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人事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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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人事局文件

南人字[2006]46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登记验证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学分登记验证的范围和内容为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自学、著作及科技奖励情况。

二、学分登记验证的方法

各单位在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验证时,要严格按《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附件1)计算学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有关证件为其办理学分登记验证手续,验证时需本单位分管继续教育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凡未经人事部门备案的各类培训班,不计算学分。

三、学分登记验证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学分登记验证时间为2006年4月10日-5月12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时间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无效)到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珠海路新华书店三楼,联系电话:86172235)办理验证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时间安排表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胶南市人事局办公室2006年4月4日印

(共印200份)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一、培训类

1、参加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短期班或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凭有关证书,按实际学时或听课时数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4、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进修者,以进修证书为依据,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

1、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

每年登记10学分。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

2、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3、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4、经市人事局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

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青岛市科技奖。获青岛市科技进步奖

一、

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胶南市科技奖。获胶南市科学技术奖

一、

二、三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10学分。

四、论文(著)类

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

25、

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

15、

12、9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

10、

7、4学分;在青岛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

5、3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青岛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有第

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

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

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

17、4学分。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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