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范文

2022-12-23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工商部门各种类型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模式及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处“××××”××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涉嫌×××××××, 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到立案止) (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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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列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及理由) ×××× 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工商×告(××××)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表述为‚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一、×××××××××××××××××××。

二、×××××××××××××××××××。‛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表述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 本局认为,×××××××××××(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故当事人的上述××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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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二、×××××××××××××××××××××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户:××××××××××××,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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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本

(目录)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2.关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决定 3.关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决定

4.关于××公墓管理所无照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关于郭××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6.关于××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年检的处罚决定

二、公平交易管理

7.关于××供电营业所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8.关于××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包装装潢行为的处罚决定

9.关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处罚决定 10.关于张××介绐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决定

11.关于××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2.关于××粮油经销处以不合格面粉冒充合格面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13.关于×××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商标注册管理

14.关于对××洗涤用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皂行为的处罚决定

五、广告监督管理

15.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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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注册号是××××××;当事人即××拍卖有限公司股东。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关×,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货币出资),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拍卖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其余由股东林×出资405万元,关×出资5万元,×生物肥有限公司出资40万。××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由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并于2007年3月15日转入××拍卖有限公司帐户,却于当日即3月15日将该款分别提出,转给×典当行有限公司260万元,转给×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拍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资格;

2、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

3、关×身份证、林×身份证,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情况;

4、关×询问笔录(5月14日)、林×(5月17日)询问笔录,承认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各股东出资额,以及于2007年3月15日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当天转给×典当行有限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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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60万元,转给×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等事实;

5、专项审计报告(×会专审字(2007)第041号):指出存在3月15日上述转款问题;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其审计资格;

7、通用记帐凭证(若干)、银行存款日记帐、收条(收到瑞丰现金)、现金支票存根、对帐单、进帐单(若干)、明细帐等,证明资金流向;

8、××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新增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市中级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还款方案等诉讼材料,以此说明由于××拍卖有限公司与××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并被判定立即偿还债务,因对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将此款转走;

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讨书,证明本案调查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主观上的重新认识。

2007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2007)××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其转款是因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是保证资产不受损失,不是抽逃出资。

我局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登记注册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必须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成为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并登记注册为非金融机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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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之间以借贷为名,将新增出资全额划入自已账户,属于变相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人民币140万元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辩称对市中级法院偿债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已有正确认识,并补足了注册资本,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币8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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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年×月×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涉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年至××年,在对外承揽××××××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项目中的××××××、××××××等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无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并与个人签订对外委托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分包工程的个人组织现场施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的个人提供工程发票,当事人结算后,以外委施工费的名义入账。××年至××年,该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共计××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其中××年工程分包总额××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 ××年分包总额××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 ××年分包总额××万元,分包给个人××万元。

上述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将项目中的××××××、××××××等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

2、×××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将分包工程交由的个人组织现场施工,×××勘察设计有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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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的个人提供工程发票,当事人结算后,以外委施工费的名义入账。

3、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证明当事人的分包费用;

4、×××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说明,承认将项目中的××××××、××××××等工程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无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的事实。

××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从事工程分包施工的个人,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承接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将工程以劳务形式分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客观上为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提供了生产经营场所、原材料、资金、技术等便利条件。当事人的行为使施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给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现已制定具体措施,在工程分包前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扶持企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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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角度,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 ×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 ×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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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 ××公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住所:××市(县)××区(乡、镇)××村;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安葬死者骨灰并长期保管,经营殡葬物品,出售墓穴、石碑,为祭奠者提供服务;开办资金: ×× 万元;举办单位:民政局;登记机关:××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号码:××××××号;有效期:自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007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公墓管理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出售墓穴,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经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1994年4月在取得了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公墓‛。1995年,当事人经××市(县)编制委员会批准为股级事业单位,并取得了××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04年4月12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注销了‚××市(县)××公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当事人在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性公墓许可证‡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附近的农村、乡镇、县区的丧户销售墓穴1165套。其公墓规划面积为4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000平方米。单穴最低销售价1100元;单穴最高售价150,000.00万元。销售墓穴及其他营业收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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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550.00元。其中支出材料成本费用1,823,023.00元;管理费用3,359,422.93元;已上缴税金100,878.00元;获取利润811,226.0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XX市(县)编委(X编发【1995】4号)†关于成立××公墓管理所的批复‡,证明当事人的事业单位身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3、†经营性公墓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是经营性公墓,而非公益性公墓;

4、××公墓管理所2005年至2006年经营账目:材料帐、所得税帐、应交税金帐、销售收入帐、其他收入帐(总账及明细账)和相应的记账凭证若干,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非公益性公墓行为客观、属实;

5、××公墓管理所财务科长××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非公益性公墓的过程;

6、××公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非公益性公墓的过程;

7、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数额;

8、××公墓管理所†关于2004年注销原„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申请注销‚××公墓‛†法人营业执照‡的自主行为;

9、××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4年4月12日注销 ××公墓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及××公墓†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档案材料,证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申请注销‚××公墓‛†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过程。

2007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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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07年6月8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07年6月29日10点30分,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一、本单位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200

5、2006年虽无营业执照,而有与其身份相符的经营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不是真正的无照。

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市(县)××公墓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当,我单位提出注销申请时,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并没说不可以。

三、申请人并无主观故意性,处罚幅度过重。

本局认为:事业单位实施企业化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依据××公墓提出的注销营业执照申请书注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公墓及其他丧葬服务活动,经营规模较大,获取非法利润较多。当事人的上述意见本局未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注销了××公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性公墓许可证‡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丧户出售墓穴、提供丧葬服务的活动,违反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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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规模较大、时间较长、获取非法利润较高,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十五日内补办†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811,226.07元;

三、处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31,226.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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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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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二○○×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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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郭××;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县××镇××村村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郭××与李××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发现郭××涉嫌从事私刻公章、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郭××于××年××月中旬,以骗取营业执照为目的,在××市某电子刻章处私刻一枚‚××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本案调查过程中郭××辩称在何人、何处刻制的公章记忆不清。××年××月××日,郭××找到本镇××村××组村民黄××、闫××等二人,郭××邀请闫××担任××县××镇××村××锰矿法定代表人,之所以邀请闫××任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辩称闫××有社会关系,能办事。同时邀请黄××为投资人,并由黄××垫付办理各种手续费用,共计××万元。××年××月××日,郭××以××县××镇××村委员会名义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和产权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取得了××验字[××××] ××号验资报告后,郭××于××年××月××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私自伪造的村委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组织章程等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材料,并于××年××月××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查明当事人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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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镇××村村委会主任××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该村未投资办过××县××镇××村××锰矿,也未给任何人出具过申请开办企业等证明文件,并辨认涉案公章非本村委会公章。

2、提取的××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该证据证明其与郭××私刻的公章有明显不同之处,真公章比假公章多××二字。

3、郭××的询问笔录:证明郭××对私刻公章、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辩称该违法事实系其一人所为,与闫××、黄××无关的事实。

4、闫××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闫××答应出任该矿法定代表人一事,并证实郭××允诺事成之后给予其利益,同时否认参与私刻公章骗取登记一事。

5、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实黄××参与投资办矿一事,并未参与私刻公章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实。

6、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该证据证实郭××在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事实。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实郭××骗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实。

8、郭××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应确认郭××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 [××××]×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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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郭××无视法律规定,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企业登记的管理制度,主观具有故意,客观上从事了私刻公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一)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禁止性规定,构成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

(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郭××处罚如下:

一、罚款××元;

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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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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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住所:××市××区××大街××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008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2007年企业年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07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截止至2008年×月×日未参加××××年度年检。后经调查了解得知,当事人内部进行了调整,人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内部人员分工调整持续了一年,原负责年检的人员调离,新来人员不了解工商部门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年检工作,耽误了××××年工商企业年检工作,非主观故意,虽逾期一年并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不良后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本局电子档案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截止至××××年×月×日未参加××××年度年检;

2、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没有参加××××年度年检的理由。

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2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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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超出规定年检的原因是当事人机构内部人员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态度积极,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10日内向登记机关补交××××年企业年度检验材料。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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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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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供电营业所;住所:××市××县××大街5号;负责人:王××;注册号:**********。

2006年4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供电营业所在为用电户安装电表过程中,强制用户购买电表,要求工商部门对此行为进行处罚‛。经局长批准,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供电营业所是经××市××农电局审核批准的供电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公用企业范畴,属于公用企业。当事人利用为用户安装电表之机,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表厂生产的××牌电表,并明确提出,对不使用该电表的用户,不予安装。××××年×月至×月期间,营业所共为其管辖区域的21户用户安装了21块电表;收取费用22000元。其中5户每户2800元(每块电表340元、材料费2460元);16户每户500元(每块电表160元、材料费3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属于依法经××市××农电局审核批准的公用企业;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发布的†安装通知书‡,其中第四条载明:‚用户必须使用××省××电表厂生产的××牌电表,否则不予安装‛,证明当事人的强制行为;

4、用户××提供的情况说明、自行购买电表的收据各一份。-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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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用户自行购买电表,但供电营业所安装人员拒绝使用其它电表的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证明当事人的强制行为;

5、用户××提供的自行购买的电表的合格证、技术鉴定书各一份,证明电表系质量合格产品;

6、××电表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7、销售21块××牌电表的销货发票,证明用户购买××牌电表的情况;

8、××供电营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供电营业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其所长的询问笔录及所长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各一份,都证明当事人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电表;

9、经当事人修改后发布的†安装通知书‡,删除了第四条强制用户必须使用××省××电表厂生产的××牌电表的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改正违法行为的表现。

10、当事人为部分不需要××牌电表的用户办理的退还手续和票据,证明当事人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2006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2006)××号†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当事人辨称:统一使用指定电表,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理由是:

一、为用电安全。指定用户购买指定电表能保障用电安全。

二、上级规定习惯作法,我们执行部门规定虽然违法,但是我们不承担行政处罚。

三、售后服务有保障。使用统一指定电表,出现问题我们给予保修。

四、指定购表,有利于对用户的监管,防止用户使用其它电表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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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本局认为:

一、用电安全问题的解决,不能用限定用户购买指定商品的方式,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电表,都具有用电安全保障;

二、执行上级规定也不能成为其行为合法的依据,与法律相悖的规定是无效规定,其规定和行为必须纠正,并应当依法处理;

三、对商品进行售后服务,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定义务,任何一个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义务。当事人不应当以保修为由,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

四、对用电户的用电监督,依法属于电力监督部门的职责,不属于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而且,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表也不会为窃电带来任何方便条件,加强电力监管,不能依靠限定购买商品的手段实现。

因此,对当事人所陈述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电表,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用户购买电表的自主选择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已构成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修改了内部不合法规定,对其它区域安装用户的安装行为进行整改,并主动为部分不需要××牌电表的用户办理退还,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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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〇×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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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9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王× ; 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中餐加工零售、烟酒零售××; 营业期限:自二00一年四月二日至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2008年1月14日,我局接到宋××(×市××××餐厅业主)举报:××风味餐饮有限公司在餐饮服务经营上模仿××××餐厅特有的经营风格和特色,要求我局依法查处这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以维护其合法权利。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与×市××××餐厅相近似的经营风格和特色,我局于2008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市××××餐厅成立于1995年4月1日。1997年4月7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2类的餐饮、快餐。在1995年6月,××市××××餐厅委托××企业文化设计室为其设计了一套企业VI系统,包括:以大红色作为企业的主要色彩,在餐厅的装饰、布臵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本餐厅浓郁的民间风俗特色,包括以红、蓝、绿为底色,镶以凤凰和牡丹图案为主的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的服饰和桌布以及其他装饰用的布料,并在男服务员的服饰上印上‚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用语;纸巾式样为白色底纹标记红色店名;餐厅窗户上贴有特色窗花,以‚粗粮、野菜、水饺棒‛作为企业主打广告语;其他的装饰还有装烧酒的大酒坛、土炕、放酒瓶的木架、挂在墙上的贴着倒‚福‛字的簸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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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帘和玉米等。经过多年的运营,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管理模式。

××市××××餐厅自2000年开始许可全国十余家企业使用‚××××‛的商标及其相关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等 VI设计,并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以保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2004年××市××××餐厅被××××商业协会评为‚十大地方特色餐饮名店‛。

××风味餐饮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开业营业,效益一直不佳。为提高公司的经营额,2007年5月中旬聘用曾给××市××××餐厅进行整体商业包装的××企业文化设计室×事务所的离职员工李××、赵××担任设计师进行重新装修,2007年6月18日重新营业。其装修的主色调为大红色,在餐厅摆设、布臵上及服务员的衣饰式样,红白相见的餐巾纸包装、窗花、以及酒坛、土炕、玉米、贴着倒‚福‛字的簸箕等饰物以及餐厅所使用的‚食粗粮、野菜、水饺,饮小烧玉米酒‛的广告词都与××市××××餐厅相仿。××风味餐饮有限公司的菜单与××市××××餐厅的菜单除了菜的内容有区别以外其他均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市××××餐厅向本局提交的举报材料、举报者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企业VI识别系统设计稿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许可使用证等复印件、本企业广告实物及社会调查评价数据,证明‚××××‛商标为××市××××餐厅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2、本餐厅装饰布臵及服务人员服饰设计图原始图纸复印件,证明餐厅装饰布臵及服务人员服饰为××市××××餐厅特有的包装、装潢;

3、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明××市××××餐厅被××××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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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协会评为‚十大地方特色餐饮名店‛;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聘用曾给××市××××餐厅进行整体商业包装的××企业文化设计室×事务所的离职员工李××、赵××担任设计师进行重新装修;

4、××风味餐饮有限公司营业证照复印件、装修合同、装修后营业场所实景照片、服务人员服饰实物照片,证明与××市××××餐厅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

2008年1月29日,本局向××风味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工商告 [200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风味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辩称:餐饮行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而不是餐厅的装饰和装修,两家餐厅装饰装修都取材于民俗文化特色,表现的是地方特色,是风味餐厅的通常装饰,不存在使用与××××餐厅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餐厅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餐厅的行为,因此不违法。

本局认为,××市××××餐厅选择部分具有浓郁特色风俗的装饰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形象。其餐馆的装饰等是对民俗文化的再创造,在吸收民间艺术精华的成分同时,经过调试、整合,重新组合搭配已融入特有的创新部分,成为其特有的装潢、装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与××市××××餐厅都是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并且××市××××餐厅将‚××××‛的商标及其相关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等 VI设计等许可2家餐馆使用,使其经营的特色和风格影响到本地区,客观上二者之间存在着同行业的竞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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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的规定,以及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规定,当事人的装饰装潢及企业整体形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故××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上述辩称‚两家餐厅装饰装修都取材于民俗文化特色,表现的是地方特色,是风味餐厅的通常装饰,不存在使用与×市××××餐厅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不违法‛的意见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

(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风味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行为,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违法期间营业额与违法行为存在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因此我局认为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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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对××风味餐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风味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市××××餐厅近似的包装、装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 ×号) 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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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 公司住所: ×市×路×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经营范围: 学生公寓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 联系电话: ×××××××。

2008年1月21日我局接到张××来信举报,反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投资公司)在学生饮水服务中收送水公司的回扣。经初步核查该公司涉嫌收受商业贿赂,我局于2008年1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教育投资公司于2007年5月6日与××矿泉水公司(另案处理)签定了†××学生公寓三区学生饮水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教育投资公司向矿泉水公司提供××学生公寓三区内约5000名学生消费市场和面积200平米的房屋作为储水场地,矿泉水公司负责区内饮水工程全套设备的投资建设和宿舍内的温热饮水机、输送水桶及器具和售后服务工作,并向教育投资公司每年支付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10万元。在矿泉水公司严格履行合同并确保饮水质量的前提下,教育投资公司不得让其他任何饮水生产厂家在园区内销售桶装水,矿泉水公司每年向教育投资公司支付独家使用费12万元。双方合作期限为5年。2007年6月矿泉水公司向三区公寓内的学生收取了每位65元 /年的饮水费,并于2007年7月2日向教育投资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10万元外,支付了教育投资公司独家使用费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学生张××的证明、矿泉水公司送水台账(复印件),证明2007年6月矿泉水公司向三区公寓内的学生收取了每位65元 /年的饮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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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的询问笔录、矿泉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不得让其他任何饮水生产厂家在园区内销售桶装水,矿泉水公司每年向教育投资公司支付独家使用费12万元,双方合作期限为5年;

3、矿泉水公司转账收据(3张复印件)、教育投资公司账薄第

5、6页(复印件),证明矿泉水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10万元,支付独家使用费12万元。

2008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 [2008]×号†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

一、教育投资公司和矿泉水公司之间没有特定商品的交易关系,矿泉水公司是销售饮用水给学生,教育投资公司不是特定商品桶装饮用水的接受方,不符合受贿的主体条件。

二、教育投资公司收取‚独家使用费‛既有合同约定,又入了账,这是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工商部门不得干涉其合同自由。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规定,没有关于禁止收取‚独家使用费‛的规定。

四、教育投资公司允许矿泉水公司在其开发的学生公寓区内经营桶装饮用水,并没有限制在园内入住的学生购买其他厂家的饮用水。

本局认为:

1、教育投资公司和矿泉水公司之间虽没有桶装水这一特定商品的购销关系,但存在着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的营利性服务关系。教育投资公司作为学生公寓内营业用房的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教育投资公司在正常的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外,另收取‚市场独家使用费‛符合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条件。

2、商业贿赂的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无论哪种手段,都是意图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从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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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正常的、公平的竞争秩序。在合同中公开约定收受贿赂性质的财物并入账,并不能否定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教育投资公司和矿泉水公司的合同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是,合同中关于收取‚独家使用费‛并不让其他厂家在园区内销售桶装水的约定,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是无效和违法的条款。该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合同。

3、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定,虽然没有关于禁止收取‚市场使用费‛和‚独家使用费‛的规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在商业贿赂定性的相关答复中明确指出‚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

4、不论教育投资公司是否真正限制或者是不是有能力限制在园内入住的学生只能购买其饮用水,而不能购买其他厂家的,其排挤其他桶装饮用水商家在园内销售的主观目的是明显的。故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本局未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受‚独家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之规定,构成收受他人商业贿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终止了合同相关条款,且矿泉水公司从2008年3月1日起降低了学生饮用水收费标准,由每人65元/年改为60元/年,减轻了学生饮水费负担,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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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罚款8万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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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年×月×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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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号

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电业局退休工人,住所:×市××区××街八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07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租用站前社区服务站内的保健按摩所网罗人员购买‚生物灵‛营养液,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本局于2007年8月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张××于2006年11月5日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任为×市总经销部经理,并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刻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事处‛公章一枚。2006年12月1日借用其儿子位于站前社区服务站内的保健按摩所作为经营场所,开始销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灵‛营养液。在经营过程中,张××按照公司提供的奖励计划,采取网络营销的方式发展下线进行团队计酬,介绍他人加入营销团队。分别在××、××、××、××发展县级和店级代理商14人。经营中采取以下营销模式:县级代理商首次进货须达到6箱,下级代理商首次进货须达到1箱。各个级别代理商下面还可以发展4层下线,每层下面还可以继续4层下线。张××每发展一个县级代理商,每箱提取30元,县级代理商发展第一层下线时,张和县级代理商每箱各提取20元,发展第二层下线时,张、县级代理商和第一层下线每箱各自提取15元,发展第三层下线时,以上三层分别提取10元。截至案发之日止,张××共销售‚生物灵‛897箱,销售额807,300.00元,从下线人员身上提取各种‚奖励‛款项89,435.25元。张××在经营中,无限夸大产品的性能,编织发财梦想介绍他人加入营销团队。其中一代理商为了能够成为多个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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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代理,不惜将牲畜变卖8000.00元加入营销团队,致使20亩承包田荒废2年不能耕种;一代理商将自己的爱人、儿子、女儿、还有2岁的孙子都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全家投入15万元血本无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借用保健按摩所作为经营场所,销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灵‛营养液;

2、××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开发奖励计划、聘书、询问笔录、各级代理商名录,证明当事人采取网络营销的方式发展下线进行团队计酬的传销模式;

3、财务账目、销售发票,证明当事人共销售‚生物灵‛897箱,销售额807,300.00元,从下线人员身上提取各种‚奖励‛款项89,435.25元。

2007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工商听“2007”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07年8月17日提出听证要求。2007年8月20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事处的行为,属于直销,不应该认定为传销;

二、即使是传销也不应该认定为张××组织策划,只能是介绍他人参加传销;

三、鉴于是初次违法,工商部门应该宽大处理,以教育警告为主,不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

一、†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行为已经明文规定,非直销企业不得开展非法直销活动。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条款,不属于直销行为;

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奖励制度和奖金返还均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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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确非当事人所为;

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当事人给参与者造成的后果,对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不能使用采取教育警告手段。故当事人的上述第二条意见本局予以采信,对第一条、第三条意见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发展下线介绍他人加入到‚生物灵‛营养液营销团队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工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主动对受害群众进行退款以减少损失,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9,435.25元;

二、罚款100,000.00元, 二项合计189,435.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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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9-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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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号

当事人:××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区××街××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儿童玩具、办公用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钟表眼镜、保健食品、烟、酒、饮料、熟食、水果、化妆品、音像制品、洗涤用品等,邮编:××××××;联系电话:×××××××。

2007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百货有限公司举办的‚店庆二周年有奖销售活动‛中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涉嫌超过5000元,经局长批准于2007年10月20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百货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在公司门前举办店庆二周年有奖销售活动 。公司规定,店庆期间凡在本店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均可凭副券参加抽奖。特等奖一名,奖品为奇瑞QQ轿车一辆,每辆轿车市场售价为人民币29000元;一等奖三名,奖品为‚创维‛21遥控彩电一台;三等奖100名,奖品为高压锅一个。2007年10月20日开展活动的当日,该公司印发了‚店庆二周年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单800张,至案发时止,此项活动中并未有中奖者产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公司门前举办了店庆二周年有奖销售活动,及奖品情况;

3、询问笔录、店庆宣传单,证明当事人所设的特等奖为奇瑞QQ轿车一辆,市场售价为人民币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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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2007)××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抽奖活动刚刚举办第一天,并且没有产生中奖者,请工商部门在处罚时给予适当考虑。本局认为,当事人所称均为事实,故当事人的上述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店庆二周年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禁止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抽奖活动刚开始运行,发出‚店庆二周年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单800张,社会影响面不广;该活动也没有产生中奖者。事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能立即中止抽奖活动,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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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42-

工 商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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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粮油经销处;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区××市场;经营范围及方式:粮油零售;发照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注册号:××××××××××;执照有效期:200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1月22日;经营者姓名:李×,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市××区××街××号;身份证号码:××××××××××××;邮编:××××××;联系电话:×××××××。

2008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商品质量监测计划,依法对××粮油经销处销售的‚富强‛牌面粉进行质量抽查。2008年3月9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做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油经销处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8年2月25日,当事人从××富强有限公司购进‚富强‛牌面粉500袋,每袋25 Kg ,进价56元,售价58元,货值金额29000元。2008年3月2日,本局依法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富强‛牌面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320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8年3月9日出具第20080002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富强‛牌面粉‚水分‛和‚含砂量‛两项指标不合格,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截止检验结果做出前,当事人所进面粉已全部售出,获利1000元,缴纳税款120元,违法所得880元。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进货渠道正常,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了供货商的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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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格和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不合格面粉无主观故意性, 售出商品无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各种证照,证明当事人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富强‛牌面粉的情况;

3、†询问笔录‡、进销货台帐复印件、会计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富强‛牌面粉的情况,以及购进价、销售价;

4、†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008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200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自己没有销售不合格面粉的主观故意,检验的项目轻微超标,不足以影响身体健康,执法机关不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销售不合格面粉的主观故意性,不影响其对销售的不合格面粉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只要在客观上销售了不合格面粉,就要相应地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称所销售的面粉属于轻微超标,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行政机关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面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能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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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地址:××市××路××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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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地址:××区××村;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服务;经营范围:墓地出租、出售;邮编:××××××;联系电话:××××××××。

2008年××月××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公司对外销售墓穴面积不足,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欺诈消费者,经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08年××月××日至××月××日对外销售墓穴过程中,利用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时不愿与人计较的心理,采取虚构面积的手段,把对外销售的墓穴的面积都在实际面积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的虚增。截止到我局查处之日,当事人共计对外销售墓穴8处,销售面积总计90平方米,而墓穴实际面积为75平方米。对外已销售的墓穴面积最少的与实际面积差1.0平方米,最多差5.0平方米。墓穴每售价格是600元/平方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9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销售人员的询问笔录、墓穴购买人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墓穴的面积都在实际面积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虚增;

3、对外销售墓穴的发票复印件、当事人的墓穴价格明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

2008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200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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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在案发后已经停止欺诈消费者行为,且主动补偿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应当从轻处理。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二)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立即停止欺诈消费者行为,及时退还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且在我局调查取证时能积极配合,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前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0.00元;

二、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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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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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洗涤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我局接到××公司举报,称××洗涤用品批发部购入××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侵犯其‚汰渍‛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皂,进行批发销售。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购入了‚汰渍‛牌洗衣皂200箱,已经开始批发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汰渍‛商标的证据,上述洗衣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通过电话联系,以空车配货的方式,从××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订购‚汰渍‛牌洗衣皂200箱,进价100元/箱,对外批发销售,已售出10余箱,售价120元/箱,违法经营额2万余元。经商标注册人××公司确认未授权××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使用‚汰渍‛商标。同时,执法人员到××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确认该公司擅自使用‚汰渍‛商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主动将售出的洗衣皂收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摄取照片;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配货证明、进货票据、销售台帐、当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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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从××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订购并销售了标有‚汰渍‛牌注册商标的洗衣皂;

3、××公司出具的‚汰渍‛商标注册证,证明材料及请求书;××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销售台帐、出库单、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证明××公司是‚汰渍‛商标的所有人,××市化学油脂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汰渍‛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程序均无异议,但对本局的定性、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认为其货品已全部追回,不应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收到配送的洗衣皂后,已经实施了批发销售的行为,只是由于执法人员发现及时才促使当事人追回已经批发销售的商品,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承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责任。

鉴于当事人所购进的200箱 ‚汰渍‛牌洗衣皂大部分尚未售出,案发后将售出的也已追回,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工作,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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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说理式处罚文书

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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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广安区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区卫医罚[2007]001号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07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

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

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07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07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07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07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07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07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07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07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07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07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

1、

2、

3、4,反映了2007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07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

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07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

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

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07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卫生局或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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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注意要点】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等内容。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或表述为××年×月×日,本局接××(要求保密的除外)举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所从事的行为),于××年×月×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注意要点】

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叙述,写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违法事实) 经查明,×××××。

【注意要点】

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标的物名称、规格、品牌、数量、标识、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凡是与案件定性和处罚相关的事实要素均不能遗漏。有关的数据要对应、平衡。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表述清楚。违法事实之间不要存在互相矛盾之处。整个事实的表述要有层次感,要合乎逻辑性。

(证据列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年×月×日××(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

证据二:取自××(地点)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

【注意要点】

证据的列举可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简要说明。列举证据要标明序号,每份证据要有能够互相区别的证据名称。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分别列举;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应一并列举说明;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一并列举证据,不宜分别表述;但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不需重复列举。证据之间应环环紧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执法程序) 本案调查终结后,××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其具体理由是:

1、×××××。

2、×××××。

如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注意要点】

要说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的时间,并说明当事人有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对提出陈述、申辩的,说明其陈述、申辩的基本观点、主要理由和具体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 本局认为:(详细进行案件定性分析)××××××××××。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

【注意要点】

对案件定性、适用依据、选择处罚内容进行比较充分的说理。包括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阐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阐述听证意见;在引用依据时,提倡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附法律条文的方式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注意要点】

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处罚决定) 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注意要点】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等行政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般在处罚决定事项之前的正文中予以表述。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七项行政处罚种类,应在决定事项里面写明。

(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地址:××××,帐户:××××,帐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注意要点】

救济权的表述是一项风险提示,以免当事人误以为提起复议、诉讼就可以暂不履行处罚决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告知救济权利的时候要按照汉市工商法函字〔2007〕14号《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救济权表述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案件主办人:×××

案件协办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4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章贡区量技术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贡区)质技监罚字[2011]第65号

陈昊(系章贡区鑫源纸业加工厂业主)

地址: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

身份证号:362101197901150610

联系电话:13763967681

201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贵湘、张以诺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在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内,对你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生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均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你厂涉嫌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

经查明:你厂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

1、袋装餐巾纸,数量55箱,成本价82.8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4950.00元;

2、广本盒装抽纸,数量38箱,成本价71.82元/箱,销售价75.6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2872.80元;

3、盒装餐巾纸,数量63箱,成本价87.6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5670.00元,以上产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3492.8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

2、调查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违法事实及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涉案货值金额;

3、你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查清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

4、照片4张:记录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实物形态及库存成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1年4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贡区质技监罚告字[201]第73号)。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餐巾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

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你厂生

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

鉴于以上情况,本着帮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本局决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

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

2、处违法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

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货值金额13492.80元30 %的罚款计人民

币肆仟零肆拾柒元捌角肆分(¥4047.84)。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

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章贡区支行地址:

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账号:0317010400025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

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行政部门存档。

推荐第5篇: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事项,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是案件查处过程及处罚结果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记载和体现,也是具体行政执法的文字总结。目前,工商部门传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模式由于缺乏说理性,已越来越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需要。下面结合实际执法工作中的体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会谈谈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性

传统的处罚决定书存在处罚对认定事实过于简单,证据不引用,理由不阐述等问题,给公众或行政相对人造成行政机关裁决“不讲理”的印象。不注重说理的传统模式不仅有助长“暗箱操作”行为之嫌,而且还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行为,客观上为少数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起到了掩饰作用,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行政执法人员并不是简单的“执法机器”,面对种种相互关联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必须在找到相应的法条后作出科学的解释,尤其是在法意不明、法有漏洞、自由裁量等情况下进行正当合理化的说理分析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

二、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意的问题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法、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一)内容要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首部、案件事实、证据的列举、法律适用的理由、案件的办理程序、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其内容包括执法机关代码、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事实的叙述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叙述的违法事实要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展开。对当事人的悔改表现等可以影响量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也应当写明。在叙述事实时不应有反问、设问、疑问等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应与客观事实吻合或者接近。

3、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应当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列举并进行分析,要“一事一证”。证据的写明既可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4、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整。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1)法律适用要有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案情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以向当事人说明所选用法条的理由及其内涵。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哪一层级。(2)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在本部分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3)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在处罚额度上有合乎情理的文字说明,对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当事人主观态度、悔过表现、侵害结果、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原因等进行论述,使自由裁量有充足的理由。

5、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不同的规定。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日期应以局长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二)论证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还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因为它是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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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裁决的根本依据。法律文书的说理具有严格的“法”的规定性,无论是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不允许别出心裁、标新立异。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有其确切的内涵,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出解释,因此对法律理解的正确性至关重要。法律文书中的说理实际上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依案说法,在处罚决定书的说理部分中,要在对案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情的具体分析中准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展示其根据选定的事实而选择法律时的推理过程,才能言之成理。

(三)逻辑推理要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是定案的根据,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就是指事实本身往往是最好的理由,因此法律文书的说理离不开案件事实,逻辑推理要严谨。在处罚决定书正文部分中,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分析论证,从而推导出案件违法事实,使阐明的事实确凿无疑、无可驳辩,具有说服力。

(四)事实描述要详尽。在陈述违法事实时,要求对当事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悔改表现等影响到量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也应当写明,作为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充分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叙述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五)说理不能忽视情理。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素材是事实和法律,但说理也不能忽视“情理”的重要性,“情理”也可以作为说理的素材。这里所谓的“情理”,不是指纯粹的个人感情因素、意气用事,而是指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属于道德范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并遵循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自然法则。情理论述也能成为处罚文书说理的内容之一。因为公序良俗是有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公序良俗包括了道德、习惯、风俗等内容,利用公序良俗判断一个行为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情理说理的过程,尤其是在法律存在缺陷或空白时,情理论述与事理、法理的论述会相得益彰。依情理说理需要执法人员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惟有此才能对事件作出合乎社会正义,含有人情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依情理说理要适可而止,不可滥用情理危及处罚文书的严肃与威严。好的执法文书说理应当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即法理、事理、情理并重。在执法文书中,执法人员应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借助于社会经验知识,做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量。应改变过于威严,气势压人的文风,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语气,对那些因为不懂法而违法者,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六)说理要通俗易懂。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处罚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语言要求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不需要运用抒情等过分的语言。措辞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

(七)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否说理、说理是否充分与执法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由于文化素养等综合水平的制约,目前有为数不少的执法人员在理论功底、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语言表述等方面的修养无法适应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需要。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逻辑思维、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而提高工商队伍执法水平。

随着公民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形式单

一、用语固定、理由表述简单的那种千篇1律、形式呆板、语言生硬的固定式处罚文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总体要求,不利于保障办案的公正性和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只有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成分,并在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认真注意以上几点,按照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的要求,注重人性化执法,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改革简单的处罚决定文书模式,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在化解执法矛盾,优化执法环境,提升工商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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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当场处罚决定书

烟草专卖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简处[]第号

当事人(单位):性别:年龄:住址(地址):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及违法依据:

根据的规定,处以元的罚款。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一、当场缴纳;

二、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银行,帐号:,名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时,我局已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复核。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执法证件号码:

( 印章)

年月日第二联: 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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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决定书

赵勇同学之家长:

您的孩子赵勇(性别 男),现就读我校八年级1班,本学期经常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完成作业、不尊重老师,在班上公开对班主任叶琳老师直呼“学校又不是你家开的,你管不了我”这样的言语,完全忽略老师的的存在。经我校老师耐心教育仍然没有好的改变。现又在2014年3月25日的物理课上,下课铃声还未停,老师也没有宣布下课,赵勇就不向任何人请示便径直走出教室。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校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学生违纪处罚制度》规定,决定对赵勇记严重警告处分。

若您对我校的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提起申诉。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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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阴环罚字〔2017〕7号

华阴市广盛商混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雷武学

址:华阴市罗敷镇五里村口

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对你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搅拌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搅拌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阴环罚(听)告字〔2017〕7号)告知你搅拌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 你搅拌站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关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搅拌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渭南临渭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26505101040004018 你搅拌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6日

推荐第9篇:公司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

年月日,我司员工与员工发生争执,并且员工首先不理智,动手打人。犯下及其严重的错误,这种行为对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和表现。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事发经过及公司处理决定如下:

事发经过:

公司处理决定: 1)

2)

3)

4)

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与公司无关,详情见附件

打架斗殴历来为公司严令禁止,全体职工应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同事之间在遇到小摩擦的时候,做到冷静思考,本着礼让三分的原则,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处理,避免矛盾的升级,激化。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便肆无忌惮的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等待自己的只能是严厉的处罚。 通过此次事件,望两人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积极主动地配合伤者的治疗以及后续事项。如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公司绝不姑息,交由当地派出所,根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作出更严厉的处罚。

员工签字: 员工签字:

公司

(在法律的范围内本公司对此次事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年月日

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次事件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元。

2.上述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3.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4.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的要求

5.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更与公司无关。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拇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10.其他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公司见证人:(签字) 盖章

附件) (关于对,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书

推荐第10篇: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罚决〔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地址:

被处罚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被处罚个人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于****年*月*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处以罚款****元整。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处罚决定适用于违法事实发生后,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但被审计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情形。

2.本处罚决定第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只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对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如只处罚个人,应当列明所在单位名称;如被处罚个人为多人时,应列明全部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本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11篇:审计处罚决定书

XXX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罚决〔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地址: 被处罚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被处罚个人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于****年*月*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处以罚款****元整。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年**月**日

说明:

1.本处罚决定适用于违法事实发生后,审计机构责令改正,但被审计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情形。

2.本处罚决定第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只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对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如只处罚个人,应当列明所在单位名称;如被处罚个人为多人时,应列明全部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本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总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管理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管理局或者总局审计处申请行政复议。

5.对总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管理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管理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审计处罚决定书需加入版记

第12篇:说理式文书[推荐]

说理式文书

交通行政处罚:超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周XX,身份证号:34210119790806XXXX,住址为皖XX市颍州区九龙镇,运输车辆牌号为皖KE1XXX,车籍地为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型为安凯客车。经营许可证号:34000011XX,座位数为59座,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线路牌:XX至瑞安(由A6207变更)。

2013年08月12日08时45分,当事人周XX驾驶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皖KE1XXX安凯客车,当时车内载客20多名乘客,乘客分别从X县老集、高塘、杨桥上车,乘客分别到柳市、温州、瑞安下车。乘客讲经常乘坐该车,每人车费160元整,有车费的已收,有的未收车费,途径X县八十里店交警公路巡逻中队检查站时,因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证,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皖KE1XXX安凯客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发当日,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当时车内载客20多名乘客,乘客分别从X县老集、高塘、杨桥上车,乘客分别到柳市、温州、瑞安下车。乘客讲经常乘坐该车,每人车费160元整,有车费的已收,有的未收车费。因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现场情况。

证据二,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车内有70多张名片,便于乘客经常乘坐该车。名片内容:经营线路、车号、联系电话、联系人、途径地、发车时间等名片内容情况。

证据三,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视听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现场情况。

证据四,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对乘客刘某、胡某所做的乘客证言两份。证明该两名乘客坐皖KE1XXX安凯客车的起讫地、运费、等情况。

证据五,2013年08月19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的对当事人刘永军(车主)询问笔录4张,证明其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搭载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

安线路等情况。

2013年08月19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的对当事人周XX询问笔录5张,证明其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搭载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周XX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皖KE1XXx安凯客车道路运输证(正副)复印件1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书1份,证明皖KE1XXX安凯客车属于营运车辆、XX至瑞安线路等基本情况。

证据七,2103年8月23日下午16:33:44我所执法人员李X、任X通过QQ聊天向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科微机员(05XX-256XXX噯笑T寶貝)要求提供皖KE1XXX安凯客车,长期停靠在谭棚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图片。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长期停靠在谭棚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图片4张,第1张查看日期2013.8.

12、第2张查看日期2013.8.

15、第3张查看日期2013.8.

19、第4张查看日期2013.8.12是车主于2013年9月10日带来的,证明该车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周XX驾驶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皖KE1XXX安凯客车,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

第13篇:浅谈说理式执法

浅谈“说理式”执法

安徽省池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姜宏年

近几年来,说理式执法这个热词在很多行政执法领域被叫响。今年,在全省文化市场座谈会上,安徽省文化厅市场局也明确提出,在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逐步实行说理式执法。究竟说理式执法是一种什么方式的执法,与我们现在从事的日常行政执法有什么样的差别,说理式执法究竟怎样操作,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从规范工作方式的角度谈谈说理式执法的涵义、功能、操作模式和说理式执法的法律文书制作。

一、说理式执法的涵义

1、涵义说明。说理式执法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自始至终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

说理式执法其实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操作模式。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方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方面,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行政处罚应该合情入理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把执法模式特定为“说理式”,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便于更好地进行执法操作,同时,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管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来由。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就已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正逐步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违法,不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理(处罚)文书不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有以言代法,执法根本不按法规来,更没有记载执法行为的案卷;而因不能说明理由或根本没有说明理由,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威胁社会稳定的案例亦非鲜见。如何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及理性化,强化权力自我约束,通过社会监督制约权力滥用,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可接受性,尽可能减少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说理式执法不失为一种选择。

二、说理式执法的功能

概而言之,说理式执法是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可接受性,构建和谐管理模式的需要,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须。

1.增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说理式执法充分地体现了现代行政“以理服人”的特点。通过全程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尽可能地说服行政相对人,减少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使其自觉地接受并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全程以理服人,减少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效能”。阐明了说理式执法的意义。

2.增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自由和人权发展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寻求程序保障的历史。通过程序法律制度尤其是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对个人实现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行为法制化,行政违法要追究,正当权益应保护”。构成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框架。现代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全面保护,而说理式执法正是通过全程说理以体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护的。近年来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已将说理列为行政主体的程序性义务或职责,这既便于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说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做出判断,也便于其根据行政机关的“说理”考虑是否进一步提出申诉,因此这其实就从权利救济的程序性角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合法权益保护,并进而减少了一些无谓的争讼。

3.增强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自律。“法治实践表明,对公民权利与自由危害最大的莫过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说明理由的首要作用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说明理由迫使行政机关事先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确保其充分”。说理式执法强调全程说理,从而使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审慎,必须自我约束,必须以“说理”证明决定并非出于恣意和专断。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清楚明确,自由裁量合情入理,执法全程案卷备查。构成了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约束。因此,说理式执法既可最大限度地满足行政相对人对程序正义的心理需求,使其相信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并自觉接受该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全程的主动说理也实现了公正、准确、严格执法的目的。

4.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稳定如何“选择”?传统的强制力模式正逐渐被以民众参与为前提的妥协性机制所取代。说理式执法中的说理机制,就是通过让行政相对人参与,以营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的良好氛围。行政主体的说理与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正在“以理”二字;双方最终达成妥协,也正基于一个“理”字,因此真正降低了利益冲突,达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行政目的。“社会管理要创新,说理执法是需要,增进和谐是要求,维护稳定是目标”。阐明了说理式执法在创新社会管理,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三、说理式执法的模式

各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联结点,它既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结,又是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的起点,因而说理式执法不可小视。说理式执法必须包括将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事理”、“法理”、“情理”说清楚,将法律文书的“文理”理顺这四个方面。

1、说清“事理”。所谓说清“事理”就是说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定案的根据。行政处理(处罚)的事实,是指与案件的结果有关联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那些事实。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加以说明,从而推导出案件违法事实,使阐明的事实具有说服力。同时要求案件事实表述应尊重调查结果、尊重事实,切忌主观武断,更忌夹杂个人好恶。

2、说明“法理”。所谓说明法理就是要准确说明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的规定。即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充分表述,凡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要言出法随,不能随心所欲,要在对案情的具体分析中准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同时还要详细引用所依据法律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

3、说透“情理”。所谓说透情理,就是要把行政相对人申辩和陈述的发生违法事实的情由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考量依据的理由。要说透情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情理”的内涵。情理一般认为是道德层面的东西,是公序良俗的内容。有的文章认为:说情理主要是根据公序良俗判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是非曲直,并以此佐证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应该说,如果这种“情理”与法规规定是一致的故然可以“说”,不一致时就不能“说”了。这里所说的“情理”,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由,是考虑违法者主观恶意程度、裁量处罚轻重的参考依据。二是情理与法理的关系。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时情理与法理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这时就只能根据法理行事。比如说:未成年人到网吧学习网络知识,查阅资料,论情理完全符合,论法理却是完全不合规定。这种行为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是应该受到严厉处罚的行为,只不过与一般故意接纳未年人时比,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好一些罢了。再比如,农村的大爷大娘从几十里外挑着小菜到城里禁止摆摊的道路上叫卖,完全合乎情理,但却不合乎法理,是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这时候就只能讲法理而不应该讲“情理”。至于如何执法那是策略问题,关键是禁止违法违规行为。所以说,法理是处罚的依据,情理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看,都只能是参考。三是禁则违则与罚则的关系。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法律法规禁则多违则多,罚则却不具体甚至没有。这时候就不能根据禁则违则论处罚,而只能根据罚则进行处罚。比如公众场所禁止吸烟,就是一条禁则,但并没有哪类法规规定对公众场所吸烟进行处罚。既没有规定对吸烟者如何处罚,也没有规定对场所主人进行处罚。所以,对公众场所吸烟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至于禁止的行为该受到处罚而没有进行处罚,是立法范畴的问题,不是执法考虑的范围。四是自由裁量权问题。这是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经常的大量的问题,也是多数群众认为行政执法没有明确标准的问题。(再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例,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未实名登记有时候是一回事,即既是未成年人同时又是未实名登记,《互联网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都是1.5万以下,文化部门在处罚接纳未成年人时依据统一条例裁量处罚标准,公安部门却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接纳一个人和接纳多个人往往是一个处罚标准)。事实上,有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条例》、《细则》,力求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兼顾了社会公平。但在同一类违法行为几个部门都有管辖权进行行政处罚时,就表现出了处罚额度的差异性。这里主要强调的是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有统一的裁量标准。这也是“说透情理”的需要。

4、说通“文理”。说通文理是对说理式执法文书的要求,是说理式执法的关键环节。说理式执法文书不仅是说理式执法整个过程的记述,更是用法言法语对案件事实、违则罚则、最后裁量的处罚额度的记载。说理式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要把法律的规定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起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论证,是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内在要求。论证要全面、正确: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充分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在违法金额、主观过错、证据等问题上提出的申辩或异议,要解释清楚采纳与否的理由。解释和说明清楚最终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以体现“过罚相当”。基本要求是:说事清,说法准,说理透,说文通,逻辑严密,文从语顺,合法依规,格式规整。

四、说理式执法的要求

1.改变行政机关“管理者”为“官”的理念,树立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传统行政法以“管理”为核心,管理者为“官”的理念和官说人听而不是法定人从的理念已不适应现代行政法治之要求。管理者执行的是法而不是个人权势。现代社会发展要求改变过去人们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向契约化方向发展,要求‘人民至上’原则代替‘国王至上’原则,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法律至上’,树立非人格化的法律至高无上地位和政府守法的观念,从而要求改变过去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政府处于某种优越地位,这种优越地位和享有的特殊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惟其如此,还应赋予它特殊的义务,受到法律特别的限制。

2.说理式执法的核心在执法,要求在说理。执法的刚性要求是执法的本质属性,有违则必须说明,有罚则必须到位。要求说理不是讲情面、讲交情、讲照顾,更不是商量着执法,而是通过讲清“三理”的方法加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目的在于更好地执法。说理式执法的可接受性功能及其以理服人的特点,适应了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特点,必然要求行政机关改变“管理者”之“官”念,树立契约政府下的服务理念及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3.说理式执法更加强调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核心内涵。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的组成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追究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及个人的责任。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制度来加强对全程说理式执法的监督,并对未按要求进行全程说理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和当事人严格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说理式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采用,也易于被社会接受。但如何更好地实行,还有待广泛实践,更好地发挥说理式执法的社会效益。

第14篇:分局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试点工作汇报

××年×月,本局被确定为先行开展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试点单位之一,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试点工作已初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深入调研。试点一开始,本局随即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则抓具体落实,不论是深入各办案单位调研,还是讨论可行性方案,甚

至讨论修缮范文都至始至终参与其中。领导的重视对执法人员思想的统一起了关键的作用。同时,通过召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法制员座谈会,深入了解基层办案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执法现状,探讨对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的重点和难点,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多方培训,统一规范。在试点的第一阶段,本局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除派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外,本局还组织集体培训,邀请人民法院的专家讲解行政法律文书在程序内容、证据的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约束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邀请上级法规处领导阐述实施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和作用,并结合实例对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进行实务指导。同时,在分局局域网开辟专栏,登录司法文书及相关部门或兄弟单位的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供执法人员学习、借鉴和讨论。分局法规科则根据本局《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范文起草、修改中发现的问题,对执法人员进行如何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培训,统一规范。各办案单位也分别采用集中培训、分组讨论的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动员、培训。通过动员、学习、培训,执法人员不仅在思想上对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试点工作有了高度理解和重视,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对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

三、上下互动,推出范本。为进一步规范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统一文书格式,本局根据各个办案单位上年度办结案件的类型、质量情况以及现有办案人员、法制员的素质状况,将10多种常见案件类型进行了分解,明确了各办案单位重点突破任务。自下而上,由各办案单位根据自己对说理性的理解,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集体讨论完成各自的说理性处罚决定书范文。分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部分法制员对上报的17篇范文初稿逐一进行讨论、修改,筛选其中的14篇提请上级法规处、人民法院行政厅领导、专家阅正。上级法规处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对范文逐一进行了点评。分局试点领导小组再次讨论达成一致,由分局法规科进行最后修缮。通过上下互动,共同努力,推出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传销、商业贿赂、虚假出资、经销不合格产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经营等10种不同案件类型的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并通过局域网向各办案单位进行推广。

四、抓好结合,不断完善。在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我们着力树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要求各办案单位抓好3个结合:一是与人性化执法相结合,在执法中加强普法教育和行政指导,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与整改相结合,处罚不是目的,关注处罚后的违法行为是否改正、停止。三是与规范执法相结合,通过案件回访,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提升执法满意度。此外,在推行范本的过程中不断探讨、不断完善,每月总结推行中的经验与不足,分局法规科、经检大队随时进行个案指导。

五、加强监督,提高质量。本局以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办案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首先,我们对案件核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处罚决定书说理性的核评。案件核审、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均采用双表核评制,原《案件质量核评表》的核评分占70%,《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核评表》的核评分占30%。其次,我们把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推广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通过模拟办案、优秀范文评选等方式,循序渐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案件质量。

第15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太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工商企处字[2010]*号 当事人:**太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50万;住所:**市**路**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成立日期:2009年4月26日;注册号:*********;联系电话:*******;邮编:*******。 2010年4月20日,本局接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市部分企业涉嫌抽逃出资情况的通报”等相关材料,其中涉案单位中有**太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2010年4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朱**、廖**,分别出资30万元、20万元,其中朱**为法定代表人。朱**在办理公司开业登记过程中,在本身缺乏资金的情况下,约定由陈**代为垫资50万元作为其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2009年4月26日,陈**将资金50万元存入当事人开设在江西省发展银行**市德胜支行验资帐号66151601001486中。其中30万元作为股东朱**的个人出资,20万元作为股东廖**的个人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于2009年4月29日,随即通过转帐形式把其中的49万元转入**日隆机械设备商行(陈**设立的商行)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农贸城支行的帐户,帐号19-647300460005153。当事人帐户内留下1万元,由股东朱**、廖**,与给陈**垫资的“费用”一并支付给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年*月*日对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其出资3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2、*年*月*日对于当事人股东廖**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其出资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3、*年*月*日对于当事人会计洪**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4、2010年4月25日提取的当事人记帐凭证复印件5份、当事人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5、2010年4月25日提取当事人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朱**、股东廖**、会计洪**、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人的身份;

6、**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市部分企业涉嫌抽逃出资情况的通报”文件1份(共4张),证实案件的来历;

7、2010年8月6日提取经陈**确认的垫资单位名单复印件1份、2010年8月6日提取的对于陈**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按照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0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市工商企听字[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以为,股东依法应当向公司按时足额交纳出资。当事人股东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按照事前约定由陈**“垫资”50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后,又将此“垫资”的50万元直接“归还”给垫资人陈**,致使公司未收到股东交纳的50万元注册资本,实质是股东未交纳出资而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股东能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有较大的危害后果发生,但当事人表示一定进行改正,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下限即以虚报注册资本的5%予以处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即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地址:*省*市*路*号,帐户: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本局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第16篇:当场处罚决定书(新)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现字()第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我局于年月日时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依据第条第款、第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大写)元。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 (2)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

《东海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取得《东海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二联,并将其中一联寄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环境

保护局或者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第17篇: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东环当罚字[]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地址: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第条第款。

依据《》第条第款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东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1200021149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港市黄海大街148号邮编:118300 联系人:电话: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签收人: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

东环当罚字[]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地址: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第条第款。

依据《》第条第款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东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1200021149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港市黄海大街148号邮编:118300 联系人:电话: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签收人:

第18篇:三违处罚决定书

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200

1被处罚人单位:

被处罚人姓名:

违章时间:年月日

违章地点:

违章性质:□A□B□C

违反长春市双顶山矿业安全处罚条例第类项条之规定

处 罚 金 额:

当班带班段长:安监员签名: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注:

1、如不服本决定,可在3日内到公司安 全部申请复议,过期不予受理。

2、违章人员自接到罚款单后3日内到公司 安全部交纳罚款,不按时交纳者,给予2倍处罚。

第19篇:交通行政 处罚决定书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政超限处罚字()第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的车辆,擅自在线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货总重吨,(车货总长米,总宽米)超重吨(超长米,超宽米,超高米)。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卸去超限货物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元罚款。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交通局或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年月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第20篇:质监局说理式执法制度

x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说理式阳光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探索实践“公开、公平、廉洁”执法的运行机制,以德行政,执法为民,有效发挥质监的职能作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开展质监说理式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执法模式,在全县质监队伍推行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质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质监的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为指向,以执政为民为执法宗旨,突出效能革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机制,确保质监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理性”。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推行阳光执法,实现“阳光服务、阳光监管、阳光办案、阳光监督”的总体目标,做到有为、有威、有位。坚持发挥内外执法监督机制作用,做到公正无私,执法廉明,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的执法环境。坚持加强党风、工作作风建设,做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努力培养心系群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良好品德。

三、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强化“三个力度”,坚持“三个公开”,全面推行说理式阳光执法。

(一)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1、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管制约机制。我局制订出台《X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说理式阳光执法制度》,做到执法有依据,处罚有根据。

2、建立和完善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一是严把案件质量

关,进一步完善案件审理和案件质量检查制度,坚持案件承办股(室)自查自纠,并定期组织检查、案卷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严格办案程序,建立案件查处纪检监察全程跟踪监督制度,从立案调查至案件结束,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严格把关,用制度来管人管事,实现公开、公正执法。

3、建立案件回访机制。案件查处后,由局纪检监察部

门以及承办股(室)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违法行为纠正情况,了解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文明执法,真正做到以法服人、以德服人,寓教育疏导于执法之中。

4、建立案件评议机制。对一些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违

法案件,从调查取证阶段直至案件办理结束,实行“三参与”的案件评议制度。“三参与”是指:邀请县、乡镇人大代表,

法制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参与案件评议,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提高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和准确性。

(二)强化三个力度,营造质监阳光执法的环境。

1、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突出执法重点,以食品生产、

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作弊、打假治劣等行业(领域)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和“打非”行动。

2、强化日常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质监力量的作用,采

取日常监管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实现监督管理职能到位。通过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

3、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声势、有效果,深入持久地整治和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用威而有信、威而有望、威而有果的实际行动,努力营造“阳光执法”的大环境。

(三)坚持三个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1、坚持办事公开。从方便群众了解质监工作内容,有

事怎么办、找谁办为出发点,将质监工作职责、职能、执法办案程序、社会服务承诺,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强化服务,特殊情况做到特殊处理,实现“阳光服务”。

2、坚持法律法规公开。以“质监邀你看企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20计量日”、“安全生产月”、

“质量月”宣传活动等为契机,向社会广泛宣传质监相关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立足治本,送法上门,服务到位,实现“阳光监管”。

3、坚持调查案件公开。查办案件,不仅指出违法事实

及危害,而且要指明违反国家哪条法规,切实做到依照法律、依据事实、以理服人,切实增强案件查处的透明度,实行质监违法案件公开透明运行,努力实现公开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阳光办案”。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说理式阳光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XXX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XXX以及副局长XXX担任,成员由局各股(室)、所等全体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要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规则,坚持定期检查或抽查推行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好的作法和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把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引向深入。

(二)转变执法观念。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改变单纯为执法而执法的倾向,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自我约束相结合,打击与防治相结合,以执法促规范、促发展,区分情况,标本兼治,注重治本。

(三)完善执法制度。围绕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工作意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权限,明确程序规则,做到件件有人管,事事有着落。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规范行为,强化管理,改进服务,促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掌握情况,纠正问题,有效发挥制度的制约力和推动力,确保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四)改进工作作风。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有的放矢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认真解决执法队伍中可能存在的思想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驰等问题,进一步振奋精神,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以实际行动树立良好的质监形象。

(五)不断创新改革。实施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是执法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全县质监系统全体人员要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坚决克服用老思想、老传统、老办法来处理新形势下发生的新问题,围绕阳光执法理念的树立,不断实行观念创新、思路创新、办法创新、手段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调查研究,学习交流经验,总结探索规律,坚持理念与实践相适应,办法与工作相协调,不断推动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的深入开展。

(六)提高队伍素质。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能否取得实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关键。全县质监系统全体人员要以素质提升工程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理论、业务以及体能的训练,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执法水平、工作能力以及自身的气质形象,努力把我县质监队伍建设成一支忠于职守、清正廉明、威而有信、服务于民、让党和政府放心、服务对象满意、人民群众赞誉的文明行政执法队伍,为实施质监说理式阳光执法提供素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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