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2020-03-01 18:48: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或者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的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由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先行自查,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本辖区 - 1 -

内行政执法单位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和交通“创优夺杯”竞赛行政执法杯考核内容,并作为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最后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属于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或者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或交通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

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证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六)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进行;

(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强制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五)是否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复议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 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 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 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 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准确;

(五) 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 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通报。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单位,或根据《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局直执法机构可根据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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