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规章制度

2020-03-02 08:02: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规章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廉洁行政制度

(一)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三)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5、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佩带“中国环境监察”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到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6、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7、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四)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开会和学习制度

(一)不定期召开支队队务会,参加人员为支队长、副支队长、各科室负责人。会议内容为交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重 2

大事项,安排部署、总结阶段性工作。

(二)按时参加市局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政治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将学习纳入环境监察支队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由支队领导亲自抓,综合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习方法和学习效果,坚持学以致用,以用促学。

(五)建立环境监察支队全体人员学习日制度。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环保业务知识、上级环保部门文件。

(六)开会和学习时间内,一般不安排其他工作和活动。开会和学习时要严格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不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学习者,按旷班对待。支队综合科具体负责考勤,会后要将考勤情况及时通报支队长,并将考勤记录存档,年终作为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考勤请假制度

(一)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工作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班,因病、因事等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一般人员请假半天由科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由支队长批准;请假二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市局局长批准。科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副支队长批准;请假一天由支队长批准;请假二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市局局长批准。副支队长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支队长批准,二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市局局长批准。支队长请假一天以下由局 3

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由市局局长批准。支队长不在家时,由主持工作的支队领导按程序代理审批。因病因事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按审批程序签字后报综合科统一登记。

(三)支队人员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书面申请,经科长签字同意后,报支队长审批。

(四)上班时间内,因私事需要外出的,要向其上一级领导通报,不得擅自离岗。

(五)成立以支队领导和科长为成员的考勤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支队考勤工作的领导,综合科具体负责。考勤采用定期考勤和不定期抽查形式,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

(六)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五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

四、印鉴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支队印鉴与介绍信由综合科科长管理。

(二)印鉴一般只用于行文、介绍信、必须以监察支队名义签署意见的报表、信函等。

(三)凡以监察支队名义向上、向下或对外行文需加盖印章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用印分数与核定的印发份数必须一致,不得多盖。如发现手续不完备,有明显错误或其它不符合用章要求的,鉴印人员可以不予用章。

(四)一律不准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加盖印鉴。

(五)用印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用印登记”,注明用印内容和用印人等。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支队的仪器设备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管理。对各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卡、建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上交、退役、报废、降级使用、调出、报失、报损等手续。

(二)仪器设备的存放要做到入橱上架,要求标志鲜明,摆放科学合理、整齐。仪器设备要做好维修登记和损耗登记,结合每年一度的仪器设备汇总工作进行仪器设备的清点整理。

(三)支队各科室借用仪器设备,要经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同意,到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对借用的仪器设备要精心爱护,规范操作,合理使用。

(四)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要办理登记手续,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仪器设备的状态、批准人和当事人等。借用归还时,当事人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借用人应查明原因,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支队长。

(五)仪器设备借用时间为每周的周一到周五,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每周五下午五点前必须归还本周借用的仪器设备,如需继续使用的可以于下周一续借。休息日加班需要使用仪器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归还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维修。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档案是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科室要根据业务分工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定期整理归档。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归档,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尘、防虫。档案管理人员要 5

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并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须按规定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出示证明,须经支队长批准后,才能登记查阅。严禁私自动用、摘录、外转档案资料。

(六)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准在档案上涂抹、划道、折叠,不准拆散档案,查阅后应立即归还,当面对清。

(七)支队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档案由各科室自行存档,文件档案由承办科室和综合科分别存档的管理制度。支队各科室必须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长期存档,并对存档资料认真归类整理。

排污申报登记科

1、处理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上级机关来文;

2、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等单位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科室承办的,上级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4、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保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5、本科室代上级起草的并被采用的最后文稿;

6、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7、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下级机关、有关收费单位的请示及批复;

8、排污申报登记资料;

9、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收费通知书、限期交纳排污费通知书、排污收费缴款书(五联单)等征收单据;

10、排污核定监测资料、排污收费计算资料、排污收费台帐;

11、排污收费工作报表;

12、领导安排和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环境监察科:

1、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上级机关来文;

2、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等单位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科室承办的,上级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4、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保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5、本科室代上级起草的并被采用的最后文稿;

6、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7、与本科相关的,下级机关或企业的请示及批复;

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文件、材料;

9、环境监察现场执法、稽查形成的材料等;

10、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和报表;

11、领导安排和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综合科:

1、上级机关来文、来函,上级各级领导批示、批件;

2、支队领导参加本级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材料;

3、本科室承办的,上级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材料;

4、全市环境监察工作会议、通知、日程、名单、报告、讲话、决定、纪要、发言、声像等材料;

5、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规划;

6、全市环境监察工作总结、计划;

7、支队年度工作总结计划;

8、以市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9、本科室代上级起草的并被采用的最后文稿;

10、支队印发的文件、便函;

11、支队办公会议和支队长专题会议纪要;

12、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等单位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

13、支队座谈会议材料;

14、支队各项制度建设、暂行规定、办法;

15、监察支队考察学习及调研产生的专题、典型的报告;

16、环境监察信息;

17、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下级机关或企业的请示及批复;

18、区(市)报送的工作总结、计划(年度综合性);

19、领导安排和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危险废物与辐射管理科:

1、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上级机关来文;

2、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等单位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科室承办的,上级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4、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保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5、本科室代上级起草的并被采用的最后文稿;

7、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名义印发的文件、便

8、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下级机关和企业的请示及批复;

9、各种危险废物保存、处置材料;

10、危废管理工作报表;

11、领导安排和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1、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上级机关来文;

2、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等单位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科室承办的,上级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4、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保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5、本科室代上级起草的并被采用的最后文稿;

函;

6、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7、与本科相关的,下级机关或企业的请示及批复;

8、领导安排和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各科室业务档案由本科室自行存档,不移交综合科。但对下列档案资料,除本科室存档外,承办科室还应在办结后移送综合科分别存档。

1、上级机关来文、来函;

2、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保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3、本科室起草的,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名义印发的文件、便函。

七、卫生管理制度

(一)全支队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支队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搞好办公室及个人卫生,保持支队办公环境整洁。

(二)各科室办公室要坚持每日清扫,做到窗明几净。

(三)办公室内厨子、桌子要摆放有序、整齐,办公桌上只放置茶杯、电话、台历、笔筒、需办文件,文件办理完毕及时放回厨子,杂志、报纸、排放有序,办公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私人物品。

(四)各科室的废旧刊物、没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要及时进行处理。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回复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处理意见,上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7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九、大事记制度

(一)大事记有综合科具体负责,其它科协助落实。

(二)其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环境执法行动、业务活动;重大行政活动及人事变动;上级视察、检查及兄弟单位间的业务交流;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案件;大型仪器设备的添置、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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