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总结

2020-10-21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号

投诉人: 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1221室

被投诉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广州信息港A栋13层

投诉人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在参加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人行道砖(含导盲砖)、广场砖、透水砖、植草砖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重新招标)的投标报名后,就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

(一)被投诉人以没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为由不通过其该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资格预审,但事实上其于2009年6月3日已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13日至14日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证书进行更新。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23出具证明,并将此证明附在投标报名材料中。

(二)此次招标项目仅有两家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达不到三家合格投标人,不能形成竞争,不符合招标的公平原则。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撤销对其不合格的预审结果判定,补充其为正式投标人。 被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在投标报名材料中所附的由ISO认证机构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要求,故不能通过其资格预审。

(二)本次招标项目属于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的重新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三十四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另外在本次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本次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为两家,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不违反招标“三公”原则。

我委查明:

(一)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二)投诉人在该项目投标报名材料中附有由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经我分公司派出审核组于2009年11月13~14号进行现场审核,该企业符合ISO9001:2000标准要求,通过现场审核,认证证书正在印刷中”。该证明没有说明投诉人ISO9001:2000认证证书的生效时间。

(三)该项目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

(四)投诉人与该项目另一投诉人建菱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甘宇光),均在该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中递交了投标报名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否定招标人的意见无依据。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规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2号

投诉人: 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3号

被投诉人: 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在参加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

(一)其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但经其自查,未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与招标文件列明的废标条款相符合之处。

(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告知其投标文件被评定为废标的原因。

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其在评标阶段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我委查明:

(一)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勘察部分文本第7页《拟委派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中,注明其拟委派人员不同程度参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场所区项目支持服务车间”等11个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的上述内容以及投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即4.1.3(b)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规定,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二)投诉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废标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未答复。

根据上述事实我委认为:

(一)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评定为废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投诉人要求告知废标原因后未答复,不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我委决定:

(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成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废标的原因;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规定,驳回投诉人其他诉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3号

投诉人: 建菱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座1001室 被投诉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广州信息港A栋13层

投诉人建菱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参加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人行道砖(含导盲砖)、广场砖、透水砖、植草砖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重新招标)的投标报名后,就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

(一)被投诉人以没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为由不通过其该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资格预审,但事实上其于2009年6月3日已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13日至14日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证书进行更新。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23出具证明,并将此证明附在投标报名材料中。

(二)此次招标项目仅有两家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达不到三家合格投标人,不能形成竞争,不符合招标的公平原则。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撤销对其不合格的预审结果判定,补充其为正式投标人。

被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在投标报名材料中所附的由ISO认证机构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要求,故不能通过其资格预审。

(二)本次招标项目属于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的重新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三十四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另外在本次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本次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为两家,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不违反招标“三公”原则。

我委查明:

(一)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二)投诉人在该项目投标报名材料中附有由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建菱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分公司派出审核组于2009年11月13~14号进行现场审核,该企业符合ISO9001:2000标准要求,通过现场审核,认证证书正在印刷中”。该证明没有说明投诉人ISO9001:2000认证证书的生效时间。

(三)该项目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

(四)投诉人与该项目另一投诉人(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甘宇光),均在该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中递交了投标报名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否定招标人的意见无依据。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规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4号

投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北187号汕潮建筑大厦

被投诉人: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参加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院区综合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报名后,就本项目招标人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理由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其提供的业绩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办公楼1栋(自编C 栋)。该业绩是2008年验收,为商业、办公楼工程,且层高29层,满足该项目招标公告对业绩条件的要求。 被投诉人称,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办公楼1栋(自编C 栋)的《建设工程合同》,投诉人只承建了上述业绩的第2-29层,共28层,未达到招标公告“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以上方能承接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要求。

我委查实: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九点“投标人合格条件”第7小点对业绩的要求是:投标人自2006年12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第4点所述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以上方能承接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投诉人提供的业绩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办公楼1栋(自编C 栋)层高29层,但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建设工程合同》,投诉人只承建了该业绩的第2-29层即实际承建楼层数为28层。该项目中标通知书的确认时间为2006年4月20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5年12月6日。

(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须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承接的层数规模为28层以上(不含28层)。

综上,否定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О年一月十二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5号

投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

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科韵路广州信息港

A座11-13楼

投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参加了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高、低压开关柜设备(第一部分)采购及相关服务(标段1)项目的投标后,就其投标文件被废标的理由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其投标文件被废标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公司确认的30613263.00元作为唱标价格被记录在招标单位的开标纪要中,应视为被投诉人和招标单位知晓并接受了其公司将《A4开标一览表》中所列的投标总价作为最终投标价格的声明。其《A2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实属笔误。中标结果缺乏竞争性。

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及本项目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均认为,由参加开标会议的各方代表确认的开标一览表,已经随各投标文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总价有两个报价(1.《A2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为18968858.69元;2.《A4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为30613263.00元),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规定应作废标处理,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作出的评审结果。

本委查明:

一、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A2投标书》的投标总价为18968858.69元;《A4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为30613263.00元,没有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

二、评标委员会商务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废标情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规定,对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评标委员会商务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它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为上海通用电气广电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为有效投标,上海通用电气广电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仍然具有竞争性,继续评审。

四、本招标项目属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评标过程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未发现有评标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年一月十三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6号

投诉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

3被投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科学城神舟路9号

招标人: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39楼3902

投诉人在参加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治安监控通讯系统采购项目投标后,就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的APEX品牌系列安防设备,没有获得生产批准登记证书,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招标文件第61页16.9条规定“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并将此条款标注“*”号作为不允许偏离的条款。根据评标办法商务符合性评审表第5项“不允许偏离的合同条款审查”,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二)因APEX安防产品无证,价格非常低廉,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在报价上的公平地位。

被投诉人称,其公司在本次投标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并且其选用的设备在性能指标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在投诉中没有提出任何确凿证据,应依法驳回。其公司在本项目评标时已经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了书面澄清,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的系统设备数量和设备技术指标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价不变的情况下无条件予以补足及更换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产品”。

招标人称:

(一)经查,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的APEX品牌安防产品未取得生产登记备案证属实。评标办法中对合同条款响应情况的商务符合性审查未有对投标阶段选用的单个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内容,评委认定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通过了“不允许偏离的合同条款审查”的商务符合性审查,未违背评标办法。

(二)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发出澄清函,要求投标人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的系统设备数量和设备技术指标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价不变的情况下无条件予以补足及更换为满足招标要求技术指标的产品”,任何一投标人为满足招标要求而更换产品均不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

经我委查实:

(一)招标文件《合同书》部分“保证--通用条款第16条”中16.9规定: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招标文件的《对合同条款响应的一览表》第16项“保证”为“*”条款。招标文件《商务符合性评审表(1)》中第5点审查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合同条款审查”。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A5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览表”第16项“保证”一项填写了“完全响应”。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公科[2004]50号)规定的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包括“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三)在本项目投标中,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选用的文豪APEX安防产品,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该项目评标时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本委认为,招标文件《合同书》第16.9条是实质性条款,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所选用的文豪APEX安防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请招标人依法进行后续工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7号

投诉人:广州市白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29号

被投诉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 地址:广州市站南路15号之一6楼

投诉人在参加了广园快速路(k0+000-k32+900)路灯设施管养服务项目投标报名后,就该项目招标人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通过的问题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其提供的“永兴村陈太路、龙兴路、19社园区道路路灯维修、保养工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通过的公司中有的业绩为“广州市路灯设备维修、小修、中修、检修、抢修等运行维护工程”,此业绩为维修、检修、抢修,不属于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道路路灯日常管养项目,这些项目合同是不需要招标的,不可能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

被投诉人称:

(一)广州市白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永兴村陈太路、龙兴路、19社园区道路路灯维修、保养工程”业绩不属于城市市政道路路灯日常管养业绩,不符合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3条要求,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二)提供“广州市路灯设备维修、小修、中修、检修、抢修等运行维护工程”的单位是广州市通用设备用电安装有限公司,该业绩属于城市市政道路路灯日常管养业绩。资格预审委员会认定其资格预审合格。

经我委查实,该项目招标公告对业绩的要求是“投标人自2006年11月至今在广州地区独立完成过或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道路路灯日常管养项目,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包含有日常管养内容的合同、验收报告或业主出具的评价证明,及提供类似业绩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委认为,招标人以广州市白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不是城市市政道路路灯日常管养业绩为由,认定其公司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不通过资格预审,依据不足。本招标项目如存在同类问题,请依法一并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8号

投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

被投诉人:广东省地质局(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地质大厦

投诉人在参加广东省地质局珠宝展销、办公综合楼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名后,就其没有通过资格审查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广东省地质局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未盖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章,不符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1.5.3要求”不通过其资格审查的理由提出投诉。其认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未盖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章不是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也不是《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要求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根据该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1.5.3条规定,不予通过投诉人资格审查理由充足、合法。 经查:

(一)投诉人在其资格申请文件的封面加盖了公司印章,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也没有加盖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二)该项目招标公告(含补充公告)第九条“投标人合格条件”中没有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加盖法人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签章作为投标人合格条件之一;

(三)该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第1.5.3条规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要求内容,并装订成册,编制页码,所有资料封面须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章”。

我委认为,鉴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章,不是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之一,被投诉人以资格预审申请封面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章,不通过投诉人的资格审查,用了招标公告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纠正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9号

投诉人: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海口市海秀大道30号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在参加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道路管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其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白云校区道路管线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没有存在算术误差的问题,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其投标文件废标的理由提出投诉。

经查: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1.3.3条规定,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单列了“预留金”项目并有相应的金额,但在与该表相对应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没有显示预留金项目和金额。投诉人没有完全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报价,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算术复核后,投标总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以上的误差。

我委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的复核结果,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符合招标文件和有关电子评标的规定。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我委决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0号

投诉人:山东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号6楼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在参加了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沉陷区修复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对其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沉陷区修复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因“算术复核后的评标报价误差率为11.29%,不满足经济标符合性审查表中的第9点要求”的废标理由提出投诉。投诉人要求重新复核其投标文件,进而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人认为:

(一)评标过程的算术复核表显示投诉人的报价误差率达到11.29%,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存在此项误差,故其不满足经济符合性审查表第9点要求,未能通过经济符合性审查;

(二)该项目所有的开评标过程均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且全程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

经查: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1.3.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二)投诉人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表-0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第4项“其他项目费”的金额为522709.08元,但与其相对应的表-12《其他项目费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没有显示该项费用。投诉人没有完全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报价,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算术复核后,投标总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以上的误差。

我委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的复核结果,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符合招标文件和电子评标的规定。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我委决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1号

投诉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华兴街95号

被投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北2号

投诉人在参加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峰学生公寓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对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峰学生公寓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被评定为废标的理由提出投诉。

经查: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为电子评标。

(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2009年6月24日在其门户网站的“电子资审评标”栏目中发布了《关于规范计算机辅助评标清单XML制作的通知》,该文中规定了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报价的工程量分部分项的层数不得超过5层。

(三)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部分项目的层级超过5层,导致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不能显示该部分的项目金额,从而显示出投诉人原投标总价和算术复核后的总价相差1%以上。

(四)招标文件附表八《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第13项规定“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存在1% 或以上误差的”为无效标书。 我委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的算术错误复核结果,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我委决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二月八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2号

投诉人一: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3-507号东建大厦17楼东侧

投诉人二:广州中天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长堤西路106号二楼

被投诉人一: 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第一中标候选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209号C1-1铺(主体单位)

被投诉人二: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第二中标候选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204栋东座4楼(主体单位)

被投诉人三: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南大道

招标人: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46号

投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中天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广州市人民南路45号地下人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投标后,分别就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第三中标候选人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库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各方均没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应为无效标书;

(二)要求核实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是否合法。投诉人广州中天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交易中心企业库中的资料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招标人认为:

(一)根据交易中心的企业库200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即该项目开标当日)资料显示,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下次年检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2008年2月25日止。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各方均没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的资质,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中天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此项投诉属实。

(二)根据交易中心数据库中下载资料,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为“青运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余泥管理政务网登载的“广州市青运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的名称有出入。

(三)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中缺少《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则承诺书》,且呈报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为“广州市亿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余泥管理政务网下载资料运输公司登载的“广州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也有出入。

(四)本次评标过程均由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负责审核评标,招标人委派出的人员仅参与见证评标过程,不负责具体审查及审核专家评审的结果。招标人建议对本次招标作重新审查或重新招标处理。

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投诉问题进行了申辩,称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均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合法,并提供了相应的纸质文件。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投诉问题进行了申辩,均称其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合法。

经查: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含补充公告)第十一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具备承装?v修、试?w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

(二)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本次招标采用电子评标和资格后审。该项目招标文件附表六《资格审查表》注1规定“本表1-5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登记的信息将视为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即评标委员会必须用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料对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承装?v修、试?w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等信息进行审查。

(三)根据交易中心投标存档资料显示,200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即该项目开标当日),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各方均没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其中联合体成员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下次年检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2008年2月25日。

根据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辩材料,其联合体成员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也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

(四)根据交易中心存档资料显示,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为“青运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余泥管理政务网登载的“广州市青运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的名称存在差异。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为“广州市杰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余泥管理政务网登载的“广州市杰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称一致。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为“广州市亿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余泥管理政务网登载的“广州亿丰物流有限公司”有差异。

我委认为:鉴于广州金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单位)/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各方在该项目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料中(200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均没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广州市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易中心企业库中(200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认真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没有载明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一)的规定,该项目评标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二月八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3号

投诉人一: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投诉人二:深圳市新陆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林海山庄B1栋首层

被投诉人: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

招标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128号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陆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在参加珠江城项目东立面及西立面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的投标后,分别就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一认为,被投诉人有过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7.2条的规定,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并附有相关证据。

投诉人二认为,被投诉人有过重大违法行为,其涉嫌在投标文件中作虚假声明,骗取中标,并附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称,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中对“合格投标人”的第6点规定“投标人无腐败、欺诈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投标资格,仍在处罚期内”,根据招标公告的上述规定,其没有处在处罚期内,具有投标资格;

(二)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件,提供了《投标人资格声明》,不存在投诉书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有明确的步骤和要求,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证明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7.2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06年至今)无违法违规活动的申明”,但招标文件未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详细列举;

(五)其在投标文件附有珠海市建设局的相关证明。

我委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下述内容: (1)招标公告第2条规定“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合格投标人须“满足《投标资料表》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其它合格条件”。

(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7条“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中的第17.2 点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按招标文件第四部份格式提供,声明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声明其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并按《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年限申明其在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活动和涉嫌违规行为)”。

(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件1 《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3年(2006年至今)无违法违规活动的申明”。

(二)被投诉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近3年(2006年至今)无违法违规活动的申明,其提供了一份由珠海市建设局开具的《珠江城项目东立面及西立面光伏发电系统工程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至今诚信状况的证明》,内容为“经在珠海建设信息网查询,该企业2006年至今没有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我委认为,被投诉人虽然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由珠海建设局开具的证明文件,由于珠海建设局开具证明文件,仅限于在珠海市建设信息网所能查询的关于被投诉人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不能证明被投诉人近3年(2006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活动,故不能当作被投诉人已对近3年(2006年至今)无违法违规活动作出了申明,被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合格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评审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五十七条

(一)的规定,该项目评标无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二月八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4号

投诉人: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江夏铁岗湾路613号之一

被投诉人: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3-273号北塔自编831房

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A栋11—13层

投诉人在参加了广州亚运城及市属亚运场馆空调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标段6)项目投标后,对广州市雅境机电有限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提出投诉。经过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合同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被投诉人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没有足够商务能力履行本项目超过1300万的合同义务;

(二)本项目资格预审合格条件中对投标人要求的“自2006年1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至少具有一项拟投品牌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和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的供货业绩”。而根据公示的企业业绩,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综合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设备仅为两台制冷量为340冷吨的螺杆式冷水机组,没有离心式冷水机组在广州地区的供货业绩,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被投诉人称,其公司已经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了分属不同项目的拟投品牌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和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的业绩资料。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招标人称:

(一)本项目是设备招标,经核查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此类采购招标人注册资金作出规定,故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及招标文件中均未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提出要求,即投标人的注册资金金额未作为本项目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符合性审查条件。关于合同履约,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完全响应的承诺书。

(二)经核查,被投诉人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了多个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除网上公示的“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综合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合同”外,还有广州市科学城3M工厂项目冷水机组设备购销合同、广州珠江新城利雅湾买卖合同等,以上业绩合同中含有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和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采购。

经我委查实,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及招标文件中均未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提出要求。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完全响应的承诺书。被投诉人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还提供了广州市科学城3M工厂项目冷水机组设备购销合同、广州珠江新城利雅湾买卖合同,以上业绩合同中含有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和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采购,招标人公示的业绩不完整。 综上,本委认为,否定被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5号

投诉人: 广州市灵智自动化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区高普路1025号第5层

被投诉人: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路199号

投诉人在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后,于2010年2月10日向我委提交投诉,对该项目资格预审择优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反映,

(一)招标人在通过资格预审的10家单位中只择优确定7家为正式投标人(不含投诉人在内)。其认为该择优办法违背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在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中,有5家的业绩分别为“工程施工项目”业绩,不属“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业绩,有1家的业绩不属在广州地区完成的业绩,偏离了招标公告的要求。被投诉人称,

(一)该项目择优按招标公告第

十、2条 “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7名时,择优选取前7名成为正式投标人” 的规定执行。

(二)该项目为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不属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范畴。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各提供有多项业绩,其中至少有一项业绩是符合公告要求的。但由于其疏忽,没有将各单位所有的业绩全部公示。

我委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第

十、2条规定“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时,择优选取前7名成为正式投标人。”该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有10名,择优选取前7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二、该项目的择优办法,不属《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也未违背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三、招标人资格预审公示的业绩内容不完整,在已公示的业绩中确有部分不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经核实投诉反映的5家单位的业绩已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综上,本委认为该项目资格预审择优方式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否定该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无依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О年三月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6号

投诉人一: 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中山大道西136号裕通大酒店附属楼12楼

投诉人二: 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12楼

被投诉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州珠江新城临江大道海心沙岛

投诉人在珠江新城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核心区内)施工总承包项目资格预审公示后,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11日向我委提交投诉,对该项目资格预审的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一(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认为,其公司报名时提供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广州南沙开发区万环西路土建主体工程(第四标段)”,已按招标公告的有关要求提供资料,不存在“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第

九、7条的要求”的现象。请求对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结果重新复核。 投诉人二(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报名时提供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市政交通项目排水管道迁改工程”,已符合招标公告第

九、7条的要求。另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两家单位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和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业绩也与其的业绩属同一规模,请求对其的资格预审应与上述两家单位结果相同。

被投诉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称:经其复核,

(一)投诉人一(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未见可证明其业绩规模的相关技术指标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二)投诉人二(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未见可证明其业绩规模的相关技术指标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三)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和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业绩均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已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我委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合格条件第

九、7条载明:投标人自2006年1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造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二、投诉人一(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业绩资料中,没有证明其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也没有提供可证明其业绩规模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三、投诉人二(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业绩资料的合同中有反映“排水管径300-2000MM”等技术指标的资料,但该指标规模不满足招标公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方能承接工程”的要求。

四、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和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有关高速公路的施工业绩,其资料图中也分别有反映技术规模的指标,满足了招标公告的要求。我委认为: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和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О年三月八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7号

投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203号A3

被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志诚大道327号海关大楼

投诉人在黄埔海关旧大院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项目资格预审公示后,于2010年2月12日向我委投诉,对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结果表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其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提交了业绩证明材料,招标人以其“没有消防设施工程三级或以上资质能承接的类似工程业绩”为不合格的原因无依据,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请求重审并使其能通过资格预审。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所提交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大楼修缮工程”业绩资料中,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三级或以上资质能承接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合格条件中第

九、7条的规定,资格预审不合格。

我委查明:

一、该项目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合格条件第

九、7条规定,投标人自2008年1月3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是指第4点所述的资质:同时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或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或以上”等一共5种资质的各低一个等级资质方能承接的单独招标的装修装饰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二、投诉人所提交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大楼修缮工程”业绩中,未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或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或以上”资质方能承接的内容,不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我委认为,投诉人的业绩未能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О年三月八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8号

投诉人: 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501单元

被投诉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600号

投诉人在参加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弱电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投标后,于2010年2月10日向我委提出投诉,表示对该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根据报价及商务技术标的得分比例,认为中标公示的结果与其测算的结果有较大出入,对该项目评标结果表示有异议。

被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标结果是由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定的,接到投诉后经对有关评标数据及评标得分进行复核,与评标结果相同。

我委查明: 没有发现该项目存在评标无效的法定要件,根据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证据,否定该项目招标结果无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一О年三月八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9号

投诉人: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36号901室

被投诉人1: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州珠江新城临江大道海心沙岛

被投诉人2: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青龙新村日升大厦4楼

投诉人在参加了珠江新城核心区市政交通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标)项目投标后,就广州市美术公司的中标资格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广州市美术公司的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其投标报价大写为:伍千伍佰零叁拾玖万零肆拾元柒角叁分,小写为:55039040.73。按照招标文件附表二《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表有效审查表》第2条规定,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则该投标书为无效标书处理。所以其经济标投标书应该作为无效标书。

被投诉人1称,广州市美术公司经济标投标文件中《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在投标总报价一栏填写的大写和小写不一致不能理解为两个投标报价,应为一个报价的两种不同表示方式,在一个投标报价的两种不同表示方式不一致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42.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算术校核。 广州市美术公司称,其公司投标总报价为55039040.73元,其报价经过评标委员会算术校核,与数字表述的报价一致,应以数字表述的报价为准,55039040.73元为其公司有效投标报价。

经我委查实:

(一) 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55231940.99元;

(二) 广州市美术公司《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 中大写报价表述为“伍千伍佰零叁拾玖万零肆拾元柒角叁分”,小写报价为:55039040.73;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42.5.1规定: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我委认为,广州市美术公司的投标报价(大写)已经超过本项目投标限价,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第3点的规定,其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没有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却经过评审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委决定,本项目评标无效。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招标实务

建设工程招标实务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冶金工业出版社会

主编:周岩枫、李本鑫

2013年6月第1版

项目二建设工程招标实务学习笔记

1.我国《招标投私服法》中规定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投标、开票、评标和中标几大步

骤。

2.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向当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办理各项备案事宜。

3.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招标范围;

(2)工程报建;

(3)招标备案;

(4)资格审查;

(5)分标方案的选择;

(6)合同的计价方法;

4.招标范围: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或全过程总体招标、其中某个阶段的招标和某个阶段中

某一项的招标。

5.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

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6.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

投资额、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7.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包括: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资金证明。

报建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4)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有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8.招标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具备招标文件的,责令其停止办理招标事宜。

办理招标备案应提交材料主要有: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设计质量审查表;

(6)工程类别核定表;

(7)工程建设监理(自管)申请项目审核表(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8)招标公告;

(9)投标人筛选方法。

9.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标准确定:

(1)招标人是否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数量和级别的技术、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

(2)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的能力。

中标代理资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1)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资金情况;

(2)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的数量、职称和工作经验情况;

(3)机构在招标代理方面的工作业绩。

10.资格审批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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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六、发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项目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

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

5、现场的环境;

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

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定标的实践操作中,确定中标人可以有以下集中方式: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签定合同

推荐第4篇:建设工程招标邀请函

招标邀请函

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单位):

我公司年 月计划对进行招标。经考核您公司(单位)的资质等综合条件符合本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如有意投标,请按以下几方面要求于年月日前将标书送达公司。 地址:

1、贵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2、贵公司简介。

3、历年业绩情况介绍。

4、人员情况。

5、本次参与人员。

6、编制方案与预算。

7、工期。

8、质量保证与服务承诺。

9、付款要求:

10、投标书要求:

①.投标书必须有技术条款、资质文件,要按招标书的要求一次性报价,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书报价不得涂改,确需删改的,必须在删改部分加盖公章。

②.投标书以邮寄或本人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我公司。

③.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标书送达到招标方视为自动弃权。

④.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⑤.文字版标书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推荐第5篇:建设工程招标邀请函

招标邀请函

XXXXX公司(单位):

我公司年 月计划对XXXX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招标。您公司(单位)如有意投标,请按以下几方面要求于年月日前将标书送达XXXX公司。 地址:

1、贵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2、贵公司简介;

3、历年业绩情况介绍(2006-2009);

4、人员情况

5、本次参与人员

6、编制方案与预算;

7、工期;

8、质量保证与服务承诺;

9、付款要求:

10、投标书要求:

①.投标书必须有技术条款、资质文件,要按招标书的要求一次性报价,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书报价不得涂改,确需删改的,必须在删改部分加盖公章。

②.投标书以邮寄或本人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我公司。 ③.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标书送达到招标方视为自

动弃权。

④.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⑤.文字版标书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推荐第6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探讨论文

摘要: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加强招标代理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因此,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工作展开论述,同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数量日益增加,工程招标代理行业逐渐兴盛起来,并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招标代理能有效节省经济成本,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一、与业主做好沟通

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以后,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及时发布招标公告,使业主真正了解招标工程,并给出一些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主要对工程造价、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和资金安排提出建议;第二,作为代理机构,要将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等告知业主,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要求;第三,作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要深入市场实际,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建材质量、价格和潜在的承包人等情况,能对业主提出一些必要的意见,明确招标代理工作的防线,控制好代理的每一个环节。

二、资格预审

在招标公告发布以后,要通过监管部门的确认,采取资格审查,详细审查和筛选投标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从而确定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复审填报人的资金,保证资金信息真实可靠,从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投标机构要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写出考察报告,为资格预审提供依据。如果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与预审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及时通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编制

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标文件袋的规范性,既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要得到业主的认可。在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的备案审查以后,才能颁发给潜在的招标人。在实际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补充好答疑文件,保证整个文件的准确、完整,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拟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要作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确定工程分包后,要划清交叉的工作界面,便于以后报价准确。

第二,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合同,要明确进度衔接、成品保护、临时供水和供电之间责任和权利。

第三,在策划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的审查,做好风险的限制和转移,具体包括包干的范围、调价、调量等办法,明确在停工情况下损失赔偿范围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能够做好进度款拖欠的工期处理和停工后的工程成品保护和保修等。

第四,工程材料价款结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材料结算方式,确认材料的方式、数量和价格以及价差调整方式和算式。总而言之,合同条款要细化详实,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避免出现漏项的情况。

四、开标与评标分析

代理机构要把握好投标的截止时间,严格按照先关规定和标准,做好开标和评标工作,然后做好相应的记录,避免出现无效的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的名称、价格、质量以及工期,然后让后投标有序退场,再进行评标活动。在进行评标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能参与,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员参与评标。最后,在确定评标结果后,要及时进行汇总填表,并请各位评委专家签字,在整理完评标报告以后,由专人进行审定。评标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成果性文件,要能完整反映招标投标的情况,具体包括项目招标的基础情况、资格预审、评标报告以及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等,对于整个报告,要保证内容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避免出现表达不准确的情况,完满完成代理业务工作,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发展对策

第一,要全方位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了解招标法规各项条款的实质,在代理过程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强对代理人员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提高其服务质量。第二,做好企业内部管理,优化管理结构,完善作业标准,建立完善的检验机制,控制好招标的每一个环节,在制度上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第三,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招标代理单位要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比如可接洽监理或造价咨询等业务,朝着综合型业务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哲康.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之我见[J].经营管理者,2012(14):302-303.

[2]张俊,要翠灵,高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之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3(5):27-30.

[3]夏文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科技展望,2014(12):106-109.

[4]张邦蓬.刍议分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招标阶段造价管理的方法和策略[J].科技与企业,2014(23):48.

推荐第7篇: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

1、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建筑生产交易的各方,主要有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2、建筑市场的客体则为有形的建筑产品(建筑物、构筑物和无形的建筑产品咨

询、监理等治理型服务)。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有集体办公功能,信息服务功能和场所服务功

能。

4、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5、合同是调整各方关系的纽带和规范项目实施的基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包括招标、投标、开

标、评标、定标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7、招标投标过程经过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主要阶段和招标、投标、开标、评

标、定标及订立合同六大程序。

8、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业务。一次或分部发包,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承接。

9、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0、两种招标方式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11、项目经理的岗位应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承担。

12、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

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13、招标是招标人选择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

14、招标工作机构由决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事务人员组成。

15、建设工程合同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

成本加酬金合同。

16、招标人在招标前首先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17、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18、资格审查办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审查方法。

19、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不少于9个。

20、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书面的

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

还保证金。

22、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

24、行业标准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式。

25、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叫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26、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27、招标文件由那几部分组成?

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需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8、开标程序有哪些? P133

29、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0、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价,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1、一般情况下,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3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投诉人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35、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决定。

36、负责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3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8、采用百分法对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评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39、招投标结束后,归档资料包括哪些?

40、投标前期决策工作主要分为信息收集,分析和决策3个阶段。

41、投标决策应当遵循可靠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盈利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

42、投标文件编制工作内容包括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的编制3部分。商务文件与报价文件组成以报价为核心的商务标,技术文件构成技术标,是投标报价的基础。

43、投标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的文本。

A、附和B、否定C、响应D、实质性响应

44、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A、1份B、2份C、3份D、4份

45、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46、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检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47、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时,投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A、3家 B、2家 C、4家 D、5家

推荐第8篇:泰安市工程招标管理

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 政策法规???生效日期:2008年6月1日 中国房地产行业网字体:大 中 小

【实施日期】2008/06/01【颁发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受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和管理。泰安市区、高新区、泰山区、岱岳区及各类园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管理统一由泰安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由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后,方可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暂定资质标准同乙级标准。对专业人员不到位,从业人员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资格认定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代理资质。

第八条 对本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代理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按照招标代理业务分段负责制度,对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实行严格的培训、考核、淘汰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凭从业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三金”缴纳证明原件领取《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企业技术、业务、质量管理的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企业的技术、业务、质量管理,不得承担经营工作。技术负责人因变动等原因在一个月内配备不上的暂停该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长时间不到位的取消该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总经理、经营经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应熟悉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分类、资质管理等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具有工程建设类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三金”。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解聘活动要依法进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雇佣原单位未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代理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不得兼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备案与公示。本地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备案一次。备案的内容与时间: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在册从业人员姓名、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调出调进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三金”情况;新调进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原件。每年三月底前报市招标办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并建立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机构发生分离或者合并的,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提报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三金”证明等材料。

(二)事项变更的申办(备案)程序及时限:招标代理机构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投标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国家、省批准变更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在7日内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招标代理活动,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报资格、申请资格复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限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申报材料及证件在网上公示10天,材料初审重点是原件、现场(办公场所)及原始档案。招标代理业绩项目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一)人事和财务受主管部门或其国有单位控制或者支配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所管理的代理单位垄断市场、排斥其他代理单位进入的;

(三)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隶属于国有单位,并且该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

(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其它联系的。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其代理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正代理的市场环境,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代理质量。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依法与招标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资格审查(包括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及时准确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引导建设单位招标。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和设计方案招标联合进行,不得单独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此类依法不属于招标范畴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代理收费的规定收取代理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售招标文件,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工本费、资料费。不得向投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擅自截留、使用、拖延退还、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

推荐第9篇: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要点总结

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只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保护下,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事责任: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旅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变更: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合同管理: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合同的行为。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建筑工程监理:指具有法人和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合同文件、代表业主对承包商的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建筑工程质量: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指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仲裁:是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工程保险:按全部承包价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工程造价2%~4%的保险费率计取保险费。建设工程市场: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一般称作建设市场或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招标:指招标人(又称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承包商)进行审查、评比、选定的过程。投标须知:是招标文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投标者在投标时必须仔细阅读和理解,按须知中的要求进行投标,其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授予合同等八项内容。投标有效期:一般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至公布中标的一段时间。

标底: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所编制的工程价格。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单位受招标单位的 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取得酬金 。合理预算成本:即按照国家有关成本核算的 规定计算的成本。联合承包:对于那些工程规模巨大或技术复杂以及承包市场竞争激烈,而由一家公司承包有困难的项目,可以由几家工程公司联合起来承包,以发挥各公司的特长和优势,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赢得竞争能力。资格预审:指购买招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建筑资质登记的审查过程。现场考察:指的是去工地现场进行考察,招标单位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要注明现场考察的时间和地点,在文件发布后就应安排投标者进行现场考察的准备工作。投标决策: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针对项目招标是投标,或是不投标。其二,倘若去投标,是投什么性质的标,其三,投标中如何采用以长制短,以优胜劣的策略和技巧。风险标:明知工程承包难度大,风险大,且技术、设备、资金上都有未解决的问题,但由于队伍窝工,或因为工程赢利丰厚,或为了开拓新技术领域而决定参加投标,同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即是风险标。保险标:可以预见的情况从技术、设备、资金等重大问题都有了解决的对策之后,再投标,谓之保险标。赢利标:如果招标工程既是本企业的强项,又是竞争对手的弱项;或建设单位意向明确;或本企业任务饱满,利润丰厚,才考虑让企业超负荷运转时称投赢利标。保本标:当企业无后继工程或已经出现部分窝工,必须争取中标,但招标的工程项目 企业又无优势可言,竞争又多时,此时就投保本标。不平衡报价法: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可尽早收回垫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多方案报价法:利用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之处,以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和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报价方法。降低系数:是指投标人在投标作价时,预先考虑一个未来可能降价的系数。雇佣代理人:即是在工程所在地区找一个能代表雇主(投标人)的利益开展某些工作的人。开办费:又称为准备工作费。暂定金额:是包括在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内,以此名义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的暂定数量的一笔金额。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监理合同:指业主委托监理企业对承包商的建设施工行为实施监督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从起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报酬的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利益、义务关系的合同。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以及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策划能够报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和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工程项目:指投标人响应招标,在资质审查合格后,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投标报价,参与工程项目承包竞争的活动。投标报价:是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对招标工程承包价格作出的 要约表示。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约定生效: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以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合同失效的条件,合同成了后,当约定的某种事实发生后,合同才能生效或合同即告失效。

填空:1《民法通则》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联营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三种形式3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4债具有(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三要素5人身权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的人身权利6民事责任一般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7诉讼时效一般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之分8合同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9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10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有(要约)和(承诺)方式11《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12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履行期间性)1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期履行)14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15标准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组成16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询服务机构)17项目业主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业主即原有企业或单位、业主是联合投资董事会、业主是各类开发公司)18承包商的实力主要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信誉)四个方面19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多种业务20咨询单位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业主方面、承包商方面、职业责任方面)21建筑市场的客体是指(建筑产品)22建设工程市场中的资质管理包括两类(从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对专业人士的资格管理)23我国对于工程咨询单位目前已明确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咨询专业24目前我国已经确定和将要确定的工程专业人士有五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工程师)25我国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功能)和(集中办公功能)三大功能进行构建26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相互联系、相互促进)27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分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分为(施工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程项目开发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四种类型.28按工程承包的范围分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可分为(项目总承包招标)和(专项工程承包招标)29按行业类别分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可分为(土木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生产工艺技术转让招标、咨询服务招标)等类型30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3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是指(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32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说明应指出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采用方式)和(投标货币)三方面的要求33新修订的施工合同文本由( 《协定书》《通用条教》、《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34在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价”计价的项目)另一类是( “项”包干的项目)35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通告、须知、资格预审标)和(资料、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等方面的内容36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37标底编制的计价方法有采用(工料单价计价方法、综合单价计价方法)两种38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受聘专家)组成39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议法)40对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41国家工程招标方式有四种类型(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两阶段招标、议标)42国际有限招标包括两种方式(一般限制)和(特邀)43择优一般包含(较抵的价格、先进的技术、优良的质量、较短的工期)四个方面44投标人的投标班子应由(经营管理类人才、技术专业人才、商务金融类人才)三种类型的人才组成45国际联合承包的主要方式有(工程项目合营公司、合资公司、联合集团)46投标报价计算包括(定额分析、单价分析、计算工程成本、确定利润方针、确定标价)47投标决策可分为两阶段进行(前期阶段)和(投标决策的后阶段)48按性质分,投标有(风险性)和(保险性),按效益分投标有(盈利标)和(保本标)49降低投标价格可以从(降低投标利润、降低经营管理费)和(设定降价系数)三方面入手50邀请招标一般邀请

(三)家承包商参加投标51国际工程投标工作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工程项目的投标决策、投标前的准备工作、计算工程报价)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发送)四个主要过程52影响国际工程投标决策的因素主要有(业主方面、工程方面、承包商方面)三方面53国内过程投标报价费用的组成(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费和税金、不可预见费)5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计价方式有两种(工料单价方式)和(综合单价方式)55分项工程单价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56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合同标的特殊性、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等特征57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可将建设工程合同划分为(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58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可将建设工程合同划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59从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可将建设工程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60建设监理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61建设监理合同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62货物运输合同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三方当事人63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64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65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66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67在施工合同中,实行的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68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69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有(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其他结算)方式等70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三阶段71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72FIDIC的合同条件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73《合同法》对合同生效规定了(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三种情形

简答:1《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当事人地位平等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那些?答: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代理行为;4代理的特征是什么?答:1)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合同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答: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3)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具体体现出来8合同内容一般包括那些条款?答: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10《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无效合同?答:1)欺诈;2)胁迫;3)恶意串通;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5)损害社会公共效益;6)重大误解;7)显失公平;8)乘人之危; 13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1)建设项目立项决策;2)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3)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4)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5)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6)建设项目的统计及文档管理; 20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什么条件?答:1)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施工招标范围;21简答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程序?答:1)建设项目报建; 2)编制招标文件;3)投标者的资格预审;4)发放招标文件;5)开标评标与定标;6)签订合同;22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内容有那些?答:1)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2)技术规范;3)投标文件;4)图纸;23投标文件由哪些内容组成?答:投标文件一般由下列内容组成: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具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按本须知规定提出的其他资料;26资格预审须知包含那些内容?答:1)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发包方式工程质量要求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发包范围等;2)资金来源,说明筹资方式;3)资格和合格条件要求; 28资格预审文件包含哪些内容?答:1)资格预审通告;2)资格预审须知;3)资格预审表和资料;4)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29开标前的投标技巧主要有哪些?答:1不平衡报价。2零星用工(计日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3多方案报价法。30开标后的投标技巧主要有哪些?答:1)降低投标价格。2)补充投标优惠条件。34什么样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答:1)未加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2)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章的;3)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辨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投标人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答: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收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39现场考察的内容有哪些?答:1)工程的性质以其他工程之间关系;2)投标人投标的那一部分工程与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关系;3)工地地貌地质气候交通电力水源等情况,有无障物等;4)工地附近有无住宿条件,料场开采条件,其他加工条件,设备维修条件等;5)工地附近治安情况;41施工规划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计划,以及临时生产生活设施; 43通常情况下,哪些招标项目应放弃投标?答:1)本施工企业主管和兼营能国之外的项目;2)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超过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的项目;3)本施工企业生产任务饱满,则招标工程的盈利水平转低或风险较大的项目;4)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信誉施工水平明显不如对手的项目;45什么叫多方案报价法?应用时注意什么?答:是利用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之处,以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和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报价方法。47什么叫做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有哪几种情况?答:不平衡报价,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情况: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的单价可报以较高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单价可适当降低。2)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其单价可降低。3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需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内容明确的,其单价可降低。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定高价,反则可定低价。49简答投标文件的组成?答:⑴投标书。⑵投标书附件。⑶投标保证金。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⑸授权委托书。⑹肯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⑺施工规划。⑻辅助资料表。⑼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54代理人的一般职责有哪些?答:1向雇主传递招标信息,协助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2传递投标人与业主间的信息往来。3提供当地法律咨询服务当地物资劳力市场行情及商业活动的经验。4如果中标,协助承包商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证劳工证物资进出口许可证等多种手续,以及协助承包商租用土地房屋建立电话电传邮政信箱等。57常见的作价技巧有哪些?答:⑴对施工条件差的工程,造价低的小型工程,自己施工上有专长的工程以及由于某些原因自己不想干的工程,报价可高一些,结构比较简单而工程量又较大的工程,短期能突击完成的工程,企业急需拿到任务以及投标竞争对手较多时,报价可低一些。⑵海港码头特殊构筑物等工程报价可高,一般房屋土建工程则报价宜低。⑶在同一个工程中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但以不提高总标价为前提 61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条款?答:⑴租赁物的名称。⑵租赁物的数量。⑶用途。⑷租赁期限。⑸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⑹租赁物的维修。62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条款?答: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64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什么缺点?适用于什么项目?答: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适用: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73隐蔽工程的验收是怎样进行的?答: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74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答: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75买卖合同交易什么特点?答:双务有偿合同。2诺成合同。3不要式合同。77项目经理的职责有哪些?答:项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全面的责任,对于在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过自己权限范围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请示处理方案或者取得自己处理的授权。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2)组织施工。79简答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答:1)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仍旧继续履行合同80什么叫做公开招标?它具有什么优点?答:公开招标双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有意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84程序哪些情况当事人可停止履行合同?答: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86暂停施工的原因有哪些?答: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意外情况导致的暂停施工;87FIDIC合同条件具有哪些特点?答:1)国际性,通用性权威性;2)公正合理职责分明;3)程序严谨,易于操作;4)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机结合; 90什么叫做邀请招标?它具有什么优点?答: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这咱方式不发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投标;优点: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

论述:

1、论述《民法通则》调整的对象。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是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这一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2)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有偿;4)这一财产关系是自愿基础上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与人身人可分离的,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特点是:1)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相对应的关系;2)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3)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4)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密切相关,不可分离。3.论述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关系。答: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市场自身的发展有赖于建筑市场整体及主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同时招投标制又是培养发展建筑市场的主要环节,没有招投标制的发展就不分形式完善的建筑市场机制。1)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重要环节。2)推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促进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3)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促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4.论述三种招标方式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答:1)公开招标。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缺点: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最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因而此类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2)邀请招标。优点: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较小。缺点: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较小,竞争性较差,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如果招标单位选择邀请单位前所掌握信息资料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者必须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要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都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3)议标: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通过直接邀请某些承包商进行协商选择承包商这种招标方式称为议标,在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已取消了议标的招标方式。

5、论述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答:公开招标的程序分为6个大步骤,1)建设项目报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5)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6)资格预审。7)发放招标文件。8)勘察现场。9)招标预备会。10)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11)投标文件的接收。12)开标。13)评标。14)定标。15)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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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2013〕236号

1基本要求 1.1招标范围和标准

1.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1.1.2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置、销售储运设施及其公用和配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大检修等。

1.1.3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3.1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1.1.3.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1.3.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1.1.3.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1.1.4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1.4.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 1.1.4.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1.1.4.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1.1.4.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1.4.7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出现2次需要重新招标。1.1.4.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2管理原则

1.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制。1.2.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参加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实施的承包商、服务商应加入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

1.2.4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1.3管理体系

1.3.1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石化对本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2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石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3.3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工程部,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1.3.4依法组织招标的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招标人)应指定专门机构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设立专职招标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报招标办备案。

1.3.5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招标事宜。

1.3.6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中国石化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1.3.7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3.8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由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

1.3.9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实施监督、监察。2管理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2.1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1.2制定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2.1.3监督、指导招标办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1.4处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裁决有异议的中标结果。

2.1.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2.2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2.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2.3审批建设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2.2.4建立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和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和资源库进行监督、管理。

2.2.5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2.6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2.7受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2.8负责对口联系国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协调与有关省、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

2.3招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2.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

2.3.2接受招标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2.3.3按照本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招标。

2.3.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2.4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4.2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4.3维护国家、中国石化和相关方的整体利益,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

2.4.4负责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4.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5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2.5.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2.5.2参加投标活动,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2.5.3要求招标人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2.5.4要求招标人对其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2.5.5提供本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本情况资料。

2.5.6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5.7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5.8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3管理模式及招标程序

3.1建设工程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3.1.1招标人具备以下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核准或者审批后可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3.1.1.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3.1.1.2具有与招标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3.1.1.3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职业证书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1.1.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3.1.2中国石化部分重点建设工程和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

3.1.3招标人应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和完成招标工作,可承担以下招标事宜:

3.1.3.1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方案。

3.1.3.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1.3.3协助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3.1.3.4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3.1.3.5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3.1.3.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 3.1.3.7草拟合同。

3.1.3.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3.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2.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能力、资源库成员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

3.2.3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核准或者审批,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3.2.3.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2.3.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2.3.3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况。 3.3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3.3.1按规定成立了建设工程管理部或管理机构。3.3.2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资金到位。 3.3.3招标方案经过招标办审批。 3.3.4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3.4招标程序

3.4.1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3.4.2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布。3.4.3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表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 3.4.4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售。 3.4.5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招标办审批。

3.4.6招标人组织开标。

3.4.7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3.4.8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3.4.9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审批。3.4.10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3.4.1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4.12招标人进行资料存档。 4业务要求 4.1招标 4.1.1采取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至少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建设工程的性质、数量、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投标截止日期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4.1.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邀请书内容和招标公告要求的内容基本一致,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

4.1.3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4.1.4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1.4.1资格预审公告可以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建设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地点及收取的费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等有关事项。

4.1.4.2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1.4.3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4.1.4.4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1.4.5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1.4.6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本规定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4.1.4.7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标准和方法的,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4.1.4.8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可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限制数额一般不得少于5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4.1.4.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1.4.10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4.1.5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4.1.6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建设工程概况及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格式、附件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格式应参考《中国石化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编制。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应使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1.7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进行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1.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1.9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4.1.9.1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1.9.2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4.1.9.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估算价格的2%,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4.1.9.4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

4.1.10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可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4.1.11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1.12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4.1.12.1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4.1.12.2 1个招标项目只能有1个标底。

4.1.12.3招标人应选用中国石化造价体系标准编制标底。4.1.12.4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4.1.1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1.14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1.15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情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4.1.16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建设工程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1.17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至停止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1.18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4.1.19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

4.1.20招标人可向潜在投标人介绍建设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1.21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1.2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24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1.25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4.1.25.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内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总承包商应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

4.1.25.2总承包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的服务活动,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招标人应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

4.1.26招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建设工程,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4.1.26.1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4.1.26.2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1.26.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交。

4.1.27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1.28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1.28.1就同一招标建设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4.1.28.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1.2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1.28.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4.1.28.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4.1.28.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4.1.28.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2投标

4.2.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的能力,除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4.2.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2.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4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2.5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与该招标建设工程的标底编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建设工程的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建设工程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4.2.6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接收人。

4.2.7招标人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和数量情况,由接收人和投标人代表签字,并由接收人存档备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4.2.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拒收: 4.2.8.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2.8.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2.8.3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2.9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建设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2.10从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除按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拒绝;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2.11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可以组成2个及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2.11.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对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其资质等级。

4.2.11.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2.11.3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2.11.4联合体投标,应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2.11.5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在资格预审时未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4.2.11.6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建设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他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2.11.7资格预审后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体成员,否则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无效处理。

4.2.11.8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建设工程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2.11.9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2.1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其投标无效。

4.2.13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2.13.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2.13.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4.2.13.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2.1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4.2.13.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所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2.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2.1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1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2.1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1人。 4.2.1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2.1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2.1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2.15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4.2.15.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4.2.15.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4.2.15.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2.15.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2.15.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4.2.15.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所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2.1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通过使用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

4.2.17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4.2.17.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4.2.17.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2.17.3提供虚假的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2.17.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4.2.17.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2.1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遵守本规定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4.3开标

4.3.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4.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招标人需要推迟开标时间或者修改开标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4.3.3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

4.3.4开标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3.4.1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监督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3.4.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4.3.4.3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公开标底内容。

4.3.4.4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现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参加开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人共同签字确认。

4.3.5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视其默认开标结果。

4.3.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4.3.7对于技术简单、通用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采用“二次开标”。

4.3.7.1招标人首先开启不带商务报价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评定出符合标准的投标人进入第二次开标。

4.3.7.2第二次开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启首次开标经评审符合标准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按照商务报价得分的高低,列出中标候选人顺序。

4.4评标4.4.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4.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4.3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评标前1至3个工作日内从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4.4.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4.4.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更换。 4.4.6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4.4.7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4.8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4.4.9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4.4.10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及时按照原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方式进行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作相应修改。

4.4.1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4.4.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4.4.13招标建设工程设有标底的,仅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4.4.14.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4.4.14.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4.4.14.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4.14.4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4.14.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4.14.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4.14.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4.4.14.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4.4.14.9投标有效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4.14.10相关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4.15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或者所有投标均被否定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4.1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17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4.18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4.4.18.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4.4.18.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4.18.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4.19按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未列出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4.4.20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4.4.21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5中标 4.5.1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5.3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未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4.5.4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5.5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审批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5.6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4.5.7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5.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6签订合同

4.6.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标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6.2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6.3中标人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应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4.6.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6.5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建设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以及将中标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6.6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中标人若需进行分包,应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分包发包管理办法》执行。

4.6.7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备查,保存期应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

4.6.8招标过程中文件资料包括: 4.6.8.1招标方案及批复文件。

4.6.8.2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4.6.8.3招标申请表、投标邀请书。 4.6.8.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遗。 4.6.8.5开标会记录。4.6.8.6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4.6.8.7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6.8.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表。 4.6.8.9评委评分表和评标报告。 4.6.8.10中标结果审批表。 4.6.8.11中标通知书、合同。 4.6.8.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重点监管环节 5.1招标方案审批

5.1.1建设工程经核准或者批准立项后,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行文上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办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意见。

5.1.2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核准内容和招标计划表。

5.1.3需报国家或地方核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方案编制提纲》的格式,将招标核准内容和核准申请表报招标办审核后,上报国家或地方核准,核准结果纳入招标方案。5.1.4为保护中国石化技术和商业秘密,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委托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招标。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或者应按照直接委托程序审批。

5.1.5中国石化重点建设工程、投资金额较大的标段开标地点应选择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中心。

5.1.6已批复的招标方案如有变动,应重新报批。

5.2招标申请审批招标人应将《招标申请表》上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意见。

5.3招标过程文件审批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上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布或者发售,招标办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审批意见。

5.4评标委员会组建审批

5.4.1招标人一般应按照本规定在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5.4.2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经招标办批准后,可以在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专家。

5.4.3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表》报招标办审批后组建评标委员会。

5.5招标结果审批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审批表》报招标办审批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6工程直接委托

5.6.1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本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采购人应将直接委托的理由、范围、金额及承包人资质、业绩、诚信情况行文上报工程部审批,由招标办行文批复后组织实施。

5.6.2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符合本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经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批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5.7建立诚信档案

5.7.1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人不是资源库成员单位的,或者采用直接委托的承包商不是资源库成员单位的,应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入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后,方可签订合同。

5.7.2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为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非资源库成员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资源库临时成员手续后,方可参与投标。

5.8EPC承包商或者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承包商和服务商,如果对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服务活动进行分包,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在招标办监管下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

5.9对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或者为完成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所进行的勘察、各类评价、拆除、临时设施等前期工作的招标实行备案制,招标人应按照本规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5.10民用房屋建筑、小型加油站(气)工程的招标,招标方案经招标办审批后,招标人可以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组织招标,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办备案。

6检查与监督

6.1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纠纷、投诉进行最终裁决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中国石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方进行监督检查。

6.2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人员。

6.3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6.4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监督检查部门应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文件等强制性措施。

6.5监督检查部门对招标投标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6.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以及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

6.8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中国石化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9监督检查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办投诉或举报。

7处罚规定

7.1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评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招标办将其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件

8.1招标方案编制提纲 8.2招标申请表

8.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表 8.4评标报告 8.5招标结果审批表 8.6工程直接委托备案表 8.7工程招标结果备案表

2013年4月22日

第11篇: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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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黔建建通(2002)002号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成片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高层建筑(层数在13层以上的建筑);

(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工程规模大小,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按下列原则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第

(一)、

(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投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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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四)组织现场勘察和开标前答疑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五)监理单位编制和递交投标书。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工程造价、现场条件和开发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人的承诺、对投标人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办公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来的主要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四)监理费报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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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当密封,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计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配备设备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方法和中标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监督。

(二)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件。

(三)检验投标书。

(四)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一) 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 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内容。

(五) 投标书内容字迹模糊难予辩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得分最高者或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定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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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自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单位应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没有招投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无法律效力。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参与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所订立的合同应报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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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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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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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

(一)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按照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四个以上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议标。对有保密性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委托监理单位。

第八条 建设监理招标程序。

(一) 招标单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入围资格初审,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五) 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八)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关投标书。

(九) 确定谰标办法及评标组成人员。

(十)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 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中标通知书”

(十二) 项目法人与投标单位将草签的俣同报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及批准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级、总投资、建设地点、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 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 为工程配备最少的各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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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理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五) 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款。

(六) 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食宿等)

(七) 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 招标日程安排。

(十)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招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为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的其它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本省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省外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须经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监方,由主监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业务手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 企业概况、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技术装备数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

(三) 项目总监个人简历及其业绩。

(四) 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主要监理工程业绩。

(六) 现有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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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综合说明。

(二) 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三) 监理大纲。

(四) 监理人员一览表(应明确项目总监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 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复印件。

(六) 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七)近三年来项目总监主持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八) 监理费报价。

(九) 投档单位对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技术、经济方面);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情况。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根据工程大小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担任,专家在一标前,由招标单位从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 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准备标书。

(一) 未密封;

(二)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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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 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 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的,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 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一般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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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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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介绍信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介绍信:

兹介绍我单位同志参加贵单位工程投标,届时请予接洽。

此致

敬礼!

有效期:天

年月日

第14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报酬的币种:______________ 汇率:______________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______________;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_______份,其中,委托人_______份,受托人_______份。

1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建设工程招标合同(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现委托人与代理人就xx工程的招标事宜,经充分的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设计,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代理的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 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 开户: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e-mail: e-mai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6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

陈湧华 (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射阳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江苏鑫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就幸福华城三标段(D-

10、12#搂;D-

11、13#搂;地下室

2、3#搂)土建、安装 (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代理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代理人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代理合同签定之日至 代理工作完成时间为止 。

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17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项目编号:xxxx[2000]第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招投标分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 年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招标范围: 5.招标方式: 。

二、委托范围

1.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2.办理招标申请 3.起草招标公告

4.组织或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 5.编制招投标情况报告 6.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代理人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代理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代理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代理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 2.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

(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代理报酬及支付方式

1.本次招标费 整(¥ ),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代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2)专家评标费;

(3)代理本项目的差旅费、汽车费用、开标室租赁费;标书制作费;

(4)代理本项目应支付放入税金;

(5)代理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其他办公费用; (6)代理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 2.招标代理费支付主体

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3.招标代理费支付方法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人直接支付给代理人。

六、公告费、专家评审费的约定

公告费、专家评审费由代理人支付并承担,委托人不承担公告费、专家评审费。

七、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整,代理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返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代理费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代理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伍份,委托人贰份,代理人贰份,监督人壹份。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话:

地址: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话: 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二o一年 月 日篇2: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方 (甲方): 瑞金市住房保障中心

招标代理方(乙方): 江西省天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委托行为,明确代理机构的责任,搞好协作配合,经双方协定,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工程概况

1、

2、

3、

4、

1、

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及层数 第二条 关于招标

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第三条 关于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1、

2、

3、

1、

2、

3、

1、

图纸提供日期 图纸提供张数 其相关资料第四条 关于招标代理合同天数 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合同完成总日历天数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按 下列 内容。 提供招标前期的咨询工作及编制招标方案;

理服务

2、

3、

4、

5、

6、

7、

申报及填写有关的招标资料及表格;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编制招标文件及备案;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召开投标答辩会,并将答辩会内容书面文字解答送给各投标单位

编制标底或编制工程量清单;

8、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9、

招标备案报告书的备案;

10、协助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1、其他委托内容 第六条 费用的约定

招标代理费在国家纪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全过程招标代理(含标底编制费)按标的总造价收取。

2、全过程招标代理费(含标底编制费)按固定价格:大取。

3、只编制标底代理费按标底总造价元收取。

4、只编制标底代理费按固定价格元收取。

5、甲方要求外出封闭制标底,差旅费、住宿费由负担。第七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预付招标代理费天内付清全部代理费。 第八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完整的提供项目施工图纸、招标人的招标要求、期望及其它

有关招标技术资料。

2、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对代理机

构编码值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有关技术资料及填写的有关招标表格等按要求审查后盖章。同时将审查盖章后的有关文件、表格家有关技术资料及时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定招标程序及时对有关招标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3、主持(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和参加开标、评标、定标工程,

审查和确定中标人。

4、招标人对招标代理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如工作量较大,应另行

协商增加招标代理费。

5、招标人对应保密内容有保密职责,并不得泄密。第九条

乙方责任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部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法》的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严禁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填写有关招标文件、资料、表格等,并按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3、该工程乙方任命

4、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最大限

度的满足招标人的合法要求,如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达不到和所约定内容的应负责完善,给招标人造成严重共损失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视造成损失严重性和损失程度,依法追究招

标代理机构的赔偿责任。

5、实行全工程代理标的,应依法按招标投标的有关程序,负责将有

关资料送审和备案;按委托范围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联络招标监督机构对有关过程实施监督;草拟施工合同。 第十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处理:

1、请调解;

2、调解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约定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

建设单位:(章) 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罗先军法定代表人:杨秀华

负责人:陈瑞兵 负责人:邱世裕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号:

电 话: 电话:

地 址: 地址:篇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九江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全称):乙方(全称): 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代理机

构的责任,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代理人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他)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年 月日,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浔阳区金鸡坡 3﹑工程规模: 总工程规模:占地面积约200亩。建筑面积

约11万㎡。分期实施。 4﹑单向合同估算价:5﹑结构及层次: 第二条 招标 1﹑招标方式: 2﹑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以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合同天数

1﹑开始时间: 2﹑完成时间: 3﹑合同完成总日历天数 天.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按 项内 容

一﹑确认请在标题前打√反之打×. 1.提供招标前期的咨询工作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申报及填写有关的招标资料及表格; 3.起草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入围投标单位的确定; 6.编制招标文件及备案; 7.招标有效期内授权乙方签章认可有关招标事宜; 8.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将答疑会内容形成书面文字 解答送给各投标单位; 9.编制标底; 10.编制工程量清单; 11.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12.编制评标报告; 13.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5.协助招标人调查,了解有关招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纠纷工作; 16.其他委托内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程序有知情权; 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完全的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乙方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 2.及时完整的提供项目施工图纸﹑招标人的招标要求﹑期望及其他有关招标资料; 3.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有关技

术资料及填写的有关招标表格等按要求审查后盖章. 同时将盖章审查后的有关文件﹑表格及有关技术资料及时送招标监督机构备案(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定招标程序及对有关招标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4.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代理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7.招标人对应保密内容负有保密职责,不得泄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三.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前告知委托人. 3.完成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密; 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 7.负责本次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任人(签字).电话. 8.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转让第三方;

9.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造成代理人工作严重失误或泄漏标底及其他保密内容,使招标人收到重大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扣减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责任赔偿;

10.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费用的约定及标准

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或按《关于颁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1】1号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18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本

本协议书于20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19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全市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监管方式调整、依法行政这条主线,突出完善规章、提高素质两个重点,狠抓招投标运作和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建立并完善依法查处机制四个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较好地完成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任务

2004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项目**项,投资总额**亿元。新开施工项目**项(标段),其中招标发包**项(标段),累计工程造价**亿元,直接发包**项(标段),工程造价**亿元。招标发包项目中,公开招标**项(标段),累计中标金额**亿元,邀请招标**项,累计中标金额82.94亿元。根据全市各地上报情况统计,全市应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基本达到100%,公开招标率、邀请招标率分别达到了**%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率为**%。通过招标,工程造价平均下浮**%,全年共节约建设资金**亿元,缩短工期**%。 2004年,还完成项目监理招标**项,受监工程造价约**亿元;大宗建筑材料招标**项,中标金额**亿元;建筑设备招标**项,中标金额**亿元。

二、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2004年,结合监管方式调整,市招标办继续抓好法规完善工作。一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废止了**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二是针对招投标工作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项规范性文件;三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发改委起草了《**市工程项目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和标准》(送审稿),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四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指南)。

三、积极稳妥地调整招投标监管方式,努力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水平

调整招投标监管方式是2004年全省招投标一项主要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招标办采取会议布置、宣传教育、个别指导、检查督促等措施,一着不让地狠抓落实。先后4次召开招标办主任会议,总结、交流监管方式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切实解决调整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在总结调整工作的基础上,还印发了《**》等规范性文件。各招标办为做好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从制度建设、学习宣传到实际运作、计划落实,各项措施稳步推进,做了大量工作。不少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在下发“监管方式调整通知”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过去使用的示范文本和相关表式作了修改。

各地招标办在调整监管方式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弱化标底,提高招投标的竞争性;努力拓展招标范围,把招投标工作向薄弱环节、边远区域延伸。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曾先后4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施工、中介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及评标专家召开“合理低价中标”研讨会;先后两次组织了10余名市、县招标办主任到**、**等地调研,了解省外合理低价中标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多次到省内已开展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市、县进行调研,深入探讨合理低价中标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及时出台了相关文件。

四、狠抓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的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2004年,分两批开展了新一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审查工作,各级招标办根据省招标办

的统一布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的审查、现场考察、材料上报等工作,有力地保证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任务的顺利完成。全年共受理、审核了**家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其中甲级**家、乙级**家、暂定**家),经专家评审会审定,报经建设厅批准,最终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有**家(其中甲级**家、乙级**家、暂定**家)。目前,招标代理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

工程招标代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工作质量。按照“发展与规范同步,重在规范”的原则,2004年,举办了4期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与考核,共有**人(次)参加了培训,其中**人考试合格并取得了合格证书。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分3次对**多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资格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对行为不规范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受理了**起有关代理机构的投诉和举报,其中有关资质申报的**起,有关越级代理、无资质代理的**起,经核查,取消了**家单位的申报资格;对越级代理的**家单位、无资质代理的**家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招标评标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2004年上半年,组织各地对首批**多名评标专家进行了审核、培训和闭卷考试,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审定。后经省建设厅批准,对审定合格的**名评标专家颁发了聘书。下半年,全市已全面启用新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同时,为解决部分市、县评标专家数量偏少、专业不全等问题,各地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开展了评标专家增补工作。截止11月份,各地又有**人申请评标专家,并完成了增补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继续做好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基本完成了各级招标办与交易中心的分离工作。

二是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的领导和督促,促进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

三是按照**文件精神,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努力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水平。

四是狠抓招投标计算机监管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和交易中心服务水平。

六、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和违章违纪问题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2004年,加大了对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把受理投诉、举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二是11月初召开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研讨会,建立了投诉举报查处工作体系。三是狠抓重点投诉的处理和督办。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件,处理了**件(其余**件正在处理中),直接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件,对其中**件给予了行政处罚。在受理、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建立落实责任制,对每一件投诉举报都认真对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做到件件有记录、有处理、有回音,并且能够针对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改进、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

七、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招投标事业稳步发展

一是继续加强政治思想和行风廉政建设。招标办是建设系统的窗口单位,招投标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更是矛盾聚集的焦点。为此,我们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和行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并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个主题,建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工作。在抓队伍建设、抓规范管理的同时,开展了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反腐倡廉教育,自加压力,警钟长鸣,继续巩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成果;坚持每月定期的政治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促进行风廉政建设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不断向深层次推进,为全面提高招投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不断适应招投标工作的新要求,狠抓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举办了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主任及骨干人员培训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讲授了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9、10月份,开展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月活动,各市县招标办、交易中心积极响应,按计划组织了本单位法规学习,印发了宣传册,举办了培训班和街头宣讲。在报刊上刊登招投标法律法规宣传专版;与广播电台联系,设立“招投标之窗”栏目,定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加大统计工作管理力度,切实掌握招投标工作情况。

四是开展社会问卷调查,评选先进集体与个人,切实促进招投标队伍建设。

八、进一步加强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随着机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协会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协会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是广泛吸收会员单位,加强协会队伍建设。新增会员单位**家,同时对一些更名、合并、撤销和主动退出的**家单位及时进行了清理。

二是对协会内部刊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动态进行了全面改版,增设栏目,提高质量,及时报道行业新闻,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去年,协会共编印了6期《工作动态》,并在去年招投标论文评比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获奖论文及部分优秀稿件,编辑出版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论文集》。

三是分三批组织了有关会员单位,赴省外考察调研,针对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如:合理低价中标、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收费、招投标机构性质调整等问题),学习和借鉴外省市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

四是协助省招标办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参与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等活动;拨出部分会费,购买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支援部分贫困县(市)的招标办,提高其信息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水平,促进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完成。 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我们在完善规章制度、调整监管方式、依法行政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必须对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如:撤县设区地区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不够大;合同后续管理工作力量仍显薄弱;评标程序和办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对县级招投标工作的指导还需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工程规避招标现象还客观存在;串通投标、假招标、一个项目经理承接多项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诸如此类问题,我们要想办法、出高招,以期有新的突破和提高。

新的一年,新的起点。我们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踏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全面优化和改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把我市招投标各项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第20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他)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8年11月20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6.招标方式:□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

三:合同价款

1.代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2.支付方式: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代理人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代理人提供实施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代理人完成的工作;按合同支付招标代理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2、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按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和指导;向委托人提供一套有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有委托人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承担因代理失误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或延期而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责任;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招标过程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叁万元整。代理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代理费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6、代理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委托方、代理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代理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贰份,代理人贰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七:双方补充条款: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委托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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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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