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办案文书范文

2022-11-1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律师用办案文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

式(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61220

【实施日期】 19961220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 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 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 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 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 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章名】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一、授权委托书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一)、

(二)

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

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

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

四、申诉书

二十

五、控告状

说明

| 一 律师事务所函

存根 | 【 】第 号律师事务所函

|____:领函人: | 本所接受____的委托, 指派____律师,担任

|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的律师。交付: 特此函告

|事由: |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时间: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 二 律师事务所函

存根 | 【 】第 号律师事务所函 |____人民检察院:

|____人民法院:领函人: | 本所接受____ 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任你院

|办理的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交付: |人。

| 特此函告事由: |

|批准人: |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时间: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 三 律师事务所函

存根 | 【 】第 号律师事务所函 |____人民检察院:

|____人民法院:领函人: | 本所接受____ 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任你院

|受理的____案件的____的诉讼代理人。交付: |

| 特此函告事由: |

|批准人: |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时间: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经与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提 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 ___为____案件的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 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六 接受指定辩护函

存根 |____人民法院:接受指定辩护函 |

| 根据你院____函,本所指派____律师担任领函人: |____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

| 特此函告交付: |

|事由: |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年 月 日时间: |

七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经与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律师担任____案件的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向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 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存根 | 【 】第 号律师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领函人: |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现指派我所____律师前往你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事由: |人(被告人)____,请予支持。

| 特此函告批准人: | 律 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时间: |

|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 九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存根 | 【 】第 号律师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 公 安 局:

|____人民检察院:领函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 交付: |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 所____律师拟前往

|____会见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事由: | 时间:__年__月__日__时

| 特此函告批准人: |

|时间: | 律师事务所(章 )

| 年 月 日

十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与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律师为____案的第___ 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 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 十二 取保候审申请书

| 【 】第 号

|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

存根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取保

候审申请书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申请取保候审。

|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因涉嫌____一案,于领函人: |____年__月__日经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 定)

|逮捕羁押。根据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或其法定交付 :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申请

|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或保证金为____)。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

|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批准人: | 此致

|____公 安 局时间: |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 十三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存根 |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 |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申请书 (涉及国家秘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密案件用 ) |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因涉嫌____一案被

|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领函人: |____。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交付: | 此致

|____公 安 局批准人: |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时间: | 年 月 日

| 十四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一)

存根 |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提

请收集、调取证据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

申请书 | 申请事项:请求____人民检察院向__ __收集调取证据。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涉嫌____ 一案

|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 收领函人: |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交付: | 此致

|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姓名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时间: | 个人姓名 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

| 围、内容:____。

| 十五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

存根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调 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的辩护人,因案情

|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 领函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交付: | 此致

|____公 安 局

|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时间: | 年 月 日

| 十六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

存根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通知

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出庭作证。

| 申请理由:____系被告人____被控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领 函人: |人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交付: | 请贵院通知。

| 此致

|____人民法院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时间: |附:证人地址:____

| 联系方式:____

| 十七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

存根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解除

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 _采取的强

|制措施。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因涉____领函 人: |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始被___ _采

|取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交付 : |(被告人)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

|施。批准人: | 此致

|____公安局

|____人民检察院

|____人民法院时间: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 十八 延期审理申请书

|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

存根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延期 审理申请书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案____人____委托的

|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领函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 交付: |审理。

| 此致批准人: |_ 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时间: | 年 月 日

| 十九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

存根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重新 鉴定、勘验申请书|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案____人____委托

|的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领函 人: |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交付: |特提请对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此致批准人: |_ 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时间: | 年 月 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 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 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 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 ,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 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 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 )字第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 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二十四 申 诉 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 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日( )字 第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原审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 告 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 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 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 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章名】 说明

注:样式一用于向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国 家安全机关、监狱狱内自侦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函告聘请律师。

注:样式二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聘请辩护律师。

注:样式三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受害人、自诉案件自诉 人聘请诉讼代理人。

注:样式四用于侦查阶段,律师权限限定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 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样式六为律师接受法院指定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用。该辩护书一式 三份,律师一份,交人民法院、被告人各一份。

注:样式八用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 场所提交。

注:样式九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 机关函告。

注:样式十一的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不需注明,代为提出、承 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对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等特别授权需注明。

推荐第2篇: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意见

文章标题:工商局2006年执法办案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搞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保障全县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就我局全年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职责界定

1、各股室以自身业务为主,在职责范围内为经检队和

工商所的执法办案和市场监管工作搞好服务。必要时,参与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处。

2、经检队重点查处县域内的大案要案。以公用企业、危险化学品行业、传销直销行业、成品油市场、农资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大型超市为主。

3、消保股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的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案件,主要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商品质量的抽检上,应以xiexiebang.com-www.daodoc.com互联网最大文秘资源网经检队为主,消保股适时做好抽检计划的争取等服务性工作。

4、监管股重点办理商标侵权、合同欺诈和各类广告案件,力争查处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整治办重点办理黄沙市场和医疗诊所方面的无照经营案件。

6、稽查队重点办理漏缴、欠缴、拒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案件,与工商所联办的案件可以利益共享。

7、注册股重点办理拒不参加年检,应予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案件。同时指导各工商所对持有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予以清理。

8、基层工商所主要查处本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转借营业执照的行为,配合稽查队开展规费查补工作,并在消保股的指导下,重点抓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9、财务股负责落实有关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制度,对全局已没收和暂扣的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单独的物资存放仓库。同时,严把罚没票据核销关,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罚没票据一律不得核销。

10、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具体要求

1、以经检队为龙头,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工作重点:一是放在公用企业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查处上,要将医药行业、保险行业和超市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二是放在传销、直销行为的监管上,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想方设法从重从严打击息县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放在制假售假窝点的铲除上,在城乡结合部和城区内的租赁房中寻找突破口,集中兵力,大造声势,以高压手段进行严厉的打击。四是放在“网吧”等一些高危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上,要充分运用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对专门用于从事高危行业的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五是放在成品油、农资和食品市场的监管上,重点查处一些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质量案件。

2、以稽查队为拳头,长期做好规费的查补工作。工作重点是查补漏缴、少缴的管理费和办理拒缴管理费的案件。此项工作一是要做到长抓不懈,二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首先,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户的台帐。然后,邀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户当年、当月应缴费额进行公开的评定,并逐户送达《定费通知书》,同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既视为同意。有异议的,最后单独评定或者建帐征收。为今后的查补漏费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其次,规定查补规费的统一时间。次月的10日—30日为查补上月规费的时间。在查补方式上既可普查又可重点抽查。普查主要是针对固定的门店,重点抽查主要是针对临时经营户。第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收人情费或在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涉及到谁就要处理谁,绝不能搞下不为例和特殊照顾,要真正把好人好事和正风正气树立起来。第四,对拒不缴纳管理费的案件,可以实行所队联办。具体操作是:先由各工商所提供基础材料,如《定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和《催缴费通知书》等,再有稽查队调查取证和立案审批。

3、以执法中心组为依托,着力解决基层工商所人员力量不足和经常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执法中心组管辖的工商所,要搞好协调与配合,在执法费用上要统筹安排。中心组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有计划的组织执法中心组的办案人员帮助各所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重点是协作办理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突发性和阶段性工作,治理钉子户。

4、以工商所为基础,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有效的为各执法口提供案件线索。各所要立足本职,在日常工作中,要力所能及的查办一些一般的违法违章案件,尤其是重点办理当场处罚案件。对一些较大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经检队和相关股、队办理,罚没收入实行联办单位五五分成。坚决刹住目前工商所存在的借办案之名,行收费之实的歪风。2006年大所查办案件不少于30件,中型所查办案件不少于20件,

小所查办案件不少于10件。同时,根据《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狠抓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查处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和儿童食品,对不认真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要采取先教育疏导,后严管重处的方法进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5、认真做好法制监督工作,确保全局案件

质量再创新高。第

一、实行严格的罚没、暂扣财物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暂扣财物管理办法》,实行罚没、暂扣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存放。禁止各办案单位私存私放罚没、暂扣财物。第

二、全面实行罚没票据报帐(销票)预先审查制度。各执法办案单位在每月结报罚没票据时,要事先经法制部门审查、盖章,未经审查的票据财务部门不得结算、销票。审格的目的,一是看罚没票据填写是否规范。二是看是否存在以收代罚或者以罚抵费现象。三是看是否立案和按时结案。四是看有无乱罚款以及罚没款是否足额到位等。第

三、常抓执法人员素质培训,适时做好知识更新工作。年内将举办三期培训班,重点培训案件证据的取得、行政处罚程序的运用以及如何办理拒缴管理费的案件等。同是,结合《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力争走出去,多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办案经验,在查处商业贿赂和房地产案件上寻找突破口。第

四、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增加案件的入库率。2006年我们将采取压缩案件数量,提高案件质量,增加入库比例的做法增加罚没款的收入。具体是:无照经营案件每件入库不低于2000元,商品质量案件入库不低于商品货值金额的50,其他案件入库不低于处罚决定书所列罚没金额的70。违者,将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从而杜绝死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此外,法制部门要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对回访中查出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第

五、加快案件的办结速度,做到先立、后查、快结。各执法办案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必须事先立案。凡未经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调查取证阶段。今后,对先调查后立案的案件将不再审批,坚决制止办案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立案后,要迅速展开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要及时做好案件的审批传递工作,一般案件30日内必须办结。特殊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否则,出现一件未办结的,对承办单位将不再立新的案件。在每一个案件办结后(指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承办单位要在一周内装卷入档,并将装订好的案卷移交法制部门保存或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仍视为该案件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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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县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总结

____年,我局紧紧围绕省局年初确定的十项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坚持监管与执法相统一,把依法监管作为立局之本,突出三个重点强化办案。即以强化执法监管为重点,集中精力拓宽领域查办案件;强化整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提高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能力为重点,强力推进工商所执法办案。截至__月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xx件,立案xx件,未立

案xx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xxx件,简易案件xxx件),已收缴罚没款xxx万元,比上年同期xxx万元,增加xxx万元,同比增长xxx。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_、健全机制,规范执法。我局今年在执法工作中,按照省局、市局规范执法的要求,制定了《立案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告知下达审批制度》、《行政处罚前约谈制度》、《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各环节,以及执法文书的填写、法律依据的适用等都进行了规定和示范,要求和督促各办案机构都按程序执法办案,法制股和监察室进行督办和直接参与指导办案,使案件结案率和入库率大大提高,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执法办案规范化制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

_、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工作中,以省、市局年初确定的十项专项执法行动为重点,挖掘执法办案的深度。一是深入开展了清理无照经营行动。采取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_-_月底,与公安机关配合取缔“黑网吧”和游戏厅_户,清理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等__户。目前,在我局监管区域很难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有照率达__以上。二是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到目前,我局共查办商标广告案件__起,结案__起,分别比去年增加__起和__起。查处了_起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一起是“xx”牌播种机商标侵权案件,罚款_万元。另一起是假冒“xx”牌大豆种子商标包装袋侵权案件,没收侵权大豆种子____公斤,罚款_万元。对没有履行广告登记的__家广告发布者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按期整改的进行立案查处,立案_起,结案_起。对_家擅自制作街面广告的个体户责令立即拆除整改,处罚_万元。三是开展了重要商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我局今年结合红盾护农强化对成品油质量监测,今年已立案__起,结案_起,收缴罚没款本文来源:好范文http://www.daodoc.com/_万元。现在还有_起成品油质量不合格案件正在处理中。四是开展了农村大集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二费”停收后,我县__处农村大集没有开办单位的情况下,我局积极开展调研,主动开展监管,积极向县政府提建议,在整治中,我局还加大了对不合格塑料袋的检查,经过调查、跟踪、蹲点,一举端掉一批发点,查获____多公斤共计___多万个不合格塑料袋。

_、发挥职能,全面办案。今年我局注重提高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的能力,在办案件数、办案种类、办案范围等方面都有新拓展。特别是工商所改变了过去的只会办无照经营、三无过期食品案件,现在能办理涉及商标、广告、产品质量、农用物资、商业贿赂等案件。执法能力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实现历史零的突破(在今年查处的_起不合格化肥案件中,有_件是农村工商所办理的。__件商标侵权案件有_起是工商所发现和办理的)。据统计,在全局___起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中,工商所办理___件,占一般程序案件总数的__。我局机关_个执法科室都能把监管与执法有机结合,在服务经济,履行监管的同时,寻找案源,积极办案,科科办案,共办一般程序案件__件,占全局的__._(其中,商标广告科办案__起,罚款_.__万元,市场合同科办案_起,罚款_.__万元,企业与个体登记科办案__起(其中简易案件__件),罚款_.__万元,消保科办案__起(其中简易案件__件),罚款_._万元)。

_、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强力推进执法办案。我局建立和实行重点工作定期例会制度,对执法办案等重点工作实行每周一例会了解基层工作动态、每月__日后,月底前开一次月重点工作汇报会,听取办案单位汇报。法制、个协对汇总的各办案单位的执法办案数和会费收缴情况,列表通报,进行点评,同时,部署下月重点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参加的工作通报会。对重点工作加强督办,有力促进了案件的查办工作。目前,正在筹备xx季度工作通报会。

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____人次,出动执法车辆___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____户次,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户__户,查获各类\"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共计____多公斤。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___件,其中,简易处罚案件__件,一般程序案件__件,罚没款_._万元,目前,xxx超市出售没有生产日期的“三黄”鸡和白条

鸭案正在处理中。

坚持高强度执法。工作中坚持“六查六看”,有效地维护了农资市场经济秩序。我局共检查农资经销业户___户次。共立案查处各类农资案件__件,罚没款__.__万元,比去年_._万增加___._。(其中,无照经营案件__起,罚款_.__万元,查处超范围经营化肥、种子等案件__起,罚款_万元,查处不合格农机用油__起

,罚款_万元,化肥抽样送检__个批次,检测出_种化肥不合格,收缴罚没款_._万元;种子商标侵权案_起,罚款_万元,其它__起,罚款_.__万元)。目前,还有_起农用柴油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推荐第4篇:县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分析

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分析 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状态和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新环境新形势,宁阳县工商局从专业化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探索新的执法办案模式。

(一)调整机构,明晰事权,推行了专业化执法运行模式。按照县局年初制定完善的《关于推进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行“一支队伍执法办案”模式。成立了县局经济检查大队,公平交易局与经检大队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下设了5个中队,中队同工商所及其他科室,开展联合办案。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合理划分科、所事权,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案件统一掌控,按照“监管与执法相对分离,执法权限相对集中”原则,将基层工商所、其他科室适合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经检中队,实行统一执法。一头执法、一个口径、统一标准。工商所主要负责对无照和简易案件的查处,1000元以上处罚数额度的案件以及“三虚一逃”、商业贿赂案件由经检大队统一掌控,指导查处。经检中队与工商所按照“任务共担、绩效共创、荣誉共享”原则,密切配合,不计得失,不讲价钱,不讲条件,共同推进专业化执法办案工作。从目前运作情况看效果明显,职能科室有时间钻研业务,提升业务开展的质量和层次;工商所有时间有人手有精力强化网格化等日常监管,监管效率、效能明显提升。执法办案实现了“零投诉”,总体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一支队伍执法办案”有效解决了基层所监管力量不足问题,使基层所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食品四制、自律“三条线”等日常网格化监管中;基层办案人员加强了与大队人员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彼此拉近了距离,增进了理解,有了更多的交流,交流指导更加到位。

为确保“一支队伍执法办案”模式的有效运行,经济检查大队实行了“五项”制度。一是周例会制度。各中队汇报上周工作和本周打算,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中探讨解决。二是车辆燃油和维修制度。燃油专人管理,中队车辆燃油实行每月公示。执法目的地与行驶里程数的明示既确保了执法效果,又降低了工作成本。三是案件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规定普通案件7天、特别案件30天,完成案件主体部分调查,取得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然后再确定1名案件主办人,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大队人员人人都是主办人,人人又都是协办人,促进协作配合,确保了案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四是罚没款结报和划拨制度。每月25日前,各中队将所办案件及时划转相关工商所和科室。五是费用一月一结制。各中队执法费用按时结算,一月一结,一月一兑现。实行五项制度,解决了人心和后勤保障问题,保证了中队有时间、有精力沉到工商所,开展办案指导,实行联合办案,中队与工商所形成了一个互相借势、优势互补、感情相依、紧密配合、团结协作的共同体。 (二)通过上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为问题。一是运行机制不健全。各单位出于利益,对集中办案思想不统一。二是约束机制不健全。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有案不立,大案化小,小案简办,查而不办等现象,对案件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存在办不办案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等现象,做事与不做事一个样。四是保障机制不健全。在办案中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保障手段较少,使办案人员在办案有后顾之忧。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差旅费、鉴定费、检测费等办案费用,而不了了之。 当前影响工商系统整体执法工作的一些因素:

1.人员素质仍然是制约工商系统执法办案水平的瓶颈。虽然我们有经验丰富的老执法人员和干劲十足的新录入公务员。但执法办案工作需求的是法律素养较高、财会知识扎实、沟通能力较强、思想境界较高的综合性人才。由于我们培训的系统性不够,针对性不强,灵活性不高,不能满足当前执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需求。造成了老执法人员开拓进取信心底气不足,年轻人员成长较慢的现状。

2.缺乏调动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手段。目前工商系统上升空间相对狭窄,再加上落后县区(如宁阳县)工资收入水平低,同兄弟县区待遇落差大,干部职工生活压力大心理失衡,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3.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由于工商部门与地方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相关,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加之一些市场经营主体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个别特殊企业或者招商项目不能查,形成行政壁垒。

4.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法律赋予的职能交错,职责划分不明。突出表现在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银监、保监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5.干部思想指导工作开展少。目前工商系统执法风险高,执法人员任务中、压力大,心态不平稳。有的畏难情绪严重裹足不前;有的又过于冒进违规操作。 6.重处罚、轻纠正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和没收销售的商品,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二是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这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四是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种类的很少,致使行政相对人误认为工商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7.执法手段单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得力

过去一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三是部分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忽视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该封存的不封存,该扣押的不扣押,或者采取了扣押措施,不及时补办手续等;四是工商各级机关内部相互协调不够。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不相互通报,只是在本机关作出处理。本机关在对本管辖区发生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工商系统整体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通过地方立法破解工商权力被肢解的现状。明确工商部门在地方上的职责权限。

二、强化工商系统垂直体系,增强经费保障,确保工商监管执法的独立性。

三、加大人员培训支出,有针对性的培养一批法律素养、财会知识、沟通能力全面执法骨干。通过骨干带动全局。

四、逐步实现登记、监管、执法三大工商职能的相对分离甚至绝对分离,形成。便于突出登记的服务性,监管的指导性,执法的权威性。

推荐第5篇:工商局执法办案能手个人先进事迹

党龄30年,军龄20年,扎根工商执法10年,带队查处经济违法案件200余起,罚没金额1000余万元。他,就是市工商局“办案能手”***。

今年52岁的***,人称工商执法的“铁面包公”。他1975年入伍,1996年转业到市工商局,从事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查办相关经济违法案件。他经手的案件数在全局办案人员中排

第一,其中有最为复杂的,有罚没款最多的,也有最难定案的,但无一起因行政复议和诉讼而被撤销或者败诉的。

“只要不处罚,全部罚款可作为赞助交给工商局”。2000年,***带队调查一家大型涉外制药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案,该企业以工商处罚会使其国际信誉受损为由,提出“媾和”方案。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依法办案,不是谈生意!”耿直的***顿时黑了脸,一席话噎得对方掉头就走。

罚款10万元,此案的行政处罚迅速生效。这家企业搬来美国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立刻组织应诉,当庭对证,一条一条地“抠”法律条款,细化锁定企业的违规行为,几个回合下来,打赢官司,那家企业接受处罚。

廉生威,公生明。2006年,***笔录调查一起虚报注册资本案,当事人在办公室接受完询问后,却磨蹭半天,等到四周无人,掏出一个鼓鼓囊囊的信封,塞进***的抽屉,并关切地说:“你这个年纪,还图什么?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这点钱先拿着,以后有困难尽管开口。”

***“哗”地一声拉开抽屉,退回信封,严肃地说:“钱你收回,请相信我们一定会秉公依法办案。”

这起案件审结,处罚金额高达百万元。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时由衷感慨,“这样水泼不进的干部,的确少见。”

“老张的确是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他的同事告诉记者,一次到贵州办案,临上飞机,发现老张的衣服口袋裂开一道大口子,以为遇到小偷。***淡然一笑,“当事人硬要塞红包,拉拉扯扯,硬把口袋撕破了。”

工商执法不仅遭遇“糖衣炮弹”,还有恐吓和威胁。

2004年夏天,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带队调查一整天。深夜,疲惫的他刚回到家,就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准确地报出他的家庭住址、女儿单位和侄儿就读学校,末了丢下一句:“和我们过不去,就让你一家过不去。”

“错了就得认罚,少来这一套”,***挂上电话,没有丝毫畏惧。最后,违法经营者接受了4万元处罚。

***的铁面无私,维护了执法公正,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他多次被评为全市“打假治劣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去年被评为全市工商系统“办案能手”。今年,市总工会授予他“五一劳动奖章”。

推荐第6篇:工商局执法办案信息化经验交流材料

工商局执法办案信息化经验交流材料

从____年_月开始,××市工商局在全区工商系统率先启用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全部通过网络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进行。这标志着传统的手工纸质办案方式成为历史。××市工商局执法办案机制由此向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市工商局研发的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它是一个集查办案件流程管理、程序控制、网上审核审批、数据统计查询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经过半年的实践运行,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已成为××市工商系统执法领域的法眼慧宝。

一、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在实践中彰显六大功能。

一是实现执法资格管理,防止无执法资格人员办案。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用户为具有公务员资格、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确保有行政执法权的干部才能使用该系统,对执法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是规范案件查办和销案行为。由于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录入系统立案,因此案件就只能通过调查终结、执行等环节后结案或者依法销案,并且整个过程都在局领导和法制等相关部门的全程监控之下。

三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办案工作效率。执法办案全程均为“网上办公”,办案人员必须会操作计算机。既要能制作执法文书,又要了解计算机网络操作知识,使学习新知识成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同时,通过计算机数据传输与复制功能,使同类型案件的查办和组卷效率成倍提高,在线核审和审批,加快了案件办理速度。

四是实现自动提示和自动关联功能。在工商所查办案件权限和类型、大要案件召开案审会、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的选择等方面,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具有自动提示功能。与经济户口数据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等模块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在提取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信息、案件办理结果反馈等方面,能够实现自动关联。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立案后,与其相关联的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其它模块将自动形成警示信息。

五是具备强大的数据统计与查询功能。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集证据和数据采集于一身,具有强大的数据统计、查询和维护等功能,且可操作性极强,使数据统计和查询变得简单、快捷。

六是强化了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执法监督。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具有的法制备案功能,立案后的案件和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将在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法制备案材料和案件目录,实现了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督。

二、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在实践中突显成效

一是有效解决了执法办案体系中的“三不问题”。开发应用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有效解决了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将执法办案工作全过程在计算机中以程序规则的方式确定下来,对执法权力的运作过程进行正当的程序控制。开发应用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有效解决了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有效解决了手工制卷带来的弊端,降低了边远基层工商所的办案成本。开发应用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有效解决了执法监督不严的问题。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可以对从发现案源到结案的全程实时监督,有效防止了执法权力滥用,杜绝了瞒案不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等现象。

二是在实际运行中成效显著。这套系统于_月初在××市工商局局机关、××区工商分局和××工商所试运行,_月__日开始在全市推广。至目前,经过审批系统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___起,强制措施审批__次,杜绝了违反程序办案、违规操作等现象。执法办案网上审批系统全面应用后,××市工商局、各个旗市区工商局、工商所行政执法领域不断拓展,监管层次不断升级,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办水平和案件质量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截止__月__日,全市工商系统累计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____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__.__%;案值____.__万元,同比增长__.__%;罚没入库金额____._万元,同比增长_._%;查办的典型案件和大要案件数量也都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其中罚没金额_万元以上案件__起,罚没金额__万元以上案件__起。

推荐第7篇:工商局工商执法办案经验交流材料

适应形势 转变观念

实现执法办案新突破

2005年,我们积极适应形势,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转变思想观念,拓展监管领域,全年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334件,其中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了722件,罚没款132.8万元,罚没收入比去年增长174%,实现了执法办案新突破。

一、认清形势,转变执法观念

局级财政是县局工商事业长足发展的根本保障,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实现工商管理现代化的关键,在目前自己日子自己过的财政体制下,为了保障工商事业长足发展和履行监管职能到位,就必须依法依规全力组织收入,别无他路。目前工商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两费”。但面对税务对小型个体户的免税政策以及个体工商户对管理费的抵触情绪情况,对两费的上调已不太可能。还有,随着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就业再就业等政策的落实,行政性收费的减收因素不断增大。特别是面临新公司法的颁布和经济快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收费大户将转为私营公司等各类企业性质,工商个体管理费收入这块蛋糕越来越小。面对“发展”和“保障”这一极不相适应、相互矛盾的严峻形势,怎么办?我们认为出路只有一个,就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从市场监管中找答案、要效益(即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从履行法定职责中求发展。如何加大、由哪入手?带着这一问题,我局组织局班子成员和股所长29人到张家口蔚县工商局参观考察执法办案情况,通过听、查、看、问,大家感到蔚县工商局在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调整上具有超前性,受到很大启发。根据当前形势与管理费收取难度不断加大的实际,蔚县工商局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了两个转变:由重收费轻管理向重管理轻收费转变;对企业由扶持管理向执法管理转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也体现了两个转变,从2001年到2004年,个体、市场两项管理费由450万元降到360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而罚没收入由40万元增至308万元。由于思想观念和工作指导思路的转变,既加大了执法力度,树立了工商社会地位和执法权威,又增加了工商收入,而且减少了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矛盾。工作中,他们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办案队伍建设,呈现了局系统全员办案、人人会办案的局面。在强化监管上,不断加大巡查力度,不仅监管企业外在的经营行为,而且不断对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监管,不断深化监管层次。另外,他们在监管上,突出人性化。即在巡查中发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记录在案。年检之前要求企业写出整改自查报告,与巡查记录核对,已改正的不作处理,不改正的处罚后再通过年检。这样既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又保证了执法到位。

蔚县工商局的经验做法,对我们触动很大,不仅开阔了办案视野,而且更加坚定了加大执法办案的信心和决心。针对我局情况,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拓宽办案领域,从企业经营的外在行为和内部的管理行为找案源,转变苦于无案可办的困惑。二是加大培训苦练内功,以熟练的法律业务知识去指导办案、开避案源、依法办案。三是整合执法力量,强化办案队伍。在加强公平交易、经检大队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股和维管办执法的人力资源,授给他们全面执法办案权、全面监管权。并量化办案监管指标,实行责任制。对各所确定执法办案单独考核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四是加大投入力度,落实激励政策。为保障办案,凡是办案机构都配备了办案车辆,给足办案经费,给予一定奖励政策,弥补办案经费不足。

二、突出执法办案,明确工作重心

我们将执法办案做为全局全年的工作重心,要求机关所有股室、工作人员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一重心,为执法办案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首先,开展全局大讨论,解决好执法办案是业务股室的事,与综合股室无关的错误思想,要求人人学法、用法,人人研究案件,逐步实现人人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全面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为岗位交流打好坚实基础。其次,对机关综合股室明确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各自职能服务于执法办案,真正实现全局办案一盘棋。人教股在制定学习计划和在业务学习的重心上,以对法律法规的实际掌握和应用为目标,建立个人学习考核档案,认真落实“一周一法一学一月一考”制度,并通过知识竞赛和模拟办案等形式加以运用,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各类违法行为能发现、会处理。财务股发挥懂财务的特长,协同各业务股室深入企业查帐,为查处虚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不符等提供处罚依据。注册登记室严把准入关,发现违反登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供给办案机构,办案机构不结案不予办理登记事宜。法制股进一步转变被动审核为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办案,做到快速结案。办公室以督办形式,督促重点案件快速查处,并对倾向问题及办案经验及时在全局沟通,互相取长补短。消协不仅作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对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源及时提供给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监察室对执法办案中内部人员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诋毁办案的行为,加强调查处理,尽力消除制约办案的杂音,真正做到合力办案。第三,加强协调机制,克服掣肘现象。为防止争案源、重复执法和互相掣肘现象发生,局党组明确协调办案机制。在案件管辖上,一是坚持先立为主的原则,几个执法部门发现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立案者管辖,其它部门就不再重复查处。二是机关执法股室有权查处各所辖区范围内所有违法案件,辖区所全力配合,不得掣肘。机关执法部门在立案时,要及时与所沟通,防止出现重复办案。三是充分利用各个专项整治活动,整合办案机构力量,充分发扬工商执法团队精神,显示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讲究办案技巧,注重办案实效

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我们针对那种案子查了,处罚决定下了,等诉期,交钱,不交钱推给法院执行的低效、被动、保身、消极无力的行政执法方式,提出“讲究办案技巧、注重办案实效”,全面把握办案全过程主动权的要求,争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办案技巧上通常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知情。所谓知情就是对于你要办的案子的全面情况要全面了解,做到知已知彼。知已,即知道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研究对策,能啃下这块“骨头”;知彼,即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承受能力及当事人的关系网,灵活掌握自由裁量权,对被查处人先说情,再论理,然后再讲法,以情理感人,以法服人,使当事人知情服法。二是动作要快。对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实施处罚,从速从快,环环紧扣,集中时间、力量和精力,抓住办案第一最佳时机,不给当事人留有串通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快速侦结,不等说情人踏至,案子已有了结论。三是善待说情人。即面带微笑热情接待,宣传法律法规,讲违法事实和危害,说明处理意见。讲情给面,说明照顾意见,要请说情人做好当事人服从处理决定工作,变说情人为处罚到位的工作人。通过说情进一步来缓解与当事人的对立矛盾问题,尽力做到和谐结案。在注重办案实效上,要求大家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原则上做到零诉讼、零执行。把工作做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尽量避免打诉讼官司。二是在做通工作的同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查扣财物的职权。收款后开据扣留财物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开据罚款票据,然后收回扣留单,既做到程序合法,又收到办案实效。三是原则上与处罚当事人未达成交款协议前,不下发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下发后,采取综合措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做工作,达成原则协议后,下发处罚决定书。利用处罚决定书的严肃性,来威慑教育当事人,确保执法到位。四是对于个别情况复杂、疑难棘手的案件,要慎办。

我们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执法办案力度,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办案领域拓展上有突破。如2004年查处的无照经营案件占99%,而其他案件占1%,罚没收入不足1万元。2005年,要求各执法部门和工商所不仅对企业外在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逐步深入到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监管,从而在查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不正当竞争和制假售假、侵犯商标专用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案件上有了新突破。2005年查处上述案件35件,罚没款30多万元,占罚没款总数的26%。二是办案实效上有突破。2004年,全年罚没收入总计48万元,2005年达到132.8万元,同比增长174%。同时在案件处理上基本做到了当事人满意、社会认可,全年没出现一起诉讼案件。

推荐第8篇:县工商局18年执法办案工作总结

县工商局2018年执法办案工作总结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县工商局2009年执法办案工作总结2010-06-27 22:51:01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县工商局2009年执法办案工作总结县工商局2009年执法办案工作总结(2)

____年,我局紧紧围绕省局年初确定的十项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坚持监管与执法相统一,把依法监管作为立局之本,突出三个重点强化办案。即以强化执法监管为重点,集中精力拓宽领域查办案件;强化整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提高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能力为重点,强力推进工商所执法办案。截至__月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xx件,立案xx件,未立案xx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xxx件,简易案件xxx件),已收缴罚

没款xxx万元,比上年同期xxx万元,增加xxx万元,同比增长xxx。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_、健全机制,规范执法。我局今年在执法工作中,按照省局、市局规范执法的要求,制定了《立案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告知下达审批制度》、《行政处罚前约谈制度》、《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各环节,以及执法文书的填写、法律依据的适用等都进行了规定和示范,要求和督促各办案机构都按程序执法办案,法制股和监察室进行督办和直接参与指导办案,使案件结案率和入库率大大提高,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执法办案规范化制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

_、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工作中,以省、市局年初确定的十项专项执法行动为重点,挖掘执法办案的深度。一是深入开展了清理无照经营行动。采取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拉网式检查,彻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_-_月底,与公安机关配合取缔“黑网吧”和游戏厅_户,清理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等__户。目前,在我局监管区域很难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有照率达__以上。二是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到目前,我局共查办商标广告案件__起,结案__起,分别比去年增加__起和__起。查处了_起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一起是“xx”牌播种机商标侵权案件,罚款_万元。另一起是假冒“xx”牌大豆种子商标包装袋侵权案件,没收侵权大豆种子____公斤,罚款_万元。对没有履行广告登记的__家广告发布者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按期整改的进行立案查处,立案_起,结案_起。对_家擅自制作街面广告的个体户责令立即拆除整改,处罚_万元。三是开展了重要商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我局今年结合红盾护农强化对成品油质量监测,今年已立案__起,结案_起,收缴罚没款本文来源:文秘114http://_万

元。现在还有_起成品油质量不合格案件正在处理中。四是开展了农村大集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二费”停收后,我县__处农村大集没有开办单位的情况下,我局积极开展调研,主动开展监管,积极向县政府提建议,在整治中,我局还加大了对不合格塑料袋的检查,经过调查、跟踪、蹲点,一举端掉一批发点,查获____多公斤共计___多万个不合格塑料袋。

_、发挥职能,全面办案。今年我局注重提高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的能力,在办案件数、办案种类、办案范围等方面都有新拓展。特别是工商所改变了过去的只会办无照经营、三无过期食品案件,现在能办理涉及商标、广告、产品质量、农用物资、商业贿赂等案件。执法能力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实现历史零的突破(在今年查处的_起不合格化肥案件中,有_件是农村工商所办理的。__件商标侵权案件有_起是工商所发现和办理的)。据统计,在全局___起一般

程序处罚案件中,工商所办理___件,占一般程序案件总数的__。我局机关_个执法科室都能把监管与执法有机结合,在服务经济,履行监管的同时,寻找案源,积极办案,科科办案,共办一般程序案件__件,占全局的__._(其中,商标广告科办案__起,罚款_.__万元,市场合同科办案_起,罚款_.__万元,企业与个体登记科办案__起(其中简易案件__件),罚款_.__万元,消保科办案__起(其中简易案件__件),罚款_._万元)。

_、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强力推进执法办案。我局建立和实行重点工作定期例会制度,对执法办案等重点工作实行每周一例会了解基层工作动态、每月__日后,月底前开一次月重点工作汇报会,听取办案单位汇报。法制、个协对汇总的各办案单位的执法办案数和会费收缴情况,列表通报,进行点评,同时,部署下月重点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参加的工作通报会。对重点工作加强督办,有力促进了案件的查办工作。

目前,正在筹备xx季度工作通报会。

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____人次,出动执法车辆___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____户次,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户__户,查获各类”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共计____多公斤。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___件,其中,简易处罚案件__件,一般程序案件__件,罚没款_._万元,目前,xxx超市出售没有生产日期的“三黄”鸡和白条

推荐第9篇:律师办案文书2: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顾字第号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协商一致,现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以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

2、审查、修改甲方日常法律事务文书;

3、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4、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5、参与甲方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草拟、修改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

6、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

7、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8、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9、接受甲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10、代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11、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

12、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听证、仲裁或诉讼,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3、其他:1

三、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年的法律顾问,每一年的法律顾问费为元,支付时间:。

乙方开具的票据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四、乙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后,办理本合同第二条之第项的服务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其他各项服务甲方均需另办委托手续,乙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具体由双方商定。甲方的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须优先委托乙方代理。

五、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便利;

3、指定作为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书;

4、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出差外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应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用。

六、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接受甲方委托后,及时安排律师办理受托事项;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乙方应予以保密。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政策之委托,有权拒绝接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若甲方逾期支付法律顾问费,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逾期付费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须另行催告。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顾问期满后,如双方未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

本合同落款处载明的电子邮箱地址也是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一方按对方电子邮箱地址发出文件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到达对方。

十二、特别约定:

十三、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MAIL:EMAIL: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推荐第10篇: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机执法办案及其文书制作可以慨括为四句话,即: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我们如何来办这些案?怎么把这些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

一、第一句话: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

广义上讲,农机执法办案包括农机行政许可、确认、调解、强制、处罚、行政给付等等所有案件,狭义上讲一般只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案件,本讲义按一般意义的狭义理解,阐述和研究农机行政处罚、农机行政强制的执法办案基础与技巧。

二、第二句话:农机部门可以办哪些案

首先,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法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哪些农机违法行为由农机部门予以处罚或强制。没有规定由农机部门办的,农机部门就不能越权办案。比如对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农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办案;对农业机械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农机违法行为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案;对农机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则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办案。农机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些农机违法行为只能移送这些相关部门,否则就是办案主体错误。我们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根据相关农机法规、规章,本人对此做了全面梳理,一共是62项。(省政府两个规章有7项,但因这两个规章颁布年代太久与现有农机法律法规有冲突目前正在修订当中,未纳入),其中属于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办案方面的有44项,属于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方面的有13项,属于科教执法办案方面的有5项。

具体内容如下: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

5、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

6、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

7、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

8、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

9、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

10、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1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12、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13、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

1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15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

16、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

17、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18、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19、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20、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

21、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

22、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

23、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

24、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

2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

26、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7、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

28、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9、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3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31、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

32、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

33、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

34、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

35、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

36、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

37、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

38、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

39、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40、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

41、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

42、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

4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

44、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

45、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

46、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

47、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

48、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

49、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50、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

5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

5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

5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

5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

5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

56、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

57、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

58、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

59、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60、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6

1、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6

2、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

其次,案件具体到该由哪个农机部门来办,就牵涉到案件管辖权。管辖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如在鹤城区发生的就由鹤城区农机局管辖。但对于上下级农机部门之间案件又该如何管辖呢?一般来说对普通的一般农机违法案件由县(市、区)农机部门管辖,重大复杂的农机违法案件可由上级农机部门管辖,但上级农机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管辖本辖区内的一般案件;反过来,下一级农机部门认为案件难办或者认为不宜由自己办也可以提请上一级农机部门管辖。这是对农机执法办案管辖的规定。

三、第三句话:如何办这些案?

办案的基本要求是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办案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农机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时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注意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固定,清楚地认定违法事实

(1)关于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全面。这要求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证据尽量多收集,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没有违法行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证据越多越全面,越有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合法适当的裁决;二是要合法。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2人,不准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还应当依法回避;三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就主观认定当事人违法,先定性、后取证往往会造成作出错误的判断,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本保证;四是要迅速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尽快采取合法手段保存和固定证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和销毁证据,丧失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有利时机。及时迅速收集证据对有些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为有的证据一旦灭失和毁损,是不可能弥补的。 (2)关于证据的固定。在证据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否则会导致证据的无效。所有的书证,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检验或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等,都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未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一旦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自己不知道为由抗辩,这样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对于物证,一般应将相关的物证保存到结案。但有些物证不适宜保存到结案,最好的办法是将物证转化为书证。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受法人代表委托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应当提交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情况通过询问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予以固定。

(3)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人负责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审查证据是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关键步骤,行政机关应从证据的来源、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等,一一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保留能够证明违法事实、能够据此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证据,剔除不合法、有疑义以及无关的证据。证据和证据之间要形成有关联的锁链,一环扣一环,能够相互印证,使每一份证据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有效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正确使用农机行政处罚或强制依据

处罚或强制依据适用正确是农机执法办案的关键。对同一农机违法行为如同时触犯了几部法的规定则以上违法为准。本人对前述62种农机部门可以办案的农机违法行为是处罚或强制依据逐一作了梳理内容如下: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9、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0、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2、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3、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5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6、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7、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8、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9、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0、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1、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2、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3、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4、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6、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7、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8、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9、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1、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2、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3、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4、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5、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6、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7、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8、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39、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40、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41、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42、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4、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5、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6、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7、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8、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9、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0、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办案适用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

5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办案适用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办案适用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办案适用农业部第二十九条

56、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办案适用农业部第三十一条

57、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办案适用农业部第三十一条

58、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59、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60、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办案适用农业部第三十二条

61、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办案适用农业部第三十二条

62、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办案适用农业部第三十二条

<三>注意办案程序及办案流程

1、农机行政处罚办案程序及流程

农机执法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进行。程序错误,则所办案件有可能被撤销。

〈1〉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农机处罚案件,要具备三个要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罚款金额个人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法人或其它组织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简易程序办案就意味着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还应满足下列2个条件之一:一是2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并不是必须);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指罚款金额在20-50之间的)。

简易程序办案流程:①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②说明情况和依据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④制作现场笔录;⑤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⑤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在农机执法办案实践中,把握好简易程序必要的程序以及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必须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必经程序。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将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作为证据固定的做法是可取的,也是必须的。

二是要履行告知义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说这一条规定不仅仅适用一般程序,也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应当把握告知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在一般处罚程序中,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之前,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于简易程序是当场决定、当场告知、当场处罚,就没有采取相关的法律文进行告知,而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至于执法人员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或是没有告知都无法证明。《行政处罚法》第41条虽是对一般程序的要求,但从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往往是确认行政处罚无效。因此,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记载下来,还可以立即在现场制作一个简单的告知书或者告知说明书,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都适用一般程序办案。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外加一道听证环节就构成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程序。一般程序办案大致要经过这么11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农业部门新增的一个环节及文书)——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文书——催促当事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报告—归档。一般程序大致要这么11个环节。

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年检可按简易程序办案外,其余全部要采用一般程序办案,所以我们农机办案不是说想用简易程序办就可用简易程序办的。再一个需要指出的:处罚决定的做出与处罚决定的执行要分开,处罚决定与罚款的收缴要分离,我们不能在处罚决定书还没做就先把当事人的罚款收了,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罚款需要由事人交到指定银行。当然,当事人也可委托我们执法人员代缴,但须由当事人出具一份委托书。

2、农机行政强制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机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该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1〉可以采取农机行政强制措施的六种情形

只有在如下六种情形下,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机部门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并拒不停止使用的;

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

③拒不停止使用经农机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

④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⑤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

⑥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采取农机行政强制措施一定要按程序操作。

对上面讲的六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农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操作: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农机部门分别保存。这个程序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但我们必须得按《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去做,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

四、第四句话:怎么把这些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

一句话,我们要用农业部2012年《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把我们的的整个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在案卷制作中具体根据需要取舍,并不是要把所有的20几种执法文书全部包揽,农业部的这个规章具有强制性,农业系统必须照办。

(一)具体的几个主要文书的制作

1、立案审批表:

〈1〉各机构、机关意见栏签署:不能千篇1律“同意”到底。

执法机构意见栏应签: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栏应签:拟同意,请局领导审批;

执法机关意见栏应签:符合立案条件,同意立案;

〈2〉案由栏:在“案”前要加“涉嫌”二字如 “涉嫌无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施拉机案”。

〈3〉立案审核批时要按如下步聚进行审核:

①审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②违法行为是不是应当受到处罚;比如被处罚主体不满14周岁就不应受处罚;③本机关是不是此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④此案是否属本机关的管辖范围;⑤是否应按一般程序办理。

2、询问笔录:

存在的问题是太过简单,走过场,先发制人居高临下。

〈1〉提问的顺序:①这是我们执法证件,请你确认;②(在我们立案之前)是否有其它部门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如果是其它部门处罚并已执行到位则属重新违法可以立案,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其它单位立案,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就不能再立案);③问主体资质;④问当事人与对本案有关的情况: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来源;⑤问与案情有关联的问题:源头、去向、持续时间多长。

〈2〉注意几点:①涂改和末端要盖当事人手印;②2个执法人员都要在上面签名;③空白处要画上斜线。

3、案件处理意见书:

从这个文书开始,案由名称就不能再加“涉嫌”二字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案件处理意见表述不清,依据的适用没有到条到款到项到目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到三天绝不能发出处罚决定书,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尤其是同时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采用说理式文书,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在说理式决定书中应充分说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采纳理由,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依据选择的理由,决定裁量理由。以前的那种简单的处罚决定书已经不合要求,太过简单,看不出是怎么来执法,怎么来辩证的。

6、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往往被我们的忽略,其实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书。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应送达当事人签收。文书只有送达,处罚决定书才能生效;没有达送,处罚决定书就不能生效。

7、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对整个案件的全面总结,一定要把全面情况说清楚,尤其是执行情况,如当事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期缴纳罚款。

(二)立案归档

简易程序可以合并组卷,一般程序一案一卷

组卷格式:

1、封面格式:题名: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有些案卷题名上甚至写有“涉嫌”字样,是错误的。

2、卷内目录顺序:将处罚决定收放在首页,按照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证据材料→案件处理材料(按顺序)→结案报告→备考表→归档。要非常严谨,不能乱来。当事人在2年内仍旧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案卷搞丢失了,怎么应诉?!一般程序的案卷材料是长期的,重要的案卷是永久的,尤其是涉及犯罪案卷,如果丢失了,责任就大了。我们对案件的备考和归档都不怎么得视,这一点千万要引起重视。

第11篇:江苏省苏州工商局执法办案工作疑难问题

执法办案工作疑难问题解答专辑

疑难问题解答专辑

江苏省苏州工商局 2005年8月22日

一、对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只能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罚,能否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或者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答:首先,仅就个案而言,对于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一客观事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时,按照定性、违法主体的不同,一般有两种办法:

(一)以‚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进行定性,查处的违法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是‚设立分公司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为了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国家于1988年出台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其适用范围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所有的‚企业法人‛这一经济主体的登记行为。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这一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于1993年专门出台了†公司法‡。与†公司法‡相适应,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国家于1994年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

1 违反几部法律规范时,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法律竞合,此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相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部法律效力级别相同的、新的特别法,仅对‚公司‛这一特殊的‚企业法人‛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对公司擅设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无论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国家总局83号令)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亦明确表明,对公司登记进行规范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以‚无照经营‛进行定性,查处的违法主体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分公司‛,违法事实是‚分公司‛的经营行为。

为了严历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国务院于2003年出台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定义,并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无照‛经营的职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办法‡是一部规范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专项法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当然可以适用。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法律的转致适用条款,利用立法技巧,将散见

2 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条款实现有机的统一,是对†办法‡法律效力的扩展与延升。也正是因为该条款的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如何适用法律产生分歧。究其原因:虽然中国的法律体制仍不健全,但是,几乎每种无照经营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执法实践中,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并适用上,仍需区别对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从事无照经营的主体多种多样,无照经营的范围、项目也各不相同,这就会出现对于同一主体从事的某种特定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之外,尚有多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主要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两种),且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工商部门在适用†办法‡的转致条款时,就不知道到底应转致适用哪一部法律规范。笔者认为,虽然†办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特定行为对社会已造成的、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程度,如既有主体法,又有行为法进行规范的,适用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无照经营的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按照无照经营的行为为标准,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行为法)。如,不论是个体户还是公司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都应转致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如果无照经营的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按照无照经营的主体为标准,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主体法)。如,公司无照经营服装的,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当然,本题中的‚分公司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比较特别。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均未对‚分公司‛

3 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虽然从广义上理解,公司不仅包括其本身,还包括其设立的分公司,但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尤其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仍将分公司与公司进行严格的区分(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分公司的登记)。所以,执法实践中,如果分公司无照经营的范围涉及到前臵审批的,应转致适用行为法;如果分公司无照经营的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则可直接适用†办法‡。

但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以‚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定性,还是以‚分公司无照经营‛定性,违法行为都只有一个,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择一定性处罚。

二、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工商部门在受理相对人复议申请的过程中对受案范围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予以受理。由于法律没有对具体行政行为定义,造成现实工作中,凭工作人员自己的理解和认知来判断,形成了两个极端:要么不该受理的予以受理,要么该受理的不受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了十一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受理的情形,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亦包括‚行政不作为‛。具体应如何理解把握,笔者认为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领域虽然比较广,但决不能超出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所确立的职权范围,也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重点围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进行把握,只要是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复议的,应予以受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方面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变更、终止,本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

2、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此不服的,这里应包括属听证告知范围而行政机关未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的,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

4、企业财产抵押登记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的;

5、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提出行政复议的;

6、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体工商户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的;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当事人提出申请复议的;

8、消费者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受理其投诉而提出申请复议的;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

10、申请工商机

5 关依法落实有关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工商机关未予减免(残疾人、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当事人提出申请复议的;

11、当事人对工商机关违反‚五严十宽‛‚禁止三乱‛等相关规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

12、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的。

第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该规定不合法提出行政复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不合法提出行政复议;

3、基层分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该规定不合理提出行政复议的。

第三、不予受理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况,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1、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合理而提起行政复议的;

2、非本级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的;

3、超过复议期限,而提出复议申请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行政复议法‡在第六条和第十条对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工作中对谁有权提起复议和谁是第三人都是凭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比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十一)项规定,是否只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认为我们的具体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而不管事实上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答: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作为申请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认定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提出复议申请。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为申请人。

3、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依法成立的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或消灭时,根据权利义务连续性的原则,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

(二)工商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工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

2、工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该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并非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如超市因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工商机关的处罚,虽然消费者不是被处罚人,但却与该处罚有利害关系,因为该处罚有可能偏袒超市,而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应有的、足够的保护。

3、工商机关所裁决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工商机关责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

二、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一)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必须同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

2、第三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是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行为而引起的。第三人与申请人的身份不能由同一个主体同时享有。

3、第三人只能在行政复议持续过程中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程序已经终结,则不存在行政复议的第三人问题。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第三人主要有以下五种:

1、在某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时,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时,被

8 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如超市因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工商机关的处罚,超市不服申请复议时,消费者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如经销商因销售不合格复合肥而受到工商机关查处,如果该经销商不服该处罚申请复议时,该批复合肥的生产厂家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在不服工商机关就当事人双方之间有关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而申请复议时,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如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4、工商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如工商局越权查处生产领域复合肥质量案件,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时,质量监督局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受工商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作为第三人。如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两个共同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申请复议,另一人可作为第三人。

四、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是否可借鉴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应不受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限制?如果做出原具 9 体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是否可以重新立案查处?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基于下列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避免出现上述情形。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款是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禁止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形:

(一)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这里的事实是指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事实,理由是指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判定是否是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主要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否一致,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致就属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二)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如果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主要事实和理由作了部分的改变,如搜集了新的事实,采信了新的证据,适用了新的法规,就不属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但若仅对认定事实的表述方式作些改变,实际仍依据原来的事实和理由,则属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10 有个例外,被申请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如果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生效,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了制止违法,行政机关当然可以重新立案查处,这也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五、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指‚违法经营‛行为能否适用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无照经营‛的处理规定?或者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其它法规按超经营范围处理?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答:†办法‡将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至

(四)项列为无照经营行为,第

(五)项列为违法经营行为,而第十四条罚则从字面上看,针对的是无照经营行为,没有包括第四条第

(五)项行为。但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因为†办法‡第四条是这样表述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因此,从整个法条及立法宗旨看,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指‚违法经营‛行为能够适用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无照经

11 营‛的处理规定,或者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其它法规按超经营范围处理。这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也是相辅相成的,并不冲突。

六、个人、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如何定性,合法或非法的依据是什么?如双方约定由承包(租赁)者自负盈亏,这是否构成出租、承租营业执照?

答:目前,无论是乡村集体企业,还是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都有许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但是,我国用以调整承包、租赁经营的法律却很不完备,只有1988年2 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及1990年2月24日对两个条例的修改决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法律。

根据†承包经营条例‡和†租赁经营条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即(发包方)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无疑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调动经营者的积极

12 性、打破企业的大锅饭、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承包、租赁经营‛一词,已被广泛地使用,如企业内部的一些分支机构的承包,也叫承包经营。还有一些为了逃税,把纯属厂房、场地、柜台租用,也说成承包经营。‚承包、租赁经营‛一词,已达到了广泛,甚至滥用地步。个人、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很值得我们深思。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以下方面:

1、有悖于企业法人制度的一般原理。

2、危及了交易安全。

3、损害了企业利益。

4、也相应地损害了职工利益。

因此,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所谓的‚承包、租赁经营‛,由双方约定由承包(租赁)者自负盈亏,实际上就是承包(租赁)者独立核算、经营中使用发包(出租)者营业执照的主要登记事项,承包(租赁)者经营状况未纳入发包(出租)者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的一种‚挂靠经营‛关系。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当对个人、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类违法行为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包(出租)者构成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承包(承租)者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七、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是否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答:不对,申请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中明确写明了行政诉讼‚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行政复议法‡并没有

13 明确写明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但这两部法规的制订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立法本义、精神是一致的。对此,我认为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的条文、精神,同时比照行政诉讼法规的原则、精神,在实际中进行加以掌握。 首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其次,在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及证明申请人有资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复议申请资格证明等,比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如果超过了了法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提交有关正当理由证明应当中止、或者延长相关期限的证明。如果申请人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的,那么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的内容中就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对复议申请人的身份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

1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这些都体现了复议申请人应当承担上述举证责任。另外,比照†行政诉讼法‡,当事人的这部分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第

(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一、第二款中也有规定。 第二,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未提供有关证据或未明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承办人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提供证据并明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可见申请人在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此处所指的证据,个人认为应当是指证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的证据,而不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同样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的事实‛。按字面理解,似乎原告必须同时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仅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可见考虑到申请人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而免除了申请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

15 任。顾而,从立法精神的一致性来讲,个人认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这样把握比较符合立法精神,也便于在实际中操作。 第

三、申请人对其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新的(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过)主张、申辩、理由、陈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查阅了一下有关行政复议的法规条文,都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但对照行政诉讼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都指出: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指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相关证据。从字面上看这两条是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条件作的规定,但也可以看出申请人提出的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证据是申请人本人来举出的,这也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之一。那么同样在行政复议中,既然是申请人提出的新主张、理由,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中是体现不出相应的证明材料的,自然应当由申请人自己来举证。其实申请人的这部分举证责任与我下面将列出的第四点(复议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是有所竞合的。之所以将它单独列出,是因为在实践操作中碰到过类似情况。而且个人认为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突出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者应当平衡。

四、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供或补充的证据应当承担相

16 应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同时又规定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第四十条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都体现了复议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而证据持有人负有协助、配合的义务。这其中也包含着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新的理由,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类似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也有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那么当事人也自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我认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八、†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如果在复议决定中,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认定,而对赔偿事项采取回避,另行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赔偿,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这种做法不可行。

如果单单从行政赔偿的途径来看,复议机关对赔偿事项采取回避,并不影响当事人主张自己的赔偿请求权,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来请求赔偿。比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逾期不予赔

17 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复议机关采取回避措施与‚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后果是一样的,当事人仍旧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申请赔偿。这种做法表面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却是违法的,违反了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复议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认定,对赔偿事项采取回避,这种做法可视为逾期不予决定,其实质上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超过了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不作答复,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不仅在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复议机关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还在其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没有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撤消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也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赔偿(条文中提到的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赔偿价款都属于行政赔偿的方式)。可见无论申请人是否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依照复议程序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行政复议有关法规中,我们都能看到此类规定。如:†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

18 意见‡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决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承办人认为需要对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审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另外,如果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作出不予支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第五十九条亦明确作出规定),而不能简单地采取对赔偿事项臵之不理、回避的方式,否则也属于逾期不作决定或超过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违反了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在该条第二款中,还对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也作出了同样规定。由此,立法本意是要求复议机关必须对赔偿作出决定。 总之,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也要对赔偿事项作出决定: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应当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都要告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赔偿。如果仅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而对赔偿事项不作决定、简单地采取回避的话,就违反了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属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9

九、对进入复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不但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是基于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在日常行政处罚案件中,往往存在案件在事实、定性、程序等方面均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处罚也在法定幅度之内,那么在复议审查时如何对案件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准确把握? 答: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对事实性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方式、处罚时限、情节认定和是否执行等方面的自由选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它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工商职能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会产生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二十八条上,在法律用词上表述为‚滥用职权和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有这两种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总要结合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手段、目的、主观意图、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裁量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在行

20 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定性、程序、处罚幅度、种类都符合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处罚适当性准确把握: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立法目的。那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合法‛的观点,是对‚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即使在法律、法规幅度范围内,也是不合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平等对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一视同仁地适用法律,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情节相同或相似的共同当事人的处罚,不能因为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外的因素如背景、关系、情面、阻力等而因人而异、厚此薄彼、处罚不同。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循先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类违法事实的处理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前后的行政处罚应当一致,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当,不能反复无常、倚轻倚重,当然,这个‚先例‛应当是合法的‚先例‛。

4、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责罚相当。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复议机关应当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手段和行政处罚目的之间是否协调一致进行审查。比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

21 般性违法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首犯不罚‛,予以警示,或予以单处而不并处;对情节严重、政府关注、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5、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说明理由。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时,建议复议机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复议机关确定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理由‛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实依据,二是法律依据。

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在法定范围内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那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应当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下级局在行政处罚中应按照上级局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处罚。在复议审查中,上级局就完全可以依据制订的裁量办法来对下级局的案件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超出了规定的幅度,即可认为不合理,但不宜因此撤销原行政处罚,建议发相关的建议书给相关单位要求其规范行为,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则可以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十、†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复议法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时是否一律要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如需要,则作出受理通知书的日期如何确定?(是法制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还是决定受理之日)

22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因此,经审查符合复议法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时不必一律要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因为即使不发书面受理通知书也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没有书面的通知书也不违法。但建议有书面的受理通知书,且从内部规范,提高要求的角度来讲,要求各级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有书面的受理通知书,一是更规范,二是这符合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归档的要求。

受理通知书的日期应当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而非决定受理之日。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收到申请之日‛是指收到申请人正式的合法有效的申请文件为准,如果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有关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如缺授权委托书等),应当将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交受理机构之日,作为复议法所指的‚收到申请之日‛。 执法主体类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如何?办案中对个体工商户怎样书写当事人?

答:个体工商户从法理上和法律上说仍然是自然人性质的经营

23 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经以工商个字[2000]第12号文认为个体工商户是经济组织,但该文因与†民法通则‡相抵触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

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文书中可以以此为参照。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当事人。

企业登记类

1、企业的生产场所需要登记吗?

答:只要是企业在异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或场所,都须进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登记注册的公司,还是企业法人,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2、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答: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24 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

据此,让人对分公司能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疑问。实际上,凡是企业出现问题,都去处罚法人,往往成本太高,也不现实。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7]第174号)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分公司能够承担责任,并不是说,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文)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因此,对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应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对分公司予以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对分公司进行处罚的规定),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应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照经营类

1、未年检企业继续经营,可否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答:†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对未年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公告告

25 知其申报年检,逾期仍不年检,吊销其营业执照。虽然未年检企业不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但仍有营业执照,只不过是营业执照处于拟制状态。对企业的该行为,不能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第四条第

(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

(五)项所指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有照无证‛行为,目前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可以适用的罚则是第十四条,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第四条前四项都明确指出该种违法行为是无照经营行为,独第五项不称该种行为为无照经营行为。同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也大多规定了对违反该种许可的处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处罚‚有照无证‛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法官也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罚‚有照无证‛行为,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规定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内的第四条第

(五)项所指行为可以肯定是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行为,不然,何以在此进行规定。二是第四条开宗明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包括‚有照无证‛在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该条规定解决了

2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有照无证‛行为的管辖权问题。三是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可以依据第十四条处理‚有照无证‛行为,虽然该条只规定了许可审批部门可依此处理,但是,同一法规中的条款的适用应当是统一的,除非法规作出除外规定。也就是说,第十四条的罚则对‚有照无证‛行为也同样适用,这就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有照无证‛行为适用罚则的问题。四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外,皆无对‚有照无证‛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处理‚有照无证‛行为,则该†办法‡所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照无证‛行为没有丝毫意义。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这种行为,既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广告法‡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而两项法律的罚则又不尽相同,则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如何把握两者的区别?

答:†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和表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界定和表述基本相同。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以广告形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

27 按†广告法‡定性处罚;如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则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但是,利用广告形式作为手段,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目的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则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产品质量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生产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精神,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有权依法对商品及经销中的商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即使是对于标有‚厂家直销‛的商品出现伪造厂名、厂址或者冒用厂名厂址行为的,工商部门即可依法查处。因此时产品已进入流通环节,生产企业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对此种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关于处罚销售者伪造产地的规定‛来处罚生产企业。

2、销售者销售非自己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的产品,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销售者销售自己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可直接根据†产品

28 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销售者销售非自己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通常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同上直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根据是,虽然第五十三条仅规定对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的处罚,没有规定对销售非自己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但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知道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且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行为可以处罚,据此,当然可以认为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对销售非自己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行为的处罚。此种观点为通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产品标示入手。†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就是说,销售者具有检验产品标示是否真实的义务。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又规定了对销售不符合标示规定的产品的处罚。据此,对销售者销售非自己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3、A企业产品的实际生产地在B地,商品包装上却将产地标注为A企业所在地,该种行为是否违法?

答: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产品质量法‡未规定产品的产地必须标注。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产品的产地才能成为必须标注的内容,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29 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标注产地时,也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一般地,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是异地委托加工,或集团公司的异地分公司、生产基地加工的。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仍按该产品的主要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认定产品产地。因此,实际生产地在B地的A企业产品应当标注B地的产地。否则,构成伪造产地。

商标广告类

注册商标使用人(被许可人)在该商标转让后继续使用该商标是否为商标侵权?

(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A将其商标许可B使用,在使用期未满时又将商标转让给C;C在受让商标后,不同意B继续使用该商标。现在三方就B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该商标发生争议。)

答:本案中,商标权人A与被许可人B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一旦生效,B随之就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A与B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除外条款),不因转让人A与受让人C的转让关系

30 而影响其效力,也就是说,B目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定性类

对加油站加油不够份量,如何定性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该†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该†细则‡对加油站的上述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适用类

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上级机关的文件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订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并具有特定的形式。2002年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对规章的制定,相关规定也有类似要求。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的一般文件,并非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起草和发布,不是行政法规和规章,通常称其为法规性文件和规范性

31 文件,它们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它们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布臵的任务,下级行政机关必须落实。

办案程序类

1、公司出具的鉴定有法定效力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该条虽然是对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的规定,但同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中的调查取证适用,因为我们作出的行政行为(办理的案件)都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依照上述的规定,公司作为非法定的鉴定部门,也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和鉴定条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是上述†规定‡所指的鉴定结论。但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全部采用这种严格的鉴定要求,在某些具体条件下也存在着困难。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条件不允许,例如假冒某厂生产的服装,国家没有这样的鉴定机构;二是鉴定成本太高,鉴定部门通常采用一些较为先进和专业的设备以及限于严格的鉴定程序,鉴定费用也相当可观。

因此,对假冒某经营者品牌之类的案件,可直接请该经营者出具鉴定结论,是否假冒其品牌,本人当然有发言权。但是,大多数案件,例如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案件还是应当请法定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32

2、办案中可否请质量鉴定机构抽样取证?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抽样取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方法,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当由行政机关采取。通常,质量鉴定机构大多是中介机构,不具备行政权力的属性,无权进行抽样取证。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限于技术因素,请质量鉴定机构到现场封样,进行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是不能认为这是代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抽样取证。

3、当事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是当前所有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都十分关心的一个普遍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当事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法律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其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其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

(十一)项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但没有随之规定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例如†商标法‡规定,对工商行政管

33 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饶。但是,当事人不履行其上述义务,†商标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对此,目前也只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4、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如何处理?

答:查封、扣押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权利。一旦物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所有人就暂时失去了处分权,物品归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有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如†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可以作为下一步‚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根据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5、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如何保证笔录的证据效力?

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规定,‚被询问人应当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但是有的当事人在做

34 了笔录后拒绝签字,对此,办案机构可以分别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的第十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材料上注明,并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执法程序合法正当;同时该当事人未签名的书证、物证等应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复议诉讼类

消费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投诉不作为是否为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

(消费者A向某药店B购买了一盒保健品,回去后发现该保健品存在质量问题,遂用挂号信向药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两个月后,A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未处罚药店B,也未向他颁发举报奖为由,向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现在上级机关对是否应当受理该复议申请存在争议。)

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令,第86令修订)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投诉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对经营者的消费欺诈行为,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二是对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三是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进行调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的对象须是下列两个方面的事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一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侵权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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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申诉的两种法定方式: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这种针对违法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并不针对申诉人,也就不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没有外部法律效力,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颁发举报奖更谈不上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中,消费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投诉行政不作为,这不是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 安徽

一、食品监管方面:

1、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什么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不包括个体户?‚食品经营者‛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是否仅需索证,而不须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答:1.†食品安全法‡中所称的‚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食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

2.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与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鼓励性的分列,即,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食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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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餐饮饭店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是否由工商机关监管?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又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握? 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工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5、†食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如何适用?

答:1.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

2†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6、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明知:二是不符合安全标准? 答:1.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生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

2.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于销售者

37 而言,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否则只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赔偿金额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十倍赔偿金。

7、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适用何法律查处? 答: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是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 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处罚。

9、普通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保健功能如何适用法律?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处罚时,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答:1.†广告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广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2.对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而在†广告法‡中无具体处罚条款的行为,一般按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5条处罚。在处罚时,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4条、第9条计算广告主违法所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 38 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6条、第9条计算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法所得。

10、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流通经营的能否查处? 答:对无证且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或者无证且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质检、药监部门应依†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查处,我们工商部门不宜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查处。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质检、药监部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涵盖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处罚种类,且前者设定的处罚幅度更重。但对于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应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11、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对松香沥青褪禽毛如何处罚?水产品经营户先在其居住地进行泡发等初加工,然后一部分拿到市场零售,一部分直接送到(销售)定点餐饮经营户。当事人在泡发海参、清洗‚牛肚‛过程中使用了工业火碱,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答: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132760—2007)已于2008年6月1日生效。该标准第3 l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第3 .4条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用松香沥青褪禽毛时,是将松香沥青作为加工助剂使用。但该标准所允许的加工助

39 剂中,并不包括松香或沥青。因此,用松香沥青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对经营此类食品的,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也可以适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较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据刑法移送公安机关。

12、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吗?工商部门应该如何监管?

答:保健食品的概念,根据GBl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属于食品。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 所以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他三类都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对于保健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如何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

40 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而对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条规定,也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3、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标明保质期或者生产者名称等的如何处罚? 答: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目前来看,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目前主要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保质期和生产者名称等二是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有区分销售,且没有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针对此类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工商部门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对于需低温冷藏的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贮存,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食品一部分是要求低温保存的,由于有的

41 经营者图省事或者从经济角度考虑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来贮存、销售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九条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以及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5、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的能否处罚? 答: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对于贮存条件,不同的食品标注的不一,例如有:常温下保存、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低温(?一?度)冷藏保存、保存于阴凉干燥处等等。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行为,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没有对贮存条件作出格式性的规定,因此,只要是标签上含有贮存条件方面词语的,都应该视为标注。

16、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租赁商场、超市内柜台经营食品的,应该如何处罚?可以同时处罚商场、超市吗? 答:要看以谁的名义销售开发票。首先,对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

42 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7、对于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 43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8、移动公司预存话费送食用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吗? 答:不需要办理。移动公司预存话费送食用油是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赠予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只能对其质量问题进行监管。

19、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饭店经营酒水、饮料等是否需要再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 答:如果是饭店设有专门的柜台,也对外销售酒水、饮料等,就必须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而饭店对内所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 20、工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如何监管? 答:所谓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只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监管措施,但未涉及流通环节。这表明工商机关不应按该法对流通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并不意味着工商部门对其无管辖权。工商部门除可按†产品质量法‡对其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管以外,还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其进行监管。

21、工商部门对食品添加剂市场如何监管?对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能否查处?

44 答:†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未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一样,也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是否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也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采用相同的监管措施呢?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但可按†产品质量法‡对其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对销售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

22、经营着私自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86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23、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如何区分? 答: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那么,哪些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呢?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这就给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带来了困难。一些地方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l号)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注释‡将‚食用农产品‛界定为‚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

45 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并把米、面、食用油、酱腌菜、茶叶等产品都列入了食用农产品范围。笔者认为:†注释‡中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主要是从税收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的角度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的因素。†注释‡将米、面、食用油等食品列为食用农产品。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能用†注释‡中的标准界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用农产品。理由如下: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来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划分。这就要求我们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其他产品质量法规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一是参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将产品的概念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换个角度讲就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但仅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应视为‚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二是参照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许可的规定。原†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卫生质量的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许可制度是从原†食品卫生法‡中的卫生许可证制度演变过来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部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

46 证参考用>‡(附件2)中将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范围定为23种,并将油脂、酱腌菜、米面杂粮及其制品、预制肉制品、预制水产品等食品纳入卫生许可范围。三是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将28类食品列入名单,其中有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挂面、大米;谷物加工品,如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茶叶(毛茶除外)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包括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蛋制品(包括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等)、豆制品(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等产品。也就是说上述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实施生芒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既然列为工业产品。显然就不属于农产品。 综上所述,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界限,重点看三个条件:一是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二是是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三是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食品就不是食用农产品。工商部门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职责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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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何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答:1.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时,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在处理涉及除食品安全以外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5、无证无照销售侵权食品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食品安全、无照经营和商标三个法律规定,如何适用法律? 答: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法第53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裁量标准是不同的,按照择其重处罚的规则,又涉及到行为罚的不同,如依法予以取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等处罚,只适用一种法规难以完全表述。如只按照商标法一种法规进行处罚,就不能表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内容。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法规,在办理上述无证无照销售侵权食品案件时,违法行为虽然触犯了食品

48 安全、无照经营和商标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商标法查处,不应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二、查处商标侵权方面

1、对擅自将他人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行为,工商机关是否有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是否需要移送专利部门?

答:第一个问题,是。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工商机关有权对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

第二个问题,否。对于此种行为,专利部门可以从保护专利权的角度,根据†专利法‡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可以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

2、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中,如当事人不服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期限分别是多少?如当事人不服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其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期限适用†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日,诉讼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的三个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复议期限适用†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日,诉讼期限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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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如何定性?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适用†商标法‡;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不好认定的,可由法定的第三方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权商品,可否在没有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措施?对无法找到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涉嫌侵权商品如何认定? 答: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属于侵权商品的,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对经营者经营少量的涉嫌侵权商品,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有权经营,如提供不出证明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则认定为侵权商品。

5、对当事人无过错、无过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答: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免除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6、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 答:

1、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2、‚非法经营额’’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一致。目前,工商机关在双打行动中遇到最多的是商标侵权案件。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会涉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这一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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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十堰市工商局推进执法办案“重装上阵”

十堰市工商局推进执法办案“重装上阵”

9月份以来,按照省局刘源超局长在十堰调研时提出的“抓住重点、抓住薄弱环节,争取结个硬仗”的要求,十堰市工商局针对工作进展情况,以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为突破口,狠下重手,采取措施,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检验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检验干部转型责任意识,检验工商转型工作成效。

一、重专业办案,合理划分权责。要求各单位充实办案力量,优化执法体制,对系统内部执法力量进行重新整合,调优配强一线执法力量,以横向集中办案、纵向属地管辖为导向,在公平交易机构和基层工商所(分局)均构建一支专司办案工作的经济检查队伍,进一步明晰层级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事权关系,合理划分内部的办案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加强公平交易机构案件管理、办案指导与督办工作职责,加大基层工商所(分局)经济检查队伍承办一般程序案件的工作任务,努力形成属地为主、集中办案、统分结合、办管分离、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执法办案新格局,提高办案效能。

二、重队伍建设,提供办案保障。一是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采用集中培训、知识竞赛、以考代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在广大执法人员中开展专门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活动,提升办案技能;二是完善执法办案的考评机制,建立目标、业绩、过错“三位一体”的奖励激励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专业化的办案能手,认真开展办案能手评选活动,使办案能手经济上得到重奖、职位上得到重用;三是保障执法办案经费及设备。执法办案机构除应享有其他内设机构的公用经费包干水平外,还应安排专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总体水平应保证举报奖励、部门协作办案费、办案有功单位人员奖励、办案调查取证差旅费、检验费、车辆使用费、文书费、档案费等直接成本的必要支出,对执法办案车辆等设备及时得到保障更新和维护,不把办案经费和配置的办案工具挪作他用,营造执法办案的良好环境,提高执法办案积极性。

三、重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案件清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力度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立案、销案、办案时限、强制措施解除、罚没物品处理等进行督查,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结、随意销案或乱扣乱罚、以费抵罚、以罚代刑等行为,严格执法过错追究,对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过错行为进行坚决纠正,严明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不出事、规范执法不败诉”的目标。

五、重制度健全,提高办案水平。按照“四化”要求,牢固树立“制度治本”理念,建立健全各种执法办案制度,直接为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保障。完善案件级别管辖、主办人负责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人员奖励办法、执法过错追究以及情报、信息、宣传、装备保障等项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第13篇:新河县工商局“三举措”规范执法办案

新河县工商局“三举措”规范执法办案

一规范流程,及时纠正。按照立案、调查、核审、定案处罚四权分离的程序,修订完善了《新河县工商局执法办案规范流程》并具体分配权力与责任,具体操作由法制股进行监督。对3起不按规定操作的案件及时进行了纠正。

二动态监督,及时回访。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每季度由法制、纪检机构对每个办案科室抽取5至10起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以及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是否按程序办案的意见,并把建议和意见作为参考来规范执法过程。目前,已回访案件当事人5人次,收到建议8条。

三以案说法,及时提醒。法制员通过对每起案件的审核,及时对办案人员给予指导性提醒,帮助办案人员规范办案程序和执法行为。每周五下午召开案件办理讲评分析会,通过拿2到3个案卷讲评办案情况、形象直观地以案说法,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

第14篇:工商局办案发现案源的十种方法

工商所发现案源的十种常用方法

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这是我们最常用的方法。在巡查监管中要求我们多留心,多观察、勤注意周边环境,对辖区内经营活动特别是易发案区域进行动态监管。要做到“一看二问三暗访”。查清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较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如证照是否齐全,食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我们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不仅要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悉商品性能,还要在巡查中运用自如。哪怕普通的闲聊,一带而过的信息,对我们都可能是一个线索。切忌走马观花,巡而不查。

二是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

在特定时间,市局、分局会根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在这些专项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了问题不能轻易放过,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加以行政告诫,依法应当立案的应当立即立案查处。

三是通过接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发现。

我们要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对每项投诉记录都应认真核查、了解,对有线索价值的投诉,要实地核实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我们时刻要保护高度的敏锐性,不是仅仅通过调解解决投诉的问题,还要从群众的投诉举报中及时发现线索,并将其与办案相联系。不让大案化小,小案化无,防止案件线索 1

的人为丢失。

四是发展“情报员”。

“情报员”是执法中出奇制胜的法宝。我们要在各大小市场、基层办公场所普遍设立举报箱,设立接诉员,完善举报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或者巧妙利用不法经营户的内部矛盾,采取心理战术,使部分轻微违法经营户成为我们的信息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利用各方面的社会人力资源,努力发展来自各行各业的信息员,以把握更多、更全面、更有价值的线索。

五是通过查阅信息发现。

我们可以在报刊、广播或电视上发现,挺多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最新的信息动态,同时,我们也可以很方便地在网上查阅市局、省局乃至国家局的网站,浏览执法办案的专栏及新近查办的案件等信息,以此帮助启发思考、拓宽视野、发现案源。

六是通过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整理、盘点、复核、分析,从中挖掘案源。

例如:某些无照经营案件,原本处理的只是存在于表面的无照经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但是,我们经过仔细分析,顺藤摸瓜,可以发现明知是进行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都可以立案处罚。

七是通过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获取案源。

税务、质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其曰常监管的过程中,往

往会发现很多属于工商部门查处范围的案件线索。这些线索对他们而言,有些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有些达不到处罚条件或相对而言没有查处价值,但对于工商部门则很可能具有价值。为此,我们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沟通,向他们询问并获取相关信息,采用案件移交等方式获得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八是通过社会发生的一些典型事件和其他人办理的成功案例。

我们只需简单对照,深入分析辖区实际,即可发现是否有相同或类似问题,一一进行排查处理。

九是利用个协的服务联系工作发现案源。

利用个协与经营户的日常沟通和联系,我们可以找到有用的案源。

十是通过普法宣传获得案源。

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工商法规、扩大宣传面,在社区和社会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公示上墙。一方面使群众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曰益增强百姓对工商部门的信赖感,使其碰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向“12315”投诉,使我们在消费终端获得案源。

第15篇:律师办案文书3: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优秀)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粤非诉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1、

2、

3、

4、

5、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泄露给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予协助,如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文书。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所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为(供选择):□

1、专项咨询意见;

2、法律意见书;

3、法律建议书;

4、律师见证书;

5、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6、调查获取的证据;

7、其他:

十、乙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1、提交给甲方指定的联络人签收;

2、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3、传真至甲方指定的号码。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提交或发送,即为有效的交付。甲方改变接收方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律师服务费

1、律师服务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选择项打√为确定,打×为否定): □A、定额收费。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计时收费。按照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

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具体见“特别约定”条款。

□C、风险收费。具体按“特别约定”条款执行。

2、甲方逾期付费的,应按逾期金额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收取律师服务服务费,应出具合法票据作为结算凭证。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一〉乙方办理受托事务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供

选择):

1、已包含在律师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差旅费用概算为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预付;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结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予以报销,多退少补。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他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并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报销,多退少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费的;

3、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十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二)乙方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或办案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十五、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六、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至年月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终止。

十八、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已就本合同得的全部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理解并同意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第16篇:律师办案文书4: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粤刑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合同法》等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服务(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3、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申诉、控告

5、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取保候审;

5、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6、辩护。

(三)审判段阶。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辩护或代理。

(四)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或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采用(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计件收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元

2.办案费: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复印费、翻译费、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计时收费。

按照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具体见“特别约定”条款。

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乙方聘请律师,而律师已实际开展工作的,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收取律师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六、有下述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

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辩护或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服务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辩护或代理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所收律师费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律师费或办案费,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暂停工作,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所委托的诉讼阶段终结之日终止。

甲方所委托的诉讼阶段终结之日:侦查阶段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撤

销案件之日;审查起诉阶段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结之日;审判阶段为法院判决或裁定之日,裁定发回重审之日,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之日。

十一、特别约定:

十二、特别申明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执业规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对案件最终的诉讼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第17篇:律师办案文书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粤民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涉及标的:。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3、代理再审诉讼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注解:关于行政复议、诉讼、被执行人等事务在第6项中自行填写]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

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

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

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4、其他约定:(注:具体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

1 ——

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

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

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

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

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

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方式收

取律师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费

共计元。

2、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每小时元人民

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

的,按6分钟计算。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具体由双方

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4、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元,

共件,律师费共计元。

5、在上述四种收费方式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

费方式,具体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

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

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元。事后乙方依据有效票据

与甲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

完毕。

乙方盖章开具的票据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法定结算凭证,任

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应立即将解除委托的书面

通知送达给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经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务,达到甲方委

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在解除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乙

方支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但因本条第

(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

情形除外。

(三)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

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事项导致乙方的工作量明显增多时,乙方有权

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

(五)项规定的义务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

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证据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

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非因乙方

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

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

(五)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

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

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

理事项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

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

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

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第18篇:文山州工商局建立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

文山州工商局实行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

积极推进监管执法到位

“两费”停征后,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传统收费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创新执法体制机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必然要求。自 年以来,我们按照“树立一个观念、整合两个资源、开展三项改革、实行四个分离、强化五个重点、完善六项机制”的工作思路,建立了“统一指挥、反应快捷、高效协调,有机运转”的州、县、所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执法办案的整体功能,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树立“一个观念”,着力实现职能转型。观念决定行为,思想决定出路。我们以两费停收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监管观”,积极倡导“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努力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确立了“所所能执法,人人会办案”的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始终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监管作为第一职能,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民生作为第一取向,把素质作为第一保障,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不

—1— 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着力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秩序,努力实现科学监管促进科学发展,使队伍在履行职能与服从和服务大局中找准位臵,成功地把全系统从监管集贸市场转变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上来,实现了执法办案思想转变,有力推动了全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工作。

二、整合“两个资源”,着力形成办案整体。执法办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局将执法办案工作作为工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创新执法办案模式,切实改革执法办案体制,整合执法办案资源,努力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一是整合执法资源,成立经济检查支队。为强化和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按照服务与执法办案相分离的原则,州局成立了专门的执法办案机构——经济检查支队,专门负责辖区内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作为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和全系统案件的“中枢”机关,承担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组织、统一指导执法办案工作的责任,与各县局、工商所(分局)日常巡查管理、服务和案件办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上下联动、所队联动、所所联动的三级联动机制,有效整合了执法办案资源,形成了执法合力。二是整合监管资源,成立“12315”工作机构。为更好地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有机统一,成立了州、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和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承担调度

—2— 指挥各业务科(股)室以及全系统各级执法办案工作,各科室在履行监管职能中发现的案源及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指挥中心统一处臵指派,并协助配合案件查办工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做好对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到“精其所精、长其所长”,实现办案监管双重到位。目前,全州共有12315工作机构53个,形成覆盖州、县、乡三位一体的执法办案网络。

三、开展“三项改革”,着力推进三级联动。为构建更为科学、合理、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我局对办案机制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进行“小局大所”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2002年,以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在全系统开展了机构改革工作,按经济区域调整工商所布局,减少工商所数量,全州工商所由85个减少到44个,精减46%,其中设立工商分局15个,工商所29个。同时精简县局机关人员,充实基层工商所(分局),使工商所(分局)平均工作人员由原来的4至5人增加到10人以上,初步达到了“小局大所”的改革目标。并下放监管执法权限,使工商所(分局)查处的案件逐年上升。二是实行“分权适当、主辅结合”的执法办案改革,理顺内部执法体制。按照“监管执法相对分离,办案权限相对集中”的思路,建立了“捆绑式”的执法办案模式,即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主体、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划分经济检查支队和县局及工商所

—3— (分局)的办案权限,由局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科、队、所结为一个统一的办案单位,各科、队、所既可独立办案,也可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作战,在全系统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协作的办案格局。三是进行“协作执法”改革,形成执法合力。高度重视内部与外部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两种机制。横向协作,在外部主要是提升工作格局,将打击传销、食品安全监管等重要市场整治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纵向协作,在内部,实行系统内重大特大案件“统一指挥,上下联动,挂牌督办,交叉办案”,做到大要案件集中查处,一般案件分散调查。

四、实行“四个分离”,着力健全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着手,加强对关键部位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对案件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实行“四个分离”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公正、执法不廉洁的问题。一是立案分离,理顺执法介入机制。对工商所(分局)片区监管巡查人员及执法业务科(股)室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等案源,经工商所长、执法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同意拟立案查处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保障执法介入的合法有效。二是调查取证分离,提高行政执法成效。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经批准立案后,经济检查支队根据相关业务科室的建议,结合执法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执法特长等内容,合理调配执法人员,

—4— 共同协商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岗位优势。三是案件核审分离,保障执法程序完备。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核审(工商所实行法制员初审制度),未经核审不得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法制机构对案件事实、搜集到的证据、办案调查程序、案件定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保障执法办案程序完备。四是处罚执行分离,推进依法行政。成立案件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批,对全局的执法案件负责统一审核把关,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

五、强化“五个重点”,着力拓展执法领域。

为进一步开阔监管视野,拓展监管层面,消除执法盲区,强化“五个重点”,切实拓展执法办案领域。一是强化办案领域的纵向延伸。由主要监管个体工商户向全面监管各类市场主体转变;由主要监管传统集贸市场向依法监管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转变;由监管面对面的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向监管远程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的转变。二是强化办案领域的横向扩展。由主要监管低端商品向监管高端商品转变;由主要查处简单、常规违法行为向复杂、新型违法行为转变;由主要监管内陆市场向兼顾边境市场转变。三是强化拓展案件的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12315投诉举报、群众举报、以案带案等多种手段和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同业

—5— 人员和同行企业举报,有选择地深入走访相关重点行业,排查、挖掘、发现有关案源线索。四是强化执法办案的现代化。从2008年以来,全系统已推广应用了“工商移动执法系统”,实现了州、县、所三级联网。该系统依托工商现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综合业务系统、12315投诉举报系统等多个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将多重业务整合延伸到移动无线终端即智能手机,形成一个实时、动态的查询和监管平台,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执法工具,大大促进了执法办案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拓展执法办案空间。五是强化打破执法办案的地域辖区限制。成立联合执法组,从全系统抽调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骨干力量组成执法小组,根据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深入到各县局进行异地交叉执法办案,打破地域辖区限制,形成竞争办案机制。同时建立通报制度,交织一张覆盖全州范围内的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的联合监督网,使监管不留盲点和死角。

六、完善“六项机制”,着力保障执法办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局积极构建行政执法指挥体系,不断强化执法办案工作,建立完善了“六项机制”,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确保了查办案件高质量。一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管理,建立案件督办、通报反馈制度。通过对案件线索、立(销)案控管、大要案登记、督办、核查、

—6— 通报等全程监控措施,按照“谁过错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执法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形成了责权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案源举报机制。在州局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同时,在农村广泛建立了消费维权组织,已建立消协分会102个,消费维权站、12315联络站1033个。依托消费维权体系,在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及举报的同时加大办案力度,年均办理此类案件1200余件,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扩大了案源。三是建立“12315”快速反应机制。对“12315”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12315”申诉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在接诉后必须尽快到达事发地,按照“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的方针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处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加大了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自中心成立两年来,共接到消费者和群众的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共57136件(次),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案件222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6.56万元,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和好评。四是建立查办案件回访工作机制。主要由法制、监察机构实施案后回访:一方面检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延伸对企业的罚后监管与服务,宣传法律知识,改进企业管理;另一方面听取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反映,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努力实现行政处罚与行政指

—7— 导的统一,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统一。五是建立案件考评考核机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州局将全年的执法办案工作目标统一考核到各县局,根据各县局的案件查办情况、案件比例构成情况、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案件质量、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六是建立执法办案培训制度。以开展执法办案岗位大练兵活动为契机,采取集中授课、个案评析、以会代训、座谈交流、实战培训、实地培训、个案指导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技能,努力培育一批执法办案能手,激发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执法办案队伍综合素质。

我局通过不断完善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加强了法制建设,促进了依法行政,形成了可喜的执法办案工作局面。自 年以来,我局的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连创新高,罚没款连年持续上升,从 年全州 余万元罚没款逐年攀升到 年的 万元,个案罚款也突破了百万元大关。截止 年底,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件,罚没款 万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罚没数额还是办案领域上,都实现了历史性的新突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办案速度上有突破,突出一个“快”字,立案快、调查处理快、结案快。二是在办案质量上有较大突破,积案、销案数量比往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三是在案件种类上有所突破,适用法律法规范围逐渐扩大,所办案件除无照经营外,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传销、假冒农资、保护野生动物等类型的案件都有不同程度

—8— 的增加。四是在处罚力度上有突破,个案罚没款量罚有度、过罚相当,今年查办的万元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五是在查找案源上有所突破,除在经常性的市场巡查中发现案源外,开始对大型商场、网上交易等重点交易场所逐步介入,使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今后,我们将以完善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为新起点,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和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继续拓宽执法领域、提升办案水平,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努力使我局执法办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9—

第19篇:某工商局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情况汇报

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XX工商局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情况汇报

省局两反处:

工商机关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与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质量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2010年以来,XX工商系统把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有效举措来抓,通过一年多的推广实践,全州工商系统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增强,执法满意度有了明显提升。现将全州系统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

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是衡量一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的标志。“两费”停收后,为适应基层工作的转型,我局确立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的执法办案指导思想,建立以办案质量和执法效果为核心的执法评价体系,使执法办案工作成为促进监管到位、服务发展大局的主要职能手段。而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正是规范办案行为,防范办案风险、提升办

1 案水平,促进监管到位的一项举措,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商机关执法形象的有效途径。

通过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一是使全系统执法人员学法、研究法、运用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氛围更加浓厚,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改变了过去对被处罚当事人只会说不行,而不会说为什么不行的状况,并以强有力的说理说法,使被处罚当事人口服心服;二是使执法人员从过去一般性泛泛学法转变到准确的把握和运用各类法律法规,让被处罚的当事人理解和信服,使其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三是适用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明显趋于合理,绝大多数被处罚当事人能够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改变了以往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我局在2009年底下发了《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实践中,我局从4个方面来保证说理式文书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加强培训,提高认识。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工作,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证据

2 的证明力、在处罚结论上表明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在内容上体现说理性,在处罚裁量理由上体现合理性,让当事人看后能明白自己所从事的活动为什么违法,该违法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它要求办案人员应具备综合能力、判断能力、说理能力、写作能力等。推行此项工作,对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为了让每一人办案人员能及时理解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的目的和意义,2010年2月,借全系统召开法制工作会议之机,由州局法制科对州局办案科室负责人和13个县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培训。随后由各县市局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打消基层执法人员对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存有的顾虑,摒弃旧观念,敢于新实践。培训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说理式文书的作用、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以及如何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等内容进行讲解,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对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工作的信心。

(二)统一格式、撰写规范。年初州局法制科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中国工商报等资料中刊登的优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选取了无照经营、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商业贿赂、商标侵权等九个方面的范文制作成范本,下发到县市局供执法人员借鉴参考。在州局开发的XX工商系统业务协同信息平台学习交流栏目开辟说理式处罚文书写作交

3 流园地,同时范本也挂在此栏目。示范文本的应用,统一了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格式,解决了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会说理、说不到理的难题,撰写规范了,说理到位了。

(三)措施有力,工作顺利。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为确保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工作真正得以落实,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我局将使用说理式处罚文书的情况纳入2010年度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同时作为州局“执法办案能手”评选标准之一。州局一是实行严格的考评制度,实行“月上报、月评查、季通报”。每个县市局及州局办案科室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州局法制科,州局法制科按照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对每一份处罚决定书考评打分,每个季度对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制作情况在业务协同信息平台阳光政务栏目进行通报,对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中案件来源、事实叙述、证据归责、自由裁量理由、说理阐述等说理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及时纠正。2010年1-10月,全系统上报州局法制科备案考核的987份处罚决定书,经考核,基本上都按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要求制作。二是制定自由裁量标准,为说理式处罚文书的推行奠定基础。说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依据、理由进行详尽的阐述。2010年我局制定了《XX工商行政管理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

4 裁量权工作方案》,出台了《XX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标准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140个小项制定了3至4个档次的裁量标准,以便执法人员依标准针对违法情节适用,力求做到过罚相当。三是与案件回访相结合。我局坚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对违法行为人不是一罚了之。对已办理完毕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监察室对查处的案件采取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座谈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及时跟踪回访,指导和帮助相对人整改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四是办案机构所查办的案件均录入OA系统,每一件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个环节均在监督之下,确保基层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法理分析、夯实案件基础的前提下做好说理式处罚文书的推行工作。

(四)执法规范、成效显现。经过半年多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工作的实践,我局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效。一是锻炼了执法队伍,提高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培养了执法人员的证据适用和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同时强化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执法人员现在认识到说理式处罚文书不仅不是套在自己头上的紧箍咒,不是自找麻烦的多余之举,而是自我提高的促进剂,是

5 工商机关提高执法满意度的有力武器。二是减少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说理式处罚文书能够增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的沟通,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2011年,州局查处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76件,罚没款2555344.56元。全州工商系统查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2010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150 件,其中简易程序处罚案件5438件,一般程序处罚案件1712 件,罚没款11413428.9元。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案件5件,由于使用说理式处罚文书,案件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经复议机构复议维持4件。复议机构运用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1件。无不复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维持率较往年有了提高。三是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办案质量。由于过去办案不需要说理,怎么取证、取什么证、如何使用证据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证据环节缺失或者与案情无关的证据在案卷中经常出现,案件质量的内在要求得不到保障,更经不起严密的推敲。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以来,全系统查办的案件质量明显提高,调查取证更准确,案件的处罚、定性更加公正了。

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既是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落实监管与发展、与服务统一的重要措施,也是对执法干部队伍

6 建设提出的全新要求,要达到推行的真正目的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一定程度上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总结。我们相信,随着我局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必将实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和谐执法的目标,执法水平一定能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20篇:工商局文件、材料及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工商局文件、材料及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材料;

(四)其它对本机关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工商局文件材料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工商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式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资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文、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十)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它专门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局文件材料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本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一)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永久) (二)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三)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

(30年) (四)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二、本级党委、人大会议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会议、政府常委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一)、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二)、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三、本机关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

四、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一)请示、批复、通知、名单、回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

(永久) (二)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五、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一)、请示、批复、通知、名单、回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

(永久) (二)、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三)、请示、批复、通知、名单、回程、报告、总结、纪要的复印件或副本。

(30年) (四)、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六、本机关承办的大型会议的文件材料。

(一)、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报告、上级领导题词、讲话。

(永久) (二)、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三)、会议记录、讨论记录、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七、上级单位(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一)重要的。

(永久) (二)一般的。

(30年) (三)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八、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一)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业务文件、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二)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重要业务问题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三)同级、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材料。

1、重要业务问题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四)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为主办的重要业务问题(永久),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2、本机关协办的重要业务问题(30年),一般业务问题(10年)。(五)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

(10年) (六)工商管理、执法活动形成的材料。

1、工商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2、执法检查情况、汇报、通报、整理档案、执法档案等。

(永久)

3、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管理、验收等文件资料。

(永久)

4、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资料。

(永久)

5、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6、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7、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A、重要的。

(永久)

B、一般的。

(30年) (七)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3、重要职能活动总结、重要专题、调研材料。

(永久)

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九、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3、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4、受县级以上(含)表彰、奖励的(永久),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5、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职工名册。

(永久)

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重要的 (永久),一般的。

(30年)

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13、处理来信来访的,有领导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其它处理结果的。

(30年)

十、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议定书重要的;(永久)一般的。

(10年)

3、接待工作计划、方案重要的(30年),一般的。

(10年)

4、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6、国有资产管理、重要的(永久),一般的。

(10年)

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十

一、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

(10年)

2、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3、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

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三、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重大问题专题报告。

(30年)

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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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办案文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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