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号资质变更文件

2020-03-03 05:01: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现将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质许可

(一)因我省目前无铁路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申请铁路二级总承包资质暂由建设部审批,三级总承包资质和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二)以下两种情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

(1)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扩权县(市)辖区内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企业申请涉及到铁路、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三)企业可以申请一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四)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六)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依照建设部规定执行。

(七)已经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八)对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规定办理。

(九)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同序列内各类别资质标准、同类别资质各级别标准、建筑业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范围标准,以及相关条件标准依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质许可程序

(一)由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审批。

(二)由省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逾期未送交审核意见的,省建设厅将视为同意处理。

省建设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同时抄送相关的专业部门。

企业应当自省建设厅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之日起20日内,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程序执行。

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自收到备案之日起1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三、关于资质审批

(一)企业申请《规定》第九条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涉及到铁路专业方面的二级总承包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省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建建设厅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或省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

(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由省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公告在全省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告方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五)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关于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增项申请、资质升级申请和资质延续申请,须按照《规定》和《实施意见》提供相应的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并附相关附件资料。

企业申请资质附件资料应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统一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二)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按照《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三)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验资报告。

(五)企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6、法定代表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没有技术职称的可不提交);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无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不提交);

9、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七)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5、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没有技术职称的可不提交);

6、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无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不提交);

8、企业负责人工作简历;

9、聘用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5、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8、工作简历;

9、聘用合同复印件。

(九)企业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十一)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在省内跨市(设区市)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4、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十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企业申请在省内跨市区(设区市)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资质许可机关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4、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十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河北省境内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资质许可机关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4、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十四)资料要求

1、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和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

4、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十五)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原件由企业保存。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五、关于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依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三)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五)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

4、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对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六、关于资质证书变更

(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办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应当自省建设厅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规定》第九条和本通知要求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需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审批并办理变更。涉及到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资质证书其它项目变更,省建设厅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河北省境内的,由省建设厅办理。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办理。

(四)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由企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 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后的诚信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0日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上一年度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反馈。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资质变更

资质文件

资质法人变更

资质变更目录

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资质变更所需资料

检测单位资质变更

勘察设计资质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文件

资质升级材料文件

《663号资质变更文件.doc》
663号资质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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