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税合作工作总结

2020-08-14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银税互动”战略合作协议签署

“银税互动”战略合作协议签署

2015-10-28 天津国税

10月28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银税互动”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隆重举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程安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顾小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张健,天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姚来英,天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高秋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局长、党委书记向世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邓琦,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银监局部分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近50人出席了大会。

程安亭、姚来英、向世文分别代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在协议上签字。

长期以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始终致力于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积极与其他政府部门携手合作,共同培植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的沃土,促进了天津经济建设和民生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倾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的背景下,天津市国税局在做好本市纳税信用评价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税互动”战略合作,通过将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与银行授信有机结合,实现纳税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使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帮助守信小微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推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据统计,从今年7月份开展合作以来,共有74户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银行贷款支持,贷款总金额达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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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银税合作框架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银税合作框架协议

这是税务机关首次尝试与商业银行在全国层面开展合作,银税双方将建立征信互认机制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专业优势互补、信用信息共享,以信授信,以信促信,进一步盘活企业信用资产,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范坚,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王洪章等出席合作签约仪式。

此次与中国建设银行的合作,是继今年7月与银监会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后,税务总局采取的联合金融机构支持守信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又一重要举措。今后,纳税守信企业将得到建设银行优先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等信贷支持服务,而企业的纳税失信行为将会影响建设银行对其的信用评价。

此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在银税互动、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征信互认”的内容,即银税双方在各自的信用评价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实行联动管理。建设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守信企业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融资成本,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账户数量等银行信息,与纳税人基础税收管理数据比对,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优化和完善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银税双方协议,建设银行将在自贸区或有条件的区域选择综合性银行服务网点配置国税局、地税局自助办税终端,提供“自助办税一体化”服务。届时,纳税人到建设银行网点即可自助完成诸如涉税查询、纳税申报、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办税事项,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纳税人的办税渠道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之一。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探索推动纳税信用的评价和应用,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评价出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65.3万户。今年2月,税务总局倡导在全国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断深化银税合作互动,通过开发“税易贷”、“税信贷”等产品,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为缓解企业融资难开辟了新的路径。

各地税务机关创新合作方式,搭建起税务、银行和企业三方信息交换渠道,深入推进银税合作。河北省国地税局与建设银行推出的“纳税信用贷”,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包括国内外结算、电子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以及现金管理等全面金融服务。武汉市国税局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最高可至1000万元。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项目的服务对象,将“银税互动”的红利惠及更多的中小微企业。云南省国税局与建设银行推出“税银助力通”项目,对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优先发放期限1年、最高额度200万元、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短短3分钟就完成了税银信用卡在线申请,看到页面上出现我的预审批额度时,真的高兴坏了。”

河南国瓷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先生告诉记者,通过税银合作服务项目,他的公司顺利获得21万元贷款支持。像黄先生一样的幸运儿在河南还有很多,今年以来,河南国税共帮助3500多户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22亿元,为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送上了“真金白银”。

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是当地知名的福利企业和“爱心企业”,由于企业近年扩建厂房导致流动资金紧张,2条生产线都面临停工或取消,近40名职工面临失业。危急关头,凭借着良好的纳税信用,通过长沙市国税局与交通银行联合推出的“税融通”业务,公司获得了200万元的无抵押信用贷款,解决了燃眉之急。如今,企业恢复了发展能力,还实现新增就业24人,其中新增残疾人就业12人。

在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加突出。今年初,甘肃省天水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遇到了周期性资金困难,正当公司负责人杨春惠一筹莫展时,无意中看到了报纸上“税易贷”产品的宣传内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提交了“税易贷”贷款申请,“真的没想到,第三天就成功获得了贷款60万元,真是雪中送炭啊!”杨春惠感慨万分。今年以来,甘肃国税部门加速推进银税合作,目前已与全省13家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共帮助635户企业贷款15.84亿元。

“银税互动”在各地的探索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联合商业银行共对5.23万户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767亿元,进一步释放了诚信纳税的红利,帮助小微企业获得了持续发展所急需的资金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业务部负责人介绍,开展银税合作、利用纳税信息为小微企业融资进行增信,是建设银行破解小微企业“缺信用、缺信息”难题,推进“普惠金融”的重要举措。通过银税信息共享,无需抵押担保,即可为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群体提供信用贷款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与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申贷获得率。下一步建设银行将发挥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租赁等领域的专业优势,依托以征信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的银税合作机制,联合税务部门积极研究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增值应用,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范坚表示,开展“银税互动”,加强“征信互认”,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之下为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可谓“雪中送炭”!不仅有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小微企业活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破解金融机构风险防控难题,有利于提高全民诚信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受益,引导纳税遵从。今后,将进一步发挥税银双方的业务优势,不断创新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积极研究推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增值应用,使更多守信纳税人在银税互动合作模式中受益。

推荐第3篇:银保合作

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混业政策的放松,各大国有银行已将进入保险业作为搭建金融集团公司架构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相继成立和酝酿成立银行系保险公司,银行的进入必将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新型合作机制下,银保产品结构、营销模式、经营理念均发生了相应转变,以银行系保险公司为主导的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国内银保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是,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程度依然不够,存在业务形式单

一、技术落后、重视程度不够等诸多阻碍因素。在世界金融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各种金融资源急需整合。作为资源整合的产物,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无疑可以使银行和保险公司达到一种“双赢”的目的。

关键词:银保合作、合作动机、合作现状、对策建议

一、引言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融合渗透产生了银行保险。银保业务在西方发展十分迅速,银保业务手续费收入已经占到西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总利润的20―40%,而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则占到了保费总收入的20―70%。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银行业和保险公司开始业务合作,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诞生并在进入21世纪后迎来快速发展。2008年,银行保险业务量激增,成为了我国寿险业三大主要渠道之一。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序幕正式拉开。然而,国内银行保险增速在2011年明显放缓,进入了低谷期。首先是由于宏观经济大环境的低迷,其次银保业自身在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中也积累了严重的弊病。多年的高速发展使得银行保险重量不重质,产品同质化严重,为抢占营销渠道陷入手续费用恶性竞争,盈利能力不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松散。同时,由于保监会迟迟未对银行保险发布专门监管政策,国内银保业务长期处在不规范销售、误导性宣传状态之中。因而,为了摆脱增长困境、规范行业经营、重塑银保形象,近来年,国内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保监会纷纷出台新政,推行一系列变革,使得国内银行保险业发展模式出现了新的动向。

二、文献综述

银保合作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其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我国的银保合作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但双方合作局限于简单的兼业代理层次,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在各银行总体业务比例较低,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不多,还没有体现出银保合作的价值和优势。在当前银保合作快速发展中,问题不断暴露,甚至一些地方的代理业务出现大起大落。本文就通过分析当前银保合作中存在问题,找出原因之所在,提出了解决困扰银保合作的因素、产品创新和渠道维护等建议,探索加快银保合作的发展步伐、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实现银保双赢等途径。

三、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的动机

(一) 从国际经验看,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银行可以借此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扩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利润来源、降低银行对息差收入的依赖程度。银保混业经营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和长远战略性收益,促使国内许多商业银行都有意进军保险业务。

(二) 实现销售范围经济。销售团队共享可以最大程度地挖掘和发挥银保人员的营销潜 1

能,提高市场开拓效率。同时,一体化的销售渠道还可以改进银行销售网点的利用效率,提升银行投入产出比。二是实现成本节约。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双方业务合作的交易成本。三是实现风险资本节约。代理保险业务成本较低,完全不占用银行风险资产额度。在当前资本充足率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实现客户资源共享。进军保险业务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与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共享,扩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范围,还可以极大地降低银行的客户开发成本。并且保险公司的客户一般比较稳定,忠诚度也较高。

(三)实现服务协同效应。发展保险业务是银行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工具。银保合作后,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为客户提供从存贷款、理财、代收代付到保险等的“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套餐”,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客户交易成本,提升客户的金融服务体验,实现服务协同效应。

(四)实现产品开发效果。与投资业务相比,保险业务不仅可以给银行带来长期、持续的收入,而且受市场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近年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未来生活的保障需要,使得人们逐渐将储蓄从银行转移到具有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三种功能于一体的保险产品上。进军保险业,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产品开发的效果,符合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再者,很多保险产品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相对较小,因此进军保险业还可以提高银行产品开发的效率。

(五)实现持续稳定盈利。目前保险佣金已占到欧洲银行业总利润的10%以上。巨大的、尚未开发的保险市场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意义不仅仅是简单地赚取代理手续费。从长远角度考虑,进军保险业务,将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交叉销售、联动销售和捆绑销售机会。而国内保险市场的巨大增长潜力有望为商业银行带来持续的利润空间。并且与代理销售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业务相比,银保代理业务收入较为稳定。 (六)实现经营风险分散。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可以增强银行资金的安全系数,并使保险成为银行缓释、分散信贷风险、操作风险等的有效手段。如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办理住房按揭、商铺按揭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公司贷款时提供企业财产保险等。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国内商业银行将越来越重视保险在缓释和分散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并有望逐步将之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战略。但商业银行也需防止业务合作过程中自身的信誉风险外溢。

四、银保合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保合作的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支持和保险市场主体的激增的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从 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1999年,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成立合资公司,正式进入银保合作领域,可以说光大集团是中国目前为止第一家集银行、证券、保险为一身的金融集团。1999年以来,中国的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银行保险一般指寿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外引入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以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03年,银行保险占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26%。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减缓,2005年前10个月更是进入低迷状态。2005年末起银行保险一改近两年的颓势,出现迅猛上升的势头。2006年一季度,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银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单保费收入的40%。银行保险业务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不够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本文就通过分析当前银保合作模式中存在问题,找出原因之所在,提出了解决困扰银保合作的因素、产品创新和渠道维护等建议。

(二)、银保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

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因此,银保合作只能在简单代理销售的低水平进行。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代理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代理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上。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

2、手续费居高不下。

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由于其优势地位而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据调查,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大体在3%~3.5%的水平,个别渠道甚至达到4%。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此外,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会对合作保险公司提出购买基金产品等不同要求。

3、有效需求不足,消费观念与习惯难以认同。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消费者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且国民平均收入也较低,有效的保险需求不足,个人购买保险的主动性较差,真正想投保的却是屈指可数。也可以说,保险消费大都属被动型消费,这就给习惯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事实上,银行网点守株待兔式的代销保险产品的方式,其效果也不够理想。

4、缺乏服务意识,营销水平较低。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企业主要通过代理点及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具体说就是主要靠数以万计的保险业务人员来促销与直销保险产品。银保合作,可以通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但是,一些银行仍沿用传统的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推销(甚至强行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卖色彩。总体看,中国目前银保合作后的保险营销也还处于低级阶段。

5、协议分销模式致使银保产品同质化。

该模式下,银行不介入银保产品开发过程,只是为保险公司设计的标准产品提供销售渠道并从中收取回佣,从而忽视对代销产品质量的深入考察。目前,银保产品功能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一是代销保险产品以投资型为主,趸交业务比重高,保障功能低,不能完全满足各层次客户的保障需求;二是超过90%的代销产品是带有储蓄功能的分红保险,与银行产品的互补性较差,甚至会对中长期储蓄构成分流和侵蚀。

6、短期契约模式致使销售人员“行为失范”。

该模式下,银保合作协议以一年期代理协议为主,商业银行过分追求发展速度和销售业 3

绩,而忽略了对业务发展合规性和稳健性方面的考核,员工绩效考核存在“激励扭曲”,催生了不规范销售行为。一是误导销售,模糊产品性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银行理财产品混为一谈、简单类比,“存单变保单”。二是诱导销售,夸大产品收益,片面强调保险产品收益率高于存款利息,并以演示性的收益率计算方法向客户推介,忽略对中途退保需承担损失等风险提示。

7、政策法规的约束。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2001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则十分清晰地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该条款内容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诚然,中国有关金融方面的“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规避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巨变,原来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这也给中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度障碍。

五、深化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深层次合作,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的银保合作现在还处于浅层次合作阶段,鉴于中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约束,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双方关系不再建立在短期利益上,更关注为客户提供亲和便利、专业的服务。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博弈,减少短期随意性,维持银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达到“双赢”。银行必须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技术水平,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银行保险的经验等方面进行充分考察和筛选。否则,很难保证银保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树立全新的市场经营理念,积极开展银行保险业务,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摆脱银保合作中的被动局面,通过合作内容上的深化,建立与银行之间长远的战略伙伴关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建立双方的资本纽带,进行银保资源的整合,逐步实现由简单的兼业代理向“长期合作战略联盟”过渡。

(二)、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体系。

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代理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代理销售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银行代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代理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代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代理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双赢”行为。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代理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三)、加强银行保险的专职人员培训及客户经理队伍建设。

一方面,利用保险公司在培训上的行业优势,重点培训银行网点的主管和临柜员工。培训的重点要由业务培训为主转到以灌输营销理念为主,努力提高银行临柜人员的市场竞争意识牙口服务意识,增强他们对银行保险的认同感。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客户经理的工作对象是银行网点主管和临柜员工,他们的角色定位是:组织培训,负责对分管网点的银行员工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培训;销售助理,指导并协助银行临柜人员办理承保手续;咨询员,对客户和银行员工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售后服务。由此可见,能够胜任客户经理一职的必须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因此,要使客户经理在持续不断的业务培训中,不断接受新知识、培养新观念、掌握新技能,保证必要的文化和专业素质。

(四)、积极开展银保合作产品的多样性创新。

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没有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就无法有效发挥银行的优势。银保合作的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业务消费者更具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在业务创新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业务开发项目组,对市场进行细分和定位,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群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依据当前的市场需求,设计出集方便性、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体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既要有短期产品又要重视长期产品的开发,并以新的销售模式支持银行理财功能的实现,让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的服务产品系列中去。

(五)、建立银保合作的市场准入机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作方面的战略理念与机制上的差异。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与争夺市场份额的动因,侧面显示出该业务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则提示了这一市场现存竞争结构的不完善与不饱满。目前银保双方只是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进行浅层次合作,加上银行掌控网点、保险资源,保险公司不能对银行柜台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银行单方拥有的对手续费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交易策略非常不稳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短期的利益趋向。因而,银行保险业务应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即一家银行只能跟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关系。我们所说的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要使银行保险双方合作站在长远、战略的高度来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双方才能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维护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才能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专业、稳定的销售队伍,才能集中精力开发有利双方合作的销售体系,最终双方能够找出一个的共同点来关心、发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保险的实体监管提供了方便,只要了解双方总部下属经营单位在网点开发、手续费支付、销售方式、宣传途径等的运作,就能掌握银行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也能对市场动态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为制

定银行保险业务政策和培育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便利。

(六)、强化银保合作业务的监管。

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相互合作,必然会以各种方式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给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明确界定和行业监管增加了难度。目前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适应了金融业务交叉发展的需要,既能使各监管部门独立地对本行业进行监管,又能使监管部门之间保持信息及时、充分的交流,尽早发现问题。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1.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银保合作有法可依,应注重双方制度上的相互补充和协调统一。2.要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3.要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代理业务考核体系。完善现有的考核制度,补充对保险代理业务等中间业务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各项中间业务收入的管理,确保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收入如实足额进账。4.要加强风险监测,防范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在大力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同时,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分析代理业务潜在的风险,规范操作流程,切实做到对银保业务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结语

从国外银行保险发展的过程来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从低到高的一个过程,从早期的简单分销逐渐过渡到银行保险服务一体化。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走向更深层次发展的需要。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可以通过内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使产品与服务体系高度整合,提供银行与保险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可以使银行保险朝着更加有效的方向发展,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双赢。所当前我国金融业施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于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这一银行保险发展的新模式,必须注意相关风险的防范工作。面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新模式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这样才能保证银行保险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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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华林,杨霞.银行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J].武汉金融,2007,(10).

6、徐为山,赵海生.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协同视角[J].上海金融,2008,(5).

7、胡再勇.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分析[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6

推荐第4篇:规范银保合作

对规范银保合作的认识和XX在银行的规范运作

一、对规范银保合作的认识

1、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战略是时代、行业发展的要求,未来双方合作、发展的空间依旧巨大。

2、银保在我国经历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片面追求规模的发展,忽略了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特别是销售误导严重损害了客户、银行、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对行业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对行业长期发展不利。

3、为了更好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规范行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从长远看一定可以规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但同时我们认识到规范文件对银保传统销售方式进行了颠覆,银保业务短期内一定会受到冲击,这必将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上有所创新,要求银行在对自己销售人员培训方面加大投入。

银保规范合作,一定可以转变银保合作重规模轻效率、重数量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状况,从宏观层面讲促进银保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是加大金融制度创新、改革营销管理体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调整银保业务结构、协调银保合作监管,这需要保险公司、银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

二、XX在银行的规范运作

1、坚决执行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监管要求推动销售方式的转变。

2、在公司内部加大对客户经理的培训,把客户经理从传统的销售高手培养成培训高手、服务高手。

3、通过和银行合作,建立针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多层次培训体系,使银行的高层、中层、基层人员真正了解保险,成为保险专家、营销能手,真正把银行保险业务视为本业的一部分。

4、双方加强对彼此营销理念、管理规程、职业操守的了解,促进企业文化的交流,实现银保双方合作理念和职业规范的融合。

5、坚持不透支银行的信用,本着对客户负责、对银行负责的态度,坚决不误导客户。

6、加大日常对网点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网点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销售意识,把网点的销售人员培养成能独立销售银保产品的高手。

7、持续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升客户满意度。

推荐第5篇:银保合作协议书)

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浮山县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发展,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开展银保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 贷款担保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依法经营的个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担保文本后,甲、乙双方各自对申请人的授信申请以及反担保人进行审查,甲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授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该授信提供担保的业务合作方式。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授信是指贷款业务。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与资信状况的有关文件,并每季第15个法定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其上一季度财务报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担保资质审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贷款卡、甲方需要的其他文件(已实现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营业部(或指定机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下称保证金专户),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提取保证金专户资金。保证金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

一、保证金、担保贷款的比例为1﹕5。

二、保证金最低额不得少于最大单户贷款本息。

三、乙方对借款人每笔贷款的担保责任为100%。

四、对单户被担保人(含关联客户)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的10%;担保总额不超过乙方允许对外担保的50%。

五、乙方仍对原浮山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担保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处开立除保证金专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乙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结算业务,保证金必须通过转账形式由乙方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担保贷款的质押,被担保借款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划收后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授信申请,由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业务规则独立进行审查。甲方经审核决定给予申请人授信,且乙方经审核同意对申请人的授信提供担保的,由甲、乙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授权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与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合作,并就具体业务与乙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乙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与本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八条 乙方为申请人授信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质押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乙方为申请人的授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 3

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九条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第十条 乙方承诺,乙方放弃“物权优先”抗辩权。当乙方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物权担保时,甲方有权首先向乙方主张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首先要求甲方向申请人主张抵押或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担保期间,甲方依法将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对申请人的授信使用情况共同进行严格监督。甲、乙双方应就申请人的财务变动情况、资金变动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双方亦可共同派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授信期间,若申请人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知道

申请人变更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可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甲方债权的安全。

第十四条 乙方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授信、要求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等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时,甲、乙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开展本协议项

下业务接触、了解、知悉对方及对方客户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或本协议终止,乙方仍需对此前双方已展开的业务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推荐第6篇:银政合作协议

银政合作协议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二○一二年五月

甲方: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乙方: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和银行的整体优势,促进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经济金融快速发展,进一步深化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合作关系,建立双方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实现共赢、共谋发展”为原则,以甲方组织协调优势和乙方融资、财务顾问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优势相结合为基础,以市场建设为核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区域经济与招商银行互动共赢局面深入发展。

二、合作领域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建立全面合作关系达成的框架性文件。乙方将充分利用信贷融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国际业务、个人金融服务等综合优势,建立与甲方全方位的合作关系,在信贷融资、支付结算等业务范围内,

重点支持甲方煤矿并购整合、旅游、现代农业、水务、节能环保、工业园区、保障房建设、中小企业及相关区域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实现政、企、银全面合作。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帮助乙方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和企业道德风险方面提供适当支持,在政府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乙方贷款项目的需求、评审、信贷管理、贷款本息回收、资产保全等工作方面提供协调服务。

2、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达拉特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重大改革的法规、规章等方面的信息。在必要前提下,同意列席甲方及所属部门研究有关项目开发和规划的会议,使乙方以多种形式参与达拉特旗各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必要前提下,通报有关贷款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项目建设、市场发展等信息。在立项审批、投资计划、资本金、地方配套资金、担保、行政收费权和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积极协助项目业主落实融资条件。

3、甲方将把乙方信贷支持相关建设项目的现金管理业务、国际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债券风险管理业务等优先委托乙方主办行办理。推荐辖内乙方信贷支持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优良客户在乙方主办行开立结算帐户,为乙

方发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4、为确保乙方支持地方经济的信用创造能力,甲方协调财政、社保、住房公积、拆迁等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与积极、平等的存款支持。积极、平等地支持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与乙方开展工资代发、信用卡、公务卡等合作业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于甲方提出的融资、服务需求及建议,乙方将优先依法依规为甲方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电子银行、投资银行、现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一系列快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2、乙方充分发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优势,为甲方区域内政府、企业、居民提供一揽子式的顾问式、方案式金融服务,培育、引导区域内居民正确的财富管理理念,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投资。

3、乙方积极通过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方式,引进保险、租赁、信托、私募股权、行内外银团、资产管理公司等资金,为甲方地方经济建设拓宽融资渠道。通过为甲方区域内优势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融、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支持地方优势企业获取大额低成本资金。

4、乙方在甲方区域内积极宣传和推广订单贷、联保贷、物业经营贷、1+N供应链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满足甲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对甲方区域内的创新型成长性

较好的中小企业,乙方将其纳入总行“千鹰展翼”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库,提供投资银行、私募股权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实现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愿望。

5、乙方在甲方区域内积极发展个人住房、经营、消费等贷款产品,为地区百姓安居乐业,为刺激地方消费提供金融支持。

6、乙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在符合乙方信贷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甲方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发展区域经济的项目。

7、根据甲方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进度,乙方积极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报,跟进营业网点、机构场所的设立,以完善对甲方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

8、及时向甲方反馈有关金融、信贷方面的信息和政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甲方实施的地方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支持,积极为甲方做大做强地区金融服务业献力献策。

四、其他

(一)双方领导不定期进行沟通,及时通报和协调重大事项,积极推进合作,实现良性互动。按照双方领导要求和双方达成的共识,定期通报合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共同推动双方战略合作事项的实施。

(二)甲方确定XX为协调部门,乙方确定招商银行鄂尔多斯支行为协调联络机构,负责本协议相关事项的办理和双方的联络沟通。具体名单如下: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马永强,招商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行长,办公电话:0477—8319801手机:18647118691,邮箱:mayongqiang_hhht@cmbchina.com.

武清东,招商银行鄂尔多斯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电话:0477-8319807,邮箱:wuqingdong@cmbchina.com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俩分,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乙方:招商银行

呼和浩特分行

(公章)(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推荐第7篇: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适用电话申报)

委托方(甲方,国税局):

受托方(乙方,银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扣甲方管辖范围内实行企业电话申报纳税人的申报税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规定实行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缴税凭证格式,委托乙方打印、传递、派发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缴税凭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

三、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满足双方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纳税服务的需要,以达到保证甲方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查询、反馈的要求。

四、乙方应按甲方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在纳税人确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可用余额大于申报税款的前提下,从纳税人帐户上即时足额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拖延,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纳税人到银行

窗口领取,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同时对税收资料与税收数据保密,确保税收数据与税收的安全。

五、甲、乙双方应对纳税人相关资料在各自电脑系统中建立纳税档案及申报纳税资料。甲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修改。乙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宣传工作。

七、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与通信正常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各自主管部门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8篇:银保合作措施浅析

银保合作措施浅析

银保合作,“借助银行卖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保合作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已呈现出迅猛而又良好的发展势头。当然,其间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瓶颈及滞后的营销理念等。深化我国银保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优势,把分业监管逐步引向混业监管,是我国银保合作发展的必由之路。

所谓银保合作(Bmlcaurance)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借助银行卖保险”,也就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总的来说,银保合作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的一种互惠互利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保合作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首先,银保合作有利于有效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以直接利用银行现有的资源;其次,通过银行网络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信息来源。现阶段,由于社会征集体制的缺失和保险行业的内在缺陷,保险公司与保险市场之间一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与银行的合作,能进一步了解投保客户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从而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再次,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经营渠道。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有助于保险公司树立良好可靠的公司形象,缩短保险产品和客户之间的距离,改善客户关系,扩大客户群;第四,银保合作有利于完善保险服务的内容。在保险产品特点和价格差异趋微的今天,谁能够提供更多元化、差异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谁就能在竞争中抢占市场先机。保险公司通过银保合作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或复合式的)金融服务,就会尽快提高保险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就会提高其竞争力。银保合作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基本地位下降,市场份额缩小。商业银行希望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结构,扩大产品和服务范围来阻止这种下滑的趋势。同

时,商业银行不仅对费用收入感兴趣,而且十分迫切希望通过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以留住原有的客户并扩大新的客户群,它们希望向客户提供从银行到保险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希望而且必须扩大其产品范围。

商业银行对保险业的以下两个领域尤其感兴趣,即享有税收优惠的储蓄类产品和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年金和各种与养老基金,退休资产相似的产品因其精算风险可以最小化而且资产数量巨大而极富吸引力。普通人寿保险产品的精算风险很难确定,潜在的积聚资金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吸引力。

银保合作在中国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银保合作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快。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我国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目前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银行或保险公司都有多个合作伙伴。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均已经在短时间内建立了银保合作关系,并且这种合作关系并非是简单的一一对应,而呈现出交叉的特点。当前国内出现的银保合作热,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是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入世”之际审时度势作出的理性选择。.

但是,我国目前的银保合作只限于单一的银行兼业代理经营保险模式,只是浅层的拼合,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差距还很大。首先,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在营销理念、策略和手段上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供给脱节,限制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扩大。其次,在营销方式上,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等策略还处于彼此独立的初级应用阶段,业务融合度不高,没有发挥整体优势;再次,在实践中,银保合作主要是围绕某一具体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进行的互为代理合作,没有发展形成实质性的“战略联盟”;第四,有效需求不足,消费观念与习惯难以认同。我国消费者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且国民平均收入也较低,有效的保险需求不足;第五,中国金融监管的体制瓶颈阻碍了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尽管国内的银保合作目前发展迅猛,形势喜人,但也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技术上的障碍,也有双方认识上的原因。如保险公司与银行没有实现联网,双方高层沟通协调不够。而造成银保合作隐患的本质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金融业仍处于较为完善的不成熟阶段。在国有商业银行占垄断地位,尚未实现股份制改造的情况下,不可能繁衍出“银保合作”的新后代。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竞争格局中后,国家的经济逐步走向成熟,金融业也必然会根深叶茂,真正成为经济的发动机。那时,真正的银保合作才会全面实现。在国内,由于各金融部门自身发展尚不成熟,金融监管部门缺乏较高的监管效率,仍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银行、保险、金融业开始相互融合的形势下,各行业间不易协调,影响金融监管效率,从而危及银保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形成瓶颈。

深化完善我国银保业务合作的途径和措施

银保企业应大力发扬开拓职业化的进取精神,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激活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积极开发银保合作的新产品,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增强合作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这是指导银行与保险有效合作的基本

前提,平衡银行与保险的文化理念冲突,节约成本,重视利益分配,重组相关人员的培训;针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瓶颈,可以逐步实行功能性的监管,由一个部门根据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相互融合、联系密切的特点进行监管,统一协调解决跨行业合作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即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混业监管模式。我国在条件具备后应逐步与之接轨,由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经营、监管过渡。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沾的合作优势,有利于金融资源整合。银行业与保险业作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一部分,必须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经济全球化作为商业保险的合作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基于核心的课题,推进银保合作是大势所趋。

推荐第9篇:银保排他性合作模式

自律框架下的排他性合作尝试

——新形势下的银保发展路径选择

今年,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银保业务监管指引,全国各地区银保业务的发展都进入了低谷,在“后驻点销售”时代,如何寻求新的银保销售模式,已成为摆在各寿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面前新的课题。同时面对银行渠道的强势地位,为了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多个地区均采取了银保手续费自律这一方式进行行业秩序规范,但这种方式无益于解决当前银保行业秩序混乱的问题,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为了平衡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矛盾,我们可以尝试在自律的框架下对于银保双方的排他性合作进行政策支持,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引导银保双方开展深入合作。

一、目前青岛银保市场手续费自律有其必要性 目前全国各地区在银保手续费自律这一问题上态度迥异,多数地区倾向于采用手续费自律这一方式增强自身话语权,平衡银行渠道优势的影响。但也有以深圳为代表的部分地区采取完全放开的方式,由市场决定手续费率的高低。但我认为不可盲目效仿深圳模式,青岛银保市场的成熟度和深圳不具有可比性,现阶段手续费自律还是规范青岛银保市场的最好手段。一是手续费放开可能会导致费差损风险。手续费由市场竞争决定,部分对于银保渠道严重依赖的公司在业务压力的驱动下,可能会采取不计成本的方式抬高手续费以争夺网点资源,公司这种非理性的竞争方式必然会引发综合成本率的上升,极易引发费差损风险,最终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手续费放开不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手续费完全由市场化决定后,为了争夺银行网点这一稀缺的渠道资源,各公司必然会回到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的老路。相反如果加强了手续费自律,各家公司无法通过简单的费率手段竞争,倒逼公司通过提升自身服务、提高产品吸引力来推动销售,间接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是手续费放开会损害整个银保市场的发展前景。手续费自由竞争后,市场平均手续费率必然会维持一个较高水平,各人身险公司在银保业务上都会面临一个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需求分析、新产品研发、模式创新也就无从谈起,整个银保市场会陷入一种手续费竞争——业务亏损——无力创新——产品同质化——只能依赖手续费竞争的恶性循环。综上分析,目前在青岛银保市场还不具备手续费完全放开的条件,手续费自律这一框架我们应继续坚持。

二、手续费自律也会带来一些弊端

通过银保手续费自律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带来银保市场秩序的好转,但在当前银保合作双方力量、地位不均等的情况下,手续费自律无法解决银保业务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而且还会引发新的矛盾。一是手续费自律可能会导致帐外支付这一问题更加猖獗。由于一家银行网点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产品,而公司又在自律的框架下无法进行手续费竞争,可以预见帐外支付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方式也会更加隐蔽,查处会更加困难,如果各家公司都通过账外账这种方式来推动业务,就会使手续费自律公约面临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二是手续费自律抑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利于调动渠道主体的活力。目前全国各地区的手续费自律公约虽然只是规定了费率的最高上限,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保双方的代理协议基本上都是按照最高上限来签订,但部分银行由于品牌优势、人员素质等方面居于优势,导致网点产能很高,但受困于手续费自律协议,公司方面只能以最高上限与银行签约,这种一刀切的费率评价方式不利于激发渠道主体的活力,形成正向激励。

三、通过在自律框架下尝试排他性合作可以有效的平衡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矛盾

目前,在银保手续费自律这一问题上,很多地方的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着一个矛盾的境地,手续费自律“一放就乱,一统就死”,我们可以尝试将手续费自律与手续费自由竞争两种手段相结合,具体方案可以为:

一、由行业协会牵头,各公司协商确定一个银保手续费自律水平。

二、银保双方自主签订银保产品代理协议,费率按照自律水平执行。

三、银行方面如果与人身险公司进行排他性合作(即一家银行全部网点只代理一家保险公司银保产品),则手续费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代理协议限制。这样既在自律的框架下抑制了部分公司非理性价格竞争的冲动,又达到了通过政策优惠(取消手续费上限)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开展排他性深入合作的目的。这种有条件的放开手续费的模式(必须签订排他性协议)相信会解决以下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助于根治帐外支付问题,以往由于一家公司同时销售多加保险公司的产品,银行销售人员拥有对于客户的推荐权,正是这种权利寻租为小账提供了土壤,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一对一”合作,这种寻租空间已经完全消失,公司也不会有动力对银行销售人员进行帐外激励。二是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虽然在这种排他性的“一对一”合作模式下,公司为了获得银行的青睐倾向于提供更高的手续费,但并不会引发公司间的价格战,因为在以往一对多的模式下,银行只重视对于公司手续费的考量,而在排他性合作模式下,由于银行未来多年的银保产品销售均系于一家公司,银行方面必然更加重视公司的品牌影响,产品吸引力,这样就提升了公司在于银行进行手续费博弈时的话语权,可以预见如果采用排他性的合作方式,手续费水平虽有所上升,也会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三是有助于提升银行对于银保产品的营销能力。目前银行网点银保产品销售能力低下的原因主要在于银行销售人员接受的相应培训不足,在原有一对多的银保销售模式下,一家银行网点合作的公司多且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销售人员没有意愿也没有精力接受数量如此众多的公司的培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培训提升银行网点的销售能力也就成了一种空话。实行排他性合作后,银保双方都有意愿强化基层网点培训,推动银保产品销售。四是有助于形成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监管层一直希望银保双方能够发挥各自所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在排他性的合作模式下,银保双方都会加强对于对方在资源方面的倾斜与支持,推动保险公司将自身的营销能力与银行的渠道资源相结合,改变当前简单的银行代理保险的浅层次合作局面,逐渐向国外银保融合式经营靠拢。

推荐第10篇:银泰租赁合作意向书

租赁合作意向书

甲方:西安中环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为西安市西大街48号 “西安银泰百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的合法经营者,乙方为租赁合作方。甲乙双方有合作诚意,为充分保证双方合作利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有关本店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意向:

一、基本情况:

1、乙方将入驻甲方经营之商场,与甲方进行合作,乙方经营的品牌为:,品类为:餐饮。

2、甲方将为乙方在商场肆层,面积为_____430平米___铺位经营场地,乙方同意使用该场地进行经营。

二、合作意向保证:

1、乙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当日向甲方支付拾万元人民币的合作意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合作细节条件以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为准

2、若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的约定,甲方可根据本意向书的相关条款处置该履约保证金。

3、甲方有义务在租赁合作意向有效期限内,为乙方预留该场地。

4、甲方如需调整为乙方预留的租赁场地,甲方需事先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但最终不得影响整体的经营定位。

5、乙方如需调整更换品牌,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并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中予以确认。

三、意向书期限及说明:

1、本意向书有效时间为:__2013__年11月8日至2013_ 年11月30日。

2、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延长本意向书有效期。

3、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双方应共同协商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若在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则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4、若甲乙双方合作成功,甲方则于一个月后(开业之日起计)将合作意向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凭保证金收据办理退款手续,或冲抵乙方应缴费用。若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最终未达成合作,甲方也将于上述日期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本意向书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签订地:

第11篇:银校全面合作协议书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大学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大学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校全面合作协议书(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大学教育事业、科技产业的发展,发挥农业银行主流金融力量的作用,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以贡献促共建、以互利促合作、以融入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建立长期稳定的银校全面合作关系,在提供助学贷款、资金业务等方面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乙方作为重点支持的对象,利用自有的金融资源为乙方优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立足与甲方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和促进“双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

第四条本协议是指导银校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的精神订立。

第二章业务合作领域

第五条融资业务

一、意向性业务合作额度

甲方根据乙方资金需求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等状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在今后两年内向乙方提供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的意向性业务合作额度。具体用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有关规定逐笔审批。

二、各类贷款

(一)甲方利用自身的信贷资金优势,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条件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优先、及时安排其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以及其他信用服务。

(二)甲乙双方根据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

第六条资金结算业务

1、甲方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准确、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在甲方营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贷款、存款、结算等业务;积极协助甲方向重庆市财政局争取,确定甲方为财政收支专户开户行。

3、甲方为乙方财务部门提供资金集中结算、汇划、网上银行对账等系统提供服务,以实现乙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甲方凭借自身先进的技术、覆盖城乡的网点网络优势,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不限于)本外币存款、结算、代发工资、代收学费、银行卡、校园卡等教育金融服务和教职员工购车、购房、保险代理、个人理财等个人金融服务。

第八条 乙方承诺:

一、确定甲方为乙方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在存、贷款方面保持总额 %的以上份额与甲方合作;由乙方统一为教职工及学生办理的银行卡,优先选择与甲方合作;并在零余额账户、公务卡和代发工资、代收学费、理财、租赁、代理保险、职业年金等方面优先选择与甲方合作。

二、加强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配合甲方做好宣传,让学生知晓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助学贷款信息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融资、出国留学等发展前途,增强借款学生的诚信履约意识。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学生学籍变化、毕业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违约学生贷款催收工作。

第八条甲乙双方其他业务合作

一、甲方将按照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积极稳妥的为乙方开展理财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有技术发展前景、市场潜力大的项目,优先提供战略咨询、财务顾问、基金管理、风险投资、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服务。

三、甲方按照有关政策为乙方提供票据、保函、信用证、金融租赁等其他金融服务。

四、乙方将利用其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及科技研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开发培养、短期培训、金融与产业研究、金融产业开发等方面的支持。

五、乙方优先为甲方提供设置网点、自助银行、安装ATM机的场地,并同意甲方在许可的场地、设施、渠道进行金融业务宣传。

第九条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义及内容,以甲方的产品介绍为准,由甲方负责解释。但甲方的解释须遵循公平原则,并符合产品介绍的通常文字含义。如有特殊含义,甲方须在签订具体服务协议和合同之前向乙方予以说明。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就具体产品的使用及业务的开展逐项签订具体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保持密切联系,建立稳定的协商机制和信息交流渠道,定期进行不同层面的接触和沟通,落实和协调本协议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服务和承诺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如下义务:

一、优先支持乙方发展所需的合理资金需要,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乙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二、按照约定的义务合作范围,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对乙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如下义务:

一、乙方满足甲方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所需报表、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报表、文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甲方通报有较大影响的投资、筹资活动和经营决策。

二、积极与甲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先选择甲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执行与协调

一、甲方确定为联系协调部门,并指派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和各经营行的协调以及与乙方的联系沟通。

二、乙方确定为联系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和经营结构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系沟通。

三、双方主办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对合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双方主要领导通过会谈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各项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修订或变更,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本协议期满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一)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三、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中国农业银行大学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12篇:中小企业银政合作协议

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为促进(市、区、县)中小企业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甲乙双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守信、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积极推动区域政府资源与乙方金融产品的对接,支持乙方与区域内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二、甲方积极向乙方推荐素质优良、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

三、甲方承诺定期组织政银企见面会、座谈会、产品对接会等多种形式,通报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情况和中小企业工作开展、政银企合作情况、产品推广情况。

四、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织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五、乙方愿意为甲方地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并保持适度增长。

六、乙方承诺定期向甲方提供甲方地域内中小企业融资

工作情况,并在遵从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助甲方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七、本协议为双方自愿行为,双方有中止合作的自由。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无法按照现行方式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

八、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对于因合作事宜而了解的、掌握的行业秘密或其他双方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互有保密的义务。

九、本协议合作期限年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负责人:法定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全面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董永礼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应依法成立、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在乙方系统内网点开立结算账户,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一)业务品种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其他融资性担保。

(二)担保的范围

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主债务履行完毕或甲方代偿后,担保责任立即解除。

第三条 担保方式

甲方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承诺放弃对担保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担保范围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责任

(一)担保责任的分担

甲方与乙方实行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并在《保证合同》上进行约定。如果甲方与乙

方在单笔业务签订的《保证合同》上,未就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进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 / %的责任,甲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100%的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履行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下同)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须在接到乙方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代为清偿。否则,乙方将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划收资金后,甲方应在10天内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乙方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

第五条 资本金托管

(一)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并承诺存入不低于

∕ 万元人民币(小写 ∕ 万元)的资本金,为与乙方合作担保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账户中转入不低于承诺金额50%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在 ∕ 个月内全部到位。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所托管的资本金仅限用作划转甲方在乙方系统内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作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保证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承诺不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第六条 担保放大倍数

甲方为乙方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债务的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存入乙方托管资本金及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之和的 10 倍。

甲方在乙方系统内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有效净资产乘以放大倍数的∕ %。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担保保证金管理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乙方专户,同意乙方对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同时,甲方与乙方应签订《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甲方承诺担保保证金仅限用作对应担保业务的代偿支付,保证不挪作他用。担保责任解除后,解付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甲方在乙方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

第八条 业务合作

(一)合作机构

甲方及其四川省内下属公司与乙方可根据本协议内容,开展业务合作。

(二)操作流程

1.甲方收到客户提供的完整的担保申请资料及反担保材料 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和客户递交的完整的信贷业务申请材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是否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书面意见。

3.甲方按照其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并按照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将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存入乙方。

4.甲方向乙方出具信贷业务发放通知书。

5.乙方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后,发放信贷业务。6.在符合乙方与客户的主合同中贷款提前收回条款的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甲方发现客户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并告知乙方的,乙方可以行使债务提前收回的权利,但不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甲方不得以本条约定情形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 (2)债务人有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 (3)未按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余额不足时未及时补足,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未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等)。

第九条 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

(一)甲方与乙方应建立台账,控制保证额度,按月核对托管资本金、担保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及担保债务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对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按月书面通知乙方,内容应包括担保对象名称、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起止日期、业务合作银行等信息。

(二)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和乙方的监督,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公司治理情况、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当甲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化,担保的债务逾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所知悉的债务人出现的可能导致其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本息或其他可能导致不能履约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力度,在培训、技术援助、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及客户信息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权益。第十条 甲方连带责任免除

(一)乙方同意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二)乙方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三)乙方允许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第十一条 合作暂停与终止

(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对单个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债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债务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

2.甲方担保债务的余额超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未及时追加实收资本时;

3.甲方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或不合理计提、或赔偿准备金不到位和不正常使用;

4.甲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除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高于净资产的20%;

5.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履行信息交流与沟通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时; 6.监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的;

7.可能危及乙方担保权利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出现本条

(一)中1.2.3.4种情形,超过10天(不含)的;2.国家及监管部门强制停止甲方业务经营活动的;

3.甲方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的;

4.甲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中出现不良或逾期而未代偿,或在农村信用社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20天(含);

5.甲方有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偿率超过7%且追偿率低于50%;6.甲方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分歧的,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权部门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7.甲方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其资本的;

8.甲方有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的;9.甲方有拆借、挪用客户资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行为的;

10.甲方有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1.甲方有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2.甲方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行为的;13.甲方及股东、高管有伙同债务人骗取信贷资金行为的;

14.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1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16.甲方进入停业、破产、诉讼等非正常状态的; 17.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相关效力

本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不影响已担保债务的法律效力,即不影响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协议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甲方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与乙方就《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应自觉遵守、认真履行,有不履行义务和不遵守双方约定行为的,即视为违约,应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或《保证合同》任一约定的,对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如:当甲方违约影响乙方债权实现时,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其违约信息。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有效期及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二)本协议所指的各项比率、倍数、期限等,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14篇:银广厦合作协议(版)

合作协议

甲方:江苏首农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周德华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合作经营银广厦苏北分公司等事宜,达成如下意见,共双方遵守。

一、银广厦建筑集团拟定与首农股份合作,成立苏北分公司,双方一致意见,任命乙方为分公司负责人。邵学忠为总工。承揽项目合作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能胜任项目工作事务,甲方有权辞退。并直接指定人选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二、甲方在本地区承揽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交给乙方施工。乙方对于交办的工程应当按照市场化标准执行。自行交保证金,自行交定金,自行交涉建的各项费用。必要时打包交乙方独自经营。

三、涉及的财务活动由甲方管理,合作工程需要支出、支付的乙方应提前书面报告,在进度款中支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所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

四、甲方的职责

1、银广厦苏北分公司成立所需的在重岗社区办公场所由甲方安排,分公司运行的经济开支进入财务成本。

2、甲方全面负责当地政府及社会的,符合银广厦苏北分公司施工的各项施工业务的承揽。

3、甲方协助项目工程结算及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

4、甲方负责与地方政府的有关事宜协调工作。

1

5、甲方全面支持配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经营工作。

五、乙方的职责

1、乙方负责银广厦苏北分公司的组织机构组建工作,根据分公司发展和施工管理需要配备管理班子,管理机构人员组建如下: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总工程师1人、工程部2人、经营部2人、财务部2人,办公室2人、档案室1人。

2、乙方负责分公司的管理、经营的一系列现代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以形成一整套符合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和体制。如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项目部管理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企业商务管理标准、施工成本控制管理标准、项目精细化管理标准等。

3、乙方负责各施工项目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即项目承包者)引进、管理、考核工作。

4、对于分公司的经营方针、目标由乙方负责制定,并上报甲方审批和备案;对于重大的分公司经营决策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六、甲方委派乙方主持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

七、本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江苏首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15篇:花都区“政银保”合作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 暂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助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丰富我区中小企业群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与银行机构合作,利用财政资金提供的引导和保障,切实减少企业贷款利息和费用,最大可能地降低融资成本。

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整合现有对各类企业的扶持资金,集中投放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以财政资金作保障,促使银行加大贷款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在风险损失较少或贷款不良率较低的情况下,资金又可循环使用,进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促进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实行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全面放开业务后选择不同的合作银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水平,相互借鉴,提升业务水平。

二、“助保贷”业务合作模式

推行由区政府和银行机构合作,申请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业务,即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纳入合作范围的资格审查,建立“区扶持企业名单”管理机制。银行机构在收取较低的利息和费用基础上,对纳入名单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三、“助保贷”业务资金池

本方案所称“助保贷”业务资金池包括两部分,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花都区中小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并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额度初定为5,000万元,由区财政一次性划拨,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资金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区财政局监督检查。

(二)企业助保金。在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前,企业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助保金,自愿存入企业助保金账户,账户由区“助保贷办公室”设在银行机构。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详见附件1(“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四、职责分工

(一)审批机构

实行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扶持企业名单”和资金使用的审批。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召集。会议成员包括区委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科信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等单位人员。

联席会议的分工和工作规则见附件2(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二)工作机构

1、政府部门

成立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办公室(建议设在区经贸局,以下简称“助保贷办公室”),负责接受企业推荐,组织、协调全区“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总协调、修订方案相关细节;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

区财政局整合现有对各类企业的扶持资金,并进行审核拨付,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主要职能是推荐中小企业进入扶持名单。

2、合作银行

主要是推荐企业进入名单,对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要求是在花都区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经验者优先(先选取1-3家银行试行合作,条件成熟后全面放开)。

具体职责分工情况见附件1(“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五、“助保贷”业务支持对象企业 “区扶持企业名单”进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花都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上一年度纳税额1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型企业不受此款限制,但须满足其它条件)

根据企业申请贷款金额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条件,主要有:

1、企业经联席会议批准进入名单;

2、规定的其它条件。

详见附件1(“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六、退出

当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出现三年期限到期或代偿率超过贷款总额3%等情况时,可决定是否退出。经联席会议决定退出的,由“助保贷办公室”报区政府同意后,通知合作银行,向各镇(街)通报,并在花都日报上登报公示。

七、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年。

附件:

1、《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关于建立“助保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代拟稿)

3、

4、关于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方案的说明

“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5 《

第16篇:银医金融合作协议

医院-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全面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达成本协议。

1、甲方将乙方作为唯一合作银行,承诺在乙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现金、转账、结算、电子银行等业务,承诺将大部分款项存放在乙方。

2、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发工资、贷款、银票承兑、银联POS、自动取款机(ATM)等各项金融服务。

3、如甲方再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需赔偿乙方的投资损失,按甲方投资额双倍赔偿。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

甲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人民医院(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第17篇:政银合作协议[材料]

襄州区人民政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

襄州区人民政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银政合作协议

甲方:襄州区人民政府

区长:王军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

邮政编码:44110

4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行长:班建伟

地址:襄阳市前进路69号

邮政编码:44100

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抢抓国家提出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发展机遇,结合“2011年〃金融早春行”活动,通过开展银政双方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合作,有效推动襄州区“十二五”规划预期目标的实施,促进襄州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襄州区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依据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政策,积极为甲方实施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外贸易等,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电子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常年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年金、理财委托贷款、财产收益权信托、上市资金管理、企业债资金管理、上市财务顾问、股权私募财务顾问、融资租赁)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增长情况以及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甲方辖内的工业、高新技术、房地产及基础设施、中小企业、个人贷款等项目,在今后三年内,意向性承诺增量融资10亿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买方信贷、外汇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及贴现,以及信用证(含进口押汇)、保函、国际信贷、国际结算、其它国际贸易融资等产品在内的融资服务。

第三条乙方积极配合和参与甲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乙方充分利用其国内外分支机构多、信息广、客户群丰富等优势,联系有意愿通过产业转移、技术转让、对口支援、联合开发的客户到甲方投资办厂;协助甲方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

专业人才和资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全面提升襄州区经济发展后劲和竞争实力。

第四条乙方利用自身网络、网点、人员等资源优势,积极为甲方的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资金收入收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资金结算、代理税款征收等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不断为甲方各职能部门的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提供银行配套服务。

第五条甲方大力推进“信用襄州”建设。不断改善区域金融环境,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营造辖区内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六条甲方在政府资源方面给予工商银行倾斜支持。一是对财政、税务、社保等职能部门的资金收缴、支付等业务,优先推荐工商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并多方面创造条件提高工商银行的市场份额。二是优先推荐工商银行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社保资金、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种水利建设资金、林业退耕还林资金、及其他各类基金、专项资金的归集、托管和理财服务。三是积极支持工商银行在辖区内拓展财务顾问、融资咨询、结算、资金管理、结售汇、资产重组、债券发行和债券承销等中间业务。四是全力支持工商银行的公务用卡发行工作等。

第七条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重大改革等信息。同时按有市场、有效益、有偿还能力的原则,积极向乙方推荐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对符合乙方信贷投放条件的项目,甲方鼓励企业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第八条双方决定,建立促进双方全面合作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双方高层互访会晤机制,及时沟通重大项目建设和相关政策信息;二是双方分别指定相关机构为日常工作联系单位,具体负责相关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是由工商银行襄州支行每年向襄州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报告合作情况;四是工商银行为襄州区人民政府提供金融政策顾问服务,为辖区的招商引资及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与参考。

第九条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国家相关保密制度,严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和附件,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襄州区人民政府(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区长(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

年月日

签约地点:湖北.襄阳市

襄阳分行(章)行长(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第18篇:银灵石尚合作方案

银灵石尚&女报时尚

合作方案

栏目软文合作

栏目名称:高街

合作形式:单品植入,一期3个单品左右,也可以以系列产品形式植入个 合作费用:5000元/期

半P或一P硬广宣传

合作形式:以人物采访、文化理念、产品设计元素等展开,深入并有目的性地推广产品。

合作费用:20000/P

免费赠送项目

A:栏目名称:美丽达人、衣橱、插画女主角。配合栏目拍摄,软文性地植入。(2000/P)

B:资讯报道:以“图+文”的形式展示产品的最新动态。(800/条)

合作费用:高街软文5000+半P硬广10000+栏目拍摄6000(每期三P)+资讯报道800=21800/期

实际费用:12000/期

形象画册拍摄(若有需要再合作)

由女报集团下属女报视觉传媒机构完成。

附:女报视觉传媒简介

以女报传媒集团为背景的时尚摄影设计机构。

女报视觉传媒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过五年的杂志内容及时尚品牌拍摄,积累了各种与时尚内容相关的拍摄和设计经验。具有针对不同时尚服饰美容类品牌的品牌包装、设计理念和专业素养。

女报视觉传媒网络了深圳最顶级的摄影师、造型师及后期制作团队,包揽了优秀的策划创意团队与庞大的影棚等专业设施。与多家外模经纪公司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拥有专属的女报模特经纪公司。

从前期品牌形象策划、品牌形象拍摄到品牌产品手册等,女报视觉传媒以最专业的工作精神和最佳的创意方案实现品牌最终的满意度。

1.策划创意:

具体内容:前期根据品牌形象和理念确定拍摄方案。根据品牌需要确定具体摄影师、造型师、模特和拍摄场地。

费用预算:10000元(含客服服务、交通及外景场地等相关拍摄费用,不含所需道具购买)

2.摄影师:

费用预算:8000-20000元(根据不同摄影师的常规市场报价可供品牌选择)

3.化妆造型师:

费用预算:800-3000元/天(根据不同造型师的常规市场报价可供品牌选择,如外景露天拍摄需在此基础上另加500元)

4.模特:

费用预算:600-1000元/小时(中模)

1200-2000元/小时(外模)

5.后期设计:

费用预算:300元/p(后期修图+平面设计)

6.费用总计:

需根据品牌选择价位波动

第19篇:“税银互动”工作问题与建议

“银税互动”工作困难及建议

XXXX:

一、“银税互动”工作困难问题

1、统计口径不一致,税务部门统计企业纳税额时按所属期和入库期两种口径统计,银行机构的报表反映的是按入库期统计,有时可能造成不一致。

2、地税局每季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能否共享国税网的,因为资产和负债的有些项目和我们银行实际不是很相符,国税网的报表项目更接近银行报表。

3、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为进一步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让依法纳税、有良好信誉的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享受诚信的成果,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性资金紧缺难题,我行即将推出“丰收˙惠民税银贷”贷款产品,向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创新、盈利能力,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较好,依法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生产性流动资金的贷款。目前困难是尚未与国税部门签订协议,小微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清单没有。

二、相关建议

1、为使我行能尽快推出“丰收˙惠民税银贷”贷款产品,建议能尽快与国税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国税部门能向我行推荐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偿还能力有保证的企业清单。

2、税务部门加强对我行税收知识、政策等业务培训,指导我行加强税务筹划。

3、我行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小银行,建议给予我行与其他国有银行差别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XXXXX

第20篇:银政合作发展调研报告

2016银政合作发展调研报告

改善金融服务、加强银政合作,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对政府、银行和企业提出的必然要求,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金融业的繁荣需要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支撑。银行业务与当地政府合作,求得实现双赢的目标,成为新的形势下我们邮政银行积极探索的一种新模式。当前,鉴于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新一轮的银行与地方政府间的银政合作正在升温,各个兄弟地市同行在当地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政策指引下,发挥金融机构优势,与政府间密切合作,打造各地方经济的升级版。为此,笔者根据我们市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政合作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银政合作基本情况

自年月银政合作启动以来,我们市邮政储蓄银行本着“互信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增强合作、发展意识,结合当地经济实际,采取更加各种得力措施,共同推进新型银政银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完善和巩固提升。

首先,建立和完善银政银企合作机制。一是建立银政银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金融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协调解决银政银企合作中有关资金融通、金融服务、信用环境、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推进银政银企合作健康发展;政府通报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及需要金融支持的有关问题,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发展与改革情况、信贷政策以及金融管理规程、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新的金融产品等工作;企业交流行业情况、内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逐步形成银政、银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共赢发展的新型合作关系。二是建立信息月报制度。我行应将存款(储蓄)、贷款(总额、增减)等情况报表、信贷情况文字分析和建议报告等,定期报送市金融协调工作机构,加强沟通衔接。三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市计经委、市企业发展局、市国资办等部门按季、年对经济运行趋势、企业发展现状和态势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我行。四是建立项目推介制度。由市计经委、市重点项目办、市招商局每年组织项目推介会,通报全市酝酿策划的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在建、新建、已核准和备案的拟建项目等情况,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

其次,提供贷款支持,围绕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发展方针,与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许诺授信。几年来,累计提供总额不少于亿元人民币意向性信用额度,支持全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持全市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项目以及、等支柱产业和食品药品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以及重点支持通信、仓储物流、农贸市场建设、医疗卫生、旅游、水利、文化、教育等行业。加大对全市民生金融支持,除继续向辖内广大客户提供资金融通融信服务外,还将利用在业务资质、网络、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供包括存款、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现金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银行卡、资金托管、外汇交易等本外币一体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特别在政府重点项目支持上。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提供金融贷款万元,先后支持了、、等重点项目。并且,银政双方不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搭建沟通合作的平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推荐好企业、好项目,有力促进了金融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银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战略合作协议不能确保银行长期政策受益

随着“小政府、大服务”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将不断走向转型,其介入经济活动的程度也会减弱。那么,银政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对于银行信贷的各种保证和优惠政策都将会一步步弱化。也就是说,银行在银政合作框架下提供的巨额金融支持所面临的风险将不会降低。如介入过度,还会给银行经营埋下一定的隐患。

(二)项目支持方向缺乏从长远的考虑与考量

从银政合作所支持的项目来看,支持的如电力、交通、冶金、城建、汽车等项目,尽管,眼下政府正在全力扶持。从未来发展情况看,这些项目,前途堪忧,属于国家从环保生态角度予以控制减少甚至逐步取消的项目。“各领风骚三五年”,就担心好景不长,地方政府的出面参与,并不能降低这些项目的信贷风险。

(三)风险担保机制暴露的短板

表面上看,银政贷款的风险是比较小的。但事实上,这种由政府用财政收入以及政府的其他收入的形式来进行担保的形式,可能使财政投资的力度和方向发生偏差,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和财政风险。而这样的财政风险又会弱化政府的担保作用,反过来加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四)贷款投向过于集中

俗话说“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银政贷款可能造成信贷结构失衡,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过分集中在政府规划的大型项目中,且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并不一定稳定,这将会影响信贷资金的运用效率,并使得信贷规模不断扩张,信贷风险也随之加大。

(五)银行的盈利目标难以实现

就效益性而言,商业银行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注重资金的投资回报效果。但是政府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追求更多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的则是实施该项目所能产生的生态效益、创造的就业机会及支持公益事业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这就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盈利目标的实现。

三、进一步提升银政合作发展水平的建议与思路

什么是银政合作,指银行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允诺向地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贷款和资金支持,而地方政府则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银政密切合作,构建起一种新型的银政银企合作关系。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应当把好事办好。各方既应考虑自身利益,也应从大局出发,替对方考虑。经过双方努力,共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强化风险管控,为维护金融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因此,为进一步提升银政合作发展水平,笔者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市场。银政合作应按市场规律办事

目前,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走出初级阶段,正在不断走向成熟与提高阶段。尽管银行与地方政府已签署了合作协议,但在具体项目合作方面,金融机构一定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严格按照信贷政策要求和市场法则强化信贷审核和监管,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坚决不予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加快投资以及加快经济发展没有错,但是一定要量力而行,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创新模式,开发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

根据金融市场需求,在政府引导与协调下,开发设计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并且,在新设计出的信贷产品使银行或面临比较大的风险的情况下,由政府出台风险补偿机制解决。同时,银政合作中银行还可以采取通过投行业务等开辟多个融资渠道,比如既包括间接融资,又包含直接融资。除此以外,银行应更关注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优质小微企业资源,借助地方政府的增信平台和信息优势挖掘产业链上优质的小微企业客户。这样既能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防避风险。

(三)熔铸诚信,共同构筑征信环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为培育和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议政府成立了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二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工作。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征集,提高贷款卡的发放效率,促进了银企间的业务开展,加快了银行垃圾户的清理,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依据。三是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力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应用,提供信息参考依据。各种企业要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以市场为导向,选准、选好投资项目,以良好的企业效益、形象和信誉赢得银行的长期支持。作为金融机构,也应讲诚信,应牢固树立“地方发展我发展”的理念,以支持地方(企业)发展为已任,努力争取上级行对我县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增大信贷投入,为企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银税合作工作总结.doc》
银税合作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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