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自查报告

2020-04-18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非融资自查报告

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

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

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篇二:民间融资活动自查报告

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自查报告

联社:

按照上级通知,我社迅速组织所有员工按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成立领导组进一步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xx信用社共有在职员工20人,各自对其经手的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各网点负责人对其各网点的员工有关的银行账户开立、对账、重要凭证管理、大额存取款等业务操作环件的合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进行了全面对帐,并确保对账结果真实有效,及对员工8小时外行为排查。

经过排查我社所有员工中没有发现有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理财、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客户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无允许非本社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

动。通过此次排查我社将把防范此类风险作为案件防控工作重点来抓,保持持续、严密的防控态势,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并通过加强对账、走访客户、加大常规及专项审计力度等多种形式。内查外核,进一步防范案件风险。 xx信用社

2013年8月篇三:学习非法集资活动自查报告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排查非法集资活动 的风险自查报告

按照苏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租赁企业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针对我公司组织、参与、从事融资租赁活动进行了风险排查,并积极组织员工进行自查,立即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学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内容

我公司组织公司业务和风控部共计8人,认真学习自我排查内容,树立高度工作责任心,做好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教育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和金融行业的各项制度,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同时加强业务和员工行为排查,防范被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所利用,切实防范因员工有意识或无意识参与或引发风险和案件的发生。此次排查,我公司未发现有嫌疑员工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二、排查内容

公司再次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重点排查,每位员工写了自查报告,并上报家庭及配偶电话,便于了解员工8小时以外情况,采取多种排查方式,确保排查到每位员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挡。做到每位员工是否有其他借贷关系或为他人担保借贷情况,以及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办公室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通过排查,将管理合规、员工合规、主动合规、合规融资创造价值深入人

心。

三、排查结果

经过排查,我公司及13名员工未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委托、非法理财、非法咨询等不正当行为。同时,公司组织“业务检查”“不规范经营行为排查”报告,以报告形式在季度汇报中进行梳理,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我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及员工信用水平稳健运行。

四、排查总结

组织员工对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及案例的学习,提高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通过对融资租赁相关法规知识及《员工职业操守》的学习,有效强化员工法律和责任意识,使员工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将来工作重点

我公司将进一步将强员工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非法集资的案例,引导我公司员工认清危害性,吸取教训,确保此类案件不在我公司及员工身上发生。同时,将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我约束,树立国资融资租赁公司好形象。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5日篇四: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自查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东政办发【2010】55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经信委统一部署,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对融资性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以此为契机,查找自身不足,推动了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督促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

1、经自查,自2009年5月注册本协会以来,注册资金1000万全部为社团法人独自现金出资,所有资金正在银行和协会运营的进出流动中。不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截止2010年7月,我协会统计共服务协会会员50余次,其中企业17家,个人20余名。

2、协会组织机构设立为5各部门,分别是:秘书处、客服部、法律咨询部、办公室、财务部;施行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名且,按职责管理制实施日常工作。

3、内部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担保协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主要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为主,确保了协会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安全性、真实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了协会投融担

保的安全和完整。两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各自由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控制和流于形式。

4、为了提高担保协会的质量、防范和降低管理风险,切实保障会员者的利益,担保协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

(1).协会设有风险控制审核跟踪小组,负责从整体上控制运作中的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涵盖协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协会会长、秘书长审阅和批准修改。

(2).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担保协会细则进行执行,坚持独立原则,分账管理,实行制度集中,每笔业务都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加强内部信息控制,严防重要内部信息泄露等。 (3).具体风险管理控制方面,协会将根据自己所管理的规模、对担保协会业务把握程度来决定业务数量和配比。与银行之间施行担保、反担保债权互联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行为,靠深入的研究,对掌握的所有信息变动预见和流动性的保持,来防范外部风险管理。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

1、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信用互助,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服务于发展企业;组织开展企

业会员之间的互保、联保、中介服务;通过会议、刊物、研讨、咨询、培训、国内外信息交流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协调会员与银行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探索多种途径解决会员企业互助问题;逐步建立会员的资信档案,面向会员提供担保服务。

2、担保协会切实从实际出发合法经营担保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工作,杜绝一切偏离主业务现象及非法借贷和非法融资等行为,杜绝板报资金的不合理运用,杜绝了担保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等现象。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

1、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的组要业务是负责协会会员之间、银行和企业之间信用互助的正常进行和风险承担,完全按照担保协会的营业范围规范操作。

2、担保协会根据日常担保业务的进行,全部按照《协会章程》、按有关规定合理的进行准备金提取和风险集中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的进行均以合理合法的手段操作实施,坚决杜绝了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由于协会是以信用互助为主要经营手段,所以不存在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

1、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经理主任等学历均为大专以上文凭,均参加过信用担保职业道德行为的教育培训和信用师资质等级的报名考试,财务人员按财务法规定及

时参加财务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2、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全体员工均无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从业人员均凭有关证书录用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完全具备担保协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以上为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的自查内容,总之,担保协会在区经贸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社会需求的有利环境中,在全体从业人员的努力下,会更加完善、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顺利的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篇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关于经营风险和风险排查的自查报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关于违法违规经营和风险

排查报告 ****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司经*****批准,于2008年3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亿元,属国有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控股股东为*****。主要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咨询服务。

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对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发生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资本金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落实情况

截止2012年8月31日,我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实收注册资本9亿元。货币资本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未有通过应收帐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

而后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行为,未有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

二、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我公司及时制定了《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在招行、广发、建行等8家银行开立了“存入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我公司控股股东为******,出资金额*****亿,占注册资本的40%,未有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掩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行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交易等行为。我公司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存在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帐款、应付承兑款而负有巨额债务的行为。

四、风险代偿情况 裁止2012年8月31日,我公司累计发生代偿2笔,金额945万元,已收回代偿1笔,金额562万元,期末代偿笔数1笔,代偿余额383万元,对担保业务中出现的贷偿按规定履行了正常的代偿手续,未有通过向担保客户发放委托贷 款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推荐第2篇: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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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机构等级认定: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和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上公示。

(四)、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五)、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等级升级申请书;

2、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六)、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1、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2、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3、

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4、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

保业务。

(八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九)、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机构的变更及终止:

(一)、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5、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推荐第4篇: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篇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承诺书

我们郑重承诺:

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我们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健康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拟任董事、监事、高管签名并盖指

模 篇2: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关于在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场所悬挂《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省金融办通知要求,为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金融办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公司于12月15日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印刷并悬挂张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

[2010]9号)等政策规定,现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超比例进行对外投资。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资本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股东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股东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七、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或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八、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九、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篇3: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超比例进行对外投资。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资本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股东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股东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七、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或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八、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九、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篇4:担保公司承诺书

担保公司承诺书

为维护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本公司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直接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担保贷款的催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六、自觉维护担保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保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贷款无关的活动。

七、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

八、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篇5: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承诺书、陈述书、履职计划书 2 担保公司高管承诺书、陈述书、履职计划书样本

出资人承诺书

高管承述书

高管履职计划书

出资人承诺书

承诺人:xxx,拟成立公司的股东。

本人自愿与xxx等股东共同发起组xxxx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人现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和带头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

二、认真遵守公司章程,按章程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承担风险。

三、主动接受上级金融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守法经营,不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人保证自己入股的资金属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入股资金 中没有向任何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的资金。

五、本人与其它股东为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入股完全属于本人自愿。

六、本人决心与投资人和公司全体员工,在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守法经营,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促进担保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陈 述 书(高管人员) 陈述人姓名:

拟任职务: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x(填写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等职务) 本人现作如下陈述:

一、本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所需的简历表等全部个人资料中的内容属实。

二、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能认真遵纪守法,在履行与职业相关的工作职责时无任何不良记录,没参加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无任何犯罪记录。

三、本人和其配偶在金融单位和民间无任何到期未偿还的债务,没有为他人担保到期未还的贷款。

四、本人与拟担任的职务无利益冲突。

陈述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拟成立的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拟任本人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作如下履职计划:

本人上任后,要认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总经理职责,主持好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向全体股东负责。认真组织制定好公司经营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融资担保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经营管理中要严格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避免给公司和合作的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加强公司中层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带领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勤奋敬业,为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拟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执行董事

拟成立的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拟任本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现作如下履职计划:

本人上任后,要认真执行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处理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总经理等高、中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抓好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融资担保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带领公司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努力工作,为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5篇: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推荐)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简介

一、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1、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2、工程项目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

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其他经济合同担保;

4、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保函是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实现形式,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类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工程支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大区别是非融资担保必须是在特定经济合同背景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招投标双方对担保的各种需求。

二、种类划分:

(一)保函一般会根据出具方的不同,分为银行保函和公司保函,顾名思义就是分别由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1、银行保函

现阶段最常用的银行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一般可通过企业存入保证金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出具保函。因银行保函需占用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一般收费高于公司保函,当前市场价格一般为1.5%-2%。

分离式保函是需要开具银行保函的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担保公司作为保函申请方向银行提出申请,最终由银行为企业开具保函。该业务最大特点在于企业无需向银行重新申请授信额度,而是直接由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注:目前分离式保函不支持出具支付保函)

2、公司保函

公司保函是由在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公司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公司保函的收费标准低于银行保函,当前市场价格一般为5‰。

(二)保函根据申请人不同,可划分为履约类保函和支付类保函

1、履约类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卖方、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履约保函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2、支付类保函是指银行或担保公司应招标方的申请而向投标方方出具的,保证招标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付款保函应买方、业主等申请,向卖方、施工方保证,在卖方、施工方按合同提供货物、技术服务及资料或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如买方、业主不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则银行或担保公司接到卖方、施工方索偿后代为支付相应款项。

支付类保函主要包括工程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等。

一般来讲,支付类保函业务风险高于履约类保函风险,在履约类保函中,工程类履约保函风险低于其他类保函风险,因此仅就工程履约类保函(包括工程履约保函、投标保函)设定专门流程,其他类保函的审批按照融资性担保审批流程进行。

三、额度及比例等相关规定:

根据天津市建委印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担保额度、比例:专业担保公司对工程类合同提供担保,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金账户: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目前三方监管协议签约行为渤海银行,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

3、保函额度: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4、担保期限: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5、准备金:文件要求担保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但未明确规定提取比例。

推荐第6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报告

XXX融资性担保公司2014年专项检查

自查报告

贵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资金情况;2014年全年开展业务情况(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业务,说明时请注明产生的笔数及金额);是否开展兼营业务情况(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情况等业务);是否开展为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业务;公司是否有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类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公司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抽逃资金数)、挪用客户保证金、虚假宣传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公司是否建立公司的担保评估制度、公司的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有业务操作规程(如没有建立的何时建立);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是否超过净资产20%、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2014年11月份累计金额)、是否存在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2014年12月份累计金额)、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要求是2013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要求是2013年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公司2014年是否加入人行征信系统。

注:(上述情况请如实报告)

XXX融资性担保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交纸质到汇川区金融办许嘉辉处(并传电子版到邮箱:56648958@qq.com),地址:汇川区行政办公中心(汇川大道)B区429,电话1828627888

3、28689295。

推荐第7篇:论非融资性担保之一工程担保

论非融资性担保之一工程担保

自从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暂行管理办法》后,从事担保行业的各类人员,对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的经营范围处于混淆状态,本文开始逐一论述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之详细内容。

一、工程保证担保定义

工程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是合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担保品种下,设定一方为被保证人,另一方为权益人(受益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权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为什么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引入工程保证担保?

工程保证担保是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工程保证担保是工程管理科学化、系统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有的建设公司要求在开发的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工程保证担保,通过推行工程保证担保促使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加强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预控、程控、终控多种手段并用,形成一种保护守约行为、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通过建立和实施索赔机制,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最终实现合同目标。这是提高产品信誉度和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

三、实行工程保证担保有哪些作用,与工程保险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是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因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包括开发商、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都面临着各种风险。为了有效的防御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通常都应用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这两种方式控制风险。 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其功能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工程保证担保针对的是合同履行的风险,即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给权益人(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与保险相比,工程保证担保的目的是使工程顺利完成,而不仅仅是赔偿。因此工程保证担保更注重违约

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合同违约的发生,违约情况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承担合同违约给权益人(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

四、工程担保包括的品种。

目前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品种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 ( 包括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履约保证担保 )、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修保证担保 ( 包括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材料设备 ) 以及以购房人为权益人的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五、申请工程保证担保需要的手续

以投标保证担保为例,投标申请人(或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向保证人索取申请资料,按期向保证人递交申请、提交保证人要求的资料,经保证人审核同意后,与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合同》,申请人履行反担保等合同义务,保证人为申请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担保,出具投标保函(中标后提交履约保函)。

六、保证担保需要具备的资质

申请人应当是经过年检、具有合格资质、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经济组织。向保证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按照与保证人的约定交纳保费,办理反担保手续。在条件具备时保证人出具保函。

七、出具保函

保函是指保证人应被保证人书面申请,向权益人出具的一定担保金额的书面保证,为被保证人投标、履约、保修、支付工程款等行为担保,保证在其未能履约时,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保函金额是保证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履约担保一般为主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八、注意保函的有效期间

保函的有效期间即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人只对在保函有效期间内发生的违约事件并且在保函有效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情况承担保证责任。保函的有效期间一般都长于所担保的合同的履行期。

九、做到风险与收益对等,保费的计算方法

保证人在提供保函时就承担着风险,每一个保函是一种资金信用。保费就是保证人提供这种信用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保费 =保函金额×费率×保证期间,保证人一般要求申请人于保函出具前将保费一次性支付。保费费率一般在0.6%-0.8%每年。

十、必须做的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益人提供保证担保时,由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向保证人提供的确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包括:现金反担保、银行保函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十一、保函金额、反担保金、保费如何计算?

举例说明:某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为 10000 万元。

履约担保: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 10 %,小计1000万元;反担保金额也为合同造价的10%。 保费 =保函金额×费率=100万元×3%=30万元。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 5 %,小计 500 万元;反担保为合同造价的 50%,小计 500 万元。 保费 =保函金额×费率=500万元×2%=10万元。

十二、投标保证担保

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函金额一般在 5 - 100 万元不等,反担保保证金为保函金额的 100% 。

十三、投标保证担保的作用

投标保证担保可以有效遏制投标中的投机行为和恶意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选择理想的中标人并顺利地签订合同,有效地维护招标人的利益。

十四、履约保证担保的定义

履约保证担保,是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交的第三方的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可要求保证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 根据开发项目的不同,承包工程项目的不同而区别,履

约保函的保函金额一般在合同造价的10%至40%之间,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一般为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业主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证明,保证人核实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履约保证担保也可以适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的履行。

十五、履约保证担保的作用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工期长、参与者众多,从其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后投入使用,整个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履行风险。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对建设工程的成本、工期、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付出重大的代价。由于保证担保具有将信用风险转移回风险源本身的作用,使承包商在主观上消除不认真履约的动机,加强自律、信守合同,增强了承包商履约的自觉意识,从而降低违约事件的发生概率。保证人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保证担保时,必然要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履约记录等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制约机制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当事人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在担保过程中,保证人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承包商合同义务履行的监督和制约,避免承包商出现违约行为或使违约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在承包商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付可以使业主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

十六、为什么是业主支付保证担保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发商(业主)和承包商是互负合同义务的。开发商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金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开发商不能严格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仅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还会对工程项目产生严重的影响。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以开发商(业主)为被保证人,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权益人),保证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金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担保。如果开发商违约,承包商可以依据业主支付保函规定的条件在保函金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一般保证责任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

十七、业主支付保证担保的作用

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可以约束开发商严格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促使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我国目前工程款拖欠比较严重的背景下,实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八、保修保证担保的定义

保修保证担保也称质量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在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履行维修义务的担保。保修保证担保可以单独出具保函,并在工程完成时以保修保函来替换履约保函。保修保证担保也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担保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十九、保修保证担保的作用

实行保修保证担保,对于促进承包商加强质量管理,避免出现质量缺陷,严格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具有有效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定义

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开发商(被保证人)在保修期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称“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向购房人(权益人)提供的担保。若非因购房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开发商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在保证期间,若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和公共部分)及配套装置发生质量保修问题,而开发商或有关责任人在房屋保修期内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人有权依据保函和《房屋质量保修保函理赔程序》,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对被保证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权益人为防止或减少房屋及其配套装置和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

二十一、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作用

1.房屋质量 保修保证担保的设立,在购房人、保证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三方的责任关系链条,有利于促使开发商全面履行保修义务,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设立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促使开发商更加严谨、负责地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3.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开发商会认真负责地完善物业管理系统及相关规章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4.在开发商不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时,购房人可以不再找开发商,持保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开发商能够自己出资为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充分表明了其对工程质量的信心和为购房人提供优良服务的态度。

推荐第8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就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在国内大多主要做资金过桥及短期借贷业务,就是俗称的高利贷。

另外有一些小型非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汽车购买中介服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其经营范围: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经营范围: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前提是其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内容。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目前国内已经开始整顿担保公司,非融资类担保公司可能将在名称中撤销担保字样。

推荐第9篇: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种类

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对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目前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目前已知的仅有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公司保函仅在小部分地区被认可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投标担保

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 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什么是投标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投标担保需准备的材料及申请程序随着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执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担保机构可就上述各种招标活动提供保函支持。

一、担保范围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投标及其他应招标方要求需提供担保的投标。

二、申请程序

申请项目经担保机构初步选定后,有申请企业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并需提供以下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4.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6.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7.当期财务表、近两年经会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报说明;8.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9.企业资质证书及获奖证书等;10.招标方出具的招标邀请函及议标书;11.落实反担保措施文件;12.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经所申请的担保机构内部评审后,做出担保决定。在缴纳保证金和办理签订有关合同手续后,由该担保机构出具相应保函。

三、保证金

申请担保企业在该担保机构做出担保决定后、保函出具前,应向该担保机构缴纳保证金,缴纳比例根据保函金额、企业资质、担保期限,有双方进行协商,一般为保函金额的10%~30%。保证金在该担保机构存储期间,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该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后,将保证金本息全额退回;若申请企业就保函条款违约给该担保机构造成经济损失,保证金本息用于抵补损失,不足部分该担保机构将继续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

四、收费标准

按照担保费率与担保金额的乘积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一次性1%~3%。

五、代位求偿

该担保机构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该担保机构所垫付的款项和其他损失.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选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

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推荐第10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

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

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

3、加大力度做中介,什么资金业务都折腾,赚钱放在第一位。这就是现状。也许,在未来的一段周期过后,担保公司能真正的回到轨道上来,为本国经济履行担保的行业职责。这一天,有多远,不知道。。。。。。

第11篇:融资性固定资产

1、备品备件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高价周转件除外。

2、购置的环保和安全设备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在所得税调整时可以抵减10%。

3、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

注意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关税是不包含在内

4、融资性固定资产,就是今天买来用,但是款可能明年付,或者我有钱1年付1点。

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进成本 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进费用

融资租入会计处理:

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2.673+30*0.8396 借:固定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资产公允价值 孰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

1、各期租金

2、承租人或有关第三方担保余值

3、远低于公允价值的买价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六大处理原则:

1、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销售费用)

2、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不能做出判断的,应作出判断按以上两点处理

4、装修费用,第1次装修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固定资产装修科目仍有账面价值的全部计入 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6、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期间内进行摊销。

第12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

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

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

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 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

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

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

等级。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

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 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

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

(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 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

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

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

现联合年检制度。

第七条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

第八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

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必须同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达完整会计年度暂不定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满一年后申请等级。申请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第十二条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 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 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 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 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cga.org)上公示。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 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等级升级申请书;

(二)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

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三)

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四)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五)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等级资格直至建议国家职能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等级或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担保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

(四)损害同行业企业或第三方利益的;

(五)因担保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代偿损失率超过4%,给予警告;代偿率超过6%,通报批评;代偿率超过9%,降低资质等级1级;代偿率超过12%,停业整顿;代偿率超过15%,取消等级。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同时在行业指导部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指导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担保企业等级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担保企业的指导管理。对已经完成等级核定的担 保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是否遵守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一)对规避等级核准的处罚。指导管理部门发现担保企业未等级核定的,应当督促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部门申请办理等级核定手续;逾期没有核定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等级核定企业”,通过等级指导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且备案于国家职能部门。

(二)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担保机构”,通过等级指导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且备案于国家职能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在有关部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13篇:(简体)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提纲

附件5: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提纲

一、公司概况

(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股权结构及出资人简介;

(三)所有权/股权状况及发展历史简要说明;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的文件名及文号。

二、公司治理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名单;

(二)部门及岗位设置,组织结构图,本年度部门与岗位设置变动及其影响分析;

(三)分支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分布及数量、机构发展规划;

(四)人员规模及绩效考核制度。

三、业务开展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

(二)近三年合作银行名称、家数、余额、发生额;

(三)近三年对中小企业、“三农”经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户数、余额、发生额);

— 1 —

(四)是否开展再担保业务及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五)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

(六)非担保业务种类、规模;

(七)近三年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的履约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制度

(一)收入、成本及损益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担保费率确定原则;

(三)财政等外部的风险补偿情况;

(四)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

五、合规经营

(一)是否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三)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是否对外投资与本机构存在利益冲突,其总额是否高于净资产20%;

(四)是否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六)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

2 — —

(七)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

(八)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

(一)资本对安全的保障 1.资本金运用情况;

2.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放大倍数; 3.资本需求预测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及市场风险

1.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余额的风险结构及反担保情况; 2.风险集中度分析(最大单户与最大10户、关联客户群、时间、产业、区域);

3.为关联企业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情况; 4.代偿、损失、追偿及其变化趋势分析; 5.准备金提取情况及其充足性评估。

(三)流动性风险

1.资产负债期限配比及比率分析; 2.流动资产构成及质量。

(四)内控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

2.担保评估、风险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与处置

— 3 — 制度;

3.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五)操作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 1.客户投诉情况; 2.案件及损失情况; 3.涉诉情况及影响评估。

4 — —

第14篇:《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 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

(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 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

第七条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

第八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

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必须同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达完整会计年度暂不定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满一年后申请等级。申请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第十二条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

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cga.org)上公示。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 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等级升级申请书;

(二)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三)

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四)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五)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

债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等级资格直至建议国家职能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等级或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担保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

(四)损害同行业企业或第三方利益的;

(五)因担保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代偿损失率超过4%,给予警告;代偿率超过6%,通报批评;代偿率超过9%,降低资质等级1级;代偿率超过12%,停业整顿;代偿率超过15%,取消等级。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同时在行业指导部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指导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担保企业等级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担保企业的指导管理。对已经完成等级核定的担保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是否遵守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一)对规避等级核准的处罚。指导管理部门发现担保企业未等级核定的,应当督促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部门申请办理等级核定手续;逾期没有核定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等级核定企业”,通过等级指导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且备案于国家职能部门。

(二)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担保机构”,通过等级指导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且备案于国家职能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在有关部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15篇:揭秘西安街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六大乱象

揭秘西安街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六大乱象

发布时间:2013-03-19 11:35:13 来源:融资担保在线 浏览量:1142 【字体:大 中 小】

在大肆扩张一年之后,西安街头的担保公司可谓鳞次栉比,不论是主干道还是小区道路,都有担保公司的招牌映入眼帘。2012年

6、7月份,是西安担保公司迅速扩张的时期,除了担保公司传单飞满大街小巷,公交广告也充斥着担保公司的信息,最疯狂的时候,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项目还占领了桶装水的瓶身。

据报道,截至2012年8月底,西安市共有担保公司409家,其中在省工商部门注册成立326家,在西安工商部门注册成立84家。目前西安市场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占担保行业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对于西安市民来说已经不再陌生。

2013年,西安市内的担保公司似乎谨慎了不少,近期,记者以客户身份走访了十多家担保公司。当记者迈入名为陕西鑫融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机构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他非常警惕地询问记者,是哪家公司的。

同样的谨慎态度也出现在了位于同一栋写字楼另一层的陕西军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经过了一番攀谈之后,鑫融辉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主动告诉记者:“我们本来在每周都会有一个理财讲座,但现在没有做了。”当记者询问为什么的时候,刘姓工作人员用其他的问题搪塞了过去。

面对着空荡荡的屋子,记者询问原因,他回道:“我们每天有一个人在公司值班,他们都进社区宣传了。”他告诉记者,他们的主要营销手段是进社区,而不是铺天盖地无孔不入地发宣传单,打广告。当然,还有担保公司告诉记者,他们根本不需要跑出去做业务,因为会有人找上门,而记者在暗访中发现,找上门的大部分是一些老年人。

乱象一:高年化收益率 风险几乎为零靠谱吗?

“现在月息基本都是1分到1.5分,我们也有做过2分的,最高的是3分。”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各家担保公司的操作手法略有不同,但比银行利率高得多的数字甚至让记者都颇为动心。记者还被告知,如果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那么更高的利息还是有可能的,当然这需要向老板申请。

如此高额的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3.4倍,是活期存款的24倍,担保公司凭什么承诺如此高额的收益呢?军信担保公司一位姓张的理财经理向记者揭了秘,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担保,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会支付给出借人高额的利息做为回报,同时交给担保方一定的担保费。他顿了顿继续说:“当然,我们担保公司也会收取一部分利息。比如,借款的公司向我们借了一笔款,他们向我们支付5分利息,我们给客户2分,我们收取3分,同时,我们会根据借款金额向他们收取一部分手续费。”

记者看到,在许多担保公司的宣传页上面,基本会出现这样一张表格,将担保理财与各种投资品种做风险对比,一般担保公司都会宣传他们的风险几近为零。

风险几乎为零,事实上真是如此吗?有担保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利用了可以利用的资源,时机选择正确,项目选择正确,那么年收益率12%是一些担保公司能轻易做到的事情,因为许多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需要钱,继续资金的中小企业不在少数。但说风险几乎为零,那可以说完全不靠谱。”

曾有一位投资者反驳记者,他说:“我投资担保理财项目,确确实实挣到了钱,你为什么说他不靠谱呢?”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也经常遇到这样的反驳,还有一些年长的投资者,甚至会认为你在阻碍他挣钱。这是因为他们一开始投入的资金确确实实得到回报了,但如果因为得到回报倾其所有地投入,在资本被无限滥用时,风险就伴随而来,很多投资者的结局很可能是一无所有。

在他看来,许多担保公司所谓的控制风险完全是子虚乌有,所谓的风险准备金根本就没有,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些担保公司完全没有代偿的能力。他认为,宣传风险为零要么是没有做足够的风险评估,要么就完全是一种欺诈。

他向记者举了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担保公司挤兑、跑路**,当年的河南圣沃担保,由于资金链断裂加上投资者的挤兑,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圣沃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且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他告诉记者,河南已经有前车之鉴,西安的投资者应该擦亮眼睛,吸取教训。现在的西安,担保公司虽然众多,但似乎还没有出现如同河南、浙江、鄂尔多斯等地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但没有出现并不代表没有风险。他提醒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乱象二:理财对象锁定老年人 诱使其用养老钱投资

经常有人开这样的玩笑“没钱人存钱,有钱人借钱”,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句话其实不是一句玩笑,而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情况。很多担保理财的投资者(担保公司称出借人),在为世人印证着这句话。

参与担保理财的绝大部分人,都是中老年人,他们大部分使用的是自己的养老钱,甚至是救命钱。他们,可以算没有太多钱的一类人,而他们的钱都是借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他们如果还不上高额的利息,很有可能会携款跑路。温州前两年的老板跑路事件应该引起大家的警惕。

当记者在陕西聚合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暗访时,一位穿着朴素,头发花白,步履蹒跚的老人家带着现金到担保公司,欲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理财协议,记者想要了解老人家到底投资了多少资金,均被担保公司以客户保密协议拒绝了。

担保公司何以选择中老年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呢?某融资担保公司王女士告诉记者,这主要有四点原因。首先是,中老年人信息接收相对缓慢,对金融知识的认识相对较少,对理财产品的认知相对模糊,这就成为这类担保公司选择中老年人为主要推广对象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中老年人中老年人更容易听信他人之言,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中老年人的主要阅读对象为报纸,并且极其信任报纸所言,许多担保公司都选择报纸作为广告投放的主阵地。

另外,老年人希望给自己未来的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并考虑为子女再付出一些,面对担保理财宣传的零风险,高收益基本上没有抵抗力。

最后,除了高额收益,担保公司还会对项目进行说明,签订三方协议等,从形式上让中老年人对担保理财不设防。

乱象三 涉嫌捏造投资项目

担保公司通过理财的方式,承诺高额的收益给投资人,那么他们到底将这些理财资金投资到哪里去了呢?有业内人士披露,这些资金的去向或许是一个谜。虽然,他们会拿出一系列的资料向投资人陈述,并且拿出一些相关的证据,但这些项目的真实性仍有待考证。

业内人士王女士摇头对记者说:“特别是普通的投资人,他们缺乏必要的经济、金融、担保等知识,就算担保公司说明,其实他们都不清楚担保公司如何使用资金,就算懂得一些经济知识的,也不会去实地调查。就如同河南出事的几家担保公司,其投资者也完全不清楚融资的目的。更何况,这些担保公司把投资理财者锁定为中老年人。”

通过几家担保公司的自我揭秘,我们还了解到了一种资金的利用方式,那就是“左手转右手”的方式,这种模式之下,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还掌控着一些别的公司,他们把从担保理财投资人手里拿来的钱直接投入到自己名下其他公司去。更有甚者,还会将资金投资到别的担保项目中去。

乱象四 号称非融资担保 钻监管的空子 到底谁来监管

“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用高工资为诱饵招聘业务员,向投资人许诺12%至18%的高额利息。同时在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虚构借款人,担保公司只作为担保人出现。”这是许多担保公司担保理财的共性,一位曾经的担保公司从业者告诉记者。“从形式上看,这些担保公司是合法的,而且他们也特意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用这个概念来迷惑理财投资者,但实质上,投资人根本没有见过借款人,投资款也是存入担保公司提供的账户。”

根据银监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非法集资活动。只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部分和全部融资性活动的担保业务,但仍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但记者所暗访的担保公司均称自己为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

记者致电陕西省银监局及陕西省金融办,双方均表示,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监管的均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只有一个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印发的行业自律文件《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据记者了解,该文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项目,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最高院在2010年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条法规说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金融办官员告诉记者,担保公司如果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而他们推介会、媒体、传单的宣传形式已经满足第二条、承诺返还本息已经满足第三条,而理财者都来自不同的群体,第四条也是满足的。因此,最重要的是界定第一条。

他说:“目前没有明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如果一定要说监管,就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来进行监管。”而银监局的工作人员也说:“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已经从2012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对西安市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注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据记者了解,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中只能体现一个行业,在名称中表述为“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一般核准为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货币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乱象五:混淆概念 有意歪曲融资性担保含义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我们只是中介,你们的钱借个的是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把你们的钱集起来自用。”这是军信担保公司张经理对记者说的话。

“这完全就是偷换概念。”一位金融办工作人员斥道,他对记者说:“你们可以这么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打交道,为客户担保,从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受《担保法》、《公司发》以及七部委联合发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

他顿了顿,继续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只在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等项目,只是作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被担保人没有履约,债权人可以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索赔。两种性质的担保公司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的收入来源都只有收取担保费这一项。”

警方查处的非法担保公司常有以下特点,故意曲解国家关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有意歪曲融资性担保含义。

乱象六:资金断裂无药救 涉嫌庞氏骗局

有担保公司介绍,他们的之前主要的投资项目是房地产,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凸显,他们已经将眼光放到了一些其他的投资项目上。

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房产项目—旦无力回款,资金链锻裂,担保理财的投资人就会被套牢。有“洛阳最佳担保公司”之称的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就因为资金链断裂,被套牢的理财投资人达到了4000人之巨。

最糟糕的情况并不是单纯的资金链断裂,而是担保公司陷入庞氏骗局的怪圈。什么是庞氏骗局呢?他是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让你投入一笔资金进行运作,但你完全不知道他的资金运作方式,利用后续加入投资者的钱满足之前投资者的收益,让更多人加入维持收益的假象。这就是庞氏骗局。

第16篇:非法融资自查报告

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

第17篇: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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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的风险因素

相对于把房产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房产抵押P2P平台拥有更加明显的优势,在目前房价比较坚挺的情况下,大多数老百姓相信,房产抵押P2P平台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比较容易获得投资者的信赖。但是p2p房产也有相对的风险,那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需要考虑哪些风险因素?

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照样有较高的坏账率。

众所周知,银行对房产抵押贷款的认可度极高,如果借款客户信用没问题,房产没问题,在银行获得贷款,是相对较容易的。在银行的房产抵押借款成本,也就是8%-10%左右。另外银行还有消费贷款,有房产的也很容易能申请到,成本也很低。试想哪类客户有房产,不去找成本很低的银行贷款,而是去找P2P平台借款,要承受25%-30%以上的成本。一般有两种情况:房产有瑕疵;借款人有问题。目前小贷公司出现不良贷款最多的,就是房产抵押类贷款。这类贷款,因为有房产抵押,很容易让风控人员放松审核。因此P2P平台的房产抵押贷款,风险并不低,有着较高的坏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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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贷款存在着房产多次抵押的风险。

目前很多平台,允许借款人进行二次抵押。有的甚至允许三次抵押。二次抵押是对已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再次设定抵押权,二次房抵同样有效,但需要房屋目前的估计值大于原评估值,只对大于原评估值的部分进行抵押借款,但二抵押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无优先受偿权,意味着在出现坏账时,只能眼睁睁看着抵押的房产被别的债权人收走,P2P平台面临极高的风险。

三、房产抵押贷款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

P2P平台出现坏账,在抵押的房产处置的时候,里面有不少坑。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约30-40%的抵押贷款诉讼最终因各种原因(如先刑后民、抵押不过租赁、产权纠纷、弱势群体居住、维稳等)最后无法执行。

比如如果被抵押的房产是借款人的唯一一套住房的,不容易收回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比如“买卖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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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在去收房时,居住者拿出一份20年期限的租赁合同。《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三、P2P平台处置房产变现的成本非常高。

司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的,通常总费用约占全部拍卖所得的20%-43%之间,再计算大概一到两年的资金成本,损失很大。事实上,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一个违约的房产抵押贷款,从起诉到能拿到房产变现的过程,一般没有一至两年是不可能完成的,而且其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众多,国家计征的各项税费(司法处置房地产视同房地产销售,税费按二手房买卖交易计征)占比最大,是优先扣除的。简单列举一下处置成本,按50-100万元的案值平均计算一个大概成本:

司法方面:诉讼费约占1%(阶梯计算)、保全费每件5000元、执行费约1%(阶梯计算)、拍卖费约5%以下、评估费约2.5‰(阶梯计算);

税收方面:企业销售住宅与非住宅,需要承担印花税万分之

五、营业税及附加5.6%、土地增值税约5%(差别征收)、企业所得税25%;个人销售非住宅的,除个人所得税为20%外,其它与企业销售一致。个人销售住宅的税费约6.6%(差别征收)。不良贷款抵押的房产如果不能直接到购买人的名下,为了保全资产防范出现其它风险,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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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先将房产落户在自已名下,再行处置变现时,又是一轮税收。

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通常是多个投资人对一个借款人。

这会产生诸多问题。P2P平台网络借贷与一般线下的借款还不一样,通常面临着多个投资人对一个借款人、诉讼主体不清晰、跨地域、中间环节过多、P2P平台倒闭无法举证及执行、诉讼成本过高等诸多难点。

六、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面临着房地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部分地区市场大跌的风险。

随着经济下行,而房价越涨越高,以及目前一些地方房产供应量巨量增加,房产市场的风险越来越大。如近年鄂尔多斯、温州等地房地产崩盘等。因此, P2P平台的房产抵押贷款,还面临着房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部分地区市场大跌的风险。

P2P房产抵押贷款是通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直接抵押到投资人名下来获取贷款的一种抵押贷款模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虽然优势明显,但是液存在比较高的风险因素,需要投资者檫亮眼睛,避免财产受到损失,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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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非融资性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索赔实例分析

我行非融资性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索赔实例分析

一、保函业务基本情况

(一)保函项目背景

发包人: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湛江市××集团公司;合同价3000万元;工程名:韶关中环广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自筹;

在开立保函前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100万元款(双方同意视为工程项下预付款)。

(二)保函申请人

湛江市××集团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是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湛江市××集团公司具有房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分行对该笔预付款保函业务批复

在完善贷款资料和满足下列限制性条款的前提下,同意对申请人为湛江市××集团公司、受益人为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编号SGZHGC-SG-07-0901(韶关中环广场改造工程)开立预付款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后3个月,保函手续费按同档次费率的75%一次性收取,由深圳市中小企业××100%提供连带保证,免收保证金,使用我行保函格式。 限制性条款:深圳市中小企业××在我行有可用的担保额度(暂使用到期的担保额度,待总行审批后,纳入新担保额度管理);预付款余额人民币200万元转入申请人在我行账户之日生效;深圳市中小企业××同意我行不监管预付款的使用。

2007年11月22日开立编号为BH790407000029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为2008年2月22日。开立保函后支行并没有对保函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二、案发原因

2008年2月22日,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以湛江市××集团公司违反施工合同为名,向我行索赔2513415元,其中耽误工期赔偿费2016915元,垫付工人工资496500元。我行应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索赔要求,对外赔付2513415元。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对保函索赔的看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也就此问题向我行发出了公函,认为该索赔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耽误工期问题:受益人至今就该工程尚未取得开工许可证,也未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正式计算工期。

2、垫付工资问题:受益人未向承保人发出开工令,因此工程尚未开始。即使该工程开工,之所以出现发包人因拖欠工程款而致拖欠雇员工资,也是因为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目前受益人除预付款300万元外,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工程款项,而申请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产值已达500万元。

四、危害和影响

一方面,该笔保函业务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提供100%连带担保,由于深圳市中小企业××对于该笔保函索赔一直存在异议,同时我行对于保函文本约定的“当申请人违反相关的合同规定,在收到受益人依据该保函发出的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款项”事项难于判断,如果我行对外赔付,深圳市中小企业××有可能跟我行发生索赔理由的争议,有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我行不履行赔付责任,则面临被保函受益人起诉的风险,影响我行信誉。

五、经验教训与对策建议

分析本案例,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关于预付款性质

预付款是业主为帮助承包商改善资金状况提供的专款专用无息贷款,而非工程款的预先支付,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为无息贷款而非工程款的支付,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预付款保函担保责任与工程量无直接关系,如果我们能够监管预付款的使用则基本上控制了保函的担保风险。

由于银行预付款保函具有融资担保的性质,为确保预付款按照业主约定使用,因此,有必要在《开立保函协议》中注明:申请人同意接受银行对预付款监

管,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等。对于我行不能监管预付款使用的,必须经的担保单位的同意或在《担保合同》约定,避免产生索赔时担保人的抗辩。

(二)关于保函文本

在实务中,银行预付款保函主要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是“见索即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对于保函文本中尽可能采用“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保函,便于事后保函索赔的可操作性。

对于见索即付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在《开立保函协议》和《担保合同》中其它约定事项特别注明:申请人、担保单位知晓保函文本的内容,并同意银行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和见索即付;同时,应确保《保函申请书》、预付款保函文本、《开立保函协议》及《担保合同》的内容相一致。避免保函申请人、担保单位可能会以保证期间与《开立保函协议》中的约定有差异为由拒绝付款。

(三)关于工程项目性质

由于市政项目工程实施专业化管理,处罚条款明确,资金来源有保障,施工资质、工程修改、变更、验收具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一般市政工程较难出现工程纠纷的问题,即使出现纠纷,保函的当事人主要以协商解决为主。

因此,在开立预付款是应严格审核工程项目的性质,特别是两头在外的非市政项目。

(四)关于保函业务调查和贷后管理

同业的竞争,已经迫使银行放宽对保函准入和管理的门槛,保函业务更多的是担保单位的调查代替银行的调查,银行独立调查已经形成虚设,贷后跟踪管理也不到位,难免出现调查员对保函业务一问三不知、工程已出现纠纷调查员仍不了解的情况。

因此,独立调查和日常的跟踪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保函风险,不能依赖担保单位。

第19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实际上就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区别。要想知道两者的区别就要分清什么是融资和什么是担保,所谓的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而担保则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所以融资性担保就是指为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地提供担保的一种经济活动。它一般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担保、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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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反的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也就是不直接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一种经济担保活动。它一般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等。

至于申请条件,非融资性担保一般不需要审批,只要符合工商局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就可以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从去年起已经由备案制转为核准制了,是需要审批的。审批的部门、条件和要求有各省自行制定,你还是找一找你自己省份的一些具体要求,虽然各省制定的审批融资性担保业务条件和要求大同小异的,但对中央下发加强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指示的理解不同,在制定各省的具体细则上就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四川省就不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全额由银行托管,也不能做其他业务,监管之严厉还是很少见的,担保机构俨然成了银行的附属机构和替罪羊了(

策[url=http://www.daodoc.com/zwgk/zcwj/zfwj/cbh/200909/t20090911_817084.shtml]http://www.daodoc.com/zwgk/zcwj/z

...090911_817084.shtml[/url])。我所在的省份就没有这些规定,还算是比较温和的。给你一份我们省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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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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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发改财金字[2009]821号文)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现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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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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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省属单位设立担保机构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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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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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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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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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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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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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bHyC4{.1、设立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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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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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验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5、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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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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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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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OKpZu2y9N;E

三、变更SYJ iP~J)}

(一) 审批事项:ar*f d.p*L:x8V

1、变更名称;o S7_8j!Z^:d v ]._

2、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组织形式;

5、变更法定代表人;\"qO-r;[+Lkv_

6、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NE,kx?!@

(二)增加注册资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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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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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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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报告;

4、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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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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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最近2个季度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材料完

备 的,市发改委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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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业务规范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全额实缴。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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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投资、境外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担保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CA\'E0R+s y!e

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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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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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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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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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财务报告。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担保机构统计情况并报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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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

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的审批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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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整改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未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申请前6个月

月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倍)的担保机构,需要审批的,按设立的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设立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三)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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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宁发改财金字[2009]731号文等有关文件若存在与本通知冲突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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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济宁市融资性担保体系

我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现状

2010年7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整顿工作会议,决定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银监、发改、财政等9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整顿规范活动。截止目前,我市共有4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批准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中1家为新设立机构。今年前三季度,43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25.9亿元,在保责任余额达56.11亿元,累计为39468户企业和1448个人提供担保38.84亿元,其中分别为中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三农”提供担保8.08亿元、2.03亿元、0.63亿元,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0.6亿元,缴纳税金0.08亿元。另外,有2家外地市分支机构已完成规范管理辅导工作,目前材料已报送省金融办。2家分支机构累计为6105个人和328家企业提供担保8.1亿元。

尽管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个行业在多年的发展中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品牌性机构。经过规范整顿,我市担保机构规模、实力虽大幅提升,但对于服务实体经济仍显单薄,平均注册资本5800万,资本逾亿元的机构只有6家,占比仅14%。二是在银担合作中处于弱势。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伴银行贷款而生存发展,对银行贷款业务和决策具有高度依赖性,相对处于弱势,缺乏合作中的话语权。我市所有的担保机构都被要求承担100%的担保风险。三是潜在经营风险不容忽视。我市本异地担保机构近乎饱和,同业

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各家银行信贷规模日趋紧张,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在此背景下,部分机构受资本的逐利性影响,出现业务“异化”、经营范围偏离主业现象,甚至有高息放贷、违规揽存等违法行为。四是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我市部分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还有待健全。首先是审批制度不规范。部分担保公司的业务审批主要依赖高管人员的主观决策,人情担保、关系担保时有发生。其次是控制体系不健全。保前调查不足,导致对企业、个人情况不能全面了解掌握,为后续的担保埋下风险隐患;保后疏忽监测,部分担保公司只注重前期调查情况,而忽视了对被保人持续还款能力的考查;风险处臵能力不强,许多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不够,第三方信用担保占较大比重,担保公司不能实际掌握追偿权。最后是“两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导致风险抵御能力降低。五是担保机构创新能力不强。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兴产物,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导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产品同质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在今年货币政策紧缩的背景下,各家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更为谨慎,普遍通过大幅压缩业务量来防控风险,没有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灵活多样的业务产品和反担保措施。

随着融资性担保机构验收考核工作的逐步推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引领这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监管部门都面临着严峻考验。现结合我市实际和规范整顿工作发现的问题,就下步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全现场监管。二是加强预警分析。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四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分管政府领导的支持,尽快解决专职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二)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为优势中小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鼓励优势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以及跨区域兼并重组,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行业结构。市金融办要加强与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的协调沟通,加快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政策的出台。

(三)持续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各级监管部门一是要继续引导担保机构完善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二是要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业务产品创新;三是市要加快推进市级融资性担保协会的设立工作。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要牢固树立审慎监管理念,结合当地担保行业实际运营情况,加快研究制订风险处臵、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急管理和问责等制度方案;要指定专人专岗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案情能及时启动应急处臵预案,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发生。

《非融资性自查报告.doc》
非融资性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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