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介绍范文

2022-12-0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

论文摘要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为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应对经营风险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能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进而有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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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作用 ............................................3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3

(二)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4

(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5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问题揭示 .................................5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5

(二)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简介 .....................................6

(三)中华财产保险龙泉分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以及分析 ...................8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方案 ....................................10

(一)公司所处环境分析 .............................................10

(二)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思路 .........................................11

(三)内部控制机制改造建议 .........................................12

四、结论 ...........................................................13

五、参考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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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

引言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国外的保险公司进入了国内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空前激烈,同时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不仅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面临着如何提高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防范的办法和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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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的演变历程和国内外的内部控制实践都证实,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管理的历史和实践也反映出企业一切工作都无法脱离内部控制而存在,企业的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开始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因而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企业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非财务会计信息,因为投资人、管理者、债权人、顾客等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借助财务报表来评估企业业绩,以便决策。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使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和疏漏,进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2.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在从事经营和其他特定活动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企业在遵循性目标中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企业遵纪守法的记录,会极大地影响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内部控制是管理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是法律法规、政策等在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规定了公司业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程序和措施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设计并执行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控制程序或流程,可以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对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及时发现贪污盗窃、违规处理成本费用、偷税等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

3.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若企业对资产的管控不健全,可能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资被盗窃或滥用,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要求公司的各项交易事项必须依据管理部门的一般和特殊授权执行,其中当然包括购置、计量、使用、处置资产等一系列有关资产的交易事项,使各项交易均在管理者控制之下,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各项资产的购置、计量、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还要求企业按照适当的时间间隔,将资产的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进行对比,并对差异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进一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防止或抑制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等行为,从而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可靠。

4.保证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部门的制度规划及有关报告,把公司的财务、业务、销售等各部门及其工作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的作用,以顺利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同时,严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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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和合理的奖惩制度,能真实反映工作实绩并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及潜能,从而促进整个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内部控制在保险公司的具体应用,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问题揭示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这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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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依据各种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基本准则》是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准则。这充分反映了我国保险行业内控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趋势。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特殊性,在于保险企业的风险带来的巨大外在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些发达国家的保费收入已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而且由于分散保险保障生产、生活稳定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庭和个人购买了保险,一旦保险公司管理经营不善,影响的不仅是企业自身,而是千家万户。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所面对的现实经济环境,是一种不确定和充满风险的经济。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特殊行使得其风险成为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种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虽然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的重要性,但对风险仍不熟悉,其内部控制管理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因此,加强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管理势在必行。

财产保险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其经营模式不同于一般行业,也不同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企业,因此,其内部控制除具有一般行业特征外,还具有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领域的独特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双重性

财产保险公司既承保由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风险保险,又要承担其自身的经营风险,两种风险叠加后呈现“乘数效应”,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因此,财产保险公司既要对所承保的业务风险进行控制,又要对自身的经营风险进行控制,体现其保险行业内控特有的双重性。

2、复杂性

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而言,小到承保一个灯泡,大到承保一座大型工程,或是承保无形的产品质量责任、雇主责任等等。复杂的保险标的和复杂的保险责任,导致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非常复杂。

3、流程特殊性

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环节十分特殊,其内部控制流程也相应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的销售、承保、核保、理赔等环节。 相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就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因此本文将通过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这个纯财险的公司为例子,举其在内部控制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来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同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看法。而这些问题,在中小型城市的保险公司中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简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是我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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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正式迁往北京。公司主要经营除寿险保险外的各类财产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2002年该公司更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扩大并迅速走向全国。2006年至2010年,该公司实现保费收入分别为150.57亿元、183.11亿元、191.25亿元、194.4亿元、193.36亿元;十一五期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912.69亿元,较十五期间增长了354%,稳居中国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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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 2

图表3

险种结构分析0.65.50.64.9短人险意外险其他险种企财险88.4机动车险

(三)中华财产保险龙泉分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以及分析

纵观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发展历程,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总体水平较为薄弱,距离发达地区水平还有相当的差距。

1.内部控制建设动力不足

在中华保险内部控制发展的过程中,来自保险公司外部的推动因素作用较强,而保险公司自身强化内部控制建设的意愿较弱。从理论而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外部监管和监督都无法替代其自我约束。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的行政法规不断颁布,保险公司在监管部门的督促下,才开始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迫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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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作用越是突出,越反映出保险公司自身在建设内部控制问题上动力的薄弱。对于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建设是否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可能比内部控制是否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实际作用更重要。

2.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中华保险公司龙泉支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把内部控制看作是手册、文件和制度,搞好制度建设就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部分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意义和作用还不清楚,没有把内部控制当作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没有考虑到内部控制失效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可能是致命的。他们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某个或某几个关节点进行控制,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就行了,在该公司内,关于内部控制的内容大多数都是上级发的文件、指示,自身并没有建立适合公司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即使是按上级的文件,指示建立了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只是敷衍了事,并没有落到实处,形同虚设。公司对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管,难以保证会计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削弱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效率,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保险监管的难度和成本。

3.组织结构设置不科学

组织结构设置不科学也是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虽然龙泉支公司是一个小公司,但从组织结构设置上至少有以下3个方面不科学:①该公司只设有1个经理,下面并没有副经理或者经理助理,一方面,经理管理幅度过宽,无论大事小事都是直接经理拍板说了算,例如日常易耗用品的使用签字这种小事情也得找经理,因此经理很难集中精力在公司的经营方向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研究上;另一方面,过分的权利集中也容易滋生腐败,当一个人拥有绝对权利的时候,缺少了必要的约束,容易为所欲为,甚至为了自己利益视公司利益而不顾。②科室的设立不合理,对于业务科、理赔科这样关系保险业务的科室设置比较齐全,人员配备也比较齐整,但是除此之外,对于财务人员的配置则显得不足,还存在不相容职务兼职的现象,以致连最基本的内部牵制要求都无法达到,给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③各个部门之间相对独立,缺少互相的监督,没有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制,例如业务科经常拿餐票来报销,说是请客户吃饭的花费,但是作为其他部门,由于缺少科学的监督体系,根本无法辨别是否全部是请客户吃饭的费用,因此该公司一直存在餐饮费用花费过高的问题,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4.人力资源状况不佳

内部控制依靠每个员工去执行,其执行效果受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的影响。如果人员素质不高,无论内部控制设计得如何合理,其执行也会流于形式。在这一方面上,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的确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①从学历上来说,纵观整个公司,除了经理和极个别员工是大专毕业以外,其他大部分员工都只具备高中甚至初中文化,虽然文凭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决定一个人能力的强弱,但是就从学习能力以及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上来说,高学历者普遍要高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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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者。文化水平的底下,就导致了新观念、新制度、新事物的难以推广,直接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②从员工的素质来说,员工素质普遍都比较低下,龙泉地处山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相应的公司在正规化程度上也较大城市的落后许多,公司有很多员工不是凭实力进来的,而是凭关系进来。在部分员工的理念中,在保险公司上班,只要能提高保费收入就是个好员工。在龙泉,有个别保险公司经理甚至对员工说:“只要能提高保费收入,即使不上班工资也照拿”。在这些理念的引导下,部分人际关系强的员工就成了公司里的香馍馍,不仅迟到早退,还在公司里指手画脚,引来其他员工的极大不满,这部分员工虽然眼前可以为公司提高保费收入,但是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团结上进,更严重阻碍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行,其结果往往是弊大于利。③员工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大部分业务员都是直接从社会上招聘进来的,其自身并没有经过对保险知识的系统的学习,只是跟着有经验的老业务员学习一段时间,然后自己上手操作,往往碰到问题后,由于没有知识根基,不能够独立解决,还得去请教有经验的业务员,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加大了老员工的工作量,而且很难有所创新,对面日新月异的保险市场,一味的止步不前其结果往往是被市场所淘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方案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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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外部环境而言,内部环境才是真正的决定因素,因为外部环境对于大家来说都是一样的,机遇与风险都是对等的,不是一个公司可以决定的,但是内部环境的建设总的来说是取决于公司的领导层,取决于每个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同样对于内部环境而言也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情况:①内部的劣势,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上不够重视,没有当成非常重要任务去抓,只停留在表面,组织设立也不够科学,各个部门之间并没有设立互相监督机制,同时人力资源的状况也不佳;②内部的优势,作为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企业,其企业文化具有军队的气质,那就是强调纪律性,严谨性,以及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企业文化往往是一个公司的精髓所在,只要中华保险龙泉分公司发扬公司文化精神,重视内部控制的建设,狠抓落实,相信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并不遥远。

(二)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思路

通过前面对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内部控制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后,应该着手针对问题设计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改造思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关键应夯实管理基础和改善内部控制环境。根据中华保险龙泉分公司管理基础薄弱的现状,应从加强基础管理做起,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改善内部控制环境,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结合该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在内部控制体系构造过程中,应抓住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简便、易行、有效的方式,分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为了避免一个组织突然面临巨大的改变,对组织运行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应采取边整改、边实施、边评价的方式稳步进行,同时注意实施结果的反馈,及时进行评估,并为下一步的改造积累经验,下图(图表3)就是一个动态的内部控制改造思路。

图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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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机制改造建议

针对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在内部控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积极地改进:

1.重视员工内部控制培训

在国外,许多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规范和齐全的内部控制标准,将内部控制标准融入到流程设计和流程改造中,大量地进行员工培训和教育,将内部控制标准深入到所有员工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中,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规避一些非正常商业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股东利益。内部控制培训是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的有效手段,在中国保险公司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手段对内部控制的全面落实很有好处。由于培训工作的性质,在培训力度不强的情况下狠抓内部控制培训也是可能的。因此,虽然中国保险公司培训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但通过培训来提升内部控制建设的人员影响因素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可行之道.总的来说,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之所以在内部控制上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与他们对内部控制培训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无论是公司的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对于内部控制没有一个完整的,清晰的概念。因此,应该从公司的领导出发,全公司开展针对内部控制认识的学习,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座谈会形式、个人演讲形式甚至是传统考试形式,适当的时候有必要组织公司的骨干员工去其他城市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保险公司去学习交流,借鉴经验,回来再把先进的理念传给公司的其他员工,使所有的员工都对内部控制有一个清晰的明确的认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熟悉,也是内部控制能够合理建立的一个必要前提。

2.优化公司组织结构

一个企业要有效地运营,必须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联系。也就是说要建立适宜的组织结构,以使其与公司的战略相匹配。为此,公司在确定了新的战略情况下,必须对原有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而中华保险龙泉分公司有的组织结构本身就不完善。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战略,必须根据战略的特点和要求、环境等要素的特点来选择相应的组织结构类型。

首先,针对公司经理一人专权的问题。公司应该采取双签制度,在国外,保险公司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的特征十分明显。公司内部强调行政和业务双向管理,总经理在行政管理上,可行使直接决策权,但在涉及风险选择和业务决策上,却需要业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决策。在日常经验管理中,严格实行承保与理赔职责分离,展业与核保分离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并重视承保和理赔人员的分级授权制度同时严格权限管理。在龙泉,由于中华保险公司的规模比较小,员工人数也相对缺乏,很难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因此双签制度的实行,一方面,限制了总经理一个人权利过大,导致滥用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运营风险。

其次,针对公司科室设置不合理问题。一方面,公司应该对业务科、理赔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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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比较齐全的科室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两个科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业绩,是保险公司里面最重要的部门。另一方面,对于1个只有30多个人的公司来说,人事科有3个人,存在着人员浪费,而相对来说更加重要的财务科却只有1个人,存在人员短缺、不相容职业存在兼职的现象。据了解,人事科有一个员工以前曾从事过财务工作,因此完全可以在不增加员工数量的情况下,将人事科的员工安排到财务科,做到知之善用,使得公司的人员分配更加合理,工作效率更高。

最后,针对公司内缺乏相互监督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独立设监督体系部门显然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是据了解,公司科级员工无论是对保险业务这块还是理赔这块都是非常熟悉的,根据这点情况,公司可以实行轮岗制度,每隔一年,公司业务科和理赔科的主要领导互换岗位,这样一来,等于是变相的互相监督。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对各个员工起着警示作用,一旦出现违规的问题很容易被发现,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员工的侥幸心理采用轮岗制度不仅可以较好的解决公司缺乏内部监督管理体系,而且可以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竞争,可以说是一箭双雕。

3.重视人才的引进 作为一个公司来说,假如没有一批好的人才,想把公司建设成为一个好的公司,是很困难的事情。作为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来说,目前的公司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而公司在招人的策略上往往都是针对社会招一些临时工来当业务人员,虽然开销减少了,也能取得一定的业绩,但是对公司的整体提高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上却是没有多大的用处,因为这些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容易将社会上不好的风气带进公司,给公司内部控制带来更多的障碍。公司目前招人的定位应该是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招应届大学生至少有下面几个好处:①针对现在保险业的兴起,国内许多大学都开设有保险这门课程,一般的大学生都经过4年的大学学习,对保险行业无论是知识储备上还是该行业的最新发展都是非常熟悉和了解的,他们可以给公司带来新的保险理念,而这些恰恰是该公司目前所最需要的;②大学生的素质普遍比较高,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充实队伍,不仅可以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而且就内部控制的建设上也将变的更加容易;③从成本来看,引进应届大学生的成本也是不高的。由于应届大学生刚刚走向社会,缺乏工作的经验,因此他们往往注重的是一个经验的积累过程,对工资待遇要求也不会过高。而作为现代大学生来说,其学习能力和变通能力都很强,所以,只要稍微加以培训,就可以成为一个很出色的员工。公司只有以这些高素质的人才为基础,才可以更好的建设属于公司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结论

本文在系统阐述内部控制理论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础上,以中华保险龙泉支公司为例子,针对该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造的建议,这些建议都是最直接针对问题所提出的,在保险行业具有普遍性,在实际改造中也是具有可行性。但是,有些问题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是内部控制制度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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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跟本市的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以及对困难有着充分的准备。

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机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深化保险的体制改革,促进我国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经营机制的转变,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运作,将现代风险控制理论引入中国正在发展的保险事业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

五、参考文献

[1] 江帆:“保险业内控体系构筑开始提速”,《经济日报》2007年03月28日。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1999年。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2007年1月。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1月。 [5]袁 佩 :“探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时代金融》,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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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四)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成本。

第五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

(二)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

(三)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

第六条内部控制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基础建设,为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形成授权清晰、运作规范、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高度重视,带头认真履行内控职能。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按照便于管理、易于考核、简化层级、避免交叉的原则,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规定清晰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内部控制需要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政策,确保关键岗位的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公司关键岗位的考核、薪酬、奖惩、晋升等人力资源政策应当与内部控制成效相挂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实用、覆盖所有业务环节的信息系统,尽可能使各项业务活动信息化、流程化、自动化,减少或消除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为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和系统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培育领导高度重视、内控人人有责和违规必受追究的内控企业文化,形成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和经营风格,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内控制度得到自觉遵守。

第七条内部控制程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规律,合理设计内嵌于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流程,努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同时对重要风险点的发生概率、诱发因素、扩散规律和可能损失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控制重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同时根据控制效果不断改进内部控制流程,将风险控制在预定目标或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八条内部控制保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实现对内部控制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控,为实现内控目标提供保证。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和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管理及评价机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设计和统筹规划,推动各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排查,并据此调整和改进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定期根据检查结果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时向审计对象、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进行反馈和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周全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内控风险的影响和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内部控制活动的层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特点和资源优化配置要求,按照控制风险、提升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建立和合理划分内部控制活动的重点和层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前台控制是对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营销及交易行为的控制活动;后台控制是对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等运营行为的控制活动;基础控制是对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管理行为的控制活动。

第二章内部控制活动

第一节销售控制

第十条销售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业务品质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实施销售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渠道和方式销售活动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销售过程的控制,防范销售风险。

销售控制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机构管理、销售过程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佣金手续费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机构合作管理制度,规范与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的资格审核、合同订立、保费划转和佣金手续费结算等。

第十二条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展业行为,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定期排查及反洗钱监测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现、监控销售中的误导客户、虚假业务、侵占保费、不正当竞争、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客户回访的业务范围和条件、回访比例、回访频率、回访记录等回访要求及后续处理措施,加强销售风险监控。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与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严格实行保费收取与佣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对保费和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防止保费坐扣和单证流失。

第十三条佣金手续费控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佣金、手续费的计算和发放流程,防范虚列、套取、挪用、挤占佣金和手续费的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节运营控制

第十四条运营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效率和风险控制为中心,按照集中化、专业化的要求,组织实施运营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运营活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操作流程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防范运营风险。

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产品控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开发流程,规范客户需求和市场信息收集、分析论证、条款费率确定、审批报备、测试下发和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适应性,防范产品定价及条款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开发职能部门及领导决策机构,规范产品开发的程序、条件、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产品开发过程规范、严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调查结果,从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定价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对新产品进行科学论证和客观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和规定权限进行内部审查,并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义务。

第十六条承保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第十七条理赔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第十八条保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保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合同续期收费、合同内容及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复效、生存给付和退保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项保全管理措施的操作流程、审查内容及标准、处理权限和作业要求等,防范侵占客户保费、冒领保险金、虚假业务和违规批单退费等侵害公司和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收付费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原则上实行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人员及职责的分离。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并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收付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备收付费主体的资格。

第二十条再保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计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数据及再保险市场的跟踪分析,准确把握再保险需求,科学安排再保险计划,合理订立再保险合同,确保及时、足额分保,并及时准确向再保险人提供分保业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再保险人的资信状况,建立必要的应对措施,防范再保险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业务单证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单证管理制度,规范投保单、保单、保险卡、批单、收据、发票等保险单证的设计、印制、存放、申领和发放、使用、核销、作废、遗失等控制事, 项。

保险公司应当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严格控制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领用数量和持有期限,做到定期回缴、核销和盘点。

第二十二条会计处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减少人工干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真实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违背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调整会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原始凭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核对,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逐步采取影像扫描等方式辅助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客户服务电话中心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电话中心管理制度,规范电话咨询、查询、投诉受理、报案登记、挂失登记、客户回访、业务转办、业务办理跟踪反馈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二十四小时开通电话服务,保障电话接通率,统一服务礼仪和标准,及时将客户需求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反洗钱控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的职能机构、岗位职责和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发现和报告等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并通过宣传培训、定期演练和检查等方式,确保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将可疑信息上报有关机构。

第三节基础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基础管理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基础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精算法律、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其中,风险管理既是保险公司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部控制监控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组织实施基础管理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基础管理的各项职能和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基础管理有序运转、协调配合,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运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战略规划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实时分析,定期分析评估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合理设定分支机构经营计划和绩效指标,并实时予以指导和监督,保证公司战略目标有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及岗位价值设定、招聘、薪酬、绩效考核、培训、晋级晋职、奖惩、劳动保护、辞退与辞职等控制事项,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及人员编制,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及报告路线,明确不同岗位的适任条件,适时进行岗位价值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员工招聘、薪酬管理、轮岗晋级、辞职辞退等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合理制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及考核方式和程序,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推荐第3篇: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报告

关于xx保险有限公司xx公司违规xx 的整改报告 xx保监局: xx年xx月xx保监局xx处对我分公司xx进行了稽核检查。此次检查中,发现xx存在违规xx的行为。我公司在获悉此事后,立即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检查,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现特将整改情况予以汇报:

一、责成xx负责人进行深刻检讨,并根据监管机关处理意见予以相应处理;

二、责令xx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直至通过监管机构合 规检查;

三、针对全省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对存在需要变更职场 的机构严格监控,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公司的内控制度)各分支机构变更职场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艰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省公司紧急发文通知各级机构,再次重申合规经营 的重要性,明确各项监管制度、审批流程,明令机构负责人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过程中,对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机构和部门,分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备、开设、

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三级机构负责人承担。分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xx分公司指定专人针对全省机构负责人召开机构合规经营管理再培训,强化机构合规管理,全面深入学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法》及《xx机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和验收,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培训效果,确保机构负责人将合规经营视为机构工作第一要务。

特此汇报 xx公司xx分公司

xx年xx月xx日篇2: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

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

一、2011 年度机构运营及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 2011 年度本机构主营业务规模、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现的代理保费、手续费收入、代理险 种及各险种手续费分析。

二、2011 年度与保险机构合作情况 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情况;2011 年合作业务量前五位保险 机构及业务情况。

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宁波市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代理业务自查自纠工 作的具体情况。

四、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包括问题表述、相关 数据及原因分析。

五、整改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或下一步将采取的具体整改措 施。篇3:银行 保险 渠道整改报告 **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

关于对**银行银代服务工作的整改报告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银行保险自2004年进驻新疆,便与**银行新疆分行展开了银代业务合作。在前期的合作中,双方本着互利互惠,携手共赢的态度共同致力于银代业务的提升和发展。业绩不断增长、保费平台不断提升,从合作伊始的800万元平台跨越到1.3亿平台,创造了银代业务的合作高峰。2008年,在我公司销售产品结构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依然突破了8000万元大关。可以说,双方共同缔造了一次次辉煌,取得了不匪的成绩。

进入2011年,我公司在**渠道银代业务持续下滑并呈现颓势,09年全年业绩仅为5800万元,较历年下滑明显。对此,**新疆分公司从总经理室至银保上下高度重视并产生了严峻的紧迫感。**作为我公司一直以来最大和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业绩的大幅下滑和诸多情况的发生为我公司银代业务发展敲响了警钟。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总结不足。 **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系列在2011年中,因银保第一责任人调任总公司,在高层级沟通方面有所欠缺,同时各机构人事调整较大,影响了业务的发展。此外,在对**的服务

工作过程中存在人力不足、人员素质较低、团队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也直接造成**业绩下滑明显。对以往的种种问题,我公司已深刻反思,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给**银行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为有效弥补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影响,保证双方业务的顺利、稳步进行,促进业务的长远发展,重塑**银行与我公司的合作观念,针对前期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公司已全面,有效的开展了整改工作:

一、实施水龙头理论

重新调整团队,吐故纳新。将团队中与公司经营理念背道而驰、工作态度和作风存在问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的团队负责人和客户经理进行淘汰,同时吸纳优秀人,进行团队的重新梳理。目前,银保团队梳理工作已顺利完成。

二、人力大幅扩充 为弥补人力短板,我公司以于2011年10月起,在全疆范围展开了人员招募工作。目前,**银保全疆销售人力已达450人。此外,在此次人员招募过程中,我公司严把招募流程并进行严格筛选,确保招募人员的综合能力、人员素质、服务意识、业务能力等各方面水平能够充分满足服务需要。

三、强化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

为保证我公司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公司已就新进人员进行了多轮的全方位培训工作。从金融、保险知识到产品,从销售业务技能到售前、售后服务等进行了全面的岗

前培训。同时,分公司银保部已拟定了2010年培训计划,将会对客户经理进行高密度的反复培训,确保各项能力不断提升。

四、**营业部架构的建立

今年,总分公司在销售人员架构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各机构特别建立了**营业部,专项服务于**渠道。乌鲁木齐地区在现有**渠道下,细化为三个营业部,分区、分网点对**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在营业部人员配备方面,我公司在全疆范围内特别甄选精英人员调入**营业部,将银保部的最强业务阵容全部配备至**渠道和营业部,保证服务工作高质量完成。目前**渠道及营业部人员均已到位。

五、明确制度,建立客户服务体系

为保证服务高质量,确保客户和渠道充分满意,银行保险部特别制定了客户经理服务制度,对客户经理网点跟进、销售流程、售后回访及客户问题处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范,使全疆银保有法可依,同时严格执行、赏罚分明。为配合**2010年业务,特别是期缴业务的增长,我公司要求所有**渠道客户经理必须实现驻点经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同时,专门将客户服务部门划归统一管理并进行人员调整,保证售后服务周到,令客户满意!银保客服能力大大增

强。

六、加大投入

对**渠道加大政策的投入。在政策方面向**渠道给予大力倾斜,在人力资源等方面以**渠道为优先渠道。特别针对**渠道制定独立的业务合作方案,全面提升全疆各**渠道客户经理以及**各层级销售人员的业务积极性,促升业务.

七、强化公司内部督导 针对**业务,进行强力督导。派专人对**业务精细到以日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追踪工作,同时在周例会、月会中将**渠道各项业务指标进行单独考核,以保证全疆银保上下对**渠道的绝对重视。对于业务竞赛方案等活动,进行专项追踪,并定期向**进行数据的报送。

八、建立沟通常态化 2010年,**新疆分公司各层级将定期、频繁的与**的业务沟通、汇报等工作,加强层级交流,以满足**不同时期业务服务工作的需要。

新疆分公司上下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和**的各项要求,全力弥补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秉承公司专业化、规范化的销售流程,本着客户为上,渠道为本的经营理念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各项服务,不断强化**与**之间的良好关系、携手共赢的合作方针,在2010年实现双方银代业务

复兴,同时也希望**银行能一如既往的对我公司给与帮助和指导。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

2010年1月篇4: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

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 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 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 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 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二)财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 1.未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现金收费、大额转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及交费账户进行识别;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公司员工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 3.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 4.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及手续费; 5.管理人员侵占佣金及手续费; 6.编造假赔案、假业务套取公司资金、费用; 7.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8.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三)业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1.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 3.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 4.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 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

6.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 7.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 8.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四)内控管理缺陷。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1.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2.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

3.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

4.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 5.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6.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风险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细化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2.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部门、机构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 3.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4.有线索表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1.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3.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 4.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 5.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 6.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 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 3.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4.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 5.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6.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

7.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8.对未实现收付费全额转账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9.对投保人年龄较大且交费期限较长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10.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对该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 11.发生大额保单质押贷款的,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四)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另行规定。

(五)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内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对可能引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及操作流程进行排查整改: 1.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 2.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3.系统操作权限的设置和岗位牵制存在问题,如: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不同岗位系统密码未妥善保存,对具有较高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缺少监督,存在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情形; 4.销售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客户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5.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可在系统中事后补录; 6.业务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为非客户本人; 7.对内或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存在违规、失实或易造成重大误解内容;

8.未建立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的审核及管理机制,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9.未建立产品说明会的审批、管理及巡查/暗访制度,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10.公司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真实性自动提示、校验功能; 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业务100%回访的有效机制,或虽已建立但并未严格实施。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后,应针对具体的风险项目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其中,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在排查发现之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对于因内控缺陷导致的风险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指标考核、优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整改效果。对实际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应及时调整修正,确保风险消除或可控。

第十条 对于排查发现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篇5: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 论文摘要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为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应对经营风险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能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进而有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影响因素

目 录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作用 ............................................3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3

(二)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4

(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5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问题揭示 .................................5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5

(二)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简介 .....................................6

(三)中华财产保险龙泉分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以及分析 ...................8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方案 ....................................10

(一)公司所处环境分析 .............................................10

(二)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思路 .........................................11

(三)内部控制机制改造建议 .........................................12

四、结论 ...........................................................13

五、参考文献 .......................................................14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

引言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国外的保险公司进入了国内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空前激烈,同时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不仅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面临着如何提高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防范的办法和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增加市场竞争力的前提和保证。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作用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system)的概念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迄今为止最权威的内部控制的概念是由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以下简称coso报告),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总结为:“内部控制是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为达到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

这个定义反映了内部控制的几个特点: 首先,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它蕴含于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中,直接影响企业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其次,内部控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不仅包括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也包括企业其他人员。内部控制是通过企业所有员工的言行得以实施的。

第三,内部控制只能为实现企业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能提供绝对的保证。这是因为内部控制存在它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这意味着企业不会为建设内部控制提供过高的成本;其次,内部控制依赖企业各级人员去执行,而人为的错误和失误是很难避免的,这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再次,两个或更多人联合欺诈将使内部控制失效;最后,经理层具有越过内部控制系统的权力,内部控制对他们的作用有限。这些局限使内部控制只能就企业目标的实现向经理层和董事会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四,内部控制的实施是为了实现三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目标:①经营目标的实现;②财务报告的可靠性;③法律法规的遵循性。

(二)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的演变历程和国内外的内部控制实践都证实,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管理的历史和实践也反映出企业一切工作都无法脱离内部控制而存在,企业的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开始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因而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企业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非财务会计信息,因为投资人、管理者、债权人、顾客等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借助财务报表来评估企业业绩,以便决策。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使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和疏漏,进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2.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在从事经营和其他特定活动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企业在遵循性目标中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企业遵纪守法的记录,会极大地影响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内部控制是管理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是法律法规、政策等在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规定了公司业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程序和措施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设计并执行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控制程序或流程,可以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对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及时发现贪污盗窃、违规处理成本费用、偷税等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 3.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若企业对资产的管控不健全,可能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资被盗窃或滥用,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要求公司的各项交易事项必须依据管理部门的一般和特殊授权执行,其中当然包括购置、计量、使用、处置资产等一系列有关资产的交易事项,使各项交易均在管理者控制之下,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各项资产的购置、计量、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还要求企业按照适当的时间间隔,将资产的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进行对比,并对差异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进一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防止或抑制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等行为,从而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可靠。 4.保证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部门的制度规划及有关报告,把公司的财务、业务、销售等各部门及其工作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的作用,以顺利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同时,严密的监督、考核制度和合理的奖惩制度,能真实反映工作实绩并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及潜能,从而促进整个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内部控制在保险公司的具体应用,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问题揭示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这是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行政法规,它结合保险公司经营特点提出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要素,对当时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该指导原则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由这个定义看出,当时即使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认识也尚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将内部控制更多地等同于控制活动,而忽视了控制环境等其他因素对内部控制实施的重要影响。2004年4月和2005年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相继颁布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指导意见。 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完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2006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按照《评价办法》的要求,寿险公司每年要向监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到2006年底,除2005年底开业的寿险公司外,共43家公司(友邦保险在华7家分支机构分别报送)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报送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1,《评价办法》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寿险公司有效开展内控评估工作。 2010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推荐第4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了加强管理,防范保险风险,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是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基本的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

(二)保证保险公司董事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出资人)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

(三)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

(五)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六)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既定工作任务。

第五条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订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有效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各项措施应符合本公司实际,确保有关制度有效执行。

(三)全面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管理流程和环节、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

(四)系统性原则,保险公司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待,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五)预防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避免、防范或减少经营风险。在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应当树立内部控制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六)制衡性原则,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要素

第六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应当包括:组织机构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支持保障系统。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制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组织机构控制;

(二)授权经营控制;

(三)财务会计控制;

(四)资金运用控制;

(五)业务流程控制;

(六)单证和印鉴管理控制;

(七)人事和劳动管理控制;

(八)计算机系统控制;

(九)稽核监督控制;

(十)信息反馈控制;

(十一)其他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的控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系统

第八条保险公司机构设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职责,确保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能。

第十条保险公司的岗位设置应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各个部门和业务岗位应明确职责,权责一致,逐级负责;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回避制度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第五章 决策系统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决策系统,完善决策程序,避免、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性原则,保险公司决策机构在进行决策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公开性原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提高决策,特别是决策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三)效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决策活动时,应注重决策对公司效益的影响,注重考虑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

(四)科学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建立和保存原始的、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决策评估机制,实行决策责任人负责制度,对决策结果应有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授权经营制度。 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章 执行系统

(一)保险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精算制度,配备合格的精算人员。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保险凭证格式以及业务宣传材料的设计、开发,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非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审核、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形成一套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分级负责、互相制约、规范操作的承保、理赔业务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备专职核保、核赔人员,并建立对核保、核赔人员的评聘、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行承保与理赔职责分离、展业与核保相分离以及独立的核保、核赔制度。建立承保和理赔的分级授权制度,规定各级承保和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保险代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公司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统一的代理协议文本,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档案,定期对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风险分摊机制,及时、足额进行分保,以分散风险。

(二)保险单证、印鉴控制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关于保险单证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的保险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报废和核销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单证的管理,实行保险单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在印制保险单证时,应统一格式和规格,采取严密的防伪措施。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各类印章的管理。各类印章应统一规格、统一刻制,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严防私刻、偷盖公司印章。

(三)资金运用控制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实行“高度集中、分类管理”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应当建立投资决策体系、资金调度体系、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以及资产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管理应当与保险业务管理分离,实行专家理财。

(四)财务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单独设立财会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帐务处理必须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财会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或交流。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保持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系统。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会计部门应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等,防止遗失或被盗。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帐簿,设置会计科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实行财务双签制度。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帐户,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对财务负责人实行下管一级,保障财务负责人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规模的控制,确保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第七章 稽核监督系统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制定完善的稽核审计制度,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稽核审计人员。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的稽核审计部门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总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每年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或专项的内部稽核。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进行内部常规稽核的同时,应对重点业务、重点部门、重点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后续稽核的方式,再次稽核其发展变化情况。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章 支持保障系统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计算机业务管理部门,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应用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实施严格管理,明确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各个方面的责任。项目的立项、设计应当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在系统开发时,应符合国家以及保险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注意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测试和验收。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制度。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对系统数据资料应当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备份,异地存放。对计算机系统采取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用户使用的密码和口令应定期更换。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统计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系统,保证重要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备专职信息统计人员,采取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二)行政、劳动人事系统控制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类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调配、任免、奖惩。

第九章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领导组织。保险公司的稽核部门是综合管理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能部门。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

第五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方式,确保公司员工理解和执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应结合相关的奖惩机制,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执行。

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便于工作人员掌握和执行。

第六十二条各保险公司应将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中国保监会可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

第六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将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审批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确定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和条件。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经批准在华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第六十七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监发〔2010〕6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四)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成本。

第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

(二)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

(三)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

第六条 内部控制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基础建设,为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形成授权清晰、运作规范、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高度重视,带头认真履行内控职能。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按照便于管理、易于考核、简化层级、避免交叉的原则,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规定清晰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内部控制需要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政策,确保关键岗位的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公司关键岗位的考核、薪酬、奖惩、晋升等人力资源政策应当与内部控制成效相挂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实用、覆盖所有业务环节的信息系统,尽可能使各项业务活动信息化、流程化、自动化,减少或消除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为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和系统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培育领导高度重视、内控人人有责和违规必受追究的内控企业文化,形成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和经营风格,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内控制度得到自觉遵守。

第七条 内部控制程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规律,合理设计内嵌于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流程,努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同时对重要风险点的发生概率、诱发因素、扩散规律和可能损失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控制重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同时根据控制效果不断改进内部控制流程,将风险控制在预定目标或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八条 内部控制保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实现对内部控制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控,为实现内控目标提供保证。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和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管理及评价机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设计和统筹规划,推动各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排查,并据此调整和改进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定期根据检查结果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时向审计对象、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进行反馈和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周全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内控风险的影响和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内部控制活动的层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特点和资源优化配置要求,按照控制风险、提升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建立和合理划分内部控制活动的重点和层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前台控制是对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营销及交易行为的控制活动;后台控制是对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等运营行为的控制活动;基础控制是对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管理行为的控制活动。

第二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一节 销售控制

第十条 销售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业务品质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实施销售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渠道和方式销售活动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销售过程的控制,防范销售风险。

销售控制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机构管理、销售过程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佣金手续费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机构合作管理制度,规范与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的资格审核、合同订立、保费划转和佣金手续费结算等。

第十二条 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展业行为,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定期排查及反洗钱监测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现、监控销售中的误导客户、虚假业务、侵占保费、不正当竞争、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提升业务品质。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客户回访的业务范围和条件、回访比例、回访频率、回访记录等回访要求及后续处理措施,加强销售风险监控。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与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严格实行保费收取与佣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对保费和重要单证进行清点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防止保费坐扣和单证流失。

第十三条 佣金手续费控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佣金、手续费的计算和发放流程,防范虚列、套取、挪用、挤占佣金和手续费的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节 运营控制

第十四条 运营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效率和风险控制为中心,按照集中化、专业化的要求,组织实施运营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运营活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操作流程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防范运营风险。

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产品控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开发流程,规范客户需求和市场信息收集、分析论证、条款费率确定、审批报备、测试下发和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适应性,防范产品定价及条款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开发职能部门及领导决策机构,规范产品开发的程序、条件、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产品开发过程规范、严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调查结果,从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定价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对新产品进行科学论证和客观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和规定权限进行内部审查,并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义务。

第十六条 承保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核保的评点标准、分级审核权限、作业要求和核保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承保调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第十七条 理赔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第十八条 保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保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合同续期收费、合同内容及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复效、生存给付和退保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项保全管理措施的操作流程、审查内容及标准、处理权限和作业要求等,防范侵占客户保费、冒领保险金、虚假业务和违规批单退费等侵害公司和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收付费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原则上实行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人员及职责的分离。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并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收付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备收付费主体的资格。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计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数据及再保险市场的跟踪分析,准确把握再保险需求,科学安排再保险计划,合理订立再保险合同,确保及时、足额分保,并及时准确向再保险人提供分保业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再保险人的资信状况,建立必要的应对措施,防范再保险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证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单证管理制度,规范投保单、保单、保险卡、批单、收据、发票等保险单证的设计、印制、存放、申领和发放、使用、核销、作废、遗失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严格控制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领用数量和持有期限,做到定期回缴、核销和盘点。

第二十二条 会计处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减少人工干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真实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违背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调整会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原始凭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核对,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逐步采取影像扫描等方式辅助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电话中心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电话中心管理制度,规范电话咨询、查询、投诉受理、报案登记、挂失登记、客户回访、业务转办、业务办理跟踪反馈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二十四小时开通电话服务,保障电话接通率,统一服务礼仪和标准,及时将客户需求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反洗钱控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的职能机构、岗位职责和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发现和报告等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并通过宣传培训、定期演练和检查等方式,确保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将可疑信息上报有关机构。

第三节 基础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础管理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基础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精算法律、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其中,风险管理既是保险公司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部控制监控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组织实施基础管理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基础管理的各项职能和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基础管理有序运转、协调配合,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运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战略规划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战略规划职能,规范战略规划中的信息收集、战略决策制定、论证和审批、决策执行评估和跟踪反馈等控制事项,为研发机构提供必备的人力财力保障,提高战略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情况的及时分析和深入研究,合理制定、及时调整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设置,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规划,并为公司的承保和投资等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的实时分析,定期分析评估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合理设定分支机构经营计划和绩效指标,并实时予以指导和监督,保证公司战略目标有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及岗位价值设定、招聘、薪酬、绩效考核、培训、晋级晋职、奖惩、劳动保护、辞退与辞职等控制事项,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及人员编制,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及报告路线,明确不同岗位的适任条件,适时进行岗位价值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员工招聘、薪酬管理、轮岗晋级、辞职辞退等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合理制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及考核方式和程序,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系统的员工培训计划,明确规定不同专业岗位员工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保障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预算、核算、费用控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控制事项,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资产创利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预算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操作流程和作业要求,严格预算执行与调整的审批权限,控制费用支出和预算偏差,确保预算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准备金精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审慎性经营的原则,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分析,提高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固定资产等资金与资产的保管要求和职责权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及时上划集中。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定期盘点,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岗位职责,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送、管理等活动,有效满足公司内外部信息统计需求。

第二十九条 精算法律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精算和法律职能,配备足够的专业精算和法律人员,明确其在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流程、权限及作业要求,为公司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计提、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充分运用精算技术,提高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范定价失误、准备金提取不足及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

保险公司在制度制定、合同订立和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处置、纠纷诉讼等方面,应当有法律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提前介入和充分参与,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灾难恢复管理等控制事项,提高业务和财务处理及办公的信息化水平,建立符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整合公司的信息系统资源,形成不同业务单位、部门、人员广泛共享的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系统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控制措施,加强保密管理和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制定相应制度,规范采购、招投标、品牌宣传、文件及印章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公司高效运转提高有力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采购及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尽可能实现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舞弊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品牌宣传和商业广告资源,统一公司品牌标识、职场视觉形象、员工礼仪和服务规范等,整合、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文件及印章管理制度,确保文件流转安全顺畅、保存完整,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规范印章设计、刻制、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控制事项,加强用印审批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控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或内部管理规定等方式,根据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能力,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的全面、动态、有效管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规范的授权方式,对不同层级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财务和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内部控制建立统

一、标准、明确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经营和管控能力,在有章可循和可调控的前提下,适度采取差异化的业务政策或控制权限,提高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和明确的报告要求,全面、实时、准确掌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财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监测,实现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从业务、合规和风险等方面全面、科学设置分支机构考核目标,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公司问责制度,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节 资金运用控制

第三十三条 资金运用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资金运用控制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资产负债匹配、投资决策管理、投资交易管理和资产托管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中心,按照集中、统

一、专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运用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资金运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和交易流程,防范资金运用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

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应当确保其内部控制措施满足保险公司的内控要求。

第三十四条 资产战略配置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品种和比例范围内,根据经营战略和整体发展规划,在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约束下,制定中长期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明确投资限制和业绩基准,努力实现长期投资目标,有效控制资产配置战略风险。

第三十五条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科学评估资产错配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产品开发、精算、财务和风险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提高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投资决策流程,明确权限分配,建立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确定授权的标准、方式、时效和程序。

保险公司重要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依据和书面记录,重要投资决策应当事先进行充分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保险公司应当规定研究工作的流程、决策信息的采集范围、报告的标准格式等,并采用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科学的评价方式,确保研究报告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十七条 交易行为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资交易执行部门或岗位,实行集中交易。对于非交易所内交易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岗位分离等其他监控措施,有效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询价、谈判等关键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定期进行核对并做好归档管理,其中对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应当每日核对。

保险公司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和来源的资金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十八条 资产托管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实行投资资产第三方托管和监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规范托管方甄选、合同订立和信息交换等控制事项。保险公司应当对托管机构的信用状况及资金清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素质进行严格考核和持续跟踪,确保托管机构资质符合监管要求及自身管理需要。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监控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对公司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主要内控政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应当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具体承担内部控制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有熟悉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对内部控制具备足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成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保险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对其疏于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行为进行质询。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实施问责。

监事会应当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专业胜任能力的成员。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的职责。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领导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为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确保内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负责人或董事会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的统筹领导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内控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事前、事中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实时监控和定期排查。

保险公司可以指定合规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或者对现有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职能力量。

第四十四条 业务单位的职责。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经营管理、承担内部控制直接责任的业务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参与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操作。同时对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风险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报告,直至问题得到整改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履行事后检查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应覆盖公司所有主要风险点。审计结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报告,并向同级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反馈,确保内控缺陷及时彻底整改。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分离。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问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问责制度,根据内控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失大小和主客观因素等,明确划分责任等级,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的内控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内控问责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因内控程序设计缺陷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要同时追究内控职能部门的责任。上级管理人员对内控违规行为姑息纵容或分管范围内同类内控事件频繁发生的,要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建设,防止责任主体隐瞒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或内控缺陷得不到及时整改,防范通过隐秘手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专门措施加强内外部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通过网络平台、内部刊物、定期沟通和会议交流等方式实现信息广泛共享。凡是不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可以在企业内部公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置便于举报投诉的途径,明确举报投诉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并让所有员工知晓,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外包业务的控制。保险公司将部分业务环节或管理职能授权或承包给外部机构实施完成的,应当确保外包机构符合保险公司的内控要求,并对其外包业务的内控风险承担责任。

外包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 内控评价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 内控评价制度的内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实施内控评价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范围、频率、上报路线以及报告所揭示问题的处置和反馈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内控评价的实施主体和过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完成。

保险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和整改完善的持续性、系统性工作。

第五十二条 内控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实施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后,应当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指定内部审计部门或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内控评估报告的内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和依据;

(二)本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内部控制建设所做的具体工作;

(三)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政策;

(四)本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影响;

(五)本公司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六)对内控缺陷及主要风险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和风险应对方案;

(七)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的评价结果,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得出自评得分及等级。

第五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类。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以下四类:

(一)合格。合格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健全、合理、有效。

(二)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基本合理,基本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但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存在运行缺陷。

(三)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未能完全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且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同时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四)实质性漏洞。实质性漏洞是指保险公司因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的严重缺陷,导致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舞弊行为,造成公司财务或声誉损失,严重影响经营目标实现。

第五十五条 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议和报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上报中国保监会的内控评估报告应当附董事会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不报、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的内控评估报告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至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内控评估报告的鉴证和披露。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内控评估报告报送前,取得外部审计机构的鉴证结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内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抽查和监管评价。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

中国保监会采取全面评价方式,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检查结果处置。中国保监会对经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及实质性漏洞的保险公司,应当下发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反馈。

对内控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处罚。公司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成员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本准则的规定制定控制活动的应用规范。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准则执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8月5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保监发〔1999〕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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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介绍 【Bancaurance】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

银行保险特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具有诸多特色:

成 本 低--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

安全可靠-- 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购买方便-- 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

.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代理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对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

目前,国内多家寿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取得了成效。今后,随着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深入,人们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和满意的银行保险服务。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的说法。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将给予被偿。保险合同通常又称为保单。

探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若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换句话说,一人损失,大家分摊,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互助行为。

保险所涉及的风险限于纯风险。也就是说,可保风险一定是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则称为“投机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损失程度较高;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损失不能同时发

生。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如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和实力都不足时,保险公司是根本无力承担这一风险的。但随着保险公司技术加强,资本日渐雄厚,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可以相信,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风险管理和保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密切的联系,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提高认识风险的水平,概率论的发展为人们加深对风险的认识、量化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大数法则”是概率论中的一个重要法则,即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的随机现象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或稳定性;这一法则对保险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这一法则,同质保险标的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会越接近预期损失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可做到收取的保费与损失赔款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

银行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以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共同产品为销售标的,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供共同产品的一体化营销和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新型业务。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模式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是十分必要的。银行保险的深化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看,产品合作以分销渠道为主,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短期效应、成本加大和道德风险,所以会逐渐转向资本合作,相互分享成长的利润。目前国内比较广泛采取的是产品代销方式,涉及股权结构的金融服务集团也有。

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银行代理模式,保险公司提供产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收取手续费;二是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经营保险业务。我国现在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采用第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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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南京从08年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一是报销比例提高;二是建卡的时候必须出示结婚证和医保卡等相关证件,所有的费用从建卡开始到你生完小孩结束,院方同医保中心实时结算,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不保的费用。至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可能仍然需要单位出面办理,具体可以咨询下劳动保障部门。

看看老政策,因为现在是7月,新政规定6月之前建卡的仍然按老政策执行,可能某些同志还需要了解。例如,如果你是女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369,而你2008年3月怀孕,2008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9年1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一般来说,公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1369元/月×4个月=7976块, 1369元/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女生补贴的。

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369,那么你还赚了呢。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

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但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 补贴的136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97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男性”的政策。

所以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可以赚呢!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个生孩子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生育保险而且缴的基数还比她本身工资高的女生哦!不过如果她实在没保险也没关系,你还可以给她报销生育保险,不过你没补贴的4个月工资拿,而且该报的费用你只能拿回来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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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介绍

1、专业介绍 该专业培养能从事保险及相关行业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通过四年系统的专业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富有敬业精神及保险职业责任感,毕业后能胜任保险业经营及管理工作,以及相关行业的风险管理工作。

2、专业书籍介绍

《保险学》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的保险、社会保险、金融、投资理财等专业的教材或学习参考书,也可作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保险中介、银行保险、投资理财等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学习参考书,还可作为有一定文化基础的社会公民普及保险知识的学习用书。 《资产负债与管理》

北美精算协会将ALM定义为:ALM是管理企业的一种活动,用来协调企业

对资产与负债所做出的决策;它是在给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约束下,为实

现企业财务目标而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正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有关决策的过程。对任何利用投资来平衡负债的机构来说,ALM都是一种重要且适用的财务管理手段。资产负债管理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初是针对利率风险而发展起来的。美国在利率放松管制前,金融产品或负债的市场价值波动不大,但随着1979年美国对利率管制放松以后,金融资产负债就有了较大的波动,导致投资机构做决策时更多地注意到同时考虑资产和负债。尽管ALM最初是为了管理利率风险而产生的,随着ALM方法的发展,非利率风险如市场风险等也被纳入到ALM中来,使ALM成为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机构都对ALM方法的适用性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社会保险》

本书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也是国家“高等教育百门精品课程”《社会保险》的教材和全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教材之一。全书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本原理。深入探讨了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了社会保险的对象、目的、意义与特征,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精算、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预算和社会保险管理。第二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着重概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系统分析了中国古代和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社会保险、台港澳社会保险、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主要内容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

《风险理论》 风险是保险的基础,应该说从保险诞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就开始有意识地对客观世界的某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开始对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和有效的对风险进行定量的研究还是有了概率统计学科之后的事情。概率统计是以不确定性或随机性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保险风险理论以概率统计为研究工具对保险经营中的损失风险和经营风险进地定量的刻画、建立模型和研究模型的性质,并为现实的保险经营中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本书是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的第一部分“损失分布”和第二部分“风险理论”共计8章的修订,也是为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课程:“05风险理论”提供的指定教材。全书分二部分,共八章,其内容主要有风险理论与保险精算、损失分布的贝叶斯方法、均匀分布随机数与伪随机数、保险风险模型、长期聚合风险模型与破产理论等。

3、保险研究论文拟题

从次贷危机谈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从估值角度看工商银行价值

从核心竞争力分析特变电工投资价值

从竞争优势看中信证券投资价值

从年报和经营策略分析万科A的投资价值从平板电视看海信电器的投资价值

从山东黄金资源储备及开发能力看其投资价值

从天士力核心产品看其股票投资价值

从资产优势浅析川投能源的投资价值

从资源角度分析中信国安的投资价值

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

对策研究

股权分臵改革对我国

对策

关于世界碳能源的经

策略

关于我国创业基金的发展 济政策问题及应对企业并购的影响及银行的现状、问题及

4、计算机在金融.财会领域的应用

银行的网络建设投资规模巨大,在采用成熟技术的基础上,所建的网络应具有先进性。要充分预计到未来五年到十年内因银行业务的发展而对网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网络的容量要留有充分的余地,或能提供将来平稳过渡到更高速、采用更先进技术的网络上的手段。金融业务网络实际上是广域网络与局部网络的互联网,除工商银行基本上以IBM ES/9000大型机为主的SNA网络体系结构为主外,其它各专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广域网多采用X.25网,或DDN网,或帧中继网作为基础网络。局部网络以以太网为主。邮电部投巨资建设的全国性数据网络目前包括3大网络。

1.公用分组交换网(CHINAPAC)-X.25网

该网覆盖面最广,交换中心已覆盖到全国的市及县。在东南沿海经济较

发达的省份,甚至覆盖到了乡镇级。X.25网对通信线路要求不高,适用于中、低速通信。其特点是:采用动态统计时分多路复用技术(STDM)提供多条虚电路的服务。一点可同时与多点通信,提高了线路资源的利用率;数据传输错误的检测采用十六位循环冗余校验码(CRC)的方法,差错漏检率达10E-10;数据传输的可靠性是通过确认和重传来实现的。因而从网络的分层结构来看,X.25网在网络层上就为用户提供了极高的数据传输可靠性。根据其特点,象全国性的信用卡异地授权网络,X.25网应是最适当的选择;既有高可靠性,覆盖面广,又避免了复杂的IP地址分配和IP路由配臵。此外,象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采用X.25/X.28组网的也越来越多,并成为一种广泛认同的选择。

2.数字数据网——DDN网

该网目前只覆盖到省城等大城市和部分地市,有些省份覆盖到了县级市。该网提供较高的传输速率,属于一种电路交换网络,其特点是提供一条传输的物理电路,至于在电路上加载何种通信协议则完全由用户自己决定。DDN网属于一种点对点的通信网络,类似于传统的专线方式,不提供多路复用。在组建同城网络时,中心机房线路多,维护工作要做好,投资费用比X.25网高。该网适宜于开展通信时间长,数据量大的业务,例如证券行情传输网络,采用DDN应是最佳选择。

3.帧中继网——Frame Relay 网

该网是在分组交换网(X.25)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快速分组交换技术(FPS)网络。基于通线线路质量良好(如光纤 )的前提,为了提高交换机和整个网络的吞吐率,对协议进行了简化;去掉了网络层,在数据链路层增加了用户

链接识别路由功能;只对用户的数据进行检错,不确认,不重传,数据传输的可靠性由用户自己来完成。该网提供多路复用,但目前不提供交换能力(交换虚电路SVC),只提供永久虚电路PVC的连接。帧中继网主要用于互联多个局网或作为X.25网各交换机之间的中继网络。目前,该网正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只覆盖到部分省会城市。

推荐第8篇:平安保险介绍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4年6月和 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为231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601318。

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平安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海外依法控股中国平安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7,547.18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856.96亿元。按中国会计准则,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7,076.40亿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814.69亿元。

2009 年4月,《福布斯》2009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公布,中国平安凭借稳固的业务基础、优秀的经营管理及综合金融的优势,第三度入围,排名第 141,在91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8,三度蝉联非国有企业第一名。2008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公布,中国平安以2007 年18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首次进入全球500强,位列第462位,并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非国有企业第一名。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市”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整体集团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位于上海张江的中国平安全国后援管理中心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后台处理中心,公司据此建立起流程化、工厂化的后台作业系统,并借助电话、网络及专业的业务员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通过客户首创的客户服务节,万里通、一帐通等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在2008年度的权威调查中,集团下属平安寿险、平安产险的客户满意度均据行业首位。

作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的发起人之一,中国平安致力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依法经营、纳税的过程中创造企业的阳光利润;在社会中尽到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贯彻在教育公益、红十字公益、灾难救助等公益事业中。

截至2008年底,中国平安已在全国各省市边远地区援建了78所(包括规划数量)平安希望小学;连续五年开展中国平安励志计划,已奖励学生1430人;连续六年投入百万,公益协办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连续七年组织无偿献血活动,员工无偿献血量已达到800万CC,并向中华骨髓库2003至2010年的所有造血干

细胞捐献者赠送一年期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预计捐赠总保额将逾5亿元。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公司上下众志成城,踊跃捐款,仅平安员工个人为灾区捐款总额即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企业和员工累计捐款总额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 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并遵守的、带有本组织特点的使命、愿景、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及这些理念在生产经营实践、管理制度、员工行为方式与企业对外形象体现的总和。中国平安在发展历程中,吸收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管理思想的精华,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现为中西合璧、古今贯通、知行合一的特点,定位于造就“以优秀的传统文化为基础,以追求卓越为过程,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做一个高尚和有价值的人”。2006年集团年度工作会议上,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先生重新细化了平安企业文化十八年来的演进轨迹,将其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创业精神(1988年);第二阶段:儒家思想(1992年;思想观);第三阶段:国际战略(1994年;发展观);第四阶段:价值文化(1999年;价值观);第五阶段:执行/制度(2002年;行为观)。2006,根据集团综合金融的战略目标,平安文化的发展观进一步描述为追求“领先”的文化,要求每个机构搭建“领先”的平台,要求在制定战略和计划时,要以“领先”为最核心的目标,在选拔人才、配置资源时,要以是否有利于实现领先为基本原则,在问责考核时,要以是否达到或靠拢“领先”为核心评判标准。纵观这些年,经过感性感悟、理性思索等阶段,平安文化不断完善升华,始终与时俱进,在战略和策略上永葆先知、先觉、先行。每个时期,平安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需要,找到新的方法,共同探讨、完善文化内涵,平安的企业文化就是这样一点一滴不断积累、丰富起来的。

平安的企业文化体现在平安的方方面面,《客户服务》就是面向所有平安客户的展现平安企业文化的窗口。它旨在向客户传达平安最新的资讯、最新的产品以及最新的服务。同时针对客户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相关生活常识以及健康、理财等与生活紧密相关的信息,体现了平安领先的服务理念。《客户服务》目前年发行总量约为2800万份。

推荐第9篇:保险经纪人介绍、

一、题型题量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80道,每题1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共计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参考用书和命题范围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二)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分值占比6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分值占比4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经纪相关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分值占比6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分值占比40%,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06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参考用书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适时修订,中国参考用书和命题范围修订情况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公告。

三、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一)纸制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纸制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如下,各地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组织安排。

详情请见保监会网站

推荐第10篇:保险专业介绍

业介绍

五、金融管理与实务(三年专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金融、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金融与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专门人才。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理财规划师证书等。

主要课程:货币银行学、保险原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银行信贷与营销、保险营销学、证券投资实务、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银行会计、市场营销、统计基础、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本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的金融保险实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的职业岗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综合柜员、专业财务岗位、金融保险营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相关经济管理岗位。

六、保险实务(三年专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保险实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专门人才。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理财规划师证书等。

主要课程:货币银行学、保险原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银行信贷与营销、保险营销学、证券投资实务、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银行会计、市场营销、统计基础、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本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主要从事各类保险机构的保险实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的职业岗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综合柜员、专业财务岗位、保险营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相关经济管理岗位。

第11篇:新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准则比较

新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准则比较

晋晓琴

【摘要】2010 年8 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发布,取代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本文从多方面对两者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基本规范

1999 年8 月,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旧准则”);2010 年8 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取代了旧准则,并将于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为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指引,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的突破。 本文对新旧准则进行比较,以加深对新准则的认识和理解。

一、整体结构不同

旧准则共十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第三章是内部控制的要素;第四章到第八章对每个内部控制要素(组织机构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稽核监督系统、支持保障系统)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九章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第十章是附则,共六十八条,4 629 个字。新准则共五章,分别是总则、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管、附则,共六十条,12 249个字。

新准则对旧准则的多个章节进行了合并,由十章减少至五章,其中:旧准则前三章的内容合并为新准则第一章“总则”;新准则在第二章全面充实了具体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按业务类型和主要风险领域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单列资金运用控制,把内部控制原则具体化,是体现保险行业特色的章节;新准则在第四章明确提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总之,新准则的整体结构和层次更清晰,内容更丰富,文字更精练,条款更详细和实用。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不同

旧准则的制定目的是加强管理,防范保险风险,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新准则的制定目的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两者相比,可发现旧准则的制定目的笼统,仅仅是被动地防范保险风险,没有主动性,而且仅仅考虑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而新准则进步多多:一是用“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建设”代替“加强管理”,文字表述更准确、具体,强调新准则主要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来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二是强调保险企业不仅要防范保险风险,更要主动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表明现阶段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开始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控制转变;三是强调只有微观主体即各级保险公司能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整个保险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发展;四是考虑了除保险公司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被保险人)的利 益,有利于提高客户信赖度,吸引更多的客户,实现保险公司的战略性保障目标。

旧准则的制定依据包括三个,即《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新准则的制定依据在保留了保险行业的基本法———《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它被誉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新准则在指导思想、概念、原则、目标、基本流程等宏观方面是以《基本规范》为基准的,而新准则又是《基本规范》的实施细则。

三、内部控制的内涵、目标不同

旧准则沿用了1997 年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说法,认为“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新准则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进步有三:第一,新准则延续了《基本规范》的理念,明确保险公司各级控制主体是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而旧准则用“公司”这种模糊的字眼来阐述。第二,新准则全面吸收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要义,强调要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而旧准则仅仅关注“经营风险”。第三,新准则将内部控制定义为“机制和过程”,表明内部控制是动静态相结合的统一体;而旧准则仅仅关注内部控制静态的一面,认为内部控制是“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可见,新准则的内部控制概念更科学,它既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内部控制理论,又吸收了《基本规范》的合理内容,是贯彻《基本规范》的重要表现。

旧准则的目标有六个,新准则的目标有八个。两者相比:淤新准则保留了合规性和资产

安全性两个目标,新增了信息真实性、经营有效性和战略保障性目标,全面贯彻了《基本规范》的思想。于对《基本规范》进行了有效补充。《基本规范》仅仅提出了五个目标,没有进行解释和说明;而新准则在第一章第三条对各目标进行了详细解释,保证了对内部控制目标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盂新旧准则对“合规性”目标解释不同。旧准则将合规性解释为能“确保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新准则表述为“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新准则比旧准则遵守的依据层次多,这是因为在新准则出台前,保险业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保险法》为核心、以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为主干、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控制规范。增加和单列“诚信准则”是因为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争力,《保险法》第五条、《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循的原则不同

旧准则规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六个原则,即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系统性、预防性和制衡性。新准则规定要遵循全面和重点相统

一、制衡和协作相统

一、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

一、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的原则。两者相比,差异有三:第一,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采用了“加减法”,删除了合法性、系统性和预防性三个原则,增加了重要性、权威性、协作性、适应性和合理成本四个原则。第

二,重要性、适应性和合理成本原则与《基本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权威性原则借鉴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指引》第四条规定;协作性原则继承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的说法,强调了保持协作性对保险公司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的重要性。

第三,新准则从哲学角度辩证地阐述了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八大原则,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表现为全面对重点、制衡对协作、权威性对适应性、有效控制对合理成本。

五、内部控制的要素不同旧准则把内部控制的要素概括为五大系统,即组织机构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支持保障系统,基本上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第八条保持一致;新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由内部控制基础、内部控 制程序和内部控制保证三部分组成。新准则继承了《基本规范》的五要素,但又重新对其进行了分类组合和创新:淤“内部环境”在新准则中变为“内部控制基础”,强调了内部环境在内部控制框架中的基础性地位;将内部审计从内部控制基础中剔除,并入“内部控制保证”;《基本规范》在内部控制五要素中没有提及信息系统,除了在信息与沟通要素中提及,更多

是将其作为一个具体指引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体现,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做法,将信息系统纳入内部控制要素,而且纳入“内部控制基础”,强调内部控制体系应建立在完善的信息系统之上。于将《基本规范》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合并为“内部控制程序”,但包括的内容并无实质区别。盂将《基本规范》中的“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合并为“内部控制保证”,强调两者是保证内部控制合理、有效的重要手段,同时增加了“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的新内容,使内部控制保证体系更完整、全面。

六、提出了三层次内部控制活动框架,扩充和丰富了资金运用控制的内容

新准则借鉴国际经验,首次提出把内部控制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并做了更具体的规范和指导,大大提高了内部控制标准的可执行性,这是新准则的 核心内容和重点章节。淤前台控制即销售控制,它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关口,存在的风险巨大且形式多样,控制难度大,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也是最容易和消费者产生纠纷的环节。旧准则对销售控制的规定分散在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二十六条,而且描述不够准确和全面;新准则将销售控制概括为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销售过程和品 质控制及佣金手续费控制,并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既可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销售风险,又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护。于运营控制主要是针对运营活动的环节来进行相应的风 险防范,是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旧准则规定了产品控制、承保控制、理赔控制、业务单证控制、会计处理控制;新准则在总结近年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出现的问题 和教训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全控制、收付费控制、再保险控制、客户服务电话中心控制及反洗钱控制,比旧准则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盂基础管理控制是对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 持和资源保障等行为进行控制,它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基础。旧准则对计划财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阐述比较详细,对人力资源控制、精算法律控制、行政管理控制仅用一句 话提及;新准则对计划财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人力资源控制、精算法律控制、行政管理控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新增了战略规划控制、分支机构控制及风险管 理。可以说,在新准则的指引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这既是新准则的设计理念,也是新准则成为保险公司构筑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实践依据。旧准则在第六章的第31 条到33 条仅用231 个字阐述了资金运用控制的目的、原则、体系以及投资业务管理和保险业务管理相分离。而新准则在第二章第四节中用1 099 个字单

独对资金运用控制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扩充和丰富,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淤强调了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加强资金运

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生命线。于明确了资金运用控制是对资产战略配置、资产负债匹配、投资决策管理、投资交易管理和资产托管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盂强调资金运用要 遵循集中、统

一、专业、规范的要求。榆提出了资金运用中要注意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12篇:《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一、单项选择

1、保险公司应当在()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A、总经理室B、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C A、1 B、2 C、3 D、5

3、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 )承担最终责任。 C

A、董事长 B、总经理室 C、总经理 D、独立董事

4、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向( )负责。AD A、董事会 B、董事长 C、总裁室 D、管理层

5、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 )管理。 BC

A、独立化 B、集中化 C、垂直化 D、民主化

6、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D )。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A、1/500 B、1/1000 C、3/1000 D、5/1000

7、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ABC )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A、健全性 B、合理性 C、安全性 D、有效性 9.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B )的领导职务。 A、合规部门 B、业务工作 C、财务部门 D、稽核部门

10、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C)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A、每季度B、每一年C、每半年D、每个月

11、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C)。A、指导B、评价C监督D、审计

12、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负责,也向()负责。A A、管理层、董事会B、总经理室、董事会C、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13、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 )报告。A A、中国保监会B、董事会

14、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B)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A、每半年一次B、每季一次C、每年一次

15、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A)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A、中介机构B、审计事务所

16、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A)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A、每年一次B、每半年一次C、每季一次

17、保险公司应当(A)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A、每年4月30日B、每年的3月30日C、每年的1月15日 多项选择

1、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DEFGH):

A、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B、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C、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D、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F、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G、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H、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2、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ABCDE A、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B、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C、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D、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E、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ABCDEFGH A、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B、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C、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D、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E、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F、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G、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H、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BCD A、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B、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 C、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D、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5、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ABC A、独立性B、客观性C、专业胜任能力D、权威性

第13篇:失业保险政策介绍

失业保险政策简介

-----付士英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1986年7月经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正式确立,我县从1987年1月起开始实施。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以258号令正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工作现在执行文件主要是“两个条例,三个办法和一个细则”。两个条例是《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三个办法是《失业金申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一个细则是《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细则》。在这些文件中《失业保险条例》是纲。《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失业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与原则,为各省的制定失业保险政策提供了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年2月28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制定出了我省失业保险具体办法和细则。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使《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更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天结合《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把《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给大家做以介绍。

《失业保险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覆盖范围、承办机构、基金构成、开支范围、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违纪的处罚规定等。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了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附则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我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在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第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目前我省除上述开支范围外,根据石劳社[2008]30号文件要求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收入,基金收支没有缺口;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

冀劳社[2007]54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一)对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二)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求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精神,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把家庭困难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第二年1-6月纳入失业救助范围,给予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90%的失业救助金。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场所和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的)。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第五条把领取期限更加集具体化,规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第十九条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金的标准随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不断调整。2009年省规定我县的标准分四档,分别为

410、440、470和500元。

领取失业金第1-12个月:

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10元; 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40元; 缴费满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70元; 领取失业金第13-24个月:

缴费不满十七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10元;

缴费满十七年不满二十三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40元; 缴费满二十三年不满二十七年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70元; 缴费满二十七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的标准为500元;

4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到境外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凭承包合同,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继续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补贴。第四款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倍的医疗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治疗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5倍的医疗补助金。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文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死亡当月(下同)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供养1人的,抚恤金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供养2人的,抚恤金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供养3人以上的,抚恤金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以给丧葬补助金儿抚恤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管理和监督主要讲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财政、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5 第五章罚则中规定了对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到损失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以上所说如有与文件规定不符或相抵的,依文件规定为准。

第14篇:生育保险保障介绍

生育保险保障介绍

根据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手术费用可以部分报销、可申领生育津贴。常见项目如下

一、产前检查费用报销

1、报销标准——定额1400元

2、报销时间:孩子出生3个月内(一般出生次月报销)

3、报销形式:社保中心付款给单位,单位再付款给员工

4、报销材料:

1)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

4)医疗蓝本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

5)产检检查费用收据、明细、处方签

注:

1、该项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在北京市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二、分娩费用报销

1、报销标准

1)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由3000元

3)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2、报销时间:孩子出生3个月内(一般出生次月报销)

3、报销形式:社保中心付款给单位,单位再付款给员工

4、报销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3)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5)医疗蓝本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

6)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底方、医疗费用明细单原件

7)医院收费等级证明。(在外地医院生产需提供)

8)急诊证明(外地生产都开急诊证明)

9)全额垫付证明(医院出具,写明因何原因全额垫付,已实时结算的不用再报销) 注:

1、该项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

2、医院等级越高,收费越高,相应报销额度稍高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由生育基金支付给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

1、报销条件:分娩前连续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如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申领。

2、申领金额: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产假天数社保中心根据提交的出院诊断证明上生产类别(自然产、难产)按国家规定判断)

3、符合条件申领时间:孩子出生次月

4、申领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原件)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5)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6)外地生产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注:

1、生育津贴需女方有生育险能领取

2、公司在女员工产假期间100%发放工资,则生育津贴应申领为公司所有,请员工务必准备齐材料,协助公司申领。

四、晚育津贴

晚育津贴为员工休晚育假时的工资

1、申领原则:女24周岁后生育,男25周岁后生育,按谁休假谁申领

2、分娩前连续缴纳了9个月生育保险,如连续缴纳不足9个月,则分娩之月后连续缴满12个月可申领

3、符合条件申领时间:孩子出生次月

4、申领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

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5)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6)外地生产需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注:公司在员工休晚育假期间100%发放工资,晚育津贴应申领为公司所有,请员工务必准备齐材料,协助公司申领

五、计划生育费用报销

1、报销时间:费用发生次月

2、报销流程:社保中心付款给单位,单位再付款给员工

3、报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蓝本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原件、费用收据及明细、处方底方原件

4、报销标准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该项参照分娩支付)

第15篇:出口信用保险介绍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一.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二.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三.基本操作流程

第一步,签订保单。由中国信保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制定承保方案,双方就承保方案进行协商、确定,待确定好最终承保方案后,由中国信保审批出具正式保险单。

第二步,申请限额。对所有需要投保的国外买家申请资信调查并由中国信保对每个买家批复信用限额。批复信用限额是投保的前提和必要步骤。

第三步,出运申报。对于有信用限额的买家,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后,需要依据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将出运信息准确无误地申报给中国信保,并由其

计算保费。中国信保承保受理后,会将具体的出运明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凭此缴纳保险费。同时,缴纳保险费是中国信保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第四步,可损理赔。一般情况下,国外买家都会按期及时付款,如果买家在应收汇期付款,整个保险流程结束。

如发生以下风险时:

(一)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或开证行拖欠、买方拒收或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买方或开证行无法无法履行合同或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中国信保报损,报损后又收回货款的应及时通知中国信保。出口企业应在报损四个月内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中国信保在受理索赔后四个月内定损核赔并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短期险融资流程

1、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2、出口企业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3、出口企业填写“签定《赔款转让授权协议》申请表”,同银行签定《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一并交由中国信保签字盖章;

4、出口企业出运,到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费;

5、出口企业凭出口申报单、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6、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可能损失,保险公司按《赔款转让协议》将应支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中 国 信 保

简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全面支持对外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租赁)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来华投资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对外贸易、对外投资与合作相关的担保业务;与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相关的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和保理业务;信用风险咨询、评级业务,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 ——“信保通”,以及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投保系统,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1年,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7418.4亿美元,为上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同时,中国信保还带动15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10300亿元人民币。

第16篇:解析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答记者问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答记者问

近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准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保监会发布《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答:内控严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监管、转变行业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公司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美国COSO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组织专业力量制定不断完善企业内控建设的指导文件,在提升企业内控地位和统一内控框架方面影响越来越大。许多跨国金融机构都把完善内控作为最重要的管理工作来抓,加强和改进内控日渐成为近年来企业管理变革的重要主题。

从保险业来看,随着部分公司改制上市或引入国外先进管理方式以及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全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内控建设还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备、内控执行力不强甚至形同虚设等问题。当前,保险业正在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加强内部控制对于保险公司防止“跑冒滴漏”、加强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从保险监管来看,保监会确立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健全的内控是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内控不健全,公司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把治理监管和内控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深做实公司治理监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

基于以上背景,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相关行业的有益经验,研究制定了《准则》。《准则》的出台,是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准则》的定位和起草原则是什么?

答:《准则》在保险业内控监管制度体系中主要是起承上启下的作用。2008年6月,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所谓“承上”,即《准则》在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基本流程等宏观方面,必须以《基本规范》为基准,是保险业执行《基本规范》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为完善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在《准则》的框架下,针对保险经营的关键环节或主要领域制定若干个具体准则。所谓“启下”,即《准则》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纲,在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中起到统驭的作用。

基于《准则》的定位,《准则》起草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通行规则与体现保险特色相结合。《准则》在遵循国内外通行规则的同时,把握保险内控规律,根据保险业实际,对保险公司内控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使之更加系统、明晰,操作性更强。

二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原则必须清晰,要求必须明确。但《准则》毕竟是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的总纲,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必须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前提下进行管理创新或差异化管理,体现开放性和灵活性。

三是整体规划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准则》基于整体内控的理念,勾勒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力求从保险机构整体风险防范而不是单纯的承保业务风险着手进行规范,强调内控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时,《准则》对保险公司主要控制区域和控制措施做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对重点风险的防范。

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十分复杂,请问《准则》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基本框架如何规定?

答:《准则》借鉴国际经验,基于前期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实践,提出了三层次的内控活动框架。即将保险公司所有内控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前台控制是对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营销及交易行为的控制活动;后台控制是对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等运营行为的控制活动;基础控制是对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管理行为的控制活动。

不同层次的内控活动在控制要求及控制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第一,保险公司销售活动是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业务前台,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管理必须灵活。在实践中,这一环节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最前端,生产压力大,内控管理容易被忽视。但销售活动实际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关口,对业务品质和效益影响大,从作业模式来说内控管理的难度也比较大,往往成为薄弱环节。销售控制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机构管理、销售过程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佣金手续费管理等主要控制环节。

第二,保险公司运营是提供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的业务后台,是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后台是保险业务的集成处理部分,对保险公司控制经营成本和保证服务质量的影响大,对效率的要求高。运营环节的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和后援活动的集中化,逐步成为保险公司完善运营内控的趋势。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主要控制环节。

第三,保险公司基础管理是为公司的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的活动。这一部分既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基础和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内部控制的对象,自身会产生风险,需要规范。基础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精算法律、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主要控制环节。

资金运用作为保险公司中相对独立的经营活动,其内控活动同时包含了这三个层次的内容。从资金的聚集度和风险接触面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资金运用控制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资产负债匹配、投资决策管理、投资交易管理和资产托管控制等主要控制环节。

按照以上方式划分和确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整体内控的概念,把握内控重点,有针对性地分配内控资源。二是顺应国际上现代金融企业组织模式的普遍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问:请问《准则》如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要求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答:指导保险公司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内控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准则》根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四个层面:

一是公司治理层面。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要对公司内控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领导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为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

二是职能管理层面。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事前、事中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实时监控和定期排查。

三是执行层面。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经营管理、承担内部控制直接责任的业务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内控负首要责任,应当参与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操作。同时对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风险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报告,直至问题得到整改处理。

四是监督问责层面。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履行事后检查监督职能,应当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问责制度,根据内控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失大小和主客观因素等,明确划分责任等级,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同时《准则》对保险公司如何建立反舞弊机制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准则》对外包业务的内控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问:《准则》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

答:为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准则》规定了如下监管措施。

一是内控评估。《准则》借鉴已有实践,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为了使保险公司重视内控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内控评估报告的质量,《准则》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内控评估报告报送前,取得外部审计机构的鉴证结论。

二是检查。《准则》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内控的检查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方式。《准则》同时明确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内控的监管职责,即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

第17篇:出国留学保险情况介绍

出国留学保险情况介绍

眼下小寒假已经过去,新的学期已经到来,很多留学生也即将奔赴海外继续求学。家住北京的张同学就是留学大军中的一员,2014年也是他去加拿大留学的第一年,为此张同学的父母也为他出国做着准备。未来,张同学将面临一个全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是首要解决的,不过,人身健康等方面更让家长牵挂。

据了解,很多国家要求留学生在申请留学之前在国内购买医疗保险才能入学,如进入法国、美国、英国等大学学习的学生都需要购买有效期一年的医疗保险,这是办理外国学生在当地居住留学所必须的。

为此,很多中国的留学生家长会在孩子留学前为其投保一份医疗保险,不过,保险专家也提出,国内购买的大部分医疗保险不适用于国外,因此建议留学生在当地购买医疗险,而且大部分留学生的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没有医疗保险,学生不能注册入学或颁发签证。

据悉,英国的NHS(National Health Service)被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是欧洲最大的公费医疗机构和世界最好的医疗服务体系之一。留学生只要在英国修习六个月以上的课程,就可被纳入它的医疗保障体系。

而加拿大各省对境内国际学生的医疗保险规定并不相同。专家建议,学生在抵达加拿大时先购买临时医疗保险,因为某些公立保险必须到加拿大三个月后才生效。对于澳大利亚的留学生,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凡是到该国留学的海外留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即所谓的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这种保险由澳大利亚海外学生医疗保险中心统筹。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部分险企推出了全球皆可承保的重疾险,适合留学生投保,因为该重疾险没有地域限制,留学生可自己选择回国治疗还是留在当地治疗。据记者了解,大都会人寿推出的精选重疾险种中便有一项免费国际二次诊疗的服务,内容为从全球顶尖的医疗网络平台中筛选出三家最权威的专科医院供客户选择,可以协助客户到所选的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重疾就医费用高昂,建议留学生们在出国前就做好寿险、重疾险的保障。

第18篇: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

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

导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寒暑假期间我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实践活动,在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我坚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以下小编为大家带来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文章,仅供参考。

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1

我叫xxx,是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保险专业的一名应届毕业生,获得了经济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我认真学习,勤奋刻苦,通过参加学生会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使自己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学习了西方经济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会计基础、国际经济学、金融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风险管理、再保险、保险会计等课程,从各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出发,努力掌握其基本技能技巧,寻求其内在规律,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寒暑假期间我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实践活动,在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我坚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

只有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做出更出色的成绩!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保险专业,我不会满足于现有的知识水平,期望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2

我是一个对保险行业充满了热爱与信任的大学生,经过这四年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这是一个朝阳行业。我要挥洒我青春的热血,实现人生的价值。向大家证明我当初选择“保险”这个看似冷门的专业是多么的明智。我是一个性格沉稳的人,我喜欢有条不紊,但同时我也是一个对事充满热情的人,只要是我认定的事,我一定会执着的坚持下去。

众所周知保险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要经常的与客户打交道,我这个人最大的优势是亲和力,常常喜欢把微笑挂在嘴边,这也是每个保险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如果我有幸进入贵公司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3

我是xxx学院保险营稍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对保险行业有较多的了解,深知作为一名保险营销人员所应具备的业务素质及沟通能力。我喜欢保险这一行业。我的有利条件是,我在大学期间系统地学习了《保险营梢学》等课程,成绩优良;我还担任了学生会实践部长一职,有较强的沟通与交际能力。去年署假,我在xx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实习过两个月,不但丰富了书本上学到的专业知识,更锻炼了保险行销的实践能力,多次得到公司领导与员工的好评。

我来自一个贫穷的山区,家境贫寒,但我人穷志不穷,立志走一条不平庸的人生之路。在不断追求的过程中,我懂得了珍惜与把握机遇。贵公司是金华保险行业中的佼佼者,事业欣欣向荣,且有先进的管理体制和浓厚的企业文化,如能到贵公司工作,我将感到十分幸运,我将贡献我的聪明才智,与贵公司的同仁携手共进,为贵公司的发展尽心竭力。

[保险个人介绍怎么写]

第19篇:海外留学保险的介绍

海外留学保险须知

澳大利亚:买了保险才能入学

在许多国家,对于国际留学生医疗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专家介绍,留学澳大利亚的学生必须先参加医疗保险,才能注册入学。同样做法的国家还有新西兰、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澳大利亚为留学本国的海外学生专门设立了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即海外学生医疗保险制度(OS-HC),除瑞典和挪威以外的所有留学生,持学生签证在澳逗留期间都需办理海外学生医疗保险。加入该保险时必须预付一年的保险费用,约349澳元;之后每年均必须支付保费,各州略有不同,但都在300澳元上下。加入医保后,除眼科和牙科外的医疗费用均能获得80%以上的报销。

对于其他险种,学生在注册结束后,还可以投保常规海外学生医疗保险之外的附加险种,这其中可以包括意外险、人身财产险等。在澳大利亚,车险具体分为全险、半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澳大利亚政府强制所有车主必须申购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开车的学生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另外,如果是持其他类型的签证入境澳大利亚进行三个月或者少于三个月的短期学习,就不需要申请办理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这种情况下,最好办理旅行保险或个人医疗保险。

英国:手持医疗卡走天下

与澳大利亚不同,留学英国没有要求一定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财产保险,而且是否购买保险与申请大学及签证也没有任何关系。专家说,由于英国的治安较好,所以购买保险的学生也很少,是否购买保险完全由学生自主决定。对于医疗保险在所有的留学国中,英国的医疗服务相对来说是比较好的。英国的国民福利之一就是免费的医疗服务,外国学生、学生家属或赴英工作人员如果在英国居住或学习超过6个月,就可以享受国家健康体系的免费服务。与中国不同的是,在英国,人们生病不直接上医院去看病,而是去诊所,除非需要急诊或医生要求患者去做某项检查。看病时,只要出示医疗卡,就诊就不需要任何费用,但开处方要收费,一次约为6英镑。

如果生病住院,一切费用包括大型手术费,全部都是免费,医院每天还要免费提供三餐和两次茶点。因此,到英國留學的学生无须购买医疗保险。

所以,中国留学生抵英后,就应马上到学校的健康中心注册申请医疗卡,有的诊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注册时进行一次体检,主要是给以后指定的医生提供参考数据。申请人注册后4周左右就会得到一张医疗卡,凭该卡可到指定的医生那儿免费就诊。但要特别提醒留学生,在英国,牙医是不免费的,而且价格昂贵。因此,如果你在英留学不到6个月,或觉得自己牙齿比较“脆弱”,就需要购买医疗保险。

美国:自费留学应加险

与澳大利亚相似,美国对国际学生上保险也带有强制性质,但主要是指医疗保险。在你注册时,学校就会在入学通知上表明有多少费用是医保的费用。美国的大学一般都设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医疗诊所和医疗保健机构,学生只需交纳少量的保健费用就可以免费看病。但学校里的这种医疗只限于小毛病和急救处理。万一遇到严重的疾病,只能转往当地的医院,所需的医疗费完全由学生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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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一般来说,获得美国某单位资助或享受奖学金的学生,都是由资助方给学生提供健康保险。但是,自费留学生需要自己参加一项健康保险计划,这样才能使自己在万一受重伤或生重病时不必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由于美国的医疗诊治费用非常昂贵,个人难以负担,没有保险的病人医院一般不愿意接受,因此必须要买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是学生自己购买,也可以是美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项目,学生自己买。美国的外国留学生事务全国委员会同两家保险公司合作,专门设计了几种适合在美国的外国留学生需要的保险。这种为留学生设计的保险计划,只对住院期间的病房费和膳食费规定最高的限额,其他所有费用全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费通常比市场价格低,理赔起来也十分快速,比国内的保险还是方便不少。另外,业内人士还提醒留学生,在外除了要事先了解援助渠道、遇事镇定、安全防范以外,还必须提高保险意识。特别是年龄比较小、独立生活能力较差的学生。对于其他的险种,有关专家指出,留学生在确定自己的保险计划前,应该尽量了解留学对象国的保险政策,听取所去学校留学生服务中心的意见,并和当地的留学生及时交流,最终选择一份经济实用的保险计划。

第20篇: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国外农业保险体制介绍

国外农业保险体制大体上分为五类,即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业保险体制,日本农业保险体制,以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为代表的西欧农业保险体制,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的农业保险体制,以泰国、印度、巴西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体制。前三类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美国、加拿大的农业保险体制

目前,除了美、加外,采取这一模式的还有瑞典、智利等国家。其特点是国家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大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各国均制定了重点为农作物产品的法律,由隶属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包括果树种植、水产品养殖等)一切险原保险和再保险。政府出资拥有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都由政府支持,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享有免税待遇。此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经营农业保险,开展农作物雹灾保险、饲养动物保险、农场建筑物等财产保险。这种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农民自愿投保,政府提供补贴。

日本农业保险体制

日本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的机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保险组合是日本农业保险的基层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接受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的分保业务;政府对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日本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

西欧农业保险体制

西班牙、荷兰等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可归于这一模式。其特点是: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体系;无论是一切险还是特定灾害保险,政府一般都不经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主要是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他们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十分有限,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农民自愿投保,保费全由自己支付。不过有的国家也给私营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一定的保费补贴。前苏联、东欧农业保险体制

这一模式的特点:一是农业保险全部由国家保险机构集中、统一和垄断性经营,不允许其他组织介入。这些国家由国家保险局经营,民主德国、波兰由国家保险机关管理,匈牙利等由国家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二是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三是农业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为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基金,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四是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很高,各国都对农业保险实行优惠。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

泰国、印度、菲律宾等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都归于这一模式。其特点:一是在组织模式上一般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由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及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等几种方式。二是农业保险严格限定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如种植业承保的农作物为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养殖业为牛、马等。三是农业保险是非盈利性业务,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四是国家指定农业保险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业保险的合法地位。五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措施。以强制性保险为主,政府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贷款相联系,强化了农业保险的强制性。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25日 第六版)

《保险公司内部介绍范文.doc》
保险公司内部介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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