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诊断证明制度

2020-03-02 07:02: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制度

一、出具门诊诊断证书,必须是本院本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

质的门诊经治医生,按照诊疗规范亲自、认真地诊治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并附上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证明书上诊断意见应与门诊病历诊断相一致。

二、书写诊断证明书字迹要清晰,诊断意见一栏应写疾病名

称,不能写症状,如:“头晕”、“出血”等,治疗经 过及处理意见一栏应简明扼要。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

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四、各科医生只能开本科本专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不能跨

专业(并发症、继发症、复合伤例外),特殊专业只能 由指定人员开证明,如计划生育。严禁涂改、伪造、弄 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外转病人必须由两位主任医师或指定专业负责人签字(医保病人经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序外转。

六、住院医生不在门诊工作期间,不能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

七、本院离、退休未返聘的医师,不能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

八、本院职工患病需开具诊断证明书的,须经所患疾病的专

业负责人(科主任)签字。

九、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办应严

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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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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