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信息管理系统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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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目 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1 信息管理系统 ...................................................................................................................................1
一、登录...........................................................................................................................................2
二、档案管理 ...................................................................................................................................4
1、集体管理 .............................................................................................................................4
集体登记 ...........................................................................................................................4 集体审核 ...........................................................................................................................5
2、开户管理 .............................................................................................................................6
开户登记 ...........................................................................................................................6 开户审核 ...........................................................................................................................7 开户查询 ...........................................................................................................................7
3、补证管理 .............................................................................................................................8
补证登记 ...........................................................................................................................9 补证查询 ...........................................................................................................................9
4、变更管理 ...........................................................................................................................10 变更申请 .........................................................................................................................10 变更审核 .........................................................................................................................11 变更查询 .........................................................................................................................11
5、退保管理 ...........................................................................................................................12 退保登记 .........................................................................................................................12 退保审核 .........................................................................................................................13 退保查询 .........................................................................................................................14
6、迁移管理 ...........................................................................................................................14 迁出管理 .........................................................................................................................15 迁入接收 .........................................................................................................................15 迁移查询 .........................................................................................................................16
7、销户管理 ...........................................................................................................................17 销户登记 .........................................................................................................................17 销户审核 .........................................................................................................................18 销户查询 .........................................................................................................................19
三、缴费管理 .................................................................................................................................19
1、打印缴费单 .......................................................................................................................19 打印个人缴费单 .............................................................................................................19 打印集体缴费单 .............................................................................................................20
2、缴费登记 ...........................................................................................................................20 个人缴费 .........................................................................................................................20 集体缴费 .........................................................................................................................21
3、缴费查询 ...........................................................................................................................21
四、领取管理 .................................................................................................................................22
1、启领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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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领登记 .........................................................................................................................22 启领审核 .........................................................................................................................23
2、养老金发放 .......................................................................................................................23 发放登记 .........................................................................................................................23 发放查询 .........................................................................................................................24
3、生存确认 ...........................................................................................................................24 生存确认登记 .................................................................................................................24
五、基金管理 .................................................................................................................................25 财政补贴 .................................................................................................................................25 财政补贴申请 .................................................................................................................25 财政补贴到位 .................................................................................................................26
六、综合查询 .................................................................................................................................26
一、登录
在IE地址栏上输入系统登陆网址,按回车键进入下图所示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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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图中,输入 “用户名”和“密码”,系统默认账户admin,密码 111111 。然后点击确定,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主界面,如图所示:
若想退出系统,单击图右边的“退出”按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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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管理
在主界面的模块框里点击“档案管理”则会出现档案管理的下拉列表,包括集体管理、开户管理、补证管理、变更管理、退保管理、迁入迁出、销户管理等子模块。下面分别介绍各个子模块的具体操作。
1、集体管理
集体管理包括集体登记和集体审核,主要用来管理缴费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名称、所属单位、缴费类型、缴费档次、总人数等信息。
集体登记
集体登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集体登记中可进行新增、修改、删除操作。 a、新增一个集体,点击
按钮,选择所属单位、缴费类型、缴费档次,输入名称、排序、编码、简介,选择是否由个人为村/集体缴费,点击按钮即可完成。
b、修改集体信息,在图左边的树形中选定所属单位,然后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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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集体,修改下部相应的集体信息,点击息。
c、
按钮,即可修改集体信若某个机构因某种原因不复存在或者不再需要,则可删除它。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修改的集体,点击示对话框:
按钮或
按钮,系统会弹出如图所
点击是,提示删除成功,集体列表更新。
注意:审核后的集体不能删除。删除已审核的集体,系统提示
集体审核
集体审核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集体审核中也可进行新增和修改操作,操作方法请参照集体登记中的新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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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点击所属单位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审核的集体,或直接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审核的集体,点击
按钮,系统弹出如下对话框:
确定后,提示审核成功,集体列表中的审核状态变为已审核。 注意:系统管理员登记的集体,默认状态为已审核。
2、开户管理
开户管理包括开户登记、开户审核和开户查询,主要用来管理参保人员的基本资料,包括保险号、姓名、身份证、户口类型、户口所在地、缴费单位、缴费类型、缴费档次、受益人、受益人身份证等信息。
开户登记
开户登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选择缴费单位、档案类型、户口类型,输入姓名、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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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项信息,点击按钮,参保人员即可登记成功。其中缴费单位、姓名、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为必填项。
开户审核
开户审核是用来确认参保人员开户的操作,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开户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未审核、已审核)、开户登记时间段、保险号等条件查询特定的开户记录。
勾选要审核的开户记录,点击
按钮,系统弹出提示对话框:
确定后,提示审核成功。
注意:系统管理员登记的开户记录,默认状态为已审核。
开户查询
开户查询可以查询开户人员的具体信息,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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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开户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关键字(姓名、保险号)和开户登记时间段查询特定的开户记录。双击一条开户记录,弹出此参保人员的具体信息: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3、补证管理
补证管理包括补证登记和补证查询,用来处理因丢失、磁卡损坏等特殊情况需要补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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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登记
补证登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
按钮,显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选择补证原因,点击按钮,补证信息即可保存成功。
补证查询
补证查询用来查询和审核补证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补证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保险号、姓名、补证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补证记录。双击一条补证记录,弹出补证具体信息: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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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按钮,即可完成补证记录的审核。
4、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和变更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的业务。
变更申请
变更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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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保险号,点击息,点击
按钮,显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修改参保人员的某些信按钮,变更信息登记成功。
注意:身份证、保险号、缴费单位、缴费档次不能变更。
变更审核
审核变更登记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变更申请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变更申请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变更记录。
勾选变更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变更申请成功。
变更查询
变更查询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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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变更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保险号、姓名、变更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变更记录。
5、退保管理
退保管理包括退保登记、退保审核和退保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退保的相关业务。
退保登记
登记参保人员的退保申请,计算积累金额和应退金额,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入退保原因,点击
按钮,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补贴情况显示出来,输按钮,退保申请即可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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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审核
审核退保登记记录,退保审核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退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退保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退保记录。
勾选退保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成功。
按钮,也可以审核成功。 双击一条退保记录,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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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查询
退保查询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退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退保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退保记录。双击一条退保记录,弹出退保具体信息: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6、迁移管理
迁移管理包括迁出管理、迁入接收和迁移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在缴费单位之间迁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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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管理
处理参保人员从缴费单位迁出的业务,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择迁入缴费单位名称,点击
按钮,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补贴情况显示出来,选
按钮,即可完成参保人员的迁出。
迁入接收
迁入单位的专管员确定接收迁入的参保人员,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迁入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迁入迁出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迁入记录。
勾选迁入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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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一条迁入记录,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按钮,也可以审核成功。
迁移查询
迁移查询可以查询迁入迁出的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迁入迁出的参保人员,账户缴费列表显示迁入迁出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可以根据迁入迁出状态、保险号、迁入迁出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迁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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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一条记录,弹出参保人员的具体信息:
7、销户管理
销户管理包括销户登记、销户审核和销户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的终老退保业务。
销户登记
登记终老退保的参保人员,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
按钮,用户列表中显示参保人员,勾选参保人员,点击按钮,销户登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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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一条记录,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按钮,也可以保存销户记录。
销户审核
审核销户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销户记录,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销户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销户记录。勾选销户记录,点击双击一条记录,弹出销户人员的具体信息,点击成功。
按钮,销户审核成功。 按钮,销户记录也可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销户查询
销户查询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销户记录,可以根据姓名、保险号、销户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销户记录。
双击一条记录,弹出销户人员的具体信息。
三、缴费管理
缴费管理主要进行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登记,打印缴费单,提供缴费信息查询,包括缴费登记,打印缴费单和缴费查询。
1、打印缴费单
打印缴费通知单包括打印个人缴费单和打印集体缴费单,用于打印参保人员和集体第一次缴费前的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和集体凭此单据去银行缴费,再凭银行的缴费回单去管辖社区登记缴费信息。
打印个人缴费单
输入保险号,点击生成按钮,生成个人缴费单,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个人缴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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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集体缴费单
选择集体缴费单位名称,点击生成按钮,生成集体缴费单,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集体缴费单。
2、缴费登记
缴费登记包括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两个部分。
个人缴费
账户列表中默认显示管辖区内的所有参保人员,也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开户登记时间段查询参保人员。
选中一条记录后,在个人应缴费用信息中缴费单编号、银行名、账号、缴费银行名称、缴费账号、缴费月份、实缴金额、缴费日期等信息,点击息的登记。
按钮,即可完成个人缴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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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缴费
在左边菜单中选择缴费单位,然后在账户列表中勾选要缴费的参保人员,输入缴费单编号、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点击
按钮,即可完成集体缴费信息的登记。
3、缴费查询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的所有缴费记录,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缴费日期时间段查询缴费信息,单击一个参保人员,可以显示参保人员的具体缴费信息(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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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四、领取管理
领取管理包括启领管理、养老金确认和生存确认,主要用来处理养老金的发放相关的业务。
1、启领管理
启领管理包括启领登记和启领审核,用来进行养老金的启领登记和审核。
启领登记
输入保险号,点击标准,选择发放日,点击
按钮,显示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输入月领
按钮,参保人员的启领申请登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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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领审核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的所有启领登记记录,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启领登记时间段查询缴费信息,勾选启领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成功审核启领记录。
2、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发放包括发放登记和发放查询两部分。
发放登记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要发放养老金的记录,输入缴费单位编号、缴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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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日期进行查询,选择发放记录,输入应发金额,点击发放养老金。
按钮,即可为参保人员发放查询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养老金发放记录,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发放登记时间段查询特定的发放记录。
3、生存确认
生存确认登记
登记退保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情况。
24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输入保险号,点击保原因,点击
按钮,显示终老退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输入退按钮,退保人员的养老金发放登记成功。
五、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主要用来处理财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业务。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申请
在左侧的机构菜单中选择缴费单位,账户列表中显示此缴费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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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参保人员,点击
按钮,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申请登记成功。
财政补贴到位
在左侧的机构菜单中选择缴费单位,账户列表中显示此缴费单位的所有财政补贴申请记录,勾选参保人员,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和发放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
六、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包括开户查询、变更查询、销户查询、缴费查询、领取查询、养老金发放查询,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记录。具体操作步骤与业务处理查询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26
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4、坚持分类统筹、逐步解决原则。
二、参保范围
(一)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我县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
1 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后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大战场镇、喊叫水乡、徐套乡)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年龄段趸缴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后年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
2 缴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记入个人账户。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的次月起, 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四、参保审核程序
符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县人民政府依法
3 统一征用的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征地协议及花名册, 到所在乡镇申请办理。
(二)初审。乡镇收到被征地农民申请后,认真审核提交材料,在参保资格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登记造册,在辖区范围内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归档整理(一人一档),集中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
(三)审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各乡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初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审核全部通过的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人社局), 审批后由乡镇将审核材料返回申请人,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登记。县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已审批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档案,出具缴费核定单,参保人凭缴费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县社保局每月汇总后申请划拨。其中,达到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在次月发放前按时足额划拨,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上审核程序应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局最终审核)
五、政策衔接
(一)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本
4 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人力资源基本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2011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本方案逐步解决。
(三)本方案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2013年12月31日为界点。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本方案中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以征地时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主及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数计算。
六、资金渠道与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具体提取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2012年1月1日起至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
5 费补贴,由县人民政府在本方案实施后的1年内全额划转;因财力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逐年划转,但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前补缴完毕。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在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基本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建新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照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少庸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广局局长
沈
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6
范永伟
县监察局局长
刘
德
县财政局局长
张银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祁少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武文诣
县农牧局局长
申志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宝银
县审计局局长
王金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邱
斌
宁安镇镇长
蒋文涛
石空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谢福才
余丁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石清泉
新堡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李宏然
鸣沙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谭振华
恩和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马建辉
舟塔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田维荣
白马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张俊海
大战场镇镇长 罗永平
喊叫水乡乡长 周立祖
徐套乡乡长
马学文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督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妥善
7 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前后衔接,实现平稳过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银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编制养老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审核及基金监督等工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待遇核定以及发放等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登记册、明细汇总表和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审定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保证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4、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处理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5、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的审核。
6、各乡镇负责被征地农民调查摸底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保引导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的初审、
8 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7、金融机构(协作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费征收及养老金发放工作。
八、实施时间及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启动各项工作,根据我县实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1日― 月 日) 各乡镇负责调查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情况。主要任务是对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确认及征地情况进行统计。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依托,逐村逐户调查、摸底 ,摸清被征地农民人员结构情况,填报相关表格和资料,统一报送到县人社局,由人社局进行汇总、测算。
(二)《实施方案》制定和报审阶段(2014年 月 日一月 日)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并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基本保障厅审批。
(三)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 月 日起)
1、开展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泛宣传。
9
2、集中宣传。在县城和各乡镇集市主要街道、广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及一封公开信,解答相关政策。在各村(社区)张贴《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参保范围、缴费金额及办理流程等,引导广大群众早参保、早受益。
3、组织召开启动大会及业务培训。(四)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 月 日开始)
1、本方案实施后至2014年年底前,先期组织对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按照参保审核程序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一次性缴费到帐后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本方案办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3、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本方案逐步解决。
九、工作要求
(一)本方案启动实施后,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预留情况,对未达到审核要求的用地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签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意见,
10 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人定岗定责。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狠抓具体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杜绝错报、漏报、多报。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进村入户、深入宣传解读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督促被征地农民及时参保,做到应保尽保,本方案实施前被征地的,从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的,自最后一次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12个月参保的,县财政不予补贴,费用全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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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办发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5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含0.3亩)但不足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2.5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按附表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广大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这些弱势群体得到了一丝安慰,衷心希望所有农民兄弟都能解决好保险问题。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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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待遇调整和发放等具体业务;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并张榜公示15天后,报村委会审核。
(二)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将审核的名单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再公示7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报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参保时鹰潭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档次由被征地农民自己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负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负担8%。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参保时的年龄段进行确定。
(一)参保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以缴费年限15年计算,每超过1周岁,缴费年限减少1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按选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直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时男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按选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时男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按选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5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由被征地农民自己选择。参保缴费后,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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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单独统筹,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参保所需资金,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负担的,从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属于政府负担部分,由受益财政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提取8%解决。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个人和村集体负担部分由村小组在发放征地安置补偿费时按被征地农民选定的标准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政府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列帐。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每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计息;政府承担的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应按照筹集比例从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计发。
对参保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15年计算。
第十一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参照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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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折算(按缴费比例20%与28%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含折算缴费年限)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如果其个人帐户上的养老金尚未领完的,将其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补助其丧葬抚恤费3000元,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此前已制定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按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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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工作推进会议召开
2011年7月8日下午,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推进会议在茗苑宾馆召开,县直相关部门领导,13个乡镇的分管领导,乡镇派出所、人事劳动保障所、农经站、国土分局以及县被征地办工作人员共计87人参加会议。
县人民政府张国亮副县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他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对维护农民权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合作,狠抓落实,坚定不移的加快推进这项惠民政策实施进程;二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责任心,务必保持纯朴的草根情怀,全心全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三是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工作要求,按规定时限在年底完成参保任务,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县人事劳动局沈冰局长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回顾,对推进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并强调要以此次推进会为契机,加强学习,掌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与新农保工作的有效衔接,按时完成参保任务。会议对乡镇业务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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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解读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0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8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何时拟定?
答: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的确定流程是怎样的? 答:(1)调查摸底。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国土资源部门
1 正式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结果,对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征地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拟定方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调查摸底情况等,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表)》,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进行讨论,确定纳入本次征地养老保障的对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意见等。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村(居)应通知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公示报批。《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保险方案》上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并由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后,连同公示证明材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一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保险方案》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完成拟定、公示和上报工作。
(4)审核批准。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提报的《保险方案》等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方案不规范、不符合政策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2 对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履行相关程序;对经审核无误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在《保险方案》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保险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报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5)审核确认。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保险方案》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库、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无误的盖章确认。审核发现个人参保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退回村(居)修正后上报;对《保险方案》涉及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与财政拨付资金不符或资金分配违反政策的,退回村(居)核实、调整并重新履行公示报批程序后上报。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落实? 答: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其他批复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可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建立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7、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的《保险方案》
3 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内容,分别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1)对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个人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分别由村(居)协办人员、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并盖章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对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监护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也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2)对符合条件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原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
8、对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量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须在养老保障资4 金记入个人账户之前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缴费。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后,记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9、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资金到账后,对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其中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自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数计算。
10、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对保障对象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和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户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资金自次月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被征地农民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预存款个人账
5 户资金用于按月抵缴其应缴费金额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到账后,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划转当月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缴一个月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或个人账户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条件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待遇计发或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属于本次征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保险方案》对应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纳入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12、保障对象在申请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时,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并对应一次性支付的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职工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享受待遇的证明原件。(2)死亡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关系转移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1)个人申请。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并
(2)村(居)上报。村(居)协办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3)街道(镇)初审录入。街道(镇)保障中心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后,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4)区(市)审核支付。区(市)经办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公安户籍信息数据等进行比对,确认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并留存一份。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区(市)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一次性支付的资金。
14、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保险方案》落实时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
7 农民,其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后,由区(市)经办机构根据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月份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表》。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养老保障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保险方案》落实时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1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拨付和管理?
答:土地征收报批之前,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区(市)社保经办机8 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报至所在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如何管理?
答: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办法》等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09〕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先保后征,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账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及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各区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以及涉及土地补偿费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统筹资金来源为:
(一)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2007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所征土地,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缴纳手续的,原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维持不变;未办理缴纳手续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组成:
(一)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愿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补贴养老保险费。按参保时个人自愿缴费相应档次(含零缴费)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按2400元、3600元、4800元、6000元标准,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市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存储和管理,统一建账、核算,统筹运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土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征地通告发布前直接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土地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0元(工业用地20元),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在办理参保时即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补充解决,确保发放。
第十四条 征地通告发布10日内,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 个人缴费数额(元) 养老金发放标准(元)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 补贴养老金 自缴个人 账户养老金 合计
个人零缴费 160 20 180
3600 160 30 30 220
7200 160 40 60 260
10800 160 50 90 300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参保时(下称参保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下称领取时),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20元(从统筹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补贴部分,下同)。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从划入的补贴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3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三)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4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四)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3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5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四个档次对应补贴标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不能再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2007年7月1日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60元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统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因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及相关资料,或者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而影响上级受理审批征地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2007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县辖区的。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第十二条 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四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县财政部门设专户存储。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所选择的缴费标准的相应比例,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专款转入市、县财政专户。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支出专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未达到领保年领的,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的本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颔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缴纳本息的扣除已瓴取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前期征地出现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由各级政府确定解决办法。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必须坚持以土地换保障,坚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资金筹集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市人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设计、费用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
-1-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以后资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领取标准的提高作适当调整。
(二)村集体缴纳费用。本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30%筹集费用;建立制度前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不再筹集费用。
(三)财政补助、统筹资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
-2- 他收入中筹集,分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的筹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资金的筹集,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村集体缴纳费用和第八条第
(一)项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应及时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存入财政专户及各商业银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执行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3-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按月拨付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银行按月发给被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市人社部门应当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虚报、冒领。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基础台帐和数据库。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初审;
(三)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复查;
(五)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复查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章 养老保险金待遇及标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足额缴纳个人帐户资金且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参保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档次,分别按下列标准计
-5- 发: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30元;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54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45元;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75元。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后,由统筹资金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领取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本息有余额的,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息计算办法,参照企业
-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已经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分别设立专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隶属于同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社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查。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市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人数及补偿标准的审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7-
第二十五条 濉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21日发布的《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07‟63号)同时废止。
-8-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1.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安置人员,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下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参保:
1. 2. 3.
2. 哪些被征地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征地安置时,年已满70周岁人员; 征地安置时,年尚未满16周岁人员; 征地安置时,已接到高校录取通知书人员。
(1).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及精减职工。
3. 参保对象有哪些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计算?
(一)缴费标准。分B、C、D 三档,由个人或村集体缴纳:、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原则上按B、C、D三档缴费标准选择参保。如村和个人确实无经济实力,由村申请并报经镇乡(街道)、市国土资源局(市开发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允许按A档缴费标准参保。
(二)享受待遇。分B、C、D三档:B档每月200元、C档每月250元、D档每月300元。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次月开始,可按月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按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 参保对象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员填写《诸暨市补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1份,并提供一
1 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各1份;
(二)参保人员所在村统一填报《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式三份;
(三)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参保人员所在村按规定缴纳保费;
(四)参保人员所在村领取《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后发放给每个参保人员。
5.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凡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于每月15日后领取存折(养老金)。
6. 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手续。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对死亡的参保人员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参保人相应的个人账户金。
7. 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或被高校录取怎么办?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市、被高校录取的,其亲属或本人应在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手续,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8.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
(一)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二)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退还其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与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知识青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之间任选一种。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退还其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或余额。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表册
填 写 要 求
一、填写要求:
1、所用原件、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一律用A4纸。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有经办人的签名,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要求当事人签字认可并落上时间。
2、所填表册2份以上的,不得复写,但可以打印,便于存档。
3、填表用笔一律用黑色中性笔或碳素墨水,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
4、表册填写必须清晰、完整,印章齐全,时间清楚,报表必须在表册的右下方签署填表人姓名。
5、表册内涉及到填写时间的全部统一成8位数,中间不要符号和年月,例如:(20131025)。
二、表册中项目填写要求 表一:
1、以户为单位填写,每月25日前上报一次,没发生征地的作“零”报告。
2、姓名栏:填写户主
3、家庭人数:指发生征地时的在册户籍人数。
4、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改成“家庭被征地比例”。家庭被征地比例等于家庭被征地面积除家庭承包耕地面积。
表二:
1、是否按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参保栏:要核对原来的参保表,据实填写。
2、表中“被征地比例”改为“累计被征地比例”,在录入系统时按征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叠加。
3、签字栏:社区由主任签、国土部门由县国土局委托乡镇国土所长签、农牧部门由县农牧局委托农服中心主任签、公安部门由县公安局委托乡镇派出所签、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由镇长签,也可以由镇长委托分管领导签。
4、表二所附材料:
申请人家庭户口册或身份征复印件;征地文件或征地补偿协议书;分户的由村(社区)出具分户证明(分户证明上必须说明承包面积和征地时的在册人口);承包征复印件、照片贴在待遇申请上。
表三:
1、要求和表二一样。
2、征地文件或征地补偿协议书只要新征部份的资料。表四:
1、2013年10月1日前是否按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领取待遇栏:时间改为2013年11月1日。
2、按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要查阅原来发放待遇表(由社保局提供),要求准确无误。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栏:要求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核对。
4、结合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实际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栏:根据文件要求,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5、签字栏的要求和表
二、表三一样。表五:
根据文件要求据实填写。 表六:
征地项目发生一次,填报一次,由人社中心织织填报。 表
七、八:
1、表
七、八为台账,按要求填报,每月30日前报一次。
2、有多次变更的需在备注栏加以说明。表
九、
十、十一:由社保局填写。
表十二:为月报表,每月30日前必须由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上报。传真号码:4704100
2014年8月8日
为加快××新城区开发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XX63号)精神,结合××新城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
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4)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5)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6)公示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7)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
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局予以指导协助),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标准和发放
1.享受条件: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且必须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含征地安置基准日当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标准: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凭《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100元。
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根据所选的档次分为:a档每人每月150元、b档每人每月170元、c档每人每月210元。其中,100元为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a档每人每月50元、b档每人每月70元、c档每人每月110元。
3.发放方式:由市社保局、××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共同负责,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筹措
1.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收缴,交财政专户。
2.当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时,其所在村委会可视集体经济能力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村委会自行决定,资金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3.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方面筹集。资金筹措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养老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及划转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做好基金筹集、划转、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审核、个人帐户记录、基金管理、养老金收缴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养老金收缴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18周岁及以上新征地失地农民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征地时个人所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社区,下同)、组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0%,村、组集体按规定配套资金并拨付到账后,所差部分由个人缴纳;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财政补贴40%的三分之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七条 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原则:6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5%;2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5%; 3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统一扣缴集体配套资金、不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意愿单独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八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凡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档次确定为月领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个标准。参保人员须在高于村、组配套金额的前提下自选标准,实行分次达标,分段缴费,分段补贴,叠加领取。(缴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在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上再予个人缴费额(不含村、组配套资金)的1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决。
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在土地征用宣传动员阶段(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手续批准上报前)就主动申请参保、确定个人参保档次,并同意将个人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扣缴,或由个人缴纳。
第十二条 新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农村养老办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报材料上报前,国土资源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将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和参保人同意扣缴为养老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三条 每批次征地后村、组配套资金就近套入保障档次,所欠费用由参保人缴清后,县农村养老办再申报40%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财政补贴的40%资金由县财政局向省市申报,连同县级补贴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四条 未到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套入保障标准后的差额,参保人员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县农村养老办签订缓缴协议。但参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十五条 缓缴协议签订后,县农村养老办依据实缴保费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人员按协议补缴清保费及利息后,县农村养老办再补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新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该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组统一组织参保。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批准上报日期为准,并以此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周岁年龄。
第十七条 土地征用手续上报后,被征地村、组须在10日内对应享受村、组配套资金的人员征求意见、选定参保档次、测算补缴金额并造册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第十八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通知参保人向县统一规定的帐户补缴费用,负责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在参保人确认并签字后,连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报县农村养老办审核。
第十九条 县农村养老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报县财政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并及时将资金全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保障标准累计已达240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实现稳定就业,按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户口从县内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村组所缴金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待到达领取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个人存款利率涨、降幅超过1%(现为2.52%),未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所缴费用的积累率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由县农村养老办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持存折到代发银行领取。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清保险费用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由县农村养老办按月计发所达保障标准的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但个人所享受的集体配套资金不在某档次时,参保人应补齐到就近的保障档次。若确无能力补缴的,按实缴保费按比例结算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已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每年均应准时参加县农村养老办进行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县农村养老办即当月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参保或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在30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县农村养老办申报停发手续。县农村养老办将个人帐户中个人和村组集体所缴费用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若国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将依照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基金风险防范(基金调整风险、长寿风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帐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农村养老办依法追回并处以3—5倍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1、改革完善参保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严格落实土地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3、以土地换保障,实现新区开发建设成果共享
4、依法征用土地,加快新区建设
5、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
7、关注失地农民,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8、科学规划,合理征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9、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家庭和谐幸福
10、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防老最可靠
11、拥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幸福伴居民,和谐进万家
12、早参保多缴费,晚年生活有保障
1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利在农民,功在社会
14、依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乎新区发展,惠及千家万户
15、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17、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不犯愁
19、积极落实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优惠政策。
双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保障范围。
1、在双桥区行政区域内,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且土地被征用后,户人均剩余农业用地面积不足0.3亩(2013年6月1日以前执行0.4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时享有该地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界定为“被征地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镇政府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以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认定,本《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意见》实施前征地的,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三、申报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镇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要件组档后交区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由所在镇、村向社会公示一周。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镇将人员名册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待所需保障费全部划入社保基金帐户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贴原则。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年龄状况,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年龄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纳比例为2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区政府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 3
民社会保障费中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担,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计算为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年限,但计算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距年满15年的差(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一次性补差达到5年及以上的,以后年度可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补差不足5年本人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由区政府给予一定年限的年度养老保险费补贴,一次性补差和年度参保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 4
费,由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参保补贴。
年度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的12%部分,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具体领取办法由区人社局制定。
已享受征地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贴的年限按“补差加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或年度参保补贴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相同。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作为征地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享受年度参保补贴的,按上年度全省年社平工资100%为基数的12%部分核定征地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
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区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3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 6
纳。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参照以下公式测算。
提取比例=[R(平均缴费年限为10年)*30%*Q]÷[J*M] R: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年社平之和(平均缴费年限按10年计算)
Q:上年度全区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区平均区片价 M:上年度全区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区政府会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四)风险基金。区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10%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0%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征收土地政府解决。
(五)对本意见实施前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难以一次性全部到位的地 7
方,区政府可以制定分期缴纳计划,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分期足额到位,最长不超过3年。分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到位的,从应到位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中个人缴费困难的,可积极探索银行贷款、政府贴息、所得养老金部分偿还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七、有关政策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书(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当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2009年1月1日后执行区片价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征地补贴。享受补贴的年限和 8
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年限和标准相同,经核查重叠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重叠缴费期间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领取养老金的,征地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企业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年龄应补贴年限减去企业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企业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征地补贴补足5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16至45周岁的、女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企业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征地补贴补足3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已在企业退休(企业为其缴费满15年的)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征地补贴。
(三)2009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报批征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意见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对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政府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区政府负责解决。
(四)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承双政【2006】153号)停止接纳新的参保人。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区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区政府可持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统筹地区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 10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凡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九、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各镇政府、区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由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 11
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落实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农业部门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本实施方案,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13-05-08 【生效日期】201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3年5月8日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辽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和人数。
市社保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出让金归属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 500元,补贴15年,共计22 50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应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个人补贴按户籍性质,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缴费1 000元补贴75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为起点,每个档次级差100元,个人缴费不设上限,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失地后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1 000元十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1 1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失地后仍为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及其利息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达到55周岁的女性,可按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为其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继续缴费,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照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为其核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中央补贴 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政府补贴。依据个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3.中央补贴为55元/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提出退出该保险的,只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中的具体规定,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发布的《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及此前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3-01-09 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保政策 不落实社保政策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记者1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12年12月28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并从2012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明确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相关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事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参保范围是,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发文要求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作者: 于瑞荣、康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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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西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西宁市日前出台《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主要由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以及各部门职责共五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明确了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以及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对各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农民身份认定由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相关资料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基金收缴,明确了已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被征地村委会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西宁市被征失地地农民认定表》、《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花名册》连同参保申请书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征地农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征地申请后,计算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总费用,并制表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达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时缴纳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户”设立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进行分帐核算,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资金等内容。明确了关于政府财政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参保登记,明确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劳动年龄内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管理,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被征地农民做好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关于各部门职责,明确了除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外,明确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各区(县)、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本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工业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崆峒区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崆峒区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近日出台了2012年新《平凉市崆峒区被征地农民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了2009年老《细则》。
新《细则》规定,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此项政策的实施对解决崆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城乡统筹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崆峒区社保中心:魏新龙连志峰)
关于放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承诺书
人社局: 我叫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庆丰村 _____组人,已在____________参保,我家庭成员经过商议,现承诺我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请批准!
承诺人(指模):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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