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2020-03-02 05:13: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暂行办法

(枣航字[2002]33号文2002年4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二).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原则。(三).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及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积极配合各级组织的检查活动,确保检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航运管理局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 第五条 海事、航管等执法机构对船舶或企业的法定安全检查,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二章 安全检查分类

第六条 全市水上交通系统安全检查分为安全岗位责任人自查、单位自查、日常性检查和专题性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单位特点自行制定安全岗位责任人自查和单位自查的检查办法。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把安全岗位责任人的自查切实落到实处;各单位安全自查应做到经常性、制度化,确保安全活动贯彻到生产过程的始终。

第八条 省厅港航局统一组织的日常性检查和专题性检查,按照省厅港航局的统一安排进行。

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可结合省厅港航局部署的有关日常性检查一并进行。

第九条 我局组织的专题性检查是指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水上交通行业特点,为调研、解决局属各单位存在的实质性问题,不定期组织的专项检查活动,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我局组织的专题性检查与省厅港航局组织的检查若在时间上有冲突,或在内容上相近时,应妥善安排,结合进行。

第三章 安全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省厅、港航局组织的专题性安全检查,应服从省局统一安排,由局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拟定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局组织的专题性检查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检查的内容,提出组成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必要时,可从局直属单位抽调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分为一般内容和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内容是查思想、查组织领导、查制度、查现场、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一).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劳动卫生法规。

(二).查组织领导: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一应俱全;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分工负责,安全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建立群众性安全组织网络并真正发挥作用。

(三).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安委会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统计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四).查现场:深入港航企业、码头、渡口、船舶等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

(五).查整改:对于以前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事项或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当时下达的整改意见书中登记有关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检查。

(六).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五条 在按上述一般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安全检查内容还应因季节、行业等特点而有所侧重。

(一).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从事“四客一危”船舶经营的水运企业和危险品装卸经营的港口企业,主要检查上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还要对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客(渡)船、旅游船、渡口、浮桥等重点船舶和部位进行检查;同时,检查内河海事机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签证工作等情况。

(二).根据季节特点,日常性安全检查应侧重对以下各方面的检查:春节安全运输,“安全生产周”及“反三违月”活动,“五一”黄金周安全生产,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安全警示月”和“安全活动日”活动,元旦节日安全生产管理,季节性安全生产等情况。 (三).依据《山东省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对与局签定安全责任书的单位进行兑现考核。

(四).专题性检查部署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安全检查方法与形式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议、评等方法进行。 (一).“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三).“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问题。

(四).“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五).“议”就是检查人员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评价结论、要求和意见。

(六).“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坚持日常与专题、全面与专项、明查与暗访、以暗访为主的“三结合”形式。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各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记录。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反馈意见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于检查结束后三天之内写出书面检查总结,经带队领导审阅后,连同下达的《反馈意见书》、《隐患整改通知书》,报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局安办应将各检查组的书面总结、《反馈意见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汇总后的检查总结等资料,及时整理完整,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普遍存在的问题,由局安办组织专题会或提交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并以正式文件通报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枣航字[2002]34号文2002年4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鲁交港航安(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枣庄水上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辖区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㈠.救人高于一切;

㈡.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㈢.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㈣.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㈤.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失;

㈥.在枣庄市航运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

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 港航管理部门(海事处、运管处、航道处、船闸、检查站)和港航企业单位,应在枣庄市航运管理局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水上交通险情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港航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险情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条 本预案所指险情事故按《山东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水上交通的事项范畴界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职责及范围

第七条 港航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单位,建立险情及事故处理的常设机构,在市航管局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常设机构(海事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险情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

第八条 险情事故发生在各港航管理部门管辖水域时,该部门主管领导应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立即参与险情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海事部门参与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应急处理动态情况,制定应急工作措施,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海事处是全市水上交通系统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在市航管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海事险情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作用。

第十一条 海事处要根据职责和本辖区水域特点,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水上交通险情及事故的救助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港航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应主动开展工作。在上级领导与海事处人员未到达现场采取措施之前,由肇事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肇事呼救、险情发生后,肇事单位应立即向港航管理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

第十四条 启动预案,险情事故发生地港航管理部门得知发生险情事故后,立即报告局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常设机构,启动实施本预案。

第十五条 赶赴现场。局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常设机构与险情事故发生地港航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后,通报前期工作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协助后期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紧急报告。局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常设机构须按《山东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局长同意批准后,定向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港航机构。

第十七条 现场施救。施救人员应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失工作。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善后工作人员应本着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保持工作大局稳定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原因调查。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察看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其他目击证人登记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 通信联系。通讯联系工作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1.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及交办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险情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加强与其他港航管理部门的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运行稳定。做好相关单位、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使其尽快摆脱险情事故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实事求是地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新闻报道。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常设机构,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航管局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建立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奖励资金账户,由险情事故处理常设机构对应急救助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报请枣庄市航管局批准,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或不积极参与施救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水运建设质量险情、火灾险情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险情事故,按照市航运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安全会议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枣航字„2007‟65号文2007年8月6日公布)

1.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会议制度

为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我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情况,研究、协调重大安全事项,定期安排安全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实行安全管理会议和安全专题会议两种会议形式。安全管理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各安全管理及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局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安全专题会议由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局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局安委会相关人员参加。

二、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管理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掌握水路运输行业安全基本情况,研究和部署重大安全事项,制定安全计划和安全考核制度。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专题会议主要就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决议后,报局领导审批。

三、安全管理会议一般每季第一个月的上旬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两会议由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组成人员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并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向局安全管理办公室请假,同时安排副职代为参加。

五、局安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按照局有关规定认真起草、发送和归档。

六、有关单位要根据会议安排,制定措施、抓好落实、按时上报,并加强督促与检查工作。

2.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学习制度

为了认真学习有关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掌握行业安全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有关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掌握有关水路运输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处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航管局安全学习包括集体学习、科室学习和个人自学三种形式。

集体学习主要是利用安全管理会议,组织安委会等有关人员集中学习,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扩大学习人员范围。

科室学习主要是局属各安全管理及生产单位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班组长集中学习,或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个人自学主要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坚持经常性地学习有关安全法规知识。

三、航管局安全学习一般每季进行一次。由局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安全学习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四、如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学习,应提前向组织者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讨论,不得无故离开或干其他事项。

五、安委会负责对学习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将各单位学习活动纳入年底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3.枣庄市航运管理局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局职工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思想正、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执收队伍,保证水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枣庄市航运管理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局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并会同局综合科做好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二、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培训工作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三、枣庄市航运管理局职工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四、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包括组织人员外出脱产学习、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教授集中讲座、执法人员资格性岗位培训等等。自学包括单位组织内部业务学习和个人学习两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灵活掌握。

五、为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各执法、执收单位每年要根据自身实际上报一定数量的培训名额,参与各级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保证培训工作的持续性、经常性。

六、培训内容以职工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有关水运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为重点,保证培训教材质量,参训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培训规定和制度。

七、每次集中培训结束时,要进行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年底,各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总结上报。

4.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检查工作由局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

二、各安全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安全职责和管理范围,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规定,并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做到检查内容齐全,不漏查。

三、进行水上安全检查时,至少要有一名本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参与检查。检查时必须严格统一着装,检查前首先出示相应执法证件。

四、全航运系统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相结合。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自己的安全检查时间,但进行水上安全检查总数每单位每周不能低于两次。

五、检查时发现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按照相关要求准确有效排除,并要认真做好记录,以便统计、存档。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六、对于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属生产单位自身整改范围的,应当场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有效整改。

七、安全检查活动的开展严格按照《枣庄市航运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5.枣庄市航运管理局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局属各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各安全管理单位应以事关全局的角度认真对待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对发现存在的隐患坚持做到随发现、随整改,不留死角。

二、对于重大隐患,由于自身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整改有难度或无法按时进行彻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便协助解决。

三、整改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整改过程中,要向局安委会及时汇报整改动态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应把建立隐患整改台帐作为加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准确、长期保存。台帐内容要齐全,包括发现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内容。

四、实行隐患整改跟踪制度,每个隐患当初的整改人要负责对隐患整改效果的监督跟踪。定期对已经整改的隐患进行检查,确保从根本上铲除隐患。

五、对于发现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整改隐患不彻底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全局安全管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年底,事故隐患的整改将纳入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先选优。

6.枣庄市航运管理局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统计市航管局辖区内的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的事故报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紧急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统计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三、各单位在所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或险情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切紧急重大事故(包括爆炸、火灾、沉船等)均由各单位负责立即上报局办公室,事故报告内容要详细、准确。

四、在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补办并报送书面材料。

五、统计人员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月度报表,并及时上报。

六、各基层单位的事故报告材料及安全统计报表,要按时报送局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枣庄市航运管理局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辖区航运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正职负责人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予以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应当对取得批准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规定的,对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五、阻挠、干涉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8.枣庄市航运管理局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辖区事故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同类型的事故要按照不同的方式和要求及时处理。

二、对事故的报案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时间,对不属管辖区的事故,要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三、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分类、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五、建立健全事故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数字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六、对典型事故要整理成材料加以宣传,增强事故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从中吸取教训。

七、对未结案的事故,应跟踪调查;对结案的事故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和预防事故的有关建议。

七、如因事故处理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和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责任。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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