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先进事迹

2020-04-18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搞好执行工作之我见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强制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强制力的。很多当事人在用尽其他方法追偿不到自己合法权益时,希望到法院通过诉讼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里我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加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执行工作

执行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执行工作,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及相关法律知识,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重点学习,并认真领会贯通。在学习中要相互研究探讨法律问题,交流审判经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执行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水平,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实行全方位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执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的监督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各样行之有效、灵活、交通、快捷的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严格遵守执行程序

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判决能否得以执行的必备条件。对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委托拍卖都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其他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隐匿财产的,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为查明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可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主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其财产状况,否则,视为妨碍诉讼行为,将受到强制措施的制裁。

对下落不明、逃避、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要力争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充分调动社会舆论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社会压力,或采取登报公告等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其财产情况。当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产权不明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查清产权权属。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样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节省诉讼成本,方便快捷。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推出土地的,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对以金钱给复为内容的执行案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评估、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作出冻结、划拨裁定时,应当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或迟延履行违约金等其他法定费用一并计算在内,同时冻结、划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应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对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案件,经过听证合议庭合议和批准程序,该终结的就终结,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证书,避免案件久执不结。

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对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需要人大的监督指导,而且还需要与政府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样,才能减少和缓解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矛盾,较好地解决工作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只有不断探索执行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才能彻底摆脱“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推荐第2篇:执行工作改革探析

执行工作改革探析

改革是动力,改革出效益,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了的事实。农村的改革使我国农民一步步走向富路,国家在改革这一“巨力”推动下,一步步走向强盛。同样如此,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亦在改革中求发展、求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一文中指出:以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和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这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以此证实和说明,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包括执行工作机制在内的改革与时俱进,收获颇丰。同时说明,司法体制改革由于起步晚,力度不够,在新世纪之初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只是奠定了一个基础。重要的是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探索改革理论,指导改革实践,实现“公正与效率”,适应入世要求。为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进程,现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浅析如下:

一、执行工作改革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搞好执行工作改革是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必要。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大量增加,继而各人民法院未结执行案件不同程度的造成了积压,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施权威,乱批“条子”,非法干预执行的行为经常出现。法院人、财、物块块管理体制的弊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一“肿瘤”的存在等等,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极大的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显而易见,人民法院的执行管理体制、机构模式、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显的尤为重要。因此,进行执行机制改革,对于全面做好执行工作,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

搞好执行工作改革,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当事人的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其目的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执行这一程序来保障。目前情况看,通过司法机制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成绩斐然,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执行案件积压,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非依法律程序中止,视中止为结案,以实现所谓的“执行效率”和提高政绩,变相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有的承办人员在报结案的数字中,中止的达近50%,个别达50%以上,而真正达到中止条件,依照法律(法释)规定程序而中止的则较少。因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势不易乐观,治理内外部环境,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统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精英执行执法队伍,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执行执法机制,迎接WTO的挑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执行工作改革现状

司法机制的改革,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有效进行,执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由于司法体制改革起步晚,力度差,其改革未有亦不可能有一个具体完整的模式和经验可借鉴,各地各级法院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相关问题或与法不一的措施办法,目前,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状况是:

1、执行局的设置,突破了多年来执行机构和机制不完善的状况。近年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司法实践的探索,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执行局,执行庭在执行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此举不仅仅是行政编制的增加、“行政长官”的增多和地位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法院内部执行机构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和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对执行工作重视程度增强。通过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相对制度、措施的出台,将对人民法院未来的执行工作改革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执行工作现状。进入21世纪后的今天,“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提出,WTO的加入,推动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它召示着我国执行工作到了一个新的时期,它预示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然而,WTO 的加入,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执行工作亦是如此。具体表现在,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将会大大加强,执行体制的改革力度将会更加强化,这是由世贸组织原则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制度所决定的。目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总的来讲大的环境是好的,执行工作状况优于过去任何一个时期。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主要体现于作为执行体制的司法制度,不仅面临着国内司法工作“公正与效率”的考验,而且还要面临实施世贸组织统

一、透明、非歧视原则的制约。因此,执行工作及其改革并非一帆风顺,顺水推舟。在短时期内亦难以推出一个全面系统的有效机制和模式。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在机遇中推进执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在挑战中总结经验教训并探索新的理论以指导实践。

执行工作状况比较好的主要标志在于,一是执行法律规章逐步健全,执行执法环境逐步好转。如为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随后省、市、县委等重要机关也相继进行了转发,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一个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执行执法环境。二是执行机构、执行机制逐步完善。如各地各级法院执行局的设立及一些相应制度措施的出台,有利的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感召制约下,干警的执行执法意识、形象意识逐步增强,执行乱、执行滥、违法执行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得到了树立。这种比较好的执行执法环境的改善和执行执法干警素质的提高,对今后的依法执行和迎接入世的考验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案件不同程度的积压,措施不利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综观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执行机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人们还是反映比较强烈,如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统归于执行庭(局)这种“一刀切”执行机制的变革和执行中止过多过乱等问题的出现,引起一些申请人的不满情绪。究其原因是,执行工作统归于执行庭(局)后,一些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和多次咨询,因路途较远不便,增加了耗费负担。执行中止比重大、非依法中止的问题的原因是,近年来作为法院本身对执行案件的考核实行(内部掌握)执行中止视为结案,人为地提高了执行结案率,然而,申请执行人的目的仍未达到。因而出现了结案率高,实际执结率低,当事人诉讼目的未达到的反差。另其他原因长期得不到执行的问题仍然存在,致有的当事人跑人大、找党委,有的手捧法院的法律文书而喊“法制社会无法治、人民法院打白条”。据统计,2001年度对执行工作的来访咨询占全院来访者的25%左右(含部分调查和当事人到审监庭进行咨询的)。由此看出,执行工作仍是法院职能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出现执行难和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一是执行机制不够完善统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执行体制改革,由于起步晚同时亦系在探索中求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某些问题,如目前有的法院将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全部交由执行庭(局)的办法,由于没有相互配套的措施机制,则难以发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实,这种一刀切的办法,不但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致当事人非议,而且因路途远,面广量大等因素的影响,亦相应的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对在法院当前经济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无非是雪上加霜。而且这一办法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相违背。另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由当事人申报财产的办法,由于目前情况下,法律法释对拒不申报、瞒报、漏报财产的行为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当事人不申报、瞒报、漏报财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借其通知申报财产之机,藏匿、非法变卖财产,这种执行方式的变革实而变成了当事人非法处置应执行财产的信息源泉。二是执行工作力度不够,执行措施软弱。具体表现在(1)适用扣押、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方面,只注意一味片面追求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忽视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他人对社会的威慑教育作用,往往在“慎中求慎”的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过程中,为当事人躲避执行、藏匿、转移财产、提取钱款创造了机会。(2)强制措施汇报审批难。执行工作情况复杂,千变万化,一些问题的出现往往具有突发性,被执行人以刀、棍、棒等威胁执行法官的事件时常出现,而这些事件的处置迫切需要及时性。否则,一方面长了被执行人的淫威,消弱了人民法院的威望。二方面因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打击违法者,挫伤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实践中,这些问题的处理,大多要向定期召开的审委会汇报、研究后,再由院长签发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然后实施强制措施,忽视了执行工作及时性和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情况复杂多变性的特点。

出现以上问题的实质是,没有摆正做思想工作与依法强制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使正常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得以执行的案件,被贫乏无味无止境的思想教育工作所替代。同时,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付出了极大代价,在工作实效上却收效甚微。使一些能够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逃逸,财产转移、藏匿,钱款提前支取,使的在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上显的苍白无力。

3、被申请人主义,影响着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践中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当执行案件存在一定困难,手中案件积压和在年终执行工作过程中,为提高执结率,片面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在当事人违心“同意中止”的情况下( 大多不进行依法送达中止裁定)作中止处理,应和了被执行人的“推拖”要求。 二是每逢大的节假日,尤其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法院都要安排稳定工作,为过好节日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实际执行工作停止。给那些长期在外借外出打工之机躲避执行,只节日回家,节后又很快出走的当事人创造了空档机会,使这类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实践中这类案件屡见不鲜。这种息事宁人之举,只注重了被执行人到家后欢喜过节稳定的一面,忽视了申请执行人其权利受到侵害,节日需钱等物心情急切的一面。因此称之谓被申请人主义,这种做法对解决执行难和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仍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症。近年来,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繁荣了经济,提高了生产力。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为求得地方部门一时的局部发展,不顾长远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作代价,打着“经济环境保护”的大旗,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WTO的加入,各级党政部门已经或正在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文件“市场”, 但由于长期的地方部门利益思维方式的存在,短期内难以根除。而作为肩负执行工作重任的人民法院,其人、财、物的管理均来源和从属于地方,与地方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多年来形成的经费不足,必然求助于地方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这是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温床,是法院执行难、难执行的极大障碍,已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金箍咒,严重禁锢着法院干警的手脚,极大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三、执行工作改革之管见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稳定,已被实践所证实。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民法院如何做好执行工作改革,以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当前和一个较长时间的探索与实践。根据目前人民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现状,现作探析如下:

1、积极应对世贸组织的挑战,加强理论研究,推动执行体制改革步伐。进入21世纪之际,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这即是机遇又是挑战。因为,我国已有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经验,国力的增强和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能够也完全能够适应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在世贸组织这一大背景和原则下,对我国司法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将具有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这属于机遇。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机制,尤其执行机制改革起步晚,较短的时期内难以推出一个系统完整的有效机制亦无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在某些领域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难以即刻适应世贸组织原则这一大环境的制约和束缚,这属于挑战。因此,我们在执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和传统观念,研究新理论,改革旧体制,构铸适应世贸组织原则的新体制,在世贸组织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大原则下,维护我国司法制度的尊严和统一,创造出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便于操作的执行工作体制,通过改革,改掉那些与我国法律相驳和不符合国情民意的体制、执行工作方式方法,这是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召示我们,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进行执行机制改革必须进行执行工作机制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研究和探索,制定出符合我国法律和代表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行工作机制。

2、面对当前,着眼未来,制定出与我国法律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我们执行工作机制现状和执行难的原因,其机制要创新,要完善统一,要面向我国国情国民。其思维方式和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严格执法,具有改革创新理念,并在我国法律范围内对机制进行改革。其次,执行机制改革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如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各地基层法院有的实行的将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一刀切”的全部归于执行庭(局)后,对当事人和作为司法主体的人民法院均是一种讼累,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违背。司法实践证实,这种与法释相驳,将各人民法庭执行权撤销统归于执行庭(局)的做法应当予以改掉,应当还权于法庭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与措施。在内部管理机制上人民法庭可配备执行员,执行工作由执行局和人民法庭双重管理,当事人可到人民法庭申请执行,由执行员负责到立案庭立案,也可由当事人直接到立案庭立案。人民法庭的执行员负责辖区内的执行工作事项,需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庭组织合议(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可不参加合议)并依法实施,或由执行庭(局)协助执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后,法庭撤并和今后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下,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和措施,执行还权于法庭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强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方式方法改革,重塑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望和良好形象。为解决执行中止和不依法进行的问题,在执行运行中引入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合议审批制,将中止裁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对久执不结(无法定事由)的案件变换承办人,考核中对不符合中止条件中止的案件不作为结案处理,并由审监庭通过卷宗评查予以适当扣分,对需变更承办人的由审监庭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以改变执行权归于一人,易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问题。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方面,拼弃通知当事人自报财产这一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方法,以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线索,人民法院依法调查的方法进行。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强制措施力求依法用足用活,摆正做思想工作与依法强制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强制措施的汇报、审批、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上,强调一个“快”字,突出其及时性。对污辱、漫骂、殴打威胁执行人员的更要依法及时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解决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人民法院执行难,笔者呼吁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变块块管理为上下垂直管理。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千变万化,情况复杂,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探索新经验,认清新形势,明确新任务,抓住新机遇,全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为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适应国家入世的需要做出贡献。

推荐第3篇:执行工作典型材料

情系百姓 践行司法为民

----记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朝宝同志先进事迹

朝宝同志,男,1968年11月生,蒙古族,党员,大学学历,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副院长。1990年参加法院工作,由于吃苦耐劳,工作业绩突出,1996年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城川法庭庭长,2000年任执行庭庭长,2005年任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

任法官以来,他共审理、执行案件1400余件,执行结案数量连续10年名列全院第一,1997年—1999年在他的带领下城川法庭获得集体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他个人荣立三等功2次,1997年他被评为“全盟十佳法官”,2008年9月他被自治区高院授予二等功1次,2010年他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执行能手”、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

一、办理案件效率高、社会效果好

1996年朝宝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城川法庭庭长,他所在的城川镇地处蒙、陕、宁三省区的交界处,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大,法庭人手少、案件多,面对这种情况,朝宝起早贪黑,带领全体同志抢速度,争时间办案,他们的脚印遍布了辖区嘎查、村的每一处。在办案过程中他注重审执结合,以执行作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及时采取措施,使执行难的问题得到改善,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至2000年在城川法庭工作期间,他共参与审理了300余起案件,审结率达到100%,到期案件执行率达到100%,所审结的案件

1 无一起错案,无一起上诉,被当地群众称“神速办案好法官”。

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在执行过程中,朝宝处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量使每一位当事人在诉讼的道路上都能走的顺畅些。为此,他工作起来没有和白天、黑夜、工作日、休息日之区分,只要有被执行人的线索,他立即就会驱车前往,并在第一时间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以及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他千方百计地收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吝千言万语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想方设法地促成当事人以和谐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十年来,朝宝共承办执行案件1100多起,执行标的近千万元,结案率达100%,实际执行率达93%以上。在他的带领下,2009年鄂前旗法院执行局将历年来形成的128件旧存执行积案全部肃清,彻底甩掉了执行积案的包袱。

2009年,鄂前旗法院二件涉府积案又一次摆到朝宝桌前:被执行人旗计划生育局与刘某的劳务合同纠纷、与王某的其他合同纠纷。因偿还标的额较大,部门资金紧张等原因,多次执行始终没有进展。朝宝决心将这两起案件执结。此时,申请执行人王某已病故,其家人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住,朝宝事前多次与几方当事人联系、做工作,更借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在东胜区培训这一有利时机,专门带领干警远赴400公里外的东胜区开展工作,经过两天的耐心调解,双方都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打动,申请人放弃了部分利息,

2 被执行单位一次性拿出了16.3万元,终于使这2件3年前的积案一次性得以执结。

多年来,他始终是法院执行案件最多,执行到位率最高,采取强制措施最少,外出执行“空手而归”最少的;他从不对当事人发火,然而却令许多被执行人惧怕他……那是因为他有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执着,令故意拖延者无计可施。

三、刚正不阿、廉洁奉公

朝宝始终奉行“追求最大程度的公正”的司法理念,不论案件大小,不问当事人身份贵贱,均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朝宝在执行姚某与谢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谢某给朝某送来2000元钱,希望不要执行他的案子,遭到朝宝严词拒绝,当事人面红耳赤的离开。像这样的事例,对他来说还有很多很多……在他的20年法官生涯中,他刚正不阿、一身正气,始终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私情所感,拒收现金、礼品达数万元,用自己两袖清风的实际行动维护着头顶上神圣国徽的尊严,用他对祖国、对人民的诚挚感情,深刻诠释着身为法官的高尚情操。

朝宝同志把无私的奉献和强烈的责任感 ,融入了执行工作的始终,用扎实有力的脚步,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努力,把满腔的热情、宝贵的青春,化为对党、对人民的一颗赤胆忠心,努力实现着司法的公信、法制的权威,踏出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推荐第4篇:所谓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发挥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作用,切实化解执行难题,促进社会和谐

——什邡法院执行局

所谓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指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下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这项工作机制真正广为人知,始于200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清积”活动要达到3个目标,其中之一就是要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改变了执行工作单纯由法院一家“单打独

斗”的局面,它既是执行工作的基础,也是执行工作的目标,同时也是构建“大执行”格局的重要一环。

我们深切体会到,要想构建一个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执行长效机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法院工作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包括“执行难”在内的一切困难险阻的根本保证。要发挥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发动机”、“加油站”的突出作用,处置好法院内部管理与社会各方力量的有效衔接,为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系统管理创造坚实基础,就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执行

工作,尽力争取各级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

二、发挥执行震慑机制的作用,宣执并重,营造清理积案的浩大声势。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以强大的宣传声势威慑被执行人,促使一部分难案得到有效执结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要做到广播里有声儿、电视上有影儿、报纸里有文儿、网络上有信儿。要以强大的宣传声势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抵制“老赖”行为,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和震慑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营造拒执可耻、抗法必究的社会氛围,使法院的强制执行更具有说服力和威慑力。

三、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形成执行合力,让拒执者承受更沉重的“综合压力”。

四、创新工作方法,将群众路线落实到执行工作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执行长效机制的内涵。我们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人执行工作,同时探讨将人民陪审员作为参与执行的重要力量。这样不仅增强了执行工作的活力,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凸显了社会合力的强大作用。

五、建立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法院作出判决裁断后,部分被执行人采取转移财产、变更身份等手段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的质量和效果。我们要制定完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一是实行强制审计、经济调查、财产调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审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严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充分发挥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的作用,加大财产调查的力度。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一个月内要完成财产的调查工作,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要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三是公布“黑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六、建立完善执行信息公开机制:实施“阳光执行”。“阳光执行”一直被誉为破解执行难题的利器。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阳光执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将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上网,

及采取电话、短信告知、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方面建立当事人信息反馈平台,加强与当事人进行多渠道的交流沟通。当事人信息反馈平台将履行督察的职能,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在法院外设立专栏、固定执行法官、执行员、公开院领导和执行局领导接访日、开通执行热线电话等多钟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确保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对全局所办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信函调查、电话了解等方式建立联系,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请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办案作风、服务态度等作出评判。

七、建立完善执行工作创新机制:教育执行干警树立和谐执行理念,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教育执行干警坚决摒弃陈旧的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观念,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树立和谐执行理念,做到多调解、多协调、多沟通,争取当事人的支持,努力使案件以和解的形式结案,千方百计促使案结事了。在法院内部建立立案、审理、执行相互配合的机制,注重立案审理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配合,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从而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在工作方法上,坚持“刚柔并济”,对少数以恶劣手段抗拒法院执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大胆使用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搜查等措施,决不手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的,尽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履行;对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那些生活十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在执行手段上不断创新,从单纯采取拘留措施转变为注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银行系统集中统一查询制度,采取“六查一告知”执行方法,

即查银行存款、查车辆、查土地、查房产、查工商税务、查债权,并将查询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应该看到,执行长效机制的构建目前尚处在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我市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等执行长效机制的框架已经形成,且正在发挥其积极的效用。但要实现根除执行难的终极目的,还需要一番探索和研究,还需要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整合社会各界力量,营造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局面,我们最终会走出一条顺民意、重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执行之路,切实化解执行难题,促进社会和谐,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推荐第5篇:法院执行工作小结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11年上半年执行工作小结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 “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 “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11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 9.68% ,执结374件(加旧存案件),上升 14.30% ,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11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百日执行会战”活动的进展情况。为巩固去年清积执行积案成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省执行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精

1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1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和清理涉特殊主体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有机结合起

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指导、参加执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执结9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9019.1万元,集中拘留4人,公开曝光“老赖”,1名,移送公安机关1人。

2、推进反规避执行,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当事人

规避法院执行的事件不断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我院针对规避执行成立了反规避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组长,执行局局长任副组长。部署反规

2避执行活动。为全力推进活动开展,执行局已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制定措施,要求从立案、分案、输案、办案到结案等各个环节细抠严办,进一步发挥集约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鼓励执行干警积极调研探索建立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的长效机制,促使反规避执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顺利完成比较突出的反规避执行案件7件,在已执结案件中,执行实际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针对被执行人确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经查封的财产,及时予以拍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强硬的执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准备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们还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标向良性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反规避执行中限制高消费令在落实上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3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对被限制高消费的顾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费令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不大。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这也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

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3、执行案件结案率、和解率、执行金额到位率相对于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将会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同志将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推荐第6篇: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湖南法院就执行工作进行调研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把握工作重点,狠抓执行规范,创新执行举措,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和浏阳市人民法院,江必新认真听取了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广泛征求了对加强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他强调,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职能,依法服务大局,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进一步强化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将当前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审判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认真查摆问题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法院各项工作。

江必新充分肯定了湖南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的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他指出,湖南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全省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率和重点案件结案率分别达到100%和99.91%,以显著的工作成效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主题。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江必新要求切实把握好三个工作重点:一是认真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级法院党组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出台具体工作举措,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二要抓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清理化解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上来,重点解决好涉及特殊主体、特困群体、涉诉信访等几类执行案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规定动作和规定程序,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监督检查,确保执行案件质量。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好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财产申报、反消极、反规避、反抗拒等执行工作举措,努力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法院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良性循环。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湖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石民生等有关领导陪同江必新进行了调研。

推荐第7篇:多举措推进执行工作

多举措力争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郝伟

2016-11-16

从9月27日起,河北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飓风行动”拉开帷幕,县法院积极响应号召,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关乎群众利益的社会问题。法律文书生效但是却得不到兑现,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康保县法院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多措并举重点推进执行工作。

一、穷尽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积极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等新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通过惩戒措施对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对缓解“执行难”问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关注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身伤害赔偿费、农民工工资、以及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高度重视,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最大限度地方便其申请执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及时兑现,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极度困难的案件,进行执行救助。

三、讲究执行方法,推进和谐执行。在执行中,我院努力拓展执行方式,要求执行人员必须树立和谐执行、高效执行的理念,积极利用“放水养鱼”等方法做好执行工作。注重引导,采取对被执行人惩戒和说服教育并行的方法,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推荐第8篇:法院执行工作饱和度调研

总结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行方案机制需要进一步科学完善。目前我院的执行类案件实行分案不封底制度,虽在案件分配上有一定的系统科学性,但客观上形成了办案量多,结案规范的人员无合理的缓冲期,造成其长期处于持续高负荷的工作状态。

(二)执行局运行机制存有问题。如财产查控组履职不及时、不到位,部分可恢复终结案件尽管通过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同意终结执行,但是在卷宗材料里没有查财产经过。各环节监管脱位,院长、局长对各节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监督提醒。

(三)案件本身存在问题。

1、虚假结案时有发生。部分可恢复性终结案件、和解案件中存在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没有和解协议,结案通知书未送达的现象;在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案件中,协议签订后降低了意外风险,但此类案件是否要全部履行完成后才能结案,存在争议。

2、对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力不到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不到位。在部分案件中,承办人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没有寻找被执行人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进行说服教育,没有向被执行人发财产申报令,在一些小额标的的执行案件中,简单粗暴的采用冻结划拨工资或存款的方式,易激化矛盾。

3、执行案件中存在先执后立、不执不立的现象频发,一些案件在收案后,时隔一月、甚至数月后才予立案,易引发执行信访问题。

4、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可恢复性终结案件,承办人没有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工作进展情况,不主动督促案件执行工作,致使部分案件变成了“植物人”案件。

5、卷宗材料中常常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明明是可恢复性终结案件或和解案件,但是在结案理由却变成了被执行人自行履行的案件。卷宗装订不严谨,材料缺失、顺序颠倒、将合议庭笔录装到正卷中等现象频繁发生,更出现结案没有放进卷宗中去的现象。

(四)立、审、执三方配合仍有缺失。在立案环节中,对已经掌握需进行公告或无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立案庭应及时作出法律释明和执行风险告知,避免申请执行人花了钱却执行不到的现象出现,造成当事人不理解;审判人员在案件调解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审查不细,没有在调解协议中订立惩罚性条款,疏于对履行协议的督促,造成自动履行率下降,被动执行率上升;院长、局长在对案件审核时存在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常常一签了事;审管办对案件报结把关不到位,对没有款物交接、没有送达回证的案件,也予销案;卷宗评查组工作失职,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卷宗一定要将问题纠正后,才可归档。

(五)拍卖、评估、公告的周期过长,

新形势下就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执行案件饱和数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根据近三年来收案、执行案件饱和度的情况,细分承办法官的每月案件量,对超出饱和度的案件分配,要充分征求承办法官的意见,如法官表示案件数量已经超过自身承受力,要考虑对案件分流。从政策、后勤保障等方面对执行局法官予以支持,加强执行局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干警休息疗养,统一办理商业保险,解除干警们的后顾之忧,增加一线办案法官数量,加大办案辅助人员和车辆的配备,实现一执一书、三执一车。

(二)分别从内、外部环境入手,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立案、审判、执行三阶段要相互协调配合,立案环节要加强法律释明和执行风险告知,审判环节要加强调解案件的督促,必要时在调解协议中订立惩罚性条款;在执行阶段中,既要注重分工协作提高执行效率,又要监管有度保障案件质量,在执行案件的每一个节点都要有监督核准,院长、局长在行使审批权限尤其要注重把关;审管、卷宗评查组积极履行职能工作,确保执行工作成效,通过内、外部协作,争取做到及时把握案件动态、掌握重大案件进展情况、执行信访办理情况,确保大错不出执行局。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甚至协助单位对法律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轻视法律,甚至与法律对抗,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和法制环境。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同时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为法院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四)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加快和普及执行网络平台建设。当前,执行网络平台主要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与相关行政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链接也尚未建立和向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开放。因此,要借助现代信息化科技手段,加快和普及执行网络平台建设,一方面可以确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绝对的主导地位,节约时间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便于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行为的监督。

推荐第9篇:税收强制执行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制定模板

1.工作序列

税收执法

1.1事项类别

欠税追征

1.1.1事项大类

追征任务实施 1.1.1.1事项中类 税收强制执行 1.1.1.1.1事项名称 税收强制执行

1.1.1.1.1.1业务流程

一、业务流程

申请(欠税追征岗)审核(审核岗)审批(审核岗)实施(欠税追征岗)

二、涉及岗位及岗位职责

1、申请由调查执行机构欠税追征岗负责,岗位职责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的,启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程序。

2、审核市区由调查执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县区由县区局负责人负责。岗位职责是:对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实际由调查执行机构综合业务部门或县区局法规部门负责)。

3、审批由市局局长负责,岗位职责是:对提交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审批前市局层面的审核由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4、实施由调查执行机构欠税追征岗负责,岗位职责是:制作执行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具体实施扣缴、查封、扣押及拍卖(变卖)等行为,并将税款入库。

1.1.1.1.1.2操作标准

一、强制执行申请

(一)操作方式及路径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事务处理—新建事务—税务执法审批。

(二)操作要点:

1、由调查执行机构欠税追征岗在收到欠税追征任务分配后,通过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模块,填写申请《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启动行政强制申请程序。

2、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的“税务执法行为”填写拟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理由”须填写案件情况的简要描述;已经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的依据和内容。“申请单位”填写税务调查执行机构名称。填写确认无误后,发送至审核岗审核。

3、将纸质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查处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申报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报送审核岗。

(三)时间要求 5个工作日。

(四)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任务流转至下一环节。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强制执行审核

(一)操作方式及路径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事务处理。

(二)操作要点

1、调查执行机构负责人(县区局负责人)接到欠税追征岗报送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附列资料,对强制执行的方式、程序、取证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对资料完整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完整规范性:主要审核出具文书种类、内容方面是否完整规范。 《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税务事项通知书》: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审核上述事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合法性:主要审核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限期缴纳税款期限是否不多于15天等,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3、调查执行机构负责人(县区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处理决定书一同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

(三)时间要求 3个工作日

(四)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任务流转至下一环节。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强制执行审批

(一)操作方式及路径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事务处理。

(二)操作要点

1、对调查执行机构或县区局报送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由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2、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符合条件由市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三)时间要求 3个工作日

(四)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任务流转至下一环节。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强制执行实施 系统操作。 操作路径:CTAIS系统,违章处理调查岗→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其他申请类→税收强制执行。 调查执行机构局长审批后发给启动人执行。

(二)操作要点

相关文书出具: 流程终审后出具上述文书。点附件文书—出具文书。点打印后,根据内容粘贴到机外开具文书和送达回证。

一、强制执行文书制作。

1、执行人员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强制措施。如选择扣缴税收及罚款款项的,使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报告》项表单进行处理;

如选择查封/扣押措施的,使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报告》项表单进行处理: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扣缴存款和汇款的。执行人员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式两份。一份送交银行金融机构,一份存档。

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人员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单位,一份存档。

①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纳税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纳税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纳税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②制作《现场笔录》

强制执行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扣缴存款和汇款的详细情况,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③协助执行

在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如果行政相对人此期间自动履行,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限制。

④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⑤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⑥其他实行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执行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三、结案

强制执行实施后, 制作《税收强制执行报告》,录入欠税执行情况,点保存-结束任务。

划缴存款和汇款,拍卖、变卖(另按市局政策法规处具体办法要求执行)后缴清税款、罚款、滞纳金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三)时间要求

正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涉及其他协助单位等未确定因素,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成。

(四)资料管理

工作中产生的文书资料全部整理,交调查执行机构保管。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推荐第10篇:执行工作动态第14期

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

执行工作动态

2012年第2期

(总第14期)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目 录

【本刊特稿】

在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执行局长座谈组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 着眼长远 全面部署 精心组织 务求实效

全国法院深入扎实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卫彦明(9)

【调查研究】

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与前瞻„„„„„„„„„„„„(17)

【经验交流】

广东高院建成启用无线视频移动指挥系统„„„„„„„„„(28)

宁夏法院公安联手缓解执行难,被执行人及车辆信息查找等难题获突破„„„„„„„„„„„„„„„„„„„„„„„„„„(29) 云南高院与辖区商业银行建立批量集中查询执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33)【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发挥政治优势 创新工作机制 实现跨越发展

安徽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反规避执行两项活动成效显著„„„„„„„„„„„„„„„„„„„„„„„„(35) 着力抓好四个创新 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江苏法院认真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实效„„„„„„„„„„„„„„„„„„„„„„(44)

执行工作动态

【本刊特稿】

在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

执行局长座谈组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同志们,借这次机会听听大家的意见,同时也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一些想法向大家通通气。下面我讲六点意见:

一、以坚定果敢的态度,推动涉执行财产处置机制的改革

中央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司法拍卖改革高度重视,*同志和王胜俊院长分别为本次会议做出了重要批示,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和苏泽林副院长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可以说,这次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对司法拍卖制度改革,对执行机制体制改革,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司法拍卖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执行系统的同志要深刻领会此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推进涉执行财产处置机制的改革。

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原因和意义。第一,正当性比较低的司法拍卖制度或者涉执财产处置制度已经给我们法院的执行队伍和工作带来了灾难性影响。在全国法院系统所有的违法违纪中,涉执行的占70%;与执行有关的案件中,70%与拍卖等财产处置工作有关。这些数字表明,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合理配置相关职权,加强权力间的相互制约,确保司法廉洁。第二,司法拍卖制度的不完善、不正当,必将会导致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低、成本高,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会极大影响执行工作成效,加剧执行难和执行乱。第三,非法利益链条必须痛下决心切断,否则,执行本刊特稿

工作的高风险就不能消除,我们各级执行机构领导和执法人员面临的陷阱就永远不会消失。尽管重庆模式可能会有缺陷,也没有一个现在看来完美无缺的机制制度,但总的来说,改革司法拍卖制度,符合廉政建设的需要,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法治的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拍卖改革。

要统一思想,准确把握改革的价值目标。判断司法拍卖改革措施是否得当,判断司法拍卖制度是否科学,应当有一个评价标准。一般来讲,司法拍卖改革要实现四个最大可能:第一,最大可能地切断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执行人员与中介机构的非法利益链条;第二,最大可能地实现所处置财产的价值;第三,最大可能地降低处置财产的成本;第四,最大可能地减少执行当事人对执行过程的正当怀疑。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司法拍卖改革,主要是围绕上述目标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的。各地法院要统一思想,切实按照此次会议要求推进司法拍卖制度改革。当然,各地情况会有所差别,各地法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则性要求指导下,因地制宜采取具体改革措施。

要明确职责,切实搞好分工配合。执行机构、执行工作人员交出相关工作任务,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全部职责。执行机构要准确把握司法拍卖制度改革后自身的职责。具体讲,执行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及时提出相关拍卖要求,全面、准确提供所处置财产的信息。第二,要在不越权不越位的情况下,配合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指导。要高度关注效率、效益、公开、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问题,要积极参与淘汰机制、评价机制的确定。第三,做好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执行机构发现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和当事人。第

执行工作动态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着力抓好四个创新 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江苏法院认真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江苏法院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建机制、攻难点、谋突破”的工作思路,以执行创新为抓手,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财产查控机制、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各项执行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全面提升和良性运行。

一、在制度建设上创新,建立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

建立规避执行行为认定和处理机制。为使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更具有针对性,江苏高院在2010年底组织了专门的调研组,赴全省法院开展调查研究,对司法实践中各种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提炼,研究反制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规范性意见。2011年2月中旬,高院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的专家学者,对该规范性意见可行性进行法理论证。经过多次修改后,高院正式出台《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全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定》将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而采取的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造成无履行能力假象,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9类较为突出的行为界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35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将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时间限制为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公平分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和担保责任,规定由被执行人对其行为不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承担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在提出保全案外人财产申请时提供有效担保;设定执行机构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初步、临时审查程序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规定执行机构可以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寻求救济;建立、审、执配合及公、检、法协助机制,将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后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所启动的特殊诉讼程序规定为优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审理,对该类诉讼的立案、审理,省内各级法院应做好衔接,被执行人、案外人行为被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该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据此认定了一大批规避执行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对反规避执行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高院创办了《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指导专刊》,定期刊登关于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为各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建立反规避执行防范机制。江苏法院不断探索建立反规避执行的防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常态化。2011年7月12日,江苏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对如何处理好财产保全、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到期债权执行等问题,提出明确统一尺度,使执行裁决工作领域反制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南京中院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意见》,从立案、审判阶段就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无锡滨湖区法院确立立案考虑审判执行、审判便于执行、执行监督审判的“一盘棋”格局,明确立审执三部门在工作中坚决防范虚假诉讼,采取有力措施反制规避执行,并制定了专门防范虚假诉讼的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虚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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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的法院要求严格审查借贷、确权、司法确认三类案件,防止虚假诉讼、高利贷、赌债等虚无债务、非法债务钻空子进入执行渠道。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制定涉及反规避执行相关规范性指导文件46件。

二、在丰富手段上创新,健全被执行人查找和财产查控机制 创新财产查控机制。一直以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都是制约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难题,在两项活动的开展中,其也成为阻碍活动深入进行的一大障碍。为了有效化解这一难题,江苏法院在强化一般性、常规性财产调查和控制手段的同时,创新财产查控机制。不少法院建立财产流向调查制度,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有的法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制度,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形式,扩大法院调查的范围。全省法院根据反规避执行的司法解释和省法院规范性指导文件的规定,普遍向被执行人送达《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威慑力。

有效发挥执行快速反应机制作用。江苏全省法院普遍建立了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线索,及时出警,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第一时间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2011 37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年1-12月份,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共接听当事人来电75592次,接收涉执案件电子邮件760件,出警14428次,根据当事人反映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109320万元,实际执结案件17420件。南京中院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举报线索后,在工作时间内,执行对象在执行法院所在城区范围内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指令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城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区域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作时间之外,指挥中心负责人决定采取快速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尽快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三、在拓展内容上创新,完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为科学配置执行权,加强法院内外监督,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消除执行不廉和执行不公现象,江苏高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制度,分权制约、流程管理的执行权运行体制已基本建立。在两项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全省法院普遍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立案到结案,从查封、扣押到财产处置,从审查听证到合议裁决,均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无锡中院将执行案件实施权分权流程改革作为流程管理的突破口,推行实施案件办理区分案件启动、财产调查控制、财产处分和案件结案四个阶段,各阶段组成专门合议庭行使相关职权,并相互监督和制约。南京白下区法院把执行流程分为28个环节,95个小结点,重点对被执行人的查找、财产的查控和处分、强制措施的采取和解除、执行款物的交接、执行结案的审查批准、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等主要环节,从执行时限、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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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通过执行日志制度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对执行运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完善执行公开制度。高院制定出台《关于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公开执行过程,内容涉及16个方面。各地法院根据高院要求,普遍建立“执行日志”,案件执行中采取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尤其是被执行人查找、财产调查情况,如实记录,便于当事人查询。一些法院创新执行公开举措,推行阳光执行,建立执行大厅,公示执行流程、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方便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约见法官、执行举报;根据被执行人初次谈话、拒不履行、暴力阻碍执行等不同情况,设置分类执行谈话室,对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营造公开、规范和严肃的执行氛围。通过将执行过程公开,消除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疑虑误解,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高院还制定了《关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推进互联网执行听证直播的实施意见》,实行网上听证、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进一步拓展执行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扩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提升执行法官办案水平,规范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健全涉执矛盾纠纷防控和化解机制。为突出实效,江苏法院将涉执矛盾纠纷防控和化解工作贯穿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全过程,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涉执信访化解工作。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建立执行督促程序,普遍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人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2010年8月,江苏高院制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三级法院执行预警体系,对执行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 39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建立涉执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台帐,根据矛盾纠纷程度分类进行化解;进一步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切实加强对特困债权人的执行救助。二是加大化解力度。将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特别是信访积案的化解,作为涉执信访工作的重点,建立起包括执行信访处理、督办、考评等机制在内的一整套执行信访工作机制。高院自身将当事人反映消极执行、错误执行的信访,各级领导机关交办信访,转化为监督、督办案件,立案审查、听证、办理。2010年,高院立案监督、督办案件513件,比上年增加38.27%;各中院也运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等手段,强化涉执信访化解工作。江苏高院将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交办的进京涉执申诉信访案件,作为化解涉执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高院实行定期通报交办,各中院、基层法院实行领导包案,逐案落实化解责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确保化解实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交办江苏法院进京涉执申诉信访案件94件,仅占全年执行实施案件受理总数的0.04%,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得到化解。

完善规范执行工作考核制度。为了使全省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江苏高院早期制定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良性运行指标体系(试行)》,将执行工作发展环境、法院内部协调配合、执行工作管理、执行案件运行、执行队伍建设等纳入其中,有利于加强对规范执行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落实,促进规范化水平的提升。高院每年对全省法院分层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奖惩的依据。2010年8月,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工作方案》确定的基本标准,修订完善了良性运行指标体系中的执行案件运行指标,对包括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结标的到位率、自动履行率等在内的14项指标重新设置标准和考核权重。各地法院进一步40

执行工作动态

细化考核内容,尤其对执行案件的中止率、程序终结率、信访投诉率、平均执行天数等弱项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克服和消除消极执行、懈怠执行以及错误执行现象。同时,将规范化建设各项指标与执行干警岗位目标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激发了执行干警的争先创优意识。

四、在搭建平台上创新,深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从两项活动开始,江苏法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拓展和充实执行联动范围,加大执行联动力度,借助和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优势,推动两项活动取得实效。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动向各级党委汇报,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不断拓展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的新格局。江苏高院进一步加强与银行部门的联动建设,共同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1日,高院在省政府以及省银监局、省银行协会大力支持下,与工行、农行、建行、交行等8家银行江苏分行签订了《建立点对点集中查询系统的协议》,已完成技术设计和对接,进入设备政府采购阶段。无锡中院与公安联合制定了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文件,与银行联合制定了法院单人双证即可查询被执行人有关银行信息的文件。宜兴法院注重与公安机关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互通工作信息,共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近两年来,公安机关共协助宜兴法院执行案件200多件,接受法院委托拘留30件,实际拘留15人,协助执结仅靠法院自身力量较难解决的执行积案22件。南京白下区法院与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建立白下区协助执行网络的实施意见》,在全区7个街道57个社区聘请了64位基层协助执行员,发挥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 41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熟”的优势,为法院执行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信息、到场见证等帮助,两年来,共协助法院执行322人次。此外,该院还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户籍科卡查询联络制度、与交管局建立了车辆查扣联络制度、与住建局建立了房产查封联络制度,通过指定专人联络,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2011年以来,江苏各级党委政法委共听取执行工作汇报279次,检查工作182次;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对执行工作批示211次;各级人大审议执行工作85次,检查执行工作118次;各级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协调小组召开联席会议143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执行工作215次;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作出决定、决议51次。2010年9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委托银行完成被执行人帐户查询114批次,查询数量122922个。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车管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50254件次,各级房管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60905件次,各级工商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19742件次,各级税务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1037件次,各级国土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17590件次;全省法院运用公安户政网络查找被执行人29916人次,运用公安GPS卫星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126人次。

江苏法院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依法制裁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助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扬州中院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信用卡业务时,都将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信用记录。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加强与相关协助单位的配合,建立重大信息沟通机制及典型案件通报机制,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抄送给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被执行人的融资、经营、置产等活动给予限制,促使其履行义务。苏州中院在苏州地区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接,使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42

执行工作动态

人向银行贷款受到限制;同时,该院正在建立与各商业银行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新开银行账户信息,使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原有账户信用卡被查封冻结,新的账户和信用卡无法使用,经营和生活受到限制。南京中院在两年一度的“重合同守信用”审查中,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全市485家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中涉诉部分进行会审。在审查过程中,该院将上述企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单位进行比对。经过严格审查,对于5家经济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对于14家判决后没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书面警示。

实践证明,各项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和突破,有力推动了两项活动的开展,促进了江苏法院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全面提升,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2011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214867件,执结210640件,执结率为98.04%;实际执结182611件,实际执结率为86.7%;实际执行标的额3888.6亿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为93.43%,上述三项关键指标同比分别提高了1.

34、11.8、7.44个百分点。

43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发挥政治优势 创新工作机制 实现跨越发展 安徽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

反规避执行两项活动成效显著

2010年以来,安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大力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整个执行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1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65192件,正常期限内结案率达96.4%,实现对执行积案的有效防控;实际执行率达79.9%,执行标的到位率达79.8%,同比均上升约10个百分点,执行效果显著,大量执行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较高水平,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的比例达到60%,跃升约15个百分点;法院、人大等多渠道统计的涉执行信访案件数量均大幅度减少,突出的地方降幅超过80%,且息访率全部在95%以上。全省124个中基层法院,2010年有65个法院被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2011年有80个法院被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一、深刻认识反规避执行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充分凝聚各方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共识

早在2008年、2009年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结束后,安徽高院就对如何巩固成果,常态防控执行积案,防止前清后积,展开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准确研判了安徽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认识到,针对导致执行难题的多重矛盾,必须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解决问题的宏观格局,必须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综合使用司法、社会等多元手段,完善常态机制,长效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部署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后,安徽法院深刻领会开展两项活动的重大现实意44

执行工作动态

义,高度重视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将两项活动作为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力求抓出实效。活动初期,省高院就有关情况向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作了汇报,张宝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解决好执行、信访等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法院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围绕张宝顺书记指示,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立全强调,要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巩固和扩大清积活动成果,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将创建活动等作为安徽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信用安徽”、“平安安徽”、“和谐安徽”的重要方面;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各级法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安徽执行工作水平。由于省委重视,充分凝聚了全社会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共识,为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发挥政治优势,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开创协调联动新局面

(一)党委重视到位,全面发力破解涉公权力规避执行等突出问题

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安徽省委政法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协调支持力度,帮助解决人民法院在活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省、市、县三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有效运转,省一级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21个增加到28个。2011年,安徽省、市、县三级共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230多次,专题研究解决执行工作各项难题,支持法院开展两项活动。

45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专项清理公法人债务案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专门政策解决公权力机关不履行法院裁判、乡村债务无力自主清偿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逐级排查,限期解决,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偿付债务1.36亿元,全省4661件涉公权力机关、涉乡村债务的案件得到全面处理;部分市县试点将国家机关执行债务纳入财政预算决算管理范围,源头防控此类案件的发生;省直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对乡村债务化解问题进行联合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支持解决重点难点案件。将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特殊主体通报、纪委查处通报等制度落实为常态化的执行机制,着力解决重点难点案件,有力提升执行威慑力度。如按照安徽省委政法委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的规定,全省法院共筛选近百件规避执行的“骨头案”,报送各级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通过挂牌督办,排除外界干扰,加大执行力度,所有挂牌督办的规避执行案件全部结案。

形成综治考核常态机制。安徽省、市、县、乡四级连续六年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范围。两项活动期间,全省四级综治考核中,对党政领导机关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情况、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情况等严格考核,充分发挥评价引导作用,改善执行环境,支持两项活动。

(二)人大监督到位,地方立法和专项监督优化执行环境 1999年和200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持。两项活动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省高院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专题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于2010年再次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从进一步加大执46

执行工作动态

行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优化执行工作环境、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与前两次决议相比,《决定》具有要求更高、内容更实、针对性更强、措施更有力等显著特点。为推动《决定》的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全省各地各级贯彻落实《决定》情况,推动排除造成执行积案的各种因素,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协助、支持和保障工作。

全省各市、县人大积极推动《决定》的贯彻落实,普遍以作出决议、领导批示、专项部署、召开会议等形式,排除执行难题、化解执行积案,从外部环境上帮助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上的难题。如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决定》,以地方立法方式推动构建合肥协助执行的立体网络。在各级人大扎实到位的监督和指导下,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联动、执行救助、征信体系建设、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有效改善和优化了执行工作环境。

(三)政府支持到位,司法执行与行政管理联动排除阻碍执行因素

围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强化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意见》从八个方面具体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权责和程序。《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全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基调。2010年,以贯彻落实中央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契机, 47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安徽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共会签落实性的联动机制文件511件,全面细化执行联动规则。如省高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就全省法院案件执行中使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社会管理信息系统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的查控能力。

(四)社会各界协作到位,有效形成合力

舆论宣传营造共识。活动中,安徽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55次,发布正、反面典型案例523件,多家主流媒体对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种类、主要表现形式和防范治理措施、典型案例、有规避执行行为的单位、个人“黑名单”等进行密集报道,有效提高了社会各界对规避执行现象的认识,进一步强化防范诚信风险、支持反规避执行的共识,形成对规避执行行为给予“差评”的舆论环境。

基层协助形成合力。活动中,全省新确定了执行联络员7983人,执行联络员总数达到1.5万人,覆盖全省各乡镇街道。针对规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超过80%这一现状,安徽法院以被执行人居住、工作社区为单位,对有关案件逐案确定执行联络员,视必要邀请基层群众组织参与,帮助掌握社情,引导民意,提供线索,做思想工作,并积极发动案件当事人家人、同事等,从关心、帮助的角度在个案中帮助促成和解,形成舆论压力和一定程度的情况掌控,推动了大批案件的有效执结。

社会征信建设长效推动。安徽省征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将司法信息主要是执行案件中履行、逃避义务信息作为征信系统的主要四项基础信息之一,并探索先期实现有关信息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工商局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系统中运用,在促使经济纠纷类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方面初步发挥作用。如多家规模以上企业,在执行法院对其作社会征信约束措施方面的释明后,主48

第11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2009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工作应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执行运行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执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重大执行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审查制度。

第五条 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约原则。执行中的审判权由审判部门行使,执行中的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由执行部门行使。

第六条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期限制度,努力加快执行进度,缩短执行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执。

第七条 执行中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同时应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第八条 执行局是本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九条 执行局设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执行指挥中心四个职能机构。 第十条 综合处的职责为:

(一)负责综合管理,包括调研指导、文秘、会议、司法统计、档案管理、局务管理;

(二)办理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三)办理全省各中级法院对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案件;

(四)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等事项。第十一条 执行一处的职责为:

(一)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讼执行案件;

(二)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

(三)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四)负责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等事项。第十二条 执行二处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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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执行复议案件;

(二)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三)办理督促执行案件;

(四)负责执行申诉审查、执行信访工作。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为:

(一)调配、指挥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组织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对口帮扶执行工作;

(二)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对全省法院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

(五)负责边控、土地再续封审批工作;

(六)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执行审查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既可以由执行法官行使,也可由执行员、法警和其他执行人员行使。

第十五条 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实施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审查事项的,应及时提请执行法官处理或合议庭讨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审查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管辖权异议;

(二)审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三)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四)审查案外人异议;

(五)决定执行标的物的拍卖底价;

(六)确定多名债权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方案;

(七)审查以物抵债的效力;

(八)裁定执行标的物产权转移;

(九)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

(十)审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十一)审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复议;

(十二)其他执行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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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

(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委托评估、审计和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依法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九)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十八条 在执行审查权行使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的,执行局可依照本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实行公开听证;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 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行使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过程中,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审查权的行使实行合议制。采取重大的执行实施行为,亦应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并层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评议案件时,合议庭在执行长的主持下,由各合议庭成员提出明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评议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局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执行长会议。 执行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

(二)研究重大执行法律问题,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办理案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写出案情报告。合议庭评议时,应由承办人全面介绍案情,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证据采用、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全面地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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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局、处领导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局、处领导对重新评议的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执行长会议讨论的,由局长提交执行长会议讨论。执行长会议讨论后需报审委会讨论的,由局长报主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党委、人大协调结果和最高法院批复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局长对全局工作负有领导、管理、指挥和监督等领导职责。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处长主管本处工作。 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

执行长负责合议庭的业务管理工作,审核本合议庭办理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局、处领导必须履行一岗双责,既要严管案件,又要严管队伍,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执行人员必须忠实履行法律,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各项纪律规范。对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反审判职责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作出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本院审判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本院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院执行局负责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由本院一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法由本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 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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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并指定执行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院执行局认为案件由下级法院执行更为有利的,可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指定执行的,执行局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执行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受指定法院立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移交执行局的,由立案庭审查;案件已经移交执行局的,由执行局审查。审查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经合议庭评议作出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立案庭或执行局应于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 第二节 执行准备

第三十六条 承办人接收案卷后,应当立即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提请合议庭评议并层报审批,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没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请执行人随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 承办人在执行行为实施前应当熟悉案情,研究对策,制定执行方案。 第四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在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其财产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发现案件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30日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 第三节 财产调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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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应坚持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人员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出报告财产令,内容应当包括:

(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

(三)报告财产的期间;

(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承办人在发出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应当附上财产报告表,并按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由被执行人如实填报。

第四十五条 承办人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后,应当及时将《财产报告表》副本及相应的财产权属凭证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四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承办人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经核实后,承办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内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四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承办人应及时对被执行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及自收到被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及时对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以及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五十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在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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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第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可以在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该单位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在层报审批后,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出境;亦可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信息在媒体公布。 第五十五条 开展调查取证和搜查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参加,必要时派法警到场协助,条件允许的可以要求当地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到场见证。

第五十六条 执行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财产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第五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数额相当。 第五十八条 本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控被执行人或者查扣被执行人车辆的,依照本院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四节 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处理被执行财产一般应先执行现金、存款或收入,后执行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对执行标的物的变价应当优先采取拍卖方式,无法拍卖或者不适宜拍卖的,由本院主持变卖或者在本院监督下由被执行人进行变卖。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以物抵债的,不受前款 规定限制。

第六十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承办人应当在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后6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进行评估、审计和拍卖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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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予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六十三条 选定评估机构一律在本院年度委托机构中摇珠选定。

需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承办人应填写《委托评估审批表》或《委托审计审批表》,层报局长审批,移交本院司法委托室办理委托评估和审计事项。

第六十四条 承办人收到评估、审计机构作出的评估、审计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审计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在收到最终评估报告后3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定。

第六十六条 选定拍卖机构一律在本院年度委托机构中摇珠选定。需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的,承办人应填写《委托拍卖审批表》,经合议庭评议层报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拍卖的,由合议庭作出拍卖裁定,并将《委托拍卖审批表》移交本院司法委托室摇珠确定具体的委托拍卖机构。 第六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六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应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七十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第七十一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第七十二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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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以物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仍拒绝以物抵债或依法不能以物抵债的,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拍卖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用账户。承办人应在拍卖标的过户完毕后10日内,及时划转执行款、申请执行费、拍卖机构垫交的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有关款项的支付必须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十四条 对被执行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拍卖、变卖处理,但又有使用价值的,可适用强制管理。经执行合议庭评议并层报局长审批后,被执行财产交由本院指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第七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承办人应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由合议庭评议决定财产分配方案层报局长审批。

第七十六条 经审批决定的分配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承办人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诉讼的,可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节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第七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由案件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 第七十八条 案件当事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应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立案庭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决定立案的,分别移交执行局或相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应组成合议庭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根据以下事由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由执行局审查:

(一)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变更或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三)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四)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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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六)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的申请,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八十条 执行局、相关民事审判庭接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本部门审查范围的,应于3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立案庭处理。 第八十一条 承办人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公开听证。

第八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应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予以变更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节 执行款管理

第八十三条 执行往来款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制度。

第八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应向法院交付的拍卖款、执行款及其他执行往来款原则上直接划入本院开立的执行款专户,执行人员一般不得收取现金。当事人要求即时支付现金的,可以向专户开户行缴交,也可以即时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第八十五条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命令,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支付执行款或其他款项的,应在相应法律文书中详细写明本院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全称,同时注明汇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 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的财产时,应当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拍卖行将拍卖款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竞买人直接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标的物名称、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案号和执行员姓名。

第八十七条 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承办人应当及时掌握具体案件执行款进账情况、进账数额,并把相应进账凭证归入执行档案卷宗。

第八十八条 承办人应当及时按照执行工作的需要划付执行款,并及时清结,不得拖延支付执行款。

第八十九条 划付执行款项必须通过执行专用账户进行。申请划款时,承办人必须在本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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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已进账并在进账的数额内划款。 申请划款时,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

(一)本案的裁定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财务部门开出的执行款进账收据;

(三)划款通知书;

(四)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的,需提交执行依据和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财务收据。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开具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的财政部门认可的收款收据;收款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签署的收款收据;

(五)向规划、国土部门支付过户费用的,需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

(六)向税务部门支付有关税费,需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税通知书;

(七)向审计、评估、拍卖机构支付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时,需提交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和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

划款时承办人应填写划款通知书,备齐上述相关文件和凭证,经执行长复核,层报执行局长、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划款。

第九十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必须严格执行转账划付方式,执行款只能汇入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向自然人支付小额执行款,自然人要求领取现金的,应由其本人亲自来法院领取,特殊情况委托他人领取的,支付款项时应审核委托人和代领人身份证件的原件。 第九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是香港企业或居民的,指定境内企业或居民代收执行款,应责令其提交由司法部指定并公布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章转递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执行人是外国企业、自然人,指定我国企业或自然人代收执行款的,应责令其提交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九十二条 对执行款的管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九十三条 中止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既可对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裁定中止执行,也可对其中某项内容裁定中止执行。

第九十五条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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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十)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中止执行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第九十七条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作结案统计: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被执行人为境外法人或个人,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三)被执行的公民除生活必需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或收入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2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不能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八)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九)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本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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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九十八条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二)已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和法人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已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调查措施;

(四)已对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处置完毕;

(五)已将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九十九条 中止执行裁定中应当告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中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可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

(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款,执行机构已依法提存的;

(九)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案件实行合议制,并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

(一)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明确权利的继承人或义务继受人的;

(三)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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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六)因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标的物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认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的;

(七)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

(八)因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其提供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

(九)因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再审生效裁判维持原审判决的;

(十)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恢复执行。每恢复执行一次,在原案号之后按恢复次数依次编为“执恢字第×号”,恢复执行的案卷设子卷,归入原执行案卷的母卷中。

第一百零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由立案一庭重新立案,交执行局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以及适用本院粤高法发〔1999〕46号《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其他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执行局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案件决定恢复执行的,应制作恢复执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不予恢复执行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层报审批,并制作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责令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有其他紧急情形的,可以在恢复执行前先行采取财产调查和控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恢复执行后,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并对经核实后的财产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可以由原承办人负责执行。原承办人调离的,由原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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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或另行指定的人员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当纳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第八节 办案期限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行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的以下期间应予扣除:

(一)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二)管辖争议处理期间;

(三)委托评估、审计、鉴定和进行拍卖、变卖的期间;

(四)上级法院处理执行复议期间;

(五)执行中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

(六)与其他法院执行争议协调期间;

(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协议履行期间;

(八)暂缓执行的期间;

(九)中止执行期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案件的,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的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延长执行期限。 第九节 结案、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

(一)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 裁定终结执行;

(三) 裁定不予执行;

(四)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五)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层报审批。和解结案和执行完毕的由处长审批结案,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层报局长审批结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院直接执行的案件已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由执行局作销案处理,报处长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执行费不作预收,按执行到位的实际标的额按规定标准收取。承办人必须在案件呈批中止执行前或做好执行完毕结案笔录前按规定收取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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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执行案件实行结案后全面归档和及时归档的原则。 案件跟案书记员必须在执行案件结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档案科装订归档。 第三章 执行异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 第一百二十条 承办人应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卷材料后5日内,提出审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办人认为不需听证审查的,3日内提请执行长召集合议庭成员评议。承办人认为需召开听证会的,应在接到案件材料起3日内通知异议人、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听证结束后5日内,应提请执行长召集合议庭成员评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议庭审查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违法执行行为;

(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的执行裁定书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发;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书由局领导审批签发。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和双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15日内办结。因故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应当报请局长批准延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将案卷材料交跟案书记员送档案科,每案1卷,装订归档。

第一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提出异议的,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四章 执行复议

第一节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的执行复议案件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而立案办理的执行复议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由立

案一庭审查立案,以(20××)粤高法执复议字第×号编立案号,分别交执行局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办理执行复议案件,针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

第一百三十条 办理执行复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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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听证审查的,也可以径行裁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行复议案件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审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二)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复议理由成立,撤销异议审查裁定;

(三)复议理由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审查裁定;

(四)异议审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或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执行复议裁定;

(五)异议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对执行法院重新审查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驳回或支持复议申请的裁定,应写明执行行为的内容、执行异议的内容、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情况、复议申请的理由、被申请人的抗辩、复议审查查明的事实及作出处理的依据。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的裁定,应写明执行行为的内容、执行异议的内容、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情况、复议申请的理由及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执行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三十四条 跟案书记员在收到签收案卷信息通知2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立案一庭签收有关立案材料;

(二)向当事人送达受理(立案)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提交答辩状;

(三)向负责异议审查的法院调取异议审查案卷。

跟案书记员在收齐案卷材料和答辩状后2日内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执行复议的案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提请执行长召集合议庭成员评议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复议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当在有关领导签署提交讨论的意见之日起2日内,将经签署的报告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安排讨论。

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审委会决议之日起2日内草拟有关法律文书并层报审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作出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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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给有关执行当事人或委托执行法院送达。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执行复议案件应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办理书面申请手续,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办理期限从承办人收到跟案书记员移送的案卷材料时起算,听证准备期间、公告期间、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办理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复议案件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将案卷材料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接到案卷材料后10日内送交本院档案室,每案独立成卷,装订归档。 第二节 其他执行复议

第一百四十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对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级法院对本院在执行监督中做出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督促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指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申请本院提级执行、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或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本院对督促执行案件,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以(20××)粤高法执督字第×号编立案号,交执行局办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督促执行采取分级管辖的原则,本院对各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的执行案件督促执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由所属中级法院督促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督促执行的,本院经审查,可以向原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原执行法院在收到督促执行令后3个月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仍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针对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原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执行不力情况的,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二)因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原执行法院无法执行的,可由本院提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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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各种原因不宜变更执行法院的,指令执行法院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或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解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督促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变更执行法院:

(一)申请督促执行的案件为系列案,执行款需依法分配,申请人又无优先受偿权的;

(二)申请人为另案债务人,其在执行法院的执行债权被另案保全或冻结的;

(三)因法定事由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案件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

(四)执行法院正在审查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且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涉及本案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正在审理的;

(六)进入再审程序的;

(七)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

(八)其他不宜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变更执行法院应经合议庭评议。需听证查明事实的,应依有关规定进行执行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督促执行案件以下列方式结案:

(一)执行法院执结案件;

(二)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

(三)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四)督促执行法院报当地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或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解决;

(五)不符合督促执行案件办理条件的,通知驳回申请。

上级机关、人大代表等交办、转办的督促执行案件,在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后,方可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跟案书记员在收到签收案卷信息通知2日内,向立案一庭签收有关案卷材料,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立案)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副本,在办理完送达手续后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申请人请求变更执行法院的,跟案书记员应函告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告案件是否执结、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结的原因、扣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扣除的期间后是否超过6个月没有执结等情况。在收到执行法院关于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后2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承办人在接到申请督促执行法院执行的案卷材料后,应在5日内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限期执行,并要求执行法院在完成督促执行事项后书面报告本院执行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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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办人在接到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案卷材料后,应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执行长召集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上述法律文书制作后3日内送达给当事人,并通知原执行法院和变更后的执行法院。

第一百五十三条 督促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需办理书面手续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督促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从承办人收到跟案书记员移送的案卷材料时起算,听证准备期间、公告期间、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将案卷材料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接到案卷材料后10日内送交本院档案室,每案独立成卷,装订归档。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执行监督是指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生效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或直接作出裁定、决定予以纠正,并可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的活动。

本院对执行监督案件,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以(20××)粤高法执监字第×号编立案号,交执行局办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执行监督可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也可由上级法院依职权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院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的执行案件监督。 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由所属中级法院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执行监督采取监督与支持并重、个案监督与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听证审查。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径行作出监督意见或裁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监督审查正在执行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已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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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执行行为可能有错误,且不暂缓执行,可能造成无法执行回转的后果的;

(三)暂缓执行的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对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如执行法院已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的,可视为已提供了相当于该部分财产价值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督审查正在执行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相关执行行为可能有错误,且不暂缓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期间;

(三)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决定暂缓执行的,须经合议庭评议,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一百六十三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执行监督案件审查完毕,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执行监督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二)应当由申请人通过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解决的,告知申请人;

(三)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确有错误的,不能通过异议、复议或诉讼程序纠正的,发监督函指令执行法院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直接作出裁定、决定予以纠正。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院指令中级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受指令的中级法院应按本院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以下列方式结案:

(一)申请监督人撤回申请的;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另行起诉;

(三)指令中级法院监督的;

(四)通知驳回申请监督人的申请的;

(五)执行法院自行纠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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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出裁定、决定纠正执行法院错误的;

(七)可以报批结案的其他情形。

上级机关、人大代表等交办、转办的执行监督案件,在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后,方可结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跟案书记员在收到签收案卷信息通知2日内,向立案一庭签收有关案卷材料,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立案)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在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办理完送达手续后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承办人在接到申请执行监督的案卷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向执行法院了解案情、查阅执行法院的案卷材料,或要求执行法院报告执行情况。查明案件执行情况,或收到执行法院的案情报告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执行长召集合议庭评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执行监督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当在有关领导批准提交讨论的意见之日起2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安排讨论。

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审委会决议之日起2日内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并层报审批。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法律文书作出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有关执行当事人或委托执行法院送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执行监督案件,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办结。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需办理书面手续,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期限从承办人收到跟案书记员移送的案卷材料时起算,听证准备期间、公告期间、补充材料期间、等待执行法院报告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执行监督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将案卷材料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接到案卷材料后10日内送交本院档案室,每案独立成卷,装订归档。

第七章 委托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省法院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中级法院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协调本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托法院对执行案件已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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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委托法院辖区内;

(三)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以外的案件,应当委托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执行:

(一)被执行人虽然在本省以外,但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虽然在本省以外,但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三)被执行人在不同法院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均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四)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执行:

(一)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二)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第一百七十七条 办理案件委托执行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向受托法院出具的《委托执行函》;

(二)执行依据副本两份;

(三)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

(四)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五)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及财产线索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院直接执行案件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应在立案执行后30日内办理委托手续,特殊情况超期办理手续的,应征得受托法院的同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院直接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执行后,执行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案件委托执行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及时与受托法院取得联系;

(三)告知受托法院有关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情况;

(四)对委托执行的案件跟踪催办;

(五)及时处理和答复受托法院的来函及请求办理事项;

(六)其他应由委托法院完成的工作。

第一百八十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不得自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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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案件委托后发现本辖区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通知受托法院,并共同研究执行方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委托本省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本院立案一庭立案。

委托本院辖区的下级法院执行的,由本院立案一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审查。执行局应于立案后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向受托法院发出《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将案件移交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材料不齐全的,限期委托法院于30日内补齐材料。 委托本院执行的,由本院立案一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委托本省法院执行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依法退回委托: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委托条件的;

(二)超期办理委托的;

(三)委托材料不齐全又不按本院要求补齐材料的;

(四)存在本规范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的;

(五)存在本规范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委托执行更为不便的;

(六)依法不属于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案件范围的;

(七)其他应退回委托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直接执行或指定执行。

决定直接执行的,执行局应当于收到委托法院委托执行手续后15日内开始执行,并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收到委托法院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决定指定执行的,执行局应当于收到委托法院委托执行手续后30日内作出指定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材料移送受指定法院立案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本院立案直接执行的受托案件,执行人员应及时主动与委托法院取得联系,并定期通报案件执行情况。

委托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执行受托案件,应依法行使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凡依法应由委托法院行使的执行权,承办人应在查明情况后经合议庭决定,将本院意见及相关材料转给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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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院接受委托执行后,可依法处理以下事项:

(一)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主体;

(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主体;

(三)因执行担保需要决定暂缓执行;

(四)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确认;

(五)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六)审查案外人对本院立案执行后查封、冻结和扣押的标的物提出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案外人对委托法院执行期间查封、冻结和扣押的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并限期委托法院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院。委托法院逾期不予答复的,本院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对符合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查明情况后10日内,经合议庭评议将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不动产等)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告知委托法院,限委托法院30日内作出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并答复本院。逾期不予答复的,本院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予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控制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提出书面意见转交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委托法院,并限委托法院于60日内审查处理答复本院。逾期不予答复的,本院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本院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在执行完毕后15日内,应将执行的简况函告委托法院,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按此程序书面告知原因。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2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20××)粤高法执委字第×号。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的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将《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交处内勤,处内勤于每年1月份上旬和7月份上旬将《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送档案科,由档案科按案号顺序,分成若干卷装订归档。 第八章 指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指定执行包括集中指定执行和个案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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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执行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任务过重,影响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的,在征得各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以层报省法院集中指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集中指定执行原则上按照《全省法院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指定对口法院执行。

个别案件需要在“结对帮扶”关系以外指定执行的,由省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没有“结对帮扶”任务的法院,由省法院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指定执行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集中指定执行,原则上应指定给原执行法院的同级法院。

对口中级法院可以组织辖区法院执行力量,以中级法院名义接受指定执行案件并负责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执行法院报请集中指定执行的,应当提前和对口法院协商具体指定执行方案,将方案连同拟指定的执行案件清单(包括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标的额、财产控制情况、征求申请人意见情况、原执行法院、拟指定的法院)由原执行法院层报省法院指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层报省法院申请指定相关法院执行:

(一)不同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存在被执行人同一,或者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情形,由同一法院执行更加有利的;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需要由外地法院执行,又不能通过委托执行解决的;

(三)集中指定执行后,根据执行情况,需要指定回原执行法院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就个案指定执行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下级法院依据前条规定报请本院指定执行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写明案件基本情况、报请指定执行的事实、理由和具体申请内容,并加盖院印。 第二百条 下列案件一般不得指定执行:

(一)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尚未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法院正在审查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

(三)执行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的;

(四)上级法院正在审查复议或者监督申请的,但本院在监督中认为可以指定执行的除外;

(五)同一法院执行的系列案件、关联案件中的某个或者部分案件,但将全部系列案件、关联案件指定执行的除外;

(六)因执行争议正在协调的,但本院在协调本省法院之间的争议案件中认为可以指定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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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八)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

(九)其他不宜指定执行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指定执行案件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处内勤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第二百零二条 指定执行案件案号为(20××)粤高法执指字第×号。

第二百零三条 个案指定执行使用裁定书,集中指定执行使用决定书。裁定书和决定书需经合议庭合议,层报局领导审批。经合议庭合议不同意指定执行的,经处领导审批,函告报请指定执行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 指定执行裁定书或决定书应分别送两份给原执行法院和受指定法院存档,并按照当事人人数确定份数送受指定法院,由受指定法院送达当事人。

受指定法院为基层法院的,应当通知受指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并附指定执行裁定书或决定书。 第二百零五条 指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监督的,由受指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督办。

第二百零六条 指定执行案件应自受指定法院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期满未执结的要向本院报告原因,已执结的应报本院备案。

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指定执行,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

第二百零八条 集中指定执行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0天内将指定执行裁定书交处内勤。处内勤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将指定执行裁定书送档案科,由档案科按案号顺序,分成若干卷装订归档。个案指定执行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0天内将案卷材料送档案科,每案1卷,装订归档。

第二百零九条 本院直接执行案件、督促执行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和执行协调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依照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执行协调

第二百一十条 协调案件是指本省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以及本省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或其他机关发生争议,报请本院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院协调的案件包括:

(一)本省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二)本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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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级法院与本省地级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对执行案件发生争议的案件;

(四)本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执行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协调案件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移交执行局处理。案号为(20××)粤高法执字第×号。

第二百一十三条 报送协调案件应附有以下材料:

(一)请求协调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的内容等;

(二)执行依据以及与协调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协调所需要的有关证据;

(四)协调所需要的当事人的意见书和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

(五)本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立案一庭或执行局应当要求请求协调法院补齐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省内不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再报本院协调。

本省内不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先由双方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协调。

本省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本省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先报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与对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协调。

本省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发生争议而协商未成的,应当逐级报本院与对方高级人民法院协调。

本院在执行中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发生争议的,应先与对方法院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协调不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与其他机关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协调可采用当面协商或书面协商的方式。协调时应在书面协调函中或当面协商时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状况,提供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执行人或相关案外人)对争议有意见的,应在协商中说明。 书面协调函中应给对方法院1个月的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或双方对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可视为协商不成。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案件,承办人应于立案后10日内将一方法院的请求协调报告和有关材料转给另一方法院;另一方法院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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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的协调意见并按本院的要求报送材料。

另一方法院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期限提出意见及报送材料的,本院可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协调意见;上报的意见与请求协调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本院可组织双方法院当面协调。 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一方或双方争议法院携卷汇报情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案件,在协调期间争议双方应维持案件执行的现状。并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经争议双方协商一致或征得本院同意,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对争议财产抢先处理。

(二)在当事人可能转移争议标的物的紧急情况下,可报本院同意后,对争议标的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三)对发生争议不进行协商而抢先处理争议财产的,本院可先行依法撤销有关措施再行协调。由此产生的执行回转或赔偿责任,由抢先处理财产的法院承担。

本院及辖区的下级法院在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协调期间,亦应维持案件执行的现状,除在当事人可能转移争议标的物的紧急情况下须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外,未经与对方法院协商一致,不得抢先处理争议财产。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报请本院协调的本省法院之间执行协调案件,按如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争议双方法院未经当面协调即通过书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不涉及执行管辖权变更的,由争议双方法院上报意见后可作结案处理。

(二)争议双方法院经当面协调并达成一致协调意见,不涉及执行管辖权变更的,在争议双方法院签署书面协调纪要后可作结案处理。

(三)争议双方法院对争议达成一致协调意见,涉及执行管辖权变更的,在争议双方法院上报协调意见或签署书面协调纪要后,本院应向双方争议法院下发协调决定书,协调决定书送达各争议法院后作结案处理。

(四)争议双方法院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协调意见的,本院应及时作出协调决定书,协调决定书送达各争议法院后作结案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协调决定应经合议庭评议。协调决定根据争议法院达成的一致意见作出的,报处长审批;争议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本院作出协调决定的,层报局长审批。 第二百二十条 本院所作的协调决定,各争议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各争议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协调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审委会意见报本院。本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意见的,各争议法院必须服从,不得拖延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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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争议法院拖延不办的,本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定撤销其错误措施,对案件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协调期间,本院认为必要,可以决定对争议的财产直接控制,包括将执行款划入本院账户,各争议法院必须服从。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省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发生争议协商未成报本院协调的,执行局应在立案后30日内,与对方高级人民法院协调。 协调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并作结案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在执行中与本省法院发生争议,其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协调的,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请求协调报告及有关材料转给本省争议法院,并限期上报书面处理意见。

接到本省争议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于30日内审查,并与对方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并作结案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层报处、局领导审批。

协调案件结案后,跟案书记员应将案件交档案科装订归档。 第十章 执行请示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各中级法院向本院请示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执行案件中适用法律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经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向本院提出了书面请示报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执行请示案件由收件人将立案材料呈报处领导,由处领导或处领导指定的立案审查人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立案审查人经审查后提出立案审查意见,填写《立案审查呈批

表》,报处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主办人,交由内勤登记案号后移交承办人办理。登记、立案应当在3日内完成,移交承办人办理。

处领导直接审查决定立案的,由处领导填写《立案审查呈批表》,指定案件承办人,交由内勤登记后移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请示案件案号为(20××)粤高法执请复字第×号。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办人书面通知请示的法院在15日内提交材料或者移送案卷,请示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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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予办理导致无法提出答复意见的,承办人经审查说明后可报请处领导作结案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合议庭合议后,承办人应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起草批复或复函稿,层报局领导审批后答复下级法院。

处领导认为有必要报执行长会议讨论的,可以建议局长提请执行长会议讨论决定;经执行长会议讨论认为需报审委会讨论的,由局长建议请主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请示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3个月内无法办结的,应当报处、局领导批准延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承办人应于审委会后10日内根据审委会决议起草请示文稿,层报处、局、院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9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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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

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法警队 孙兆林

“执行难”作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种顽疾,引起全国法院系统的重视。为此专门设立了执行局,实行双重管理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能够更好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既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又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并维护执行的现场秩序。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总之,现在的法警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法警,不管是审判和执行,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参与执行应该说在法警职责中在以前的情况下不是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的,但是通过现在的制度改革,以及近几年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单单是审判上维护正常的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执行中作为制止暴力的责任也就落在了司法警察的身上。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威慑力强

司法警察在执行的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的领导下,作为强制执行的有力保障,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具有打击犯罪、威慑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能够促使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二、反应迅速

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等特点。这就能够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具备了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抗击打能力强

法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在平常的时候就需要不断的训练,通过训练来提高自身的技能,每个法警都必须有一身过硬的本领,这样在处理突发事件,处理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做很好的应付,能够做到一对一或者一对三都能够胜任,这样就能够做到以少对多,显示出抗击打能力强的特点。

四、装备先进

现在各级法院对于法警建设从上到下高度重视,为法警队配备了优于其他庭室的装备和先进的通讯工具,做到上下级法院于一体,全市范围的调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赶到现场,对于一些难于执行的案件,单靠一个法院不能够完成的,可以通过全市范围的调剂就能够及时完成,扩大了法警的影响,树立了法院的权威形象。

五、服从命令听指挥

法警一般是半军事化管理,通过这种环境的熏陶,会使单个的力量转化为团队的力量,全队就是一个整体,不论干什么,都会劲往一处使,只要有命令就会无条件服从,这对于执行大局来说是有利的。

现在各地的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区别很大,发达的地区和落后的、偏远的地区的建设可以说有着天壤之别。这是由于经济、观念等制约的,现在各地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执行警务化即由执行法官发布执行令,由执行法警去具体执行案件,案件执行完毕以后再交回执行庭。

二派警即通过法警队把一些业务素质比较强的派到执行的庭室直接协助业务庭办理执行案件。这就要求在业务庭的法警不但对于司法警察要熟悉关于司法警察的业务,还要熟悉关于执行的各种业务。

三、协助法警队成立三支小分队,一是协助小分队。对于业务庭和外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难办、难缠和社会影响大、需要法警大队协助的案件,有法警大队统一组织和调配警力予以配合,优先派警,优先派车,优先执行。二是应急小分队。为及时处置执行中遇到的执行受阻、干警被围攻、甚至人身受威胁等突发事件,成立执行应急小分队,设立应急专线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登记,做到有事即出,有求必应,有急必助。三是执行小分队。在搞好协助和配合执行的同时,根据法警大队的特点,成立案件执行小分队,对一些急、难、险案件独立承担执行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方式主要是以上三种,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逃避执

行也出现一些新的方式,来对抗执行工作,这就需要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需要研究一些新的方法来干好现在的执行工作,而法警原来作为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扩大。这是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法警更多的参与到执行当中,担当起更多的重任,成为执行的先锋。作为这一点,这也是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通过这样,也慢慢的和国际接轨,实行全国统一的执行格局。现在各地的执行是不一样的,各地有各地的执行方式,通过法警执行应该说是一种确实有效的方式。法警作为警察的一种,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执行法官签发执行令,对于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和各个部门的协调,做到社会执行的大格局。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逃避执行主要是转移自己的财产和金钱,让执行人员没有办法查到。而有效制约这些的方法就是通过社会监督,限制被执行人不得进入比较高级的娱乐场所及酒店,限制他们的消费水平,只要高出一定的消费水平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对其进行处罚,这样做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执行难的问题,而做到这些,法警拥有先天性的优点,因为他们可以和这些部门更好的沟通更好的配合。

法警参与执行,在执行中担当重任,主要是由于他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是这么多年来很多专家学者呼吁要实行执行警务化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些也从各个法警大队、支队的工作经验中有着专门的介绍,很多“执行顽疾”在法警的参与执行的情况下迎刃而解,很多难办的案件也在法警的独立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完结。而法警自身所存在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执行业务还有很大一部分达不到标准,这些还得需要进一步

加强培训,做到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行动迅速,作风过硬,尽快的适应现代形式的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法警队伍的建设: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法警队伍的根本基石,作为法警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并且作为法警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要求做到送礼不收、宴请不去、说情不准,严以律己;另外还要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第二,提高业务素质。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定期学习民事、刑事、经济、行政以及执行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定期进行集中训练,进行体能、擒拿格斗、警械警具使用、实弹射击、值庭押解等各方面的正规化训练,再平常上班时间没有任务的法警,可以再训练室内训练,这当然是说那些有条件的法院了。第三,积极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开展调研工作,扩大对法警的宣传,是社会上对法警有足够的认识,树立法警光辉的形象。

第13篇:县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县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工作中由县检察院监所科监督期间,发现我们在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公安人员在罪犯的交付执行中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在公安机关自身行为上,存在为创收违法截流罪犯留所服刑,为节省开支将罪犯“打包”集中交付执行,造成某些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在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

实施监督上,存在软件不同,数据不共享,信息不畅的现象等。县公安机关虚心听取检查机关的工作意见,在内部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观原因: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受经济利益驱动,将不该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留所劳动。同时,在公安机关中存在着重办案轻执行、重工作效率轻工作效果及执行机关偏离“改造第

一、生产第二”方针,重生产轻改造的倾向,使刑罚执行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客观原因:收监地点分布较分散,地域跨度较大,不利于公安机关交付执行,从而加大了公安机关在送往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可能的不安全系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交付执行的罪犯,在多长的时间内送走,执行情况不统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交付执行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在实践中,存在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随意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现象,这一方面加大了看守所的羁押压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时,因此类服刑罪犯多为劳动号,从事生产劳动,在看守所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易于给不同的监室传送信息,扰乱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司法机关要强化对交付执行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交付执行工作提高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

2、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留所服刑人员的资格条件,防止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随意扩大留所服刑人员范围。

3、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统一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已决犯统一送往就近监狱,避免送往地点分散,警力分散,来回时间较长,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等不安全隐患。

4、加大对交付执行环节中违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横向监督网络。及时通报刑罚执行中有关交付执行环节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保障交付工作顺利进行。

5、检察机关应建立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情况登记表,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并将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监管。在法定期限到来之前,及时主动通知公安机关与被执行人,做到一人一监督,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14篇:法院执行工作之浅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越来越多,随着此类案件受理的增长,执行的问题也日显突出。东兴法院从严执法、维护法律权威角度出发,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把执行工作当作长期工程来抓,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执行工作队伍建设,让执行干警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司法能力。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岗位,坚决防止将不适宜担任执行工作的人员分流到执行部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防范金钱等方面的诱惑,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严格实行“五个严禁”,深入剖析利用执行权违法犯罪的案件,吸取教训,长鸣警钟,切实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调解 提高调解率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结案,一般而言,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率都较高,也更有利于执行。同时,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必须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特别是判项一定要清楚明晰,不能存在模棱两可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在工作中要注重案件的执结方式,做好案件的和解结案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案件的和解执结率,以执行案件的和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和涉及社会群体利益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双方的矛盾,尽量促成和解,才达到和谐执行,执行和谐的目的。

增进沟通 构建健康和谐的关系

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裁判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执行难、执行乱”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避而不见,与执行干警“躲猫猫”,采取拖、赖、躲、逃等办法,蓄意逃避案件的执行;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我们不能因此让当事人失望,令法律判决成„白条‟。要把握住有利时机,积极做好被执行人亲属和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组织的稳定工作,及时找被执行人的亲属、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组织,真诚细致地与他们沟通,争取相关单位、组织以及个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促使他们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断臂妇女张某在与李某做生意中,因退货问题,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将全部货物退还李某,李某将货款32万元在约定期限退还张某。但张某将全部货物退还李某后,李某并没有按约退款,张某多次催讨未果,将李某诉至东兴法院。东兴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李某偿还张某货款32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在指定期间内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法院在张某的申请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于李某长年在越南做生意,法院无法与其正面接触,执行干警经多方打听,终于查到了谢某名下有一栋房产在深圳,当即查封了该房产。通过深圳警方的协作,查到李某的妻子谢某的手机信号频繁出现在香港,于是向谢某的手机发出信息,告知其房屋已被依法查封,请其速与法院联系,否则将依法变买其被查封的房产,信息发出后不到一天,李某主动联系了张某,说愿意与张某

协商还款问题。2009年2月26日,张某终于领到了被拖欠三年多的货款。至此,东兴法院几经周折,执结了这起拖欠残疾人债款案件,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

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执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扩大了执行工作的影响,也震慑了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通过宣传,增强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调动申请人参与执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投入更多精力,更多魄力,更多人力去看清问题的症结,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从案件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贴近人民群众、克服“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按照惯例,是申请执行人前来法院领执行款的。然而,有些申请执行人路途遥远,前来领取,途中很不方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因年事已高,且住在偏远山区,路途遥远,身体行动不便。在车祸发生后,为给车祸中受重伤的妻子住院治疗花了七万多元,生活极困难,这些钱如果在路上发生闪失,将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更大的困难。为确保申请执行人早日领取到执行款,缓解其生活困难。执行人员亲自上门为林某办理了执行款交接手续。执行人员既给申请执行人解决了用钱的燃眉之急,又避免和防止了老人在前往法院往返的危险。

与各职能部门共织执行合作网

调动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坚。因为东兴市的特殊地理位置,有些被执行人有可能会越境逃避责任,为此,东兴法院加强与公安、边防、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沟通情况,统一思想,研究具体解决方案不断完善执行工作制度。6月22日,东兴市法院联手边防检查站,对欠债不还且想出境逃避执行的朱某夫妇采取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迫于法律威言,朱某夫妇最终表示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2009年6月22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夫妇立即偿还欠款、债权人赵某放弃2.5万元余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

灵活应对执行中的意外情况

因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法律素质也相对滞后,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不但不执行自觉履行义务,而且有可能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为预防类似情况发生,执行前执行庭干警应调查摸清、弄准被执行财产的确切位置,行动前,精心制订了行动方案,抽调执行干警集中突击行动,认真做好外围警戒、现场搜查、文书制作、应急处理环节的工作,保证顺利执行。

注重司法救助作用

弱势群体本来就生活困难,对于他们正当的要求不尽力解决,司法为民的口号就是空谈,没有载体来实现,落不到实处。尽力为弱势群体解决执行问题,是执行法官在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方针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今后执行工作的一个发展方向。一些案件债务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法院执行不能,对一些涉及特困群体或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法院应积极筹划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筹集救助资金,使陈年老案得到执结,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第15篇:执行工作汇报案料

敢想善谋 务实创新 勇争一流

——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洪洞县位于川中丘陵地区,幅员1496平方公里,人口103万,是全省丘区示范县、首批扩权强县试点县、西部百强县。洪洞法院现有干警122人,2011年执结案件972件,执结率87.2%,执行标的到位率88.5%。今年,我院先后被省、市法院确定为争创“两个一流”“示范单位”,压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尤其是执行工作,稍有懈怠就会影响全院案件质效综合指数的提升,我院注重找准差距,盯住短板,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一流的队伍、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业绩工作目标。

一、创新执行措施,争创一流业绩

一是深化执行和解机制。“执行难”难的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有钱不给,我院认真分析每一件执行案件的特点、难点,找准突破口和利益平衡点,适时提出和解方案,促使双方和解。加强与银行、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和与申请执行人、审判部门的配合,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掌握主动权。加强和申请执行人的沟通,随时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引导申请执行人理性诉求,奠定和解的心理条件。

二是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执行联席会议,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县委县府将联动部门配合执行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层面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对重大疑难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指导,今年以来代表委员指导执行13人次,成功执结案件7件。建立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从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聘请执行联络员57名、信息员81名,及时向他们通报执行信息,恳请他们协助了解被执行人的去向、动向和财产等情况,每件案件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助,使执行工作“耳聪目明”。加强与党委政府、公司、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寻求支持配合。如127名农民工申请执行金谷硅业公司39.8万元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农民工情绪激烈,扬言集体上访,我院立即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与金华镇党委政府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法院及时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鉴于被查封的资产一时难以变现,决定由金华镇政府全额垫付农民工工资,待拍卖变现后返还镇政府,达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是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老赖,在本地媒体上予以曝光,将老赖名单广泛张贴于公共场所,压缩老赖规避执行的生存空间。去年共拘留20人,查封、扣押财产57件,拍卖财产4件,扣划存款164件。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的宣传力度,树立洪洞法院有魄力、有能力、有办法的执行工作形象,增加群众的理解,减

少群众的误解。充分发挥“执行110”平台的作用,24小时接受举报,去年以来通过举报平台获得线索76条,执结案件41件。

四是大胆创新,能动执行。积极探索、大胆运用执行担保、以物抵债,以租抵债、强制审计、提取收益和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执行方式,去年以来通过上述方式执结案件35件。逐步实施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财产信息制度,鼓励公民提供相关信息。积极争取电信部门大力支持,通过查询通话记录、开卡登记记录、手机漫游信息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五是完善执行救助机制。积极争取财政增加资金预算,扩大执行救助面和救助数额,我院去年发放执行救助金7余万元,今年力争突破10万元。同时,积极协同民政、工商、税务、就业等部门,采取救助、低保,为其就业、创业提供优惠政策等方式,进一步缓解执行压力。去年以来为16名特困申请执行人落实了低保、免税、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

二、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流队伍

一是配强执行队伍。我院执行局由8人增加到11人,其中研究生2人,本科7人,平均年龄38岁,是我院最具活力的业务部门。

二是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在抓好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采取以老带新、一对一结对拜师、以会代训、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召开执行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对重大疑

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现场观摩,增强对案件理论分析和实践把握能力,共同提高执行技能,丰富执行经验,提升执行驾驭能力。

三是树立争创一流的观念。发挥“两个一流”所产生的鲶鱼效应,使全院干警在思想上树立起一个“争”字,部门与部门争、个人与个人争,人人都紧盯高质效指标去执结案件,想方设法克服执行难题,相互配合攻克执行难关,使全体执行干警形成前所未有的强大合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争创一流质效 一是严格落实裁决权、执行权分离,执行、拍卖分离,合理配置执行权能,各要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是完善《执行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杜绝怠执、乱执等行为。实行办案小组和专门小组相结合。办案人员两人一组,一审一书、一老一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每月通报各组质效情况,适时对组合进行优化、更新。针对个别疑难案件,成立专门执行小组,对经常性工作,成立财产查询小组、保全小组、联络小组等,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三是强化网络化、信息化办案能力培训,切实掌握质效数据生成方式,充分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对节点控制、质量管理、督办催办的网络化管理。

四是完善奖惩机制,将案件质效与岗位目标考核、晋职晋级、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挂钩,形成奖惩结合、奖勤罚懒、

奖快罚慢、奖优罚劣的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责力度。

五是落实每月评查通报机制,配合审管办对每月结案进行全面评查,问题通报到人、通报到案,对存在瑕疵的案件严厉追责。

六是落实每月案件质效分析制度。每名执行员、各派出法庭每月对执行案件的质效情况作书面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执行局随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要求同一错误不允许出现两次,否则加倍处罚。2012年,力争实现执结率达到95%以上,实际执行率达到80%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95%以上,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实现名列全省、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前茅的目标。

各位领导、同志们,面对新的执行工作形势,我们将发扬“想大事、干大事、干成事”的洪洞精神,苦练内功、迎难而上、敢想善谋、实干苦干,为进一步攻克“执行难”,实现争创“两个一流”战略目标和洪洞法院全市领先、全省前茅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16篇:电视媒介执行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媒介公关、品牌建立工作。2.协调维护媒体关系,与广告及渠道媒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3.完成公司各种广告形式的投放。4.了解媒介工作各项需求,能独立完成媒体计划。5.把握媒体动向,为客户和业务人员提供建设性的建议。6.各种媒体宣传的监测,数据收集。7.全国各个卫视广告价格的收集、整理。

第17篇:主持词,执行工作执法检查动员会主持词

主持词

[时间:2009年3月10日下午3:00]

[地点:县人大机关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余继国]

同志们:

为了改进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推进我县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对县法院执行工作执法检查动员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黎明顺;执法检查组全体人员;县人民法院李院长及各位副院长、各庭庭长及执行局全体人员;负有执行协助义务的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农村商业银行潼南支行、农行潼南支行、工商银行潼南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潼南支行、建行潼南分理处负责人。另外,今天还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县监察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今天的动员会共有三项议程:

第一项是县人大常委会政法工委主任何兵通报此次执法检查的安排意见;

第二项是县人法院李德贵院长通报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

第三项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黎明顺作重要讲话。下面逐项进行。

首先请县人大常委会政法工委主任何兵通报执法检查的安排意见。

[何兵通报完毕]

下面请县人民法院李德贵院长通报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

[李德贵通报完毕]

下面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黎明顺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讲话完毕]

同志们,今天的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会上,县人大常委会政法工委主任何兵通报了此次执法检查的安排意见,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德贵通报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黎明顺对此次执行工作执法检查作了重要讲话。大家明确了这次法院执行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议的任务和要求,方法和步骤,也对我县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希望各单位会后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黎主任的讲话要求,积极做好迎检工作,准备好自查报告,县法院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的自查书面报告务必于3月底前交县人大政法工委。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会后,县法院为大家准备了晚餐,就

餐地点在,请全体与会人员6:00会后全部参加。

[散会]

第18篇:关于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

关于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

一、我院执行联动机制的背景概述

一直以来,执行局工作向来围绕执行难问题展开策略权衡,院领导向来重视我院执行工作,并对执行方面提出多项整改措施。在结合相关执行法有待完善、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执行问题总体还处于人民法院单打独斗解决的局面,尤其我院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鉴于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性,谋求根治方案,执行局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为实现解决执行难实现部门合作多元化与社会化。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

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工作中的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孤身奋战,缺乏必要的共同联动所造成。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核心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局近年来有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等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加大执行力度,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从而直接促使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因此得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同时实现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工作程序

落实执行联动机制的基本要点,在于法院与各机关部门

1 和单位之间的法律宣传与事项沟通,执行局受理执行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关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具体要求,各联动单位应坚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快速准确、依法进行的原则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局领导要求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联动单位协助时,必须按照统一正规的操作手续办理,出于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最终目的,执行员须向各联动单位具体说明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给予协助,并及时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另外,各联动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泄露协助执行的内容。针对我院和各单位联动执行的协调机制,局内均有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交流当前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联动新问题,从而确保了联动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为做好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二、关于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今年以来,我院执行局在联动机制方面加强了多方沟通,针对过去所遇到过社会阻碍或程序滞慢问题,采取了部门整改新措施,具体操作与成效如下:

1、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措施:针对被执行人个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采取躲、逃、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

2 拒绝配合法院行使执行强制措施,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的现象,执行局则依职权向公安机关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对其包括户籍情况包括住址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流动状况等展开信息调查,并对向车辆管理部门请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财产状况。公安机关部门除快速如实的提供上述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根据法院协助书通知要求,车辆管理部门应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限制公民出境决定书依法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限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应对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突发事件应及时出警处臵,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寻其下落线索。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执行中,执行局有效的威慑了执行老赖,在全额执结案件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2、与工商部门的联动措施: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份冻结、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涉及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公司、企业的注册等情况及时告知法院。针对被执行

3 人企业假借转制、改制甚至转移经营场所之机剥离优质资产,将原企业债务悬空以规避执行等不断翻新变化的恶意逃债手段,执行局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从时间段入手,从细节考察,通过工商部门的信息协作认真掌握相关企业逃避债务行为的证据,使得被执行人的“小聪明”显得百密一疏,让其在铁的事实面前自知理亏,唯法是从,最终实现执行效果。

3、与房屋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动措施:在法院向上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其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地产变更、抵押、转让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房地产转让、取得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知法院,从而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土地等财产进行有效控制,促使执行。

4、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动措施:执行局重视关于工人工资和工伤类型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为此就加强劳动监察监督,雇佣关系纠纷和工伤认定等各项审查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目的是为预防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劳务输出部门应将涉及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

4

5、与镇乡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及经济联合社等组织的联动措施:佛山市各区拥有数目众多的农村片域,因财产执行需要,法院有权请求相关组织依法协助扣划农村籍被执行人每年应得的股份分红款和征地款。在法院向相关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各组织配合法院加大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协调力度,依法及时提供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存款、补偿金等财产收入信息,并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6、与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部门的联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应及时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帐户的查询、冻结、扣划等措施,根据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其履行债务之前,对被执行人信用贷款加以限制或禁止,防止新的不良资产形成,并将信息及时告知法院。

7、与新闻部门和网络宣传单位的联动措施:法院与大众媒体的充分发挥作用,是体现在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在人民法院委托或经人民法院同意时,公开曝光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相关人员,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消除被执行人的抵制情绪和侥幸心理,营造良好的执

5 行环境,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好氛围。

三、我院执行局联动机制的整改成效和发展问题

一直以来,执行局和上述各部们均保持着稳定的合作,联动机制进行有条不絮,效果发挥良好。今年以来我院执行局继续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执行,并作出了以下新的整改措施:

1、关于在银行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问题,为继续提高工作效率,局领导与部分银行高层达成一致协议,实现了可以在同一间支行冻结财产的措施,避免因劳途奔波耽误了最佳执行时机。如遇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存款状况,执行人员可先到中国银行同福路支行实现冻结手续;再如遇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状况,执行人员可先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叶支行实现冻结手续,上述整改大大提高了执行局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控制效率,打破了原本只能在开户行采取冻结措施的限制。

2、建立快速查询机制,并逐渐整改完善。所谓快速查询机制,即法院与相关信息查询部门建立外网联系系统,随时保持信息沟通,执行员在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后,由执行局内勤组统一搜集并梳理,并将信息电子版统一通过外网通讯或邮件系统发送至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整合调查资料,在执行局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送达至相关

6 部门之后,便可快速取得查询结果,大大减少因繁琐审查程序造成的冗余时间,从而对法院所需信息实现尽快掌握。快速查询机制目前本院已与各大银行系统之间落实,但与车管、房管、国土、工商之间还有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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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今年以来,市中院为了提高我市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多次组织召开了审判执行工作会议,通报了全市各旗区法院各项考核指标情况,我院多项审执指标处于滞后状态。会后,我院党组认真查找问题根源,针对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审判流程不够规范、审务管理工作薄弱的现状,确立了向 “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要业绩”的整体工作思路,大胆创新,实行扎口结案,加强基础建设,运行严格规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审判执行各项指标实现了逐月上升的良好态势,有力地推动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新发展。

一、1-8月份工作开展情况

1-8月份,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2件,审结530件,结案率为75.50%。其中,受理民事案件487件,审结372件,结案率为76.39%;受理刑事案件48件,审结45件,结案率93.75%;受理行政案件1件,审结1件,结案率100%;受理执行案件159件,执结106件,执结率66.67%;受理审监案件7件,审结6件,结案率85.71%。一审陪审率为69.86%,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2.48%,调撤率为74.94%,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2.78%。截止8月底,我院有4项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项在平均值范围内,2项指标在全市末位,迫切需要改进。

二、向创新要质效

在6月份的通报中,我院的11项审判执行指标低于全市平均值,6项指标位于全市末位(即:执行标的到位率18.49%,审限内结案率99.42%,执结率39.85%,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2.11%,一审陪审率为54.35%,法官人均结案数10.81)。面对工作的严重滞后,我院痛定思痛,认真查找分析了审判执行指标落后的原因以及出现问题的环节,确立了向“科学管理要绩效”的工作思路,从抓好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四个方面入手,奋力追赶,有效提高了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一)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管理工作。从人员上加强,抽调4名骨干法官进一步充实了审判管理队伍,审判管理人员达到6名;从保障上倾斜,在业务办公用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为审判管理办公室腾出了6间办公室,配备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审管工作需要的物质装备;从工作上重视,进一步拓宽了审判管理工作范围,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动态分析、案件评查、审判质效评估涵盖其中,实行审务工作集中管理。

(二)成立案件评查、扎口结案、统计分析监督、审委会事务4个小组开展工作。先后制定了《审判管理办法》、《审判质效考核办法》、《审判岗位绩效考核办法》、《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案件信

息录入规则》、《扎口结案实施细则》等共16项审判管理制度并汇编成《鄂前旗法院审判管理制度》一书,印发到每名干警手中,使干警深入了解各项规章制度,对照自己承办的案件并逐一整改完善。。

(三)严格规范办案流程。建立健全了业务庭室开庭排期表、业务督办令、催办案件表、案卷评查整改通报、庭审观摩任务分解表、审执案件审限通报、结案审批表等操作流程制度,重点加强对审执时限和影响案件质效的问题的查纠力度,要求各庭室《申报长期未执行案件和各类案件涉案扣押物品》,确保没有超期案件和不合法的扣押行为,将案前管理、案中管理、案后管理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了审判管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

(四)制定《质效考核承诺制度》。实行法官承诺,即:法官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向庭长承诺各项审判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承诺,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承诺。通过承诺制度将各项审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进一步提升了法官的责任意识,确保了质效考核不走过场。

(五)施行扎口结案工作方式。为提高审执质效,我院大胆创新,在全市法院率先实行扎口结案制度,即: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审结后,先向审管办申报结案,由审管办对案件录入信息、案卷进行审查,录入信息完整准确,案卷卷宗装订完备,没有错漏的,批准结案;录入不完整、有错漏的,

下发《扎口管理整改通知书》,补正后才批准结案。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确保了案件信息录入的准确和全面,防止漏报、错填。另一方面对案件报结流程和操作程序进行细化分工,避免网上录入和案件交卷时间不符,提前与延迟报结,做到案件信息即时录入,确保了各项指标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六)通报本院审判管理工作情况。从6月20日至今,共编印《审判态势分析》6期、《审判管理通报》9期、《岗位绩效情况通报》、《个人质效考核指标通报》、《审限跟踪》、《案件评查通报》各4期,详实汇总通报各业务庭室及办案人员案件办理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既使院党组能够及时了解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又督促了各业务庭室针对工作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漏补缺,改进工作方法,有效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

上述措施的实施,使我院的审判执行指标明显提升, 取得了8月份8项考核指标上升、4项指标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明显进步,6项原处于全市末位的审执指标也取得了大幅进步。执行到位率上升为65.19%,执结率上升为66.67%,审限内结案率上升为99.62%,一审服判息诉率上升为93.87%,一审陪审率上升为69.86%,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为16.56 。

二、向基层要突破

今年以来,我院面对受理案数量增加、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审理难度加大的形势, 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

社会和谐、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保障公平正义为己任,从基础工作抓起,加强基层法庭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法庭的办案质量和效果。

年内,通过向旗委政府大力争取,积极与各镇政府、党委沟通协调,我院新增业务用车6辆,其中为基层法庭配备办案车3辆,实现了基层法庭从没有业务用车,到每个基层法庭1辆业务用车的巨大转变,而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解决了基层法庭的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的食宿等问题。院里为基层法庭配备了新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基层法庭干警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工作开展势头良好,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案件数量大幅提升,达到130件,院领导带头深入基层,实地现场办理疑难案件22件。基层法庭调撤率达到83.26%,其中昂素镇法庭调撤率达到93.18%,且当场履行案件占到了结案总数的40.09%。今年,我院还特别重视信访、缠诉案件的化解工作,近日,我院支付1.8万元替当事人给付原告,有效化解了一直缠诉缠访的阿某某诉陈某某、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院积极采取了不少措施,在加强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基层法庭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工作有明显的进步,与其他旗区法院的差距逐步缩短,但与市中院的考核要求和其他旗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成绩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处于落后的位置,还有不少问题亟需解决。主要有三点:

(一)法官断层问题突出,队伍年龄结构偏大,知识更新能

力差,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

(二)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还需进一步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

(三)经费短缺,很多工作因为缺乏经费支持而滞后。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加以克服和解决。今年,我院就通过自治区组织部、高院新分配政法干警定向委培公务员6名,招录初任法官5名,这些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对于缓解我院人员短缺、法官断层、提升整体队伍水平势必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今后我院还将进一步探索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和质量的工作方法,从基础工作抓起,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严格规范审判执行工作流程,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方式,严密规范的审判流程管理,努力推进审判执行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我市法院实现“保三争二”的绩效考核年度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20篇:某支行协助执行工作调研

XX支行协助执行工作调研

一、本行协助执行工作总体状况:坚持“四原则”,依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在开展协助执行工作时,我行员工坚持依法合规、不介入纠纷、维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既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又充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是规范处理各项业务的前提。为此,我行着力抓好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特殊业务的学习培训,使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程序,正确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不要因为工作上的一时疏忽,使银行陷入纠纷之中,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强化事中控制,我行营业经理在履行业务审核、风险事中控制职责过程中,对加盖业务公章的重点业务,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认真审核《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填写的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2010年至2012年11月协助执行工作情况

xx支行受理协助执行事项的总件数为51件和总金额为180.33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41件和金额为143.85万元人民币,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8件和金额为27.48万元人民币,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

三、协助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1.关于保密义务的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样,银行在协助执行的同时,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非法侵害。《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总之,银行在协助执行时,必须注意为客户保密。目前执行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银行的业务了解得不是太多,往往有银行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必须保证非执法人员不接触银行账户资料,同时严禁执法人员接触非被执行人账户资料,注意为客户保密,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银行在协助执行时,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这也是一种保密义务。只是这种义务是对要求协助执行机关负责保密义务。且这一义务的履行会直接产生刑事责任。例如,诉讼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办理。

2.关于帐号、户名的填写问题: 《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帐号、户名应填写正确,两者均填写时应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协助执行单位存款还是协助执行个人存款,均存在帐号与户名一项缺失的情况。对仅提供帐号或户名的情况,要分别对待。我行认为,如果有权机关仅提供户名而没有提供帐号的,且其它法律手续健全,有明显证据证明可协助执行,应当予以协助;若有权机关仅提供帐号而没有提供户名的,不应协助执行,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不可能不知道被执

行人的户名,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需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这样,户名作为一个关键性证据必须为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所掌握,这一观点曾有人民银行在工作答复中予以体现。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中国xx银行xx支行 2012年12月14日

《执行工作先进事迹.doc》
执行工作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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