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2020-03-01 23:08: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规范的综合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广泛性: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以跨国公司为重)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具有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外交能力)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三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都是中国的政府,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分裂政府。 对新政府的承认: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新国的承认:独立、合并、分离、解体、人为原因、是否产生新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类型:①单一国和复合国;②独立国和附属国;③永久中立国;④微型国家。

*代表本国;*复合国:联邦:成员非独立国家;邦联:成员为独立国家 国家领土构成:1.领陆;2。领水:内水,领海;3领空;4拟制领土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管辖权: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国家豁免权: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

国际经济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成立的常设性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四个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决策;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区别:① 其法律约束力不同,条约不具任意性、强制性。②形成方式不同,条约是协议签订,惯例是习惯而成。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①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 公平互利原则;

③ 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 公约适用范围: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①都是公约的缔约国②不是缔约国,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则使适用某缔约国的法律。

2对物的适用: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不适用于公约买卖:

①供私人和家庭适用的买卖合同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④电力的买卖

⑤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⑥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⑦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由买方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

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货物特定化: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房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 交货地点规定:

(1)交货地点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2)如果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交货地点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3)若卖方不需要办理运输,则特定货物特定地点交货

(4)在其他情况下,交货地点为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运输(明示担保)具体规定35条第一款。

质量异议期: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以合同情形的性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

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的限制: ① 卖方订约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权利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②订约时预期的货物转售(使用国的法 * 符合下列情形,卖方仍不需承担该义务。

(1)买方订立合约时,明知或应知卖方货物侵权

(2)来样加工合同

风险转移涉及运输的时间:

(1)合同有约定按合同。——例如:合同约定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卖方必须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转移地点:船舱

(2)合同规定卖方办运输,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3)若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则货物于该地交付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路货风险转移时间:(*路货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

(1) 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转移至买方。

(2) 特殊情况:从货物交付给签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或知道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而卖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损坏、遗失由卖方负责。 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 ①接收后,仍可拒收,索赔要求,要求重新交货; ② 接收后,不可拒收、索赔 (买方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但是,建设工程适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缺陷

美国产品责任法3个理论:

① 疏忽责任理论: 由于生产者和销售的疏忽,造成缺陷,人身或财产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自我事实证明原则。

② 担保责任理论: 指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担保规定或由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规定,导致产品缺陷,使消费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 严格责任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的种类:① 设计上缺陷;②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③ 原材料的缺陷;④ 指示上的缺陷(无警告、警告不当);⑤ 发展缺陷:(流通时科技未发现的缺陷。不负责) 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长臂管辖: 凡外国人包括外州人与该州只要有“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就对其拥有属人管辖权。—————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国际公约法律适用:① 使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②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③ 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长臂管辖: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中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生产商——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销售商——过错责任(疏忽责任)+先行赔付责任

生产商的免责: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

(1)人身伤害:医疗费、治疗期间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死亡:应当支付葬丧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倾销的含义:指同一产品在国外市场出售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出售的价格,即两国市场之间存在价格差异。

倾销的影响:

(1)对出口国的影响:① 国内高价 ② 国内同行的海外市场受到挤压③ 造成出口国资源的错误配置 ④ 倾销企业可获利

(2)对进口国的影响:① 短期内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② 同行业受到冲击③ 扰乱市场秩序 倾销认定:

(1)正常价值:① 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出厂价) ② 出口第三国价格 ③ 构成价格(成本+利润+费用) ④ 替代国价格(非市场经济国家)

(2)美国价格:① 美国进口商向外国出口商的进口价格:外国生产商与美国独立的外贸公司之间的买卖价格。② 销售价格:美国进口商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

损害评估标准: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严重阻碍

累积原则:如果数个国家的同一产品不仅彼此间相互竞争,而且与美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发生竞争而被同时提出反倾销控诉,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合并评估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对单个国家的产品进口量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考察。

调查机构:(1)商务部DOC——调查倾销以及倾销幅度;(2)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损害;(3)国际贸易法院CIT;(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立案:DOC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ITC可自行决定立案。

初步裁决:ITC在立案后45天内,对损害做出初步裁决;DOC在起诉后160天内,对倾销做出初步裁决(可以延期50天)

行政复审:任何有关当事人在终裁满一年后可提出复审。若美国有关方面连续4年不再对被诉产品提出反倾销之诉,DOC可以自行在第五年底撤销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1) 终止协议(出口商与DOC);(2) 数量限制协议;

(3) 反倾销税。

仲裁的含义:指发生争议的双方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其居间调解、作出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的种类:临时与机构仲裁;国内与涉外;合法与衡平仲裁。

仲裁特点:

1、自愿原则;

2、一裁终局原则

3、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4、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

5、仲裁所作的裁决方式灵活

6、三不原则(案情、审理、结果不公开)

仲裁协议的含义: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法院的制约力。)

① 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②确定了仲裁的司法管辖权; ③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④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⑤ 不可撤回和国际承认。 仲裁作用: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仲裁协议主要内容: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的效力。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①仲裁申请②仲裁的受理③仲裁庭和仲裁员组成④仲裁审理⑤仲裁裁决

被告责任减免:1 共同过失 2 原告故意承担责任 3 非正常使用产品 4 艺术作品 5 时效 6 不可避免的风险 7 损坏产品自身 8 合同中免责或减责任条款 9政府合同

我国申请商事仲裁的条件:(1)由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及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若原告向法律发起诉讼,被告在答辩状上回答了实体问题的视为放弃仲裁,接受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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