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0-04-19 来源:应急预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应急指挥机制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的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国家减灾委组织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高温、沙尘暴、雷电、大风、霜冻、大雾、霾等灾害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国家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国家应急广播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国务院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

6 启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林业、农业部门启动《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部门启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外交、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国务院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渤海、黄海的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国务院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国家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国务院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5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两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省(区、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4)干旱:3~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1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大幅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摄氏度以下。

(7)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且南方有成片或北方有分散的特大暴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6)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冰冻天气。

(8)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9)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0)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强沙尘暴天气。

(11)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南方有成片或北方有分散的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较明显大风降温天气。

(5)低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6)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35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7)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沙尘暴天气。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雾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霾天气。

(10)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21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二○一○年一月

22

推荐第2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蓬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1

蓬安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乡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接收体系建设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2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6 应急保障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7.2 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则

名词术语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

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蓬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蓬安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作物病虫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乡村行政领导负责制。乡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乡气象

4 灾害的应对工作,各村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村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 2.1乡应急指挥机构

乡政府成立蓬安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乡政府乡长任指挥长,乡政府分管乡长、乡气象服务站站长任副指挥长。乡教育组、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水文站、农经站、电管所、各村村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领导为成员。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或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村、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5 2.2.1乡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乡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村应急指挥机制

村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村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村应急指挥部应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乡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接收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乡镇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

6 多要素自动气象站,自动雨量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乡气象服务站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和服务信息接收系统,开通宽带气象服务网络,在村镇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气象电子显示屏和手机大喇叭等,提升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3.1.2 灾害普查

乡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接收预警途径

乡政府和乡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手机大喇叭等一切可能的接收手段接收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7 乡政府要在学校,村镇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准备

接到预警信息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乡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村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 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 8 象灾害预警信息,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乡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署,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署,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启动相应响应级别时,立即启动相应的响应。

4.2.1 IV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IV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 Ⅲ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

9 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乡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24小时领班,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4 I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乡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

10 20时三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3分部门响应

乡教育组、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水文站、农经站、电管所、各村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基干民兵、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乡、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村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4.1 暴雨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堤防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乡政府和村委会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

11 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队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2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公路、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村镇加强危房检查,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村镇组织对农作物和蔬菜大棚、畜牧业和大棚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雪后及时清扫积雪。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寒潮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村镇要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畜牧业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林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

13 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沙尘暴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乡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乡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5 雷电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电业部门负责做好供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及时做好

14 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通讯部门加强对基础电信设施防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通信企业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乡教育部门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派出所维护好社会秩序,负责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民政所做好雷电灾害救助工作。

乡卫生院负责雷电伤亡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各村委会组织、指挥、协调本村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 冰雹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15 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民政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农业、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 大风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乡教育部门负责各直属单位落实防御大风灾害措施;指导

16 各类学校开展大风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派出所要做好本乡遭受大风灾害袭扰时的治安维护等工作;负责倒塌房屋内人员抢救等救灾任务。

民政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乡农业应对大风灾害工作;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的农业恢复生产。

乡卫生院负责伤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乡政府负责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倒伏树木的应急抢险;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地带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电业部门负责供电设施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电力故障抢修。

各村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村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

17 工作。

4.4.8 高温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村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乡村要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干旱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18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10 大雾、霾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乡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

19 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村镇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县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乡应急指挥部也降

20 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灾后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使受灾的村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乡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国家支持,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乡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应急指挥部。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

21 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乡财政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乡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 22 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党政府公室制定与解释。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乡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村镇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村、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

23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而又有点令人生畏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电力、通信设施、电器设备、建筑物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从冰雹云中降落下来的固态降水物,群众称之雹子、冷子和冰蛋。冰雹是一种严重的气象灾害,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冰雹危害对象主要是农业、林果业和养殖业,同时对电力、通信和人身安全等都有较大危害。

大风在气象上指6级(12米/秒)或以上的风,会对作物和树木产生机械损害,造成倒伏、折断、落粒、落果及传播植物病虫害等;严重地破坏各种设施,输送污染物等灾害,大大影响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24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25

推荐第3篇:《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保证我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重大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

- 1

县环保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县广电中心主任

大槐树镇镇长 广胜寺镇镇长 明姜镇镇长 甘亭镇镇长 曲亭镇镇长 淹底乡乡长 赵城镇镇长 堤村乡乡长 苏堡镇镇长 兴唐寺乡长 辛村乡乡长 万安镇镇长 龙马乡乡长 刘家垣镇镇长 左木乡乡长

- 3职责;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交换水文、农业、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

广播电视部门: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部门:负责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综合经济部门(发展和改革、商务部门):负责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医药用品,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和我县财力情况,将气象灾害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及时向国家和省、**市申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资金经费;负责我县重大气象灾害以及应急经费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 5象局规定的上报标准的,要逐级上报并报县人民政府,出现人员死亡或10 人以上受伤的气象灾害时,同时要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和决策服务中心。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省、县气象灾害信息接受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73.4.3 Ⅲ级预警(橙色)。在**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冷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规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4 Ⅳ级预警(蓝色)。在**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冷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4.1.1 四级启动

在我县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当启动一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组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领导组立即组织开展本县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4.1.2 三级启动

在我县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当启动较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重大气象灾害应

- 9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级气象局通报。

4.2.2 **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省、县、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 11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县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县人民政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县人民政府。

5.2 灾害保险证明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

- 13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各宣传媒体应给予充分配合。

6.3.2 县气象局应当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1)**县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

- 15

推荐第4篇:深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深 圳

市 气 象 局

2018年4月

目 录

1 总 则.............................................................................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工作原则 .....................................................................4 1.4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5 1.5 适用范围 .....................................................................8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9

2.1 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9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14 2.4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14 2.5 应急专家组职责 ..............................................................15 3 运行机制..........................................................................16

3.1 预防、监测、预警 ............................................................16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19 3.3 后期处置 ....................................................................23 4 应急保障..........................................................................26

4.1 人力资源保障 ................................................................26 4.2 经费保障 ....................................................................26 4.3 物资保障 ....................................................................26 4.4 人员防护保障 ................................................................26 4.5 通信保障 ....................................................................27 4.6 应急用电保障 ................................................................27 4.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7 4.8 科技支撑保障 ................................................................27 5 监督管理..........................................................................28

5.1 预案演练 ....................................................................28 5.2 宣传教育 ....................................................................28 5.3 培训 ........................................................................28 5.4 责任与奖惩 ..................................................................28 5.5 预案实施 ....................................................................29 6 附 则............................................................................30

6.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0 6.2 预案管理 ....................................................................33 6.3 制定与解释 ..................................................................33

3

1.总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促进“平安深圳”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

4

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及时、主动地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深圳濒临南海,地处广东省南部,珠江口东岸,呈东西狭长形,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台风、暴雨影响频繁。影响深圳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

1.4.1 台风

台风可能出现在4-12月,集中出现在7-9月。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4.2个,最多年份9个,最少年份1个。近十年台风有增强的趋势,影响偏早,6月影响我市的台风增多。台风的影响因登陆地点和台风强度的不同而不同,受大风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东西部沿海一带,降雨主要集中出现在罗湖、盐田、福田、龙岗西部、龙华新区。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4.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现,年平均暴雨日数9.2天、大暴雨日数2.2天;暴雨对全年平均雨量的贡献率约为4-5成,最多的年份为1690.6毫米。深圳降水量由东南向西北

5

大致呈递减分布,东部大鹏半岛一带以及盐田区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历史上记录到的最大日降雨量为498毫米。暴雨对深圳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如3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将出现大范围内涝。

1.4.3 雷电

深圳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达63日,以6-9月份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电密度地理分布特点是:西部多、东部少;内陆多、沿海少;珠江口多、大鹏湾少;山地多、平地少。

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和空旷地带、居民住宅等场所。

1.4.4 高温

深圳年平均高温日数为4.3天,高温天气均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历史上记录到的最高气温为38.7℃。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紧张,引发海洋赤潮的危险。

1.4.5 大雾

深圳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现月份为3月,最少出现月份为

6、7月。深圳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交通航运、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6

1.4.6 灰霾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灰霾日趋严重。灰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近10年数据统计表明: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数最多,占总灰霾日数的36%;其次为秋季(9-11月),占29%;春季(3-5月)占25%;夏季(6-8月)灰霾日数最少,仅占10%。

灰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4.7 寒冷

影响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较多集中于1月份),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约占全年寒潮活动次数的52%。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寒冷低温造成农业冷害、冻害,危害人体健康,给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4.8 大风

深圳年平均大风日数有4天,7-8月出现次数最多,1-4月出现几率最小。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数的50%以上。

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1.4.9 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农业、房屋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历史资料显示,

7

近30年深圳曾出现过9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现在2017年8月31日)。

1.4.10 干旱

干旱是深圳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造成水库库容骤减,对供水造成影响。干旱期间,灰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8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本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由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防御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口岸办、市建筑工务署、市气象局、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海事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广电集团、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深圳市燃气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机制。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

2.2.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2.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调控监管,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2.2.3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救援所需重要储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督促海上渔船和作业人员做好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会同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受困渔民等的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与防控;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对基本农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区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高级别的预警信息全网、快速发布。

2.2.4市科创委:负责支持防灾减灾科研项目,不断提高防灾减灾科技水平。

2.2.5市财政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2.2.6 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协助辖区政府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预报,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2.7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10

2.2.8 市交通运输委: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的道路受灾损坏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2.9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10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1 市教育局:提示学校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防御指引督促学校停课;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12 市公安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2.13 市民政局:协调开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场所开放信息;向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核查灾情并按要求上报灾情信息。

2.2.14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引导用人单位将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的停工条款写

11

入劳动合同;在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以上以及暴雨红色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2.2.15 市文体旅游局:督促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采取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响应时,督促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置游客;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2.2.16 市住房建设局:指导所辖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负责组织所辖市政、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组织恢复所辖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工作。

2.2.17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保证在高温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确保用水安全。

2.2.18 市城管局:督促各区(新区)城管部门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由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负责督促户外广告业主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分别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工作;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负责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等险情,行

12

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

2.2.19 市口岸办:根据气象灾害及其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在与港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封闭深圳湾口岸公路大桥,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和旅客、货物、车辆等疏导和安置工作。

2.2.20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所管辖的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2.2.21 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气象监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承担气象监测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分发、传播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市、区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

2.2.22 深圳海事局:督促或组织海上船舶采取避风行动,做好海上船舶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

2.2.23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2.2.24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做好通信保障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2.25 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后,通过预警信息

13

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2.2.26 深圳广电集团: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按约定挂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并按照规定的频率播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频率播报相应预警信息。

2.2.27 深圳水务集团、深圳供电局、深圳燃气集团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采取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紧密衔接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完善职责,编制本单位操作细则。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4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各区、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立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应急的领导为区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市气象

14

局发布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对本区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根据市、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各街道、社区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岗,建立街道、社区气象防灾信息员或联络员队伍,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以及负责基层气象灾害情报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15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预警 3.1.1 预防

(1)市气象局对深圳市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规划、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落实防雷有效性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4)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5)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6)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3.1.2 监测

(1)市气象局组织全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

16

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掌握地质灾害资料和气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从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气象局与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大气成分(灰霾)、城市热岛、温室气体等人居环境气象综合监测网,定期发布相关监测信息。

(4)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负责建设海洋和气象探测设施,共享观测数据,建立智能化海洋气象救援保障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5)市气象局与市水务局负责整合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资源,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文气象精细化预警、预报、评估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3.1.3 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

17

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4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32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达460毫米)。

Ⅱ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270毫米、或24 小时内降雨量达410毫米)。

Ⅲ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

(2)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①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②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传播要求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18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台风、暴雨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工厂、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传递。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局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

19

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45分钟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限制。

(2)信息共享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市三防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以及铁道、电力、海洋等有关部门与市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3.2.2 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和范围,市指挥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Ⅰ级预警(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40毫米(或6小时

20

内降雨量达32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达460毫米))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Ⅱ级预警(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270毫米、或24 小时内降雨量达410毫米))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市气象台发布Ⅲ级预警(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市气象台发布Ⅳ级预警(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

21

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深圳实行气象灾害分区预警,预警信号发布的最小单元为街道,市气象台在任一区域(区或街道)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全市按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市气象台分别发布了不同级别预警,按照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3 处置措施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应根据不同天气气候事件种类、预警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4 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气象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广东省、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家气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

22

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3.2.5 社会动员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6 信息发布

当发生气象灾害时,市有关部门应通过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发布,信息发布要统

一、快速、规范。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和发展趋势信息,市有关部门根据其应急职责发布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变更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

23

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市气象局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3.3.5 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

24

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25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平时要不断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

4.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不同区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人员防护保障

4.4.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6

4.4.2 在处置气象灾害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5 通信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多部门参与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指导各企业及时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4.6 应急用电保障

担负重要应急机动处置保障的单位,应通过发挥移动发电装备的功能,结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提前部署,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4.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4.8 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我市的气象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27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气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中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5.2 宣传教育

5.2.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5.2.2 各类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3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气象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培训

市气象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深圳市气象局印发的《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29

6.附

6.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6.1.1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6.1.2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6.1.3 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 6.1.4 高温预警信号

30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6.1.5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

6.1.6 灰霾预警信号

灰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灰霾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中度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2)灰霾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重度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3)灰霾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异常严重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6.1.7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1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1.8 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指除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或强对流系统引起的短时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大风蓝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大风橙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大风红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6.1.9 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冰雹影响。 6.1.10 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连续3个月累积雨量比历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将持续。

6.1.11 火险预警信号

火险预警信号:未来24小时空气干燥,相对湿度≤50%,易发

32

生火灾。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定期进行评估,当气象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对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所规定的应当及时修订的其他情形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深圳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

33

推荐第5篇: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气象灾害行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工作职责: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 应急专家组

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区县应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

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并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8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3.1.2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雷电、冰雹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由气象部门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旅游等部门,应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并发布。

3.2.3 预警准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2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区、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4.4.1 Ⅰ级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请求支援。

(5)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 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 Ⅲ级响应

(1)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3。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4.7 响应调整

4.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气象灾害,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重大、较大气象灾害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5.2 救济救灾

5.3 医疗卫生

5.4 设施恢复

5.5 灾害保险

5.6 征用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推荐第6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XX镇XX学校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我镇各校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在市县教育局及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校对各年级及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我镇各校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XX镇XX学校设立应急突发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各校的防汛防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主要职责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组 组长:胡柳香,会同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检查督促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 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参与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业工作小组涉及防灾的相关工作;承办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发布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巡查组 组长:张鹿天,负责学校防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总结;指导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锅炉房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抢险组 组长:曾燕青,负责组织各校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后勤组组长:谢红英,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校危破旧校舍的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灾害隐患点的观测和处置;指导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调查组组长:曾送来,负责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有危破旧校舍或地处易发生山体滑坡等灾害隐患点的学校,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学校和师生及社会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全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 接到灾情警报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汛情、雪灾等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学校落实抗灾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 接到紧急警报时, 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各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学校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师生,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中心小学(联系人:XXX,联系电话:15…………)和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学校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在建工地的脚手架、塔吊、升降机及建筑模板,确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避免建材水浸受潮,减少损失,避免学校工地事故发生;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学校停课、师生撤离、贵重设备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 学校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学校一方面及时派人分片到各处检查了解受灾情况,另一方面将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全校的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二) 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校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四)抗灾救灾后,学校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六、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完善

本预案由XX镇XX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或报区给予表彰;对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XX镇XX学校 2018年上期

推荐第7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稿)

1 总则

五图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3.2 本街道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1.4.3 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五图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总指挥,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任应急办公室主任、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成员为成员。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气象办公室。 各村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街道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3 应急指挥场所

1 在街道气象办公室设立指挥中心,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气象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街道气象站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街道气象站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1)街道气象站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要在原有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开展高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铁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输电线路气象灾害监测、森林气象灾害监测、气象衍生地质灾害监测等;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4.1在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街道气象站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应急响应

2 4.1.1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及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1.2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1.3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4.2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街道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置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省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省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省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街道气象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街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4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街道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街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同时,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第8篇: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晋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本镇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成立蟒河镇气象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镇长为总指挥,分管农业副镇长为常务副总指挥,各村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协调、指挥、督促各村各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等重大事项。

2、成立镇政府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行政秘书担任。主要职责是:执行镇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3、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中学: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 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

民政: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财政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林业站:负责乡镇树木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县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公路站: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等工作。

水利站: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为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农科站: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卫生院: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环保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安监站: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供电所:负责管辖区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镇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预警预防行动。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镇指挥部办公室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各村、各有关部门、各单位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程序。气象灾害预警时,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基本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各公共媒体、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各部门应根据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值守。预案启动时,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指挥与协调。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6、应急安全防护。灾害发生地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处置

8、气象灾害调查。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调查结果及时上报镇政府。

9、新闻报道。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10、应急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后期处置

1、气象灾害的评估。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镇政府,必要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善后处置。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和灾害发生地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总结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并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村单位和人民群众。各成员单位村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应急队伍保障。各村各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4、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和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七、监督管理

1、宣传、培训。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2、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镇应急指挥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推荐第9篇:敖汉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敖汉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对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以敖汉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为原则。各乡镇、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分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5、各乡镇、办事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旗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

1 预案。

二、适用范围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连阴雨、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在敖汉旗境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气象灾害应急非常设协调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旗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旗气象部门。

指挥机构由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发改委、商务、民政、军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委、市政、交通、电信、水利、水文、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安监、广播电视、电力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1、职责

政府职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

2 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指挥机构职责: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完成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旗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雷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计划、经贸部门:分配物资、医药用品,保证灾旗生活必需品供应;

(2)军队、公安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

3 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4)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5)建设部门:组织对灾旗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实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6)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巷口、航道、空港和有关实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电信部门: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8)水利、水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部门:及时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9)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旗的饮水、食品等;

(10)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

4 作;

(11)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旗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旗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旗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旗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2、预警预防行动

旗人民政府收到旗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

5 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旗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1)IV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强雷电灾害、强龙卷风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9人;紧急转移安置1万-5万人;倒塌房屋1000-5000间。

6 (2)III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重大龙卷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主管机构指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29人;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10万人;

倒塌房屋5000间———1万间。

(3)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特大龙卷风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49人;紧急转移安置10万-30万人;倒塌房屋1-10万间。

(4)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

7 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五、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1)旗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案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旗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时,报市政府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

(1)旗级应急响应,旗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旗政府,同时上报市政府;情况特别紧急的,由旗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旗政府派工作组一线慰问并指导

8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在个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2)乡镇级应急响应,由各级指挥机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3)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3、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应急通信方式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

9 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灾害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旗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6、动员社会力量

10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利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后,由旗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旗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8、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简则、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1)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2、社会救助

(1)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3、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旗气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旗人民政府备案。

4、灾害保险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做出赔偿。

(2)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保险公司和公民积极参加灾

12 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七、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映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旗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

13 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发改委、商务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品的应急供应。

3、技术储备与保障

(1)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4、宣传、培训和演习

(1)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连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

14 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5、监督检查

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

15 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由旗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旗气象部门应当结合我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10篇:西宁市出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西宁市出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青海新闻网讯近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出台《西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预案,西宁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调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作联动,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预案》还就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并要求进一步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强化灾害普查等工作。面对气象灾害,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做到及时监测、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预案》的出台,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作者:金然朱宝文)

第11篇: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发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园,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突发性财产损失和突发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1.4.2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1.4.3本预案适用于经济园区管辖区域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分管气象的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1职责

(1)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的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园区管理委员会启动和终止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及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和气象信息共享工作;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园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相关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工作。

水务公司:负责提供园区境内河流、水域、水库发布信息,负责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薪办:负责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工作中公务人员的奖励、惩戒,确保防灾、救灾工作顺利有保障。

通信: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供电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园区境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环保分局:负责灾区内饮用水源的安全监测,确保广大群众饮用水安全。

社发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捐赠,灾区疾病预防监控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安监分局: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

财政分局: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经贸局: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同时,做好突发性灾害的调查、核实、统计及上报。

城管分局:根据灾情需要,履行防火安全监管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刑事或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上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3.2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4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各类气象灾害天气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规定进行发布。

5.1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暴雨蓝色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5.2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暴雪蓝色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暴雪黄色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暴雪橙色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暴雪红色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5.3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寒潮蓝色标准: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黄色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橙色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红色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4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大风蓝色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黄色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红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5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沙尘暴黄色标准: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红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5.6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高温橙色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5.7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干旱橙色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干旱红色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5.8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雷电黄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雷电橙色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雷电红色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5.9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冰雹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冰雹红色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5.10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霜冻蓝色标准: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霜冻黄色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霜冻橙色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5.11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大雾黄色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红色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5.12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霾黄色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 持续。 霾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5.13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道路结冰黄色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橙色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红色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6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

6.1应急预案启动

在园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时,园区气象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气象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2应急响应

6.2.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各单位和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园区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进行天气会商,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灾害发生后,园区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园区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

踪服务。

6.2.2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突发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6.3信息共享和处理

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6.4应急通信方式

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6.5新闻发布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6.6应急结束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园区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向上级气象局报告。

7.后期处置

7.1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园区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上级人民政府。

7.2灾害保险证明

园区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8 应急保障

8.1通信与装备保障

8.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8.1.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8.1.3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备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8.2宣传、培训、演习

8.2.1园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宣传。

8.2.2园区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开展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气象灾害应急事件重要情况或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园区管委会制定,将根据气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2篇:桃花小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桃花山镇小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灾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省、市、局制定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在遭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三)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预警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当气象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转为防灾救援指挥部,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指导学校抗灾组织开展防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确保师生安全;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在局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防灾应急与紧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一)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组 长:廖焕发 副组长:陈传厚

成 员:付为政

李红平

李克非

任瑞清

周雨婷

孙紫苑

刘建国

张艺敏

各班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各职能小组成员及职责 ①抢险救援组 组长:付为政

成员:朱

李勇华

王永作

付为学

李春元 职责:按学校抢险救灾指挥部安排,开展抢险救灾活动。 ②医疗防疫组 组长:李克非

成员:张

易凡丽

丹 职责:按学校抢险救灾指挥部安排,建立临时医疗救治点,抢救、转移、治疗伤病员,及时检查检测学校的饮水、食品安全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③师生安置组 组长:陈

卓 成员:各班主任

职责:按学校抢险救灾指挥部安排,负责师生疏散、师生避难所的搭建和师生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④应急物资筹措及供给组 组长:李红平

成员:朱

陈东保

李菊兰

职责: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师生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及援助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⑤通讯联络及宣传报道组 组长:唐

成员:周雨婷

张艺敏

彭小花

职责:按照学校抢险救灾指挥部要求,加强学校通讯设施维护,及时协调抢修因灾害破坏的通讯设施和线路,保障通讯畅通;负责编印防灾知识宣传材料,搞好气象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

⑥治安保卫组 组长:任瑞清

成员:罗绪富

李发祥

吴兆坤

吴兆奇 职责:负责学校的抢险救助和治安保卫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

1、预防预警信息:当气象部门预报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气象灾害信号时,学校预防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各处室、班级做好相应准备。

2、预防预警准备工作:坚持加强对师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教育,普及防灾应急知识,组织开展避险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应急响应标准由蓬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气象灾害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学校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教体局报告。

2、学校在灾害发生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教体局和镇党委、政府。报告要明确如下内容:

①受灾学校及受灾程度

②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④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⑤学校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⑥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六、应急处置

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市教体局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作出分级应急处置。

(一)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成员密切关注灾情,启动应急预案。在不影响学生正常上、下学通行的情况下,经市教体局同意,学校可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提前放学、延时放学、通知家长接送、教师护送等安全措施。

2.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3.搜集各学校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局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1.学校立即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马上到指挥部办公室集中,根据预案接受任务,指挥部安排专人分赴各处室、班级,检查学校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查看校舍受灾情况,对因气象灾害形成安全隐患的校舍停止使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在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经市教体局同意,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接受市教体局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指导和督促救灾工作,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七、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培训和演练。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学校开展应对恶劣天气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并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二)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本预案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

第13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预案

隆林职业中专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及百色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县教科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妥善地处置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处置有方、责任明确”的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机制,保障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校园,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的气象灾害事故现场。包括暴雨、雷电、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火灾及龙卷风、地震等。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学校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的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教育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岑志三(校长)

副组长:黄忠文(支书、政教主任)

龚星鹏(副校长)

陈远洪(副校长)

陈顺华(副校长)

组 员:岑树保(总务主任)张应良(副政教主任)

陆明勇(副教务主任)关金浪(副工会主席)

姚文开张时仙罗国恩

三、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事故处理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年级、各部门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节假日前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政教处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时做。

6、学校要张贴安全教育警示标志,形成安全教育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五、现场指挥:

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副校长、行政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

非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即值周领导、值日教师、住校教职工值班。

六、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日教师、住校教职工值班、各班班主任、值周领导—校长(

110、120、119)—教科局—县政府,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七、调查与结案: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展开调查,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置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隆林职业中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预案自2007年9月1日始实施。

隆林职业中专学校

2007年8月25日

第14篇: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

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区教育局对各校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设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学校的防汛防台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校建立相应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抢险队伍。

(二)主要职责

1、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各校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1)协调组:会同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检查督促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参与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业工作小组涉及防灾的相关工作;承办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发布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巡查组: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防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总结;指导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抢险组: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后勤组:指导和监督学校危破旧校舍的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灾害隐患点的观测和处置;指导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处理日常防灾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防灾期间会议召集,文件、传真的拟订和转发;通知、督促、检查各校防灾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预警和信息记录,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宣传总结等工作。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

第15篇:中心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中心镇2018年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镇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丽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华坪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它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专门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与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

第16篇: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气象局组织全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 1 —

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部署应急响应气象服务工作;

2.审核、签发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气象决策服务材料;

3.检查、指导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单位的工作,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

4.指挥调度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资金及技术装备等资源;5.指挥处置气象灾害应急过程中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6.领导小组成员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局应急办: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资金等资源调配;

3.向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响应期间的决策服务信息;

— 2 —

4.收集和汇总各相关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编辑有关应急响应情况摘报,督促各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

5.组织起草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总结;6.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减灾司:

1.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情况,联合局应急办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

2.组织制作相关决策气象服务材料;3.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 4.负责灾情调查、收集及应急气象服务效益评估; 5.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预报司:

1.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相关预报、预警任务的落实;2.负责气象灾害实况、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的制作和汇总;

3.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需求;4.组织协调应急响应期间加密天气预报或预测会商,组织重大灾害天气联防;

5.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 3 —

观测司:

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2.根据预报司需求,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3.负责组织气象装备的运行、监控、维修和调配;4.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

1.负责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工作。气科院、报社和华风集团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科技支撑、新闻宣传和影视服务工作。

人事司、计财司根据实际需要或领导小组的要求,组建气象应急专家组(专家库),做好气象部门灾情调查和应急救灾及灾后重建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关服务中心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 4 —

食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五、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会商组织。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附录)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组织应急会商: 1.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由局应急办、减灾司、预报司主要负责人,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省(区、市)气象局应急办负责人参加。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方式进

— 5 —

行,主要商议启动应急响应种类、级别、范围,是否派出工作组以及其他应急事项。

(六)分管预报服务的局领导、局应急办主任、减灾司司长、气象中心主任根据应急会商结果,联合议定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七)应急响应命令。局应急办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局长签发,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局长签发。

(八)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九)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从低级到高级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十)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应按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不低于中国气象局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降级及解除须提前报局应急办,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六、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 6 —

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到IV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IV级应急响应命令。

应急响应内容:

1.局应急办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2.办公室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3.局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

4.减灾司及时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向局应急办提出加强预报预警应急措施建议和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建议。

5.其他相关人员在岗待命。

6.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二)Ⅲ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到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

— 7 —

应急响应内容:

1.局应急办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局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送领导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

3.减灾司要明确在岗责任人;组织搜集、整理有关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其影响情况,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国务院应急办和有关部委;向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建议。

4.预报司要明确在岗责任人;及时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视情况组织加密天气会商和发布对下指导产品;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

5.观测司要明确在岗责任人;了解掌握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省(区、市)气象部门重要装备、通信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实施预报司提出的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

6.办公室组织对内对外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 8 —

7.其他有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

8.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6时前向局应急办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预警预报情况、服务情况、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

(三)Ⅱ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和有关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司和直属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进入响应的单位要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制定领导带班和应急值班安排,及时启动加密观测,有关应急装备进入待命状态,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服务。

应急响应内容:

1.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参加中央气象台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局应急办根据需要每天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送领导小组,必要时增加编报频次;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

— 9 —

3.减灾司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有关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其影响情况,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分析工作,组织制作专题服务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变更建议;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气象应急服务工作情况。

4.预报司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每天适时增加一次天气会商,及时组织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做好信息网络保障组织;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预报预警工作情况。

5.观测司及时掌握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重要装备、通信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预报司提出的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观测网络运行情况。

6.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新闻宣传工作情况。

7.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 10 —

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报告情况,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8.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前往应急服务一线。

(四)Ⅰ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立即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和有关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局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进入响应的单位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随时准备加密观测和设备保障,应急移动装备及专家团队根据需要赶赴现场。

应急响应内容:

1.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到达工作岗位,参加中央气象台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根据最新情况随时研究决策应急事项。

2.局应急办根据需要每天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任务;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情况,

— 11 —

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应急响应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领导小组,必要时增加编报频次;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

3.减灾司组织收集、整理有关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其影响情况,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分析,滚动制作专题服务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变更建议;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气象服务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4.预报司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每天适时增加两次天气会商,及时组织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做好信息网络保障组织;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预报预警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观测司及时掌握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部门重要装备、通信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安排部署应急观测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 12 —

省调度;组织实施预报司提出的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观测运行情况,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新闻宣传工作情况。

7.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报告情况,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8.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人事司组织从各单位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支持团队。

9.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情况调配应急移动车和应急支持团队参与响应省(区、市)气象局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从其他省(区、市)气象局抽调人员或装备协助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部门工作。

七、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 13 —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八、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IV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各单位及时做好总结。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将总结报送局应急办,由局应急办汇总形成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如有必要,局应急办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应急响应结束后,局应急办和各单位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或小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九、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局应急办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单位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可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响应工作流程。

(三)本预案由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 14 —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

— 15 —

附录: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第17篇:邢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气象灾害防范机制,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美丽邢台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80号)、《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字〔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

邢台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临近地区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河北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给予协助、保障的情况。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责任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和应对能力。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可能产生的影响,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防范和应对工作。

依法防范、协调有序。依法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 2 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组织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拟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和方案,对各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专家联席会议以及组织相关培训;负责督促成员单位修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需要动用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邢台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求负责协调驻军、民兵及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二) 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部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

(三)基层单位气象灾害组织机构

- 4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3.发布途径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与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通畅的发布传播机制。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号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信息传播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保持联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山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形式- 6 灾害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二)响应程序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气象灾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三)响应行动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密切监视灾情,启动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1.台风、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调整上下学时间,避开大风时段,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大风影响区域高速公路管理,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8 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列车运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机场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置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及抗洪抢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国土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 10 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交通管制路线,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铁路部门加强防洪薄弱地段的巡查,及时发现、排除险情,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调整航班运行计划,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暴雪、低温、冰冻、冻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 12 减产或停产。

旅游部门指导室外各景区(点)做好道路除雪(冰)工作,对危险路段、景点采取限行、关闭等措施,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确保旅客安全。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防寒防冻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控,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城管、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14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做好救灾款物准备,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7.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具备人- 16 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供电、供水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做好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城管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监测,密切加强企业监管,做好空- 18

(五)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收集、汇总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新闻发布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及时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受灾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六)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有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工作。

(八)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九)应急响应结束

- 20 技术支撑。

(四)社会救助和医疗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础生活。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程序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交通、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负责受损城市道路的维修;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依法调用、征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电力部门要完善专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的临时供电,落实大面积停电和抢险现场等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六)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并根据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需要使用资金,不得从中开支与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无关的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22 度,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普查网络,编制修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制度,对防御标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应提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互联互通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系统。

(二)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转移机制

支持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和巨灾保险等险种,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灾害性天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号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二)预案培训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三)预案演练

- 24

第18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医院)

清河县人民医院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为了在高温、暴雨、大雪等气象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快速、有序、高效的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对医院的危害,保障来院就医病人、家属和职工的安全,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反应灵敏、的工作思路,建立综合性、标准化的应急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志军

副组长: 马书贵、张彦、焦健、王泽广、李真

员: 任利宾、张玉华、马志军、王秀霞、韦伍帅、韦荣博、李新强

职责:全面负责医院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处理因极端天气引起的各类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和应急预案终止命令的发布。为使应急处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高效,在气象灾害防御理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分别负责各自范

1 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通讯保障组

职 责:接到“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命令”后,立即通知各组组长进入应急预案实施程序,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度、协调各组,并负责传达应急实施程序终止命令。

(二)物资供应组

职责:负责抢险所用一切物资的采购、保管和回收。接到抢险命令后,立即赶到医院,将抢险工具分发给抢险组,负责安放防滑警示牌、警戒带和地毯;抢险物资要及时收回和妥善保管,以备下次再用。

抢险物资:平头铁锨,防滑警示牌,警戒带,地毯。

(三)抢险组

职责:接到“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命令”后,组长负责分发工具,各负责人立即召集保洁公司、机关、后勤人员进入应急预案实施程序,对划分的院内道路责任区进行清理,保证医院主要通道畅通和安全。对于来院人员的道路行走安全。根据应急实施程序终止命令停止抢险,组长负责收回工具。

四、应急流程

高温、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发生时,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向通讯组发出“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各组进入应急实施状态。通讯组负责通知物资保障组和抢险组,组织、调动、协调应对突发性、灾害性气象实施自救;各组组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员的集合、调度和任务分配,执行应急实施程

2 序,抢险组组长及时向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情况下达应急实施程序终止命令,各组组长接到应急实施程序终止命令后,方可停止应急实施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迅速恢复医院正常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及各小组成员应明确各自职责,在灾害多发季节要加强警惕,密切关注县气象台发布的预警预报信息,一旦发现极端天气苗头,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随时赴岗待命。

(二)物资保障。药械采供科、后勤服务中心平时做好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三)制度保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小组的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遗漏,勒令改正。总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在极端天气发生后第一时间听从极端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进入应急处理流程。

第19篇:气象灾害紧急预案

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水、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管理科学。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有机结合,科学互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科学管理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互换、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机制,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1 指挥机构组成

发生跨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自治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并成立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气象局、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畜牧厅、公安厅、广播电影电视局、通信管理局、旅游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总队,新疆军区等以及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新疆电力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等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气象应急办公室),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运行

当气象部门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已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防御、应对处置工作。常态情况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适时召开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制度,商议防御措施,安排部署防御应急工作。

2.3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影响程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决定启动或解除区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及发展态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经济、人口、社会运行状态等指标,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措施。

2.4 气象应急办公室职责和任务

负责落实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保障;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各厅局应急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组织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

2.5 多部门联动机制

信息共享加强各委办厅局部门之间的气象灾害信息的相互通报,实现灾害应急信息共享,使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提高应急工作效能。

厅局应急联络员队伍各委办厅局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责任部门,确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作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信息传递,开展预防规避、应急响应等管理工作。

联合会商遇有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会或召集厅局应急联络员会商会,讨论和研判气象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制定联合防灾减灾具体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预警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加强气象灾害易灾区、重点工业、农业等发展区的气象自动站网、天气雷达监测网等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支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加强移动气象站、移动气象台等现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现场应急能力。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和风险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事先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和影响。

3.2 预警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气候特点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发生前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博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经气象部门授权,各级广播、电视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干道以及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设电子显示牌等信息传播设施,使公共场所和关键区能够及时接收播放灾害预警信息,农牧区、山区要建立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设立乡镇气象协理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同时利用大喇叭、电子显示屏以及“村村通”广播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防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气象应急办公室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气象灾害种类、时间、地区(地点)、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农牧业、林业受灾情况,交通、航空、水利、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救灾的基本情况等。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按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息时,按照最高预警信息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级、分部门响应

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和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予以公告,通知到重点人群。同时根据统一指令,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人员转移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以及相关部门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发生发展及时做出应急响应。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和影响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受影响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4 分灾种应急响应当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值班,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密切监视灾情发生发展演变,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民政、气象、保险以及各涉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抄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1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公布寒潮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对流浪人员要开放避寒场所;对贫困户要实施应急防寒防冻保障,确保流浪、贫困等人群安全御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自来水、城市供暖、林果、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畜牧、水利部门指导农民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农业种植、牲畜、家禽、水产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人员冻伤救治等卫生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做好低温寒潮相关疾病医疗救治以及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干线、车辆安全监管,必要时关闭受严重影响的高速公路和相关公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水库、河流堤防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职责要求,加强次生地质灾害巡排查、预警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划定次生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避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巡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供电故障以及危及人员伤亡的电力事故。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生产中洪涝防范,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河道以及泄洪区等危险区域以及户外施工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3 暴雪、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道路积雪较大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处置电力设施设备积雪履冰等造成的电力故障。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车辆防冻措施的管理,限制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车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和结冰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清雪,航空器除冰等安全保障工作。以及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排水等方面的防冻应急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冻伤、摔伤等医疗救治保障应急工作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设置安全警戒区;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巡检,停止高空作业维护,确保人员安全。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百里、三十里等风口区的交通主干道实行的强制管制,指导行驶车辆避风,防止车辆因强风导致的车辆倾覆和人员伤亡事件发生。

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大风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农业部门加强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同时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火灾严重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4.5 沙尘暴

林业部门(自治区防沙治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和预防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公布沙尘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暴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实时公布高温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制订拉闸限电方案,确保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同时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防暑避暑工作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救治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开展综合影响评估,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民、林业生产单位进行抗旱应对行动,减轻干旱影响;同时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

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因干旱导致饮用水和食品等卫生安全方面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雷电灾害发生后,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影响评估和处置雷电灾害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加强应急准备,做好被雷击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因雷击造成的电力设施损毁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生产中抵御冰雹灾害的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的雷电防护引导,向旅游者发出预警信息,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霜冻措施。

农业、畜牧、水利部门,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措施;对蔬菜、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防霜冻措施,减轻冻害;做好牲畜、家禽及水产养殖的防寒保暖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10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公布大雾影响范围,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和交通主干道实行强制管理,指挥和疏导雾区车辆,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封闭大雾区的道路,确保车辆和交通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指挥和协调

当出现气象灾害后,事发地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全力开展防范救援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当气象灾害的发生超越事发地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地(州、市)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各方面抢救力量、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8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可以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自治区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争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气象及相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总结报告,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上级人民政府。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大力发展政策性农牧业保险,鼓励公民和各类机构、组织积极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理赔和抗风险的能力。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自治区各级财政对达到应急响应等级的气象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事发地医疗救治的上下衔接,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方案,要优先安排最好的医护人员前往灾害发生地,开展伤员的救治工作,并确保应急药品和装备的及时到位。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应防御措施、防灾应急常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多发、易发的气象灾害特点,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的任职培训内容;组织好相关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第20篇:海兴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新)

海兴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

1 监测、预报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通信联络

4.5

指挥和协调

4.6

紧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 2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海兴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 4

副指挥长:赵金彪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春艳

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王家明

县武装部副部长

周希月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贡佣者

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兴华

杨铁链

赵昌国

刘洪义

刘金友

张金元

闫国新

刘金峰

王庚群

呼广平

王立柱

祈永兴

齐金亮

赵吉利

王树峰

刘良海

林景祥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水务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 县供销社副主任 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县电力局副局长 县联通公司副经理 县移动公司副经理

褚荣栋

香坊乡宣传委员 韩复德

张会亭乡副乡长 张卫东

小山乡党委副书记 孙国强

赵毛陶镇副镇长 赵振中

高湾镇副镇长 郭海涛

辛集镇副镇长 许国勇

苏基镇副镇长 王玉庆

县农场副场长 宋海洪

青先农场副书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白春艳同志兼任。

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制;制订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 7

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

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

- 910

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牧、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县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

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牧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预警,落实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 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 1314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高 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 干 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采取应急措施,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

- 1718

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

紧急处置

4.6.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

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

- 2122

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

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

2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 2526 -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