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

2020-03-03 13:18: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

为了防止和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出现,完善我矿的应急管理机制,规范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重大安全隐患的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矿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保证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理,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我矿成立了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成 员:各副总、各单位以及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职 责:

(1)全面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工作,包括人员、资源配置、整改方案的制定、整改验收及销号。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及时上报相关部分,并在组长的领导下,到现场实际查看,确定整改单位以及落实整改所需资金。

(3)重大安全隐患引发事故时负责调动应急队伍进行救援,进行应急资源保障和调配。

(4)负责编制和修订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演练,增强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1.通防组 组长:矿长助理

1 成员:通风科

负责: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2.机电组: 组长: 成员:

负责: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等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3.技术组 组长: 成员:

负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4.综合组: 组长: 成员:

负责: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

2 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面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二、预防及预警 1.预防措施

(1)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

(2)领导组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重大安全隐患地毯式排查,各小组组长以及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罚款300元。

(3)完善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合理利用监控设施,发现报警及时汇报相关领导。

(4)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跟班制度,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期间做到最远地点必到、有隐患地点必到、所有工作面必到。

(5)所有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进行挂牌督办,由各小组组长进行现场指挥处理。

2.预警

(一)发现以下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通防组,由通防组组长上报调度室以及领导组,并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进行

3 处理。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5)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6)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7)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8)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9)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0)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1)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

4 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6)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7)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二)发现以下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机电组,由机电组组长上报调度室以及领导组,并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进行处理。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单回路供电的;

5 (8)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发现以下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技术组,由技术组组长上报调度室以及领导组,并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进行处理。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7)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9)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1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6 (1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1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四)发现以下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综合组,由综合组组长上报调度室以及领导组,并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进行处理。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6)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8)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9)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10)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7 (1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1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1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三、应急处置

1.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重大安全隐患领导组以及调度室,由领导组安排专业组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由调度室进行统一协调。

2.专业组在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要组织相关人员亲到现场进行查看,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并进行严格落实。

3.各专业组组长现场指挥整改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直到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成。

4.整改完成后,领导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号。

四、物资准备

应急仓库储存一定的应急物资,同时供销科要保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所需的各种物资,财务科要保证整改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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