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讲稿

2020-03-01 20:18: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就交通安全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下,希望以此来提高大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倡导文明交通行为,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一、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事故的主要原因 200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万多起,死亡10.9万,66万多人受伤,34个亿直接经济损失。2003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万多起,造成10.4万人死亡、49.4万人受伤,发生41起10人特大恶性交通事故。2002年全世界有126万人死于车祸,平均每分钟就有2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丧生。2004年以来全国又发生10人以上交通事故45起,国际上衡量一个地方交通事故率有一个参数叫万车死亡率。2002年美国有2.1亿台汽车,一年交通事故死亡4.6万人;德国是4500万台汽车,年死亡7800人;日本是7300万台车,年死亡9000人;我国2003年是2140万台汽车,只占世界的1.9%,但年死亡近10万多人。远高于日本(为1)、美国(为1.9)我们的万车死亡率为13.7,2003年万车死亡率11.3。各种统计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时期。

一是一些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违章

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大量存在。

二是道路交通工具构成复杂,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亿余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摩托车5037万辆、拖拉机1573万辆、农用运输车1388万辆;还有大量自行车和牛车、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威胁。

三是公路安全设施相对滞后,一些险路、危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全国三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达151公里,占通车里程的86%。 四是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机制等,都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二、交通事故给驾驶员本人、家庭、社会带来的损失 著名经济学家米塞尔(michael)早在1988年就曾提出,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为3500亿美 元。也就是说,地球上平均每人每年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68.5美元。发展中国家,约占gdp的1%。据报道,2003年全国各类事故拉下全国gdp近3个百分点。而在我国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2002年的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为78.5%;2003年这一比例为76.3%。每天约有300人死亡,这相当于每天掉下一架飞机。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万人死亡,56.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三、讲一讲为什么要加强安全学习

(1)加强安全学习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强安全学习是压事故,保畅通的需要。 人们常说驾驶员的工作是手扶方向盘,脚踏鬼门关。说明次项工作有极大的危险性。统计分析:在200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全国去年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3%。因此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再教育刻不容缓。2003年9月5日和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两次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进一步强调要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要将教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坚

持以人为本,从源头管理、源头教育入手,逐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3)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尤其是最近有些新的法规出台,和每一个驾驶员息气相关,作为驾驶员都应该了解。掌握了就可以避免不懂法而带来的被动和麻烦。 新的机动车审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

一、科目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进行科目二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0日内进行考试。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查验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情况,进行为期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和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综上所述,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需要,是提高驾驶员法律素质的需要,必须抓紧,抓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

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三是强化了对交通弱者的保护。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强调了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二)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篇2: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领导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分析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排部署近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刚才,交警大队大队长通报了今年上半年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希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尽快抓好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随着经济社会及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在不同场合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县政府在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拨出了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相关设备,公开招录了一些交通协管人员,进一步充实了交管工作力量。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站在“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使 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成绩有目共睹,值得肯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及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以及客流量的增长,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从刚才交警大队大队长通报的情况看,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仍然很大,死亡人数占到了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00%,七月刚过中旬,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起,死亡**人,受伤***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大幅上升。客观的讲,国道和省道贯穿我县全境,各乡镇之间距离较长,道路交通设施不够完善,安全隐患多。但主要的原因,还是事故预防工作不够扎实,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效果不够明显;农村道路监管不到位,存在漏管、失管现象;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交通意识淡薄,报废车上路、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十分突出。尤其是各乡镇对如何教育广大农民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对农村“五种车辆”的登记纳管工作做得不好。目前,我县部分路网还在建设当中,道路质量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努力创造一个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

二、突出重点,履职尽责,全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再上新台阶

1、加强从源头上夯实交通安全管理基础。人、车、路是道路交通的基本构成要素和交通管理工作的源头,各相关部门要从这些基本要素入手,将工作着力点前移,通过加强对重点驾驶人、重点车辆的管理和对危险路段的治理,将各种交通事故隐患消灭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一要抓重点驾驶人。要严把客车、出租车驾驶资格准入关,提高驾驶人的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二要抓重点车辆。要对现有的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出租车、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和班次等情况,加强管理管控,及时消除隐患。三要严密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尽快成立由政府领导,公安、交通、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定期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上报排查结果,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正逆双向排查制度。正向排查就是直接从路面上进行的排查,及时把地形复杂、视线不良、防护设施缺失、管理相对薄弱、事故多发的点段检查出来。逆向排查就是通过对当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分类排队,找出事故多发点段、多发时段、多发成因,通过逆向思维的方式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于排查出的隐患,由县政府下达整改通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一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府写出报告,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

“一把手”的责任。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部门要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源头监管与路面整治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要实行主管部门责任承包机制,安监、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不同职责分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分级责任承包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每一条线路,每一个重点部位,采用承包的形式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上。通过以责加压、以压促动、以动求效的方式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以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遵章守法,从每一步做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抓手,由宣传、公安、交通、司法、教育、安监等部门联合成立“贯彻实施《条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大局,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多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把宣传活动与“六〃五”普法工作、“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在广播、电视上开辟交通安全专栏,定期播放交通安全短片、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制作交通安全专题节目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全面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构筑道路交通安全群防群治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及全社会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方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良好格局。要尽快完善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程序,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障经费,明确职责。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向农村延伸,按照“村路乡管、以村管车”的要求,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农机、运管、公安等部门力量,建立长效联络和管理机制,构建“大交管”工作格局。

各乡镇要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乡镇、社区要至少各建成1处交通安全宣传示范点,要在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交通协管员,组建“五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健全“五长”联动机制,制定交通安全宣传年度教育计划,与社区、村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第一时间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把治理无证无牌摩托车和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积极开展农村“五种车辆”的调查摸底、分类建档工作和道路交通参与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的调查分析,督促农村群众办牌考证,并将开展篇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会讲话 在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副县长 聂海波

(2011年9月19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精神,部署和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乡镇职能转变和监管模式创新,努力实现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突破。刚才,易桂蕊局长就前期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李宗刚局长就今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作了很好的发言,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交通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农村道路交通网络进一步形成,为新农村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劲支撑。但随着农村道路建设的突飞猛进,农村人流、物流、车流也随之迅猛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开始凸显,并成为现阶段事故预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其特征主要表现

在三个方面:一是违章多。通过对近几年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得出:95%以上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系违法违章造成。二是管理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职能部门多、基层力量弱、监管经费少,加之农村道路路多、面宽、量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只能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管理工作难以深入持久,不能做到标本兼治。三是隐患大。受资金、地形限制,我县广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建设相对滞后,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整改。一些农村地区客运运力无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催生大量无牌无证车辆涌入农村道路从事非法营运,增加了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风险。为此,全县各乡镇、县级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当前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抓好工作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新路子、新办法,全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力破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大难题” 各乡镇要从当前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出发,努力解决好无人管、管不了、无权管、管不好的“四大难题”。

(一)明确主体、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人管。6月初,县政府出台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古府发?2011?87号),

进一步明确各乡镇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要切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随后,县政府办发文要求各乡镇在6月30日前组建“交管办”、统一挂牌、配备人员,但9月15日,我到部分乡镇就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管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从调研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各乡镇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乡镇工作很有起色,有的乡镇还没有理顺,特别是极少数乡镇,直今“交管办”牌子都没有领取或领了尚未挂牌,对县政府工作意见置若罔闻、毫不执行,在这里提出严厉批评。

(二)保障经费、落实场地、配齐装备,确保乡镇交管办能够管。在前期检查调研情况来看,部分乡镇对交管办经费尚未落实、装备尚未配备。对此,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摄像机或照像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对县级统一配备的执法装备,请公安局牵头,抓紧与财政等部门对接,尽快采取配备相关装备,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委托监管、协助执法、强化培训,确保乡镇有权管。按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把相关职能职责和监管事项委托给乡镇,并与乡镇政府适时开展综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和协助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县法制办牵头,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配合,尽快组织全

县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协助执法证件后,迅速开展工作。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管得好。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交管办从制度、措施和职责上加强管理。一是建立工作制度。要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工作规范和制度,涵盖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要求、驾驶人员管理、车辆管理,使交管办日常管理更加规范、合理、公正;二是明确管理措施。要重点加强辖区营运客车、危化品车、摩托车、校车的常态监管,与交警大、中队、运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建立违法信息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及其村社交通管理员、信息员的作用;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落实交通管理员、信息员以及村社相关协管人员的工作职责,采取包片、包路段等形式,不留死角和监管盲区,确保监管到位。

三、进一步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努力开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局面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县级成员单位要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基本情况。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努力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三)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县乡以下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三道关口”。

(四)加快发展农村客运,不断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客运是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的最终途径,也是有效缓解非法营运车辆非法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安全优质便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调研、评估等方式,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的发展,从线路规划、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考虑群众利益,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方便于民,让农民群众乘上方便车、放心车。同时,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和处理力度,切实保护合法经营,努篇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场会发言稿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场会发言稿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交通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带来人员、物资的快速流通,带来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希望。另一方面,广大农村群众在享受现代社会发达交通便捷、舒适的同时,也承受着交通事故带来的巨大痛苦和损失。据公安部统计,近年以来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农村人口位居前三位。这充分说明了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现就此次推进会讲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

(一)公路等级低。主要表现是山区公路弯多、坡陡,临崖、临河公路多,存在诱发交通事故的因素。

(二)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农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农村群众的交通工具主要是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三)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民群众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对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一知半解或根本不了解,无证驾驶、违章超车、越线、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

(四)对农村道路监控不力。农村道路点多、线长,交警警力有限,很难覆盖到广大农村道路,造成农村道路长期

失管失控。

(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薄弱。农村道路养护和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严重缺乏,一些必要的路面修护和安全防护配套设施迟迟无法到位。

(六)农民群众出行需求增加。造成道路基础建设与农民出行的需求矛盾进一步加剧,农村地区从事违法营运的车辆增加。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力破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大难题” 从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难点出发,努力解决好无人管、管不了、无权管、管不好的“四大难题”

(一)明确主体、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人管。

(二)保障经费、落实场地,配齐装备,确保乡镇安全能够管。

(三)委托监管、协助执法、强化培训,确保乡镇有权管。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管得好。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相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

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就一定能开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局面。篇5:道路交通安全法(讲稿)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

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典型案例

1、200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 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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