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

2020-07-24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乙方工作岗位为护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五险,其中工作满五年,五险由单位全额缴纳,未满五年的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5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材料)

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形式

第四条 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保洁员、炊事员。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 1 —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其中,需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联系。

第九条 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习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

第十条 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 2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与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

— 3 — 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

— 4 — 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 5 —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因工作致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 6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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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www.daodoc.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

文章标题: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www.daodoc.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page_break]二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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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推荐第6篇: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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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 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

(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

(八)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

(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由综合股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核表》、体检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审批表、考核材料、解聘(辞退、辞职)材料等。聘用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无劳动争议的,经综合股研究批准,可不保存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推荐第8篇:惠州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07-10-12 ] 阅读:2413 次

一、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人员,报人事处审批;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和岗位要求,接受报名。

(二)聘用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由人事处审核:

1、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2、教学、科研成果情况;

3、近期体检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推荐材料。

(三)填写>。

(四)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派出干部进行测试,按岗位要求评出分数和评价意见,确定预选名单。讲师和硕士以上学者可免

(一)、

(四)项程序。

(五)人事处审批。

(六)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聘用人员按以下

(一)、

(二)方式之一发放工作报酬:

(一)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含各类奖金、补贴、津贴、工作量酬金等)报酬:

1、教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30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2200元/月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1700元/月

4、助教(含相当职务)

1400元/月

5、一般技术人员(含相当职务)

1200元/月

6、其他人员

900元/月

(二)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1、教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80元/小时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60元/小时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50元/小时

4、助教(含相当职务)

40元/小时

(三)住宿补贴

若自己在市区租房的,可按下列标准补助:

1、教 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本市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能给予住房补助。

四、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批,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人事处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3、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4、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5、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六、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七、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该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招聘编外聘用人员

2016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招聘编外聘用人员

因工作需要,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办公室后勤服务人员2名。

三、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服从安排,爱岗敬业,尊敬领导,团结同事,有较好的奉献精神,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及工作责任感。

(二)学历:中专以上学历。

(三)专业及其他:专业不限,有工作经验优先。(四)性别:女性。

(五)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5月23日以后出生)。(六)来宾市辖区户口者优先。

四、招聘岗位性质及待遇

招聘岗位的性质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按来宾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聘用人员标准发放,聘用期内社会保险金按全市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由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担。

劳务派遣方式。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上岗协议),一年一聘,可以续聘。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

(二)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将《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和个人简历(附近期免冠照片)发至邮箱:lb4278221 @163.com。

(三)面试时间及所需材料:资格审查通过后,将通过电话通知入围面试人员,未入围面试者,不再另行通知。面试当天,须携带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未尽事宜,请与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联系。 联系人:刘杨春、叶恒,联系电话:0772-42788

13、4278221。原标题:2016年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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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外聘用工作人员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推荐第10篇: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

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编外聘用人员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明确******与聘用人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结合高新区实际,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规范签订行为,现制定如下劳动合同签订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签订原则。

(二)切合实际原则。

(三)平等协商原则。

二、操作程序

(一)确定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特点,******与员工所签订合同按签订的期限可分三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3-5年。

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范围:截止目前,在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的,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

同。

(不要)③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范围:对于岗位处于施工现场的公司部分员工,因其工作流动性强,为了便于长期管理,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施工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为范本,针对签订对象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等,在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确定劳动合同专项条款内容。

(三)确定签订时间及聘用单位。凡是此次续签的合同,签订的起始时间统一规定为2011年9月1日,由郑州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作为聘用单位统一签订。人才交流中心与新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与所聘人员劳动关系确定的同时予以签订,因特殊情况没有签订的,人才交流中心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其签订。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对******机关事业单位、办事大厅等部门工作的所有编外聘用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现在工作情况、表现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象范围。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每个聘用人员所在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个人业务水平和本人工作意愿确定与其所签劳

动合同形式。

(二)组织签订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 鉴于******编外聘用人员人数多、岗位分散等实际情况,拟按照工作单位分批次进行签订。第一批:先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两个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进行签订。第二批: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签订。第三批:与地税、国税办事大厅工作的聘用人员签订。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印制《劳动合同》文本,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签订。

(三)备案登记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 人才交流中心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做好前期摸底工作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好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合同签订率达100%,并做好备案登记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聘用人员在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其他人不得代替。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对自愿在******工作但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才交流中心应在******与其确定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向其本人送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此次签订劳

动合同无试用期约定,年月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大专毕业生试用期个月。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个月。对于临时用工,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将不约定试用期。

第11篇:邢台市第四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会议讲话稿(初稿)

邢台市第四医院

院长贾金英在医院编制外聘用人员会议上的讲话

亲爱的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寒来暑往,春秋更序,我们一起迎来了充满希望、满载梦想的2012年,在元宵佳节到来之际,我谨代表院领导班子对在座的编制外聘用职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默默奉献表示感谢,向大家致以最真诚的祝福,祝愿大家工作开心、家庭幸福、心想事成、事业有成!

我院由于用工体制、经营困难经费不足等历史原因,聘用了部分编制外人才,通过外派培训和科学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我院科室编制不足的矛盾。这种新的用人方式,确保了临床、医技科室的用人需求和医疗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长期以来外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偏低、没有社会保障,已成为影响医院和谐发展、快速跨越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今天下午,我把大家从忙碌的工作岗位上请过来,和大家坐在一起,就是想和大家探讨这些问题。

一、重视编外聘用职工工作,努力帮助大家规划人生职业生涯 我院1953年建院,有着近60年的悠久历史。经过几代四院人的艰苦奋斗,在邢台市医疗界有着较深影响,医院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也是编外聘用职工与编制内职工奋力拼搏的奋斗历程。在医院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大家都清楚地看到,编制外聘用人员已经成为医院工作人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建设的一支重要队伍。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在医院的发展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院多方面的历史原因,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各项福利待遇偏低,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了使大家能够安心工作,今年大年初四,我亲自到石家庄和集团公司进行了沟通,艰难争取了从今年1月份起,我院编外聘用人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的政策。院领导近期抽出较多时间,计划从出台管理制度、外派进修、专长培育、思想教育方面入手,为每个人制定利于其自身发展的规划,更好地帮助大家确定个人奋斗目标和职业目标,从长远的角度对我院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生涯进行合理规划,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实现自身价值。

二、规范编外聘用职工管理,尽快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努力维护大家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统一管理,让我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有章可循,更是为了让同志们放心,充满激情的投入到自己的岗位上去,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我院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医院近期会出台《邢台市第四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计划从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工资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将对编外聘用人员统一管理,成立工会,努力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让大家解除后顾之忧,拥有自己事业和归属感,再也找不到漂泊不定的感觉,让生活快乐起来,让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出来,让我们四院真正做您最真诚的依靠。

三、细化编外聘用职工绩效考核,努力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分配激励机制

按劳分配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绩效考核就是反映按劳分配的激励机制,让按劳分配真正体现在工资分配上,也是学历代表过去,能力代表现在,学习力决定未来的最好体现。绩效考核是强化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越来越得到更多的人认可,我院出台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地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起到鼓励、支持、规范、指示的作用,提升员工的工作素质与涵养,从而提高了编外聘用职工的工资待遇,逐步实现编内编外人员同工同酬,保证医院工作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四、树立主人翁意识,转变服务理念,自觉努力学习,提高自身医疗技术水平,携手共创美好明天

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医院靠我发展,我靠医院生存’,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都要有主人翁意识,要怀着一种强烈的责任感积极投身到医院建设中去。要想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医院的形象,自己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着医院发展。我希望大家能够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去做,按照操作规程去做,杜绝差错的发生。特别是在临床医技岗位上的同志,绝对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操作规程,护理人员要注意三查七对,严防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在窗口科室工作的同志,一定注意热情接待患者,要注重服务礼仪,待人、接物、处事文明礼貌、从容有序。我们要从患者的利益着想,以患者满意为工作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求。同时希望大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技术水平,近年来患者对我们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才能以精湛的技术水平服务于患者。我希望大家放开自己的思想,用火热般的的工作激情,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主动的去工作,只要医院发展了,患者满意了,效益上去了,工资、保险、待遇我保证让大家满意。

最后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业务更上一层楼,在座的每一位每一年都有新的成绩、新的跨越!

谢谢大家。

邢台市第四医院 贾金英

第12篇:房地产编外经纪人聘用合同

永基地产线下经纪人聘用合同

甲方:地址: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现住址: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编外经纪人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聘用乙方担任业务 部门 经纪人(含物业顾问、资深物业顾问、高级物业顾问、副主任、主任、高级主任、副店长)岗位工作。

2、乙方服从甲方的任职安排,履行所任职位系列管理制度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岗位聘用期限

1、订立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为合同终止期限。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在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基础上,开发房源,提供买卖双方交易信息,促成买卖交易完成,利用公司培训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保证把开发的房源通过甲方公司平台交易。具体交易由甲方完成,乙方在交易中有提供信息,必要协助,配合的义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就表示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的公司规章规定,接受甲方工作安排。配合区域经理的工作调查和安排。及时向甲方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工作指示。

2、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一定区域房源买卖及房源客户开发工作,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报酬支付给乙方。

3、当乙方不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甲方要求的业务要求,由于兼职房地产经纪工作的区域性,工作时间的特殊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

4、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如果没有完成一定的房源开发任务,甲方有权利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如果以后乙方拥有房源只要通过公司平台交易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5、如果乙方超出工作授权范围或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失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积极按时参加有关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公司业务开展中的规定。禁止以公司名义从事业务以外的任何工作,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以甲方许可的名义,授权的程序,方式。

3、按照约定的标准从甲方处获取报酬。乙方开展业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意外损失由乙方字行承担。

4、乙方超额完成甲方指定的买卖房源开发工作的,乙方有向甲方申请晋升的权利。并获取约定的超额奖励。

5、乙方故意汇报虚假买卖房源信息,把开发房源或者公司的房源通过自己私下交易,或者甲方以外的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照约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个人住址,身份信息,固定工作等有关变化应向甲方及时提供。

7、乙方自由安排时间开展买卖房源的开发工作,具体没有时间限制要求。

第七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完成工作计酬、每开发一套房源,提供买卖房源信息的标准为

每元。提供买方求购信息并且交易成功完成的标准为

每元。报酬按税前数额为标准。

2、甲方按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形式为(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3、乙方超额完成买卖房源开发工作,按照约定获取奖金元。

第九条、其它约定:

1、乙方超额完成甲方指定买卖房源信息开发,乙方按标准×%计算得到奖励。具体比例由附件约定。

2、本合同所称的开发买卖房源工作的完成是以房产最终得以交易为标准。具体提供买卖房源为不同人时按照附件约定比例提取报酬。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合同法,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保证自己受聘于甲方并没有对乙方现在档案存放单位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如果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时间为下列()

1、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自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凌口服务站全科门诊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甲方按月补助300元,乙方交纳当年养老金的不足部分,按年交纳;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到政府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第14篇:《劳动合同法》对我市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

《劳动合同法》对我市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 (与机构实名制共同考虑)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之外另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编外聘用人员”)在各地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和某些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数量竟与编制员额持平,个别单位(如某些医院、学校、文化团体)编外聘用人员可达在编人员的数倍。目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方式与劳动用工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现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方式的内外部运行环境,可能造成编外人员实际转化为财政长期供养的编内人员[1],干扰了正常的机构编制管理秩序。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现状及成因

由于缺乏充分、全面的调查,我们无法描绘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状况,也不能准确掌握编外聘用人员的准确数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编外聘用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普遍、大量存在。[2]笔者调查过我(市)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总体上上述各省都有编外聘用人员。三县两区绝大多数乡镇都在编制之外自主聘用了处理行政与后勤事务的工作人员,安吉某单位自聘人员38名,其中12人在镇政府职能科室的管理岗位,司机、打字员等辅助和临时岗位26人;

综合调查了解的情况,产生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因主要有三项:一是各地社会管理职能较从前更为丰富,工作量大幅增加,而现有的编制不足,人手不够,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长期未进行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如一些医院沿用的还是十几年前核定的编制员额,编制数明显不适应当前事业需要;二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灵活、容易,通过短期劳动合同制的人事管理,大部分聘用单位的领导都认为,编外聘用人员“听话、好用”;三是编外聘用人员与编内相似岗位同等资历的人员相比,工资较低,可以减轻支出(财政)负担。

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特点

尽管各地对编外聘用人员有“自聘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合同制雇员”等不同名称,但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却有着高度的相似性。

一是劳动合同制。编外聘用人员一般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只是订立合同的聘用方有所不同。有的是用人单位与被聘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如苏南乡镇政府直接与被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有的是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代理)公司订立购买服务的合同,人才服务(代理)公司再与被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这些人才服务(代理)公司多数是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举办的,少部分为社会举办。 二是短期续签制。为便于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各地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与被聘人员签订短期合同的方式,一般都是一年一签,从理论上说,如果工作内容变化或被聘人员不适合继续工作,可以随时解聘。但大多数情况下,被聘人员一般都会得到继续聘用,象长兴一些由村干部转为自聘的人员已经被聘用了近十年,市属某事业单位打字员和1名司机一年一聘已经聘了长达10年。 三是工资低水平。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般比编内人员要低,甚至还低得不少。如我市公安局采用了所谓的编制置换管理方式,即用一个行政编制的支出来招募4名公安文职人员,像一名110接线文职人员的收入只相当于同等资历行政编制人员的50%;四是岗位多层次。尽管不少地方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范围定在专业技术、行政辅助和工勤岗位,不行使行政权力。但事实上,编内编外人员“混岗混编”现象仍十分严重,几乎涵盖了除主要领导职务外的其他岗位。如我市某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除少量用在工勤岗位外,绝大多数用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如教育系统的专业教育,卫生系统专职医生、护士,新闻系统的编辑、记者、播音等工作。

五是部门普及化。编外聘用人员并不仅仅在特定部门才存在,而是广泛分布于行政、事业各个机关,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有,党委行政首脑机关也有(如驾驶员等)。

[1] 不少地方或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均为“自筹自支”,也就是通常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所称的“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所有行政、事业产生的一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收入均应纳入财政收入范畴,因此,即便是自筹自支的编办聘用人员也应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2] 我国现有行政编制人员约1000万(财政部,财政解释人员参考资料,2002);事业单位约93万个,共有事业编制人员约2900万;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最保守的估计也在400万以上。若以F省X市编外聘人员占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的25%抽样估算,我国编外聘用人员总数应在1000万左右。

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

(二)

三、《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影响

作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式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较之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了明显的不同,对劳动者在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的加大。针对大多数编外聘用人员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和其他管理机制特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调整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影响。

(一)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编外聘用人员不属事业编制管理范围,采取劳动合同制,并且国家尚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编外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进行规定,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1]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转为实际的编内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各地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一般都采取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方式,笔者所调查的编外聘用人员中,90%以上已经被聘了数年,实际聘用十年以上的也屡见不鲜。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大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编外人员,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和终止的条款来看,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恶意行为,用人单位一般很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将转化为实际长期供养的编内人员。 若继续实行编外聘用人员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长期续聘的管理方式,最短只要两年时间,全国不知道将“多”产生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固定长期吃“财政饭”人员!

(三)规范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为劳务派遣,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义务等劳务派遣内容。与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有密切相关的内容有: 1.本单位不得自我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目前,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都是采取自我派遣的方式,即由本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成立全资的劳务公司按本单位的要求招录聘用人员[3],然后再派往本单位工作,有的冠之以“购买服务”。今后这种购买服务的方式行不通了。

2.不能分割订立劳务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而现在不少编外聘用人员都是长期聘用,订立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如区检察院规定公务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一些驾驶员需长期聘用,但其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一签。这种分割连续用工期限订立劳务协议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3.同工同酬。现在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最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其工资报酬较低,明显低于相似资历相近岗位的编内人员。《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属派遣劳务的编外聘用人员工资低的情况将彻底地改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当然同工同酬还包括了用工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社会保险待遇等其他方面。[4]同工同酬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大进步,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均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合理地得到劳动报酬。

四、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再思考

综上述可知,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行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内因和外因均发生了变化,行政、事业单位要正视法律改变了的用工环境,认真对待即将可能引发矛盾的劳动管理问题,重新审视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目的是“规避”编制管理,导致部分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体外循环”

多数编外聘用人员的地方和单位都打着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等旗号,均以弥补人手不足,编外聘人低费用好管理为由,但追本溯源,其目的就是试图“规避”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把变相超编进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制“合法化”,肆意扩大用人自主权。可以这么说,各种名目和无节制的编外聘人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大量财政供养人员在编制管理体制之外循环,极大损害了严格控制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编制管理基本原则。

(二)正视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将其纳入编制管理范畴

减少财政供养人数,降低公共财政“人头费”支出是编制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然而,大量编外聘用人员形成的事实超编并没有引起各地编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一些地方为了“粉饰”编制管理的政绩,不顾本地财政供养人数大大超过已核定编制员额的事实,以用人单位“花自己的钱,养自己的人”为借口,为大量编外聘用人员脱离编制管理开脱管理责任。如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大量编外聘用人员即将成为用人单位无法“摆脱”的编内长期供养者,同时日趋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也指向了现行编外聘用人员机制的不合理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编外聘用人员的开支要么属于公共财政,要么属国有资产营利,哪来的“自己的钱”?《劳动合同法》已将编外聘用人员可以体外循环[5]的运行机理彻底打破,编外聘用人员将无法“规避”编制管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摸清编外聘用人员的底数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目前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根本不知道到底有多少编外聘用人员,更别提其结构、分布情况了。造成这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原因,一是各地编制管理机关对编外聘用人员问题的重视和管理力度不够,或未进行统计,或统计口径不一;二是各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瞒报、少报实有人员的情况。《劳动合同法》为摸清编外聘用人员的底数提供了法律保障,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而当前用人单位普遍不建立劳动合同用工名册的现象将视为违法。依据本条法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能够更方便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联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清查财政实有供养人员数量,掌握编外人员总体情况。

(四)统筹编内编外人员管理,实行人员消肿

现在许多网民十分关注人事编制管理政策,有一位网民这样写道:“同样是劳动,为什么有些人就要给他弄上编制,而有些则啥都没有,成为流浪的打工者。甚至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工作,同样学历的人,有编制的和没编制的都是同工不同酬的。编制制度使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打工者,真正应该做的是取消不平等的编制制度,平等劳动,而不是其它”。十七大提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的精神在《劳动合同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劳动合同法》是统筹编内编外人员管理,实现编制管理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的良好契机,笔者建议:

1.逐步消化编外聘用人员,将财政供养人员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客观地说,现在大部分编外聘用人员无论从工作素质还是服务态度,并不比编内人员差,甚至还比不少编内人员干得还好,他们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下子彻底清理编外聘用人员的做法既不现实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可以采取按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增加)编制、清退富余人员等的手段,逐步将所有财政供养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切实发挥编制在公共财政的前置控制性作用。 2.禁止编内空编,编外聘用的做法。不少单位是空编数与编外聘用人员数相当,但为了好管理低费用却不用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编制,另搞自主编外聘用。有的单位甚至是“用了保姆,闲了媳妇”,干活的都是编外聘用人员,在编人员“事少、钱多、权大”,扰乱了编制作为行政资源配置的功能。可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不再允许空编单位另行编外聘用人员,维护编制管理的权威性。

3.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服务代理,减少编外聘用人员。现今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所有编外聘用人员最大群体,教育、医疗、科研的编外聘用人员数量庞大,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对现有的一些行政、事业辅助工作实行社会服务代理(不是岗位社会化),用市场来配置公共服务,真正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却不养人,切实减少编外聘用人员。

最后也是最紧要的,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研究《劳动合同法》对本地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法律约制,调整现行管理办法,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特别要审慎订立已经长期聘用了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如对还将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可暂订立一份合同期长于1年但短于10年实际用工期的劳动合同,给有关部门制定新的编外聘用人员政策留出时间。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第96条解释时指出,(1)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为三类,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3)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按照我国立法精神,即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今后也按人事部门制定的聘用合同进行确立劳动关系,其聘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应不低于《劳动合同法》所体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关于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论述可参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7-12/11/content_7230469.htm)。

[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条款,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行政与事业用人单位难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将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作为国家管理实体的行政、事业单位断然做不出这样的举动,因此,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是一项难以跨越的挑战。

[3] 显然这种自我派遣的用工方式容易滋生因人设岗等人事管理腐败行为。

[4]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不再使聘用人员属于“编外”了,长期雇用,同工同酬,同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将聘用人员可以与编内人员划上等号。

第15篇:原标题: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公告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原标题: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

财务科:收费员1名。

三、招聘条件

1.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2日以后出生); 3.身心健康; 4.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 5.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会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优先。

四、报名方法

1.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报名。

2.报名地点: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组织人事科(门诊楼4楼)。3.报名时间: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20日。

五、待遇

正式录用后每月1300元~2000元。

六、考核

考核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874-3413497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更多信息关注:云南医疗卫生考试网

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5年3月12日

第16篇: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员聘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由总则、聘用原则及程序、社会保险、人事调动、员工辞职、解聘、续签劳动合同、工资福利、附则七章组成。

第二章聘用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聘用原则

1、公司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

2、公司聘用采取逐级缩小范围的方式。

①一般员工面试须经行政人力部经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四个环节。 ②部门经理面试须经分管副总、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三个环节。

③副总经理面试须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四个环节。

3、员工聘用签定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聘用程序

1、经公司聘用的人员入职当天应向行政人力部提供如下个人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学位证、获奖证明、职称资格证明、介绍担保书(视情形决定)原件,经人力专员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②一寸免冠照片1张(同时提交数码格式),粘贴于“员工登记表”。

③公司保留对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审查权利,如有虚假,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一概由员工本人承担。

2、填写“员工登记表”。对于“员工登记表”中的内容,行政人力部人力专员应及时录入用友软件“人事管理”。

3、接受行政人力部安排的2天的员工手册学习培训以及本部门安排的1天的作业手册学习培训。

4、规章制度学习完毕经考试合格,由行政人力部介绍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

排,并在2个月之内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保密协议》。

5、新员工均需经过试用。试用期2~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工资的80%发放,对于特别优秀的员工可经总经理批准提前转正。

6、试用期终止前一个月,新员工应主动向其主管领导提交“员工转正申请表”及“自我评定”各一份。

7、对于社保关系调入公司社保帐户的员工,享受公司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生育、工伤保险。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六条转正员工须于转正后一个月内可将其社保关系调入公司社保帐户。同时,公司将补交自该员工入公司之日起的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生育、工伤保险)

第七条转正后一个月内,员工未将其社保关系调入公司社保帐户的,公司不再替其补交社会统筹保险。公司自该员工将其社保关系调入公司社保帐户之月起替其交纳社会保险。员工因未及时将社会统筹保险关系转至公司帐户所导致公司未替其交纳社会保险之情形所带来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八条转正员工须于转正后一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调入公司档案户。对于档案未调入公司的员工,须向公司行政人力部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处开据的档案保管证明文件。

第四章人事调动

第九条员工调动

1、员工岗位定位权在公司,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并下发“员工调动通知书”。若员工有不同意见,可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由公司酌情处理解决。但在公司收回对其工作调整的决定之前,该决定仍然执行,被调整工作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服从。

2、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公司提出书面调岗要求报告,交于其部门经理。经其部门经理的上级领导批准,可同意其调岗要求。但须报行政人力部备案,并由行政人力部报财务部备案。

3、经同意调配岗位的人员需办理好原岗位的工作交接,将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以及本岗位重点业务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清单方式交接给工作接手人,并由其部门经理监交。

第五章员工辞职、解聘、续签合同

第十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员工,员工也可主动提出辞职。

1、辞职: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其部门经理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并经其部门经理的上级领导批准后开始办理辞职手续。辞职手续一般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①行政人力部应书面通知所有部门,以便各部门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辞职员工收回借出资料及公物。

②员工辞职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以及本岗位重点业务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清单方式交接给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交接完毕,由工作接手人在“员工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③将所保管的业务资料,以清单方式移交给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交接完毕,由工作接手人在“员工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④归还领用但须归还的办公物品,以清单方式移交给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交接完毕,由工作接手人在“员工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⑤结清公司借款、罚款、未报销款项、所欠发票,由分管会计在“员工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⑥行政人力部在确认离职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通知财务部工资停发日。

⑦工资发放日,财务部支付离职员工工资。

2、解聘: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部协商后报请总经理予以解聘,但公司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辞退者。

A三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9次。

B三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

C半年内累计事假超过7天。

D半年内累计休病假36天以上(产假、工伤假除外)。

E未经批准在职期间兼职于其它单位且已影响本职工作者。

F因公司机构调整无合适工作岗位安排的。

G经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要求的。

②员工在接到“员工解聘通知书”后,应到行政人力部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辞职手续一般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③公司有权对以下情况者予以即时辞退,而无须事先通知,亦无须提供任何补偿。

A试用期一个月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续签合同:

①合同期满前2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续签合同申请表”,告知是否愿与公司续签合同,报相关领导批准。

②经相关领导批准,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下发工资制。即次月十号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份组成。小时工资按照(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174计算。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十三个月工资,次年春节前根据上年度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和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人员聘用管理办法(1)

一、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三、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四、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五、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六、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七、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八、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九、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十、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十一、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

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十三、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二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18篇:人员聘用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

公司人员的招聘、配置、调整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定的人员编制、用人标准及招聘权限进行。所以人员招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各部门均不得擅自进行招聘工作。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增加人员时,需拟定招聘计划,书面报综合管理部呈分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下,各部门可按照所要求提出人员增补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联合

相关部门组织招聘工作。

(一)现职人员离职,其主管业务没有人员接管。

(二)业务增加,致使工作量加大,现有人力不足。

(三)增加新的工种,本公司、部门内缺乏此工种人才或不足。

(四)因未来业务扩展,提早储备人才。

第三条人员招聘应首先考虑内部调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组织对外招聘。

第四条应聘人员基本资格:

(一)应聘人能够被合法雇用。

(二)应聘人满18周岁。

(三)经医生证明,应聘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工作要求。

第五条录用人员基本标准:

(一)品行优良、认同公司的管理及企业文化,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应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仪表端正,言语得体。

(四)其他。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曾被开除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或在单位有其他不良纪录者。

(二)不能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者。

(三)经查实其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有虚假者。

(四)身体状况不符合工作要求者。

(五)曾有社会不良纪录者。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公司所有员工有将其基本情况告知公司的义务。应聘者在应聘前均需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求职人员基本情况表》,对所涉情况予以如实说明,综合管理部应在正式录用前对其进行核实,如因客观原因于录用前未能准确核实而办理了录用手续,一经发现被录用者有欺骗行为,公司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招聘与录用详细流程

本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选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和亲属回避四项原则。

招聘本着“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原则,降低、减少对外招聘费用。

一、招

公司将招聘划分为计划内招聘、计划外招聘、公司战略性招聘。

1、需求申请与审批

(1)计划内招聘须经用人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依据人员编制计划实施控制。

(2)计划外招聘须上报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员申请,填写《增员需求申请表》。一般人员招聘至少须提前两周提出增员申请。《增员需求申请表》包括增员原因、增员岗位要求、增员岗位工作内容等项,增员部门必须完整填写,否则综合管理部有权不予受理。

(3)各部门如有长年需求的岗位,各部门负责人须在《增员需求申请表》上标注“长期招聘”,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综合管理部直接将利用各种招聘方式进行长期招聘。

(4)公司战略性招聘实行专项报批,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审批。

2、制定招聘计划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批后的增员需求确定合理的招聘计划上报综合管理部, 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招聘计划拟定公司招聘费用预算与招聘方案报总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后的招聘计划,首先在公司内部招聘,利用内部员工调动程序进行内部调剂;对于内部无法调剂的,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式可以利用人才招聘会、报刊广告、猎头公司、网络招聘及特殊渠道等多种形式。

3、实施招聘

(1)人才招聘会:对于基层员工和中基层管理人员主要采用人才招聘会进行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组织招聘,综合管理部须提前一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招聘简章、招聘登记本至人才市场办理进场手续,并制作招聘展板,招聘会前负责将招聘展板送至人才市场布展。

(2)报刊广告:报刊广告适合于较大规模的人员招聘。招聘程序:首先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出包括广告刊登的报刊种类、刊登时间、版式、招聘内容、费用等内容的招聘计划书,经总经理审批后制作广告稿并预订版面;广告稿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刊登。

(3)特殊渠道引进人才:对于公司高层、重要岗位、特殊技能岗位人员可通过特殊渠道引进人才,或者由综合管理部委托多猎头公司搜索人才。程序:明确我方所需人员及具体要求并与猎头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由猎头公司提供人员给我方进行面试。

(4)网上招聘:网上招聘可通过国内一些著名网站发布,这类招聘适合于公司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对人才的招收和储备。网上招聘程序:首先选择招聘网站;制作招聘内容;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由该网站按协议所定时间和内容发布信息。

(5)学校招聘:应届生、实习生可通过学校直接招聘。

结合公司招聘人员的情况,招聘拟采用校园专场宣讲招聘和校园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相结合的方式,校园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长期招聘,通过与学校就业办联系,将公司招聘岗位与所需专业拟招聘计划在学校的招聘网发布长期招聘信息,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有意向的学生拟签就业协议。

4、资料收集与登记

综合管理部与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应聘资料,由综合管理部对应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对于有省级及以上注册证书、有特殊长处或优势工作经验的人员资料进行整理、备档、跟踪,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人事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备案。

5、面试准备

A、面试现场需要注意各项物品、材料摆放整齐、主次分明,人员分工明确有序,由综合管理部和对口部门负责人同时对应聘者进行初试,综合管理部和对口部门共同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行测评,综合管理部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进行考核(如有无驾照),对口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考核,对重要岗位、经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其它须总经理审批的岗位通过初试后须由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予以录用。

B、面试人员服饰整齐、精干,举止专业。面试过程中注意多问少说少答,注意礼仪及对面试者的尊重。应牢记,招聘面试也是企业形象的展示和窗口。

6、面试程序

A、应聘人员填写(附件2)《职位申请表》,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B、表示欢迎应聘者参加面试,向应聘者介绍面试人员,请应聘者落座,并要求应聘者做约3分钟的自我介绍;

C、面试人员向应聘者提问,进一步了解对方。提问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流动原因、业务技能、工作能力、个人职业发展意向、价值取向、敬业精神、薪资要求等方面;

D、主持面试的人员向应聘人员简单介绍公司概况;

E、面试人员按照公司用人标准以及相应岗位要求在(附件2)《面试评价表》上签署详细意见(包括应聘者的外貌、举止、表达能力、工作知识、工作兴趣、总体印象评价、结论等几方面)。

7、背景调查

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及特殊重要岗位人员在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对其家庭、学历、工作背景和有无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以确保应聘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对在背景调查中发现应聘者提供情况不实的,将不予录用。对于过去经历中有劣迹或个人品质有问题者,不予录用。

8、录用审批

通过面试、笔试且背景调查合格者可进入录用审批程序。

应聘人员考核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录用。

在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后,综合管理部会同需求部门按照公司薪资标准对录用人员试用期及转正薪资进行核定,对于应聘中层及管理层岗位的薪资,及待遇超过公司相应岗位规定的,都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同时须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处确定其具体工作事项。

第19篇:聘用人员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从签约起聘用乙方从事XXX工作。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00000元整(壹仟伍佰元整),从0000年0月1日开始起薪。甲方不得无故托延乙方的工资待遇。

四、乙方受聘期间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条例规定,如乙方应违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乙方有权转所或辞职。但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拒绝。

六、乙方有权参加系统举办的后续教育,学习费用及注册评估师每年所交的会费均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二00 九年一月二日

第20篇: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在办事处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办事处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办事处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试用半年)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 办事处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测评合格后,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办事处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城管队员、综治、计生工作人员、文印、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办事处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83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333元/月,全年40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25%,即50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00%,即40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75%,即3000元。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处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规定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超过10分钟进办公室、早于规定下班时间超过10分钟离开办公室者,视为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三)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长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四)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分为100分制,领导考核占30分,社区评议占30分,办事处各科室长评议占20分,聘用人员互评20分。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90分以上)、合格(考核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考核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如两年连续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办事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和生活中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doc》
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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