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自查情况说明范文

2022-12-3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说明

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说明

一、注销理由

我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生产经营地址位于: ,注册资本 万元,因 原因,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二、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2013年营业收入 元,成本费用 元,利润总额 元,净利润 元。 2014年营业收入 元,成本费用 元,利润总额 元,净利润 元。 2015年营业收入 元,成本费用 元,利润总额 元,净利润 元。

三、应税财产资产处置情况

1.资产处置情况。截止 年 月 日,我公司资产总额 元,目前已全部处置完毕,资产处置损益 元。

2.负债清偿情况。截止 年 月 日,我公司负债总额 元,目前已全部清偿完毕,负债清偿损益 元。

3.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经清算,我公司剩余财产 元,具体分配如下: (股东名称、投资额、股份比例、股东分配数额)

四、纳税(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正确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五、其他情况:无

我公司保证该自查清算说明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说明

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说明

一、注销理由

我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固阳县下湿壕镇梅令沟村委四道壕村,注册资本500万元,因一直没有启动经营原因,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二、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2016年营业收入0元,成本费用680元,利润总额-880元,净利润 -880元。 2017年营业收入0元,成本费用650元,利润总额-650 元,净利润 -650元。 2018年营业收入0元,成本费用 1439.45元,利润总额-1439.45 元,净利润-1439.45 元。

三、应税财产资产处置情况

1.资产处置情况。截止2018年4月30日,我公司资产总额0元,目前已全部处置完毕,资产处置损益0元。

2.负债清偿情况。截止2018年4月30日,我公司负债总额-2969.45元,目前已全部清偿完毕,负债清偿损益0元。

3.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经清算,我公司剩余财产0元,无法分配。

四、纳税(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正确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五、其他情况:无

我公司保证该自查清算说明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签章)

推荐第3篇:税务自查提纲

附件1:

2012年税收专项和发票检查

自查提纲

一、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一)地方各税

1、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A.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B.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C.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D.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E.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F.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2)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3)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4)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5)企业自2011年2月1日起的营业收入是否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自2010年12月1 1

日起的营业收入是否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收入方面。

A.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B.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C.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E.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F.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G.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H.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I.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J.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成本费用方面。

A.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B.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C.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D.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E.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F.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G.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H.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I.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

告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J.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K.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L.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M.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N.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O.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P.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Q.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R.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S.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T.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3)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3、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2011年9月1日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起征点标准是否提高到3500元,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促销展业向个人赠送的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涉税事项

1、企业实施股权转让,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

2、纳税人溢价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是否申报入库:个人股东是否由代扣代缴单位按20%税率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并入企业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平价、折价转让股权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性经济原则,是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发票检查自查提纲

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对比,其中:对服务业、广告业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超过30万元的,商业发票等其他发票超过50万元,必须逐笔查证。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对比,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推荐第4篇:自查说明

检验科自查说明

2009年,在医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检验科全体人员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做到一切工作都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让病人满意来放心走。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和科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保质保量地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通过总结近期工作,深入自查自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一是在业务学习上,尽管都能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做好笔记,但在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强,特别是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业务能力上有差距和不足。

二是在具体工作上,尽管严格标准、严格操作、严格要求,勤于临床各科室及时沟通协调,但是有时个别检验报告及化验数据还是出现问题,亟待改进和加强。

三是在劳动纪律上,尽管贯彻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院领导讲话精神和有关要求,但是科室还有迟到早退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和现象,整改措施如下:

1、进一步加强全科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科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更好地适应医院又好又快发展。

2、进一步加强检验质量管理,不断规范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及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努力提高全科整体工作水平。

3、进一步加强全科劳动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医疗集团和我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全科人员的行为养成,坚决做到有令行则行,有禁则止。

4、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加强检验设备管理和维护,千方百计降低各种设备配件、医用材料使用、消耗及损耗,全面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标,努力增收创收。

推荐第5篇:自查说明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自查说明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情况

1、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武义县国土资源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武土资党[2006]7号文件下发。

2、局党委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二次。3月3日,张德松同志代表局纪委专题汇报了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思路,会议通过了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会议记录)。5月30日,为迎接全市国土所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的召开,进一步加强国土所党风廉政建设,张德松代表了局纪委汇报了国土所现状,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所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决议(会议记录)。

3、3月8日召开局中层干部以上干部会议,局第一责任人,听取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传达了县纪委第五次会议及金华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了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局党委书记局长邓樟林与下属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会议记录)。

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情况

1、局班子成员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 1究文献。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1、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准”的规定制度;

2、没有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

3、全局干部职工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被查处的案件;也没有因“跑官要官”被查处的人和事;

4、没有以开会、考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5、严格遵守公车使用有关规定,全系统无干部职工公车私用被查处的;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没有发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从业,借机收钱敛财被查处的人和事;

7、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家属支付的个人费用,没有发现违反规定的人和事;

8、全系统干部职工没有参与赌博被查处的,也没有其他廉洁问题受到查处的。

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1、局党委切实加强对查办案工作的领导,局纪委重视查处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2、无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执纪不严的现象,无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无被上级部门和当地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

3、局党委支持局纪委依纪依法办案,保证办案经费;

4、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来信收到8件,其中重复信访3件,做到件件有着

- 3

4、一月份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存办公室)。开展了民主评议中层干部活动。

七、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情况

1、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2006年工作目标责任分解;

(2)《关于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武土资党[2005]25号文件;

(3)《关于调整构建惩防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武土资党[2006]14号文件;

(4)《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武土资党[2006]16号;

(5)《关于落实2006年全县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武土资党[2006]12号;

(6)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2、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责任分工明确,履行监督职责,开展责任追究,取得一定成效。并对下属各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进行了检查。

3、按上级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室,配备纪检监察干部4名,专职干部1名。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推荐第6篇:烟台市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说明(材料)

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自查报告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注销原因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税款纳税情况(包括当年度向前三个年度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安规定年限向前追溯)

内容包含:年度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首日、预收账款、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各项税款(包括代收费)明细,已纳各项税费明细,欠纳各项税费明细。

四、纳税人清算情况

财产处置情况,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已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财产、累计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等。

纳税人: 法人: 财务负责人:

日期

;‘’

推荐第7篇:税务处罚说明

说明

由于

项目部对项目日常管理的疏忽,从而导致所开发票的真实性与现实材料不符,其中出现虚假发票,现我项目部自愿接受税务部门经济处罚

),并且积极履行公司对我项目部的处罚。

项目部: 日期:

推荐第8篇:税务检讨说明

检 查 说 明

地税局及各位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公司成立于****月,税务登记号*************, 自公司开业以来,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收规定 规范公司经营正常纳税。但是公司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有效的学习相关制度及文件,造成公司没有及时按照地方税务局做好差额征税的备案工作。现经过贵局相关人员的批评和教育,我公司人员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下定决心改正,现对我公司行为作出如下检讨:

一、财务及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税收法律及规定缺乏主动的学习。直到出现问题才意识到错误,了解到相关规定后,经办人员已作出深刻检讨,并表示会积极主动学习相关税务的法律法规,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不再为公司及相关税管人员增添管理上的不便,以后会尽一切努力维护税务及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二、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又没有进行有衔接性的交接,容易造成事务延误及发票未能合理开据。现公司相关领导已对公司相关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作出深切反省,加强全体员工对发票管理办法的学习和认识,对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并表示会严格实施,减少为税务及国家各机关造成麻烦的同时,把公司经营的行为规范,争取为国家税收及社会经济作出更有力的贡献。

三、公司上下沟通不够,导致出现问题后仍然后知后觉。我公司全体人员经开会学习讨论,规定各经办人员必须积极主动与相关的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多多交流,提高法律规范意识,增强错误预知能力,在将来的经

营过程中加深彼此默契,让双方工作进展更顺利、更有效率。

在此对我公司出现的问题表示深深的歉意!衷心感谢贵局相关人员对我公司此次错误的批评指正,让我公司有望朝发展的道路上更进一步。我公司诚心接受一切批评和处罚,望贵局给我公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公司不胜感激!

致! 礼!

****** **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9篇:税务自查方向要点

自查方向要點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進項稅額發票業務是否真實,是否有貨,是否存在“三不一致”情況;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是否一致?票面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是否一致?是否只是手續費而沒有貨物?

2.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運輸業務與企業銷售(購進)貨物的名稱、數量是否吻合?物流、資金流、發票流是否匹配?實際承運人與運輸發票注明的承運人是否一致?計算進項稅額是否正確?

(注意三點:

1.是否有免稅貨物發生的運輸抵扣進項稅額?2009年以前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進入抵扣的情況?

2.虛開的發票

3.運輸戶提供的汽油、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

3.憑農產品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憑證和廢舊物資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收購農產品發票權?是否虛開農產品發票多抵扣進項稅額?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5.向供應商收取的返還收入是否按平銷返利行為沖減當期進項稅額?

(二)銷項稅額

1.庫存與財務帳面結存數是否相符?是否隱瞞貨物變動不做銷售的情況?

2.等級品、副次品、廢品、廢料等是否按規定入帳核算,銷售時是否做銷售並交納增值稅?

3.增值稅視同銷售(投資、分配、贈送、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自產產品等)以及以物易物、以物抵債、抵債收回物品再銷售等,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計稅是否正確?

4.是否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銷售收入?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當天。

6.不需開票的收入是否全部入帳並申報納稅,是否存在購銷不入帳,體外迴圈的問題“?

7.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折讓,開具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8.有無利用往來款項隱瞞收入未申報納稅等問題?

9.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三)發票使用方面

1.銷售發票所列貨物、名稱、經營範圍是否不一致,有無改變單價倒退數量的情況?

2.紅字專用發票是否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3.是否按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開具專用發票?

4.是否存在轉借代開發票、向購買方意外的協力廠商開具發票等?

5.有無為掛靠企業或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6.開具的普通發票是否及時入帳申報納稅?是否存在大頭小尾或不記收入現象?

二、所得稅

(一)收入

1.所得稅視同銷售事項;

2.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

3.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等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額。

4.各項收入確認時間。

(二)成本費用

1.是否存在虛開發票或虛列費用?

2.是否存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

無抬頭、發票名稱不是本單位、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假髮票等

3.是否存在資本性支出一次性計入成本?

4.是否存在隨便變更計價方法來調節成本等?

5.是否列支稅款滯納金、行政性罰款、列支與經營無關的支出?

6.稅前扣除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非金融企業借殼利息支出是否超標準?有無負擔關聯企業的融資利息支出等?

7.企業從關聯方借殼金融超過註冊自己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2008年之後借款要按照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的2:1比例扣除)

8.提取銷售傭金等費用,為按實際支付,是否按規定做納稅調整?

(三)關聯方

是否存在于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在貨物購銷方面是否通過原材料和零部件、產成品購銷價格的高進低出來影響關聯企業利潤?在貨物購銷過程中,是否利用母公司控制的運輸系統,通過向子公司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裝卸和保險費用,來影響子公司的銷售成本?

(四)其他

境內機構支付給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是否履行源泉扣繳義務?

推荐第10篇:税务自查承诺书(推荐)

税务自查承诺书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你局 年第 号《责成自查通知书》现就我单位与本次涉税自查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你局提出的自查要求在自愿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对自查年度的地税涉税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并作如实申报。我们在这次自查中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是真实的所提供的账簿、报表中记载的内容和数据是真实的。我单位对本次自查结果所反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除自查所反映的问题外我单位没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愿意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所有涉税资料如实说明相关涉税问题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上述情况如有不符我单位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11篇:公司税务自查工作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自查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函》(税总办函[2013]427号)、中国**集团《中国**集团公司关于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为配合税务机关正常开展税务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纳税管理,降低公司纳税管理风险,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查方案。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

此次是集团公司自2009年开展税收自查后的又一次系统性、全面性税收风险管理检查,也是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历的第二次全面的、系统的税务检查。关系到集团公司整体形象,更是对迁安热电公司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再检验。现经公司专项工作会议决定,成立由总经理亲自牵头的专项工作组负责此次自查工作,工作组设常务办公室,由财务部负责此次自查工作的组织、联系、分工、汇总上报及整改工作,工作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工作小组: 组 长:*** 成 员:**(常务联系人,电话 )

**、**、**、**、8*、*8

二、工作要求

公司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自查依据及自查范围

公司各部门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自查提纲要求全面开展各项税收自查工作。自查范围为2008-2012五个纳税年度内公司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等全部税种。

四、自查工作流程及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7月18日至7月20日,工作计划制订阶段 按照自查文件要求,制定详尽可行的自查工作计划,将制定好的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呈送给当地税务主管机关,邀请并接受当地税务主管机构对此次自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7月21日至7月24日,内部分工及学习阶段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自查文件要求和**集团公司对此次自查工作要求,明晰公司内部各部门自查工作责任分工,学习自查软件的使用方法,为此次自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奠定基础。

第三阶段,7月24日至8月5日,纳税事项自查

按照税务自查工作分工,开展第一轮税务自查工作,要求自查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以发现问题为目标,做到多翻多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必需的所有图片、数据等相关资料,完成税务软件的填写。

第四阶段,8月5日至8月10日,纳税事项复查 在工作组内抽选专人对第一轮自查工作的结果进行复查,防止有遗漏或对相关法律的误读影响自查质量,同时将存在疑问的纳税事项汇总提交给专项工作组。

第五阶段,8月10日至8月13日,疑难问题讨论阶段 召开研讨会,邀请税务专家对有疑问的问题进行商讨,确定最终自查结果。

第六阶段,8月13日至8月15日,结果上报阶段

在上述五项工作结束后,将自查结果汇总,按要求生成upce文件及相关EXCLL逐级上报,并将自查结果汇总生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给集团公司。

五、税收自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增值税 1.销项税额

(1)应税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电力产品、热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并准确计算销售收入。

2.进项税额

(1)燃料、材料、固定资产等购进业务进项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2)专用发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齐全;

(3)各项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存在多抵扣进项税的现象; (4)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及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多抵扣税额的情况;

(5)其它应转出的进项税是否按照规定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税收入

(1)电热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投资收益、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等是否按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计入应税收入;

(2)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等;

(3)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项目是否存在不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情况等。

2.成本费用

(1)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多提成本费用等现象;

(2)工资等有关成本项目是否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数额进行提取、列支;

(3)是否存在未按集团公司规定、未经集团公司审批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

3.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而擅自税前扣除的情况。

(三)营业税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资产租赁等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少计、漏计收入情况;

2.符合相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房产税

1.计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是否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2.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是否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规定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等。

(五)个人所得税

1.企业和职工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将超过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与职工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除符合免征个所得税的项目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准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以实物、现金等形式发放给职工的补贴、补助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特殊涉税业务 1.债务重组

关联企业的债务重组、非关联企业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投资业务

(1)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免税投资收益与应税投资收益是否已按税法正确划 分。

3.股权转让

投资转让所得与处置成本的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税种

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各项税费,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正确计算及纳税申报。

***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第12篇:如何应对税务自查

如何应对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局(或稽查局)通知企业进行自己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13篇:民主生活会自查发言(税务)

各位领导:

按照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对自己在税收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做以简单汇报,并进行自我批评,欢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帮助,我将以积极诚恳的态度虚心接受,认真整改。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能够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地税局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我局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工作作风上

1、工作缺乏创新。从实际工作中看,自己能够在完成主管的工作上动脑筋、想办法,既力争完成工作,也不失有一些创新的举措,但从目前看,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创新的思路还不够宽阔,层次还不高,还没有完全脱离过去的老路子,没有走出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的误区。具体到组织收入方面,一是力度有所弱化,致使干部不敢有所作为。二是对一些税源调查不准确。三是欠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

2、存在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深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浮在上层时间多,沉入基层时间少。坐在办公室时间多,深入基层检查帮助少,总感到基层那点事自己都经历过,都比较清楚,沉不沉下去必要性不大。每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都是带着课题或任务来去匆匆,多是以听汇报为主,对基层一些工作或问题只是了解表面,没能静下心来,深入研究探讨。调研时与主管领导交流的多,与具体工作人员和其他领导沟通的较少,也没能更多地深入到职工群众中,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总认为下次不忙时再说。可工作一忙起来,就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事务性工作、各种会议以及工作应酬沟通上。二是布置工作任务多,搞好工作结合少。上级有了指示要求,立即布置下去,并要求限时完成,没有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很好结合,使基层工作出现忙乱,往往过多注重对上负责,而忽略对下负责,过多重视完成任务,而轻视工作实效。

(二)在党风建设方面

对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上,存在着抓得不实、形式多、具体指导少等现象。有时只注重开了多少会,下发了多少文件,提出多少要求,而忽视了具体工作的指导,导致有些教育活动,有好的开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廉洁自律上,存在要求不严现象。按照 “两个务必”的要求,对照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进行自查,我认为作为局长,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及身边工作人员时刻注意言行举止,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己虽然能够坚持原则,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但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细节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在接待上级领导和横向沟通上,有时感觉过于苛刻有伤感情或碍于面子,出现过超标准接待问题,现在看来这些现象都是对自己要求不严的表现。

(三)在思想工作方面

存在着说的多,具体工作体现少。无论是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过程中,还是平时工作安排中,会议讲话里,都把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时常挂在嘴边,说的比较多,而在具体工作中体现的不够。主要表现在对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不够到位,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得少,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不够及时等。

(四)在组织工作方面

虽然在2005年确定了“搭建一个平台,夯实三个基础,实现两个上水平”的工作目标,以及“单项工作争一流,整体工作进位次,基层建设创一流”的工作要点,但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存在着落实不够好的问题。

在以往的工作中,我有时犯急躁情绪,伤害了部分同志的感情,挫伤了一些同志的积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力争如何做到急而不躁,为创建和谐机关做好表率作用。

二、针对上述问题,我准备采取的措施是:

(一)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抓落实力度。在落实各项工作中,我首先要与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深入基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坚定一抓到底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做好督导,对抓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重视,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切忌官僚主义、本本主义。另一方面,要严明工作纪律,以制度管人,把局内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严格落实奖惩,如何做到奖罚分明,在全局营造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的同时,注重将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的落实,不搞“一言堂”,遇重大决策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中层干部和一般同志的意见;同时,领导班子将采取多种形式,多与同志们谈心、交心,并加强班子成员内部的思想交流,增强整体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

2007年民主生活会自查发言(税务)来自好范文-www.daodoc.com,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4篇:计划自查说明

2016年度计划自查说明

期待我们成为朋友01 在网络上坚持写文章,有几个好处:

1、防止得了老年性痴呆症,不知道年轻的时候干了些什么;

2、防止未来活得很失败/成功,可以从过去的日志中找到失败/成功的原因;

3、每一年做的计划安排,都可以翻出来看看是否被打脸。在2016年最后一个月,我觉得有必要花点时间盘点年初制定的那些计划完成得怎么样。(后台回复“2016”见年初计划清单)。年初总体目标是“多读书、多挣钱、少惹事、少偷懒”,具体目标如下:

1、完成《五年》升级版20万字的内容

2、继续尝试互联网理财平台

3、搭建自己的理财投资体系

4、个人资产迈入七位数时代

5、全年完成600万字的阅读量

6、运作好自媒体平台

7、坚持健身,完成100次私教课程

从目前情况来看,跟钱相关的目标都完成得不错,跟身体相关的目标都完成得很不咋地。相对于这7个计划外,今年最大的收获来自于心智层面,尤其是在下半年,我个人经历一些事情后,对当下的生活以及人生目标选择有了重新的认识,我开始尝试跳出曾经固守的思维圈,换个角度,以局外人的视角看到生活,觉得“海阔天空”啊。 02 理财相关部分的亮点,就两块,一是股票投资,二是互金平台。

先说股票投资。

今年在证券市场的重点是乘着市场暴跌的时候买了很多回调特别大的股票,俗称抄底行为。最精彩的是两只股票:中国建筑和万科A。

先说万科的事情。今年7月份爆出野蛮人入侵的宝万之争,一路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我觉得乱局下有机会。一查股价,竟然从前期的23元的高点一路跌停,我把货币基金中的一些闲置资金调出来逐步买入万科的股票,快速买了2500股,成本在17.6元。很快万科的事情平息下去,股价也开始恢复上涨,从7月买入到现在,万科这支股票已经涨了45%左右。 中国建筑的捡漏就更加划算了。

今年农历年结束后,我手头正好有一笔稿费入账,考虑到市场情绪极其低迷,我打算买点从价格腰斩的中字头股票。选了一圈决定开始用定投的方式买中国建筑,从3月份开始操作,那时候市场情绪一直处在焦虑和恐慌状态,正好方便我慢慢囤货。这支股票也争气,从3月到6月,几乎都维持在5.2元左右的价格,于是我陆陆续续囤了1万股,成本在5.35元。

本来这支股票在我眼中就是养老类型的蓝筹股,但没有想到10月份开始,这支股票从5元一路涨到了最高点11元。虽然进入这段时间开始回调,但我的账户的盈利依然超过了75%。

其他买回来的股票有券商、南京银行、广深铁路、雅戈尔、金螳螂、长江电力、保利地产和鲁泰A。其中,南京银行、广深铁路、鲁泰A都是在市场情绪糟糕的时候囤的,虽然涨幅不如中国建筑和万科A,但也有20%左右的盈利。但余下的几只股票基本上不是浮亏1-2个点,就是微盈2-3个点。 2016年还剩下十几个交易日了,希望在年底的时候,大盘有个好表现吧。 03 股票说完,再来说说互联网金融。

先说总结语:2016年投资互联网金融的过程整体很顺利,没有遇到跑路或者提现困难的情况。我希望2017年能够再接再厉,在现有的局面下,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期待可以找到更多结构化的好产品。

2014-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圈是乱象迭起,时常会听到各种平台跑路的声音,在各大平台上搜索P2P、网贷或者互金这样的字眼,查询到的信息很多都是负面消息。一方面很多互金平台的收益率高得吓人,一方面跑路的消息频出。 我比较后知后觉,在2015年9月介入的时候,互金平台的乱象开始遏制。从2016年起,老牌平台开始拓展业务进行转型,承受住市场**而活下来的新平台也稳住了阵脚,开始发展壮大。更重要的改变是,国家层面开始监管,互金协会成立,银行存管提上日程,从我个人的感受来看,行业正在逐步规范化。

上半年接触并且小额试水的互金平台还比较多,但进入下半年后,我在互金平台上的策略有几个重要的改变:

1、从只做活期产品的互金平台撤出,比如懒财网和洋葱先生上的投资结束。去年年底,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发布后,关于网贷活期理财产品是否合规性就有很多讨论。之后,很多平台还是下线活期产品,或者对活期产品进行合规。

2、减少分散投资,选5-6家老牌大平台和1-2家小而美的平台,重点买30-90天周期的短标产品。我大概捋了一遍,陆金所、宜信、人人贷、团贷、点融这几家大平台相对稳健。洋钱罐这类小而美的平台在产品的设计上则更有吸引力。 资金分配情况是,2016年上半年会买大平台半年以上的长周期产品,但是到了2016年下半年后发现,还是短周期的产品更有灵活性,加上对结构化产品的偏爱,我加大对小而美平台的资金投入。2017年依然会重点关注这些平台,但是否会压缩战线,还看明年网贷环境的变化吧。

3、重点聊聊2016年互金平台的结构化产品,后台常有朋友留言说自己很喜欢洋钱罐(后台回复“洋钱罐”见测评)的抄底牛、小金罐、美股宝这类跟A股、美股、黄金挂钩的结构化产品,一方面有5%左右的保底盈利,另一方面市场走暖能拿到10+%以上的收益。

每次A股进入暴跌周期的时候,我就会买几期抄底牛囤着,等股市短期反弹,抄底牛可以拿到10%以上的收益。目前洋钱罐正在按照国家监管要求进行产品合规,以“抄底牛”为代表的结构化产品不定期推出,我估计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广受好评的结构化产品会陆续回归,大家到时候记得关注,我也会及时提醒大家(后台回复“结构化产品”见测评)。 03 2016年,我的理财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就是两条战线齐头并进:一手抓开源,一手抓资产配置。 先说开源部分。

纵观这一年的开源方式,渠道早就被大平台搭建好了,我就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打造个人核心竞争力。在分答上常有朋友问我——三公子,我到底应该怎么开源啊?其实很简单,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渠道从来不缺,平台从来都很多,核心依然是自己有没有牛逼的竞争力。

打个比方,直播会赚钱,授课会赚钱,写书会赚钱,连写个段子都会赚钱,这些盈利的模式都摆在明处,但一个人如何从那么多作者、主播、授课老师中脱颖而出,这就要看本事了。

再说说资产配置。 今年我跟父母做了一笔买卖,当初他们全款为我买了一套近100平米的房子,8月份到11月份的时候我拿出积蓄,按照房子市价,陆陆续续把这笔钱还给父母,目前还了8成,等明年年初银行定存到期就可以完成这个任务。

这么做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希望父母手中的流动资金可以多一些,增加点安全感,并且可以抵御突发的事情;二是我希望重新整理资产配置的结构,过去手中的流动资金过多,固定资产配置为0。现在是减少流动资金的占比,加入房产,我的资产配置结构会更加合理。

此外,我每月3000多元的公积金一直处在闲置状态,在明年合理的时间段,比较好的投资时机下,会考虑为自己增加一点良性的负债。

OK,暂时先总结这么多,余下的部分下期推送继续。 PS:大家的2016年度计划完成得怎么样了?

PSS:上次送书福利,我向跟7位朋友要了寄送地址,糟糕的是,其中一位朋友的邮寄地址抄在办公室的便签纸上,一忙乱就找不着了。如果这位留了邮寄地址却没有收到书的朋友,请务必给我留言,重新把地址发一遍,我把书寄给你。这里再次说声抱歉。

此外,本周在外地培训,周期5天,所以推送时间和频次不固定,请大家见谅。

第15篇:税务情况说明 2

说明

尊敬的石狮地税局:

泉州森美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主要以自营进出口业务为主,由于去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不理想,对我公司的业务影响巨大,在加上公司刚成立不久,经营管理经验不足,造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去年我司具体经营数据如下:2012年的总的营业收入为55940368.16元,营业成本55141810.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857.33元,其余的期间费用合计1117672.23元。亏损322971.7元。以上数据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员工人数不多,人员工资水平较低,去年全年缴纳地税各项税金合计35104.36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080.8元。

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泉州森美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2日

第16篇:无税务说明函

无税务说明函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我部故无税务登记证。烦请贵公司给予批准!

单位公章

法人:

日期:

第17篇:税务情况说明范本

情况说明

XXXX国税局城区分局:

我公司XXXXXXXXXXXXXX,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册资本XXXX万元。存在XXXXXXXXXXXXX问题,做出说明如下:

说明正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此说明!

单位(签章):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18篇:税务管理自查工作指南个人所得税

税务管理自查工作指南-个人所得税

一、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自查

【法规索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通知规定以下五项收入是税务局必须征收管理的项目

(一)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限售股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2、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3、房屋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4、拍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股息、红利所得的自查

国税发[2011]50号规定:“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利息所得的自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税的计算: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如下:

1、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3、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外籍个人取得所得

国税发[2011]50号规定:“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二、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的自查及应对

(一)自查方法

1、检查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是否多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礼品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法规索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

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三) 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在送礼时会分为将自产货物送人和外购货物送人,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同,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也不同。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该自产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送出的礼品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应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 号)第三条第

(八)款规定: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基于此规定,礼品支出费用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送礼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要注意一点,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用于交际应酬礼品支出费用并非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支付的检查

(一)自查方法

检查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是否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检查

1、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的计算

【法规索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即:

1、区别于所在月份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

2、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的计算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股票增值权仅是股票期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所说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基本一致的。

五、视同股利分配应扣个税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重点

1、检查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归还的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5、检查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想钻税法的空子逃避纳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文件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索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

六、内部职工抽奖所得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重点

1、检查年终单位活动中进行抽奖,对内部职工抽奖取得的实物是否按照偶然所得 征个人所得税?

2、检查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1、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公司年底聚餐活动发给个人的奖品,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典型问题

1、企业分配股权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

2、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

3、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计税造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

4、企业和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销售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九、个人转让股权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方法

1、主要检查企业内部发生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2、检查个人转让股权的计税依据是否偏低,如果偏低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是否按照税务局核定的计税依据进行了纳税调整;

3、检查个人转让股权的法定程序是否合法。

4、检查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5、检查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是否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额。

6、检查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正确与否及是否支付单位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二)税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3、工商税务部门信息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第三条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4、营业税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5、印花税政策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

(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①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③参照 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④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5)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十、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获得一性补偿支出的自查

(一)自查方法

主要检查企业与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获得一性补偿支出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应对策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是企业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费用、损失及其它相关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基于此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提前退休,那么企业给职工一次性补偿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基于以上分析,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是企业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1、解除劳动合同和买断工龄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员工因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35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

2、提前退休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同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有3个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什么是内部退养呢?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是不一样的,内部退养是内退后还会取得用工企业给予的基本生活费,而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9篇:税务稽查通用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 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 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负 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 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 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

1 O.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 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 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 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 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 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 O.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 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 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

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 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 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 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 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 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 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 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 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

l O.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 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 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 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 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 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 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 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 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 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 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 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 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 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 O%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 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 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 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 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 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 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 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 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20篇:03银行税务自查大纲

银行税务检查大纲

一、营业税

(一) 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1、查核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是否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查核是否按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包括加息、罚息、罚款等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

3、查核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减除营业额。

4、查核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回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有无不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挂在往来款科目,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查核已核销资产(如呆帐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回等)收回利息收入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到利息收入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

6、查核减征免征营业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营业税条件,并准确区分减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税字〔1999〕2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二) 转贷利息收入

查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应收利息时间,全额确认贷款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 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将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查核是否把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和征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收入准确区分,是否将应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混入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国税发〔199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四) 票据贴现、押汇、透支利息收入

1、查核是否在贴现当日(贴现业务发生时),以合同约定利率直接确认全部票据贴现收入全额作为计征营业税收入。(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查核是否有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混入贴现业务,把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按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3、押汇利息收入的查核。在查核中,应重点对押汇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不应扣减相关费用后确认收入。具体内容详见\"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

4、透支利息收入的查核。在查核中,应重点对透支的协议或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包括罚款、罚息等)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具体内容详见\"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

(五)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

查核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重点查核是否将普通贷款、银团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分行从总行取得分成收入等,混入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误作为暂不征营业税收入, 2 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法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2000〕1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六) 融资租赁收入

1、查核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确认融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果未经上述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

(十一)项;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查核是否全部融资租赁合同申报缴税。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全部收入减去融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融资租赁期限,准确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三条。)

3、查核全部融资租赁货物的实际成本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价核算。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

(十一)项。

(七)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和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1、查核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二十条。)

2、查核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卖出价和买入价分别是指卖出原价和买入原价,买入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重点查核股票和债券买入价是否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原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即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

(八)项;)

3、查核金融商品买卖的负差是否跨会计年度结转。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

4、查核银行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除免税规定外,是否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应付利息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财税〔2001〕1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八)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或中间业务收入)

1、查核支付结算、代理、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其他等各类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对新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和收入比重较大中间业务应重点进行查核。(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4 附件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银发〔2002〕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2、查核每一中间业务环节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全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收入(除受托收款业务外),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账单费、凭证费)加价、以及以某种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的管理费或赞助费等价外费用,从中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如回扣、返佣支出、银联费用、POS机租金)。(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

(十)项;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五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七条。)

3、查核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文件的规定: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个人存款利息不缴个税了,也就无所谓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了,储蓄机构也就无所谓代扣代缴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了。

(九) 其他收入

1、查核是否有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POS机终端出租租赁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

2、查核是否有处置抵债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九条。)

3、查核向储户收取的帐户年费、信用卡年费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十) 外汇结算营业额

查核银行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是否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国税函〔1996〕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十一) 境外母公司利息

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核查企业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是否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增值税

1、银行销售金银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国税发〔2005〕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查核是否有处置抵债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商品等动产)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三、消费税

销售金银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财税字[1994]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四、企业所得税

(一) 收入(收益)

1、查核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上按资产负债表日与实际利率法(不是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存在税会差异,应进 6 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3号。)

2、查核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是否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3号。)

3、查核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是否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3号。)

4、核查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3号。)

5、查核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是否在贴现日确认全部票据贴现利息收入作为计所得税收入。与会计上以资产负债表日分期分额确认收入,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6、查核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应付利息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计所得税收入。与会计上按资产负债表日与实际利率法(不是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7、查核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是否分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和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单独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8、查核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和应付利息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计所得税收入。与会计上按资产负债表日与实际利率法(不是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9、对照有关合同协议等,查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所 7 得税收入。是否有坐支收入现象、是否有委托人直接支付给银行代办人员佣金,银行在收取费用时,只开具收据,不计收入。是否有帐外经营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10、查核代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1、查核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3号。)

12、查核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是否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查核企业收回的已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是否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银监发[2004]19号第四条)

14、查核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POS机终端出租租赁收入);向储户收取的帐户年费、信用卡年费;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税前扣除

1、查核是否按照合同利率确认利息支出,对会计上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定期存款当年提前支取的,对其支取前会计上按资产负债表日计提的应付息与提前支取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实际支付利息,之间存在差异,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规则计息,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

2、除法人银行因其母公司向其提供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外,法人银行之间支付的管理 8 费不得税前扣除,法人银行支付给其他法人企业的管理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除同一银行内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即联行往来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外,同一银行内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4、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代表处等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行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行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否则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5、准备金支出的查核:

①查核银行按税法规定可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是否准确。税法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查核是否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该针对银行拨备,主要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以下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如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是否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是否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

6、查核银行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是否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7、银行揽储性质的奖励支出应根据奖励支出的对象、形式,正确区分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对于支出为实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六)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8、查核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持有到期的,在交易、购买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印花税、手续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装修费支出的查核:

①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②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③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查核企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所得税收入。是否有坐支收入现象、是否有委托人直接支付给银行代办人员佣金,银行在收取费用时,只开具收据,不计收入。是否有帐外经营现象。)

10

11、核查企业是否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京发改〔2005〕197号第六条)

(三) 源泉扣缴

1、查核向境外企业支付利息(如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除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外,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二条。)

2、查核向境外支付的Visa 卡手续费、万事达卡手续费,是否按税法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

五、个人所得税

1、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展有奖储蓄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是否错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5〕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查核向个人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的,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非内部职工发放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个人业务拓展费\"、\"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 11 费\",应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查核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三条)

5、查核向客户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应按照 \"其他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查核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7、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是否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8、银行及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利息的查核:

①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向个人储户结付利息时(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除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向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户结付利息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审核符合税收协定条件并申请享受优惠税率,对于不申请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12 ③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或资金免税个人存款账户,是否有应税个人存款混入。 ④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向个人储户结付利息时,是否按区分各时间段内孳生的利息所得,分不同时间段的税率准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国税函〔2003〕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 13 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0、核查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应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核查企业是否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京发改[2005]197号第四条)

12、核查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给予优惠。(京发改[2005]197号第五条)

13、核查企业职工是否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京发改[2005]197号第六条)

六、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现行印花税共设置了13个税目。根据应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四档,即:千分之

一、万分之

五、万分之

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

(一) 借款合同

1、票据贴现合同

企业票据贴现合同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贷款通则》第九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该通则也明确了票据贴现是发放贷款的行为。企业应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银行会要求贴现人提供贴现申请书、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申请人近期财务报表、未到期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有关购销合同或交易证明等资料,并与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该合同会列明贴现利率、贴现期限、实付贴现金额等内容,体现债权债务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

14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应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 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4、抵押贷款合同

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5、银团借款合同

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6、基建贷款合同

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7、免税、不征税(暂不征)合同

①我国的各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及由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15 ②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③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④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⑤拨改贷合同免税。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二) 营业帐簿(包括资金帐簿和其他营业帐簿)

1、资金帐簿是否按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资金帐簿不再贴花。)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3、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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