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务工作总结营改增

2021-06-22 来源:财务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税务会计 营改增

营改增方面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传统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尤其是体现在营业税的征收方面。营业税的征收正日渐的显现出其固有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当然,这次改革有利也有弊。

关键词 :“营改增”政策;利与弊;税收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认为,它也随之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非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 营改增的背景

1 营改增的国际背景

1954年,法国首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一项税收制度能够很快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是更适应社会生产分工不断细化的货物和劳务类税种,其最初的理论构想者将该税种赞为“改良的所得税”。 2 营改增的国内背景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 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 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 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三 我国营改增的现状分析

从上海、北京、江苏和安徽试点运行的效果看,改革有力地带动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了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利用外资,促进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据江苏省财税部门介绍,截至2013年1月,全省纳入企业已经超过15万户,其中80%都是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试点共计减税3.54亿元,全部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

其他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平稳,减税效果同样令人振奋:北京市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超过20万户,累计减税42.4亿元,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33%;广东省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两个申报期,纳入试点企业数14.11万户(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6.32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5.35%。仅广州地铁公司一家企业,试点两个月就减税18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称,从12个“营改增”试点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40%

四 营改增的利弊

1 “营改增”政策之利端 (1) 税制环境有效改善

据有关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负责人介绍,“营改增”以后,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转变,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企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一是促进了

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一方面,有效激发制造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了制造业的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制造业对相关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也反过来促进了服务业发展。 二是跨区域、跨行业抵扣链条的形成,强化了区域内外、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联系,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如,试点以来,江苏、上海、浙江3省(市)合计接受安徽“营改增”专用发票3.3万份、税额2.7亿元,占到安徽开具给外省总份数的50%以上,进一步密切了安徽与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 三是促进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接。“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去年,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上海仍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0多家,投资性公司25家,研发中心17家,实际利用外资增长20.5%。 (2) 企业减负提升管理

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营改增”试点实现了总体减负。据统计,去年共减税426.3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亿元。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此外,增税面不断下降。以上海为例,去年全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税面逐月下降,并于7月实现了全行业减税。在去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这无疑为广大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下了一场“及时雨”。

“营改增”后,企业上下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环环相扣链条,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能够抵扣的税额就越多,还能给下游企业增加抵扣额,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普遍增强。为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企业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如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制造业中的研发与运输服务等,纷纷寻求专业化协作。此外,很多企业主动从商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方面,完善了企业治理机制,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由于设备采购抵扣增加,企业加速资产更新,鼓励科技创新,有力促进了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 (3) 服务业迎多重利好

“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了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提升议价能力四重利好,大大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源向服务业集聚。统计显示,试点以来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如湖北省试点一个月新增试点纳税人3952户,增加最多的是文化创意服务业,占新增户数的29.8%。

“营改增”直接受益的是服务业,但对制造业也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益”,推动着企业将一些服务外包出去,促进自身业务的主辅分离,专注于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数据显示,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服务业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12年,上海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其中第二产业增长3.1%,而第三产业增长达10.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首次突破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

2 “营改增”政策之弊端

(1) 营改增或致资金链断裂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在北京范围内的一项“营改增”调研显示:就企业来看,中央在京建筑企业、市属大型建筑企业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对税制改革及其带来的影响非常重视,普遍认为“是件大事”。而多数企业仅限于财税专业人员有所耳闻,企业领导相对还处于木讷状态。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的调查显示,北京的几家大型市属建筑企业都曾对增值税(税率11%)做过测算,虽然各家引用的2011年的具体数据不同,但是结论一样:企业税负增加了。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认为,增值税税率若定在11%,按照上述测算,在现有建筑市场整体环境情况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这对微利行业的建筑业造成重大打击。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的报告认为,现在有专家讲,实行增值税后税负肯定能降,因为材料、设备大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实际上,中国税务管理的环境存在不正常的地方,不仅有地方保护主义,争夺税源,还有许多供应商没有进销项税票,根本抵扣不了。如商品混凝土都是免税的。自办混凝土站,反而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这些问题,不是理论上、专家短时间可以解决的。

中建五局一位高层向记者表示,尽管计税基数不一样,但“营改增”不能让企业增加成本。如果增加了成本,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实质的影响。 (2)、进一步冲击地方财政

地税去留问题显然和正在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分不开。这项改革已经进入第二个年头,不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其试点行业也要进一步扩大,并会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情况,逐步将其推广至全国。

占省级财政固定收入30%以上,省以下固定财政收入40%以上的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地税的去留不得不成为问题,地方的财力如何保证则是一个更大的难题。

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大,参与税改的企业,更新设备和增加研发投入等,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中央已经明确将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如果企业抓住这一契机,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转为外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利于促进产业链的细化产业,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但“营改增”并非一项普惠政策,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一些试点省份将会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扶持,帮助有关企业平稳转换税制。

参考文献

王信川 钱箐旎

《经济日报》

2013-02-04 盛丽萍

《浙江在线》

2013-01-21

吴丽华

《华夏时报》

2013-01-26 韩洁

《新华网》

2013-02-02 《营改增背景分析》

2012-12-07 肖捷.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J].经济日报, 2012年4月1日

推荐第2篇:“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营改增”实施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施至今已一年半有余,政策过渡期即将过去,为总结得失,现将“营改增”以来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方面“营改增”实施以来税务管理整体情况

“营改增”实施至今期间,公司领导、各涉税业务序列人员及广大财务人员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我们深入研究各级税务政策,重视涉税业务宣贯培训,内强管理,外控风险,积极化解“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结合实际,改进管控模式和手段,努力适应税制改革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政策落地运行至今,全公司各项税负平稳、税务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税务风险可控、各项疑难问题基本解决,基本实现“营改增”国家政策在我公司的平稳过渡。

一、公司整体税负变化平稳,实现节流到开源的突破 自“营改增”政策落地至今,公司不论一般计税模式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整体增值税税负变化平稳,其他税种税负持续在行业平均值之下,同时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实现了从节税到开源的突破。

1.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增值税税负暂时持续为负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全部在建项目明确采取一般计税模式的项目为23个(不含下属4个专业化公司),占全部在建项目50个(不含下属专业化公司)的46%,在手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合同总额135.08亿元,到12月底实际已完成合同额22.40亿元,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完工比率为16.58%,完工比率较低,原因主要为:我公司项目全部都是在大中城市施工的地铁、城市管廊项目,项目上场时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等工作耗时久,前期施工作业面基本无法解放出来,形成全面大干、快上产值的时间点一般较晚,造成我公司虽中标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多,在手合同金额大,但实际已完成产值金额较小的现状。

对于公司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税负情况的计算,按照2017年12月31日数据,以产值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计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为-1.11%,如果按照实际开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整体增值税税负为-3.56%。

公司一般计税模式税负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项目 按开票金额 按产值金额

183230 224015

销项税 18157.9 22199.7

进项税 24684.9 24684.9

应纳税额 -6527.0121 -2485.2553

税负 -3.56% -1.11% 2.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相比营业税稍有下降 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机制与原营业税不同,简易计税模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合同金额/(1+3%)*3%,原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税额为合同金额*3%,税基的减少造成计算结果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实际比营业税较低。

另外原营业税体制下,各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口径不同,部分地区分包差额抵扣并不能实现,但“营改增”国家政策制定后,存在分包差额抵减得以实施的情况,对公司整体的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下降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公司简易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实际稍有下降。 3.企业所得税节税金额、节税比例逐年创下新高

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在2017年5月底完成,最终缴纳企业所得税116.39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节省税款1367.34万元,通过两项节税手段节税金额再创新高,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0.0247%,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现连年下降,同时纳税评估及稽查风险控制较好。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节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利润总额 原应纳税额 实际申报应纳税额

节税金额 节税比例

2014年 7016.01 1754 897.91 856.09 48.81%

2015年 7514.49 1878.62 678.68 1199.94 63.87%

2016年 5934.91 1483.73 116.39 1367.34 92.16% 4.税务筹划工作首次实现了节流到开源的突破

公司积极开展研发相关活动,把控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指导项目相关工作,本年度通过与有关机构部门的有效沟通,积极争取,公司获得了享受武汉市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政策扶持,上报相关资料后,现武汉市科技局已经公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该项财政补贴预计今后每年将为公司带来400 万元的创效。

二、涉税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外部税务风险受控 1.税务制度体系建设

为指导和规范涉税业务,我公司在遵循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了我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体系:①研发费用管理办法:为指导及规范研发费用管理工作,下发了《研发费用管理暂行办法》;②发票管理办法:为规范发票管理,规避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我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了《发票管理办法(试行)》;③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为规范增值税涉税业务的核算,我公司以传真电报的方式转发了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处理规范等两项制度的通知》;④各税种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全面梳理并制定了公司日常经济业务涉及各项税种的管理细则,并对应各税种制定了考核奖惩机制,为此下发了《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财【2017】272号,对个人所得税变核定比率征收为查账征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增值税特殊纳税筹划参与及实施人员给予节税金额的2%奖励、对增值税税负设臵了考核机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考核延续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当前制度体系已基本全面覆盖企业涉税业务全部流程,并建立起考核奖惩制度。

2.外部风险防范

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40家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本次稽查实际前期已抽中我公司,通过集团公司领导的帮助,我公司积极的沟通和后期工作,成功的将我公司从名单中去除,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 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及纳税评估均平稳通过。

公司外部风险总体平稳可控。

三、“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疑难问题得到逐一解决 我公司“营改增”实施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期间也遇到了各种疑难杂症,面对问题,我们迎难而上,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1.资质共享带来的抵扣链条问题

“营改增”实施初期,面对我公司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打通的情况,通过内部分包,增设局指核算层级的方式,暂时化解了这项问题。国税总局2017年11号文下发后,深圳、昆明等地项目积极与业主沟通,成功实现了以城轨公司名称直接对业主开票。

2.个别项目预缴的营业税问题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夕,个别城市为保留税源在地方,联合地方业主、财政局、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将施工项目对应的大部分营业税提前缴纳,且未提供对应发票,导致后期无法提供正常税率的计量发票。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业主、集团公司积极沟通,使用零税率增值税发票予以解决。

3.管片厂与公司打通抵扣链条的问题

我公司下属武汉管片厂在成立起始即拥有独立的税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进行了相关注册,在“营改增”实施初期,其独立办理对外开票和进项税认证业务,导致增值税抵扣无法与公司层面打通汇总,经过与所在区、武汉市主管税务机关不懈的沟通协调,现使用公司下属管片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已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与公司层面的汇总。

四、开展多项税务筹划工作

为控制企业税负,为负重前行的城轨减压,我公司针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几项税种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1.高度重视高新税率优惠及研发加计扣除,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企业所得税节税手段,一方面在公司财务部与科技开发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一直都能平稳通过三年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获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公司上一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6年到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上报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并审批后,再次于2016年底顺利通过高新技术复审获得新版证书,有效期三年;另一方面公司积极组织研发费用的立项、实施、费用归集、年底相关资料上报等工作,通过考核奖惩激励政策,促进基层单位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省大量税款。

2.多部门联合、多种手段展开增值税筹划工作

我公司增值税筹划工作分为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展开:①横向方面,通过公司集中采购盾构设备配件、大宗材料、固定资产等方式,在公司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同时,各业务部门协作开展混凝土分拆、采购模式选择等筹划工作,成功的实现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设备以租代买、每个一般征收项目的混凝土劳务和材料款拆分、盾构相关费用处理等筹划措施,借以上筹划方案增大了可抵扣进项税额;②纵向方面公司,税务管理中心组织对每个新上场项目进行了税务策划并出具税务筹划书,指导及规范项目涉税经济业务的同时,对各特殊可筹划事项进行详解和指导实施。

3.力争变更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因各地区地税局的政策不同,我公司部分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制要求按照工程结算金额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比例大都在0.4%-0.8%之间,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1%和1.5%,针对这种情况,公司认真分析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派出专人协调,申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率征收变更查证征收,今年内已成功实现北京、佛山、常州、苏州、天津等片区项目个税征收方式的变更手续,总计节约个税约800万元。

五、重视过程监控与数据通报,积极开展培训宣贯工作

税务管理中心每月整理公司税务管理数据,于下月15日前发布税务管理工作通报,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整体上月增值税开票情况、进项侧发票认证税额情况、当月及开累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差额抵扣情况、增值税及各项税种预交与纳税申报情况、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变化情况等数据,横向对比各单位税负水平和纳税申报情况,纵向分析每月公司整体税负变化及波动情况,借以达到税务管理工作过程监控的目地。

一方面在OA办公系统中增设企业税务管理宣传专栏,用于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省市税务局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另一方面是借助新中项目上场策划、执行力大检查或其他检查活动的时机,对基层项目涉税经济业务部门进行税务业务培训,提高项目涉税业务水平,同时指导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第三方面是借助各序列培训的时机,邀请税务局领导或直接由公司总会计师主讲,对各业务序列人员开展针对性税务知识讲座,提高业务人员税务专业素养。

第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目前尚无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全周期税负数据可供参考,无法支撑决策

公司所属全部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截止到11月底,整体完工比率仅为12.53%,仅有5个项目完工比率超过20%,整体完工比率较低,导致当前整理的企业税负数据不能代表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全周期税负水平,目前尚无准确的整体税负数据。

对于我公司而言,增值税税务筹划最理想化的结果是: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当地预交的2%金额与全公司进项税之和,等于公司销项税金额,公司汇总纳税申报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没有大额进项税留抵,避免造成资金浪费,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相关数据无法支撑公司进行详细的测算以实施具体的进项税税率选择筹划。

二、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税负上升压力客观存在,后期公司每期汇总纳税申报时存在缴纳大额增值税的资金压力

一是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人工费获取专票难,①即便采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也并不是全部都能够取得11%的专票,获取了11%专票的也是公司在不含税价招标后给予11%税率补贴的结果,②盾构队内部架子队的构架导致这部分人工费无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尽管目前转到了海纳公司发放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社保,海纳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专票抵扣,但公司同时也补贴了对应的税金,以上两种情况,公司都实际存在资金占用损失;

二是机械设备租赁费用难以完全抵扣,仍然存在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但无法取得专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

三是财务费用、营改增前已购买组资的机械设备折旧费用、征拆费用、房屋租赁、个别地区砂石料及渣土外运等成本都存在无法取得专票抵扣。

按照以上计算结果来看,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税负较“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小,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①公司采取了一些增值税专项纳税筹划措施增加了进项税额,例如“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公司通过经营性租赁设备以租代买等方式,避免了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前组资无法抵扣进项税,该部分筹划预计总共增加进项税额5258.89万元,2017年期间有进项税额持续注入,另外进行了盾构相关费用处理的策划,也实现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发生盾构相关费用的同时增加进项税额,但是以上策划仅能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和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同时存在的过渡期起效;②现有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产值完成比率还较低、全部都没有达到地铁项目的盾构掘进工程节点,特别是几个预测利润水平较高的项目完工比率较低,会在后期因为利润部分无法进项抵扣,后期的盾构隧道掘进部分也因为主要为自有盾构队的人工费投入,该部分成本无进项税可抵扣,会造成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整体增值税税负上升。

综上分析,长期来看我公司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必然将呈现出上升趋势。 综上,成本费用中不能有效抵扣的占比较高,未来随着老项目的逐步完工,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完全退出,如果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现状未得到有效改观,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税负上升将是必然的,税负上升将给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并预计将在明后年集中凸显。

三、资质共享带来的问题持续存在

1、法律风险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以集团公司名称中标项目,公司通过内部分包合同的形式,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暂时解决了资质共享问题,但相应的法律风险并未解除。

按照住建部9月30日《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建法函【2017】258号),并不认可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合法性,并且传递了下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的信号。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极有可能因此而终止执行,或者名存实亡。

2、资金监管风险

我公司郑州片区项目业主资金监控,只认同抬头是集团公司名称的发票,拒绝付款给将发票开具给城轨公司抬头的劳务队、供应商,虽通过过往的良好关系暂时打通监管,但事情一直悬而未决。

在现有的企业架构模式下,资质共享的问题导致我们在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和建筑法两者之间陷入两难之地。

四、日常税务管理中依然存在风险 1.预缴税款不及时

普遍存在项目当月取得的销项发票未在当月完成当地预缴税款义务,存在稽查时的补缴滞纳金风险。增值税附加税问题

2.滞留发票

普遍存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取得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共享中心不以价税分离入账然后进项税转出的方式处理账务,导致无法认证产生大量滞留发票。

3.研发费用归集

存在研发费用归集简单粗暴的情况,在今年公司报表利润大幅上升的情况下,需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税的金额提高,但当前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在应对税务检查及稽查时仍存在风险。

4.涉税业务合同

五、增值税纳税筹划手段依然不足,筹划结果距理想目标尚有差距

“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前后,我公司积极开展了各种纳税筹划活动,包括了政策实施落地前夕的固定资产以租代买,政策实施落地后的混凝土分拆、盾构相关费用成本处理等多种活动,但依然感觉纳税筹划手段过少,同时筹划结果并未能实现理想目标。

税务筹划工作仍需要扩展思路,增加方式方法和工作的深度,同时必须强化针对纳税筹划的考核奖惩机制,以考核激励相关筹划工作的积极性。

六、增值税税负考核奖惩机制尚不足够科学,仍需继续完善 现有针对增值税税负考核奖惩机制仍谈不上完美,受限于无历史数据支撑和分析,我们无法制定与责任成本收益类似的责任税负率作为考核指标。我公司现制定的增值税考核指标从讨论稿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到正式文件中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基准数,可能都会存在因项目性质不同、所属片区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对应增值税的考核奖惩机制仍需要继续完善。

七、税务培训工作需要持续进行,提高涉税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深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展开了多种形式的税务培训和宣贯工作,但是在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仍时有发现涉税业务人员思维模式停留在营业税体制下,犯了一些低级错误,说明还存在重生产经营、轻经济管理的现状,同时也说明税务培训及宣贯工作的涉及面仍然不够宽、深度依然不足,后期必须加强税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涉税业务人员整体专业素质。

第三方面2018年度税务管理工作思路

一、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认真研究应对做好宣贯 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同时还有涉及建筑法违法分包的政策变化,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认真研究政策的变化,积极应对,及时做好宣贯工作。

二、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税务服务工作

我们充分意识到税务管理工作应以服务为本,提高工作效率,迅速办理各基层单位开票申请、进项侧单据认证复核等基础工作,同时为项目排忧解难,解决基层单位在涉税业务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责任成本测算、各项对外数据或资格评审资料等涉税业务上提供服务,并迅速解决问题。

三、加强过程监控,切实做好税务分析

公司正处于简易计税项目逐步收尾完工销号、一般计税模式项目越来越多的趋势中,面对一般计税模式下,建筑业企业税负变化无历史数据可供研究,无法支撑决策的现状,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基础工作,勤于整理既有数据,总结经验,同时做好税负分析,以供公司决策服务。

四、加强税务业务培训,提高涉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企业有税负上升的趋势,但企业涉税业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矛盾,需要多种方式,深入加强企业涉税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企业涉税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五、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完善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深入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不仅重视增值税税务筹划,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更加细化、高质量的做好新上场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税务策划工作,动态监控所属各单位研发立项、科技资料上报情况,实时检查研发费用归集的有效性,指导相关工作,确保足额归集。

不断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并按期迅速兑现,以考核制度指引和规范公司的税务筹划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六、常态化防范税务风险,规范处理税务业务,

“营改增”后,原归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营业税转化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增值税,虽然增值税有地方及中央按比例切分,但归属地方的税源实质上减少,目前各地区的地方税务局机关均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趋势,而在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局系统资源整合、国地税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地方税务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多,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及各项小税种上的税务风险有所增大,本年我公司收到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针对增值税附加税稽查的通知,虽然均已妥善解决,但是我们务必重视这种趋势,高度重视防范税务风险,规范税务基础工作,确保税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闭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推荐第3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工作总结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盐都地税局

推荐第4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1)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2)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4)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推荐第5篇:营改增及财务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座

派遣工分为劳务派遣工和工作派遣两种形式,劳务派遣工计入工资的按工资

处理,如果由中介公司发放工资就是劳务费。工作派遣如果总公司给发工资服务的公司也发

工资一定要合并纳税(个所税)。

案例分析:消费者购买1000元化妆品,同时里面含着517元税金,价款是483元,而

国外在购物时会拿到一张价单和一张税单(价税分离)

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海1月1日北京9月1日江苏 安徽10月1日福建 广东11月1日天津 浙江 湖北12月1日计划

2015年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两税合一)根据统计数据表明:GDP到现在还未达标,

营改增使税负减少,所以有可能使所得税税负增加,预计明年一年天津少征9.8亿流转税,

所以可能对所得税重点稽查。营改增企业有的税负减少;有的因为人工成本占比重大的进项

税不多抵扣项少,所以税负增加。

本次天津涉及营改增的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生产企业行业)1.运输

企业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都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注意要向对方索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代企业按全部开票金额算;3.研发企业。 本次天津企业500万元以

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占95.7%,上述三个占4.3%。

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

133号2011年66号公告2011年74号公告2012年13号公告

进口服务也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凭借税务局开具的通用缴款书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

提供的单据有服务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

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为6%(包括装卸搬运)(除有形动产租赁17%)。

特例,有形动产出租税率为17%,期租程租的运输企业为6%。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自开票货运企业分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11%,如提供普通发票抵扣为0(不能

抵扣);如税务局代开票单位分为试点地区达到500万的税率11%,未达到500万的税率3%,

抵扣单位代开或非试点的抵扣率为7%。所以试点地区即使涨价,如果在4%范围内(11%-7%)

就核算。抵扣税率只有7%和11%两种税率,只有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可以抵扣11%,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即税率为0,其他的为7%。

手机补助,车补,房补,油补,餐补,交通补助,只要发钱就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所

税。出差发的现金补助必须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税务局要求出差的餐费票也要计入业务

招待费。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重点: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往来收入支出(其他业务收

入支出)。

生产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办公家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礼品发票和办公用品发票都必须有明细,否则汇算清缴调增,礼品要按其他所得(收入)

20%代扣代缴个所税,所以礼品票纳税风险太大,尽量不开。员工加班餐费票可以计入误餐

补助,据实列支,可以不列入业务招待费;食品直接计入福利费,不涉及个税,也不要求开

票明细,可以操作;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而且超过部分可以结转至下年

继续抵扣,业务宣传费可操作性特别强,业务宣传费表现形式大多为会议费,会议费和差旅

费是可以据实列支的,所以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不要和旅行社签合同,要按行程准备资料(包

括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议题,程序,目的等和发票资料)做成会议资料。参展可以进

入业务宣传费。

现代服务业6大方面:一:研发与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3.技术

咨询服务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 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著作权属于受托方或自行开发的17%,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转让著作权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

三:文化创意: 1.设计服务 2.商标注册权转让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4.广告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1.航空 2.码头 3.货运客运场站 4.打捞救助 5.货代 6.装卸搬运和代理报关服务 7.仓储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光租 干租

六:鉴证咨询服务1.认证 2.鉴证 3.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他们没有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有3%的抵扣)

推荐第6篇:房地产营改增财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老项目采用一般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分录对比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老项目采用一般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分录对比

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纳税选择,3%税务局代开票或11%}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规模,3%税务局代开票或6%}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1)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算税金及其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假定当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账面余额为贷方,次月申报缴纳。

根据附件2第

(八)条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本条第9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 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成本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费用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计算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能够取得较多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税率(而不是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而且进项税与销项税差额较小时,实际增值税少于按照简易办法应缴纳的。 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方面,一般方法计算的收入势必会少于简易方法,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润方面以及当年费用扣除数额有很大影响。

“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以上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收付实现制”变为了“权责发生制”。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因此,房企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热销图书推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

2016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相关

政策及会计运用举例

2016年3月28日 21:25 阅读 35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

(八)条销售不动产,第4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以上文件规定现就,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政策例举如下: 2016年1月1日购入土地使用权: 借方:无形资产 4800000

贷方:银行存款 4800000

2016年5月2日开始建造厂房,年底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方:管理费用 40000(费用化部分4个月)

在建工程 80000 (资本化部分8个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

贷方:累计摊销 120000 支付工程款:

借方:在建工程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方:银行存款 555000 年底竣工转入固定资产: 借方:固定资产 580000

贷方:在建工程 580000 2017年1-12月(第二年)

假定预计残值20000 ,预计折旧20年 借方:管理费用——折旧——房屋 28000

贷方:累计折旧 28000

借方:管理费用——摊销——土地110000(当月处置当月不摊销)

贷方:累计摊销 110000 2017年12月31日 ,将房屋处置: 借方:固定资产清理 552000

累计折旧28000

贷方:固定资产 580000 借方:银行存款 6660000

累计摊销 230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 552000

无形资产 4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

878000

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6000000*5%) 贷方:银行存款

300000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该如何处理

2016/05/193174

营业税已交,但是却未开票。51后营改增开始,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那么已交却未开票的这部分该如何处理呢?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实务处理

1.时间限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3)房地产开发已申报其他营业税(除因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外,如物业费、房租等项目产生的)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票纳税理解

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申报营业税”,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处理

一、按照免税操作(如安徽国税、山东国税)

1.安徽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2.山东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开具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适用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小陈税务特别提醒:如当地税务机关无特殊规定,建议采用“按照免税操作”的。

二、开具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河北国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产企业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房款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

小陈税务特别提醒:如按照“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价税合计数等“已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开票注意事项

建议: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字样或“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

小陈税务建议:如当地税务机关无特殊规定,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

实务建议

1.企业统计“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明细,防止营改增后重复缴纳增值税,防止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出现一项业务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如:分期付款业务。

账务处理

原则:按照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等科目

实务答疑

1.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1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合同约定五月份开具发票。五月之后可否对四月份的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推荐第7篇:营改增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 / 2016-03-29 59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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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No、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 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 No、15兼营业务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 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No、17价格调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No、18财务管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 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推荐第8篇:营改增

“营改增”的思考

上海“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已逾百日,涉及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12.6万户,北京“营改增”亦已通过审批,将于7月1日起在全市5.4万户纳税人中全面推开,据报道: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申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一时间,“营改增”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热点话题。其实围绕增值税改革的讨论,从我国分税制确立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增值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完善中,2004年东北三省开展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到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国的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为企业节省税收负担1200亿元。“营改增”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于完善增值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就现阶段而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实际完成86524亿元(扣除出口退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为全面推进“营改增”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是“营改增”的最大瓶颈。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国地税的主体税种,2011年分别占税收收入的27%和22.6%,其中营业税入库13678.61亿元,占地税收入的32.76%,“营改增”以后,除娱乐业以外的大部分营业税项目将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消失,而重庆等地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无力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更难挑大梁。

二、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在上面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40%的财权承担着70%的事权,很多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已成了”吃饭财政\",“营改增”意味着结构性减税,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使雪上加霜。同时“营改增”使原本为地方税的营业税成了共享税,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便使“营改增”所征税款仍归地方所有,但其总量和增幅肯定有所影响。

三、征管范围的变化引起国地税机构事务的失衡。94年分设国地税机构,各自按税种进行征管。但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国、地税之间的职能开始交叉,对同一税种,进行交叉征管,先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后取消),后来是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划归了国税机关进行管理,“营改增”明确由国税机关进行征管,国税部门的工作压力陡增,而地税部门失去了主体税种,面临着职能重新定位。“营改增”在率先在上海试点,就是因为上海的国地税是合署办公,不会因为征管范围的变动使国地税事务失衡。

四、以减税为锲入口的宣传制约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是以结构性减税为宣传点,用以提高纳税人参与的积极性。但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实惠,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也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营改增”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确实减低了,但作为“营改增”重头戏的物流业,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测算,税负却从改革前的行业平均税负1.3%增加到4.2%,增幅123%,其他行业同样喜忧参半。这种宣传造成的纳税人心理预期与实际的反差,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心理。

推荐第9篇: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与之前相比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3-05-24 10:10]

推荐第10篇:营改增

今年5月1日,为避免重复征税,打通税收抵扣链,给企业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所谓营改增,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是指按照营业额收取税额,增值税是指就增值的部分收取税额。但是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融资难、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问题,纷纷折戟。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营改增政策能否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缓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首先,营改增政策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有利于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使企业更具竞争力。实行增值税,构建税收抵扣链,实行进项税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上税,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小规模企业相对利润较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其利润影响最大。在这种税制下,月营业额为15万的蛋糕店,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一个月的税收就只有4500元。而按之前的税制则需上税7500。减税额高达3000,减幅高达40%。爱吃蛋糕的都知道,雀巢奶油比安佳奶油口感更好,但是价格每升高出5块钱,税额的降低可以让该店提升蛋糕口味。2012年上海市数据显示,试点行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36%,促进扩大生产规模。湖州“香飘飘”食品公司,据该公司介绍,国税部门试点“营改增”后,企业一年可获直接与间接减税共约2000万元,为开发新产品提供资金后盾,因而出现喜人局面。税负的下降,企业将有多于的资金用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供给侧机构改革。

其次,营改增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延长了产业链,有利于个企业朝专业化发展。在营改增之前,中小企业为了避免多次重复交税降低成本,尽可能的缩短产业链,减少交易次序,造成一个企业同时支撑多道工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本已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而同时支撑多道工序也使得产品的质量不高,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之后,避免了重复上税,中小企业便可以将本不属于经验范围内的生产外包给其他企业,分工更加细化。古言道“术业有专攻”,企业专注自己的生产,最大化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使,产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生产体系将会更加网络化、弹性化和融合化。从而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生产效率,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发展空间。

第11篇:营改增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遇挑战

2013-04-03 10:34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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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全面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了进一步了解交通运输业经营规律,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建议,笔者对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作了调研。调研发现,政策发生变化后,部分交通运输主体试图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如何找准切入点,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亟须关注的课题。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制衡防控偷逃税。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问题的出现。

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确定纳税主体难度加大。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营改增”实施办法均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即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现实中,客运和大部分的货运业务一般不允许个人经营,个人拥有车辆的必须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例如,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特别是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个体核定营业额。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因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税。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原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个体车辆的经营成果将成为被挂靠企业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至少缴纳3%的税收,多则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这一问题,已引起征纳双方争议。

违法代开发票增加。“营改增”前,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和运输企业代开的发票都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会自觉选择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仍然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违规在运输企业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却可以抵扣11%税率的进项税,提供代开票的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超税负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多缴的税款消化掉。这会诱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脱离国税机关监管,到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违规代开。

虚开发票的几率增加。过去只有生产、经销和加工修理修配企业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

混淆租赁和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混淆税目,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却签订虚假的出租汽车合同,使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同时增加油料和过路过桥费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

利用“营改增”政策空隙规避税收。原来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实行的是差额征税,“营改增”基本延续了这一政策。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利用差额征税规避税收。例如,非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A由于不能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B合作,由B充当承运单位,A充当联运单位,B就收取的全部运输费用X元开具专用发票,并收取A单位因承担联运业务而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金额Y元。此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A缴纳营业税为Y×3%,B缴纳增值税为(X-Y)/(1+11%)×11%,B开具的专用发票使下游企业抵扣税款为X/(1+11%)×11%。当X与Y无限接近时,可以看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购进的运输服务也变相地抵扣了11%的进项税,国家税款损失为X/(1+11%)×11%-Y×7%。

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加大征管操作难度。“营改增”试点后,不少政策不够明确,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征管难度加大。比如,挂靠企业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是否可以在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抵扣。客运公司自有营运车辆的票价收入中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等。

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对于挂靠经营,应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体运输户实际拥有的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与原个体车主的利益分配也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比较明晰。

强化委托代征。在目前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纳税主体分离的情况下,维持原征管模式不变,在逐步淘汰原运营车辆的过程中,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被挂靠企业代征个体车主的交通运输增值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同时引导个体车主自觉办理税务登记,以实现纳税主体的合法化。

强化部门通力协作。借鉴车辆购置税的控制关卡和地税机关长期积累形成的管理经验,由第三方把关,控制税源的流失。利用车辆年审的环节,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审时查验达到起征点个体户和零散税源的完税证明。

制定严格的以票控税办法。借鉴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完善纳税人信息,在征管系统中登记交通运输企业名下的自有车辆信息,一旦出现同样的车号以企业之外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化整为零的嫌疑;如果有系统以外的车辆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违规代开的嫌疑。坚持货运“一车(船)一票”的原则,严格最高限额管理。与交通部门联合制定或确认车辆、船舶每吨每月实现运费的最高限额,实施限额控制。完善清单管理,纳税人申报时要求其报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将其上月合计开票金额与最高限额标准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实施发票分类管理。依据开票金额和最高限额标准的比对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低于标准的,可以正常领购发票。高于标准,未超过一定幅度的,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开票金额超过一定幅度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情况作审核和交叉稽核,有选择地实施纳税评估,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对混淆税目、假借联运等方式有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应加强真实性的核查。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于目前的“营改增”试点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一些纳税人利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的税制差异避税,有违税制公平,也增加了税务机关核查的难度。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就交通运输业开展全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以抹平洼地效应,公平税负,降低执法风险。

进一步明确有关交通运输业政策规定。如,按纳税主体确定对发生的油费支出的抵扣,即以挂靠企业为纳税人的,其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可以进行抵扣;以被挂靠运输公司为纳税人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被挂靠运输公司进行抵扣等。

第12篇:营改增

“营改增”合同注意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中瀚石林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第13篇: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 编辑

同义词 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文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外文名 the Change from Busine Tax to Value-Added Tax 简

称 营改增 批准机构国务院 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起点日期 2012年1月1日 试点范围 全国(2013年) 全面实施 2016年5月1日 目录

1 基本介绍 2 税控工具 3 范围和税率 4 实施步骤 5 实施进程 6 主要特征 ▪ 区别 ▪ 特点

7 计算规则 ▪ 应纳税额 ▪ 税率档次 8 改革试点 ▪ 试点行业 ▪ 试点地区 ▪ 扩围金融 9 政策解答 10 政策评价 ▪ 媒体评价 ▪ 社会评价 11 实施意义 基本介绍编辑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3] 2016年中国首部宣传营改增政策的微电影,《老王的营改增》由绵阳微电影协会监制[4-5] 。 税控工具编辑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1]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6] 范围和税率编辑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7]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7]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7]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7]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7]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7] 实施步骤编辑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8] 实施进程编辑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 营改增

营改增(2张) 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9]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10] 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1]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12] 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11]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11]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11]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11]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13] 。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9]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4]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15]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16]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17]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6]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18]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18]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18-19]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20] 。 主要特征编辑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16] 1、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21]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22]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计算规则编辑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16]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改革试点编辑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拟定改革方案,加强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发动,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3] 江西省峡江县

2013年8月1日,峡江县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并顺利上线,首张货运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峡江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开出。此次纳入国税局管辖“营改增”纳税人共计83户,其中交通运输67户,现代服务业16户。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也专门辟出2个窗口,以方便纳税人办理营改增发票发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认证等业务。 安徽[23] 安徽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 北京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市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自2012年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并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23] 天津

一是力保平稳转换。天津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据实申请,分类扶持,及时拨付,年终结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纠错,可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试点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新旧税制转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23]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部门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协调,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制定税制改革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三是抢抓改革机遇。天津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为天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新机遇。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

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对市政府制定的支持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单位,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23]

广东

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23]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10月13日前要完成涉税系统的调整升级,10月20日前要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所有相关涉税事项以及发表发售和税控器具的准备,并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同时,针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税收征管体制的平稳过渡。确定国税系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管主体。要继续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试点期过渡性政策,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省里已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抓紧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开展实施税收任务划转、财政体制调整、应急方案完善等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督查评估,确保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推广。一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科学评估试点效果,深入研究试点对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 五是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推进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要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确保试点运行后纳税人购票、开票、申报、征管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要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试点情况,着重就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广东省及早参加试点的原因、试点将产生的预期成效,以及对有关行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等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支持试点。[23] 上海市黄浦区[23]

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优化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对黄浦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不断优化以金融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1-8月,该区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219.14亿元,税收占比达75.6%.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为企业拓展业务创造了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有效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使服务贸易出口的能量得以释放。该区前8个月涉外企业累计完成税收150.04亿元,同比增长12.0%,增收16.08亿元;其中区级税收48.24亿元,同比增长12.2%,增收5.25亿元。在整体税收增速全面回落之际,涉外企业税收依旧呈现两位数增长,对全区税收贡献度达51.8%。[23] 湖北省南漳县[23]

一是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参谋推动。南漳县财政局积极与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系,及时组织专班,就“营改增”后对该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

二是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多个部门参加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抓好改革相关事宜。

三是迅速拟定工作方案,有序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迅速制订并下发了《南漳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四是迅速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搭建了“营改增”工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组建了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形成了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是迅速深入企业,服务推动。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做好纳税人培训工作,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熟悉流程,实现“无缝对接”。[23] 山西省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运行3个月来,山西“营改增”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万户,从减税效果看,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3.2亿元人民币,17.8%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100%实现减税,减税3800万元。

2013年,山西省第

一、

二、三产业结构的比例为5.7%、59.1%、35.2%。“营改增”的抵扣效应,已经对山西全省处于成长期的新兴服务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加快了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2013年7月底,山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1.75万户,其中涉及交通运输业4546户、现代服务业1.3万户。同时,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户,涉及交通运输业916户、现代服务业1092户。到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0.35万户,占15.04%;小规模纳税人1.98万户,占84.96%。

营改增不仅为企业带来减负,而且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型经济带来质变。三个月以来,全省新增户数较多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增加1363户、915户和775户,分别占新增试点纳税人的30.16%、20.25%和17.15%。 张锁林认为,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打通,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提升了现代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24] 扩围金融

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将在原来“1+6”的基础上实现再扩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也将纳入改革行列,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营业税九大税目纷纷纳入减税阵营的讨论正在形成。 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目之一,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在加速推进中。消息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预计2015年开始推广。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而测算的核心主要采取简易计税法进行计征。 政策解答编辑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5]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26]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 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2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政策评价编辑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27]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27]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8]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29]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29] (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29]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 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27]

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18] 实施意义编辑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词条图片 词条图片(5) 参考资料

1. 营业税改增值税

.光明网.2016-04-27[引用日期2016-04-27] 2. 营改增下月全面推行 百万二手房交易税减少2400元

.凤凰网[引用日期2016-04-23]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营改增税制转换平稳开局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2016-05-9] 4. 国地税合拍微电影宣传“营改增”

.光明网[引用日期2016-08-14] 5. 《老王的营改增》

.搜狐视频[引用日期2016-08-14] 6. 全面营改增倒计时30天,李克强在税务总局关心啥?

.中国经济网.2016-04-4[引用日期2016-04-4] 7.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2016-02-29[引用日期2016-08-1] 8. 李克强: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新浪财经.2016-03-07[引用日期2016-03-13] 9. “营改增”是如何从试点走向全国的?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6-05-19] 10. 财政部明确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

.新浪网[引用日期2016-05-17] 词条标签:

经济术语 , 经济

第14篇:营改增

“营改增”对社会经济效应的六大作用机理

“营改增”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立广泛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统一适用于三次产业范围的增值税 制度,适度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是改革的基本目标。

但是,与一般性减税改革不同的是,这种减税效应并不局限于通过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来实现,而是依托于增 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通过最大限度地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来得以体现。高顿财务培训认为其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基于以上双层路径,增值税扩 围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四个方面显示积极效应,其效应传导的基本框架是:以消除货物和劳务多环节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为核心,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依托,在引导产业分工与协作深入开展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调整,进而拉动经济总量和就业总量增长。

1“营改增”深化产业分工的作用机理

在所有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理论与实践中,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推进社会分工的税种。这主要归因于其并不是对商品和劳务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值 全额征税,而是仅就每环节实现的价值增值部分课税。无论商品和劳务最终形成之前要经历多少个中间生产流通环节,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其所承担的总体税负都固定地等于其最终价值乘以名义税率,不会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增加。这与分工越来越细化、协作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社会化生产是相适应的。但营业税却并不如 此,其税基为各环节课税对象的价值全额,营业环节越多、产业链条越长,税收负担越重,给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是消除这一影响 的治本之举。其作用主要体现为:

引导三次产业之间分工程度有效提升。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人外 购劳务所含的营业税税款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 货物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均得不到抵扣,从而形成增值税纳税人隐性负担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隐性负担增值税的现象,加大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产业分工的税收成本。实施“营改增”后,上述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均能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这对提升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程度,必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

引导第三产业内部分工协作深入推进。现行营业税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征 收,由此潜在的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在第三产业表现更为明显。为缓解这一问题, 目前营业税对一些劳务外包业务采取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允许外包支出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这实际上是借鉴增值税的做法,应对营业税“道道课征”弊端的权 宜之计,存在着因运行机制不完整而带来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被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所取代,第三产业领域内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从制度根源上得以更为广泛地解决,从而有利于为拓展第三产业内部分工空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营改增”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机理

对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时期的我国而言,在提高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本要素生产率的同时,积极培育以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是顺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在此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营改增”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将为第三产业比重和质量提升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无论是从深化产业分工还是从降低产业税负的角度,“营改增” 对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都比第

一、第二产业更为直接和显著,更有利于第三产业规模扩大和比重提升。同时,第三产业规模越大、层次越高,其所要求的产业分工就越细,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就越长。因此,“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环境改善将更加有助于研发服务、商贸物流和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第三产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将为第

一、第二产业效率提升形成有力的制度支撑。生产性服务业由生产部门内部向外部转移,是制造业与服务 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规律。“营改增”对第

一、第二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也主要是通过这两类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生产性服务所负担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来加以体现。这实际上不仅对生产性服务业外部化程度的提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生产制造部门在专注于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同时,以更低的 成本从社会获取更加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支撑,从而实现其产业效率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促进产业分工程度的加深,将为技术进步及其应用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营改增”后,无论是现行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从事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和外购技术产品或服务所承担的税款,均能依托规范的链条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从而可以大大降低技术研发及其应用的税收成本,促进经济 增长内生动力增强和产业生产效率提升。

3“营改增”扩大国内需求的作用机理

一般而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变动对生产者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投资方面。“营改增”将主要通过扩大资本产出与降低资本成本来实现对投资增长的拉动。

在资本产出方面,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会扭曲生产的组织方式,投资者完全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投资资源和生产经营模式,而无须 受制于税收因素的影响。在名义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任何投资行为,只要是投资增值额一致,其所对应的增值税都是相同的,并且这部分税款将以“价外税”的形式 向下一道环节转移,而不是像营业税那样构成投资者的当期损益,从而更有利于减少税收对投资带来的额外损失,促进投资产出最大化。

在资 本成本方面,“营改增”后原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商品或劳务投入被纳入了抵扣范围,这对降低投资成本显然会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从而刺激社会投资增长。虽然从理论上讲,上述商品或劳务投入目前因重复征税而隐性负担的税款,也可以通过提高最终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而向外转移,但这种转嫁通常受供求 关系影响而不可能完全实现,即便是能够实现转嫁的那部分税款,对投资者而言,也存在资金占用成本的问题,从而影响资本周转效率,减小其获利空间。

消费方面。税收调节消费的作用主要反映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营改增”对消费的影响也主要沿着这两条路径而显现。

在收入效应方面,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对最终消费课税的税种,“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当然,这种收入效应会受到消费品价格弹性的影响,在弹性较小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可能并不会带来消费品价格的等量降低,二者之间的差额将被 消费品的生产者所获得,但生产者获利空间加大又将刺激其增加供给,从而使消费品的供求关系还是会在更大的数量规模、更低的价格水平上达成新的均衡,带来消费需求的增长。此外,增值税作为比例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特征,低收入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营改增”减轻的税收负担对其带来的收入效 应也会更加明显。在低收入者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下,这种收入效应对社会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突出。

在替代效应方面,“营改增”对不 同商品和劳务税负减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由此形成相对价格水平变化将影响消费者在不同商品和劳务之间的选择。就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而言,由于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重复征税的现象更加突出,“营改增”所带来的税负减轻效应对劳务消费的刺激作用会比商品消费更加显著。就 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而言,由于前者外购的非物化投入(如无形资产、研发设计等)比重较大且所负担的税款在改革前不能抵扣,而后者以物化投入为主且进项税款抵扣已相对充分,“营改增”将更有利于降低技术密集型产品税收负担,提升其消费需求。这些替代效应体现了“营改增”对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也将产 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4“营改增”改善对外贸易的作用机理

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增值税内在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决定了其在实现出口退税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比拟的优势。实施“营改增”能更好地拓展这一税制优势的覆盖面及其作用程度,形成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

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方面。由于营业税存在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对出口劳务在国内经历了多少个纳税环节、承担了多少营业税税款难以准确计算,因而也 难以实行出口退税。由此带来出口劳务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虽然目前对一些出口劳务实行了营业税免税政策,但所免征的仅仅只是出口环节税收,而在此之前国内环节负担的税款仍不能得到退还。“营改增”后,出口劳务在国内各环节所承担的税款可以依照与货物出口相同的原则予以计算和退还,从而实现出口退税制度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结构朝着服务贸易比重不断提升的方向改善。

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方面。我国虽然对货物贸易实行了增值税出口退税,但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外购劳务(如物流仓 储、研发设计等)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尚未能纳入退税范围,从而导致对其退税的不彻底,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营改增”后,将服 务业纳入征收范围,不仅可实现对纯粹的出口劳务予以退税,而且对内化于出口货物价值中的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也能给予退还,由此将有效提升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度,增强其不含税价格的竞争能力,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新的制度空间。

高顿财务培训认为“营改增”对于改善外贸进口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营业税制度下,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需要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且进口劳务用于国内环 节生产投入时,其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得不到抵扣,加大了劳务引进的税收成本。“营改增”后,这一税制弊端将随之消除,进口劳务所负担税款能够纳入国内环节 抵扣,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劳务资源特别是技术成果为我所用。

5“营改增”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机理

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而不是对劳动课税的税种,因此其难以直接对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但是,增值税对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是直接的,其必将传导至生产者的行为选择之上,从而对劳动力需求和供给带来引致性效应。

结构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而从就业吸纳能力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所能增加的就业岗位要明显高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根据经验数据显示,2000年~2011年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 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基本保持在40万~80万之间,而第三产业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约为60万~100万左右。现阶段我国第三 产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不到4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60%~70%和发展中国家一般50%以上的水平,扩大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不仅具有较大的 空间,而且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带来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必将对社会就业增长形成结构性的拉动作用。

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后商品和劳务整体税收负担的减轻,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生产者获利空间,促使其加大生产投入;另一方面有利 于增强消费者消费能力,刺激其消费需求增长。在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商品和劳务供给必将进一步增加,社会总产出规模得以提升,由此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创造新的社会就业机会,必将带来产出拉动型的就业增长。

总之,“营改增”对经济运行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效应,而且这些效应并不仅仅来自于减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激励,更得益于税制结构的深层次改进给社 会生产活动组织方式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推动产业分工专业化和多样化程度的加深,依托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引导经济结构改善和经济总量增长,促进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第15篇:营改增

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的变化

营改增后只是营业税有了改变,其他税种都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还是在地税申报,每个企业都是自行申报缴纳,没有进项票就只能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虽然是6%比起以前的5%也高的不多,因为以前是开票额直接乘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是按销售额乘以6%再抵减进项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6%),但是还可以抵扣你购买其他物品或者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的进项税额,综合看只是略高一点,尽量多取得进项税票吧,到有增值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物品和设备。

第16篇:营改增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110号文”)、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或“[实施通知]”)。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既标志着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大幕的开启,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涉及行业及税率设置

按照这一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本次改革试点的行业及其税率如下:

从目前的试点方案来看,除了税率不同之外,对大部分试点的行业企业所采用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和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即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区间的税种协调

由于本次试点的城市仅限于上海,地区间提供货物及劳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如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服务贸易进出口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试点法规规定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的制度,但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符合的条件,而现行的营业税税制的缺陷之一在于对服务贸易出口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服务贸易出口不征收销项税将大大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加大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服务贸易的进口,境外服务提供方在上海提供的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改征增值税。 此外,如果境外提供方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样,如果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出租有形动产,但该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税率及应税服务的多样化

有些试点企业会同时兼营试点和非试点服务而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局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另外,试点也导致了至少存在四种常用的增值税率:6%、11%、13%、17%,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的,很可能被税务局要求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除此之外,试点企业在上海和上海以外都有机构也能造成此种情况。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更清楚地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销售额。

一些行动建议

采购时间筹划:试点的企业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直至2012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尽量推迟购买试点服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

采购对象筹划: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的从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分析现有的所有供应商,分析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最有效的规划。

会计核算的改进:对于试点企业,要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和改进,确保在试点开始后能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

第17篇:物流业营改增税务问题探讨

物流业营改增税务问题探讨

(2013-09-11 17:12:43)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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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疑难税务问题探讨 财经

1. 我看到很多客户提到, 国家制定这样的政策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已经充分考虑了企业实际层面上的问题?意在减轻税负的营改增为何反而增加了企业税负?

Thomas Zhao – TNT

这个问题是目前比较敏感的问题。国家制定和颁布政策是从整体和长远角度出发的,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推行, 从财政角度讲应该是减收的,的确达到了国家调控所要求的政策性减税。举个简单例子:生产型和商贸企业假设基本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营改增政策的变化,进项税可以由原来的抵扣7%调整到11%,继而国家将减收4%。这符合国家强调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另一方面,营改增试点行业内的“交通运输业”税率则由原来的3%直接调整到11%,生产性或商贸企业能够依照政策虽然多抵扣4%,但交通运输业税率则调高8%。如在没有差额纳税政策和足够进项税抵扣来化解税率的增长,税负增加是必然的。根据中物联的统计,大型物流公司税负实际增长了15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2倍。小型物流企业则由原来的3%或5%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的3%(因规模所限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应该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中税咨询-杨继美

媒体上一直在讲,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既然是结构性减税,就不是全部减税。国内运输行业税率提高后,对于买方客户来说,可以多抵扣,也属于结构性减税。

增加税负的提法不能一概而论。前面的ppt里面也讲了,几家欢乐几家愁,不同的情况,税负增减不同,甚至差异很大。比如中小运输企业(年收入500万以下),税率还是3%,但换算为不含税价[收入/(1+3%))后,收入确认的少了,税基也就小了,税负略有减轻;仓储业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税负下降了40%。所以,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较为有利。再比如,2013年8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的企业,由于采购车辆或设备的金额很大,进项税多,前期不仅不会缴税,还会形成留抵。国际运输由于使用零税率,国际船公司税负也基本没变。对试点前成立的从事国内运输的大中型运输企业来讲,税负确实增加了不少。全国范围营改增试点前夕,我们一直提醒交通运输企业,尽可能把采购车辆和设备的日期推迟至8月1日之后,就是出于避免税负大增的考虑。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不是减免税,有中枪的行业甚至企业很正常,一旦中枪,最好的办法消化不利影响,积极寻求合法减轻税负的办法。

2.目前船公司、航空公司对于6%之上附加税的加收比例是否统一?对于货主单位来说,6%的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必须要承担的吗?承担后是否意味着物流的成本增加了?我的企业在深圳,可以通过深圳和香港两地的承运商做进出口,两地对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否有差异性?

中税咨询-杨继美

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即下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是上家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是购销链条最末端的企业或最终消费者。企业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后,可以实现税务利益的传导。增值税又是价外税,即销售价格中不包括增值税。鉴于此,营改增之后,上家企业给下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下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而少缴增值税,带来税务利益,从而向下家客户提出加价要求。例如某仓储企业营改增前因提供某仓储服务向货主收取100万的仓储费,这100万收费中包含了5万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仓储公司应向货主收取仓储费100÷(1+6%)=94.34万,另收取增值税5.66万,加起来还是100万,但这个数据是理论上的数据,实际还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该仓储公司可能借营改增之际向货主收取6万的增值税,货主如果不答应,收5.66万也是可以的,如果还有另外的仓储公司,提出加收5万,货主完全可以更换仓储公司。所以加收6%并不是统一的,也没有文件依据,加收多少取决于供求关系和谈判技巧。仓储公司向货主收取的增值税,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主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此时税负就转嫁给了货主的客户。如果货主将该批货物不再出售而是作为自用或损毁、被盗,仓储公司收取的增值税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另外再说一下附加税。附加税主要指城建税(市区7%,城镇5%,农村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对于市区的企业来说,总体税率为12%,6%×12%=0.72%,这就是大多数企业遇到的加收增收的附加税,比例大概为0.7~0.8之间的来源,计税基数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故营改增之前也存在附加税。附加税不是价外税,附加税构成企业的一项费用,进入利润表,影响企业利润,附加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很小很小。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要计入采购成本,销售之前表现在存货中,销售实现后以成本或折旧的形式计入利润表,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适用税率为0,并没有缴纳增值税,个人认为不应该再加收增值税。同时委托运输的货代公司也就不能取得进项税抵扣。

按照香港的税制,香港不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存在营改增。受一国两制的影响,深圳和香港的税法差异很大。

3.营改增, 物流企业究竟是省钱还是增加成本?我司物流供应商由于营业改增后把增加成本转嫁到我司,合理吗? Thomas Zhao – TNT

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不能一概而论的说增加或降低成本了,需要依照具体情况而定。以陆路运输为例,原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且年营业额不达到500万元的小型运输公司,从理论上而言,营改增使其税负降低了;从业务而言,他们拓展业务更严峻了。因为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依照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率依然是3%,理论上应该是基本持平。但获取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无法抵扣,只能接受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抵扣3%的进项税,生产性企业或商贸企业在选择他们为供应商的前提下,则会损失4%的进项税抵扣金额,造成自身多缴增值税。

根据目前因营改增造成税负增加和利润降低的情况,物流业普遍选择调整价格来化解,这是行业特点属于附加值不高无法通过自身运作化解税负增长带来的压力。我认为该转嫁应该建立在物流企业和客户共同分担的基础上,不应该选择全部直接转嫁给客户。

中税咨询-杨继美:

对于缺乏财税基础知识的朋友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绕。

营改增之后,物流业究竟是省钱还是增加成本,很难一句话讲清楚。再一次强调,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价确认收入和购进成本,收入和成本的金额都减少,对利润的影响不好直接判断。理论上讲,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车辆、办公用品、汽油等,只要取得专用发票,都可价税分离,且存在税率倒挂(销项税率11%或6%,进项税率大多是17%),收入降低的幅度小于成本降低的幅度,企业的成本应降低,利润应增加。但实际情况可能会千差万别,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很少,收入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认,收入降低了,但成本因没取得专用发票不能价税分离, 并不降低,利润就可能会降低。所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大小,对缴纳的增值税和利润有直接的影响。

但成本降低并不意味着省钱。利润和现金流是两码事。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现金净流出,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不构成企业的成本。这里的成本指的是会计口径下的成本(利润表上的成本),不是企业老板心里的完全成本(全部经营成本)。

关于成本转嫁,还是看上例,某物流企业营改增前因提供某仓储服务向货主收取100万的仓储费,这100万收费中包含了5万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物流公司应向货主收取仓储费100÷(1+6%)=94.34万,收取增值税5.66万,加起来还是100万。如果物流公司向货主收取的总金额还是100万,没有成本转嫁,如果物流公司向货主收取的总金额超过100万,总收费提高了,物流公司的成本就趁机进行了转嫁。

实务中物流公司会说,以前的收费就是100万,营改增之后,我要缴纳6万的增值税,现在我给你开具了增值税票,你也可以抵扣6万的增值税,我就在加收你6万,收你106万的仓储费。 这实际上错把增值税当成了价内税,仓储公司多收了货主6万元。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前的收费100万元包含了5万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前游戏规则并不要求把仓储费95万和营业税5万分开列示;营改增之后,游戏规则要求把收取的仓储费94.34万和增值税5.66万分开列示。抛出税收因素,营改增之前的95万仓储费和营改增之后的94.34万的仓储费相差甚少。如果仓储公司向货主收106万,另外加收了该笔仓储服务应负担的6万的增值税,实际上把营改增之前应交给国家的5万元的营业税,作为了自己的仓储费收入了,与中国当前的税制不吻合。

事实上,货主很难向物流公司讲清楚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物流公司也不听,也听不明白,税务局也不会干涉上下游企业间的定价。此时最好的办法还是依靠市场调节,货主可以考虑更换物流公司。但如果物流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或没有合适的物流公司可以更换,货主只能向物流公司妥协,请求少加价或不加价。

4.我司是中小型的企业,对货代公司并没有足够的bargain power(谈判能力),货代公司要求提价,非常被动,想了解一下目前大家普遍谈下来是在哪个点?如果是量非常大的企业,目前可以拿到什么样的点?如果是直接和船公司谈呢?未来还会有变化吗?

中税咨询-杨继美:

根据问题3的分析,理论上不应该大幅度提价。提价点位实质上是双方谈判的结果,目前还没有经验数据可以分享。

直接和船公司谈也不是不可以。正规的国际运输船公司适用零税率,不交增值税,货主公司也就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事实上也不能排除船公司不会借营改增提价。

5.

目前主要是国内的内陆运输为主,供应商要求涨价6%,不知道是不是合理?对企业实际的成本没有太大影响,主要是在现金流和物流部门的KPI上? Thomas Zhao – TNT

国内公路运输企业的确是本次营改增的重灾区,尤其是全国范围内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以后,财税【2013】37号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视为该类企业的“墓志铭”。即:一年多的营改增以来,企业尚未化解掉因政策不完善和基层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税负的绝对增加,又将差额纳税的过渡政策和自然人从事运输业务的代开票途径堵死,使企业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同时,额外发生因联运成本发票无法获得而致使利润的不合理激增。

因目前国内物流市场的现状,从根本上无法杜绝个体运输司机的存在。如不规范和尽快疏通代开票程序,很容易是各类人员铤而走险,其法律责任客观上又不能全部责备他们。面对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建议基层税务机关不能简单的采用“堵”的方式解决,“疏”才是正路。

针对涨价幅度,因各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建议与物流供应商协商调价比例,做到知己知彼。

中税咨询-杨继美:

根据问题3的分析,理论上不应该大幅度提价。增值税是价外税,理论上对企业的成本不构成影响,但具体还要看采购情况和取得的进项税专票的多少。

赵先生建议基层税务机关采取“疏”的方式化解国内公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阵痛,思路是对的。但基层税务机关没有选择的权利,基层税务机关只有执法权,没有政策制定权。对于陆路运输企业来讲,能做的就是一争取当地的财政扶持(当地是否有?即使有也不会长久),二是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营改增目前还处于全国试点阶段,意味着政策还有变动的余地,但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需要做很多的工作,比如,行业税负到底增加了多少,需要翔实的调研报告和数据支撑,行业特点如何导致的税负上升,想争取的税收政策是什么(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继续允许差额征税?参照94年税制改革政策允许试点前一定时期内购置的车辆设备也允许抵扣?过路费票据允许按一定比例抵扣进项等等)。如果行业有这类想法,中税咨询可以凭专业优势和沟通优势,做些协助工作。

6.

很多船公司向货代加收6% 增值税,但某些航线实际港到港的海运费应收增值税几乎为零, 那在这些航线上,货代公司真的被涨价了吗,货代公司直接向货主加收6%是否合理?

中税咨询-杨继美:

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取得的运费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且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供货代公司抵扣,不应再加收6%的增值税。取消差额征税后,货代公司应就取得的货代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能取得船公司提供的进项税抵扣,税负增加较多。单纯从税收原理论上(税收中性原则和增值税是价外税)看,营改增不应成为加价的理由。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每个企业有每个企业的消化方式和应对策略,不好妄加评论,加价不加价,加多少,取决于每个企业的应对策略,更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

7.

面向航空、船公司的增税抵扣政策出现了哪些调整?导致航空公司、船公司的成本、发票到底有哪些变化?

中税咨询-杨继美: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3 37号文和财税2011 111号文对航空和船公司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变化。

理论上讲,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车辆、办公用品、汽油都可价税分离,且存在税率倒挂(销项税率11%或6%,进项税率大多是17%),收入降低的幅度小于成本降低的幅度,企业的成本应降低,利润应增加。实际情况可能会千差万别,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很少,收入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认,收入降低了,但成本因没取得专用发票不能价税分离,并不降低,利润可能会降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大小,对缴纳的增值税和利润有直接的影响。

8. 营改增给物流业带来沉重税负,企业如何争取财政返还? Thomas Zhao – TNT

依照现在各地财政状况,“财政返还”在很多地区已经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但有一点是必须有的,即: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但不要太乐观,做好无法获得或无法及时获得的思想准备。

中税咨询-杨继美:

吃透沪财税〔2012〕5号文件精神。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 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和财政税务部门沟通

全国试点以后,还没看到上海以外的其他省份的财政扶持,不能保证所有的省份都有上海这样的政策。另外财政扶持政策仅是权宜之计,不可能长久。

9. 营改增之后如何预测明年的物流成本?

中税咨询-杨继美:

营改增之后,物流业只是由交纳营业税变为交纳增值税,计税的方法有了改变,但成本结构并没有大的改变,预测方法也不应有大的改变,但要增加销项税和进项税的预测,进而判断明年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而不是对成本和利润)的影响。

预测销项税。根据明年的收入规模乘以适用税率

预测进项税。(1)根据企业的采购计划确定购进总金额;(2)根据供应商情况判定哪些采购能取得专用发票,金额分别是多少;(3)评价是否可以更换能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预测增值税和成本利润。(1)根据销项和进项数据预测明年应缴纳的增值税;(2)根据预测的缴纳的增值税,预测明年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根据进项和采购总金额进行价税分离,预测明年的采购成本。(4)编制考虑增值税后的预计利润表和预计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表。

10.货主的出口/进口通过调整Intercom价格条款,可以合理减轻税负, 但未来是否会有政策性的调节? 中税咨询-杨继美:

CIF价格(含运费的价格):

(1)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理应缴纳增值税,但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如果出口企业委托境 内的船公司运输,实质为船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理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是国际运输,可以适用零税率。由于出口企业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国际运输公司适用零税率, 理论上应该没有影响。 (2)进口的货物,运费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要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但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FOB价格(不含运费的价格):

(1)出口的货物,运费由境外的货主承担,出口企业不收取运输费用,也不提供运输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另外出口的货物仍享受免抵退。 船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实质上是出口运输劳务从境外取得运费收入,还是适用零税率。

(2)进口的货物,因价格中不含运费,故运费不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但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调整价格条款,对增值税税负没有影响。税收中性原则

11. 普通物流公司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会对未来的国内物流格局产生哪些影响? Thomas Zhao – TNT

假设政策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行业将趋于规范,优胜劣汰是在所难免的,物流企业价格和服务水平将上升。各类兼并、合并、挂靠形式将会使下一步需要考虑的情况。

中税咨询-杨继美:

营改增之后,公交客运、轨道交通、长途客运班车、轮客渡等实行3%简易计税,管道运输尽管税率提高了8%,但实行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负没有增加,国际运输实行零税率税负也没增加,物流辅助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由5%下降为3%,一般纳税人尽管由5%提高至6%,但改为价外税和可以抵扣进项税,税负略有上升。新成立的物流公司由于采购任务重,进项税充足,初期不仅不用交税,还有可能形成进项税留抵。

营改增之后,对试点前成立的大中型国内货运公司、航空湿租和船舶期租业务税负增加较大,短期内会给他们造成一定的冲击,这个面不是很大。短期内这类企业有可能通过提价或购买虚假发票等方式消化税负,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内物流市场和增值税发票索取抵扣的混乱,这只是阵痛和临时现象。长时间来看,这类公司在淘汰落后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时,扩大在生产时,就会取得较大的进项税发票抵扣,增值税税负马上就可以降下来。另外,从近期来看对营改增税负上升的企业还有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不会对国内物流格局产生大的影响。

12.新旧税制转换的执行情况及进度如何?怎样理解转换期间国税执行中的地方色彩?为什么说基层税务机构不执行或部分执行会造成当前阶段企业税负成本增加,风险如何规避?

中税咨询-杨继美: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具体什么时间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转换,总局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由各地方税务局根据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和工作进度具体安排。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样,在执行文件过程中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客观存在,不可避免。

地方色彩只要没有侵犯企业的合法利益,我们建议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果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聘请税务咨询机构或自行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的基层税务机关都必须制定37号文在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的规定,不存在不执行的问题,但执行的进度可能会有不同。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由注册地址和业务范围决定的,企业无权随意变更税务机关。对于营改增进度不一造成的税负不一或不顺畅,企业只能适应,也可与主管税局沟通,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较为有利的税务处理。如果感觉这种差异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可通过沟通协调、复议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omas Zhao – TNT

目前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地方色彩,例如:政策执行不到位、曲解政策、野蛮征收、营改增争议业务的推诿或强征。

建议对国家或地区公布的政策全面了解,与各级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专管员环节存在征管分歧,尽量书面加口头形式与更高层的政策部门沟通,已达到预期目的。

建立税企信任的渠道,将征管、政策、业务中发生的新问题与税务机关不同部分业务能力强和主管领导分享,达成正面的征管意向和反馈途径。协助其各类调研工作数据的准备,使税务局能够充分了解和反馈企业情况。

在发生税收征管分歧时,不要盲目的接受调整和补税的要求。应客观对待和沟通,毕竟对于税务局和营改增单位而言,面对的都是“一本新书”。理解和再认识,以及博弈是必然阶段。

13.VAT抵扣链条中操作成本太高的致命缺陷,企业如何应对? 中税咨询-杨继美:

抓紧时间国税发[2006]156号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尽快熟悉增值税的配套法规 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咨询机构沟通

14.

中国发往海外的,到付运费和海外支付的各种相关费用,是否会被征收6%增值税? 中税咨询-杨继美:

按照中国的税制,支付方一般没有纳税义务,取得收入的一方有纳税义务。取得收入的一方,只要是注册在境内的公司,不论来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收入,都应按中国税法向中国政府纳税。按照37号文的规定,国际运输可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运往海外的货物, 由境外的运输公司收取运输费用,一般不用在中国境内交说,但如果构成向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情形的(接受服务方在境内),也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税,此时境内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37号文附件1,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国际海运的零税率适用范围? 我们是和船公司的直约, 但是通过货代代理, 目前我们收到的发票总额是包括6.8% 的增值税和地方税,因为货代从船公司那里收到的发票有这块增加。问: 我们这种情况是否有办法规避这部分增加的税?

注册在广东的企业和海外以DDP[完税后交货]条款交易, 收到的国际段运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收到的海外关税及海外发生的服务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在新的政策下, 是不是FOB比CIF 更有优势? 这样就可以规避6%的费用。 在37号文之前,货代代付海外的关税(DDP条款)在开票给国内客人时,是按照实际关税总金额含税开票的。 37号文之后,货代坚持要在实际海外关税总金额基础上加开6%的税。 这是为什么?

中税咨询-杨继美:

1、财税2013 37号文附件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开列示,但价格必须是不含税价)的原理,如果发票总额和营改增之前没有增加,货代公司就没有加价。如果船公司给货代加价,货代公司又给货主加价,此时货主要么更换货代公司或船公司,要么接受加价。

2、财税2013 37号文附件1: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际段运费增值税发票、

海外关税及海外发生的服务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是中国的税收缴款凭证可以抵扣,否则不可以抵扣。

3、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运费。

进口货物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第18篇: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带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改变和挑战,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税收风险。为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针对当前“营改增”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由于企业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从而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营业税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

第19篇:营改增试点工作总结

2017 年 区局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及总结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改革,区局高度重视,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当作全区国税系统工作中心来抓。区局党组缜密谋划,从严要求,抓好每一阶段、每一项工作的落实。2016 年 5 月 1 日,我区已实现税制平稳转换;2016 年 6 月 1 日,我区营改增纳税人顺利进行纳税申报。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内容

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4 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 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 6%税率。二是扩大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改革后将平移到增值税,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2017年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树立全面营改增试点信心和决心

区局党组领导多次召开全面营改增专题工作会议,引导教育全区国税干部树立全面营改增试点工作必胜的信心和坚强的决心,确保打赢开好票、报好税和分析好三场战役。

(二)认真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加强领导

区局成立了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下发了《 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任务分解计划表》,制定了推行营改增工作路线图、时间表。召开会议,布置工作。按照“每日一调度、每周一推进”,每日召开会议调度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每周召开会议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部署全面营改增试点各阶段推行工作,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建立营改增培训、舆情、风险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营改增培训、舆情监测、风险防控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干部培训,并组织对纳税人开展业务培训

区局利用休息日和下班时间对全局税干开展轮训,尤其是加强办税服务厅和业务部门税干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干吃透营改增新政策、熟练金三系统操作。精心组织纳税人培训。分级分类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利用视频讲解和现场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涵盖营改增政策、发票开具政策、纳税申报政策等,确保纳税人开好票、报好税。

(四)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区局研究制定了推行计划,由技术服务单位配合实行对纳税人“培训、告知、售卡、发行、售票”一条龙机制。截止目前,除苏果超市、几户手中卷式票较多单位,全区需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纳税人均已完成推行工作。发行后,即组织服务单位上门安装调试设备,辅导好纳税人熟悉掌握开票系统,积极引导纳税人有序前往办税厅领购增值税发票,确保纳税人按时领到国税发票。

(五)加强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

对 区政务中心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改造,增设24小时自助办税机,方便纳税人随时办理涉税业务。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办税服务厅设置“网上办税平台体验区”,增配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推行网购发票业务,引导纳税人网上购买、代开发票,提前分流办税厅压力。完善大厅服务制度,完善领导值班制、节假日值班制。每日安排领导带班和业务骨干轮流坐班,专程负责为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营改增”政策咨询服务,全面强化 “首问负责制”、“全程服务”等服务制度,加快办税速度,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

(六)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

将营改增工作纳入全年税收宣传计划和税收宣传月重点项目,精心谋划系列宣传活动。重要节点专题报告。在营改增推行之初,通过专门汇报、送阅材料等方式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争取领导支持。日常工作及时报道。对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交接确认录入、培训、营改增工作推进会议等工作,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发布。涉税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通过纳税服务 QQ 群、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营改增政策,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第一时间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政策辅导有待进一步深化

营改增试点政策比较复杂,部分纳税人一时难以全面掌握,导致未能正确适用和充分享受一些优惠政策;有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抵扣机制不熟悉,对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不重视,抵扣凭证取得不充分,尚未按照增值税税制原理和运行机制调整经营模式、改进财务管理,导致税负上升或减税效应未充分体现。这反映出我们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负分析和政策培训辅导还不够深入细致,帮助纳税人取得抵扣、改善管理工作做得还不够,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干部对政策的掌握还不够深不够透,政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纳税服务有待进一步改进

工作中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办税服务厅工作量增大,特别是代开发票业务明显增加后,应对举措和信息化处理手段有的还跟不上。国税、地税合作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服务资源有待整合,合力有待释放。

(三)风险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面对虚开发票偷骗税日益突出的问题,部分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措施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有的干部对税收流失风险关注、重视不够。有的税务干部缺乏管理经验,加之一些纳税人基础征管信息不全、不准,对征管薄弱点、风险点不清楚,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此外,营改增后有些企业差额扣除、跨区域预缴等政策加大了管理难度,事中事后管理缺乏有效机制和手段。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已顺利打赢“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三场战役,现在进入巩固提升完善管理的关键阶段,区局全体税干将继续发挥从严从细的工作作风,砥砺奋进,聚力前行,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聚精会神做好纳税申报

区局将继续落实好税务总局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新20条措施,继续推行局领导值班、业务骨干带班、首问责任、专窗申报、绿色通道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申报有序平稳运行。

(二) 行稳致远做好税负分析工作

继续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好营改增工作小组的指导协调和模范带头作用,扎实做好营改增运行分析、税负分析和效应分析。对纳税申报表和税负分析测算表的数据进行梳理审核,纠错改偏,发现异常及时整改,确保数据正确无误。

(三) 细致入微做好办税服务厅的运行分析

继续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税情况进行运行分析,着重了解纳税人代开票、购买发票、办税咨询、网上办税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分析梳理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完善工作环节和纳税服务,确保办税服务厅运行顺畅。

(四) 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税收征管

不扣的落实好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税收管理规定执行到位、纳税服务措施执行到位。继续加强同国土、住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开展税源摸排,逐步完善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管理,全面掌握税源分布情况,确保征管到位,税款足额按时入库。

第20篇:建筑企业“营改增”财务采取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财务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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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应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到来。要降低增值税,只能从两方面入手,减少销项税,增加进项税 。

1.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确定

由于增值税将以各独立核算且工商注册的分公司为纳税主体,而有些施工企业实行大区域管理,各区域公司只是虚拟概念的分公司,并没有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因此,各区域公司应在管理机关所在地进行工商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并对各区域公司和下属分公司进行重新规划调整,确定各自的增值税管辖范围。

2.调整修订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施工企业的相关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流程,都以营业税为基础,在明确要改成征增值税后,相关制度和流程都需要修订,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相对比较复杂,还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制订单独的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调整和制订工作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建筑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颁布实施。①调整《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增加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内容,增加增值税税金承担的内容,调整资金预扣方面的管理规定,调整材料款项支付方面的内容,调整成本支付有账务处理方面的内容等等。②修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格式。③调整财务信息化的处理办法。④调整《项目成本预算管理办法》。⑤调整《会计核算制度》。⑥制定《项目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每个项目增值税的承担主体,建立每个项目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登记制度,并与项目部核对等。

3.建立各项目增值税台账

对实施承包管理的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应明确增值税由相应项目来承担。但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明确经济责任。

4.招标、投标、询标过程

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些没有发票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企业将会大幅提高税负,大大降低竞争力。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

5.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关于“营改增”的各项应对措施中,会有不少措施涉及业主、分包、材料供应等,其中许多措施需要业主的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在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工程合同中体现。所以,施工企业在业务的承接过程中就需要关注这些措施。①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②甲供材料:对税收影响很大,施工企业应从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加以规范,明确甲供材料发票应由材料商开发票给施工方,而不是直接开给甲方,避免甲供材料部分无法抵扣。③明确发票条款: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发票的法律责任。

6.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项目管理人员是劳务支出,施工企业直接依工资表发放工资,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营改增”后,各劳务公司如果同样改成缴纳增值税,则项目部应减少工资发放额度,将管理人员的聘用关系转移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支付工资,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7.项目班组

在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中,存在大量的“班组”形式,这些班组或纯劳务承包,或专项的包工包料,其中“料”部分可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劳务部分由项目直接发放工资,无法抵扣进项。所以“营改增”后,如果劳务公司也改成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则应减少劳务班组的劳务工资发放,改为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工资。

8.劳务分包

劳务的专业分包是政府倡导的方向,在许多施工企业已有实施。但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分包还是比较少,大部分是形式上的分包,实质上仍是项目班组的形式。“营改增”以后,劳务公司如果改成缴纳增值税,则没有问题,由其提供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若劳务公司未“营改增”,施工企业则应努力减少劳务分包的额度,采用多种方法转至可抵扣项目。

9.钢材、水泥采购

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在“营改增”后,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必须加强发票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

10.商品砼采购

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

11.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发票,还有的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发票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

12.集中材料采购管理及材料运输管理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为降低成本而选择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现象。施工企业还应努力推行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工程建设的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供应商运输,并由其开具的发票包括运费来结算。

13.周转材料

大部分土建项目大量需要周转材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多数由市场租赁解决。由于“营改增”后周转材料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故租赁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充分利用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同时,施工企业可考虑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自行采购周转材料的比例。

14.设备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采购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所以,施工企业可视自身资金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购买的比例,减少租赁比例。在“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尽可能延后购置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等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才购置机械设备,以充分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

15.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由业主采购和付款,供应商的发票开给业主。业主要付工程款时扣回甲供材料价款。由于甲供材料绝大部分本身属于增值税范围,本可按17%抵扣进项税。根据这一点,施工企业可与业主单位进行商谈,建议业主单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①取消甲供材料,全部归施工单位采购;②甲供材料改为甲指乙供,由施工单位采购并付款;③甲供材料继续甲方采购,甲方付款,但甲、乙双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发票直接开乙方;④若业主单位不愿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对于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可要求业主单位进行补偿。

16.水电费

工程项目水电费一般由业主先行支付,然后在工程款中扣回。甲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绝大部分业主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其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也可以考虑采用由甲方支付,在决算中直接扣减的方式处理,以减少销项税。

17.项目部资金成本

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成本大体分两类:一为项目经理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二为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项目部各项利息支出,都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项目部,应努力减少资金利息的产生,同时也可考虑努力改变资金利息的支付方式,减少资金利息列入项目成本的额度,例如通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汇票金额包括材料款和资金利息,从而该利息可由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营改增”过渡时期的特殊考虑

营改增过渡前夕,施工企业应将能开的营业税发票尽量都开足,并将能开的材料等发票尽量滞后开具。

《财务税务工作总结营改增.doc》
财务税务工作总结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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