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

2021-06-01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

咸房金彬发„2013‟35号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彬县管理部 关于二○一三年工作总结暨二○一四年工作计划的

报告

县政府:

彬县管理部在市中心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全力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年共归集1.11亿元,完成市中心下达任务的 1

102.12%,累计归集4.5亿元,办理提取1516人3341.47万元,发放贷款95户1638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4.6%。现将2013年工作情况和2014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3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组织学习。一是每周安排集体业务学习,由干部轮流主持,认真学习《条例》、归集信贷业务知识,使干部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得到了提高。二是组织开展了“改作风、抓落实、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进一步改进了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意识。三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干部集中学习教育月”活动,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四是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管理部”和“争当群众满意工作人员”活动,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

(二)宣传工作。一是4月3日《条例》宣传日,协调各合作银行、开发企业、缴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住房公积金宣传,期间制作宣传版面6块,悬挂横(条) 幅40多条幅,发放宣传资料12000多份,接待群众咨询5000余人次。二是组织人员深入到咸阳矿山救护大队、彬县朱家湾电厂、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5家非公企业单位,陕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长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楼盘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贷方面政策宣传咨询,为工作开展打好基础。三是对前来办理业务

的人员采取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四是做好宣传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全年为市中心《简报》提供信息3条。五是开展信贷支持项目挂牌活动,已发放贷款项目中已完成项目挂牌1个,进一步拓展了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力。

(三)业务工作。归集工作方面:一是管理部紧盯年度归集目标任务,归集资金1.11亿元,提前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为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做出了贡献。二是管理部与合作银行联合执法,对全县停缴、断缴以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进行了上门服务,对企业负责人讲解公积金政策法规以及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好处。截止目前,咸阳矿山救护大队、陕西西平物流公司、彬县朱家湾电厂、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8家单位先后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增缴存职工511人,月增加缴存额15.04万元,有力地推动了全县非公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为全县1516人提取住房公积金3341.47万元,较好地发挥了资金效益。信贷工作方面:一是发放贷款95户1638万元,其中: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贷款17户295万元,华宇臻品、宏英地产、轩和地产等7个项目贷款78户1343万元。二是筛选储备信贷项目5家,先后与盐业大厦、鑫德房地产、书香铭邸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余项目正在洽谈协商之中。三是加强保证金管理,全年共缴纳保证金95户163.8万元,解付保证

金14户29.7万元。四是每月按时催收贷款上报市中心,回收率达100%。五是办理13户职工提前还款105.5万元。

(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一是坚持每季度对归集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坚持定期不定期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回访抽查,确保准确及时发放到个人手中。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管理部”和“争当群众满意工作人员”活动,把解决贷款办理时间长、提取不及时和个人信息录入不准确等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创建“群众满意管理部”活动的突破口,力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一是结合彬县实际,安排进行个人有误缴存信息修正工作,做好同城调动合并账户工作。二是继续与合作银行签定业务合作协议,限定业务办理时限,加快了贷款审批、提取办理速度,规范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强化对合作银行的监督管理。完成对3家合作银行的全面考核,彬县农行、彬县工行的信贷发放工作、彬县邮行的提取工作受到了市中心领导的表场,合作银行工作逐步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全县广大缴存职工。

二、2014年工作打算

2014年主要目标是:归集住房公积金1.1亿元,发放贷款2000万元,提取住房公积金3000万元,扩大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完成彬县天乙公交公司、彬县小天鹅幼儿

园、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任务。

(一)抓好归集工作

根据市中心“依法促扩面,抓大不放小,催建不轻缴,实现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力争完成全年归集的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做好催缴催建工作,努力扩大非公企业公积金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公积金归集率。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1亿元。规范提取操作规程及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应支尽支,办理提取3000万元。

(二)抓好信贷工作

根据市中心“满足需求、手续简便、办理及时、贷后安全”的信贷工作总体要求,紧盯全年贷款目标任务,贷款按期回收率达到100%;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加快贷款办理速度,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开发企业的合作,抓好单位团体信贷项目;落实贷款发放额度与公积金存储额度相挂钩的管理机制,调整理顺与银行的委托关系,按时发放审批贷款,按时催收贷款并及时上报市中心,全年发放贷款2000万元。

(三)抓好宣传工作

发挥宣传先导作用,4月3日开展好纪念《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日纪念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在县新闻媒体、刊物刊发工作动态、新闻;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建设一流管理部,发挥宣传作用;组织开展2-3次进单位、入楼盘政策

宣传活动,使政策宣传下沉到单位,入户到个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继续抓好信贷支持项目挂牌活动;继续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市中心党组要求,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增强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强化业务监督;加强效能督察,做好目标任务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强纪律、作风监督,做好干部管理等工作。

(五)抓好群众满意管理部创建工作

一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市中心支持,尽快完成县管理部新办公场址搬迁工作。二是深入开展“群众满意管理部”和“争当群众满意工作人员”等活动,组织开展1-2项主题活动,确保活动有声有色。三是抓好干部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打造彬县管理部的新形象,为彬县公积金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3年11月22日

抄报:市中心、康主任、李主任、县委王书记、县政府刘县长。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彬县管理部2013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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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总结

Xx年是我们伟大祖国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们发扬抗灾精神、狠抓规范管理、奋发图强再上台阶的一年。一年来,在x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中心的精心指导下,我们紧扣落实鄂建[xxx]xxx号文件精神这一主线,通过健全机制、专项整治、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和创优高效等一系列工作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超额完成了年初制订的各项目标任务。

——归集总量再次飞跃。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xx万元,完成年初归集计划万的xxx%,继xxxx年归集总量过亿后,二年内再次实现过亿,实现归集突破xxx亿元,现有归集余额xxx亿元。缴存覆盖率达xxxx%,当年归集量和覆盖率分别比年初任务超xxx%和xxx个百分点。

——使用管理日趋规范。全年各类支取xxxx万元,发放贷款xxxx户共xxxx万元,收回贷款xxxx万元。

——增值收益逐年凸现。当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xxxx万元,超年度计划的xxxx%。

——专项治理显著成效。按鄂建[xxxx]xxxx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全面进行突击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取得良好成效。

一、把握政策、保低扩面、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针对xxx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归集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财政供给单位和垂直部门住房公积金缴交主体,重点向乡镇和民营企业延伸,主攻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交和保低扩面两个难点。当年实现财政供给人员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应缴部分缴交率xxx%以上,全年财政供给人员公积金缴交xxx万元,非财政供给单位(含民营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xxx万元。在工作措施上我们主要坚持“五个到位”。一是政策宣传到位。一年中,我们在xxx电视台、xxx电信、xxx市政府门户网和武广传媒等栏目长年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组织人员到各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宣传单和在职工代表会上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落实得到了各单位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职工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二是干部配备到位。年初我们按照自愿报名,领导审定的作法挑选五名热情高、经验足的干部专门从事住房公积金收取工作,挑选三名干部从事上机、上册、核帐、对帐和前台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和强化服务。一年来,虽然承担归集任务的人员少了,但实际完成归集任务却比去年增加了xxx万元。三是财政补贴配缴到位。为保证财政补贴按时落实到干部职工人头和防止部分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生,我们始终掌握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配缴到位情况,借鉴xxx、xxx和xxx的成功作法,争取市政府支持,市长常务会以纪要形式专门发放文件,由市政府办牵头,联合市财政局等单位督促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往年未缴追缴和当年应缴全缴,一年中往年享受财政补贴xxx家单位共xxx余人已全部补缴到位,当年享受财政补贴的xxx名职工基本上做到配套交清。四是优质服务到位。为实现以服务促归集,我们专门安排三位干部从事前台上机、上册等服务工作,倡导星期六“您休息我奉献工作日”活动,重新制订归集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上机上册小单位三天,大单位五天办结制,优质服务到位使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拥有情况清楚明白,同时也督促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及时缴交。五是考核奖惩到位。年初办事处制订了各科室考核工作方案,按方案要求按月对归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全奖全赔,考核方案的逐月结帐激发了全体归集人员的工作激情。

二、阳光操作,从严把关,不断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的受益率

为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我们以政策惠民、服务便民为切入点,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一是规范支取住房公积金。我们坚持严格把关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同时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审批程序。一方面严格按提取规定审批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堵塞漏洞防止个别人违规套取公积金,尤其是目前对公积金的性质认识不清,不具有支取公积金条件的人想取出公积金;伪造相关凭证,随意申领公积金; 3 真假混杂的大修房提取等情况;由专人审核材料并一一加以核实;另一方面贴切实际“人性化”管理,除购建、大修住房等政策支取外,对属于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以及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也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同时在支取中严格审核、层层把关、阳光操作、一站式服务,得到了全市广大职工的好评。全年总计提取住房公积金xxx万元。实现支取额控制在归集额的xxx%。二规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我们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从往年数量增长为主方式,转到质量提高为主、风险控制为主,我们坚持“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政策利率,简化贷款手续,改善窗口服务质量等措施,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密关注贷款后期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不断完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和对逾期贷款的预警及催收机制,做到“贷前审查、贷中检查、贷后监管、逾期即催”,坚持“杜绝长期、消灭二期、监控一期”;同时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了贷款风险控制三级警示制度。发放的贷款,到目前没有出现一例呆帐。

三、改善服务,优化管理,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安全率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将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高效型机关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我处从“三个规范”入手建立干部规范化管理新机制。今年以来,我们以开展“政府执行力大讨论”活动为抓手,着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我们把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作为办事处加强内部管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干部素质、推进反腐倡廉的工作,在加强学习、自查自纠、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以精神更加振奋、作风更加务实、行为更加规范、服务更加优质、纪律更加严明的“五个更加”目标,通过一段时期的整顿我们解决了精神状态不振的问题,树立了一批爱岗敬业的典型;解决了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营造了优质高效的工作氛围;解决了服务不优的问题,强化了热情服务的机关作风。一是规范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坚持每周五,法定学习日集中学习制度;年初,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春季集中培训,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活动期间我们讲了一堂题为《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党课,要求全处干部要有一颗感恩的心、一腔饱满的热情、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锲而不舍的追求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新局面;年中,利用二个周末组织干部进行了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并要求干部写出了心得体会;支部召开了“支援抗震救灾保持党的性进行”专题民主生活会,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先进事迹,树立政治意识、宗旨观念,发扬优良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年底,为了配合住房公积金新系统的运行,我们组织干部进行了10多天的业务培训,做 5 到了尽快掌握、迅速运用、正常运转。二是规范日常工作,完善工作制度。一方面要求干部注意日常礼仪规范和工作礼仪规范,在仪表整洁举止端庄、礼貌服务文明办公、维护公德遵纪守法、强化安全规范管理、讲究卫生保护环境、强化自律廉洁从政、发扬传统勤俭节约等方面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针对公积金工作与群众关系密切的特点,推出了实行一站式服务、延长服务时间、领导带班、科室值周、大厅接待制度。对乡镇的贷款户上门服务等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现在,从班子成员到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凝聚力、向心力强,形成了积极向上,齐心协力,勤奋工作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求各岗位干部各司其职,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前台操作人员,做到熟练掌握每个环节尽量做到差错为零。并按照既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结。三是规范干部考核,严格目标考核办法。年初办事处与各科签订了“目标考核责任制”,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控机制,严格依规办事,实行痕迹化管理,实行会议研究与会签制度。强化个贷审批、实地核查、严防骗贷行为发生。强化提取手续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严防骗取行为发生。科学规避住房公积金归集、个贷、营运等风险做出了严格要求。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升级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操作,年内我们对住房公积金操作系统进行了更换,现运行的系统具备了归集、财务、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程序,并增设了支票和磁条存册打印程序,从而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网络化规范管理力度。住房公积金查询程序也在开发之中,力争下年度使全市干部职工能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委托贷款偿还情况。实行便捷查询,从而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为我市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作贡献。

四、精心营造、科学理财,不断提高增值收益率 紧紧抓住“抓管理促发展,以管理防风险,向管理要效益”这条工作主线,不断加强公积金计划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运作安全。认真贯彻《条例》,坚持以市中心批准的归集使用计划为指导,切实加强计划的执行工作,及时分解计划指标,明确目标任务。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统计分析和信息反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落实公积金会计的核算管理工作,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目标管理办法》,千方百计节约资金,降低运行成本;密切关注银行利率变化,合理确定存款;扎实抓好公积金的缴存及使用核算,做到准确无误,帐帐相符,充分发挥核算的反映、监督作用,努力实现增收节支。

五、实事求是、自查自纠,不断提高专项整治效益率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鄂建[2008]68号文件及黄金委[2008]4号文件精神,按照xxx的统一部署,我们按照“七个一”的工作步骤,对文件精神作了认真地传达,并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 7 作。即:向市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在办事处内分层次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明确一个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成立一个自查自纠工作专班,开展一次排查摸底,组织一次查找问题剖析会。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实事求是,认真梳理、完善措施,堵塞漏洞”的原则,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整改。通过整改我们进一步制定、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优化了服务环境,提高工作质效,住房公积金使用满意率大有提高。强化内控体系,维护了职工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步规范,推动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六、文明创建、提升素质,不断提高社会满意率

一年来,我们积极开展“文明服务窗口”活动,争创黄冈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注重学习提高,拓宽视野,提升素质,大力开展文明创建和道德实践活动,努力使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种要素相互融合、相互统

一、整体推进。我们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真抓实干、清正廉洁的队伍和建立一支学习型、团结型、务实型、清廉型的班子。坚持求真务实,为民发展。大力弘扬务实作风,不张扬,埋头苦干。牢固树立为民宗旨,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年来,我处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我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覆盖面还不广,覆盖面及归集比例较市中心及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公积金缴存人数与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相比,还相差的很多,队伍建设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为和谐小康社会的构建,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全面落实作出更大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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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总 结

二O一O年,在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全体同志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深入落实市中心下达的文件精神,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安全健康运营,全体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守职责,务实开拓,将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指标,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1、截止2010年12月底,我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为万元,缴存职工人数为人,其中本年度归集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万元,增长率为%,住房公积支取万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万元,发放户数累计达到户,本年实现增值收益万元,提取风险准备金万元,累计提取风险准金万元。

2、受到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本年度职工购房状况比去年有所下降,由于公司职工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职工购房贷款形式比较乐观,对市中心下达的责任目标均已完成,其中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缴存额增长率、贷款风险金充足率、个人贷款逾期率都已超额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个人贷款增长率也已基本完成,风险金提存率达到%,为抗击个贷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多年来,因为多种因素,由我部门负责的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其中的原因是:一方面企业经济效益没

有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有关领导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太了解,随着近两年来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我部通过多种渠道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解释,使平煤公司的领导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于二O一O年将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从而充分的保证了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

三、配合有关审计部门,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的审计任务。

随着住房公积金的累计额度不断增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从国家到地方对这项资金都非常重视,近两年来,对市中心内部、市财政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我部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虚心接受,从根本上杜绝了工作中的漏洞。

四、以人为本,加强专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效益。一年来,我部门着重从几个方面来加强专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

1、坚持业务学习制度,统一学习新文件,从实际操作出发,将遇到的问题及难点列举出来,通过研究讨论,寻求解决途径;

2、主动、积极地抓好服务工作,坚持不懈地搞好优质文明服务、窗口服务,树立服务意识;

3、开展不定期岗位培训工作,加强了对职工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1、从财务核算管理中,加强了资金的管理,对当日的资金收支

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对大额定期存单,实行统一存放、统一保管,确保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2、从信贷管理中,利用多种渠道,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确认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的评定,保证资金放得出去,收得回来。

3、从归集管理、支取使用等工作中,我们按照市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上缴、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杜绝以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

4、从档案信息管理中,我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贷款资料等装订成册、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室,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清点,严防毁坏、散落和遗失。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我部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加强,我们将继续发扬良好的工作作风,立足于本职岗位,戒骄戒躁、开拓创新,在工作上做出新的贡献。

2010年12月30日

推荐第4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进入调研期 使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推荐第5篇: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六种情况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4.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1.两年以前,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

2.两年以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为6至11期(含)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3至5期(含);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163.com)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5 第四章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 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购买一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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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我国公民的一件头等大事,甚至胜过古人讲过的人间四大喜事。为了缓解公民的住房购买压力,单位一般都通过公积金的补助帮助公民,如果不再在原单位就职了,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办呢?小编告诉大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为现金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步骤一 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步骤二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

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布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以选择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话,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说明相关的问题,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证明已经死亡。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具备法律效益的继承人,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没有工作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参与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这些基本的必备材料,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帮忙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步骤三 领取转账

1、如果你有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正常办离职时应该都有的,都会有这些,在HR人事部、财务部也会审核),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申请单位帮助,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证明起到证明的作用,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是不是通过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不允许的话,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这样的公积金的话,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一切就绪,银行会转账到你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推荐第8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有关规定

连日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问题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对市民咨询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现行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按什么利率计息?

计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单位6%——15%、个人6%的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等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高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额度。现行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及缴存比例什么时候可以调整?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随时提高。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全额缴存,即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平均工资的10%)。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193元。

公积金贷款最高4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在我市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为正常足额缴存;③所购住房为我市城镇范围内开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及产权明晰的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

●办理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商品房:首付发票;二手房:评估报告;经济适用房:首付收据;⑤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能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二人以一方的名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怎样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为房款的20%。

●贷款的额度怎样确定?

单、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均按房款的80%确定,最高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说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经中断,不符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账户启封并正常缴存符合规定后,才可以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怎样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贷款手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婚内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贷款属于共同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所以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如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时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不能前来办理,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出国的要由大使馆出具公证),可由受委托人代办。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怎样规定的?现利率是多少?怎样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现利率1至5年的年利率为3.33%,6至30年的年利率为3.87%;已发放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1年以内的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利率,1年以上的,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办理抵押时借款人要向产权登记部门缴纳一定费用。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都需要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⑤他项权证复印件;⑥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⑧住房公积金卡。

相关链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哪个部门?

县(区)的房屋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市区及开发区的房屋按银行归属到相应的管理部办理,具体如下:

中心管理部:建行唐山分行、建行南堡支行、交行北新道支行

赵庄管理部:农行新华道支行、中行唐山分行

缸窑管理部:工行天元支行、工行建北支行、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

港口代办处:建行京唐港支行

南堡代办处:工行南堡支行开平代办处:建行开平支行。

推荐第9篇: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2、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 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推荐第10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是否所有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能不能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暂不能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缴存细则还未制订。

3、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TOP

(1)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输入公积金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网站内的数据每月第一个星期更新一次);

(2)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选择“8”——增值服务,再选择“2”——公积金查询,再选择“2”——身份证查询;

(3)携带《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及补登;

(4)携带个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服务窗口查询;

(5)持有公积金龙卡的可到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TOP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888888”或住房公积金账号的最后六位数字;持有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和公积金龙卡内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初始密码是一样的,在建设银行发出的密码信封内,由电脑随机生成。

5、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怎么办? TOP可以到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业务挂失申请书》(建行网点领取,不需盖章),到任何一个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挂失。

6、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无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

7、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先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然后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8、职工离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办? TOP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封存在原单位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内;有新接收单位的,应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封存和转移手续详见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jqyw1)

9、单位漏缴、少缴或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 TOP

可以申请补缴。单位申请补缴时必须已为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且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补缴需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审核,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漏缴或少缴单位应自漏缴或少缴月份起逐月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按月缴存方式携带资料办理缴存手续。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调整缴存比例,或欠缴单位补缴至缴存额调整月份时,应办理缴存额调整后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四种情形详见

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

10、职工如何反映企业没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TOP职工可直接向企业反映情况,或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反映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是什么?大修等于装修吗? TOPTOP

(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3、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用来装修住房? TOP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互助性和保障性为出发点,以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因此装修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4、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

异地购房可以申请提取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购买的方式不同(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次数、提取所需资料也不同,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人,也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6、自建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建中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当地规划局颁发)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已经建好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房地产权证》 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房产证提取,只能一次性提取到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第一次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5)《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具体参见说明)。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说明:凡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授权书》可在本中心前台索取或到本中心网站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8、那么首次提取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呢?还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吗?再次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TOPTOPTOPTOP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办理之日起满半年后才可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都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

(1)仍处于正常还贷状态

①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在正常还贷期间,职工从公积金账户累计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额度。

(2)贷款已经结清

①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需注明贷款结清日期);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结清证明只能提取到贷款结清当月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还可以申请提取贷款利息部分,办理时除需出示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或利息凭证。

9、每半年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一次太麻烦了,能不能办理每月自动划账的业务呢? TOP从2010年9月6日开始,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要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就可以每月自动提取公积金,该业务目前只限于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共八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还不能办理此业务。具体可以参见(http:///bszn/TQ_bszn_banxi.asp#banxi3)。

10、户口是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的,离职后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TOP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口属于东莞市户口,因此职工只有在失业(有劳动局颁发的失业证)或者是户口迁出本市(有公安局颁发的准迁证)、工作调离本市(有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介绍信)等情况下才能申请销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仅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我是外地户口在东莞工作的,现在离职了,如何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是不是可以全部取出来? TOP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销户时可全部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本市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无需经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12、通过赠予的方式获得房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可以。在取得了新房产证后,可以凭房产证一次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房屋价格),需在自出证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

13、在建行网点可以直接办理提取业务吗? TOP目前只有外地户口职工离职、退休两种原因提取可以直接在东莞市任意一家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部或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办理审批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听说商业贷款可以申请优惠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没有这种优惠呢? TOP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相对商业贷款利率是较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调整的,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1—5年为4.2%,6年以上(含6年)为4.7%。目前商业银行贷款7折优惠利率已取消。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否区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的?

不区分。只是区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屋的面积有何限制? TOPTOP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

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4、开发商不接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怎么办? TOP遇到这种情况时,你可向我中心贷款管理科反映情况,也可向市住建局反映。我中心将派专人进行跟进,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尽量解决问题。

5、夫妻二人能否分别以各自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夫妻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另一方自动视为共同申请人。

6、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快贷”? TOPTOP有,即是公积金担保贷款。现我中心与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行公积金担保贷款,先行发放贷款,后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7、公积金担保贷款有什么优点? TOP可以大大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缩短1-3个月。而且通过担保公司可以确保房产交易安全、抵押手续正常、按时完成,避免卖买双方不按约定办理有关手续。

8、在外地购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TOP目前在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8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8市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所需资料请咨询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按各市规定执行。

9、购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可否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商业贷款? TOP可以的。这种贷款称组合贷款,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组合贷款的首期不得低于总楼价的3成,亦即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楼价的7成。

10、已申请商业贷款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转按揭)?

暂不能。目前还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提前还贷(部分提前或全部提前)?需不需要交违约金?如部分提前还贷,还款利

TOP

息会减少?

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并不需要交违约金,申请提前还贷可以缩短还款年限,利息也相应会变化。办理提前还贷,直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有关疑问直接向受委托银行咨询。

TOP

第11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 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 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 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特点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 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 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 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 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 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有条件的城 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

本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 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 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 6 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 24 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即不限于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的 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 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 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 直接到相关 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 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 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 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 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 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才享有的一种贷款权利。 只 要是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较低。 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

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5、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贷款额度与期限: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 10 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 15 倍, 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 3 万元或储存余额的 2 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 高额不超过 13 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 80% ,贷款最长期限为 30 年。购买二手住房或 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 50% ,最长期限 10 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 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年。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借款人最高年龄限制为 70 岁,这是 4 月 1 号执行的新政策 八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 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 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 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 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 -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 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 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12篇:住房公积金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处以3万元(含3万元)以上罚款的,管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

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的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管理中心可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不服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13篇: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公积金通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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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042元。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度,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111元,合计为2222元。具体执行时间以上级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他驻邕单位缴交比例,仍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1元,合计为82元。

三、确因经济效益不佳,或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全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14篇: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

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 类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

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特点: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 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1]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

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最新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年限 年利率(%) 月利率(%) 月还款额(元) 本息总额(元)

 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好处: 

(1)个人帐户实。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全额归职工所有。

(2)使用途径多。有十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购、建、大修、拆迁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户口在外地的职工在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调离本市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可以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

(3)免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计算。

(4)复利计息,免征利息税。记入职工帐户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按复利计算利息,免予征收利息税,利息收入全额归职工所有。

(5)享受政策性低利率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比商业性贷款利率更低,有效保障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6)可以办理逐月提取还贷,减轻还款压力。

第15篇: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

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

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分国有和私营。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强制性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基金。职工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扣缴工

资,所在单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额,两数相加,存入职工个人账户。此项储蓄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和职工个人买房、建房及缴纳新增加房租之用。

如职工住房已解决,到退休时,可连本息一起支取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

第16篇:住房公积金

泸州: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法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用好用活公积金,融通公积金的购房融资、储蓄积累、养老补充等主要功能,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贷款、提取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为应对高房价,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都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诸多人性化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购房或者租房者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多重好处。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 职工离退休等,都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用于贷款购房

据介绍, 泸州市贷款购房的缴存者,不论采取的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购房人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据悉,对于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房贷的方式,目前我市只能采取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还未推出分次提取或按月提取的方式。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

对于已用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且还款压力较大的购房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公积金缴存人可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凭证,并在付清贷款余额本息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贷所支付的还贷本息总额。

用于购房首付

公积金提取可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等材料去办理支取。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款的,须在购房行为发生后1年内办理。据市公积金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用于自建、翻建、大修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用于非贷款购房

如果你是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 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对于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

住房公积金。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用于租房

除了购房可以支取公积金以外,如果你个人承担的房租已经超过了本人工资收入的30%,那么超出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在这些情况下提取公积金都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比如房管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交费发票和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等,如果自己有这方面需求的话,一定要注意保管好所有的资料、发票,在申请时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此外,因为房租超出收入比例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在租房行为发生以后1年内办理。

退休离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另外,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办理。

第17篇:住房公积金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发生A、D项规定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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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提取

1、李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怎样提取?

答:李先生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在全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网

点申请提取,可以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

2、李先生已婚,家庭名下已有一套房,在2010年1月又购入一套房(价值100万),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该套住房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李先生可以提取12000(20000元×60%)元。

3、李先生在2008年购房一套,婚后配偶在2010年1月购入一套房(价值100万),2010年10月,李先生又购买了一套房(申请提取时,李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三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第三套住房,能否提取?若是不能,能否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提取额度多少?

答:2010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住房不能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可以提取,提取额度为12000元。(依据提取规定第七条)

三、还贷提取

1、王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2010年12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每月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多少?答:王先生可以先选择一次性提取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还贷的额度,即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此后,可以和公积金中心签订还贷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每月提取2000元。

2、王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另有一套房(合计两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每月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该套住房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王先生可以提取1200(2000×60%)元。

3、李先生在2008年购房一套,婚后配偶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2010年10月,李先生又购买了一套房(李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三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每月每套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第三套住房,能否提取?若是不能,能否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提取额度多少?答:2010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住房不能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可以提取,每月提取额度为1200元。(依据提取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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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第18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 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 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

在 2004 年 7 月 1 日 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

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第19篇:住房公积金

办理贷款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贷款业务。 上午 8:30至11:30 (驻银行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时间为上午 9:00) 下午 13:30至17:00 夏季 14:30至17:00

提取地址查询:职工可通过本站点击快速查询键后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的地址、电话。 申请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2、借款人购买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存量住房(二手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规定的办理贷款日期前申请贷款,如无规定日期的,应在合同鉴证后1个月内申请贷款,超出1个月的,应说明情况,由分中心、管理部决定是否受理,超出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在交易完成并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1个月内申请贷款,超出1个月的,应说明情况,由分中心、管理部决定是否受理,超出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并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由于单位欠缴导致住房公积金中断的,补缴后即可申请贷款;封存后再启封或在新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中断的,视同新开户职工,应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由异地转入的借款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在本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要由现单位出具证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已签订正式的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经过房产交易部门鉴证;

6、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7、同意用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或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1 不能申请贷款情形

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

3、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

4、未经批准缴存比例低于单位、个人各5%的;

5、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3个月的;

6、按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注:最低工资标准,由唐山市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中心根据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最低缴存基数);

7、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的存量住房;

8、借款人与共有人不是夫妻关系或不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共有人是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

9、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信用不符合中心规定的;

10、恶意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1、存量房(二手房)房龄超过20年的;

12、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13、中心认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商品房贷款

职工办理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3、首付不动产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卡;

6、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7、在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填写制式证明,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工资证明;

8、月收入明显超出正常工资水平的,需提供工资明细或完税证明。

2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罚息指南 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公布,并可根据我市住房价格水平、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和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目前单、双职工最高限额均为60万元。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所购房产价值及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不能超出最高限额。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根据其工资收入确定,每月还款额不超出收入的50%,且保证供养人口每人每月至少500元的生活费用,借款人工资收入采用倒推法确定,方法如下:

月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月还款额≤月收入÷2 生活费用=供养人口数量*500

说明:夫妻双方中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一方或住房公积金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在核定贷款额度时月收入不计入;借款人有未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核算月还款额时,需将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与本次贷款月还款额一并核定;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借款人购房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以第一借款人核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下一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前受理的贷款,在利率调整后发放,执行调整后利率。 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本付息额 P:贷款本金 R:月利率

N:还款期数(其中:还款期数=贷款年限×12) 罚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 扣罚公式:每期罚息=欠款金额×逾期天数×{该笔贷款的当前年利率×罚息倍数(当前为1.3倍)÷360} 共同还款

单身职工,如果其父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为共同还款人。在贷款还清前,共同还款人不能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婚姻状况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婚姻状况与签订购房合同时不符的,按如下方法办理:

1、签订购房合同时单身,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不得作为共有人,要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并留存双方材料,配偶信用状况可不用考虑;

2、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婚,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丧偶的,要将共有人在购房合同中撤消,并经房产交易部门重新鉴证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内约定

婚内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的,按如下方法办理:

婚内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放弃产权的声明,并留存双方材料,双方信用状况均需审核。 提前还贷

(下午办理此项业务需16:00点前提出申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借款人还贷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必须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偿还。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原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内容 发布时间:2015-8-4

4 1.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40万元,调整到最高60万元。

2.放宽贷款使用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3)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扩大贷款使用范围

(1)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开展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业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可为本辖区内也可为异地房产,但必须以本地区房产做抵押。

(3)开展装修贷款业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装修贷款,但必须以房产做抵押,拟装修的房屋为两年之内的新购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

(4)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5

第20篇:住房公积金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

(六)、

(七)、

(十一)、

(十二)、

(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

(八)、

(九)、

(十)、

(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六)、

(七)、

(十一)、

(十二)、

(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doc》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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