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2020-04-19 来源:医院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院长)

副 组 长:XXX(副院长)

成员:XXX(妇产科主任)

XXX(妇产科副主任)

XXX(产房产长)

XXX(办公室管理人员)

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经办人员应向药剂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四、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2、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3、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所书面申请换发。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3、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所,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生局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4、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所及县卫生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1、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2、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3、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4、纸质资料归档保管的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推荐第2篇: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推荐第3篇:医院医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蒲山镇卫生院

出生证明自查报告

根据卧龙区妇幼保健院文件要求,我院按卫计委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及整改工作汇报如下:

一、严肃自查自纠逐项核查核对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妇幼保健院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国家卫计委提出的10个方面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其中签发机构要对近3年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进行逐一核查。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

1、完善告知义务规范签发流程

一是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我们对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我院会给予清单一份,让新生儿父母准备全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公示申领流程;我院在微机室门口位置公开张贴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流程。我院医学出生证明实行妇产科主任签发,证章分开管理,专人专柜,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由病案室杨锋管理,印章由宣传科刘俊管理。首次申领由产科人员填写,由妇产科主任签字确认后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留有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签发人员电脑录入资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加

1 盖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签发登记。对于换发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签发人员对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复印本院的住院分娩病历及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出生证明存根复印件,按照换发或补发的程序和要求,于卧龙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补发及换发。三是公告服务承诺;我院按照文件要求重新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对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地点、证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确时效规定。

2、强化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落实责任追究制

院方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并与每一位签发人员签订了《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三、强化信息管理 定期督查督导

严格执行证件出入库登记、发放、签发和库存信息化管理。 严格废证率管理,制定了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签名确认;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登记;要求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妇幼院请示,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卧龙区蒲山镇卫生院 2018年5月15日

推荐第4篇: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XX镇卫生院2011年

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我院实行专人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和管理工作。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记制度,报废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专用章应分别设在办公室和财务室两个科室,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按法定式样由签发单位刻制,印模式样已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工作统一由县保健院负责。

定期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和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小组会议,总结每一季度的工作情况,提出不足和建议,督促落实和完善。所以今年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问题减少了。

2011年度,我卫生院的接生活产人数是1121人,实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1200个,已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031个,其中有历年出生2011年发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发放的916本;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有3本;还剩余空白《出生医学证明》312本。我院今年度的发证率是81.7%。

因今年医改,各项工作比较多,且现在打证和发证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所以今年不能及时按时打印,给我们妇产科和办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员来拉接手打证和发证工作,这样打印和发放工作才能逐渐恢复正常。

XX镇卫生院 2011年12月26日

推荐第5篇: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开了3个会,

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浙江省做了抢救性挖掘整理

2、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会

• 今年全国全部实行电脑打印,全国联网。

确定今年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及产妇分娩信息全面及时上报国家,并与公安部门共享

3、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拐现场会(在石家庄召开)。

• 触目惊心,拐卖来的孩子通过办理出生证上了户口。有些孩子在胎儿期就被转卖。 国家连续发了3个文件

• 国家会议、文件传递信息: • 国家很重视 • 形势很严峻 • 国家措施很具体 • 要求很严格

•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十条.docx

• 冀卫办妇幼〔2015〕5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 2014年8月省卫计委在衡水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场会

• 2015年5月省卫计委在石家庄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

• 石家庄已经学习衡水实现了办证人员头像采集,保存影像资料 •

• 2015年媒体报道出生医学证明黑市调查事件后,省卫计委联合公安、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了15人的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 出生证明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收费进行全面核实,发现违规交公安部门处理 • 国家有人钓鱼式取证 • 存在问题: •

1、重视程度不够

督导检查不够:没有、不能发现问题; •

对严峻形势认识不够:麻痹、法纪观念不强,马虎;工作不细、不实、不严。 • 存在问题:

2、薄弱环节和漏洞仍然比较多、比较普遍 • 人员更换未经培训上岗、不固定,空白证、章保管简陋,档案管理混乱、缺失。

3、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工作困难 • 社会抚养费、政府控制 • 工作要求:

• 加强管理(查验收费单据、病历首页等) • 规范档案管理 • 规范工作场所环境 • 终身负责制 • 专用章管理

• 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文件。 • 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稿)

(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唐山市卫生局 • 陈凤华

• 2015年6月9日

• 出生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随着出生医学证明衍生作用的增加,出现了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5〕6号)及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场会》和《2015年《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作为儿童上户口、入学等前置条件,又被赋予更多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义务,承载了财产继承、抚养权、转学、大型比赛、参军、转迁户口、办社会保障、出国留学签证等职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各医疗保健机构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杜绝违规。 •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

三、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主体,负有行政管理的主要责任,充分行使督导、检查、考核、资质认定、人员管理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保管等工作。

• 妇幼保健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业务管理机构, 做好相应业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 各助产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内分娩新生儿的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 •

四、办理时限要求

• 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时限延期超过一年办理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做亲子鉴定(三人)后方可办理。 • 目前单亲父亲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

• 人员资质要求:所有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经备案方可上岗,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1),对所颁发证件终身负责。

•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doc

• 人员配备要求:签发单

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

• 各单位要保证签发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进行岗位调整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写出书面申请,新上岗人员到指定培训基地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对不按要求擅自进行岗位调整的单位,坚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报全市。 位设2-3名人员

六、房屋及设备要求 • 房屋及布局:设专用房屋一间,并分割为二区,即出证区、等候区,二区之间分割明显,可采用柜台式、封闭或半封闭式等,等候区不小于房间的二分之一。 • 办公设施:出证区设有必须的办公设施、档案厨柜等;等候区设等候椅,悬挂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相关制度、流程等。设专用网线一条,配专用微机及打印机。

六、房屋及设备要求

• 保管设施:具备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证件丢失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 •

七、严格印章管理,防止假证发生

•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和式样刻制专用章,不合格的章要上交市卫生局集中销毁;

•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全市所有签发机构的印章在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 严格落实证、章分开管理要求 。 •

八、规范流程,实行人性化服务

• 各签发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调整、完善服务流程,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公示上墙。为方便群众校对,要求所有办证单位,采取双屏办证校对的方法,即办证工作人员一个屏,申请办理出生证人员一个屏。逐步实现办证人员头像采集、身份证信息识别和储存等功能。

九、档案化管理,规范文书资料

1、存档要求:为做好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的管理,方便检索查询,实现档案化管理。

• 具体要求:每50—100份(或以月份为单位)归为一卷,卷面首页包括:序号、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证编号、出生日期、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永久保存,可参照病历档案化管理要求纳入病案室保存,统一使用铁皮档案柜单独存放,并做到防火、防盗、防虫、专人、专柜保管,严格借阅手续。有条件的可以存放于档案局。

九、档案化管理,规范文书资料

2、2003--2010年2月底联网前(没有首次签发表)的存根全部进行挖掘性整理归档,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统一粘贴在A4纸上,每页5个,每卷50—100张(或以月份为单位),按序号粘贴,并将空号留出空位进行标注。

• 出生证明存根粘贴表样式.doc

• 同时将信息全部按照出生证明编号、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签发日期、接生医院、签发机构、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父亲姓名、身份证号录入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表(Excel)表(附件2)中存档备案。 •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表.doc

九、档案化管理,规范文书资料

3、1996年—2002年(包括延续使用)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存根),尽最大努力进行追踪整理,将信息同上录入《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登记表(Excel)表(附件2)中存档备案。

4、对已取消助产资质的单位,将原《出生医学证明》所有资料移交到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归档保存。

十、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实行院内信息共享,实现出生证办理相关信息院内网络传输,减少办证环节,给百姓提供便捷的办证流程。 • 唐山市妇幼已经实行 • 十

一、加强督导,全面整顿

1、各县(市)、区于7月中旬前完成一次全面检查,联合公安、监督等部门,对各辖区助产机构的出生证近三年的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出院收据进行全面核实,对出具虚假证件的依法进行处罚。

2、各助产机构于6月底前完成办公场所的改造和设备配备,逾期不落实的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资格。

推荐第6篇: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九、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推荐第7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推荐第8篇: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

兹证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011849),胡关翟(身份证号码52401198204175944),于 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于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未能到医院分娩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现到你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望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卷洞村村民委员会

2011·8·11

推荐第9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___________。

XXX卫生院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___________。

寄料镇卫生院

年月日

第11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医院统一管理,从卫生局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3、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出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4、“出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专人员管理。

5、《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6、分管“出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无误后,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7、医院定期检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12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一)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01〕4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出生证明时,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有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板面的设计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上有一多层环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以标志和环型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曲线和直线。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见下表:

第13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年度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14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15篇: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中航工业西安医院(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16篇:某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

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玛莱妇产医院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卫生局审批后由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三、医务科科长直接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时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17篇: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方案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卫计委、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废证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刻领会、逐条疏理、吃透内涵,围绕《办法》的新增设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的学习。按照《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签发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工作管理到位。

二、加强入库登记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

1 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三、加强签发管理

(一)健全制度,规范领发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制度,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二)证章分离,严格管理

签发人员要严格遵循《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分别专人管理的规定,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先盖专用章;不得证、章一人混合管理;不得用单位公章、病情证明等证章代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专用章。

(三)遵循流程,规范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只限于对在本院分娩的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产妇申领时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

2 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签发人员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5.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五、规范换发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可向我院签发办公室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3 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

3.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申请换发时,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五)签发人员不得以机构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证明。

六、规范信息档案管理

(一)严格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要健全相关登记,登记内容。

(二)加强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

4 表存根、单方办理声明、亲子关系声明、补发信息资料、废证登记必须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三)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签发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下运行。

海阳市人民医院 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

5

第18篇:某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六病区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科《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医务科和六病区共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贺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祁民霞)

二、我科只负责在本科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

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加盖印章。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六病区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区妇幼保健所提出补发申请,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工作由区妇幼保健所统一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日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在我院内出生的婴儿,申请补发者需向区妇幼保健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我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的报刊;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六病区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我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区妇幼保健所备案,统一处理。

我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六病区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管理组织:

组 长:温凯升 祁民霞 副组长:白桂瑞 王彦斌 成 员:六病区全体医护人员 申请: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我科向区妇幼保健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我科根据需要制定计划,每月向区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月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月实际使用数量。

出入库登记:

三、我科《出生医学证明》由祁民霞负责领取,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到区妇幼保健所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并认真做好入库登记:领证时间、数量、证件起始号码,经2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

保管:

五、《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我科专人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严格核对信息,控制废证率,确认无误后按流程签发,并做好发放登记。

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上交医务科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管理:

六、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报告工作,每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处罚:

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局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19篇:某医院《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国卫办妇幼发〔2013〕4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人员按相关要求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我院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对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地点、备份、证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我院设有独立的医学出生证明发放室,设在行政办公区四楼,行政办公区有独立的防盗网,门及窗防盗网,由保安负责大门的管理。发放室的门、窗均装有不锈钢防盗网,门外装有监控摄像头以杜绝安全隐患;发放医学证明的电脑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每月备份一次;证章分开管理,专人专柜,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由XXX管理,印章由XXX管理,持章人每次对相关信息审核后方可用章。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院XX医院请示,定期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二、做好证件发放、签发、库存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证件出入库登记,做到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和库存情况。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签发,库存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由专人录入专门的系统再进行打印,留存有证件存根并做好登记。库存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

1 明》,专柜专锁保管,存放环境整洁,温度和湿度适中。

三、规范业务流程。

按《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后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留有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电脑录入资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签发登记。对于换发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签发人员对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换发或补发要求的,按照换发或补发的程序和要求,资料准备齐全,经由XX医院办理换发或补发。

四、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医院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通过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通知等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件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五、定期报告。

制定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领导、上级医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每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向本院《出生医学证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签名确认;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

2 行统计并登记,每季度以报表形式上交卫生局;在平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博爱医院请示,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六、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医院内部组成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外部监督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及相关专家等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XXXXX医院 2013年8月24日

第20篇: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2

妇幼保健院

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我院在省、市、县卫生局的领导下,自年初便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30号)和《泸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和《古蔺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等有效措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止12月底,我院2012年实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20000 份,实际办理18124份(1996年-2007年5050人,占28%;2008年972人,占5%;2009年1064人,占6%;2010年4963人,占27%;2011年6075人,占34%),完成年初计划22000份的82%。其中:作废1.6%;换发0.3%;补发0.4%;签发97.7%。现将2011年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如下:

一、制度到位,规范管理。制定了古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对办证窗口明确了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二、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签发所需资料严格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要求执行,落实专人分别管

- 1 -

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同时盖章,不能盖骑缝章。

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领取和发放台账,规范签发,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文件精神。全县统一实行联网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未实行联网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实行降级处理。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漏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应查验信息采集人所持合法证明方能提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 2 -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doc》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银行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安全生产总结财务工作总结酒店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工作总结工会工作总结社区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党建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