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2020-03-02 17:07: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严肃慎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纪依法与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结合实际,因案制宜的原则。

二、公开审理的要求

(一)案件公开审理必须坚持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被调查人(受处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关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部分党纪政纪案件,在纪检监察组织内部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审核处理。

(二)案件公开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与集体审议相结合的制度。

(三)案件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是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纪检监察组织公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障检举人、控告人、受害人和其他案件知情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

案件公开审理可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内部质证式公开审理和座谈式公开审理等具体形式。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公开审理的新形式,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党纪案件一般采用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政纪案件一般采用座谈式公开审理。

(一)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党支部人员参加,同时因案制宜,吸收相关支部党员旁听,以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二)座谈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单位人员参加,适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旁听,以教育座谈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三)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 1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2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在案件定性、量纪等方面有分岐的案件;

3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

4适用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

5其它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下列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案件;

3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4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5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公开审理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后,认为适宜公开审理的,由主审员向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开审理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

2根据公开审理的形式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公开审理的参与人员。一般由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和其他人员等组成。 3案件审理部门应将案件的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公开审理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前七日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认为参加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自收到公开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案件审理部门申请回避。

4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可以自行申辩或委托他人申辩。经纪检监察组织批准,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可委托本部门或本单位1至2名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担任申辩人,协助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委托申辩人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未经纪检监察组织批准,不得查阅案卷、收集证据。纪检监察组织也可以为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指定申辩人。

(二)实施阶段

1主审员宣布会场纪律,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名称、公开审理参与人员及列席人员,告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的权利和义务;

2由案件调查人介绍案件的调查过程,阐述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性质、处分依据; 3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调查组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4案件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出示证据,交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辨认。

5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及其委托申辩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

6案件调查人对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及其他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说明;

7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作最后陈述;

8主审员对公开审理进行总结,有关人员审核现场审理笔录并签名。

(三)呈报审批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公开审理的情况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反映。如果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还不够充分,需作进一步调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交给案件检查部门做好补证工作;

2公开审理的党纪案件,仍须由党的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 3将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需履行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下达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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