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2020-03-02 18:20: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武汉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1996]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是人事代理工作的承办机构,其它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武汉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实业、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以其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对象,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事业单位,以其新增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对象,实行部分人员人事代理,条件成熟的可逐步扩大到全员人事代理;对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事代理。

第五条 人事代理工作内容

1、提供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2、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有关证明;

3、保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有身份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及计算工龄;

4、负责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5、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及户、粮关系;

6、代办社会保险,受理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争议的咨询、调解和仲裁;

7、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8、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9、为委管单位提供人事咨询和人才测评服务,并协助制定人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改革方案;

10、其它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事代理工作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责任和委管期限。

第七条 人事代理工作程序

1、企事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须向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单位人事代理委托书及委管的人员名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毕业证及职称证,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原单位同意其档案关系转出的相关证明。

2、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第八条 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各委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人事代理服务费。

第九条 人事代理委管单位或个人须在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逾期不办者,人事代理承办机构有权中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管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如需中止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仲裁。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武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

附件二:个人人事代理协议书

附件一:

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为做好人事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转变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2、管理乙方委管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有关证明;

3、保留乙方委管人员原有身份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及计算工龄;

4、负责办理乙方委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5、代管乙方委管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及户、粮关系;

6、受理乙方与其委管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及人事争议的咨询、调解和仲裁,并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7、办理乙方委管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8、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9、为乙方提供人事咨询人才测评服务,并协助乙方制定人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改革方案;

10、其它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二、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与其委管人员签订符合《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聘用合同,并报送甲方一份备查;

2、乙方终止、解除其委管人员的聘用合同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转出其档案,按个人委托管理;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委管人员按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必须进档的材料及出具委管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办理涉外公证时所需的现实表现材料、鉴定材料;

4、乙方应按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对逾期不交费经催缴后60天内仍未补交的,甲方有权中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乙方。

三、人事代理服务期限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

四、人事代理服务收费

甲方按乙方委管人数每年向乙方收取人事代理服务费 元及其它相关费用。

交费办法:

五、甲方除开展上述人事代理工作外,不负其它管理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个人人事代理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加快人事社会化服务进程,更好地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按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下列人事服务:

1、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事查阅和转递,并出具有关证明;

2、管理人事关系:认定个人身份和工龄、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记载档案工资;

3、组织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

4、协助推荐工作单位,并负责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5、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及户、粮关系;

6、代办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手续;

7、受理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争议的咨询、调解和仲裁;

8、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9、组织参加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10、其它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二、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有关归档材料,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三、甲方自 年 月 日起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

四、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 元/年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乙方如不按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经催缴后三个月内仍未补交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除开展上述人事代理工作外,不负其它管理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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