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程序
新公司注册流程: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 3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5办理验资
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征函”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携带出资比例等额资金、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身份证、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验资帐户。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资产评估机构鉴定其价值后出具评估报告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直接货币出资。
6办理验资报告
银行出具的股东投资的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由银行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携带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7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可领取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2 (6)《指定(委托)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8刻公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9办理代码证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时限:受理后4个工作日 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办理税务登记证书折叠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印章;
(8)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1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3 凭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去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开好基本帐户去原验资银行办理验资户销户。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7、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还需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www.daodoc.com)下载(点击网页上端中间的“许可服务”,里面有“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或者到登记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证合一”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2.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工商登记审批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申请材料等扫描上传至综合业务平台,发送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后,将组织机构代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至工商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
将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部门。
三、工商部门颁发“三证合一”执照
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质监部门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国税、地税部门发送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后,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管理档案
“三证合一”书式档案由工商登记机关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核发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完成。
设立公司程序——预先核名——公司设立登记
预先核名:
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所有投资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5、法定代表人信息
6、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7、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纪要
8、聘任书
9、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负重复印件应
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
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董事、监理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有关房屋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返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的国际申请书》;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振奋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
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
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
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资料。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有关房屋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返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
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
印件;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出资人)额祖逖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
(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等级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返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一招《企业法人等价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该提交
出资人经营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返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一、各地级市金融办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初审工作。拟申请设立的小贷公司需向地级市金融办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三)出资人近3年完税证明、征信记录;
(四)出资人承诺书及协议书;
(五)出资人(自然人除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七)各地级市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三、各地级市金融办联系方式:
(一)银川市金融办 :0951-6888651
(二)石嘴山市金融办:0952-2218454
(三)吴忠市金融办:0953-2035809
(四)固原市金融办:0954-2088156
(五)中卫市金融办:0955-706886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级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各地级市金融办联系方式:
(一)银川市金融办 :0951-6888651
(二)石嘴山市金融办:0952-2218454
(三)吴忠市金融办:0953-2035809
(四)固原市金融办:0954-2088156
(五)中卫市金融办:0955-706886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程序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和《宁政办发[2011]132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5月26日起,由各地级市金融办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和审定工作,自治区金融办不再受理咨询和申请等工作。
二、凡拟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向各地级市金融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地级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同意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自治区金融办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签订出资协议
出资协议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共同设立公司、各自承担一定设立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出资协议应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 “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5、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草拟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审批.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交纳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验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册公司相关资料准备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流程:
1、工商局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验资的流程和准备材料
验资流程:
1.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空白询征函表格)
2.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3..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准备材料:
1.公司章程
2.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
3.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
4.验资费用
5.空白询征函表格
开户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办事程序
企业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表——受理——审查——开户
需提交材料目录
1、填写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9、带公章、财务章及私章。
注:
2、
3、
4、
5、6均需验原件留A4纸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一般情况下5-10个工作日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双软企业认定条件和材料
一、双软企业的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
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
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
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双软企业认定需要的资料 :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申报表系统下载)须用电脑填写,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下载。须用电脑填写,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年度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纸复印,一式一份;注:( 1)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年度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年度完税
凭证,
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如果申报的企业上年度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年度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
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纸复印,一式一份;
注:( 1)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
此项;
( 2)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
则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纸打
印,一式一份;
注: ( 1)如果企业具有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
有效的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
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
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
后服务介绍;
( 3)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1500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下载)须用电脑填写,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纸复印,一式一份;
注: 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 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
文档 (.zip或 .rar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附件 :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
《技术人员情况表》
公司设立程序
1、核名
首先填写公司的名称(自己起名字)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工商办理窗口核名,核名后按照上面的时间领取核名通知书。
2、开验资户准备资料
(1) 公司章程
(2)工商局的核名通知书
(3)法人名章(有的银行也要股东的,先去银行咨询一下)
(4)身份证(所有出资人的)
开完后将所有股东的钱存入公司账户,存款单上一定要体现投资款,一定要体现所有股东的名字。去事务所拿银行询证函,将股东出资额写上,在银行盖章,找出流水,股东缴款单,去事务所办验资报告。
3、验资报告(从银行打完流水后,提供资料)
(1)流水,股东缴款单
(2)询证函
(3)公司章程
(4)核名通知书
(5)房屋租赁合同
(6)房产证复印件 可提供复印件给事务所,然后出验资报告
4、公司递交资料(工商设立窗口)需准备资料
(1)工商局提供的各种表格(自己在济南红盾网上打印)
A、党建表 B、设立登记表 C、计划生育保证书 D、承若书 E、委托书
(2) 核名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上一定要本人签字)
(5)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
(6)验资报告
(7)股东会决议
(8)出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协商与原件一致,有本人的签字,填设立登记表的时候,法人的身份是: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写的日期要写上。
5、递交资料后6个工作日后去递交资料的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拿领料单去)
6、领取完营业执照后去公安局备案,刻章 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刻公章,财务章(320元) 资料:
(1)备案表
8、刻完章办代码(130元)所需资料
(1)公章,法人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办代码所需填的各种表格
9、办完代码办税务登记证(一般在解放阁)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章程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房产证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黏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位置
(8)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填写税务登记表
(10)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需资料都需要盖单位公章
10、办完税务登记证,验资户转基本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原件
(3)代码证副本原件
(4)法人,股东,经办人身份证
(5)公章,法人章
(6)银行提供的各种表格
公司设立程序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需提供的资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需要前置审批或审核的向对应部门申请
3.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制式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写
(三)公司章程;----商定(重要)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明细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任命书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公司(企业的设立与此基本相同)的设立程序如下: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确定股东及公司办公场所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委托一名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由其持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拟成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由于名字重复及保护其他权利的需要,之前所拟定的公司名字很可能得不到核准,所以在申请之前应当多选几个备用的名字。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条件的,即时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制定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的作法一般都是在公司发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向申请人提供一份统一规划格式和内容的公司章程。但是这种公司章程,只是一般性的,也是最普通的一种,在许多情况下它并不能真正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愿。所以当股东们在成立较大的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比较大时,应当请律师加以修改。当然,自己对法律很精通的话,也可以自己修改。
3、如果暂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先签订一个协议,对各个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影响到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作以约定,待名称核准后再通过章程也可以。
4、由办理者持该核准通知书到拟开户的银行开设临时帐户。
5、由股东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向该临时帐户注入资金,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前面已经取得的所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其验资后出具公司设立审计报告。
7、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8、由负责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主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并填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些表格,一并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能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0、公司成立后,携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店,由其上网输入相关信息生成号码后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等印鉴。这些章刻好后,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
11、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人名章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并划转资金。
12、尽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3、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向其提供此前手头上的材料复印件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草拟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审批.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交纳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验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包括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二、订立公司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或社会利益;(2)可能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此外,只有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只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姓名作为商号;只有具有三个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使用“总”字;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公司设立前置审批
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五、出资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总额应由各股东在设立前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纳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只有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六、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发照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主动权利。
公司设立程序及应注意事项 第一步:制定好《出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拟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2)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及出资比例。3)出资各方的权利义务。4)拟设公司组织机构、职能及表决形式。5)违约责任。注经营范围应视情况而定,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经营范围将有不同的审批手续。第二步: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所领取一份企业设立申请书,依出资协议的约定填好申请书,再把申请书交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申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常当场能办到。第三步: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注,应向工商所出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所将附一张企业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交材料表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同发给申领人(另会附一份公司章程样本)。第四步:依材料表、准备好所须材料,并填好《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该过程中有几个地方比较重要。
一、制定好公司章程。依照章程样本,根据拟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章程,交由出资人审议通过签名。
二、办理好各种立项审批手续:
A、消防事项:经营方式是生产、加工的一般要办理消防事项,如经营方式为销售、咨询,只有经营场面积超过500㎡的才需办理。
B、环保事项:一般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所办理(所需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
三、办好验资报告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到银行以拟公司的名义开个帐户(注,应带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当场向银行出具该通知书),再到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注,银行进帐单中收款人应写拟设公司的名称,并注明是出资款)
2、先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张银行询证函,填好后,在办理银行进帐手续时交给银行盖章。然后,拿着进帐单和银行询征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及其他登记资料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四、住所使用证明:所需资料;1)房产证复印件;2)租赁合同原件;3)如系转租,还应有转租合同(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注:如房产证在办理中则应到拟设公司所在地的建委开证明。有资料都要用B5纸如一纸张过大应裁剪好)。第六步:表格交到工商所后,工商所将会通知拟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工商所预留签名,并将到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第七步:现场调查核实完以后,工商所将依据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工商所将通知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工商所领经过审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八步: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交到工商局,三个工作日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工商局领营业执照,同时交纳开业登记手续费。第九步:持工商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及企业代理证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依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如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在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出限制,股东人数的限制能反映出公司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的特点。并且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的基础除了资本以外,还有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依据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需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其它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等等。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数不宜过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件规定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应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方面: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限公司的财产最初即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滥设公司,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兜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人民币,否则便不具备成立的条件。
3、章程条件方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并不等同于共同起草,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就应当认为该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其中关于的出资时间的记载,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资本制度的配套规定。至于第八项的记载规定,授权股东会自愿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充分体现出了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4、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条件。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向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5、住所条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条件。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备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实际上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行。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及设立程序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是指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开发商)利用项目公司制度可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开发商往往开发一个项目即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各项目之间互不影响,即使某一项目投资失败,开发商在足额缴付出资的条件下对项目公司所负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项目公司的特征
1、先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再设立项目公司。
2、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经营对象仅限于已批准的项目。项目公司具有特定的使命,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该项目公司所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发完毕后,一般需注销项目公司。
三、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办理验资手续,取得验资报告。
股东应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拟出资的货币资金存入临时账户并申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应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需办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需要注意的事,如项目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行政审批的项目,应在申请登记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批准文件。
5、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公司应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项目公司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开发,不得越级开发。
需注意设立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除遵循上述程序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
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但就公司成立时的财产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
第27条第2款、第83条)。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必要的财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财产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法第
25、82条),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组织机
构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较多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强的规范性。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
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依我国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又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
(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得否认其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之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公司(企业的设立与此基本相同)的设立程序如下: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确定股东及公司办公场所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委托一名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由其持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拟成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由于名字重复及保护其他权利的需要,之前所拟定的公司名字很可能得不到核准,所以在申请之前应当多选几个备用的名字。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条件的,即时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制定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的作法一般都是在公司发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向申请人提供一份统一规划格式和内容的公司章程。但是这种公司章程,只是一般性的,也是最普通的一种,在许多情况下它并不能真正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愿。所以当股东们在成立较大的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比较大时,应当请律师加以修改。当然,自己对法律很精通的话,也可以自己修改。
3、如果暂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先签订一个协议,对各个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影响到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作以约定,待名称核准后再通过章程也可以。
4、由办理者持该核准通知书到拟开户的银行开设临时帐户。由股东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向该临时帐户注入资金,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前面已经取得的所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其验资后出具公司设立审计报告。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6、由负责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主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并填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些表格,一并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能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7、公司成立后,携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店,由其上网输入相关信息生成号码后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等印鉴。这些章刻好后,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人名章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并划转资金。尽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向其提供此前手头上的材料复印件即可。
参考资料整理而成
第二步:验资
孙伟-品茶统计咨询 发表于 01/02/2007 17:50:00
办理完“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之后,接下来要办理“验资”,因为营业执照的申请必须要有的一个资料就是《验资报告》,所以验资是申请营业执照必须的一步!办理“验资”的步骤如下:
1、找一家银行,开验资户,并索要“资金证明”。
2、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详细流程:先找一家银行把开验资户,需要材 料为核名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开完之后拿到“开户验资回执”。验资户开完之后将每个股东的股本分别存入,农业银行要求必须是现金存入,然后拿 到现金缴款单,几个股东就有几个现金缴款单。注意保存好现金缴款单,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要的。现金存款完毕,等到第二天再去拿“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 所对资金证明和询证函的要求不一样,我找的这家只要其中一种就可以了。询证函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然后自己拿到银行盖章。把所有的文件整理好,交给会计 师事务所之后,第二天就可以拿到“验资报告”了。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资料,因为以后经常用到,会计师事务所给两份,一份自己留,一份交工商局。)
办理过程中注意事项:
1、在选择银行的时候要注意,银行的验资收费不同,我跑了几乎所有的国有银行,将各个
2、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要注意,我找的是“四川智诚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三多里街 众意火锅3楼;联系人:吴老师、卢女士,电话:86781277-805,做事效率高,为人和善,价格合理,责任心强!
3、验资报告的注意事项:
(1)验资报告的内容:正文、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川智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执业证书;
5、资金证明;
6、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2)出具验资报告所需提交的:核名通知书、现金缴款单、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
(3)注意验资报告上要有“防伪标签”。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及设立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
料备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程序和需要申报的材料如下:
第十条 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如下: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条件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的其他相关规定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中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程序
一、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 筹建申请(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申请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由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独资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投资者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境外出资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对其申请的意见函。
6、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主要股东名册、出资人分支机构与主要关联企业名册、经营情况等事项
7、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3年的会计报表。
8、合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承诺或合同。
9、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条所列材料除第
4、
5、
6、7项外都应是中文文本;第
4、
5、
6、7项应提供中文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中境外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银监局在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要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银监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材料转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材料后4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二) 开业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由律师对上述材料出具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无保留法律意见书: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5、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6、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包括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正本。
8、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领取执照
(一) 领取金融执照
银监会或银监局应当通知拟设货币经纪公司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1、银监会的批准文件。
2、金融机构介绍信。
3、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银监会或银监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领取营业执照
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备案
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之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从事拟办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经纪业务主管人员的工作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7、从事拟办业务的经纪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货币经纪公司下达备案通知。
旅行社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6、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8、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资人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9、旅行社总经理及法人的任职文件。 10、旅行社申请登记表。
二、监督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向河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四、河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审批结果。
旅行社分社设立程序
一、设立社向拟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向拟设立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1、旅行社分社设立申请书。
2、旅行社分社申请登记表。
3、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分社的《营业执照》。
5、分社经理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6、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8、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三、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旅行社分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程序
一、设立社向拟设立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向拟设立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备案:
1、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申请书。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三、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旅行社服务网点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一、旅行社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旅行社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它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旅行社的变更材料向河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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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名称预核准(工商局) 需要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二、选址(公司自行进行)
取得文件:房屋、场地租赁协议
三、办理环评
取得文件:环评报告、环保局批复
四、商务委审批(一亿美元以下投资总额在区级商务委)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6、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注: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7、中方提供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外方提供的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10、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取得文件:商委批复,批准证书
五、工商局设立登记(工商局) 需要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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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文件:《营业执照》(实缴资本为0)
六、公安局备案、刻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指定刻章点) 需要材料:
1、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4、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取得文件: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公司法人名章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监局) 需要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取得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八、外汇登记(外管局) 需要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注:
2、
3、
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取得文件:外汇登记证、外汇IC卡
九、银行开户(自选开户行) 取得文件:开户许可证
十、注资、验资(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取得文件: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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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变更登记(工商局) 需要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取得文件:营业执照(实缴资本为验资后的实缴资本)
十二、税务登记(区地税局) 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取得文件:税务登记证
十三、财政备案(区财政局) 需要材料:
1、下载打印的《财政登记表》原件一份;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或成立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外汇IC卡(反正面)复印件一份;或(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 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公司还需要提交外币资本金账号证明文件(印鉴卡、或验资报告中银行询征函等可证明外币账号的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均可)内容清晰的复印件一份。
9、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合资、合作公司还需提交企业合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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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文件:财政登记证
十四、统计备案(统计局) 需要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乙)(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 取得文件:统计登记证
十五、海关登记(市海关)(商务咨询企业应不涉及该项) 需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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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有两种。一种是登记设立,另一种是批准成立。按照《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一般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登记设立的方式。
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3、股东缴纳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4、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凭证,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航空公司设立的手续及流程
第一步:申请筹建 1.申办条件
1.1空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适航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 1.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1.5具有3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1.6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经过专业训练取得规定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1.7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取得执照或者证书的维修、签派、通信、运输、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
1.8所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与其民用航空器型别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运营口的标准和要求;
1.9具有保障安全、正常运营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其他基础设施、设备;
1.10具有良好的民用航空客货运运输市场需求;1.11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及其具备筹建空运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组织能力评价;
(五)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有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筹建的初审意见;
(七)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场使用协议;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由中方控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除提供第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外,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还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民航总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向商务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所在地区空运市场的需求情况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别、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运输业务、经营管理和其他有关保障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五)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3.办理程序
3.1 申请人咨询申办事宜; 3.2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3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4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5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5.特别提示
5.1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空运企业的筹建资格,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民航总局审批。申请人应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由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5.2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申请人可要求自行向民航总局递交筹建空运企业的申报材料,但必须在向管理局递交申请时主动声明,并在领取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材料时出具本单位的书面声明(声明样式见格式文本)。
5.3 经批准筹建的空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批准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办妥筹建空运企业所需的各项手续(详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十
六、十七条)。
5.4申请人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完成筹建工作后,方可向民航总局申请颁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5.5申请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将注销其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第二步:申请企业经营许可证
1.申办条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手续。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1设立空运企业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2企业章程; 2.3企业住所证明;
2.4空运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2.5购置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批准文件;
2.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权利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
2.7地面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2.8空运企业
二、三字代码及其批准文件;
2.9空运企业使用的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2.10空勤人员、维修人员和签派人员执照; 2.11运输业务人员上岗证书;
2.12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飞行和维 修工作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及其身份证;
2.13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2.14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2.1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16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2.17经批准或者认可的企业管理手册或者文件; 2.18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中南地区管理局上报筹建完成情况,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经营许可。地区管理局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查意见。
3.1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2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3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3.4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3.5民航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证照、其他资料和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中南地区管理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取得空运企业经营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下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5.特别提示
5.1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15日内,将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5.2申请人按照CCAR-121部规定,完成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5.3 空运企业应当在民航总局批准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5.4 空运企业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统计数据。
5.5 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
第三步:向工商申请设立登记手续
1.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报民航总局备案。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来源:新乡县效能监察联动网作者: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5、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向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外经贸局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13、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商务部门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4、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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