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整改措施

2020-04-19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目前农村只有三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就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改革的出路,就是引进新的金融机构。

背景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简介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存在问题

极易偏离办行宗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

筹集资金困难重重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县城,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

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

对策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国内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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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三农需求 贴心服务农民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成立一周年业绩斐然

2009年08月18日18:14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记者8月18日从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8月10日,全行总资产5868万元,各项存款3804万元,各项贷款4150万元,账面利润85万元,贷款收息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均达到100%,圆满实现了存贷双增、质量提升、保本微利、安全经营的目标。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于去年8月18日挂牌开业。一年来,为履行把村镇银行打造成为具有“农”字特色、机制灵活、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精品银行的承诺,汉川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地处农村乡镇、直面农民的优势,抓住国家服务“三农”、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机遇,不遗余力服务“三农”。一是找准定位,全力打造“村镇银行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形象。为践行“贴近农民需求,贴身服务农民”、“立足城乡,面向市场,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创建伊始,除采用传统的宣传单、报纸、电视等宣传模式外,该行员工还利用休息时间走村串户,深入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种养加大户,宣传村镇银行贴心为农民服务,是农民自己银行的服务宗旨,并通过举办银农、银企联谊会,积极参加当地人行组织的产品推介会等形式,让广大客户了解和认同村镇银行。二是积极创新,全力探索服务“三农”新途径。针对农户担保方式单

一、抵押物缺失的现状,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加强与村委会和农户联动,通过村委会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借力控制信贷风险。对没有有效资产可抵押的农户,采取“三高”(高职、高薪、高知)人员担保的方式放贷,“三高”人员可担保贷款5万元。汉川是养殖大市,对于要发展生产,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该行与武汉通威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同时,该行还创新开办动产抵押、林权抵押和农机具抵押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三是贴心服务,全力打造“农民满意的银行”。在服务上突出灵活、优质、高效,积极向当地农户、村委会、镇直部门、中小企业等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金融业务。在服务时间上突出“活”字,坚持节假日不休,延长营业时间,上门办理业务,为及时满足农户需求,有时还晚上开办业务。在服务效率上体现“快”字,处处为农户着想,在风险可控和操作合规的前提下,只要是能一次操作完成的业务,决不让农户跑第二次。由于制度适应性强、管理链条短、审批环节少,办贷时间大大缩短,5天之内甚至最快1天就可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深受广大农户好评。在金融产品上突出“新”字,针对农村、农民和涉农小企业,开发出方便、灵活的金融产品,形成自身独有特色,不断拓宽“三农”服务领域。一年来,采取自助反复可循环贷款方式,向107户涉农小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2100万元;采取村委会推荐,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方式,向13户农户发放贷款60万元;采取在职公务员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向78户农户发放贷款580万元,满足农户生产小额资金需求。为做实服务,该行还在全辖同业率先免费推出“短信通”业务,客户首次到村镇银行咨询或办理业务时,记下客户的服务需求和联系方式,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什么时间前来办理业务比较方便,并提醒客户办理所需业务应准备哪些要件,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有效避免了客户由于业务不熟悉造成的不必要的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了客户。目前,该行的客户既有当地农户、村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运输专业户、个体工商户,还有一批涉农中小企业,成为农户放心满意的“农民自己的银行”。一年来,该行服务涉农企业58家,乡镇居民和农户等客户近1160户,一大批农户通过贷款支持实现了增产增收。四是强化内控,全力防控风险。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该行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股权结构、管理体制等优势,结合乡镇实际,借鉴农行服务“三农”的成熟做法,健全完善了存款、贷款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对客户采用简易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总结出“一看二摸三查四访五网”的“五字调查法”,实地查看客户基本情况,全方位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现状,掌握客户诚信记录,访问客户周边人群,了解客户有无不良嗜好,调查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从而有效保证了贷款质量。

一年来,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全心全意服务“三农”,不但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也得到了包括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中央和省、市级20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该行服务“三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成功做法。今年6月,湖北省副省长赵斌前往该行调研,鼓励并称赞该行“工作主动,服务创新,支持有力,经营良好,是名副其实的村镇银行!”前不久,农业银行监事长车迎新深入湖北调研,也对该行“三农”服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有关专家表示,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成立一年来的成功试点,为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为村镇银行如何更好地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汉川农银村镇银行董事长黄利荣在发布会上表示:汉川农银村镇银行将进一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充分利用村镇银行的政策和机制优势,不断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和创新力度,争取在三年时间内,把汉川村镇银行打造成全国村镇银行的品牌和样板,成为全国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和服务“三农”的一面旗帜,以更加优异的经营业绩回报社会,回馈股东。

推荐第3篇: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目前农村只有两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就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改革的出路,就是引进新的金融机构。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简介

村镇银行业务受理中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大事记

·2006年12月 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

·2007年10月 银监会宣布试点从6个省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 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7年12月 国开行作为主发起人组建的村镇银行挂牌

·2008年 8月 农行发起在湖北内蒙古同时成立村镇银行

·2008年 9月 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在彭州开业

·2008年10月 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

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银行利率

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为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各银行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最新的央行贷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图)建设目的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现行规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存在问题

极易偏离办行宗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 筹集资金困难重重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 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

对策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国内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组建核准

银监会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3] 政策解读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推荐第4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年终工作总结

,农银村镇银行为履行把村镇银行打造成为具有“农”字特色、机制灵活、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精品银行的承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地处农村乡镇、直面农民的优势,抓住国家服务“三农”、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机遇,不遗余力服务“三农”。一年来,全行总资产5868万元,各项存款3804万元,各项贷款4150万

元,账面利润85万元,贷款收息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均达到100%,圆满实现了存贷双增、质量提升、保本微利、安全经营的目标。

一是找准定位,全力打造“村镇银

行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形象。为践行“贴近农民需求,贴身服务农民”、“立足城乡,面向市场,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创建伊始,除采用传统的宣传单、报纸、电视等宣传模式外,该行员工还利用休息时间走村串户,深入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种养加大户,宣传村镇银行贴心为农民服务,是农民自己银行的服务宗旨,并通过举办银农、银企联谊会,积极参加当地人行组织的产品推介会等形式,让广大客户了解和认同村镇银行。

二是积极创新,全力探索服务“三农”新途径。针对农户担保方式单

一、抵押物缺失的现状,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加强与村委会和农户联动,通过村委会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借力控制信贷风险。对没有有效资产可抵押的农户,采取“三高”(高职、高薪、高知)人员担保的方式放贷,“三高”人员可担保贷款5万元。是养殖大市,对于要发展生产,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该行与武汉通威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

贷款。同时,该行还创新开办动产抵押、林权抵押和农机具抵押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是贴心服务,全力打造“农民满意的银行”。在服务上突出灵活、优质、高效,积极向当地农户、村委会、镇直部门、中小企业等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金融业务。在服务时间上突出“活”字,坚持节假日不休,延长营业时间,上门办理业务,为及时满足农户需求,有时还晚上开办业务。在服务效率上体现“快”字,处处为农户着想,在风险可控和操作合规的前提下,只要是能一次操作完成的业务,决不让农户跑第二次。由于制度适应性强、管理链条短、审批环节少,办贷时间大大缩短,5天之内甚至最快1天就可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深受广大农户好评。在金融产品上突出“新”字,针对农村、农民和涉农小企业,开发出方便、灵活的金融产品,形成自身独有特色,不断拓宽“三农”服务领域。一年来,采取自助反复可

循环贷款方式,向107户涉农小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2100万元;采取村委会推荐,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方式,向13户农户发放贷款60万元;采取在职公务员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向78户农户发放贷款580万元,满足农户生产小额资金需求。为做实服务,该行还在全辖同业率先免费推出“短信通”业务,客户首次到村镇银行咨询或办理业务时,记下客户的服务需求和联系方式,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什么时间前来办理业务比较方便,并提醒客户办理所需业务应准备哪些要件,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有效避免了客户由于业务不熟悉造成的不必要的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了客户。目前,该行的客户既有当地农户、村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运输专业户、个体工商户,还有一批涉农中小企业,成为农户放心满意的“农民自己的银行”。一年来,该行服务涉农企业58家,乡镇居民和农户等客户近1160户,一大

批农户通过贷款支持实现了增产增收。

四是强化内控,全力防控风险。在大力拓展业务的同时,该行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股权结构、管理体制等优势,结合乡镇实际,借鉴农行服务“三农”的成熟做法,健全完善了存款、贷款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对客户采用简易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总结出“一看二摸三查四访五网”的“五字调查法”,实地查看客户基本情况,全方位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现状,掌握客户诚信记录,访问客户周边人群,了解客户有无不良嗜好,调查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从而有效保证了贷款质量。

一年来,湖北农银村镇银行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全心全意服务“三农”,不但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也得到了包括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中央和省、市级20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该行服务“三农”、积极支

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成功做法。湖北农银村镇银行成立一年来的成功试点,为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为村镇银行如何更好地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下一步,农银村镇银行将进一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充分利用村镇银行的政策和机制优势,不断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和创新力度,争取在三年时间内,把村镇银行打造成全国村镇银行的品牌和样板,成为全国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和服务“三农”的一面旗帜,以更加优异的经营业绩回报社会,回馈股东。

推荐第5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例

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村镇银行工作总结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业务情况

截止6月30日,我行共计开立储蓄账户718户、对公账户278户,累计组织存款7680万元。储蓄存款2387万元,其中储蓄活期存款1995万元,储蓄定期存款392万元;对公存款5293万元,其中对公活期存款4153万元,对公定期存款1140万元。 截止6月30日,我行共发放贷款51笔,其中:个人贷款42笔,企业贷款9笔,贴现3户9笔,贷款余额7097万元。其中短期农户贷款1231万元,短期农业贷款1160万元,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3460万元,其他贷款360万元,贴现886万元,户均贷款127万元。业务发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做小”、“做散“的原则。

二、人员机构设置运行情况

目前我行共有员工49人,其中在编人员43人,劳务派遣人员6人。行领导班子4人,按条线分工负责,设置职能部室8个,具体为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部、运行管理部、业务拓展一部、业务拓展二部、业务拓展三部;各部门负责人均为具有多年银行从业经验的人员,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要求开展工作,运行情况良好。(部门职责见附件1:浙江长

兴联合村镇银行部门设置及职责方案)

三、内控机制建设及风险管理情况

开业以来,我行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围绕各业务板块,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努力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在会计结算方面,建立了有关业务运营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定了《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基本会计制度》、《关于明确当前若干会计结算业务流程的通知》、《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办法,有力的保障了业务的正常有序运行。

在信贷方面,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下发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范了信贷客户的准入、风险限额的确定及授信环节中各岗位人员的尽职要求。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对信贷业务操作中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让信贷相关业务人员均了解本人在处理业务时所处的位置,前后的作业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增强了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从

而对信贷资产作出有效的预警、防范和化解。另还制定了《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操作。

在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上,本行将职责细化到了每一个操作环节,并覆盖整个业务流程,做到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控制。前台的调查要求由主协办双人调查,调查人员与审查人员分属于业务拓展部及风险管理部二个部门,下柜中心归属于风险管理部,行使下柜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下柜,在下柜中心进行审核的同时要求临柜人员对相关要素及审批流程再进行相应的审核,形成了全流程的控制。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审计监督机制,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本行制定下发了《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明确了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审计职责。本行内部审计事务由风险管理部下设的合规审计岗负责具体实施。审计人员根据人行、银监局的部署及本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拟定工作计划,向董事长提交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重大事项即时汇报。

四、支农服务的开展情况

作为一家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行确立了立足长兴、

服务三农的办行宗旨,在支农业务的拓展上主要采取“集中化+差异化”的策略。一是信贷资金首先确保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村城镇建设,支持农村工商企业,支持农民扩大生产;二是开发适合当地“三农”需求的贷款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突出效率性和灵活性;三是在当地发展组合式贷款,针对不同个人、不同行业和企业,调整保证、抵押贷款的组合比例,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客户扶持、培育和发展的相应机制;四是针对不同的信贷品种、风险状况和客户情况区别对待,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开业至今,在本行行长带领下,已走访了槐坎、林城、洪桥等多个乡镇,参与了各乡镇召集的农村工商经营户

推荐第6篇: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XXXXX

2015年度工作总结

2015年,XXXXX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两级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包商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的正确领导和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经营层充分发挥村镇银行自主性、灵活性、快捷性、效益性的特点,在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上狠抓落实,建立了全面、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形成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长态化机制,实现了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盈利能力稳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为下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营状况分析

(一)机构人员、机构网点情况

截止2015年末,该行人员总数41人,其中高管3人。一个营业网点,下设六个部室:营业部、风险控制部、综合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机构所在地为XXX尼尔基镇纳文东大街16号。

(二)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2015年末,该行资产总额50418.97万元,较年初增加7284.22万元,增幅16.89%,其中各项贷款余额

1 34681万元,较年初增加6704.82万元,增幅23.97%。存放同业2730.77万元,存放央行准备金12350.20万元,固定资产794.79万元;负债总额43575.18万元,较年初增加5862.20万元,增幅15.54%。所有者权益总额6843.80万元,较年初增加1422.03万元。各项存款余额12309.10万元,较年初增加2463.97万元,增幅25.03%,其中对公存款2350.82万元,储蓄存款9958.28万元,向中央银行借款17500万元,较年初增加5000万元,同业存放13000万元,较年初减少2000万元。

(三)经营效益情况

2015年末,该行各项收入5772.3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305.9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5134.79万元,各项支出3725.9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652.67万元,营业业费用1443.2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05.02万元,增幅16.56%。2015年度,该行实现净利润1422万元。

(四)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2015年末,我行资本利润率22.05%;人均净利润34.68万元;资产利润率3.04%;杠杆率13.57%;资本充足率21.66%;剔除支农再贷款及同业存放所发放的农户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后,我行存贷比为66.47%;流动性比例275.65%;不良贷款余额619.57万元,贷款不良率1.79%;贷款损失准备余额2090元;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227.17%;

2 拨备覆盖率337.33%;拨贷比6.03%,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监管标准。

(五)利润实现即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2015年,该行实现净利润1422.03万元,预计缴纳所得税624.39万元。

(六)费用支出情况

截止2015年末,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1379.8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17万元,增幅15.72%,占比37.04%。其中,职工薪酬占比较高,为57.28%,较去年增加114.66万元,增幅26.80%。

二、2015年度主要工作

(一)以提高村镇银行知名度为切入点,狠抓存款工作,夯实村镇银行壮大发展的基础。

存款工作是我行发展的“加油站”,效益的“变速器”,直接关系到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我行牢固树立了“抓存款就是抓效益”的工作理念,统一全员认识、强化营销意识,形成了“全员发动、合力营销、多策并举、整体推动”的良好局面。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村镇银行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比较低,所以吸储能力很低,加之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和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

3 金的来源,而且村镇银行机构网点单一,覆盖面小,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农民存款的吸引力,村镇银行面临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行服务“三农”的规模扩张。2015年度我行以提高村镇银行知名度为切入点,制作了存款营销动画短片在当地电视台全年播放,同时在“尼尔基之夏”、“达斡尔冰钓节”等全旗大型文化活动中积极做好宣传,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和认知XXXXX。

二是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加大攻关力度。一是通过各种方式教育职工通过专业服务质量去吸引客户。二是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村镇银行直面三农的服务特点,淡旺季明显,农户贷款还款期间在大堂增加低柜,帮助农户高效流畅的完成还款程序;设立对公柜台,分流对公业务与普通储户;三个现金柜办理农户存取款、开户等业务,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完成。

三是开展存款竞赛活动。新年伊始,我行即开展了储蓄存款小段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掀起组织存款工作的新高潮,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新局面,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1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2309万元,较去年增加2464万元,同比增长25.03%。

(二)将农户联保贷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如一地做好农户联保贷款发放工作,为地方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4 为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破解农牧民“贷款难”这一传统历史经济难题,我行在努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的实践中,针对农户贷款成本高、人力资源不足、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我行继续采用下乡到农村现场办理贷款登记手续方式为农民服务。“零距离”的服务方式,走村串户,背包下乡,登门服务,现场为农户登记办理贷款手续。工作组走进百姓身边,极大的方便了当地农户,以实际行动做了村镇银行的最好宣传,赢取农民的满意。

同时,我行对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和完善,积极改善业务流程管理,努力完善为民便民富民的举措。我行将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与改善薄弱环节信贷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先后下调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并将农户联保贷款单户最高申请额度由5万元调高至10万元。同时为释放村镇银行风险,全力支持地方发展多种经营,不断延长产业链,我行与村干部签订协议,以村干部家庭财产对所担保的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农户申请春备耕贷款时,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将商用房抵押、住宅楼抵押、大型农机具质押融入农户个人贷款中,并积极探索中长期农户个人抵押贷款发放方式,为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展。

5 我行农户联保贷款已覆盖XXX 17个乡镇的86个村屯,贷款支持播种面积近85万亩。以实际行动推动了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形态的形成,带动边远的乡镇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择优支持和加强维护并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监管目标。

XXXXX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导向,努力探索小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强化核心竞争力,为小微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XXXXX实施链式营销模式,通过“以客户带客户”的拓展模式将客户放置于价值链上进行整体化考虑与评价,以点成线、以线成面,实施精准营销、批量营销,着力培育以业务流为基础、以现金流为保障的客户群体,以实现小微企业客户营销模式从零散向集群的创新性转变,以求最大范围内扩大与小微企业的接触面,为更多的小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支持.2015年末,我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412万元,占比47 %。小微企业贷款累放额43607万元。2015年我行共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249笔共计16862万元。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3.97%,小微企业贷款增速46.86%,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2.8 个百分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数206户,户数增加14户;申贷获得率100%,与上季度持平。

(四)以“信贷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信贷基础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促进业务规范化管理

2015年度我行以“信贷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在信贷基础管理上,认真抓落实规章制度和严格操作流程管理,确保信贷投放合规合法。在贷款营销环节,严格贷款准入条件,对在社会上有劣迹、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小微企业,一律不予支持;对于实力较强、信用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则进行跟踪培育。在调查评估环节,倡导廉洁调查和科学调查,对客户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报表数据、担保资产、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逐项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调查评估活动,确保调查评估所形成的结论有根有据、科学合理。在贷款审议环节,坚持和完善贷前决策会议记录制度,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贷款要求进行认真审议。在贷后管理环节,加大对物资流和现金流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贷款企业库存实物、应收应付账款、各类现金流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和分析,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并落实了全程操作尽职记录。同时利用培训、警言和事例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文化理念,使之深入了员工内心。

(五)完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系统联系性 2015年度,行长办公会提出了加快电子化建设、强化计算机安全、规范操作行为、服务经营发展的计算机工作全年

7 总体目标,以提高计算机综合运行能力为基础,以提升业务人员操作技能为要求,坚持服务于经营的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我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的发展步伐,圆满地完成了上一年度各项任务。

一是完善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随着我行各项业务的逐步拓展,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为了防范风险,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我行在日常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上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我们始终把计算机安全运行放在计算机管理的重要位置。我行从整章建制入手,让规章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改进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系统风险,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计算机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为计算机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二是强化硬件管理,提高安全措施。为了防止由于设备老化、损坏而出现的业务中断,我行于年初购买冷备设备。同时为保证供电充足,保证业务的连续性,我行于2015年9月将UPS由之前的6kva更换为15Kva,发电机由原来的15kv更换为50kv。

(六)系统培训,保障各项新业务顺利开展

我行在2015年先后开展了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短信平台三项新业务,为了保证新业务在我行顺利展开,营业部全体员工进行了系统的培训,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内控管理

8 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北京生产中心,保证了新业务的顺利推广,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七)强化内控管理工作,完善事后监督流程 一是设立专门授权人员,禁止综合柜员相互授权,规避授权审核不到位产生的风险;二是柜员尾箱控制余额在10万元内,整捆现金日终上缴机构库,避免柜员尾箱过大,产生风险;三是要求会计传票于次日十点前必须上交,保证会计传票及时审核并装订;四是事后监督建立整套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五是建立事后监督日志、事后监督差错查询查复书,对会计传票产生的差错逐笔登记,按月统计,对出错频率高的业务进行分析,前台柜员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提高重视,有效的减少了差错产生。

(八)紧紧把握政策导向,认真做好常规业务自查工作 一是对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及时转发各部门,保证我行的各项业务开展符合监管规定和央行制度要求;二是为确保我行依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部充分履行部门职责,定期对营业部和业务部进行季度检查,对各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规范和梳理了各项业务的不足和缺陷。三是认真做好外围业务检查的衔接。积极协调各检查组,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被检部门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及时上报银监分局。

(九)紧抓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2014年无风险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为提升我行的服务质量及地区知名度,对内要求营业部门员工遵守我行各项规定,着装统一,通过换位思考,采取措施,营造温馨营业环境,用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延伸服务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才能培养、维护和固化长期忠诚的客户关系。外部配合监管部门,对外开展宣传活动。2015年先后开展了,向社会公众及中小企业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等活动,使我行的服务工作得到了行内行外广大客户的认可,为我行树立了优质服务的品牌。

(十)清收不良贷款,改善资金质量

一是按月下发逾期贷款及不良贷款明细表,对资产质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成立清贷小组,加大走访力度,摸清基础情况,建立台账,逐一登记。走村串户进行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劝说有经济能力的贷户及早归还借用款项,并与客户签订《催收通知书》以防止诉讼时效失效。对在农业生产及经营中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的贷户,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清收解决办法,使贷户的生产和经营能够做下去、活起来,尽而解决贷款清收问题。三是在缜密排查时,若发现有企图逃废债务的贷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收清款项。

(十一)加大信贷业务考核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问责,防范贷款风险;

按照对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性的指导和业绩薪酬考核的审核工作,提高客户经理贷款的管理和规范操作的能力。一是实施我行制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有效降低资产风险;二是根据上级部门、本部的贷款业务检查通报,对整改不彻底或未整改的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经济处罚;二是实行贷款业务管理责任问责制,责任明确到岗位,改进“重贷前、轻管后”的管理薄弱环节,用制度来管理和约束贷款的操作行为。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流动性支持协议签订的问题

在我行历次监管会谈中,呼伦贝尔银监分局要求我行与主发起行包商银行总行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以便引导村镇银行保持稳定的流动性,建立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流动性的支持、管理机制,使村镇银行在正常经营和流动性危机时,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支持,共同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

(二)社会认知度差,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小型化、分散化的特征导致村镇银行日常运营需要较高的流动性资产,造成资金成本较高;网点单一,服务对象分

11 散,增加了我行组织存款和贷款营销成本;且我行成立时间较短,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比较低,所以吸储能力很低,加之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和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金的来源。尽管我行多次努力,但有限的财政资金资源也未能向村镇银行倾斜,村镇银行面临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行服务“三农”的规模扩张。

(三)尚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村镇银行在风险防控过程中,对客户的风险分析和判断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还没有与人民银行信用征信系统联网,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符合自身特色的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户贷款无征信可查,给我行的经营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银行间资金结算与客户资金汇划困难,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2015年,尽管我们前进的途中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各种困难,但XXXXX全体员工将始终以坚定的信念保持必胜的信心,以务实的态度加倍努力工作,认真做好自己的事情,按照包商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的部署和经营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把握好市场节奏,抓住关键要素,提高营销技巧,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发展机遇,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12 2016年1月7日

报告撰写:谷丽娜

联系电话:13

0470-4627291

推荐第7篇:村镇银行致辞

张县长在曹县中银富登

村镇银行开业庆典仪式上的致辞

(2011年4月18日)

尊敬的宗总经理、潘先生、柏处长、王行长,尊敬的刘市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在春光明媚、牡丹盛开的美好时节,我们隆重举行曹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业庆典仪式,是金融行业的一大盛事、喜事,更是曹县经济发展中的大盛事、大喜事。在此,我谨代表曹县县委、县政府,对曹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隆重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是中国银行与其战略投资者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旗下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列全球1000家大银行第十八位,居亚洲和国内银行第三位。淡马锡是亚洲主要的金融业投资者,是由新加坡财政部负责监管的一家控股公司,总资产超过420亿美元。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目前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人客户和农户,是国内村镇银行全新的运行模式,是全国第二家,山东省第一家。

曹县是全省人口第一大县,经济基础较好,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早、总量大,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农产品加工业,都具有雄厚的基础和巨大的发展潜力。经济兴,则金融兴,金融活,则经济活。在县委、县政府班子

1调整之后,结合实际,确立了新的更大的目标,就是确保年年有进位,年年有赶超,三年大发展,五年大跨越,进入全省前60,跨入全省中等县行列。目前的曹县,正处在负重奋进、全力攻坚、跨越赶超的关键时期,曹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设立,恰逢其时,是推动曹县发展的及时雨,将为民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壮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更大活力,将对全县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金融机构选择曹县,充分体现了对曹县的无限关爱和大力支持,也充分表明了,今天的曹县充满无限商机,前景灿烂辉煌。我们将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竭尽全力搞好服务,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创造一流条件。我们真诚希望曹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发挥“机制灵活、决策高效、业务广泛”等优势,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曹县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新的起点,蕴含新的机遇,展示新的希望。在此,我们衷心祝曹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业大吉,兴旺发达!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推荐第8篇:中国银行村镇银行

关于邀请中国银行莅临内黄县考察村镇银行

建设的情况汇报

一、内黄县县情

概况:内黄县位于河南省北部,冀、鲁、豫三省交界处,下辖7镇10乡2个街道办事处,532个行政村,总人口72万人,总面积 1161平方公里。内黄县盛产小麦、花生、红枣、尖椒、林果等农林产品,是全国设施蔬菜重点区域基地县、中国名特优经济林红枣之乡、中国红枣产业龙头县、全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重点县、全国平原绿化高级达标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全国绿色小康县、中国最佳绿色生态旅游名县。

金融现状:金融环境发展形势良好,2011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58.7亿元,同比增长23.6%,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44.3亿元,同比增长2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72元,较2006年年翻一番,年均增长14.3%,到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将达到20107元。截止目前,我县仅有工行、农行、建行各一家营业网点和零散的几家农信社、邮政银行营业网点

在勉励支撑,这与我县存款余额连年大幅攀升,但贷款余额却低迷不前,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融资需求和各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金融现状不相适应。

交通便捷:内黄县位于郑州、济南、石家庄、太原等城市200公里经济圈内,处于京港澳、大广、范辉、南林等四条高速构筑的“井”字大框架中心,吴黄线、大林线、葛嘴线、胡鹤线、东上线、郑吴线等6条省道及晋豫鲁铁路通道穿越县境,纵横交织的路网四通八达,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

资源丰富:内黄县资源丰富,现已形成了以经济作物为主的种植结构 ,有45万亩枣树,年产鲜枣6万吨;30多万亩尖椒,年产1.6万吨;19多万亩花生,年产花生米12万吨;16万亩小杂果,温棚累计达15万栋,是中国红枣产业龙头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全国绿色小康县、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先进县以及河南省对外开放重点县。

二、设立村镇银行优势分析

财政收入优势:近年内黄县财政收入持续激增,经济综合实力大幅提升。2011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3.01亿元,同比增长80.8%,同口径相比是2006年的3.3倍,年均增长27.3%,增幅居全省县级财政第一;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21.3亿元,是2006年的2.2倍,年均增长10.6%,到2016年全县生产总值将

达到近2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可完成35.3亿元。连年大幅增加的财政收入和发展迅猛的综合经济实力为在我县开设村镇银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工业经济优势:工业经济强势跨越,陶瓷园区发展突飞猛进。2011年,全县工业增加值完成50.5亿元,是2006年的3.3倍,年均增长17.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5家,较2006年增加35家。工业用电量达到3.5亿千瓦时,是2006年的8.6倍,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共引进市域外项目706个,累计完成投资174亿元,丰辉型材、翔宇智能康复设备、协和生物科技园、飞翔富士电梯等一批超亿元项目落地建设,实现了由招商引资到选商择资的战略型转变。

产业集聚区规划到2015年营业收入达到400亿元,实现利税40亿元,常住人口16万人,从业人员6万人;到2020年营业收入争取达到800亿元,实现利税80亿元,常住人口20万人,从业人员8万人。将内黄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依托安濮鹤、服务豫北都市圈,面向全国的省级循环经济产业区。

特别是2009年以来,抢抓国内陶瓷产业转移和战略扩张机遇,大力实施以情招商、以商招商、环境第一招商,引进总投资50亿元、建设50条生产线的陶瓷项目,建成了中部五省最大的陶瓷生产基地,全省唯一一家省级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落户我县,县陶瓷产业园纳入省级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被授予全省承接陶瓷产业转移示范基地。当前,为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内黄县在南部片区计划投入16亿元建设资金打造陶瓷创意产业园区,重点引进工艺陶瓷、日用陶瓷、陶瓷壁画、抛晶砖、马赛克等占地少、工艺先进、附加值高的高档陶瓷企业入驻,相继与台湾罗马瓷砖、天津宏辉陶瓷、福建福达艺术陶瓷等20余家项目和研发企业签约。此次产业集聚区规划调整后,工艺陶瓷项目、高档卫生洁具等一批高端陶瓷项目将陆续入驻集聚区南片区,届时,将形成一个集陶瓷产品生产、检测、研发、展示、销售为一体的陶瓷产业园区,内黄县打造中部地区最大、功能最全、影响力最广的“中原瓷都”目标基本实现。

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产业集聚区的美好蓝图以及陶瓷园区的迅猛发展而随之来的急剧膨胀的投融资需求为村镇银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新区建设优势:新区建设活力四射,对外形象明显提升。加快推进县城新区建设,总投资11亿元,实施了内黄公园、文化艺术中心、中州国际饭店、中心人民医院等一批重点项目,新开发商住面积82平方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获市政府批准,城区规划面积由17.5平方公里扩大到39.8平方公里。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投资2.4亿元,新建城区道路20公里,

铺设供排水管网45公里,建成了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城建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围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对朝阳路、枣乡大道、西大街实行严管治理,对6个城区出入口及3条高速通道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不断改善,形象明显提升。城关镇进入全市经济发展二十强乡镇,后河镇、马上乡进入全市经济发展十快乡镇,东庄镇被授予全市乡镇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均实现历史性突破。

旅游服务优势:服务业保持较快发展态势。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5.2亿元,增长11.2%,增速位居全市五县(市)第一。文化旅游业稳步发展,积极筹办寻根祭祖节、红枣文化节及世界骆氏宗亲联谊会,全年累计接待各地游客68万人次,增长13.3%,旅游业总收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增长30.4%。商贸物流业健康发展,全年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实现增加值1.95亿元,增长25.4%。全年客运周转量19.6亿人公里,增长56%,货运周转量135.7万吨公里,增长56%。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全年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6.13亿元,增长87.5%,商品房销售面积39.9万平方米,增长103.6%。

三、筹建村镇银行势在必行

近期,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项

改革涉及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民间融资规范、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等多个领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尝试,同时也对我县金融改革发展有着重要启示。

为切实缓解我县存在的种种金融困境,改革发展我县金融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我县筹建村镇银行。因村镇银行的投资人须符合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条件,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持股比例不低于20%,银行外其他股东每家持股不能超过10%。目前,已有浦发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在内黄县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一事正在与我县积极洽谈之中。但是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2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并且县委、县政府情有独钟于中国银行,因此诚挚邀请中国银行莅临我县考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事宜,为我县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再添新动力。

四、优惠政策

财政优惠:村镇银行设立后,县财政将在村镇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部分财政收入存入。同时,积极协助村镇银行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税收优惠:根据投资额度,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并且在商业中心城区选址用地上给予优惠。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对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实行打捆收费。属上级部门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由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服务优惠:对于办理的各种手续,有关单位全程为企业代办;对于涉及县内各部门的手续,全面简化各种手续,以“一站式”、“打捆”等方式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做到投资方与群众的“零接触”,部门服务“零距离”,处理问题“零差错”,工作效率“零投诉”。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推荐第9篇:IT助推村镇银行

尚海燕:建立IT联盟,推动村镇银行发展

在经营运作中,莱商银行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科技是支持金融发展的命脉,但科技建设的方向要和银行的经营和战略规划相结合,不可能脱离村镇银行发展模式和定位单纯来谈IT。

银行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特色。这个市场空间一开始可能很小,但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创造和扩展。比如城市信用社发展初期,大家都认为很困难,风险很大,但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显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莱商银行目前在三省八地市设有分支机构,在几年的发展历程中,验证了自己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就是因为找准了自己的市场定位和发展空间。村镇银行在IT建设方面也需要首先确定自己的市场定位,IT建设要和国家政策导向和董事会的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才能找到适合的路径。在美国有一些社区银行,他们专业为社区提供银行服务,在同样的客户群体中,其他金融机构无法与之抗衡,他们甚至还在采用手工记账的方式,却创造了可观的效益,这就是得益于准确的发展定位。村镇银行的发展,想大一统是不可能的,作为独立的一级法人,个性化的要素必须要显现出来,必须走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体制与国外有所不同,中国经济还处于非常活跃的时期,IT人才流动非常频繁,许多IT公司生存周期比较短,缺乏成熟、稳定的科技队伍,给合作方也带来很多被动,很多大银行在花费成本培养自己的科技队伍。对于未来村镇银行IT建设的路径,莱商银行有两点想法,一方面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在IT方面培养高素质的主流队伍或品牌性公司,为村镇银行乃至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科技支撑,推动村镇银行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可借鉴山东省城商行联盟的模式,由村镇银行联合投资, 建立合作联盟,走联合发展的道路。联盟负责承担各行的IT系统建设与维护、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等中后台服务职能。作为服务机构,联盟对各城商行没有协调或管理职能,各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受影响,开发的各项服务和产品完全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

村镇银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在今后的运作中,只要坚定的走自己的道路,建立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通过IT建设的跟进和强有力的支撑,一定能够逐步成长壮大。

陈 林:村镇银行经营中的困惑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规模比较小,成立时间也并不长,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惑。

首先是市场问题。我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不能直接接入,而是通过其他大行去接入。支付工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村镇银行的状况。顾客到村镇银行来开户,发现汇款很不方便,就自然会对银行产生疑问。

其次是征信制度问题。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贷款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等诸多不便。

再次是银监会的要求比较高。银监会对我行的贷款额度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果超过5%,基本不通过;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所放贷款额度超过5%,必须向银监会先汇报申请,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我行的压力。因为我行毕竟是从国有银

行分出来的,所服务的对象仍然还是比较大的客户,5%的限制有些苛刻,当然这也是市场定位不准的问题。

最后是关于定位的问题。村镇银行是对农村市场的补充和完善,但是鉴于股东最大化的回报,他们往往很注重短期效益。然而作为发起行,最看重的却是长期效益及其可持续发展。前期的工作还可以靠个人关系拉来贷款,并且很快就能看到短期效益,但如果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没有自己的立足点,很难长期稳定良好地发展。因此,村镇银行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先找准自己的定位。

史定女:鄞州银行的村镇银行IT建设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简称鄞州银行,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为全国最早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六家农村信用联社之一;1998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成为沪、浙、闽地区首家实施一级法人核算管理试点的信用联社;2001年11月,实施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并于2003年3月获批复同意开业,同年4月正式对外挂牌营业。作为全国首家农村合作银行,鄞州银行一直积极投身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并始终走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前沿。2007年12月,鄞州银行作为发起行,成立了第一家村镇银行,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建设了六家村镇银行,正在准备开业的有五家,2010年底为止共成立十一家。

在村镇银行开业前,必须初步完成的IT建设,以保证村镇银行业务的正常办理。鄞州银行的村镇银行IT建设主要有:

第一,村镇银行IT系统的前期规划。2007年初,鄞州银行开始对村镇银行IT建设,做了前期规划。一是在风险上要控制它,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正规的银行,通过IT系统,既能确保正常办理业务,又能控制风险。二是对村镇银行规划了多个系统,包括核心业务、综合管理到信贷系统、网银系统等,所有的标准都参照鄞州银行,但对系统进行了一些简化。三是村镇银行规模相对较小,在IT建设方面的投入太多并不合适,如在网点建设方面,鄞州银行规划一个村镇银行下面至少可以设立十个网点,如果规划中网点数量多,将大大增加IT系统建设成本。四是在引进IT人才方面,要求村镇银行降低对IT人才的门槛。通过IT系统前期规划,确保村镇银行五年内基本不进行调整。目前第一家村镇银行的IT系统已运行了近三年,而在这三年中,每个村镇银行的IT系统都运行稳定。

第二,在技术上的支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派科技人员当地支持,第二个是由科技专家团队进行远程支持。我行的科技人员数量很有限,在派科技人员对村镇银行IT当地支持上,鄞州银行主要采用新招聘的科技人员,对其进行一个月的简单培训后,就派出往村镇银行进行IT支持。鉴于鄞州银行对村镇银行IT系统的前期规划,鄞州银行作为发起行,能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村镇银行的IT系统的建设,并保证正常营业及以后稳定运行。

第三,清算平台建设。能否办理现代化支付系统,是村镇银行支付结算渠道是否畅通的重要标志。鄞州银行从2008年开始规划建设清算平台系统,并在2009年6月完成上线应用。清算平台系统主要功能转接现代化支付系统与村镇银行之间的业务通存通兑。目前,新疆五家渠、广西等四家村镇银行已通过清算平台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第四,在村镇银行的IT建设支持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鄞州银行的村镇银行已开业三年了,在业务和管理方面的需求增加非常快,并不是只建一个核心业

务系统就可满足需要。现实中,有很多管理思想及考核并未应用到村镇银行的IT建设中,同时村镇银行也会提出很多要求。总之,做好IT系统建设,对村镇银行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是提高村镇银行竞争力的关键点。

推荐第10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管理,保障本行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本行快速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员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五)优化结构与团队精神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依照本办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纳入本行董事会核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领导聘任制、普通员工等级制及结构薪酬制。

第五条 本行员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定员、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六条 本行的办公室负责全行员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员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的条件、责权与行为规范

第七条 本行员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

(二)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良好品行,没有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四)除高管人员和中层领导外,从事业务工作的普通员工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没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法律规定和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接受银行监管;(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三)全力为客户服务,接受客户的监督;

(四)维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的安全、品牌、形象和荣誉;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职;

(六)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齐心开拓创新;(七)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正廉明、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具备的安全、健康及其他工作条件;

(二)非因违法和违反本行规章,非经规定的程序,不被解除聘任、聘用和劳动合同,不被辞退及给予其他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

(三)依法、本行规章及劳动合同获得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和各种假期的待遇;

(四)参与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

(五)对本部门和全行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申诉和控告;

(六)参与培训;(七)提出辞职;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录 用

第十二条 录用员工应当遵从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本行的利益。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不录用未成年人,不歧视妇女;

(二)保证员工质量。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录用;

(三)降低录用成本。应当减少录用所花的时间,防止招聘不慎带来的重新招聘和录用工作后离职等录用成本。录用或聘任员工的数量应当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总编制和各种职级的编制限额内;

(四)着眼长远发展。注意安排好员工的梯度结构,做到经历

和学历、青年和中年搭配合理。

第十三条 录用员工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其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过对员工的需求预测,提出员工的增量,并制定录用政策和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实施;

(二)以办公室为主,用人部门配合,进行职位分析,提出职务说明书,并据职务说明书确定任职资格、录用内容和标准及录用甄选技术;

(三)办公室进行宣传广告,并做好录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录用广告应当载明录用的职位及其资格条件、名额、申请录用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录用须知事项;

(四)求职申请人填写求职申请书;办公室根据求职申请书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五)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考试内容根据录用人员应具备基本能力和不同的录用专业分别设臵;

招聘组织根据笔试结果按高于实用人员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行面试,提出拟用备选人员。面试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和个性偏向。

(六)由办公室对拟用备选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对其品行、信用记录、资格和其他背景进行确认,并写出由调查人签字的认定材料;对于2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原使用单位的鉴定材料和审计

材料;

(七)办公室对经过2次筛选后确定的人员,组织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八)办公室与录用人员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

(九)按照规定的职权将拟用人员名单及其资料和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并由办公室向录用人员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的员工应按期报到,并填写有关人事表格,提交保证书、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学历等证书;

(十)办公室负责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申请到本行工作的员工,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和关联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到本行任员工: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执行与本行业务有关的人员;

(四)依法不得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第十五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员工,经行长会议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和手续,或通过其他测试办法。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员工由领导指定岗位进入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两个月,以试用部门经理为主、办公室配合,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年度全面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

的,可以提前转正,合格的按期转正,并与考核转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聘用制程序确定岗位;基本合格的留用察看6个月,不合格的,或有旷工记录和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到非领导职务且无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员工应当先到营业一线至少工作1年。

第五章 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董事长实行任期制。董事长的任期3年,由主发起银行股东推荐,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罢免,任期终止。

第二十九条 凡受聘担任本行总部和支行的高管人员、总部的中层领导职务的称为聘任,受聘担任普通员工的称为聘用。

依照本行《章程》规定,本行的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行长的聘任或解聘由行长提出,董事会决定。部门经理由行长聘任或解聘,副行长的聘任和解聘由行长提出,董事会决定。本行部门副职的聘任或解聘,由主管行长和部门经理共同提出,经行政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查,行长决定。

已录用到本行的普通员工的工作岗位的确定,实行聘用制,其聘用和解聘由行长或部门经理决定。

第三十条 本行聘任员工,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任,也可以在本行已录用员工中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行选任聘任员工,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道德素质、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从业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其中,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在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行长和部门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部门经理同时具备本部门专业5年以上(会计、营销、法律及计算机)的从业经历。

第三十二条 面向社会聘任或直接选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员工录用的程序办理。在本行内部已录用员工中晋升聘任,被聘人员上一年的业绩考核等级必须为优秀,其程序如下:

(一)全员推荐提名,或由提名人提名,或由竞争上岗提名,按聘任职数l:2的比例确定聘任对象;

办公室应在提名前对拟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由办公室会同拟聘职务的主管部门联合对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提出聘任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行长聘任。

行长、中层领导的聘任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竞争上岗的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具备拟任职务资格的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演讲,由全员打分和推荐,确定聘任对象;最后依照本条笫(二)至第(四)款之规定办理。

员工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在本行内部已录用员工中聘任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明确职位、任期及试用期、职责要求及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六章 培 训

第三十四条 本行建立职业分类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本行员工培训实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员工职业培训类型分为: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转岗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 未从事过银行业工作的员工或者员工在不同专业之间转岗,均应当进行岗前或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理论、基本规章、基本法律、基本业务、基本技能、服务礼仪和行为规范、企业文化。

第三十六条 本行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和新的管理办法,必须培训出合格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方可推行。本行还应当对员工进行市场经济、金融工作、农村经济的新知识及各专业新知识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应当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的管

理办法的理论及其相关知识和操作手段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本行对正副行长、部门正副经理进行定期培训和资格培训。

管理人员的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现代经济金融知识、科技文化知识、企业管理理论、经济法律知识及本专业的理论。

第三十八条 建立职工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制。

全行员培训工作由行长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本行的培训工作纳入行长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中,应当保证培训经费、其他培训条件及各项培训措施的落实。

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办公室部,负责按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督促、指导、检查部门落实培训责任;组织制订教学大纲、选购教材及落实师资。其他部门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落实、授课、考试、检查作业及笔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员工培训工作: (一)本行建立业余学习学校,制定好教学计划,坚持每周不少于5个小时的业余学习时间;

(二)定期举办学习班或送出去培训或举办专题学术讲座、专题辅导,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专项教育;

(三)有计划地实行领导转任和员工岗位轮换,建立岗位辅导制度,定期举办各项业务竞赛,实行岗位练兵;

(四)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取得学历证

书,经与本行签订一定时期服务年限的劳动合同,经行长批准,可以报销学习费用。

第四十条 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一)本行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职工培训。

(二)将员工培训情况同工资分配挂钩。员工日常学习情况作为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参加半年以内的短期脱岗培训,基础工资和固定工资全额发给,绩效工资根据培训结果分配。经本行委派参加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发给全额的基础工资和固定工资。

(三)建立员工培训的持证上岗制度。员工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从事岗位工作、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本行从事业务工作和计算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经过等级鉴定,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担任行正副行长、部门正副经理应当取得培训资格证书,晋升领导职务的员工在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四)本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培训的内容。员工参加由本行承担经费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本行应与培训员工签订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培训合同。本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和条件,员工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学习任务。

(五)与本行签有培训合同的员工,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追究违约责任。未签有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六)建立培训师资体系。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均要承担授课任务,并采取从外单位聘请教师授课、利用现代多媒体进行教学及开辟网上课堂等多种教学形式。

(七)严格日常培训考试考核。每期学习班都要考试,业校学习应当定期考试。同时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学习笔记、作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员工培训的登记制度。

本行要为每位员工制发学习登记册,对员工的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考试结果及考核内容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列为员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培训管理机构、教学突出的员工和岗位学习成才的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对无故不参加行内安排的培训和完不成学习任务的员工进行处罚。

本行将培训的管理、质量和考核纳入行政管理部业绩考核之中,作为年度考核和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考 核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考核系指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五章规定的试用考核和聘任考核外的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分为年度全面考核和季(月)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

本行的定期考核分为普通员工、支行或部门的领导和行级领导三个层次。

第四十四条 本行的年度考核办法如下:

(一)年度考核应当对各项工作全面考核,其中业绩占60分,其他考核占40分。其他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品德品行、学识水平及出勤等4个方面。

(二)员工业绩考核由行长或部门经理根据员工个人业绩计算给分,领导得本单位的平均分。本行或本部门员工单项指标得分除以本单位人数的平均分不得超过本单位本项指标的总得分。

其他考核先由本人按照职位职责进行述职,然后由评价人员打分,最后经办公室综合汇总打分结果,由行长会议确定考核等级。

前款所称的评价打分是指将各项指标用5句陈述句描述为5个等级,对5个等级由高到低给予不同的权重分,由考核人员打分评价。每个评价者对一个单位的人员评分比例为最高等级“1”和最低等级“5”不能低于10%。其中,高管人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部门经理、由行长评价;员工由部门负责人评价。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类,其中优秀和不合格的各不能超过10%。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进行奖励,对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以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办公室配合,对不称职的进一步进行个案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 行里按年制定经营目标责任制,明确并按年分月部门下达指标、配臵资源和奖惩。行和部门应当将下达指标分解到员工,作为员工季(月)考核指标和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八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四十七条 本行实行职务与等级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 本行工资制度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从业经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合理差距。

第九章 奖惩、申诉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员工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或者遵守法规和本行的规章、纪律,公正廉明,作风正派,模范作用突出的;及其他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荣誉称号。

员工个人和集体的荣誉奖励分为定期奖励和随时奖励。本行按年组织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年度中间,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随时予以嘉奖。

员工及支行、部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及其他应当取消荣誉的情形,应当撤销奖励,并按奖金的2倍给予物质处罚。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违反法纪和本行规章,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可视其情节轻重,并处于警告、降级、留用察看和免职等行政处罚。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担任领导职务的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其领导职务自动免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轻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罚,有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等毁人名誉的行为,或威胁、恐吓等恶意报复上司及同事的行为,给予留凋察看的行

政处理。

(三)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应予免职。(四)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给予降低工资标准、降级、留用察看的处罚。

(五)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行政处理。

(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经济和责任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降级至免职行政处理。

(七)其他应当处罚的。

员工累计受到警告5次以上,应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的处罚;留用察看后仍未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处理员工,应当由本行办公室、审计部门对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程序由有权处理的会议决定,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本章的规定受到处罚但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一年内不得受到晋升和荣誉奖励。

第五十二条 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罚及按本行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事项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理事项之日起30曰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处理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本行董事会申诉。

员工请求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本行董事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应当在60日内做出决定。董事会对经审查认定的错误的申诉事项,应责令原处理机构纠正。

第五十三条 员工认为本行及本行的领导人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控告。

员工提出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十四条 本行超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条件录用、转任、聘任和晋升员工的,董事会应当责令行长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罚。

本行违反规定的条件奖惩员工和办理退休;违反规定的程序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奖惩员工;违反本办法关于员工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规定;在录用、竞争上岗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监事会应当建议董事会责令行长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至免去其职务。

前两款违行为属于行长直接违规的,或行长不执行董事会的命令,应当对行长从重处罚。

第11篇:问诊村镇银行

问诊村镇银行 吸储艰辛被误认是私人老板的银行

“你们不要问我这么多嘛,我房子修好马上要出去(打工),反正过年前还你们钱就行了。”四川农民刘文春觉得没必要太多询问,他正在建造家里的三层小楼,申请了仪陇惠民村镇银行3万元贷款。第二天,两位客户经理就让他拿到了3万元贷款,这让他还是有些惊喜。

惠民村镇银行是全国首家村镇银行,开业至今正好3年,目前全国有超过150家村镇银行,愈来愈多的农民开始与这些新型银行发生关系。

村镇银行主体明确,产权清晰,贷款审批机制灵活,为农村经济和农户提供了有效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支持;其较低和灵活的利率定价抑制了民间高利贷发展;而在许多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延伸的地区,更为农村提供了必需的基本金融服务。

但过去三年,依然风雨兼程,道路曲折,充满沧桑。

有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比如个别村镇银行出现厌农倾向;一些村镇银行被认为是\"私人老板开的银行\",吸收存款异常艰辛;一些村镇银行连基本的汇兑结算业务都无法办理,成为网络金融时代的一个孤岛……

村镇银行发展的难题在于,如何既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保证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其服务“三农”的方向不动摇。这既需要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完整的机制作保障。

这种机制不仅要多个部门统一规划,更要共同协作,有效实施。而对于农村地区,发展金融服务本就艰难,当然更需税收、财政、组织等优惠政策。

1.锁住县域资金

2007年3月1日,四川仪陇县金城镇那条破旧、狭窄的街道上迎来了时任银监会副主席的唐双宁等多位官员,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诞生。

惠民村镇银行当时注册资本仅有区区200万元,但唐双宁认为,村镇银行必将产生“汤水效应”。即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迫使居于垄断地位的农信社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就好比一桶开水,加些盐,加些油,再加些青菜和海米,就成了美味的鲜汤。”

这一“汤水效应”(或称“鲶鱼效应”)如今已初步显现。仪陇县农信社在惠民村镇银行开业后不仅显著改善了服务态度和业务流程,还被迫降低利率,如其长期垄断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贷款,在2009年惠民村镇银行介入后,利率由原来的月9‰以上降低至月息6.96‰。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而其机构本身只在一个县域内(多数只有一个机构),因而提高了县域资金的就地媒介能力,即将在县域吸收的存款“锁”在县域内发放贷款,而不是被“抽水”到大城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基本符合政策设计者的预期,但也有一些超出了预期。

在地域分布上,村镇银行最终呈现“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格局。惠民村镇银行总部在仪陇县金城镇,但2008年11月26日在县城设立支行之后,管理部门和工作重心也随即向县城倾斜。

在“体量”上,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如此之低的资本金准入门槛,意味着当时预计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应该是一千万元以下为主,但从2009年末已经开业的148家村镇银行来看,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已经少见。“体量”最大的广东东莞市长安村镇银行,注册资本3亿元。

“村镇银行如果体量太小,无法对农信社形成竞争压力,鲶鱼效应也就无从谈起。”从2007年开始在四川银监局主持村镇银行改革试点工作的文维虎经过严格的定量测算认为,村镇银行设在乡镇及以下地区无法实现盈亏平衡,资本金低于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不具有商业可持续的基础。

惠民村镇银行起初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2007年和2008年分别亏损20万元和30万元。2008年10月增资扩股至3000万元,2009年末贷款余额达到11595万元后,才首次实现税后盈利270万元。

2.村镇银行不“村镇”

村镇银行目前呈现身处县城,资本金普遍在5000万元以上的格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难题是,如何确保其“下乡”动力、真正服务于“三农”。

“在县域范围内,肯定是首先抢抓县城的中小企业客户,而不是主动下乡。”一位村镇银行行长认为,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村镇银行在只有一个网点的情况下,扩大服务半径到县城以下的乡镇和农村地区,不仅使得成本高昂,原有的信息对称优势也将消失。

从吸收存款来看,村镇银行在乡镇没有网点,在利率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农民愿意就近选择存取款更方便的农信社,村镇银行没有优势;从发放贷款来看,下乡营销、做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成本高,而农户贷款单笔额度小、风险较高,村镇银行更愿意就近选择信息对称、单笔贷款额度较大、服务成本更低的县域工商户、中小企业。

这一现象引起了一部分学者和监管层人士的忧虑,他们认为,发放村镇银行牌照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村镇银行若不立足农民就值得警惕和反思。有人建议监管部门要保证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方向,应该主要向国定贫困县、老少边穷地区投放牌照。

这一说法不无道理,身处国定贫困县的惠民村镇银行和身处全国百强县的诚民村镇银行就形成鲜明的对比。

惠民村镇银行所在的仪陇县中小企业极少,县域经济不发达,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农业和农民外出务工,因而惠民村镇银行被迫通过种种途径下乡开拓市场。截至2009年末,该行向农户、个体工商户、村镇居民发放贷款9676万元,占全部贷款的83.45%,向农业小企业发放贷款1919万元,仅占全部贷款的16.55%。

而诚民村镇银行所在的双流县紧邻成都市区,是全国经济实力百强县,中小企业众多,因而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集中在县城。截至2010年3月15日,该行中小企业贷款和政府平台贷款余额为23081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高达63.9%,8180万元涉农贷款余额中,投向种植、养殖户的仅10笔,共2380万元,平均每笔高达238万元,和监管部门期望的“小额、分散”放贷原则存在较大差异。

但就此指责诚民村镇银行而褒扬惠民村镇银行可能欠妥,两者的经营者同样都是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来经营银行。争议在于,是否应该向双流县这样县域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投放村镇银行牌照。

“监管者肯定是想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地区投放村镇银行牌照。”一位村镇银行监管者表示,问题在于如果将村镇银行都赶往条件艰苦的地区,发起银行将很快失去动力。

银监会的思路是实行“东西挂钩、城乡挂钩”的双挂钩政策。即在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辖内)设立1家村镇银行,必须在中西部地区设立2家村镇银行;在国定贫困县设立1家村镇银行,可以在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辖内)设立1家村镇银行。

但即便有“挂钩”政策,发起银行也必然是尽量挑选经济总量较大、县域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针对村镇银行不“村镇”的格局,一位基层监管者认为,“冠名村镇,服务县域经济”,将村镇银行开设在能够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地区,是调动发起银行、股东、地方党政积极性的现实选择。且从长远来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之道,村镇银行可以通过服务前述“三化”来实现服务“三农”。服务“三农”不宜片面理解为服务依附于传统种养殖业上的农民。

3.放贷容易吸存难

一些村镇银行被指责偏离了服务“三农”的方向,不愿意“下乡”,但村镇银行的行长们也有一大堆苦要诉。其认为村镇银行生存条件艰苦,但财税扶持政策并不配套,比如,同是服务“三农”,农信社按3%交营业税,村镇银行则要按5%交,农信社所得税暂时免征或减半征收,村镇银行则要全额上缴。 另一个突出“苦情”是放贷容易吸存难。

“吸收存款不是难,而是太难太难!”四川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行长李玉辉表示,村镇银行的信誉度不高,被相当一部分老百姓认为是“私人老板开的银行”,不敢前来存款。而由于存款规模小,为防止存款异动产生流动性风险,下大力气拉来的大额存款也不敢用于发放贷款,只能转存到其它大银行以备应急之需。

吸存难的一个客观原因是网点少、支付结算功能太差。在金融高度网络化、电子化的今天,村镇银行却成了一个孤零零的点。

四川彭州民生村镇银行董事长邓春宏介绍,该行至今没有单独的行名行号,无法加入人民银行的大小额实时支付系统,只能通过母行民生银行(7.59,0.03,0.40%)代理,客户嫌速度太慢、效率太低。加之不能代扣代缴税金,下大力气拉来的一百多个企业基本结算账户悉数流失。

而由于村镇银行只是在县城的一个孤零零的点(极少数开设了一两个支行),任何一笔从外地汇入的款项都是跨行跨区,汇费昂贵。加之在乡镇没有网点,取款不方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一般不会选择村镇银行作为汇入行,村镇银行在汇兑业务上竞争不过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很多农村地区是典型的“打工经济”,外出务工收入是当地经济的支柱,村镇银行失掉这笔业务,也就失去了大部分存款来源。

与吸存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村镇银行在贷款上却颇具优势。村镇银行是县域内独立的法人机构,决策流程短,几个人坐在一起就可以拍板一笔贷款,从接受客户申请到最终决定贷与不贷,至多只需三天左右。如果担保抵押措施到位(如村镇银行认可的客户提供保证担保),客户当天申请,当天就可贷款。

这对县域内资金需求具有明显的短、小、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为即便能够从其他银行以更低的利率贷到款,长达半月以上的审批期限也让其望而却步。其次,村镇银行凭借人熟、地熟的优势,抵押担保机制更灵活,甚至可以发放单笔数万元的信用贷款。

放贷容易吸存难,使得村镇银行的存贷比持续高位运行。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已开业的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148家为村镇银行)吸收存款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存贷比为67%,低于75%的监管高限。

但事实上,村镇银行的存贷比普遍高于75%,2009年末的存贷比数据“达标”是因为年底突击拉进一笔大额存款,待银监部门检查之后迅速划走。

如2009年1月5日开业的双流诚民村镇银行,3月底的存贷比就达到97.35%,6月底进一步攀升到106.71%(其间向母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拆借5000万元)。2009年末,其上报银监部门的数据为:存款余额35304万元,贷款余额26417万元,存贷比为74.83%,低于75%。但其实际的存贷比为104.40%,因为有1亿元的存款是年末突击从其他银行转入的,之后又迅速转走。

存贷比持续高位运行,反映了县域贷款需求旺盛,村镇银行就地媒介资金能力很强,即便从母行拆借资金,也体现了“城市资金反哺农村”, 因此银监会对此较为“宽容”,提出村镇银行开业三年内不考核存贷比指标,但其流动性风险也需要给予足够警惕。

一些村镇银行远离母行(特别是城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而人民银行在很多县域没有分支机构和金库,紧急情况下外部支援能力有限。村镇银行总的存款规模小,要防范存款异动风险,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将对其声誉带来毁灭性打击,使其吸收存款将更加困难。

4.冰火两重天

尽管村镇银行在经营中遭遇了吸存难、汇兑结算难等一系列难题,小银行却视其为“香饽饽”,截至2009年末已开业的148家村镇银行中,小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发起设立的占80%以上,其中又以城商行为主。

城商行最大的动力是借此实现跨区经营。一方面村镇银行本身是一个跨区机构,另一方面可以获得监管激励。比如四川银监局提出,外地城商行要到成都开分行,原则上“先下乡后进城”,包商银行先在四川广元剑阁县开设了包商贵民村镇银行,其成都分行才获批。

国内跨区经营较早的城商行,在开设村镇银行上也较积极,如哈尔滨银行迄今已在甘肃会宁、北京怀柔和吉林榆树等地发起设立了6家村镇银行,包商银行已在四川广元、贵州毕节和宁夏银川等地发起设立了6家村镇银行。

尽管监管层出于对城商行风险控制能力和系统支持能力的担忧,开始对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持谨慎态度,但记者调查发现,城商行系村镇银行普遍比大中型银行开设的村镇银行更能适应县域市场。

在县域市场面对贷款需求几万、几十万的客户,城商行系村镇银行感觉“如鱼得水”,只觉得存款不够贷,而做惯了单笔贷款几百万、几千万的大中型银行在县域市场普遍感觉“水土不服”,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在放贷上也“找不到感觉”。

2008年9月12日开业的四川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是首家由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一年半之后,其董事长邓春宏表示,大中型银行有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文化,但如何向村镇银行输出并使之适应县域市场的特点是一大难题。大中型银行的管理输出如果过于强势,村镇银行名为独立法人,实则类似母行的一个支行,反而失去了决策流程短、经营机制灵活的先天优势。

邓春宏介绍,民生银行是希望用村镇银行去探索在县域市场上的机会,一旦探索出一套成功的运营模式,可能大规模投入。但更多的大中型银行显然对村镇银行缺乏兴趣,其既不需要像城商行那样借此获得跨区机会和增加网点,村镇银行的投资回报也对其缺乏吸引力。

截至目前,五大行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9家,其中,工、建、交行分别发起设立2家、2家、2家,对农村市场较熟悉的农行发起设立3家,中行则尚未涉足村镇银行。股份制行中,招商银行(16.04,0.12,0.75%)、深发展、中信银行(7.22,0.03,0.42%)、兴业银行(36.27,0.53,1.48%)、广发行等银行均未有开设村镇银行。缺乏基层网点的政策行国开行较为积极,现有7家村镇银行。

与中资大中型银行形成鲜明对比的另一个积极者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汇丰的积极可能更多是出于布局中国大陆的战略考虑,而非看重村镇银行本身的盈利性。另外,汇丰系村镇银行无一例外都由汇丰独资所有。

5.批发“生产”破冰

冰火两重天的格局之下,尽管城商行很积极,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金融资源的大中型银行“作用发挥不够”,将使银监会制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发展规划》目标难度加大。

尽管这只是一个指导性计划,不是非完成不可,但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配套措施,银监会表示将全力促成《规划》如期实现。根据《规划》,自2009年—2011年的三年间,在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但实际进展缓慢,到2009年末,仅有17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更严峻的是村镇银行的增速在放缓,2007年村镇银行开始试点,当年开业19家。2008年末攀升至91家,增量为72家,2009年57家的增量远低于上年。

在此背景下,银监会2009年12月16日召集5大行和12家股份制行开会,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指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不快,大中型银行作用发挥不够,敦促大中型银行有更大的作为,并提出支持大中型银行通过创新管理架构,探索成立业务部、管理总部等多种方式投资组建村镇银行。

建行、中行、民生银行随即提出了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设想,分别计划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新加坡淡马锡集团、新希望(12.27,0.12,0.99%)等农牧企业成立合资公司。

邓春宏认为,由股东大会决定一次性投入一笔资金到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每开一家村镇银行都要经董事会表决的繁琐程序,该公司批量发起设立并专业化运营村镇银行,易于实现规模效应。

一些城商行也在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一位城商行董事长表示,如果银监会允许大中型银行采用这一模式,则资质较好的城商行迟早也能获批试点,届时将把现有的村镇银行悉数剥离到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再由该公司发起设立更多的村镇银行。

而每家村镇银行开业一两年之后,可以增资扩股,可以申请在县域内和相邻的县开分支行,机构数量、资产总量可以实现几何级数膨胀。“中国所有的城商行不都是这样做大的么?在金融牌照如此稀缺的情况下,旗下拥有几十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银行的控股公司将多么有价值!可以单独去上市了。”这位城商行董事长憧憬说。

但若放行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则需要修改《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现行规定下,村镇银行虽然是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母银行实际承担了风险兜底责任,当发起人由银行变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之后,风险兜底责任是溯及到控股公司还是银行需要重新理清。而如何监管好旗下拥有数

十、上百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也挑战监管部门的智慧。

有关人士透露,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计划已由银监会上报国务院等待高层定夺。业内人士预计,最终可能选择一家银行先行试点,建行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成立合资公司的计划获批的可能性较大。

6.理想股权模式

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意在提高大中型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效率和积极性问题,但若要解决村镇银行运营中的吸存难、下乡动力不足等问题,一些村镇银行实践者认为还应从产权结构上寻求突破。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产权结构的安排是,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不低于20%,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包括发起银行,也包括参股银行)之外的单一股东(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

这一规定,意在确保发起银行的控制权的同时,尽量分散股权,以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理论上,发起行持股20%即可实现相对控股,但一些村镇银行的母银行认为必须坚持绝对控股才能保证控制权,如包商银行就规定,今后设立村镇银行时,包商银行持股不低于51%。

四川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行长李玉辉也认为,坚持发起银行绝对控股的思路是正确的。金都村镇银行的发起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只持股20%,其余的股东(主要是当地民营企业)意见经常难以统一,一些股东隔三岔五来找村镇银行的管理层,希望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贷款,导致管理层协调难度极大,且母银行的一些风险控制思路难以贯彻。

之所以要控股,“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些风险,同时稳定经营人员、派出人员。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其余股东联合起来怎么办,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懂得银行业务。”一家大行参与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人士说。

邓春宏认为,最理想的产权结构是发起银行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吸收当地政府当二股东,两者相加超过50%,然后再审慎地吸收分散的若干民营企业股东。

这样,发起银行能以较少的出资额实现对对村镇银行的控制;地方政府也有动力给予村镇银行更多实质性的扶持,并推动其切实为“三农”服务。地方政府入股将有助于提高村镇银行的信誉度,部分解决吸收存款难的问题,民营股东则能帮助村镇银行迅速适应当地的经营环境。

民生银行(7.59,0.03,0.40%)即将在四川资阳市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就将按照上述原则设置股权,为当地政府预留了10%—15%的股权。中国银行(4.26,0.03,0.71%)行长李礼辉3月23日也表示,今后中国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欢迎地方政府入股。

但邓春宏所设计的理想的股权结构显然主要是从发起银行的角度出发,一些民营资本认为现有的产权结构安排下,民营资本股东的话语权太小,因而民营资本在短暂的热情之后,对村镇银行渐渐采取观望的态度,而引进地方政府股东能否解决吸存难及确保服务“三农”的方向也有待检验。

7.挺进农村腹地

村镇银行设在县城以下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设在县城又难有“下乡”动力。惠民村镇银行历时三年探索出的“农村金融合作代理组织”制度可能有借鉴意义。

具体模式为,由行政村的村支书、村长、会计(或德高望重者、带头致富者)2-3人自愿组成一个农村金融合作代理组织,每人交纳5万元保证金后,成为惠民村镇银行的业务代理人员,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为惠民村镇银行营销存款,推荐贷款,代管贷款。惠民村镇银行按业绩给予代理人员“劳务费”。

代理人员推荐的贷款客户经惠民村镇银行考察符合贷款条件后,由代理人员提供全额保证担保,并从代理人员的存款账户中扣取贷款额10%的金额进入保证金账户(即担保金放大10倍)。贷款客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保证金账户内相应的金额解冻。贷款客户若贷款逾期、欠息,代理人员承担催收责任,若最终无法收回,则由代理人员全额代偿。

惠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李川认为,借助这一制度,该行虽然身处县城,但服务半径有效推进到农村腹地。

“谁家卖了猪了,谁家儿子外出打工挣钱了,代理人员都很清楚,可以拉来存款。”而尽管农民没有向代理人员提供任何反担保物,但代理人员对当地的农民知根知底,了解其真实的贷款用途及风险状况,并可通过自身的威信、血缘、地缘网络保证贷款的安全。

而代理人员的积极性也较高,其在本土本乡内开辟了自己的第二职业,多者一年代理费收入上万元,且帮助当地农民获得贷款,又强化了自己在当地的威信。

业界人士认为,惠民村镇银行的这一模式有效利用了农村特殊的血缘、地缘关系,破解了抵押担保难,使农户的贷款需求转变为银行的有效信贷需求,可以有效降低村镇银行扩大业务半径“下乡”为农民放贷的成本和风险,应该给予积极鼓励和推广。

但一位村镇银行行长认为,惠民村镇银行的做法也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要防范代理人员账外经营的风险,类似的案例在偏远地区的农信社多次发生。李川表示,其严禁代理人员经手存款,存款客户必须亲自到行存款并设置密码。

此外,银监会等七部委于3月8日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严禁未经批准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农村金融合作代理组织担保贷款的行为是“代理”还是从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不同看法。

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难题是,如何既能实现村镇银行的商业可持续发展,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又能确保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方向不动摇,特别是具有“下乡”为农民贷款的动力。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正在考虑试点“地市级村镇银行”,以此“从城市抽水到农村”,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难。即允许村镇银行总行设在地市级城市,但只能吸收存款,不能发放贷款;同时在县域设立若干分支行,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

“这一设想很好,但是效果有待检验。”一位村镇银行行长认为,村镇银行吸存难的根本原因是信誉度不高、汇兑结算功能太差,在县域都吸收不到存款,地市级城市的同业竞争更激烈,不一定就能吸收到存款。

银监会另一个思路是推动大中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事业部”,这一思路与银监会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路一脉相承,即在机构、人员、激励机制上与银行的其他业务分开,实行特殊政策。

“村镇银行规模扩大以后要实现集团化管理,无论事业部制,还是独立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都是这种方面的探讨;因为如果分散管理,会制造很多问题,银行有内在盈利要求,风险可控要求,这些就决定着它是否真正需要有这种形式。”前述大行人士称。

同时,银监会也在协调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各部委给予村镇银行更多的激励政策。

财政部去年5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更多的财税扶持政策正在酝酿中,消息人士透露,国税总局拟减免村镇银行部分税项。

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同时明确,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村镇银行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目前金融机构营业税为5%)。

目前部分村镇银行没有独立的行名行号,无法进入人民银行的大小额实时支付系统。人民银行一位大区分行人士表示,村镇银行机构小、数量多,若让其全部加入大小额实时支付系统,风险防范难度大,服务成本高。但人民银行会继续推动此事,村镇银行需要积极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沟通。

既然将村镇银行定位为商业性的银行机构,就不能不顾基本的商业逻辑而一味要求其履行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但是公共财政有责任通过财税政策正向激励村镇银行为\"三农\"服务,尽管服务成本高,人民银行也有责任协助解决村镇银行普遍存在的汇兑结算功能缺失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农村的金融需求是多维度多层次的,在不适合商业银行生存(包括村镇银行)的农村地区,应大力推广农村资金互助社、NGO小额信贷组织等。

第12篇:村镇银行案例

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即将面世建行有望首获牌照

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6月23日向本报透露,建行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合资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方案已由银监会上报国务院待批。

近几天,银监会召集有意设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建行、中行、民生等银行在北京召开了“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座谈会”,谈论了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但中行、民生等银行均尚未正式上报方案。

尽管首张牌照尚未发出,银监会5月下发的《关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已经明确,对设立30家或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将允许其探索组建控股公司。

这一前景让不少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激动不已。在跨区经营的监管尺度收紧而明显放缓的情况下,一些中小银行已将重点转移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上,并希望尽快达到30家以上的规模。

中小银行开设村镇银行具有诸多天然的优势,但如何应对剧烈的净资本消耗、人才输出压力和管理风险值得关注。

建行的方案之所以被率先上报,是因为动手较早,具有运营村镇银行的经验,且合作方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具有运营农村金融的经验。

方案大致为,建行绝对控股该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桑坦德银行提供农村金融方面的技术支持。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村镇银行的投资设立、股权管理、运营支持和管理服务等。控股公司和村镇银行各为独立法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运营。

今年初有媒体报道称,该控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亿元,初始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其中建行持股比例为60%,桑坦德银行的持股比例为40%。但这一消息未获建行正面回应。 本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得的信息显示,中行、民生拟分别与淡马锡、新希望集团等合资成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但目前尚未正式上报组建方案。

尽管还没有获得牌照,建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已经明显提速。6月1日和6月2日,建行连续开业两家新的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加上2008年12月开业的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和2009年5月开业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建行现有4家村镇银行。

已经拥有几家村镇银行正是建行有望获得率先试点的原因之一。中行和建行的呼声最高,但中行至今没有设立过村镇银行,并且中行的合作方富登金融控股公司的技术优势在城市微贷而非农村金融方面。

此前,银监会提出,希望到2011年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大型银行发挥更大的作用,大银行顺势提出设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计划。

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专业化、规模化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避免母银行直接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繁琐程序,理顺股权关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大行的积极性问题。但多位村镇银行行长表示,村镇银行经营中的诸多实际困难,如汇兑结算难,吸收存款难等不是设一个控股公司就能轻易解决的。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原来没有 银行控股公司,如何对旗下拥有几十上百家小 银行的 银行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是一大挑战。

从实际运营的角度来看,大银行的优势在于遍布全国的网络,其成熟风险管理文化,控股公司所设的村镇 银行在管理、汇兑结算等方面也势必要依靠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如何理顺管理体制,发挥村镇 银行独立法人的灵活性有待探讨。

中小银行抢抓“时间窗口”

“我们原来的预计是控股公司先让大行试点,城商行只能等机会,但没想到银监会明确只要有30家以上机构就可以申请组建控股公司。”一位城商行高管向本报透露,该行拿到文件后立即决定加快进度,争取两年内达到30家村镇银行,然后立即申请控股公司牌照。

“村镇银行虽然小,但是未来可以增资扩股,可以在县域以下的乡镇设立分支行,可以申请跨区经营,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都会呈几何级数膨胀。”前述城商行高管表示,城商行自己不就是这样一点点壮大的吗?未来,旗下拥有30家以上村镇银行的控股公司可以剥离出来,单独上市。

此外,今年监管尺度明显收紧,跨区设分行很难获批,是城商行重视设立村镇银行的另一大原因。村镇银行本身就是一个实现跨区经营的机构,而且受到银监会的鼓励。数位城商行高管对本报记者透露,已经将今年的重点由跨区设分行转移到了设村镇银行上来。

目前,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较踊跃的城商行包括包商银行、东莞银行、九江银行等,农商行包括江阴农商行、马鞍山农商行等。

接近包商 银行的人士透露,包商银行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团队,在全国各地“谈牌照”,该行已在内蒙古、四川、贵州、宁夏发起成立了6家村镇银行和1家贷款公司。计划两年左右达到30家。

马鞍山农商行开设村镇银行的势头迅猛。2009年底,当涂新华村镇银行开业之后,广东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也即将开业,另有江西兴国新华村镇 行等数家村镇 银行在申请或筹建。

新华村镇银行拥有统一且独立于马鞍山农商行的运营团队、网站、全国服务热线,甚至还将上线网银系统。马鞍山农商行正是朝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路上走,且德国IPC公司提供信贷技术方面的支持。

“中小银行积极设立村镇银行,符合银监会的政策目标,但是如果扩张过快,蕴藏风险。”一位城商行系村镇 银行行长表示。

首先是小 银行难以承受快速的净资本消耗。假定一个村镇银行资本金1亿元,母银行持股60%,需要6000万元,30家村镇银行就需要18亿元,而很多城商行、农商行的资本金也总共才三五十亿元。过快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必然影响母银行自身的经营。

其次,人才输出压力极大。发起设立一个村镇银行至少需要从母行派一个行长、一个财务总监,30家就需要60人。而这些人都必须是在母行历练多年,能够“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 尽管如此,多位城商行高管和村镇 银行行长表示,城商行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农商行本就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与村镇银行的业务模式较为一致,设立村镇银行具有优势。

作者:郑智 丁玉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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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马鞍山农商行,其控股的新华村镇银行已经几乎独立成一家小银行,有独立的网站、客服电话,从网站上的信息看,还有独立的银行卡。

网站链接:http://www.xhbank.net/

而从目前形势看,九银村镇银行也在朝连锁控股的路上走,大兴九银村镇银行和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都采取了同样的CIS设计,同样的LOGO和外观,不知道修水九银是否会调整其CIS为统一的样式。

太行村镇银行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反思

谢振山 原创 | 2010-8-8 9:48 | 投票 关键字: 案例 农业 产业化

“农推”案例:太行村镇银行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反思

太行村镇银行是2008年11月4日由晋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投资设立的山西省第二家村镇银行。银行地处贫困县陵川县,曾长期属于国家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后来虽然脱贫,但许多农民不愿意摘掉贫困县的帽子,巩固地脱贫、实质性脱贫以及防止返贫的工作十分繁重。村镇银行成立后,把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作为一个重要突破口,努力做到经营利润和社会责任相结合,希望能够走出一条商业可持续的新型农村金融之路。

太行村镇银行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方面有两个案例值得反思,可从中汲取一些经验教训,并进而探寻其规律性。

第一个案例是扶持中药材种植项目。该县地处太行山区,不仅风景秀丽,号称“太行至尊”、“太行秀色”,更有丰富的植物资源,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农民也习惯于种植中药材。太行村镇银行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争取政府支持,政府把中药材种植列入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并对农民进行发动、引导、教育;二是支持龙头企业——瑞丰制药集团公司,由公司负责对农民种植中药材进行培训和指导,同时推动规模化种植,为农民起到示范作用;三是帮助龙头企业与北京同仁堂等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除该公司自己收购外,还打通了对外的市场。该项目大获成功,到2009年末,中药材种植已成为陵川县一个特色品牌,瑞丰制药也成为纳税大户。

第二个案例是扶持家庭养兔项目。项目初衷是养兔适合分散化进行,而农民又有大量的空余时间。结果项目并不成功,大多数农民对此不感兴趣。分析原因有三:第一是农民的惰性和依赖性,习惯于吃财政救济,习惯被输血,不习惯造血;第二是农民对村镇银行扶持的养兔龙头产业——高平某养兔场缺乏信心,看不到良好的效益和未来,怕担风险;第三是当地农民对养兔缺乏认知,做的也比较少,缺示范带动。除去这些,作为主要推动者的村镇银行也存在一些欠缺,比如对农民需求研究不深、对政府过度依赖、对龙头和对农民“两头支持”的信贷模式还不成熟等等。

从这两个案例可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制定项目计划必须由计划方和实施方联合拟定,加强互动。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也要尊重农民意愿,更要强调尊重市场规律和尊重农民意愿的结合。

第二,在农业推广中坚定农民对项目的信心十分重要。要让农民对项目的目标效益有充分的认识,同时目标设定要合理,既鼓舞人心又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第三,把龙头企业做成功和培养一批核心带头人是有效的策略。能看到希望,又有人领着干和教着干,农民的服从心理、从众心理和感受与模仿心理都会显现出来,从而形成一个一呼百应、百舸争流的生动局面。

(写于 2010年7月)

——对平遥县“晋源泰”、“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

近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平遥作为第一批正式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县,成功创造了小额信贷组织的“平遥模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抑制资金外流、遏制非法融资、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有明显效果。但因为尚处于萌芽成长阶段,其运行中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资金问题等矛盾突显,直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面临的难题将如何解决?对此我们以平遥最早成立的“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为对象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2005年 12月27日,作为全国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成立了“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晋源泰”公司由四名发起人组成,股本金1600万元;“日升隆”公司由三名发起人组成,股本金1700万元。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决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的运作管理,并向董事会负责。公司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原则和方向,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明确规定“只贷不存”,并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在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坚持商业可持续经营。经过几年的运行,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发展和自身效益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小额信贷业务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6月末,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44003.73 万元,累计收回36372.42万元,余额7631.31万元,贷款户891户,农户贷款率为59%。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余额1171.51万元,占比15.35 %,其他涉农小企业贷款余额3143.27万元,占比41.19%。贷款期限以六个月为主,占贷款余额的41.28%,贷款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占贷款余额的94.86%,贷款利率最高23.26%,最低13.68%,平均贷款利率17.53%。正常贷款余额为7580.18万元,占比99.33%,逾期贷款余额为18.136万元,占比0.24%,呆账贷款余额为33万元,占比0.43%。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使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成为当地支农资金的有力补充。

(二)经济社会效益初步显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灵活经营机制从根本上满足了广大农户不同的贷款需求,为当地破解“三农”发展资金难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9年6月末,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2261户农户和329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42511.73万元,有效缓解了当地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同时,自身效益也得到较好的回报,截至2009年6月末,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598.02万元,总支出为222.46万元,营业利润为375.56万元,资本充足率达99.37 %,“三农”贷款率为85.54%,资产利润率为4.95%,资产费用率为2.94%。

(三)后续资金缺乏,盈利模式难以持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没有存款资金来源,从而对外融资成为其扩大资本规模的主要途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很容易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6月末,两家公司全部贷款余额7631.31万元,已占到其可用资金的96.9%。由于资本金严重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监管主体缺位,经营风险难以控制。“晋源泰”、“日升隆”是在平遥县工商局注册的工商企业,由平遥县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实施小组负责进行监督管理,按旬、按月将相关资料抄送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和太原中心支行。显然,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接受公众存款,但它经营金融业务,其业务和运作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而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平遥县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实施小组也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作为特殊的企业,政府确定的部门都可以监管,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也造成了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同时,现行由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主要困难

银监会出台《暂行规定》就是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合规经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逐渐暴露出来的业务发展单

一、自有资金不足、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但是,对该规定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望而却步,陷入两难困境。

(一)控股权转让他人,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想升级成村镇银行,必须将控股权或者话语权交给银行。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为村镇银行,民企的持股比例将大幅度下降,失去了对企业的控股权,而银行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将占主导地位,这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者初衷相悖,民营的积极性将受到一定影响。同时,银行通过自有网点就可以展开小额贷款业务,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收购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开设一个村镇支行,也并非所愿。而且,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激励机制目前并不到位,使得银行缺乏积极性。调查显示,平遥县现有银行网点中除工行、农行、建行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就是农村信用社,还没有股份制银行设点。国有商业银行总部不在本地,且经营战略已逐步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农村信用社网点遍布城乡,以支持“三农”为主,也不会选择加剧自有网点的竞争,小贷公司实际上很难找到可以合作入股的金融机构。

(二)准入指标设置偏高,满足条件存在一定困难。一是转制时间。《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而《指导意见》是2008年5月出台的,因此,2011年5月以前,将看不到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成为村镇银行的案例。这对于目前资金缺乏,监管缺位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经营风险将会增大。二是内控指标。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目前,两家公司不良贷款率为0.67%,鉴于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和外部监管条件的限制,两年之后的整个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以及企业到时的运营情况如何,比较难说。三是资产比例。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贷款品种,经营区域受限、规模受限、拓展业务受限。由于不能经营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如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就成为唯一的获利手段,风险相对较高。

(三)经营机制转换,贷款公司经营特点受到一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它没有银行监管部门发放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改制为村镇银行之后,就成为金融机构,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控股权转让,经营机制必然转换。受目前银行体制的限制,贷款发放将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贷款基本条件又会转移到抵押品上,小贷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短、平、快”的特色也会随之丧失,也就失却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意义。

三、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多项优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是其发展壮大的必然途径,因此,应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下,适当考虑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成长空间,让他们探索自己的村镇银行之路。

(一)适当放宽政策空间,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将有助于其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面提升。但是在具体转制过程中,应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现状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更强的实施细则,达到既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突破性发展,也可以为农村金融带来更新鲜的血液的改革效应。一是扩大其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金的100%。二是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他们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三是减轻其税收负担。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小额贷款行业以扶持。四是给予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

(二)加大业务创新步伐,扩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一是加强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有效规避和控制不良贷款,不断拓宽业务空间,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二是扩展金融服务能力,应针对客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收集市场行情等配套服务,构建标准化服务链。三是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体系外,并积极建立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估,以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三)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方式,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实施有效的监管,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一是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出台监管法规,并探索成立相应监管组织,具体规划小贷公司的发展布局,研究拓展小贷公司的金融产品以及进行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从业人员培训。二是加快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三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社会化的评级体系,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的综合评价,鼓励银行机构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转制村镇银行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 (赵晋平)

第13篇:村镇银行目录

北京市村镇银行

北京延庆村镇银行 2008年11月29日 北京银行 北京密云汇丰村镇银行 2009年2月12日 汇丰银行 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 2010年1月19日 哈尔滨银行

(怀柔区南华大街南华园二区甲41号楼010-61620188,61620105)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 2010年6月28日 九江银行 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25日 包商银行 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6日 华夏银行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 2011年1月10日 台州银行

天津村镇银行

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 2008年8月26日 天津银行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 2009年6月28日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天津东丽村镇银行 2010年8月3日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 天津市津南村镇银行2010年12月22日 包商银行

河北村镇银行

张北信达村镇银行 2008年6月26日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张北县 邢台清河金农村镇银行2010年6月29日 邢台市商业银行

承德丰宁建信村镇银行2010年8月18日 建设银行在河北省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 廊坊香河益民村镇银行 2010年9月16日 廊坊银行

张家口市蔚县银泰村镇银行2010年10月11日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平山西柏坡冀银村镇银行2010年12月28日 河北银行发起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 2011年1月18日 廊坊银行

迁安市襄隆村镇银行 2011年3月29日 邢台商业银行

宁晋民生村镇银行 民生银行(筹备中) 安次滨海村镇银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廊坊市安次区(筹备中)

山西村镇银行

阳泉市盂县汇民村镇银行 2008年8月1日 阳泉市商业银行 盂县 山西首家 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 2008年11月4日 晋城商行 晋城市陵川县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 2010年6月8日 晋中市商业银行 泽州浦发村镇银行 2010年6月25日上海浦发银行 晋城 汾西县亿通村镇银行 2010年6月30日晋中市商业银行

吕梁兴县汇泽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19日 鄂尔多斯银行

孝义市汇通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22日 吕梁市 晋中市商业银行

晋中市左权华丰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8日 晋中市商业银行 左权县滨河大道东旺综合楼 交城县太行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8日 晋城商业银行 运城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 2011年1月12日

高平市丹河太行村镇银行 2011年3月30日

清徐美锦村镇银行 包商银行(筹备中)

内蒙古村镇银行

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 2007年4月28日 包头市商业银行 固阳县下湿壕镇 (内蒙古首家村镇银行)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 2008年8月18日 农业银行 克什克腾旗

达拉特国开村镇银行 2008年11月12日 国家开发银行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和林格尔渣打村镇银行 2008年11月27日 渣打银行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 2009年2月23日 呼市商业银行 巴彦浩特阿拉善左旗

鄂温克旗包商村镇银行 2009年4月10日 包商银行 鄂温克旗

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 2010年3月16日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2010年6月6日 内蒙古银行

杭锦大众村镇银行 2010年7月27日 乌海银行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 2010年9月28日 包商银行 莫旗尼尔基镇

临河黄河村镇银行2010年10月25日 巴彦淖尔市首家村镇银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西乌珠穆沁包商惠丰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17日 包商银行

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2011年01月20日 乌海银行 巴彦淖尔第二家 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 2011年1月28日 内蒙古银行 乌兰察布市 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 2011年3月5日 二连市农村合作银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筹备中) 喀喇沁旗蒙银村镇银行 内蒙古银行(筹备中)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 内蒙古银行 卓资县卓资山镇新区(筹备中)

辽宁村镇银行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 2008年8月11日 营口银行 大石桥市 辽宁第一家 铁岭新星村镇银行 2008年8月18日 铁岭市商业银行 铁岭市

铁岭市银州区后八里村的102国道上一栋7层大楼内 辽宁第二家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 2008年9月10日 大连银行 庄河市 大连市首家村镇银行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 2008年12月29日 阜新市商业银行 彰武县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 2008年12月29日 大连甘井子合作银行 瓦房店市 大连第二家村行 沈阳沈北富民村镇银行2009 年4月22日 盛京银行 沈阳市首家村镇银行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 2009年12月25日 阜新银行 阜蒙县 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2009年12月28日 汇丰银行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 2009年12月29日 开原农村信用联社 开原市

昌图民祥村镇银行 2009年12月30日 昌图县

本溪同盛村镇银行 2009年12月31日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 本溪县http://www.daodoc.com/ 锦州太和村镇银行 2010年1月28日 锦州银行 锦州首家村镇银行

辽宁抚顺李石村镇银行 2010年2月1日 望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抚顺市

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 2010年3月20日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联社

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 2010年3月25日 鞍山市商业银行 鞍山首家村镇银行

千山西路睿达城市花园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 2010年4月17日 大连银行

抚顺东洲丰源村镇银行 2010年4月20日 抚顺市商业银行 抚顺市

抚顺顺城银通村镇银行 2010年4月20日 抚顺市商业银行 抚顺市 抚顺启运村镇银行

2010年4月20日 抚顺市商业银行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 2010年4月28日 葫芦岛银行 葫芦岛市首家村镇银行

东港同合村镇银行 2010年5月6日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丹东市首家村镇银行

凤城丰益村镇银行 2010年5月7日 凤城农村商业银行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 2010年5月12日 朝阳市商业银行 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3-1号 辽宁首山村镇银行 2010年5月12日 辽阳银行

辽宁灯塔村镇银行 2010年05月17日 辽阳银行 灯塔市佟二堡镇内

抚顺市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 2010年6月19日 包商银行 大连市金州新区斯大林路东侧 盘锦大洼恒丰村镇银行 2010年6月26日 恒丰银行 http://hfcbc.com/ 辽宁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 2010年8月9日 鞍山银行

葫芦岛国信村镇银行 2010年8月30日 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13日 鞍山市北顺城路49号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26日 锦州银行

宽甸百丰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3日 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锦州北镇益民村镇银行 2011年3月16日 锦州银行 沟帮子经济开发区 北镇市首家村行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 2011年3月30日创立 即将开业 中国民生银行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 本溪市商业银行 锦州松山村镇银行?

吉林村镇银行

东丰诚信村镇银行 2007年3月1日 辽源市城市信用社 东丰县

磐石融丰村镇银行 2007年3月1日 吉林市商业银行 磐石市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 2007年3月28日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 敦化市 镇赉国开村镇银行 2007年12月18日 国家开发银行 镇赉县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 2007年12月26日 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前郭尔罗斯县

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信用社跨省设立的村镇银行

通化融达村镇银行 2008年7月1日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 通化市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 2010年1月29日 哈尔滨银行 榆树市向阳路与工农大街交汇处0431-83906013 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17日 中国民生银行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20日 包商银行 公主岭村镇银行(筹备中) 舒兰村镇银行(筹备中) 吉林乾安惠民村镇银行

吉林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 吉林大安惠民村镇银行

吉林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

黑龙江村镇银行

1东宁远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0日 牡丹江市商业银行 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14-1号 东宁远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宁县东宁镇光明街6号

2 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0月28日 大庆市商业银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塔拉街阿尔善北路

3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8月22日 哈尔滨银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东公安街40号86197888 4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亚臣路冠业国际街区1号楼 5克山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克山县克山镇友谊路一段28号 6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351号 7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179号56073331 8兰西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兰西县兰西镇新生街天益豪华小区商服楼 9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北大街31号 10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十字街(东侧100米) 11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依安县泰安大街156号

12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二委 13双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家支行 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街道新十字街北四号楼 双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发达路隆升南区综合楼 14哈尔滨阿城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与民权大街交汇处金源华府楼 齐齐哈尔依安国民村镇银行村镇银行 2009年7月17日 齐市商业银行

上海市村镇银行

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 2009年2月18日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 2009年8月27日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 民生银行

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2010年12月21日,建行在上海设立首家村镇银行 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

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

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 2011年3月18日 上海银行首家村镇银行

江苏村镇银行

江苏海门建信村镇银行 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

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18日 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 江苏启东珠江村镇银行 江苏泰兴建信村镇银行 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沛县汉源村镇银行

江苏张家港华信村镇银行 江苏宿迁民丰村镇银行 靖江润丰村镇银行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 沭阳县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 宜兴市 南京银行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 东海县

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 金坛市 2008年12月13日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 铜山县 溧阳浦发村镇银行 溧阳市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 南通市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 靖江市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 扬州市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 昆山市 南京银行 太仓民生村镇银行

阜宁民生村镇银行

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

大丰江南村镇银行 2011年01月29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

浙江村镇银行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 玉环县 2008年5月27日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 湖州长兴县 杭州联合银行 2008年4月30日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 永嘉县 瓯海农村合作银行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 慈溪市 民生银行 2008年12月30日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 嵊州市 2009年1月19日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 象山县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 苍南县 2009年3月28日 建设银行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 建德市 2009年11月18日 南浔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 嘉善县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平湖市 2009年12月6日 工行首家村镇银行 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 (筹备中) 天台民生村镇银行

安吉交银村镇银行2010年4月9日 交通银行 三门银座村镇银行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2011年3月29日

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 2010年6月1日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 2010年6月2日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 2011年1月7日 浙江泰隆银行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 嘉兴银行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 2010年3月16日 稠州商业银行 浙江松阳村镇银行 华夏银行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 金华银行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 北京银行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 杭州联合银行 浙江省诸暨村镇银行

缙云杭银村镇银行 杭州银行

安徽村镇银行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 长丰县 2008年2月2日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 凤阳县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 桐城市 2009年12月29日 安庆市首家村镇银行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 当涂县 2009年12月31日 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2010年12月18日 淮南通商银行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 天长民生村镇银行 裕安盛平村镇银行

舒城正兴村镇银行

肥西石银村镇银行 2010年5月5日 石嘴山银行股份 安徽绩溪农银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22日

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 2011年3月17日安徽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繁昌建信村镇银行 2010年7月6日 芜湖首家村镇银行 建行在安徽省的第一家村镇银行 安徽黄山金桥村镇银行

休宁大地村镇银行 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 庐江惠民村镇银行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 2010年7月20日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

安徽望江新华村镇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郎溪新华村镇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 江苏宿迁民丰农商行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 2010年8月8日 徽商银行 巢湖市第一家村镇银行 安徽五河村镇银行 江苏泗阳农村合作银行

含山惠民村镇银行 2011年1月21日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福建村镇银行

福建建瓯石狮村镇银行 建瓯市 2008年7月26日 石狮农村合作银行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 永安市 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 漳浦民生村镇银行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

漳平市民泰村镇银行 2010年6月6日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龙岩市首家村镇银行 金浦光彩村镇银行 台湾光彩促进会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 2010年6月8日 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 江西村镇银行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 吉安稠州村镇银行 广丰广信村镇银行 2007年12月28日江西首家村镇银行 修水县义宁镇 九江商业银行 2008年2月3日 南康市 赣州银行

2009年12月28日 吉安县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2010年1月18日 上饶银行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 2010年04月10日井冈山市 九江银行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2日 南昌银行 南昌县澄湖北大道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12日 顺德农商银行 丰城顺银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25日 顺德农商银行

赣州银座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0日 台州银行 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8日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筹备中)

山东村镇银行

0

1、潍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 (张家港农商行寿光农商行)2008年11月20日(山东首家) 0

2、青岛即墨北农村镇银行(发起行:北京农商行)2008年11月6日)(山东首家开业) 0

3、青岛胶南海汇村镇银行(发起行:潍坊银行)2008年12月30日 0

4、滨州—邹平浦发村镇银行(发起行:浦发银行)2010年05月28日

0

5、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 2010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银行 0

6、威海—乳山天骄村镇银行(发起行:鄂尔多斯农商行)2010年9月15日 0

7、东营—东营莱商村镇银行(发起行:莱商银行)2010年10月27日 0

8、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底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0

9、烟台—龙口国开南山村镇银行(发起行:国家开发银行)2010年11月29日

10、日照—莒县金谷村镇银行(发起行:呼市金谷农合行)2010年12月8日

11、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发起行:齐商银行)2010年12月29日

12、潍坊—寒亭蒙银村镇银行(发起行:内蒙古银行)2011年2月28日

13、莱芜—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发起行:广州农商行)(尚未开业)

14、烟台—蓬莱民生村镇银行(发起行:中国民生银行)(尚未开业)

15、菏泽—巨野莱商村镇银行(发起行:莱商银行)(尚未开业)

16、东营—广饶梁邹村镇银行(发起行:邹平农商行)(尚未开业)

17、威海—荣成汇丰村镇银行(发起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尚未开业)

18、临沂—苍山村镇银行(发起行:寿光农商行)(尚未开业)

19、济南—章丘村镇银行(发起行:齐鲁银行)(尚未开业) 20、聊城—莘县村镇银行(发起行:齐鲁银行)(尚未开业) 00、临沂—费县村镇银行(发起行:邹平农商行)(运作中) 00、临沂—村镇银行(发起行:中国民生银行)(运作中)

00、临沂—平邑、沂南、沂水村镇银行(发起行:中行总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作中) 00、菏泽—曹县村镇银行(发起行:中国银行总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作中) 00、潍坊—青州村镇银行(发起行:中国银行总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作中) 00、德州—临邑村镇银行(发起行:中国银行总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作中) 山东高密惠民村镇银行

河南村镇银行

栾川民丰村镇银行

洛阳银行 栾城县2008年6月16日 固始天骄村镇银行

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 固始县2008年8月2日 巩义浦发村镇银行

浦发银行 巩义市 2009年9月17日 方城凤裕村镇银行

莱商银行 方城县2009年9月26日

平顶山郏县广天村镇银行平顶山商业银行 郏县2009年10月28日 驻马店西平财富村镇银行 驻马店商业银行 西平县2009年12月18日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

郑州银行 中牟县2009年12月29日 长垣民生村镇银行

新乡新兴村镇银行 2010年3月31日 新乡银行

武陟射阳村镇银行 2010年5月15日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 金谷村镇银行 淮滨珠江村镇银行 潢川珠江村镇银行

南阳村镇银行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 伊川农村商业银行 荥阳市东开发区2010年12月27日 信阳平桥村镇银行 辉县珠江村镇银行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 淇县鹤银村镇银行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 江苏射阳农商行(筹备中)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2011年2月23日 济源市 澳洲联邦银行在中国开办的首家村镇银行,也是河南省首家外资村镇银行 文山民丰村镇银行

湖北村镇银行

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 仙桃市 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2007年4月28日 咸丰常农商村镇银行 咸丰县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7年8月18日 嘉鱼吴江村镇银行 嘉鱼县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8日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3日 (2010年10月发行借记卡,内地第一张由外资村镇银行发行的借记卡) 大冶国开村镇银行 大冶市 国家开发银行 2007年12月18日

宜城国开村镇银行 宜城市 国家开发银行 2007年12月28日

恩施常农商村镇银行 恩施市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7月6日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 汉川市 中国农业银行 2008年8月18日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4日

江夏民生村镇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2010年10月10日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2011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与淡马锡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村镇银行,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2011年3月7日在湖北京山开业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 宜都民生村镇银行

湖南村镇银行

湘乡市村镇银行 湘乡市 2008年3月26日 湘潭市商业银行

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 桃江县 2008年12月9日 建设银行发起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 祁阳村镇银行 祁阳县 2008年12月19日 长沙银行

韶山光大村镇银行 韶山市 2009年10月28日 光大银行 资兴浦发村镇银行 郴州资兴市 2009年11月7日 浦发银行

湖南湘西长行村镇银行2010年12月16日 长沙银行 全国首家地市村镇银行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30日

宜章长行村镇银行 长沙银行 2010年12月30日

汨罗国开村镇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汨罗市大众南路1号 (未开业)

广东村镇银行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 2009年12月26日 江西九江银行 恩平汇丰村镇银行 东莞长安村镇银行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

高明顺银村镇银行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2010年6月29日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

韶关始兴大众村镇银行

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2010年12月17日 徐闻江海村镇银行 河源东源泰业村镇银行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 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 2011年3月29日 洛阳银行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东凤珠江村镇银行

海南村镇银行

海南文昌国民村镇银行 乌海银行 文昌市文城镇 2010年4月29号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

琼海国民村镇银行 乌海银行 2010年05月11日 琼海市嘉积镇 澄迈国开村镇银行

三亚金凤凰村镇银行 日照银行 陵水大生村镇银行 日照银行

万宁金谷村镇银行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 五指山金谷村镇银行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 海南保亭融兴村镇银行 哈尔滨银行

广西村镇银行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2011年1月10日 桂林银行 桂林市国民村镇银行 宁波鄞州银行2010年12月28日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平果县 2008年6月30日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 田东县 2009年3月30日 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街55号 0776-5228821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 兴安县 2008年11月26日 桂林市商业银行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 东兴市 2010年1月22日 宁波鄞州银行 广西柳江兴柳村镇银行 柳江县

容县村镇银行-----玉林首家村镇银行

桂林银行2010年12月21日 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2011年2月18日,由桂林银行发起 灵山泰业村镇银行 2010年6月17日 东莞银行

田阳兴阳村镇银行2010年9月28日,广西农合机构第一家村镇银行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 鄞州银行

融水元宝山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7日 融水县会展中心 柳州银行

四川村镇银行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 邛崃市 2007年12月28日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彭州民生村镇银行 彭州市 2008年9月12日 中国民生银行 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 大邑县 交通银行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 剑阁县 包商银行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 宣汉县 2009年10月8日 达州市首家村镇银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双流诚民村镇银行 双流县

绵竹浦发村镇银行 绵竹市 2008年12月26日 四川绵竹市剑南镇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 什邡市 2008年12月3日 德阳市的第一家村镇银行 德阳市商业银行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 仁寿县

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 北川县 绵阳市商业银行 2007年7月19日 泸县元通村镇银行 泸县

隆昌兴隆村镇银行 2009年8月20日 宜宾市商业银行 内江市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2010年12月16日 成都金堂县 自贡市商业银行 广安恒丰村镇银行2010年12月18日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2010年11月18日 中国民生银行

仪陇惠民村镇银行 仪陇县2007年3月1日,全国首家村镇银行 都江堰市金都村镇银行 2008年12月29日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市中区凤凰路 2010年12月30日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成都农商银行 2010年12月28日

大竹隆源村镇银行 四川省大竹县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2010年12月8日

夹江昆仑村镇银行 昆仑银行全国首家村镇银行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 宜宾市第一家村镇银行 宜宾县 宜宾市商业银行2010年12月27日 国开巴中村镇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乐山市中区村镇银行 乐山市商业银行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7日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是在原隆昌兴隆村镇银行基础上重新发起设立的一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全国首批实行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

重庆村镇银行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 大足县2008年09月2日

重庆梁平澳新村镇银行 梁平县 2009年9月4日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人民南路83号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澳新银行)澳新银行在中国的首家村镇银行, 同时也是澳新银行在中国的首家法人金融机构 开县泰业村镇银行 开县 东莞银行 2009年9月5日 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 丰都县2009年12月21日

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 璧山县 2009年12月29日 工商银行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 巴南区鱼洞镇 2010年1月28日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3日

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23日 哈尔滨银行在重庆的首家村镇银行 綦江民生村镇银行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 2010年9月2日 潼南县兴潼大道86—92号 涪陵村镇银行 温州银行

北碚村镇银行 浙江省稠州商业银

贵州村镇银行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 毕节市 2008年9月19日 包商银行

电话:0857-8221349毕节市长城花园门面

龙里国丰村镇银行 龙里县 2008年12月27日六盘水市商业银行 龙里县金龙路公安局旁边 电话:0854-5633568 贵阳花溪建设村镇银行 贵阳市2009年10月19日 溪北路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2010年3月25日 安顺市第一家村镇银行 http://www.daodoc.com/ 水城蒙银村镇银行

铜仁丰源村镇银行 遵义市商业银行

织金县惠民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15日南充市商业银行 都匀融通村镇银行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 仁怀蒙银村镇银行

云南村镇银行

文山民丰村镇银行 文山县 2008年6月28日

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 玉溪市 2008年6月27日

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 昭通市 富滇银行2008年12月6日 曲靖惠民村镇银行 曲靖市

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2009年12月16日 富滇银行 景洪民生村镇银行 普洱思茅民生村镇银行 腾冲民生村镇银行

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22日 富滇银行

云南大理海东村镇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2010年12月29日 下关镇漾濞路 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

楚雄兴彝村镇银行 2010年4月29日 彝人古镇 玉溪市商业银行

陕西村镇银行

宝鸡岐山硕丰村镇银行 岐山县 2008年 11月 长安银行 岐山县蔡家坡开发区

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 洛南县

陕西安塞农银村镇银行 安塞县 2010年3月29日 农业银行 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 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2010年7月1日 建设银行在西部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 安塞县北街 韩城市上海浦发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16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2010年12月14日,东亚银行在内地首家村镇银行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

志丹民生村镇银行 延安志丹县 西安高陵阳光村镇银行

甘肃村镇银行

会宁会师村镇银行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东大街17号

营业部 0943-3220080 业务部 0943-3220081 2009年5月22日 哈尔滨银行 敦煌市金盛村镇银行 敦煌市

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 2008年9月25日 甘肃静宁县平凉市商业银行 天水市秦安众信村镇银行 秦安县

平凉市泾川汇通村镇银行 泾川县 2007年3月16日 国家开发银行 民勤融信村镇银行 民勤县2008年11月7日 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民勤县农村信用联社 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 甘肃陇南 2007年7月20日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 2007年3月15日 甘肃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15号

青海村镇银行

大通国开村镇银行 大通县 国家开发银行 2007年10月30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开元村镇银行)

宁夏村镇银行

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 吴忠市 2008年12月3日 石嘴山城市信用社平罗沙湖村镇银行平罗县 2008年12月26日 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 中宁青银村镇银行 青海银行 中宁县富康广场南侧

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 2010年1月30日 包商银行

宁夏兴庆蒙银村镇银行 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农村信用社 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旺角商业街 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 宁夏银行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农村信用社

新疆村镇银行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 五家渠市 2008年1月18日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昌吉州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 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2011年01月25日 新疆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 2010年8月10日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 2010年12月8日 交通银行 哈密天山村镇银行

塔城昆仑村镇银行2011年2月 额敏县 昆仑银行

发卡情况

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 凤凰卡 2008-9-25 带银联标识的银行(借记)卡

四川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 兴民卡2008-9-26中国银联给予该村镇银行发卡资格,

主要是看中了交通银行的系统支持能力 青岛即墨北农商村镇银行 凤凰卡

福建建瓯石狮村镇银行 玉竹卡2009-1-15 以从属成员身份、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间接接入银联网络,开办银联借记卡发卡 三门银座村镇银行 台州银行卡加字 三门银座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 未获银联批准,发行不带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 2010年10月发卡,内地第一张由外资村镇银行发行的借记卡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 2011年3月28日 发卡 安吉交银村镇银行 绿竹卡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 新苏卡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 (未证实,推理应发卡)

第14篇:村镇银行招聘广告

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招聘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作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试验田,民生银行15年来锐意改革、积极进取,业务不断地拓展,规模不断地扩大,效益逐年递增,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为推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座落于昆明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在总行的正确领导下, 昆明分行严格按照“两个目标、三个定位”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严格控制风险,强化管理,勇于创新,在云南创下开业同期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好的业绩,赢得了广大客户及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中国民生银行拟在腾冲发起设立腾冲民生村镇银行,现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诚邀广大有志之士加盟,我们将为您提供广阔成长空间和事业发展的良好平台!

一、招聘基本条件

1、为人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

2、身体健康,品貌端正,具备良好沟通表达能力,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并勇于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要求。

3、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经济、金融类专业优先;

4、年龄:普通员工为30周岁以下,中级管理人员为35周岁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为40周岁以下;

二、招聘岗位

(一)、机构副职1名

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熟悉当地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综合管理部

1、负责人1名:具备2年(含)以上管理工作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综合文秘、人事管理、薪酬福利分配、组织培训、安全保卫、科技等方面经验;在制度、流程建设方面思路清晰。

3、人力资源、综合文秘岗1名:熟悉常用办公软件使用,耐心细致,协调能力好,写作能力强。

3、科技维护及设备管理岗1名: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习能力强,能熟练安装使用常用办公软件,熟悉系统维护工作,掌握常规网络维护技能;熟悉Unix、Linux或CCNA以上网络认证者优先。有两年以上同类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4、安全保卫岗1名:认同民生银行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2年以上安全保卫相关工作经历,沟通、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武警,转业军人,党员优先。

(三)财务会计部

1、负责人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财会专业,具备3年(含)以上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优先。(能力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财务经理若干: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具有2年(含)以上的银行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一定协调管理能力及风险防控意识,熟悉会计核算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统计、资金运营等工作;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者优先。

(四)、业务管理部

1、负责人1名: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管理经验及能力突出,熟悉当地市场,具有良好的业绩表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能力。

2、客户经理若干名: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良好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有银行工作经验者优先。

(五)、风险管理部

1、负责人1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有3年(含)以上信贷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金融法规、信贷政策和相关监

管要求!了解并关注经济动向,熟悉本地行业状况,风险防控意识强。

2、风险管理岗若干:财经、金融类相关专业。1年(含)以上银行信贷及相关从业经验,熟悉金融法规、信贷政策和相关监管要求!具备一定的银行风险分析和管理能力;

(六)、营业管理部

1、负责人1名:3年(含)以上银行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至少1年(含)以上会计管理工作经验;具备管理协调能力及风险防控意识,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财务、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者优先。

2、综合柜员若干名:28岁(含)以下;形象气质好,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财务、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及有柜台从业经验者优先。

三、工作地:保山市腾冲县

四、应聘须知

1、报名截止时间:2011年11月25日

2、报名方式:统一以电子版本简历报名。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健康状况、毕业学校、专业、爱好、特长、教育简历、工作简历、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等。

3、邮箱地址:liuwenhua3@cmbc.com.cn

4、联系人:李宵圆电话:15087495956

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

2011年11月18日

第15篇:村镇银行业务知识

关于村镇银行

一、村镇银行概述

1.什么是村镇银行?

(1)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3)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5)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是什么?

村镇银行的设立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设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村镇银行可以满足哪些市场需求?

(1) 国民投融资的经济意识逐渐增强。 (2) 二元主体对资金需求个性化。 (3) 信贷业务的服务需求。

① 政策服务需求。由于社会环境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不少农户缺乏应有的金融知识,十分需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信贷结算、利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

② 信息服务需求。农民还希望金融机构提供良种、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市场、科技等信息,即需要在增产增收时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③ 理财服务需求。目前农村的投资渠道狭窄,农民对积余的货币进行合理投资就需要正确运用储蓄、国债、保险等投资工具,增强规避风险能力,增长理财知识,合理进行消费,以期获得最佳的投资理财收益。

④ 管理服务需求。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普遍缺乏财会知识,迫切需要搞好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

⑤ 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元化以及需要的金融服务全面化,从而也就相应地需要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满足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的就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兼业经营、劳务输出、跨地区流动增多,他们对金融服务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不仅需要流动资金,也需要长期投资资本,不仅需要信贷服务,还需要汇兑、结算、保管、转账、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单一,缺乏金融电子化产品和金融创新,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4.村镇银行如何定位?

村镇银行必须明确自己“服务三农”、“农民的银行”的市场定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履行支农重任,特别要为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地区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家从事劳动的人员提供小额信贷等各种金融服务,稳固自身在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和客户基础。 在“服务三农”、“农民的银行”的市场定位上,村镇银行还必须要认识到其发展的阶段性。

综上所述,分析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白以及村镇银行的供给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为村镇银行合理定位:市场定位、客户群定位以及产品定位。 (1) 市场定位:“服务三农”、“农民的银行”,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发展农业。 (2) 客户群定位:三类农民,服务县域内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当地微小企业,温饱型和市场型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3) 产品定位: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制度的创新、经营模式的创新和金融产品的设计等。

5.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是什么?

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和金融供给不足的条件下,投资农村这个巨大的金融市场的回报是十分客观的。村镇银行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规范和市场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其发展势头必然如雨后春笋。 我们坚信,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村镇银行在农村经济中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村镇银行是一级法人银行。

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就是以区域内农村中低端客户为目标客户群,致力于建设一个为“三农”服务的农村社区性银行。村镇银行的资金投向,就是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投向有创业意愿、有发展前景和还款能力、信用良好的农村客户,包括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微 小企业,以及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具体经营中,应当始终抓好四大战略: 一是大爱战略。大爱是一种文化。因为面向低端客户群的业务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业务,需要更多的耐心、细心和爱心。对村镇银行来说,弘扬大爱文化就是首要的战略问题。要坚持不懈地用大爱文化教育员工,带着一种深厚的感情做服务,为三农发展殚精竭虑。 二是创新战略。要立足于做特色,靠有生命力的产品求生存。在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贷款业务的管控上,都要不断有所创新。不断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打实发展基础。在贷款产品上,要不断深度研究三农需求,不断地锁定目标客户群,不断地量身定做特色产品,不断地集群化营销业务。要通过创新,不断满足三农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要让客户想来存款、能贷上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大力拓展存贷款业务之外的各项新业务,创造全新的盈利模式。3 d2 H 三是联动战略。村镇银行和作为母行的商业银行要联动。在科技、大额贷款等方面加强与“母行”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日常业务拓展上加强与地方合作,在重大发展战略问题和一些关键性瓶颈问题上积极争取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支持。抓银团贷款,抓围绕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把村镇银行的牌子用好用足。只有联动,才能克服小的劣势;只有联动,才能始终吸收先进的生产力;只有联动,才能做到商业、可持续。晋城商行作为太行村镇银行的主要投资者,近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树立了比较知名的品牌,这对于办好村镇银行是一个重要优势。正是由于各个先进银行都去办村镇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等等,才能把各种先进的理念辐射到农村,才能够最终形成“汤水效应”。{ 四是本土化战略。要融入当地的文化和发展氛围,依托本土化来防范风险和拓展业务。在日常业务拓展上加强与地方合作,在重大发展战略问题和一些关键性瓶颈问题上积极争取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支持。`\" N( K/ M) \\ 大爱是基础,创新是关键,联动和本土化是重要保障。坚持这四大战略,村镇银行就可能成功。如果背离,必然会以失败告终,新型的优势体现不出来,服务三农也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三 深化村镇银行发展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一,感情问题。一定要带着感情办村镇银行。破解金融支农难题,一个重要前提是解决感情问题。对三农没有感情,对当地没有感情,事情肯定做不好。必须有一种精神,一种创业精神、服务人民的精神。在村镇银行探索期,这种精神因素至关重要。 第二,政策问题。作为村镇银行,一定要积极争取各种优惠政策。近期国家在陆续出台一些扶持三农的政策,有的涉及到村镇银行。这就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不能消极等待,坐等天上掉馅饼。 第三,辐射问题。村镇银行必须眼睛向下,应当考虑适度扩张机构。在目前金融形势下,倾斜三农仍将持续,抢占村镇银行阵地已经成为一些外资银行的重要战略性行动。在做好单点机构的基础上,应加快向县城内、乡镇和一些大村延伸

第16篇:村镇银行设立

村镇银行的投资人须符合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条件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人的要求,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作了相关规定:企业入股,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境内自然人入股,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企业和自然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同时还规定,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持股比例不低于20%,银行外其他股东每家持股不能超过10%;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国家同时鼓励开办的贷款公司则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向拟设地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 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筹建工作中,首先要确定组建地点,地点由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进行选择,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筹建前期,全体出资人需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 本结构,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出资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 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的有关决议。另外,还要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准备工作完成后,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

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

筹建期的申报材料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筹建工作方案、发起人协议书、发起 人名录、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入股情况及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同时,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起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等。

达到条件即可提交开业申请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即可提交开业申请。要申请开业还需要做一些工作:

聘请中介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筹建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沟通;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股东会、董事会等审议通过。筹建 工作完成后,向拟设地银监局或分局提交开业申请,决定机关2个月内将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小组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 此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 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

与申请筹建一样,申请开业也要提交相关

材料:开业申请书,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任职相关材料、筹建工 作报告、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的决议、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 制度、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图、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等。

另外,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 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17篇:村镇银行岗位职责

****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能部门设置、职责

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综合部、业务部、营业室三个职能部门。

综合部的部门职责

1、具备办公室的基本职能,具体为文书处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材料起草工作、会议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协调联系工作、督查、催办工作、法律事务工作、公共关系工作、保密工作、日常工作信息管理工作、公务接待工作、印信管理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等。

2、负责全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计算机设备的标识、保管、调配、防护工作,做好设备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运行;

4、负责本行采购物资的出入库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按规定时间进行库房的核查工作;

5、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全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牵头完成审计工作。

6、负责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本行会计报表的整理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做好经营成果的数据分析;

8、遵循财务实施细则及时做好资金的拨付,保证本行采购等资金支付通畅有序进行;

9、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部的部门职责

1、负责全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管理工作,制定全行存、贷款政策;

2、负责本行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有效控制信贷工作过程;

3、负责本行信贷相关报表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本行新产品的营销工作,为顾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5、负责组织本行公司、票据等业务的营销、经营、市场拓展及产品开发等。

6、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营业室的部门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结算业务的各项规定及法律法规。

2、负责办理储蓄业务。储蓄业务包括个人活期储蓄的存取款、定期储蓄的存取款、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结算业务、零存整取业务、外币业务、其他业务。

3、负责办理会计业务。会计业务包括一般结算业务、清算业务以及贷款的核算工作等其他业务,并形成会计报表。

综合部经理:业务部经理:营业室主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

XXX XXX XXX

第18篇:村镇银行经营范围

村镇银行经营范围

银监会划定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了6项针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以规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等相关事项。银监会文件称,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据了解,这6份文件包括《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监会文件称,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被限定在五个方面,即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银监会特别明确,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根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但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19篇:关于村镇银行

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年06月18日 16:42银监会网站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3.12 -1.27%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臵和股东资格 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臵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臵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臵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臵、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8号

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

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村镇银行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村镇银行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五)从业资格考试

对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任职。从业资格考试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授权文件。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筹建工作小组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

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风险处置预案。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

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村镇银行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

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二)组织结构图。

(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八)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

(一)、

(二)、

(四)、

(五)、

(六)及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

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二十三条

(一)、

(二)、

(四)、

(五)、

(六)及第二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九)、

(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

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三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或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 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五十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全部自愿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

(九)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应符合第五十条

(一)、

(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自愿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能够满足自身和分支机构的营运需求;

(三)资本充足率2%以上,且能够满足开业后2年内风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

(五)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15%;

(六)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近2年连续盈利。

设立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

第五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额的20%。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第五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五十八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六十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一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二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六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须经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支行设立

第六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村镇银行应拨付与支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四)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以下简称异地支行),除应具备第六十八条

(一)、

(三)、

(四)、

(五)、

(六)、

(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

(五)按规定提足呆账准备;

(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条 支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七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

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须经批准,且在一个省份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异地支行。在收到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核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第七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筹建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五条 异地支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支行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七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开业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的筹建、开业申请应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筹建批准文件和开业核准文件应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支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支行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分理处设立

第七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理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条 分理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理处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分理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理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贷款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八十二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三条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分公司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贷款公司分公司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贷款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分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信用社、分社设立

第八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盈利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拨付单个信用社的营运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拨付单个分社的营运资金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六条 设立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分社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信用社、分社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信用社、分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

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信用社、分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办事处设立

第八十九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办事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 自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

办事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设立的,原设立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自助银行设立

第九十二条 自助银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三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自助银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

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收购和临时停业等。

第九十六条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九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住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有变动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

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法人机构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法人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其他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应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其拟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转让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的,受让的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本总额的10%,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0%。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2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变更25%以上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条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资格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条件。

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行政许可权限适用本办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变更后,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法人机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3个月之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决定机关备案。 

第一百零四条 法人机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二)分立、合并后股东(社员)资格、股本结构以及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三)设立法人机构的其他条件。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五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法人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法人机构本部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法人机构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一百零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分公司”、“自助银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办事处”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一百一十条 分支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社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信用社设立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升格应当

符合支行或分理处设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被依法撤销除外),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终止批准文件应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符合前款第

一、

三、

四、五项条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六)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四节 发行贷记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发行贷记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及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四)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发行外币卡还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贷记卡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接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包委托,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五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1.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2.每只基金单独建账,基金资产完整、独立;

3.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4.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理、分配基金资产;

6.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7.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8.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2.从交易所安全接收交易数据;

3.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4.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1.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2.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4.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5.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证监会受理、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六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四)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五)有符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七节 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八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业务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八章 附则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7日 (中央法规)

第20篇:银行工作作风整改措施

按照行长办公会议精神及《关于制定工作作风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要求,支行发动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集思广益,针对前期揭摆的十一项工作作风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办公室经过整理,形成整改方案如下:

一、强化教育,规范管理,解决干工作、做事情不认真问题。

一是强化职工思想教育,提倡认真和较真精神。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其自觉端正工作态度,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二是要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责任制作为衡量、评价员工工作标准的尺度,使其提高工作标准,严格自我要求。

三是要规范日常工作管理,提倡扎实、踏实作风,强化纪律意识,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四是要明确工作时限。各科室、网点布置工作要有时限要求。员工做工作要有时间概念,当天能完成的必需完成,提高工作效率。未在限期内完成的工作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同时扣工作积分卡1分(领导批准的除外)。

五是要认真执行组织和领导的决定,服从组织领导的安排,不找任何借口,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对组织安排的工作不服从的下岗待分配,下岗期间只开生活费;对支行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参加的扣工作积分卡6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二、强化学习,解决工作缺乏主动和热情,钻研业务风气不浓问题。

一是要提高工作主动性,对于本职工作不能等待领导吩咐、提醒;增强服务的主动性,服务客户要热情、周到。

二是各科室、网点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员工综合素质自主制定学习计划,扎实业务知识;要定期召开业务座谈会,探讨、交流和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创新,鼓励创新,支持创新,解决创新意识不强,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

一是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通过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思考问题解决方法来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是要不断学习、借鉴先进的工作方法,丰富业务、管理、服务方面的举措,增强本岗位、本部门工作创新能力。

四、其它方面

一是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员工思想,消除员工工作畏难情绪,克服厌战心理,增强其工作信心。

二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员工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

三是要维护商行(支行)的形象,对商行(支行)不利的话不说,对商行(支行)不利的事不做。对支行和领导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许背地发牢骚,讲怪话,更不允许有损商行(支行)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支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四是全行要倡导节约精神,珍惜劳动成果,教育员工厉行节约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

《村镇银行整改措施.doc》
村镇银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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