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报告范文

2022-12-2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事业单位辞退依据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6日 国办发[2002]35号)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津政发[2003]75号

jin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一)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第2篇:事业单位辞退证明书

第_1_号

辞退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__________款,经研究,决定辞退_________同 志。辞退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算起。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_________号

辞退费发放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______款,我单位发给________同志辞退费人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角________分。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_同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被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辞退,现到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审定,保留该同志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接收被辞退人员工作单位一份;

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存根

我单位同意接收________同志来工作,现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

(单位盖章)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经研究,同意接收 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和单位。

(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悉,现出具_________同志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你单位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第_________号)悉,现将 _________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篇2:辞退证明书等样式

第 号

辞 退 证 明 书

━━━━━━━━━━━━━━━━━━━━━━━━━━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

行规定》第三条 款,经研究,决定辞退 同志。辞退从 年 月 日算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

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 号

辞 退 费 发 放 证 明

━━━━━━━━━━━━━━━━━━━━━━━━━━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

行规定》第七条第 款,我单位发给 同志辞退费人民币(大写) 元 角 分。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辞退人留存一

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 号

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年 月 日被 (单位)辞退,现到 单位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审定,保留该同志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接收被辞退人员工作单位一份;

2、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 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存根

我单位同意接收 同志来工作,现向 (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 (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 第 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经研究,同意接收 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我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 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

(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悉,现出具 同志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 第 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你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第 号)悉,现将 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篇3: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2

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 人事部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有关问题说明

人 事 部 文 件

人调发〔1991〕14号

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4

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

六、辞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苏人科局〔1983〕064号)中所划定的地区。

第(三)款“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如何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六)款“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七、在处理流动争议时,当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可由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5篇4:辞退证明书等式样

附件一:

第_________号

辞退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__________款,经研究,决定辞退_________同 志。辞退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算起。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二:

第_________号

辞退费发放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______款,我单位发给________同志辞退费人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角________分。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_同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辞退,现到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审定,保留该同志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接收被辞退人员工作单位一份;

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存根

我单位同意接收________同志来工作,现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

(单位盖章)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经研究,同意接收 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和单位。

(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悉,现出具_________同志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第_________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你单位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第_________号)悉,现将_________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篇5: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下面为您介绍的是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

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

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实施后,对用工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近似于此前的临时工。 因此,事业单位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要辞退你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责任。即至少需要支付你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这一点上事业单位的做法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给你投保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事业单位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在被辞退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推荐第3篇: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1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2

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人事部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有关问题说明

人 事 部 文 件

人调发〔1991〕14号

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4

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

六、辞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苏人科局〔1983〕064号)中所划定的地区。

第(三)款“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如何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六)款“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七、在处理流动争议时,当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可由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5

十、辞职规定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十一、《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人员接收函》、《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本书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辞职规定和本通知。

推荐第4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

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5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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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的辞退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Xxx小区安全部安全员xx,本月20日请假参加家人婚礼后,未见其正常上班,现已旷工多日,根据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现对裴威做出辞退处理,请领导审批!

xxx

2018年4月26日

推荐第7篇:申请辞退补偿报告

关于被辞退申请经济补偿的报告

尊敬的县领导:

你们好!我的名字叫:叶美书,是万年县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的一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本人于1986年3月1日就被江西省第四猪场聘用为合同工;2000年,由于第四猪场改制(原“江西省第四猪场”改名为“万年县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我被继续安置在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由于公司给我解决了个人就业问题,故没有领退职金。30多年来,我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在厂里工作,可以说为公司奉献了我所有的青春岁月,我现在已经55岁了,这次下岗对于我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没有了这份工作,我家就没有了经济来源(另外:公司也一直没有给予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这以后的生活都不知道怎么去维系。由于与现公司老板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实在没有办法,故特此申请县相关领导给予帮助,根据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妥善解决辞退补偿问题并希望能给予安排再就业的机会,以确保我以后的生活保障!

申请人:叶美书

2017年11月15日

推荐第8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说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说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辞退证明书(略)

2、辞退费发放证明(略)

3、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略)

4、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略)

5、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略)

6、工资转移证(略)

发布部门:人事部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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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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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离开现工作单位,主动终止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本办法所称辞退,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条 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辞职、辞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主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求离开现工作单位,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辞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辞职:

(一) 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 选派到贫因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的;

(三) 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 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五) 大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六) 聘用合同或书面协议约定的工作服务期限未满, 其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协议的;

(七)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辞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

(二) 所在单位对辞职申请应及时研究,在30日内进 行审批或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转报函件15日内审批;

(三) 审批同意或不同意的,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请辞职人员或呈报单位;

(四) 审批同意辞职的,凭已审批的辞职申请表和批复 件到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领取辞职证书;

(五)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应存 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辞职人员经单位出资进行专门技术、业务培训的,以及单位出资引进的,培训费或出资引进费用的补偿按合同规定办理;

未签订合同的,单位收取的补偿费用以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为基数,按培训或引进后工作服务年限每年20%的比例递减计算。

第九条 辞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在辞职审批 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五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辞退:

(一)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 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三) 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五) 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惩经济损失的;

(六) 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或给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 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辞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辞退;

(一) 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辞退的其他情形。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 (八)项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拟辞退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无法直接通知本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 被辞退人员接到拟辞退通知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 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由单位人事机构填写辞退审批表,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 审批同意的,单位应将辞退决定正式通知被辞退人员,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将辞退决定及辞退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

(一) 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

(二) 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 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第十四条 辞退费由单位在办理完辞退手续后,一次性发给被辞退人员。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辞退费:

(一) 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

(二) 被辞退前已另谋职业的;

(三)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的规定辞退的。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 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转至市社会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重新工作的,辞职、被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 自批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1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可出具干部身份证明书,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 居住的原单位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已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房屋归属归个人所有;

(二) 取得房屋部分产权又不愿退房的,由单位按有关 规定将产权完善给个人;

(三) 未取得房屋产权,但与单位签订有住房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四) 未取得房屋产权,也未签订协议的,住房应退还 原单位。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 对被辞退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在 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和统计表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

第11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辞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程序

1、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2、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报主管部门批准;

4、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5、所在单位持单位书面研究意见和《辞退证明书》报人事局备案;

6、所在单位将单位书面研究意见和《辞退证明书》存入被辞退人员的档案,并于三十日内转至人才服务中心;

7、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证明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或人事代理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辞职程序,辞职报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辞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职程序

1、本人填写《辞职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事局;

2、审核后提交领导审批;

3、出具《辞职证明》;

4、将《辞职审批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人才服务中心;

5、辞职人员持《辞职证明》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或人事代理手续。

第12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辞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程序

1、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2、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报主管部门批准;

4、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5、所在单位持单位书面研究意见和《辞退证明书》报人事局备案;

6、所在单位将单位书面研究意见和《辞退证明书》存入被辞退人员的档案,并于三十日内转至人才服务中心;

7、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证明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或人事代理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职程序

1、本人填写《辞职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事局;

2、审核后提交领导审批;

3、出具《辞职证明》;

4、将《辞职审批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人才服务中心;

5、辞职人员持《辞职证明》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或人事代理手续。

第13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

附件一:

第——号

辞 退 证 明 书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款,经研究,决定辞退——同志。辞退从——年——月——日算起。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二:

第——号

辞 退 费 发 放 证 明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款,我单位发给——同志辞退费

1人民币(大写)——元——角——分。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单位留存一份;

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三:

第——号

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

兹有——同志,于——年——月——日被—————————————————(单位)辞退,现到————单位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审定,保留该同志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

1、接收被辞退人员工作单位一份;

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份;;

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四:

第——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存根

我单位同意接收——同志来工作,现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

(单位盖章)

签发人—— —— 年——月——日

第——号

被辞退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经研究,同意接收——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我单位。

(单位盖章)

—— 年——月——日

附件五:

第——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

——(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悉,现出具——同志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签发人—— —— 年——月——日

第——号

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

你单位《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第——号)悉,现将——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 年——月——日附件六:

第——号

工资转移证(存根)

姓名

性别

被辞退前职称、职务

类别

工资情况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

其它

合计

辞退前工资情况

档案工资情况

原工作单位

接收单位

备注

填发单位:——主管:——经办人:——

——年——月——日

第14篇: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行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辞职辞退

济宁市金光不锈钢 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辞退、辞职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稿)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辞 退 管 理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不超过五日不予结算工资;

(二)连续旷工超过三天;

(三)损害、侵占或偷盗公司及员工财物,证据确凿;

(四)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五)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六)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七)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经两次给予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辞退处理;

(九)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一日通告其本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辞 职 管 理

(一)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有效;

(二)员工辞职必须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离职手续,具体包括(1)分管副总负责岗位工作交接

(2)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退还公司原有证件及物品,包括生产工具、业务资料、工作服等。(3)综合部和财务部负责离职后工资的结算。

(三)试用工资为基本岗位工资;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按临时工工资450元/月结算;

(四)员工离职不报告的,公司将按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工资不予结算;

三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抄报副总以上领导及综管部、财务部、总经办存档备案并公告全体职工执行。

济宁市金光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8日

第16篇:辞退证明

辞退证明!

案例:一个朝阳区的饮食行业的企业,辞退一名员工,这名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当庭答辩说是单位并没有辞退该员工,是该员工自己离职至今未归的。员工目瞪口呆,由于单位辞退员工时,进行了口头通知。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结果败诉,后来起诉到朝阳区法院,同样也是败诉。

在我们接待的当事人中,很多劳动者在受到辞退时,没用或者没能向单位要求一份书面的辞退证明。由于缺乏证据,使很多被辞退员工失去了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正常无法得到辞退证明的时候,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取到辞退的证明的,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建议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工作交接单

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在工作交接单上写上离职原因为“辞退”,并想办法让单位盖章或者法人签字。有的没有工作交接单的,就自己想办法打印一下工作交接单。自己手中的一定要是原件,否则用处不大。

记住:制作的要及时,不要和公司索要赔偿没有结果后,再制作,那个时候公司就警惕了,盖章的可能性不大。

二、离职证明

现在找新的工作,新单位都要离职证明,要求单位开据离职证明,合情合理。如果能够写明是被单位辞退的,更好!不能写得就只写离职事实也可,离职原因仲裁时由单位举证去吧。

三、录音

录音一定要录取公司主要领导的,特别是法人的,其他人的用处不大。要清楚,内容完整。

特别提醒:取证时机要注意,要在通知你辞退得一两天内,先拿到辞退证明,再谈经济赔偿的问题,一定要在单位还不是太防范你时,去取到这些证据。否则单位警惕,你将很难拿到有力的证据,因此建议发生辞退的前兆时及时学习劳动法知识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套完整周密的的方案,这样才能为你今后的索赔奠定基础。

第17篇:员工辞退

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入职(试用)录用、辞职、辞退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新入职的员工统一实行先试用后录用和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办法:

一 试用

1、新入职员工,到生产部人事管理员黄金权主任处报到并领取和填写试工单。

2、根据生产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定期试工和学习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岗前培训。

3、试用员工凭试工单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① 到行政办办理临时出入证,凭出入证出入厂区(押金20元,退证退款);

② 到财务部办理饭卡,凭饭卡在公司员工餐厅就餐(饭卡工本费10元,就餐费现金充值);

③ 到库房领取相关生产工具和劳保用品;

④ 需要在厂住宿的,由本车间主任统一安排住宿。

4、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将试工单交到车间主任统一管理。

二、录用

1、试工期满后,经本车间班组长、车间主任和生产部长同意并在试工单上签署意见后,凭试工单到黄金权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将相关内容填写完整)。

2、凭试工单和入职登记表附带一寸近照4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到公司行政办办理入职登记手续,退回出入证,办理工作证。

3、凭公司行政办签署的录用证明到库房领取工作服后正式上岗。

三、劳动合同签订

1、计时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可签定1年、3年或5年合同。

2、计件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一年合同。

四、辞职

厂内在职员工因个人特殊原因需要提出辞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辞职相关手续:

1、提前30日到行政办领取辞职申请单,将书面申请填写完毕后递交到本车间主任处,报

生产部部长审批并签署意见。

2、经审批同意后,持签署后的辞职申请到下列部门办理手续:

① 到库房办理生产工具、新领服装退还手续,由库房在申请上签署意见;

② 到本车间主任处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并签署意见;

③ 到行政办办理辞职备案并签署意见;

3、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持各部门签署完的意见申请,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饭卡退款、工资结

清手续。

4、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退款及支付工资。

五、辞退

1、凡违反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经公司决定不予留用的一律予以辞退;

2、辞退人员按辞职程序第2条和第3条办理相关手续。

3、一经辞退,公司永不录用。

六、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一)、员工辞职:

1.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提交辞职报告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报给

行政办备案,待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2.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两天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报告,报行政办备案。

3.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同意后,到各部门办理清所有离职交接手续,归还公司

所有财物,如员工在辞职前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应在离开公司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公司并保留向其继续追讨的权利。

4.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未按以上相关规定办理辞职,公司有权扣除该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二)、员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照«劳动法»和聘用合同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支付辞退补偿金;

1、违反聘用合同所列的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毁坏公司声誉的;

2、蓄意或轻率导致公司设备或物品材料较大损失者;

3、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屡劝不听者;

4、未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而不到岗或超过请假期限5天不到岗且未有任何书面

说明的;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符合解聘条件的员工;

按照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制度制定执行

(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视情况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疏忽职守、违章操作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或他人生命财产蒙受损失者。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公司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

元以上的或未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要求,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3.涂改重要文件,耽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在与客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被客户以此为由终止与公司合作者;

5.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或殴打同事,打架斗殴者;

6.连续旷工或全年累计旷工触犯规定者;

7.故意煽动员工罢工或直接罢工者;

8.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9.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因盗窃、赌博、打架、流氓等行为而违反社会治安,拘留和受到刑事指控者。

以上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6日

第18篇:辞退流程

员工离职工作程序

1、辞职

1)员工本人填写《离职申请书》,正式员工辞职必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 2)部门经理批准; 3)人事部核查; 4)总监、总经理批准; 5)部门安排交接;

6)所有交接完毕后,人事部打印《员工离职结算单》,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结算单》的交接一栏确认签字;

2、辞退

1)部门主管或指定负责人填写《辞退申请书》交人事部;

2)辞退提出时限分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况出现,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部门经理批准; 4)人事部核查; 5)总监、总经理审批;

6)人事部向被辞退者下发《辞退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中止或解除日期、离职手续办理日期。

7)部门安排交接;

8)所有交接完毕后,人事部打印《员工离职结算单》,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结算单》的交接一栏确认签字;

4.离职审批权限

1、部门负责人对表现优秀的辞职员工应尽力挽留,辞职意愿强烈者,准予辞职。

2、人事部收到个人递交的《辞职申请单》或部门递交的《辞退申请单》后,应与相关人员安排面谈,详细了解辞职或辞退的原因。对于平时工作表现优秀的辞职员工应尽力挽留,辞职意愿强烈者,准予辞职;不同意或暂不同意辞退时,由人事部负责人汇同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意见无法统一时,报分管领导协调,协调无效者,报总经理裁定。

第19篇:辞退请示报告

关于**乡卫生院解除与***同志 工作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报告

***区卫生局:

我单位曾于2010年09月与***同志签订了工作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工作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单位发现他不能正常上岗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差。并且由于他的不良行为,给本单位的医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本单位决定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请区卫生局批示。

***区***乡卫生院

2013年09月20日

第20篇:招聘辞退

一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管理办法

1.结合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初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人员编制

进行评估,形成年度用人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会批准。总经办及时反馈并监督各部门遵守执行。计划外新增部门或编制须经过重新审批。

2.招聘

1.1 各部门有人员到岗需求时,先填报《人员需求审批表》,编制内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编制外的须董事长审批后,在公司内部不能调配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对外招聘。

1.2 行政助理可通过媒体、互联网、员工推荐、学校及猎头公司等渠道组织实施招聘。原则上,公司招聘的技术类员工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主管及以上职位最低学历为本科。

1.3 总经理助理对应聘资料进行初步筛选,提供招聘部门负责人进一步筛选以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时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

1.4 面试一般情况下须逐级进行,先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初试,总经理助理进一步面试,必要时总经理面试。

1.5 每个面试人员须填写《面试人员评价表》,分别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形象气质等作出评价,行政助理填写《面试评价意见汇总表》,经综合评定后得出面试结果。

1.6 行政助理应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证书审核、社会调查等工作,主要是核查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原件,以及在原工作单位的表现等。对于不录用人员,人事专员应及时辞谢并视情将其纳入公司人才信息库。

1.7 总监及以上人员的招聘录用,需再经总经理面试、董事长审批。

3.录用

2.1 由总经理助理发给《录用通知函》, 新员工于报到日,由行政助理验收下列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

(1) 居民身份证扫描、复印;

(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上岗证书等;

(3) 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 1寸、2寸彩色登记照各两张。

2.2 行政助理应介绍公司概况,告知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给予《行政管理制度》等文本详读,并引导新员工逐项办理下列入职事项:

(1)填写《员工登记表》;

(2)输入考勤记录

(3)签署《员工试用期协议》、《劳动合同》;

(4)联系社保、公积金等人事档案关系办理;

(5)引导领用办公用品(设备),引领新员工到所在部门报到;

(6)用人部门负责人签确定新员工的保到回执。

2.3 行政助理以收到回执确定员工的入职日期,并办理下列事项:

(1)建立员工档案,填写《员工档案信息表》,将该员工的面试资料、《员工登记表》、《员工试用期协议》、《劳动合同》和证书扫描复印件等作为人事资料一并存档;

(2)办理新进员工劳动合同鉴证、保险、调档和落户等手续。

2.4 行政助理应于通知员工录用前完成薪资审批工作并存档保管。

4.试用

3.1 试用期员工入职时提供的相关证书原件、工作简历、原单位离职证明文件等必须真实,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者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虚假隐瞒,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甚至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3.2 新员工的试用期为2至3个月,具体根据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决定,原则上,应届毕业生及工作年限3年(含)以内的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3.3 新员工入职需进行新员工培训,主要了解公司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员工行为规范、公司基本制度及本岗位职责和业务知识等,使试用期员工对公司有个全面的了解,具体按《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3.4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于报到日就《岗位职责》与新员工面谈,确定该员工的任职岗位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试用期间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要求,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助理处备案。并负责指导试用期员工的业务工作,帮助其尽快融入公司的环境。

3.5 新员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努力完成试用期的工作任务,达成试用期目标,认真参加试用期月度考核。

3.6 试用期满前,试用期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对照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与工作业绩,填写《试用期转正报告》,通过部门负责人考核后,提前5个工作日交行政助理进行转正考核评审。

3.7 总经理助理应关注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参与试用期考核,全方位客观的评价员工,为公司领导的考核提供依据。

3.8 经过考核评审,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可对试用期员工做出“提前转正”、“继续试用”、“调整岗位或薪酬”或者“终止试用”的决定。

3.9 员工本人决定终止试用,或无法接受调整岗位或薪酬,有权申请离职,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若公司决定终止试用,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说明理由,均不予以经济补偿。

5.转正

4.1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后,缺勤累计达5个工作日(含)以上,将被顺延转正时间,由行政助理根据考勤记录确定。

4.2 试用期满前15个工作日,行政助理应发出《转正通知书》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转正考核审批单》上签署意见,与届满前5个工作日交至行政助理处。

4.3 行政助理交总经理助理考核评审,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员工转正手续,确定薪酬级别,或调整岗位等工作

4.4 总监级(含)以上人员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转正申请,由总经理进行转正考核和确定薪酬。

4.5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突出表现,用人部门可向人事专员提出提前转正申请,但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如新员工在试用期没有达到或不符合转正要求,用人部门可建议延长试用期或中止试用

6.离职

6.1 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本人;

6.2 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由本人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到行政助理处;

6.3 在离职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工作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6.4 离职手续包括:

(1)提交辞职申请、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填写《员工离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完成离职审批。

(2)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处理工作交接事宜。工作移交应由上一级主管领导监交并签字确认。工作交接包括: 经手的工作事项、所经办业务项目的办事细则和工作未了的事项。

(3)填写《办公用品移交清单》,按照登记在册所领用的管理品和办公设备称交物品,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6.5 待所有物品和工作移交完毕后,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6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30日内停止交纳社会统筹保险和公积金,离职薪金于下月薪资发放日一次性结清。

6.7 在辞职申请期内,如有故意缺勤或因不尽职责,或未经同意擅自离职或未完成工作交接离职的,由此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6.8 离职人员于离职后,公司经审计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违法情况,

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与审批

1.1 凡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

1.2不能出具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3 公司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分别为为1- 3年。

1.5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3份,员工本人执1份。

1.6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责任与续签

2.1 公司使用国家规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其中第九项共同约定如下:

(1)乙方若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2)甲方因经营变化、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有权对乙方的岗位(工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并重新定岗定薪,如乙方认为难以适应调整,乙方有权申请离职。

(3)乙方以蒙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入职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2 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2.3 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2.4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1)员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公司辞退员工,应按规定给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5 行政助理应在合同到期40天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并会同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并在10天内与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续签合同等相关手续。

2.6 由总经理助理助理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由行政助理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2.7 经公司批准确定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8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8.人事档案

3.1 公司所有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由人事专员负责统一办理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托管手续。

3.2 总经办为所有录用的员工建立公司级人事档案。公司级人事档案应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各类学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录用审批表、试用期工作总结、员工转正审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奖惩证明、职务任免文件等。

3.3 员工的公司级人事档案应存放于专用档案柜,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确保档案安全。

3.4 行政助理对员工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删除或销毁,应注意保密,并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不定期补充档案材料,以确保员工公司级人事档案的实时性和完整性。

3.5 其它部门或人员因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时,应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承办。如需借离档案,须由总经理助理签署意见批准。

3.6 离职员工的公司级人事档案资料除员工证书外,其余不退还员工本人,由公司存放,以备查询。

3.7 离职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应在离职后一个月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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