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低收入情况范文

2022-11-0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低收入家庭申请书

申 请 书

XX区民政局:

本人是XX镇XX村

号村民

,家庭人口---

人, 耕地面积 亩,无工作单位,经济收入主要依靠

,家庭月人均收入为

元,低于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现要求申请办理农村低收入家庭。

本人作出以下声明: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及自动放弃申请。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XX农村低收入家庭政策及申请程序相关要求。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有效。

三、本人授权并配合区民政部门和镇政府、村委会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与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四、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

2014年

推荐第2篇:低收入家庭调查工作方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数据库建立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本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实行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在2008年调查基础上对全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再次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据库。为确保此次调查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要求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加强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这次调查,为科学编制和完善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制定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和配套措施提供可靠依据,总的要求是:

(一)要有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掌握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总量、住房现状、住房需求和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要具有持续性和动态性,在静态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更新、动态管理系统,持续发挥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础档案,与保障受理、审查、确认及保障实施等各工作环节相对接,做到及时了解保障政策的实施成效和保障对象需求、变化情况。

二、调查方法

采取集中调查和日常受理相结合的调查形式,首先向调查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户籍家庭发放申调查报表,由各家庭对照条件主动填报并据实填写调查表,调查人员对申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查阅住房档案核实填报情况,对符合条

件的家庭逐户分级确认保障对象并建档。

三、调查对象

芷江侗族自治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28元;

(二)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本县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户口,包括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报。

四、调查时间

2011年6月1日—2011年9月30日

五、调查步骤及审批程序

(一)安排部署阶段。拟定并印制公开信、入户调查表等相关资料,完成管理系统的设计工作。

(二)宣传公示阶段。充分发挥电视新闻、公告等手段,广泛采取张贴告示、入户发放《致调查户的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调查活动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舆论导向,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开展调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三)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及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在审核后将申请人填写申报表上签章并上报到镇人民政府。期间在本社区内进行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将本辖区内的申请人上报到县住保办。县住保办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后,结合社区公示结果与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住保办在县电视台或各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

登记,书面通知到本人。对不符规定条件的,由县住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保办申诉;由县住保办将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对通过县住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的申请对象,由县住保办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保障轮候顺序。

(四)建档阶段。2011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家庭由住保办负责,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逐步建档,统一录入电子管理信息系统后形成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基础数据库。

(五)数据分析和规划编制完善阶段。住保、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对调查采集的数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保障对象总量和构成情况,保障方式选择和构成情况,保障住房资金需求总量和构成情况。通过分析全面审批掌握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真实需求。

六、动态管理工作方法

(一)、日常受理审批程序:由街道居委会做好宣传工作,并对住房保障申报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摸底了解,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户于当季度送报住保办。

(二)、住保办依据房产系统对在当季度将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序纳入低收入家庭数据库。

(三)、低收入家庭数据库中的保障对象将不定期抽取重点复查并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确保数据库的真实性、准确性、持续性。

七、摸底后分类

摸底调查确定家庭收入后再分为两个个档次,分别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八、申报方式

申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调查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和自由职业人员须由社区居委会提供本人收入情况证明;低保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户须提供本人收入、纳税情况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住房,包括购买、承租和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住房,以及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偿还债务等原因将住房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居住地非户籍所在地的家庭,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九、工作要求

(一)住保办根据摸底调查要求完善管理软件,建立摸底调查家庭数据库。

(二)所有参与调查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摸底调查工作的督导,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四)参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人员要以高度责任感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严格把好登记关,认真勘查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严格审核产权、租赁等相关资料。调查时要严谨、精细,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五)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和各类调查资料要逐一审核,严格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推荐第3篇: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入杭户籍5年以上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和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七、本市持证低困家庭,提供市区民政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申请材料须知

一、“户口所在地址”填写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地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时,应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二、申请家庭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异、未婚、丧偶四种类型。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2.离异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3.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申请人与死亡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申请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符合申请条件,愿意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血亲。

四、配偶及申请家庭应填写“上年度可支配收入”,需提供的收入证明具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填写所在单位全称,提供社险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由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个体经营人员填写商户全称,提供商户出具的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局的税务清单原件,商户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3.离退休人员填写“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企退人员提供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站出具的上年度离退休工资清单,由社区或街道的劳动保障站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4.持失业证人员填写“失业”,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填写“待业”,出具上年度全年注册有效的《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复印件,由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站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5.与街道社区签订过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填写“灵活就业”,提供上年度灵活就业协议复印件并填写收入具结书,由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站在申请表盖章确认;

6.申请人配偶为农业户籍无业人员填写“务农”,如无收入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上年度无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7.全日制在校学生填写“在校生”,提供注册有效的《学生证》复印件;

8.现役军人填写“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符合杭州市区安置条件的证明原件。

五、申请家庭应提供房产状况证明,具体如下:

1.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2.申请人、配偶属现役(转业)军人的,由本地所在(原)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军队住房情况证明;退回的军产房请提供退房协议;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市农转非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现有(或已有过)任何其它房产(包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承租的房产(不包括借住父母或亲友的住房及承租私人的住房),提供产权证、租赁证,或转让合同、租赁合同。

六、所有申请表、收入证明、收入具结书、房产情况证明、批地建房份额证明、军队住房情况证明、相关具结书等需使用统一格式并提供原件。

推荐第4篇:低收入家庭如何理财

低收入家庭如何理财

低收入家庭觉得自己收入微薄,无“财”可理的想法是错误的。理财是与生活休戚相关的事,只要善于把握“三个法宝”,低收入家庭亦有可能积少成多。

方法一:积极攒钱

“收入少,消费却不少”„„这是目前大多数低收入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要获取家庭的“第一桶金”,首先要减少固定开支,即通过减少家庭的即期消费来积累剩余,再用这些剩余资产进行投资。

其实,低收入家庭可将家庭每月各项支出列出一个详细清单,逐项仔细分析。在不影响生活的前提下减少浪费,尽量压缩购物、娱乐消费等项目的支出,保证每月能节余一部分钱。

以住房为例,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置业的首要原则是“量入为出”,以安居为标准,切忌贪大求豪华,尽可能压缩购房款总额。可考虑先买一套面积比较小、价格相对便宜的二手房,今后通过置换,“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会比直接购买新楼轻松一些。

方法二:善买保险

重病住院,动辄就是几万元乃至十几万元。一场大病,就可以让家庭倾家荡产甚至负债累累。因此,低收入家庭在理财时更需要考虑是否以购买保险来提高家庭风险防范能力,转移风险,从而达到摆脱困境的目的。

建议低收入家庭选择纯保障或偏保障型产品,以“健康医疗类”保险为主,以意外险为辅助。特别是对于那些社会医疗保障不高的家庭,比较理想的保险计划是购买重大疾病健康险、意外伤害医疗险和住院费用医疗险套餐。如果实在不打算花钱买保险,建议无论如何也要买份意外险,万一发生不幸,赔付也可以为家庭缓解一些困难。考虑到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很大部分支出都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教育方面,保险支出以不超过家庭总收入10%为宜,而保险的侧重点也应该是扮演家庭经济支柱角色的大人,而不是孩子。

方法三:慎重投资

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薪水往往较低,经不住大亏,因此,在投资之前要有心理准备,首先要了解投资与回报的评估,也就是投资回报率。要基本了解不同投资方式的运作,所有的投资方式都会有风险,只不过是大小而已,但对于低收

入家庭来说,安全性应该是最重要的。投资什么,除了看投资对象有无投资价值外,还要看自己的知识和专长。只有结合自己的知识专长投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低收入家庭每月要做好支出计划,除了正常开支之外,将剩余部分分成若干份作为家庭基础基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理财。目前股票、期货市场的行情都不太好,而且风险较大,工薪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可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和国债,这样既能享受相应的利率,又可滴水成河。

保本理财方式受宠

2011年股市不景气、基金全线亏损、房市遭调控、欧债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投资者越来越关注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投资理财方式。那么有哪些类型的理财方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呢?

第一,储蓄。长期以来,储蓄具有安全可靠、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优点。除了定期和活期,银行还推出了不少衍生产品,诸如通知存款、约定转存等,存贷通、智能通等都属于“保本”的储蓄理财产品。

只要方法得当,储蓄也可以钱生钱。假设存3万元,可开设1至3年期的1万元定期存单各一份。一年后,用到期的1万元,再开设一个3年期的存单。以此类推,3年后将持有3张到期日依次相差一年的3年期定期存单。这种方式,既能应对储蓄利率的调整,又可获取3年期存款的较高利息。而对贷款客户来说开通中行存贷通,可使活期账户获得贷款利率计息,活期账户进出较多的没有贷款的客户也可以开通智能通,使得一旦超过5万元即可获得通知存款的利息,提高资金的利率。

第二,保本基金。相对于基金市场的整体亏损来说,保本基金的收益情况相对较好。截至10月24日,今年新成立的15只保本基金中,6只净值在面值之上,长盛同鑫基金以0.6%的增长率名列基金市场的前茅。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已经完成3年保本期的所有保本基金中,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20%。在3年保本期中,当上证指数出现下跌时,没有任何一只保本基金发生亏损;但是当上证指数上涨时,保本基金至少能够分享指数30%以上的涨幅。保本基金具有一定的保本周期,投资者只有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才能享有保本条款承诺的权利。所以投资保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保本周期是否与自身的投资周期相匹配。

第三,万能险。它是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之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目前的保底收益在2.5%左右。除保本收益外,万能险还能获得结算利率。目前的结算利率普遍高于1年期存款利率,有的超过5年期存款利率,又有部分保障功能,每月结息,享有复利功能。很多人认为,万能险实际收益率是对缴纳的所有保费而言的,其实不然。万能险同时涉及初始费用、手续费和管理费等,因此初期回报率可能不会太高。

第四,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中,保本型产品占到了2/3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为保本的挂钩型理财产品。根据获取本金和收益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通常情况下,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以保证本金安全。此类产品的有期限及起购金额限制,一旦购买只能到期支取,只银行可提前终止,金额一般也在5万元起。

第五,国债。其被投资者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我国国债分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其中,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不能上市流通,没有信用风险与价格波动风险,利率也比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还可提前支取,分段计息,临时用钱可做抵押以及留学等保证金。另外,可以上市交易记账式国债,可随时买卖,收益相对较高,但保本功能随之下降。

推荐第5篇:低收入家庭如何理财?

低收入家庭如何理财?

现实生活中,一些收入不高的家庭一谈起理财,就觉得其是一种奢侈品,他们大都认为自己收入微薄,无\"财\"可理。殊不知,理财是与生活休戚相关的事,只要善于把握\"三个法宝\",低收入家庭亦有可能\"聚沙成塔\",达到\"财务自由\"的境界。

法宝一:积极攒钱

\"收入少,消费却不少\"------这是目前大多数低收入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要获取家庭的\"第一桶金\",首先要减少固定开支,即通过减少家庭的即期消费来积累剩余,进而用这些剩余资产进行投资。低收入家庭可将家庭每月各项支出列出一个详细清单,逐项仔细分析。在不影响生活的前提下减少浪费,尽量压缩购物、娱乐消费等项目的支出,保证每月能节余一部分钱。

以住房为例,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置业的首要原则是\"量入为出\",以安居为标准,切忌贪大求豪华,尽可能压缩购房款总额。可考虑先买一套面积比较小、价格相对便宜的二手房,今后通过置换,\"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会比直接购买新楼轻松一些。

法宝二:善买保险

重病住院,动辄就是几万元乃至十几万元。一场大病,就可以让家庭倾家荡产甚至负债累累。因此,低收入家庭在理财时更需要考虑是否以购买保险来提高家庭风险防范能力,转移风险,从而达到摆脱困境的目的。

建议低收入家庭选择纯保障或偏保障型产品,以\"健康医疗类\"保险为主,以意外险为辅助。特别是对于那些社会医疗保障不高的家庭,比较理想的保险计划是购买重大疾病健康险、意外伤害医疗险和住院费用医疗险套餐。如果实在不打算花钱买保险,建议无论如何也要买份意外险,万一发生不幸,赔付也可以为家庭缓解一些困难。考虑到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很大部分都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教育支出方面,保险支出以不超过家庭总收入10%为宜,而保险的侧重点也应该是扮演家庭经济支柱角色的大人,而不是孩子。

法宝三:慎重投资

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薪水往往较低,因此,在投资之前要有心理准备,首先要了解投资与回报的评估,也就是投资回报率。要基本了解不同投资方式的运作,所有的投资方式都会有风险,只不过是大小而已,但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安全性应该是最重要的。喜欢投资什么,或者认为投资什么好,除了看投资对象有无投资价值外,还要看自己的知识和专长。只有结合自己的知识专长投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低收入家庭每月要做好支出计划,除了正常开支之外,将剩余部分分成若干份作为家庭基础基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理财。目前股票、期货市场的行情都不太好,而且风险较大,工薪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可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比如P2C产品,财源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国债,这样既能享受相应的利率,又可滴水成河。

推荐第6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

一、低保家庭

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街道出具该户正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后公示5天,公示无疑义的户每周统一向县民政局申报认定一次。

二、一般低收入家庭

1、申请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向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

2、在确认申请户隶属街道管辖后,签署《诚信承诺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房产证、租房证明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统一使用街道制式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在校生须出具学校证明)家庭资产基本情况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户提交资料齐备后,街道指派审核小组在工商、税务、人社、交管、房管等部门配合下与申请户所属社区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由审核小组录入微机形成电子表格;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核小组注明理由后退回申请户。

4、审核小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申请户安排入户调查,入户时,租房、借住等情况需房主到场,并在入户调查表上

签字,租房证明一般须住6个月以上,如租期未到6个月者,须提交之前的租房证明。方可通过入户踏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5、街道分社区每周召开一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大会,参加人为街道主管领导、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小组成员、社区领导及主管民政人员、社区居民代表3-5人。经大会讨论同意的户,由街道和所属社区分别在显要位臵公示5天。对讨论有疑义的户进行重新核查。

6、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户,由街道、社区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履行手续,由审核小组负责组卷上报县民政局认定。抚宁县住房保障申请表上的县房产处审核意见由建设局统一出具审核意见。

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管理。人户分离未满1年的,由户籍地所在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政府核查情况。

推荐第7篇:最新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

最新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

低收入家庭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以下是推荐的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欢迎阅读!

低收入家庭证明范本

XXXXX就业服务中心:

兹证明 XXX 同志,女,XXX年XX月X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系我XX社区(XXXXXX号)居民。该同志丈夫 XXXXX 系XXXXXX公司病退职工,女儿XXXXX毕业后在XXXX商店打工,家庭生活较困难,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属实。现要求办理就业困难援助,请予办理。

特此证明

低收入家庭证明写法

1: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2: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3:鉴于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延伸阅读: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证与申报材料

一、认定标准的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区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70%,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289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697元。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报材料

申请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家庭人口、人员结构、身体状况、是否残疾、患病种类、孩子上学、劳动力情况、月总收入、困难原因等内容)。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包括户口薄首页)。

3、收入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调查评估:

(1)工薪收入: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月总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同时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注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2)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3)财产性收入: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等资产收入,按照转让、租凭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4)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证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凭本人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专用存折予以认定。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予以认定。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确定本区公民是否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确定方法。根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区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起点,计算其家庭应留生活费,确定该家庭有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具体计算公式:

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区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x150%x家庭人口

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按以上公式计算出的“家庭应留生活费”数额,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超出“家庭应留生活费”数额的,视为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赡养扶(抚)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确定。继承收入。继承的房产、财产、现金等收入由申请人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认定。

(5)出售财产收入: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证明,不能证明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6)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7)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可供租凭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8)劳动收入:种植业按本地粮食、经济作物年纯收入计算;养殖业按本地畜、禽销售纯收入计算。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

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购置或佩戴贵重饰品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须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客货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空调、液晶电视(电脑)、高级组合音响、名牌服饰等;

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高价择校、自费出国留学的;

家中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拥有高价收藏、投资有价证劵行为的;

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或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或不接受职业指导的,或不接受职业培训的,或村(居)、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等部门介绍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

法定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两年内购买商品房、修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是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家庭中有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悔改的;

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同时还要提供目前是否就业证明及就业后的收入证明(包括临时收入,具体是什么时间开始的,从事什么行业,月收入总额等内容,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证中所有页)复印件;患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中注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夫妻结婚证复印件;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的复印件。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

(5)家庭住房证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质、房屋证件、长期共居人口、房屋类型、房屋结构、采暖方式、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等。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6)个人劳动关系档案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7)职业介绍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介绍证明。

(8)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9)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10)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包括学校名称、地址、邮编、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学习阶段,学习年限、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等内容)。

(11)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宽释人员、优抚对象、华侨、侨眷、服兵役、水库移民、两劳释放人员、困难企业员工、原工商业者等需提供能过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申报农村低收入家庭时,可以不提供上述(6)、(7)、(8)、三项证明材料。

推荐第8篇: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

2008年10月22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八、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九、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二、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

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查询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十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十六、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十八、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十九、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十、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推荐第9篇:低收入家庭要慎重投资

低收入家庭要慎重投资

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薪水往往较低,经不住大蚀,不宜买多谋股票。因此,在投资多谋股票 http://duomou.org/之前要有心理准备,首先要了解投资与回报的评估,也就是投资回报率,要多谋股票。要基本了解不同投资方式的运作,所有的投资方式都会有风险,只不过是大小而已,象多谋股票投资风险就大,但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安全性应该是最重要的,所以不要买多谋股票,喜欢投资什么,或者认为投资什么好,除了看投资对象有无投资价值外,还要看自己的知识和专长。只有结合自己的知识专长投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低收入家庭每月要做好支出计划,除了正常开支之外,将剩余部分分成若干份作为家庭基础基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理财。目前股票、期货市场的行情都不太好,而且风险较大,工薪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不应该买多谋股票,可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和国债,这样既能享受相应的利率,又可滴水成河。

推荐第10篇:银川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特殊刚性支出;遵循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户籍地归属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建档、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及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救助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相关救助工作。人力不足的,可将低收入家庭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的1%安排低收入家庭认定、复核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证表印制、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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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核算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予以审核同意,并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步认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低收入家庭初步认定意见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同意的,出具认定意见书,并及时录入低收入家庭数据管理系统。不同意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十三五”期间,经扶贫部门认定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如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二)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扶贫开发项目、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五)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厂房、酒店等);

(七)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低收入家庭资格;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复核结果应予以公告,接受监督质询。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对接共享,建立安全、科学、高效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低收入家庭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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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低收入拆迁户家庭的理财方案

拆迁户家庭的理财方案

理财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南大红门路营业部 一:背景资料

唐先生为为北京瀛海居民,37岁(妻子同)自己家里的住房和院子因城区扩建而拆迁,家里得到了一笔300万元的拆迁款,此前张先生自己租了一个摊位卖些水果,月均收入2600元,爱人给别人打工月工资1200元,儿子7岁,在读小学三年级,一家花销约1300元,自己在外面贷款买了一套房自用,值40万元,尚余贷款30万元,每月用工资结余还贷。

二:需求想法

面对突然来临的这么大笔财产太太认为,目前生活没有花钱的地方,将钱存在银行里,给7岁的儿子留着,自己还这么过,11年后,儿子18岁长大了,这些钱都留给儿子,利息加上自己挣的钱留着养老。而先生认为:银行利息太低,不划算,不如直接多买几套房子升值快,两口子苦了半辈子了,买了房子租出去用这钱享受享受,再买辆车开开,等老了把房子一卖,又是一笔钱。二人各有想法,想听一下专家的意见。

三:理财规划

(1)拿到拆迁款之前的家庭资产负债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 负债

活期存款:0 房贷:30万

自用房产 40万

净资产:10万

2.现金流量表:

收支结余(月): 收入 支出

工资:3400 生活开支:1500

还房贷:1900

结余:0

在此基础上唐先生家庭增加了很大的一笔款项,拆迁款300万元。我认为家庭首要的是增加安全保障款项,其次,这笔款项的处理需要进行一个合理的规划。应进行一些投资来增加理财收入,但在投资方面忌选单一品种投资,同时在产品选择上应避免繁杂产品,不要选择回报慢,投资期限长的产品,应多选择些类似于存本取息的经常能够得到收益的产品。

(2)财务状况及需求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该家庭的状况属于突然暴富型,虽然得到了巨额财产,但若按照唐先生夫妇的想法来处理家庭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依旧偏弱,家庭所有成员均没有风险保障,金融工具也没有应用到位,风险与收益严重不成比例;这样一旦发生意外就需要用拆迁款来弥补,损失很大。

2)、家庭持续创收能力较差,家庭的拆迁款属一次性給付的收入,并不是家庭创收能力的提升,所以,

应当合理投资,用理财收入弥补生活支出。

3)、应当合理的消费;过度的投资与奢侈的消费都不可取,应当规划出健康顺畅的现金流。

4)、不要在长期不动产上投入过多资金;因为家庭的持续创收能力较弱,所以投资上不宜在长期不动产上投入过多资金,以防止用钱时现金流不畅。

5)、不宜举债投资,唐先生首先应先将所剩房贷还清。

2.需求分析

1)、家庭保险需求、家庭成员应当增加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和住院险,以及养老保险等以增加家庭的安全与养老保障。

2)、投资收益需求、这笔拆迁款应进行有效的投资,以理财收入来支付日常消费开支并提高生活质量;但唐先生在投资产品的选择上应相应保守些,经过测算家庭无须承担很高的投资风险。

3)、子女教育金需求、子女的教育金储备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情,这笔钱必须用于低风险的稳健投资。

4)、养老金储备、唐先生家庭老了以后没有退休金可领,所以目前必须储备,拟按照养老保险和投资回报来共同承担。

5)、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拥有这样一笔可观的财富之后,唐先生家庭的生活质量需要有一个提升,需要每年出去旅游,需要买房,需要买车等等这需要理财收益来支持。

(3)理财目标及规划

投资规划

投资规划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两块来区分。

固定资产投资

首先要还清贷款,唐先生家庭极不适宜举债投资。其次,如有健康的投资环境,可根据周边环境以及自己对地产投资的熟悉程度适时投资商铺或购置一中小户型房产用于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

投资应以中低风险产品为主;不宜炒股,产品大致以长线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为主,低风险债券配合。唐先生家庭因没有很强的专业技能无法对证券投资市场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把握,所以应当借助专业理财师的帮助来进行较专业的投资,产品上应选择能够及时分红的产品。

比较适合的选择是那些产品组合比较均衡,分红也比较及时的基金。推荐长信基金公司的长信增利趋势基金,其采用定点分红的方式,即净值每增长10%自动启动分红系统,这样避免了大比例分红可能给投资造成的冲击,同时在每一个阶段市场出现较好机会时都及时地让客户实现利润(预期年收益20%)。但基金投资看重的是远期结果,在买进后应当长期持有,中间尽量少做时段性操作,以减少进出时要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同时家庭应该选择一些中短期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低风险投资以及一些货币基金已备应急之用。预期算数平均收益率为7%;短期存款和货币基金为应对日常突发事件而准备,够家庭半年生活费用即可,富余部分可投入银行理财产品组合,同时该收益率为考虑一定风险因素在内的非常保守估算预期收益率 所占比重 说明

偏股基金 20% 20% 风险投资,不超过30%为宜,期限越长,风险越低 银行理财产品组合 4% 70% 家庭应以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主,目前各家银行理

财产品众多,可供选择余地很大

短期存款或货币基金 2% 10% 作为家庭的应急储备

养老规划

养老金的储备主要以投资收益为主,辅以养老保险即可。

综合规划

目前家庭拥有资金300万,首先还房贷30万

1购买保险60万元,该笔款项投资同子女教育金规划,收益为保守3.8%计算,费用折现为51万 2子女教育金储备25.25万元

3家庭开支拟定为目前的三倍计算,每月4500元,为54000/年以80岁终45年计算

0fv,54000pmt,45n,7i pv=73.47万,即73.47万用于金融投资,每年花掉54000元到80岁时刚好花完。

4每年旅游,拟定每年3万元用于旅游,35-55这20年,每年3万元旅游需求折现为31.78万元。(55岁以后的旅游费用一养老保险的3万/年养老金来支付)

5目前可以购车,拟定价格20-30万元,且每年养护费用1万元。暂定使用寿命15年目前需求为即时购车款+养护费用折现共计30-40万(根据个人对车型的喜好,富余部分可做投资风险储备金) 6不动产投资,如果有合适房源目前可考虑购买50万左右的房产进行投资或进行其他不动产投资,拟定投资期限为25年,(考虑未知因素,60岁以后收益忽略)收益率拟按6%计算(保守收益)终值为214.59万元。(50pv,6i,25n,fv=214.59)如无合适可投资项目亦可将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产品及收益参见上表。

效果评析:

通过上述规划,唐先生家庭家庭生活质量会有很大的提升,唐先生可以购买一辆车可以每年携家人进行一次3万元的旅游,而家庭财务方面则非常的自由,生活水平也比以前提升了三倍,儿子的教育基金不用担心,自己和妻子的养老和医疗也有了保障,同时除目前的房产外最终还可以给儿子留下300多万元的资产。当然投资前还是应当征求一下理财师的意见,并且每一年都要与理财师进行一次沟通交流,以便根据财务变动情况和市场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12篇:城市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材料

申请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待遇的家庭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递交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有关收入和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提供: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申请城市居民低收入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

(二)下岗职工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五)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低收入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七)在校大中专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九)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十)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婚姻登记处公章)或者提供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或享受城乡低收入待遇人员、出征机构(单位、经办人)、城乡低收入工作人员及城乡低收入服务机构的诚信承诺书。

前款中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13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办事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

一、由辖区内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保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低保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由社区居委会填写申请表;

二、由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联合到申请居民家中入户核实情况,报经区城建局审批。审核中,我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填写申请的低保户家庭进行了入户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三次,由社区居民监督,最后将无任何异议完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户上报区建设局审批。

三、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我们对每一户被保障家庭都建立了档案,以便对他们进行更好的管理和为有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

四、每一年我们都要对享受住房保障的低保户进行审查和对新提出申请的低保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情况的及时予以办理,对超出保障标准的坚决取缔。

截止到2008年,我办事处共为88户低保户办理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发放2007-2008年度住房保障金49287元,三年来累计发放259人次,累计发放保障资金133630元。2007年底我们还对辖区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对他们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米且家庭住房建

筑面积50平米以下的家庭都填写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登记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登记表》。

第14篇:新疆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状况分析

新疆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状况分析

2010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提高和改善民生问题作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入和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增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得到实惠,低收入家庭收入和消费水平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及消费水平与全区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入不敷出的经济窘境和精神压力较为突出,关注他们的生活状态,帮助他们走出生活困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状况

据调查资料显示:2010年,新疆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继续保持增长的态势,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43.77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1.3%;人均消费性支出10197.09元,增长9.3%;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22.06元,增长5.7%,增长速度低于全区平均水平5.6个百分点,人均消费性支出4243.09元,增长17.2%,增长速度快于全区7.9个百分点。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和消费水平与全区平均水平相比收入增长慢、消费增长快,两者对比呈现出较大的差距。

(一)家庭人口多,就业者负担重。2010年,低收入家庭户均人口3.7人,比全区户均人口多0.72人;户均有收入人数为1.5人,比全区少0.41人;就业者负担系数为3.0,比全区平均水平多负担 1

1.06人。低收入家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家庭人口多,有收入人数相对少,就业者负担偏重。

(二)就业能力差,就业行业选择单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就业人员构成中,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人数占26.0%,比全区平均水平低34.4个百分点;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人员占54.5%,比全区高26.6个百分点。由于低收入家庭中就业者的文化水平偏低,缺乏一技之长,造成大部分就业者只能在一般的低报酬岗位就业。

(三)居住条件差,设施不配套。低收入家庭普遍存在住房面积小、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的状况。低收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8.75平方米,比全区平均水平少8.5平方米/人;从住宅式样看,低收入居民家庭住一居室、普通楼房和平房的比例为64.5%,比全区平均水平高40.9个百分点,其中居住在平房的比例高达56.0%,高38.3个百分点;而居住在二居室、三居室的只有24.9%和12.3%,分别低16.1个百分点、21.6个百分点。低收入户居民家庭居住条件差,卫生设施不完善,低收入居民家庭无卫生设备的占17.6%,比全区高11.9个百分点;有厕所浴室占30.0%,低42.7个百分点;有厕所无浴室的占42.2%,高23.8个百分点;使用公用卫生设备的占10.2%,高7.0个百分点。在炊用燃料使用方面,有38.7%的居民使用煤炭,比全区平均水平高16.2个百分点;有30.7%的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低3.6个百分点;有29.5%的使用管道天然气,低23.7个百分点。

(四)收入稳步提高,但绝对收入不及全区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随着我区城镇居民总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2010年,低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2.06元,同

比增长5.7%,低于全区平均水平5.6个百分点。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总体上比较低,与全区及高收入户人均收入水平相比差距较大。2010年,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全区平均水平的28.7%,与2009年相比减少1.6个百分点;高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8.6:1,而2009年高低收入户之比为8.2:1,低收入户收入水平与全区和高收入户之间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从收入构成看,2010年,低收入居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2668.41元,人均工资性收入绝对额仅为全区平均水平的23.6%,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为57.3%,比全区低16.2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902.0元,占19.36%,高12.1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52.99元,占1.1%,高0.1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1034.87元,占22.2%,高4.0个百分点,其中社会救济收入348.15元,占转移性收入的33.6%,比全区高31.6个百分点;

(五)消费水平远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10年,低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呈明显增长趋势,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243.09元,比上年增长17.2%,比全区增长幅度高7.9个百分点,低收入家庭消费水平仅达到全区平均水平41.6%。在八大类消费支出中,食品消费支出增长11.56%,衣着支出增长1.0%,居住支出增长51.3%,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增长33.6%,医疗保健支出增长20.3%。低收入家庭食品、衣着、医疗、居住(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这些基本的生存型消费占低收入家庭消费性支出的76.7%,高于全区平均水平9.9个百分点,低收入户消费主要以生存性支出为主。

(六)收入虽有提高,但入不敷出的现象仍较为严重。虽然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消费水平有一定的改善和提高,但家庭经济中收不抵支现象仍然存在。2010年,低收入居民家庭收支相抵为-321.03元,而2009年收支差距为89.92元。导致2010年低收入家庭出现收支倒挂、入不敷出现象,其主要因素是粮食、蔬菜等食品价格上涨过快,给低收入居民生活带来很大影响。2010年,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5.9%,比全区平均水平高9.7个百分点,尤其是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进一步加重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使他们本来仅处于温饱的生活更为艰难。

(七)教育支出增大,增加家庭负担。许多低收入家庭为了改变生活现状,非常注重子女教育投资,在有限的收入中拿出部分投入到子女的教育支出中,期望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家庭的经济压力。2010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教育支出245.6元,增长23.1%,比全区平均增幅高15.8个百分点,人均教育支出额比上年增加46.38元,比全区平均增加额多支出17.00元。其中:人均非义务教育学杂费支出142.66元,增长56.7%;义务教育学杂费支出6.84元,增长1.04倍;家教费支出12.52元,增长1.3倍;

(八)医疗负担过重,影响低收入居民生活质量提高。2010年,低收入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308.46元,增长20.3%,比全区平均增幅高16.8个百分点;医疗保健支出水平只相当于全区平均水平的43.6%。在医疗保健支出中医疗器具支出、保健器具支出和滋补保健品支出分别增长2.0倍、3.3倍、71.9%,药品费支出164.38元,增长28.1%;医疗费支出115.29元,增长8.7%。低收入户家庭用于药

品费和医疗费支出达243.58元,占医疗保健支出的95.0%,比全区高9.0个百分点,人均药品费和医疗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6.1元,比全区平均增加额多37.7元。过重的医疗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了低收入居民家庭改善生活的空间,影响其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几点建议

(一)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生存的救济制度,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经济杠杆,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问题。近几年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低保面不断扩大,低保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但不少低收入家庭在领取低保金后依然处于节衣缩食的状态。因此,建议政府尽地方财政能力,适当提高最低保障标准;另一方面在物价大幅上涨时,应根据物价指数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低收入家庭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更加贫困。

(二)加强价格监督,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禽、蛋、奶、菜等与城镇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这些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情况,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在市场物价涨幅较大期间,政府应慎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以便缓解通胀压力,确保物价稳定,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

(三)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政府应对低收入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将其作为一项长远的任务来抓,使他们能够长期地享受这一待遇,切实解决住房条件较差的问题。针对低收入居民住房困

难的问题,要逐步完善廉租房制度,提高租赁私房补贴,进一步加大对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

(四)创造条件增加就业机会。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就业负担系数高,主要是其文化水平偏低而导致就业困难。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加强就业指导,加强免费职业培训,促进充分就业,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就业低的现象。

(五)建立和完善对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扶助体系。城镇的贫困居民大部分是文化素质过低,不能适应工作岗位对技能的需求。因此,建议帮助贫困家庭子女获得较高层次的教育机会,从根本上提高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整体素质。

第15篇:低收入家庭如何规划保险理财

低收入家庭如何规划保险理财

张家口新闻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谈起保险理财,他们会觉得保险虽好,但由于收入有限,没有多余财力顾及保险保障。殊不知,更是因为如此,工薪家庭才是最需要保险保障的。专家表示,不管收入水平如何,都可以筛选到适合自己的保险,每年百余元保费的保险产品保障也较全,只要合理搭配,做好保险组合,将保费支出控制在每年两三千元也并非难事。

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低,积蓄不多,抗风险能力极低,一旦由于意外、疾病导致家庭经济支柱丧失劳动能力,整个家庭将没有经济来源,家庭成员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这类家庭该如何进行保险理财规划呢?

定期寿险较经济,经济支柱优先保。定期寿险又称 “定期死亡保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健康,保险合同则终止。其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保费低、保障高,作为消费型保险,在与储蓄型寿险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其保费要低得多。二是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期限,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自行选择,不少定期保险还可按规定延长保障期限。

同时在购买定期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保顺序需注意,经济支柱要优先

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发生意外变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障,使家庭经济不至于遭受重创。因此,在经济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先考虑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投保,投保次序应该是 “先大人后小孩”。

二、保险期限需适当,小钱买得高保障

保险期限的长短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相关,因此,为了节省费用,低收入家庭应适当缩短保险期限,用最低的费用得到最需要保障时期应有的保险保障,做到花小钱得高保障。

三、重大疾病不小觑,能力允许需必备

在支付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为家庭经济支柱购买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以补充一旦生病可能带来的收入损失,解决一定的治疗费用。这对于低收入的工薪家庭无疑是雪中送炭的。

第16篇:关爱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关爱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共青团平阳县委胡剑波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党历来重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党的十七大报告就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教育公平提出明确要求。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的差距,富裕家庭和贫困家庭教育的差距,还是在扩大。仍有一些孩子不具备必要的学习生活环境,甚至有的孩子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近年来,教育部门的助学政策,共青团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妇联的春蕾计划,民政部门的扶贫助学行动等等,为这些家庭贫困的孩子送去了希望。一些青少年通过这些助学行动,圆了大学梦,实现了自己的人生目标,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才。但是这些善事背后的一些问题:

1、在资源综合利用上。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做法,不同的部门和团体各自开展活动,许多捐助企业和个人参与助学帮困活动时,经常出现重复捐资,挫伤捐助者对参与爱心帮困行动的积极性。对青少年来说申请的方式和渠道不同,造成有的青少年多人帮,有的青少年没人帮,出现重复资助,浪费资源的现象,资源利用效率被大打折扣。

2、在社会认识层面上。社会捐助方对成绩优秀学生结对资助率高,甚至重复结对帮扶他们也是很乐意的。而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和“问题生”则受冷落。学生及家长中存在争做贫困学生现象,各助学单位对贫困生标准没有明确、科学、统一的标准。

3、在全程跟踪资助方面。社会助学虽然帮扶的单位和个人不断的增多,主要是“一助一”结对模式,只能是暂时性解决少数 1

特困生就学困难,其单一性、临时性和随意性比较强,有的学生在短期帮扶后出现资助“断粮”现象。

4、在助学标准方面。各部门的助学标准不一,小学生、初中生资助额是200—600元/年不等,高中生、大学生资助额是1000—3000元/年不等。由于助学标准不同,出现了一些青少年家长想方设法找资助标准高的资助单位,或是多部门申请多渠道补助等现象。

针对目前助学中存在的问题,我建议:

一、建立组织推动机制。成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共青团、妇联、教育、文明办、民政局(慈善总会)、新闻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扶贫助学工作。

二、建立规范运作机制。

1、制定科学、规范、详细的贫困生评定标准,制定和完善低收入家庭子女、特殊低收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扶贫助学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2、推进“多口进一口出”的助学工作模式。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民政部门是贫困青少年申报的主要窗口,基层学校、基层共青团对贫困青少年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民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最终将名单汇总到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建立贫困青少年信息档案库。确定一个部门,将贫困青少年的个人资料、录学取通知、承诺、感谢信、照片以及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做成信息档案库,方便后期的联系与管理。

三、建立长效运作机制。

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将助学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严肃工作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按生拨款”制度,推行“助学卡”,有效保障贫困地区学生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审计部门对扶贫助学基金或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运作情况每年作出审计,其结果在一定范围或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开助学银行账号,方便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群众直接捐款。

四、建立后续资助机制。

1、开展受助生意识教育。向受助学生致发信函,教育受助生常怀感激之情,把社会的信任、把自己的感激转化成学习的巨动力,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时向资助人报告学习情况,不忘回报社会。

2、增强贫困家庭“造血能力”,为贫困生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把扶贫助学与职业教育结合,大力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为当地培养地方技术性、实用性人才。把扶贫助学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切实解决“越穷越生,越生越穷”恶性循环问题。

3、更注重于大学生的情感资助、智力资助、优教资助。建设助学大学生交流平台,人生规划、求学成才、生活交友、实践就业等问题上给予引导,积极动员企业和部门通过提供资金扶持和勤工助学岗位等相结合的方式结对大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缓解了生活压力,也锻炼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五、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突出抓好助学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强烈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对弱势群体予以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对企业、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

捐赠(资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形成全社会关心弱势学生,热心公益事业的道德风尚。

第17篇: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0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主要成员应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三条 省民政厅、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杨凌示范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

(三)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

(四)拥有汽车、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将结果再次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之后,将复审结果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复审材料和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社区张榜公布通过审批的家庭名单,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查询办法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它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 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18篇: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o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

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入与财产计算

(一)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4.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5.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和自有房产。

(二)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

6.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7.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8.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9.高温清凉补助费;

10.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11.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1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3.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4.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6.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7.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支出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收入核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货币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核定并依照第

(三)条规定扣除有关费用支出后计入家庭收入:

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

2.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离退休金计算;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7.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并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治疗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1.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0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三、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并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

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2.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家庭已购置的非商品房,以及农转非居民家庭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农居房,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提交。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9.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10.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11.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12.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13.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4.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5.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受理申请前,社区居(村)委会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初审确认申请家庭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上签名后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同时,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有条件的社区(村)还可以通过社区(村)网站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监督的覆盖范围。

3.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社区居(村)委会应取消其申请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2.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4.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5.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6.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7.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8.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9.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10.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12.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13.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四)申请审核。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认定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工作中,对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应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比对。

(五)申请认定。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区民政部门在家庭收入审核认定工作中,应在书面材料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并根据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作出审核认定意见。

3.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上进行公示,并由社区居(村)委会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六)不予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3.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有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有本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5年内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资格,并依照本办法中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将取消信息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

(七)出具认定证明。

1.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需要,分别出具《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特定凭证,有效期为12个月。《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是城市居民家庭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前置依据,有效期为3个月。城市居民家庭须凭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按照住房保障政策或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2.针对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低收入家庭的发展趋势,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非低收入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区民政部门在接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委托核定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收入核定,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五、核查机制

为确保信息利用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市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内容。

(一)区民政部门在信息核查工作中,对需要核查而信息核查系统中尚未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应提请市民政部门分送协查。

(二)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提请协查的相关信息内容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梳理后分送市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协查。

(三)市有关责任部门在收到市民政部门需协查的信息内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将协查情况证明发送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市有关责任部门出具的协查情况证明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区民政部门。

(五)对需要核查的信息内容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或各县(市)的,由市民政部门分送市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协查。市有关责任部门应通过涉及地的对口职能部门配合协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将协查情况证明发送市民政部门。

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所提供的信息协查服务,由政府委托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信息协查服务费,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

六、工作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落实必需的人员、经费、场地和设备。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杭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中各相关信息的交换、更新及维护工作,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三)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管理部门,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经费的落实拨付工作;

(五)市人事局(编委办)负责指导、督促区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及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七)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八)杭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一)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确定指定医疗机构、制定建议病休治疗规范标准,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四)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交换和实时更新工作,保障信息核查系统的有效运行;

(十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十六)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做好对申请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财产信息的协查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一)申请家庭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等情况,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以及未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情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将取消信息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取消信息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并通过市发改委将取消信息记入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诚信信息系统内已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家庭,在“杭州市帮扶救助信息网络三级审批系统”中将被自动锁定5年。在锁定期间,该家庭提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申请将无法受理。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村)委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区民政部门予以配合。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11 月1 日起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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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 2010-10-29 阅读数:506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19篇: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宝鸡市渭滨区低保中心: 我叫,系区街办社区居民,按照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我个人代表家庭向管理机关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不真实的地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附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家庭成员: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

第20篇: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按需认定;

(六)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成年但无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八条 家庭收入指标,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结合家庭人员数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家庭财产指标,可对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进行折币计价,确定指标上限,具体指标金额根据实际确定。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

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延吉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2010年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拟定为每人480元/月各相关救助项目部门提出委托认定的,部门提出基本标准,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我市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3倍确定。

第三章 认定机关及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延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延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实施,由市民政、财政、社保、人社、工商、税务、房产、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共同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委托街道、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作为参考数据。

财政、社保、人社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需要,向其无条件提供核定低收入家庭成员所需的工资复查明细、其他相关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并提出参考意见。

工商、税务、房产、交通、运管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需要,向其无条件提供核定低收入家庭所需的交费、交税,个人拥有车辆、房产等财产证明资料,并提出参考意见。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市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创造条件配备低收入家庭核定专职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 (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受权的书面凭证。公安 (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其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 (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 《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中心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 市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得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在延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只有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才可开展认定工作。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部门可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 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市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授权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 (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市民政部门予以

追回,同时废止已出具的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延吉市民政局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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