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2021-03-13 来源:应急预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界牌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保障我乡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村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 - 1 -

疫情蔓延。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准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乡政府设立由书记李华林同志任指挥长,乡长蒋联起任副指挥长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乡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指挥、协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畜牧水产部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乡畜牧水产部门根据疫情监、风险分析结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发出预防预警信息。

1、信息监测与报告

畜牧水产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弊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预防预警行动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

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预警支持系统

乡畜牧站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乡卫生院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乡畜牧站和乡卫生局相互通报疫情信息。

4、预警及分级

根据省、市、县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风险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疫情的确认:乡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做出可疑、疑似等预警判定,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必要时由上级报省检验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疫情的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应急处置

基本应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必须作出应急反应,迅速上报,乡政府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先期处理,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

时将疫情通报到村委会。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分区警戒: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五、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财政所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急保障工作。

六、表彰和责任追究

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村委会、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界牌乡人民政府

2011年1月4日

推荐第2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一、目的

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奉贤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的发生,并在非常情况下,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有力保证。为此,成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李伯才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毕道鹏、卫永明(常务副组长)、王桂龙担任,由农委办公室主任徐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潘顺贤、畜牧水产科科长陆银佛和区畜牧兽医站常务副站长顾炳龙任小组成员。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了能够在统一协调之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设立由专家顾问组、防疫督查组、现场检查组、内勤情报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组

成的6个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1、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动物疫病作出科学的、正确的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科学的、有效的、实际可行的防治措施。并就如何以“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控制和扑灭疫情提出科学的建议。

2、防疫督查组负责检查全区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3、现场检查组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内勤情报组负责接收来自各镇(开发区)、有关委、办、局的防疫工作情况报告和疫情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汇总后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协同宣传组,通过多种方式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的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内紧外松,做好保密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

6、宣传组负责出好《奉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简报》,做到上通下达;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四、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指导各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与各镇(开发区)建立防疫责任联系人制度,落实防疫责任制。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畜、禽饲养场和散养农户所饲养的畜禽做到全面免疫,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免疫密度达到100%。结合防疫督查工作,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五、有效控制,确保平安

为了能够做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区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市站、所的指导下,加强对新增补的防疫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协调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区畜牧兽医站、区农业执法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处理,确保我区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六、其它事项

1、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预案自2004年1月22日起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3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推荐第4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 1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臵。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 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 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

- 3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

- 5(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 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 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臵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臵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 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

- 7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臵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

- 9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

- 11规定执行。 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

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

1- 13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臵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7.技术储备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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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

1.4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养殖密度高,防疫条件落后;地理位置特殊,内地动物运往广东等沿海地区过程中,在我省交通沿线途卸、丢弃病死动物现象严重。这些使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制定相应预案,分别适用于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农业厅厅长、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畜牧水产)、宣传、发改委、农办、财政、监察、交通、卫生、民政、工商、林业、公安、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军区后勤部、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市州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完成省应急委交办事项。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省农业厅厅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3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省农业厅(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交通厅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省林业厅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省质监局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证质量。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省军区系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长沙海关负责进出口防治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关情况,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公司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2.4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省农业厅根据疫情监测、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或授权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省应急委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3.4预警及分级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疫情的确认: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市区、市州、省和国家动物防疫机构建立五级疫情报告系统,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 .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本省与相邻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窝火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要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 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市州和事发地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同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3.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3.5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应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人群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 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兽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农业厅负责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11 新闻报道

4.11.1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11.2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它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重。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努力降低养殖风险。

5.4 应急总结

5.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2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省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上级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①建立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②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③市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④县市区要储备适量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组建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诊断、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政策、法律决策建议。负责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3.2 市州、县市区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3 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3.4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各级兽医行政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年度,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病的能力。市州、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省农业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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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

某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

可对全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3)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1.5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宣传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IV级以上疫情时开展,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室组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农业、宣传、财政、发改、公安、交通、工商、监察、卫生、科技、商务、民政、铁路、质监、药监、民航、林业、城建、武警等。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弓l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5)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6)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7)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的科技问题。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查处畜牧生产上禁用的人用药品及其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及动物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2)负责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3)协助农业、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_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推荐第7篇: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穆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

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

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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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

1、在穆棱镇内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穆棱镇政府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屯也立即启动本单位和村屯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指挥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穆棱林业局为穆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穆棱林业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配合穆棱镇政府做好穆棱森工林区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的指挥工作。

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穆棱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坤任指挥长,农业镇长、农业中心主任为副指挥长,畜牧兽医站、财政所、民政办、林业站、第二人民医院、卫生防疫站、工商分局、派出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

指挥部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市畜牧局的指导下,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对镇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并按镇指挥部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负责核实疫病

的确认,核实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捕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群众开展动物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民政办: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运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财政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控物资储备资金。 工商局:负责配合动检站检查进出镇域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情况相关手续,加强畜禽流通管理。

派出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二院、卫生防疫站: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林业站:负责候鸟监测、候鸟迁徙情况的通报工作。

三、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机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由镇畜牧兽医站、村(居委)组成。在镇村两级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病情报告员,形成镇、村(居委)两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村畜牧兽医员为本村疫情报告员,负责本村的疫情报告;镇区居委主任为本居委疫情报告员,负责本居委的疫情报告,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的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上报疫情,切实做好区域内疫情的监测。

(二)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列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外地引进的畜禽。

监测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猪瘟、鸡新城病疫、猪水沟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三)监测方法

镇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要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各种重

大动物疫病高发期要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开展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测单位每季开展一次检测,对农村散养畜禽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每次5-10个村。

(四)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上报市监测机构。

四、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疫情报告

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制度,各村、居民委疫情监测员每日下午2点将疫情情况用电话报到镇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电话:3061388),镇指挥部办公室每日下午3点将疫情用电话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疫情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晚上3061388,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员的联系方式。

(二)疫情确诊程序

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必须经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2名以上有关专家,通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确诊。确诊时必须请穆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立即向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三)应急措施

1、未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为了防止域外重大动物疫情传入我镇,各村对进入我镇的畜禽(包括携带的鸟类在内)要进行严格检查,在重大动物疫情高发期一律不

准从外地引进或偷运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我镇,需要出省外购偶蹄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坚决按《黑龙江省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从省外引进偶蹄类动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和《外引偶蹄动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实行报检、报免制度。严格消毒措施,凡在我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熟制品加工点、运输车辆都要进行彻底消毒,要做到每周一次。

2、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其他事项

1、各村(居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村(居委)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畜禽捕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预案由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电话

附表2: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名单

附表3:穆棱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表

附表4: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预报员名单

穆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

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好范文版权所有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

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

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推荐第9篇: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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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2 / 19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b5E2RGbCAP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p1EanqFDPw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DXDiTa9E3d 1.3.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RTCrpUDGiT 1.3.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

3 / 19 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5PCzVD7HxA 1.3.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6)省、市(州)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jLBHrnAILg 1.3.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xHAQX74J0X 1.4 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市(州)处置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LDAYtRyKfE 1.5 工作原则

1.5.1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Zzz6ZB2Ltk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

4 / 19 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dvzfvkwMI1 1.5.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rqyn14ZNXI 1.5.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EmxvxOtOco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省畜牧食品局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省和地方应急指挥部。SixE2yXPq5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6ewMyirQFL 指 挥 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5 / 19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畜牧食品局局长

成员:省畜牧食品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kavU42VRUs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食品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食品局分管副局长担任。y6v3ALoS89 省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M2ub6vSTnP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0YujCfmUCw 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eUts8ZQVRd 6 / 19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畜牧食品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sQsAEJkW5T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GMsIasNXkA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TIrRGchYzg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7EqZcWLZNX 省民政厅: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lzq7IGf02E 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保证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zvpgeqJ1hk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NrpoJac3v1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1nowfTG4KI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fjnFLDa5Zo 7 / 19 省卫生厅: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tfnNhnE6e5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HbmVN777sL 四川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V7l4jRB8Hs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83lcPA59W9 省质监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mZkklkzaaP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AVktR43bpw 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ORjBnOwcEd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MiJTy0dTT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gIiSpiue7A 8 / 19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uEh0U1Yfmh 2.3 专家委员会

省畜牧食品局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IAg9qLsgBX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WwghWvVhPE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asfpsfpi4k 9 / 19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畜牧食品局会同四川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ooeyYZTjj1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 级、Ⅱ级、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BkeGuInkxI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PgdO0sRlMo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cdXwckm15 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h8c52WOngM 10 / 19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畜牧食品局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畜牧食品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v4bdyGious 3.3.4报告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J0bm4qMpJ9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XVauA9grYP 4.2 应急响应

11 / 19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1)有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4)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

12 / 19 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5)省、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bR9C6TJscw 4.2.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畜牧食品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省畜牧食品局: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省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pN9LBDdtrd 13 / 19 4.2.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1)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 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畜牧食品局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畜牧食品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DJ8T7nHuGT 4.2.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畜牧食品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QF81D7bvUA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B7a9QFw9h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ix6iFA8xoX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

14 / 19 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wt6qbkCyDE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畜牧食品局。Kp5zH46zRk 5.2 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Yl4HdOAA61 5.3 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ch4PJx4BlI 15 / 19 5.4 灾害补偿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qd3YfhxCzo 5.5 抚恤和补助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E836L11DO5 5.6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S42ehLvE3M 5.7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省民政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501nNvZFis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jW1viftGw9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xS0DOYWHLP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LOZMkIqI0w 6.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ZKZUQsUJed 16 / 19 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dGY2mcoKtT 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rCYbSWRLIA 6.2.5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FyXjoFlMWh 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TuWrUpPObX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7qWAq9jPqE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

17 / 19 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llVIWTNQFk 6.4.2培训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yhUQsDgRT1 6.4.3演习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情况组织训练。MdUZYnKS8I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09T7t6eTno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牵头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

18 / 19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州)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畜牧食品局备案。e5TfZQIUB5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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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郑州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郑州市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和《郑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处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扑灭本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

— 1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2.1.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1.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2.1.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 — 2 — 积扩散蔓延的。

2.1.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2.2.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2.2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2.2.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2.2.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2.2.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2.2.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2.3.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 3 — 2.3.2口蹄疫:14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2.3.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猪瘟、新城疫疫情暴发流行的。

2.3.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

2.3.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2.3.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2.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

2.4.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2.4.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2.4.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 4 — 人。区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3.1.2 区政府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金水工商分局、金水食药分局、辖区相关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 区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

— 5 — 下: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

— 6 —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公安部门: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7)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上市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商务部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1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1)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

— 7 — 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1.4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3.2 专家组

区农委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3.2.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2.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2.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2.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3.2.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2.6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疫控部门应配合郑州市畜牧局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点。

— 8 — 4.2 预警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

— 9 — 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省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 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10 —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2 应急响应

5.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2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11 — (2)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 (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或市级 — 12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或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政府和省畜牧局报告。

6 疫情处置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 13 — 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7.2 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追究

— 14 —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

— 15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 8.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 — 16 — 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2.5 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省级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 17 — (9)应急管理信息化设施设备。

(10)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1)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2)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13)其他用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持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疫情隐患排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鉴别诊断,高风险疫情处置补偿,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维护和更新,应急指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培训、演练,应急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

区级资金储备不少于10万元、乡级不少于5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 — 18 — 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8.4 培训和演习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 19 —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疫情处置要求

— 20 —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委负责解释。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1 —

第11篇: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2016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2016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禽流感是一种严重危害养禽业的传染病。一旦发生,将给养禽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为进行加强禽流感的防治力度,防止我镇发生禽流感受,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和市、县防止禽流感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指挥,周密部署

对疫情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到及时决策,迅速行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从容应对。同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储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维护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预防为主,严密监控

防治禽流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检疫、免疫、扑灭、消毒综合防治措施。建立长期有效的防控体系,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对有关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监测预报,力争对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坚持“三个依靠”

“三个依靠”即: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

⒈依靠已有的成熟科学技术,对禽流感进行科学防治,包括普查、消毒、免疫、监测、检疫、扑灭、封锁、隔离等。

⒉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控制禽流感疫情。

⒊依靠广大的干部群众,启动镇、村、组、片、户(场)“五级”联防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重点强化农户、养殖户的责任心,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处理

(一)一般情况下:

⒈利用科普资料及会议等形式宣传禽流感的临床症状、防疫、消毒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⒉加强养禽场的饲养管理,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重点加强饲养性管理,禽舍消毒灭菌工作。

⒊实行积极的免疫预防政策对亚型等低致病性禽流感,普遍的免疫接种;对H5N1型禽流感或其它型禽流感受威胁区的禽类实施高密度紧急预防接种。同时要建立详实的禽流感免疫档案。

⒋加强检疫工作,严防外疫流入我镇。畜牧站要加强对进出我镇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验证查物,防止疫病传入、传出。

(二)在我镇出现禽流感疑似病例或新发病例时

⒈发现疫情后,各村立即报告给镇畜牧站,镇畜牧站立即上报镇政府和镇防控禽流感办公室。

⒉紧急设配应急人员和物资立即赶赴现场。

⒊镇政府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疫区封锁令,并立即组织相关站所按照封、杀、消、免、检、监六字方针进行紧急处置。

⑴封锁:发生疫情时按照封锁令的要求,对疫点、疫区实行全面封锁。

⑵扑杀:病禽经确诊后,疫点周围公里范围内所有易感禽类就地进行扑杀。同时对扑杀的禽尖进行焚烧销毁、深埋处理,杜绝疫病传播蔓延。

⑶消毒:对疫区内所有的舍、饲养区、禽类活动区、通道及所有的物件、器具、饲料、垫料、排泄物、污物、污水等进行彻底消毒,每日两次,延续地带每日一次,直至解除封锁。

⑷紧急免疫接种:疫点周围——公里范围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活动。

⑸检疫: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易感禽类进行专项检疫,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化验;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禽产品要加强检验,以切断疫病传播的机会。

⑹监测:在解除封锁前进行疫情监测,确无疫情天后方右解除封锁。同时定期对疫区和周围禽群采样化验,防止疫情再度发生。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成立镇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站。组长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

(二)站所职责

1、畜牧站站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5)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的应急物资等;

(6)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7)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8)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卫生院: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3、财经所:负责扑灭、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做好禽流感防疫物资购置,并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办公室: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5、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林业站:负责监视野生动物及其疫情的通报。

7、司法所:按照各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兽医站,做好禽流感防治的有关工作。

四、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镇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在突发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预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处分。

XX县XX镇人民政府

2016年X月X日

第12篇: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

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

为确保辖区一旦发生登革热疫情能迅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处置,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印发的《登革热防治方案》、《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登革热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卫生部行业标准,WS216-2008)、《登革热现场调查处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卫生厅、省爱卫会印发的《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市预防控制登革热方案》,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社区范围内发生的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一、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登革热疫情分级

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区(县级市)年度首例本地感染病例;或一个区(县级市)发生暴发疫情;或一周内在一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但未达到较大级别的。 2.2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个区(县级市)发生的暴发疫情有扩大趋势;或两个及以上区(县级市)发生暴发疫情;或一周内在一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登革热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级别的。 2.3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周内在一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登革热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 2.4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为特别重大级别的。

三、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3.1 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3.2 医疗救治专家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 员:XXX 3.3 预防保健与疫情报告小组:XXX 3.4 医疗救助中心: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3.5 物资安全保障组:XXX 3.6工作职责

1、做好疫情、病情报告工作。

2、加强院内的防蚊灭蚊工作,防止院内传播。

3、组织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5、采集标本,送指定的登革热检测实验室检验。

6、加强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

7、组织做好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启动

根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预警要求,直接由领导小组启动,或由社区及医院临床科室向疫情报告小组报告后,由疫情报告小组根据情况分级,向领导小组提请启动预案。 5.2 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反应

5.2.1 领导小组:启动登革热疫情及应急处理级别;组织专家对登革热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指挥、组织、协调社区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疾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区CDC汇报情况。做好传播媒介的消毒灭菌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在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开展群防群治,与街道、居委会联系沟通,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登革热疫情。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和确诊。对因登革热疫情造成的病人,不得拒绝接诊。

5.2.3 疫情报告小组: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防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 5.3 登革热疫情的终止

登革热疫情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登革热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由国家、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

六、登革热疫情的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登革热疫情结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各组成员对登革热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 奖励及责任

对参加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登革热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情况严重者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社区及医院内批评教育。

七、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保障

7.1 平时做好宣传,贯彻落实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提高社区医务工作者的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 7.2 加强传染病及登革热疫情的报告制度。 7.3 社区内设置健康通道,做到健康人群与患病人群卫生服务地点相对独立。

7.4 经常性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物质储备,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械、防护用品、通讯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做到药品的剂型、浓度、有效期、生产厂家均合格;医疗器械、消毒器械均完好无损;消毒药品、防护物品在有效期内。

7.5 加强应急能力培训,每年组织社区医务人员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并联合XX街办事处进行登革热疫情应急演练,提高社区其他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7.6 加强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防范登革热疫情的意识,并能正确提供线索。

八、名词术语

输入性病例:感染地不在本地的病例。发病前15天内到过有登革热流行的国家或地区(如东南亚、南美等),有蚊虫叮咬史的登革热病例。

本地感染病例:登革热病人发病前15天内未离开过本地区(以县区为单位),或未到过有登革热疫情报告的地区,其感染地点属于本地。

登革热暴发:一个最长潜伏期(15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居委会、学校、自然村、集体单位等),发生3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

疫点:是指登革热病人、隐性感染者能够造成周围人群感染的范围。主要是根据伊蚊活动距离,通常以病家或与病家相邻的若干户、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划定半径100米之内的空间范围。

疫区:是指当发生登革热暴发或流行时,由于登革热病人、隐性感染者和蚊媒的活动范围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区域。农村一般以疫点周围自然村、乡镇划为疫区。城市一般以疫点周围若干街巷、居委会或街道划为疫区,或根据地理区域划定。

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第13篇:幼儿园疫情应急预案

幼儿园疫情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通常需要预先编制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疫情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教职员工以及幼儿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园实际,贯彻落实防治传染病,本着"科学预防、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实现对传染病的控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可能引发的`幼儿传染病

突发传染病事件可分为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非典、禽流感、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伤寒和副伤寒等)、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等)

三、预防措施

1、幼儿园建立各项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2、卫生保健老师和班主任密切配合做好每天晨检工作,保健老师在晨检中应做到一摸、二问、三看、四查,并认真填写幼儿全日观察登记表,保证幼儿园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体检,持健康证方可上岗;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入园。

4、幼儿园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训,保证每周的健康教育,教会师生一般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幼儿园学习场所、生活场所要通风换气和定期消毒。

6、班主任应加强对幼儿的巡视,发现传染病病例或凝视病例,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保健老师或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不得隐瞒实情,分管保健老师应在第一时间到达发病班,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根据幼儿入园报名表上提供的紧急联络人信息与之联络医院诊治。其原则是: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7、按疾控制定的《各类物品消毒方法》做好各项预防性消毒工作。

四、处理程序

1、在确诊传染病后,根据传染病上报制度,幼儿园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向有关部门,详细填写病例基本情况传报单。

2、对疫情班要保健老师应做到单独进行晨检,不可与正常班并在一起晨检。在晨检中应特别注意疫情班传染病的发病特征。

3、患者必须及时隔离,并及时了解换情况;严格掌握患者病愈返校的隔离期限,病愈者返校须持医院医生出具的返园证明方可入园;

4、对疫情班分管卫生保健老师在控制疫情期间应与班主任密切配合,每天做好家访工作,对幼儿进行健康监测,及时掌握疾病发生情况,落实各项应急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对传染病疑似幼儿做好观察记录;

5、分管卫生保健老师应开展疫情班消毒隔离指导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6、开展相关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如出专栏、上课、发放宣传资料等;

7、在疫情期间有病例发生的班级停止使用幼儿园公用教室等;疫情班暂停师生集体性活动,疫情班的所有用具、餐具都必须单独消毒,不可与正常班相混,消毒剂量和时间严格按各传染病的规定要求进行消毒,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8、疫情班班级做到该班幼儿不插到正常班去、也无新进幼儿插入此班、也不和其他正常班并班进行教学活动。

9、疫情班隔离期应自最后一例病例发病后最长潜伏期内无新发病例可结案,方可结案小结。

10、加强全园的消毒工作:按疾控制定的《各类物品消毒方法》做好各项预防性消毒工作。

11、疫情班的幼儿出入园舍有专用通道,不得走其他班幼儿所用的通道。

第14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郭猛镇卫生院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镇在遭受洪涝旱灾、龙卷风、台风、破坏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在区卫生局及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能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医疗救治、药品供应、卫生防疫、疫情监测等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区卫生局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领导小组: 组 长:蒋仁贵

副组长:汪汝宏

吴仁军

成 员:赵朋美 王兆秀

李中存

医疗救治组 第一小组 组 长:李中存

成 员:程瑞明 袁安花

袁小玲 第二小组 组 长:陈德清

成 员:赵奇明

杨玉云 张红秀 卫生防疫组 组

长:吴

员:蒋国善

卞亚红

应急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一旦发生灾情时调动本单位全体职工,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灾情、疫情和灾民健康状况等救灾防病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反馈工作,并成立医疗卫生小分队,配备必要的药械,深入灾区第一线,满足灾区群众的防病治病需求。救治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等工作;自然灾害发生时,医疗单位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防保人员负责传染病控制、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的发生,组织村卫生防疫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拉练工作。

二、抓住重点环节,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一)大力加强健康教育。利用广播及黑板报,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高密度、广覆盖、多反复”地宣传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知识,因地制宜地把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重点宣传环境清理、饮水、饮食卫生的重要性和饮用水消毒、环境消毒等具体方法,促使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充分发挥基层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发动基层卫生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明确职责,分片负责,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把饮用水消毒措施落实到每家每户,保证分散式和集中式供水的安全

卫生。

(三)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受灾后最容易引起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和一些自然疫源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易造成环境、饮水和某些食物的污染,我院全体职工要积极配合镇有关部分部门,大力开展以环境清理消毒、消灭蚊蝇鼠害、加强饮水饮食卫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卫生状况,降低蚊、蝇、鼠密度,严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四)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灾情发生时,根据区卫生局统一部署,实行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强化对重点人群及流行因素的监测,及时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趁势,为制定对策、评价效果提供科学依据。针对季节性传染病发生规律,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和发展,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的交叉传播。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的应急准备。我院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充分做好组织协调、队伍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把突发疫情、灾害事故的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15篇: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1、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的相关规定;

3、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

二、目的

抢救生命,降低死亡率;防止病情的继续恶化;减轻病痛,减少意外伤害,降低伤残率,为此急救人员要树立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要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充分发挥在现场对伤病人进行基础急救的作用,为专业急救争取宝贵时间,挽救生命,特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筑施工与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应急事故的准备和紧急情况的响应、处理和预防。

四、职责

(一)应急小组职责

1、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文件。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计划措施。

3、定期检查应急准备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4、组织整改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事故、事件隐患,防止违章行为。

5、负责组织事故、事件的抢救和救护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

6、收集现场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管理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管理水平。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文件。组织制定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

2、履行合同,对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负全责,行使指挥权。

3、领导组织紧急情况事故、事件的抢救、救护、调查、上报和处理。

4、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

5、定期应急预案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演练。

(三)安全员职责:

1、负责现场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

2、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知识培训。

3、经常性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演习。

4、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并定期对现场管理的状况进行监测、检查与评估。

5、对应急预案的实施及事故、事件进行抢救、救护、调查和报告。

五、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识别 (一) 火灾爆炸

(二)高处坠落

(三)触电

(四)食物中毒;

(五)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等;

(六)化学爆炸

六、应急与预防

(一)火灾爆炸

一)现场急救:

1、立即脱离险境,但不能带火奔跑,这样不利于灭火,并加重呼吸道感染。

2、带火者迅速卧倒,就地打滚灭火或用水灭火,也可用棉被,大衣等覆盖灭火。

3、冷却受伤部位,用冷自来水冲洗伤肢冷却烧伤处。

4、脱掉伤处的手表,戒指、衣物。

5、消毒敷料(或清洁毛巾、床单等)覆盖伤处以防感染。

6、勿刺破水泡,伤处勿涂药膏,勿粘贴受伤皮肤。

7、口渴严重时可饮盐水,以减少皮肤渗出,有利于预防休克。

8、发现起火时,首先判明起火的部位和燃烧的物质,组织迅速扑救。如火势较大,应立即用电话等快速方法向消防队报警。报警时应详细说明起火的确切地点、部位和燃烧的物质。火警电话号码是“119”。

9、在消防队没有到达前,现场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起火物质,采用正确有效的灭火方法,如切开电源、撤离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根据现场情况,正确选择灭火用具。

10、灭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必须统

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

11、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触电、中毒、窒息、倒塌、坠落伤人等事故。

12、为了便于查明起火原因,认真吸取教训,在灭火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注意观察起火的部位、物质、蔓延方向等特点。在灭火后,要特别注意保护现场的痕迹和遗留的物品,以利查找失火原因。

13、迅速将伤员转送医院救治。

二)灭火的基本方法: 灭火的基本方法,主要是破坏燃烧过程中维持物质燃烧的条件,具体来说有四种:

1、隔离法 将着火点或着火物与其周围的可燃物质二者加以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2、窒息法 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的物质如气体、干粉、泡沫等物质隔绝或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窒息。

3、冷却法 将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内,吸收或带走热量,以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和对周围其它可燃物的热辐射强度,达到停止燃烧的目的。

4、化学抑制法 是用含氟、氯、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等)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并在反应中,使氢游离基与氟、氯、溴离子结合,而中断氢游离基与氧的反应链,抑制燃烧过程,使火迅速熄灭。

三)消防设施布置要求:

1、工程内消防给水管网 工程内临时竖管不应少于两条,宜成环状布置,每根竖管的直径应根据要求的水桩股数,按最上层消火栓出水计算,但不应小于100mm。

2、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 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场、油漆库等,每25 m2应设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使用灭火器喷射灭火剂时,操作者应站在上风侧。室内操作要注意通风,必要时要戴防毒口罩、面具,以防中毒或窒息。 5)使用泡沫灭火器时,姿势要正确,头部要偏离筒体和筒底,以防爆炸伤人。 四)预防措施:

1、要大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防火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灾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并根据生产场所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库房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生活区、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布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3、性质不同又能互相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爆气体、蒸汽、粉尘在库房中的浓度。

4、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源。为了防止雷击,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库房还要安装避雷设施。此外设备管道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地面要采用不发火地面。

5、加强爆炸危险源的管理,氧气瓶,与乙炔瓶应施置在阴凉通风处,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分开在5m以上存放,施工操作时,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不少于10米,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施工作

6、食堂液化气罐应放置于干燥、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使用完毕,先关闭液化气罐阀门,再关闭液化气灶阀门,如发生漏气现象,进房抢救,不能拿电灯、使用打火机、使用手机、抽烟、不得穿带铁鞋底的鞋子进入房间,进房打开窗户及门待空气清新,才能进入房间,各种油料易燃品的存放应设置专库,运离火源,禁止在库房抽烟或带火源进入库房。

(二)高处坠落

一)坠落伤救护:

1、发生脊柱骨折,切忌由一人抱胸、一人扶腿搬运,因会加重骨折损伤脊髓神经。运送时只能用硬板担架、简易门板担架,工地上可用跳板制作担架运送。伤员上下担架时应由三四人分别用手托住头、胸、臀和腿,保持动作一致平稳。避免脊柱扭曲加重伤情。

2、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行心肺复苏,首先要清除掉口鼻腔中的泥土,保护呼吸道通畅。迅速转送医院。

3、休克伤员平卧,尽量减少搬动。

4、开放伤要快速清除伤口周围泥土,用敷料或其它洁净物品包扎、止血。

5、四肢骨折选择一切可利用的方法进行妥善固定后迅速转送医院。

二)注意事项:

1、保持冷静,忙而不乱,有效地指挥现场急救。

2、分清轻重缓急,分别对伤员进行救护和转送。

3、怀疑有骨折,尤其对脊柱骨折时,不应让伤员试行行走,以免加重损伤。

4、脊柱骨折伤员一定用木板搬运,不能用帆布等轻担架搬运,防止脊髓损伤加重。

三)高空坠落的预防:

1、施工组织设计中计划的防高空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用料具,保证落实。

2、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4、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现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顺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间,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现场冰、霜、雨、雪及时清除。

7、对进行高处作业的建筑物,应实现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路提那与高空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完善。

8、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过工程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修理恢复。

9、防护棚的搭拆以及模板拆除之前,必须申请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禁止上下同时拆除。

10、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作业,要有具体的防坠措施,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护栏、围挡以防失足。

(三)触电的应急预案

一)现场急救:

1、切断总电源。如电源总开关在附近,则迅速切断电源,否则采取下一步措施。

2、脱离电源。用绝缘物(木质、塑料、橡胶制品、书本、皮带、棉麻、瓷器等)迅速将电线、电器与伤员分离。要防止相继触电。

3、包扎电烧伤伤口。如有伤口出血采取紧急止血措施。

4、心跳呼吸停止者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5、转送医院。

二)预防触电:

1、不能用潮湿的手去接触电器开关,电器设备的维修和检查要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2、电视机内部的灰尘,要在切断电源2-3分钟以内,再进行适度擦净。

3、架设的电线断了时,要用干木捧或塑料捧把它挑开。

4、绝对不能通过浸有断电线的水域。

5、在电路以外的场所突然感到有电时,一定是发生了漏电现象,要立即检查电路,以防意外。

(四)食物中毒

一)现场急救: 清除毒物。轻症且未呕吐者可用手指刺激咽喉后壁催吐,催吐后数小时内暂时禁食,如转后进食些易消化的食物如面条、粥等。可多饮温开水或淡盐水和糖水,并注意卧床休息。 二)预防: 加强饮食、饮水卫生。不吃过期、腐变、不洁的食物,熟食尤其动物性食物要煮熟、煮透再吃;隔餐剩余饭菜在吃之前要充分加热;避免生熟食物交叉污染;注意冰箱清洁,食物存放时间不要太长,鱼、蟹、肉类存放冰箱宜用盐腌,取出食用时要注意卫生消毒。 (五)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等创伤的急救

一)创伤急救的基本要求:

1、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 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做好保护伤员措施后送医院救治。

2、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躺平,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3、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现休克状态,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腹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4、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口内填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5、搬运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时伤员头部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二)预防:

1、对现场施工的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木工机械、钢筋机械以及起重机械等加强管理公司现场的机械类设备及车辆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的三定制度。

2、合理使用:项目部根据任务要求,正确选用配备适当的机械设备,要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按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设备,不许任意超负荷运行。不得带“病”运转,反对只用不修养的错误作法

3、加强“三定”制度,认真实行专人专机,以便操作工更好地熟悉设备性能和运转情况,加强责任心。

4、设备运行前、运行中、停机后都应进行清洁、坚固、调整、润滑和防腐的日常保养工作。

5、根据设备损坏情况,该报废的机械及时报废。合理进行大、中、小修,大、中修后的设备,应由设备科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作技术鉴定,合格后才可允许项目部使用。

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基坑的时候,要注意村民观看时,做好基坑边临时围档,对村民要做好安全教育,尽量使他们不要到基坑周边)。

7、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8、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一米,高度不能超过1.5米。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9、按规定设置安全网、安装集料平台,卸料平台限定荷载标牌。护拦高度不低于1.5米,设置密目安全网封严。

10、拆除脚手架或模板时,设警戒线、派人看管,脚手架按设计规定不得超载。

11、出入口、搅拌机棚、搭设规范的防护棚。不得抛、扔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13、吊运零散物散件未使用吊笼,吊钩设保险装置。

14、楼层卸料平台两侧设计防护栏杆防护严密,楼层物料按规定堆放,平台脚手板搭设严密、牢固。

15、防护门制成定型化和工具化。

16、对现场办公楼塔吊旋转半径内,要做好安全防护通道。

(六)化学爆炸

一、现场处理和抢救 1.发生爆炸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中心电话,并报告行政部。 2.行政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其他救援小组成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护,同时行政部向应急小组组长报告事故大致情况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3.救援小组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事故的情况迅速指挥救援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抢救。

二、处理原则 1.救治伤者,解救被困人员。 2.迅速消灭危险源。 3.查找事故的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处理方法 1.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中心电话,伤者可直接送往医院。 2.行政部与相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预防同类事件的发生。 3.行政部组织疏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 4.相关部门配合工程技术部填写事故报告。

第16篇: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医院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指导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帮助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XX、XXX同志兼任副主任,XXX、XXX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报告工作。

同时在县委县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院内交通突发事件伤员的接诊、运送、抢救及物质准备工作,如有大型交通突发事件的患者住院及时按绿色急救通道入院。 2.准备好备用病床,抢救床,随时接收交通突发事件伤员进行抢救援疗。 3.负责调度本院120车,接到出诊命令后,5分钟内保证出车。确保需要入院治疗的交通突发事件伤员迅速送到医院进行救援 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现场险情,反馈所需物资及医疗需求人员。 5.服从县政府、卫计局的调度。

应急处置流程

120平台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警,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伤亡人数;同时根据伤员人数派具体数量的救护车出车。上报行政总值班、应急办主任并紧急启动本预案。

1.院前急救 在急诊科承载范围以内的交通突发事件伤员的院前急救和转送,由急诊科值班人员安排急诊科医护人员出诊和院前急救,除立即安排在院的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出诊外,及时向急诊科主任、应急办、院总值班报告,急诊科主任、院总值班、应急办或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如急诊科无车辆和医护人员时,应立即抽调休息医护人员和车辆出诊和参加院前急救,并通知相应科室作好床位、抢救设备、药品和医护人员的准备工作;先期赶赴现场施救的医护人员,除立即对伤病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外,还应向急诊科值班人员、院总值班或领导小组报告交通突发事件伤员人数、伤(病)情、现场救援及转运情况;领导小组视其情况统一指挥、协调、调度院前急救工作;如交通突发事件伤员较多,向上级领导部门请求增派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到现场参加救护。 出诊人员赶赴现场实施院前救援时,应采取必要的医护人员自身防护措施,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办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对生命垂危的病人应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待病情稳定后可转送到就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转送回院继续抢救。

2.院内救援 交通突发事件伤员来院前,由急诊科值班人员、院总值班应急办通知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 。

通知相关科室(骨一科,骨二科,神经外科,胸外科,胃肠外科,肝胆泌尿外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到急诊科紧急待命(5分钟到位)并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告知科室备好床位接待病人等。

通知(放射科 ,CT室)等告知已经启动本预案,让相关科室做好接待大量病人的准备工作(器材,人员等)。

急诊科准备充足的器械以及材料,告知不在班的医护人员尽快到科室加班告知其启动预案,尽快到位(10分钟到位)。

相关科室作好床位、设备、药品、人员的准备工作,相应专业学科的医护人员到急诊科会诊后迅速分诊到相关科室救援;当相关专业的科室床位已满时,由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全院医护人员、床位和设备,被收治到有床位科室的伤病员,由相关专业的医师进行诊治,由病人所在科室护理人员进行临床护理。

3、确保院内绿色通道畅通,各种检查、治疗、手术等应优先安排,院内急诊会诊到位时间小于10分钟,急诊检验回报时间:临检≤30分钟,生化≤60分钟,急诊影像学检查报告时限<30分钟;药剂科应长期保持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援药品的充足贮备;设备科应保持常规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后勤物资保障部门应贮备足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120”救护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以及电网停电后医院备用电源的及时启动。 如遇医院床位已满无法收治时,应向领导小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收治到其他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交通突发事件的危急重症伤病员无家属和无钱时,由所在科室主任通知财务科暂记账救援,后由所在科室负责追收,财务科、保卫科予以协助。

第17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星街道江村中学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处置和有效解决重大突发性事件,防止在发生重大性事件后由于准备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切实加强我校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确保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事件做到迅速、准确、有效,根据《西安市长安区教育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中心校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五星街道江村中学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省、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实施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快速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若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超出教育部门的处理能力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原则。

学校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后,学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及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年级、班级等负责同志要按照学校应急预案的要求深入一线,积极做好事件、事故的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种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安全隐患,要立足防范,抓小、抓早、以快制快。一旦发生重大事件,要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园内。

4、“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原则。

学校若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教育引导,稳定师生情绪,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5、“措施得力,救人第一”的原则。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一切得力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在迅速报告火警的同时,应紧急组织师生安全有序疏散,救护受伤学生;发生重大车祸,迅速拨打交通事故、紧急救护电话,开展自护自救;发生食物中毒、卫生防疫等重大事故,在迅速报告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同时,应紧急将中毒、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抢救;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应积极组织抢险,救护受伤师生。在组织抢险救灾时,严禁学生参加。

五、组织机构

(一)建立小学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组长:韩亚儒 副组长:罗远

组员:张军、张普寨、张强锋

(二)具体分组:

1、现场督察组

组长:教务处主任

成员:七年级组教师

职责:负责事件现场督促检查,及时向领导汇报。

2、警卫联络及后勤保障组

组长:总务处主任

成员:体育组全体教师、后勤人员、八年级组全体教师

职责:负责及时与公安、消防、武警、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密切配合有关工作,负责向这些部门及上级部门准确报告有关事件情况;负责处理事件必要的保障工作,如食品、通讯、交通等有关设备设施及物资筹备供应工作。

3、抢险救护组

组长:政工处主任

成员:九年级组全体教师

职责: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实施抢救工作,减少事件损失,防止事态扩大;负责事件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医疗部门保证伤员及时得到救护。

六、应急行动

(一)现场救助。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措施,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按照当地政府和区教育局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二)报告。学校接到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向中心校和区教育局报告,并请求支持和帮助。上报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并在第一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教育局,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校内通报。学校应当通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七、实施要求

1、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中心校关于维护稳定,确保安全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始终把维护稳定、确保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要不断完善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制度,落实措施,认真落实并做好学校应急突发事件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以便事故发生后能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处置。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要按照突发性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反应工作流程。

第18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柳峪完小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妥善、有条不紊地处理,避免事态发展、把损失降低到最底限度,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学校的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平时提高安全意识,多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防患于未然。

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现场的学校领导或老师首先要妥善处理,在第一时间内汇报校长,根据校长的调度做进一步处理。

三、根据具体的安全事故情况一般做出如下反应:

1、夜间学生宿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学校值班领导首先保证通道畅通,迅速疏散学生,切断电源,确保学生安全。然后,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若一般性火灾,首先妥善处理学生,然后报告学校主要领导。若发生严重火灾,在妥善处理学生的同时要及时报警(如:110或120等),然后,迅速汇报学校主要领导,以便做好进一步的处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2、学校功能室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触电事故,在场人员应首先想法切断电源;若发生火灾,也应在首先切断电源的同时迅速疏散学生,及时运用学校配备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及时报警。

3、交通事故:在场人员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反应。或报警(120)或汇报学校领导,以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为第一准则。

4、食品卫生安全:若发生学生中毒事件,应首先报警(拨打120),之后及时汇报学校主要领导。

5、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若发生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应首先送学校卫生室处理,然后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6、触电事故:若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切断电源是第一要务。在场领导应一面组织抢救,一面报警(拨打120或110),并在第一时间内汇报学校领导,根据领导的意见迅速处理。

四、督导检查:

平时,学校应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警钟长鸣,切实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第19篇: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对于突发性重大交通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理及时”的要求,确保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时道路畅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和车辆故障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反应。对造成安全隐患、发生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等交通事故。

四、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为了提高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本公司特别成立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组

长:公司经理 成

员:管理部所有人员 值班电话:021-67651850

五、应急响应

(一)集群特大交通事故

1.发现或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及时联系交警,维持现场安全,组织现场滞留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2.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3.相关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必要时,还应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者作为证人,取得证言。

(二)恶劣气候下交通事故的处理

1.应配合交警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指挥车辆缓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积极抢救伤员,并配合交警维持现场秩序。3.配合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

4.准备充足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反光标志筒,确保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20篇:重大污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号:XXX-XXXXXX

版本号:第一版

单位名称:XXXX有限公司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关于发布实施《XXXX有限公司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它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批准人: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公司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减少或避免重污染天气的持续,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反应机制,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⑦其它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面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术语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Ⅲ级(黄色预警)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责任追究、附则等共13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1.6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监管,部门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共享,全员参与。

1.7风险评估

我公司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验收-选料修整-煮制-切片-配料-炒干-摊盘-烤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污染物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我公司针对重污染天气成立急指挥小组,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长:

副组长:

员:

2.2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2.2.1应急指挥小组及组长职责

承担我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批准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报告有关情况。

2.2.2副组长职责

协助组长做好面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3组员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面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应急办公室职责

传达、执行应急指挥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跟踪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并向应急指挥小组汇报,负责对重污染天气的事件的分析、总结和评估。

2.3.4应急保障组:

组长:

组员: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会商

当接到XX政府或XX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重污染预警通报后,应急办公室必须及时对环保、气象部门的监测和气象数据进行分析,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强度,并将会商结果向应急指挥小组汇报。

3.3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要提前12小时以内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Ⅲ级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连续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报预警组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办公室。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办公室审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小组发布。

3.4预警解除与调整

3.4.1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3.4.2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Ⅲ级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3.4.3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5.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6.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7.应急响应措施

7.1Ⅲ级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7.2Ⅱ级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7.3Ⅰ级预警期间:锅炉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8.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

公司要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各部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设施、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责任人、种类与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关注胶州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和胶州市气象局发布的环境和气象信息,及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4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各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应急办公室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医疗卫生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送医治疗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一旦发生疾病突发患者,可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9.信息发布

9.1预警信息发布

9.1.1发布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9.1.2发布的形式

通过移动电话、公司邮箱、微信群等方式进行信息发布。

9.1.3信息发布的组织

公司应急指挥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办公室负责针对相应级别的预警级别,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9.1.4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微信群、邮箱等渠道及时发布。

10.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10.1应急培训

各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对各自职责的落实进行培训。

10.2宣传教育

宣传培训组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各部门依据本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11.应急演练

安全环保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12.责任追究

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13.附则

13.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山东省、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附件:应急指挥小组成员通讯录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组长

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doc》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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