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合同范文

2022-10-2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国际经济法

一、选择题 AABABBDBDCDDCDCCABDB

二、判断××√√×√√√×√

三、简答题

1.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需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当事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指定行,议付行,申请人

3.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②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③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 的物权凭证)

四、论述题试论述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

国际重复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解决方法有: 1.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即以冲突规范的形式将划归某一国或确定某一国优先行使。 2.免税制。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其中包括累进免税法和全额免税法;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税收抵免制。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也叫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

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的制度。

1、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根绝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

2、AC属于单独海损BDE属于共同海损

3、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

答: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可转让但没有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包括以一项或几项特定的配方、工艺流程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技术知识。本案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配方就是一种专有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因为专利技术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公开技术,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备这一特点。(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技术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不违反B公司在

S市独占地使用其所转让技术的义务。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的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其他人只要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使用与专有技术权利人(所有人)同样的技术。本案的许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从其他人处合法获得这种技术。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只有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的技术。A公司承担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许可义务。这一义务与商标、商号无关。因而无论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一商标、商号,A公司都违反了独占许可义务。

(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不能。B公司获得许可的是专有技术,不以新颖性和独创性为构成要件,而以没有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为构成要件。

推荐第2篇:国际经济法

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经济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答: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

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表现?

答:(1)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的单向权利限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施加于受让方的限制,广义上有三种类型:出让方对受让方限制、受让方对出让方限制、国家依主权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所指的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限制。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交易的双方平等协商,就协商一致的结果达成协议,但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往往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限制性条款限制处于劣势的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以合同这种表面平等的形式,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削弱竞争,以满足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2)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对受让方实施的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行为。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如果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受让方在某些方面所做的限制,则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技术出让方若是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侵犯技术受让方的权益所实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为。

(3).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为获取最大利润,凭借其专有技术的合法独占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贸易自由。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专有技术所有人在法定的保护期限与地域范围内享有合法独占权,但是如果技术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向自己购买并无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转让技术的条件,并将该条件规定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出让方的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合法的独占权的范围,而且构成了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既限制了竞争,侵犯了技术受让方权利,也给国际技术贸易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3、简述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答: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二)政府服务政策

(三)金融支持

4、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哪些? 答: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转让定价避税。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5).改变居民身份。

二、论述题(共10分)

试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要求取消外资准入的业绩要求,如出口比例当地成份等要求。可见,美式协定在投资准入方面倾向于对外资的无条件开放。

在外资待遇方面,美式协定的特点是:除了要求缔约各方给予对方者“公平合理的待遇”之外,还特别规定“所获得的待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这种措词往往给国际上的强权政治者留下“法律根据”,便于他们任意“解释”和随便对弱者“问罪”。近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此类事例屡见不鲜的。

(三)利润汇出。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四)代位。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而美国由于已推行并签订了一进多项专门特设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其中已经含有代位索赔条款,因此美式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并无代位条款。

(五)征收补偿。中法协定和美止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

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中法协定正文仅规定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反映发中国的一贯立场。中法协定附件对补偿数额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附件说明补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而根据美式协定,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合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在补偿的支付方面,中法协定的规定是“给付不应无故迟延”,因此,合理的迟延是可以允许的。而美式协定则要求“补偿金应当毫不迟延地支付”。

(六)争端解决。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有关此种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均规定争端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等外交途径解决,其次便是通过国际仲裁(临时仲裁)。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按中法协定,投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两者均属采用“当地救济”方式。如果此争端提出后一年内尚未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则可提交国际仲裁(临时仲裁)。

另外,根据中法协定所附换文,两国同意在双方均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参加国时,应当举行谈判,就将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有关事项,达成一项补充协议。现在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上述公约,这就为中法两国争端当事人将有关的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供了可能。

美式协定了规定了投资争端应先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按照争议双方事先商定的适当程序解决。在争议发生六个月以后,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可用书面表示愿将争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在这里,只要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出具了书面同意文件,争议的任何一方即可向“中心”或其附属机构提出申诉。这就排除了东道国对提交“中心”的争议进行逐个甄别审批的权力。

(七)其他条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还包含对因战乱而遭受损失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战乱损失赔偿条款,以及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由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中法协定无论在投资审批、投资待遇、利润转移、征收和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都有着实质不同。

三、联系实际论述(共50分)

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

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引进方必须雇用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

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国达雅氏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

答:如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

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2、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推荐第3篇: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规范的综合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广泛性: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以跨国公司为重)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具有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外交能力)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三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都是中国的政府,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分裂政府。 对新政府的承认: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新国的承认:独立、合并、分离、解体、人为原因、是否产生新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类型:①单一国和复合国;②独立国和附属国;③永久中立国;④微型国家。

*代表本国;*复合国:联邦:成员非独立国家;邦联:成员为独立国家 国家领土构成:1.领陆;2。领水:内水,领海;3领空;4拟制领土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管辖权: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国家豁免权: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

国际经济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成立的常设性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四个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决策;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区别:① 其法律约束力不同,条约不具任意性、强制性。②形成方式不同,条约是协议签订,惯例是习惯而成。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①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 公平互利原则;

③ 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 公约适用范围: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①都是公约的缔约国②不是缔约国,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则使适用某缔约国的法律。

2对物的适用: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不适用于公约买卖:

①供私人和家庭适用的买卖合同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④电力的买卖

⑤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⑥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⑦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由买方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

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货物特定化: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房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 交货地点规定:

(1)交货地点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2)如果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交货地点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3)若卖方不需要办理运输,则特定货物特定地点交货

(4)在其他情况下,交货地点为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运输(明示担保)具体规定35条第一款。

质量异议期: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以合同情形的性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

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的限制: ① 卖方订约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权利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②订约时预期的货物转售(使用国的法 * 符合下列情形,卖方仍不需承担该义务。

(1)买方订立合约时,明知或应知卖方货物侵权

(2)来样加工合同

风险转移涉及运输的时间:

(1)合同有约定按合同。——例如:合同约定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卖方必须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转移地点:船舱

(2)合同规定卖方办运输,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3)若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则货物于该地交付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路货风险转移时间:(*路货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

(1) 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转移至买方。

(2) 特殊情况:从货物交付给签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或知道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而卖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损坏、遗失由卖方负责。 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 ①接收后,仍可拒收,索赔要求,要求重新交货; ② 接收后,不可拒收、索赔 (买方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但是,建设工程适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缺陷

美国产品责任法3个理论:

① 疏忽责任理论: 由于生产者和销售的疏忽,造成缺陷,人身或财产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自我事实证明原则。

② 担保责任理论: 指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担保规定或由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规定,导致产品缺陷,使消费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 严格责任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的种类:① 设计上缺陷;②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③ 原材料的缺陷;④ 指示上的缺陷(无警告、警告不当);⑤ 发展缺陷:(流通时科技未发现的缺陷。不负责) 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长臂管辖: 凡外国人包括外州人与该州只要有“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就对其拥有属人管辖权。—————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国际公约法律适用:① 使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②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③ 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长臂管辖: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中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生产商——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销售商——过错责任(疏忽责任)+先行赔付责任

生产商的免责: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

(1)人身伤害:医疗费、治疗期间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死亡:应当支付葬丧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倾销的含义:指同一产品在国外市场出售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出售的价格,即两国市场之间存在价格差异。

倾销的影响:

(1)对出口国的影响:① 国内高价 ② 国内同行的海外市场受到挤压③ 造成出口国资源的错误配置 ④ 倾销企业可获利

(2)对进口国的影响:① 短期内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② 同行业受到冲击③ 扰乱市场秩序 倾销认定:

(1)正常价值:① 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出厂价) ② 出口第三国价格 ③ 构成价格(成本+利润+费用) ④ 替代国价格(非市场经济国家)

(2)美国价格:① 美国进口商向外国出口商的进口价格:外国生产商与美国独立的外贸公司之间的买卖价格。② 销售价格:美国进口商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

损害评估标准: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严重阻碍

累积原则:如果数个国家的同一产品不仅彼此间相互竞争,而且与美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发生竞争而被同时提出反倾销控诉,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合并评估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对单个国家的产品进口量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考察。

调查机构:(1)商务部DOC——调查倾销以及倾销幅度;(2)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损害;(3)国际贸易法院CIT;(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立案:DOC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ITC可自行决定立案。

初步裁决:ITC在立案后45天内,对损害做出初步裁决;DOC在起诉后160天内,对倾销做出初步裁决(可以延期50天)

行政复审:任何有关当事人在终裁满一年后可提出复审。若美国有关方面连续4年不再对被诉产品提出反倾销之诉,DOC可以自行在第五年底撤销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1) 终止协议(出口商与DOC);(2) 数量限制协议;

(3) 反倾销税。

仲裁的含义:指发生争议的双方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其居间调解、作出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的种类:临时与机构仲裁;国内与涉外;合法与衡平仲裁。

仲裁特点:

1、自愿原则;

2、一裁终局原则

3、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4、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

5、仲裁所作的裁决方式灵活

6、三不原则(案情、审理、结果不公开)

仲裁协议的含义: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法院的制约力。)

① 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②确定了仲裁的司法管辖权; ③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④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⑤ 不可撤回和国际承认。 仲裁作用: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仲裁协议主要内容: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的效力。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①仲裁申请②仲裁的受理③仲裁庭和仲裁员组成④仲裁审理⑤仲裁裁决

被告责任减免:1 共同过失 2 原告故意承担责任 3 非正常使用产品 4 艺术作品 5 时效 6 不可避免的风险 7 损坏产品自身 8 合同中免责或减责任条款 9政府合同

我国申请商事仲裁的条件:(1)由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及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若原告向法律发起诉讼,被告在答辩状上回答了实体问题的视为放弃仲裁,接受法律诉讼。

推荐第4篇:国际经济法

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

一、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1.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缺陷。信用证巨大的生命力在于所特有的“独立抽象原则”,即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根据“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伪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但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环节相独立的制度虽然能够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欺诈提供了条件,例如出口商以伪造单据,以伪劣货物或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以表面符合的单据骗取货款。

2.信用证欺诈获利大而风险相对较小。信用证要求的只是单据,而当今的科技没有什么单据是难以伪造的。伪造单据的微薄成本和可得的付款比例令不少人铤而走险,况且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信用证欺诈的规定,但已有的规定软弱无力。《UCP500》第7条中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真伪,必须如实通知受益人。第13条规定,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要/合理审慎0地审核单据,看其是否与信用证表面相符。《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一概不负责。显然,《UCP500》的这些规定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3.国际贸易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欺泛滥的原因。例如,我国一些进口商对何谓《UCP500》却一无所知,误以为银行会开立信用证会把关。但是,银行的审单责任在实践中是一项较有难度的工作,需要借助于经贸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人士的经验,而银行恰恰缺少这方面的专家。但从事信用证欺诈的骗子们却一般具有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两者比较使得骗子们屡屡得逞。 三.信用证欺诈的若干表现形式 (一)对买方的欺诈

1、伪造单据的欺诈。不法出口商伪造单据,特别是伪造海运提单然后凭伪造单据到议付银行议付货款。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并且开证银行和议付银行都是凭单证表面相符进行付款,而不问单据是否真实有效,不问货物是否情况如何,使得不法出口商进行诈骗非常方便。不法出口商的这种欺诈活动,具有根本就不存在货物、完全凭伪造单据进行议付货款的特点,使得这种欺诈的危害性最大,不法出口商的这种欺诈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2、使用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欺诈。根据民商法的一般规则,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欺诈,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对于不知情的收货人来说,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各国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船日期即是交货日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交货,卖方不交货或迟延交货买方可采取补救措施,其中包括宣告合同无效。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货就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损失转移给买方。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隐瞒了货物的实际装运日这一重大事实,使收货人(买方)不知晓卖方的违约行为,从而失去了对此作出反应的权利。可见,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3、交货不符的欺诈。这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并符合信用证条款,货物也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甚至废物。导致这种欺诈发生的原因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三种主要单据中,商业发票可由卖方制作,要做到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极为容易。保险单虽由保险公司签发,但保险公司并不接触货物,而是完全依靠投保方的诚实披露,披露不诚实,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不会真实。运输单据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在货物须装入桶中、袋中或集装箱内运输时,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而无权开启检查,这样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性,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以得到清洁提单了。

(二)、对卖方的欺诈

1、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对卖方的欺诈。这是当前对卖方进行信用证欺诈较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法之徒往往冒充进口商,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及其开户银行的信任,进而骗取出口商(受益人)就基础合同所预付的质保金、履约金、佣金、开证费,也有的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的信用证为担保骗取银行开立另外的信用证,甚至直接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对卖方的欺诈。这类信用证中一般列有“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需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等条款。买方通常利用这种“软条款”要求卖方按合同金额的5%—10%先付中介人履约金及佣金,当买方骗到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虽开出信用证,但不通知卖方装船,信用证就无法生效,而卖方也就无法结汇,从而造成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的损失。 (三)对银行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由买方开出虚假的信用证,卖方凭此往出口地银行要求打包放款,待货款骗到手便一走了之,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或由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编造虚假的,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诈骗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此时银行就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因为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低廉。

四、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我不会轻易于预银行不可撤销信用证,除非有充分的重大原因。因为法院过于频繁的干涉将会严重损害对信用证机制的信赖———Megarry法官 (一)买方可采取的方法

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信用证变得较易被交易各方所接受,但商业信用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依然在起作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贸易伙伴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买方在交易前应通过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以备在今后的交易中查询。

2、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选择恰当的价格术语来控制有关风险,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为此,买方应在可疑的情况下使用FOB价格术语。在FOB条件下,买方有租船订船,自行办理保险的义务。这样买方就可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承保,以防止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即便仍有欺诈发生,比如说派去的船没有装货,卖方就已去结汇,买方也可马上请求银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并且该行动会很及时。

3、在信用证中对单据作出严格要求。由于信用证是由买方申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必须依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提示单据,因此买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卫生证书、质量证书、产地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以防止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本身粗略、含糊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以诈取货款。

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国际海事局局长Eric Ellen在《预防金融欺诈》一文中指出,95%的贸易欺诈均可通过贸易商的适度谨慎而避免。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方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是否够高。因此,为规避欺诈的潜在风险,买方的公司、企业应注重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并制订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卖方可采取的方法

1、防止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骗取佣金、履约金和质押金。对于虚假信用证的辩别,由于《UCP500》规定通知行对其所通知的信用证负有核实表面真实性的义务,卖方可不必过于担心,只要注意在收到进口商直接寄来的信用证时,一定要到银行去核对印鉴,在印鉴和密押等未经核实以前不要轻易将货出运。

2、对“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软条款”的特点是由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要防范这类欺诈卖方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出口合同规定得严密,则信用证中“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二是尽量要求开证申请人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一般不会开立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申请人修改。在未作出符合卖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不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三)银行可采取的方法

1、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单据,加强对虚假信用证及“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银行面临的信用证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于进出口商单独或合谋实施的利用虚假信用证实施的诈骗,以及银行自身对欺诈性信用证或单据审核不严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银行应对信用证进行严格的核查,并加强对信用证项下议付货款的单据的审查。此外,还应协助出口商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识别,一旦发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软条款之嫌,应提醒出口商修改信用证。

2、密切注意信用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反常现象。实施信用证欺诈的过程中常见的反常现象有:交易商可获得较高的利润,但承担的风险却很低;突然之间出现较大标的额的商品买卖,而事先却没有任何先兆或可靠的背景;货物价格被严重低估,价格过低往往与欺诈行为有关;信用让虽涉及货物的移动却不要求装船单据等。银行发现上述反常现象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当事人或机构进一步核查,以防范不法之徒进行信用证欺诈。

3、努力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的素质。上述两项措施能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银行应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综上,世界上目前还没有一项措施能彻底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诈骗的成功率极高,涉案金额巨大,绝对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阵地,也是维护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优化资贸易环境的重要方面。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认真遵守、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和对信用证诈骗防范的研究,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基于此,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等综合措施事先制止信用证欺诈势头的蔓延,才能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在我国适用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本是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单据交易并独立于货物交易,但如果发现货物交易有欺诈现象时,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单据交易就不再独立于货物交易。进口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商在货物贸易中有欺诈行为,就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干预,申请法院下令禁止开证银行对外付款。显然,这是一种最有力最有效的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我国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肯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明确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我国法院已经成功地多次下达了禁止银行付款的禁止令,保护了国内的受害人。

推荐第5篇:国际经济法

一、

1、W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ame into being in 1995.One of the young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WTO is the succeor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established in the wake of the Second World War.2.CIF

CIF = Cost of Insurance and Freight

这是“到岸价格”,即包括了运输和保险的费用

3、BL

(1)Bill of Lading: refers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by the carrier or the ship, and the carrier to deliver the goods to ensure that the documents (2)《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o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

4、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二、

1、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1)国际公约

(1)国际公约及区域性公约 (2)双边协定

2)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经过国际商事主体不断地实践,频繁运用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性惯性行为规范 3)国内立法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体系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体系:

(一)国际贸易交易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 2).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3).国际贸易支付法 4).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程序法 (二)国际贸易管理法

国际贸易管理法,属于公法,包括多边贸易条约、区域贸易协定和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4、国际提单的作用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三、案例: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1、如何签订合同(签订的条件、过程)

一、合同名称

(产品名称)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

二、合同签定的目的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三、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四、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第七条 验收方法。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时间。[1]

五、双方签字(盖章)

2、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对此本法第七章作了规定。

3、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四、

1、中国入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立法虽然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稳步进展,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WTO所要求的规范的自由贸易制度相比,我国的外贸体制特别是进口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外贸易立法的同时,要注意依法确立统一的进口管理体制;改革不规范的进口行政管理措施,增加进口的透明度,逐步开放外贸经营权实现由审批制到依法登记制的过渡;加快推行外贸代理制。

2.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外贸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贸立法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对吸引和利用外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形成了一个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主的外贸法律体系。对照WTO规则其中涉及投资问题的协议协定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应当:改变目前分别立法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对外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采取多渠道、多种方式吸引外资,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3.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服务贸易立法。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行复关入世谈判、参加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以来一直面临着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问题,在外商投资的实践来看我们在金融、保险、电信和零售批发等领域的尝试已有所突破。长期以来,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有些领域随有一定的法规,但与GATS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贸易立法尚未形成体系;对在华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规定较少甚至没有;现有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层次较低,透明度较差。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外贸易立法,要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依法设立管理对外服务贸易部门的机制;在与GATS相协调、相适应的过程中加快服务立法步伐。

4.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的差距很大,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方面有突出表现。为适应加入WTO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第十九次会议于同年12月26日分别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商标法休修正案》。

5.加强和完善维护公平竟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立法。

(附)前期影响:

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超前性、渐进性和辐射性的,实际上WTO的先期影响已经伴随中国加入WTO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WTO对入世之前中国法律的先期既存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外贸法律法规的先期影响

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首先并且突出体现在对外贸易法方面。 WTO及其前身GATT都是以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巳任,因此,它对其成员的对外贸易法产生影响也是必然的。WTO有关外贸方面的协定主要是要求取消对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统一管理外贸进出口、以关税作为调控进口的主要措施、体现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放开外贸经营权等。从1987年开始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外贸体制、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和外汇管理制度等方面即在GATT及其缔约方的要求下逐步进行了改革,直至1994年颁布《对外贸易法》,该法一改过去中国对外贸易法法规不统

一、不透明的弊端。此外,《对外贸易法》规定了与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相一致的新内容,并将服务贸易纳入该法的调整领域,还规定了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它缔约方或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外,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GATT和WTO自由贸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对外贸易法这种立法上的超前理念也是向WTO成员表明中国“入世”的决心的最好体现。

(二) 对外资法的先期影响

中国外资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与WTO不协调的立法规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中国对外资法中不符合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001年3月新修正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关于全合营企业的投保问题;纠纷处理的问题。上述立法修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理念,摒弃了某些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立法内容,实现了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初步接轨。

(三) 对海商法的先期影响

作为专门调整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海商法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199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和 “复关”的要求的重要法律。海商法首次使用了“不得对抗第三人”、“合理时间”等专门法律术语,首次规定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款。更为重要的是,海商法在立法宗旨上首次摆脱了计划经济的羁绊,将中国式立法惯用的“维护国家权益”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体现了中国与世界经济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决心。当然,现行海商法依然存在诸多与WTO有关规则不相一致的立法缺憾,海商法的进一步修改势在必行。

(四) 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先期影响

近年来,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屡屡遭受反倾销,外国商品在中国倾销的个案也频频发生,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中国必须通过反倾销立法遏制外国对华反倾销,同时也为中国对外反倾销提供法律武器。1997年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表明了中国维护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秩序的决心。该条例的制定明显受到乌拉圭回合的影响,堪称乌拉圭回合的翻版。当然,该条例与WTO反倾销规则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例如,该条例缺乏有关司法审查的立法规定,而反倾销实践中司法审查规则的缺席有可能引发国家间贸易争端。(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 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 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 协定和NAFTA 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 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 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 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 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 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B 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 体制之内。

(三)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地区) 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例如,无论是GATT 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 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 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 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再比如,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 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 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 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 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四) 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 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 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

( IASO) 等。其中,IASO 目前在世界上112 个国家中设立了153 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尽管IASO 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 ”,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 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 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根据联合国《2005 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 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 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府补贴行为,但两类国家实施的统一性质的政府补贴行为所遭遇的命运却迥然不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目前的WTO 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的农产品补贴受到WTO《农业协定》例外规则的保护,长期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采用的工业产品补贴,则随时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大棒”的肆意打压。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技术落后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严峻,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甚至被抵消殆尽。两类WTO 成员实施的政府补贴的命运如此迥然不同,导致此种差异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见。在这样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又怎能不日趋扩大? 而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也是不得安宁的。因此,尽管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但是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推荐第6篇:国际经济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者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2、特征: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出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有合

营双方共担风险。

3、性质: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我国的中外

合营企业属于后者。

4、组织形式:由于各国对其性质认定的不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同,大致可分为公司

和合伙。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

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发起设立;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基于合同进行合作,

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后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2、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义务,

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A、法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是一种经济实体,不是法律实体。从法理上分析,属于合伙的范畴。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以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法人式的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式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得少于3人);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三节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特征: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2、法律性质:依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

体或非法人实体。

3、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

第四节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特征:协议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资源国在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前提下将属于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须经资源国特别批准。

3、类型:

特许协议

合营协议

4、外国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

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5、特征: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

建设、利用与经营;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6、BOT合作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

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特征:

A、适用的领域是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如发电厂。

B、民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

C、

D、政府是BOT项目、设施的最终

E、BOT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8、BOT项目的当事人:

A、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B、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C、其他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运营商、贷款人、供应商(燃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用户等,有时他们也可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9、BOT的合同安排: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采用BOT方式,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10、特许协议合同应当涵盖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

A、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范围、期限、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

B、关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

C、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

D、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

1、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税务投资。资本输出公关与

海外投资所实行税务鼓励措施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鼓励措施的范围来看,主要有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以及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2、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

A、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B、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于征税。

C、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间的税收措施被称为税收绕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来源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只有取得居住国税法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3、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政府对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及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

4、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A、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B、技术援助: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实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和旅行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6、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A、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B、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

C、其他法律措施:

有些国家的反托斯法或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有重要影响;

进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作用;外

汇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也有相当影响。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

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器损失的一种制度。

2、特征:是一种政府保险,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A、是由政府机构或更应机构承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B、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私人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C、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3、保险人:

A、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B、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C、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4、保险范围:主要限于征收险、外汇险(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

5、保险对象:指可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东道国以及

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A、合格投资的标准: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过本国的利益;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为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

B、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6、投保人:合格的投保者包括-------

A、本国公民

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7、投保程序:投保人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8、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为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A、投保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尽速向承保人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赔偿,并同时基于保险合同承担一下义务----

----预防和减少损失,并应在东道国多境内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禁止风险或取得赔偿;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以便检查和审计;

----向承包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如资金、现今、所有权和索赔权等; ----与承包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B、保险金的支付:一般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

C、代位求偿权: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1、境外投资的核准

2、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自己看书去T-T)

推荐第7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案例分析: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1.A公司和B公司的主张,哪个合理?为什么? 2.银行是否会付款?为什么?

1、A公司主张合理,此案焦点在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问题,A依据信用证的做法合法,而且B理应知道而且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B开通过银行所开得信用证也可以作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卖方无须负不符合同的责任。

2、银行会付款,只要银行审单通过就会付款,此为不可撤消信用证,是银行与公司A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审单没有异议,银行会付款。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

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

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E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立合同后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拒绝赔偿及重新发货。本案中,该外商已将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对我方交付货物的接受,因此丧失了对我方的索赔权,且要求退还的货物不是我方售予其的原货物,货物已不能返还原状,故不能要求重新换货。

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如中方机床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最终应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

2、如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法国商人可以向中方追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向买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有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进口方应直接与出口方交涉。

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2003年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合同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

案情简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 问:是否合同成立。

答: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

3、案情简介: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答: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案情简介: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不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5、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答:韩国朴氏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韩国朴氏公司自行承担产生的额外损失。

6、案情简介:20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试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7、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8、案情简介:2008年12月21日,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德国A&D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9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ELLY运输公司索赔。

试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答:(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2)虹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不能成立。

9、案情简介:2003年4月,韩国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西班牙W&A商行棉花若干。W&A商行按合同规定开出„„„责任公司,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则向总行投诉。

试问:(1)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美联银行韩国分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10、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4日向C&R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一批棉花,„„于11月17日下午致电C&R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

问: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有效成立。

11、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A&A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问:如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答: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1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

4、与5属于共同海损。

13、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应该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14、1996年4月,中国金龙„„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 答:(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15、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16、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问:(1)A公司6月7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否为一项要约?(2)“实盘”与“虚盘”的区别是什么?

答:(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按照某种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

一、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而不是向一般的公众提出。

二、必须载明确定的合同条件。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意思表示,只要是指明了货物的名称,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即可认为载明了确定的合同条件。第

三、必须表明在收到对方的接受意思表示时将受其约束。依据上述条件,A公司6月7日作出的报价应被认定为一项要约。实盘是我国外贸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通常具有两个特征:其一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数量、装运期及支付方式等;二是规定有效期限,以供受盘人考虑是否接受。在期限内,发盘人受实盘的约束。如果受盘人接受实盘,则合同成立,如果超过有效期,则实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因此实盘就是要约。虚盘是与实盘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虚盘中所附的保留,通常写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以未售出为条件”等。由于虚盘并期待对方接受而使合同成立,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因此,虚盘不是一项要约。

2、1997年11月12日,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

问: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1、1995年6月7日,我国A公司应美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种产品1000公吨,„„照报价的条件交货,则必须赔偿B公司的损失。

答:相应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其损失。当然,B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它已经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存,而货物的损失及其原因在承保的范围之内。B公司也可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承运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

3、1990年9月,美国A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ABC”商标,„„因此,B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问题:A公司的主张是否应得支持?

答:尽管C公司最先在中国使用了“ABC”商标,但是由于A公司已在中国将该商标注册,所以,该项商标的权利人是A公司,而不是C公司。由于A公司是该商标的权利人,未经其许可,其他人均不得使用(包括进口)载有该商标的商品。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停止进口上述商品,并赔偿其损失。

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

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答: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4、案情简介:清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

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

答:

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

5、案情简介: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

1、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推荐第8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Incoterms即属于这种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提及Incoterms,但提及CIF本身就表明Incoterms将适用。(2)德国商法典第346条确认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的效力。

本案已确定适用Incoterms。按照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本案双方都承认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的事实,因而卖方无需为货损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了Incoterms的规定。法官认为,虽然Incoterms对保留货物所有权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未作规定,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表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本案即使适用德国民法典,其第447条也是采纳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结果也是一样。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在法律适用的分析、推理、判定、结果上,该案若适用我国法律会有哪些不同?

案例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年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年2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生产国产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 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该计划起初是为了使合资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转,生产70000辆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期6.0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助。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允许合资公司免税从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尼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低数量的 工人。

对印尼的上述措施,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思考:印度尼西亚在汽车措施案的败诉对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推荐第9篇:国际经济法题型

[国际经济法题型] 单选(1\'X10);多选(2\'X5);名词解释(5\'X4);简答(10\'X3);论述(15\'X1);案例分析(15\'X1)。

推荐第10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null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

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 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 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 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 包装不当。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2)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案情]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第11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1、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 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2、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地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之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减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1.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 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问题:1.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2.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4、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1.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 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题:1.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 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7、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 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早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 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B国商人对此则反对。 问题:1.该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9、我方销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1.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0、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1.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1、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 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1.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2、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1.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13、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问题:1.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

14、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问题:1.买方是否有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15、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发货均应撤销。 问题:1.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16、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1.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问题:1.中方应如何处理?

18、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问题:1.中方应该如何处理?

19、香港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1.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第12篇:国际经济法总结

考试说明 基本概念:

填空题(比如WTO解决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要通过第几条条款?政府补贴分为不同的颜色,哪种颜色代表什么意思?)

WTO解决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要通过第几条条款?

关税许让表——GATT第二条

关税评估——GATT第七条;

国民待遇——GATT第三条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GATT第十一条;

反倾销措施反补贴——GATT第6条;

政府补贴分为不同的颜色,哪种颜色代表什么意思? WTO协定中补贴的分类 红色补贴(禁止交付)

出口补贴,优先使用国产品补贴。 绿色补贴(不禁止补贴)

研究开发,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等)。

黄色补贴 (损害他国利益,使关税减让无效化,有显著损害时,被禁止)。

企业债务减免,补贴‘额占产品额5%以上,对企业损失提供资助等。 概念解说:

什么叫迂回倾销(类型)?什么叫第三国价格(在什么情况下出现)?什么叫替代国价格?GSP 什么叫迂回倾销(类型)? 迂回倾销(Circumvention)

被裁定倾销的企业为回避税负采取的措施.类型; 一,虚假报关 二, 进口国零部件迂回 三,第三国迂回

四,后开发产品/微小变更产品

什么叫第三国价格(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第三国价格;出口国内无可比价格时,用于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种产品,在正常交易中的可比价格.什么叫替代国价格? 替代国价格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方法; 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 GSP 普惠制

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以扩大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为目的,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

论述、案例:

反倾销措施和紧急保障措施的比较?哪一个更合理(谈谈自己的观点,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一、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的概念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

保障措施亦称保障条款,是指根据各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当某个产品的进口突然大量增加并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损害时,该国所采取的撤回或修改减让的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两者间的区别

(一)两者的不同点

1、首先,从实施对象来看,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别。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2、其次,从两者的实施要件来看,其规制行为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来,反倾销措施表现为倾销,主要是低价倾销,而保障措施则是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3、再者,两者的期限不同。反倾销措施如果是临时反倾销措施,其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为方便经济结构所必需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当局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也只能延长至第8年。

4、最后,从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措施来看,反倾销措施并未有特别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

(二)两者的共同点

1、尽管反倾销、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但两者其实都是一种救助手段。

2、尽管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但两者却存在相同的构成要件。实施措施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倾销或者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复习

国际经济法:以开放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为基础,以公正,平等的自由竞争为原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宗旨:自由贸易、公平竞争 诱因:国际社会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引发那场战争的诸多诱因(特别是战前封闭经济政策)深刻反省的基础之上的

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金本位制的崩溃、关税大战、货币贬值大战、对外封闭贸易圈的形成 金本位制:银行发行的货币与一定量的黄金挂钩,即货币随时可以兑换成黄金,货币的发行量以银行持有的黄金储备做担保

IMF目的: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国际货币合作机制,支持国际货币结算,对陷入国际收支困境的国家提供金融及政策的支援和合作,防止动荡或危机向邻国及国际市场蔓延,由此避免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35美元/1盎司黄金)

IBRD;向战后经济重建及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提供优惠长期贷款(俗称世界银行) GATT目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就业,确保实质性收入提高和有效需求增加,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扩大生产和服务,最有效利用资源(WTO协定前文).途径:实质性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障碍,废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差别.

最惠国待遇:GATT第一条; WTO成员给予任何一成员的最有利的贸易优惠条件,特权或豁免必须即刻,无条件向所有成员提供.适用;原产于该成员的,或对该成员进出口的产品

1; 有关进出口时的关税(Duties)和相关费用(charges,如仓储,运输,检验等 ) 2; 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支付方式等) 3; 有关商品进出口的规定和程序(规格,产品分类等) 目的:1, 维护成员间的公正,平等关系 2,实现最佳贸易效果 3,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一; 特惠协定不适用

主要指GATT诞生前已存在的特惠协定(如宗主国与殖民地国间的贸易安排) 二; 关税同盟及区域贸易协定(FTA) 三; 普惠制的例外 四;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协定(FTA)

相同点; 对内(成员间贸易)实质性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限制性措施.不同点; 前者采取统一对外关税和贸易措施,后者保留独自对外关税和贸易措施. 普惠制

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以扩大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为目的,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1964年贸易促进与开发会议(UNCTAD ) 1971年GATT引入GSP(预订10年) 1979年GATT理事会决议(半永久性)

国民待遇(第三条)

概念; WTO成员 对于进口产品除征收关税及相关费用外(边境措施),不得提供比国内同类产品更为不利的待遇。 适用范围;

1, 对进口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的国内税(如奢侈税,增值税,各类附加税)。 2, 对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或为销售目的的供货,采购,运输使用等的法令,法规不得有别于对国内同类产品的要求标准(如销售店铺的规模,采购渠道限定,检疫标准等) 3, 对进口产品使用的数量限制,比例要求,国产化比重等。

国民待遇的例外范围:政府采购、国民补贴、低开发国家例外 关税评估

GATT第七条;

(a)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b)“实际价格”系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 。 例;美国ASP制度等

关税(Duties);对以进出口为目的的各种产品所征收的税,如进出口税,过境税等(保护本国产品,财税收入),但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习惯于将关税限定在对进口产品征的税。

关税职能

国家财政重要来源、保护国内产业、维护,保障国内公平贸易秩序的手段。

通关实务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下,审单中心的审价人员是面对进口商申报的电子数据并且参考对照海关的参考价格资料在审价,无法见到进口商提交的申报单证、进口货物等,容易出现评估差错(难以确认真伪)。 问题:瞒报(整套假发票),漏报(专利费等),多层交易(中间商,洗单)以及价格转移等。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GATT第十一条;

成员除征收关税及海关相关费用以外,不得新设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因上述措施最终都反应在对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方面,故被称为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必要 与关税相比; 1,具有不可逾越性 2,缺乏透明度 3,容易滋长不公平现象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

1,为缓和对粮食等属出口国不可或缺的物资危机性不足而采取的临时禁止或限制措施.2,对产品标准认证制度等运用所必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3,为实施国内农,渔业生产限制措施所必须的农渔业产品进口限制.4,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5,为保护社会公德,生命健康及国家安全等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20条G);

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GATT第6条;

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他国市场,并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地延误了国内同类产业的确立时,该行为应予谴责。 参照:WTO?反倾销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措施条例》.

倾销的价格认定和比较 正常价值的确定; 1, 国内价格;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同种产品,在正常的交易中的可比价格.2,第三国价格;出口国内无可比价格时,用于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种产品,在正常交易中的可比价格.3,精算价格;根据在出口国内生产该产品所需生产成本费用,管理费及利润等推算的价格.

反倾销措施启动要件 一, 倾销的存在 二, 损害发生

1,对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

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3,实质性地阻碍国内产业的确立 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的启动申请

1 申请(主体)资格;代表国内企业( 25%)

2 调查对象;原产地(国),商品名

(HS),出口企业 3 损害证据

;实质性证据。 (职权调查)

启动程序后流程

启动调查程序(商务部);

确认;1,倾销存在;2损害发生;3,因果关系。 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初裁;保证金/价格约定

最终认定;公布并实施措施内容。 (一般程序为期一年,最长18个月)。 日落条款(五年复审)

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和滥用 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1,提诉及调查;对出口企业因前途未料,会迟疑是否继续出口,对进口商也同样。

2,一旦提诉后,出口企业将面临大规模的调查程序压力,在时间上,精力上形成巨大压力,并迫使企业承担昂贵的律师及其它诉讼费用。

3,若在回答或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时,稍有不慎,即可能被认为不合适,进口方相关机构可以自行掌握的资料,证据进行裁定,即依据“可入手最佳信息”(BIA)进行裁定(21条)。

替代国价格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方法;

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 (注;中国入世报告第151条a项)。

(参考):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迂回倾销(Circumvention)

被裁定倾销的企业为回避税负采取的措施.类型; 一,虚假报关 二, 进口国零部件迂回 三,第三国迂回

四,后开发产品/微小变更产品

反迂回措施问题: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倾销认定要件、限制了合理避税

政府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在成员领域内,由政府或公共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存在GATT第十六条所涉及的对企业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及上述两项所带来的利益《反补贴协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本国产品的出口,或减少产品进口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为补贴)

财政资助范围

1,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行为;如赠与,奖励,低息贷款,入股等)。 2,放弃或减免政府本应有的收入;如税收减免,债务减免等。 对特定企业提供提供物品或服务 为特定企业集资或委托或指定民间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上述利益。

补贴的特定性

1,以法令的形式明确限定仅向特定的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补贴视为有特定性,

2,当局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一旦满足要件,即自动享有补贴,则不具特定性。 3,表面虽不具特定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理由使人相信存在人为地使其具有特定性的,则视为有特定性。

WTO协定中补贴的分类 红色补贴(禁止交付)

出口补贴,优先使用国产品补贴。 绿色补贴(不禁止补贴)

研究开发,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等)。

黄色补贴 (损害他国利益,使关税减让无效化,有显著损害时,被禁止)。 企业债务减免,补贴额占产品额5%以上,对企业损失提供资助等。

反补贴措施 申请(职权)调查

启动调查程序(含国内外调查) 损害认定,因果关系(基于实质性证据) 临时措施(补贴方取消补贴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或采取制裁措施。 反补贴税不得与反倾销税同时征收 (GATT第六条5款)。

紧急限制进口措施(特保措施)

GATT第十九条; (a)由于不曾料到的事态发展的结果,或履行基于本协定义务所发生的结果,进口产品以给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威胁的数量或条件进口时, 为对上述损害进行防止或救济,对进口产品可在必要的时间和限度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撤回,修正对其的许让承诺.(b),在特惠关系下的产品,进入另一方成员国时,进口国内存在(a)款所述情形导致与本国有特惠关系国的国内同类产业遭重大损害或威胁时,应有特惠关系国的要求,为对上述损害进行防止或救济,进口国可对进口产品在必要的时间和限度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撤回,修正对其的许让承诺.

紧急保障措施内容 在出现十九条所述情形,且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亦已认定,进口方可采取; 1,对特定进口产品提高进口关税, 2,对特定产品限制进口数(总)量

或并用(即对超过一定数量后的产品进口提高关税).措施最长期限为四年,可延长一次(四年).

紧急保障措施的启动难点

1,

相关要件的举证困难;严重事态,损害确认,因果关系等 2, 最惠国条款适用代价过高 3,

对所有出口国提供补偿压力太大.

美国滥用紧急保障措施:

1,关税减让时,“不曾料到的事态发展的结(导致)进口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举证不足, 2,紧急保障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同种产品”定义不明确 3,有关进口增加的事实认定不合适,

4,进口增加和重大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 5,调查对象和措施适用对象不一致,

6,措施内容超过了“防止,救济损害”的程度,形成贸易障碍, 7,北美贸易协定成员例外,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第13篇:国际经济法论文

从国际货物贸易法、WTO等方面论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趋势

2、论述国际经济法在当前克服国际金融危机期间防止政府转嫁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用

要求 任选一题 学术规范 字数5000字左右 要有自己的观点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长期以来,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商业习惯不同,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分歧,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进行。但是,随着呼声日益增高的国际统一贸易法运动的发展,各国在实践中走向趋同。以往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基本上采用多元化的形式,这些多元化的形式包括:(1)通过国际条约进行统一与协调。这是国际统一化进程中用得最多的一种形式。(2)通过形成国际贸易惯例使商法规范得国际统一。(3)通过制定统一法、示范法,引导各国立法采用统一的标准。(4)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实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5)通过括用一般法律原则实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6)通过各国国内民商法立法的趋同化来达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

国际社会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制定了许多较为统一的规范,其中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标准合同为主要形式,成为目前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走向统一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这种多元化的形式均不同程度地起到了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作用。因此,在未来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应该继续坚持多元化形式并存来推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发展。

一、CISG适用规则解析

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而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CISG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尽管CISG并未解决与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但它确实较好地协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故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和采纳。至今,全世界众多国家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其中既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又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

CISG第一章规定了适用的规则,其第1条第1款规定:“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根据(a)项的规定,营业地分出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依据CISG第1条第3款之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因素是营业地。由于公约只考虑营业地这一因素,不涉及当事人的国籍、合同的缔约地、履行地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避免了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实体法时必须考虑诸多存在不确定因素的连接点,大大简化了适用的条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如果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未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一旦发生纠纷,CISG就应理所当然地予以适用。

如果当事人有几个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种情况,公约的第10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当事人营业地的不同国家的事实,则应不予考虑。所以当事人营业

地的确定必须是在订立合同以明知为条件。、

2.根据(b)项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该规定,要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1)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谓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认为是指贵法院有约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它可以是法院所在地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可以是对法院所属国有约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但互惠性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除外)。并且,其法律由国际私法导致适用的国家,既可以是某个外国,也可以是法院所属国(即内国)本身。(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国家必须是CISG的缔约国。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设立,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初设立此项的目的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那些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能基于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适用公约,使国际间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统一的规则加以处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当受案法院与。。。。。。所属国同为公约缔约国时,适用公约的规定则是顺理成章的,更何况多数缔约国已将公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适用公约规定不会存在任何障碍。

但是无可否认是,(b)项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增加了CISG适用的不确定性。如果说(a)项是为公约的适用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私法标准的话,那么(b)项规定则使这种标准趋于模糊和难以掌握。它将该公约的适用诉诸国际私法规则,这可能会造成麻烦复杂的情况;而且由于国际私法规则可能导致同一销售合同的不同部分受不同国家的法律支配,也可能导致仅仅适用该公约的某个部分,而这是与该公约作为统一法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3.有一些国家顾虑第1条第1款(b)项的适用会增加准据法确定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公约起草过程中,提出删除此项的动议。为了平衡各国的利益,公约增加了第95条的内容,即允许缔约国对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所以,作为妥协,CISG第95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就此问题声明保留。包括中国、美国、德国、新加坡、加拿大等8个国家在参加、批准CISG时声明对(b)项予以保留,目的便是限制因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公约适用于各该国公司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国际贸易法专家霍诺尔德的观点,(b)项的设立使CISG替代了国内法的适用,而同时也替代了外国国内法的适用。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不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立法结构体系都不完善,那么应该不对(b)项作出保留,而应该更积极地适用CISG。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商事立法十分先进和完善,那么适用CISG必然将排除了先进的国内法的适用,这未必对当事人有利。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它同样也排除了外国国内法的适用,这样也能避免因为外国国内法的不良而导致的判决或裁决不公。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家对于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进一步加剧了公约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一个营业地在美国的当事人和一个营业地在英国的当事人缔结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指向了美国的法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应当适用CISG,但是由于美国对第1条第1款(b)项提出了保留,因此不适用CISG,而适用美国的内国法。但是假如是一个营业地在法国的当事人和一个营业地在英国的当事人缔结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指向了美国的法律,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美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是否也对营业地不在美国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种观点和司法实践认定:一国的保留应当只约束营业地在该国的当事人;另一种则认为:既然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准据法所属国对该条款作出保留,当事人就应当尊重,法院因此即可排除公约的适用。

二、CISG在中国涉外贸易争议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我国在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签署了CISG,并于1986年递交了核准书,CISG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一) 当事人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属CISG缔约国的情形

1.当事人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如果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CISG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因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1款(a)项,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处于缔约国内,完全符合前述规定的适用条件,故审理案件的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直接适用CISG。不过,即使在此情况下,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具体适用CISG解决此类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仍须注意若干例外情况。

(1)缔约国声明保留的内容对CISG适用的影响。根据CISG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第

二、三部分作出保留。公约的第二和第三部分涉及到合同订立以及货物销售,是公约的实质性核心内容。如果A国和B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分别对公约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作出了保留,那么当营业地分别处于A、B两国境内的货物买卖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后,若发生争议,实质上并不能完全适用CISG。

(2)缔约国参加的其他国际协定对适用CISG的影响。在处理CISG与其他相关国际协定的关系上,CISG尊重这些协定的效力。为此,CISG第90条明确规定,“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显而易见,倘若两个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同时参加了CISG和其他调整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协定,且两者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后者应优先适用。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国和匈牙利虽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由于彼此之间存在“交货共同条件”,所以仍然优先适用该交货

第14篇:国际经济法试题

国际经济法试题

一、单选

二、多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面有关保全货物义务的陈述,正确的是( A ) A.买方和卖方都承担这一义务 B.该义务仅由卖方承担 C.该义务仅由买方承担 D.该义务的承担不可以采用出售措施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事项是( B )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的缔结 C.船舶的销售

D.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3.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和FOB的相同点是( B ) A.买方负责租船订仓 B.都在装运港交付货物 C.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D.卖方支付保险费

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装运合同的是( A )

A.C组和F组 B.F组和E组 C.D组和E组 D.E组和C组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调整的是( D )

A.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买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卖方、买方及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的国际公约是( C )

A.伯尔尼公约 B.巴黎公约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7.根据排他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可以使用许可技术的有( B ) A.被许可方和第三方 B.被许可方和许可方 C.只有被许可方 D.许可方和第三方

8.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供方提供的是( D )

A.专利权 B.商标权 C.专用技术 D.技术性劳务

9.限制外国投资范围是下述哪项原则的合理例外? ( C )

A.最惠国待遇 B.普遍优惠待遇 C.国民待遇 D.差别待遇 10.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是( B ) A.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 B.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C.通产省出口保险部 D.PWC复审股份公司

11.根据中法投资保护协定,下列哪项属于东道国对外资征收的前提条件?( D ) A.为了某些个别企业的利益 B.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

C.不给予补偿 D.按照法律程序

1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以哪一待遇为准?( A )

A.待遇最高者 B.最惠国待遇 C.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遇 D.国民待遇 1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投资法制的特点是( C )

A.规定了外资待遇 B.规定了征收的补偿原则

C.各成员的承诺是以共同宣言作出的,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D.规定了外资的保护

14.下面有关TRIMS协议的陈述,正确的是( B ) A.该协议适用于知识产权 B.该协议禁止当地成分要求 C.该协议适用于服务贸易 D.该协议允许贸易平衡要求

15.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是指( C ) A.资本输出国政府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 B.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公民或公司之间的投资争端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D.资本输出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16.下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陈述,正确的是( D ) A.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B.备用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C.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承担从属性责任 D.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17.在确定税收管辖权时,法人的居民身份可以哪种标准来确定?( C ) A.法人的存续时间 B.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国籍

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 D.法人营业时间 18.下列有关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陈述,错误的是( D ) A.通过创建国际经济组织成为成员 B.通过国家继承方式而成为成员 C.通过国际经济组织接纳而成为成员 D.一旦成为成员,不得退出

19.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即( B )

A.处理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 B.以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接受管辖为前提

C.只受理咨询性案件 D.处理国家与私人间的争端

20.下列选项中,属于GATS中具体承诺的义务是( A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透明度 D.普遍优惠待遇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

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谓“货物相符”是指( ABCD )

A.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B.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C.卖方交付货物的规格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D.卖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E.若卖方多交货物,买方有权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 22.在信用证的诸当事人中,必须存在的当事人是( CDE )

A.保兑行 B.委托行 C.开证行 D.受益人

E.申请人

23.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DE )

A.其标的一般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所有权 B.通常受让方取得的是技术知识的处分权 C.国际货物贸易所适用的法律不适用于国际技术贸易 D.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期限较长,且交易过程复杂

E.除非经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一般不能将有关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 24.发达国家对征收或国有化所主张的补偿标准是( CDE )

A.合理 B.适当 C.充分 D.及时

E.有效

25.根据《华盛顿公约》仲裁庭可以根据下列哪些规范裁决争端?( ABCD )

A.当事人双方协议确立的法律 B.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

C.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D.如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依据公平和善意原则

E.投资者所属国的法律

26.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哪几方面的内容?( ABCD A.国籍无差别 B.费用扣除无差别 C.常设机构无差别 D.资本构成无差别

E.法人与自然人无差别

27.关于国际经济组织,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BE )

A.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由其成员授予 B.国际经济组织有取得和处分财产的能力

C.任何情况下,国际经济组织的官员均享有外交豁免和特权

D.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

E.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包括缔约权

28.中国在批准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是( AC A.互惠保留 B.书面保留 C.商事保留 D.国民保留

E.法律保留

29.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能涉及的问题有( ABC )

A.可适用的程序法问题 B.可适用的实体法问题 C.可适用的冲突法规范问题 D.可适用的裁决承认法律问题

E.可适用的裁决执行法律问题

3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下列哪些经济贸易争端( ABCDE )

)

)

A.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端

B.国际经贸争端

C.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端

D.涉及中国法人利用外国资金进行项目融资的争端 E.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端 1.A 2.B 3.B 4.A 5.D 6.C 7.B 8.D

9.C 10.B 11.D 12.A 13.C 14.B 15.C 16.D 17.C 18.D 19.B 20.A

21.ABCD 22.CDE 23.DE 24.CDE 25.ABCD 26.ABCD 27.ABE 28.AC 29.ABC 30.ABCDE 中国律法网--网络法律世界最感人的温情家园 http://www.5ilaw.net

一、中国律法网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

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的是( D )

A.互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对等待遇

D.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2.下列选项中,属于南北合作原则实践的是( B )

A.七十七国集团 B.科托努协定 C.东盟 D.南方共同市场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付货物必须( A )

A.与合同约定相符 B.同时转移所有权 C.同时转移风险 D.同时得到买方的货款

4.关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开证银行负次要付款责任,买方负首要付款责任 B.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单证是否实质相符

C.信用证受买卖合同制约 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5.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市场准入 D.附加承诺

6.我国对于制定、调整和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进行规定的法律是( D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C.《外资企业法》 D.《对外贸易法》

7.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技术的受方外,技术的供方及第三方不可以使用该技术的国际技术许

可合同是(

A.独占性许可合同 B.普通性许可合同 C.排他性许可合同 D.交叉性许可合同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 B )

A.最高标准 B.最低标准 C.最惠国待遇标准 D.国民待遇标准

9.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该期限( B )

A.从授予日起算 B.从申请日起算 C.从审查日起算 D.从发明日起算

10.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C )

A.当事人的国籍 B.合同的约定 C.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

11.根据《华盛顿公约》,下述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论述,正确的

选项是( C )

A.中心受理资本输出国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B.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司之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C.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D.中心受理东道国政府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12.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与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重要区别在于( D )

A.间接参与型由代理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B.直接参与型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C.直接参与型各银行必须分别与借款人进行谈判

D.间接参与型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将部分贷款转让给其他参与行

13.下列有关欧洲货币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欧元区的银行发放的欧元贷款 B.贷款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贷款 C.中国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D.贷款银行受到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

14.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 D )

A.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B.采取固定汇率制 C.废除特别提款权制度 D.黄金与货币脱钩

15.浮动抵押与一般物权担保的区别在于( B )

A.浮动抵押的债权是不确定的

B.违约行为发生前,浮动抵押的资产是不确定的

C.一般物权担保的债务人是不确定的

D.浮动抵押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16.下列有关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贷款人向举办项目的主办人贷款 B.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C.贷款人对除项目主办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无追索权 D.风险低,贷款人比较愿意接受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方式 17.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 C )

A.国籍原则 B.居住地原则 C.固定基地原则 D.密切联系原则

18.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为已经缴纳,从而给予抵免

的方法称为(

D )

A.免税法 B.限额抵免法 C.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抵免

19.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 B )

A.课税对象不同 B.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C.征税期间不同 D.税收性质不同 20.欧盟的宗旨是( D )

A.建立关税联盟 B.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 C.建立政治联盟,并制定欧盟宪法 D.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二、中国律法网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

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有( ABE )

A.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B.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C.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 D.国际经济法是内国经济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BCDE )

A.和平共处原则 B.公平互利原则 C.经济主权原则 D.全球合作原则 E.有约必守原则

2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E )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的效力、惯例的效力

C.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 D.适用于国际电力、船舶买卖合同

E.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 2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DE )

A.《通则》是国际公约,但不具有强制性

B.因其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故《通则》是国际公约

C.《通则》适用于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合同

D.《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E.《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影响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25.关税的征收方法包括( ABCD )

A.从量征税 B.从价征税 C.混合征税 D.选择征税 E.附加征税

26.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C )

A.中国境内某律师事务所为美国境内某公司在中国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书属于跨境交付

B.一日本公民到中国某中医院就医属于境外消费 C.中国银行到新加坡设立分行属于商业存在

D.中国一武术运动员到瑞士利用业余时间传授中国武术属于商业存在

E.中国公民到欧洲留学属于自然人流动

27.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BE )

A.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

B.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

C.进口激增是出口方倾销的结果 D.进口激增是出口方补贴的结果

E.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28.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目前据以定值的货币包括( BCDE )

A.法郎 B.美元 C.日元 D.欧元 E.英镑

29.在国际税法中,关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正确的表述是( ABDE )

A.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 B.联合国范本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 C.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国际多边条约 D.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规范双重征税问题

E.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示范法

30.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表现为( ACD )

A.公民税收管辖权 B.法人税收管辖权 C.居民税收管辖权 D.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营业活动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

1、简述邀月的构成条件。

(1) 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旨; (2)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3)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4)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2、提单的法律性质

(1)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2) 提单是承运人和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3)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五、论述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第15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

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

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

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而CIF和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分别是:DAP和DAT。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个人认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就这么一点区别。DAP

和DAT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同仁不吝赐教。我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第16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国际贸易法PPT案例

最惠国待遇案例

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印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同一专家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 2003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国民待遇案例

《日本酒类税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酒类(酒精含量不低于一度并旨在日本消费的国内产或进口酒)的国内税制。酒类税法将不同类型的酒分为10类,有的又分为小类。在批发阶段征税。国产酒的税责从工厂装运时产生,进口酒的税责从保税区提取时产生。不同种类的酒适用不同的税率。酒类税法规定了每升的参考含酒量及相应的参考税率。对于含酒量低于13%的酒,规定了特殊的税率计算公式。这一公式的结果是每升纯酒精的税率。 国民待遇案例(续)

在本案中,欧洲共同体声称,出口到日本的酒根据日本酒类税制受到歧视,该税制对日本清酒征收的税大大低于对威士忌、科涅克白兰地和白酒的征税。专家组裁定,日本税制与CATTl994第3条第2款规定不一致。日本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确认了专家组的日本酒类税制与GATTl994第3条第2款不符的结论,但指出专家组在法律推理中的一些错误。

输日鳗鱼案

日本于2003年2月1日起对我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4月24日开始对中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合格后准予通关。4月27日,日本媒体报导市场抽检中发现中国烤鳗含有汞,并大肆渲染汞残留对人体的危害。6月12日,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7月18日,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中国烤鳗实施监控检查,并宣布一旦发现问题,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中国烤鳗售价骤降,部分超市干脆不售中国烤鳗。2003年全年出口量从上一年的7万吨减至6万吨,日本进口商库存积压。 输日鳗鱼案 (续)

但同期,受益的日本国产鳗鱼价格大幅上升,受益的日本鳗业不仅加大了新产季的投苗,而且新建了数家烤鳗厂。

2003年以来,日本又欲借“非典”疫情行使贸易保护,只是苦于无法公开,便扩大检验范围,严加检查,为贸易保护寻找借口。3月,日本厚生省在进口中国的两批烤鳗中查验出恩诺沙星残留,迅速在网上公布。4月,厚生省将该药物作为进口白烧鳗鱼(即不加酱油)的命令检查项目,批批查验。7月3日,又突然宣布对全部中国鳗鱼加工品实施恩诺沙星药残命令检查,最低检测限为0.05ppm,导致我出口受阻,鳗农叫苦连天,工厂被迫大幅减产,甚至全面停产。

荷尔蒙牛肉案

自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食品与药品机构(FDA)和农业部(USDA)批准将内生的人造的牛生长激素(“BGHs”)作为一种安全的低耗的增加谷物喂养牛喂养效率的方法。人们在牛的耳朵后面加上一个铅笔大小的擦拭器以使牛接受荷尔蒙。这样牛就可以更快的将谷物,一般的玉米,转化成美国消费者喜欢的多汁的高档的“大理石般”的牛肉。大多数从美国出口的牛肉都是这种类型的产品。BGHs在美国被广泛使用,主要原因是它使喂养者在微利甚至是负利润的市场上得以获得竞争优势。而相比之下那些需求很小的国家,或者那些对富含脂肪的肉类缺少财政补助支持的国家,牛就不必用昂贵的谷物来喂养业就不需要BGHs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981年以前,欧盟各国对荷尔蒙激素持不同的政策。1981年,由于有一份报告称意大利的儿童由于食用各种含有\"DES\"的进口儿童食品而产生过大的乳房,这就促使意大利对那些允许使用荷尔蒙的国家的各种进口产品进行抵制。而欧共体委员会针对公众的关注发布了第81/602号指令,规定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之前禁止进口任何新的荷尔蒙制品。根据该指令,欧盟建立了一个有22名欧洲顶尖科学家的科学工作组,以判断在动物身体上使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荷尔蒙是否会对人类健康产生科学可以观察到的影响。一年以后,也就是1982年,科学工作组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表示其没有发现使用荷尔蒙会产生任何有害反应。而对人工荷尔蒙,科学工作组报告称其还需要更多的数据。

尽管有了这份中期报告,1985年,欧洲议会还是通过了一份决议,表示有关内生的人造荷尔蒙问题的信息“远不完全”。它还表示“肉类和肉制品的过度制造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增加了巨大的开支”。前年在引进牛奶限额的背景下发布的欧盟决议已经导致加剧屠宰奶牛以获取牛肉的做法,使欧盟的牛肉产量超过了其政府干涉牛肉存储量的两倍还要多。该决议发布后,科学工作组的一个预定会议被取消了,1985年12月31日,欧盟颁布禁止使用内生荷尔蒙的法令,该规定表示只有为了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才可以例外使用内生荷尔蒙,并且完全禁止使用人造荷尔蒙。成员国有3年的时间使其国内法符合欧盟决议的规定。两年后,即1987年8月,科学工作组的成员发布了其最终报告,结论认为他们研究的人造荷尔蒙在促进生长方面是安全的。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经过长达六年的讨论,欧盟统一化学品管理的REACH法规,中文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法规将成为迄今为止关于化学品管理最为复杂的法规,此法规程序繁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业内专家称,REACH法规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将影响我国大概3万多家企业,使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成本提高约5%,进口欧盟产品的成本增加约6%。

REACH法规,它的制定者表示,REACH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

TRIMs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 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中国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为25%;而零部件进口关税则为10%,二者相差15%。

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认为,上述关税规定降低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将生产转移至中国的成本,导致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流失了工作岗位。

2005年11月起,加拿大、欧盟、美国相继就此诉诸于WTO。2008年2月13日,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随后中方提出上诉。12月15日,WTO上诉机构终裁认为中方做法违反世贸规则。

福耀汽车玻璃案

(一)

2001年3月,福耀玻璃收到美国国际贸委会发来的关于对中国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在美国销售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作为被调查的20多家企业中惟一一家上市公司,当时福耀玻璃即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福耀玻璃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9.67%的反倾销税。同年4月,福耀玻璃及其全资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请求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2003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作出初步裁决,对福耀玻璃状告上诉书上9项主张中的8项予以赞同,同时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美商务部要求重审。

同时,福耀玻璃也做好一切准备应对2003年4月份启动的美国商务部行政复审。2004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初裁倾销率由原11.80%降低至0.13%。 2004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就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终裁倾销率维持初裁裁定结果0.13%。这意味着从终裁之日起,福耀玻璃将不再按照11.80%预缴反倾销税,同时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已缴纳的反倾销税将予以退还。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一) ● 2002年6月6日,欧盟就拟对从中国进口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一事通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6月10日,外经贸部将此事通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2002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充气袖珍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外经贸厅召开全省打火机出口企业座谈会,讨论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调查案的应诉组织问题。

2002年7月6日,温州市17家企业参与应诉,其中15家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温州东方轻工实业公司和东方打火机厂提出无倾销抗辩(含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9月9日,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东方企业作市场经济地位的实地核查。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二)

● 2002年10月8日,欧盟宣布给予包括两家温州企业在内的中国5家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11月底,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第二次实地核查,确定成本,计算倾销幅度。

2002年12月17日,欧盟官员再次来温对温州市进出口公司、联合进出口公司、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就无损害方面进行核查。

2003年7月14日,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盟致函欧委会,代表欧洲打火机企业撤回了对我打火机反倾销的起诉。

2003年7月15日,欧盟通知代表我方企业应诉的律师,决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正式停止对我打火机反倾销案的调查。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一)

2003年5月2日 原告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

2003年5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起诉书 2003年5月17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结果

2003年6月 美国商务部到中国实地调查

2003年10月中 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 2003年10月25日 美再次推迟彩电倾销裁决

2004年3月22日 中国企业发出应诉倡议书

2004年4月14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二)

2004年5月15日 美国最终裁定中国彩电存在倾销

初裁

终裁

厦华

31.70%

4.35%

康佳

27.94%

11.36%

长虹

45.87%

24.48%

TCL

31.35%

22.36%

海尔、海信、创维、苏州菲利浦、上广电等九企业 最高40.84%(初裁)

21.49%(终裁 ) 其他 27.94%-78.45%(初裁)

78.45%(终裁

中国贸易补贴政策案

2004年,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其始作俑者是加拿大。当年,加拿大接连3次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到目前已增加到4起。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在近年来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已经把中国向外资企业提供的补贴列入了重要的涉案因素。这表明,主要发达国家都开始把反补贴的目光转向中国。

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实行违反WTO规则的贸易补贴政策一事,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中国磋商。两周后,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以第三方身份加入中美之间的磋商。2月26日,墨西哥也加入进来。

在3月和6月分别进行了两轮磋商未解决争端后,美国于今年7月正式提请成立专家组,这一要求在8月下旬获得通过。

美国在WTO指责中国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贷款和职工物价补贴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待遇,构成所谓的“出口补贴”。同时,中国在境内企业购买国产器材时给予比购买外国器材更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返还优惠,构成所谓的“进口替代补贴”。美方认为,中国的这些补贴措施都属于WTO的“禁止性补贴”范畴,广泛存在于钢铁、木制品、信息产业等不同行业。

铜版纸反补贴案

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 Page)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Coated Free Sheet Paper)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我国国内最大的两家铜版纸出口商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作为调查的强制应诉方。2006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向我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企业发出了反补贴税调查问卷。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我国出口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2007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0日对本案作出最终损害裁决。

从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来看,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21.12%,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28.50%;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44.25%,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43.9%;其他大部分企业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07.05%。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继续实施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鉴于此,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将被撤销。

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2007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对中国提起2起诉讼。其中1起诉讼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另1起则针对的是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市场准入。

2007年10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美国已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就中国在出版物(包括电影、DVD、音乐光盘、书籍和杂志)进口和营销方面的限制进行调查。美国要求专家小组将重点放在各种法规上,包括阻止美国公司对华出口书籍、刊物、电影、音像制品;歧视美国在华营销商;阻止上述产品的营销。美国认为,中国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

Case 1

Article2(c) 一个德国的律师用他律师行的信纸联系位于巴塞尔的家具商,并从那里订购了一套书桌沙发椅,该律师并没有想将该家具用于律师行,而是想家庭自用。该合同是否由CISG调整?

Case 2

Article 7(1) 1月1日,孟买的A电告伦敦的B:“可供苏拉特皮棉1000包,每包150美元,无敌号下一航班自孟买发运。” B 查船期了解到,名为无敌号的一条船通常运送煤炭,预计从孟买起航后,2月1日到达利物浦。另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从孟买起航后,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B接受了要约,卖方运送棉花的杂货船无敌号果然于5月1日到达利物浦。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Case 3

Article 7 (2) 孟买A向伦敦B发出与上例同样的要约,B回电接受了要约。孟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而伦敦当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2月份到利物浦,后来买方发现2月份到港的杂货船并不是卖方所指的杂货船。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practi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The convention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usages.

Case 4

Article 9 供应商甲长期向乙钢铁厂供应炼钢用锻烧镁矿石,在已经顺利履行的五笔合同交易中每次装运时,甲方都要在装货船舶的底舱垫上编织布,以防潮和防污染,买方乙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在第六次合同交易的履行中,买方卸货不慎,将垫布混入矿石中,产生一些过筛成本,乙认为这是甲在舱底垫布不当所致,向其索赔.该索赔难以成立,卖方在舱底垫布的行为已成为当事人同意的习惯做法。 [Article 12~20]

Case 5

10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滋发盘秘鲁鱼粉1000吨CIF上海480美元/吨,11月交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5日前复到有效。”10月10日买方回电称:“回你10月1日电,因价格太高恕难接受。”10月14日卖方收到买方来电:“你10月1日发盘我接受。”卖方答复说:“你10月14日来电接受是无效的,因为你方此前的来电已经拒绝了我方10月1日发出的要约”。

Case 6 A于10月1日向B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500美元/吨,现货交易,10月10日复电有效。”B于10月5日复电:”回你10月1日电,中国松香WW级100吨,500美元/吨,你能否两个月内交货?”10月7日B再次向A去电表示接受A的10月1日的要约。请问合同是否订立?。

Effective Acceptance 1.The offeree’s aent to an offer must with no limitation

Case 7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种农产品。中方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备交易条件外还注明“Packing in Sound Bags” (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电称:“接受你方1日来盘,Packing in New Bags(采用新的袋子包装)”。中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当中方准备发货时,该种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此时美方又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故贵与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中方此时则坚持合同早已订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Effective Acceptance 2.The offeree’s aent to an offer must be positive

Case 8

A公司在2月1日向B公司发出询价,指明了所需产品、数量并声明“若在我方收到你方要约一周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承诺。”2月5日A公司收到要约,2月15日A公司通知B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的要约。

Case 9:

买卖双方已建立起10年的供货关系,从买方第一次发出订单开始,卖方就不发出承诺通知而是直接按订单上的说明备货装运,准时在一个月左右运抵买方所在港口,卖方在收到买方发来的到货通知后一个星期收到货款,在以后的交易中双方都这样办理,但是在近期一次买方发出订单后,卖方既没有发货,也没有通知买方他不发货的情况,给买方造成损失。 ineffective Acceptance Counteroffer

我方A公司向美方旧金山的B公司发盘供某种商品100公吨。发盘指出,2400美元/每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中方便收到B的回电称:接受发盘,立即装运。A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后,B公司从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同样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了20%。A拒绝再交货并退回了信用证。

Case 10

Article 33 1 case中国一公司向美国一公司购买一台昂贵机器,机器运到广州码头后,存入码头的第三方的仓库中,通知中国公司来提取货物。第二天中国公司来仓库中提取货物时,仓库方告知没有某张单据不能提取。此时,美国公司没有移交该单据给中国公司,导致货物没能置于买方的处置下,所以美国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

Case 11

Articles 35-36

1、A公司告诉B公司欲购买100箱粘各种金属用的胶水。然而B公司发来的100箱胶水却只能粘各种木材。

2、假如A公司要B公司发来100箱Z-5-UP这一型号的胶水,结果却发现这种胶水不能粘金属,只能粘木材。

3、假如A公司询问B公司Z-5-P这一型号的胶水能否粘某一特定金属,B公司回答不知道,结果A公司购买回来后发现它不能粘该金属。

Question: 以上B公司是否承担货物不符的责任?

57(1) b--“the place where the handing over takes place” : three kinds of the place

CASE: 卖方位于A国,买方位于B国,合同要求凭单付款,单据被交付于C国的买方银行等待结算,买方必须在C国银行付款。

57(2) “bear any increase in the expenses”

CASE 12:

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在东京,买方将信用证开至东京,但信用证开出后,卖方营业地改到苏黎世.在改开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CASE 13:

一份CIF合同要求卖方6月1日装船运交买方,又规定6月10日向买方提交跟单汇票,见票即付,货船预定6月15日到买方地.这个合同就是与买方在付款前验货的权利相抵触的情况.Payment of the price CASE 14

合同采用CIF条件,没有其他关于付款时间地点的规定,卖方以托收方式请求买方付款,卖方在向银行发出的托收指示中规定,买方只有在银行提示汇票时立即付款,才允许把单据交给买方。卖方提出的付款交单条件并不是议定的,买方仍然可以行使在付款买单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卖方有义务确保买方有可能在付款买单前检验货物。 (4) About “any request or……formality……” CASE 15

买卖双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6月1日付款,买方到约定时间未付款,卖方起违约之诉,买方不得以未经催告抗辩。 Payment of the price How to confirm the price CASE 16

买方向卖方电购机床若干台,要求立刻装运,但未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后,即按要求装船运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在卖方装船时已经成立,机床价格可按同类机床在合同成立时类似交易中的通价来计算.1.Supplement of Article 55 2.The “doubt” in Article 56 2.Taking

delivery 2.1 What is “all the acts”.

2.2 Taking over the goods ≠

Acceptance of goods

Case 17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港后,B公司发现,水果总重减少10%,于是拒绝付款提货,以致水果腐烂。B国海关向A公司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5万元.--收货是买方法定义务,否则违约。

CASE: 如果卖方的营业地在A地(内陆地点)而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在B地(装运口岸)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以便运往国外。那么从A 地运到B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只有当货物在B 地(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CASE: 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应在B地把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卖方在交给陆运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此后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CASE 1:A国的卖方接受了买方的订单,向买方出售10台机器,合同没有规定运输方式,卖方决定先通过公路运输到港口,经港口船运到B国,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给公路运输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就把风险转移给买方。

CASE 2:案情同上,卖方在用自备卡车把货物运往港口途中发生意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卖方不能作为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应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CASE 3:合同规定采用海上运输方式,卖方雇用的卡车把机器运往港口途中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损失应由卖方自己承担,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为第一承运人

CASE: 香港中间商从澳洲购进羊毛100箱,货物于 4月2日从澳洲装船运往香港,在航行途中4月5日香港中间商与广州的买家签订转售合同,结果 4月10日货船意外失火,货物全损,此案中风险在广州买家与中间商签订合同时发生转移,货物的损失应由广州买家承担。 CASE: 假如到达广州,买方收货时发现货物由于船体渗水部分受损,但是不能确定损失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风险的承担如何确定?此案属于第68条中第二类情况,风险转移应该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由买方承担风险。

CASE :合同规定买方在7月份在卖方仓库收取货物,7月1日卖方将货物表明买方名称放入仓库,(1)买方于7月20日接收货物,风险在7月20日转移给买方。(2)买方直到期限届满都没有来收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在7月31日转移到买方,8月1日仓库发生火灾,货物损失由买方承担。

CASE: 合同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第三方仓库交货,卖方7月5日把货物运输到指定仓库,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到,交由买方处置的通知,风险在7月5日就发生转移。 CASE: 在一项购买小麦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租用了一艘曾经装运过有毒物质的船舶来装运小麦,致使小麦污染失去食用价值,即使风险已经在卖方把小麦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但由于损失是卖方的行为造成的,买方可以不支付价款。

CASE: 中国卖方向美国买方,以 CIF条件出售一批洋茉莉醛,买方在货物装运前通知卖方,货物应避免遇高温,尽量安排直达船舶运输 ,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后因卖方安排运输的船舶绕道香港,货物遭遇高温而严重变质。此案中货损虽然是在风险转移买方之后发生的,但造成货损的原因是卖方没有遵守安排直达船舶的约定,由卖方的不作为造成,卖方对货损负有责任。

the exception of paing of risk

(2)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 CASE: 法国卖方根据 CIF合同条件出售给纽约买方500 箱1978 年酿造的察吐酒(一种高档葡萄酒),事实上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300 箱为1981 年酿造的次等品,另有50 箱货物运输途中因装载不当破碎报废,剩下150 箱货物基本合格。此例中卖方已经构成整个合同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援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可以退回 300 箱不符的货物和 150 箱相符的货物,50 箱意外事故灭失的货物虽然是在风险转移买方后发生的,根据公约第 70 条,这些损失后果溯及既往地应由卖方负担,卖方应退还全部货款,还应承担 350 箱货物退还的费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UCP 600)2007修订本。 托收案例(1)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1.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托收案例(2)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A公司索取货款。 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诉代收行?关于这个问题有哪些争论?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信用证案例(1)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贷款。 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信用证案例(2)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二>国际税法PPT案例

居民税收管辖权(案例 1)

1993年,美国A公司与中国B企业在深圳建立一家合资企业。1993年10月,美国A公司派遣其副总经理汤姆逊担任合资企业董事职务,汤姆逊于同年 10月到达深圳任职。1994年3月7日至1994年4月4日,汤姆逊离境回国,向A公司述职。1994年12月20日又离境欢度圣诞节和元旦。1995年1月20日,其回中国后,深圳市税务机关即通知汤姆逊就1994年度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汤姆逊认为,自己不是中国公民,按国际惯例应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案例 2)

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其产品钻石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地均在南非境内,但是由于公司大部分董事均在英国居住,所以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均在英国伦敦作出。1974年,英国政府认定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为英国的纳税居民,要求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就其境内外财产向英国政府纳税。

问题:

1.英国政府要求该公司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案例

史密斯是A国W公司的职员,于1999年被派往中国的Y公司进行技术指导达7个月。史密斯在这7个月期间的工资,都是由W公司支付的。指导期满后,正当史密斯准备回国时,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史密斯就这7个月期间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史密斯认为,自己不是中国的居民,而且自己这7个月的工资都是由A国的W公司支付,这部分工资所得并非来源于中国,因此中国不享有税收管辖权,无权对他课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史密斯的这部分工资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如果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史密斯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案

A国人某甲在A国有住所,2001年1月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01年8月甲回到A国后,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的税法规定,在A国有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 A国纳税居民;B国税法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B国纳税居民。

问题:

1.本案中A、B两国都向甲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

2.本案中A、B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冲突案

美国A公司(在美国登记注册)在中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A公司产品在乙国的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2002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50万美元,对这50万美元的利润,中国和美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 问题:

1.本案中中美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中美两国都向A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

国际重复(叠)征税案

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股息20万美元。 问题: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

免税制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 (foreign tax exemption)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无条件免税制和有条件免税制

无条件免税制,是指不设定任何条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采用此种免税制的,主要是一些“避税地”国家或地区。

有条件免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设定一定条件;只有那些符合设定条件的境外所得或财产,才免予征税。所设定的免税条件可以是程序上的,如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境外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汇入本国;也可以是实体上的,如规定仅对持有外国公司股权一定比例以上者的境外股息所得,才免予征税。

完全免税制和累进免税制

完全免税制,是指通过从本国居民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减去其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免税部分,并以二者之差作为税基(taxbase)来依法定税率征税。

累进免税制,是指虽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但却将税基分作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身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与该居民来源于境外所得中的免税部分之差;二是作为确定累进税率依据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即该居民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之和。

免税制案例

甲公司在某纳税年度有国内外所得共计40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为300万,在来源地所得100万。假设居住国实行20%—40%的累进税率(其中300万美元适用25%的税率,400万适用30%的税率),来源国适用30%的比例税率。 问题: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甲公司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公司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公司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

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l)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所规定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与本国居民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所规定的税收抵免。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规定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款额,均从该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制度。

所谓“限额抵免”,是指规定仅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该居民的国外所得依其居住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的制度。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l)抵免等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等同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一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2)抵免余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高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3)抵免超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低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l)分国限额抵免 (2)分项限额抵免 (3)综合限额抵免

抵免制案例(1)

美国人威廉受聘在中美合资的一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厂担任为期半年的技术顾问,半年期满回国时,威廉获劳务报酬10万美元。在该纳税年度期满时,威廉共有国内外所得25万美元,假设中国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美国适用个人所得税为15%。

问题:1.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年度,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年度,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抵免制案例(2)

甲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200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和丙国的C分公司的利润400万元,乙、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和30%的比例税率。

问:

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抵免制案例(3)

甲国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甲国境内所得15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A公司拥有设在乙国的子公司B的50%的股份,已知子公司B在该纳税年度内获利100万元,并按乙国公司所得税率30%缴纳税额30万元。子公司B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配母公司A股息35万元,并在支付股息时按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10%代扣缴3.5万元预提所得税。

问:在甲国实行间接抵免法条件下,居民A公司就其境内外所得最终应缴甲国的所得税为多少?

扣除制(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制,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一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扣除制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在某纳税年度有境内外所得80万美元,其中境外所得30万。假设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 问题:

1.如果居住国不采用任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该跨国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制缓解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减税制(foreign tax abatement)

减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某些所得,在居住国减征所得税的制度。

第一,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

第二,仅以国外所得的一定比例计入居住国的应税所得额。

第三,仪征收国外所得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亦称“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凡因居住国居民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在所得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均视同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的已纳税额,并相应地予以抵免的制度。在税收饶让制度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实际应纳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居民因所得来源国的税收优惠而未纳、但在居住国视同已纳的税额。

税收饶让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尼可有来自于国外的股息收入20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外全部所得为40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30%,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尼可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因此其可以向来源国减半缴纳所得税。

问题:1.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尼可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2.如果居住国和来源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适用税收饶让抵免,那么尼可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虚报税收扣除项目 2.虚报投资额 3.虚列借款 4.伪造单据、账册 5.匿报应税所得 6.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纳税人的转移

2.纳税人的隐形 3.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 4.利用避税地 5.利用税收饶让

国际逃税案

伊迪南是意大利亨得尔服装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1998年2月到京任职,同年6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2003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伊迪南每月收入为人民币2.3万元,2001年后上涨为人民币2.5万元。经调查发现,除上述列明的收入外,伊迪南每月还有驻京补贴人民币3000元,职务津贴人民币4500元,家属补助人民币1万元。

问题: 1.伊迪南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何种行为?

2.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本质区别何在?

国际避税的案例(1)

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A、B、C子公司,A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10%。

2001年3月,A公司以3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调零部件,本应以360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公司先与C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300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再以3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

问题: 1.雷集团A、B、C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

国际避税案例(2)

A公司是美国的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设有一子公司。1997年,A公司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向国际税务咨询公司咨询后,A公司决定这一项目采取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并将外方投资主体改为该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A公司之所以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芦笋从种植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约需4年~5年时间,这会使企业开办初期即面临较大的亏损。当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形式时,在美国和加拿大均视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而按美国和加拿大法律,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亏损可以在美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美国总公司弥补亏损,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而且还可以使公司通过减少应税所得的方法,减轻A公司的税负。 若1997年度美国A公司所得为1 000万美元,按美国税法应缴纳280万美元的公司税。假定其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其负担的亏损额为100万美元,美国A公司在其1 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了这部分亏损之后,应税所得减为9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也降为252万美元。

·

当该项目改由加拿大子公司投资时,由于加拿大公司税率为40%,若子公司的利润为5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就是200万美元,如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弥补1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可以少缴40万美元的税款。与在美国A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相比,又可以少缴纳税款12万美元。

1998年度纳税申报时,美国税务当局在审核A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后,认为A公司有逃税的嫌疑,A公司据理力争,认为自己完全遵守了美国、加拿大、中国三国的税法,由于公司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理的商业行为而非逃税行为。最后,由于没有发现更多的证据,美国税务当局认可了A公司的行为。

问题:美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在国际税法上属何种行为?

国际避税的案例 (3)

美国麦波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该公司把成本为3000万美元,原应作价 4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4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经过这一过程,麦波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赋1575万美元。同时,香港子公司又用该项所得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这样又可免除全部财产税。并且,等到将来这批财产卖出之后,还可以逃避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问题:1.麦波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共采用了哪些国际避税方式?

2.美国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方式制定了哪些反避税立法?

国际避税的案例 (4)

法国GRE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除在中国深圳设有一个分支机构外,还在世界各地拥有数十家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1994年,GRE公司研究出一项专有技术,其开发成本为2亿法郎。此项技术研究出来后陆续在GRE公司下属的几个分支机构使用,深圳分支机构是最后一个使用该项技术的。但GRE公司出于税收的考虑,将该项技术开发成本的40%摊于深圳分支机构账下,人为地提高了深圳分支机构的产品成本,达到了减少缴纳中国所得税的目的。 问题:

1.GRE公司采用的是哪种国际逃避税方式? 2.应怎样防止和纠正上述国际逃避税行为?

第17篇: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3.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6.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7.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9.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10. 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13. 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14.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15.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6.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17.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18. 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19.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20. 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21.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2. 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23. 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24.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25. 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26.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27.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28. 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正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29.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3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31. 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32.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33.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34. 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35. 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36.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7.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38. 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39.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40.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贸易术语:所谓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6、信用证: 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7、国际许可协议: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8、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 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9、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1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1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12.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3.提单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4、信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1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8、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1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20、国际贷款: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第18篇: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3.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3.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3.先决条件条款是指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提款的前提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了先决条件,贷款人才雁行贷款义务。是各类国际融资中常用的共同条款之一。 4.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宁受的待遇, 5.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5.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2、国际许可协议: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岁签订的合同。

3、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3.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1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19、保险单: 20、委付:

21、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2、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门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23、关贸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动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24、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5、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顺利召开,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帷幕,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阐述了这次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26、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28、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29、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独立。30、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31、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32、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33、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34、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35、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36、专有技术: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37、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38、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39、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40、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4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4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4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4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45、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46、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47、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4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 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49、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50、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51、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52、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53、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54、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55、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56、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57、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58、征用(征收):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59、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

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60、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6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62、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6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64、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5、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6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6

7、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6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69、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70、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

1、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7

2、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7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7

4、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第19篇:国际经济法思考题

思考题

第一章

1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和广义说的观点及其代表

2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3试述国际经济法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试述跨国公司及特点

答:跨国公司是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以上的国家。

特点: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 具有全球性经营策略 3跨国公司有不同实体组成(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5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条约可以作哪些分类?

7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8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9试论普遍优惠制

10为什么说南北合作是国际合作的中心环节?那些使其积极的合作成果?

第二章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管理主要有哪些?

3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4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5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1试述《联合国估计货物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

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要件

4《公约》对要约的撤回有哪些规定?

5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相关规定

6《公约》对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7《公约》对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8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9《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残暴有何规定

10试根据《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11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逾期违约?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2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13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几种原则?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14《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特点

2提单的法律性质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做哪些分类?

4调整提单运输有哪些国际公约?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7租船合同分类,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8有关航空、铁路、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第五章

1票据的特点

2本票和汇票、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3汇票种类及票据行为

4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5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6信用证的特点、分类

7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8简述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第八章

1国际投资法的特征?

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这里所者的私人投资,是国与国之间所使用的概念,即使它属于资本输出国际体所有,或个别场合下该属该国国家所有,也不享有任何外交特权,东道国一律将其视为私人资本。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而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国内法规范主要指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和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的法制。

2外国投资法的管制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鼓励: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条件和待遇。投资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鼓励措施大致有六方面,即税收优惠、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优惠、东道国适用于外资活动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所在工业部门收到的保护性贸易壁垒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补贴和投资资本现金补贴,另一方面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来说,鼓励外国投资的方式当属财政补贴。

管制:主要包括外资审批、监管、外资投向调控、外国投资本金和利润汇出限制、当地物资的利用要求、外国人雇用限制等制度。为了限制外国企业对东道国经济的控制,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限制外国企业接管或收购东道国当地的企业,特别是在当地较具规模的企业。对外国投资的另一限制是投资领域,严格审查外国企业对东道国企业的接管或收购。

3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又可称作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号后,若承包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1征收先:是指东道国政府实行国有化或征收而是投保者遭受损失的保险种类。遭受这类风险时,无论是直接剥夺投资者财产权的直接征收,还是采取种种变相手段侵占投资者的财产,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间接征收,由承保人负责赔偿。2外汇险:主要是禁止外汇兑换的风险和禁止投资者将原本、利润及其他正当收益自由兑换成外汇,并转移出境的风险。外汇险的主要内容是:投保人(投资者)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收益或利益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出让投资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东道国禁止把这些货币兑换成自由货币,则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用自有货币进行兑换

4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哪几种类型?

答: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缔约国间就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事宜而签订的双边条约,这类条约的最初含义是全面建立和发展中国家间商人往来及经济合作的协议,并非保护投资的专门性条约。二次大战后开始转变为主要规定有关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其内容可以归纳为:1)外国投资者的入境、旅行于拘留2)个人基本自由3)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4)关于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5)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权利6)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7)外汇管制与资金转移

8)关于争议的处理与管辖

2投资保证协定,因是美国首创并推行,故也称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其内容为:1)承包的范围限于投资的政治风险2)被保证的投则必须是经资本输入国政府根据协议审查批准的投资项目,而且只限于该协定以后的新项目3)确定了代位求偿权,即对承保国保险机构所承保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可由承保国给与现行补偿,承保国因此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代替投资者向资本输入国提出赔偿请求4)对本协定的解释及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方法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种协定的特点有:1)程序正式,即须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以政府的名义签订,由最高权力机构批准2)适用广泛3)内容具体,通常由序言、政委和结尾三部分组成4)规范全面,既包含了实体法,又有关于程序法的规范。

5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哪三个?简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2《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3《与贸易有关的投此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主要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律等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的统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政府所有的经济政策,

包括宏观政策、地区政策、就业政策以及能导致在企业竞争条件下会出现的影响国际投资和贸易结构的工业政策;狭义是指直接用以影响贸易额和结构的措施,包括出口实绩和当地成分要求等。TRIMS协议主要是规定了禁止使用四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主要有9条,即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与例外规定、通知与过渡性安排、透明度要求、中介机构和审查程序、磋商与争端解决等。协议的产生对完善全球多边贸易法律体系,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具有重大意义。

6简述“解决投资者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答:(在笔记上)

第九章

1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答:1)主体的广泛性,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有从事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包括了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 2)客体的复杂性,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三类。3)内容的实践性,国际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它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它实际不仅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还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提供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手段。

2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答: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定的货币制度,主要内容如下: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旨在促进国际间货币合作,其各项规定构成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仅被允许在固定的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本国货币对美元固定汇率,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为成员国提供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由该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制服,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并应实行多边制度等。

3什么是特别提款权?它有哪些特点?

答: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4简述牙买加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

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6国际银团贷款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第20篇:国际经济法考题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

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WTO:1995年1月1日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到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成立。法律文件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文件。调整范围包括GATT、1947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还建立了贸易评审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

3.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TRIMS: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规范。

简答

1.提单:定义: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保

人保证凭已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有货运协议则

是证明无协议则是运输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以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权利随着单据走 可以自由买卖与转让。 2.WTO货物贸易协议最惠国待遇适用于:1.货物的进出口

2.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让3.关税及征收方法

4.货物进出口手续及规章 5.国内税与规章。

最惠国不适用于:1.历史遗留的特惠安排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3.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安排 4.单边贸易协定 5.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第20条规定一般条例 7.第21条规定安全例外

8.第25条规定缔约与联合行动。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国际性”采用了(b)

A.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

B.以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为标准

C.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

D.以货物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承诺神效时间( b )

A.投邮生效B.送达生效

C.了解生效D.签订确认书生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涉及运输的交货风险转移时间为( c)

A.买方营业地B.承运人

C.第一承运人D.卖方营业地

4.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直至(a)

A.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

B.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C.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

D.货物交付买方时

5.使用下列贸易术语 卖方责任最小( a )

A.EXWB.FCA

C.CIFD.DAP

6.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则构成( c )

A.单独海损B.共同海损

C.推定全损D.实际全损

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取消了( a )

A.可撤销信用证B.保兑信用证

B.可转让信用证D.备用信用证

8.下列哪一种风险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创新(c)

A.货币汇兑险B.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C.违约险D.战争和内乱险

9.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规定 缔约国之间的因公约的解释或使用的争端 经争端任何一方的申请,可以提交( b )

A.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WTO争端解决机构

D.私人仲裁

10.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

A.《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B.《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

C.1958年《纽约公约》

D.《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经济全球化的特征是(a b c d)

A.市场全球化B.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C.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生产要素的流动

D.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的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 a b c d)

A.国际条例B.国际商业惯例

C.国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a b)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C.股票交易

D.电力卖卖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有(a b c d)

A.卖方实际履行B.减少价金

C.宣告合同无效D.损害赔偿

5、《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的所适用的服务类型由( a b c d)

A.跨越服务B.过境消费

C.商业存在D.自然人流动(人)

6、提单的作用有 ( a b c)

A.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承运人从托运认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D.买卖合同的凭证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以下基本险别abd

A.平安险B.水渍险

C.罢工险D.一切险

8、根据许可协议标的的不同,国际许可协议可分为(acd)

A.专利许可协议B.普通许可协议

C.专利技术许可协议D.混合许可协议

9、国际贷款,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建基于用授予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它包括 (abc)

A.政府贷款B.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C.国际商业银行贷款D.国际融资租赁

10、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手法有( acd)

A.隐报应纳税所得B.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C.谎报所得和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

D.伪构账册和收付凭证

不定项

①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1—2题

1.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c d)

A. 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 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 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 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2.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b )

A. 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 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 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D. 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 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3—4题

3.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4.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bcd)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案例1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为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根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付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为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11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以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以上要点,请分别回答下列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与中国上海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 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应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1200×60%×15%=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的中国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其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

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若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的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方合作者应按全部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案例2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1 必须进行磋商60天内磋商无用可申请专家组,以上诉机构2 专家组—一般3个,特殊5个人

3上诉机构

4 试用仲裁或其他程序(斡旋、调解、调停通过特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就争议事项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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