建设工程,共浇铺水泥路面1060米,连通6个村民组,184户农户,涉及人口702人。项目总投资28.377万元,其中村民自筹3万元,村集体自筹5.377万元,申请上级支持20万元。

1.6、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28.377万元,其中村民自筹3万元,村集体自筹5.377万元,申请

上级支持20万元。

1.7、项目编制依据:

(1)省财农〔2007〕724号文件。

(2)县政府铜政98号文件《印发铜陵县2007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3)县新农办铜新农办〔2008〕20号文件《关于申报2008年新农村建设“千

村百镇”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4)《胥坝乡总体规划》

(5)《安平村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建设背景

2.1.1、安平村概况

安平村位于胥坝乡中部,全村土地总面积4376亩,其中耕地面积2295亩、林地760亩、水面130亩,总人口1998人,603户,是县级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点。该村以种植棉花、油菜等经济作物为主。安胥公路穿境而过,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自然生态环境良好。该村自2006年以来,立足本身实际,致力于发展商贸流通和“农家乐”旅游项目,总投资500多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

安平超市落户该村,目前正在建设之中。

2.1.2、新农村规划建设情况

自2006年开展“实施乡村规划整治,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以来,安平村两委团结带领全村村民,积极争取各方面帮助支持,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先后完成了《安平村村庄规划》、560户改厕任务、100口沼气池建设、新农村中心规划点建设,目前已有40多户在规划点落户。特别是在2007年,实施村庄绿化亮化工程、田园清洁工程等县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成绩特别突出,得到县领导的充分肯定,破例将该村补充到“千村百镇”重点工程示范村行列。

以往的工作经验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村庄道路建设是实施胥坝乡总体规划的内在要求

根据《胥坝乡总体规划》的要求,今后15年胥坝乡将朝着经济总量显著提高,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乡村面貌显著改善,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的方向发展。安平村作为“千村百镇”重点工程示范村,

加强村庄道路建设是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2.2.2、村庄道路建设是提高农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

本要求

一个小区的交通状况、居住条件是社会城市化的最佳体现,一个社会的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往往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正因为如此,加快村庄道路建设是

提高农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2.2.3、村庄道路建设是促进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关键措

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的实施必须在农村交通网络形成的基础上。正如俗话所说:要想富、先修路,路通一处,致富一方。同时,加强村庄道路建设是新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

第三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计划

3.1、项目建设规模内容: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胥坝乡安平村第

1、

2、3三个村民组1060米砼道路建设工程,路面宽4米,8厘米级配碎石,20厘米厚混泥土,项目总投资28.377万元。

3.2、项目建设计划:

2008年5月,完成项目建设书编制工作;

2008年6月,完成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2008年7月,完成项目资金筹措工作;

2008年8月,完成路面平整、碎石铺设工作;

2008年10月—11月,完成混凝土浇铺工程;

2008年12月,完成路肩培土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竣工,迎接上级验收,

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实施地点与条件

4.1、项目实施地点:

胥坝乡安平村第

1、

2、3村民组

4.2、项目实施条件:

该地域紧临安胥公路,周边有安平小学、新农村建设小区,人口密度大,经济条

件较好。同时,该地块土地平整,道路基础好。

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1、投资估算

5.1.1、项目总投资:28.377万元

5.1.2、道路建设费用(见附件)

5.2、资金筹措

1、项目总投资:28.377万元

2、村民自筹3万元

3、村集体自筹5.377万元

4、申请上级支持20万元。

第六章机构设置与管理

6.1、机构设置

安平村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督查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6.1.1

项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组长:周刚

副组长:章小平

成员:汤先华张昌根裴正莲

6.1.2

项目督查组成员:

组长:汤先华

成员:丁反保钱海珍胡绪平

6.2、管理

道路施工实行对外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进行操作,实行整体规划,

统一施工,同时,实行项目监理制度,聘请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

第七章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安平村村庄规划,能够为安平村全面发展带来历史性的机遇。

综合以上分析,该项目的实施在当前已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

第15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和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对本辖区道路定期进行排查,使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设置率达到90%以上,交通事故隐患路段整治率达90%以上,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整治率达到100%。

(三)确保农村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开展专项整治,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杜绝公路严重交通堵塞,确保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强化农村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掌握本辖区、本单位驾驶人、车辆、道路、桥梁、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交通安全隐患地段等交通安全基本情况,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领驾驶证,办牌办证和按时参加年检审、宣传教育等源头管理工作。

(五)全面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进一步排查本辖区校车底数、建立台帐,严格校车和驾驶人准入审批,严禁使用(租用)报废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教育中小学生不坐超员车和违法载人的农用车、拖拉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责任追究

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突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消极就会整改的,予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第16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

**乡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近年来,我乡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尽职履责,有效杜绝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乡村道路畅通和群众安全出行打下了坚实基础。下面,就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乡位于县境东部,西与**乡,南西与**镇,南东与**乡连界,北与**乡接壤,东与**乡相邻,距县城25公里,幅员面积43平方公里,总户数1935户,总人口6498人,共辖8个行政村,5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截今,全乡泥碎路19公里,水泥路2公里,农机数量675辆,摩托车590辆,汽车45辆。

二、主要做法

(一)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乡人民政府成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 办公室,由分管安全副乡长任主任,乡安办主任、交警中队长任副主任,派出所、农机站、司法所、各村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共同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协管员,乡交管办与乡安办合署办公,并配备了必要的工作设备。

同时,定期召开了全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定期传达贯彻了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分析了全乡道路交通安全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解决了影响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建立了机动车及驾驶人员基础台帐。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使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入脑入心。

乡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利用多种渠道深入村、社,向群众、驾驶人员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乡司法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赶场天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开设了交通安全课,邀请交警向小学师生和驾驶员培训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家庭。乡农机站制定了农机安全使用宣传计划,邀请了县农机局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乡人民政府还到行政村、学校和公共场所设立交通安全板报,悬挂交通安全标语,在全乡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宣传舆 2 论氛围,实现了交通安全法规常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使全乡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入脑入心。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完善道路安全设施,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

根据统一部署,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了超速、超员客车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等行动。加强了对农村道路的管控,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管理人员的作用,切实抓好农村公路的交通秩序,做好了车辆管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乡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隐患点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配合县交通部门设置了交通警示、指路标志,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治理。落实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经费,确保了有钱办事,有人办事。

(四)定期督查,严格考核,确保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人民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治工作以来,我乡共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起,其中农业农机部门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4起;排查危险路段3条19公里,整治2条8公里,其余1条列 3 入限期整改;交通事故1起,受伤1人,死亡0人,经济损失1.03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6.7%。

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乡的交通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还存在薄弱环节,农民出行难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交通基础设施落后,农村道路路况较差。受地理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我乡大多数农村道路依山傍河,险、窄、陡、弯等路况突出,加之管护滞后、各种交通标识、安全防护设施严重匮乏,许多村级公路,只能供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通行,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二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乡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大力争取上级资金扶持,改善农村道路通车条件;二是继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让良好、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引领全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17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语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也越来越讲究时间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们也买了车辆这本是好事,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交通安全问题。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语,欢迎阅读。

1、各行其道,安全畅通

2、铭记交规,珍爱生命

3、遵守交通法规是美德!

4、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5、人人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6、讲交通公德,守交通法规

7、人人守法规,方便你我他

8、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9、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

10、告别交通违章,建设交通文明

11、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12、谢谢您,把交通法规放在心上

13、遵守交通法规,是对您自己负责

14、纠正您一次违章,送给您一片关爱

15、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16、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17、遵守交规得平安,道路畅通保安全

18、遵章守纪是根本,确保安全靠自身

19、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20、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文明意识

21、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22、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23、离交通法规愈近,距交通事故愈远

24、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规则利于行

25、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就能伴一生

26、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27、交通法规关系着您和家人的安全与幸福

28、增强交通法制观念,遵守交通行为规范

29、防事故求得平安在,遵规章换得幸福来

30、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1、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32、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33、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社区家家幸福

34、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城市处处安全

35、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36、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37、行路守法法有情,平安回家家温馨

38、道路通行见形象,红绿灯前看修养

39、开车一心一意,做人仁心仁意

40、交通法规记心中,人身安全在手中

41、走遍东西南北中,安全二字记心中

42、人在路中守交规,法在心中路畅通

43、跨入校园,好好学习;走出校门,好好走路

44、宁停三分为安全,礼让三先保平安

45、文明行路路畅通,平安回家家温馨

46、文明交通安全在,留住生命留住爱

47、谨慎驾驶一帆风顺,遵纪守法十分安全

48、大家小家是一家,交通安全靠大家

49、道路连着千万家,安全连着你我他

50、安全行车通往幸福大道,违章造事,痛苦伴随一身。

第18篇:农村道路维修合同

农村道路维修合同

甲方:荷塘乡人民政府 乙方:朱志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将该路段的维修事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特签订以下条款,遵守并执行。

一、工程名称:井下村至宁家里道路维修工程。

二、维修标准:

1、水毁路段填铺垫平,并用沙石硬化的混合凝土道路。

2、路面沙石厚度不低于10CM,路面宽不小于4米。

3、完善路边排水设施,确保来年雨季不被水冲毁。

三、承包方式: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

四、维修时限:工期从2015年11月1日至30日。

五、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人民币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整。

六、工程验收:维修工程完工后,由甲乙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七、付款方式:维修工程由乙方垫资施工,工程经验收后甲方一次性给乙方付清工程款。

八、权利和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采用沙石土铺垫路面并压密压实,如不按要求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

2、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协调施工这程中出现的矛盾。

3、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在30天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如拖延双方再另行协商解决。

4、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维修道路再次大面积损毁,双方可重新商议维修合同条款。

5、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任何事故,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乙方承包人:

2015年11月1日

第19篇:农村道路安全调研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论文

如何加强管理、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汤原县公安交警大队

汤原县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国务院“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及“汽车摩托车下乡”新政出台,农村县乡道路建设日新月异,乡村公路快速延长,路面普遍拓宽,农村道路的改善,极大促进了乡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度增加。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道路建设突飞猛进,机动车和驾驶人大量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上采取的措施和做法。

工作做法

汤原县公安交警大队担负汤绥公路、汤黑公路、汤竹公路、汤亮公路等县乡道路131.1公里,其他公路18.7公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辖区共有4个镇、10个乡、205个自然村、各型四轮车8542台、摩托车9651台、其它车辆3148台、机动车驾驶员13965人。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矛盾日益突出,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汤原县公安交警大队围绕如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推动下,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了很多富有成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一定加强。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组织管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牵头单位,积极工作,在当地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相应成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纳入交安委直接管理,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明确了县和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从“切实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切实消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实行县领导包干到乡镇,乡镇领导包干到村,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员的层级管理措施,构建了、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管控网络,形成了社会整体联动的管理模式。在农村和乡镇,推行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网络,在每个乡镇设两名交通安全助理员(由乡镇干部担任),协助本乡镇分管领导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每个行政村共设1至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负责本村的交通安全宣传、维护交通秩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人、车、路的管理,切实做好“三盯”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县委政法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县安监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巡逻管控,严管、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大队与乡镇派出所、农机交管站、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对乡、村道路进行综合治理,净化了交通环境。扎实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活动,宣传普及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识。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大队会同公路、交通和乡镇等道路建设主管部门,经常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排查,制定了完善计划。围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加强了交通道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的道路交通环境,目前,辖区农村公路通过“村村通”建设,公路硬化率达到100%,交通标志、标牌逐步完善。

工作措施

(一)立足模式创新,形成联动机制。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安排,互相配合,才能全面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优化警力布局,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态势,汤原交警大队按照省总队指示精神,经请示汤原县县政府批准,经汤原县公安局党委于2009年12月组建乡镇联合中队,统一由汤原公安交警大队下设的乡镇联合中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乡镇联合中队由交警大队鹤立中队、香兰中队、及14各乡镇派出所、香兰公安分局、10个农机监理站、一个农机监理总站组成,共有人员110人,担负县乡道路131.1公里;其他公路18.7公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辖区共有4个镇、10个乡、205个自然村、各型四轮车4542台、摩托车6651台、其它车辆2148台。

乡镇联合中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赋予公安交通警察的职权,按照省总队、市支队、县局党委及交警大队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职能,负责对辖区乡镇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教育培训、偏远地区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理、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乡村公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二)立足排查隐患,逐步完善各类设施、制度。大队认真实行路段承包制和包保责任制,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检查督导,积极排查路面隐患,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财政投入,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和标志、标线,并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能力。同时针对辖区内农村道路较多、车辆杂等特点,大队要求各中队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农用车辆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车辆行经路途、驾驶人的信息,杜绝农村地区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汤原交警大队乡镇联合中队成立以来,有效缓解了大队警力不足等问题,使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自2009年以来,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办证率达到65%。农用车辆反光标志张贴率达到80%,农村公路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下降30%。

(三)立足农村宣传,切实提高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大队组织宣传民警深入辖区村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把交通安全常识送到田间地头,通过举办宣传专栏、宣讲安全常识、剖析事故案例、张贴宣传挂图、刷写警示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光碟等形式,为农民讲解无证开车、无牌上路、开带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真正使广大农村驾驶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四)立足强化管控,实行农村公路点线面巡查。大队继续下沉警力到执法一线,加大农村道路的巡逻密度,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着力提高见警率与管事率,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交通巡逻机制,随时随地纠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乡镇联合中队按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省交警总队、佳木斯交警支队、汤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各项工作要求,依法查处农村公路“黑车非驾”、脱检脱保、人货混装、非法载人、酒后驾驶、农用、货运、拖拉机未贴反光标识等违法行为及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全面做好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与交警大队联合开展各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治理行动,持续保持对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货车超限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本着执法为民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实行“首次不罚”制度,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立足优化警力,加强路面管控力度。汤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乡镇联合中队由交警大队鹤立中队、香兰中队、振兴派出所、吉祥派出所、裕德派出所、永发派出所、胜利派出所、汤旺派出所、竹帘派出所、正阳派出所、黑金河派出所、西城派出所、东城派出所、香兰监狱公安分局、香兰派出所、鹤立派出所14个乡镇派出所、10个农机监理站、一个农机监理总站组成,共有人员120人,大队要求各中队要认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好重点时段与一般时段、重点区域与普通区域,有的放矢地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巡逻管控工作。与此同时大队在辖区农村积极发展交通信息联络员,发挥他们的力量加强大队对农村道路的实时管控。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大部分农村人员缺乏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仅交警一家唱独角戏,宣传声势小、覆盖面低,农村道路违反交通安全的现象严重。

一是农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落后的交通行为习惯与日益复杂的现代交通环境不适应,部分农民群众对交通法规、安全常识乃至机动车的性能、车速等认识不够,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多拉快跑,超载超速、争道抢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二是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较低,与交通安全管理的本质要求不适应,许多农民由于缺乏严格的技术培训,又不熟悉交通法律法规,遇到紧急情况惊慌失措等。三是未经任何正规的安全教育和驾驶训练的无证车手大量增加,与交通安全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适应,一些农民车主嫌学习培训、申领驾驶证麻烦,还要交纳各种费用,干脆不去办证,甚至购买假牌假证使用。四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适应,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农用车人货混装超载、拖拉机载人现象屡见不鲜,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低龄人驾驶、驾驶无牌车辆上路、摩托车驾乘人员不带头盔超速行驶的现象在农村也普遍存在。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完备。

随着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的稳步实施,农村公路得到长足发展,但农村公路总体等级不够高,相当一部分道路通行路面相对较窄,只有3.5至5米宽,有的坡陡、弯急,而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防护墩、隔离桩等交通设施跟不上,道路路基差,造成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无法分离,各种交通方式混行。特别是新修“村村通”公路,基本上没有交通安全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增加交通事故隐患。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有待加强。现有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管理力量薄弱。虽然乡镇联合中队 (即:农村公安派出所)承担了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但是现有的警力要承担辖区内的社会稳定、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任务,已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呈现管理措施不力、管理手段落后的状况,许多源头管理的措施难以落实。长期以来,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大多数时间处于失管失控状态,没有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一方面以“五进”为载体,将进农村、进农户、进乡村学校与“大培训”相结合;针对不同对象如乡村干部、驾驶员、老人和外出务工农民等,举办多种类型培训班,全方位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同时,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加强农村驾驶员源头管理,强化驾驶员法制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驾驶员从思想上杜绝侥幸心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交警部门要深入农村,配合乡镇、村委会、沿线单位适时组织农村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做到经常化。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及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相关典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制成展板、专题片向乡村公路、学校、村民播放,积极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建设,教育警示群众依法驾驶,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经常深入到辖区农村公路,了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在乡镇和村委的配合和支持下,消除影响安全的不利因素,进一步优化通行环境,确保车辆畅通无阻。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等农村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和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逐车逐人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农村各类机动车辆的底数。积极开辟“流动车管”服务渠道,动员农民群众自觉办证,采取定期下乡和预约上门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办牌难、办证难等突出问题,提高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办牌办证率和定期检验率。

第三,完善交通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一方面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认真排查整治;重点增设急弯、陡坡、无护栏桥梁等路段警告标志;在学校、村口增加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等。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的路段,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事业,着力解决农村公路运力不足的问题,满足群众出行、赶集的需要。

另一方面在农村公路建设上,从交通规划、交通组织设计、建设和改造上充分考虑农村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道路建设等级标准,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水平。

第四,强化农村车辆监管,杜绝安全隐患。

一是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农村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

二是强化农村客运车管理。要严厉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载客,提高客运车辆安全性,淘汰安全性较差车辆,要规范客运市场,健全农村客运体系。

三是查处违法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对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一律扣车、卸载转运并强制报废,严禁私自改装机动车辆、变更机动车技术参数,对擅自改装、改型机动车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增加交警编制,在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全面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联合中队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驻村民警走村入户与农村群众接触多的有利条件,开展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宣传教育。

第六,加强监管,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综合防治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农村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和设置村交通安全员的好做法好经验;适时开展农村客运安全、摩托车交通安全、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以及农村集市交通安全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以交警大队为龙头、乡镇派出所为依托、农村基层组织为阵地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模式,切实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20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之我见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之我见

作者:蓬溪大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3 更新时间:2010-3-23

——蓬溪大队柏超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和提高,各种机动车如低速载货车、摩托车、三轮车“走”进寻常百姓家。机动车拥有量的增加,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更使得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严峻的考验。 2010年03月15日 ,省厅王光辉副厅长在我市射洪县调研时也强调,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摩托车的管理。从我县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看,涉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上升趋势。结合我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现状,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具体问题

其一是交通设施不完善。近年来,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但与与日俱增的机动车数量相比还是难成正比。我县的农村道路大都是由水泥、碎石、土路构成,农村道路狭窄,没有正规、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在农村更是不可能看到,路面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没有也不可能明确划分,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其二是缺乏安全管理机制。农村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没有按规定办理牌照,给车辆上保险和进行年检更无从谈起,特别是近几年摩托车以其轻便、快捷、经济的特点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青睐,作为代步交通工具的摩托车在给农村居民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更为严重地是相当一部分驾驶人没有驾驶执照。从这看出在管理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其三是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民群众文化水平较低,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接受能力参差不齐,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尽管我县交通管理部门常年不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但接受教育面仍然偏低,人们对基本的交通规则知之甚少,相当部分群众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人认为违反《交通法》不算犯什么法。这以快速发展的道路交通工作极不相符。

其四是交通管理存在盲区。由于我县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对幅员广阔的农村地区在管理上鞭长莫及,形成道路交通管理的死角盲区。

二、引发的社会问题

农村低速载货车、摩托车不仅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更不容回避。结合往年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明,在农村,部分机动车没有办理牌照,没有购买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善后处理很难开展,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难化解,受损方经济赔偿很难落实,常常引发社会问题。另外,少数无牌无证车辆,肇事后逃逸,增加了侦破难度。尽管交警使出浑身解数,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难于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蓬溪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有损于整个和谐社会建设。

三、整治对策

面对日趋严峻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农村道路、车辆及驾驶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行之有效地办法加强管理。我个人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交通基础设施。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可能对农村道路的交通设施进行完善,对车流、人流相对密集的路段进行合理规划,标明各种交通标志。例如:在临水路面增加波形防护栏;在急弯道增设警示标志、减速带;在“T”型路口设置“T”型标志。

二是要加强人、车安全管理。要千方百计开展便民服务,及时为购车农民办理牌照、保险手续,对农民驾驶人考证提供帮助和方便,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农村路面的管控。特别对于摩托车更应该严格管理,首先,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起大队、中队的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制度。大队落实专人联系、协调辖区的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与辖区农镇、村建立联系,摸清底数、形成网络。并建立每月、每季的摩托车的预警工作、情报信息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制度,分析摩托车事故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各农镇党委、政府,引起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逐步完善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把道路管理工作触角延伸至村、组、户,直至每个交通参与者和每一辆摩托车。逐步形成“政府总揽、交警主管、部门参与、群众配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

三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结合道路交通宣传“五进”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安全村”、“安全校”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户外传媒等,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四是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在农村地区,积极倡导文明交通行动更显必要,要通过各种机会在群众中实施文明交通计划,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交通、文明交通、安全交通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极力倡导农民朋友“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全力提升农村群众交通文明素质,进而提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自觉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编辑:蓬溪大队

审批:杨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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