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范文

2022-07-2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实施办法

株洲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

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4]3号)文件精神,为丰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内容,加大对女职工特殊疾病的帮扶力度,经市总工会常委会研究,现就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 进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牵头,市总女工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

第二条 合并后,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设立女职工特殊疾 病保障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一管理,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规定的“全省统

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和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执行。合并后各级工会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同时停止。

第三条 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

设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服务窗口,并安排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发动、互助保障金收取、女职工特殊疾病认定、补助金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纳入职工医疗互 助活动专户管理,在专户下设臵专门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市县两级工 会在同级工会经费中给予适当安排。

第六条 市级中心聘请3-5名医疗专家对女职工所患特殊疾 病进行认定,聘请专家费用由市总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参加单位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时,应提供 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

1、《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 加人)为已满16周岁未满65周岁的所有女职工,包括退休女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等。

第九条 本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 (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在市或县

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改制后进入社区的女职工8人以上(含8人)由社区或县市区级总工会组织参加。

第三章 活动项目

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 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项目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

第四章

活动期限

第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期为一年,从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本期互助活动申报、互助金缴纳期。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即参加人只要在申报期内参加了互助活动并缴纳互助金,2014年1月1日起即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

第十二条 本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及互助金的筹措、来源、管理按《株洲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株工通字„2013‟50号)文件执行。

本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每个互助保障期为一年,参加人按每人每年10元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缴市县两级中心,由市级中心集中存储并统一专项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六章

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本期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首次确诊患保 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十五条 除有特殊约定外,本保障项目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

第十六条 如果参加人同时参加了我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发生的费用仍可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标准获得补助金。

第七章 补助申请和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20 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出申请补助。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二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2、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和住院

病历,加盖医院公章的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参加人无住院记录及存在疑难杂症等复杂情况的,申请补助时除提交第十七条第

1、

2、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市级中心聘请的医疗专家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十九条 市级中心在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互助金支付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此办法中 的六种女性特殊疾病)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

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6、参加人因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2篇:实施办法

附件一

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

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进一步做好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实际,现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省、市(州)、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分别成立“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评聘办公室”(简称职评办,下同),在同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实施工作。

二、各级民营经济组织主要开展工程(建筑工程类、安全工程类除外)、经济、会计、统计、农业和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他系列,按规定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

工程等六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1

水产)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水产)技术员;

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分别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工商联、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州)、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组建,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评委会的组织办法见《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

四、评审条件:按《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五、评审范围:在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和外省贵州商会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符合《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推荐评审。对首次参加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可不受台阶的限制,按其学历、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条件评定相应的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凡申报人员学历不符合《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

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办法见《贵州省民营组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级职务一式两份,中、高级职务一式三份;

(二)申报人员所在公司(企业)简介

(三)表明本人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单位评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具体,实事求是。

(五)有关学历、培训、职称证明材料:

1、有关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工作年限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有关的业绩证明材料:

1、技术报告、经济效益证明、产品推广证明原件;

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改项目、新技术推广等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证明;

4、发表的论文原件;

(七)申报人和推荐单位的承诺书。

八、推荐程序:

个人填写《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如实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单位承诺书,向相应职审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无单位推荐意见的无效。

九、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每年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安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高、中、初级职务评审,评审会出席委员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5人、11人、9人。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评委会在认真进行审阅材料、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被评对象只投同意或不同意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有效。

(五)市(州)、县(市、区)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可委托省、具备相应评审条件的其他市(州)评审委员会评审。委托评审必须由市、县人社局出具公函,不按规定办理或个人委托的评审无效。

(六)凡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均不得将评审中的情况向外泄露,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凡涉及评委、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的评审,本人应主动回避和告知回避。

十、资格证书的发放:

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和颁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聘用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签定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续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依据。所在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进修和考察的条件,以不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推荐第3篇: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和田市奴尔巴格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消防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我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市政府、市安监局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田市奴尔巴格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社区和各中心站所。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社区和各中心站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

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条 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全街道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街道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办事处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街道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管,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监督。

1、道路交通整治重点为: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章和车辆违章运输;加大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力度;打击取缔三轮车载人、拼装车、厢式农用车非法载客营运现象;查处拖拉机违章载人、人货混装及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和运输业风险抵押金等制度;

2、危险化学品整治重点:依法整治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规范和整顿成品油市场管理,取缔违法经营柴油、汽油的站点;

3、密集场所整治重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口是否畅通、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加强对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对“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烟花爆竹及易爆物品整治重点: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地下作坊和非法经营点;规范管理持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5、特种设备整治重点: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土制锅炉、土制升降机、土制电动桥门式超重机、压力容器等;改造土制起重机械;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6、建筑施工及液化气整治重点:对建筑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设施进行专项整治,民间四层以上的建筑安全管理;清理整顿液化气市场,整治超期未检气瓶;

7、学校整治重点:安全通道、学生宿舍电气线路及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状况、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卫生、危房改造等;

8、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第四章 社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社区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各中心站所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田市奴尔巴格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推荐第4篇:职代会实施办法

X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民主管理,推进公司政治文明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X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公司工会)是公司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职代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经营、基建、培训等各项任务。

第五条

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公司职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职权,为公司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六条

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基本建设方案、生产经营与管理的重大决策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经营责任制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重大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和公司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公司部室、车间、部门为单位,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原则上为公司职工总数的25%。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必须有工人、专业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专业管理人员代表比例不低于50%,女职工、青年职工和党团员、先进代表也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以所在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组长1名,团(组)长主持代表组会议,参加职代会工作机构主持的代表团(组)长会议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在届期内,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终止代表资格或撤换职工代表,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

一、退休或调离公司;

二、工作岗位变动,选举单位认为其已失去与原岗位相应代表性,需要进行代表更换;

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需要进行代表更换;

四、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撤销其代表资格。

考虑到工作需要,各部室、车间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都应为职工代表候选人,这部分代表实行替补制;即在他们离开领导岗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并由新任者按民主程序替补。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讨论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活动。

四、参加公司组织的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科学管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

公司职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范围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召开公司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和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应有代表性,一般由工人、专业管理人员、基层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公司党政领导组成。其中工人、专业管理和基层领导干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由公司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酝酿,提出组成方案和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在主席团会议上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职代会应当围绕深化改革、建设加强企业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针对公司发展、安全稳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代会的议题提出后,应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确认,然后交付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公司职代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议案,必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它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职代会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安全、经营管理、评议监督干部、提案审议、生活福利共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4—6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审议职代会的有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办理职工提案;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职代会届期同步,期间如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工会予以调整,待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工会具体负责,并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经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展活动。

第六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会作为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公司职代会议题的建议,在有关部门协助下,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五、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八、做好职代会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九、组织开展公司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和其它工作。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总经理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的有关文件,应于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星期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并于大会前三天将意见和建议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收集汇总整理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于大会前两天反馈给总经理,以便进一步对文件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推荐第5篇: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XXXX公司双代会资料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08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

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

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听取企业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改革方案、经营状况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听取企业认为需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合同、协议条款应重新协商修订;听取职代会专门小组对上年度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检查报告,经审议提出意见;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协议权:对职工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奖励与惩罚、职工培训、安全生产保护、企业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共同协商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企业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需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职工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职工代表由各车间、部门单位选举产生。候选人经公司工会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本企业职工的监督,必

要时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企业的代表。

第十条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一线生产人员、

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

工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如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

前或推迟召开大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本公司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为职工总人数的12%,最低

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开各职工代表

小组负责人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职代会实施情况向上级工会报告备案,有必要时请求上级工会给予指导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XXXX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职代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推荐第6篇:5S实施办法

5S管理实施计划

为积极响应公司对5S管理的实施,端正员工5S管理理念,使公司各部门及5S工作组员掌握5S管理的要求和方法,以实现工作环境整洁有序,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提升的目的,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纲

5S的推动需要一步步地向前推进。做好宣传策划、教育培训、现场巡查和总结报告,企业在推行5S的过程中,才会一层层地往上走。企业要步步高升,每一个步骤、计划都是一步步地往前推进,所以做好宣传策划、教育培训、现场巡查、总结报告,处理好合理化的建设性意是至关重要的。

二、5S推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召开全员大会

召开公开大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向全体员工表达推行5S活动的决心,把5S的实施目的、必要性明确地向员工宣布,将公司内部全体员工的想法,价值观尽统一。

2、选定活动的场所

暂时把生产部办公室作为5S推进活动的中心,负责对外或对内进行联络工作。

3、宣传和教育训练

(1)、利用公司公告栏,宣传介绍5S。

(2)、现场粘贴外购或自己制作的5S海报以及标语。

(3)、利用现场摄影的方式,将5S较差的地方或死角,定期地拍照、追踪,直到改善为止。

(4)、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整个工厂的现场,让员工感受到领导是在重视5S这个活动。

(5)、从工作组内部到各部门自上而下,进行教育训练。

强调让每个人自己做自己的事,确定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在5S活动中,训练人员能够制订并实施他们自己的方案。担任推行5S活动的人自己要到现场,以实际的技术来指导,对要指导的对象,先做给他看,然后让他去做给你看,最后以观察的做法来指导。这样可以确认员工对第一步理解的程度。第一遍你看我做,第二遍是看完我做以后,你自己要做,看你怎么做,然后再进行指导。

4、责任划分

组长:杜仕刚

职责:负责5S小组全面工作的策划、推动和培训。 副组长:胡燕兵

职责:负责协助组长进行5S小组全面工作的策划、

推动和培训,以及公司所有现场5S管理,检查各组不合格项改善情况。

王开业

职责:负责质检、制管车间和仓库的5S管理以及不合格项的

改善。

陈开文

职责:负责冲压车间的5S管理以及不合格项的改善。 张发林

职责:负责机加工车间的5S管理以及不合格项的改善。 王丽

职责:负责表面处理、铝塑管车间的5S管理以及不合格项的

改善。

张时在

职责:负责技术部的5S管理以及不合格项的改善。 沈丽容

职责:负责非生产部门(市场、采购、财务、后勤)以及公

共区域的5S管理以及不合格项的改善。

(二)实施评价阶段

1、局部地推进5S (1)现场分析

A、公司人员工作积极性高,团队协作性强,而且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相对稳定。

B、公司对5S已经宣导很久,有一定的基础,只是概念和方法不是很准确。

C、现场整洁、定置有序,只是部分车间、班组管理不到位,致使产品周转不及时,放置未能达到5S要求。

D、各部门、班组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不符合5S要求的习惯,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纠正。

(2)选定区域

5S管理的推行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现场利用率。由于公司是机械加工为主的生产性企业,对设备、工装夹具依赖性强,同时产品的周转和存放也同样重要,因此现先将冲压、机加车间、模具库、中转以及成品库作为样板区,集中力量先加以改善,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再扩展到其它区域。 (3)实施改善

在进行样板的改善中,以数据来作为统计并加以保存,不合格项应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检讨,磋商应对的办法,必要时修订计划。 A、改善前的状况可以先用照相或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B、检查班组现场过程中5S小组成员及相关班组长到场,按5S基本要求对检查班组进行检查,记录不合格项目。

C、检查完成后相关人员与会研讨整改意见和改善对策,班组长实施对策,落实人员和区域责任制,5S责任成员负责监督改善情况。

D、审查时进行上次检查改善的成果验证,并记录本次不合格项目,按C项组织实施,最终满足5S管理要求。

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并纠正偏差,通过工作的分析评价,统一认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为后续工作在组织资源经验和方法。

2、全面推进5S (1)区域责任制,将5S内容规范化,成为员工的岗位责任,让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5S活动的内容,即:

A、为什么要做。

B、在哪里做。 C、做什么。 D、在什么时候做。 E、谁来做。 F、怎么做。

G、以及做到什么样的程度。

责任区每天都坚持清扫,清扫范围包括班组管理区域,车间主干道、次干道,以及加工废屑的清除等几方面,清扫任务可利用10--30分钟来完成。

(2)制订评价的标准

制订《5S检查评分记录》表作为评估标准,对公司所有部门及班组进行公开评分。 (3)评估监督

5S管理通过巡视、检查、公示的方式来推进。

巡视是指5S工作组成员不定期在各个工作场所巡查指出有关5S活动的问题,用文字或照相的形式记录不合格项目,并督促责任人限期改善,否则不合格项目每处扣1分,并每月汇总。

检查是指5S工作组成员每周至少一次在各个工作场所按《5S审核评分表》内容进行检查评分,每月汇总。

公示是指按照公司《“5S”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巡视与检查中的不合格项、评分结果和公司对班组处理意见在公司公示栏中进行公布。

(三)、巩固阶段

1、在5S的推进期间,每个员工都要同心协力,自觉地遵守和改善,不能松懈。取得一定成绩或成效后,很好地坚持达到习惯化。

2、新进人员须进行岗前5S培训。

3、5S工作组成员不定期在各个工作场所巡查指出有关5S活动的问题,并在公司公示栏中进行公布。

推荐第7篇:专升本实施办法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专升本”考试及报名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2014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教育实施办法》的精神,满足我校高职高专学生继续学习的愿望,我校定于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5日为“专升本”考试报考的时间,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总体要求:

第一阶段:报名工作

一、我校相对应的专升本学校,专业,学制

1、北华大学:临床医学(3年制),口腔医学(3年制),

护理学(2年制)

2、吉林医药学院:临床医学(3年制),护理学(2年制)

二、报考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报名资格)

1、不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应届高职、高专学生

2、学习成绩补考未及格者

3、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4、欠费

三、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4日——2012年12月25日

四、报名费:150元/人(上交教育厅)

五、报名工作具体实施

学生处下发2014年专升本通知,各系务必将实施办法传达到每位辅导员,由辅导员通知到每名学生,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对考生学费上缴、纪律处分和考试情况进行审核,学生到辅导员处报名、上交费用及出示各种相关证件,由各系出示允许报考证明到学生处报名。

学生处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教育考试报名确认单”,确认单由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最后由各系将学生“专升本”的相关报名材料报给学生处

汇总,由学生处上报省教育厅。

注:“专升本”学生的毕业证书同样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2007年9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颁布的“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的明确要求,在毕业证书上注明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的起止时间和“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

第二阶段:考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2014年4月5日(星期六)上午 8:30—10:00外语考试,下午13:30—15:30 专业综合科目考试。

二、考试科目:(外语满分10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200分,二门专业课各占100

分)

临床医学:外语、人体解剖学、内科学;

口腔医学:外语、人体解剖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护理学:外语、人体解剖学、护理学基础;

取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的考生在公共英语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分;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简称NIT)任意两个模块合格证书者在专业综合课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分。

三、准考证的发放:由学生处下发到各系,由各系辅导员下发给每个学生,在本阶段学生处和各系负责组织学生参加考试。

第三阶段:后续工作

一、成绩审核:各系与教务处审核学生的成绩情况,汇总、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如有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者将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

二、学费审核:各系与计财处审核学生的学费情况,汇总、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如有欠费者将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

三、学籍变更

(一)学生处将专升本分数线及所有考生成绩印发各系。

(二)学生处按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向各系下发录取通知书,以及学籍变更通知单,由辅导员具体发放。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13年12月16日

推荐第8篇: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院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投诉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四条 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 要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监察室电话:85875237,医务部电话:85875207。

第六条

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场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医患协调办公室专门承担医疗投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患者医疗投诉,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六)医患协调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访违法行为或非正常上访,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要实行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本院职工对廉政工作、科室工作、个人问题及其它方面的投诉可向监察室口头、电话、书面递交、投放意见箱等方式投诉,也可直接向上级或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科室执行。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十九条 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自承办单位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卫生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第四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力量,涉及医疗专业方面的信访、投诉问题转交医务部或护理部,门诊服务质量和其它方面的投诉交门诊部和相关科室处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工作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或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三)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卫生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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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国药总纪[ 2011] 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药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集团及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领导班子、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对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目标管理。坚持与集团发展相适应,与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总结。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是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所属企业党委和领导班子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国药集团纪委和所属企业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以及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企业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六)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七)加强作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制止、查处本企业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集团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资委、集团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三)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不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四)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章

责任书的签订

第十一条

集团与二级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见附件。由集团党委书记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签订;所属企业与下属企业签订责任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书由本企业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签订。

第十二条

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期、责任内容、本期工作重点、签订人和签订日期。其中,本期工作重点根据集团党委、纪委每年提出的工作任务并结合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于每年年初签订,年末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集团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期工作重点的完成情况;

(三)发现和解决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的方式以企业自查自评为主、集团重点抽查与综合评审为辅。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

(一)党委对本企业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定期检查,每年评价一次,并向党委会进行报告。

(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有关自查情况作出报告。按规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三)报送自查自评报告。企业将自查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党委通过

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集团纪委。

第十八条

集团的重点抽查和综合评审:

(一)集团对二级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可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与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际情况。

(二)集团纪委负责综合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主要内容有:

(1)审阅所属企业自查自评报告;

(2)汇总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

(3)听取企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查与重点抽查的情况介绍;

(4)了解和沟通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5)提出考核评价结果,报集团党委。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符合责任书的要求,并在责任期内完成责任书确定的工作重点的为合格;不符合责任书的要求,或没有完成责任期确定的工作重点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评价结果是领导干部重点培养、选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加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集团纪委对该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戒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该企业要将有关整改情况上报集团纪委,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纪委负责对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奖励惩处与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室与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政班子及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属地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药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中国医药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为加强中国医药集团(以下简称国药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为《实施办法》第二章第

六、

七、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

九、十条规定的内容。

三、本期工作重点:

四、所属企业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不应有下列行为和情况的发生: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五、责任期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

(一)有关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奖励惩处与责任追究由国药集团党委、纪委负责;

(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集团党委和所属企业党委各执一份。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企业名称:

党委书记:

(签字)

党委书记:

(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推荐第10篇: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

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全体员工的思想交流、增进团结,努力做到自我检查,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同时增强全体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最终达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目的,拟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以遵循“团结—批评—团结”为方针,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以各中心、部门、分公司为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在每年2月,8月,不得逾期。会上需有人力资源部代表参加。

二、认真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认真落实上半年民主生活会各项问题的整改情况:

2.各员工拟写发言提纲: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拟写发言提纲。

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

1.生活会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对上半年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积极引导下属开展相互批评;并带头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全体员工在进行自我批评时,应结合个人实际工作情况,正视缺点和不足,说老实话,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在开展相互批评时,要克服个人主义,不闹个人意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做到坦诚相待,交心谈心,反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以达到交换意见,总结经验,相互帮助,共同提高。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式:

1.在自我批评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个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点; B、深入分析产生这些不足或问题的原因; C、改进的办法或努力的方向。 2.在进行相互批评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肯定他人在实际工作中值得表扬的方面;

B、指出他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不足或问题点; C、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五、会后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1、各单位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统一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整改措施,把各项整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民主生活会情况汇报反馈机制。根据全体员工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及时的如实汇报、反馈。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其它同事或领导的监督,达到纠正缺点、错误,努力做到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2、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不得缺席,各单位若有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事代为宣读,会后,会议记录人需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全体员工需正确对待他人所提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不能打击报复批评者,如所提意见失实,可实事求是地做出必要说明。

人力资源部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11篇:民主评议实施办法

***分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企业法》、《工会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结合贯彻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集团公司企务公开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分公司职代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四条

评议以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和工作实际为主,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评价。具体评议内容为:

1、能否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上级保持一致。

2、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疾苦,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

3、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发展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求真务实;是否熟悉主管的业务,具有与现职工作相应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具有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4、能否模范地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自觉执行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5、是否有艰苦奋斗、苦干实干的创业精神;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企业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职代会主席团领导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由党支部或工会委员会、公司综合办有关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

成。

第六条评议监督工作小组受职代会领导,并对职代会负责。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七条

分公司党支部在评议前向被评议者和职工代表进行思想动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正确对待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第八条 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并在职代会上进行述职述廉。

第九条 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方式对被评议领导干部投测评信任票。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条 测评后,将测评情况归纳统计,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统计结果,听取主席团意见后,将测评结果向大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大会闭幕后,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报本级党支部和上级纪委存档,并反馈给被评议领导干部,对不足方面由本人制订措施认真整改,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下次职代会述职述廉时报告整改情况。会后,向被评议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支部和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例会实施办法

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XX供电公司

例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4-02-10发布2014-02-10实施

XX供电公司发布

XX供电公司 例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加强公司各种专业例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XXXXXX》及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规范的是由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公司层面的、年内定期召开的周期性会议。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会议,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会议主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通知和主要议程,送分管领导审定;负责将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分管领导签发,并依据职能,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检查落实情况。如因节假日或工作需要调整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通知更改。

第四条 办公室是例会归口管理部门,凡拟召开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新的、涉及跨部门的例会,会议组织部门应先报办公室统一协调,报公司领导审定后行文,定期组织召开。

第二章会议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公司领导班子例会

第五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周五上午召开,如有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公司主要领导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并记录,办公室会前

收集需讨论决定的内容,拟定会议议程送公司主要领导审定,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群工作部督办。

第六条 总经理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办公室组织并记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计划建设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客服服务中心、安全监管部、生产设备管理部、财务部、输变电管理所负责人列席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增加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对公司日常工作进行协调安排,办公室汇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情况,计划建设部汇报综合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副总经理汇报月度工作情况及下周主要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协调部署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督办。

第二节预算管理例会

第七条 年度预算会议。根据省公司时间要求召开,由财务部牵头,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全局的资金管理进行研究和安排。

第三节经济活动例会

第八条 经济活动分析会。每季召开一次,时间为原则上根据昭通供电局召开会议后10天内召开公司层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由财务部牵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确定需要参会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议由财务部作每季度的经济活动分析,其他相关部门作经济活动分析的专题报告,公司领导对下一季度的工作作部署和安排。

第四节安全生产例会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安全监管部组织,会议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班子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责、安全员参加。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传达上级安全部署决策。

第十条月安全生产分析会。每月月底年最后一天召开,由安全监管部组织,会议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责、安全员参加。调度中心汇报上月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监察部通报上月安全生产的整体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安监网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安全监管部组织,会议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责参加。会议通报本季度安全生产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安排部置下季度安全工作重点及现场监督检查重点。

第十二条 周生产调度早会。每周一早8:35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监管部、生产设备管理部、调度中心、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云南电网公司生产调度视频早会。

每月最后一周周一早9:30分召开公司周生产调度早会,由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副职人员参加。调度中心汇报上周电网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各参会部门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汇报上周主要工作情况,根据各部门情况协调解决电网运行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本周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协调会。每月12日召开,由生产设备管理部组织,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各生产管理部门、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各部门书面汇报上月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上月生产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生产设备管理部根据各部门上报计划汇报本月月度计划安排情况,会议平衡后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月度检修计划协调会。每月12日召开,与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协调会套开,由调度中心组织,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各生产管理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参加。调度中心通报上月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各部门汇报上月检修计划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调度中心汇报本月检修计划安排,对各生产单位提出的月检修计划进行安排布置,会议平衡后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线损、电压无功、可靠性工作例会。每季度末的下一个月12日,召开会议由生产设备管理部组织。生产设备管理部书面汇报季度线损、电压无功、可靠性工作,对指标进行专题分析。会议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意见,会议确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学习会。每季度未召开,由办公室组织召开,安监部、驾驶员参加。重点学习交通安全典型案例,进行危险点分析,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节营销例会

第十七条 营销工作分析例会。每月10日召开,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分管营销副总经理,营销部、客服服务中心、调度中心、领导及相关人员参会。会议回顾总结月度的营销工作情况,安排布置电力、电量、负荷率、小水电管理及计划检修等工作。

第七节党群工作例会

第十八条 支委会。每月15日前召开一次。公司支部委员参加会议。会议由党群工作部组织,会议研究公司支部党建政工工作,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部署。

第十九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每年3月召开,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班组长、重要岗位人员,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中心组学习会。每月20日前召开,会议由党群工作部组织,中心组成员参加,会议开展时事政治、宣传思想、经营管理等理论学习。

第二十一条 员工恳谈会。每年6月、11月各一次,会议由党群工作部组织,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一线员工和新进员工参加,开展员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工会办组织,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参加,讨论或决定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通报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等情况。

第八节人力资源绩效会议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绩效会议。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讨论考核各部门绩效指标,总结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试行。

第13篇:后备干部实施办法

集团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实施设想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备干部选拔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够担当公司改革和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根据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后备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二、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一)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公司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二)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1、集团高层后备干部一般从现职集团中层(下属单位班子成员、部门经理)中产生,特别优秀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也可列为集团高层的后备干部;

2、集团中层后备干部,一般应从一般管理人员(下属单位中层、集团主管)中产生。

3、一般管理人员则从员工中产生。

4、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一) 后备干部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备干部的数量。

(二) 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初次列入高层后备干部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中层后备干部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一般管理人员后备干部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

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以及一定数量的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四、后备干部的选拔

(一)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后备干部主要从本单位的优秀中青年骨干中选拔,也可面向全公司挑选。

(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

(三)选拔后备干部程序

1、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确定考察对象。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相结合方式进行推荐,组织素质测试,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2、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考察,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公司党委讨论认定。

五、后备干部的培养

(一)培养的目的和原则:提高后备干部的政治素质、领导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激发其潜在素质和能力,使之不断成熟,逐步具备未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培养工作应坚持因人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定向培养的原则。

(二)培养的方法

1、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根据管理职位需求,制定培养计划(个人发展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2、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通过岗位任职、交流或轮岗等方式,使后备干部熟悉各种工作规程,掌握工作规律,积累工作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

①岗位锻炼。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矛盾突出、困难比较多的岗位经受磨练,增长领导才干。一是给予一定职务(如助理等)到一线部门、窗口单位进行锻炼或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二是有计划地进行换岗锻炼。

②下派锻炼。选派后备干部到公司下属单位相关部门进行锻炼,人事关系挂靠集团人力资源部;也可以保留原有工作,每周抽1-2天到相关部门蹲点工作。

③外派挂职。可选派后备干部到其他高校后勤挂职锻炼,开阔眼界,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④学习进修。可选派后备干部到国内外相关高校或职业院(技)校脱产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

六、后备干部的管理

(一)考核。考核工作是后备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考核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民主测评;所在单位或部门对轮岗结束的后备干部的思想素质、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需作出正确的书面评价;后备干部进行自我评价,对挂职锻炼的现有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写出书面调研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评定等级。

(二)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在考核的基础上,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优胜劣汰,保持这支队伍整体结构优化及先进性,在日常工作中,对经不住考验的要随时调整出去,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及时充实进来。

(三)建立后备干部管理档案。包括:后备干部基本情况、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材料、考核材料、任免情况等,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管理。

七、后备干部的任用

(一)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公司党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二)干部的任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选,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三)后备干部的使用,一般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少数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14篇: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目的:

为持续改进提高工作绩效,将员工工作目标、个人绩效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结合,确保员工工作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为建立和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员工业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并通过此评价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特制订本办法

流程: 1.个人考核

1.1个人总结:

1.1.1时间:应于每月26日之前(含26日)提交部门经理。 1.1.2内容:

1.1.2.1上月部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1.1.2.2上月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造成的损失是多少,量化到具体金额。

1.1.2.3上月工作业绩和工作改善情况,此项是指对生产和管理的改进有好的经验及方法

1.1.2.4对公司其他部门存在问题的建议。

(在1.1.2.3和1.1.2.4提出好的建议和工作方法,被公司采纳的,在当月的绩效考核中,给予表扬;经部门经理提出,绩效管控小组审议,报总经理批准,可给予加分。)

1.1.2.5《个人绩效考核表》中被考核的指标,都要一个不落的,将当月完成情况写入个人总结中。有意隐瞒的,除追加考核外,还应纳入行为规范的考核。

1.2绩效面谈:

1.2.1时间:绩效面谈应在下月1号之前(含1号)结束,由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负责组织

1.2.2内容:

1.2.2.1考核人负责核实《个人总结》内容的真实性,与被考核人总结上月工作得失,得出本月绩效得分,由考核人填写《个人绩效考核表》并与被考核者达成共识;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将争议问题书面提交绩效管控小组。

1.2.2.2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与被考核者达成共识;

1.2.2.3对前期工作不到位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对做得好的地方提出表扬,如有特别优秀之处,可做成书面案例与其他同事分享。

2.部门考核

2.1时间:需在本月经理总结会召开之前完成数据收集及表格填写。2.2内容:

2.2.1部门经理需在下月2号之前(含2号),将本部门《个人绩效考核表》、《部门绩效考核考核表》和《个人工作总结》、《部门工作总结》电子版提交给绩效管控小组。

2.2.2绩效管控小组在经理总结会召开之前,根据《个人工作总结》、《部门工作总结》、《内部信息反馈表》、《客户投诉汇总表》、《安全事故汇总表》、《质量事故统计表》、《培训计划》等,将《个人绩效考核表》、《部门绩效考核考核表》审核完毕,列出整改事项。

3.经理考核

3.1时间:需在本月经理总结会召开之前完成数据收集及表格填写。3.2内容:

3.2.1部门经理需在下月2号之前(含2号),将《部门经理绩效考核表》电子版提交给绩效管控小组。

3.2.2绩效管控小组在经理会议召开前,收集与经理考核相关的公司运营数据,结合《部门绩效考核表》,审核《部门经理绩效考核表》。

4.经理总结会:

4.1时间:需在下月5号之前(含5号),由绩效管控小组主持召开,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列席参加;当部门经理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部门副经理发言。 4.2内容:

4.2.1按照部门考核内容,通报本部门上个月工作情况(简要说明);4.2.2对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2.3优化部门间工作流程; 4.2.4各部门提出的问题,总经理现场答复或责成各部门限期整改;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 4.3记录:

经理总结会的记录工作由行政部负责,于会议结束次日整理成电子文档提交绩效管控小组,并留存。

违规情况及处理方法

1.违规情况

1.1未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个人总结,或者虽然提交但内容不充实的。(部门经理监督)

1.2文件编写不符合公司规定(部门经理监督) 1.3未在规定时间之前绩效面谈(绩效管控小组抽查)

1.4未在规定时间之前召开经理会议(总经理监督、董事长抽查) 1.5未在规定时间之前整理会议记录并提交绩效管控小组(绩效管控小组监督) 2.处理方法:

每违规一项,记入个人当月绩效考核中行为规范的考核。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5篇:换届实施办法

换届实施办法

依照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史研究会第十届换届会议主席团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及各部副部长组成。

第二条:换届工作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在主席团领导下有序进行。

第三条:第十一届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 组成主席团。

第四条:第十一届选举产生学术部,宣传部,公共关系部(以外联部为基础改组),团队建设部(以秘书部为基础改组),导游队,讲解员队(周恩来故居,校史馆)各部部长一名,副部人数不限。

第五条:各位竞选人需准备竞选材料,说明对岗位的认识和工作展望。

第六条:主席团投票权权重两票,其他会员投票权权重一票。

第16篇: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关于下发《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A、B监理办,项目部,各工区:

环境保护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代建办编制了《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项目建设决不能损害生态环境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1.项目部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各部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工区负责人为组员的环境保护小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环保、水土保持和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经监理办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2.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将施工环保确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项目经理部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限期整改,以维护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环保措施 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和垃圾以及土方、石方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有害气体、石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并且采取科学和规范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一律持证上岗,职务、职责明确,确保工地统一调度指挥。进出场道路和场地布置要做到井然有序,各种标志齐全,做到合理、整洁。

2.挖方施工时,为防止雨水渗漏,涌水引起边坡的崩塌、滑坡等现象,雨季前及时施作截水沟,避免雨水冲刷坡面。

3.填方施工时,在会产生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设置临时性的沉淀池。其规模依据汇水面积而定,位置依据地貌地形、施工方式而定。

4.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5.钻孔灌注桩施工中,防止施工产生的泥浆对周围农田、水源、河道等的污染。

6.做好弃土场的防护与排水工作,防止水土的流失,保护环境。

7.处理好污水和垃圾,污水设便水池和非便水池,池四周抹水泥砂浆层,避免渗漏,顶加封盖,定期清理。污水池 经常洒药灭菌和清理沉淀物,污水经清洁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垃圾集中堆放,定期送到当地指定的地方堆放或挖坑埋好,予以覆盖。

8.在压实路段及其附近有农田时,要注意对农田的防护采取相应措施:在施工中产生的废方在挖运过程中要注意不要洒落在农田中,要随时清理施工现场。

9.妥善处理废方,弃方尽量避免破坏和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它工程设施,弃土严禁侵占河道。弃土完成后对弃土堆进行绿化,绿化采用种草或适宜当地环境的苗木。

10.弃土场要采取防护措施,修建拦砂坝和护脚墙,对于弃土场内堆积弃土过高的采用合理的坡比、边坡上种植草和绿树等植物,防止水土流失,污染农田。

11.对施工临时用地,将原有土地表层耕作的熟土先推在一旁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熟土推平,恢复原土地表层。如选择其它类型的土时,应为具有透水性并含有有机质的土壤,以利于种植物生长。

12.工程完工后,所有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租用土地)都应进行清理和恢复,建筑垃圾运至弃土场统一处理,并恢复场地和工地的原有功能。

13.控制噪音和灭尘,所有的工点用地,平整后铺石屑或用砼表面处理,避免尘土飞扬。配备洒水车,对施工车辆经过的道路经常洒水灭尘,以保护环境,净化空气。办公和生活驻地要与生产场地和施工现场相距一个合理的距离,减少对工作和生活干扰。

14.当施工工地距居民区较近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20:00至次日的6:00停止施工。

15.临时修筑的便道远离村庄及学校,如果夜间不得不施工时,采取减速缓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16.利用现有公路、乡村公路作为运输通道,运输过程中注意运输给周围环境带来的污染。同时维护交通秩序,在任何时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及警示标志,安排专职人员现场指挥交通工作,绝对保证现有交通畅通。

17.加强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高速行驶,从而保证不会沿线撒漏,若撒漏须迅速清除。

18.施工期间要注意维护来往车辆的通行,及时保养维修原道路,保障车辆的畅通,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19.需征用料场占地时,对料场也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料场设立施工标志,平面布置应符合环保要求。料堆摆放整齐,切实做好防尘工作。设立遮挡装置,避免石料落入农田或附近溪流。

20.一般构造物施工时,材料尽量堆放在红线以内,计划用量,做到“工完料尽”。

21.红线内地上地下管线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配合拆迁,加强保护。

22.施工材料中的沥青、油料、化学物品不宜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防止暴雨冲刷而进入水体,并应具备临时遮挡的措施。

23.路基完工后尽快施作防护工程,施工期间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物,若因修建临时设施工程破坏了现有的植被,在拆除临时设施工程时予以恢复。对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木,即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也尽量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24.积极保护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严格禁止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25.施工中挖出古董文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上交。

26.增强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并与周围环境协调。施工时, 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工程竣工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恢复,以保护环境,原路基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的部位要全部进行绿化,使本工程与当地环境协调一致,整齐、美观,美化环境。

27.在环保过程,人人发挥主人翁精神,各相关人员坚守自己的职责,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建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28.对在环保过程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破坏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四、要求

A、B监理办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项目部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并保证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17篇: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乌海市人民医院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遵循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管理体制和学生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神,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管理水平,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医学人才,根据医学院关于教学医院教学工作管理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医院有一名业务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科教科设专(兼)人员负全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各科室确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并配备一名兼职人员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二、教学活动

1、科教科根据医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程,将制定出总体教学计划,下发到各科室,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做好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2、带教科室在实习医师进入科室前,按教学计划制定科室的带教计划,并上报科教科审查、备案。

3、带教科室要安排好本年度带教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以确保毕业实习生毕业论文专题讲座、教学查房、临床病理(病

例)讨论,出科实践技能考试等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临床病理(病例讨论每轮回一次,合计每年内、外、中医科各4次,妇、儿科各8次,并以科室为单位制定出讨论时间和组织讨论的教师。并记载于科室带教工作日程中以备考核。

4、各科室以专业为单位,安排好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每年各有关 - 1 -

科室不少于40次)。

5、带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教案上交科教科,科教科负责抽查和进行检查性听课。

6、带教老师应按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①带教的住院医师,每年要修改实习生书写的病历不少于40份,(平均每周修改一次),修改后签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带教老师每年至少修改10份,同时负责督促检查住院医师的带教工作。

②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带教老师每年至少给实习生进修专题讲座一次,组织教学查房5~10次,组织临床病理(病例)讨论会一次,此教学活动由实习生负责做好记录,科室保存。实习结束后将记录交科教科存档。

③进行专题讲座的教师 要有讲稿,组织临床病理(病例)讨论的教师在讨论前要选择好典型病例到出讨论题纲,讨论后做好结论性总结,科室做好记录交科教科存档。

7、按《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实习医师的出科实践技能考试、考查,出科鉴定,并遵循以下程序:

①审查参加出科实践技能考试学生的资格,在内、外中医科有1/3或在妇、儿科及其它小科有1/2时间未进行实习者不得参加所在科室的出科考试、考查和出科鉴定,待全部实习结束后,补完所缺的实习内容再进行出科考试、考查和鉴定。

②出科实践技能考试时,有关科室必须组成三人以上的考试小组。 ③进行出科实践技能考试之前,考试小组要按《毕业实习大纲》要求命题,答案以教材为准,并制定出分段评分标准,所命试题不能脱离各科室实习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每日的工作范畴(医疗记录

书写,门诊处方,住院医嘱、问病史、查体等)。考试题目的种类要多,内容要广,形式各异,突出考评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

④出科实践技能的考试的成绩平均分、标准差,成绩分布都要符合国家对考试规定的要求。

⑤出科实践技能考试的成绩各科室上报科教科审查盖章后上交医学系审核认可。

三、教学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包括科室教学活动档案及教师个人教学档案,将做为考核评聘专职教师及兼职教师的重要材料。

2、各科室的教学档案和教师个人档案由科教科负责记载和管理。

四、实习生管理

1、实习生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一切实习工作都应在医院党政领导下进行,积极参加医疗工作及医院的各项社会活动。

2、带教老师要加强实习医师的考勤管理,请假必须按《毕业实习大纲》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者,首先向科主任提出申请待科主任审批后,实习医师持该意见向所在医院医教科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科教科批准,请假条交科教科。

3、实习医师每天早晨提前半小时进病房,巡视检查自己的主管的病人,随同上级医师查房时,主动汇报病情。

4、每位实习医师应管理4~6张病床。实习医师每项诊疗措施必须由带教老师许可并签字后方能执行。实习期间每位实习医师每轮必须写10份住院病历,由带教老师提出修改意见后交班组长保存,以备科教科检查。

5、上级医师查房时,要求主管病床的实习医师汇报病历,并提出初步诊疗意见,查房后应及时将上级医师的查房意见记在病程记录中,实习期间参加一定量的护理工作。

6、实习医师必须按《毕业实习大纲》要求学习和掌握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结合实习进一步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严格按《实习医生手册》中的各项规定要求自己。

7、上班时间衣帽整洁,佩戴标牌,男生修面不留长发,女生不戴手饰,不穿高跟鞋,不得穿白衣上街及进入食堂。

四、教学工作总结

1、每年带教工作结束后,科教科组织师生进行评教评学工作总结,学生对老师的评价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

2、每学年教学工作结束后,有关科室将教学工作做出书面总结、上报科教科存档。

3、科教科每年对全院的教学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纳入全院工

作总结的一部分,对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在医学院评选优

秀教师时,可向医学院申请参加优秀教师评定表彰。

教学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卫生技术人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使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更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第18篇: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引入人力资源配置竞争机制的改革要求,适应总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赢得人才竞争的主动权,真正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聘上岗原则

(一)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 坚持人岗匹配,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 坚持重能力、重经历和突出业绩的原则;

(五) 坚持先定编、定岗、定员,再竞争上岗的原则;

(六) 坚持竟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评价推荐小组意见、职工民主评议和外聘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七) 坚持竞聘上岗与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竞聘上岗的组织领导

(一) 公司成立竞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竞聘办公室、评价推荐小组、监督调解小组、外聘专家组。

(二) 竞聘领导小组为竞聘上岗最高责任机构,负责对竞聘上岗工作的总体负责和最终推荐结果的审核确定。由总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组成。

(三) 竞聘办公室负责竞聘上岗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工作,包括日程安排、组织报名、竞聘大会组织与服务、各种相关材料的准备和信息管理、统计汇总、联络服务等工作。主任:杜茂华,副主任:程文杰。日常工作由总经办、党委办、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具体负责。

(四) 竞聘评价推荐小组主要负责对中层正职竞聘候选人的评议和推荐。由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和部分二级(全资、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代表组成。组长兼任中层正职竞聘大会主考官。

(五) 竞聘监督调解小组负责竞聘上岗程序的监督和调解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并做好对申诉的调查说明和化解矛盾工作。组长于仲乾,副组长赵华,成员由工会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成员组成。

(六) 外聘专家组负责从技术流程层面对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策划与把关,参与对竞聘上岗候选人的评价推荐工作。专家组长林新奇。

第四条 竞聘岗位

一、总部竞聘岗位:

1、中层正职(部门部长、主任);

2、中层副职(部门副部长、副主任);

3、高级业务主管;

4、业务主管;

5、业务主办;

6、业务科员。

各岗位和部门职数详见《中盐总公司中层机构设置及人员定编定岗一览表》。

一、挂职、扶贫岗位(略)

第五条 竞聘范围

(一) 在总公司总部和(于2001年底前)派到经营单位工作并与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待岗(符合岗位竞聘条件)人员;

(二) 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可以参加总公司总部中层正职岗位竞聘;

(三) 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竞聘中层正职、副职工作岗位;

(四) 本次聘任为期三年(2005年1月——2008年1月),不够一个聘期的人员,不参加本次竞聘;

(五) 参与在京中盐大厦、远大、设备公司债务清理人员不参加本次竞聘,债务清理完毕后,另行安排。

第六条 竞聘资格与条件

见附件3《中盐总公司总部岗位竞聘资格与条件一览表》。

第七条 竞聘程序

(一)公布

公司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申请

应聘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和岗位要求提出应聘申请。申请表内容同时作为笔试内容供评议推荐参考。符合中层正职或副职竞聘条件的人员,可分别申报两个职位(副职报名时间可延长至1月20号)。高级业务主管及以下岗位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职位,未竞争上者可依次进行下一轮报名(详见附件

1、附件2)。

(三)初审

竞聘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者,通知进入下一程序。

(四)竞聘演讲答辩

中层正职在总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大会上公开演讲,演讲时间不超过15分钟,答辩时间在15分钟以内,合计不超过30分钟。答辩由专家提问。其他与会代表或员工可以将书面提问递交主考官,由主考官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中层副职及高级业务主管在职代会上公开演讲、答辩,演讲和答辩时间,均不超过15分钟。

业务主管及其以下由专家组测评(相关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代表出席)。

中层正职、副职、高级业务主管演讲内容:主要是如何胜任做好本岗位工作。

1、介绍本人以往工作经历与经验及工作业绩。

2、对本行业发展趋势和总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理解和认识。

3、竞聘上岗后开展本职工作的设想和思路。

(五)评议推荐

1、中层正职岗位竞聘者演讲答辩后,当场进行民意测验。总部全体职工投民意测验票,测验结果不公布,由竞聘办公室指定专人保存。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参考依据。(投票计算方法详见附件4)。

2、中层正职由竞聘评价推荐小组成员当场投票推荐人选,外聘专家根据竞聘者演讲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3、中层副职和高级业务主管竞聘者由职代会根据投票推荐人选,部门正职、外聘专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

4、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民意测验结果、评价推荐小组推荐人选,外聘专家推荐意见,确定部门正职、副职任职人选。

5、业务主管、业务主办和业务科员,结合外聘专家测评意见,由部门正职提名,人力资源部研究平衡确定。

(六)组织考察决定聘任

1、中层正职由竞聘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党委审查,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聘任。

党群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中层副职任职人选,竞聘办公室组织考察,党委审查,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聘任。

3、高级业务主管任职人选,根据竞聘推荐人选顺序,由部门正职提名,经人力资源部平衡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业务主管、业务主办和业务科员由各部门正职提出人选,报送人力资源部平衡确定。

(七)公示

中层正职、中层副职的竞聘结果公示2天。

(八)聘用

1、颁发聘用证书。竞聘上岗者,由总公司向其颁发岗位聘用任职证书。

2、总公司名册以外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统一的样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岗位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3、竞聘后,如有中层正职岗位空缺,在京内社会人才市场招聘或暂由副职主持工作。

4、总公司直属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公开对外招聘,待遇自行确定,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八条 聘任有关规定说明

(一)参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人员,其原任职务一律自行免除,以普通员工身分竞聘新岗位。

(二)竞聘上岗为一职一岗,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准双跨兼职。

(三)挂职说明

1、原总公司总部中层正职、副职干部自愿到京外企业挂职锻炼,原职级不变。

2、聘任上岗的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凡未在基层工作过的,有义务根据需要在聘期内服从到二级单位挂职锻炼的安排。

3、挂职时间为一年半,在京外企业挂职锻炼期间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并给予外派期间每天50元补助。

4、挂职考核:

(1)挂职考核采取本人总结、个别谈话和专项考察等多种方式来评价挂职干部工作表现、业绩、作风,同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和建议,提供公司领导审定。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者安排实职;称职者平级安排相应待遇;不称职者降职使用。

(四)在三年聘任期内,根据总公司改革发展需要,机构设置及员工调配可随时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岗位应予交流:

1、因重点培养需要的;

2、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或公务回避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五)不够一个聘期的人员,原为中层正职人员改任高级督导员、原为中层副职人员改任督导员,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安排到有关部门从事专项工作或派往下属企业巡视调研。其工资待遇:高级督导员以其任职年限享受正职相应档次工资标准;督导员以其任职年限享受副职相应档次工资标准。

(六)对公开竞聘上岗任用的中层正职、中层副职、高级业务主管干部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由主管领导提出)不能胜任的,免去现任职务,按下一个层次职务安排。业务主管、业务主办和业务科员聘任上岗后,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工作,部门领导有权解聘。被解聘人员无工作岗位,可采取分流办法安排去向。

(七)聘用上岗人员和改任高级督导员、督导员的人员

一律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和系数一律取消,新标准详见《中盐总公司总部2005年度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八)竞聘中层正职和副职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两个部门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考虑。

(九)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竞聘上岗,享受竞聘岗位的相关福利待遇。

(十)对竞聘结果有不同意见者,可向竞聘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不接受的可请监督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监督调解小组提出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劳资双方依法执行。

(十一)严格执行到期退休制度,取消退休后保留原工资待遇到年底(12月31日)的规定。

第九条 未竞聘上岗人员分流渠道

(一)工作调动

放弃参加竞聘或竞聘后未被聘任上岗工作,如自愿调出总公司工作,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内部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员工,自愿放弃竞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办理内退。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员工,在本次聘任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一律实行内退。

3、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工龄已满30年的男、女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也可以办理内退。

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本次聘任前总公司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50%的三项之和;其各种保险按内退后的工资标准计算,直至到法定年龄退休。

(三)病退

因病不适合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开展工作的员工,凭市级医院证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办理病退。

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发给,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也随之上调;其各种保险按病退后的工资标准计算,直至到法定年龄退休。

(四)待岗和离岗学习

1、本次竞聘,未被竞聘上岗又不符合内退、病退条件的员工一律实行待岗,待本次任期届满再重新竞聘上岗。

2、本次竞聘,未被竞聘上岗或不愿参加上岗竞聘,自愿选择离岗学习的员工,考取国家承认的学历后,待本次任期届满后再重新竞聘上岗。

待岗和离岗学习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两倍发给,最低生活费上调时也随之上调,其各种保险按待岗和离岗学习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有偿解除劳动合同

距正常退休年限3年以上人员,愿意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1、补偿金计算办法:补偿金=4000元×工龄年限(税后);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月补偿金=4000元/12。

2、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由企业为其办理的固定补充养老保险待其本人退休后正常发放。

3、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即与本企业停止一切关系,人事档案转存社会人才交流中心,各种保险自行负担。

(六)其他

1、经批准办理内退和病退的员工,自办理内退和病退

手续后,将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医疗保险待遇按北京市规定的政策办理;补充医疗 保险按公司规定的办法办理。

3、内退人员内退期间,除工龄工资随工龄增加进行调整外,不再增加其他收入。

4、内退、病退、待岗和离岗学习人员,离岗前需委托专人代领福利物品。并将委托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9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灌线站后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为确保成灌线站后工程的有序可控地进行,根据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特针对本工程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而制定如下办法。

2.计划财务部在指挥长统一领导下进行部门工作,财务人员在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财会工作准则基础上,严格执行指挥部下达的财务指令,保障资金的有效可控。

3.本工程由于工期紧、节奏快的特点,在满足保障施工期资金的充足,各专业同步开工启动资金、施工资金能及时到位的前提下,由指挥部统一安排富余资金的及时上存。

4.资金使用采取按月计划方式,由各项目部依据各自的责任成本,按施工进度计划、资金申请计划及相关报告,由指挥部统一确定各项目部的资金下拨量经指挥长确认后,于每月底前发放各项目部。

5.银行帐户管理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按指挥长的指令统一管理,开户银行印签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分人负责管理。

6.工程进度款应按进度计划,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对应的管理办法进行拨付,外包劳务的拨款应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经指挥部、项目部联合审批及相关责任人、当事人共同确认后,方可拨付。

7.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严格按相关的管理办法,经相关责任人审批、指挥长确认、手续完备后,方可支付。

8.指挥部原则上不存留现金;个人备用金应当由本人、部门部长和指挥部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借支。

9.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符合对应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经相关部门和指挥长审批和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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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资产的核算含上级调拨固定资产的核算、自购固定资产的核算由财务人员负责,并报相关人员和指挥长确认。

11.指挥长是债权、债务的第一责任人,形成债权、债务的相关当事人是清理责任人,配合清收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由直接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其它相关部门及财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力争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清收,确保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

12.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对各项目部的会计核算由计划财务部组织指挥部和各项目部的财务人员在工程初期进行会计核算相关的思想统

一、工程末期严格依照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13.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计划财务部的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出会计报表,并能满足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相关要求,经指挥长确认后及时上报。

14.指挥部的财务人员负责各项目部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接受项目部财务人员的工作监督,对本办法执行状况检查、抽查,由指挥长根据工程进度统一安排,对指挥部财务人员工作做得好的,指挥长有权授予当月400~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工作失职或评定为差,指挥长或部长可进行批评,或执行当月扣减200~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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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内蒙古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4日公布

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贯彻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各族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第四条工会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各族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工会对各族职工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注意培养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多民族职工的地区和单位,其组成人员要有一定名额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均应依法建立工会。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并帮助建立工会。

第七条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没有终止或者事业单位和机关没有被撤销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事业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征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工会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等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停产解决;如建议无效且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有权组织和支持

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工会应当参加伤亡事故、工伤鉴定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在事故结案和工伤批复时,必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办好工会系统的各类职工学校,开展职工群众性的文化体育和读书自学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协作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工资、物价、住房、医疗、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

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有权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处理,依法保护。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三十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挪用。企业内部实行柜组承包、个人承包、合伙经营和其它已取消工资形式的,按档案工资计拨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对逾期未拨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交。催交无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帐,自主使用经费。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实行审查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协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增加工会收入,补充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其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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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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