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2020-04-18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图

大额交易报告流程图根据要求筛选数据交易数据仓库大额交易记录…大额交易记录二大额交易记录一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一不合要求返回上报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数据验证验证符合要求公司反洗钱人员数据不符合要求,转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不合要求返回验证符合要求对相关数据修改后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在检查数据不符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在进行大额交易报告的同时转入可疑交易报告处理流程数据验证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图软件进行可疑交易特征筛选可疑特征记录…反洗钱信息传递可疑特征记录二可疑特征记录一营业部...反洗钱信息传递反洗钱信息系统将可疑特征记录发送到营业部指定反洗钱人员营业部二公司交易数据仓库客户身份识别、资金股票变动等发现可疑特征营业部柜台人员、出纳、客户服务人员等书面可疑交易报告报告给营业部指定反洗钱人员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客户身份等尽职调查资金来源去向尽职调查结合尽职调查资料和可疑交易记录进行综合分析,情况复杂的由反洗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重要可疑情况,应立即向营业部经理汇报尽职调查客户开发人员、柜台人员客户服务主管相互沟通财务主管尽职调查出纳反馈给反洗钱指定人员尽职调查资料报告营业部经理分析记录(包括可疑和不可疑的书面原因分析)形成书面分析记录可疑交易初步分析认定营业部经理审核…...可疑分析资料尽职调查资料……可疑交易报告二归档保存相关资料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进行系统录入资料不齐分析有误等要求重新录入反洗钱信息上报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要求重报、补报可疑交易报告一审核相关资料公司稽核合规部反洗钱人员可疑交易复核判断交公司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及公司领导审批公司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及公司领导 审批通过后报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

推荐第2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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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条 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 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

(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2011/04/28

2 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 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

(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

(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

(三)因涉嫌洗钱罪或七种上游犯罪被纪检部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协助冻结或划扣,或者要求协助调查的;

(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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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 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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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初步检索大额、可疑交易数据,通过系统导入数据,拟定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报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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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交易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可疑交易事项,向合规部报送本部门客户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 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2011/04/28

6 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对上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除了系统采集的数据外,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交易情况手工填写报告并及时通知合规部;

(二)各部门反洗钱专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2011/04/28

7 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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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以扩展名为ZIP的数据压缩包为主要报送格式,报送数据包的名称应包括数据包类型和交易报告类型标识、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等相关报送信息。为保障传输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一个数据压缩包的大小应控制在5M之内。数据压缩包被解开后,XML格式的报文为主要报送文件格式;

(二)一个大额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报文由多个交易主体的大额交易组成。报告部门在报送大额交易报文时将大额交易汇总,并在报文名称上体现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上报日期、报送批次和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包可以包括附件,附件以ZIP打包的形式将Word文档、Excel报表、扫描图片等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的文件打包在一起,涉及一个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必须打包在同一个ZIP格式的附件包中,附件包应小于2M。可疑交易报告的XML文件应与其相应的附件包打包在同一个报送数据包中;

(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2011/04/28

9 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洗钱案件线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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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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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及答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姓名:

工号: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7年03月01日 起施行。(

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C.金融机构的总部或者指定机构收到其分支机构之日起计算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公安机关

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中的“长期”和“短期”分别为(

A.一年以上,3个工作日 B.一年以上,10个工作日 C.三年以上,3个工作日 D.三年以上,5个工作日

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称的“频繁”是指(

) A.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B.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

C.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5天以上 D.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7天以上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

3 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A.3 B.5 C.7 D.10

8.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的所有反洗钱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分析和识别,同时报告(

),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A.当地公安机关 B.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

9.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 )、( )、( )。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A.交易方式、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B.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C.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易性质 D.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手段

4

10.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

)。 A.只提交一个大额交易报告 B.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C.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D.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计40分)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

A.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 B.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D.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2.下列关于可疑交易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B.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5 C.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的。

D.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A.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B.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C.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D.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B.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C.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D.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6 5.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A.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C.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D.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

一、判断题:对 对 对 对 对

二、单选题:ADDAB ADCBB

三、多选题:BCD AB ABCD ABD ABC

7

推荐第4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报告

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批量纠删的自

查报告

人民银行XX支行:

根据XX文件精神,现就对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的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的接口规范,根据XX文件要求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批量纠删操作的工作流程,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的纠删工作纳入数据报送质量管理纳入考核。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自查情况

我行反洗钱系统能够实现对大额交易数据的系统自动抓取,我行按照相关要求对反洗钱系统生成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补录。要求员工当日完成并验平上一日的反洗钱系统中生成的数据补录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由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完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报送工作,上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下载数据的处理情况,查看数据是否处理成功,有“succ”字样时则代表成功。

在反洗钱系统补录的数据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写正确,未出现为规避数据接收检查校验而故意填报无效或错误信息,未发生过大额交易漏报情况。

三、强化报告数据的报送质量 根据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关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度定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报送质量开展自查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确保报送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删操作规程。

以上是我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的自查工作汇报,我行将一如既往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5篇: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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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况,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

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二十三)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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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及时以纸质文件报告。

第六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

第七条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交易金额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资金在外汇账户间流动的,按照非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外汇现金存入账户、从账户取出外汇现金以及其他现金交易,按照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

第八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

(一)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

(二)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三)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不需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

(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

(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

(五)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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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第九条《管理办法》第

九、

十、十

二、十三条所称的“大量”、“发生额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汇资金金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外汇现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

(二)个人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8万美元的;

(三)企业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48万美元的。

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十)项所称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量人民币现钞”是指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钞。

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项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利润汇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额的,或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项所称的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相互对抵、冲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第十四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是指从外汇账户提现、结汇、汇出、划转的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钞存入金额基本吻合的交易。

第十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是指交易双方(含双方都在境内或分别在境内境外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分别收到外汇或人民币的交易情况,即一方将外汇存入他人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而自己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收到相应的人民币,反之亦然。

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的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或者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与实际业务需求不符的交易。

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项所称的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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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进行本次交易的客观条件已经出现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仍坚持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所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职员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识别交易和客户,发现和推断出可能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有非现金和现金外汇交易。

第三章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报表格式准确填写报表,并经校验和审核无误后向外汇局报送。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填报《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一”)或《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二”)。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按月填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三”)。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填报《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下称“表四”)或者《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

一、表二和表三,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当地外汇局。

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自身办理的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填入表

一、表二和表三,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当地外汇局。

第二十二条各主报告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

一、表二和表三,报送至所属金融机构总部,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全辖上月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填写表

一、表

二、表三,并将报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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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并报当地外汇局。

第二十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电子化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

(一)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自身原始数据库的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

(三)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标和接口规范。

第四章外汇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报告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当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规范性检查。对未通过规范性检查的报表,应责令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重新填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过规范性检查的表

一、表

二、表三分别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机构报送的表四和《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并由其及时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对通过规范性检查的电子数据应及时整理入库,并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核查,按规定向上一级外汇局提交分析报告(月度分析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上级局向下级局移交核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单》(见附件2)。下级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局报告核查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需其他分支局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见附件3),协助核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需金融机构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外汇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4)。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协助核查,并如实反馈核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外汇局发现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发现涉嫌其它违法行为(线索),应按照《案件移交--------------------------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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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本分局及辖内外汇局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开展以下工作的情况:

(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工作的情况;

(三)发现、查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核查的;

(二)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现场核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四)有其他不接受外汇局对其他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准确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中出现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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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中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汇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并可建议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该金融机构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主报告机构”系指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定地区收集、汇总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该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特定机构。 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通过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境外机构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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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支付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自查自纠报告

法人机构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报告

按照人行长沙支行反洗钱处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据贵处文件要求,展开了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反洗钱管理人员与销售中心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一线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通过上述工作,让员工了解到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并且对于公司员工提出的反洗钱工作的各项问题,安排了专人进行解答。

二、对客户的资料事前确认。对于购卡客户发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信息调查。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达到转账金额水平的,客户必须实名转账,账号与登记证件名称一致。经过自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与不明身份人员进行购卡。

三、交易实时监管。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张预付卡的限额最大不得超过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最大限额也不得超过5000元。我公司反洗钱岗位员工对每日交易进行人工筛选监控,对于连续多笔5000元的整数消费,进行特别核查,对客户进行询问同时对商户进行确认。经过核查,暂未发现疑似洗钱大额可疑交易。

四、大额可疑交易预警预案。对于确认为疑似洗钱的大额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下,对客户交易卡进行冻结,并及时联系客户进行交易查询,限制其使用,待确认排除洗钱嫌疑后再进行解冻。在此次自查期间,暂未发现类似交易事项。

五、对于购卡人收卡确认的方式改进。此次自查期间,公司对购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为防止非客户本人操作,我公司改进原客户签收程序,要求客户除签字外,需留下本人联系方式。销售人员现场确认后,再由专人进行收卡回访,采取电话确认方式,保证客户本人收卡。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全公司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对参与业务流程的相关岗位提高了风险防范技能,同时改进了工作方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业务开展中的洗钱风险,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公司重点工作事项,提高日常工作中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与识别能力。

XXXXXXXX公司

2014.05

推荐第7篇: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推荐]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二)审慎性原则。应在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确实存在洗钱风险的,才予以报告。

(三)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不断完善监控系统。

第五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人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三)指定专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第六条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七条 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 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基金,然后迅速销户。

(七) 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 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反洗钱系统监测数据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由监察稽核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经进行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补正通知,监察稽核部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流程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采集数据,对可疑交易实施初审后,填写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监察稽核部。可疑交易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客户职业、年龄、收入等基本信息;②客户风险等级;③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包括历史交易情况);④可疑特征;⑤客户间是否存在关联;⑥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监察稽核部反洗钱人员进行审核。

监察稽核部反洗钱人员每日定时查询可疑交易记录并确认可疑程度。 第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对反洗钱人员提交的可疑记录确认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监察稽核部认定为“严重可疑”的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就该笔可疑交易向公司督察长提交报告。公司督察长审议后认为该笔可疑交易涉及的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指示公司反洗钱人员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后,并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上报数据

(一)监察稽核部反洗钱人员负责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控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监察稽核部反洗钱监控人员通过公司反洗钱上报系统查询需要上报的数据,导出数据分析确认后登陆反洗钱监测中心网站进行报送,数据每周报送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8篇: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行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行社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行社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行社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支付的工本费。

(四)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五)当月发生的信息服务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存折支付手续费。(七)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八)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九)办理借记卡、贷记卡支付的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需要补录的大额交易完成补录后直接在反洗钱系统进行提交,由省联社汇总

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确认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未监测出的特殊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生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信息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

(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三)疑似腐败

(四)疑似毒品犯罪

(五)疑似走私

(六)疑似诈骗

(七)疑似电信诈骗

(八)疑似非法集资

(九)疑似非法传销

(十)疑似纳税犯罪

(十一)疑似恐怖融资

(十二)疑似赌博

(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

(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

(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 (十六)异常开户

(十七)对公异常行为监测模型 (十八)对私异常行为监测模型 (十九)疑似套现

(二十)疑似证券期货洗钱 (二十一)疑似保险洗钱。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内控措施8

第二十条 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而发起的补正通知,各营业网点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 9

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在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生主体: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户归属行社负责报告;客户在行社办理的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负责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为收单机构,由行社负责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各营业网点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我行应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应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我行各业务部门均应在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中明确监测内容、细化监测流程,与反洗钱工作有效衔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资金和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限于会计数据,应全方面覆盖,我行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优势积极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

(一)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

应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业务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有利条件,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上报。

(二)全行业务部门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各机构应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我社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对提前还贷的客户于还贷后的次一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甄别、判断,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高风险客户在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持续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应从客户行为、账户、交易特征入手,结合客户的职业、行业、地域及业务性质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识别和认定,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疑的,要对其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经认定后排除其可疑行为,则需将该笔交易删除。可疑交易认定或排除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详实,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或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在履行可疑交易监测职责时,经分析判断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应报告反洗钱监测岗工作人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手工增加可疑交易报告。

2.总行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全辖提交的报告进行严格把关,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提交和排除的可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营业网点进行修正,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联社。

第三十六条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对日常业务办理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客户异常行为和交易应进行持续关注和分析,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2.对于某一客户或交易客观上存在差异特征,但营业网点已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或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

或判断,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洗钱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应将该客户或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应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删除理由进行详细描述,并保留相关尽职调查或分析判断的证据及相关交易数据,作为履行识别分析业务的依据。

3.总行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督导工作机制,每日对辖内所有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定期对营业网点排除的异常交易进行检查,分析排除理由是否合理,并留存检查督导记录。省联社对行社上报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经分析、判断后拟作为重点可疑交易的,或经员工发现客户存在重点可疑的,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

2.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对客户进行强化尽职调查,调取客户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对手、交易特征和交易目的等情况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认为客户交易或行为异常且与先前掌握的客户身份、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属于重点可疑交易,应按照《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交报告,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3.总行财务会计部接到营业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后应进行复核,如有必要,通知其他营业网点和业务部门配合调查。财务会计部经综合分析上报材料后,对认定为

重点可疑交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即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确保上报内容一致,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2.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管理,积极为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发现客户涉嫌恐怖融资或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流程进行上报。

3.各营业网点应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流程和分析结果单独保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将该客户的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第三十九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要求语言精简、分析合理有据、充分使用数据图表说明问题,结合数据分析和非数据因素进行描述。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可疑交易发现和分析过程。包括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过程、对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调查措施、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过程。

2.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或从事行业、经营或收入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等。

3.交易资金来源及流向分析。对所有主体资金交易进行关联性分析,总结分析可疑资金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方式、来源与去向、用途、涉及金融产品与服务,掌握资金交易脉络,必要时可制作资金流向分析图。

4.可疑特征和涉嫌犯罪的类型分析。对客户身份、客户行为、资金交易等方面主要可疑特征进行分析,据此判断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

5.研判后拟采取的措施。

(二)重点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身份基本信息,以及业务办理和资金交易总体情况等。

(三)资金交易明细。包括可疑交易涉及主体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所有账户的交易明细,时间范围为报告日之前至少半年。

具体应提供开户网点、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资金收付标志、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账户余额、网银IP地址、代办人名称、代办人证件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手开户行等。

(四)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五)分析审核记录。指记载金融机构内部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审核过程的相关表格或文书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应包括发起部门(机构)、主管部门、高管等各环节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名、日期等。

(六)对于由各营业网点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重点可疑交易,应提供报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自主型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主型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自主性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贯彻“风险为本”工作理念,通过评估产品洗钱风险、业务流程风险点,识别高风险业务领域,建立自主型大额和可疑交易指标(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和管理体系。

第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为本、有效识别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构应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各级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结果、业务模式调整、市场风险波动、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案例等情况,适时调整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工作重点,完善监测指标,并经公司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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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来源包括系统自动监测和人工自主识别两种方式。

第八条 大额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交易一方(非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九条 可疑交易指标分为一般可疑交易指标和重大可疑交易指标。其中,重大可疑交易指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指标。

第十条 通过系统自动监测的一般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一)在保单生效前申请退保,且批退资金累计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二)在保单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或保费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将批退资金支付第三人账户且批退资金数额达到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三)变更保险合同权利人主体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批退、给付类业务,且批退、给付资金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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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且金额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

(五)同一投保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及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及以上的交易行为且累计交易金额达到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六)大额交易发生批退,且金额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通过人工自主识别的一般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一)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存在以下情形: 1.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发现客户身份证件为虚假、伪造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存在其他重大可疑行为;5.有意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的。

(二)将批退、给付或理赔资金支付到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三)超额缴纳保费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并随即要求将资金返还到非缴费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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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合理的原因,坚持要求使用现金支付批退资金且达到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五)以重复投保名义要求退保,且批退资金达到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六)虚构保险标的投保的。

第十二条 重大可疑交易指标中,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三条 通过系统自动监测的重大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承保、理赔、资金系统中关系人信息与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名单所列组织或人员信息匹配成功。

第十四条 通过人工自主识别的重大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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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案例识别、报告流程 第十五条 可疑交易案例识别流程分为初步审查、适度了解、尽职调查和全面判断四个环节。

对系统自动监测和人工自主识别的可疑交易案例,相关岗位人员应初步审核该笔交易是否可疑;对初步识别有可疑因素的客户应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继续了解有关情况;经了解情况后,发现客户具备一定可疑情形的,应启动尽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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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程序;对前述步骤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全面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对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应注意分析客户及交易的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可疑特征

1.客户为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房地产、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娱乐、博彩业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从业人员;

2.客户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等身份信息位于国内涉恐、涉毒、地下钱庄活动敏感地区;

3.所涉交易资金账户非客户本人账户或为境外银行账户的;

4.客户坚持购买与自身需求明显不符的产品;5.客户要求赔款支付的币种与签单币种不一致的。

(二)次要可疑特征

1.客户在身份证明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不断督促进行交易;

2.客户交易时间在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的前后十个工作日;

3.客户在柜台交易时形迹可疑,神情慌张,回答问题吞吞吐吐的;

4.客户所使用的地址并非其永久地址,如以雇员的办事处地址或住址作为递送交易文件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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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向以分期付费方式缴费的客户,突然要求趸交保费并提高保险金额的;

6.经纪公司要求将赔款资金支付到自身账户,但缺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委托书的(特别是涉外业务)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大额可疑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和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合规部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报送时限,对于大额交易,各级机构应要求下级分支机构在1至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报告。对于可疑交易,各级机构应要求下级机构在2至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经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级机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可疑交易,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各级机构都应向总公司合规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对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的交易,各级机构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合规部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馈的错误回执分发给各级机构,各级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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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补正完毕,经总公司合规部审核后提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正常上报时限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或需对已上报的交易报告进行必要修改补充,各级机构应在报送系统中填写大额和可疑交易补正报告,经总公司合规部审核后提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全部实行电子化报送,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地市级及以上分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各级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开展强化性尽职调查,认真分析筛选,防止错报、漏报、压报、滥报等现象发生。对于有合理理由排除可疑交易特征的,需留存勤勉尽职的证据,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相关理由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情况,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合规部备案。

国家有权机关披露的涉恐、涉黑、涉毒、地下钱庄敏感地区所在的省级分公司,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强化的可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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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识别、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术语解释:

客户,指在我公司各级机构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拟投保客户。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变更、解除保险合同、保险理赔。

系统,指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

投资型产品、保障型产品,是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中确定的相关产品的分类。 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参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涉恐、涉黑、涉毒和地下钱庄敏感地区,是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报告中提及的相关地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7‟第2号)修订下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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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某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报告

xx银行《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根据《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本行积极组织反洗钱管理相关高管人员及一线反洗钱工作人员认真阅读《通知》,结合本行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此办法适合xxx发展,对《通知》中修改的各项条款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增加项均无意见。本行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内部条线管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特此报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11篇:监管制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季度学习材料之一:监管制度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2篇: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操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应切实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公司承保、批改(含退保)及理赔(含给付)等环节。

第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公司内部调拨资金除外。累计交易金额是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

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可疑交易包括三大类:

(一)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

1、(130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130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130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130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130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130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130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130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130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13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13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13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13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13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13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13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13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根据银发[2008]391号通知中的要求,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操作惯例,对于以下交易情况,保险公司可不将其作为《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三是

保险人依照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分摊的赔款;四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除上述情形的交易外,如果客户出现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或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险公司应按照《交易报告办法》的其他条款及反洗钱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8、(1318)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

(二)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260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260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260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260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260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080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080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080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080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080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080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080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8、(0901)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9、(0902)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0、(0903)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11、(090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三章

岗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职责:

1、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2、负责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配合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

3、组织协调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的工作,监督本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操作规范性。

第九条

各部门的反洗钱成员部门职责:

1、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和人员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要求,正确进行反洗钱操作,确保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上级机构要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的反洗钱操作。

第四章

大额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条

公司大额交易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收取保费资金、支付退保费和赔款时,需在SAP系统中准确反映该资金的收取方式是否为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工作联系人和反洗钱成员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本机构大额交易识别操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可疑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可疑交易管理包括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疑交易识别采用人工识别和系统筛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业务承保和批改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业务内勤在录入保单和批单的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需业务内勤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

1、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0

3、130

4、130

5、130

6、130

7、130

9、1

312、1

313、1

315、1316。

2、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

1、260

2、260

3、260

4、2605。

3、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080

1、080

2、080

3、080

4、080

5、080

6、080

7、090

1、090

2、090

3、0904。

(二)资金收付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在进行保险交易资金收付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SAP系统中准确标识。需财务和资金结算人员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

1、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

311、1

312、1

313、1

314、1

315、1

316、1

317、1318。

2、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2。

3、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

号为080

1、080

2、080

3、080

5、080

6、0807。

4、第四大类:在“见费出单”界面进行资金收款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1

311、1314。

(三)理赔管理环节的可疑交易类型识别

理赔内勤在进行系统赔案录入的过程中要对可疑交易类型进行识别,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需理赔内勤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为: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编号为260

3、2604。

(四)系统触发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

由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自动触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包括: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编号为130

1、130

2、130

8、1310。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每月需根据本机构新产生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列为重大可疑交易事项。对于重大可疑交易事项,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必须立即向上级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单按照公司重大事项规定上报),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同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反洗钱成员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对本机构可疑交易识别操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同时,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可疑交易的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Ⅹ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和执行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

(二)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告。

(三)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四)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六)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术语含义如下:

(一)“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二)“长期”系指1年以上。

(三)“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四)“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五)“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3篇: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的建议

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的建议

反洗钱监测系统启用后,系统能自动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大大缩短了数据报送的环节,增强了数据的全面性,提高了基层行反洗钱技术手段。然而,目前反洗钱人员太依赖监测系统,而忽略了系统未能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 存在可疑交易描述过于程式化语言或判断交易可疑的依据不够充分;员工对反洗钱的认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还需有待加强的情况。鉴于目前状况,建议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

首先,要加强经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客户,识别客户的工作,提高主观判断水平,不能完全依赖反洗钱系统判别大额和可疑交易, 特别是可疑交易描述过于程式化语言或判断交易可疑的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员工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加强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健全客户资料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觉提高反洗钱的意识及警惕性。其次,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认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熟悉掌握反洗钱监测系统目前未能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全面落实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工作制度,做好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的手工录入报告工作。基层行可根据本网点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晚上及晨会的时间加强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使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不断增强。支行亦要加强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监控系

统不能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学习,使全行系统操作员不断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和报送能力。

最后,科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工作,不断升级改进反洗钱监控系统功能,使其能识别可疑交易的类型更充足、更丰富,尽量减少前台人员进行人工识别的工作量。

第14篇: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模拟案例分析:

关于[ ]可疑交易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

近日,我行发现[简洁概述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情况

[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 ]

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从开户资料看,[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 [实践中还要看是否为同一人代理开户,代理人信息]

三、资金交易情况

(一)总体情况 [时间、笔数、金额等]

(二)资金来源情况

(二)资金去向情况

四、可疑点分析

[交易特点、重点账户,分几点说明]

五、判断

[结合数据分析和以往经验,给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的判断]

特此报告。

[报告行] ****年**月**日

第15篇:可疑交易工作流程

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对公

为规范储蓄网点反洗钱工作,加强网点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管理和上报,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账户信息实名制度

在办理本外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的开户(包括批量处理业务)、变更账户信息等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做好对客户实名证件的验证、登记工作,严禁开立匿名、虚假账户;代理人办理的,还需验证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办理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存取款等需要对身份进行识别的业务时,应按规定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客户办理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出示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已配备身份证鉴别设备的网点,在联网核查识别前应对身份证真伪进行验证。发现证件存在疑问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存有瑕疵、证件失效、客户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不符),应查实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二)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办理本外币开户、大额现金类汇兑业务(含转账)、代理保险、基金等业务时除需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外,还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在确认客户已与我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且已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前提下,在为该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时经查验原保存的身份证件仍为有效的,不再保存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和《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等制度要求做好各类业务档案的保管工作。客户身份资料、通过邮储蓄营业机构柜台、自助终端进行的各类业务交易记录档案应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客户信息录入应完整

登记客户信息时,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外,还应做好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的登记工作。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四)窗口营业员要熟练掌握存单(折)鉴别仪及身份证识别仪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认真鉴别存单存折、身份证,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

1、活期存款、取款20万元以上和转账50万元以上的,网点要登记的大额现存、取款、转账交易登记簿,客户资料的各项内容要登记齐全,不可漏登。

2、活期存款、取款20万元以上和转账50万元以上的,网点要填报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二份),每日随营业日报表上交事后监督,进行审核。

3、大额可疑交易指在10个日工作日内一个账户存款、取款或转账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活期账户,网点要逐笔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并登记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登记簿,各项内容要登记齐全,不可漏登。

4、网点在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时,一定要注明是存款还是取款业务,并且把每笔交易的流水号、交易金额、账号写清楚。若有转账业务务必注明转入/转出账号、金额、流水号,务必注明资金来源,若用户不愿告知,要注明“询问用户,用户不愿告知”。

5、网点发现大额可疑交易时,第一笔交易必须是存款,当网点发生的大额交易都是取款而没有存款交易时,可通过网点支局长权限进行司法查询后,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

6、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周期为5个工作日上报一次,请各支局(所)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一式二份,上报至稽查室。

(六)、反洗钱工作检查及考评

1、各网点务必于每月5日前上报一份上月自查报告到稽查室。

2、每季稽查员将对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实名制执行不力、开户或办理交易时客户资料不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遗失或未保存至规定年限、可疑交易上报不及时、漏报各种反洗钱登记簿、报告表没有进行逐笔登记等问题的网点进行处罚,每项处罚30元,登记不齐全的,每项处罚10元。

3、如果因未及时把关上报大额可疑交易,产生后果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与合规基本要求

文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处长 鲁政

随着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行为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已经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将从监管制度框架与合规基本要求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详细介绍。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

预防洗钱的最重要途径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什么要金融机构承担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这是因为,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和金融业务,知道什么样的客户和交易是正常的,什么样的是不正常的。按照该制度,金融机构需要报告很多交易,监管部门要想从海量数据中间挖掘出有价值的线索就显得非常困难,而那些没有经过分析和判断的交易对反洗钱监测是没有意义的。

客户身份识别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前提。反洗钱要做的就是确定交易跟犯罪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客户身份识别则是甄别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因此,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当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资金监测工作以后,他们就掌握了有关客户身份和交易情况的宝贵资料,而这些资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的案件侦查。因此,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另外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就是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综上所述,反洗钱监管制度中最核心的三项制度就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各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都是如此。这三项核心制度是外部监管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最基本合规要求。同时,反洗钱工作又具有特殊性,它几乎会涉及到所有业务条线,是一个系统工程。

因此,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十分重要。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套恰当的风控系统,形成一个有效的操作流程,把每一个从业人员置于这个流程的控制之下,从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流程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流程,跟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工作流程没有本质区别。首先,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由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来自各方的交易信息进行匹配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然后,人民银行对这些可疑线索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涉及洗钱犯罪的,就报送公安和司法机关。立案后,相关部门会联系金融机构,根据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展开调查,并利用法律手段挽回社会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在这个流程中,金融机构处于核心位置,它提供了案件线索,并负责配合之后的案件调查。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基本要求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从高层做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应首先承担起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保证反洗钱合规人员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人员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资源和条件,包括信息资源、技术条件等。

第二,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在起步阶段,我们的经验制约了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水平,因此需要广泛而深入地学习国外相关经验,逐步摸索以取得良好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还应开展定期的内部审计,评估已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根据内审结果和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三 ,加强对员工和分支机构的管理。员工反洗钱培训应当在多个层面展开,包括对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对反洗专职合规人员的培训、对各业务条线人员的培训等。金融机构还应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防范洗钱风险。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含义

客户身份识别跟实名制有一定关系,但客户身份识别不等同于实名制。要反洗钱,当然就要知道钱是谁的,交易是谁做的,如果这些都不清楚,我们就根本无法开展工作。

在这个意义上,实名制是反洗钱工作中,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最基础的环节。但是,实名制代替不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我们需要发现交易资金跟犯罪之间的关联,进而发现客户跟犯罪之间的关联。

2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基本内容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对新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与客户建立业务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客户的真实身份,知道他们进入市场的真实目的。近些年来,证监会在这方面陆续出台了很多监管层规定,大大强化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第二个方面是对老客户的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起业务关系后,客户必然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或者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该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进行关注,包括交易内容,交易是否与其经济状况、经营状况相符,是否与其财富状况相符,是否与其理财观念相符,甚至在同等的条件下,与与其情况相同或者类似的主体所作出的选择是否相符等。

3 .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和其他办理特定种类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要求

对于以下业务环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提出了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具体包括:

① 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② 开立基金账户;

③ 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④ 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⑤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⑥ 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⑦ 代办股份确认;

⑧ 交易密码挂失;

⑨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⑩ 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当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其他的业务种类。

身份识别的具体操作要求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次,登记客户身份的一些基本信息;最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期货业金融机构具有一定优势,即他们实现了客户身份资料的影像采集。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的极大耐心。下面,从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两个方面,对应当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详细介绍。

对于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金融机构登记的上述基本信息出现要素不全的情况,其中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国籍,一个是职业,一个是身份证有效期。

导致这些要素缺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金融机构的原有系统没有包括这些身份要素,从而无法录入。因此,金融机构的系统需要尽快改造。对于不配合的客户,我们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尽快合作。如果客户拒绝提供法律所要求的必需信息,我们就不能为其开户,否则我们就要承担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公司客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4 .持续客户身份识别

持续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含义是在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要关注他们的市场行为,并联系相关的背景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为了开展更加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平衡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我们引入了风险分类的管理方法。首先,针对各种客户建立风险分离,对高风险客户做强化的尽职调查,对低风险客户适当简化尽职调查措施。风险分类是持续对客户尽职调查的第一个基础环节。

关于风险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出本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划分标准。

《管理办法》本身确定了一些划分风险等级的要素,第一个是地域。这里的地域主要是从监管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的,即某一国家(地区)有没有一套比较健全有效的完全监管准则。如果该国家(地区)和我国一样在执行金融机构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的 “40+9”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那么它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就是可以接受的。

执行 FATF标准的国家(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像我国这样的 FATF正式成员,目前有 34个,其中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一类国家(地区)虽然不是 FATF正式成员,但已经公开声明接受

FATF的 “40+9”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这些国家(地区)目前有 130多个。除此以外的国家(地区)都不能被认为是低风险的地域。

对于离岸金融中心、毒品犯罪集中区域等国家 (地区 ),我们要将其列入高风险的地域。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沿海和内地之间的差异不适用这一原则,此时可以联系其他一些监管指标,如客户资金规模、客户交易习惯等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个是业务。业务的含义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同金融服务产品的特性是不同的 ,因而其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也是不同的。

第三个是行业。对于处在现金密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行业中的客户,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更加严格的开户条件,甚至限制其开户。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金融机构要自己掌握。

上述各风险要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匹配关系,我们要对这种关系加以重视。

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僵化的,我们要时时关注,并按照规定加强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定期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同时,按照人民银行 2008年 391号文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由于业务关系刚刚建立,很多交易没有展开,客户的风险根本就没有机会暴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初步划分出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要随着客户交易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在出现高风险行为时,适当调高客户的风险等级。另外一套更加经常化的机制就是定期审核,金融机构要关注、回顾客户历史上的交易行为,并对其风险等级进行恰当调整,加强监控。

确定风险等级后,我们要针对不同客户开展不同强度的调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与客户业务关系的存续期内,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最后,如果客户的身份信息出现了重大变更,或者出现了重大异常情况,特别是当客户姓名出现在监管部门发放的黑名单上时,我们要重新对其开展身份识别工作。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包括:

一是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是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是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是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是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是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当然,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行业只报大额现金交易 ,即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因此,对于很多已经完全实现第三方存管的证券业金融机构而言,就没有报告大额交易的义务。

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人民银行 2006年 2号令第 12条设立了 13条标准。但是,这 13条标准还不够全面。实际上,可疑交易分为三类:

第一类交易是经过以上 13条标准所筛选出来的交易。这 13项标准基本上都是监管部门已经提出了的检测指标,是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段自动监测或者提取的。但是,这些监管标准一般是采取两段式的列举方式进行阐述,一部分是交易的特点,一部分是主观判断的要求。因此,通过计算机筛选以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后续的判断和分析。

第二类交易是涉及特定名单的客户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名单、监管部门要求监控的其他名单等所列的姓名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最后一类交易是 2006年人民银行 2号令第 14条、第 15条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

从反洗钱工作的实践来看,这类交易报告是十分有效的,很多重特大案件都是金融机构凭借他们的经验和对客户的了解,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在会计档案保存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严格遵守保存期限和保密要求的规定,但是在保存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要求不止包括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还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16篇: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

(二)、

(三)、

(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

一、十

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第17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3号令)课后测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3号令)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75.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 )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8.33 分)

✔ A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B 中国人民银行

✔ C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D 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

2、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恐怖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 )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8.33 分)

✔ A

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

✔ B

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

✔ C 电子形式

✔ D 书面形式 正确答案:A 

3、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 )负责。(8.33 分)

✔ A 科学性

✔ B 准确性 ✔ C 合规性

✔ D 有效性

正确答案:D 

4、金融机构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 )监测。(8.33 分)

✔ A 技术

✔ B 系统

✔ C 实时

✔ D 严密

正确答案:C 

5、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报告标准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外币等值( )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8.33 分)

✔ A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 B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 C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 D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 )名单开展监测,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8.33 分)

A

FATF组织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B 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C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D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正确答案:B C D 

2、金融机构应当通过( ),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8.33 分)

A 其总部

B

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

C 反洗钱中心

D 合规部门 正确答案:A B 

3、下列关于大额交易报告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8.33 分)

A

金融租赁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B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C

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

D

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8.33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8.33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8.33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8.37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第18篇: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

一、大额交易

1、定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键字解释: “现金收付”根据规定仅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目前我司三方存管后的客户均为银证转帐,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此类客户的现金交易不计入我司应上报的大额交易范畴,其他类型客户现金收付计入此范畴。

二、可疑交易-客户频繁现金交易1201

1、定义: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根据“反洗钱局”的解释,现金交易金额按照单笔或单边累计金额统计。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

“接近于”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阀值: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现金收付”系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公司三方存管客户的银证转帐业务不应列入此范畴,其他类型客户列入。

3、阀值标准示例:

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0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该客户不满足条件;

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6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 但是单笔160000满足条件,所以该客户被认为符合条件。

4、可疑分析示例:

例1:营业部银证转帐额度设置导致。如营业部设置单笔5万为上限,某客户资金30余万,准备转出19万,则必须分4笔,非客户主观逃避监控标准;

例2:某客户频繁将一定资金转入,并不用该笔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等,且不属于较固定进行申购的帐户,而仅为单纯性资金转帐或偶发性申购回款后随即转出的,无合理解释排除可疑的,应从严上报。

三、可疑交易-无交易客户资金内转1202

1、定义: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指在一段日期内交易量少于某金额 我司自定义:

一段日期定义:为1年;

少于某金额:自定义为人民币5万、美元5千、港币4万以下。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根据证券常规业务情况,指各类资金内转,如资金划转存取、支票划转存取等业务,即证券方不同资金账户之间进行的各类直接资金划转。目前我司已经停止了由客户发起的资金内转业务,如发生此类业务应核实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可疑交易-休眠账户大额资金交易1203

1、定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根据“反洗钱分析监测中心”的解释,大额资金收付的金额按照单笔或单边累计金额统计。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 “长期指”1年以上(按自然日算)。

“闲置不用”参考证监会对“休眠账户”的定义,设定为仅极少量证券买卖交易行为发生,不涉及账户本身沉淀资产和资金。

我司自定义为:交易额少于人民币1万、美元2千、港币1万元。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大额资金收付”指符合大额交易阀值的所有资金存取类业务。

3、阀值标准示例: 例1:某客户账户资金余额80万元人民币,在T-365至T-1日的证券交易额为5000元,其在某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00000,150000,18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所以该客户满足条件。

五、可疑交易数据生成-休眠账户大量证券交易1204

1、定义: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如:T日为监控日,T-10日至T日为短期期间,则T-10 -365个自然日以上为长期期间)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 \"长期\"系指1年以上(按自然日算)。

闲置的帐户:因人行对此无明确定义,我司参考证监会对“休眠账户”的定义,设定为仅极少量证券买卖交易行为发生,不涉及账户本身沉淀资产和资金。

我司自定义为:交易额少于人民币1万、美元2千、港币1万元。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累计:参考资金收付单边累计的原则,拟交易量累计也遵循单边累计原则。

帐户:考虑本条主要监控证券交易行为,本条对“长期闲置帐户”的定义暂。理解为对证券帐户的要求

六、可疑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1、定义: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迅速\"无定义,客户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之后,未必立刻销户,同时考虑迅速不应超过“短期”的时间,所以我司自定义为从买卖最后一笔业务计算10个工作日内,含10个工作日;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累计:参考资金收付单边累计的原则,公司交易量累计拟遵循单边累计原则。

七、附则

1、本规定将根据人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补充。

2、本规定由风控总部负责解释。

第19篇:大额贷款自查报告

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业务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富源县财政局:

根据《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的通知》(曲财外[2010]30号),依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8]195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云金办[2010]3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讨自检自查工作方案,布臵工作内容。各部门统一思想,相互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于2010年5月1日至5月16日为期半月,对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经营、财务执行以及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机构设臵及人员构成

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云金办[2009]149号文件批准,并依法办齐各种证照,于2009年5月31日开业成立。注册资本金为壹亿壹仟万元,经营地址:富源县鸣凤路凯悦酒店一楼1-3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东;总经理:田斌昌。 自董事长、总经理下设臵8个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是:综合 部、人力资源部、财会部、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审计监察部,审贷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有男性8名,女性3人;最大年龄44岁,最小年龄21岁,平均年龄29岁;学历上:有本科6人,专科2人,高中3人。

(二)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贷款业务,以围绕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主要投向,以信用、保证和抵押为主要方式,以利率合理、额小面广、风险分散为原则,以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实现目标为经营理念,面向全县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公司2009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2899万元,其中:涉农贷款累放金额11104万元,占累放总额的86.08%;实现营业收入454.86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6.88万元,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212.2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24.79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13.49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11.19万元,减去营业外支出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9.19万元,缴纳所得税27.30万元,净利润81.89万元,实现了既定效益目标。 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一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逐步缓解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公司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立足县域,服务“三农”为原则,以严控风险为

前提,继续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截至2010年5月16日,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89笔,共计14057万元,贷款余额为11255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24笔,共计9210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1.83%。

二、自检、自查具体内容

公司各部门依据公司赋予的职能,对自检自查工作进行了细致分工,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一)劳动人事管理

公司开业后,通过多渠道择优录取新员工进入。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各种保险,相应制定了各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了:《人事管理制度》、《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员工离职细则》、《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礼仪守则》、《员工手册》、《员工行为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了员工行为,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培养了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增强了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信贷营业管理

通过对营业以来的每一笔贷款进行自查,未有单笔贷款超过200万元,单户贷款超过注册资本金5%的情况出现,无一笔违规跨区域贷款,利率执行上下浮动全部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4倍区间内,无隐瞒收支、截留利润现象。公司施行按季结息方式,计息差错均能够及时退补。经自查所有贷款均属合规、正常。具

体管理及运作方式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信贷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公司制定了《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要求信贷员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对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收回”等一系列环节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公司贷款期限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五种,贷款目前实行“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的四级分类进行形态管理,以后将推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五级分类进行贷款管理,以便有利于科学、规范、合理分析贷款风险和反映贷款占用形态。旨在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贷款审批情况。根据有关信贷内控制度要求,公司成立了审贷委员会。并对贷款审批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凡上报审贷委审批的贷款,首先必须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对贷款人的信誉进行评定。经调查有风险的贷款,坚决拒绝审批,贷款手续不全的责令补全后再行审批,严禁人情贷款和超权贷款的出现,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3、大额贷款发放及管理情况。贷款投放坚定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县域中小企业等“三农”倾斜。贷款主管信贷员必须对每一笔贷款,进行调查研究,风险性评估。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致使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财务管理、执行情况

依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出纳制度》、《云南省企业财务会计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财务坚持每月对报表与总账、总账与分户账进行了认真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账款、内外账务完全相符。财务收支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标准,完整记录各种开支,及时反映经营状况。通过自查,无违规或超标列支各种费用情况发生。

(四)“三防一保”工作

为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公司执行防查并举、重在预防、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并举,不惜投入6万余元安装了影像监控系统,确保人员、资金、财产安全。此外,还强化了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完善了安全防范体系,坚持领导职能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措施和防范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有序。经自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营业场所及各种安全防卫设备、措施均能够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安全经营。

虽然经过公司全体员工为期半月的自检自查,未发现有违规经营现象,但是,基于公司绝大部分员工毕均应届毕业生的事实,实践工作经验缺乏,政治素养欠缺,思想意识不够严谨,特别是对一些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上的理解,可能会出现偏差,也难免会出现经营管理和一些业务操作上的失误,各种超想象中出篇二:信贷资金用途真实性自查报告

信贷资金用途真实性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浙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支持辖内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有效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确保中小企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促进信贷资金顺畅循环。日前,根据《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途真实性自查的通知》(浙银监办[2011]327号)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一次全面自查。

一、高度重视,认真自查

我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自查办法,将自查工作进行了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要对有关贷款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借款借据和合同档案办理的合规性,对新增大额贷款进行了贷后跟踪回访,通过多种形式使风险充分暴露,确保不留死角。

二、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加强贷款管理工作。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存在逆程序操作、越权放贷、套用其他业务品种发放消费贷款等现象。按规定对相关业务及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对贷款流向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及严格监管,重点对公司类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进行监控,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严格管理,一经发现信贷资金用途不合规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立即收回贷款。

三、自查结果

我行逐步制定和建立信贷资金用途真实性的内控制度,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到位。 201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发放且截止2011年9月30日仍有余额的特定范围中小企业公司贷款,共120笔,余额为662,792,500元。经自查,以上信贷资金用途真实,均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转借或转作定期存款、用作保证金、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挪用于股票投资、挪用于理财和证券基金投资等情况。 201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发放且截止2011年9月30日仍有余额的个人贷款,共47笔,余额为97,001,603.51元。其中,个人经营类贷款18笔,余额为44,600,000元;个人循环贷款19笔,余额为46,130,000元;个人住房一手房贷款4笔,余额为2,125,710.44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4笔,余额为2,675,893.07;个人信用贷款2笔,余额为1,470,000元。经自查,以上信贷资金用途真实,均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存在挪用资金进入股市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

通过此次自查,我行没有发现信贷资金用途不合规等现象,我行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今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向可控和安全。篇三:新发放大额贷款专项检查方案

新发放大额贷款专项检查方案 为了解和掌握我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2009年新发放大额贷款的合规性,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自治区联社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县级农合机构2009年新发放大额贷款实施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实施新发放大额贷款专项检查,掌握了解我区农合机构大额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情况,本次主要检查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社团贷款和贷款转让业务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当前大额贷款管理中的违规问题,有效防范和控制大额贷款风险,促进各级农合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

(一)检查2009年度新发放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2009年度咨询区联社新发放的大额贷款。

(二)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一)贷款投向合规方面。是否坚持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宗旨,是否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是否严格限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授信;发放特殊行业贷款是否具有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二)贷款操作方面。是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

是否严格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贷款资料、手续是否完备、贷款程序是否合规等。

(三)贷款担保抵押情况。是否核实抵押物、保证人情况,是否根据借款合同办理合规合法抵押手续;抵押物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抵押物是否足值、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收入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等。

(四)信贷资金的使用监控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大额信贷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是否严密监控信贷资金尤其是大额贷款使用状况,信贷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以贷收贷(息)等现象,信贷资金是否注入经济实体,被挪用是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新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2009年10月23日以后发放的),是否按《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管理。

(五)贷后管理方面。是否定期检查客户、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分析财务状况,分析主要产品市场变化及经济效益;是否按照信贷对象、贷款方式、贷款额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及时解决贷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否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持续性和可靠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分析检查,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点予以准确的描述,并提出防范、化解的措施。

(六)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和财务报表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有无以虚

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查报告、审贷记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信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七)风险分类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对新发放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认定,分类结果是否正确;是否根据检查及其他途径发现客户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及时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填写分类认定表,实行分类调整。

(八)大额贷款的质量状况。新发放贷款的欠息及质量状况,有无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还本(息)周期就发生违约行为。

(九)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情况。重点检查平台贷款是否合规,合同及各种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担保是否落实有效,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贷款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

(十)房地产开发贷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向开发项目“四证”不齐全、项目资本金不足、开发商未取得规定资质等不合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是否将开发商、项目公司和母公司统筹管理,综合授信,是否整体考核其资本金来源和比例的合规性和充足性;是否严格执行贷款项目封闭管理,是否存在开发商挪用或抽逃项目资金等行为;检查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的结合情况,是否注重以联动营销等方式,提高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的匹配率及项目收入归社率。

(十一)社团贷款情况。重点检查社团贷款主办社及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的落实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有效性。

(十二)贷款转让业务情况。重点检查贷款转让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

(十三)落实各级部门检查整改意见情况。检查是否按照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监管意见和区联社检查整改意见的要求,落实整改计划与措施,逐项落实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问责。

(十四)检查其它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检查组织安排 具体检查工作由区联社计划信贷部和稽核审计部共同组织实施。区联社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副组长于2010年4月5日前将本检查组的检查报告报送区联社稽核审计部。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农合机构和各检查组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责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检查,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严格检查,注重实效。各检查组要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存在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情况, 确保取得工作实效,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检查人员在要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各种检查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填报有关检查表格。对检查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在工作底稿中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为导向制作事实确认书,事实确认书要求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并经被检查单位签章确认。

(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树立检查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本次检查实行费用包干,严格执行《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审计总队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不准”。

(五)各农合机构务必将需调阅的贷款资料于2010年3月15日前准备好,需调阅的信贷档案资料包括:1.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中形成的信贷档案;2.贷款发放后至2010年2月28日止放款账户明细;3.贷款发放后至2010年2月28日止50万元以上的信贷资金使用(取现、转账)银行凭证复印件。

七、检查主要依据 1.《贷款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关于加强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桂农信发[2005]35号) 5.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篇四:关于“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的自查报告

关于“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的自查报告

根据总行《关于实施?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支行立即开展了?不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组织工作到位

我支行为切实做好?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立即召开了支行行务会,并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专项重点内容分条线进行了自查。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一)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七个方面

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自?三个指引,一个办法?实施以来,我支行一直按?三法一指?的要求发放和支付贷款,没有以贷转存,也不搞存贷挂钩。

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我支行执行浮动利率是按企业情况和市场定价原则合理确定的,2011年发放的公司类和个人贷款浮动在40%内。

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我支行贷款是按合同利率

收息,从未擅自提高利率,更无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的现象。

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我行的所有贷款业务均未向客户收取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也未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

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我支行严格执行人行和总行的相关收费标准,对贷款客户无乱收取各类费用现象。

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我支行对单位或个人授信业务均按其申请和资金需求合理给予综合授信和单项业务品种授信,从未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购买理财、保险等金融程产品。

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我支行没有高息揽存、借道收息的现象发生。

(二)收费管理具体表现

1、?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大额汇兑、委托收款、电子汇划费、?人行通?、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对公账户开户、询证函、折单挂失等业务均按总行制定的收费价目名录进行收费,我支行未擅自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违规收费行为?。我支行严格按照《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的相关规定执行,无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

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的现象。

3、?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充分告知客户?。我支行将中间业务收费明细表在营业大厅的电视上不断重复播放,充分告知客户,方便客户了解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确保客户自主选择各类服务。

通过此次自查我支行未发现发放贷款时增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费行为。今后我支行将严格执行人行和总行相关规定,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篇五:信贷自查报告

信贷自查报告 根据联社xxxx年x月x日有关会议精神,我社积极组织信贷人员对信贷业务进行了认真自查,以规范行为、防范案件,查找问题、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对照联社和自身的要求进行排查,对个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深挖根源,充分认识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以促使每个人通过此次排查活动,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进步,合规操作。

一、我社信贷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认真学习信贷业务及相关制度,较熟悉地掌握了业内知识,但这些知识还不能够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在新的业务处理方法上还有些欠缺,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应更加努力学习各类相关知识。

二、牢固思想防线。一是能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三、恪守规章制度。信贷人员始终坚持按章办事,努力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办理贷款手续,力求完善,不出差错,确保手续真实合法,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在经手股金的处理上,均能账款清晰,及时入帐,无截留行为;无截留贷款本息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贷后检查做为重点予以改进,随时掌握客户的动态变化,降低贷款风险。

四、工作作风上。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没有利用职权索要、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曾经商、入股办企业,无吃拿卡要行为,无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一个信合职工的光辉形象。

此次自查活动,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责任重大,想干好信用社的工作,就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都是对集体,对自己的不负责,通过这次自查以及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剖析,我们的思想受到了洗礼,得到了净化,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做好每一件事,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信合员工。 银行信贷员2011自查汇报

根据联社深化三项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以规范行为、防范案件,查找问题、解 决问题,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思路,对照联社下发的告全体员工书所列排查内容,对个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深挖根源,充分认识和领悟三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促使个人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通过这次对存在问题的排查整改,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进步,作出如下总结。

一、学习上。作为一名信贷人员,我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学习信贷业务及相关知识,较熟悉地掌握了业内知识,但仍不够努力,总是沿袭一些以往的经验办事,不能够满足个人和工作对知识的需要,没有深层次的去钻研开创一些新的业务处理方法,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仍应更加努力学习各类相关知识。

二、思想上。三项治理工作在我县信合系统已开展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各级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的成效,我作为一名党员,在思想上绐终高度重视,深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敢有丝毫懈怠。

三、信贷管理上。自调入社以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办理贷款手续,力求完善,不出差错,确保手续真实合法。但在经济档案的整理上,贷前贷后的检查上,存在一定的惰性,小部分的档案信息没有完善,一些几千元额度的小额贷款,总是片面的认为手续办理的合规,片面的相信担保人、介绍人,而没有更为细致的调查。此一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做为重点予以改进,杜绝违规行为,降低贷款风险。

四、内控制度的执行上。多年来始终坚持按章办事,努力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但仍在一些细节的问题上出现漏洞,如在安全制度的执行上,信贷室的后门总是关不住,外人很容易进入院内,容易造成隐患;在经手股金的处理上,均能账款清晰,及时入帐,无截留行为;无截留贷款本息行为、擅自挂息等经营违规行为;无虚报费用,私设小金库待为;无擅自罚款,乱收手续费行为。

五、工作作风上。我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没有利用职权索要、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曾经商、入股办企业,更无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无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一个信合职工的光辉形象。工作日的中午不允许外出就餐,是为了杜绝信贷人员中午喝酒后,下午不能正常办公,以及禁止吃拿卡要行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在我身上仍然存在少数几次中午与朋友饮酒影响下午办公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杜绝此类现象,规请领导与同事们监督。

此项工作的开展,非常必要,让我充分认识到,在信用社工作责任重大,想干好信用社的工作,更是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都是对集体,对自己的不负责,通过此次三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通过这次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剖析,我的思想受到了洗礼,得到了净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做好每一件事,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信合员工

信用社主办会计自查报告3篇 作者:逐.风 文章来源:山西信合网 加入时间:2011-8-20 8:29:25 点击:1483 信用社主办会计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2005]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这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增强法纪观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确保我县

农村信用社安全、合规、稳健经营。同时使广大员工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危害性。 根据实施的方案,在社领导的组织下,我利用工余时间,再次认真地学习了我社制定的《**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员与复核员岗位职责暂行办法》、《**市**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指标百分制考核办法》、《**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操作规程》、《**市**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财务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劳动管理与违规处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印象,我对照相关的条例,对自己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一一进行了回顾,目的在于查找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于及时补缺补漏,及时整改,逐步完善。下面,我对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

一、业务方面

1、一年多来,本人担任**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一职,在社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出纳工作,协调、理顺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应经常向主任汇报会计、出纳工作情况及内勤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方面做得不够好,不够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使辖内的会计、出纳工作日趋规范,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按照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适宜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加强内部管理。但是由于我社人员配置较紧,无法经常组织会计、出纳人员集中对业务进行培训。有些规定只能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各个网点,交由各人各自学习,这就容易造成内勤人员关于业务操作方面理解不一致,会出现个别岗位能力较为薄弱的现象。

2、作为信用社的主办会计,既是会计辅导员,又是二级稽查员,我在抓好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的同时,能及时发现、解答和解决业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做好事前辅导。能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会计辅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取得领导的支持,以使各项制度的执行更加到位。但是有时因为事务繁忙,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由于时间有限,对网点的会计辅导与检查的力度与深度不够。根据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编制检查评分表,明确奖罚,年终依据评分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以此激励会计出纳做好本职工作。

3、作为主办会计,我能认真核算各项财务收入,严格成本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和评价经营成果,为主任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

4、认真做好全辖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能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手续,做好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登记、出库。合理安排各网点和存量。每月坚持不少于一次的帐实检查,确保凭证的使用、销号有序、正规,避免出现遗失。

5、能按照制度规定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正确提取各项费用;二是做好各网点的传票、会计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工作;三是结息日做好各网点结息的辅导和事后监督工作;四是及时核对内部帐,督促会计做好内外帐户、总分帐、往来帐、帐户余额的核对工作;五是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六是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便于主任的经营决策。

6、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出纳、结算、财务制度和会计、出纳操作规程,坚持会计工作的“十六项基本规定”,保证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

7、能加强内部资金和固定资产、零星小额资产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网点的库存限额,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压缩现金资产的占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加强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审议、有报批。定期对固定资产盘查,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规模。但是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做到盘活或处理,比如位于**新圩的商住土地,已闲置多年未加以妥善的处理。对于微机、终端设备、各类机具以及其他零星的低值易耗品,能够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帐、簿、卡,但是这些物品因实际需要在网点之间或领用人之间进行调剂后,不能做到及时登记,有些物品损坏后,也未能及时进行处理。

8、能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一切开支按照标准实行,需要上报审批的财务费用均待联社批复后才出帐列支;报销费用严格执行经办、证明、主任“双签”制度,确保每一笔开支真实、合规。帐务处理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正确、清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人和事,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并及时反映和汇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9、随着信用社业务不断的发展,各种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20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大额可疑交易自查报告.doc》
大额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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