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2020-03-02 13:0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全面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董永礼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应依法成立、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在乙方系统内网点开立结算账户,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一)业务品种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其他融资性担保。

(二)担保的范围

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主债务履行完毕或甲方代偿后,担保责任立即解除。

第三条 担保方式

甲方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承诺放弃对担保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担保范围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责任

(一)担保责任的分担

甲方与乙方实行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并在《保证合同》上进行约定。如果甲方与乙

方在单笔业务签订的《保证合同》上,未就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进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 / %的责任,甲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100%的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履行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下同)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须在接到乙方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代为清偿。否则,乙方将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划收资金后,甲方应在10天内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乙方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

第五条 资本金托管

(一)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并承诺存入不低于

∕ 万元人民币(小写 ∕ 万元)的资本金,为与乙方合作担保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账户中转入不低于承诺金额50%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在 ∕ 个月内全部到位。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所托管的资本金仅限用作划转甲方在乙方系统内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作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保证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承诺不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 第六条 担保放大倍数

甲方为乙方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债务的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存入乙方托管资本金及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之和的 10 倍。

甲方在乙方系统内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有效净资产乘以放大倍数的∕ %。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担保保证金管理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乙方专户,同意乙方对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同时,甲方与乙方应签订《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甲方承诺担保保证金仅限用作对应担保业务的代偿支付,保证不挪作他用。担保责任解除后,解付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甲方在乙方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

第八条 业务合作

(一)合作机构

甲方及其四川省内下属公司与乙方可根据本协议内容,开展业务合作。

(二)操作流程

1.甲方收到客户提供的完整的担保申请资料及反担保材料 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和客户递交的完整的信贷业务申请材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是否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书面意见。

3.甲方按照其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并按照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将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存入乙方。

4.甲方向乙方出具信贷业务发放通知书。

5.乙方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后,发放信贷业务。 6.在符合乙方与客户的主合同中贷款提前收回条款的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甲方发现客户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并告知乙方的,乙方可以行使债务提前收回的权利,但不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甲方不得以本条约定情形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 (2)债务人有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 (3)未按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余额不足时未及时补足,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未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等)。

第九条 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

(一)甲方与乙方应建立台账,控制保证额度,按月核对托管资本金、担保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及担保债务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对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按月书面通知乙方,内容应包括担保对象名称、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起止日期、业务合作银行等信息。

(二)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和乙方的监督,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公司治理情况、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当甲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化,担保的债务逾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所知悉的债务人出现的可能导致其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本息或其他可能导致不能履约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力度,在培训、技术援助、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及客户信息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权益。 第十条 甲方连带责任免除

(一)乙方同意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二)乙方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三)乙方允许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第十一条 合作暂停与终止

(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对单个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债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债务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

2.甲方担保债务的余额超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未及时追加实收资本时;

3.甲方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或不合理计提、或赔偿准备金不到位和不正常使用;

4.甲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除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高于净资产的20%;

5.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履行信息交流与沟通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时; 6.监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的;

7.可能危及乙方担保权利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出现本条

(一)中1.2.3.4种情形,超过10天(不含)的; 2.国家及监管部门强制停止甲方业务经营活动的;

3.甲方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的;

4.甲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中出现不良或逾期而未代偿,或在农村信用社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20天(含);

5.甲方有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偿率超过7%且追偿率低于50%; 6.甲方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分歧的,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权部门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7.甲方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其资本的;

8.甲方有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的; 9.甲方有拆借、挪用客户资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行为的;

10.甲方有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1.甲方有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2.甲方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行为的; 13.甲方及股东、高管有伙同债务人骗取信贷资金行为的;

14.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1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16.甲方进入停业、破产、诉讼等非正常状态的; 17.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相关效力

本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不影响已担保债务的法律效力,即不影响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协议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甲方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与乙方就《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应自觉遵守、认真履行,有不履行义务和不遵守双方约定行为的,即视为违约,应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或《保证合同》任一约定的,对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如:当甲方违约影响乙方债权实现时,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其违约信息。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有效期及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二)本协议所指的各项比率、倍数、期限等,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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