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2021-06-17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2013】12号)精神,对照我乡2009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2009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1.64万元,其中2009年征收18.46万元、2010年征收56.56万元、2011年征收41.12万元、2012年征收55.5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四、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推荐第2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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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计生局字[2011]22号

镶黄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的报告

盟人口计生局:

现将镶黄旗人口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随文上报,请审阅。

此报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自查 报告

镶黄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

镶黄旗人口计生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效益,根据锡人口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组织对全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报告总结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我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采取“专票专用、票款两清”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二是采取婚前培训、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政策,力争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与“关爱女孩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相结合,突出宣传重点,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一是依法依规,照章办事,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操作,不分历年和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都必须做到

先告知,再决定,最后开具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二是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实行统一管理,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在清理和自查过程中,从未有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白条入帐或用其他票据代收的现象;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设立宣传公示栏,对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都进行公示,自觉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局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计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

(四)建立台账,加强档案管理。一是建立台账工作机制;二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档合格率达100%;三是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对台账,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瞒报。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旗牧区部分牧户居住比较分散,地区交通不便,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

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较困难,存在部分拖欠户。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抚养费。

推荐第3篇:白旗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正镶白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效益,根据《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口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对全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正镶白旗位于锡林郭勒盟西南部,全旗南北长112公里,东西宽88公里,总土地面积6229平方公里。全旗共有11个计划生育行政、事业管理机构。截止2011年3月31日,全旗现居住人口49622人,其中:少数民族17279人,汉族32343人。已婚育龄妇女10683人,已采取各种避孕措施9604人,综合避孕率为89.90%。自2008至今年,全旗违法生育23人,应征收资金23.2万元。全部已征收人数13人,部分征收人数2人。征收资金10.4万元。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我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严格

1 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通过对我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一)收缴费用。2008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3.4元,2009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4.5万元,2010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2.5万元,合计征收10.4万元。

(二)使用情况。一是保障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开展。组织开展全旗流动人口摸底调查;二是补贴计划外怀孕对象手术费用,全部实行免费;三是实施《独生子女证》办证奖补机制,给予自觉到镇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照片、复印等相关费用报销;四是足额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费用。五是按时足额拨付计划生育宣传员工资。

三、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适当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是成立了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计生局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二是制定《正镶白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到村、到组、到人;三是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

2 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四是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独生子女奖金”政策和计生宣传员工资。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一般不抽调其他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制定出了《正镶白旗计划生育工作公开承诺事项》,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与关爱女孩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突出宣传重点,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一是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二是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采取“专票专用、以旧换

3 新、票款两清”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旗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在各村设立宣传公示栏,对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都进行公示,自觉将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推荐第4篇: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原因。下面,以鸡西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市1996年1月1日以来共立案2721例。其中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二胎违法生育835人,多胎违法生育247人。

鸡西市从96年开始,十分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思想工作和依法办案相结合。在2721人违法生育者中全部征收有1027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74%;部分征收的有1166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2.85%;末征收的有3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3.38%;末送达征收决定书的有1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2073人,占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数的76.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1人,占总数的0.77%;末履行的有627人,占总数的23.04%。

1、征收原因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汇总结果分析:全市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24%,在一孩违法生育中因不到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16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56%,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23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44%;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1082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9.76%,其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末经审批生育的280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25.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0.29%;夫妻违反生育间隔而违法生育的132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12.2%,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9%;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670人,占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61.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24.62% 。按违法生育原因分析表明,早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较大,而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二胎以上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却较小。

2、征收对象分析

1 根据违法生育对象的职业构成分析:全市城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18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3.6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153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6.38%;按照职业构成分析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违法生育126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6%;个体私营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02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6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违法生育145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3.55%,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1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19%。根据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农民和个体私营高收入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然是主流。

3、征收主体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委托乡镇具体征收,由于受法律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工作条件和地域环境的限制,乡镇级执法人员很难工作到位。从执法队伍上看,县(市)好于区,鸡西市六个区的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计生专职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缺乏而无法委托执法,都由区级直接征收。由于城市管理的复杂性,漏征现象比较严重。

三、问题成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增收不到位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二是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型;三是弱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四是造成攀比从重的负效应。许多超生对象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也就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增收难度。五是在反复增收不到位,不但降低了法制权威、影响法律实施,也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支出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成本。

1、征收范围大,部分征收对象缺乏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违法生育一孩的法律责任中,群众对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胎的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不很认同,在这些人群中,确实有一部分外来女和本地人结婚,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不全办理不了结婚证,对于这部分人,既然确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在违法生育二孩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对生育间隔问题反响较大,认为只要符合生育标准,不应该用四年的间隔来限定生育。有些群众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在没达到生育间隔怀孕后,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对群众的身心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没有终止妊娠的又无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终止妊娠,只能任其违法生育。在对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20%的违法生育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未达到生育间隔的要求,对这部分群众征收三千元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的服务;三是在违法生育三孩的调查中,由于再婚夫妻想生育一个感情孩造成违法生育的占 50%,如果从稳定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应该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

2、征收标准高,超过违法生育者支付能力。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结案率分析,截止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提高之前,违法生育一胎征收1000-5000元;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5000-10000元,违法生育三胎征收10000-30000元;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37.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4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13.38%。从2003年开始,违法生育一胎城市征收5000-10000元,二胎30000-60000元,三胎6000-120000元,征收的抚养费标准一胎提高了2-5倍,二胎提高了5倍,三胎提高了4-6倍。2003年至今,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9%,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0%,未缴

2 纳社会抚养费的占51%。同2002年以前相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8.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2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7.62%,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个别违法生育者主观抵触、故意逃避拖欠外,主要原因是由于征收标准高,而我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具我省的相关资料统计,我省2006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55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逐年稳步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由于征收标准偏高,大多数收入偏低的违法生育人群无法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结案率低等现象的发生。

3、强制执行难,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从反复调查、取证到下达征收决定,需要反复几次深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下达征收决定之后,能一次性将征收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占20%,一般都需要4-6次。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费来支撑。目前,有些地区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仅用于人员开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执法部门缺乏利益驱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影响了部门执法的积极性。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难题。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的无钱不怕罚(征收),有的有钱就不交。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计生部门履行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的早已隐匿、转移财产,有的更换法人代表,造成无执行能力的状况,有些群众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征收工作,甚至编理由,讲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出现了征收“三难”。在反复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执行工作量、执行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使违法生育长期得不到处理。不仅使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上来,同时还投入大量的执行费用。有的宁可行政拘留,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建议

建议一:体现法制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计划生育没有国家立法的历史,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国家要求各省、区、市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200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鉴于此,提请人大修改《条例》中不适应的部分,在制度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征收标准、对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的差异,实现法制统一。

建议二:强化制约性,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是生育调节的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家采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公民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计划生育,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标,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生育行为的一种调节机制,对于制约违法生育、平衡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违法生育行为,都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建议三:体现补偿性,明确界定征收对象。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但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他们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一种补偿性收费。从补偿意义上讲,征收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定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不是违反法定时间生育的公民。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数量多的公民,严格进行抚养费的征收。如果我们把部分缺乏认同的征收对象列入合法生育对象,会适当的缩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并且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也会大幅度增加。因此,建议取消对达到法律婚龄而未办结婚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建议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条件未经审

3 批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未达到生育间隔,但实际已经证明间隔对生育数量是没有影响,因此,以不够间隔未由征收社会抚养费失去了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建议在以后的修改完善或者国家的统一立法中不作为征收对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更见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建议四:体现可执行性,科学测算征收标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状况、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制约能力。我省现《条例》对各种违法生育行为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明确额度,使当事人对违法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比较直观的了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操作起来简单明了,便于执法和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不能体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几个要素,对个案特殊性考虑不够,按照一般收入水平确定的上限对高收入群体不会有制约作用。而且上限、下限的差距过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倍数确定固定数额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既能体现补偿性,又能具有制约性。

对于违法生育一孩的,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4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4倍征收 ,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4倍增收。

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8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8倍征收 ,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8倍增收。

推荐第5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金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5日)

近年来,我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收、规范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县征县管县用”及“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监督,切实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充分发挥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在治理违法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一是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收缴办法。乡镇财政所从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乡镇社会抚养费代征站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及时将代征代缴款缴至当地农村信用社,存于县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并按月到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销。县里统一要求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征收合同违约金,更不得将应征社会抚养费计算成合同违约金加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执(代)收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滞纳金3日内将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县非税局及时将资金划入国库。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求,2008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按40%的比例集中部分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县乡计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服务网络业务建设、技术服务和节育对象补助、宣传教育培训、举报人奖金、办案业务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补助村级计生基础建设和计划生育“村为主”考核奖励等支出。集中部分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据乡镇人口规模、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和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考评成绩等因素,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分乡镇使用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次年一次性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

(四)建立健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队伍。从2008年8月开始,各乡镇均成立了社会抚养费代征站,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的调查取证、有关执法文书的起草、上报、制作、送达及代收代缴工作。代征站人员从乡镇行政机关和计生办、财政所、农经站等单位抽调3-7人组成,一般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保持相对稳定,并依法取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乡镇长(主任)兼任站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站长。县人口计生委通过多种形式对代征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截至目前,全县计划生育队伍中已有217人取得了执法资格,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了持证上岗。

(五)加大了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为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遏制政策外生育的正面效应,我县认真贯彻省高院、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针对一些有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典型户,积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7年以来,全县共申请强制执行198户,执行标的额352万元,

(六)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政策宣传。去年以来,结合会议、例会、专门培训等方式,共开展社会抚养费征管知识培训8 次,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广大计生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培训内容,同时还从省计生宣教中心购了大量宣传挂图,印制了宣传单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着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及公众参与水平,引导违法生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

二、存在问题

第一,人口和计生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局限。一是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足,导致现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难以完成每年数百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调查、取证、收缴工作;二是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收入难核实,并且缺乏有效执法手段,如当事人不配合就更难以调查取证,征收难度很大;三是执法工作成本高。由于社会抚养费绝大多数案件需要上门催缴,有的还需要多次上门,对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大山区来说更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基层干部征收积极性不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乡镇对政策外生育放任自流现象的发生,但也由于“失去了利益驱动”,一些基层干部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减退;五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

第二,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一是部分当事人违法生育后,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主动性不高;二是一些群众超生后外出躲避或流动到外地超生,计划生育部门难以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超生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或常住地)到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第三,对当事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部分工作人员在一些具体工作存在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能用,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已经不再有效,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抚育费的征收。

第四,对乡镇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缺乏监管机制。县直相关单位缺乏对乡镇社会抚养费使用方面监督和管理,乡镇挪用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首先是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使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宣传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以及计生宣传车、宣传标语等方便快捷的特点,积极宣传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的任务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征收任务,切实加强监察、公安、法院、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社会扶养费征收齐抓共管新局面。

三是严格要求,依法征收。坚持做到严格征收对象和范围,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严格落实征管责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四是强化措施,确保效果。一是摸清大龄青年婚育情况及时掌握婚育信息。二是鼓励举报、强化监督。畅通县、乡(镇)、村(居)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违法生育对象、违法征收行为,对举报违法生育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三是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使用办法规定,在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加强使用监管,加大考评权重,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奖扶,真正实现从控制多生向引导少生、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的方面转化,逐步使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性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抚养费征管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一些单位和部门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收取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不入账或不及时上交国库,直接用于公业务开支、发放津补贴等。

2、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台账,票款不分离,票款不同步,串用票据、乱用用票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3、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少征、漏征严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但有的征收单位在征缴过程中随意降低征收标准,执法不严,造成社会抚养费少征、应征未征。

4、违规乱收费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利益驱动,仍然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宣传费、工作经费。

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不实。通过瞒报出生人口数量来达到隐瞒社会抚养费的目的。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并加大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使广大群众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从而自觉地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县级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实行征收情况公告制度, 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财政审计监管力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管力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树立社会抚养费“政府统筹,财政统管”的观念,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网络化建设,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真正实现社会抚养费“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政府统筹,财政统管”,从根本上杜绝执收单位截留、挪用、坐支现象发生。对顶风违纪违规,滥用职权,随意减免社会抚养费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4、完善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源头控制。防止收费不开具专用票据、乱用票据、串用票据、乱收费和其他违纪问题的发生。

5、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提高计生人员财经法律意识,确保社会抚养费安全、完整。

6、核实超生基数,加强计生基础工作管理。为保证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提供依据,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一、加强领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办事是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来,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依法征收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要坚持“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征收对象。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计划外生育和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征收对象及基本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征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严格征收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公室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执法单位,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征收。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避免征收过程中主体不明确,违法施征现象。三是严格征收标准。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牢固树立征收标准法定的思想。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应严格按法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或自增收费项目。对确有困难一次不能交清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的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通过所在乡(镇)或街办提供相关证明和缴纳计划等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的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地。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

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典型户,可采取“非诉执行,媒体曝光”的办法,由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征收足额到位。

二、规范运作,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

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关键是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专用票据管理。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征收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票据发放、领购、使用、保管等相关手续,做到三个一致:即票据的数量、页码与领用记录一致;票据反映的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财政专户一致;票据开具的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一致。二是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征收机关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其开支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把关,报经县(区)财政局审批,统筹调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及奖励扶助、助学助困等。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县(区)财政局安排开支。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当地政府不得抵减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三是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征收执法队伍的管理,县(区)人口计生委要不断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坚持一手抓征收到位,一手抓队伍建设,确保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符合法律要求。切实做到“三个严禁”。严禁非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下达征收指标、分片包干、坐收坐支和“放水养鱼”;严禁在办理《一胎生育证》、《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和开展四项手术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开展优生检测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事前告知制,收费标准要依据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

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是整个工作的核心环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层级监督工作力度,一级抓一抓,层层抓落实。一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县(区)人口计生委每半年应将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市里每年将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督查。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日常工作和督查中一经发现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将逐级追究县(区)、乡(镇、街办)及相关责任

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将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以依法征收为基础,以依法管理为保障,以依法使用为核心,全面抓好社会抚养费“征、管、用”三个环节,确保社会抚养费收得到,管得严,用得好,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和谐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推荐第6篇:某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XX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XX】12号)精神,对照我乡XX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XX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其中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四、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推荐第7篇:社会抚养费征收总结

【社会抚养费】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总结

征收社会抚养费虽是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但并非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和唯一手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经常性的随访服务和孕情检查制度,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努力减少和避免非意愿妊娠,防患于未然。应建立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富裕起来;应继续深入开展“三为主”,深化“三结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综合治理体制和基层管理机制,决不能简单地靠事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来推行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应严格执法,努力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同时也要在征收工作中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防止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和不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加强廉正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对于征收中个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要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5等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推荐第8篇: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搞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范围

1、受托人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2、受托人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3、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4、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5、受托人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6、受托人对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7、受托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委托权限

受托人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有实施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履行等权力。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人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规范,档案装订整齐,保存完整。

五、具体事宜

(一)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个案(如征收额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对象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等案件),受托人应当集体讨论并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报委托人审查,由委托人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并由各乡镇送达并监督执行。

(二)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必须向委托人申请分期缴纳,由委托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受托人必须在30日内移送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通用票据》,并加盖合江县社会抚养费票据专用章有效。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人: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O一二 年月日二O一二年月日

推荐第9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语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语

1、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3、人人要成为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合格公民。

4、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依法治理生育秩序。

5、开展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活动,严格整治生育秩序。

6、计划生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强力征收社会抚养费,全力打造公平计生。

8、违法生育者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0、遵守计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推荐第10篇: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编号: 委托机关: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托机关:织金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委托机关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委托给受托机关行使:

一、委托权限:对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的义务,委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切事项。

二、受托机关行使权力的期限: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受托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受托机关所属行政区域。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织金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17年10月1日

第11篇: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计生征决字 [] 第 号

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女)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 。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 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划生育局(盖章)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第12篇: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赣计生征决字【】第

征收人: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 地址:

夫:

妻:

被征收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3篇: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

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14篇:社会抚养费征收性质

征收性质

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15篇: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存根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身份证号:620102198208042710。 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附卷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 31 岁, 汉,无业, 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送达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 31 岁, 汉,无业, 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

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6201041987102513

42(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620102198208042710。 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 女,26岁,汉,无业,

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

身份证号:620104198710251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征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字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第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叁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620102198208042710。 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

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620104198710251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征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字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叁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16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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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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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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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五、送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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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收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

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证明,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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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方式:

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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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论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阜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摘要:社会抚养费是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现今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征收难等问题,笔者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对基层抚养费征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于缓解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征收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它是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补偿计划外生育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消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岗位的实际工作,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对于缓解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存在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补偿计划外生育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消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发现难。在实际执行中,计划外生育的发现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一般都是在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社区计生干部的不断地摸排中逐渐发现的。由于城市区的人口流动性较大,租房户等流动较快。一般情况下,租房户都不会主动到社区计生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只有需要社区开具计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时候才会到社区主动登记。加之部分计划外生育户到处打游击,一个地方租住时间很短,育龄小组长还未发现进行信息登记,住户已经流到其他地方,因此计划外生育的发现非常不容易。

2、取证难。对于有群众举报、有育龄妇女小组长发现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需要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具有执法证的计生工作人员,因没有强制权力,除当事人坦白承认,在问讯笔录上签字肯定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人证词或者其他书证或物证。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计生部门很难看到超生孩子的出生证等证明,当事人否认、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基层执法者几乎很难取到其他证据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

3、征收难。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及时当事人承认计划外生育事实,但是对于社会低保户、无业人员等无法缴纳或者故意隐瞒财产拒不缴纳的情况,除法院强制执行之外似乎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但是及时是强制执行,仍然存在征收不到或者征收不全的情况,征收难的问题是社会抚养费中最突出的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层次上的原因,也包括群众意识的因素。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虽然先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征收细则上的规定还不是很健全和完善。比如说,法律规定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种中存在诸多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体现在许多方面:在征收主体上,有的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在征收对象上,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

2、群众法律意识淡泊。养儿防老的思想和意识在加剧、有钱后想多子多福的陋习、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法制意识淡薄,促使很多落后的传统观念在一些蔓延,使得很大一部份人无计划生育。比如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也有不符合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育的,也有的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还有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而生育的。

3、征收责任部门认定难。由于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均可以成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责任部门,虽然国家计生委于2004年1月1日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要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发现地、户籍地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协商确定征收事宜。但由于各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驱使,发现地一般自行征收,不予通报协商。而这三者之间的社会经济状况多数不尽相同从而导致违法生育费征收标准差异或重复征收。

4、行政执法不力原因。尤其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执行的标准、方式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所以不同程度上存在采用土办法、土政策的现象。比如说,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征收标准上,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上,有的执法人员碍于人情,对征收强制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和威慑性。

三、对策思考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诸多难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工作实践,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求维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都要统一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立法本意中。同时,涉及抚养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结合本省实际具体化,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另设抚养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法制统一,还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与相关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相衔接,在行政收费法未出台的情况下,抚养费征收的原则、程序,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尽量参照相关法律。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 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征收地域管辖界定。目前违法生育对象中人户不一致、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情况比较常见。做到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中的任意一方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互通信息。违法生育的子女多数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生活、就学,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唯一管辖地,辅之以两地通报信息、委托现居住地征收等项制度。或者,在目前多方管辖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有关通报、协商制度法规化,并规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共同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定征收管辖权。

4、征收标准上完善。确定征收标准时,尽量依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依据经济条件较差方的收入标准计征。这一原则虽然无法杜绝人们到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超生少缴费的情况,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收到维护社会公平之效,不会产生消极攀比。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由所在村、镇相关部门、计生部门出具困难证明,并附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调查记录;如发现违法生育对象为高收入人员,则不能轻易以居住地或户籍地收入作为计征标准,要共同收集线索,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查明其实际收入,尽量做到征收适当。

总之,社会抚养费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积极作用。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思考和研究,希望对于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

第18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

起草说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和完善。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实践证明,《办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及规定的主要原则,总体上是科学、可行的,但《办法》在执行中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

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修订《办法》,总结实践经验,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势在必行。

二、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

《条例》制定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减少各地差异,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基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意政策衔接,保持相对稳定。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条)。

(二)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第

五、六条)。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分别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臵了一定幅度。

(三)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主要考虑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当事人财产权利影响较大,应该由县级计生部门统一负责。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第八条)。

(四)增加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对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第十条至十七条)。同时,第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五)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为落实原《办法》关于“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

数额挂钩”(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

(六)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第四条)。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第二十五条)。送审稿重申,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九条);新增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协助调查的义务,明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的责任等。

第19篇: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

(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

(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

(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情况; (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的机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送达

1、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第20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或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生育时间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人的相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实。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铅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当事人。

(五)送达

1、认真填写送达回执,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共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家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实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规程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doc》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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