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自查报告

2021-03-04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县人事局、社保局:

本年度的医保工作在县社保局(医保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通过绿洲大药房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县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绿洲大药房对2008年度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通过自查找出差距,不足,并制订改正措施。

一、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服务,主动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并在药店设立监督电话。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二、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3、药店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4、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

三、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药店定期积极组织员工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员工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由于医保管理是一项难度大、工作要求细致、政策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们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并与医保中心保持联系,经常沟通,,通过年度自查改正不足,力争通过考核,使我店的医保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县医保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绿洲大药房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推荐第2篇: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自查报告

本年度的医保工作在县社保局(医保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领导班子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安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考核办法》的规定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07年度的基本医院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汇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县医保中心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三、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本年度门诊人均费用略高于医保病人药品比例控制的范畴。

3、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4、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设有就医流程图,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对就诊人员要求处方外配药的,医生开出外配处方,加盖外配章后由病人自主选择购药。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办抽查10例门诊就诊人员,10例均符合填写门诊就诊记录的要求。

7、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五、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今年医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5、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推荐第3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本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步入正规,根据上级要求,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11年度的基本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本院门诊住院参保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组织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倡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人卡证的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并鉴定知情书。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登记和相关资料记录。

6、严格按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要求储备药品

3、不定期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3、本院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本院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相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医保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使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法规政策

3.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报,及时了解医保新政策。

七、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大处方,这是由于我场居民居住分散,刷卡不便造成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2、门诊刷卡存在有个别处方不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们要对患者做更加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医生进行严格要求,不定期学习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医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杜绝以上问题的发生。

2011年12月15日

推荐第4篇: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上溪中心卫生院2010年度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本年度的医保工作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义政办[2008]105号文件《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义政[2010]14号文件《义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10年度的基本医院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地区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昌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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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记录和相关资料。

6、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今年医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5、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确保医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本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医保病人门诊刷卡 ?人次,金额?元,月平均刷卡?人次,金额?元,人均刷卡?元。

3、由于我院未开设住院部,因此,未开展住院项目。

4、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医生下乡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

由于医保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利国利民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在义乌市社保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使把我院的医疗工作做得更好。

上溪中心卫生院

2011年7月15日

推荐第5篇: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内乡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医保审批通过及开始收治医保病人以来,我院医保工作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日趋完善,根据内乡县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制度的要求,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昌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每日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记录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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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医院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五、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医生下乡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

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通过自查发现我院医保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距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相关基础工作、思想认识、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夯实等。剖析以上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 领导及相关医务人员对医保工作平时检查不够严格;

(二)个别医务人员思想上对医保工作不重视,业务上对医保的学习不透彻,未掌握医保工作的切入点,不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要及时做;

(三)在病人就诊的过程中,有对医保的流程未完全掌握的现象。

七、下一步的措施

今后我院要更加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针对以上不足,下一步主要采取措施: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有关医保文件、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杜绝麻痹思想;

(二)落实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及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检查教育,建立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三)加强医患沟通,规范经办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四)促进和谐医保关系,教育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促进人们就医观念、就医方式和费用意识的转变,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五)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以优质一流的服务为患者创建良好的医疗环境。

内乡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

2014/3/3

推荐第6篇: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毕节欧亚泌尿外科医院

2009年度地直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本年度的医保工作在地区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关于建立地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审核制度的通知》(毕署劳社局字[2005]18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09年度的基本医院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地区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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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三、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本年度(2月—11月)医保病人门诊刷卡292人次,金额58159.20元,月平均刷卡29.2人次,金额5815.92元,人均刷卡199.17元。

3、由于我院未取得地直医保住院项目资格,因此,未开展住院项目。

4、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昌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按照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填写门诊就诊记录和相关资料。

6、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五、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今年医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5、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确保医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医生下乡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

由于医保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利国利民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在地区社保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使把我院的医疗工作做得更好。

毕节欧亚泌尿外科医院

2009年12月5日

推荐第7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自查报告

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院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市医保处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要求,我院高度重视,认真布置,落实到位。由分管业务院长牵头,医务科具体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后,我院立即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评价指标,认真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相关政策,成立了由业务院长分管负责,由医务科和护理部兼职的医保领导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并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严格管理,实现就医管理规范标准

近年来,在市人社局及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我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及时下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床住院。严格掌握病人入、出院指征,严禁出现“小病大养、挂床”等违规行为。对门诊处方严格执行医保 1 药量规定,门诊用药一次处方量为7日量,慢性病最多为15日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7 日量。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病历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市医保处印发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选编》、《**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

三、加强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一是抓好制度落实,严格操作规程。我们继续强化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程的落实,重点抓了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手术安全核对制度、病历书写及处方评审制度,保证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抓好基础和分级护理,提高综合护理服务水平。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逐步建立健全了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院、全程质量控制,实施检查、抽查考评制度,结果公开,奖优罚劣,使我院医疗工作做到了正规、有序到位。

三是医务人员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2 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

六是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轮椅等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得到患者的好评。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住院程序及收费管理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我院在医保病人住院48小时内上报住院申报表并做到入院收证、出院发证登记。同时,按规定的时间、种类、数量报送结算报表,参保人员各项医疗费用真实、准确,费用明细与病历、医嘱相符。

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在60%以上。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以下。

我院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药品价格、检查收费标准,及时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五、加强系统维护,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3 我院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由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同时,保证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杜绝随意撤销参保人员住院登记信息。

总之,我院通过严格对照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评价参考指标》等要求认真自查,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圆满完成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设置和要求,争取这次考核达到A级的等级。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人社局及医保处领导的大力支持,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使医保工作真正成为参保人员可靠保障。

推荐第8篇: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百峰卫生院2015年医疗保险

工作自查报告

本年度的在县医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办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办法》(襄人社发2011 61号)、《关于印发对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2015年年度考核的通知》(保医险〈2015〉8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本院组织医保办对2015年度的基本医院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并将管理成效纳入个人年终考核。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在医保管理小组的协助下、院医保办积极配合县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昌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记录和相关资料。

6、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今年医院在人、财、物、技术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对应药品、设施、材料,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本年度(2014年7月31日—2015年6月1日)医保病人门诊刷卡700人次,金额35570元。

3、本年度(2014年7月31日—2015年6月1日)医保病人住院人次

64人,其中职工医保 21人、居民医保 43 人。住院合计费用79110.49元,其中统筹支付59887.49元。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多次召开基本医疗保险,发放宣传资料等。

七、医疗保险业务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门诊处方保存不完善、出院病历未归档。

2、由于国家基本药物的实施、未能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个别病例存在用药不规范、过度检查。

3、兼带收费工作,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未按时送审、费用结算不及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严格规范医疗文书管理,门诊处方、出院病历及时归档;理顺各项工作,每月按时结算住院病人费用并送审,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规范用药,合理检查。

医保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利国利民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在县社保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使把我院的医疗工作开展的更好!!

百峰卫生院医保办

2015年11月20日

推荐第9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

1.目的

规范全院医护人员诊疗服务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好的为医保新农合患者服务。 2.服务对象

市医保、新农合患者 3.适用范围

医保服务科、临床科室、信息科、财务科等 4.工作要求

4.1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考核全院各临床科室医保新农合工作,促进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4.2 制定医保新农合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办法,医保服务科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4.3 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各医保管理部门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4.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优化参保参合患者就医服务流程,简化就医手续,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4.5严格执行医保新农合规定,规范药品库、诊疗库的对应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4.6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入院告知书》、电子显示屏播出、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公示收费项目。

4.7负责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医保新农合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人员,每年组织临床科室培训医保新农合政策两次。每年对医保联络员进行2-3次点评会,汇总、分析、点评各科室扣款、基金运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4.8定期对临床科室医保、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4.9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减轻患者负担。

4.10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计算机、财务与医保中心、各地新农合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4.11设置医保投诉箱,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正确及时处理参保参合患者投诉,保证患者合法权益。

推荐第10篇: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载体为北京银行活期存款帐户,帐户资金由社保中心按月拨付。

个人账户具体支付范围如下: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本人自付。

医保手册、医保存折及《领卡证明》:

根据区县社保中心要求,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向社会保障卡平稳、有序地过渡,我司于2010年10月起不再为新参保员工及转移员工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及手册的内页、条码,但对于已持有《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持有手册内页、条码)的员工仍可以办理信息变更等业务,详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的注意事项》。

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两个月后领取医保存折,曾参加过基本医疗的人员仍沿用原有的医保存折。医保存折如遗失或存在个人信息有误的情况,请参见《医疗保险存折使用说明》。 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领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作为在领取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就医的凭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如遗失或存在个人信息有误的情况,请参见《使用注意事项》。

基本医疗长期驻外:

基本医疗长期驻外是指在北京参保, 被工作单位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员工,通过申请长期驻外和年度审批,可设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邮政储蓄或邮政汇款领取个人部分的情况。

新入职的员工,如需办理长期驻外手续,需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审批表》原件一份(需异地医院、社保经办机构盖章)、《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方式申请表》原件一份、公司出具的雇员长期驻外证明原件一份(需公司盖章),如选择邮政储蓄方式,需同时提供邮储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

新入职的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请在入职时告知中智客户服务代表,并在《参保声明》上选择“属于长期驻外类型”,除此以外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如在原单位已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入职新单位后回到北京工作,可取消长期驻外业务。 长期驻外业务需每年审批一次。

以上内容详见《基本医疗长期驻外业务介绍》。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1、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原则:

(1) 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前三家可以任意选择,但最后一家必须选择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及中医医院无需选择;

(3)应尽量选择距离居住地及工作地较近的医院,不必盲目追求三级甲的大医院。

2、目前社保中心对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时间和次数上的限制;

3、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无需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变更完成后也无需对社会保障卡进行数据更新。附::

《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图例: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示意图(以在职员工为例) 1.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 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 (4) 家庭病床的费用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限额 (1)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职工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为650元。 (2)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享受统筹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00元人民币 (3)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

3.大额互助资金的支付范围

(1) 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 (2)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

(3) 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包含起付线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4.大额互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限额

注:从2010-5-1起,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到90% 5.基本医疗的结算时间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依此类推。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治疗费用:

(1) 在非医疗手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19家A类医院、医保定点专科或中医医院就诊的费用,但急诊除外;

(2)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7)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 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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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闽劳办„1999‟7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0‟85号)等规定,参照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人社„2012‟4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查确定,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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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单位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二)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评估标准的;

(三)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诊所、卫生室、卫生所等普通门诊定点资格的确认,参照零售药店管理。

第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受理和评定,每年度二次。

第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因法人代表(负责人)、机构名称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于30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定点资格重新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正式颁发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或违反服务协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退出机制规定,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申请条件、评估标准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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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网络、软硬件及数据等信息系统安全有关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控制进口、贵重药品和医用材料以及大型检查的使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保障医疗质量,减轻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负担。

第二十条 建立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诚信等级评价机制。对不诚信或诚信危机的定点服务机构,给予挂牌警示、媒体曝光。

第二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医保基金采用分级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结算,并统一支付给其所属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医药费用时,须预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考核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其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协议自行解除,联网网络断开,PSAM卡收回。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付预留的质量考核保证金。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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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伪造处方配售药品、代非定点单位结算等手段套取或骗取基金的;

(三)违规集存他人社会保障卡,替人代刷、空刷、套刷的;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其中之一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

(五)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

(六)同种药品刷卡价格高于现金零售价格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情形的。

第三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定点资格申请: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违规经营被暂停医保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两次发生违反医保规定而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参保患者提供便利冒卡就诊,滥开大处方,伪造医学文书或协助他人代刷、空刷、套刷,且构成套取、骗取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医保基金外,并予通报处理:造成医保基金流失一千元以下的,予以警告;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暂停3个月医保处方权;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暂停6个月医保处方权;一万元至二万元的,暂停一年医保处方权;超过二万元的,或二次被暂停医保处方权的,或被暂停医保处方权期间,冒用其他医务人员名义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的,永久取消医保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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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浙江萧山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证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属“规定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合,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本院电脑中都有提示),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站均应输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规定病种管理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医师给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提供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发给统一印刷的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医保经办机构对《专用病历》进行每年验证。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专用病历》就诊,就诊时应由经治医生在《专用病历》中详细记载诊断、用药等情况。进入规定病种程序的仅限于与该规定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用药,如属规定病种以外的治疗、用药等,按普通医保门诊收费。

四、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设备供应科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六、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管理规定:同上。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七、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萧山医保、杭州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省医保不超过15天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审批的药品有a——干扰素【含基因工程干扰素及其亚型】、草分枝杆菌F.U.

36、聚肌胞、胸腺肽、金葡液。审批流程:诊治医师协助病人填写“萧山区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药品审批表”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特殊用药审批单”,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病人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九、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十、处罚规定

1、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2、医保病历不记载或记载不清楚、不完整的,扣责任人50元并要求整改到位.。

3、发现有医保病人挂床住院的,扣经管医生100元。

4、定期抽查住院病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2分。

(1)发现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2)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不符;

(3)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检查、材料,不按限制范围使用;

(4)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5)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患者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确认;

(6)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医院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

5、各级各类医保审核中剔除的违规费用,按实际扣款额度作以下责任考核:药品费用扣到医生个人;检查、治疗、护理、材料等扣到科室,冲减科室收入。每月扣款明细在院内网公布。

6、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给予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使用、享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住院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直接责任人或科室承担社保部门下达的全部经济处罚);

(2)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

(4)利用电脑系统盗取社保统筹基金或盗用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5)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

第13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00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工作及业务情况的总结

一年来在上级部门领导的检查指导下,我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无任何投诉及医疗事故,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和事件,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较好的医疗服务,并受到了他们的广泛好评。 现经卫生局等政府行政部门考核,改为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雅塘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好的完成各上级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由于小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医保体系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与服务项目骤增,希望今后能更多的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和指导。我们将尽力完成并严格恪守各项规章制度,做一个人上级领导放得心、信得过的医保定点单位。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参保人员身上。为此本站将免收参保人员及健康档案登记人员挂号费、诊察费、血压测量费并降低15%的部分医疗服务费。

另:本社区参保人员中有部分省级单位的人员,原本可在本站医保刷卡,后不知何故突然停止,给此部分参保人员带来了诸多不便,望上级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早日开通,本站代为谢谢!

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雅塘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原长沙市雨花区红十字会雅塘村门诊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14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四、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五、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参保人员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病人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九、处罚规定

1、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2、医保病历不记载或记载不清楚、不完整的,扣责任人50元并要求整改到位.。

3、发现有医保病人挂床住院的,扣经管医生100元。

4、定期抽查住院病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2分。

(1)发现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2)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不符;

(3)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检查、材料,不按限制范围使用;

(4)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5)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患者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确认;

(6)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医院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

5、各级各类医保审核中剔除的违规费用,按实际扣款额度作以下责任考核:药品费用扣到医生个人;检查、治疗、护理、材料等扣到科室,冲减科室收入。每月扣款明细在院内网公布。

6、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给予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使用、享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住院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直接责任人或科室承担社保部门下达的全部经济处罚);

(2)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

(4)利用电脑系统盗取社保统筹基金或盗用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5)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

第15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参保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1)学校学生: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按学制收缴医保费,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享受医疗待遇。

(2)其他居民:每年的

11、12月份持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到城区建行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新参保居民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先到户籍所属街办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1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二、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1)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

(2)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3)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三、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

一、

二、三级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400元、700 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55%。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1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其中,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5个病种只限未成年人及学生。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一个医疗年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这9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均为3000元。

五、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治疗享受什么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家长、老师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报市社保中心报销。

六、城镇居民生育享受什么医疗待遇?费用如何结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

生产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准生证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对人、证、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并收取部分押金,医疗终结后,参保居民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医院定期与市社保中心结算。

七、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门诊大病医疗证,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如何办理?

(一)市内转院。因就诊医院条件所限,需市内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一式三联),科主任审查签字,经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同意,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然后到转入医院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二)市外转院。因病情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当地三级医院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附专家会诊意

见、住院病历),由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发票、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参保居民因故异地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因急症、探亲在异地住院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市社保中心备案(0536-8102873),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急症(探亲)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发票、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申报、就医流程

(一)申报。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申请门诊大病医疗的,填报《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一张1寸彩色照片等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汇总报市社保中心。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市社保中心申报,收到申

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对申报Ⅰ型糖尿病、乙肝的,于每年的5月底、11月底统一组织体检。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

(二)就医。本人到选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持《门诊大病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保卡到医院领取本人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袋(内有专用病历及专用处方),《门诊大病医疗证》暂由医院医保办保存。参保居民持病历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凭专用处方在划价处划价,划价完毕后到慢性病费用结算处结算(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到药房取药,将专用病历、专用处方及有关检查、治疗材料装入专用病历袋交回医院,同时领回《门诊大病医疗证》。

第16篇:基本医疗保险培训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培训资料

一、医疗保险概述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

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改革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减少浪费,以低廉的费用,获得较好的医疗服务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1、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配套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

2、《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配套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1号)

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4、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5、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三)建立城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与统筹模式 【原则】:

1、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模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二、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起始日期】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 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 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分两个部分:

(一)门诊医疗待遇(由个人账户支付) 1.个人账户的设立标准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⑴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⑵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住院医疗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⑴ 住院医疗费用;

⑵ 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⑶ 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⑷ 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⑸ 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⑹ 入院前3曰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

⑺ 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等申请进行审核。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不予支付情形(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⑵ 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⑶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⑷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⑸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⑹ 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⑺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⑻ 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⑼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按医院级别确定)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⑴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 OO元,但最低不低于1 60元;

⑵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⑶ 年满1 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⑷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⑸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举例说明:

2013年公布的市平工资是38221(元)/年

那么今年最高支付标准: 38221×6=229326(元)/年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 0%,一级医院9 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 5%。在此基础上,年满5 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 O周岁的增加1 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 OO%。年满l 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 00%。

(四)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目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将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诊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⑴ 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20%的费用; ⑵ 实施单项价格在1 000元以上手术费l O%的费用; ⑶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1 0%的费用;

⑷ 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四、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一)概述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下列三大类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不全

3、肾病综合症

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5、慢性白血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血友病

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

3、类风湿关节炎

4、高血压

5、肺结核

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7、糖尿病

8、帕金森氏症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11、地中海贫血

12、干燥综合症

13、硬皮病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的相关规定:

1、三定原则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2、申请与结算

应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变更方案 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应由申请时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刷卡办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未刷卡办理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更改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结束语:

参保人因病住院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一、因病住院怎样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区别,所以住院起付标准也有高低的区别,服务管理收费也有很大区别。而起付标准费用(也就是门槛费)是不属于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 建议:参保人应该根据自己的病情来选择医院,疑难病、危重病选择级别高的医院;常见病、小病选择级别低的医院。大型、高端仪器检查、大手术可选择大医院,而一般性检查、普通治疗、康复期治疗都可以选择小医院,这样不仅能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缓解大医院的就诊压力,而且一定程度上也为参保人节约了多方面的费用。

二、住院过程中怎样节约费用

1、在用药方面: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医生使用范围外的费用,应征求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加强同主管医生的沟通和交流。一定注意能用“甲类目录药品”尽量不用或者少用“乙类目录药品”,能用乙类目录药品尽量不用或少用自费药品

2、在检查方面:一定注意不要做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3、在选择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材料方面:一定根据患者病情治疗需要和患者经济的承担能力而定。

第17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一、参保范围

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政府补贴170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14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21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补贴130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3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区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和东胜区的少数民族参保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自2010年起,每年从9月1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在此期间缴费的,享受次年的全年医疗保

险待遇;其中,续保人员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断保,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再次参保时,视为首次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从每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不报销。

四、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1、在东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东胜区医保局批准转往外地上级医院(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其报销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承担300元。超过3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3%至80%;同时,城镇居民从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在原享受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最高不超过5%。一年内最高可报销医疗费12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

2、参保的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后,由学校或参保学生儿童监护人于24小时内向东胜区医保局和所在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调查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要

通过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也可以直接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家长领取死亡津贴,应填写《死亡津贴领取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事故者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家长身份证明,家长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3、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的参保居民不建立个人账户。

4、将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报销标准和办法与普通疾病相同。

五、证、卡结合管理制度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卡)结合管理,患者凭证、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参保人员的证和卡不得出让、转借。

2、参保人员的证、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领取新证、卡。

六、申办程序

在所属社区办理,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

天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18篇: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品牌,本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常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全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优惠的药品。

四、进一步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服务。

五、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杜绝以药换生活用品或保健品、代刷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在定点零售药店中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

六、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守护参保人员的健康尽心尽力,为常州市医疗保险事业顺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单位:*****大药房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第19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优点 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

保险公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标准的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六、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中国境内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转分保,也应优先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公约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院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

办理参保的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地农民工子女参保时,应当提供其父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缴纳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管理和服务

组织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服务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

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相关改革 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2、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5、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你所说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

2、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

3、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每月扣缴(一般每月一两百元),居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一年缴一次(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二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在保障范围上,相差以很大,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30左右到个人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住院按社保医疗范围报销费用;而居民医保只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的50%-70%,门诊费不报销。

5、在时效上,职工社保医保为按月缴费,缴够20年后可不再缴,之后可一直享受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城镇居民医保, 缴一年享受一年,不缴费不享受。

第20篇:医疗保险基本问题解答

医疗保险基本问题解答

1、如何在急诊就医?

参保人员突发疾病看急诊,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由病人

家属或所在单位凭急诊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2、如何住院治疗?

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

3、如何转诊、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需要转往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所在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报医院医保科(室)核准,方可转院诊疗。

需要转往省外就医的,须经省及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诊治医院医保科(室)审核并填写《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到省医保中心审批。

4、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如何处理? 患有特殊疾病、部分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意见以及单位意见和本人申请材料,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特殊疾病、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符合条件的,由省医保中心发给专用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处方本》。

5、如何省外就医?

参保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住院后10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需在3日内由所在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就医。申请异地就医须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6、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的门诊(含急诊3日内留观未收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类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从个人帐户中划扣,参保人员划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单位统一汇总后,凭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证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每季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一次。

7、住院费用如何就算?

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及急诊留观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划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8、转诊转院及省外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经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及因公出差、学习、法定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后收入院或死亡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参保单位定期汇总后,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病历复印件、处方、医疗费用清单、有效结算单据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经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予以报销。除此之外,转诊转院的还须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因公出差、学习、法定探亲的须提供急诊证明和单位证明。

9、门诊

享受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符合公务员补助条件的,按下列标准补助:

年度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在职和退休人员自付% 1元——1000元60%40% 1001元——3000元70%30% 3001元——6000元80%20%

10、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0%,市级医疗机构为8%,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具体金额一年一定。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大体为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具体金额一年一定。

11、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及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按省及省以上、市、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5%、88%、91%。退休人员(含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7%、90%、93%。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条规定支付。

12、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省直国家公务员和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13、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14、转诊转院及省外就医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检查费用),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含省外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

15、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16、保健对象

省直保健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待遇。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17、其他特殊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个人不负担;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个人不负担;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2001年10月10日以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不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上述人员,由单位按照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缴纳费用后,享受同等待遇。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享受同等待遇。

二、不予支付的生活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医疗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

职工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在职职工先由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床位费,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艺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服务费用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自查报告.doc》
基本医疗保险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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