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工﹝﹞号

2020-03-03 07:31: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泉工﹝2008﹞135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市直机关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工委: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发﹝2008﹞39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工 ﹝2008﹞9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总工会制订了《泉州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工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

- 1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章伟任主任。

三、健全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统一印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定期组织开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督促检查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区、系统工会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要协同开展工作,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必备条件,按照《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做好工会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泉州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意见

泉州市总工会 2008年11月6日

主题词:工会 印发 法人资格登记 实施意见 通知 抄 报:省总工会。 存档(2)

- 3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市直机关及各产业(系统)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的工会组织,受市总工会委托由县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隶属于街道(镇、乡)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工会审核,并报县(市、区)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泉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五)隶属于市直机关工会及各产业(系统)工会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第六条 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保障(法律)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七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八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对审核合格的,领取泉州市总工会统一编号的空白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按照核准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所填报的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以“黑体字体”填写打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后发放。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第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 78

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新的工会隶属关系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核准、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的批复,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别是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市及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代码、编号继续延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确定的代码规定。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

书等,由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印章格式,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泉州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5cm;各县(市、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县(市、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由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并由市、县两级工会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保障(法律)部对各县(市、区)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保障(法律)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保障(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未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工会组织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第二十条 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工会组织,应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在发表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凭本级工会组织开具的遗失证明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的程序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建立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所属工会组织申报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所有材料、收回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每年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应配合工会组织统计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已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总数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1月6日起实施。在2008年11月6日前已批准登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继续有效。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泉州市总工会。

- 12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市直机关及各产业(系统)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的工会组织,受市总工会委托由县县(市、区)总工会、泉州开发区工委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隶属于街道(镇、乡)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工会审核,并报县(市、区)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泉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五)隶属于市直机关工会及各产业(系统)工会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第六条 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保障(法律)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七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八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对审核合格的,领取泉州市总工会统一编号的空白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按照核准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所填报的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以“黑体字体”填写打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后发放。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第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 1617

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新的工会隶属关系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核准、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的批复,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别是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市及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代码、编号继续延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确定的代码规定。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

书等,由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印章格式,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泉州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5cm;各县(市、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县(市、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由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并由市、县两级工会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保障(法律)部对各县(市、区)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保障(法律)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保障(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未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工会组织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第二十条 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工会组织,应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在发表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凭本级工会组织开具的遗失证明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的程序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建立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所属工会组织申报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所有材料、收回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每年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应配合工会组织统计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已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总数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1月6日起实施。在2008年11月6日前已批准登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继续有效。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泉州市总工会。

- 21 -

泉丰委工〔〕号

工号申请流程

工银南综〔〕号

泉委工综33号

马工发〔〕61 号

工号开通申请[定稿]

企业员工工号如何编排

工财字 号 温州市总工会

军训心得体会罗兴华 (工号:)

攀仁工发〔〕76 号

《泉工﹝﹞号.doc》
泉工﹝﹞号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